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PPT的修改建议(精选9篇)
关于PPT的修改建议 第1篇
1、口协的PPT中可以增加DAYDADUP第三期的内容。至于在协会简介那张幻灯片可以一
下带过 讲下3星级 有几年历史就可以了。
2、外联部可以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因为你们干什么 怎么做的问题比较明显,所以把你的介绍用一问一答的幻灯片展示比较好 时间关系我觉得列会制度可以不用
3、数学建模的 建议把每个活动的图片和活动相结合 不要一片文字一片图片的。还有对于
一些资料的介绍简单点 对于你的活动 将来计划详细点 加上图片等等 还有你的模板过于白化 希望能弄点色彩的。要抓住新生感兴趣的讲
4、别的协会就是太单调,而视拓的有多过于丰富。那些华丽的辞藻和渲染用的图片有点喧
宾夺主,那些毕竟不是我们做过的 所以可以考虑适当缩短一点。我对你的PPT理解为两部分。一是校外的活动二时校内的,因为还没有举办过,所以希望你讲得时候可以在这方面详细点。通过你的活动让人知道你是做什么的5、乒乓球协会的好像没完成吧。太简单了 没有把你们协会的特色展现出来把你们训练的 比赛的 获奖的都拿出来晒晒你们协会目标比较明确的 只要在炫耀一下就可以了 你懂的6、吉尼斯协会的PPT缺乏内容。太多的关于制度什么的介绍。可以把这部分改成以往同学
节的内容。会长可以把自己对于这个协会的设想,以及你觉的能吸引观众的计划详细介绍一下,到网上收索一些类似的照片,还有如何安置你的新成员,都需要在好好修改下。你简单的用一张幻灯片来介绍你的本学期规划,太草率了。没有讲明你到底要干嘛,所谓你说的会组织活动,具体什么也没说,观众会没兴趣的;起码给出主题类似图片等等。
7、机械创新的PPT,我觉得对于那个话费的报表无需弄上去,因为对于吸引大一的 没有
意义。个人觉得你可以把你们的工作办公室照片,和学校的一些机械主图放上去,记住你不是要去评比什么,希望你能抓住大一的心通过演讲稿的结合。
8、对于规划部的话,整张PPT没有一点吸引人的地方,纯粹是一个工作者。你可以这么比
喻,规划部就是社联的大脑,我们的活动策划离不开你们的规划。活动的次序离不开你们的合理安排。手握财政大权。你需要给你们协会增加一些娱乐性,比如会高一些大型的联谊活动,或者户外素质拓展活动等等 在去网上找类似的图片就更好了。还有你的PPT我播放起来感觉很累,次序和时间你在好好调整一下。
关于PPT的修改建议 第2篇
临近答辩,大家都需要制作PPT,现提供以下建议(只是建议,不做强制性要求),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大家觉得有用的就自己适当修改一下,如果和毕设指导老师意见相左的,以老师的意见为准。
一、幻灯片模板的使用技巧。1.页面大小的选择
打开“文件”→“页面设置”→选择“幻灯片大小”。默认设置是屏幕大小,可根据需要更改设置。2.幻灯片的通用模板
大家可以通过搜索引擎可以找到许多通用模板,特别是Office XP 系列。由于同一个模板可选择不同的配色方案(页面击鼠标右键→“幻灯片配色方案”),从而有了很多的选择。3.自己制作模板
首先选择一个幻灯片模板,然后选择菜单“视图”→“母版”,一般有标题母板和文本母板二个式样,普通视图下不能更改的许多东西,在母板下就都可以编辑了。例如想要每一张幻灯片都有自己学校的校徽,直接插入母板即可。4.回归简单的模板
模板太花哨,会影响到表达过程,让观众过多注意模板,从而忽略幻灯所要表达的实际内容。若选择一个从来没有用过的模板也有风险。如果对配色没有经验,计算机的色彩也未经过校正,电脑屏幕上的显示与投影仪屏幕上会有较大差别。特别是底色和文字色相近的配置,在光线很亮的地方效果就会很差。如果是答辩或学术汇报,推荐选择简洁明了的幻灯片,可以显示出严肃认真的学术气氛。5.模板的基本要求
(1)尽量选择同一个底色的模板,至少要在文字或图片的地方保持同一颜色。以免文字颜色难以协调搭配。
(2)文字或图片颜色不能过于接近底色,要有一定对比度。同张幻灯片上的颜色尽量不要超过3 种,不要在一个主题下显示多种颜色。
(3)整个幻灯的配色方式要一致。字号、字体、行间距保持一致,甚至插图位置、大小,均不应随意改变。(4)文字、图表的“出现方式”的选择中可适当选用动画,但不可过多。显示同一幻灯片上不同内容的情况下,可考虑使用动画。6.推荐模板
(1)白底:可选择黑字、红字和蓝字。若觉得不够丰富,可改局部的底色。(2)蓝底:深蓝更好,可配白字或黄字(浅黄和橘黄),但应避免暗红色。这是最常用的配色方案。
(3)黑底:配以白字和黄字(橘黄比浅黄好)。
一般幻灯不应该只有文字,同时可适当加入模式图或流程图,使幻灯增加色彩。也可加一点小小的花边,标题和正文之间加一条线,或插入学校、医院的图标,都可使幻灯避免单调。
二、文字的作用 文字处理的原则
1.文字不能太多,切忌把Word 文档整段文字粘贴到幻灯片内。
2.文本框内的文字,不必用完整句子表达,尽量用提示性文字,避免大量文字的堆砌。做到在1 分钟内让观众看完,且不觉吃力。
3.同张幻片文字比例适宜,避免缩在半张幻片内或“顶天立地”,不留边界。4.每张幻灯,最好有标题和正文,特别是正文内容较多时,以免重点不突出。文字安排需要注意的细节:
1.字体大小:PPT 默认为常用选择,一般标题用44 或40 号。正文用32 号,最好不要小于24 号,更不能小于20 号。
2.行、段间距:正文内的文字排列,一般一行字数在20~25 个左右,不要超过 6~7 行。更不要超过10 行。行间、段间要有一定的间距,标题间的距离(段间
