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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法新发展
来源: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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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法新发展(精选8篇)

国际刑法新发展 第1篇

美国国际教育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殖民地时期,当时的富有家庭大多把自己的子女送到欧洲去接受教育,以继承其宗主国的贵族传统。这时期的国际教育对象基本属于上流社会家庭子女。独立后的美国,随着对外交流的增加和国际竞争的需要,人们逐渐认识到国际教育对国家发展的意义,他们开始从理论上思考实施国际教育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从而形成了有关国际教育的初步构想。一战后,随着国际联盟的成立,国际教育开始成为美国正统学术的研究对象。但直到二战前,美国国际教育仍处于酝酿和初步形成时期,它服务于国家发展,但还没有形成制度,也未体现出真正的国际性。

二战结束后,美国已从国际事务的边缘走到中心,联邦政府积极推行国际教育,以满足其扩大势力范围的需要。与此同时,国际教育因美苏争霸时代的到来成为美国政府向西方世界和第三世界国家输出意识形态的重要工具。于是,国际教育由个别教育家的研究活动上升为国家的教育政策,迅速进入了制度化时期,并获得了较大发展。从1946年《富布莱特法案》的颁布到1966年《国际教育法》的出台,在这段时间内,国际教育的理论逐渐专门化和体系化;国际教育的相关政策不断完善,逐渐成为美国教育制度的一部分。

90年代初,国际政治格局发生了急剧变化,与此同时,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使“国际竞争的主要内容从军事转向了经济,包括技术、知识、人才的竞争”1。这为美国国际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为适应全球经济竞争的需要,该时期的国际教育仍主要扮演着一种服务于美国经济利益的工具角色。然而,全球经济一体化带来的全球性问题也同时使一些学者开始跨越国际关系的视角,从全球性的角度思考国际教育,从整个人类社会的利益出发来看待教育问题。于是,美国国际教育开始向全球教育转型的趋势初现端倪。

二、美国国际教育的多重身份

国际教育是一个范围广泛、内涵丰富的概念。自1919年国际教育局(Institute of International Education)首次使用“国际教育”这个术语以来,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研究者基于不同的研究视角和维度对国际教育作出了不同的界定。在顾明远先生主编的《教育大词典》中,国际教育主要包含三层含义:一是研究跨国和跨文化教育的问题以及教育、社会、经济和政治等因素对国际关系的影响和作用的教育分支学科;二是使受教育者获得理解国际问题所必需的语言、能力、观念和态度的教育;三是促进国家间教育、学生和资料的交流的教育计划2。国际教育是一个兼具时代性与民族性的概念,人们对国际教育的理性认识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丰富和发展,同时,不同民族国家的国际教育又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自己的民族特性。

就美国而言,其国际教育具有多重身份,它既是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也是一项国家教育政策,同时还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实施的一项教育制度。

(一)作为一个研究领域的国际教育

国际教育最初作为比较教育的一个分支产生于20世纪初,随着国际教育交流活动的增加,20世纪上半叶留学成为一种重要的教育活动,随之产生的学位对等、交流方式等问题对国际教育的研究提出了新要求。于是,国际教育从比较教育中分化出来,成为了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教育发达的美国是最先作出反应的国家。60年代初,斯坦福大学比较教育中心更名为国际发展教育中心,1969年美国比较教育学会更名为比较教育与国际教育学会。同时,众多学者对国际教育进行了全方位的深入研究,并产生了一些重要的研究成果,从而奠定了国际教育的学术地位。

美国著名比较教育学者贝雷迪认为,“国际教育是从比较教育中分化出来的第二个专门领域,其内容包括对不同文化之间的思想交流、超越国界的人员流动以及对两者进行协调的机构组织等进行的坚持不懈的研究。”3作为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美国国际教育的研究范围仍在不断拓展之中,目前它囊括了国际教育基本理论、国际教育与教育改革、国际教育与人类社会的共同发展、国际教育课程与教学方法、国际教育机构和国际教育交流与合作的政策等多方面的内容。

(二)作为一种教育政策的国际教育

二次世界大战后,出于冷战的需要,美国联邦政府开始通过制定相关法案介入国际教育的管理,国际教育从实践和理论层面上升到国家政策层面,得到政府的认可和支持。从1946年到“911事件”的爆发,美国政府相继出台了《富布莱特法案》、《美国高等教育委员会报告》、《国防教育法》、《国际教育法》、《国家安全教育法案》和《超越“911”:国际教育的综合国家政策》等一系列重要的国际教育政策和法案,形成了一整套国际教育的政策体系,对美国的国际教育实践发挥了直接的指导作用,同时也使之成为了一种服务于国家竞争的工具。

(三)作为一项教育制度的国际教育

在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美国的国际教育以个人教育和国民教育为主,还没有形成制度。从20世纪40年代后期开始,美国政府颁布的一系列政策和法案使国际教育成为了一项国家教育制度。它是美国教育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与日常学校教育教学相关的一系列计划和活动。作为教育制度的国际教育主要包括国际教育管理制度、国际教育交流制度、国内本科生与研究生的海外学习和留学生教育计划,以及社区与海外拓展计划四个部分4。

“911”事件爆发,这个至今仍让美国人心有余悸的恐怖事件成为了迫使美国正视全球教育的直接原因。2002年,美国教育理事会发表了具有重要历史转折意义的文件《超越“911”:国际教育的综合国家政策》,首次从全国层面提出国际教育应该向全球教育转轨。2003年,美国国际教育者协会发布了题为“为了美国的利益,欢迎国际学生”、“美国学生到国外学习的研究报告”、“2003年美国国际教育的障碍与机遇”和修改后的“走向美国国际教育政策”等研究报告5。2005年,民主党和共和党两党的议员联名提出了一项议案,该议案论述了国际教育的重要性,并对新时期美国国际教育的政策提出了一系列建议。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美国公众认识到国际知识与技能对美国人的日常生活和维持美国全球竞争力的重要性,他们对国际教育的认可度和支持率有明显的增长。这些报告与政策的颁布以及公众态度的转向预示着美国国际教育正在朝着全球教育的方向发展。

三、美国国际教育的新发展

美国国际教育的新发展,表现在角色定位、教育目标、教育对象、实施机构、管理和投资等多个层面,是对以往国际教育的突破和扩展。美国国际教育由此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一)角色定位:作为强化国家安全、应对全球挑战的工具

2001年的“911”悲剧事件,“使全球化挑战、国际研究和教育对美国国家安全的重要性,在一个极度恐怖的瞬间变得具体化。”6美国人意识到,无论喜欢与否,他们都与世界各地的人相互关联。在恐怖主义的威胁遍布全球之际,只有通过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积极开展国与国之间的对话与合作,才能消除恐怖主义的威胁。当前,制定新的国际教育政策是美国外交政策及安全利益的必然要求。因为打击恐怖主义的战争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意识形态、价值观和信仰的较量,而冷战的胜利表明,美国能够在意识形态、价值观及信仰的较量中获胜。二战后,国际教育在冷战的胜利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今天,国际教育同样将在反恐战争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它是传播美国价值观、增加全球影响力,同时也是向世界各国表示友善的重要途径。国际教育可以增加各国间的相互理解,促进无恐怖主义世界的建立,推广美国的外交政策,从而强化美国在全球的领导地位。另外,新世纪是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占主导地位的世纪,和平与发展已成为世界发展的主题,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美国需要拥有具有广泛国际机能与跨文化理解能力的公民,以及更多熟知世界各个地区与问题的国际专家。”7因此,美国国际教育的角色定位必需有新的突破与发展迈向全球教育,作为一种更高层次的国际教育,它既要维护美国的国家安全和世界领导地位,同时还要使美国国民掌握国际交往技能,培养能有效参与复杂国际事务的公民,以应对全球化时代的多种挑战。

