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一…的意思及造句(精选8篇)
关于一…一…的意思及造句 第1篇
一、一一含义
(1)分别用在两个同类的名词前面。a)表示整个:~心~意|~生~世(人的一生)。b)表示数量极少:~针~线|~草~木|~言~行。(2)分别用在不同类的名词前面。a)用相对的名词表明前后人物的对比:~薰~莸(比喻好的和坏的有区别)。b)用相关的名词表示事物的关系:~本~利(指本钱和利息相等)。(3)分别用在同类动词的前面,表示动作是连续的:~瘸~拐|~歪~扭。(4)分别用在相对的动词前面,表示两方面的行动协调配合或两种动作交替进行:~问~答|~唱~和|~起~落|~张~驰(时而紧张,时而松弛)。(5)分别用在相反的方位词、形容词等的前面,表示相反的方位或情况:~上~下|~东~西|~长~短。
二、一一造句
1、在我想打他之前,他猛击了我一拳。
2、他用那一猛拳把她的眼眶打得发青。
3、用这种快速胶卷,照片仅用一分钟就会显影。
4、在下一章中我还要谈到这一点。
5、他们跟她谈论一件重要事情。
6、这是我在地铁花一英镑买来的。
7、谁也不怀疑他适于担任这一职务。
8、一提到那只狗,她就吓得畏畏缩缩。
9、为什么不试一试?
10、如果你能把这面旗子挂到旗杆顶部,你就可以拿这些奖品中的任何一件。
11、他作为一名学者,比我高明得多。
12、他从一开始就同情那个残疾人。
13、按照这一方案,做这工作将更有成效。
14、他把那些钻石堆成一堆,然后说那些钻石全是他的。
15、作为一名科学家,他不信耶稣。
16、他发现自己正把它作为现实中的一种尝试在思考。
17、她给我们的杂志投了一篇稿子。
18、我一坐下这件紧身衬衫就从裤子里跑到上面来了。
19、他们为孩子们安排了一场杂技表演。
20、他用了半小时匆匆写了一份演讲稿。
21、他们一听到这个好消息就非常高兴。
22、他发出一声疼痛的叫喊。
23、她朝他的脸部打了一拳。
24、他在第一轮比赛中猛击一拳就把对手打倒在地。
25、我们一吃完饭,她总是很快就收拾好餐桌。
26、那只是对这一问题的间接答复。
27、他向委员会呈交了一份报告。
28、他把所有口袋都翻了出来,但一分钱都没找到。
29、你怎么竟敢问也不问我一声就把我的那些旧信扔掉了?
30、只了解一个侧面就下结论,这和盲人摸象没什么两样。
31、只要能培一朵花,就不妨做做会朽的腐草.
32、把人生一分为二,前半生不犹豫,后半生不后悔。
关于一…一…的意思及造句 第2篇
2)我爱峰峦雄伟的华山,我爱水平如镜的西湖;我还爱秀丽无比的万窟山。但我更爱那变幻莫测的大海。
3)我的内心分激动,像波涛汹涌的大海一样。
4)傍晚,你要在海边散步,你会完全投入到大海美丽的景象中。一阵风袭来,大海像发怒了一样,泛起了波涛,海浸湿到你的裤脚时,你才会意识到。
5)大海就是一块晶莹剔透的宝石;一块孕育丰富宝藏的圣地;一幅浓淡相交的画卷。
6)在无边无际的大海上边,美丽的朝霞犹如绽开的花朵,悄悄地来到这,释放出美丽的颜色,在天空的深蓝与海水的浅蓝中镶嵌着一条朱红色的朝霞。水上碧波荡漾,好像一幅活的画,而且是非常美丽的一幅活的画。
7)仰望蓝天,远眺那无边无际的大海,分不清天涯还是海角,全然一片蓝色的世界。成群的海鸥,追逐着一浪赶着一浪的浪花,另几艘渔轮也载着勤劳的渔民正在远处撒网捕鱼。
8)小溪如一曲富有光泽和悦耳动听的歌,一直流到远远的大海里去。
9)秋天,田里的稻谷黄澄澄的,像一片片金色的海洋。天空是蓝蓝的,像一片无边无际的大海。
10)书籍是横渡时间大海的航船。弗兰西斯・培根
11)在默默里算着,八千多日子已经从我手中溜去;像针尖上一滴水滴在大海里,我的日子滴在时间的.流里,没有声音,也没有影子。
12)独立是夜幕中的一丝微光,虽然很淡,但也能冲破黑暗。独立是大海里的一块木板,虽然很小,但也能拯救生命。独立是烧杯内的一种催化剂,虽然很少,但也能改变速率。
13)母爱就像一把大伞,在急风骤雨中为儿女撑起一个温馨的港湾母爱就像一把扇子,在烈日炎炎下为儿女扇起一阵凉爽的清风母爱就像一座灯塔,在人生大海中为儿女照着一束指引的光芒。
14)海风阵阵的吹来,浪被撞击在礁石上,溅起了洁白的水花,它涌到岸边,轻轻地抚摸着细软的沙滩。海浪一层一层从远处轻盈地荡来,给沙滩勾勒出一道白色的“裙边”,使大海更加迷人。
15)我爱你大海,爱你的浩瀚无际,也爱你的美丽,更爱你的神秘感。大海你是一位宽容的母亲。大海,你的宽容大度,是我们学习的榜样。
16)友情是大海,多一滴它未必宽广,少一滴它同样浩瀚。
17)人生是短暂而渺小的,犹如暂寄在天地之间的一只小小的蜉蝣,也像茫茫大海之中的小小粟粒。
18)白首壮心驯大海,青春浩气走千山。林伯渠
19)大海就是一块天然的蓝宝石,就是一块孕育丰富资源的宝藏,就是一块文明发源的圣地。
20)澎湃的大海,巍峨的高山,绚丽的彩虹,这无一不是大自然的杰作。大自然不仅给了我们美丽的景色,更交给了我们做人的道理。大自然,真是人类的母亲,人类的老师!
用词语大海造句
1)地球像蔚蓝的大海,渺小的我们只是汇入大海的一颗水滴。
2)大海,是你,是你给我们展示出宽容的力量,是你,教我们用一颗宽容的心面对生活,是你用独特的嗓音赞颂着宽容的生活之美好。
3)勇敢,是巨浪奔腾的动力,让浩瀚的大海充满着豪迈的气息。勇敢,是擎天立地的泰山,纵横主宰着天地的浮沉。勇敢,是正义天使的身躯,坚贞不屈地守护着神圣的正义。勇敢是豪迈的,勇敢是伟大的,勇敢是神圣的。
4)我爱大海。爱大海,就让它为人生定义;爱大海,就让昨天成为过去;爱大海,就让未来迎接朝阳;爱大海,就让生活多姿多彩。
5)宽容,是人类文化传承的美德。大海因为宽容,而变得浩瀚无边;天空因为宽容,云彩绵绵而美丽动人;山峰因为宽容,汇集细土尘沙而巍峨耸立。世界因有了宽容,才有了永恒的美丽。
6)我的时间像针尖上一滴水滴在大海里,我的日子滴在时间的流里,一点声音也没有,一点影子也看不到,我不禁头涔涔而泪潸潸了。
7)我爱大海,因为它赋予我一切;我热爱大海,因为它是中华民族的象征;我热爱大海,因为它为我扬起了生命之帆!我热爱大海,更深爱中华民族!我愿成为一颗水滴,融入民族的大海。
8)读书犹如穿梭于浩瀚的大海,使人心情愉快。
9)祖国是大海,我就是大海中的一滴水;祖国是母亲,我就是母亲的一个儿女;祖国是大地,我就是大地上的一粒泥沙。
10)我看着这蔚蓝的大海,不由地哼起了歌,心情像迎着海风飞驰的帆船一样轻快。
11)江河把我们推向浩瀚的大海,曙光给我们带来明媚的早晨;亲爱的老师,您把我们引向壮丽的人生。
12)我还喜欢晚上的大海。晚上还是深蓝色的。月光照再海面上,就像给大海披上一层银沙。我漫步在沙滩上,海风轻轻的吹拂着我,注视着那微波zz的海面,听着那哗哗的海浪声,只觉得心N神诒。
13)坚韧,让沙石煎熬住大海的蹂躏,终于化作璀璨的珍珠;坚韧,让天空忍受住雨水倾盆的阴霾,终于看见那一道彩虹;坚韧,让泉水忘记流进山谷崎岖的历程,终于汇入蔚蓝无垠的大海。
14)一滴水,只有溶入大海,才能永不消逝;一粒沙,只有投入大地,才能聚集力量。一个人只有依托集体,才能实现价值。
15)书是大海,他给我带来了遨游的快乐;书是梯子,他给我带来了攀登的路径。
16)亲近大海,领悟海,体会到了海的心声,海自然与你共鸣,无须刻意强求,也无须费力搜寻,海,始终都会以潮声与你相亲,以其海色伴你舒适!
