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精选13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 第1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支持优势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形成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提高广西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的数量和质量,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促进广西科技、经济和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经费来源于自治区财政预算拨款。
第三条 资助和奖励对象
资助对象: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显著技术创新特征和潜在市场应用前景的专利项目,且专利申请的第一申请人为广西行政辖区内的法人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广西行政辖区的个人。
奖励对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且第一专利权人为广西行政辖区内的法人或者经常居住地在广西行政辖区的个人;在专利申请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并符合奖励条件的有关市、县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
第四条 资助范围
(一)资助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受理并符合下列范围之一的国内专利申请的申请费、部分实质审查费和专利代理费(不包括专利申请的附加费):
1.国家专利局初审合格的发明专利申请;
2.国家或自治区企事业知识产权(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3.没有经济收入的学生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二)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部分申请费,重点资助国外专利申请中保护类型与中国发明专利相同的专利申请。
第五条 奖励范围
(一)获国内、外专利授权的发明专利;
(二)获中国专利奖的项目;
(三)每年专利申请总量及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全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企业;
(四)每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全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事业单位;
(五)每年专利申请总量及专利申请增长率在全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地级市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
(六)每年专利申请总量在全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县(市)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资助和奖励条件
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或申请奖励的专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生物和医药、新材料、现代农业、电子信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先进制造、先进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海洋资源开发、制糖等广西优先发展的高技术领域、优势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
(二)专利申请权属或专利权属明确;
(三)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的,应已获得有关国家颁发的专利证书;属职务发明的,所在单位须已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奖励发明人或设计人;
(四)专利申请在广西所在市已获资助的或专利在广西所在 市已获奖励的,不重复资助或奖励;
(五)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资助的向国外申请的专利,不重复资助;
(六)同一资助同一单位的专利申请一般不超过15项,同一个人一般不超过3项;同一奖励同一单位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一般不超过15项,国外发明专利授权一般不超过3项;同一奖励同一个人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一般不超过3项,国外发明专利授权一般不超过2项;对国家及自治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的资助和奖励不受此款限制;
(七)当年的专利申请资助和授权奖励原则上应在当年申请,申请资助和奖励办理期限可延至次年六月底。
第七条 资助标准
(一)国内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个人申请的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减缓后的金额予以资助;单位申请的,其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按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减缓后以实际发生额资助,不符合减缓条件未能减缓的,申请费以实际发生额资助,实质审查费每件资助1800元;
(二)国内专利申请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递交的,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代理费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件资助代理费500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每件资助代理费300元;
(三)向国外申请的专利每件资助申请费5000元,同一专利申请只资助一次。
第八条 奖励标准
(一)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专利权人为单位的奖励2000元/件、个人1000元/件;
(二)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奖励10000元/件,同一专利项目只奖励一次;
(三)获中国专利奖金奖的项目,奖励30000元/项,获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的项目,奖励10000元/项;
(四)企业专利申请总量在全区企业中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分别奖励20000元、15000元、10000元;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全区企业中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分别奖励20000元、15000元、10000元;
(五)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发明专利申请量在全区事业单位(包括改制院所)中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分别奖励20000元、15000元、10000元;
(六)地级市专利申请总量在全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分别奖励30000元、25000元、20000元;专利申请增长率排位全区前三名的,分别奖励15000元、12000元、10000元;
(七)县(市)专利申请总量在全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分别奖励12000元、10000元、8000元;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
(二)国内申请的,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向国外申请的,提交该国(地区)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三)国内申请的,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南宁代办处 开具的专利收费收据;向国外申请的,提交该国家(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的发票等有效缴费凭证(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凭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且凭证原件已报销入帐的,须提交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加盖财务章以及凭证复印件);
(四)申请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资助的,需同时提交国家专利局出具的初审合格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五)申请专利代理费资助的,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及其复印件;
(六)该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和说明书摘要,如有附图的提交摘要附图;向国外申请的要提交中文的专利申请文件;
(七)专利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副本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具申请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经常居住地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专利申请人为学生的,须提交学生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除了需要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属职务发明的,须提交已奖励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证明;
(四)该专利审定授权说明书首页复印件;
(五)专利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 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副本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经常居住地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委托他人办理的,除了需要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第十一条 资助和奖励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费用资助申请表或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并提交所要求的材料;
(二)受理和审批: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审批,对符合资助或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签发领款通知;
(三)领款:申请人按领款通知上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办理领款手续。
第十二条 资助和奖励的管理
资助及奖励经费以当年有关部门批准的额度为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当年的资助及奖励经费如有结余,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对资助的专利申请和奖励的专利进行跟踪和统计。获得资助或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接受资助或奖励后三年内每年年底提供一份专利授权和实施情况简要说明,以便了解、掌握资助和奖励的效果以及专利实施的情况。