(二)教育目标:培养美国公民的全球意识和全球能力

进入21世纪后,全球化的进程加速前进,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同时,现代科技提供的先进通信、交通和大众传媒手段使国际交往空前广泛、频繁,从而把人类的全部社会活动都提升到了息息相关的新阶段。然而,资源环境、宗教冲突、核扩散、毒品、贫困、难民等威胁人类生存和命运的“全球问题”也随之而来。尤其是“911”事件带来的恐怖主义问题使美国人深切地感到,仅仅立足于自己的国家来认识其生活之外的世界已远远不能适应需要,更不能并解决人类面临的各种矛盾,人们需要用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全球意识”来进行重新思考。面对全球化对国家主权、国民经济和民族文化带来的严峻挑战,全球意识不仅在政治家们认识和处理国际关系与国际事务时的分量明显提高,它还被断言为21世纪的人类必备的素质与修养,因此,培养全球意识就成为国际教育的重要目标之一。要应对全球挑战,解决全球问题,除了具备全球意识外,还需要有“全球能力”。在《超越“911”:国际教育的综合国家政策》中,全球能力“包括理论影响国家安全信息所必备的深刻知识,以及有助于改善世界各个地区关系的技能与理解力。它涉及无论是从事商业,还是开展国际开发项目,或贯彻外交政策都必须具备的精湛的外语技能,以及能够对其他文化环境和价值体系发挥有效影响的能力。”报告建议,面对全球变革提出的挑战,美国不仅需要培养具备外语、文化、政治、经济和国际知识的国际专家,还需要通过国际教育培养拥有全球能力的公民与劳动力,希望他们能够理解世界,欣赏文化差异,并用另一种语言在异文化背景下工作,与其他国家的人民共同努力解决全球问题,继续发挥美国在解决国际事务中的积极作用。“911”事件后,全球意识与全球能力的培养不仅是美国国际教育向全球教育转轨的鲜明信号,同时也成为了“21世纪美国国际教育目标体系的基础与核心。”8

(三)教育对象:每个美国公民都是国际教育的对象

尽管没有在实践中作出明确的宣称,但事实上目前美国国际教育的研究和实践仍只是为少数精英服务的活动。随着国际教育向全球教育的迈进,这一局面必将有所改变,因为,全球教育是人人都需要接受的教育。在全球教育中,“为从事世界事务所进行的专业准备将不再局限于政治学与经济学这样的学科中。医生、护士、律师、教师、记者、银行家、商人和农学家,无论是从职业的角度,还是从私人的角度,都会卷入世界事务。不仅如此,在工厂工作的水管工、电工、木工,以及办公室和餐馆的服务人员也会卷入世界事务。所有的人都需要了解他们是如何参与进来的,他们怎样受到影响以及如何影响别国的人。”9目前,美国的国际教育正体现出从英才教育走向大众教育的趋势。面对21世纪全球变革带来的挑战,美国的国际教育将不仅仅局限于培养国际专家,还会着重于普通公民的教育活动,以培养具有全球意识和全球能力的全球公民。

(四)实施机构:从大学发展到国民教育的各种机构

现代意义上的美国国际教育发端于美国的大学与学院,在过去的国际教育理念中,高等教育机构是开展国际教育的主要场所,在实践中,有关国际教育的政策和法案也主要是针对高等教育机构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制定的。随着全球意识在国际教育领域的逐渐深入,今天,美国的国际教育机构正在向中小学、成人教育机构、职业教育等机构延伸,它几乎已渗透到国民教育的每一个领域。“911”事件后的一系列国际教育政策明显地体现出这样的努力方向:使国际教育计划更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并使其超越大学与学院的疆界,在更广的范围内实施。因为,针对美国国民身份的多样性,各级学校,尤其是中小学,将来自不同文化背景的移民塑造成统一的美利坚民族,形成美国独特的国民性方面起到了重要的“熔炉”作用,所以,要培养跨文化生存能力的全球公民,就必须从基础教育做起。例如,《超越“911”:国际教育的综合国家政策》这个法案就明确指出,美国应从小学开始就增加语言教学的种类,并确保所有中小学学生有机会学习跨文化理解的知识与技能,以及广泛理解国际问题的课程。美国全球教育专家肯尼斯泰认为,国际教育在美国中小学的实施将主要通过以下三种途径来进行:一是“描述性教学”,即教育年轻一代认识人类生活的新世界并教授全球运转的基本规则。当前大多数美国人对其他国家的基本知识知之甚少,在这种情况下,“描述性教学”对美国学生来说就显得尤为重要;二是“规范性教学”,即教育学生分析涉及价值立场的国际问题,引导其成为解决这些问题的实际行动者;三是“换位思考”,指通过他人的眼光和思维认识事物,目的在于启发学生意识到不同的人对这个世界的认识存在着差异,同时,地球上的每一个人又都有共同的需求和利益。10

(五)管理和投资:明确和加强联邦政府的主导作用和责任

长期以来,各高等教育机构是美国国际教育的主体,它们通过实施国际教育既扩大了影响,又赚得了外汇,表现出了很高的积极性。而联邦政府的作用则是通过立法、制定政策等途径进行宏观指导和调控。随着当前全球化的深入和教育国际化的发展,政府作为国家主权的代言人,更需要在国际教育中体现自身的利益,并在各种国际关系中明确自己的责任与地位,以在应对全球挑战时发挥有力的影响和作用。因此,“在国际教育转向全球教育之际,联邦政府在全球教育中的地位不是受到削弱,而是得到进一步的强化。”11目前,联邦政府对国际教育的管理权限已从最初的制定计划,逐步扩大到提供咨询、评估;资助教学改革及图书出版;制定奖学金的分配政策;协调全国范围的国际教育的发展等多项内容。未来,联邦政府必将在开发国际教育计划中发挥领导作用,它在积极领导和宣传国家层面的国际教育政策的同时,还将给国际教育以长期支持和鼓励。

除此之外,联邦政府还将承担对国际教育进行长期投资的责任。因为,“创造一种真正的国际能力不仅要求进行教育改革,还需要持续的财政资助。它不是一蹴而就的。”而大学不可能单独针对国际教育的优先地位承担所有的费用,州和私立部门又有其他需要优先考虑的事情,基金会在不同的时间内也有不同的关注对象。即使“来自这些部门的资助可以补充国家的需要,但并不总是能够与国家需要相吻合。”12所以,联邦政府必须在国际教育投资中发挥主导作用。当然,地方、私立机构应把对国际教育的资助视为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因为它们也需要具有全球能力的公民和国际专家,其繁荣也是与国际教育的发展紧密相连的。

总之,“911”事件的发生,是美国国际教育向全球教育转型的开始,它使美国人深切地感到,在一个充满全球问题的危险世界里,需要通过与异文化的理解和对话来减少相互之间的敌视与反感,改变当前美国对外国的了解远不如外国对美国的了解的尴尬局面已经十分迫切。在世界各国依赖性不断增强的新时期,应该通过全球教育这一更高层次的国际教育来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理解和交流,使美国文化融入世界文明之中,而不应用美国文化来同化世界。与此同时,面对恐怖主义等全球问题带来的新威胁,美国的国际教育将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它既要维护美国的国家安全和领导地位,还要培养具有全球意识和全球工作能力的新型人才,以应对全球化时代的多种挑战。正在迈向全球教育的美国国际教育将成为一种培养美国公民与世界公民并重的,兼具国家性、国际性与全球性的教育形态。

摘要:从殖民地时期、二战后,20世纪90年代以及“9·11”后四个时期的美国国际教育历史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当前美国的国际教育在其研究领域、教育政策和教育制度兼有多重身份,且美国国际教育在其国际定位、教育目标、教育对象、实施机构和管理与投资拨款等五个方面都有着新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美国国际教育,全球教育,政府角色,教育制度

注释

11.R.I.Miller.American Higher Education:Issues and Challenges in 1990s.[M].London:Jessica Kings浪ey Publisher.1990:69.