17)“大海”听说是一个蓝色的天堂;“大海”听说是圣洁的教堂;“大海”听说是海鲜的母亲;“大海”听说是我的向往。
18)望着大海,我沉浸在感悟它的恢弘,宽阔中;也沉浸在海在磨损岁月痕迹的感叹中!当我们的生命注入海的宽宏博大时,心中的向往的是充满生命活力勃勃生机,海的精深博大,海的气势磅礴令人流连往返。
19)渐渐的退潮了,大海恢复了平静,在夕阳的照耀下海面那么柔和,海面给人那么恬静,归航的轮船破水前行,白色的海鸥在盘旋,行人也渐渐的离去
20)大海一望无垠,就是乎永远游不到尽头一样;大海湛蓝湛蓝,就是乎一位生气的老师脸色发青。
21)别想一下造出大海,必须先由小河川开始。
22)冬天,是那么的静。寒冷使爱跳爱叫的小河失去了潺潺的流水声,使奔腾的江河静寂下来,使无边无际的大海平静下去,让它们休息一下。
23)真正的个人主义在于把你自己这块材料铸造成个东西。有时候,我觉得这个世界就好像大海上翻了船,最要紧的是救出我自己。救国需从救出你自己开始。胡适
24)母爱是一缕阳光,让你的心灵即使在寒冷的冬天也能感到温暖如春;母爱是一泓清泉,让你的情感即使蒙上岁月的风尘依然纯洁明净;母爱是一座山峰,让你的身心即使承受风霜雨雪也沉着坚定;母爱是一片大海,让你的灵魂即使遇到电闪雷鸣依然仁厚宽容。
25)雨后那迷人的景色,让人不禁陶醉其中。看着那婷婷玉立的花朵,如刚出沐的美人;那一片绿绿的草坪,如波澜的大海;那耸立在两边的大树,如忠诚的捍卫者守卫着自己的家园。
26)不要让追求之舟停泊在幻想的港湾,而应扬起奋斗的风帆,驶向现实生活的大海。
27)也许:也许你无法拥有深邃的蓝天,但是你可以做飘逸的白云;也许你无法拥有浩瀚的大海,但是你可以做清幽的小溪,也许你无法拥有辽阔的草原,但是你可以做执着的绿洲。只要你满怀信心,你就会感受到生命的意义。
28)雾很飘渺。在雾中找到方向的才是世上的强者。在道路上奋勇前进的才是勇者。人生犹如在大海中奋勇搏击。冲出心灵的绳索,就会到达生机勃勃的彼岸。
29)这些蚕宝宝已有笔芯般粗,真的全部都昂着头,一动不动地在做美梦呢。它们零零散散地睡在绿莹莹的桑叶上,像一艘艘帆船行驶在碧蓝的大海上,清清爽爽,令人心旷神怡。多么可爱的小东西啊!
关于一…一…的意思及造句 第3篇
关键词:四合一机组,稀硝酸,改进措施
四合一机组是生产稀硝酸的主要设备, 主要有尾气少、离心压缩机、汽轮机等组成, 控制与缆索保护非常麻烦, 一旦一个设备出现问题, 将会影响稀硝酸的生产, 文章主要研究四合一机组稀硝酸的生产设计及应用。
1 四合一机组稀硝酸生产特点
在稀硝酸的生产工艺中, 四合一机组是主要的设备, 生产工艺流程为:空气汽轮机雅座空气 (0.2~0.5Mpa) 与氨气混合生产氧氮化合物, 生产的化合物在经过冷却后进入到氧化氮压缩机中, 经过压缩 (0.7~1.515MPa) 进入到吸收塔中, 与水生成硝酸, 此时在生成的硝酸中含有亚硝酸, 这些生成的物质经过漂白塔后生成浓度为60%的稀硝酸。从塔顶出来的尾气经过空气冷却器在其进入循环中。
在生产中空气压缩的程度满足氧化氨的需求, 下游的按砌体压缩满足被吸收的要求, 在工艺过程中, 四合一机组是关键的部分, 采用这种方式生产稀硝酸, 无需采用外部供给蒸汽, 技术含量高, 具有很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四合一机组中空压机的设计调节范围宽, 效率高, 氧化氮压缩机采用了离心式结构, 能够极大的提高机组效率, 汽轮机目前常采用冷凝式汽轮机, 适合硝酸工艺操作。
2 运行出现的问题
四合一机组在运行中, 时常出现以下几种问题。氧化氮压缩机轴振动值过大的问题, 当前在四合一机组的运行中, 轴振动值很大, 能够达到40μm左右, 但是临界值的设置仅仅在62μm, 可以看出严重超标, 在额定转速下振动值过高, 严重影响系统运行的安全性, 因此在运行中必须采取平衡实验。
四合一机组在运行中油冷却器换热面积过小, 在温度较高的环境下, 两台换热器同时工作, 油温一般都会远远超过46℃, 因此不满足设计要求, 需要做出改进。针对这个问题, 可以先考虑循环水应用状况, 若是没有异常, 就需要检查上下水循环过程中的温度差异。
存在尾透做功较差, 目前采用四合一机组在在使用中系统尾透出口温度非常高, 甚至能够达到150℃, 进气温度会达到360℃, 而在设计中要求系统规定温度紧紧为110℃, 因此在系统的运行中存在不能完全转化或者吸收的能量, 造成严重的浪费问题。汽轮机假真空问题, 当前四合一机组在运行中汽轮机真空度一般为14KPa, 并且这个真空度很难以再进行提高, 主题要是因为真空系统微漏现象。喘振问题是大型旋转设备所共有的问题, 在四合一机组运行中, 造成喘振问题的原因有很多如仪表的使用、氧化氮压缩机等。
3 改进措施
针对以上几点问题, 文章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
四合一机组出现亚转速运行, 技术人员针对机组的使用情况适当的进行系统调试, 其工作转速设定在10500r/m, 这个工艺参数能够最大最大限度的减少尾气的排放, 也能提高系统的运行效率, 保证蒸汽平衡。针对真空系统微漏现象在改进中可以检查相应的正压查漏, 进一步降低汽轮机蒸汽消耗量, 以此来提高真空度。
将目前生产系统所具有的低压蒸汽设备用浓硝酸生产设备的正气设备替换, 浓硝酸设备在运行中, 蒸发器以及加热器都会产生大量压力在0.2~0.3MPa之间的蒸汽尾气, 这些汽体采用水处理热水箱来收集, 加热软水, 加热后的软水经过热水泵输送到锅炉房, 充分利用资源, 避免蒸汽热量的损耗。另外在蒸汽尾气管道中设置蒸汽膨胀槽, 使膨胀压力保持在0.2MPa, 有效处理所产生的热水。
适当调整开车程序, 降低开车时蒸汽和氨的消耗量, 在生产稀硝酸的过程中, 先调节氧化炉风量, 完全吸收后再调节氨空比配置点火, 在实际的操作中可以进行一定的修稿, 提高机组的运行转速, 把吸收塔压差提高至45k Pa, 减少系统运行时间, 避免系统出现不良影响。
在工艺停车作用减少机组停车用蒸汽的使用, 如在四合一机组的使用中, 汽轮机可以采用一台35吨锅炉提供蒸汽, 同时蒸汽能够做到自给自足, 就能保证工艺系统和机组安全有效的运行, 将能采用低压蒸汽设备来替代锅炉房的减压减温设备, 向浓硝设备供给。在实际的运行中一般双加压法稀硝酸生产设备发生任何故障, 就会导致生产工艺的停止, 延时生产3min, 在这段时间内, 锅炉是不能够继续为机组提供蒸汽的, 主要是因为中压蒸汽管道在使用中要求先进行预热, 避免在汽轮机中进入带水的中压蒸汽, 导致汽轮机叶片的损坏, 在运行中可以在中压蒸汽总阀靠近安装一个小口径蒸汽减压设备来避免这种问题的存在, 提高设备使用寿命。
针对出现的喘振问题,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具体的改进措施, 若是以便出现喘振, 需要立刻退出工作状态, 切断进气阀, 根据具体情况设置喘振控制联锁逻辑等, 这个设计能够保证压缩机等仪器的喘振能够通过仪表的监测观察出来, 精度高。成本低, 针对氧化氮压缩机出现的喘振问题, 可以先停车, 检查DCS后, 在进入停车程序。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 文章先分析了四合一机组稀硝酸生产特点, 进而分析运行中常出现的问题以及解决的措施。四合一机组在运行中不时出现的压缩机喘振可以说是一种危害最大的情况, 严重缩短风机寿命, 对机组的运行造成严重影响, 除了以上集中改进措施之外, 还需要在生产中不但研究施工工艺, 减少故障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李海军, 邢旺, 李贞, 等.硝酸四合一机组喘振控制的应用研究[J].仪表技术, 2014, 4:22-24.
[2]张立军, 李印昌, 姚建泽, 等.100kt/a双加压稀硝酸装置建设投产总结[C].全国中氮情报协作组第31次技术交流会论文集, 2012:256-260.