距)要大于行间距。
3.字体选择:推荐中文为宋体,建议加粗;英文为Times New Romans。4.字体颜色:字体颜色选择和模板相关,一般不要超过3 种。应选择与背景色有显著差别的颜色(红色未必是鲜艳的),同时也不宜选择相近的颜色。标题字体的颜色要和文本字体相区别,同级别标题要用相同字体颜色和大小。一个句子内尽量使用同一颜色,如果用两种颜色,要在整个幻灯内统一使用。5.层次分明:内容顺序:题目-->大纲-->内容-->结束(致谢)。每页内容中又分几小点时,最好有小标题;如果这几小点内容较多要分几页来表示时,第一页的大标题可设置动画,后几页复制此页再做修改但大标题不做动画,这样放映时让人感觉大标题没有动,只是在换下面的内容。
6.加入标注:避免答辩忘词,可加入标注,在绘图栏的自选图形中选择标注,可以为标注增加效果,在效果的下三角箭头中选效果选项,将“动画播放后”改为“下次点击后隐藏”,效果很好。
7.当同页内容条数很多,但很短时,不应逐条弹出,最好一下子都弹出,再一条条的讲。
8.其他文字的配置:幻灯内的脚注、引用的参考文献(一般要求在幻灯内列出本张幻灯片引用的参考文献)、准备一句话带过的材料或前面幻片内多次重复的内容,字体颜色选择和底色较为相近的颜色,不宜太醒目,避免喧宾夺主。
三、流程图的制作
使用流程图是制作高质量幻灯的一个重要法宝,特别在描述研究过程的时候,最好用流程图进行说明。PPT 自带的绘图工具,打开“视图”→“工具栏”→在”绘图工具栏”上打钩,就会出现绘图工具栏。利用组织结构图可直接制作流程图,但模式较为固定。学会利用自选图形制作直接需要的模式图和流程图,尽量少用剪贴画。在作模式图之前一定要注意图形之间连接的次序,最有用的工具是“组合”和“叠放次序”。组合工具可把多个小图拼合起来,既减少重复劳动也可避免前功尽弃。“叠放次序”可以利用图形颜色的差异把不需要的部分遮盖。建议用mirosoft visio来画,使用简单。
四、图片的插入
关于《提存公证规则》的修改建议 第3篇
( 一) 提存的定义
《提存公证规则》第二条规定: “提存公证是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 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 ( 含担保物的替代物) 进行寄托、保管, 并在条件成就时交付债权人的活动。为履行清偿义务或担保义务而向公证处申请提存的人为提存人。提存之债的债权人为提存受领人。”这个规定实际上并不符合提存的法律性质。一般认为, 提存制度始创于古代罗马法。在起初的古罗马法中, 债务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或履行债务不得时, 可抛弃给付物以消灭其债务。但此种方法不但对于债权人个人不利, 且给社会财富造成浪费, 因此, 后来罗马法对于动产, 特认“公共场所提存”制度, 即当由于债权人年幼、失踪、尚未确定等原因而发生受领迟延时, 债务人可将有关的给付物寄存在某一公共场所 ( 当时通常为寺庙的僧侣处) , 以此办法履行清偿义务, 并使自己得以解脱。后来这一制度得到大多数国家法律制度的继承和发展。由此不难看出, 债务人要真正通过将给付物寄存在公共场所达到履行清偿义务并使自己解脱的目的, 前提是法律必须赋予该公共场所具有相关的职能, 使该公共场所的接收行为能够视同债权人的接收行为并由成视为债务人已交付完成而达到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法律后果。
实际上, 无论是上面提到的为履行清偿义务还是履行担保义务的提存, 从实质上说都是一种特定的给付行为, 特定之处在于相关义务人 ( 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 是向特定的第三人即提存机构而不是直接向其债权人实施给付, 但二者的法律后果相同。之所以能达成与直接向其债权人给付有相同的法律后果, 关键在于法律通过确认特定的提存机构, 由提存机构对债务人通过规定的法律程序向其进行的具有债务履行法律后果的给付行为进行接收 ( 当然附随对相关物品进行保管义务) , 最终法律通过提存机构的这种接收行为承认了其具有与直接债权人实施给付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至此, 债务人的给付与提存机构的接收, 构成了债务人的完整的交付行为。因此, 提存是债务人一种具有特定的债务履行后果的法定交付制度。
( 二) 提存并非是一种公证活动
公证活动是公证机构依自然人或法人的申请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与提存机构对于债务人的提存标的物进行接收的行为在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公证活动主要是针对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 公证机构在进行公证活动时, 并不直接参与公证申请人的民事活动, 而提存机构则直接通过提存, 而与提存人的给付行为共同构成了提存人即债务人的法定交付的法律后果。在公证机构本身即为提存机构的前提下, 对提存人向提存机构 ( 同时也是公证机构) 的提存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那就是多此一举了。
二、如债权人拒绝受领, 则提存是否无效?
