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的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简述了乡镇政务公开的现状,分析了乡镇政务公开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全面推行乡镇政务公开的对策。
关键词:乡镇;政务公开;问题;思考
乡镇政务公开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本质的重大举措,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现实需要和有效途径,是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的必然选择和现实要求,是加强廉政建设,强化监督制约,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及有效手段。
1 乡镇政务公开的现状
2001年12月中办、国办发出的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后,乡镇政务公开普遍推行开来。各地乡镇普遍成立了以党委书记或乡镇长为首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立了以人大主席或党委、纪委负责同志为组长的政务公开监督小组,确定了具体承办单位和人员;在方便群众阅览的地方,建立了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政务公开的内容,注重突出群众关心的重要问题和热点问题;制定了实施办法,并加强检查督促,讲求政务公开的真实性和实效性;在强化对乡镇政务公开的监督中摸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
乡镇政务公开取得的成效,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加了工作透明度,干群之间增加了理解,减少了误会,化解了矛盾,促使“热点不热、难点不难”。二是改进了作风,提高了公仆意识,增强了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三是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实行乡镇政务公开,一方面强化了群众监督和制度约束,另一方面增强了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铺张浪费和吃喝招待明显减少,乱收费现象受到很大遏制。四是有效地推动了各项工作的开展。由于乡镇政务公开维护了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调动了群众的积极性,基层干部办事按照章法进行,从而使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地正常开展。
2 乡镇政务公开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对乡镇政务公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 由于一些乡镇领导干部对政务公开认识不足,不是把它看成基层民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公仆应向主人承担的一项责任与义务,特别是有些人总怕家丑外扬,因而不主动,不认真,应付了事,时间一再延误,内容上含含糊糊。造成的结果是,该公开的不公开;许多公开工作被动,上面抓了就公开,上面不问就摆着;或迫于压力,流于形式;或领导认为需要公开就公开,随意性较大,起不到公开的实际效果。如在财务上,只公开几个大数据,不公开具体的收入和开支项目,在具体问题上遮遮掩掩,使人如雾里看花。
2.2 乡镇政务公开监督小组的组成不健全、不规范 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乡镇人大主席没有参加监督小组。二是人员偏少,组织不健全。有的乡镇监督小组只有人大主席、纪委书记、组织委员等人,没有吸收县、乡(镇)人大代表,村委会、企事业单位的人员,缺乏代表性和群众性。三是由行政人员参加监督小组。有的地方把副乡镇长、财政所长、农经站长、乡镇政府办公室主任都安排进了监督小组,形成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不分。
2.3 乡镇政务公开的内容与做法同群众要求不相适应 乡镇政务公开的内容与做法没有紧紧扣住面向群众、服务群众、依靠群众这条主线。在公布的内容上,不是想群众之所想。有的把领导人员分工写得很显眼,而且长期保留,把工作职责和工作目标写得很具体,也很少更换,缺少的就是群众关心的当前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对群众普遍关心和反映强烈的问题往往少有公布或者很不具体,所以看的人不多,作用也不大。在公布的时间上,不是急群众之所急,对时间性强的内容及时公布,而是按部就班地几个月换一次,紧急事情一多还往往被挤掉。在公开栏的设置上,不是尽量方便群众,便利大家阅览,有的设在机关大院,公开栏前冷冷清清;有的根本没有考虑和安排如何广开言路、接受群众监督,相关材料一公布就了事,不注意听取群众意见。许多项目只是事后公开、结果公开,而且公开不及时;即使公开了,群众也只是知情,被动接受。没有起到让群众参与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3 全面推行政务公开的对策
党中央、国务院对乡镇政务公开工作十分重视,多次作出重要部署。十七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明确提出,要“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这是我们党在新世纪新阶段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政治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具有广泛而深远的意义。下面就如何有效推进乡镇政务公开工作谈几点对策。
3.1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乡镇政务公开,是政治民主化最低、最广泛的实现形式,是反腐败的治本之策。政治民主化是防止腐败的民本基础。民主是政治文明的本质和核心,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在物质文明的成果日益充盈于人们的社会生活,精神食粮的多样化使人们的精神生活也变得丰富多彩的时代,人民群众的心境必然燃起对政治文明的祈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保证公民依法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如果公民对政府的某项工作,事前不能依法参与决策,事中、事后不能进行监督,只是在某一阶段听到政府“公开”的情况,那么,这种仅仅属于“知情”而毫无参与的孤立的片段,离民主相差甚远。因此,在实施乡镇政务公开方面,要着力解决领导干部尤其是主要领导的认识问题。要站在讲政治、讲民主的高度来认识和重视政务公开工作,以科学发展观来指导政务公开工作。认识提高了,思想统一了,政务公开工作才有制度化、规范化发展的可能,才有正常运行、不流于形式的民主,才能变被动为主动,变要我公开为我要公开。
3.2 进一步健全乡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 乡镇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应按规定“成立以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党委则负责统一领导,总揽全局,以利于明确职责,各司其职。监督小组应以乡(镇)人大主席为组长,有的也可由纪委书记任组长,应当尽快改变有些乡镇人大主席没有参加监督小组的现状,强化其监督职能。监督小组中凡有政府及其机构负责人参加的,应予调整出去,补充一些县(市、区)乡(镇)人大代表、退休干部以及村支书、村委会主任、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增强监督小组的代表性与群众性,有利于发挥监督小组的作用。再就是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也以统一为宜,现在有的地方由党委组织委员承办,往往兼顾不过来,一般应由党政办公室承担,以落到实处。
3.3 政务公开的内容要确保真实、及时,贴近群众 中央“决定”指出,乡镇政务公开的目的,主要是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因此,政务公开的内容一定要突出