第十三条 资助和奖励经费的使用
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经费应专项用于推动本单位的专利工作,以及对有关专利申请人的资助和对专利权人的奖励。对市、县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奖励经费不得用于奖励个人。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经费须专款专用,经费管理、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四条 违规处理
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奖励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不得弄虚作假,发现违规者,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知识产权局2008年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 第2篇
(云知发〔2004〕33号)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实施专利战略,扶持和引导我省优势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自主知识产权的取得和保护,提高专利的数量和质量,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设立云南省专利申请和维持资助专项经费。为管好用好该项经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经费来源为省级财政安排的专利工作专项经费。
第三条 凡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显著技术创新特征和潜在市场前景的专利项目,且专利申请的第一申请人为本省行政辖区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有住所的个人,均可依本办法申请资助。
第四条 资助的费用范围为申请专利涉及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专利登记费和授权当年的年费。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㈠ 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已被受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已获授权,国外专利已获授权,并已缴纳相关费用。时间的确定以受理或者授权通知书的日期为准;
㈡ 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权属纠纷。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优先获得资助:
㈠ 优势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的重大发明创造,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实施效果显著的原创性发明专利。
㈡ 国家或者本省重点扶持的企事业单位产生的职务发明创
㈢ 已获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项目,提交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㈣ 已获授权的国外专利项目,提交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发票以及专利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㈤ 申请人为单位的,须在首次提出的申请材料中,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交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㈥ 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以上材料原件经核对后退还申请人。
第十条 对不符合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规定或者已获得地方政府、其他部门同类型资助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办理程序:
㈠ 为方便公众提高效率,简化资助程序,昆明地区的专利申请资助,由单位或者个人直接向云南省知识局提出资助申请,并根据第九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交验有关证件原件。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审批后并发放。
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地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资助申请,并根据第九条的规定提交申材料,交验有关证件原件。
㈢ 其他州(市)知识产权局应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于每季度最后一月15-25日内,报云南省知识产权局。
㈣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自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和审批,对批准资助的项目进行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 第3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 第4篇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科研工作,鼓励学生开展科研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团队意识和实践能力,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资助与奖励方式。学生科研项目采取前期资助与评优奖励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二条项目的申报
1.申报对象:我校全日制大二至大四本科学生。
2.申报要求:申请项目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鼓励创新性研究项目申请;鼓励跨学科协作研究的项目申请;鼓励以调查为主的项目申报。
3.申报程序:本科学生科研项目每年定期申请一次,一般在9月进行,团队成员(包括团队负责人在内)不得超过6人,团队成员不得同时参与两支及以上科研项目团队的申报;项目负责人填写“西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科研项目申请书”,经一名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的教师或科研人员书面推荐,项目申请书统一报校团委。推荐人原则上作为项目的指导教师。
4.申报作品的形式:申报参赛的作品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含哲学、经济、社会、法律、教育、管理)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共三大类。
第三条立项与资助
学生工作部、校团委会同科研处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报批正式立项后,核定并拨付项目资助经费,每项500元。
第四条经费的管理
1.本科学生申请科研项目须提交项目经费预算;完成科研项目须提交项目经费决算表,并及时到学校计财处报销有关费用。
2.学生科研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勤俭原则合理使用。学生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科研项目所需书刊资料购置费、调研差旅费、印刷复印费及必要物品购置费等。
第五条结项与奖励
1.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3—5个月。项目完成后,负责人应及时填写《西南财经大学本科学生科研项目结项表》,随同项目研究(调研)报告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其他与该项目有关的资料。其中,哲学社会科学类参赛作品,每篇论文在8000字以内,每份调查报告在12000字以内。学术论文、社会调查报告及所附的有关材料必须是中文(若是外文,请附中文本),请以4号楷体A4纸幅面排版(文章版面尺寸14.5×22cm),附于申报书后报送校团委。
2.项目结项:校团委收到结项材料后,会同科研处等部门及时组织专家统一鉴定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学校颁发“西南财经大学学生科研项目结项证书”。
3.项目奖励:校团委会同科研处、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结项成果进行评审,评选出优秀成果一、二、三等奖,学校分别给予一定金额的奖金,并颁发“西南财经大学学生优秀科研项目奖励证书”。
4.优秀科研项目可推荐参加校全国挑战杯和科研科创竞赛;项目组成员可申请综合测评加分、科研奖学金等相关奖励。
第六条附则
1.本办法由西南财经大学校团委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西南财经大学
大兴区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办法 第5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精神,为鼓励区内企业和个人进行技术创新及技术推广活动,增强企业自主研发能力,提高本区域自主创新水平,推动专利实施转化,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环境,促进区域科技进步,区科委设立专项资金,由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实施,对区内企业和个人申请专利给予资助及奖励。
第二条本办法资助及奖励对象指:
(一)资助对象: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区(不包含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和户籍在本区(不包含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个人。
(二)奖励对象:授权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区(不包含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登记注册的企业,或授权专利成果已转让给本区(不包含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进行产业化的个人(包含职务发明、合作或委托发明、专利权转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专利申请人申请国内专利、国外发明专利给予的申请费用资助;本办法所称的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的奖励。
第四条专利资助及奖励坚持严格审核、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扶持的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及奖励发明专利。
第五条区知识产权局是专利资助及奖励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资助及奖励资金的使用原则及支持方向;
(二)组织对资助及奖励资金申报的审核、评估;
(三)检查、监督被资助及奖励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四)对资助及奖励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考评。
第六条以下项目申请专利或实施转化可优先获得资助及奖励:
(一)市区专利试点单位、示范单位的专利项目;
(二)发明专利。
第二章专利申请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资助范围:
(一)申请国内专利的部分费用,发明专利含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和专利代理费;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含申请费和专利代理费。
(二)通过PCT途径或其他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部分申请费用。