关于提存无效, 《提存公证规则》第十三条中规定: “如提存受领人因此原因拒绝受领提存物则不能产生提存的效力”, 是否应规定凡债权人拒绝受领, 则均不产生提存效力呢? 债务人向提存机构提存标的物, 只要提存机构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了提存, 出具了提存证书, 就应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即提存人通过实施交付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标的物产生的孳息和风险, 其债务得到了清偿。而债权人拒绝受领, 并不能改变债务已经履行的事实。如果债务人确实提存了与债的标的物不符的标的物, 则应依法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 提出其提存的并非是债的标的物, 而要求其继续履行义务的请求。
三、是否由提存机构履行对提存受领人的通知义务?
依据当事人双方的约定而进行的提存并不存在法律如何规定提存受领人的通知义务的问题, 这里主要针对法定提存情况。
关于对提存受领人的通知义务, 《提存公证规则》第十八条规定: “提存人应将提存事实及时通知提存受领人。以清偿为目的的提存或提存人通知有困难的, 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七日内, 以书面形式通知提存受教人, 告知其领取提存物的时间、期限、地点、方法。提存受领人不清或下落不明、地址不详无法送达通知的, 公证处应自提存之日起六十日内, 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告应刊登在国内或债权人在国内住所在地的法制报刊上, 公告应在一个月内在同一报刊刊登三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也规定: “标的物提存后, 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 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到底是由提存机构还是由提存人自己通知提存受领人呢? 笔者认为, 应当由提存机构来履行其对提存受领人的通知义务。其一, 从提存的法律性质上看, 提存行为本质上说是其因为无法知债权人的下落而对债权人的债务履行的行为, 从法律本质上来说, 债务人实施提存了以后, 就应当认为已经实施了交付而履行了债务, 而不应当还有其他的义务。其二, 从提存机构的职能来看, 提存机构是对提存标的物的法定保管行为, 由于债务人经提存后, 标的物的所有权、孳息和风险已经转移, 作为债权人的物品代管人, 有义务通知债权人来领取。
摘要:我们目前公证机构办理的提存公证, 遵守的基本准则是《提存公证规则》, 是司法部于1995年6月2日颁布的 (以下简称《规则》) , 二十年来, 我们与提存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不断修改完善, 其中有些条款已与《规则》存在相互矛盾之处, 《规则》本身也有许多需要完善和改进之处。与对其中几个问题, 谈谈自己的想法。
关键词:《提存公证规则》,修改,建议
关于PPT的修改建议 第4篇
国务院发布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35条规定: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时,如果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等标准,并且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此外,该条例第66条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对违法情节严重的道路运输企业,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根据原交通部发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3条的规定,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以上)以及车货总长以上均属于超限运输,应当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按公路管理机构核定的时间和路线通行。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集装箱外部高度分为,和等规格,其中外部高度为的集装箱在业内被称为高箱。目前国产牵引车的鞍座高度为~,运输高箱时车货总高度大于,属于超限运输。此外,目前国产牵引车的长度为~,45英尺集装箱的外部长度为,组合后车货总长度为~,也属于超限运输。
随着国际贸易和集装箱运输的不断发展,高箱和45英尺以上集装箱所占比例越来越大。例如,2010年深圳港完成集装箱吞吐量,其中高箱占20%以上,平均每天达1.2万TEU。要求数量如此庞大的高箱办理《通行证》,在程序上难以操作。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中明确要求,抓紧修订完善《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规范道路交通管理和超限治理行为。为此,建议贵部尽快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第3条进行修订,将集装箱车货总高度限制从放宽至,并调整集装箱牵引车的车货总长度标准,使其适应45英尺和53英尺集装箱的运输需求。
关于PPT的修改建议 第5篇
一、在比赛的素材方面
1、卫生达标,同学关系
2、寝室氛围,个性特色
二、在PPT制作方面
1、在排版协调、色调简明、内容积极
2、页数要与演讲的时间相协调
三、在解说演讲方面
1、主讲人解说
2、穿插个人的才艺展示
四、在比赛初的准备
1、投影设备的调试
2、参加决赛的质量、数量把关
关于PPT的修改建议 第6篇
尊敬的领导:
对政府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建议如下:
一、简政放权方面。电力行业的安全标准化达标必须由省级部门审核,建议像三级标准化达标这样的工作由市级部门联系审核。
二、放管结合方面。
1、有些图纸审核、资料审核、竣工验收等工作经具备资质的中介审核通过后,还得上报政府相关部门,程序比较复杂,建议政府只负责监督检查,不再要求企业上报。
2、企业进行安全达标咨询中介机构时,部分中介区域限制性很强,企业选择中介的范围太窄,建议政府在中介选择方面放宽。
