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精选3篇)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1篇
2012年11月16日, 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第57号令, 颁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 。相关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了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申请、颁发、监督管理和相关法律责任。该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第2篇
第二十三条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证书);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准予许可的决定及时通报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章 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八条 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许可证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许可证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九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许可证证书,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应当申请补领,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办理补领手续。
第三十一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的,应当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企业不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生产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 生产许可证的标志和式样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三十三条 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标注标志的裸装产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三十四条 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查验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未完待续)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活动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对产品进行检验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
第四十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查阅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对比等方式,对检验机构的检验过程和检验报告是否客观、公正、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刁难企业的,企业有权向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投诉。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举报。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3篇
部门姓名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
1、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自()正式施行。
A.1993年9月1日B.2005年9月1日
C.2000年7月8日D.1993年2月22日
2、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内,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内向企业颁发许可证证书;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A. 60日10日B.30日5日C.25日15日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是由()发布的。
A.国务院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D.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4、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在()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A.1B.2C.3D.45、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对产品进行检验应当有()工作人员参加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
A.2名以上B.1名以上C.2名
6、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5万元以下B.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C.20万元D.20万元以上
7、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依照()的有关规定进行。
A.《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8、企业经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产品检验。需要送样检验的,核查人员应当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在()内将该样品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
A.7日B.10日C.15日
9、企业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照()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A.《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C.《行政处罚法》
10、《工业产品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查验产品的()。
A.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B.合格证C.生产日期D.批次
二、填空题(每空2分,共40分)
1、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并定期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2、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经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生产许可证。
3、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由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标志。
5、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6、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等方式,对检验机构的检验过程和检验报告是否客观、公正、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7、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生产许可证。
8、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
9、企业实地核查的范围是指、、。
10、企业应对、、人员的质量职责作出明确规定。
三、简答题(每题15分,共30分)
1、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2、获证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如何办理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知识培训试题答案
一、选择题(每题3分,共30分)
1、B2、A3、A4、C5、A6、B7、C8、A9、A10、A
二、填空题(每空2分,共40分)
1、省自治区直辖市
2、产品质量国家监督吊销
3、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4、伪造变造
5、县级以上
6、查阅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对比7、30%吊销
8、由国家许可证办公室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9、产品范围场所范围部门和人员范围
10、管理执行验证
三、简答题(每题15分,共30分)
1、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2、获证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如何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