关于一…一…的意思及造句 第4篇
“雙十一”促销战的现状
2009年的11月11日,阿里巴巴联合多个品牌展开了全天5折的线上促销活动,由此正式拉开了“双十一”购物节的序幕,此次活动的总成交额约为5000万元左右;2010年,淘宝举办了“双十一”5折促销活动,本次活动的单日成交额约为9.36亿人民币,较之2009年翻了数倍;2011年,多家电商都纷纷在“双十一”亮相,如国美、苏宁、京东等等,该年天猫“双十一”的销售额达到了33.6亿元;2012年的“双十一”夭猫开通了支付宝,销售额一举突破百亿,达到191亿元;2013年达到350亿元;2014年达到571亿元;2016年的11月11日6时54分53秒,天猫“双十一”的交易额就超过了571亿元,截止到当日的24时,全天交易总额约为1207亿元,其中无线交易所占的比例约为81.87%,覆盖了200多个国家和地区,2016年“双十一”首单仅在13分钟便签收,该年的“双十一”购物节再次刷新了多项记录。
“双十一”促销战存在的问题
电商诚信度降低。“双十一”期间,电商存在不诚信的促销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部分电商虽参加半价活动,但是却将商品原价大幅度上调,而后再进行打折促销,以虚假打折的方式欺骗消费者;电商用库存次品滥竽充数,导致商品质量降低;电商很少让新货参加促销战,只是将老旧的库存商品作为重点促销商品;电商因出货量较大、人力配备有限,经常会出现客服回复速度慢、配货出货错乱等情况。
物流配送滞后严重。从“双十一”这几年的总体情况上看,物流是问题较为突出的一个方面,由于大多数物流公司在硬件设施的配置上全都是按照平时的业务标准,而“双十一”当天业务量会激增,大量的货物使很多物流公司难以负荷,严重的甚至出现了整个物流瘫痪的情况。有的物流公司因为无法承担大批货物的运送,在“双十一”当天停止揽收邮件,致使很多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不能正常发货,有些商品的收货日期延长至15天以上,如此之长的收货期造成部分消费者的不满,影响了客户满意度和消费者的购物热情。
配套环节压力过大。2016年“双十一”促销战全天,支付宝共完成支付总笔数10.5亿笔,这对支付平台的系统运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在交易高峰期,仍然有大批消费者无法完成快速付款,等待时间较长,支付平台跳转缓慢,付款延迟问题较为严重,降低了消费者的消费体验。同时,由于促销战的销售量过于庞大,这也给商品的售后服务带来了问题,电商无瑕应对短时间内的大量消费者要求的售后服务,导致售后服务成为促销战中最为薄弱的环节之一。
“双十一”促销战的发展策略
提高电商服务品质。为避免“双十一”期间出现电商不诚信经营行为,电商平台应加强自身管理,规范各环节运作,提高产品与服务品质,减少促销战中产生的交易纠纷。电商企业应采取品牌营销策略,不断创新营销方式,避免陷入同质化的低价竞争困境。政府部门应制订网购的相关规定,对虚拟商品交易、电商准入门槛、消费者维权等方面进行规范,为“双十一”促销战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构建高效的物流服务体系。为满足“双十一”促销战对物流配送提出的高要求,应建立起更加安全、快速、高效的物流服务体系,形成多样化的物流模式,避免出现物流配送滞后。电商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自建物流、物流联盟、第三方物流以及云物流模式,确保物流服务能够妥善应对“双十一”促销战的短期大量交易需求。同时,电商要与快递公司建立起深度合作关系,要求快递公司制定应急预案,并在人力、车辆、中转场等方面增加投入力度,进一步完善自动分拣系统,提升物流运作效率。此外,电商要与快递公司实现信息共享,使快递公司及时了解电商的订单、备货情况,以便快递公司采取有效应对措施,缓解爆仓压力。
建立协同管理机制。虽然“双十一”作为购物节的时间并不是很长,只有短短几年,但由此所引发的促销战却给广大电商企业敲响了警钟,如何在最短的时间内消化掉数以万计的交易量是摆在每个电商企业眼前的问题,鉴于此,电商企业应当对内外部的各种资源进行整合,并建立起一套相对完善的协同管理机制,以此来应对“双十一”促销战。首先,供货商应按照平台的订单数量进行生产备货,以此来减少爆仓出现的可能性。而平台上的商家则应当将货品售前和售中的营销推广作为重点内容,通过各方面资料的收集,了解购物者的实际需求,并将整理后的数据传给供货商。其次,平台上的商家还要肩负起售后服务的重任,避免售后无人负责的情况发生,通过对各个节点的协同管理,能够使各方的责权利得到约束,从而在“双十一”促销战中实现共赢的局面。
创新促销战运作模式。在我国,传统的商业模式仍然是大部分企业以塑造品牌形象为主要途径,而电商为传统经济提供了便利的服务,为此,可以通过两者的互动与融合,对“双十一”促销战的运作模式进行创新。首先,应加快推进线上线下融合互动的模式,电商可将其新品在网上进行预售,并将获得消费者认可与好评的商品在线下开展订货会,企业则可从线下产品的研发设计入手,与线上销售进行配合,形成两大渠道协同合作的局面。其次,可采取商品预售的方式,如在“双十一”前期,让消费者对商品进行浏览,并预交一部分定金,形成初步订单,随后商家据此进行生产销售,由此可使销售与物流等环节的配合更加密切。再次,可推广专属定制会场,为消费者提供个性化的购物体验,根据参与用户的数量,制定灵活的促销方案,确保消费者的能够畅快地购买到所需的商品。
家当一词的意思和造句 第5篇
词目:家当
拼音:jiā dàng
解释:1、家庭的全部财产,家中的物品;2、在一定的语言环境里,还指一个人所拥有的所有东西,一般指物质类.
家当的造句
1) 为了我们,他们携带很少的家当,远渡重洋,追寻新生活.
2) 这里歇后语的“挑眼”,在北方人来说是给人家当面难看,就是找人家的小毛病小错漏,藉此去奚落嘲笑人家。
3) 他给那些请不起职业模特的青年画家当模特挣点小钱。
4) 但是经济学家当中对政府在私人部门对商品和服务需求低迷不振的时候,是否应当削减政府开支以减少赤字的做法,存在不同意见。
5) 在里根青少年时期,他数次利用暑假在一家当地的海滩打短工,做一名救生员,七年时间里先后挽救了多达条生命。
6) 由于鲑鱼和胡瓜鱼这些濒危物种受到威胁,国家当局已经要求消减从该三角洲往外输水的量。
7) 这里有一些一家当地的网店给我分享的销售数据,包含了总的交易量和邮编地址,让我们据此做些深入分析。
8) 在与新的拥有者和一些养牛农民的合作下,活牛和肉牛胴体分级制被引入了一家当地公司即乌干达肉品业在坎帕拉拥有的屠宰场。
9) 他们拥有大量的奴隶,以坐褥用来和其他氏族相易家当的交兵装备。
10) 在学校里或者是一家当地的企业中找到一份兼职是非常理想的,特别是能够找到一份与你的专业对口的兼职。
11) 普雷斯顿博士说:“美国在预防医学领域有一项卓著成就,从年起,美国的人均香烟消费在发达国家当中降幅最大。”。
12) 他指出,这种论调是一种“假象”。他举例说,奥林匹克运动史上获得金牌数目首屈一指的国家当属东德,但东德已不复存在。
13) 相片情人节,你说:没情人把老婆当情人。老婆说:没情人把你当情人。我说:没情人只好把大家当情人。大家说:没情人谁信。祝情人节快乐。
14) 许多人把互联网企业家当作拒绝长大,依靠妈妈拿餐匙来喂的小宝宝。
15) 一家当地外烩公司将负责婚宴食物,同时当地的高中生及大专学生也被雇用,协助服务婚宴。
16) 作为舒兹伯利一位退休工程师,布莱恩上周看到了这张明信片照片,当时正作为怀旧文章报道出现在一家当地报纸上。
17) 一辆小型货车的司机驾车撞进了一家当地电视台玻璃幕墙隔成的直播间,从而打断了直播间内正在直播的电视新闻节目。有消息人士说,这名驾车肇事者在星期一已经被以危险驾驶的指控起诉。
18) 西方国家当然不想卡扎菲大振军威粉碎叛军的叛乱。
19) 生活像一场旅行,重要的不是目的地,而是沿途的风景和看风景的心情。愿你把工作当旅行,把回家当风景,永远都有看风景的好心情。
20) 是的,钟点工而已.两年前我给一个美国人家当司机.
家当的造句示例
1) 我的家当起初很小,小孩子总是不可能占有更多物质,但在我当时心目中,那些假珠宝漂亮的木头铅笔乱坳造型的橡皮就是富可敌国,不可一世的。
2) 作家当然必须挣钱才能生活,写作,但是他决不应该为了挣钱而生活,写作。马克思
3) 毛毛雨湿透衣裳,杯杯洒喝垮家当。
4) 你愿不愿意带我回家当你的生活必需品?
