划界标准范文(精选10篇)
划界标准 第1篇
一、河道管理划界
河道是工农业生产以及人民群众生活以及防洪渡汛的重要基础设施, 大力开展河道管理工作是保障两岸人民生产生活安全的重要措施, 关乎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河道管理、执法的基础和前提。国家法律中对河道划界范围有两套标准, 一是历史最高水位, 二是河道设计洪水水位。根据以往河道管理经验, 无堤河道管理范围按照历史最高水位划分将会导致管理范围偏大, 定界更加困难, 一些河道可能会出现整个城市和乡镇都被划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情况, 因而历史最高水位进行划定可行性不高。一些无堤防的小河道往往没有进行过规划, 缺乏洪水设计水位, 因而河道管理划界十分困难, 管理上也产生了一定的缺失。尤其在一些土地资源紧缺的地区, 土地价格十分高昂, 利益驱使使得违法占用河道的情况十分严重。水利部门想要提高河道管理水平, 就需要重视河道划界管理工作, 对河道管理以及保护的范围进行进一步明确, 为河道保护管理工作提供可操作性依据, 并为河道防洪重点位置以及防洪堤防薄弱地点的建设提供保障, 保证河道泄洪、灌溉、供水等功能正常发挥。
划界, 是划定河道以及堤防的管理范围, 而确权是申领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河道管理划界的主要任务是划定内河河道管理范围, 立桩明示界限, 领取权证。通过确权划界, 对内河河道管理范围以及保护范围进行明确, 明确河道管理范围内管理权以及使用权, 并实行两权分离的形式, 采用土地管理合同方式办理确权划界证书, 划归单位以及工程用地土地按照规定办理使用权证书, 对河道管理保护工作进行规范, 提高河道整治的综合效益。
二、河道管理划界的意义
河道管理划界是河道管理工作的基础, 有效的河道管理工作能够有效保证内河供水稳定, 控制排污对水域的破坏, 并且能够有效提高排污对水域的破坏。
1. 保证内河供水稳定, 减小季节性和年度气候变化造成的波动
城市化建设加快, 国家正处在城镇化空前发展的形势下, 很多城镇内河土地原本是未开发的农田、滩涂以及草地, 但是却被改造成为了城市用地, 内河除了防洪排涝和供水之外, 还负责城镇排污功能。但是城镇化建设给河道及周边环境带来了巨大的变化, 河道两侧原生态土地有着很强的下渗能力, 但是城市建设基础工程改变了这种情况, 地表径流大大增加, 峰值流量也大幅度增加, 而排污量本身造成了河道水域污染, 区域内的能量状态遭到了改变, 辐射平衡、降雨量、蒸发量等的变化均会造成水文循环的变化。这些问题均能够通过有效的河道整治解决, 使用人工湖、涌水坝以及人工引水渠等方式能够较好地解决地表径流增加的问题, 因而划分必要的土地给水管部门能够保证城镇内供水稳定, 减少季节性年度气候变化的影响。
2. 能够控制排污对水域的破坏
水体自身存在一定的排污降解能力, 通过河道保护管理能够充分发挥水体的这种能力, 减少对水体环境的破坏。城市污水对水体影响主要来自城市污水排放, 主要有暴雨初期径流、工业生活污水、垃圾倾倒、天然栖息地以及水质变化和难降解污染物沉积富集和排泄物排放等。集中式排污排水的形式会造成一系列破坏, 重金属等难降解污染物浓度在生物群落中的富集将会对渔业产生影响, 造成水体生态系统退化。河流规划整治工作就能够采取一定措施对这些情况进行改善, 为了改善水环境, 需要划归一定面积的土地供给水管单位进行管理并开采一些有效整治措施, 保证河流水质。
3. 提高河道防汛排水能力
近些年来极端天气频频发生, 一些内河河流以及洪泛区发生了严重的内涝, 对河道周围自然环境、鱼类、动植物的种群力学造成了很大影响, 并给河道周边居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这种情况和城市内河管理工作经验缺乏、填河造地、河道侵占以及河道两岸不透水地基建筑的大量建设有关, 地表径流下渗更加困难, 显著增加了地表径流峰值流量, 河道排洪压力巨大。河道整治规划能够将划归的土地用于防汛排水, 通过建设泄洪渠等措施, 提高河道排洪能力。
三、河道管理工作现状
1. 河道管理法律意识缺乏
国家经济发展, 城镇化水平逐渐加快, 河道的运输和灌溉作用逐渐被淡化, 人们对河道的依赖性逐渐下降, 导致人们对河道的保护意识也逐渐下降, 法律意识淡薄, 没能对违反河道管理法规的严重性有一个清晰的认识。除此之外, 大量历史遗留的违章占河、与河征地、违法填河等现象频频发生, 处理难度很大。
2. 河道管理权责不明
《防洪法》中规定, 有堤防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是两岸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堤防以及护堤地。无堤防河道、湖泊管理范围是历史最高洪水最高水位或者设计洪水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以及行洪区, 河道湖泊具体管理范围划定权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有。但是在很多地方这方面的规定还不明确,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河道管理中不能有效明确管理范围以及管理职责, 缺乏河道管理范围实施河道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
3. 水污染
在过去一段时间的水管工作中, 技术力量和经济力量的不足导致了很多问题, 例如河道截污系统不完善, 设施缺乏不配套等问题, 很多内河承担着泄洪排涝的功能, 但是也成为了两岸居民生产生活污水的直接排放沟。这种情况在一些城市老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等流域范围内特别严重, 因为这些地区流域内截污纳管等市政基础工程建设相对滞后, 两岸居民的生活生产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到河流中, 给河流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4. 河道管理不利
(1) 卡口和瓶颈
河道蜿蜒弯曲, 往往同一条河流不同位置宽度差异很大, 一些河段内形成了瓶颈, 对河道行洪排涝造成了很大的困难。
(2) 河道淤积
河床淤积不断抬高, 导致河道过流断面锐减, 使得防汛任务更加严峻。
(3) 河道管理范围划界困难
大量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为集体所有, 在没有征用手续的情况下划界非常困难。
四、河道管理标准化划界工作开展策略
河道划界工作需要尊重历史, 依法划界, 这样才能够保证堤防工程效益正常发挥, 提高执法管理工作效率,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为河道管理工作打好基础。
1. 加强宣传
重视对河道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尤其是《防洪法》《水法》以及《河道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 加大违法占用水域的处理力度, 对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违法必究。
2. 明确划界对象、任务、目标
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划界主要对象是流域面积超过100km2的河流, 主要国家重点防洪城市规划设防河段、各个市、县规划设防河段、河道管理保护工作中存在问题较多的河段以及堤防工程河段。河道管理范围是河道安全行洪的范围, 堤防管理范围则是堤防工程自身建设用地以及工程安全、管理、观测等用地总面积。
管理范围确权划界工作主要有勘查、造册登记、竖桩标界、签订土地权属核定证书, 并对管理范围内依法获得的土地和依法修建的各类建筑物监理档案进行规范管理。
3. 正确掌握堤防管理确权划界原则
河道堤防管理确权划界工作基本原则为“尊重历史、依法划界、依据确权”, 并且划界工作要有助于堤防工程的建设以及正常运行维护, 能够便于管理以及工程效益的进一步发挥, 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做好确权分界工作。
4. 编制合适的工作计划
市、县、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编制合适的工作计划, 要求计划方案能够科学合理并且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和可调整型, 采取由点到面的工作方式, 选择合适的突破口, 取得一定的工作经验之后积极推广, 要求各级单位要开展试点工程, 加快河道堤防管理范围确权工作的启动。
5. 做好河道两岸群众思想工作
河道划界和两岸群众的生产生活直接相关, 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 需要尽可能的赢得群众的支持和帮助。例如开展测量和埋桩工作时, 如果涉及到政策处理问题, 就应该在埋设界桩之前考虑是否会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
6. 合理确定河道管理范围
正视现实。正确的确定河道管理范围, 要求河道既能够行洪, 又便于管理, 无堤防河段管理范围应该兼顾历史最高水位和河道设计水位进行综合考虑, 结合河道实际情况, 合理的确定河道管理范围。
五、结束语
划界标准 第2篇
20世纪西方科学哲学关于科学划界的四种标准
科学划界是科学哲学的核心问题之一.围绕这一问题,西方科学哲学各个流派都提出自己的划界标准,并因此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论.这些划界标准可以概括为:绝对经验主义标准、相对实用主义标准、社会历史主义标准和多元综合标准,并认为科学划界将最终走向语境化.
