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
工程交付使用书
来源:莲生三十二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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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交付使用书(精选10篇)

工程交付使用书 第1篇

交 付 使 用 书

甲方:县房地产发展保障管理中心

乙方:

甲、乙双方已签定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合同,现乙方已检查了所配租单元房屋质量和屋内设施设备情况,认为可以交付使用。现确认:

1、双方确认,自年月日起,该单元正式交付使用。

2、业主已于交付使用日收到该单元的钥匙。

3、甲方确认,该单元交付业主后,其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合同及房屋质量保证书的承诺不变,负有法定保修义务。

4、乙方可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向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房屋设备等维修报修,甲方有义务督促物业管理公司尽职尽责为业主提供房屋设备管理服务。

5、本交付使用书一式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章):

乙方:

年月日

工程交付使用书 第2篇

苏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备案表

建设单位(章):________________

填写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工程交付使用书 第3篇

据了解, 此次交付南京中北巴士公司的10台南京金龙NJL6129HEV混合动力客车, 长12米、宽2.55米, 车身和底盘均采用全承载式结构, 广泛使用计算机仿真设计和三层防火策略, 同时配以国内最先进成熟的超级电容深度混合系统, 节油率超过25%, 减排达到60%, 绿色环保,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其稳定性、经济性、安全性及环保节能都处于业内领先水平。另据相关人士介绍, 该批车将在南京市11路公交线路中投入运营, 这是南京市首次批量使用新能源客车。届时, 乘坐公交出行的市民定能感受到南京金龙混合动力公交客车节能、环保、舒适体验。

另据南京金龙客车董事长黄宏生先生介绍, 由南京金龙客车自主研发生产的换电式纯电动客车也将于近期交付南京市运营, 这将是南京市首批上线的纯电动客车, 将拉开2013年南京亚青会和2014年南京青奥会“绿色交通”的序幕。同时, 黄宏生董事长还表示, 南京金龙将投资100亿元打造中国最大的新能源汽车基地, 坚持自主创新与对外合作相结合, 致力于新能源汽车的研发、制造工作, 积极响应国家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号召。

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 在创源投资集团注资下2011年实现生产重组, 重组后的南京金龙在产品研发及产品质量体系方面进行了强有力的改进, 大批引进汽车行业优秀人才, 组建由享受国务院津贴专家、博士、硕士组成技术团队。同时与全国各大高校通力合作, 全力打造新能源汽车。

数字北京大厦竣工交付使用 第4篇

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与考核条例 第5篇

第一节 总则

第 一 条营销部为交楼管理的责任部门。

第 二 条商品房必须达到以下标准方可交付使用:

1、工程部必须确保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符合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工程竣工标准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楼标准;

2、营销部必须备齐《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交楼通知书》;

3、必须经物业公司分户验收合格。同时物业公司必须制定物业管理方案,并已开始实施物业管理。

第二节交楼工作的组织管理

第 三 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组织管理工作由地区公司营销部全面负责。第 四 条 各地区公司每批次实际交楼前,必须报经集团交楼验收领导小组现场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经集团验收擅自交楼的,每次给予地区公司董事长及营销部负责人降一级工资处分。

集团交楼验收领导小组由集团主管营销的副总裁任组长,组员由营销品牌中心、管理中心、物业集团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 五 条 地区公司营销部必须在实际交楼30天前牵头组织成立交楼领导小组,并在成立当天召开综合协调会。会议由地区公司董事长主持,讨论确定交楼方案(含交楼时间、进度、地点、应收费用、现场布置等内容),明确应售已售物业、应售未售物业、自营物业及应向政府移交的物业。交楼领导小组由地区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主管工程或营销的公司领导任常务副组长,营销部经理、工程部经理、物业公司负责人任副组长,营销部、开发部、总工室、招投标部、财务部、工程部、合同管理部、物业公司各派一名负责人为组员。实际交楼方案确定后须报集团营销品牌中心。

未按规定牵头组织成立交楼领导小组及确定交楼方案的,给予营销部经理降三级工资处分。综合计划部考核,集团营销品牌中心、管理中心对交楼领导小组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节交楼期间的维修服务