22.顾明远.教育大词典[Z].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3:8.

33.George Z.F.Bereday.Reflections on Comparative Methodology in Education:1964-1966.[J].Comparative Education,1967, (3):21.

44.Thomas S.Barker.Perspective Of A New Taxonomy For International Education.|J].International Education,1996,(1):10.

55.江彦桥.我国需要更高层次的国际教育战略[J].教育发展研究,2005,(3):32;34.

66.7.李爱萍.美国国际教育:历史、理论与政策[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5:65,67-69.

78.李爱萍.美国国际教育:历史、理论与政策『M1.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5:65,67—69.

89.C.F.Alger.Implication of Microelectronically Transmitted Information for Global Education,in Microcomputers and Education[M].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6:273.

910.余新.访谈美国全球教育专家肯尼斯·泰博士[J].比较教育研究,2004,(7):89.

国际刑法新发展 第2篇

来源:商务部网站

服务中贸易是产业进步的标志,是服务产业国际化的体现。当今社会,服务业的发达程度,是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为服务业中的某些产业既是一个独立的产业,同时又是其它产业乃至整个社会发展的命脉。

自上个世纪中后期至今,全球服务贸易总量保持了持续增长的势头,尽管其间由于亚洲金融危机和此后的全球性经济衰退使得服务贸易的增长暂时受阻,但国际服务贸易的规模继续扩大。2004年,世界服务贸易额增长16%,达2.1万亿美元。

直到90年代中后期,服务贸易对于广大的中国人来说,仍然是一个全新的概念,但一个无可争辩的事实是,中国服务贸易已经在国人日益增强的竞争意识中得到发展,尤其是“十五”期间服务贸易的发展,成为未来中国服务贸易进一步发展的坚实基础。“十一五”期间,正值全球产业结构大调整、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加快、中国服务业市场开放度进一步提高的关键时期,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和新的挑战。

一、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总量规模

服务业是服务贸易的基础。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新中国建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实现工业化的目标,服务业却一向落后。近年来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一直徘徊在33%左右,不仅远低于世界平均64%的水平,而且低于低收入国家45%的水平,目前金融、会计等现代服务业的比重仅占中国服务业的不到30%。因而决定了中国服务贸易在国际市场的地位。

由于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基数较小,近年来总量增长较快,从1995年的443.53亿美元增长到2004年的1286亿美元,年均增长率超过10%。而且,中国服务贸易进出口逆差呈现扩大趋势,2004年达到108亿美元。

二、中国在世界服务贸易格局中的地位

长期以来,发达国家一直是服务贸易的赢家。在WTO历年的统计中,全球服务贸易领先的国家和地区一向以发达国家为主。发达国家在金融、电信、专业服务等现代服务贸易领域体现出更强的竞争优势。

近年来,随着中国服务贸易的不断增长,其占世界服务贸易比重稳步上升。

2004年,世界主要商业服务出口者中,中国排名第9位,服务贸易出口达到589亿美元,占世界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2.8%;在进口者排名中,中国位居第8位,服务贸易进口达到697亿美元,占世界服务贸易进口总额的3.3%。

三、中国服务贸易的产业结构

中国服务贸易的产业分布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产业集中度较高,无论出口还是进口主

要分布于传统服务业,如旅游和运输;二是与制造业相关的服务业发展迅速;三是金融服务等资本和技术密集型行业的进口增长迅速。

旅游服务是中国出口第一大服务部门,2004年创汇达257亿美元。世界旅游组织预测,到2020年,中国将成为世界第一大旅游目的地国家和第四大旅游客源地国家。

运输服务增长迅速,出口大幅增长的同时进口增长迅猛,2004年进口为245亿美元,逆差125亿美元,不仅是中国进口第一大服务部门,也是服务贸易中的最大逆差项目。

四、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取向

根据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按照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自中共十五大以来,中国政府明确提出继续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把发展服务业作为中国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方向,支持服务贸易出口,努力减少服务贸易逆差。

在《中国加入WTO议定书》中,中国政府承诺全方位、有步骤地开放服务业市场。在列入服务贸易开放减让表的33项内容中,包括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进出口贸易和物流配送在内的商业分销服务,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专业服务,以及教育服务等领域的开放度较大;电信,售后服务,视听服务中的电影院建设和经营,燃气、热力、供排水等城市管网首次列为开放的领域;银行、保险、证券等领域行业也进一步放宽了限制。在这些分地域开放的领域,如金融、保险、电信增值等,经济比较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和内陆中心城市都列入了开放名单,广州和上海成为第一批开放的城市之一;在不分地域开放的领域,如运输、文教等领域,对外资的市场准入程度也大大提高,将逐步实现全面开放。根据中国政府在议定书中的承诺,中国将在加入后1至6年内逐步开放服务业市场。

为了积极参与区域和次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推动中国全面参与国际分工的进程,中国政府与东盟签署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框架协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订了CEPA,正在与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家协商双边的贸易自由化进程。在这些诸边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服务贸易自由化成为重要内容,尤其是在CEPA中,服务贸易的地位更加突出。此外,中国与韩国、日本还就信息产业、人力资源开发与合作等服务贸易达成专项协议,为早日实现10+3奠定了基础。

在中共十六大和十届人大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中央政府进一步提出加快发展服务业,扩大服务贸易,实现服务贸易进出口均衡发展的目标。

五、当前制约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的主要因素

尽管自中共十六大以来,中国政府已经明确将服务贸易发展平衡作为施政的一个目标提出,而且在理论研究层面对相关专题进行了探讨,但是,迄今尚没有制定一个全面、完整的服务贸易发展战略,目标和手段都不明确。

从促进政策来看,近年来,中国政府开始注重服务业的发展,并相继出台了一些鼓励服务业吸纳社会就业、允许外商在一些服务业投资的政策,但是对服务贸易出口制定的促进政策极少,便利化和优惠性政策措施不系统,缺乏杠杆手段,影响了政府政策的导向性作用的发挥,甚至制约了服务贸易的出口。

从服务贸易的主体来看,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战略不明确,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的能力较弱。究其原因:一是多数企业思想保守,不肯背井离乡,尚没有意识到国际化经营的现实意义;二是有的企业开始到境外投资,但是没有在统一的经营战略控制下实现跨国经营。这就导致中国服务贸易出口增长的后劲堪忧。

