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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度补充内容一
来源:开心麻花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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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度补充内容一(精选9篇)

公司制度补充内容一 第1篇

小额贷款公司催收严禁行为准则补充的具体内容

(一)关于第一款“严禁在工作场合恶语议论、评价或辱骂客户”的补充

1.严禁在通话过程中主动攻击、威胁、挑衅(将问题升级),不尊重客户,或为其定性,使用类似:“没见过脸皮像你这么厚的”、“你打电话投诉我啊”、“你儿子(女儿)是从石头里蹦出来”、“你就是个无赖”等语言。

2.严禁在电话未接通时,与同事议论、评价或辱骂客户。

(二)关于第二款“严禁在与客户电话交谈过程中食用食品或与同事闲谈”的补充

1.在与客户通话时严禁与同事谈论客户账户信息; 2.当与客户电话接通但通话中途客户暂时离开时,严禁未按静音键便与同事谈论非工作类事宜。

(三)关于第三款“严禁在与客户通话中使用不文明、不礼貌用语,或与客户大声争吵”的补充

1.关于“礼貌用语”的补充

严禁直接称呼客户全名,不使用“先生、小姐、女士”等称谓;通话过程中需使用“请、谢谢、您、再见”等礼貌用语(后排为达到施压效果,第二次联系客户时可以适当不使用礼貌用语)。

2.关于“与客户大声争吵”的补充

(1)与客户沟通时,严禁不听客户说话,完全不给客户说话的机会;前排催收员严禁语气生硬地抢话或打断客户说话(若需礼貌性打断客户说话,必须使用类似“请别急、请不要激动”等委婉用语)。

(2)当客户在沟通中出现挑衅或出言不逊,严禁催收员引用其话语,与其发生争执。

(3)严禁使用责怪、命令的语气,或完全不理睬第三方(后排在第三方答应转告却食言的情况下,可适当施压)。

(四)关于第四款“严禁用不实之辞欺骗客户、用违规违法的行为恫吓客户。如冒充司法人员身份进行电话催收,或威胁客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补充

1.关于“不实之辞”的补充

(1)在催收过程中,严禁提及“红头文件、批文下发”,“信用记录上报央行”等不符合实际的话术。

(2)严禁提及第三方会承担连带责任(直催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施压);在任何催收阶段,催收员均不可强迫第三方为客户代偿。

2.关于“违规违法的行为”的补充

严禁在催收过程中直接提及外包、报公安、司法等的话术。为达催收目的,可婉转告知其长期拖欠的后果及后续催收的处理

程序(包括有上门催收,司法催收,外包催收等催收方式)。

3.关于九禁第四款的话术规定 直催禁用话术

(1)严禁利用“司法部或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进行催收;催收员不可自称律师。

(2)欠款金额10000以下账户,可告知移交法院起诉;欠款金额10000以上账户,可提及向公安局报案。引用的法律责任应有相对应的法律依据,不可肆意编造司法处理手段。

(3)严禁明确司法处理时间,如:“不还款,明天下午就开庭”。

(4)严禁对客户的行为定性,如:“你到时坐牢是逃不掉的”。(5)严禁提及公安局或法院工作人员上门处理方式,如:“公安局上门抓人”,“法院的人会将其扣押”等,但可告知公安局/法院会介入调查。

(五)关于第五款“严禁与非客户本人谈论客户账户信息,如将客户欠款信息告知其单位同事”的补充

对于“谈论客户信息”中的“信息”进行说明 1.金额

直催:为达到催收目的,根据实际情况催收员可以告知第三方客户的欠款约数。对于代偿人可以告知其客户欠款的具体金额。

2.其它账户信息

直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告知客户家人客户的消费时间、消费金额;若第三方(家人、朋友或同事)愿意代偿,可酌情告知客户的消费时间、消费金额,但均不可告知消费地点、消费明细。

(1)如果第三人愿意转达,但询问相关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告知客户的消费时间及金额。

(2)不得向客户或他人透露涉及风险的公司内部信息。3.Inbound电话核身规范

(1)对于直催帐户,客户来电可不通过核身,直接转接至相应专员处理。若客户仅询问还款信息,如:“是否还款”,“还款金额”等,催收员可不核身直接告知;一旦客户询问其他账户信息,必须按规定核身。