作 者:魏屹东 作者单位:山西大学哲学系,刊 名:洛阳师范学院学报英文刊名:JOURNAL OF LUOYANG TEACHERS COLLEGE年,卷(期):20(4)分类号:N02关键词:科学哲学 科学划界 划界标准
科学划界:任有无之间 第3篇
科学与非科学的划界问题或分界问题,在科学哲学中又简称“划界问题”或者“分界问题”,它是科学哲学的中心问题,对这一问题的看法,决定着对科学哲学其他基本问题的态度和观点。因此,人们往往认为这是衡量一种科学哲学学说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基于此,划界问题始终成为科学哲学研究和探讨的一个核心问题。概括的看,从逻辑主义到实用主义,再到消解主义以及实在论的多元标准,划界问题始终困扰着科学哲学的各个流派以及科学哲学家。
科学划界的由来
划界问题的最早源自毕达哥拉斯学派,在此之前,哲学家们多用“无定形”的本原来解释自然万物的流动和变化,如泰勒斯用“水”来表示本原;阿那克西曼德则就直接称本原为“无定形”。然而,毕达哥拉斯学派不同意这些观点,他们认为数是万物的本原,万物的基础应该是有定形的、有确定性的。亚里士多德作为形式逻辑的创始人,提出逻辑的三段论,认为真理与谬误的区别标准是能否被逻辑证明。英国哲学家培根认为科学要以观察和实验为基础。其后,康德批判了人的认识能力,认为科学的对象是现象世界,至此,科学划界问题,也称为“康德问题”。
科学划界的历史演变
实证主义:正式提出分界。实证(Positive)一词来源于拉丁文Positivus,其原意是肯定、明确、确实。实证主义的奠基人孔德指出,全部科学知识都是以实验和观察为基础的,必须建立在经验之上,只有经验所来的知识才是科学的知识,其他都属形而上学。他指出,由于经验是知识的唯一来源与基础,所以一切科学知识就必须限定在经验范围之内,那么科学讨论的是经验范围以内事物,离开经验现象认识就无法进行,科学知识也就失去了根基,所有的一切就失去了意义。
逻辑实证主义:可证实性标准——第一个划界标准。上世纪20年代,在罗素和维特根斯坦的逻辑原子主义的影响下,德国哲学家石里克在维也纳组织了一个哲学小组,后来逐渐成为一个流派,即“维也纳学派”,其思想被称为逻辑实证主义,逻辑实证主义认为是一系列有意义的命题组成了科学,那么一个命题是否有意义取决于该命题是否能够被经验证实或证伪。能够被经验证实或证伪的的命题才是有意义的的命题。也就是说一个命题的意义,取决于其可证实性,能够被证实的命题就是有意义的命题,有意义的才是科学的命题。这种经验证实原则被以卡尔纳普等为代表的逻辑实证主义者看作科学哲学的根本原则。他们对直接证实和间接证实均持承认态度。逻辑实证主义的代表卡尔纳普就曾指出:“我们必须肯定两种证实:直接证实和间接证实”。
批判理性主义:可证伪性标准。批判理性主义的代表波普尔不同逻辑实证主义的科学划界标准,他认为科学理论只能用经验证伪,一个命题如果是可否证的就是科学的,反之就是非科学的。波普尔的证伪原则是建立在反归纳法基础之上的。其实,波普尔的这种方法就是和归纳法相对的演绎法。可见,波普尔的划界标准同逻辑实证主义的划界标准一样,都是不可取的。主要原因在于他们都用一种绝对、单一的标准对科学进行划界。
相对标准——奎因、库恩、拉卡托斯。逻辑实用主义的代表蒯因,逻辑经验主义的两个教条进行了批判,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实用主义科学观。他认为具有经验意义的单位不是一个命题、也不是一个陈述,而是整个科学知识。科学命题没有确定的标准,只要是有用的、方便的、能够应付环境的就是科学命题,除此之外都是非科学命题,科学命题有真假好坏之分,只有有用和无用区别。由此可见,蒯因以实用为标准,模糊了科学与非科学的界线,就成为相对的了,因为同一个命题在一个环境中可能是有益的,而在另外一个环境中则可能是无益的。以库恩为代表的历史主义學派将科学视为一个动态的历史过程,在科学的历史发展中动态考察科学划界问题,同奎因一样抛弃绝对的划界观。同为历史主义的拉卡托斯反对库恩的科学划界标准,他认为库恩过于强调非科学因素对科学发展的作用,由此走向了另一极端。他在许多问题上与波普尔的观点是一致的,反对逻辑实证主义的可证实性标准,但他也不完全同意波普尔的可证伪性标准。
划界的消解一一费耶阿本德、劳丹。科学划界到了无政府主义者这里成了没有意义的讨论。费耶阿本德指出要从根本上取消科学划界标准的讨论。历史上科学哲学家大都把科学看成是理性的事业,科学与非科学是泾渭分明的,但费耶阿本德则认为科学不过是应付环境的工具,同神话宗教迷信等思想实质上并无差别,科学与宗教、理性与感性性都对认识有重要作用,所以对二者划界毫无意义。正如费耶阿本德的所言“科学是一种最新的、最富有侵略的、最教条的宗教……”而后反科学实在论的代表劳丹吸收承继了费耶阿本德的消解科学划界的观点,主张彻底消解科学划界。
科学划界的思考
综上所言,科学哲学的整个历史始终贯穿着科学划界问题,甚至在古希腊时期的一些哲学家思想里已经孕育了其雏形。从实证主义正式提出分界,经历以石里克、卡尔纳普为代表的逻辑实证主义提出的可证实性标准,以波普尔为代表的批判理性主义提出的可证伪性标准,到奎因、库恩、拉卡托斯等人的相对标准和费耶阿本德、劳丹、SSK和后SSK等最终对科学划界的消解,直至以萨伽德、邦格为代表的哲学家提出的多元综合标准,划界问题历久弥新。
论杜威的科学划界观 第4篇
1 实用性标准与科学真理
作为人类把握世界的一种基本方式, 科学总是与真理密不可分的。综观哲学发展的历史, 无论是经验论还是唯理论, 无论是唯心主义还是唯物主义, 无不以真理性来规定科学的本质。到了逻辑实证主义时代, 科学已等同于真理。杜威虽然把科学看成是人类应付自然环境的工具, 但他并未因此而否认科学本质的真理性, 然而他对真理的理解却是如此的与众不同。