六、对发展中国服务贸易的一些思考

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国际大都市发展的经验证明,在服务贸易领域,以新兴服务产业和技术含量高的服务产业为核心的现代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可以形成后发优势,实现跳跃式增长。因此,建议中国相关政府部门有针对性地制定服务贸易的促进和保护政策,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推动服务贸易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1)制定产业政策,重点发展制约性强的产业和高端业务。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总体结构,突出发展制约性强的产业,为经济和社会体系的发展服务。在产业布局上,要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改组改造传统服务业,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实行分类指导,提高服务业发展的质量和水平。

(2)正确处理“引进来”和“走出去”的关系,采取有效措施全方位促进服务贸易出口,把发展出口导向性服务贸易、推进服务贸易出口作为重中之重,以争取早日实现按BOP统计的贸易收支平衡。

(3)鼓励技术和制度创新,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异军突起。深化产业开发的力度,延长产业链条,弥补产业链条的弱项,强化服务贸易核心产业的优势。

(4)按照市场化原则,培育和发展新的服务贸易出口主体,发挥各种所有制企业的体制优势,打造跨国经营的企业集团,增强企业竞争实力。

论当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新发展 第3篇

关键词:诚信;国际法基本原则;习惯国际法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它和其他国际法的所有原则、规则与制度一样,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在整个国际法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与完善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事物是不断发展的,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也是在不断发展的。

一、诚信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发展

“诚信”作为社会治理的一个法律概念、术语、原则或规则,通常与“善意交替使用。一般认为,虽然诚信概念可以追溯到人类社会的最初时期,其最直接的起源是罗马法。所谓“诚信”,就是法律主体或法律行为者以忠实于自己的目标的方式遵守承诺并为实现其达成的目标真诚和有效地开展工作。如今,诚信原则在世界上所有法律体系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无论是欧洲大陆法系或者英美普通法系,还是社会主义法系,都以诚信作为基本的法律理念和原则。诚信原则适用的普遍性在于,它不仅是各国国内法和区域法的基础,而且构成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核心。诚信原则适用的广泛性在于,它不仅适用于以民商法为代表的私法领域,而且同样也适用于宪法、行政法等公法领域。虽然诚信原则在欧美学者的国际法著作、教材或论文中已有比较广泛的论述和传播,但是在中国的国际法学界则缺少系统的阐释。

在今天和未来国家间相互依存、彼此合作不断加强和全球化不断扩展与深化的国际大环境下,主权国家推行诚信建设的战略和举措必须与国际法上的诚信原则相适应。只有这样主权国家的诚信建设才能与不断提升做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之战略相匹配。这是因为,在当今错综复杂的国际社会中,主权国家相互的诚信至关重要。诚信是维持正常国际秩序和构建和谐世界的根本所在,是国际稳定的可靠保障。联合国国际法院前院长贝贾维法官曾指出,诚信能使一国预料其伙伴的行为举止,国家遵守诚信就是考虑到其他国家的合法期待。

(一)诚信是一项一般法律原则

诚信作为一项一般法律原则,它起源于国内法,其适用由来已久且适用领域广泛。各国实践表明,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已经突破了商法、民法等私法领域,如今在公法领域也有较普遍的适用。诚信原则是世界上各大主要法系共有的一般法律原则。诚信原则之所以构成一般法律原则,既适用于国内法,又适用于国际法,其根本原因在于,诚信亦如正义、公平一样体现的是法的本质、精髓和基本价值。诚信原则作为国际法上的一般法律原则,其主要功能是解释习惯国际法规则和条约条款,并在国际法规则缺失的情况下起到填补空白的作用。正如国内民法学家王利明所指出的,“一般而言,法律条文均极为抽象,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必须加以解释。进行法律解释时,必须受诚实信用原则的支配,始终维持公平正义”。这一精辟的论断同样适用于国际法。

(二)诚信是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诚信作为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由来已久。被公认为国际法鼻祖的格老秀斯在其名著《战争与和平法》中就明确断定,“诚信应得到遵守不仅仅是其他原因,还有为了和平的希望不至于泡汤。”联合国的一系列文件对诚信的反复重申同样应被视为已确认诚信为习惯国际法规则。诚然,并非所有的国际法律文件均明确规定了诚信原则,甚至更多的公约并未对诚信作出明确规定。但是,这并不影响国际法律界认可这些公约的解释和义务的履行应遵行诚信这一习惯国际法规则。

二、诚信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涵

诚信构成国际法基本原则,作为国际法各领域早已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甚至是最重要的基本原则,已经成为国际法学界的普遍共识。如果没有此项基本原则,整个国际法可能就将面临着崩溃的危险。

首先,诚信之以所构成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归根结底是国际关系的特点所决定的。国际社会基本上是一个横向关系的社会,尽管在特定的区域社会形成了一定程度的纵向权力结构或超国家因素的治理结构(如欧盟)。但在这个平行的社会结构中,国家作为主要的行为主体,彼此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相互无管辖权。一个国家的独立和管辖权要获得他国或整个国际社会的承认和尊重,除了自身具备国家的四个客观要素(即确定的领土、定居的居民、政权组织和主权)之外,其政权必须在国内取信于民,即政权具有合法性和体现民意。在国际上,也要取信于其他国家或国际社会,做到国际诚信。国际诚信不仅需要国家靠自身的合法性和良好的国际形象或声誉取信于其他国家,同时也需要其他国家真诚地表示承认该国家实体存在的合法性并愿意与之建立外交关系和其他正常的关系。

其次,诚信是国际交往与合作的基础。在当代外交活动中,“建立信任机制”、“增进信任”和“建立互信”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呼声。在当代国际社会,不论各国政治、经济、文化上的有何差异,真诚地开展合作不仅是各国的国际法义务,而且在各国治理和全球治理中必不可少,势在必行。

最后,诚信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构成要件。国际法学者对于国际法基本原则概念的表述和理解并非完全一致,尽管大都认可国际法体系中有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之分。例如,著名的英国国际法学家布朗使用的则是“国际法一般原则”概念,“是指习惯法规则、第38条第1款第3项(意指《国际法院规约》)中的一般法律原则或者是在现行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类推基础上通过司法推理得出的逻辑判断。”

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的新发展 第4篇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发展

经济全球化促进了要素的国际流动, 使传统的生产要素结构发生变化。要素集聚已经成为获取比较优势的重要源泉。但如何集聚全球生产要素就要看一个国家或地区能否具有较强的要素集聚力。

经济全球化的趋势, 带来了两个显著效果:一是市场的地理范围及市场的统一化和自由化程度大大扩展;二是为了适应市场的统一化和市场规则统一化的客观需要, 国际经济法不仅必将且正在发生新的变化, 国家的法律体系面临着如何处理全球化带来的复杂情况的新挑战。

1 全球化背景下世界经济的三大特点

1.1 迅速回升的全球贸易, 成为拉动世界经济增长的强大动力。

1.2 外国直接投资复苏和持续高涨, 为世界经济的增长注入了持久活力。

1.3 随着自由贸易区的蓬勃发展, 世界经济的区域一体化和国家集团化进程呈现加速态势。

2 国际经济法发展的新动向

2.1 包括国际商法在内的国际经济法的统一趋势明显加强

国际经济法统一趋势的表现之一, 就是处理各种国际经贸关系的国际公约不仅数量日益增多、作用日益增强, 而且各国规制市场方面的经济立法出现趋同现象, 在这方面, 以WTO为代表的各类经贸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 是效果最为显著的实体法统一化的突出范例;表现之二, 就是作为相关国际经济法 (特别是国际商法) 主要法律渊源的现存条约或公约的参加国的数目大幅增加。