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反映强烈的问题及容易出现不公正和腐败的问题。在公开栏中,公布一些单位的职责范围、政策规定和任务、要求,也是必要的,但更应因时因地制宜,就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公布。此外,有些重要事项的决策,也可以先预告,听取各方意见,然后按民主程序作决定。人员调进和干部选拔,也应加以公示,利于群众了解,加强监督。为了确保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必须强化监督。正如中办国办通知所指出的:“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核心是加强监督”。首先要加强乡(镇)政府及七所八站的内部监督制约,保证公开的内容可靠。其次,要加强乡(镇)人大和审计部门的监督职能。再次,要充分发挥政务公开监督小组的作用,认真审阅政务公开的内容,注意听取群众的反映,有计划地开展民主评议活动。
3.4 要突出抓好财务公开与监督 中办、国办通知指出,乡镇政务公开重点是财务公开。根据各地经验和中办、国办通知,当前要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政务公开监督小组为了确保公开内容的真实性,也为了解决好财务管理上的问题,要把财务审核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重要财务开支要逐项审查,对违规违法开支要坚决刹住。工程招标投标和检查验收,监督小组也要承担起监督职责。二是乡镇机关的来人接待标准和支出情况,都要公之于众,以有效节约接待费用。三是要实行定期审计制度。中办、国办通知规定对乡镇财政及各类基金、资金的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公开。”要进一步扩大审计范围,并将审计结果、整改情况及时公布。现在有些地方对审计还有神秘化的看法,由于碍于情面,审计结果也不大愿意拿出来。今后,应将财务审计和公布结果作为乡镇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这一举措促进依法理财,堵塞漏洞。
3.5 乡镇政务公开要进一步制度化 乡镇政务公开工作政策性强、业务面宽,不能停留在一般性号召上,必须加强调查研究,做深入细致的工作,善于发现和总结群众在实践中创造的新鲜经验和好的做法,并及时进行推广。对政务公开本身,也要有规范的制度,应当有章可循,哪些该公开,哪些必须公开,哪些该及时公开,不是按照领导的意志,而是按照老百姓的要求办,按照法律程序通过的法规办,避免老百姓只是被动地接受“公开”的情况。因此,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使政务公开工作有章可循。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带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政务公开的标准、内容、形式和程序,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收费项目公开,使政务公开逐步纳入制度化轨道。
反腐倡廉的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网络反腐 舆情事件演变 制度体系 构建
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与应用极大改变了普通公民话语权表达的方式,为民众反腐提供了新的渠道,也使民众反腐有了新的格局。网络反腐不仅是一种技术的进步,也是一种民主的进化,这对有效实施习近平总书记所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思想是非常重要的。但也要清醒地看到,网络反腐是一个新事物,从近几年我国网络反腐舆情事件的演变不难发现,如果缺少相应的配套措施与制度规范,网络反腐并不能取得应有的效果,也不能做到健康发展。因此,面对快速兴起的网络反腐和舆情监督,如何建立完整的制度化体系,通过正确引导与规范来充分发挥网络反腐在国家建设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将成为一个需要持续研究的课题。
我国网络反腐发展特点及舆情事件演变规律
我国网络反腐在总体发展上呈现出非常鲜明的特点,整个嬗变过程可从三个大阶段加以认识和理解。第一阶段,咀疥反腐萌芽期(20032007年)。此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了全国检察机关统一的举报网站;2005年12月2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分别首次公布了信访、举报中心网址。第二阶段,网络反腐繁育期(20082009年)。网络舆情的反腐作用很容易唤起更多网民的参与热情与智慧能力,而规模越来越大的反腐网民又会进一步助推网络反腐的高潮,结果就会有更多腐败事件被揭露、证实并处理。网络反腐的一次次成功也使得反腐活动再次成为了集体行动,并成为最高检探索网络监督的一种新模式。第三阶段,网络反腐成熟期(2010年至今)。网络反腐的确成为了揭露、惩治腐败者及其腐败行为的天罗地网。进入2010年以后,网络反腐舆情多发,反腐风潮持续激荡,各级各地监察部门处理网络曝光腐败官员的数量和能力都在大幅度提高,而相关公共政策的出台也使得网络反腐趋于成熟与理性,同时网络反腐的制度化也得到了一定的加强。
网络反腐舆情事件演变的规律总体表现为:
第一,反腐舆情往往从事件发端中局部信息的披露开始。最典型的莫过于陕西的“微笑局长”杨达才事件。杨达才的出现是在2012年8月26日新华网发表的《陕西延安特大交通事故确认共36人死亡,仅3人逃生》的图文报道中。看到这篇新闻后,新浪微博用户@JadeCong发了微博:“事故现场官员满面笑容,情绪稳定。”并附相关截图。可以说,正是这位局长不合时宜的“微笑”表情才发酵了后来的一切。可畏的是,微博的这个评价却成为了整个事件的开端。
第二,反腐舆情具有从局部到整体进行实质性揭露的趋向性,在网络热议中引发更大的舆论讨伐。作为安检部门的领导者,微笑的不恰当虽然不是天大的事,但领导对于事故的态度却由此可见一斑,“你的安检工作出了问题你还笑得出来,这是不可容忍的”,“像这样的领导难道能是一个称职合格的党员干部?”果不其然,该网友从局长的“微笑”发端开来,又发现了他手腕上价值不菲的手表,而且不止一块、经常更换。实际上,自此已经引爆了揭露杨达才腐败本质的火药桶。2012年9月1日,大学生刘艳峰还希望陕西省财政厅公开杨达才2011年度的工资;紧接着,杨达才的眼镜、皮带也被网友曝光;9月17日以后,《钱江晚报》、新华社和《人民日报》的官方微博也及时跟进,使这一网络反腐事件一次次被推向高潮。
我国利用网络反腐的制度化体系构建
正确引导网络反腐舆情,建立网络反腐的信息提取及处理机制。网络反腐舆情只有导向正确、材料真实、证据确凿,才能产生反腐的真正效力。但反腐舆情若不能够为官方所用也是枉然,因此既要正确引导网络反腐舆情,也要建立网络反腐舆情的处理机制。首先,要建立健全网络舆情的理性引导机制,使网络舆情更加理性、规范,也更加真实、有效。要通过网络监管正确梳理网民主流舆论,通过“过滤”的方式引导和利用网络舆论。其次,要完善网络反腐舆论信息的收集、处理制度,确保有效信息来源渠道的畅通及信息的客观真实性;针对网络反腐中具有虚构、虚假、甚至恶意的舆论信息,应通过技术手段和人工核实工作进行认真甄别和筛选;对于能够真实反映腐败现象和行为的重要信息要引起足够重视,并立即启动立案调查等有关工作程序,以提高网络反腐的效率和效果。再次,要完善网络舆情监督机制,有效整合民间舆情监督资源和官方舆情监督资源,充分发挥网络舆情的民主监督优势和官方专门的监督监管作用,优化整体监督效果,形成整体监督合力,让网络反腐舆情所形成的民主监督真正成为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信息来源。
加强网络反腐舆情监督的法治建设,提高网络反腐的实效性。网络反腐有着特殊的形成背景,尤其是在中国社会处于转型发展期,一些旧有体制已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新的体制尚未建立形成,而科学技术的进步又使得民众话语表达突然进入一个相对自由的空间,因此网络舆情亟需规范管理,更需要通过法治化建设进行规范。首先,要通过法治化规范防止网络舆情的失序、失德及违法现象,防止在进行正常舆论监督和反腐过程中,出于非正常目的而制造网络暴力、借机进行人身攻击和谩骂,避免造成虚假案件或冤假错案的发生;对于恶意散布虚假信息、公报私仇、诬陷无辜、侵害人权,甚至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要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次,要通过网络立法尽快明确网络监督的合法性,应对网络舆论监督,通过正向网络舆情对腐败揭发的行为予以保护,并视之为公民应有的、合法的参政议政权利,要防止针对舆论监督、舆情发起者、反腐倡导者、举报人的打击报复,确保他们的人身安全。再次,要明确规定网络反腐中舆论监督的形式与内容,要引导网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舆论监督和反映问题,要让网民厘清网络舆论监督中,知情权和隐私权、政务公开与党政机密、舆论监督与造谣诽谤、言论自由与人身攻击的本质区别与法律界限,要使网络反腐、舆论监督及舆情演变等都在合法的范围内有效开展,从而为反腐工作加油添力。