杜威所持的是一种“实用的”真理观。何谓“实用的”, 他认为皮尔士赋予了其精确的意义, “实用的”表达了与人的目标的联系。杜威指出, 在传统的观念中, 真理一词的用处常常仅限于指称命题的逻辑特性, 而不涉及人类的具体目标与社会的需要, 即真理是“纯粹的”而非“实用的”。传统哲学认为, 知识的对象是那种独立于人的不变的终极的实在。所谓的客观真理就是对实在的“符合”, 对实在所具有的最后的自足的形式的掌握。它是固定不变的, 与人的目的和社会的需要等因素无关, 因而也是“纯粹的”。 在他们看来, 一切类型的观念和学说之所以是科学的, 就是因为它们是对于“实在”的真实的摹写。 杜威认为, 虽然这种看法与先验论是相对立的, 但是它们对于人类的具体目标和需要却同样持一种冷漠的态度, 因而这种所谓的客观真理其实就是那种把真理中具有人类意义的因素删除掉的一种机械论的绝对主义, 这是“一种机械论的绝对主义取代了先验论的绝对主义”[1]。把人的因素排除在真理之外所遇到的问题是, 人们并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达到真理, 即使实际上达到了也是如此。这其实就是自柏拉图以来人们在知识论上所面临的一个难题。那么, 什么才是科学的真理, 这一难题又如何解决呢?在杜威看来, 唯一正确的做法就是把人的意义赋予客观真理。“客观真理意指对事物所做的某种解释, 这种解释使这些事物在使人的目标和人的活动效能释放出来方面具有成效地发挥作用。”[1]只有这种“实用的”真理才是科学的真理, 才能使科学与形而上学等非科学区分开来。他认为, 所有的概念、理论它们既不是先验论者所坚持的那种先天的理性原则, 也不是反映论者所说的对于客观世界的主观映象。它们只是人们对于事物所做的某种解释或假设, 只是人们为了达到某种预期的目的而设计的工具。因此, 判断某些概念和理论是不是科学的, 我们并不能从它们自身性质来确定, 而只有通过它们行动的效果来检验, 它们的效能和价值就全系于它们工作的成功与否。如果它们能“真地”成功地指导人们的行动而取得预期的效果, 那么它们就是科学的, 否则便是非科学的。简而言之, 只有具有“实用的”真理性的观念或概念才能称得上是真正的科学。教育学之所以被我们称为教育科学, 并不是因为它符合了某种客观实在, 也不是因为它是某种逻辑上的自洽真理, 而是因为它对于从事教育活动的人们的判断、计划、观察的态度和习惯起到了指导作用。化学、物理和生物学中的进行一系列的关于普遍命题的综合, 如果这些命题只在逻辑上是自足的, 而并不能帮助我们去建筑一座桥梁或帮助我们找到流行性伤感的根源的话, 那么它们就称不上是真正的科学。
杜威指出, 如果我们把 “纯粹的”真理当做衡量科学的最后标准, 那么也许只有数学才能称得上真正的科学。按这种看法, 连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的科学地位也将遭到质疑, 因为这些学科的唯一科学的部分, 乃是严格地属于数学的部分。用这个标准来衡量, 许多“实用的”知识都配不上科学的称号, 社会学和心理学那就几乎根本不能列为科学了, “医药得到了最大量的实际知识, 但攀不上科学的尊严地位, 只是一种方术” [2]。这样, 科学就变成了一块圣地, 产生了一种宗教的气氛, 以至一种崇拜偶像的气氛。科学似乎就与人们的实际生活脱离了联系而成了一项为少数人所独享的事业。而事实上, “科学一词的含义很广”, 它有着更自由和更带有人情味的意义。“画家和物理学家一样懂得颜色;诗人和气象学家一样懂得星辰云雨;政治家、教育家和戏剧家也和职业的心理学家一样真正地懂得人性;农人也和植物学家与矿物学家一样, 真正地懂得土壤和植物。” [3]在此, 杜威反对把科学一词仅仅限指自然科学, 认为这样会形成一种带有宗教气氛的科学主义, 这既与事实不符也不利于科学本身的发展, 科学应该也包括人文社会科学。因此, “我们必须把它理解得够宽, 以便包括通常认为科学的一切学科”[4]。
把“实用的”真理性作为科学划界的基本准则, 一切科学到最后都是实用的, 这必然会遭到人们, 特别是科学研究者们的误解和反对。杜威对此进行了辩解, 他认为这主要是由以下两个原因引起的。其中一个是人们认为个人动机在每一次科学活动中应该是为了某种实际上的特殊应用。杜威认为尽管许多的科学发现都曾经是这样被激励起来的, 但这只是人类历史的一件偶然事件, 并不代表科学活动本身。科学的真理并不为个人的嗜好所左右, 它包含着公众的和客观的条件, 科学活动也不是为了一种固定的预定终结。第二个原因是人们认为科学的应用就等于是“商业化”的用处, 这就更增加了因此所产生的恶果。杜威认为, 应用科学曾经这样大部分变成了为了达到私有的和经济的阶级目的而利用的东西, 但这也只是人类历史上的一件偶然的事情。当科学被这种动机所限制时, 其后果对于科学和人生都是有害的。因此, 我们应该扩大应用这个观念, 使它包括人类经验的解放和丰富的一切方面在内。
杜威肯定了科学本质的真理性, 赋予客观真理以人的意义, 把“实用的”真理作为区分科学与非科学的基本原则, 从而把人的因素引入到科学划界标准中来, 形成了与众不同的科学划界思想。强调科学划界标准中的人的因素, 这是对实证主义科学与价值无涉的绝对划界标准的有力批驳, 对其后科学划界问题的研究以及整个科学哲学的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在库恩、费耶阿本德、罗蒂等科学哲学家的划界理论中我们都可以清楚地看到杜威的实用主义印迹。科学即自然科学, 科学划界专属于自然科学领域, 实证主义这种科学主义行径, 遭到了杜威的严厉批判。在杜威看来, 科学并不是远离人们的生活而高高在上的, 而是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他倡导科学的人文化, 提出应该把科学拓展到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杜威对科学划界问题的论述正是在这种“广义的科学”的前提下进行的, 我国学者后来所讨论的“广义科学划界”, 我们可以在杜威这里找到相似之处。
2 经验性准则与实验验证
科学与经验的关系问题是哲学领域的一个焦点问题。在哲学史上, 经验论与唯理论围绕着这个问题展开了激烈而持久的论战。自培根以来的经验论者注重经验而轻视理性, 认为一切科学只能来源于经验;而以笛卡尔为代表的唯理论者蔑视经验而抬高理性, 认为经验是不可靠的, 把经验放到一个次要的而且差不多是无足轻重的位置。在杜威看来, 这种分歧的关键在于他们对于经验缺乏正确的理解, 因为经验不仅是“经验的”而且是“实验的”。