(三)对符合《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和《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暂行办法》所规定的减缓、资助对象,应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申请减缓和资助。
第八条资助标准:
(一)申请国内专利:
当申请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元人民币,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300元人民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100元人民币。
(二)向国外申请专利:
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进入国家阶段后,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5000元人民币。
第三章专利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奖励范围:
凡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已授权的,具有显著技术创新特征和潜在市场应用前景,无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或者专利权权属纠纷的专利项目(不包含外观设计),且满足奖励对象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均可获得奖励。
第十条奖励标准:
(一)申请国内专利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人民币;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500元人民币。
(二)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每件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人民币。
(三)专利实施产业化项目: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的专利实施产业化项目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第四章资助及奖励的申报、受理和时限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资助需报验下列材料:
(一)《大兴区专利申请资助表(国内)》或《大兴区专利申请资助表(国外)》。
(二)单位法人登记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或者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三)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及专利申请相关费用凭证。其中,办理发明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同时提交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摘要》。
(四)办理国外专利申请费用资助,还应提交以下文件和凭证:
国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摘要(中文)》;
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的,应提交《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关于缴纳规定费用的通知书》、《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收到据称为国际申请的文件的通知书》等四项文件以及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通过其他途径申请国外专利的,应提交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PCT或其他官方寄送的发票和明细账单,以及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和明细账单。
(五)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第十二条申请专利奖励需报验下列材料:
(一)《大兴区专利奖励表(国内)》或《大兴区专利奖励表(国外)》。
(二)单位法人登记证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授权书、代办人身份证或者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三)专利证书。
(四)专利实施转化项目介绍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第十三条办理专利资助及奖励时限:每年10月集中受理。
第十四条区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资助及奖励的项目,在其技术方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之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资助及奖励资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申请专利资助及奖励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完备的申请材料报送区知识产权局,区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资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办理拨付手续。第十六条 专利资助及奖励资金的申请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所获得的资助及奖励资金应用于专利工作的开展。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由区知识产权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
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朝阳区专利资助及奖励办法 第6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市政府《关于实施首都知识产权战略的意见》,推动知识产权强区工作,鼓励发明创造,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环境,促进区域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北京市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朝阳区知识产权促进与保护的若干措施》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资助及奖励对象指: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区登记注册的单位和户籍在本区的个人;在本区登记注册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专利资助、奖励工作,坚持严格审核、科学评估、合理安排的原则,优先资助、奖励发明专利。
第四条 专利资助、奖励资金从区知识产权专项经费中列支,按照预算进行安排。
第五条 区知识产权局是专利资助及奖励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资助、奖励资金的支持方向;
(二)编制资助、奖励资金的预算和决算;
(三)组织对资助、奖励金申报的审核、评估;
(四)检查、监督被资助及奖励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五)对资助的专利实施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第六条 区财政局是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资助、奖励资金的使用原则;
(二)审核、批复资助、奖励资金预算和决算;
(三)检查、监管资助、奖励资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四)对资助、奖励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七条 资助、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一)年费资助。对获得国内授权的专利,自获得专利权起前3年的部分年费予以资助,即对享受国家知识产权局年费减免政策后所缴纳的部分给予资助。
(二)授权奖励。对获得国内授权的专利,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000元人民币,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人民币,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500元人民币。对国内企业获得国外授权的专利,每件奖励10000元人民币。
(三)配套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的专利,金奖每项奖励50000元人民币,优秀奖每项奖励20000元人民币。对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的专利,特等奖奖励50000元人民币,一等奖每项奖励20000元人民币,二等奖每项奖励15000元人民币,三等奖每项奖励10000元人民币。
(四)专利实施项目资助。对注册并纳税在朝阳区的企业开展的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择优给予资助,每个项目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五)中介服务机构资助。对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工作,服务优质、信誉良好、贡献突出的注册并纳税在朝阳区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给予表彰和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同一法人单位获得的专利资助(不含专利实施项目资助)、奖励金,每年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申请专利年费资助、授权奖励和配套奖励,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朝阳区专利年费资助申请表》或《朝阳区专利奖励申请表》;
(二)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机关团体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个人提交户籍证明;
(三)专利证书(其中,办理年费资助,需提交年费缴纳凭证),中国专利奖获奖证书或北京市发明专利奖获奖证书。
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1份,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条 办理时限。专利年费资助、授权奖励和配套奖励,按照集中申报、统一受理的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为上专利资助、奖励申请的集中受理时间。
第十一条 申请专利资助、奖励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完备的申请材料报送区知识产权局,区知识产权局收到申请资料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资助、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申请人所获得的资助、奖励金,应用于专利工作的开展。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由区知识产权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由相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专利实施项目资助和中介服务机构资助办法由区知识产权局另行制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 第7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发挥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举报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或者举报人对社会保险基金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一)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