加强对网民反腐的网络道德规范,形成网络反腐的道德约束机制。以舆论监督加强网络反腐措施,以舆情演变加大网络反腐力度,既需要正确引导,也需要法治规范,更需要道德建设。首先,应提高网民有关网络反腐及舆论监督的道德认识。网络反腐不同于网络上的私人活动,如私密交往、生活起居、养生保健、故事八卦等,网络反腐涉及政治、法律、人权、道德等各种严肃问题,如果在网络舆论监督中道德失范、行为失准,就有可能产生非常大的社会危害。尽管有些网民具有较高的参政议政热情,但若丧失道德标准甚至有违法律规制,对于网络反腐及舆论监督也会有害无益。其次,应建立网民有关网络反腐及舆论监督的道德标准。对于广大普通网民来说,网络反腐主要是通过舆论监督进行,舆情的态势是否正向,是否有利于政府反腐工作的开展,都需要网民有较高的网络道德水准。如严格自律、理性、公正、客观、谨慎等;不虚构、不臆想、不传播虚假信息、不实施人身攻击、不假公济私、不乱发牢骚、不随便发泄私愤;对于未经确认的信息、有害的信息、不能随意散布的信息等,都要谨言慎行,以避免利用网络资源发生公害行为。再次,要建立网络反腐及舆论监督的道德规范制度与机制,利用网络进行积极正向引导,对于不良信息应予删除或禁止传播,对于不良网民及其行为要坚决给予道德谴责,对于情节特别恶劣、以致造成较大危害的,要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予以管制或惩处,在倡导文明上网、净化网络环境的基础上,让舆论监督更加有效,使腐败现象销声匿迹。
(作者为西北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参考文献】
①刘怡、谢耕耘:《网络反腐舆情事件的形成与演变机制研究基于20112013年重大公共网络反腐舆情事件的研究》,《现代传播》,2014年第4期。
②张新霞、葛茂林、周秀菊:《我国网络反腐发展历程与发展制约性因素探析》,《石家庄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
责编/王坤娜 孙垚
反腐倡廉的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网络反腐 反腐倡廉 法制建设
Guidelines for Network Anti-corruption, Propelled
Anti-corruption Work onto a New Level
PENG Xinglong, HU Jing
(CPC Fuzhou Municipal Party, Fuzhou, Jiangxi 344000)
Key words network anti-corruption; anti-corruption bid; legal construction
1 网络反腐的内涵
网络反腐的含义是指网络民众通过网络先将涉腐信息公之于众,并引起讨论与关注,方形成舆论压力,从而使官方对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始终处于舆论的监督之下。相较传统式的书信举报、电话举报,网络举报最大的不同就是整个过程都始终处于民众的关注与舆论之下,可以说是“官与民的合作反腐”。
2 当前我国网络反腐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网络反腐相对于传统反腐模式有着覆盖范围广,民众参与度高,腐败信息容易获取、反腐效果明显等优势,但是网络反腐中存在的容易侵犯个人隐私,举报信息真伪难辨,缺乏制度保障等问题不容忽视。
一是目前的网络反腐易侵犯个人隐私。一些恶性爆料者利用了互联网开放性、广泛性等属性,抓住人们的心理,利用恶搞的手法,进行全民狂欢式的爆料,从而在短期内引起社会轰动,致使网络民众往往对爆料或者举报的信息真实性难以分辨,从而被爆料人利用,易侵犯个人隐私权与名誉权。
二是网络反腐对司法独立产生干扰。网络反腐利用网络信息传播的广泛性、低成本性、匿名性、多媒体性等特点,使网络反腐易参与、易引发讨论与关注,因此,一些腐败案件经过主流媒体爆料后,将会出现成千上万次转载,从而引起广大网民的大讨论和上级反腐机构的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压力必然剧增,于是不得不立即采取措施,规避舆论压力,避免事端的进一步扩大,因此这种网络“民意”对司法独立容易产生干扰,甚至形成“舆论审判”左右司法。
三是网络反腐尚未形成制度化。尽管每年因为网络爆料而导致落马的腐败分子在逐年增加,网络对于反腐败的功能性作用更加凸显,但是与司法机关、纪律部门所查处的贪污腐败案件相比,因为网络爆料而落马的腐败分子却不足其十分之一,用一位传媒学者的话来说,由于网络反腐而落马的贪污腐败分子只是极少数的一些“倒霉蛋”。不过,最终被民众所深刻铭记的,引发全民公愤的落马官员也往往是这些“倒霉蛋”。网络反腐具有很强的偶然性和片面性,因此,必须将网络反腐制度化、常态化,通过建立健全一些相关制度,使之形成一种长效机制,更充分地发挥其功能。
3 关于完善网络反腐的一些对策思考
3.1 完善网络反腐制度
为了规范网络秩序,明确互联网用户与服务提供方的权利与义务,减少利用网络平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2012 年12 月28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对互联网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解释,这是我国最早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约束网络主体的行为。网络反腐作为一种网络行为,如果没有任何的法律作为依据和保障,那将无法保证其持续性、合法性、长期性以及有效性。因此,为了进一步发挥网络平台,对于反腐败斗争中的功能性作用,当前我们应该尽快建立健全相关的网络反腐规章制度,确定网络反腐的合法地位,保障公民在网络反腐败中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对于一些利用网络平台,虚假“反腐”,散布影响社会稳定虚假信息、侵犯他人隐私、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的行为所将获取的后果要在法律法规上予以明确,增加其犯罪成本,在制度上畅通人民参与网络反腐的渠道。而政府,在网络反腐制定过程中,要广泛吸收广大网民的建议,群策群力,让网络反腐在制度的约束下,充分发挥其对于反腐败斗争的功能性作用,推进反腐倡廉全局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3.2 有机整合传统反腐和网络反腐
网络反腐不是反腐的全过程,只是腐败事件的揭发和曝光阶段。网络反腐本质上畅通了腐败信息的举报渠道,整合传统反腐和网络反腐是规范网络反腐的关键。整合网络反腐和传统反腐,需要搭建官方反腐平台,实现与民间网络反腐平台无缝对接,实现官方和网民的互动;通过官方网络廉政教育平台,引导公民理性政治参与,进行官员廉政教育,规范网络监督。
3.3 强化网络舆情监督
如何正确引导,有效利用网络平台。既充分发挥其在反腐倡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又在科学规范的条件下,逐步消除其消极因素,强化网络舆情的监督尤为重要。一是要注重网络舆论监督平台建设,建立通畅、高效、规范的网络监督主渠道,我们可以借鉴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经验,设立专门的网络舆情监督部门,明确其职责,及时了解网络中出现的一些关于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负面信息,为纪检部门、司法部门提供第一手的信息;二是立健全网络舆论收集研判机制和网络舆情分析系统,从各部门抽调业务骨干组建专门的舆情分析队伍,对于网络中出现的热门事件,进行专门的调查分析,提高网络反腐的科学化水平;三是注重网络舆论引导,对于网络中出现的热门事件,不宜进行快速的过滤,而应该进行科学的分流,畅通网络信息的曝光渠道,如设立官方网站用于网民对于贪污腐败事件的爆料,加大信息的透明度,迅速做出反应。
3.4 培育公民社会和公民意识
网络为公民发挥自由言论提供平台,但公民素质有高低之别,看待问题、发表言论的理性不可能在网络中自发形成,需要政府对网络公民进行引导、规范和教育。通过法律规范和网民自律,共同营造理性的网络交流环境,政府各部门应以开放包容的态度,推进公民文化教育,引导网络问政,培养公民的平等意识、法治意识、道德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和理性精神,培养具有时代特征的网络公民。