3、部分培训机构培训不到位,建议加强监管。
4、部分安全手续(如标准化评审),特种设备(锅炉、大型起重设备等)的检测以及特种人员作业证的审核费用较高,建议减少或减免。
三、优化服务方面。
1、企业对法律法规及行业动态等变化掌握不及时、不全面、不详细,建议政府购买服务,多组织安全学习、行业指导检查工作。
2、部分企业已经投产多年,原始资料丢失严重,安全手续再按照常规程序不容易办理,建议政府在这种情况下提供特殊通道,协助企业完善。
关于PPT的修改建议 第7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1992年经七大通过后历经两次大的修订,于2001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与完善,税收征管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作进一步修改与完善。
一、税收征管程序和纳税人分类管理方面。
《税收征管法》规定了税收征管的相关程序,包括从征收管理角度设置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与报缴程序,从税务行政执法角度对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保全、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税务检查、代位权与撤销权等权利进行制约的程序等,从整个税收征管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双重需要上重新设计程序规则系统,力求使之完整、协调、规范、失效合理、明确,可操作性强,这些程序规则应当直接在《税收征管法》中而不是在《实施细则》中加以规范。
1、纳税申报方式的法律协调和下位法的延伸。
《征管法》第二十六条赋予纳税人自由选择申报方式的权利, 而《细则》第三十条规定须“经税务机关批准” , 这里上下阶位法律规定不完全一致。《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第一, 《征管法》第二十六条中只概括为“其他方式”, 应该列举。第二, 《细则》应规定简易申报程序、简并征期的期限等
具体程序规定。
2、《税收征管法》规范纳税评估。纳税评估等征管措施的法律缺失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技术的进步, 税收征管的手段和方式也在不断提高和完善, 当前税收征管实务中已经着手实施的纳税评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预约定价等征管措施, 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 纳税服务的重要性也逐步凸现,对于提高征管质量和纳税遵从度起到了重大作用, 因此有必要鼓励和提倡加强对这些措施的运用。建议将这些措施上升到法律层次, 明确其法律地位,增设相关条款,可以包含其法律地位、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法律责任等,为该项工作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
3、《征管法》“税款征收”程序中涉及的主要内容的修改。
(1核定征收的方式、条件、依据应明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 核定征收方式确定条件不明确, 如“账目混乱”、“成本资料”、“明显偏低”、“正当理由”等等。第二, 内容缺失, 如对企业记假账或提供虚假账簿、资料时, 税务机关能否核定征收不明确。第三, 实践中核定征收给稽查带来很大难度, 一方面由于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 稽查人员运用核定方式时难以与纳税人达成一致, 另一方面由于《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依据方法不一定依据发票、账簿、报表计税, 故易产生异议从而难以有效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2加收滞纳金程序设计不明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按日加收滞纳金条款, 问题是: 第一, 对滞纳金概念和性质不明确, 是补偿还是处罚? 第二, 滞纳税款难以计算, 比如流转税滞纳金计 算就相当复杂, 另外滞纳金计算规定也不全面, 比如滞纳金终止日 如何确定: 是实施稽查之日? 还是稽查资料移交审理之日? 还是入
库之日?再有, 由于计算工作量过大易出差错从而引发行政复议与诉讼。第三, 每日万分之五换算成年征收率为18%, 这种过高的征收率与其补偿性质相悖, 显失公平。
(3税收保金和强制执行的适用范围。《征管法》第三十七、三十八、四十条规定只能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采取扣押、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但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未按规定纳税的税款是否适用没有具体规定。
(4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出境缺少规定《征管法》第四十四条未规定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人出境时是否也应结清税款或提供保。
(5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多缴税款的处理《征管法》第五十一条, 只规定纳税人多缴税款可退还, 但却未包括扣缴义务人和纳
税担保人显失公平。
(6其他部门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税款入库问题无规定《征管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其他部门查处的税款、滞纳金入库问题, 缺少部门间协调的程序规定及不协作、不回复和截留行为的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造成税务机关无法定性, 所涉税款也无法入库。
二、纳税人权利保护与改进纳税服务方面
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纳税服务工作, 将以纳税人为中心, 始于纳税人需求、终于纳税人满意将成为纳税服务工作的愿景。在国