第 六 条 物业公司必须在交楼10天前组织成立交楼期间维修服务中心,由地区公司主管工程的公司领导任主任,物业公司负责人任常务副

主任,工程部经理任副主任,工程部组织各相关施工单位各派一名负责人为成员。未按规定成立维修服务中心的,给予物业公司负责人降三级工资处分。营销部考核。

维修服务中心下设调度室、维修大队、慰问小组及备用维修队伍。备用维修队伍由物业公司组建。维修大队由土建分队、水电分队及装修分队组成,各分队按照已售户数每50户不少于1人的标准配备维修人员。维修大队由工程部经理兼任大队长,各相关施工单位派人组成;调度室、慰问小组由物业公司、营销部有关人员组成。

交楼期间维修服务中心存续期限为60天。60天后,交楼期间维修服务中心撤销,其职能纳入物业公司的日常管理工作。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物业公司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延长。

工程部未按要求组建维修大队的,扣罚工程部经理500元。维修大队配备维修人员每少一人,扣罚工程部经理100元。营销部、物业公司未按要求组成调度室、慰问小组的,扣罚营销部经理、物业公司负责人各500元。综合计划部考核。

第 七 条物业公司必须在召开交楼综合协调会当天确定交楼期间维修服务中心的办公、待命地点及24小时服务热线录音电话等方案;并在交楼前5天完成办公、待命地点的布置与热线电话的安排工作。

未及时确定办公、待命地点与24小时服务电话的,扣罚物业公司负责人500元。未按时完成现场布置的,扣罚物业公司负责人500元。营销部考核。

第 八 条维修大队必须适当备足材料,按照物业公司日常工作程序完成交楼期间的维修、服务工作,提供24小时现场服务。在接到报修业主报修后,调度室1分钟内登记台帐并发调度单给维修大队。维修大队接到指令后5分钟内到现场,由业主在维修单上签认到场时间,并在30分钟内开始施工。维修工程结束前,维修人员不得撤离现场。否则,第一次违反的,给予责任人降三级工资处分;第二次违反的,给予开除处分。营销部考核。经业主书面申请维修人员提前撤离的除外,其申请须附于维修单背面,作为免于考核的书面证明。

物业公司须在交楼时将该项投诉权利以及投诉联系方式以书面形式交每位收楼业主。物业公司须对维修大队的全部维修工作进行业主回访。否则,给予物业公司负责人降三级工资处分。营销部考核

第 九 条交楼之日起15天内,交楼期间维修服务中心必须组织交楼慰问小组对收楼后的客户上门慰问。慰问的内容包括送贺卡,并请客户

填写《客户意见征询表》。

不按本条要求组织交楼后慰问工作的,给予慰问小组组长降三级工资处分。综合计划部考核。

第四节物业接管验收

第十 条物业公司必须在交楼3个月前制定物业管理方案,并在交楼10天前开始实施物业管理。

未按本条要求制定物业管理方案或实施物业管理的,扣罚物业公司负责人500元。综合计划部考核。物业集团直属物业分公司的考核,由地区公司提出后交物业集团执行。

第十一 条工程部必须在交楼10天前,将经物业公司分户验收合格的全部物业移交营销部,营销部同时将应售已售物业移交物业公司,并委托物业公司与买受人办理验楼手续(营销部负责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工程部必须在交楼10天前,将应售未售物业、自营物业及应向政府移交物业移交营销部,由营销部按《未售物业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工程部、营销部、物业公司未按本条要求办理楼宇交接手续的,给予工程部经理、营销部经理、物业公司负责人降三级工资处分。综合计划部考核。

第十二 条总工室必须在该期楼宇竣工验收30天前向物业公司提供一套施工图;工程部在物业公司分户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按照政府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将应移交的全套竣工资料及施工合同中涉及维保条款的部分直接移交物业公司。

工程交付使用书 第6篇

首先,必须提前界定关于“商品房交付条件”的法律概念和相关规定。即在当前的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应当如何正确理解“商品房交付条件”,也就是商品房交房到底应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就目前我国在此问题上的相关法律规定而言,基本如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四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二)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

(三)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五)已签署工程保修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

(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实行建设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交付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内容,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竣工条件,工程价款结算清楚。

建设工程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质量核定合格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质量核定和竣工验收或质量核定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准使用、出售,不予办理产权证。

以上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关于商品房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规定。鉴于此,可以认为,商品房作为居住物首先要符合建设工程验收标准,同时作为房地产市场的流通物,还应该符合综合验收的标准。