总之,虽然网络反腐在反腐败斗争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但网络反腐在未来有着很好的前景和发展潜力,符合社会发展形势和反腐败需求,能够成为我党反腐倡廉的一把利器,因此,不断完善网络反腐,对于加强党反腐斗争的能力,强化对政府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所提出的“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目标有着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 张维平,魏伟.信息化时代我国完善网络反腐的政府作为[J].重庆邮电大学学报,2010(9):36-38.
[2] 鲍泓,徐媛君.当前中国网络反腐现状及完善措施[J].人民论坛,2012(5):96.
[3] 李斌,张轶炳.论网络反腐的有效性和规范性[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12(2):42-43.
[4] 微博成反腐前沿官员曝艳照性丑闻戴名表惹人肉[N].京华时报,2012-12-12.
[5] 网络反腐:“爆料者狂欢”需制度作保障[N].新华网,2012-12-18.
[6] 网络反腐江湖 7条“军规”[N].东方早报,2013-01-19.
[7] 徐秀勇,杨嘉.网络监督:成因、局限及政府应对[J].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10(1):21-23.
反腐倡廉的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自觉践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继续和深入,是做好基层央行反腐倡廉工作的有效载体和方法创新,对于深入推进基层央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生命根基和本质要求,是我们党的性质和宗旨的集中体现,也是我们党的核心价值追求和执政理念。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系统阐述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明确要求贯彻落实到党和国家全部工作中。作为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基层央行要深刻领会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牢把握和自觉实践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打牢党员干部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思想基础。这是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
一、贯彻落实讲话精神,自觉实践“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
(一)全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坚定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把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作为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先导,在党员干部中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引导党员干部始终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一要围绕树立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加强党性和宗旨教育;二要围绕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加强科学发展观教育;三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加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教育。通过深入教育,不断提升党员干部的思想境界和政治道德,深刻理解权利是一种责任,一种义务,绝不能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二)把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作为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关键,进一步提高基层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做好群众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都在基层。服务群众和密切联系群众是共产党人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显著标志之一,也是共产党人保持先进性的集中体现和基本保障。党的作风建设的核心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是要在建立共产党员密切联系群众的长效机制中,围绕着着重增强党员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把为人民的事业而奋斗作为人生的最大追求,切实改进作风,关心群众疾苦,真正做到为民、务实、清廉,进一步密切党群关系和干群关系来建立党员联系群众的机制是自觉践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
(三)继续健全干部监督管理机制,以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切实转变干部作风。一是加强民主集中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中支全局性的大事,重大财务开支,干部推荐和奖惩等,按照集体酝酿、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党委成员依据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二是加强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聘请地方财政、税务和金融机构等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适时召开座谈会,积极听取监督员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党员干部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三是实行重大事项通报制度。对中支重大采购和办公楼维修、监控设施的改造、人事调整、财务开支等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增强决策的透明度,方便群众监督。
二、贯彻落实讲话精神,树立基层央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新形象
当前,基层央行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新的情况和新问题层出不穷。如何适应新形势、满足央行干部职工的新期待,是个值得研究的课题。这就要求我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新形象。
一是树立争先创优的新形象。要在基层央行工作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经常性地开展着力提高基层干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维护稳定的本领。要以联系基层、企业、群众和对口帮扶等形式,大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通过新形式的争创活动,全面提升基层央行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新形象。
二是树立开放开明的新形象。坚持集中基层干部职工的智慧为根本,尊重干部职工在基层央行的地位和创优精神,激发工作创造活力,是基层央行打好改革攻坚战,促进工作向前发展的根本保证。实践工作中,海东中支努力做到三个“坚持不懈”:坚持不懈培育干部职工,强化干部职工的发展意识,开放意识,以职工素质提升基层央行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水平;坚持不懈强化民主政治建设,大力推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不断拓宽民主渠道,增强干部职工的归属感、认同感;坚持不懈推进“创支”新成果,努力优化“创支”新环境,时时处处营造“人人参与、个个创争”的良好氛围。