5) 当一个人的惟一家当是自己的头脑和舌头时,他在决定张嘴说话之前必须想得很周到。保罗奥斯特
6) 出门走路看风向,穿衣吃饭量家当。
7) 李娜没有完成她的音乐事业,半路出家当了尼姑。
8) 告诉你,我祖母当年给人家当佣人就是为了我们不会再沦落到那地步。但现在瞧瞧你,校园毕业出来的新鲜人居然自告奋勇给人当保姆。
9) 与其窝在心里生闷气,不如大家当面把问题讲清楚,来个一了百了的解决办法。
10) 你或许还能找到一家当地公司愿意赞助你小试牛刀呢。
11) 为什么我们把世界上最强大最富有创新能力的国家当作一个失败的国家,它只是根据常识提出一个极度无力的建议我们就为其欢欣鼓舞了?
12) 奥运代表队传回捷报,大家当然会如此兴高采烈,喜气洋洋了。
13) 最直销奖:你愿不愿意带我回家当你的生活必需品?
14) 这个厂子是靠大家当年白手起家发展起来的。
15) 最富有创新能力的国家当作一个失败的国家,它只是根据常识提出一个极度无力的建议我们就为其欢欣鼓舞了?
16) 在批评布什总统的美国漫画家当中,很难找到比泰德?拉尔更咬牙切齿的了。
17) 小明很自高自大,从不把大家当好朋友。
18) 不管在什么国家当中,良好的教育犹如春风化雨,任何学校都应该重视学生的培育。
19) 每一个当爷爷的,曾经都给人家当过孙子!
20) 冬天的太阳,对上海格外偏爱,照得人心头暖烘烘的,照开了人们脸上的笑容。上班族们哼着轻快的歌,高兴地去工作;老人们乐呵呵地坐在院子里唠叨家常的,整理老家当的
21) 我不知道他是否像其他的老师一样,为学生熬夜批改作业,我也不知道他是否把自己的家当作了第二工作室,但我可以肯定他爱他的学生们,他为他的学生们全心全意的付出了。
22) 生活变成了算术,不断加呀,乘呀,算来算去,算了又算,数学和数目没完没了,像一个大漩涡。这个大漩涡把人的最后一点家当也都席卷而去,吸入那永远填不满的无底深渊茨威格
23) 一市人贫甚,朝不谋夕。偶一日拾得一鸡卵,喜而告其妻曰:“我有家当矣。”。
24) 我会一直奔跑,一直奔跑,直到世界的尽头,也要一直奔跑。带上我所有的家当:勇敢坚持隐忍,以及耐得住寂寞的心。
25) 最新一个粉墨登场的变革者似乎是虚拟货币,而在这一领域,最大的玩家当然非比特币莫属。
26) 辛家大女儿思懿,生了个大胖儿子,总算辛家又有了点喜事,可是女婿刘有财无能又贪财,挑唆思懿整天跟家里要钱,思懿更是自私好逸恶劳,把娘家当了提款机。
27) 他追讨国库欠款,逼得老臣上吊,皇子王爷到前门大街变卖家当,令满朝官员惶惶不可终日。
28) 西方重视语言,重视语法。中国人不重视,觉得语言之前的东西像内心的体验感觉情感最重要,那些东西是不可言说的。西方哲学家当然也有这种倾向,认为不可言说的东西是很重要的,但他们毕竟把可以言说的东西规范化了。
29) 从他们断断续续的争吵中,一个农村家庭的影子渐渐在我面前清晰起来:女人岁,有两个孩子,女儿去年刚考上大学,儿子念高一;十二亩地六头猪一头牛,是他们全部的家当。
愧疚一词的意思和造句 第6篇
词目:愧疚
拼音:kuì jiù
词性:形容词
近义词:内疚 惭愧
基本解释:感觉对不起他人,很歉疚;很惭愧。
用愧疚造句
1) 是我的不对,让友情变了味;是我的过错,让友情裂了缝。什么样的语言也表达不了我此刻的懊悔与愧疚,只想请你原谅我,好吗?
2) 清初大多数贰臣文人无论是诗文中,还是政治活动、生活方式上都表现出愧疚自赎心态。
3) 一个电话,想了好久没有打;一声妈妈,念了好久没回家;一脸歉意,愧疚好久没表达;一个借口,说了好久没回家。又到母亲节,多几个电话,多几次回家!
4) 你们之间拉扯的感情,剔去感激和愧疚,剔去习惯后不愿变动的懒惰,剔去生存上的直接依赖,剔去朋友们的祝福和唏嘘。剩下的那一颗核,才是爱情。有多少,你心知。独木舟
5) 在愧疚激起的爱恨交加的情感下,他奸污了她.
6) 故宫博物院展览部主任,马继革,告诉记者说,他对失窃案感到非常愧疚和抱歉。
7) 定格素淡的懵懂童年,模糊父亲的年轻容颜。发黄的相册记载谆谆督导,细细的皱纹藏满沧桑故事。让我的短信,在父亲节串起你的愧疚,接力传递祝父亲平安。
8) 如果说有把小刀是我们用来割自己的刀,愧疚就是小刀的刀柄,爱则往往是刀刃;但让刀永远保持锐利的是忧心,最终让我们大部分人吃不消的是忧心.格里高利大卫罗伯兹
9) 每年这个时候我就会心生愧疚,总是不能陪在您身边,度过这个特殊的节日,只好用小小的短信,把祝福传递。老爸,父亲节快乐!
10) 我什么都不在乎了,文扬,卓蓝,弟弟,秦朗,什么自尊,什么骨气,什么仇恨,什么愧疚我都已经,不想再管了。我最宝贵的这个男人,他都变成这样,我还有什么别的不能不要的?还有什么,会比守著他更重要?蓝淋
11) 这个赫特人对绑架自己侄孙的想法毫无愧疚。
12) 是我不对,是我有罪,是我让友情变了味;是我的错,是我的过,是我把坏事做。什么样的语言也表达不了我的懊悔和愧疚,只想请你原谅我,好吗?
13) 我们常说“我没事”,其实如果内心真正的没事,就能肆无忌惮、旁若无人地说说出来。也许内心仍有愧疚,还未放下,所以才一直藏在心里,不能见人。刘同
14) 她所要的并不是我的臂膀,而是某个人的。她所要的也不是我的体温,而是某个人的。我觉着有些愧疚,为什么自己要是自己。村上春树
15) 一个电话思念许久,一声妈妈静默许久,一阵叮嘱亲切许久,一脸歉意愧疚许久,一个借口说了许久。又到母亲节,多给母亲打几次电话,多回几次家!
16) 千万不要因为自己的高标准而对对方产生愧疚,如果对方真的要成为你生命中的某个部分的话,他也一定会努力达到你的标准的。说到底,所有的理由还是不适合,本不是你生命中的那个人,就不要因此而让自己困扰了。刘同
17) 一个男人的愧疚能让他对一个女人日思夜想念念不忘。孩子帮
18) “我走了。”夏候聆的吻缓缓游到她的颈边,“我这一生从未对人有过愧疚,七七,你是第一个。若有来生,但愿你不会再遇见我。”,七七、七七,这是他第一次叫她的名字。如果囧
19) 再华丽的语言也纠正不了我的过错,再诚挚的道歉也表达不了我的愧疚。我只希望,你能看在多年友情的份上,原谅我。
20) 同时,也只有我明白妈妈多日来的愧疚,这不仅仅是失去胞妹的悲痛。
愧疚的正确造句
1) 愿愧疚充斥我的生活,令我的灵魂充满进去的动力,我会在这鼓舞的号角当中,不断努力,去争取自己的胜利果实,去品尝它的每一滴甘露。
2) 愧疚,可以让我们对家人多一份孝顺,少一份叛逆;愧疚,可以让我们对朋友多一份忠诚,少一份虚伪;愧疚。
3) 父母的爱,令我难以报答,而老师的期望,则又是一道愧疚的伤疤。
4) 生活,虽会有愧疚,但也不乏奋斗,我们要将愧疚化作力量,积极进取,去摘下属于自己成功的硕果。
5) 谋生型父母不能因外出打工而对孩子有愧疚感,更不能因愧疚而迁就孩子的胡闹。
6) 于是,为了满足我愧疚的良心和找到真凭实据来支持我的指控,我去了附近的一个公园,想找一些有关吉塔无数风流韵事的具体证据。
7) 一直都不停的忙碌着,疏忽了对他的关心,内心有点愧疚,所以这次见到的他的时候我一定倍感亲切。
8) 人的罪恶感和愧疚之感,也是会一点一点逐渐消失和适应的。不该做的事情做的次数多了,慢慢也会变成应该。
9) 所以我和其他人在一起,一笑都觉得愧疚,所以我和别人并肩行走,牵手都觉得沉重,我要怎样,剪断丝线,再不作茧自缚。
10) 不知是出于对人力车业影响的愧疚,还是忍辱负重的权宜之计,电车与公共汽车业者平常小心谨慎,尽力避免与人力车的任何冲突。
11) 据报道,妻子为此心存愧疚,坦白了一切,但没能说服丈夫回心转意。
12) 如果把我内心的愧疚真说出来,怕你觉得我没出息,可是不说出来,自己又觉得自己没出息。
13) 你没有留下来的义务,把你卷进来我感到很愧疚,我还存有奢望,所以才对他有那样的请求。
14) 内不愧心,外不负俗。出自:三国魏嵇康《卜疑集》对己无所愧疚,对外不违时尚。嵇康
15) 让心灵变成万道霞光,穿越时空遂道,寻觅不经意间遗失的岁月;却无法重拾母亲给予我们的斑斑驳驳撒落一地而被你我忽略的珠串。那是爱的点滴,让你我,无法释怀,愧疚而失落。
16) 人生,像是一片墨色的夜空,不时地会有流星在不经意时,一刹那间悄然滑过,留下一道愧疚的伤疤,随着时光的渐远慢慢淡漠,但却无法愈合,永远是哪莫深刻。
17) 忏悔是发自人内心最深处的一种情感,它会使人的心灵得到升华,它会让人认识到最真实的自己。而愧疚则是忏悔后的一种结果。它既是一种悔悟,更是一次心灵的洗礼。
18) 我不能放弃,也无法放弃,因为所有人的给予,虽会使我愧疚,但也是鞭策我不断地向上攀爬,才能对得起这些沉甸甸的托付。
19) 再深厚的爱,都经不起人家的碎碎念。一句“谢谢你,我爱你!”胜过为了饰愧疚之心而碎碎念出的千言万语。
20) 人最宝贵的是生命,生命属于人只有一次。人的一生应当这样度过:当他回首往事时,不会因为碌碌无为,虚度年华而悔恨,也不会因为为人卑劣,生活庸俗而愧疚。奥斯特洛夫斯基
21) 女人,真的是一种很健忘的动物。有的是确实心狠,有的是为了安慰愧疚的心。当一个女人忘了你的时候,通常你想她想的更厉害。那只能说她不爱你,而你的爱,最伤害的只是你自己。
22) 一声妈妈静默许久,一个电话思念许久,一阵叮嘱亲切许久,一脸谦意愧疚许久,一个借口说了许久。又到母亲节,多给母亲打几次电话,多回几次家!