各国商事立法和其它经济立法之所以会出现统一, 主要原因是:其一, 以WTO为代表的各类经贸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 在促进各国和各地区的实体法的统一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效果最为显著;其二, 正在日益走向经贸一体化的自由贸易区的形成和发展, 又把自由贸易区区内各国大量的经济法和商法进一步推向统一;其三, 在国际公约、WTO协定和NAFTA的约束下, 各国的商法和经济法出现趋同的迹象。此外, 越来越多的国内商事立法和其它经济立法正在向国际经贸惯例靠拢, 也导致了各国法律的统一化运动日益向纵深方向发展。

2.2 国际经济立法与其它各领域立法的关系日益密切, 出现了联结和互动趋势

全球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强, 使得各个领域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逐步取得了功能上的整合, 与此同时, 国际经济法律制度与环境、外交、卫生、社会等领域法律制度的联结日趋紧密。国内有学者将这一趋势称为“国际经济立法的一体化”。鉴于对这一说法仍有争议, 笔者暂时将上述趋势称为“国际经济法的互动和联结”趋势。

根据美国学者达维德W利伯隆的划分国际经济立法联结主要分为两种基本形态:一是“规范性挂钩”;二是“策略性挂钩”。

所谓的“规范性挂钩”, 指的是基于其各自调整对象和法律原则本身的关联性或适用结果的牵连性导致的不同领域的国际法律的互相挂钩。例如, 反倾销、补贴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规则、进出口许可证、技术壁垒、检验和检疫措施、纺织品贸易、海关估价等协定本身所调整的对象各不相同, 但是由于他们都是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规则, 所以被纳入WTO多边贸易的第一层面的法律规则。以国际贸易自由化为主要宗旨的世界贸易组织正是基于这一点运用诸如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互惠等共同的法律原则将其连接成国际贸易法的一个整体。又如, 投资领域的国际法律制度发展比较慢, 而且投资与贸易本来是两种不同的行为但是为了贸易自由化原则的充分贯彻, WTO将其连接起来, 制定了《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 这就是将投资法与贸易法挂钩的生动实例之一。

所谓“策略性挂钩”, 是指一些国家或国家集团, 出于谈判策略的考虑, 交换投票权而形成的各领域的国际经济法挂钩。例如, 一些国家在A领域具有优势, 希望在某一领域签订一份对其有利的国际协定;但是另一些国家在B领域具有优势, 希望在该领域签订一份对其有利的国际协定;如果单独在AB领域谈判, 可能永远不会有谈判结果, 因为凡是前者同意的后者就反对。在此种情形下, 如果将AB两个领域合在一起进行一揽子的谈判, 双方妥协的可能性较大, 于是AB两个领域的协定或条款, 就顺理成章地出现在同一国际组织制定的协定体系中甚至被写进同一个协定之中, 而且此种情形并不少见。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旨在维护发达国家利益的WTO《知识产权保护协定》与反映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纺织品协定》二者共存于WTO体制之内。

2.3 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融合日趋加深,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越来越模糊

众所周知, 作为国际经济法主要渊源的国际条约, 其制定一般是由几个主要的国家或国家集团在谈判的基础上产生的。因此, 某一国家 (地区) 或集团的谈判实力越强, 谈判技巧越高其国内法律或域内法律对国际法的影响就越大, 同时在另一方面, 国际法一旦成型, 它又会对成员的国内法或域内法产生反作用。

例如, 无论是GATT的《反倾销守则》还是WTO《1994年反倾销协定》, 都是以欧美的反倾销法 (特别是欧共体的反倾销基本条例) 为蓝本而制定的, 都吸收了美国和欧盟大量的国内立法经验。最为明显的例子之一, 就是WTO反倾销协定直接借鉴了欧盟推算价值计算中期间费用 (SG&A) 和利润率的计算规则, 使正常价值的计算更为详细和合理。再比如, WTO《1994年反倾销协定》就是在借鉴了美国贸易法中关于损害威胁确定因素规则的基础上, 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反倾销调查中的关于产业损害调查规则。但是反过来, 在1995年, 美国和欧盟又根据WTO《1994年反倾销协定》调整了其反倾销法的内容, 美国不仅改变了旧法中关于正常价值等一些独特的术语, 而且取消了旧法中关于推算正常价值的公式中期间费用和利润率的比例;欧盟不仅仿效WTO反倾销法与反补贴协定分开立法的体例, 改变了1988年理事会基本条例将反倾销与反补贴两种调查合为一体的立法模式, 而且明确限定了反倾销调查的时限。经过上述作用与反作用之后, 已经形成了你中有我, 我中有你的格局。现在如果再将欧美反倾销法的条款与WTO反倾销协定的条款拆开放在一起, 已经很难分辨出哪些是欧美国内法的条款, 哪些是国际反倾销协定的条款。

从两大法系国内货物买卖法和合同法对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199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影响, 到《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马德里条约》对各国知识产权法的反作用, 所有例子都显示了一条越来越清晰的轨迹, 那就是:国际经济法与国内经济法的发展正呈现出日趋融合的迹象,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正在变得越来越模糊。

之所以会产生上述现象, 一方面是由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在资源配置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因此在国际较量和博弈中往往缺少谈判实力和筹码;另一方面, 由于受到国家综合实力的制约, 发展中国家政府在从事国际谈判的资源、能力和专业谈判人才及其谈判所需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方面均处于比较匮乏的状态。

国际刑法新发展 第5篇

【关键词】 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规则;航运立法;航运联营体

近年来,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欧盟对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的废除引发了世界主要航运大国对该制度的重新评估,但对于我国航运法制而言,避免盲目跟风,而应正确审视航运业现状,采取行之有效的立法措施。本文在介绍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新发展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航运经济现状,分析该制度在我国航运领域的适用情况,明确国际反垄断豁免制度新发展对我国立法的启示。

1 国际航运领域中的反垄断豁免制度

1.1 反垄断豁免制度概述

航运业作为众所周知的高风险行业,尤其是在航海技术尚不发达的时代,船舶对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风险的抵御能力弱,一旦发生不测,船舶和货物就会发生损失,导致航运企业投入的资金血本无归,使航运业遭受资金流入困难、市场持续低迷。在几经挣扎后,航运企业的联合运营成为航运业寻求发展的新途径。随着市场竞争加剧,为协调行动,防止过度竞争,降低经营风险,班轮公会纷纷成立。此后,联合经营的模式随着海运实力的增强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并经历了班轮公会联盟、运价协议联盟、航运联营组织(如航运巨头联营)等竞争形态的演变过程,对国际货物运输业乃至整个航运业产生了巨大影响。

随着国际航运竞争形态的转变和发展,贸易的发展得到了切实有效的保证,航运秩序也逐渐趋于稳定。虽然大部分国家对部分航运垄断行为采取容忍的态度,即对其予以豁免,对航运企业间的合作不作过多干预,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略其所固有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特性。原因在于:一方面,从法律层面来看,不能无视航运企业的垄断效果给竞争秩序带来的弊端;另一方面,从经济发展来看,过度限制航运业为抵御运营风险而进行的联合,是经济发展所不允许的。如何平衡禁止垄断与促进联合以提高竞争力两者之间的关系,实乃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难题。