家税务总局2008年的机构改革中, 新成立的纳税服务司就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理念。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不够, 有必要进行修订。
1、清税前置使得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救济。《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 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税款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规定虽然符合行政行为效力先定的原则, 但是在法律救济程序中以必须履行纳税义务为前提, 如果当事人没有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 或者税务机关的决定根本就不可能实现, 也就无法获得法律上的救济, 违背了“法律救济的便利获得”原理, 又会导致行政效率的低下, 因为未经复议或诉讼, 争议未决, 同时税款未缴, 造成了行政上的阻滞。若贸然采取强制措施, 有可能会侵犯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2、电子申报书面报送的要求, 未起到减轻纳税人负担的作用。《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 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 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2004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 “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并可以随时查用的数据电文, 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如电子申报仍要求报送纸质资料, 首先不符合电子申报制度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的设立初衷;其次其后续管理非常困难, 主要是资料多, 归档麻烦, 数
据校对的工作量大, 不符合国税总局提出的“两个减负”的工作思路。因此, 建议《征管法》取消对实行电子申报、网上申报的纳税人书面报送资料的要求。
3、在《税收征管法》中专设纳税人权利的内容。纳税人权利应有明确、全面、系统、专门的规定。应将现行零散分布在《税收征管法》中保护纳税人权益的六个部分约30个条款进行梳理,并加以充实和细化,相对集中在《税收征管法》的一部分或单列一节。这样作为一个整体,有助于完整理解和掌握纳税人的权利,使保护纳税人权利有法可依。除现行法定权利外,增加纳税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如诚实纳税推定权、税法知悉权、税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权、听证权、获得公正救济权等;扩充纳税人知情权,增加纳税人对税收政策制定的知情权、对税收政策内容的知情权、对税收管理的知情权和对税款支出方向、效率的知情权;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税务救济制度,调整延期纳税规定和滞纳金制度,取消无限期追征的规定。
三、涉税信息管理与征管信息化建设方面
信息化是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利用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交流和知识共享,提高经济增长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的历史进程。因而税收信息化就是利用信息技术改造税收征收管理和税务行政管理工作,使税收工作水平不断跃上新台阶的过程。
1、建议建立税源联动管理机制, 在各级部门之间、上下层级之间, 以及税源税基管理的主要环节之间, 整合职能配置,整合数据应
用, 建立起职责清晰、衔接顺畅、重点突出、良性互动的管理制度。税源联动管理机制以联动整合为依托, 以信息平台为支撑, 通过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各个环节的联动效应, 推进征管方式向现代性嬗变。税收实务部门引入税源联动管理机制后, 在实践中产生了显著的集合效应。
(1税收征管方式从传统的“粗放式管理”走向“精细化管理”。税源联动管理机制以纳税人为理性经济人的命题为逻辑起点, 变被动的事后救济为主动的事前控制, 通过同级各部门之间的横向联动与税务部门上下级之间的纵向联动, 对税源信息进行动态跟踪、采集、识别、评估与类化, 通过一系列的精细化过程整合税源信息资源, 提升税收征管信息传递、反馈与共享的速率和程度。
(2税务信息从相对静态性、非真实性和滞后性向动态性、真实性和适时性转变。税源联动管理机制源于税务信息不对称语境下税收风险管理的需要。从本质上讲, 税源联动管理机制实质是一种税收信息联动, 原因在于: 一是税源联动管理机制通过同级各部门之间的横向联动, 破除税务部门与非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二是税源联动管理机制能够在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之间架起一座合作、对话与沟通的桥梁, 从而确保税源信息的真实性和动态性;三是税源管理纵向联动在税务部门内部上下级之间进行, 使内部信息传递渠道上下衔接顺畅, 从而增加税收信息的透明度, 确保税务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3税源管理综合能效得以彰显, 税务稽查从“柔性”走向“刚
性”。税源联动管理机制的综合能效在于各级、各部门、各环节在税源管理过程中克服职能导向, 自觉将各自的税源管理职能纳入到联
动机制的框架内, 各部门各单位掌握的数据信息得到了进一步的整 合和利用, 相互工作职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 全员管理, 协同管
理的综合工作效应得到体现, 从而不断提高税源管理流程化、规范化水平。税源联动管理机制是集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四位为一体的税源风险管控机制, 通过设置联席会议制度, 明