23) 毛主席对我的信任和考虑都很深远,我是知道的。但我总觉得,接受了上将军衔,我的余生将会不安和愧疚。
24) 朋友是那么一批人,是你不容易忘掉的人,是你痛苦的时候第一个想到的人,是给你帮助不需要说谢谢的人,是惊扰之后不用心怀愧疚的人,是你走麦城不对你另眼相看的人,是你步步高升对你的称呼从来不改变的人。
25) 似乎每个人都觉得正义与伟大离他们很遥远,而且这些人不但因为麻木而愧疚,却喜欢用一种自以为是智者的姿态谩骂高尚,这个世界好像开始喜欢标准自我为真小人,嘲笑卫道,却极尽能力的炫耀自己的浅显。
26) 爱是世界上最纯粹的东西,它容不得半点杂质,包括怜悯,愧疚,强作欢颜以及其他。
27) 目前虽然已有先进的蒸馏设备,但取得玫瑰精油的过程还是相当耗时费工。我脑子不禁有些愧疚地想着,小小一瓶玫瑰精油,究竟蕴藏着多少盛夏的玫瑰香魂与农妇的汗水。
28) 因学校学费催缴机制的不完普,使得学生在拖欠学费上不以为然,没有及时地警醒欠费学生的愧疚心理,没有及时的鞭策措施,学生可能会迟延缴费,产生能拖便拖的想法。
29) 黄奕、莫文蔚等主演的电影,讲述的是古天乐所饰演的司机意外撞死了黄奕的丈夫,出于愧疚,古天乐想尽办法希望可以对黄奕有所照顾,而黄奕选择的却是一路的躲避。整个过程中,两个人的感情也发生了细微的变化。
关于词语憧憬的意思及造句 第7篇
向往。 茅盾 《创造》二:“ 君实 在二十岁时,满脑子装着未来生活的憧憬。” 魏巍 《东方》第六部第四章:“悲苦的回忆与幸福的憧憬交织在一起,真是苦辣酸甜一齐兜上心头。”
二、憧憬近义词
遐想 [ xiá xiǎng ]
仰慕 [ yǎng mù ]
景仰 [ jǐng yǎng ]
三、憧憬造句
1、一觉醒来,开始憧憬爱情,而爱情刚好做了场诡异的梦。
2、没有希望,生活不会有光明;没有希望,未来不会有憧憬;没有希望,人生不会有色彩。
3、回味回不去的昨天,珍惜即将流逝的今天,憧憬朦胧美好的昨天。
4、青春是大踏步前进的脚印,上面刻满着对未来的憧憬和无畏。
5、节日的鞭炮,带给人们喜庆的气氛,带给人们新的憧憬和希望!
6、昨天很重要,它构建了我们的记忆;明天很重要,它让我们有了憧憬和梦想。
7、成熟的第一个标志,就是学会减少幻想却保留希望,善待眼下仍憧憬未来。
8、天上的云像一只只洁白的小绵羊大雪像仙女洒下的花瓣,带给人们美好的憧憬。
9、这样的探险我自孩提时就憧憬向往不已的。
10、为眼下的生活购物,不要为憧憬的生活购物。
11、人不是十全十美的,却憧憬完美的爱。
12、未知的明天,充满了,但我不敢有过分的憧憬。
13、我知道。我只是憧憬一下。也没什么损害。
14、其实我一直都很憧憬惊涛骇浪的大海,能够给我带来奋斗的冲击。
15、你的明天充满光明正如你今天的憧憬。
16、没错,我满怀信心憧憬美好的未来。
17、但娜佳的心里满怀憧憬。
18、每个人都憧憬着终有一天能够到达理想乡。
19、蓝天憧憬着白云,希望她能永远的为他停留。
20、长期目标可能与我们对未来的憧憬有关。
21、他支头憧憬着,不知道十年后能不能买得起房子。
22、我的同桌很有想像力,他一直憧憬着未来的世界很美好。
23、因为他憧憬未来能过上好日子,所以他读书非常勤奋。
24、每个明天变得满怀希望的憧憬。
25、因为我的心中怀有美丽的憧憬,所以面对困难我从不气馁。
26、乔治被自己所憧憬的一切弄得坐在那心迷意醉。
27、小时候我憧憬那毫无瑕疵的恋情。
28、我憧憬着开学,我憧憬着领奖,我憧憬的一天来到了。
29、他们可能正幸福地憧憬着未来的岁月。
30、记得小学一年级开学那天我怀着对学校的憧憬踏进校园。
31、我已经27岁了我没有钱,我也没有了憧憬了。
32、他已经在憧憬继承遗产了。
33、活在当下,别在怀念过去或者憧憬未来中浪费掉你现在的生活。
34、春天就像活泼的儿童,憧憬渴望。
35、但在憧憬之前,还是小心为妙。
36、人们会产生种.种憧憬,但是种.种挫折也会随之而来。
37、我在夜晚看着天空,憧憬着以后的生活。
38、我的心中一直充满着对未来的憧憬,因此我也一直努力着。
39、大家在兴奋之余,就是憧憬着将来美好的生活。
40、她一直在憧憬未来的美好生活。
41、对未来我们总是既畏惧又企盼,既拒斥又憧憬。
42、这一代的革命青年,充满着幻想,憧憬着美好的未来。
43、同学们对未来报着美好的憧憬之心。
44、骄阳似火的六月,湮灭不了我们对未来的憧憬。
45、当你还单身的时候,找到并践行你对生活的憧憬和目标。
46、幸福来源于对爱情的憧憬,痛苦来源于对爱情的追求。
47、我们憧憬着幸福美好的明天。
48、圆滑就是能让人满怀憧憬的走向地狱。
49、定期列车服务仍然是一个遥远的憧憬。
50、往往现实总是跟憧憬的不太一样。
51、祖国事我们心心憧憬的处所。
52、长大后现实冲淡了儿时的所有憧憬,也冲淡了自己的幼稚与天真。
53、有一句话你最好记住,憧憬是距离理解最远的距离埃。
54、梦幻的蓝色海洋有星星陪伴,孩子的想象和憧憬在这里自由地翱翔。
55、青春期都过了,没那个心思憧憬白雪公主黑马王子。
56、我也曾经憧憬过,后来没结果。我也曾经做梦过,后来更寂寞。
57、憧憬感恩的心,探索感恩的路。
58、他憧憬很久的一件事,终于要实现了,可是他却高兴不起来。
59、纷繁复杂的大千世界,光怪陆离,却伴随着无限的遐想和憧憬。
60、老是奇怪的梦梦到多少我所憧憬着的。
61、当你憧憬着做并不像工作的事情时,你便可以如鱼得水了。
62、没有哪一种改革不是早在几个世纪以前就有伟大的心灵憧憬过的。
63、儿时的同学是一起打闹的伙伴,是一起憧憬未来的傻瓜。
64、无产阶级憧憬的是共产主义社会,而没落阶级向往的是就生活社会。
65、通常,他的神色仿佛在憧憬着什么,显得那么生机勃勃,兴味盎然。
关于一…一…的意思及造句 第8篇
1.1《意见》制定的背景
一是为进一步统一认识。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内非法集资活动多发,但相关法律规定分散且不够明确、具体,政策及法律界限不易把握。为此,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非法集资犯罪的定义、构成、表现形式等做了全面、详尽的解释,成为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最为重要的指导文件。同时,2010年以来,在多种因素共同作用下,国内非法集资活动的资金链大量断裂,案件集中爆发。面对这种严峻形势,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坚决防止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同时也要求依法准确甄别、妥善处理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问题,支持企业发展,维护金融创新。因此,能否准确理解和适用《解释》、妥善把握非法集资犯罪定性、查处和处置的原则、措施及范围,显得尤为重要。但由于实际情况复杂多变,不同地方和部门对《解释》条文中“公开宣传”、“社会公众”、“非法占有”等关键用语的理解不同,导致一些案件的处理出现了不同结果,公众对合法与非法的认识也出现了迷茫和混乱。因此,在《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争议,是依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的必需之举。
二是为提高案件查处工作效能。
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往往涉及人员多、地域广、金额大、损失大,办案工作量大、耗时长。办案单位疲于调查取证、追赃挽损,但受客观因素及办案思路阻碍,如,部门间推诿认定非法集资行为性质、对集资参与人的取证量难以达到司法机关的要求、遗漏异地犯罪事实、存在管辖争议等,造成实际查处效果往往不佳,既影响公、检、法机关的工作积极性,又引发群众不满。因此,结合办案实践,从依法及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有效分解压力的角度考虑,必须通过推动多地共同参与办案、综合运用证据等措施提高查处效率、优化查处效果。针对这一需求,公安部于2011年提出了查处跨区域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立案侦查,分别落实维稳”的“三统两分”模式,确定了跨区域案件由一地牵头追诉主犯全部犯罪事实、各涉案地分别追诉本地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工作思路,并结合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案件管辖的依据、多种证据的综合采信等提出了建议,得到了认同。而对这一思路和建议,需要以具有法律效力、内容明确的司法文件予以集中体现。
三是为规范涉案资产追缴和处置工作。
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成功与否,其关键标准之一在于挽回损失,终极目标在于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和社会稳定,而追赃和涉案资产处置恰恰是实现目标过程中最大的难点。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以来,公安机关的年均追赃挽损率徘徊在10%~30%。案件显示,大量集资款被集资行为人挥霍、用于给付集资代理人代理费及集资参与人利息,加之部分集资参与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非正常优先弥补损失、部分地方擅自或单独处置涉案资产,导致大多数集资参与人的损失难以挽回,由此诱发了大量涉稳事件。实践中,多地公、检、法机关及处非部门反映,追缴代理费、利息及统一处置资产缺乏针对性的法律依据,处理非法集资刑事犯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相交织的问题缺乏明确的参考标准,对违规处置资产行为缺乏过硬的约束手段。因此,亟须从法律层面作出相应规定。
基于上述考虑,2012年年初,公安部建议并起草了《意见》,经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处非联)办公室(以下简称处非办)等单位多次研究讨论,并多次征求基层公、检、法机关意见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4年3月25日联合印发了该《意见》。
1.2《意见》制定的意义
《意见》是首次以中央公、检、法机关联合印发的方式,针对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办理工作颁布的司法文件,兼顾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需要,在部门间取得了共识,保障了制度设计在相关环节能够衔接和相互借鉴。其具有三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通过对“公开宣传”的明确定义及对“社会公众”作出的排他性规定,为甄别实践中争议最大的“口口相传”行为及亲友、单位内部人员身份提供了更为清晰和可操作的依据;二是通过明确集资代理人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特征、相关费用及利息的违法性质、集资款及所转换财物的追缴范围,为强化震慑效应和追赃挽损提供了支撑;三是通过确认有权认定非法集资行为性质的主体及认定衔接机制,强调证据的综合采信原则,为客观、高效认定犯罪事实打下了基础;四是通过明确跨区域案件分别侦查诉讼和按比例统一资产处置的原则,对违规处置资产行为作出处罚安排,细化刑、民关系交织案件的处理规范,为优化查处和处置效果创造了条件。
2 关于行政认定的有关问题(《意见》第一条)
2.1 条款设置的背景