1.2 反垄断豁免制度的新发展

1.2.1 欧 盟

航运领域的反垄断豁免制度,惠泽航运企业联合机构的内部成员(如班轮公会成员),害及其他船公司和货方。随着独立承运人的日益壮大以及货方实力的不断增强,独立承运人对市场公平竞争以及货方对在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中当事人地位平等的主张愈发强烈,反垄断豁免制度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愈发凸显。因此,作为航运巨头之一的欧盟,对航运领域的反垄断豁免制度进行了大幅度调整。

2006年9月,欧盟理事会通过第1419/2006号条例,废止赋予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的第4056/86号条例,旨在通过对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权的限制,维护市场有序竞争。从目前来看,这一举措虽然超越了当前的航运经济发展阶段,但随着独立承运人以及货主实力的不断增强,反垄断豁免制度必将完成其历史使命,逐渐退出航运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历史舞台。

但是,欧盟并没有针对所有的航运联营组织采取此种强硬措施,对于航运联营体这样的新型国际航运竞争形式则宽以待之。欧盟委员会1995年出台的《联营组织自欧共体竞争法中享有整体豁免权的条例》(870/95号条例)则以立法形式肯定了航运联营体的反垄断豁免权;而在2005年颁布的该制度第611/2005号条例中,将航运联营体规则延长至2010年4月,继续赋予航运联营体反垄断豁免权。虽然欧盟认可航运联营体为了优势互补而进行的具体合作,但对联营体就运力控制问题上仍然采取极为强硬的态度,禁止其在运费上达成任何“合谋”。根据欧盟委员会通过的第906/2009号条例,反垄断豁免制度在航运联营合作中将继续承担推动航运经济发展的历史使命。

1.2.2 美 国

同是航运巨头的美国在班轮公会问题上对反垄断豁免制度的态度与欧盟截然不同。在航运反垄断豁免问题上,《1998年远洋航运改革法》(以下简称《改革法》)从适用和不适用两个层面分别加以规定,其中第7条(a)款中(1)~(6)项规定了反托拉斯法不适用的情形[1],主要针对按照法律规定需要备案以及其他法律允许的协议及其为履行协议而采取的行动,而承运人经常采用的公会协定、协商协定、联营协定以及相应的适法行动都被包含其中。[2] 由此可见,《改革法》继续保持对航运联合经营组织(包括班轮公会)的反垄断豁免权,也并未从实质上改变该法关于联邦海事委员会对“实质上违背竞争的协议”的认定标准。[3]

随着航运经济的发展,在与美国有关的航线上,班轮公会的负面影响(如限制竞争、随意收取附加费用等)逐渐增加,加上其他航运联营组织势力的不断强大,班轮公会逐渐走向衰落。与此同时,面对欧盟取消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权的举措,美国国内各学者在关于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权甚至班轮公会组织存废的问题上产生分歧。美国未来适用的航运政策法规在是否继续赋予班轮公会反垄断豁免权的相关问题上尚无定论。

需要注意的是,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公布的《1998年美国航运改革法实施情况报告》中曾经指出,公会协议的反垄断豁免权享受比率下降,而内容广泛的非强制性运价协议成为承运人享有反托拉斯豁免有关费率水平的主要形式。未来美国航运法律是否会对联营体的反垄断豁免权进行更加细致的规定,以及是否会进一步区分对班轮公会与联营体反垄断豁免权的授予,值得关注。

2 我国航运领域反垄断豁免规则的 立法现状

当前,我国航运竞争法制主要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国际海运条例》)等3部法律构建。由此可以发现,作为特殊行业的航运业只能适用于一般竞争法规则,尚未有独立的航运竞争法律体系予以优待。就航运法制的反垄断豁免制度而言,我国尚未以立法形式明文规定,但笔者认为《国际海运条例》的备案制度以及《反垄断法》所涉及的除外适用情形规定具有反垄断豁免制度的雏形,但不够明确,制度体系仍有待改良,现简要论述。

《国际海运条例》第22条①虽未明文表示给予各类联营协议以反垄断豁免,但以报备的形式间接承认航运企业就运营、运价等达成的协议;该条例第27条②虽然对反竞争行为进行限制规定,以及对相关审查措施予以补充,但笔者认为仍应视为条例对此类联营形式表示肯定,给其部分垄断行为予以豁免,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反垄断豁免规则的精神。然而,这仅仅是“体现”,并未明文确定该制度,也尚未对制度的内容、适用范围、具体审查程序等进行系统的规定,由此论断我国确立了反垄断豁免制度为时过早。

同样,《反垄断法》也未把反垄断豁免规则明确纳入到反垄断立法当中,从而形成系统的制度体系,只是在部分条文中规定了不予适用的情形。

综上,《国际海运条例》《反垄断法》所规定的报备和“除外适用”制度虽然具有反垄断豁免制度的雏形,但我国尚未确立反垄断豁免制度。然而在现实中,给予航运企业部分联合运营行为以豁免权实属平常,但未有具体的制度予以适用,且当前的“除外适用”仍很模糊,尚未形成制度体系,势必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扰。

3 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规则新发展对我国的立法启示

3.1 正确评估我国航运经济发展现状

我国虽为航运大国,但非航运强国。受到国际环境的影响,我国远洋运输业自出现巨亏现象以来持续低迷,航运业也一直处于寒冬之中,在国际经济大环境萎靡的背景下,航运业难以摆脱亏损的境地。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弱小的航运企业被不断地推向国际竞争的风口浪尖上,这势必对我国航运企业造成进一步的冲击。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的设立为例,上海自贸区政策所颁布的远洋货物运输开放政策对于在我国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的放宽以及允许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的设立,必将使我国航运企业尤其是中小航运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反观我国航运企业的经营现状,大部分航运企业仍处于较为独立的运营状态,因此,面对国际航运联盟强有力的竞争,在市场开放持续深入的形势下,航运企业的联合便成为了重要的救济途径之一,而在航运企业联合运营的范围、合作方式、合作层次、优势互补等方面有所突破则是提升航运企业竞争实力的关键。

然而,在我国目前航运法制背景下,航运企业的联合是否适法,在何种范围内适法,立法并没有对此予以明示,其仅仅通过“报备制度”以及“适用除外”等方式,并不能够构建完善的反垄断豁免制度,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还会造成航运市场联合运营规制的混乱以及纠纷解决缺乏法律依据等问题。因此,在我国航运经济尚不发达甚至持续低迷的现状下,应正确评估我国航运经济发展状况,避免盲目跟风,认为航运领域无须设立反垄断豁免制度。相反,应通过反垄断豁免制度鼓励我国航运企业以联营方式改善运营状况。因此,笔者认为在我国《航运法》中明确反垄断豁免制度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3.2 强调航运法制公平、平等的价值取向

欧盟废除班轮公会的反垄断豁免,在一定程度上预示着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归宿。同时,在航运联盟以及独立承运人之间建立公平的竞争关系,以及在承运人与托运人(货方)之间确立公平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应是航运立法的最终目标。然而,在航运经济生产力尚不发达的年代,效率对于一个经济还处在发展中的国家来说尤为重要,但这并不影响从学术角度研究航运立法取消反垄断豁免制度,以维护航运法制公平、平等的价值取向。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的长期实施,必将破坏航运市场的公平竞争关系,危及托运人(货方)作为民商事主体的平等地位,因此,航运法制的立法走向应以公平、平等为基石。

欧盟废除反垄断豁免制度这一举措,引起了许多国家纷纷重新评估该制度在新形势下的现实作用以及存废所产生的社会后果,而导致此种现象的原因不仅仅在于欧盟的先行尝试,还在于保障航运竞争的正常秩序,维护船货双方的利益平衡。因此,应强调航运法制公平、平等的价值取向,合理预见国际航运法制的发展趋势,明确取消反垄断豁免制度的立法走向,确保航运企业在我国与国际航线中处于较为对称的法律环境之中。但是,在当前形势下,应仍以我国航运经济发展为中心,以提升航运企业竞争实力为关键,通过立法的形式对反垄断豁免制度加以保障。

参考文献:

[1] 於世成.美国航运管理法律法规汇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32-233.