(二)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冒领、骗取社会保险费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单位或个人利用提供社会保险服务工作的机会,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费或者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违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六)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具体承办各自的举报奖励工作,“谁查处,谁奖励”。
第五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设立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举报奖励资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具体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
(三)举报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四)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掌握;
(五)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七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事实进行举报的,按举报时间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的涉嫌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案件,经过查证核实,根据举报人贡献大小和查证属实金额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一)查实金额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奖励200元;
(二)查实金额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奖励500元;
(三)查实金额在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奖励1000元;
(四)查实金额在5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含70000元),奖励2000元;
(五)查实金额在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奖励3000元;
(六)查实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对举报人增发一定数额的奖金,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举报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级管理监督举报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邮箱及联系电话等。
本办法所称案件承办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卫生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等。
第十条 案件承办部门应在举报案件办结后的10个工作日内,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审批表》(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审批表》),经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附举报案件相关材料(包括立案审批表、调查报告、结案审批表、处罚(处理)决定书等),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或卫生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卫生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在审批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通知书》(以下简称《举报奖励通知书》)并送达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书》后两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到发放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卫生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的,持本人身份证和《举报奖励通知书》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或卫生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领奖手续,工作人员应认真核验领取人身份,并为其保密。
举报人不能直接领取的,应及时将本人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身份证复印件和《举报奖励通知书》邮寄或传真给举报奖励发放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或卫生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按照举报人提供的信息代办领奖手续,由财务部门将奖金汇入举报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审批表》《举报奖励通知书》以及与奖励相关的资料由承办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作为保密件统一归档。
第十三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离休干部医疗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的监督举报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8篇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25日 作者:daibanchu 无 来源:
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的精神,促进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鼓励发明创造,提高北京市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设立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金(以下简称“资助金”)。为提高资助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助金,主要用于对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市确有困难的单位和户籍在本市或具有本市居住证的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及单位向外国申请发明专利给予资助。
第三条 资助金实行“重点支持、择优资助、专款专用”的原则,重点资助发明专利申请。
第四条 资助金纳入市财政预算,由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资助金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资助金的监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资助金的使用原则;
(二)审核、批复资助金预算和决算;
(三)检查、监督资助金的管理和执行情况;
(四)对重大项目组织实施绩效考评。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是资助金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确定资助金的支持方向;
(二)编制资助金的预算和决算;
(三)组织对资助金申报的审核、评估;
(四)检查、监督资助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对资助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三章 资助金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资助金资助范围:
(一)向国内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附加费;
(二)资助金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资助的其他专利费用;
(三)通过PCT途径或其他途径向外国申请发明专利的部分申请费用。
(四)凡已在政府项目资金中列支专利申请等专利事务经费的,不得重复申报本专利申请资助金。
第八条 以下项目申请专利可优先获得资助:
(一)列入本市重点发展计划以及重点发展领域的项目;
(二)高新技术、技术改造项目;
(三)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示范单位的项目;
(四)发明专利。
第九条 国内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一)北京市专利试点单位:每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申请费950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25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的,按实际支出资助。发明专利申请的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按实际支出金额资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5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二)北京市专利示范单位:每项发明专利最高资助标准为5000元人民币。其中申请费950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25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其余部分用于对年费、登记费、维持费、印花税等费用的资助。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书附加费)按实际支出资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5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三)其他单位和个人:每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申请费950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12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发明专利申请的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按实际支出金额的半数资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15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不足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四)单位申请人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00件以上(含100件)的,从第101件申请起,对当年申请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1000元人民币;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1500元人民币。
受理单位对申请资助专利的申请条件有异议的,可暂缓资助,直到该专利初审合格后再予以资助。
第十条 向外国申请专利:
(一)单位申请人通过PCT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可以分阶段资助,国际阶段资助1万元人民币/项,国家阶段资助1万元人民币/国/项。
(二)单位申请人通过其他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资助2万元人民币/国/项。