近年来,一些地方公、检、法机关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时,要求将行政部门对非法集资行为性质的认定意见作为立案侦查、移送审查起诉或司法定性的前置条件和必需程序。这一做法利弊并存。其利在于,通过行业主(监)管部门提供专业意见,有利于案件准确定性、妥善处置。但其弊更大,即弱化了司法权的独立性,使司法权受制于行政权,使大量执法和司法资源消耗在与行政部门及行政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上,导致案件查处周期延长、诉讼效率降低。
鉴于对这一问题争议较多,2007年,经国务院有关部门与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银监会等研究,形成了“行政认定不是法定和必须程序,具体案件的查处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处理”的共识。2008年9月27日,处非联制定颁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规定“性质认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依法进行认定。对于法律规定明确、性质无争议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可依职权直接认定和处理。公安、司法机关认为需要行业主(监)管部门出具行政认定意见的,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根据证据材料作出是否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行政认定意见。行业主(监)管部门可依据调查情况和有关规定,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直接作出性质认定”。2011年7月,处非办专门就此致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其主要内容一是否定了行政认定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定性和必需性;二是肯定了公安、司法机关直接依法办理行业主(监)管部门按程序移交、性质明确的案件的适当性;三是规定了省级人民政府行政认定的程序,重点明确了疑难问题的处理方式,即,对于因现行法律法规界定不清而难以定性的行为,由行业主(监)管部门予以认定或做出是否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认定意见,然后在此认定意见的基础上,视情分别由省级处非领导小组做出认定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或由处非联组织认定。各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工作则参照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流程办理。2011年8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性质认定的通知》,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就审判过程中遇到的这一问题作出了规定,强调行政部门未作出性质认定的,不影响案件的审判,凸显了法院依法认定非法集资行为性质的独立性。
至此,对行政认定的地位、认定的主体及程序等问题的争议,已基本形成统一认识,但由于分散在具有不同指导效力、针对不同部门的公开或不公开的文件中,对执法和司法实践仍有所不便。为此,《意见》第一条在提炼和综合上述文件内容和主旨的基础上,作出了一揽子解决的规定。
2.2 适用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笔者认为,行政认定是一种辅助机制,既不可完全排除又不可完全依赖,公、检、法机关应从最依法、公正查处案件的角度,认识和发挥好行政认定的作用。为此,在适用《意见》第一条时,应注意把握好以下三点:
一是把握好司法认定与行政认定的关系。
即,公、检、法机关有依据法律和事实的自主认定权。法律赋予了公、检、法机关依法认定某种吸收资金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集资的权力,公、检、法机关在认定过程中所采取的取证手段比行政部门更为丰富,且刑事审查的标准更高、程序更严格复杂、依据更广泛,所做出的结论效力更强。因此,公、检、法机关完全可以依据有关刑事、行政法律、法规对嫌疑行为的性质做出判断和认定。但遇有情况复杂、性质认定疑难的案件时,也确实有必要参考行政认定意见,但不能将此作为阻滞刑事诉讼程序的理由。
二是把握好行政认定意见的内容及性质。
即,行政认定意见的内容既可以指向嫌疑行为是否违反金融法律及行业规定、是否符合行业技术标准、是否履行了规定的审批程序,也可以指向是否属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以及是否属于非法集资,但公、检、法机关不必要求行政部门必须对行为本身是否属于非法集资作出认定。如行政部门直接对行为性质作出认定意见的,则可作为参考。对于行政认定意见的性质,笔者认为,由于其出具的主体、程序及文本形式与修订后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鉴定意见具有较明显差异,因此,不能作为证据来对待,但可看作是具有鉴定意见性质的材料,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及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后,作为侦查、起诉和定罪的参考。
三是把握好有权做出认定的行政部门范围。
根据1998年7月13日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笔者注:已亟须修订)第九条和十二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拥有法定的调查、认定和取缔权。根据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三条及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相关金融业务活动的批准权和取缔权,从中国人民银行转移至中国银监会,对相关金融业务活动的监管权转移至各级银监部门。而此后出台的相关文件,则将对嫌疑行为性质的认定权力和责任落到了省级人民政府及银监等行业主(监)管部门身上,其中,政府一般由处非领导机构代行职责。由此可见,理论上,中国人民银行与处非领导机构以及银监等行业主(监)管部门的认定权并行。但实践中,由中国人民银行做出的认定较少见,且其主要针对所负责监管的黄金市场;银监部门具有对大多数金融业务活动进行性质认定的权威;处非领导机构虽无法定授权,但可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并基于实际的权力地位予以认定,具有较高的被认可度。
3 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及“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意见》第二条及第三条)
3.1 条款设置的背景
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条件,除刑法另有规定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同时,该条第二款还对亲友及单位内部人员的“社会性”作了排他性规定。总体看,上述条款的规定较为具体和清晰,但现实情况更为复杂,难以通过条文或文字的简单对号入座予以认定,仍存在以下争议:
争议一:向社会公开宣传的形式是否限于“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四种途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等途径”的表述是“等内等”还是“等外等”。有意见认为,公开宣传应严格限定为上述四种途径,尤其应将现实生活中极为普遍的“口口相传”途径排除在外,即第二(项)的表述为“等内等”。另有意见则认为,公开宣传的途径不以此为限,第二(项)的表述为“等外等”,而“口口相传”是否属于公开宣传及能否归责于集资行为人,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进行具体分析。
争议二:对“亲友”、“单位内部人员”与“社会公众”如何界定,某些情形是否属于“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有意见认为,只要集资对象为亲戚、朋友及单位内部人员,无论集资行为人如何向集资对象传播集资信息以及其相互之间如何传播集资信息,均不能认定为“社会公众”,也不能认定集资行为属于“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另有意见则认为,应充分考虑集资对象是否具有广泛性及不特定性,并考虑其抗风险能力及集资行为的社会辐射力。
实践中,上述争议对案件的定性和查处产生了较大影响,导致不同地方执法尺度不一。为此,《意见》结合新情况、新问题,对《解释》的第一条加以延伸、细化和丰富,阐明条文制定的初衷。
3.2 适用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争议一。
《意见》第二条规定:“‘向社会公开宣传’,包括以各种途径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以及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的情形。”这一规定明确了宣传途径的多样性,有利于识别那些表面是非公开宣传,实为公开宣传的行为的本质。
适用该条时应当注意:首先,对《解释》第一条的表述方式的理解要准确。在当前信息传播方式不断丰富的情况下,不可能穷尽表述所有的宣传途径,而只能以例示性表述列出典型途径,并以“等外等”的方式为其他宣传途径的纳入留下空间,这是《解释》条款制定的初衷,“等内等”的理解则显得机械和违背常理。其次,将“口口相传”一概认定为不属于向社会公开宣传或属于向社会公开宣传均不合理。“口口相传”是人情社会不可回避的宣传途径,也是人与人之间相互沟通并产生信赖心理的关键渠道。集资行为人既可以通过“口口相传”,以自身的主动行为,将集资信息控制在限定的群体范围内,也可以持放任的态度使集资信息无限扩散、集资对象范围最大程度扩展、非法集资活动快速蔓延,其效果与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无不同。故认定“口口相传”是否具有公开性,应着重考虑集资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及客观行为,即应从集资行为人对此是否知情、所持态度如何、有无具体参与、是否设法加以阻止等主客观方面,判断是否符合公开宣传的特征。如果对这些主客观因素的查证结果符合《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则应当认定为传播集资信息的途径是“向社会公开宣传”。
(2)关于争议二。
《意见》第三条将两类行为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即“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以及“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做出上述规定,基于以下两方面考虑:
一方面,不宜不加分辨地将亲友、单位内部人员一概排除在“社会公众”之外。笔者认为,《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不认定亲友和单位内部人员是社会公众(或不特定对象)附加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明示的前提条件——“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即,集资信息的传播及集资对象的发展均在可控的空间及群体范围内,不会无限制地发散至任意群体;二是隐含的前提条件——亲友和单位内部人员应当对集资行为人以及集资行为的可信性和风险性有优于他人的认知度,当集资行为产生现实风险和实际损失时,能够基于与集资行为人之间较强的关联关系及较准确的风险预估,具有优于他人的风险干预能力和损失承受能力。而当集资行为通过人际关系链条的延长而不断蔓延时,链条延长端上的人员虽然与前端人员有直接或间接的亲友或单位同事的关系,但其主观认知度和干预、承受能力不断减弱,不再具备“特定对象”应具备的身份特性。基于此,当集资行为人明知自己的亲友以及单位内部人员可能或者已经向不特定对象(包括亲友及单位内部人员的亲友)传播集资信息,而不采取事前限制、事中控制的措施时,其主观意图表现为放任甚至期待以此扩大集资的范围,所可能产生危害后果将超出了其自身可控范围及集资对象的承受能力,其行为指向的群体不再是具有特定认知度及干预、承受能力的群体,也就成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对此,法律必须加以干预。
另一方面,要透过所谓的单位内部人员外表看其本质身份。当集资行为人临时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人员,然后向其吸收资金时,由于集资行为人是为了规避《解释》设定的构成要件,其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均指向非特定对象,非法集资的特征明显,毋庸置疑,仍属于“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综上所述,认定集资对象是否属于“社会公众”、集资行为是否属于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应着重考量集资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并结合其行为在社会面上产生的辐射效果去判断,而不应孤立地依据集资对象个体之间的关系予以简单认定。
3.3 与条款密切相关的行业规范
2010年以来,以私募投资基金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情况突出,是受《解释》及《意见》规制的重点领域,而“私”既涉及募资对象的范围,又涉及募资宣传的方式,能否准确甄别“私”与非“私”对应否采取刑事打击措施至关重要。2014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在两方面的制度安排与《意见》的第二条、第三条紧密呼应:一是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即,从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三个方面规定了合格投资者的标准,规定了基金投资者的人数以及受让基金份额人员的资格和人数,提出了“穿透核查”及“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的要求(见《暂行办法》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五条),从而将募资对象严格限定为“特定对象”。二是规定了募资宣传的禁止行为。即,“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见《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以上制度安排既是对《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精神的贯彻,又是对这两个条款具体的范例性解释,不仅有利于区分私募投资与非法集资,更对领会《意见》的内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4 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意见》第四条)
4.1 条款设置的背景
较多案件中,一些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集资代理人)受利益驱动,帮助集资行为人(即第四条中的“他人”)非法吸收资金,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大量案例显示,集资代理人既是非法集资犯罪既遂的重要推手(在跨区域案件中尤为常见),也占有大量非法集资款,是造成集资参与人损失的主要因素之一,更有一些在案发后通过煽动闹事、散布虚假信息干扰案件查处、扰乱社会秩序。因此,集资代理人的行为既具有明显的刑事违法性又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根据个体的主客观情节,对构成犯罪的依法打击。但在实践中,由于情况较为复杂,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定性存在分歧,导致打击处理不到位,阻碍了案件查处及追赃挽损,产生了一定的不良社会效应。为此,《意见》专门设置这一条款,主要针对集资代理人的打击处理提供指引。
4.2 适用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适用时应准确把握以下关键方面。
4.2.1 对犯罪构成要件的把握
(1)集资代理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一方面,是否具有与集资行为人共同实施非法吸收资金行为的故意。即,是否通过与集资行为人的直接意思联络,或经由上线人员与集资行为人建立的间接意思联络,就共同非法吸收资金及相互关系、责任分工、获利分配等达成了一致意向。但集资代理人对自身行为违法性的主观认知(即“明知是非法集资”)并非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及《解释》的表述方式一致)。另一方面,主观心理状态是否具有不同内容。即,如果明知集资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资金的主观故意而仍予帮助,是希望或放任侵害结果的发生,则应按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并不明知,则应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需强调的是,如果集资代理人在非法吸收资金行为过程中,自身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或知晓集资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而仍继续帮助的,其犯意则发生了转化,应对其犯意转化后的行为按集资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对犯意转化前的行为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对此,《解释》第四条第三款已做出“区别情形”的规定。
(2)集资代理人在上述主观心理状态下实施的客观行为及造成的结果。具体而言:一是实施的提供或设立场所、注册登记、公开宣传、招揽客户、吸收资金、发放返利、隐匿或销毁证据等帮助行为的形式、状况及在整体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帮助吸收资金的数额、人数及获得费用回报的性质、形式、数额、途径;三是在集资行为人指挥、控制之外对自己所吸收的资金做出的其他自主处置行为。
4.2.2 对共同犯罪人员身份及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1)集资行为人个人犯罪情况下的认定和处理。
直接主持及参与发起、策划、决定、指挥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人员是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创意者、组织者和首要受益者,是主犯。当具有这种身份和行为特征的多名人员共同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时,是当然的共同犯罪,无须在《意见》中专门规定或再做讨论。因此,该条设置的初衷是指向那些不具有上述身份特征、对主要犯罪行为不具有支配优势、在犯罪过程处于相对从属地位的集资代理人。但由于条款表述的概括性,在实践中,不仅会涉及集资代理人,还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其他多类人员。具体包括:
第一类:基于主动状态协助集资行为人实施吸收资金行为的单位和人员,即集资代理人。
包括受集资行为人委托吸收资金的人员或单位及单位负责人、集资行为人为吸收资金而设立的分支机构及机构负责人、集资行为人聘用的专职负责吸收资金的业务员等。这类单位和人员有的明知行为的违法性、集资理由的真实性甚至资金的用途,有的虽不明知也并不关心,但均对可能产生的后果有一定的认知,出于牟利的目的为集资行为人提供帮助,主观上具有明显的过错,客观上对犯罪的既遂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应结合其主观恶性程度及行为情节确定是否追究其共犯的刑事责任。
第二类:基于被动状态但其客观行为对集资行为人形成了帮助的人员。
如基于与集资行为人之间的合同或劳动关系及岗位职责,从事客户接待、行政及财务管理、网站维护等一般劳务性工作的人员等。此类人员的身份及岗位职责与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相关,并因受雇用的职务行为获取了佣金等报酬,但与集资行为人无共谋,未实施具体的犯罪行为或只是被动地奉命参与实施了犯罪流程中某些环节的行为,其岗位处于可替代甚至可取消的地位。因此,一般不宜认定为共犯。但如果其在对非法集资行为有了明确的认知后,仍积极协助集资行为人实施吸收、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隐匿、销毁账目等行为,或为集资行为人提供其他重要保障、支持时,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三类:兼具集资参与人及集资代理人身份的人员。
此类人员起初以集资参与人的身份加入,后受获利心态的驱使,不满足于投资回报,而转为协助吸收资金,并按集资行为人设定的条件收取代理费、提成等费用,其身份从积极的参与者转化为集资代理人。对此类人员,应结合其主观心理状态和客观行为情节,确定是否按照共犯定罪处罚。如果主观上只是希望通过介绍他人参与或简单地传递信息,而获得自身投资回报以外的更多获利,客观上没有实施具有操控特征的组织、协调行为,一般不必作为犯罪处理。如果主观上为非法获利而对投资群体规模的扩大具有强烈的追求愿望,客观上实施了公开宣传、揽客、上传下达、收取集资款、发放返利等组织、协调行为,在投资群体内形成了一定的领导、支配地位,对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蔓延起到了重要作用,应当按照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类:为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以及明知从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而为之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人员。