笔者结论是:商品房的交付条件是通过综合验收,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第二、对建设部《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2000年版)第八条的重新认识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八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___________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严格的法律视角来看,本条的设计存在相互矛盾之处,而且语意模糊,难以明确其法律意义。从而也给商品房交易埋下了滋生纠纷的隐患,而一些开发商则浑水摸鱼地成为既得利益者。

首先本条体现了签约双方的合同自治精神,空白一栏便是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交付条件,当然这在现实交易中是很难实现的。第一项“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即是产生歧义的一种表述,有观点认为如此约定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无效约定。根据上述第一部分的分析,商品房必须进行综合验收或分期综合验收方可交付使用。笔者认为,如果双方约定了第一项的商品房交付条件(使用此示范文本的开发商往往无一例外地会选择此项约定),约定有效,正是因为示范文本的含糊和不确定,购房人和开发商的如此约定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商品房的交付条件行政法规就此已有明确的规定,意义在于维护房地产市场的交易秩序和规范开发商的行为,保护购房人的权利,开发商是不能通过合同的约定来规避国家对整个行业市场的管理准则。

笔者结论是:商品房交付条件是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如果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低于综合验收标准,则以综合验收为交付条件标准;如果双方约定的交付条件高于综合验收标准,则以双方的约定为交付条件标准。

第三、在不具备交付条件下开发商通知交房的法律问题

商品房纠纷中,开发商在不具备交付条件,为了逃避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便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通知购房人办理交付手续。

观点一,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付条件(同时也需要考虑法律法规对此的牵制性规定),开发商未具备交付条件(即综合验收)就进行交付,属于合同法上的商品有瑕疵,购房人有权拒绝或要求补充约定。但如果其接受该商品房,则视为其同意变更约定的交付条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房地产开发经营 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六条规定:“预售的商品房未经验收合格,但已实际交付使用,预购方以预售交付是房屋不符合合格条件主张实际交付之日后逾期交付违约金的,不予支持。”

观点二,开发商在通知交付时未办理综合验收,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应以实际符合交付条件之日作为交付日期,开发商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上海市法院判例认为: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但已实际交付的,如果出卖人能够完成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以符合交付条件之日为交付日,不能完成办理房地产权证的,以未交付论。(笔者持此种观点)

实践中也会出现这种情况,商品房已经综合验收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购房人在收验房屋时以商品房存在瑕疵而拒绝接受,这里是不是也存在从约定的交付之日到商品房瑕疵去除之日间的逾期交付而违约的问题呢?关于此,笔者认为应当区别来看,一种情况是一般的瑕疵属于商品房质量责任的追究问题,购房人可以向开发商主张商品房的瑕疵担保责任,可以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保修条款解决,而不能归为逾期交付的责任范畴;一种是属于重大质量问题,该瑕疵足以突破综合验收证明文件的“公信力”,基于此,实践中往往需要第三方即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的评估和测评。此时,购房人则有权拒绝接受房屋,开发商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第四、逾期交付商品房的违约金计算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违约金的计算前提是实际产生了逾期交付的法律责任,如前所述。

关于违约金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也就是说,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在没有约定时,则适用本条之规定。但在约定了违约金数额的情况下,则需要同时考虑《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实践中,常见的约定为已付房款的2-3/万,一般不会涉及增加和减少的问题。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期限。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为违约金计算的起算点,以实际交付日期为止算点。这里的实际交付日期有两种情形,其一是具备交付条件的前提下,以实际交付日期为准;其二是在不具备交付条件的前提下,以具备交房条件并且实际发生交付的日期为准。第二种仍然是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为违约金计算的起算点,以开发商已送达交房通知书中确定的交房日期为止算点。但这种情况需要具备两个前提条件,其一是该商品房已具备交付条件,其二是开发商的通知送达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通知送达形式的约定或法律的相关规定。第五、关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房屋的法律风险

无锡市出台商品房交付使用新规 第7篇

陈召利

无锡市人民政府于201*年8月7日公布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文《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年10月1日起施行。这进一步明确了商品房的交付使用条件,规范了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各方的行为,加强了商品房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这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无锡市房地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文将分别从购房者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角度予以解读,供参考。

一、对于购房者

根据《办法》的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明示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证明。

因此,购房者确认商品房是否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方式没有任何变化,仅仅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示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证明――无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锡市建设局(北塘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无锡市锡山区建设局/无锡市惠山区建设局/无锡市新区规划建设环保局)出具的《关于******通过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的通知》。