一项专利申请向多个国家提出时,最多资助向五个国家申请的部分费用。每个单位每年最多获得国外专利申请资助50万元人民币。
单位申请人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向外国申请专利10项以上(含10项),对其内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再资助1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资助金的申报、受理和时限
第十一条 申请国内专利资助金的单位和个人须报验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国内专利申请资助金申请表》;
(二)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机关团体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本人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如由他人代办,同时提交代办人身份证;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开具的收费收据,分案申请、优先权申请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开具的收费收据;
(四)发明专利提交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摘要》;
(五)办理发明实质审查费的资助,同时提交《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
(六)办理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同时提交授权通知书及年费、维持费等相应收费收据。
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二条 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单位申请专利资助时须报验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国外专利申请资助金申请表》;
(二)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机关团体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三)专利说明书摘要(中文);
(四)国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五)向外国申请专利的申请文件:
通过PCT途径申请外国专利的应提交《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关于缴纳规定费用的通知书》、《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收到据称为国际申请的文件的通知书》等四项文件,进入国家阶段的还要提交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
通过其他途径申请外国专利的应提交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
(六)各项费用的凭据,包括PCT或其他官方寄送的发票和明细账单,以及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和明细账单;
(七)办理授权费的资助,同时提交相关专利证书。
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其中发票和明细账单复印件须加盖代理机构公章或财务章。
第十三条 申请人将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统一受理。
第十四条 专利申请的资助时限如下:
(一)国内专利申请为自申请之日起至次年2月底,申请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资助的,自申请人收到。《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之日起至次年2月底;
(二)国内专利授权为自授权之日起至次年2月底;
(三)向外国申请专利为自申请之日起至次年12月底;
(四)国外专利授权为自授权之日起至次年12月底。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对申请资助金的项目,在其技术方案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之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章 资助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市知识产权局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对受理的专利资助项目进行审查,并及时通知被批准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办理相关手续。被批准资助单位的资助金,以转账方式拨付;被批准资助的个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办理领款手续。被批准资助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单位办理专利资助时,需提交单位收款发票。
第十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于每年1月将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市财政局。
第十八条 用于项目的管理、审查、专家评估、检查、验收等工作的项目管理费用可在资助金中安排。
第十九条 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整改,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北京市专利申请资助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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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 第9篇
(财建[2009]56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为支持国内申请人积极向国外申请专利,保护自主创新成果,中央财政设立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遵循诚信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审、部分资助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申请人”,限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内中小企业、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本办法所称“向国外申请专利”,是指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出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受理局的专利申请。
第二章 资助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助于发挥我国产业优势,具备国际竞争力;
(二)有望开拓国际市场或扩大国际市场份额;
(三)专利技术产品预期在国际市场容量大、前景好;
(四)有助于我国优势企业拥有核心技术;
(五)有望构建专利池、参与国际技术标准制定;
(六)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需求导向,有助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资助国外专利申请中保护类型与我国发明专利相同的专利申请。每件专利项目最多支持向5个国家(地区)申请,资助金额为每个国家(地区)不超过10万元,有重大创新的项目除外。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国内申请人向国外申请专利时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在申请阶段和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官方规定费用、向专利检索机构支付的检索费用,以及向代理机构支付的服务费等。
第七条 凡获得中央财政有关科技研发资金以及地方财政有关资金支持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资助。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及拨付
第八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于每年年初印发申报指南。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助向国外申请专利专项资金申报表》(格式见附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及科研院所法人资格证书;
(三)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专利授权证书;
(四)PCT申请的国际检索报告等;
(五)专利审查机构、国内专利代理机构、专利检索机构出具的发票等有效缴费凭证;
(六)专利申请文件(中文),以及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如评估报告、有关协议或合同等;
上述申报材料,除
(一)、(四)、(六)外,其余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 中央单位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地方单位通过省级知识产权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财政部门对各省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于每年9月10日前报财政部。对受理项目的技术支撑材料由各省级知识产权部门核实后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十一条 国内申请人每年申报时间截止到8月15日。凡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向国外申请专利所发生的费用,可申报当年的专项资金资助。
第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报项目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管理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额度的3%掌握。
第十三条 根据评审结果及当年专项资金财政预算安排,财政部下达资助项目预算。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后,应当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有关申报单位。
第四章 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应当提供真实材料和相关凭证。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应全额收回资助资金。同时,取消以后的申报资格。
第十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 第10篇
第一条 资励目的依据
为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提高青秀区专利质量和拥有量,建设创新型城区,推动青秀区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和《广西发明专利倍增计划》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经费来源
专利奖励资金纳入南宁市青秀区财政预算拨款。第三条 奖励原则
奖励原则:激励发明,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奖励范围
一、专利申请
(一)国家专利局初审合格的发明专利申请;
(二)职务发明人和非职务发明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三)职务发明人通过PCT途径或其他途径向有关国家或地区申请发明专利的部分申请费用。
犯他人专利权或者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 奖励标准
一、专利申请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每件奖励15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件奖励600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每件奖励500元;