三是树立勤政廉洁的新形象。以实干赢得人心,以正气凝聚人心,让干部职工信服和满意,是树立中支党委良好形象的关键所在。多年來,海东中支党委坚持在服务中支发展、服务干部职工的实践中创先争优、积极作为,在党员干部中大力倡导“激情干事、求真务实”的良好作风,加强服务型央行和廉政中支建设;完善党员干部自我约束机制,实行领导问责制和无为问责制,大力整顿不作为现象;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公仆本色,要求党委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严格遵守反腐倡廉的各项规定,以良好形象赢得干部职工的尊重和支持。
三、贯彻落实讲话精神,进一步创新基层央行反腐倡廉的方式方法
加强新形势下基层央行的反腐倡廉建设,必须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贯穿于工作的各个方面,组合改革推动力、教育说服力、制度约束力、监督制衡力、纠纷矫正力、惩治威慑力,系统治理,统筹推进。
一要突出教育和预防基础作用。把思想教育、纪律教育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使学习贯彻以《廉政准则》为重点的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贯穿于党员干部培养、选拔、管理的全过程。积极开展宣传教育,举办专题,开办专栏等活动,着力于和风细雨、潜移默化的教育宣传效果。
二要制度建设和源头治理。全面开展党务公开、推行党委权利公开透明运行,完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事件处置,建立科学决策、高效执行。运用好廉政档案,实施好《海东中支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做到任职前的廉政谈话深入人心,离职后的廉政评估扎实有效,使惩防体系建设细化到岗、落实到人。
三要压好担子,层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面确定各级领导班子廉政责任,组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和《廉政承诺书》做好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定期组织开展中层以上干部述职述廉工作。强化监督检查,提高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力。固化“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责任机制。
四要想好法子,正反两面结合强化宣教效果。继续开展好家庭促廉活动,签订《海东中支中层干部家庭促廉承诺书》,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浓厚氛围。努力实现廉政示范教育活动多样化,先进典型事例近距化,优化正面宣传效果。坚持组织干部职工观看警示教育片和警示教育讲座,听取职务犯罪剖析,撰写感想心得,交流学习,强化反面教育效果。
五要创新“一把手”廉政教育课形式。以开展好“六个一”廉政文化建设为载体,大力创新一把手廉政教育课的形式,改变以往的上课、听课、写心得等流于形式完成任务式的廉政教育,要在客观分析当前党员干部队伍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从认真备课、认真学习、深刻理解上下功夫,做到“知晓”与“践行”结合,“自律”与“他律”结合,“形式”与“实效”结合,“预防”与“养成”结合的教育模式,使其党员干部从“一把手”廉政教育课中取得“真经”,自觉做到防微杜渐。
反腐倡廉的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随着法院系统案多人少矛盾的凸显,由新招录的大学生和研究生形成的年青法官队伍的人才培养机制问题日益突出。原有机制下的创新不足、师父后继无人、案由分案、岗位交流异常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年青法官的健康成长。因此,科学合理地完善这一机制对于促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年青法官;培养机制;成长路径;基层法院;队伍建设
一、诉讼爆炸与年青法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呈逐年快速上升的趋势。这种趋势在大城市和其他一些经济发达地区表现尤为明显。近几年来,北京市各级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在整体规模上一直呈上升趋势,案件难度也呈增强趋势。个别法院的收案数量甚至呈几何级数的增长,法院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这种现象被新闻媒体称之为“诉讼爆炸”。比如,有媒体报道:“从北京市整体来看,1993年,北京市法院一年审判案件7万件,到2004年已经突破30万件。一线法官的年均审案数由31件增加到167件。而这11年来,全市法官数量只增加了99名。”[1]最新的统计数据表明,2009年度(自2008年12月21日至2009年12月20日),北京市各级法院受理各类案件424 707件,同比上升7.8%,审结421 218件,同比上升9.4%。为了有效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减轻一线办案法官的工作压力,北京高院在近几年大量招录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或者研究生。从2005—2010
图一
年,北京市各级法院每年新招录的大学生和研究生的总人
均增长率约为34.72%,呈现出快速增长的势头(参见图一)。这些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或者研究生经过三年左右的培养即可成为一名法官,这时他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0岁,我们称之为“年青法官”。
二、现行的培养机制及其弊端
我国《法官法》第九章把“培训”作为专章进行了规定。其中,第26条规定:“对法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理论培训和业务培训。法官的培训,贯彻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也就是说,对于法官的培训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理论培训,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内国际重大时事,反腐倡廉教育等等;二是业务培训,包括法律理解与适用能力、庭审驾驭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法制宣传与调研能力等等。就目前而言,各基层法院对年青法官的培养工作存在着较多问题,既包括主观的思想认识方面的问题,也包括客观的体制机制的问题。
(一)理论准备不足,创新乏善可陈
实践是认识的基础,认识对实践起反作用。正确的认识对实践起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于年青法官的培养问题,一是学术界不够重视,没有充足的理论准备,尚未形成一个强大的研究氛围;二是基层法院很少有自己的创新之举。其原因多种多样,既有案多人少的客观矛盾,也有对上级授权不足的担忧,但更主要的还是主观思想的保守。这种保守导致各基层法院在培养年青法官工作中千篇一律,缺乏亮点。
(二)“传帮带”——师父后继无人,徒弟自学难成才
现在各基层法院对新招录的大学生或研究生一般都在其进院的第一年为其配备一位师父——通常是年富力强的中年法官或者审判经验丰富的年长法官,而这些大学生或研究生则在入院后的一年至三年的时间里担任书记员的职务。《韩非子·诡使》有云:“私学成群,谓之师徒。”但最近几年,基层法院普遍面临着“法官荒”的问题,相当一批在改革开放初期参加工作的法官已经或者即将到退休的年龄而不得不离开法院,还有一些经验丰富的法官因各种主客观原因退居二线,年富力强的中年法官也难觅踪影,这样一来,真正在一线办案并具备指导新人能力的法官则少之又少。根据北京高院的统计,截至2009年12月31日,全市法院中央政法行政编制人员的平均年龄为40岁,其中30岁以下的占29.0%,30-40岁的占29.2%,40-50岁的占29.1%,50岁以上的占12.7%。①如果以35岁为界,则现在全市法院35岁以下在编干警占42.8%(参见图二)。这是最近几年基层法院法官断层问题的后续反应。
(三)案由分案——视野狭隘,发展不全面