杜威指出:“现代科学的骄傲在于它具有显然经验的和实验的特性。”[5]一切科学的陈述都是从具体的经验中起源并发展起来的, 而且必须在具体的经验中加以实验和检验。他说:“科学的良知是如此之敏感于经验的必要性, 以至于当科学在重构过去之时, 科学自身也不能满足于从一系列即使是数量非常庞大的、积累而成的、在逻辑上自洽的证据中得出推论相反, 科学着手去重构关于热、压、湿度的条件, 以便在实验中真实的再现科学家所已经推论出的东西。”[6]简而言之, 科学活动的真正起点是经验, 而科学家的预言或所推论出的东西是否有效、是否科学, 则依然需要经验来提供判据。如果离开了经验的检验, “科学法则就会成为纯理论的抽象, 以它们自己彼此的一致性为根据而加以检验;而那种认为科学不同于中世纪冥想的特点则立即消逝无踪了。”[5]换而言之, 科学其实就是经验的科学, 如果离开经验来谈科学, 那么区分科学与形而上学的一个根本特征也就随之消失了。因此, 经验性就成了使科学与形而上学等非科学区分开来的一个重要原则。杜威强调, 从历史上来看, “近世真正科学的原理哪一件不是要经过经验的实验, 经得起实验的才是真正的科学”[7]。许多旧的学者以为科学是不自外而自内的, 认为离开经验而根据一种独立自足的推理就能够得到科学的真理, 于是他们便闭目冥想出许多逻辑上自洽的真理来。但是, “这种真理虽然可算是理想中的宝塔、宫殿, 但能与天然界的事实相符与否, 实在没有保证。故也不是科学”[8]。因此, 杜威认为:“无论观察如何详细, 推理如何正确, 都算不了真知识, 非经实行不可。实行把推论实地试验一下, 始知观察推论是不是正确。没有这一层, 只可算是假设, 不能说是真理、真知识。”[8]我们可以看出, 上文中所说的经验与实验其实是密不可分的。在杜威看来, 把科学与非科学区分开来的经验其实并非是一种“经验性的经验” (experience as empirical) , 而是一种“实验性的经验” (experience as experimental) 。所谓“经验性的经验”是“指对各种各样行动的记忆所积累的结果而言, 这些行动不受理智反思的控制, 而这些仅仅是积累下来的记忆是能够实际用来应付当前的情景的”[3]。它仅按常规方式办事而不受因果关系的约束, 是一种非理论的、非科学的经验。典型的事例就是某些医术仅仅依赖于过去偶然有效的药方而不是依赖为什么这个药方有效而别的药方不灵验的道理;或如桥梁的建筑者仅仅依赖他过去所进行的工作以及所发生的结果而不知道其中所包括的一般的物理关系, 来构造一座桥梁。这些由于偶然条件所获得的结果的观念是非科学的, 甚至是反科学的, 因而也难以取得成功。“实验性的经验”则是实验性的, 它重视实验在检验这种经验中的重要作用, 经验成为了一种面向未来的、不断生长的、活生生的东西。它受人们对条件及其后果的理解所指导, 是一种理性的、科学的经验。这种经验是科学所不可缺少的。比如桥梁的建设者根据物理数学的相关知识, 经过反复地实验后而建成一座新桥。这两种经验之间的差别是:一种经验所涉及的是一些未加控制的变化而另一种经验所涉及的则是一种在指导和控制之下的变化[3]。当然, 这种差别虽然从根本上看来是很重要的, 但并不是一种固定不变的分隔, 前者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转化为后者。
实证主义的证实原则同样强调科学的经验性, 强调经验对科学的证实与检验。但在他们那里, 经验只是诸多现成事实的堆积, 经验对于科学命题的检验仅仅是一种静态的逻辑演算关系, 科学认知是一种外在的旁观者的活动。在杜威看来, 这是“把知识和美感的静观等同起来, 而把尝试、工作、对事物的操纵和管理都排除在科学之外”[9], 把科学看成是“诸多现成知识, 由事实和定律组成的学科内容”[10]。医学、管理学等许多应用学科都被实证主义者排除在科学之外。对逻辑实证主义的经验证实原则, 卡尔?波普尔也进行过尖锐地批判, 但是他的证伪原则把经验对于科学命题的检验同样看成是一种静态的逻辑演算关系, 科学也仅仅只是一种静态知识体系。而在杜威的哲学中, 经验不再是诸多的现成事实, 经验是“实验性的”面向未来的, 是有机体和环境之间的一种相互作用, 是人类的一种积极的主动的行动。简而言之, 经验“首先是做 (doing) 的事情”[2]。经验对于科学的检验内在于人与自然的相互作用之中, 本身就是一种实验性探究活动, 它不是要去发现预先设定的什么静态知识, 而是要在解决人们具体实践中涌现出来的问题中获得科学的认知。因此, 杜威反对把科学仅仅看成是静态的知识体系的作法。在他看来, 科学首先是一种方法、一种实践活动, 然后才是一种知识体系。他说:“科学是一个系统化的知识体系。系统化的知识体系’这一术语可以作不同的理解。它可以指内在地寓于整理好的事实中的属性, 而不包括使事实确定为事实的方式以及整理事实的方式。或则, 它可以指观察、描述、比较、推理、试验以及测试等理智活动, 这些活动在获得事实并把它们转化成连贯的形式时是必不可少的。这一术语应能包括上述两层意思。但既然整理组合的静止属性取决于前期的动态过程, 澄清这种依赖性就十分必要了。在使用科学的’这一术语时, 我们必须首先强调方法, 然后参照方法强调结果。”[11]
科学不仅是理论, 更是一种实践活动, 这是科学观上的一大进步。对于科学与非科学的区分, 杜威也不象其他科学哲学家那样只从理论上进行逻辑验证, 而主张要经过实验, 到实践中去寻找答案。这对于科学划界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正如马克思所说:“我们知道, 理论的对立本身的解决, 只有通过实践的途径, 只有借助于人的实践的力量, 才是可能的”[12]。
摘要:作为实用主义的集大成者, 杜威对科学的独特看法被称为实用主义的科学观, 而这个科学观却又是以科学划界为基础的。杜威的科学划界观把实用主义中的实用和经验作为基本准则。实用性表现了人把握和构建世界的能力, 它与真理性密切关联。经验性体现了人直接感知和理解世界的能力, 它与检验和验证科学的经验与实验相联系。
关键词:科学划界,实用性,经验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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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渭水麦娃的故事随笔:划界 第5篇
赵渭水做了左眼球摘除手术,头上缠着厚厚的纱布躺在病床上,妻子方腊梅守在床边,眼里有泪,但生生被她噙了回去,目光中露出瘆人的忿怒。
要不是老支书的那个电话,要不是渭河南北堤上及时闪起警灯,真不知道赵姜村和黄洼村这场争斗会死伤多少人。两人死亡,十三人重伤,两个村的伤号分别被安排在两个医院接受治疗和讯问。
“赵渭水、赵三娃、赵铜栓涉嫌聚众斗殴致人死伤,现予以拘留,监视治疗。”