(二)国外发明申请专利每件奖励申请费5000元。
(三)企业(含专利权属南宁市青秀区的中直、区直、市直企业)专利申请总量在南宁市青秀区当年排位前三名的,分别奖励20000元、15000元、10000元;
(四)在南宁市青秀区行政区域内所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事业单位(包括改制院所)专利申请总量在南宁市青秀区当年排位前三名,分别奖励20000元、15000元、10000元。
二、发明专利授权
(一)发明专利获中国(含港、澳、台地区)授权的奖励1500元/件。
(二)发明专利获有关国家或地区授权的职务发明人奖励5000元/件。
第七条 奖励报验材料及办理程序
一、报验材料
(一)国内
5、向外国申请专利的申请文件;
通过PCT途径申请外国专利的应提交《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关于缴纳规定费用的通知书》、《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收到据称为国际申请的文件的通知书》等四项文件,进入国家阶段的还要提交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通过其他途径申请外国专利的应提交相应国家的管理通知书。
6、各项费用的凭据,包括PCT或其他官方寄送的发票和明细账单,以及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和明细账单;
7、办理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经费的,同时提交相关专利证书。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其中发票和明细账单复印件须加盖代理机构公章或财务章。
二、办理程序
(一)南宁市青秀区科学技术局负责受理申请。原则上每月的最后一周为集中受理申请材料时间,即办理材料形式审查,材料不足的,一次性书面告知。
(二)南宁市青秀区科学技术局在60个工作日内审核审批。
(三)符合奖励条件,职务申请人及时办理转帐支付手续,非职务申请人及时通知办理领款。
第八条 单位专利申请总量奖励评选办法和评审程序
一、评选办法
第十一条 实施时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暂行办法 第11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助金,主要用于对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市确有困难的单位和户籍在本市或具有本市居住证的个人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及单位向外国申请发明专利给予资助。
第七条 资助金资助范围:
(一)向国内申请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实质审查费、附加费;
(二)资助金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资助的其他专利费用;
(三)通过PCT途径或其他途径向外国申请发明专利的部分申请费用。
第九条 国内专利申请资助标准:
(三)其他单位和个人:每项发明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申请费950元人民币,实质审查费120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未达到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发明专利申请的附加费(说明书附加费和权利要求附加费),按实际支出金额的半数资助。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最高资助标准为150元人民币。实际支出不足上述金额,按实际支出资助。
第十条 向外国申请专利:
(一)单位申请人通过PCT途径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可以分阶段资助,国际阶段资助1万元人民币/项,国家阶段资助1万元人民币/国/项。
第十一条 申请国内专利资助金的单位和个人须报验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国内专利申请资助金申请表》;
(二)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机关团体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个人提交本人北京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如由他人代办,同时提交代办人身份证;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开具的收费收据,分案申请、优先权申请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开具的收费收据;
(四)发明专利提交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摘要》;
(五)办理发明实质审查费的资助,同时提交《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
(六)办理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同时提交授权通知书及年费、维持费等相应收费收据。
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单位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二条 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单位申请专利资助时须报验下列材料:
(一)《北京市国外专利申请资助金申请表》;
(二)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机关团体提交法人资格证书及单位介绍信,代办人身份证;
(三)专利说明书摘要(中文);
(四)国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五)向外国申请专利的申请文件:
通过PCT途径申请外国专利的应提交《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关于缴纳规定费用的通知书》、《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收到据称为国际申请的文件的通知书》等四项文件,进入国家阶段的还要提交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
通过其他途径申请外国专利的应提交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
(六)各项费用的凭据,包括PCT或其他官方寄送的发票和明细账单,以及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和明细账单;
(七)办理授权费的资助,同时提交相关专利证书。
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其中发票和明细账单复印件须加盖代理机构公章或财务章。
第十三条 申请人将第十四条或第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统一受理。
第十四条 专利申请的资助时限如下:
(一)国内专利申请为自申请之日起至次年2月底,申请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资助的,自申请人收到。《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之日起至次年2月底;
(二)国内专利授权为自授权之日起至次年2月底;
(三)向外国申请专利为自申请之日起至次年12月底;
长沙市专利实施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12篇
第一条 为培育和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加速专利技术产业化,促进我市技术创新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搞好专利项目的实施和资助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实施项目的资助范围为在本市辖区内具备实施条件的专利项目。具体条件:
(一)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发明专利项目。
(二)创造性强、具有市场竞争力、有利于我市经济发展的实用新型专利项目。
(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明显经济、社会效益或可促进专利转化的项目。
第三条 专利资助项目的实施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专利权所有者或合法实施者;
(三)具有实施项目的技术人员、场地、设备和一定的自筹资金。
第四条 申报专利实施项目资助须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
(一)长沙市专利实施项目资助申报表。
(二)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包括专利文献资料)及有效证明材料。
(三)实施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五条 专利实施项目资助的申报时间和程序:
(一)申报工作于每年的4月30日截止。
(二)专利实施项目可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也可由市直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区、县(市)知识产权局推荐。
第六条 收到申报材料后,由市知识产权局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内容:
1.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2.项目是否符合资助范围和条件;
3.项目承担单位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项目初步审查合格后,由项目管理部门汇总报局务会研究。
4.局务会研究项目考察方案并报市政府。
第七条项目考察的内容:
1.项目立项的可行性及前景性情况;
2.承担单位的生产经营能力、市场开拓能力、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情况;
3.承担单位法人代表信用情况。
对项目和单位考察后,由项目考察组提出意见报局长会议
研究。
第八条 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论证。专家评估论证的内容:
1.项目技术在国内外所处地位和水平;
2.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市场营销、市场潜力分析;
3.项目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分析;
4.通过有关部门组织评估论证的项目可不再评估论证。
第九条 经考察评估论证后的项目,由局长办公会提出项目资助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为保证申报项目评估论证的公正性,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专利资助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市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确定项目各项经济、技术指标、阶段考核目标以及完成期限等条款。
第十二条 市知识产权局对全市资助项目进行管理、服务和项目验收。主要内容是:
(一)合同计划执行情况;
(二)项目实施的技术、经济、质量情况;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情况;
(四)项目实施的主要问题;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资助资金绩效考核制度,由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对资助资金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温州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政策 第13篇
本文由欧盾专利商标网提供。如有任何专利疑问,请咨询QQ:490666999