[2] 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市场信息科.远洋运输业反垄断豁免规定的介绍[J].集装箱化,2000(10):20.

国际刑法新发展 第6篇

今年上半年北京接二连三的阴霾天气, 使得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了更严重的污染水平, 北京的pm2.5 (空气中的细颗粒物) 值甚至一度达到了1000多。特别是在3月初, 冷空气袭击北京, 原本希望这股冷风会刮走雾霾、改善空气质量, 但和气象专家所担心的一样, 冷风吹来的同时, 却吹来了对城市污染更加严重的沙尘。当沙尘随风而来时, 全国政协委员、著名篮球运动员姚明在北京的住处正要出门, 他不由得抬起头、皱着眉, 望了望那灰霾的天空:雾霾刚去又现沙尘, 这是咋了?互联网上甚至有网友拿一副经过修改的被吹乱头发的领袖毛泽东头像作为调侃, 由此也可以了解风沙天气的影响力之大。

当然, 沙尘空气在北京等地早已不是一个新鲜事了, 因为多年的植被保护的关注程度是不够的, 除了气候变化的影响, 我国北方地区的土地荒漠化程度也越来越大, 并且越来越多的城市人口聚集在北京, 使得北京的环境压力变得更大。每当有北风吹来的时候, 人们自然都会联想到“沙尘暴”, 早就习以为常。雾霾天气最为严重的是去年的冬天, 全国许多城市不同程度受到雾霾天气干扰, 北京今年1月共有25天被雾霾笼罩。雾霾天气给北京等城市市民的工作、生活和身体健康带来不利影响。

二、几个历史性事件后看国际气候合作发展

未来几十年全球各个国家面临的最大挑战是什么?笔者认为最大的挑战是全球的环境和气候变化所带来的挑战。人类居住在地球这个大环境中, 呼吸的空气、食用的食物, 饮用的水无不来自于地球大自然, 人类的生命与地球的环境和气候息息相关。气候变化争论之后的经济利益之争和国家间的地缘政治之争构成了国际气候治理的国际大背景, 然而, 国际气候变化谈判自1990年启动以来, 一波三折, 步履维艰。

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对一些世界超级大国如美国、加拿大都无影响力, 笔者也认为其标准太低, 不足以应对未来的气候变化上的严重危机。另外, 2009年12月7日在丹麦召开的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 虽然会前社会对之抱以非常高的期望, 但是最终哥本哈根气候峰会最后却并未能出台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本协议。留给人们的, 仍然是混乱与困惑。哥本哈根会议受挫, 国际社会颇感失望。展望未来, 人们自然会问:后哥本哈根之路怎么走?

三、中国对目前国际气候合作应采取的措施

中国在世界政治经济舞台上的影响力越来越大, 中国对国际气候制度的形成、发展和未来走向是发挥决定性作用的角色。中国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地位, 也逐渐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

1、要坚持公约的指导作用。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确立的各项基本原则, 尤其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是应对所有气候变化的基础。

2、要在可持续发展的大前提下采取行动, 高度注重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科学技术在重要作用。

邓小平说过,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应对气候与环境变化的新挑战, 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科学技术。但目前缺乏的不是技术, 但缺少的是宣传这些技术和友好扩散这些技术的机制。对此, 笔者在此有以下两点具体建议:一是要深刻商讨如何有效推广技术扩散的机制。这种机制要从根源上降低技术转让成本, 让广大非发达国家能够及时的用上这些对地球气候有利的技术;二是要推进互相有利的技术项目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许多能源项目的科研工作正在研发、攻克阶段, 只有众多气候变化的当事国都参与进来, 国际气候的恶化才有得救。

3、要正确把握适应与减缓气候变化的平衡, 把重点放在具体行动上来。

我们呼吁发达国家履行承诺, 向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技术甚至是资金。我们的讨论要更加适合各国的国情, 这样能够充分调动所有国家参与国际合作机制的积极性。同时, 政府和私营部门也应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 尤其是更多的参加清洁能源的创新与生产, 这样才能达到一种国际合作的双赢或者多赢。

四、对中国应对国际气候合作的新发展提出的建议

展望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之后, 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情况更复杂, 矛盾更加尖锐, 对中国的所面临的挑战也更为困难。为此, 笔者提出此下应对建议:

第一, 应对气候变化涉及中国的大战略, 需要大智慧, 必须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综合性的科学调研, 集思广益。目前应鼓励经济学界、国际关系学界和民间社团加强对气候问题的研究, 为国家提供兼具可操作性和前瞻性的政策建议。同时, 加强与联合国的沟通与合作, 积极支持联合国尽快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问题上取得实质性进展, 维护联合国的权威。

第二, 在对外宣传上注意保持平衡, 对中国面临的困难应有充分介绍。作好充分的思想准备, 迎接日益增大的国际压力。对有一定合理性的压力, 如透明度问题, 应根据谈判需要, 作出适当的政策调整;加大对外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各种国际性的会议, 大力宣传中国在节能减排领域的政策决心和巨大进步, 力争化解部分压力。坚持“硬的更硬, 软的更软”的政策不动摇, 即中国决不承诺在中期 (2020年前后) 实施绝对量化减排, 也不允许发达国家推卸其历史责任, 以维护国家的基本发展权益, 同时在节能减排的目标和核查方式上展示更大的灵活性。

第三, 化被动应付为主动出击, 对发达国家施加一定的压力, 提出更明确的要求。以哥本哈根会议为契机, 动员中国企业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节能减排行动, 加快低碳经济的发展, 为中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发挥更大作用奠定坚实的国内基础。最后, 也是最重要的是, 中国一定要头脑冷静, 当前不能充当世界应对气候变化的领袖。

摘要:2013年的前几个月, 中国北方的天气似乎心情不好, 发脾气了一样, 显而易见的就是持续不断的雾霾天气。在国际气候合作的形势下, 周边国家像日本、韩国等也不断向中国施压, 中国如何应对国际气候合作的新发展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雾霾天气,国际气候合作,新发展

参考文献

[1]覃秀英.国际环境合作的成就与回顾[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 2004.

[2]唐更克, 何秀珍, 本约朗.中国参与全球气候变化国际协议的立场与挑战[J].世界经济与政治, 2002 (8) :34.