“黄铁海、黄铁柱、黄二宏涉嫌聚众斗殴致人死伤,现予以拘留,监视治疗。”
赵渭水醒来后看到老支书坐在旁边。
“叔,麦子和地,争到手了?”
“争啥哩,命要紧还是地要紧?娃你都要受法了。”
“地是咱农民的命根子,咋能不争?守地护麦还犯法吗?”
“上面说了,要依法解决土地纠纷,不能蛮干胡来!”
“有啥纠纷?随河种地,这是老祖宗留下的规矩,那些年河滚到咱北堤咋不见依法解决?”
“黄洼人说了,这次渭河变道是人为的。说咱北岸上游前几年修了三道雁翅坝,把河水硬逼过去了。”
“坝是上面为防洪修的,又不是咱村人修的,谁能想到把水逼过去嘛!”
“唉,你好好养伤,嫑操心滩地的事了。上面已经拿出解决方案了。”
“啥方案?”
“划界。”
“划界?”
“河滩里254号铁塔就是南北大堤的中界,以后不管河道咋滚,咱俩村以塔为界各种一半。”
“老规矩要变了?”
“嗯,变了。”
渭河静静地向东流去。
赵姜村和黄洼村的男人几乎全被拘留了。收完麦子,两村的妇女和老人们按照新划的地界开始种秋,一群光屁股男孩正扑腾扑腾下河凫水。
“大妈大妈,快,快去看,麦娃哥跟人打架哩”赵渭水的小侄子从河边跑过来喊。
方腊梅并没有停下手里的活,说:“打,往失塌(坏)打,回去!给你哥护驾去!”
河滩浮桥旁白晃晃的沙滩上,赵麦娃和黄铁海的儿子扭打在一起。旁边两堆光屁股跳着喊着:“打!打!打!”
划界标准 第6篇
不过,随着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完善和民主社会建设的逐步完成,信访作为“半独立”于司法体系外的补充制度在近些年来屡遭质疑。尤其是在2005年建立起地区“信访排名”以后,信访制度逐渐演变成“考察”地方官员政绩和升迁仕途的直接标准,这与旨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加强群众联系的制度初衷是相违背的。
信访制度设置之初,核心立足点在于加强政府与群众的联系,是切实解决群众实际问题的维权性制度。在理论层面上看,一个地区信访数量绝对数的多寡,的确与当地政府政绩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不过,从实践看,考评体系如果仅仅从信访排行榜数字进行划分,那么实际效果就会发生异化。
其一,过于量化的排行榜必将导致政府关注点集中在减少信访数量之上,而非集中在如何妥善解决问题、解决了多少问题和解决问题效果之上,而后者恰恰是信访制度存在的初衷所在。
其二,信访排行榜与地方政府政绩挂钩,客观上必然造成个别政府部门为减少信访数量采取非法的激进措施,近年来个别地方政府甚至专门成立了“截访”工作组,更有甚者不惜非法设立“黑监狱”、“黑名单”等手段控制上访。
显而易见,信访排行榜导致信访制度功能发生了异化,与密切联系群众和解决群众问题的制度初衷相背离。因此,信访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取消信访排行榜是信访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用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之间“点对点”的横向监督代替僵硬的“排行榜”纵向比较,是深入信访制度改革的主要方面,最后通过“点对点”的监督和指导达到“将矛盾化解在当地”的效果。
在本次信访制度改革中,最核心的部分应该是将各级政府对待信访的态度进行了转变,由原来的“如何避免问题”,转换到现在的“如何解决问题”。同时,本次信访改革强调了解决群众的切实问题要注重效率,意图是将问题就地解决,这也是“枫桥经验”的核心所在。
“枫桥经验”之所以长达五十年仍值得我们借鉴学习,其主要理念就在于解决群众问题要依靠群众,遇见问题政府和司法部门要勇于承担解决问题的责任,“不上交问题”,“就地解决问题”。其实,即便是在最为完善的法治社会中,法律依然是最低等级的道德,法律不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唯一途径。“枫桥经验”恰恰说明了这一点,群众路线就是建设法治和谐社会的重要补充,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要对出现问题的群众讲道理,而不是动辄就套用生硬的法律规定。在解决问题的时候,不仅要在物质和法律上对上访群众进行有效率的维权,更重要的是,要在上访群众心理上进行安抚和疏导。
其实,信访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民主制度不管如何发展,其核心永远都是联系群众和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一方面,信访制度不能代替司法制度,应该区分两者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不同分工,不是所有问题都可以通过信访解决的;另一方面,信访制度与司法制度应该相辅相成,前者是后者的监督和补充,后者应该为前者提供支撑和保障。必须明确的是,本次信访制度取消“排行榜”的改革,并非完全使信访与政绩划清界限,而是通过改革将地方政府对信访的关注重新回归到实际解决群众问题之上,突出上级对下级、中央对地方关于信访的监督和指导,更好地发挥新时代信访制度在法治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中日韩东海大陆架划界法律实证分析 第7篇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 大陆架的法律地位是与公海一样的, 即最初国际间并没有明确的大陆架概念, 1910年11月9日葡萄牙宣告禁止外国人在100浔水深以内的大陆架捕鱼。然而法律意义上的大陆架概念是由1945年9月28日美国的《杜鲁门公告》提出, 至1950年为止共有31个国家以单方声明及立法的形式提出了对大陆架及其自然资源的权利主张。
随着国际法的发展,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1950年在联大的指示下开始探讨大陆架这一新的法律名词以期确认一个能够被普遍接受的大陆架制度而起草了《大陆架公约》, 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召开, 与会国家共同签署《大陆架公约》, 正式在法律上明确了大陆架制度。