对于不同法庭或者同一法庭内部的不同法官之间,具体受理、办理哪些案件,很多法院都采用案由分案的方法解决。比如,张法官专门负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王法官专门负责离婚纠纷。这种案由分案的做法人为地割裂了案件与案件之间的有机联系,使得本来完全可以并案审理的案件被迫分别审理,既浪费司法资源,又增加当事人讼累,还可能导致因不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行使不一致而损害司法权威。对年青法官而言,案由分案的做法无异于雪上加霜,接触案件类型太少,使得年青法官视野狭隘,思路局限,审判实务能力差,发展不全面甚至根本谈不上发展。正如毛主席所说:“你要有知识,你就得参加变革现实的实践,你要知道梨子的滋味,你就得变革梨子,亲口吃一吃。……一切真知都是从直接经验发源的。”[2]
(四)非庭长分案——乔太守乱点鸳鸯谱
当案件由立案庭转到审判庭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确定承办法官,而由谁来确定承办法官则至关重要。有的法庭规定由内勤在登记后直接进行分案。还有的法庭对此规定不甚严格,哪位法官想承办哪起案件就可以直接向庭长提出承办要求。内勤等人员往往是在法院工作多年的书记员、法官助理,或者是刚到法院工作时间不长的年青人。他们的普遍缺点是欠缺审判经验,对于新收案件的辨别分析能力不强。因此,内勤等非庭长人员分案既不利于根据全庭法官的审判经验、业务能力进行案件的难易分配,又不利于案件数量的均衡分配、均衡结案,更不利于对年青法官的培养。
(五)同一法院内部的年青法官岗位交流——蜻蜓点水或者一潭死水
法官岗位交流是指根据法院全部审判力量的综合情况并考虑法官个人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个人爱好等因素,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法官更换工作岗位。在实践中,各院的做法大不相同。有的法院规定年青法官每半年调整一次,比如,某位年青法官上半年在民一庭工作,下半年就被调到研究室工作。而有的法院则没有认识到年青法官岗位交流的重要意义,因此,有些年青法官甚至在某一法庭连续工作四五年都没有被调动过。
三、路在何方
北京高院院长池强同志在2009年初的全市法院院长会议上指出:“队伍建设是法院工作的根本。……要转变队伍培养方法,针对队伍结构的新变化,从过去以学历教育为主,转变为以提升司法能力为主,让法官在审判一线受到锻炼,提高法官正确适用法律的能力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从过去以补充法学理论知识为主,转变为既学习理论知识,又注重了解国情,把握社情民意,提高服务大局的能力,使审判工作既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又经得起社会公论、群众感受的检验。”②应该说,池强院长的讲话紧紧抓住了年青法官培养的关键问题。有鉴于此,笔者以为对年青法官的培养应当树立新观念、开创新局面,大胆探索,稳步推进,真正铺就一条适合年青法官成长的新路子。
(一)开拓创新,活跃思维,做敢吃螃蟹的第一人
基层法院在年青法官的培养问题上不能怕麻烦,不能害怕失败。只要是探索,就有可能失败;但不探索,永远都不可能有进步。至于具体的创新方式,各基层法院可根据自身的特点确定改革的步骤和创新的方式,也可向上级请示改革创新的问题等等。总之,自己动手,不等不靠,开辟一条新路。上级法院对于基层法院的创新尝试之举,也应当适时给予指导、鼓励和帮助。一旦有成熟的先进经验,就可以不失时机地开展宣传推广工作。
(二)根据青年的心理特点,做好年青法官的职业指导工作
青年的心理特点通常包括以下十一个方面:自我意识显著发展,独立意向增强,有较强的自尊心和自信心,观察力敏锐,想象力丰富,富于理想和幻想,记忆力达到高峰,情感更加丰富,情绪易于激动,模仿性比较大,兴趣广泛。了解并善于运用这些特点对于做好年青法官的培养工作,意义十分重大。
一般来说,一个人一生中往往经过以下的职业发展阶段:(一)职业成长阶段(出生-14岁)。(二)职业探索阶段(15-24岁)。(三)职业确立阶段(25-44岁),职业确立阶段又可以细分为:(1)职业尝试期(25-30岁):在这一时期,个人评价所从事的职业的自己得匹配程度,如果不适合,就会产生职业变动的想法;(2)职业稳定期(30-40岁);(3)职业危机期(40-44岁)。(四)职业维持阶段(45-60岁)。③也就是说,年青法官所对应的阶段应该是职业尝试期和职业稳定期的前半部分。
了解了这些,我们就可以有的放矢地开展年青法官的培养工作。首先,要尊重和重视年青法官,不能居高临下或者盛气凌人地命令他们,而应耐心听取他们的意见,给他们一个属于自己的舞台。其次,尽可能早地让年青法官实际办案,增强他们的动手能力和对案件审判的感性认识。正如陆游诗中所言“书中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目前,基层法院一般是在新人入院工作满一年至三年后就让他们以法官助理的身份处理一些案情简单、标的较小的案件,比如,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等。由于青年人兴趣广泛,让他们早办案,可以更好地度过职业尝试期,进而顺利进入职业稳定期。“当顺利实现职业角色的转变和职业与组织的认同后,年轻人会产生强烈的职业和组织承诺,继而继续自己在组织中的职业道路。”[3]
(三)先“培植”师父,再“培养”徒弟
现在基层法院一线办案的年富力强的中年法官或者审判经验丰富的年长法官人数不多,而且,他们每个人的办案思路、办案技巧、工作态度、工作方式各异,因此,他们作为师父带出来的徒弟也就“八仙过海,各显神通”了。不仅如此,师父的身份也经常处于变动之中,今年是师父,明年就不是师父了。有鉴于此,高级法院应当制定师父的选拔标准并针对师父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培训的内容不外乎政治理论、业务技能两大部分,当然,还应当增加如何当好师父的课程培训。已经选拔被确定的师父一般不轻易变更,以师父的连续性保证徒弟培养的连续性。名师出高徒。只要把师父的“培植”工作做好,就相当于“行百里者,半九十。”
(四)科学合理分案的三要素——时间、空间和庭长
科学合理地分案不仅关系着一个法院内部各法庭之间的均衡结案,而且,关系着一个法庭内部各法官之间的均衡结案,更关系着年青法官审判技能的提高。如前所述,案由分案弊端丛生,因此,必须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时间、空间的无限性和有限性的辩证观点给我们提供了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能。我们既可以时间为依据,也可以空间为依据来解决这一困境。比如,一个法院内部的民一庭和民二庭都负责审理民事案件,那么,我们可以规定奇数日立案的民事案件归民一庭审理,偶数日立案的民事案件归民二庭审理。也可以规定民一庭负责审理被告住所地在哪几个街道办事处的案件,民二庭负责审理被告住所地在另外几个街道办事处的案件。这样一来,民一庭和民二庭的法官接触的案件类型就会大大增加,而案件数量则不会有太大的变化,这对开阔年青法官的视野,全面提高年青法官的审判技能大有裨益。
同一法庭内部的分案,也要坚决避免案由分案的错误做法。另外,同一法庭内部的分案工作原则上应当由庭长进行,决不允许出现内勤分案的情形。因为庭长能够全面掌握全庭法官的审判业务水平,知道如何通过由易而难的方式培养年青法官。而内勤则不然,由于职权和职责的原因,内勤往往把分案当成一项任务,急于早点完成。至于分案是否妥当,则在所不顾。
(五)年青法官岗位交流——流水不腐,户枢不蠹
对于年青法官的培养,没有现成的公式可用,也没有一成不变的法则。年青法官岗位交流,包括上下级法院之间的交流,也包括同一法院内部不同庭室之间的交流。囿于体制机制的原因,同级基层法院之间的年青法官岗位交流几乎很少,所存在的几例也仅是工作调动而已。岗位交流,存在三个问题:何时交流、怎么交流、交流什么?法院系统的统计年度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2月20日,而这个日期也非常接近元旦和春节了。而且,这个阶段由于刚刚完成年终结案而相对工作压力小一些,因此,年青法官岗位交流的时间一般应当以一个年度或者最多两三个年度为标准进行,具体时间应安排在每年的12下旬或者1月份。交流方式一般是由法院党组综合考虑、统筹兼顾让年青法官在不同庭室之间调换岗位。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年青法官岗位交流,一般是相同专业之间的交流,比如,基层法院的民事法官到中级法院的民事审判庭进行交流,这种做法重在提高业务技能。而同一法院内部不同庭室之间的年青法官岗位交流,则重在开阔视野,开拓思路,积累经验,吸取教训,以便使其成长为审判骨干力量。