同时,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商品房的质量保修期,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之日起计算。

二、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办法》的规定,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证明的取得条件更加细化,也更加严格。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使用商品房(住宅)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供核查和留存:

(一) 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申请;

(二) 项目情况表;

(三) 房地产(电子)项目手册;

(四)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五) 国有土地使用证;

(六) 预(销)售许可证;

(七)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含附件);

(八)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九)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表;

(十) 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一) 供电、供水、排水、燃气、照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二) 绿化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三) 消防设施验收合格(或备案)证明文件;

(十四) 安全防范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五) 公建配套项目批文及验收文件;

(十六) 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十七) 电梯合格证;

(十八) 邮政、通信、有线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十九) 建设工程档案归档证明;

(二十) 定点图、规划总平面图。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使用商品房(非住宅)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交前述二十项材料(公建配套批文及验收文件、照明、邮政工程验收合格证明文件除外),但具体可视项目规划、设计要求而定。

分期建设的商品住宅小区,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可以分期交付。但分期应当合理,以最大限度满足住户基本生活为原则。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不在本期项目内的,申请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满足基本使用条件的过渡方案。申请最后一期住宅交付使用时,该项目配建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全部竣工。

工程交付使用书 第8篇

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明确

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规则

有关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工程财务和资产管理,完善财务决算程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明确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为进一步完善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核算,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对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明确如下核算规则。

一、工程竣工财务决算规则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手续之前,必须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情况,计算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作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内容装入决算,同时作为办理资产(工程)移交证书的内容。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一般分为“房屋或建筑物类固定资产明细表”、“设备类固定资产明细表”(包括动力或生产类设备、运输设备及其他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设备)及“非固定资产及其他代管类资产明细表”。交付使用资产成本,按如下内容计算:

1.房屋或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成本,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即: 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成本=建筑工程成本+建筑工程成本/(建筑工程成本+动力设备等需要安装设备成本)×待摊费用

2.设备类固定资产成本。

(1)动力和生产类设备等固定资产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的采购成本;安装工程成本;设备基础、支柱等建筑工程成本;应分摊的待摊投资,即

动力设备等需要安装设备成本=动力设备等需要安装设备成本+动力设备等需要安装设备成本/(建筑工程成本+动力等需要安装设备成本)×待摊费用

(2)运输和其他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固定资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不分摊待摊投资。

3.其他代管类资产成本,主要由行政事业单位代管的农田水利设施等,成本主要包括建筑工程成本、待摊投资。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时,应根据按规定预留的设备质量保证金等应付工程、设备款情况,编制《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拨款情况明细表》,作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的内容装入决算。明细表按工程名称、审定造价、施工单位、已拨款额和尚未拨款额等明细填列,并作为资产(工程)移交证书的内容。

资产(工程)移交证书一式五份,其中,一份作为核算中心对“交付使用资产”的账务处理依据,一份作为核算中心登记使用单位固定资产账务的依据;一份作为建设单位工程竣工决算资产移交的依据,一份作为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单位)登记固定资产台账的依据,一份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留存作为资产管理的备案依据。

二、交付使用资产核算规则

(一)交付使用资产的核算。工程竣工后,核算中心根据财政局转入的《资产(工程)移交证书》等工程竣工决算材料,及时进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交付使用资产的帐务处理工作。

已经办理移交手续的交付使用资产,建设单位借记“交付使用资产”,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等科目。“交付使用资产”应设置“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待核销资产”等明细科目,按资产类别和名称进行明细核算。“交付使用资产”的年末余额,应在下年年初建立新帐时,全数冲转,冲减“基建拨款-以前拨款”。

(二)财政欠拨应付工程款的核算。核算中心在收到资产(工程)移交证书等资料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对应付工程款部分进行明细核算,借记“其他应收款-财政局”,贷记“基建拨款”,同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贷记“应付工程款-相关施工单位”。收到财政拨入的基建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财政局”,支付工程款时,借记“应付工程款-相关施工单位”,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遗留问题的处理规则