国际刑法新发展 第7篇

2013年10月31日~11月2日, 为期3天的第十六届国际墙体屋面材料生产装备博览会在南昌国际展览中心隆重开幕。本届博览会以“创新与绿色制造技术引领行业发展”为主题, 各类创新型、节能型、环保型、绿色新型墙体屋面产品及机械化、自动化、智能化装备产品集中展示。美国斯蒂尔公司和德国凯乐公司与上百家国内著名的砖瓦装备、科研设计单位竞相展示着企业的风采与核心竞争力。

第十六届国际墙体屋面材料生产装备博览会开幕式

性能优越的大型号双级真空挤出机、智能化机器人码坯系统和框架式码坯系统、自动化卸垛打包系统构成了参展设备的主流风景。参展产品品种不断增多, 产品技术不断升级创新, 产品功能不断完善提升, 充分体现了中国砖瓦装备行业前进历程和丰硕成果。

济南金牛砖瓦机械有限公司以独具特色的呈现方式, 从不同角度传达给客户不一样的感知, 产品创新结合概念展示, 充分体现金牛深厚的文化底蕴与企业创新的态度, 诠释了金牛人以“品质如金服务如牛”的服务理念与决心, 在展示现场得到行业专家、主办方、客户以及同行的高度认可, 也在所有的现场展示形式中脱颖而出, 成为展会中的最大亮点, 这也标志着金牛在展示展览的形式上又给同行业的战友们树立了一个新的诠释标杆, 有效的促进中国砖瓦装备行业的文化建设与健康发展。

新颖的展出模式结合新产品的推广模式吸引众多观众络绎不绝, 在本届展会中金牛隆重展出新式60 (JKY60/60-40) 主机、双条切条切坯系统和全自动双编组双机器人 (800 kg) 码坯系统。机器人现场动态夹砖和切条机动态切割的展示, 吸引了众多观众驻足咨询。其中新式60主机 (JKY60/60-40) , 打破了原有的传动结构, 将挤出机的主轴置于减速机内, 使减速机形成单轴输入, 三轴输出的一个有机整体。压泥板轴通过联轴器与减速机轴连接, 螺旋绞刀直接插套在减速机主轴上, 结构形式更加紧凑, 传动效率得到了相应的提高, 简化了装配过程, 维护极为方便。挤出机专用减速机的轴承室带有连接法兰, 减速机通过连接法兰和挤出机受料箱固定, 螺旋绞刀产生的轴向推力经轴承室的连接法兰返回到受料箱, 不需减速机承受挤出机工作所产生的轴向力, 运行更可靠、更节能, 大大延长了使用寿命;800 kg机器人自动码坯系统, 适合多种砖型的编组码坯, 设备带有砖坯翻坯系统, 对空心砖等需要翻转的砖坯采用翻坯的方式编组码坯, 当生产普通砖等不需要翻坯的砖型时, 翻坯系统自动落下, 主要应用于隧道窑一次码烧, 适合的隧道窑断面有3.7 m、5.1 m等断面窑炉, 操作系统采用了西门子高端产品, 确保控制系统的可靠性与稳定性, 配合触摸屏操作, 性能稳定, 操作简单。通过新老客户对装备技术性能的了解结合现场工艺解决方案的探讨与交流, 客户在会场陆续签单, 合同总额达695万元, 创造了参展商代表展会现场签单纪录的又一新高。

自动卸垛打包系统近两年结合市场需求发展较为迅速, 在技术上不断完善, 此次展会共有7家装备企业相继推出了自动卸垛打包系统。在终端客户生产线上都有不同程度的调试应用, 为砖瓦厂家解决了用人难、成品堆放、长途运输等众多难题, 在展会现场也成功吸引大量终端客户的围观了解。相信随着市场成本的不断上扬, 未来的自动化卸垛打包系统, 必定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

金牛砖机特装展示

身临其境的动态模型演示

商务接待区紧张洽谈

金牛砖机展出的新式60主机 (JKY60/60-40)

800kg机器人自动码坯系统展示

第十六届国际墙体屋面材料生产装备博览会与往届展会相比, 参展装备数量大幅上升, 共有40余家装备企业的60余台/套装备展出, 自动化码坯系统及卸垛打包系统占据了参展装备41%份额。标志着中国砖瓦装备自动化、智能化、机械化的发展走上了快车道。自动化装备的展示, 创新产品的成功应用, 体现着中国砖瓦装备行业在现代化砖瓦装备之路的成功迈出。装备制造企业坚持科技创新, 攻克了一道又一道难关, 创造出一个又一个奇迹, 逐步缩小着同欧洲发达国家的差距。

国际刑法新发展 第8篇

千余物管精英来交流

峰会当日,来自广东深圳、东莞、惠州、清远、顺德等10多个城市的物业管理精英及北京、贵州、湖南、湖北、广西、天津、重庆、山东等10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物业同行欣然应约,包括保利物业、华润置地、中航物业、中粮地产、深业集团等国内100多个品牌物业管理服务机构也都派员参加,现场参会人员突破1000人,全场座无虚席。

科技创新产品闪耀现场

这场聚焦传统物业管理模式改革的峰会吸引了多家智慧社区供应链的上下游企业亮相。来自硅谷的Thoms Wyatt来到现场,为参会人员展示Beam远程监控机器人。机器人由谷歌引擎架构师Scott hassan开发,其结合视频会议和灵活移动硬件的特色,可提高社区工作沟通的有效性和效率,可实现一人远程操控多台机器人,代替传统的物业人员进行社区巡检工作,从长期上节省人员成本费用。

在峰会现场,外形酷酷的自动扫地机完成办公区间的清洁工作后,物联网智能系统可以将扫地机的使用情况报告给用户,以达到精细化管理;通过人脸识别技术和门禁系统相结合,“刷脸”成为住户开启大门的新方式,整个开门过程不到一秒;现场还有智能指纹门锁、智能停车识别系统等集合了新兴物联网技术的科技创新产品,公共安防及智能化设施升级更新为社区用户的人生安全和财产安全提供保障。据了解,这些智慧社区的应用场景已经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全国各地的现代社区管理中。

行业专家现场思维碰撞

相比于上届峰会,2 0 1 6GMIC+智慧社区国际峰会的主题更加新颖鲜明,不仅有来自国内外行业协会的大力支持,更有实力派专家阵容现场传道。

作为东道主的美国人工智能专家、富卡科技CEO黄彤元表示,当前视频监控、对讲设备、计算机等智能设备已经在物业管理中被广泛应用,依托认知科技建立起来的人类行为数据模型库,可将从人脸识别、语言对讲、智能停车等各种应用场景中采集来的数据源,进行分析解剖,从而打通智慧社区的数据链应用通道。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长沈建忠指出,“滴滴打车向我们揭示了,在这个世界上财富的创造并不是你拥有多少资源,而是你整合资源的能力。而社区正是做共享经济的天然市场,它所具有的社区资源包括人、财、物等,虽然物业服务企业不拥有这些资源的所有权,但可以整合利用它,为智慧社区建设创造价值。物业服务企业应该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和担当,顺势而为,主动参与到这场伟大的变革中。如果居功自傲,躺在智慧社区快车上被动分享红利,迟早要被淘汰。互联网与传统物业的跨界融合是必然的,只有充分发挥和融合资本,智慧社区建设才能产生1+1>2的效益”。

智慧社区让居民生活更美好

作为一家致力于社区管理、服务与运营的科技创新公司,富卡科技一直倡导“让社区生活更加便捷、更加美好”的生活理念。目前,富卡科技已覆盖全国20多省市,拥有2500余物业社区,拥有200多万用户。广大的用户将更有利于人类行为认知数据模型库的建立。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长沈建忠对富卡科技扎根物业行业,利用科技技术帮助中国社区实现转型升级给予了肯定与认可,同时也强调了平台的重要性。他认为,富卡科技平台是一个有实力的平台,需发挥自身科技核心优势,让物业公司在平台上有更强的上下游资源整合能力,更强的信息整合能力,能更好地帮助传统物业摆脱困境。另外,富卡科技需进一步突出自身平台属性,吸引更多物业社区自主采用富卡科技平台,实现中国社区服务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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