除此之外,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不断推进、优化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配置均可对年青法官的培养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比如,2008年10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市两级法院全面推行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有效运行与监督制约的工作新机制,有力促进了案件审判质效的提高。①当然,我们清楚地知道,“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年青法官的培养与成长绝非一朝一夕就可完成,也绝非几项改革创新就可实现;但是,只要坚持不懈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我们就一定能够为法院系统培养更多的审判骨干和中坚力量。
参考文献:
[1]李飞,戴玲.朝阳法院“诉讼爆炸”现象调查[N].人民法院报,2005-07-12.
[2]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287-288.
[3]孟慧,等.职业心理学[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9:69.
反腐倡廉的论文范文第6篇
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是进一步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全会提出,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金融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事关金融发展大局,如何把握新的动向与机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为加快改革发展进程提供强有力政治保障,是值得认真思考的一个重要课题。
当前金融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会议后,金融系统各级对反腐倡廉教育工作认识得到进一步提高,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得到充分重视,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工作,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取得良好的效果。但是,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层面”:
一是在领导责任层面,存在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认识不够全面的不足。一个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能否有效开展、发挥作用,“一把手”的思想认识起着决定性的影响,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共识起着重要的影响。目前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有:一是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一些单位负责同志在工作决策部署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虽有一定的位置,但未能摆上重要的应有的位置,未能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先导作用、前置作用、基础作用,“一票否决”作用,存在着“一手硬、一手软”的工作倾向。二是对工作的艰巨性认识不够。一些单位负责同志认为系统内外出现的违法案例只是个案现象、个别现象,离自己单位还远,不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透过成败看细节,从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教育,反而认为对号入座、草木皆兵,会乱了自己的阵脚,影响本单位的工作大局。还有的负责同志对“一票否决制”存有不正确认识,暴露了问题是说情的多、化解的多,而惩治一个、教育一片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三是对工作的长期性认识不够。一些单位负责同志认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抓起来费时费力,也不易立竿见影,只要不出原则性的问题、大的案件,就能过得去,不影响工作成绩。对本单位、本部门出现的一些苗头性现象和问题,满足于会上不点名的批评,会后个别的谈心,而不是紧抓不放、深究细查,放大对问题的处理效应,从而导致一些易发病的发生。
二是在部门责任层面,存在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不够有力的不足。一个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教育工作能否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分管领导、基层单位领导、职能部门人员的作用不可忽视。这一层面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有:一是不会管。一些同志工作上按部就班、循规蹈矩,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不能及时性地发现问题、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前瞻性地研究问题。工作中,孤立地、单一地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缺乏研究和整合,未能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各项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割裂了内在的联系,形不成工作合力。二是不善管。有的同志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管理的方式方法,缺乏深度研究,不能全面准确理解上级决策部署的精神实质,联系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把危害根除在潜伏状态,把影响消除在未然状态。三是不愿管。有的同志直接承担着教育、管理、监督的工作职责,但是怕管多了,引起同志们的反感,影响同志间的感情,工作上得不到支持配合;甚至于怕管多了,得罪人,在工作测评、竞争上岗、评先选优时影响自己的票数。
三是在干部责任层面,存在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执行不够到位的不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贯彻于金融工作的全过程,只有每一名干部都能够自律自警、自强自立,才能保持金融工作的健康发展。现阶段,存在的不足之处主要有:一是从俗心理。少数干部不能正确地看待不良的社会问题和现象,看不到社会进步的力量,思想庸俗、意志薄弱,缺乏起码的思想觉悟,置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于脑后,与一些心怀动机、蓄意接近的客户打得火热,从内心里认同、迎合社会上的不正常交际行为,自觉不自觉以职业优势来换取社会的认同。二是从众表现。一些干部对腐败现象和问题的危害后果十分清醒,但担心个人的抵制会给人以“不合群”的感觉,还认为在社会大气候下,小吃小喝、小恩小惠,不是原则问题,只要把握好“度”,就不会出问题。一些领导同志对上述现象也是姑息迁就,认识上有所偏差,思想上有所顾虑,行动上无所作为。三是自我要求不高。尤其是少数基层干部,没有职务追求,没有荣誉追求,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同样是自我要求不高,被动地接受教育,入耳不入脑;消极地执行纪律,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满足于不出大的问题。