温州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2012-06-05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着力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加快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研究制订了《温州市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为着力提高我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中支撑转型、引领升级作用,全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和“三生融合•幸福温州”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专利授权资助
第一条 本市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及涉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可以获得授权专利资助。
第二条 专利授权资助申领的对象为专利权人,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本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二)具有本市常住户籍或者在本市工作、学习并持有《温州市人才居住证》或《留学人员来温工作证书》或暂住证明的个人;
(三)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
(四)在其他地区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温州籍学生。第三条 资助额度
(一)国内(包括港澳台)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300元。
(二)在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
3万元,在其它国家和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万元。涉外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同一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在不同国家、地区获得授权,按一件计。第四条 专利权人申领专利授权资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温州市国内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或《温州市涉外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三)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或团体登记证)等有效证明及复印件。以上有关原件经审核后退回。第五条 申领程序
(一)专利资助的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
(二)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汇总申请材料后,每年分二批分别于3月1日前、9月1日前集中将材料提交给中国(温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以下简称“维权中心”,地址:府东路17号温州知识产权服务园内,电话:12330)统一受理。
(三)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统一发放(每年集中一次或二次发放)资助资金,资助资金由专利权人所属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发放。第六条 下列情况不予专利资助:
(一)在授权之日起一年内未提出申请补助的;
(二)市科技局正式发文公布补助名单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申领手续的。第二章 专利示范企业资助
第七条 专利示范企业资助是指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方面成绩显著,对我市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企业,按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后享有的资助。第八条 申报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必须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且为二级及以上部门;企业应当明确副总经理以上领导主抓知识产权工作,协调解决重大知识产权问题。
(二)企业必须配备一名以上取得温州市专利管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知识产权专职管理人员。
(三)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健全,必须具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四方面制度,必须把知识产权工作纳入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形成正式规章在企业内部执行。
(四)企业保持有效专利15件以上或有效发明专利3件以上,近二年专利申请量不少于5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1件以上)或者专利申请量10件以上。
(五)企业应当重视专利信息的开发利用,重视知识产权的
宣传培训,且积极参加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组织的相关知识产权活动。
(六)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高技术服务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达到3%以上。
(七)符合温州技术和产业政策,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连续盈利,企业总销售额年增长10%以上;企业重视专利技术的产业化,专利产品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40%以上。
(八)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应对纠纷能力强,近两年无制造和销售假冒产品,无行政和司法程序认定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第九条 对新认定的市专利示范企业,给予3万元资助。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
上述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试点示范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信息开发利用及维权保护等工作。第十条 申报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温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专利工作总结,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建设、专利信息利用、知识产权奖酬规定、知识产权培训、近两年用于知识产权的费用以及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和收益等情况;
(四)授权专利汇总表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专利质押、受让或许可实施等情况相应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五)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台帐,该台帐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销售时间、金额、凭证号等内容;
(六)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情况表和有关财务报表;
(七)有关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合订本;
(八)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专职管理人员取得专利管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有关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并附报有关电子件。
第十一条 市专利示范企业每年申报一次,按属地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和推荐。申报材料由维权中心统一受理。每年申报的截止日期为7月30日。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委托维权中心组织专业人员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相关业务处室根据中心审核意见,必要时组织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结合现场考察情况,提出专利示范企业建议名单,提交局务会议讨论决定,认定当年市专利示范企业。
第十二条 对认定的市专利示范企业,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授予“温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并授牌。市专利示范企业示范期为两年,每两年复核一次,凡复核时不符合第八条所列基本条件的,撤消温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并在两年内不得重新认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两年后重新认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的,不再给予资金资助。市级、省级和国家级专利(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申报实行逐级推荐的原则。第三章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资助
第十三条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或设有分支机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活动的机构,可申报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第十四条 申报专利代理机构资助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在市级以上管理部门被认定的有效投诉少于2件;
(二)本代理服务援助专利申请不少于2件;
(三)本代理且授权的本市专利总量不低于200件,同比增幅不低于15%;其中代理且授权的发明专利占授权专利总量的比例不低于5%。
上述第(二)项所称的服务援助是指经维权中心确认,专利代理机构为本市在校学生或经济困难居民提供免收国内专利申请代理费的服务。
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服务援助案件的,按每件专利申请5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第十五条 资助额度:本代理授权的专利总量在200-500件(含)间的给予5万元的资助,500-1000件(含)间的给予10万元的资助,1000-2000件(含)间的给予15万元的资助,超2000件的给予20万元的资助。
次年起,对代理且授权的专利总量仍在同一档次的,不再给予资助;对代理且授权的专利总量在2000件以上、且增幅达20%以上的,给予10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十六条 申请专利代理机构补助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温州市专利代理机构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市外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批文;
(三)本和上代理授权专利汇总清单及专利证书复印件、专利说明书扉页复印件等。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于次年的3月1日前提交申请材料。维权中心统一受理专利代理机构补助申请,并负责材料审核,提出资助意见。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下达资助资金。