(一)联建项目的核算。一个建设项目涉及多个建设单位的,由于历史原因,在同一计划号下的工程项目,由若干个建设单位负责建设,造成其中任何一个建设单位的投资数,都与财政对该项目总的拨款数及决算值不符。对于这类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由涉及此类工程项目的最近一个管委会授权建设单位牵头,联合以前建设单位共同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办理《资产(工程)移交证书》。核算中心在进行账务处理时,按照一、四条规定办理,涉及应付工程款挂账处理事宜,由最近一个管委会授权的建设单位负责。

(二)不同核算期工程款的核算。建设单位对同一基本建设项目在核算中心的建筑安装工程等帐面拨款数与实际决算值不符。主要是核算中心成立时,各建设单位 基建账务没有按项目投资额结转,而只结转了银行存款余额。对于这类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竣工,办妥竣工验收交接手续交付使用单位前,建设单位确认集中核算前投资额,财政局确认集中核算前的拨款额,并与核算中心核对其差额与2001年集中核算账务移交时“财政结转余额”一致。核算中心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集中核算前投资额”,“财政结转余额”,贷记“基建拨款-集中核算前拨款额”,同时,处理账务时,借记“交付使用资产”科目,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集中核算投资额”和“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集中核算前投资额”。

(三)遗留应付工程款的核算。核算中心在收到资产(工程)移交证书等材料进行账务处理时,财政拨给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款,建设单位尚未按规定全额支付施工企业的,由核算中心按项目汇总反映给财政局基建处,由基建处通知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决算手续时,马上付款;确实不具备付款条件,由建设单位确认应付工程款明细,核算中心在处理账务时,暂做挂帐处理,借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记 “应付工程款--相关施工企业”。超过3个月仍未按规定支付时,由核算中心将基本建设拨款缴回财政,缴回财政时,核算中心借记“应付工程款--相关施工企业”,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

基建投资资产的形成及移交使用单位的会计

国家近年来一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我国已进入大规模经济建设时期,国家集中财力用于建设新项目,购买新设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单位的基建项目都必须列入国家计划,同时还要把用于基建的资金转存在建设银行开户的财政基建专户存取,由当地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单位应按《国有单位基建会计制度》的要求,把这部分资金纳入基建财务管理,建立基建账簿,单独核算反映。

各级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投入不断增加,因此各单位投资购建形成的资产也越来越大,对其加强会计核算和资产转出方和资产受让方的财务管理则显得十分重要。

一,基建投资购建中资产的概念

基本建设会计游离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之外。事业单位以国家基本建设拨款和经批准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自筹资金进行固定资产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项目的基本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基本建设规程进行会计核算。在基建会计制度里,有两个资产科目,一是“交付使用资产”,二是“固定资产”。基本建设项目建成移交给使用单位,按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规定,以“交付使用财产”科目来办理移交。使用单位在验收后,应将移交的固定资产部分增加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这里要谈的就是“交付使用资产”。

1,“交付使用资产”是核算建设单位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已交付或转给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家具等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实际成本。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在建设期间自用的固定资产,也通过这个科目核算。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办妥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才能作为交付使用资产入账。

2,“固定资产”是核算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自用的各种固定资产的原价。这些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建设单位,可以自由支配使用的。它包括用基本建设购建的自 用固定资产;用留成收入购建完成的的固定资产;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盘盈的固定资产等。

二,基建投资购建中资产形成的会计处理

“交付使用资产”.交付使用资产的成本,应按下列内容计算:(1),房屋、建筑物、管道、线路等固定资产的成本;(2),动力设备和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成本;(3),运输设备及其他不需要安装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成本;(4)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成本。

已经办理交接手续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交付使用资产”,贷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等科目。实行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还应同时借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贷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交付使用资产:根据实际情况,还应设置“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明细科目。

三,基建投资购建中形成资产移交使用单位的账务处理

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和资产交接手续工作以前,必须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和“待摊投资”等科目的明细记录,计算交付使用资产的实际成本,编制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竣工决算附件,经交接双方签证后,其中一份由使用单位作为资产入账依据,另一份由建设单位作为本科目的记账依据。

1,使用基建拨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基建拨款”,贷记“交付使用资产”。

2,使用联营拨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联营拨款”,贷记“交付使用资产。

3,使用投资借款形成的交付使用资产,借记“待冲基建支出”,贷记“交付使用资产”。

4,使用多种投资的建设单位完成的交付使用资产,能分清投资来源的,分别按 上述方法进行结转;分不清来源的,按实际投资比例计算结转。

四,行政事业单位目前基建投资的分析及基建拨款和资产增加的账务处理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一般为自筹基建、拨入专款基建和借入款项基建,且大多采用发包的形式。这里着重谈的是自筹基建。