二、大陆架法律概念的历史转变
在大陆架制度已经确立的今天想要公正、和平的解决大陆架争端, 我们必须追本溯源的在国际法的正式渊源中探讨大陆架的法律概念的实质内涵。1958年《大陆架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两个公约对于大陆架概念定义的不同一方面有着完全不同的历史背景, 但在两种定义中都不能否认的是, 首先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水下面的自然延伸, 是以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概念作为法律概念的基础, 同时具有自然上的性质和人为的因素。其次大陆架的外部界限终止于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或底土, 但同时对于大陆架较窄或者根本没有大陆架的国家进行了平衡。
三、大陆架划界的国际法原则
(一) 等距离划线原则
《大陆架公约》第一次提出了等距离划线概念, “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岸相对的国家时, 则分属各有关国家的大陆架的界限由这些国家协商决定。如无决定, 除根据特殊情况可以另定界线外, 分界线应采用每点均与划定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最近点距离相等的中线。”对于此规定的理解, 国际法院在北海大陆架划界案中明确指出, 等距离划线并非一个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习惯法。因此, 等距离划线只是一种大陆架界限划分的方法。
(二) 自然延伸原则
自然延伸的概念源于大陆架制度之基础的“陆地控制海洋”。首先强调的是自然延伸原则其实也并非划分大陆架之时应遵守的原则, 其次现今自然延伸越来越多的受到距离标准的挑战, 但自然延伸始终处在关键性地位。只是由于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出现, 使得大陆架划界有同专属经济区划界相结合的趋势, 因此本属于大陆架制度的自然延伸和来自专属经济区制度的距离标准两者开始结合起来。
(三)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规定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第1款里, 这里所提出的公平是一种各方利益协调的产物, 它虽然明确了大陆架划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却忽略了实践中大陆架划分的复杂情况。怎样在划界中得到最终的公平必然需要一种基本的方法和考量, 给予各种相关因素一定的比较和重视。然而各国划界实践表明公平原则自始就是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
(四) 岛屿在大陆架划界中的地位
岛屿的划界效力一般是通过权衡它对界线的影响程度与其自身的重要性来决定的。岛屿对划界中基点选择的影响程度则取决于岛屿的位置。按照岛屿同划界双方主要海岸的相对位置, 可以把岛屿大致分为岸外岛屿、离岸岛屿、中区岛屿和远洋岛屿等四类。其中的中区岛屿是指那些位于等距离线上或其附近12海里以内的岛屿, 在划界中对中区岛屿有三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给予全效, 第二种是赋予中区岛屿部分效力, 第三种是忽略中区岛屿。
四、中日韩东海大陆架争议问题
首先, 三国的大陆架划界应考虑冲绳海槽的地位。冲绳海槽是中国东海大陆架的自然延伸, 但是1977年英法大陆架仲裁案并没有给予这种自然延伸在大陆架划界中以充分的肯定, 这虽然不足以否定自然延伸在大陆架的定义中的重要作用, 但是我们还是认为它在现在国际法环境中绝不是唯一确定大陆架的界限标志。在同时考虑沿海国大陆架权利和专属经济区成为当今国际法上的明显趋势的大环境之下, 我们应重新认识冲绳海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现实意义。
其次, 钓鱼岛、苏岩礁、冲之鸟礁的问题也是不可忽略的。主权问题以及其是否是解决大陆架划界的先决问题已经经过多个国际法院的相关划界案给予了确定的答案, 我国的领土必然是寸土必争的, 但是主权问题并不构成划界的先决问题。苏岩礁和冲之鸟礁是岛屿、岩礁或者低潮高地, 不同的定性则在大陆架划界中拥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无疑, 苏岩礁和冲之鸟礁都不构成海洋法公约中的岛屿概念的主要条件, 即维持人类居住或者自身经济发展, 两者都不能作为岛屿成为大陆架划界中等距离中线的划线基点。
最后则是大陆架划界原则适用, 经过上述讨论, 我们知道并没有法条直接规定了大陆架划界的原则, 然而公平原则是国际法院历次划界案中必然遵守的原则, 所以等距离划线, 自然延伸以及公平原则并不存在矛盾。
五、中日韩东海大陆架划分探讨
最初中国便提出了“搁置争议, 共同开发”的政策解决东海争端, 然而各方的利益协调并没有顺利进行, 至今三国仍未缔结相关条约对东海问题进行和平解决, 然而诉诸法律的结果也并非能够得出三方都满意的结果, 2012年3月联合国海洋法庭对孟加拉诉缅甸的划界案作出了判决, 运用了等距离划线并考虑相关因素的方法, 这样便使大陆架划界在法律途径充满了不确定性, 所以笔者认为利用外交手段, 加以法理分析, 和平协商才是中日韩东海大陆架划分适合的解决途径。
摘要:2012年3月14日国际海洋法庭对孟加拉诉缅甸的领海争端作出最终的裁决, 标志着国际法庭对领海争端进行强制性划界的开始。法庭中运用的划界原则及方法都体现了最新的国际法在海洋划界中的趋势, 公平原则始终是被视为基本原则而被加以适用, 然而等距离/特殊情况的方法也在此类案件中被广泛运用。
关键词:领海争端,东海大陆架,公平原则
参考文献
[1]袁古洁.国际海洋划界的理论和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4.01, (1) .