当前金融系统反腐倡廉工作中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金融系统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观的,也有客观的。一是缺乏实效性。有的反腐倡廉教育往往是读读文件、念念文章,把教育当成软任务,甚至认为教育是在走形式,可有可无。有些行把民主生活会开成“颂功会”、“和气会”,只谈优点不谈缺点,你好我好大家都好,达不到教育和提高的目的。有的单位典型教育的力度不够,正面典型树的较少,示范作用不强;反面典型虽然不少,但也存在对身边典型剖析不够和教育形式单一等问题,震撼、警示作用有限,致使整体教育效果不尽人意。二是缺乏针对性。突出表现在一些行的反腐倡廉教育工作层次不清、对象不明,把应在领导干部中开展的教育活动搞成全员教育,没有突出反腐倡廉教育的层次性,表面上挺有声势,实际上冲淡了重点,致使一些职工不无怨言地说:领导有病,给我们吃什么药。三是缺乏创新性。一些行未能根据反腐倡廉教育自身的特点和时代的要求,采取行之有效的教育方式方法,一味地硬性灌输,缺少活力和吸引力,难以引起受教育者的思想共鸣;还有些行缺少组织反腐倡廉教育活动的灵活性,未能有效地把教育寓于丰富多彩的、为大家喜闻乐见的实践活动中,教育的方式方法机械教条,缺乏创意。四是缺乏系统性。一些行没有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性的系统工程来抓,工作安排上一味地依赖上级,上级要求干什么就干什么,而没有从本单位实际出发确定教育内容和方法,更没有制定适合本行特点的反腐倡廉教育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分阶段实施的具体意见,致使整体教育效果不明显。五是缺乏说服力。一些教育者综合素质较差,不能提供给受教育者更新、更多的信息,甚至脱离教育实际,抓不住受教育者思想脉络以及社会焦点和时事的“热点”,缺乏说服力;还有的教育者 “道理一大篇,自己不沾边”,只讲不做,言行不一,教育别人克己奉公,自己却在以权谋私,教育别人艰苦奋斗,自己却在贪图享受,教育别人增产节约,自己却在铺张浪费,台上他教育别人,台下别人戳他脊梁骨,不仅没有说服力,还会引起群众的反感,甚至厌恶.六是缺乏长效机制。尽管党中央颁布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各级行也结合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惩治预防的长效机制。但在实际工作中,业务发展至上的观点忽略了反腐倡廉教育长效机制规定的落实,上级有布置和催促时,便简单地找相应的规定来学学,形成短期应付代替长期工作,且随着时间的变化也容易使长效机制部分规定不适应当时要求而无法实施。
对当前金融系统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对策思考
面对上述矛盾和问题,我们应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高度的警惕,充分认识反腐倡廉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相应调整工作思路,找准新的着力点,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夯实反腐倡廉教育这个基础,保证反腐倡廉教育不断取得实效。
(一)抓好反腐倡廉教育引导
反腐倡廉,教育是基础。一要突出重点,增强教育的针对性。把金融系统班子成员尤其是负责人作为教育的重点对象,重点加强对金融系统党员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党纪政纪、从政道德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通过经常性的反腐倡廉教育,不断增强金融系统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观念,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服务意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二要把握教育的时机,体现教育的及时性。在干部职务变动、过年过节等特殊“关口”,或者群众对某一领导在廉政方面有反映时,进行提前廉政预防谈话,力求做到及时教育、防范在前。三要抓好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注重教育的有效性。要善于发现、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使大家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要以典型案例为反面教材,使党员干部接受教训,得到警示。四要创新教育的载体,突出教育的创新性和广泛性。在开展常规性党风廉政教育活动的同时,要根据农村信用社的实际,因地制宜,开展各具特色的党风廉政教育活动。
(二)突出重点强化权力监督
首先要抓住权力运行的监督制度建设这个根本,建立健全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规定。针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力求措施在前、防范在先。要强化行政监督,严格办事程序,合理配备权力,分散决策与管理权。其次要拓展权力监督领域,监督机制必须到位。防止腐败必须依靠广大群众的支持与广泛参与,为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就必须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诚心诚意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同时要不断扩大公开的范围,完善公开的内容,改进公开的形式,让群众有更多的知情权、审议权、发言权和监督权,真正把权力运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要对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对那些容易滋生腐败行为的关键环节,有的放矢地开展监督。要拓宽监督渠道,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实行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和事前、事中、事后等监督的有机结合。杜绝权力寻租和权力滥用,预防道德风险,防范腐败和不廉洁行为的发生,促使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廉洁从政,自觉维护人民银行的良好形象。
(三)整合力量完善“大监督”机制
由单一监督向综合监督转变,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转变,下大力气开展日常监督和专门监督,搞好同级监督和对下级的监督。对干部任免、大宗物资采购、基建项目和固定资产维修招投标等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通过开展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等手段,对业务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专门监督;实行纪检监察区负责制度,对中支辖区内支行划分若干片区,由中支监察室人员任片长,负责对片内支行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组织各片区支行监察人员对支行执行方针政策、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形成合力,提高监督检查成效。要确保实现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由纪检监察部门牵头建立监督部门联系会议制度,纪检监察部门、内审部门、事后监督部门相互协调,信息共享,加强沟通,齐抓共管;充分依托银行内联网络资源优势,搭建“内部监督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息共享平台的搭建,加强监督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共享,实现监督资源共享和信息检索效率的提高;成立联合监督检查工作组,建立联合监督检查例会制度,以定期的例会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形势分析,部署开展警示教育活动,调配监督检查力量,安排监督检查工作等等,并设立日常办事机构进行统筹协调,全面有序地定期对业务部门和下级行进行监督、审计和考核,提高监督的效率和质量。
(四)强化责任确保制度落实
制度的生命在于落实,再好的法规制度,如果不去执行,也会形同虚设,甚至导致人们对制度的漠视。要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制度制定后的关键问题是抓好落实,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分工、考核方式和责任追究,确保责任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狠抓责任追究,对发生违反反腐倡廉制度的重大案件和对重大案件不及时查处,或者对贯彻落实反腐倡廉制度措施不得力、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通过落实责任和实施责任追究,确保制度的贯彻落实,更好地发挥法规制度在反腐倡廉工作中的保证作用。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