行政事业单位在安排自筹基建时,要统筹考虑自身的各项收入情况,以量入为出的原则,在保证行政事业正常发展的资金需要和收支平衡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可能来安排自筹基本建设,一般不应负债基建。但如果确需借人款项基建,也应通过“结转自筹基建”科目核算,年终转账后,可能会出现负结余,就留待以后组织收入补亏。

所谓自筹基建,就是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或拨入经费)以外资金安排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基建项目。为了核算自筹资金转存财政基建专户的情况,单位预算会计要求设置“结转自筹基建”科目。拨出基建款项时,借“结转自筹基建”贷“银行存款”。年终账务处理,借“事业结余”,贷“结转自筹基建”。基本建设工程引起的实际成本支出,不作单位支出核算,只在项目完工并交付使用时才增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工程竣工后,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借“固定资产”,贷“固定基金”。如有结余的基建款项则转回单位账户,借“银行存款”,贷“结转自筹基建”,同时,借“结转自筹基建”,贷“事业结余”。

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基建资产会计处理的一点建议

工程交付使用书 第9篇

填报时间: 2013-04-01 责任单位: 市房管局

签发单文

号:成房发〔2013〕47号

位: 生效时签发时间:2013-03-13

间: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监察支队:

2013-04-12

《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已于2013年3月12日经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局市场监管处。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2013年3月13日

成都市预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流程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商品住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有

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区(市)县房管部门应当依据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拟定的交付使用时间,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向买受人交付商品住房。

第三条 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交付时限和注意事项。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买受人真实情况和正在采取的措施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

等,并保持与买受人的信息沟通。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使用的商品房项目中,应当规范设立总平面示意图、房屋楼栋号标识、行驶方向指引及提(警)示等的标识标牌,字迹、图例应清晰,有条件的可中英文双语标注。

第五条 商品房分期交付使用的,交付工程与在建工程之间应当有明显的、有效的隔离设施,不得

合用内部道路。

第六条 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交付现场显著位置向买受人公示以下资料:

(一)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约定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

(二)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三)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

(四)商品房面积实测报告;

(五)物业服务承接查验协议;

(六)住宅质量保证书;

(七)住宅使用说明书;

(八)商品住房所有权登记中涉及的相关税、费、维修资金缴存标准;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受理处理商品房交付中投诉的相关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前款中第(三)、(六)、(七)项资料还应提供给买受人。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付商品住房时,应当按以下程序做好相应工作:

(一)核实购房人身份。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买受人交付商品住房时,应当核验买受人身份(包括多个买受人);买受人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到场的,可出具书面授权文件,授权他人或者其他组织办

理。

(二)查验房屋状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买受人现场查验房屋状况,并与买受人对房屋交接

查验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三)确认房屋建筑面积及相关费用结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买受人确认房屋建筑面积,并结算实测面积差异产生的费用。已约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办理商品住房所有权登记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约代收相关税费;买受人选择自行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强行

代收相关税费。

(四)办理房屋占有、使用的交接手续(交钥匙)。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办理完前述手续后,应当转交房屋钥匙,并签收房屋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房屋交接查验记录表、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表等资料后,完成商品住房的交付使用。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本等作为买受人查验房屋状况的前提条件。

第九条 房屋交接查验记录表中确认需要整改的问题,应当在约定时间内予以维修完成。房屋维修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立即组织买受人复验,复验结果应经买受人签字确认。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妥善处理交房过程中的矛盾纠纷,与买受人在交接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合同未约定的,涉及竣工验收、规划、环保、消防、气象、特种设备等的,可向相关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房交付使用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管部门可责令整改,并予

以其信用记减分、通报批评等处理:

(一)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商品住房交房手续;

(二)交付房屋时未经约定强制代收有关费用;

(三)交付房屋时未按本规定在交房现场公示、提供相关资料;

(四)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

第十二条 其他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可参照本规定进行。

工程交付使用书 第10篇

填报时间: 2008-03-08 责任单位: 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

成房办〔2007〕208号 市政府法制办:

现将我局于2007年12月5日制定,并已公布的《成都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暂行规定》,上报备案。

附件:1.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成房发[2007]83号)