划界标准 第8篇
《世界海洋政治边界》的作者普雷斯科特和斯科菲尔德,均为国际知名的海洋划界专家。普雷斯科特是著名的政治地理学家,并且很关心中国海洋划界实践,曾到中国进行访问。斯科菲尔德是具有测绘学背景的政治地理学家,曾领导英国杜尔汉姆大学国际边界研究小组,长期从事海洋划界问题研究。本书是作者的扛鼎之作。第一版出版于1985年,获得了学术界的高度重视和好评。2005年,作者在保留第一版结构的前提下,重新编写了所有章节,反映了1985年以来海洋划界的重大进展。本书即为第二版的中译本。
本书的译者是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研究员吴继陆和国家海洋局国际合作司司长张海文(翻译本书时张海文为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研究员、副所长),两位译者在翻译过程中所下的苦功,给我留下极为深刻的印象。本书是70多万字的一本巨著,除了需要译者具有相当好的语言功底,更需要具有极好的专业素养。张海文司长和吴继陆研究员在海洋法领域潜心研究多年,具备丰厚的海洋法专业知识,以其对海洋划界领域的深厚研究,全面而忠实地将这本巨著的中文译本呈现在我们眼前。译者对本书的精雕细琢之处,渗透至翻译工作的方方面面。仅以地名翻译为例,据译者介绍,本书的地名翻译依据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编辑出版的《世界地名录》确定;该书未载明的,则依据中国地图出版社2004年出版的《世界地图集》等权威工具书一一核定。此外,对原书的印刷错误、与事实不符或前后文不一致的地方,译者都做了改正并以译者注的形式标明。
本书不能不提的独到之处,是译者的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虽然,正如译者在序言中所提到的,“在翻译过程中,为忠实表达作者的原意,对于原著内容我们未做任何修改或删减”,但是,“对于本书中的一些学术观点,我们并非完全赞同。例如,原著作者几乎完全是用等距离线进行划界。而我们认为,等距离线仅仅是可供选择的划界方法之一,但不是唯一的。再如,书中关于东海和南海等内容,也仅代表原著者的观点,并不代表我们的立场。敬请读者在阅读本书过程中予以注意,凡是与中国相关的内容,应以中国政府官方立场为准”。正是因为本书译者高度的政治敏感性,使得本书的读者可以结合我国的实际进行思考,避免了盲目和误读,如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在海洋划界中必须要坚持公平原则和历史性权利的主张。
本书内容分为两大部分,在第一部分中,作者对确定领海基线可能涉及的各种地形地貌等自然要素逐一地进行了专业评析,并对这些要素对海洋权益可能产生的影响予以分析。在第二部分中,一方面,作者系统地介绍了全球11个主要海区已经划定的海洋边界情况,包括海洋自然地理、岛屿、历史沿革、测绘技术、划界方法等各方面情况;另一方面,作者对尚未划定的几乎每条海洋边界情况做出了详尽的描述。本书从取材到结构安排,都体现了作者的匠心独运,反映出政治地理学家的深厚功底。
锦上添花的是,两位原著者还特地为本书的中文版写了中文版序,介绍本书的写作背景,指导中文版的阅读;译者更是为本书写了精彩的译者序,详细介绍了翻译本书的动因,客观评价了本书的价值,认为该书是“目前关于领海基线的划定和世界海洋划界问题的内容最全面、资料最详实的专著”;“本书内容几乎涵盖了世界上所有沿海国之间的海洋划界问题,可谓是世界海洋划界的百科全书’”。并且译者热切期望:“期望能为国内从事海洋划界工作的相关政府部门、从事海洋划界研究和教学的相关学者、研究生和大学生提供一本关于世界海洋划界的重要参考书,也期望此书中文版的出版能对国内海洋法研究与教学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本书还有一个小小的体贴之处,即将译文对应的原书的页码标注于相应的页边处,便于读者查找原著对应使用,非常方便和贴心。
划界标准 第9篇
关键词:自然延伸,海洋划界,大陆架
孟加拉/缅甸划界案[1]今年3月由国际海洋法法庭 (ITLOS) 审理结束, 该案中ITLOS认可“大陆边外缘”作为控制性概念使其适用优先于只具有描述功能的“自然延伸”概念:《国际海洋法公约》 (下称“公约”) 第76条第4款的两项规则对“大陆边外缘”可以通过科技研究来精确定位, 保证了其操作性。[2]ITLOS还从“自然延伸”自北海大陆架案中第一次引人海洋划界开始论述了“自然延伸”的模糊性:公约76条第1、4款中的“自然延伸”指向的海域实际上就是“大陆边外缘”所指海域;另外, 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CLCS) 在公约76条基础上使用的“从属权利检验” (test of appurtenance) [3]可检验外大陆架权利主张。也正是根据这些原因, ITLOS认为76条1款中的“自然延伸”应该根据76条对“大陆架”和“大陆边外缘”的定义来理解。[4]
张卫彬和史久镛从国际法院 (ICJ) 判例分析认为自然延伸的适用受到距离标准的限制。鉴于黑海划界案中ICJ并未支持乌克兰自然延伸主张的判例, 张卫彬结合1982年以来突尼斯/利比亚大陆架案以来的相关判例, 指出这反映了自然延伸原则在大陆架划界中的重要性受到距离标准的限制。[5]史久镛则引用1985年ICJ报告中对利比亚/马耳他划界案的分析, 亦表赞同。[6]
但冯洁菡指出自然延伸原则已具有习惯法地位, 其无法普适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争议双方国都是地理不利国家;一是争议所涉大陆架为共架性质。[7]但通过条约解释, 她指出公约实际为大陆架规定了两个权利基础:自然延伸标准和200海里距离标准, 在适用中, 前一标准优先于后一标准。[8]
综上, 我们应该可以看出, 对自然延伸原则的争论仍多, 但是其实务中的适用是呈明显收缩状态的。在我国东海问题的解决上, 应该寻找除自然延伸原则之外的更多解决方法, 方可更大把握。
参考文献
①ITLOS:Bangladesh v.Myanmar, ITLOS Judgement of14March2012, para.424-428, http://www.itlos.org/fileadmin/itlos/documents/cases/case_no_16/1-C16_Judgment_14_02_2012.pdf.
②同1.