确各部门在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中需要整合联动的具体范围和主要内容, 增强部门间协同运作的计划性。在联席会议框架内, 对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进行对口管理, 从而有效克服《税收征管法》对部门协助义务规定的原则性和模糊性, 使各个部门各尽其职、各担其责,稽查更加制度化而非人情化, 更具针对性而非盲目性, 从而在一定意义上使税务稽查从“柔性”走向“刚性”。
(4计算机辅助功能进一步增强。以江苏省国税局为例, 江苏
省国税局通过对CT AISV2.0 综合征管软件进行功能开发和优化完善, 设计开发了以CT AISV 2.0 为基础, 以流程管理系统和监控决策系
统为主要应用平台, 外部数据交换便捷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 从而 搭建起全面支持税源联动管理的信息平台, 实现了各级管理层与基 层税务机关税收风险联动控管的闭环运作。
2、《税收征管法》可以在具体的条款中对税源联动管理机制中纳税人的权利保障进行细化和完善。
(1 修订和完善《税收征管法》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厘清部门联动的边界, 防止部门联动对纳税人合法权利的恣意侵犯, 践行税收法律主义。部门之间的联动是横向联动的重要法律依据, 但是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五条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就具体的协助部门而言, 《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对工商管理部门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了粗线条的规定, 对于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之间的协助义务、税务部门与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与审计部门、国土房管部门、交通部门等与税收管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部门的协助义务, 《税收征管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 税源联动管理机制的横向联动法律依据不足, 《税收征管法》在新一轮的修订工作中应当对此予以完善。
(2 修订和完善《税收征管法》第六条有关信息共享制度规定。健全税源联动管理机制的关键在于依托是信息共享制度打破信息瓶颈, 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法》
仅用一个条文进行了粗略的规定, 信息共享制度应当如何构建才不至于侵犯纳税人的税收知情权和税收秘密权? 税收主体是否就只能是抽象的国家? 信息共享制度中的信息共享者应当享受何种权利? 履行何种义务? 遵守什么信息共享规则? 信息共享制度主体在不履行义务、不遵守规则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等等, “税收征管法”需要作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3 修订和完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三条对税控装置的使用作出了规定, 但仍有不完善之处: 一是纳税人是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义务主体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有待进一步探讨;二是可以将税控装置使用的有关制度与税源联动
管理机制中税收信息化平台的建立和完善向结合。
3、美国对税收信息化建设方面的相关做法。
美国国税局20世纪50年代以来一直奉行的“以税收收入为使命”的税务管理理念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美国社会的迅速发展。为此,美国议院通过旨在重组和改革IRS的法案(RRA,98,该法案汇集了各方对IRS进行研究后得出的建议,对IRS明确地提出:它必须为满足纳税人的需要而更好地工作。按照该法案的要求,IRS的历史新使命诞生了:“通过帮助纳税人了解和实现他们的纳税责任,并通过使税法公平适用于所有纳税人,以此给美国纳税人提供最高质量的服务。”在IRS新使命的要求下,催生了以整合为主要任务的美国国税局现代化工程,以此为契机,开始全面梳理IRS的业务模型工,组织架构和信息系统,使得三方面互相配合。
四、税收征管强制措施和税收征管监督
1、《征管法》税务检查程序中涉及的主要内容修改建议。
(1税务检查权力规定缺乏前瞻性且不全面。《征管法》第五十四条具体列举了六个方面的检查权力但不完善, 第一, 缺少前瞻性。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生产经营方式千变万化, 应设置总括性条4款以应万变。第二, 无权检查生活场所, 特别是厂家合一, 店家合一的经营方式普遍存在, 应该明确。另外, 第五十八条只规定对税
务违法案件可采取的特殊手段, 但却将银行信用卡和邮政储蓄排除在外,这不利于检查时取得第一手资料。
(2检查程序应包括例外。《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
派出人员实行检查时应出示检查证和通知书的法定程序, 这对固定的、一般情况下适用, 但对流动纳税人、特发案件、日常检查时难以开具通知书, 应包括特殊例外情况下的特殊处理程序。
(3税务稽查程序规定缺失.除第十一条提到稽查以外, 《征管法》在第四章税务检查中只字未提税务稽查, 但在《细则》第八十五条却提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问题是: 第一, 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是否是同一概念? 从《征管法》看是同一概念, 而《细则》却似是而非。在第八十五条中, 先提到税务稽查后又提税务检查。第二,《细则》第八十五条中, 转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税务检查工作的具体办法是否包括税务稽查。第三, 在《征管法》第四章未提及稽查而《细则》第六章却提到稽查并转授权制定具体办法, 是否有下位法越权之嫌? 法律专用术语的严谨使用是制定法律的关键, 在同一部法律中前后矛盾、概念混乱、内涵外延不清是一大忌。