2.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的起草说明

3.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制定《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的法律依据。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1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及其附件的通知

成房发〔2007〕83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办),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监督,保障新建住宅入住的基本生活条件,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物业管理处联系。

附件:1.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

2.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记录表(略)

3.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现场踏勘告知书(略)

4.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现场踏勘记录表(略)

5.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略)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监督,保障新建住宅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条件,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的交付使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备案工作;其它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 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不能证明符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备案部门可组织力量进行现场踏勘。

第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规划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用地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及规划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二)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土地出让合同;

(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住宅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独立公共建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四)专业单位出具的供水、供电、供气、雨污水排放、电话通讯、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配套设施验收合格证明;

(五)具有电梯设备和消防设施设备的住宅项目,须提供法定的验收合格报告;具有城市二次供水系统的项目,应出具卫生防疫部门的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六)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

(七)公安部门出具的街道门牌编号;

(八)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的住宅物业保修金金额交存证明;

(九)物业服务用房配置及使用条件的证明;

(十)《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一)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材料。

因分期建设,规划要求的公共建筑设施暂未完成的,应具有附近可供过渡使用的公共建筑设施管理单位提供的同意使用证明文件和开发建设单位按时完成配套建设的书面承诺。

规划要求的住宅区绿化建设因季节原因未能完成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按时完成绿化配套建设的书面承诺。

雨水、污水排放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纳入城乡雨水、污水排放管网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部门同意的实施计划和临时措施,以及按时完成雨水、污水接管工程的书面承诺。

第六条 备案部门应当按以下规定做好备案工作:

(一)备案部门受理时,应查验经办人在房地产信用体系中的相关记录,收到经办人提交的规定材料后,应当对报送的备案材料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核对;

(二)对开发建设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不能证明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开发建设单位进行现场踏勘。踏勘小组应由物业管理专家库中的专家、相关工作人员等组成,并对下列情况拍照存档:

(一)新建住宅主出入口;

(二)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区域整体外立面;

(三)新建住宅区划内道路、绿化、照明;

(四)新建住宅周界围墙、安防设施及分期建设与施工现场的隔离设施;

(五)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与管网镶接处;

(六)新建住宅主要配套公共设施;

(七)新建住宅的主要设备;

(八)配置的物业服务用房;

(九)配置的新建住宅区划内停车库(位);

(十)预留设置空调器外机与冷凝水排放管的位置。

现场踏勘完成后,工作人员应当作好现场踏勘记录,并由开发建设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或者经办人签章。

第七条 核对资料和现场踏勘后,对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出具《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并在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httP://)、成都物业网(httP://)等媒体上公布。对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不出具《备案证明》,并说明理由,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

《备案证明》由市房产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附属设施设备不符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有权向相应的备案部门举报。相应的备案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市房产管理部门定期对五城区(含高新区)外的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按本办法核发《备案证明》的,责令纠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

备案部门不依法出具《备案证明》,或不依法及时调查处理举报投诉的,按照《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对未按本办法办理备案手续擅自交付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开发建设单位,备案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完善备案手续;拒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予以信用记录并公布。

对于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不符合交付条件而擅自交付的,将依法按照《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与《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配套施行。附件2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的起草说明 市政府法制办:

一、我局制定《成都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备案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理由及目的

《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已把我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纳入了政府监管的范围。由于《条例》只对我市建立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监管制度作了原则上的规定,因此,为做好我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工作,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该《规定》。

二、起草过程

《规定》充分借鉴了上海市等其他城市的相关规定及先进管理经验,在书面征求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部分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及法律顾问等意见的基础上,并召开有相关方代表参加的《规定》讨论会,根据反馈意见,我们对《规定》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对文稿不断修改完善。目前已几易其稿,基本成熟。

三、主要内容

《规定》条款遵循《条例》的原则,同时对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备案的机关、备案的一般要求、备案提交的材料、备案的程序、审核的时限、备案的结果和备案后的异议投诉处理等主要环节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和细化,使《规定》具有可操作性。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3

《成都市新建住宅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办法》的法律依据 市政府法制办:

《成都市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主要有以下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1、第一条依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2、第二条依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3、第三条依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

4、第四条依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5、第五条依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十三、十四条。

6、第六条依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7、第七条依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8、第八条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九十五条。

9、第九条依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八十一条。

10、第十条依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

11、第十一条依据:《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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