③《大陆架界限委员会科学与技术准则》 (CLCS/11) 第2.2.2:委员会将“从属权利检验”界定为验证这一规定的程序。从属权利检验的目的是确定沿海国划定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合法权利, 即以其陆地领土向大陆边外缘的全部自然延伸为界限, 或在大陆边外缘距离不到200海里的情况, 以离该基线200海里为界限。
④同1.
⑤参见张卫彬.《海域划界规则的新发展——罗马尼亚诉乌克兰黑海划界案评析》, 载《武大国际法评论》, 第13卷:第402-404页.
⑥参见史久镛.《国际法院判例中的海洋划界》, 载《法治研究》, 2011年第12期.
⑦因争议大陆架的共架性质导致国际法院不考虑自然延伸原则的判例还有1984年“美国/加拿大缅因湾划界案”、1985年“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划界案”等。参见冯洁菡:《大陆架的权力基础:自然延伸与距离标准》, 载《法学论坛》, 2010年第5期.
划界标准 第10篇
一、我国主张在南海断续线水域内享有历史性权利的国际法依据
南海断续线又称南海U型线, 其是一条在中国南海地图上所标明的, 并由多条断续线构成了形似英文字母U的海域界线。对于南海断续线的性质我国学者有着不同的争议, 这些争议包括4类:历史性水域、历史性权利水域、岛屿归属线与海域疆界线。现时主流是倾向于南海断续线的性质应属于岛屿归属线与历史性权利水域结合, 即是在南海断续线内, 中国对岛屿及其周围的12海里领海享有主权, 而中国对该线内的其他海域享有的是历史性权利。
历史性权利是一项国际习惯法原则。1951年的国际法院在裁决英国与挪威的渔业案中, 国际法院就适用了历史性权利原则, 将争端海域裁决给了拥有大量丰富历史事实去证明在争端海域享有历史权利的挪威。虽然历史性权利没有被明确纳入到《公约》, 但是该《公约》却明确纳入了属于历史性权利概念下的两个子概念, 它们分别是历史性海湾和历史性所有权。可见, 现代海洋法与《公约》也没有排斥历史性权利原则。关于历史性权利的构成要件的说法有很多, 但本文认为, 历史性权利的构成要件主要是该国对某海域有效行使了主权或管辖权等相关权利, 并且得到了其他国家的容忍。[1,2,3]大量历史事实表明, 中国是最早发现南海的国家, 也是最早在南海开展各种捕鱼、科学考察等海上活动的国家, 历代中国政府都对南海实行了不同程度的管辖。一直到上世纪60年代末南海争端爆发前, 周边南海国家都没有对中国在南海断续线内享有历史性权利的事实提出任何抗议。因此, 中国在南海断续线内享有历史性权利的是有理有据的。
总的来说, 我国主张在南海断续线内享有历史性权利的国际法依据主要有:一, 我国有大量历史事实能够证明我国在南海断续线内享有历史性权利;二, 历史性权利是一项国际法习惯原则, 《公约》虽然没有明确列明历史性权利原则, 但是也没有明确排除;三, 依据国际法时际法原则, 《公约》不能否定《公约》产生前一个国家依据国际法渊源所获得的既得权利。
二、现代海洋法以及国际司法实践的海域划界趋势
《公约》之所以被世人称为现代海洋法基石是因为创造了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两个新的海域制度。《公约》从多个内容方面对这两个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公约》明确规定在划分领海界限时, 要做到公平合理, 而历史性因素要作为公平划界时的例外因素, 但《公约》却在有关划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界限时规定时只是明确列明要做到公平合理划界, 没有列明任何有关公平划界的例外因素。可见, 《公约》创设这两个新的海域制度是为了让更多国家能够通过获得充分的海域面积来发展与积累海上财富。因此, 基于现代海洋法注重保护各沿海国能够获得充分面积的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法律精神, 国际司法机构或仲裁庭在处理海域划界案件时十分注重公平合理的划界结果, 而且自然延伸、等距离等划界原则的适用都要受到公平原则的约束已经成为了一种国际司法实践中不成文的规律。
在2001年处理卡塔尔诉巴林的海域划界案中, 国际法院正式提出了公平合理原则。随后在2002年的喀麦隆诉尼日利亚案、2007年的尼加拉瓜诉洪都拉斯案, 2009年黑海划界案中都适用了这一原则。国际司法机构在适用公平合理原则来处理海域划界案件时, 最为注重考虑的是争端当事国之间的地理、地貌情况, 即是会根据争端当事国海岸线的长短来划分争端海域的界限, 但很少会考虑到争端当事国在争端海域中所存有的历史性因素, 即便考虑也会尽量淡化该国的历史性因素。例如2009年的黑海划界案中, 罗马尼亚以历史性权利为依据主张应获得大部分争端海域, 最终国际法院将百分之八十的争端海域裁决给了罗马尼亚, 但国际法院的裁判依据里却没有提到历史性权利原则, 也很少提到历史因素, 仅提及到相关地理情况与事实证据。
三、结论
由上述看出, 现代海洋法与国际司法实践的海域划界趋势是经常适用公平合理原则, 注重考虑争端国家的地理、地貌情况, 淡化争端国家的历史性权利等历史因素。依据这一趋势, 在采取法律途径解决南海划界时, 即使我国在南海断续线水域内享有历史性权利的主张具有十分充足的国际法依据, 但该主张未必一定能得到国际司法机构或仲裁庭认可或接纳。可是, 即使依据公平合理原则来划分南海海域, 相比于其他周边南海国家, 具有南海海岸线优势的我国也会得到较多的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面积, 从而也就能够保留大部分我国在南海断续线水域内的历史性权利。
据此, 本文建议在采取法律途径解决南海划界时, 我国可以坚持在南海断续线水域内享有历史性权利的主张, 并要在公开场合强调海域划界中尊重历史性权利的重要性与合理性。但同时也要加强对目前海洋划界趋势中公平合理原则的研究, 即使国际司法机构或仲裁庭在采取公平合理原则划分南海时淡化了历史性因素, 我国也能够从容应对, 更好地维护南海权益。
摘要:我国在南海断续线水域内享有历史性权利是具有充足的国际法依据, 但现代海洋法以及国际司法实践的划界趋势是公平合理且淡化历史性因素, 因此在法律途径解决南海划界时, 我国在南海断续线水域内享有历史性权利的主张未必会得到国际司法机构或仲裁庭的认可, 但这不意味要放弃该主张。
关键词:南海断续线,历史性权利
参考文献
[1]李金明.南海断续线:产生背景及法律地位[J].现代国际关系, 2012, (09) .
[2]曲波.海洋法中历史性权利构成要件探究[J].当代法学, 2012, (04)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