2、税务机关查案的权限必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1稽查局职能范围的界定导致实际操作中部分行为无权查处。《征管法》第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 税务机关在内部的职能划分上采取将查处职能归口稽查局的做法。同时, 《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这一规定限定了稽查局的职能范围, 因此对如涉及制售假发票、拒不办理税务登记等案件, 稽查局没有权力进行查处, 这使征管法规定与实际操作存在着脱节现象。建议将《实施细则》第九条修改为《税收征管法》第
null null
(3)未对滞纳税款的原因加以区分计收.未依时缴纳或解缴税款, 有 时并不一定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如果加收纳税人的滞纳 金,不能体现法律的公正, 也会造成征纳双方的矛盾, 而实际操作中, 税务机关遇到这种情形时往往并不加收纳税人的滞纳金, 但却缺乏 法律依据。《征管法》 建议 规定对未按期缴纳税款的责任不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不予加收滞纳金。
4、纳税评估等征管措施的法律效应必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随 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技术的进步, 税收征管的手段和方式也在不 断提高和完善, 当前税收征管实务中已经着手实施的纳税评估、纳税 信用等级评定、预约定价等征管措施, 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 纳 税服务的重要性也逐步凸现, 对于提高征管质量和纳税遵从度起到 了重大作用, 因此有必要鼓励和提倡加强对这些措施的运用。建议将 这些措施上升到法律层次, 明确其法律地位。
关于PPT的修改建议 第8篇
1 钻井/完井液性能指标 (基浆) 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1 SY/T 5725-1995标准中原文的叙述
1.1.1 技术要求
标准SY/T 5725-1995中规定的钻井/完井液性能指标 (基浆) 的要求见表1。
1.1.2 试验方法
SY/T 5725-1995中标准基浆配制与测定如下:
称取7.5g CMC加15mL异丙醇润湿后, 逐渐加入自来水至总加入水量为400mL, 边加边搅拌, 加完后高速搅拌30min, 务必使CMC全部溶解, 鱼眼消失, 再用100mL水洗杯子, 合并溶液。
按SY/T 5621规定测失水。用两只量筒分别接滤液, 滤液由线状流变为滴流由浑浊变清亮, 立即换量筒, 第一个量筒中流体的体积称为初损。从开始测定起, 30min后两个量筒中滤液之和为滤失量。
标准中规定所用仪器滤失仪:ZNS-1型或同类产品。
1.2 制定的钻井/完井液性能指标 (基浆) 无法达到要求
1.2.1 规定的仪器
按标准中规定所用仪器ZNS-1型或同类产品滤失仪操作要求, 将试样注入钻井液杯中, 使其液面距杯顶部至少13mm。钻井液杯总容量为250mL, 所以钻井液杯加入试液的最大容量仅为210mL左右。根本无法达到标准中规定的“用ZNS-1型或同类产品滤失仪, 指标要求:基浆初损>250mL、滤失量>300mL”的要求。
1.2.2 操作过程
配制好的试液按SY/T5621规定测失水。基浆瞬时线状流流出约10mL, 后改成滴流, 几分钟后就处于每分钟滴一滴的状态。根本无法达到标准中规定的“用ZNS-1型或同类产品滤失仪, 指标要求:基浆初损>250mL、滤失量>300mL”的要求。
经过多方咨询, 搜集信息, 通过室内实验证明配制好的溶液经压滤后, 能够瞬时流出, 达到基浆使用要求。
1.3 对钻井/完井液性能指标 (基浆) 修改建议
经过大量的室内实验和比对实验, 对基浆配制的试验方法进行了部分筛选和改进, 得出测定方法。
称取7.5g CMC加15mL异丙醇润湿后, 逐渐加入自来水至总加入水量为400mL, 边加边搅拌, 加完后高速搅拌30min, 务必使CMC全部溶解, 鱼眼消失, 再用100mL水洗杯子, 合并溶液。
配制好的溶液, 经过压滤, 按SY/T 5621规定测失水。滤液均线状流, 流体的体积称为初损。新基浆配制的试验方法测试数据见表2。
由测试数据, 建议修改的技术指标如表3。
2 碳酸钙含量测定计算公式存在的错误及修改建议
2.1 碳酸钙含量测定计算公式存在的错误
标准中检测方法如下:
准确称取已干燥过的试样1±0.01g置于250mL烧杯中, 加入少量蒸馏水 (约2mL) 及25mL稀盐酸, 待反应停止后, 加热至沸除去CO2。过滤, 弃去残渣, 将滤液全部转入1000mL容量瓶中, 稀释至刻度摇均。吸取该液25mL, 加入25mL水和10mL三乙醇胺, 再加入5mL氢氧化钠及10mg左右钙指示剂, 用EDTA标准溶液滴至溶液由红变紫, 再转变为纯蓝色为止。
公式中:
MEDTA的浓度, mol/L
VEDTA的用量, mL
m样品质量, g
0.1001碳酸钙的摩尔质量, g/mol。
在以上测定方法中称取1g试样定容1000ml即试液A, 从试液A中抽取25ml进行滴定, 测其碳酸钙含量, 实际所用的试样的质量应为:undefined, 即公式 (1) 中所用的试样质量0.25m是错误的。
2.2 修改建议
公式⑴中样品的质量m是定容时的全部样品质量, 滴定时实际只用了全部样品的四十分之一。因此, 应该改为:
公式中:
MEDTA的浓度, mol/L
VEDTA的用量, mL
m样品质量, g
0.1001碳酸钙的摩尔质量, g/mol。
3 结论
钻井液与完井液添加剂的行业标准经过多年的修订和改进, 在执行标准进行检验的过程中, 仍发现存在着一些问题, 为了便于实际操作, 提高检测的准确、可靠性, 建议将存在问题的这部分内容进行修正。标准化是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 在今后的监督检验工作中, 还需要不断总结与完善, 使标准与生产紧密结合, 把好产品质量关, 为安全高效生产提供更好的服务。
参考文献
[1]SY//T5725-1995《钻井液用超细碳酸钙》
关于PPT的修改建议 第9篇