对这两类人员,《解释》第八条已有明确规定,分别按照虚假广告罪和非法集资犯罪的共犯处理。这两类人员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明知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并仅通过商业广告进行虚假宣传,信息的虚假是认定其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而后者是明知他人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而通过多种方式为之宣传,认定其犯罪不以信息虚假为前提条件。
(2)集资行为人单位犯罪情况下的认定和处理。
当集资行为人构成单位犯罪时,由于集资代理人包括单位内部人员和外部人员,且在相同情节下的法定刑责并不相同,因此,有必要予以区分。具体而言:
一是要准确认定单位内部人员及单位外部人员的身份并把握刑事归责依据。
单位内部人员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参见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为典型的是集资行为人设立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及单位的业务员,应当按照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单位外部人员,虽然其一般是以单位名义实施且将所吸收的资金交由单位处置,但由于其实施的不是履行单位职务的行为,其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应作为单位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实践中,有的单位为便于单位外部人员对外活动,常授予其单位工作人员的空头衔,甚至是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头衔,但两者相互之间并无稳定的劳动合同关系和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仅仅基于委托与被委托和经济利益瓜分关系而进行协作,与单位和单位职工之间的雇佣关系不同,因此,此类人员亦不属于单位内部人员,也应作为单位犯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准确把握追诉标准。
当单位行为已达到单位犯罪立案追诉标准而集资代理人个人行为未达到个人犯罪立案追诉标准,或单位行为未达到单位犯罪立案追诉标准而集资代理人个人行为已达到个人犯罪立案追诉标准时,对身为集资代理人的单位内部人员和外部人员,如何把握立案追诉标准?对此,笔者认为:
当单位行为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时,应按照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的身份追究单位内部人员的刑事责任,不必考虑其是否达到个人立案追诉标准。对单位外部人员,由于其实施的独立行为,在主客观上对集资行为人提供了支持,集资行为人造成的危害后果正是因多名此类人员的实行行为的集合而产生,因此,亦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考虑到案件涉及人员众多的实际情况,为控制打击面,对未达到个人犯罪立案追诉标准、情节轻微的单位外部人员,可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如果单位构成集资诈骗犯罪,而单位内部人员及外部人员不具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则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且对单位外部人员,以达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个人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宜。
如单位行为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则单位内部人员的行为无论是否达到个人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都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单位外部人员的行为已经达到了个人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则应独立构成犯罪。如此处理的原因在于:单位系共犯中的正犯,单位外部人员系共犯中的帮助犯,帮助犯的成立以正犯的存在及正犯行为的违法性为前提,但不以正犯行为的有责性为前提。具体而言,作为正犯的单位虽然因金额或人数等情节的原因未构成犯罪,但其所实施的行为已具有违法性。因此,单位外部人员作为帮助犯的前提条件已经完全具备,且因其在主观上具有与单位共同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对侵害结果的发生具有功能性的支配作用,当其行为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时,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这一处理方式对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存在例外。因为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是协助实施广告宣传行为,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的功能有限,属于帮助犯并附着于集资行为人的行为之上,其实质是促使非法集资犯罪更容易实施,使侵害结果更容易发生,没有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独立性,所以,当集资行为人的行为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时,不能对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以非法集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如经查明确实属于虚假宣传且有《解释》第八条规定的严重情节的,可以按照虚假广告罪追究刑事责任。
总体来看,在非法集资单位犯罪中,由于案件多具有跨区域特点,会出现异地集资代理人被立案追诉,但单位尚未被立案追诉的情况。笔者承认,这种处理方式会产生争议,但实践也表明,单位未被立案追诉往往是出于执法办案客观状况的原因,而不是由于单位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所以,即使这种处理方式不被普遍认可,公安机关查处集资代理人一般也无不当,不能因顾虑单位犯罪问题,而不对集资代理人立案侦查。如为防止出现执法争议或障碍,公安机关可在对集资代理人立案侦查的同时,对单位行为是否达到立案追诉标准进行核查。
(3)对从宽情形的把握。
《意见》第四条的第二部分依据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对共同犯罪人员设定了从宽处理的情形。即,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人员,可区别不同情况,从轻、免除和不作为犯罪处理。设置这一规定主要出于两方面考虑:一是此类人员在共同犯罪中一般处于相对从属的地位,与集资行为人相比,其主、客观恶性程度较弱,在处罚上有法定的从轻、从宽情节。二是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重要任务之一是追赃挽损,而大量集资款以违法所得形式沉淀在此类人员手中,为最大限度地予以追缴,在依法认定此类人员行为犯罪性质的同时,亦有必要给予一定的从宽条件,以最大限度地推动其配合查处及追赃,优化追赃效果和处置效能。
适用从宽处理的规定时,应注意:一是对“轻微”要准确查明及把握,防止出现处罚上的不平衡或以退赃代罚。二是该条之所以未做出“减轻处罚”的规定,是因为“减轻处罚”在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情形更为复杂和特殊,而“从轻”、“免除”、“不作为犯罪处理”遇到的情形更具有普遍性,所以,该条主要针对后者做出规定。三是实践中并不排斥“减轻处罚”的适用,对符合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可在实践中把握处罚的尺度。
(4)对处理金融新业态行为的把握。
近年来,网络借贷快速发展、无序扩张,部分平台因涉嫌非法集资犯罪被查处,其行为主要包括“资金池”(以放贷为目的吸收公众存款)、自融(为自身使用资金为目的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集资诈骗三类。此外,还有部分平台自称“中介”,根据借款方的需求,协助向公众募集资金,并从中收取服务费用。
对于网络借贷平台是否可以适用《意见》第四条的规定追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尚存在争议。对此,笔者认为,网络借贷平台的前述三类行为和“中介”活动,与网下同类行为并无实质不同,有的符合《解释》关于非法集资犯罪的规定,有的符合《意见》第四条的规定,但目前应以慎重为原则,客观、公正、平等认定和处理。即对涉嫌犯罪,主观恶性及现实或预期危害较大的,应坚决查处,不能因其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在网上实施而不打击。否则,一方面将扰乱法治思维,即,以是否在网上实施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标准,是脱离犯罪的本质属性对加害行为做出的性质认定,是对依法打击犯罪原则的破坏,将导致公、检、法机关、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认识上的混乱;另一方面将放纵犯罪,即,可能导致大量非法集资犯罪借助网络借贷平台实施,借制度的漏洞规避打击,不仅会对群众权益和金融秩序产生更严重的侵害,更有损法律的威严和公正。而对虽涉嫌犯罪,但主观动机良好、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有较完善的风险防控措施、运行较为规范的,不宜教条式地予以打击,而以整顿、规范为宜,并推动相关部门明确政策、强化监管,令其回归正轨。
摘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常遇疑难和争议问题。为统一认识和准确适用法律,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以下简称《意见》)。为便于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了解《意见》制定的背景、有关考虑,推动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意见》,本文结合《意见》起草的经过及笔者的工作实践,对《意见》的主要内容进行解析,就有关行为和人员的定性及处理进行探讨。
关键词:非法集资,司法文件,解析及探讨
参考文献
[1]陈兴良.刑法总论精释[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
[2]陈光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释义与点评[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