第十八条 鼓励符合报考条件人员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对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且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符合奖励条件人员应在获得专利代理人资格后一年内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温州市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奖励申请表》、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材料、二年以上本市单位工作证明等。
维权中心统一受理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奖励申请,并负责材料审核,提出资助意见。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下达资助资金。第四章 专利运用、保护经费资助
第十九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主专利权的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给予贴息资助。
第二十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原则上每年核拨一次,对同一笔贷款项目采取在企业还贷后给予一次性核拨的办法,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贴息比例不高于以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
第二十一条 在同一笔贷款项目中,企业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财政资金贷款利息补助超过以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0%的,不再给予本办法规定的专利权贷款利息补助。内单个企业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不得超过30万元。
第二十二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企业应于每年10月底前对已偿还本金和利息的专利权质押贷款项目向市科技局提出贴息申请,申请材料由维权中心统一受理。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下达贴息资金。第二十三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资金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温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质押合同、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在相关行政部门的登记通知书;
(四)银行发放贷款凭证、还贷凭证和利息支出凭证;
(五)专利权资产评估报告及中介服务费支出凭证;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三)、(四)、(五)项材料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经审核后退回。第二十四条 根据温州市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和管理实施的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经费补助。
对列为国家、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项目计划的项目给予10万元的配套经费资助。同样的项目不重复资助。
第二十五条 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主要以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和重点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国际化发展能力为导向,以专利技术为切入点,以专利信息的开发利用为着力点,帮助企业行业开展专利部署分析、侵权风险分析、技术状况分析等专利情报分析和预警机制建设,加快构建产业知识产权比较优势,产生一批核心技术的专利,助推产业结构调整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壮大。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承担方的工作基础和项目本身的性质将项目分为重点支持项目和一般支持项目两类。重点项目给予2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支持,一般项目给予10万元及以上的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额度不超过40万元。补助资金专用于专利信息检索、数据库建设及数据加工和分析、文献资料翻译、专家咨询等费用支出,不得用于设备购置等费用支出。第二十七条 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申报单位:
(一)温州市市级及以上的专利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拥有专业知识产权服务团队、具备信息整合和深度分析能力、在创新管理和法律咨询等业务领域有丰富经验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三)本市高校、科研院所、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创新及创新服务平台。
鼓励申报单位与国内外中介机构开展项目合作,对有中介机构参与合作申报的项目,将予以优先支持。1家申报单位当原则上最多申报1个项目,1家中介机构原则上不能同时承担2个以上的合作项目。第二十八条 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对企业或行业具有重要影响;
(二)项目具备明确的实施目标,经费预算科学合理;
(三)具备符合项目实施要求的软硬件条件。第二十九条 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申报材料:
(一)温州市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申报书;
(二)申报单位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要提交相应的材料,包括资质证明材料、知识产权证明材料、项目需求报告、与中介机构服务合作协议以及中介机构专业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等;
(三)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三十条 维权中心负责统一受理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申请,项目立项遵循“统一标准、科学评估、择优扶持”原则,实行“处室初审、专家评估、局务会(会同财政部门)审定、公示公布”的基本程序。
第三十一条 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项目补助资金分两次拨付,即项目合同书签订后,拨付60%的资助金额;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40%的资助金额。
第三十二条 鼓励企业积极应对涉外专利纠纷案件,对我市经济、社会影响较大的企业涉外专利胜诉案件,每件给予不高于30万元的经费援助。
第三十三条 鼓励权利人和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举报投诉,维权中心对提供重大线索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订。第五章 专利奖励经费资助
第三十四条 对申请地址在本市(以下同),专利授权量超过100件、300件、500件且发明专利授权量比例不低于5%,专利实施情况良好的具独立法人资格的本市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第三十五条 对专利授权量超过100件且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20件的本市高校,给予15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对专利授权量超过50件且发明专利授权量超过10件,专利推广应用情况良好的本市科研院所,给予15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第三十六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且第一专利权人为我市的法人或自然人,分别给予专利权人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专利,且第一专利权人为我市的法人或自然人,分别给予专利权人10万元、5万元的奖励经费资助。
第三十七条 鼓励发明专利的创造、实施和商用化,每年开展温州市发明专利奖评选活动,对获奖专利的实施单位给予相应的奖励经费资助。
第三十八条 温州市发明专利奖重点奖励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明专利:
(一)属于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行业或重点领域,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对解决产业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节能降耗减排,以及城市运行、管理和安全等本市面临的现实疑难问题起到重要作用的;
(三)对形成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发挥主要作用的。第三十九条 温州市发明专利奖设一、二等奖,其中:
(一)一等奖最多评5项,每项奖励20万元;
(二)二等奖最多评10项,每项奖励10万元。
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发明专利授予特别奖,授奖数1项,奖励40万元。第四十条 温州市发明专利奖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订。
第四十一条 企业及高校、科研院所所得资助经费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宣传培训、专利信息开发利用、专利维权以及直接参与专利设计和发明人员的奖励等。
第四十二条 专利奖励资助经费的申请人(发明专利奖项目除外),应于次年的4月1日前提交申请材料。维权中心统一受理资助申请,并负责材料审核,提出资助意见。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下达资助资金。第六章 专利(知识产权)活动、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经费资助
第四十三条 专利(知识产权)宣传、人才培训、托管服务以及国内外专利(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经费支出,按工作计划和工作开展实际需要进行预算安排。
第四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服务园、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与维权援助中心、专利信息服务中心、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知识产权交易所、知识产权战略研究院等服务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经费支出,按照工作发展需要进行预算安排。
第四十五条 专利资助资金在温州市市级科技资金中切块安排,市财政局和市科技局对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第四十六条 温州市国内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涉外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专利示范企业申报表、专利代理机构资助申请表、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奖励申请表、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申请表、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申报书、涉外专利胜诉案件资助申请书、专利奖励资助申请书在温州市知识产权网(http://)下载。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专利资助资金不支持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项目,不支持有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项目。专利数据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发布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