一、检察建议正式成为法定监督方式,但效力规定缺乏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将检察建议确定为检察监督的一种新方式,无疑是立法的巨大进步。但遗憾的是,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采纳《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对检察建议的效力性规定。如果这个重要问题不上升为法律条文,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后,法院很可能对检察建议不理不睬,如“泥牛入海”,进而使已经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化为乌有。因此,笔者建议可以参照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抗诉效力的规定增加一条:“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接受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检察建议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二、调解书成为法定监督对象,但限定条件严格
长期以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只能对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进行检察监督,而对当事人有异议的民事调解书无法监督。事实上,由于法院系统对调解结案的高度推崇,各地法院调解结案率大大超过了实际裁判率。以2011年为例,当年全国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高达65.29%。由于检察机关不能监督调解,使得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大大缩小,抗诉案件比例一直偏低,实践中存在的“强迫调解、诱导调解”等现象只能依赖各地检法两家关系的密切程度酌情处理。另外,由于经济大环境的影响,这几年民间借贷纠纷井喷式增长,如影随形的虚假诉讼案件也频频爆发。许多虚假诉讼当事人虚构债务、起诉后快速达成调解协议换取法院调解书以抽逃资产,逃避债务。这种侵害合法债权、扰乱司法秩序、藐视司法权威的行为引起社会强烈愤慨,但是即便受害人申诉至检察院,检察院对这种调解行为也无能为力。
为了满足群众的司法需要,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权威,各地检察院进行了不懈努力。《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规定调解书如果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院可以抗诉。文件下发后,在检察系统内部引起质疑,因为实践中绝大多数虚假诉讼的调解书一般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只会损害第三方合法债权的实现。按这个限定条件,检察院对许多调解书仍然无权抗诉。相反,如果没有这个限定条件,检察院一旦通过调查或司法鉴定发现双方虚假诉讼,就可以直接抗诉以再审改判,同时还可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加大对此类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如此愈演愈烈的虚假诉讼才可能得到有效的遏制。遗憾的是,新民事訴讼法对此问题依然没有实质性的改进,将检察机关可以抗诉的调解书仍限定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这两种类型。对此,笔者建议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8条中“……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修改完善为“……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三、民行办案期限法定化,但仍隐藏漏洞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办案期限法定化本是好事,但该规定本身仍隐藏了漏洞,主要问题是三个月的期限应当怎样分配?
实践操作中检察院办理民行抗诉案件的实际分工是这样的:
(1)如果当事人对一审生效裁判不服而申诉到基层检察院民行科,基层检察院受理、立案、审查后提请市检察院抗诉。市检察院民行处收到之后还得需要一定的时间审查,最后要么终止审查,要么向对应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如果当事人对二审生效裁判不服而申诉到基层检察院,基层检察院经审查如果认为此案确有错误的便寄往市检察院,市检察院经审查立案之后又寄回基层检察院办理。基层检察院再次审查之后,写出建议提请抗诉的审查报告,又寄往市检察院,市检察院经审查如果认为此案确实有误,则写出提请抗诉报告书,寄往省检察院,省检察院经审查之后认为有理由的才正式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因此,笔者建议在《民行办案规则》中按照三个月的总期限合理分配各级检察院的办案时间。
四、检察机关阅卷权规定缺失,给工作带来障碍
2011年民事诉讼法草案第4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查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并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没有规定检察机关的阅卷权。其实,检察机关调阅民事案件的卷宗问题争议多年,焦点有四:一是能不能调阅?二是调卷还是阅卷?三是调阅的案卷是否包含副卷和执行卷?四是如果能调,法院应当在多少时间内准备好案卷?
对第一个问题,法院普遍认为,民行检察监督被定位为事后监督,申诉人不服生效裁判到检察院申诉时应当自备裁判文书、证据材料、开庭笔录等书面证据。对第二个问题,检察院普遍认为,“查阅”是指到法院去看,而“调阅”是指检察机关从法院调取诉讼卷宗后进行审查。其实实践中对检察机关而言,关键是第三、第四个问题。实践中不少法院即使同意检察院调卷,也是想尽办法百般刁难,“没归档”是经常用的借口,有时检察人员跑四五趟、等几个月都调不到案卷,很多法院还不同意检察院调阅副卷和执行卷。因此,笔者建议民事诉讼法对调卷的内容和准备时间做出明确规定。
五、执行监督正式入法,但具体开展依然需要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