(2)第三方来电询问客户的账户信息,需委婉告知让客户本人来电;若此第三方为客户的联系人或家人,则转接至相应专员处理。

(六)关于第六款“严禁在与客户结束交谈之前挂断或扔下电话”的补充

催收员在通话结束时,需耐心等待客户挂断电话后,才可挂断电话。直催员为达到施压效果,可以将客户违背承诺作为施压点,不给客户解释的机会,直接说完后果,“再见”即挂电话。但一

旦从客户的言谈中发现客户有业务或事宜继续商谈,则不允许采取此手段。

(七)关于第七款“严禁不与客户做任何交流,让客户等待时间超出2分钟”的补充

1.关于“推脱敷衍或不与客户做任何交流”的补充

(1)经在综合管理平台中查询(如:欠款信息、还款情况,自动扣款信息,账单邮寄地址等)后,能够直接解答客户的问题,严禁避而不答或推脱回答,以上账务查询应包括人民币、美金账户。

(2)对于客户主动提出的要求,催收员需及时处理(如:购汇,修改资料,补寄账单等),且操作过程需符合《催收行为操作规范》。

2.关于“让客户等待时间超出2分钟”的补充

(1)电话接通后,催收员确保没有任何耽搁立即接听电话;(2)Inbound电话严禁出现接电敷衍或拒接的情况(投诉判断标准等同处理outbound电话)。

(八)关于第八款“严禁使用任何对银行或卡中心声誉产生负面影响的言语,如交行的声誉和我没关系等”的补充

1.当客户表示对我部的服务态度不满时,客户问“你这是什么态度”,催收员避免回答“我们是催收部,就这个态度”,可以婉

转告知客户“我们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提醒您还款”。

2.若客户有投诉意向,严禁催收员答复“催收不是服务”,“不还钱就没有权利投诉”。

3.投诉处理人员回复投诉须以安抚为主要目的,且必须留有电话录音。

(九)关于第九款“严禁超出权限或不顾实际地对客户作出承诺,如承诺客户只要还钱就可以解冻账户等”的补充

1.严禁对客户做出不实承诺,如:“现在还款就帮撤销不良信用记录”;“还款之后帮减免利息”等。

2.严禁教客户从“交通银行”取现后,再存进去,或者让客户利用支付宝套现,从而把账户处理掉(在客户没钱的情况下让其使用银行的钱还款,从而达到还款的目的,实际客户并未有钱还进账户)。

3.提供给客户的还款方式及相关信用卡信息必须正确,避免出现由于本身疏忽或业务知识不熟,错误回答客户的问题。

(十)其他行为准则补充

对于第三方的界定

1、凡是与非持客户为直接联系方,包括申请表填写的联系人及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知悉的联系人,均属第三方。

2、对承认自己使用信用卡、承认由其担保或还款的联系人、持客户配偶或近亲属,不受第三方话术限制。

公司制度补充内容一 第2篇

补充规定

一、目的鉴于公司员工在办理公司业务过程中,因某种特定原因无法取得或及时取得合理有效的报销发票而无法执行正常的报销流程,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费用管理制度,规范各项费用开支和报销行为,实现报销程序的流畅和规范,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二、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众意联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所有工作人员。

三、发票要求及报销要求。

取得的发票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公司的财务规定,必须是税务局统一印发的发票,票面事项规定参照《公司费用报销制度规范》的相关规定,无法取得发票时允许使用替代发票

替代事项需单独向财务说明,要求经办人签字,替代发票金额只能大于或者等于替代费用金额,并有充分的发票使用理由,需在发票空白或背面注明实报金额并签字,不能在报销发票上书写替代的内容。在汇总填制费用报销单时,必须按替代发票的票面事项进行费用分类。尽量做到表面上查不出漏洞。

例如以办公用品发票替代房租发票等,需要在发票后注明购办公用品事项和实报金额,并有经办人签字。在费用报销单上该笔发票业务列为办公费用,不能按房租等费用处理。禁止使用餐饮发票替代其他业务类型的发票。

四、公司要求

公司将逐渐的规范公司费用报销制度及各项管理制度,请全体员工从公司利益出发,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制度要求,对于不合规的业务及时向财务报备,促进公司业务向合理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成都众意联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公司制度补充内容一 第3篇

目前我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研究多数仅局限在一些宏观方面的政策可行性与必要性上面, 对海南省国有企业补充医疗制度实施的研究更是少之又少。本文通过分析这一具体海南省示范作用的率先实施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国有企业, 一方面能帮助海南省国有企业更好地发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作用。另一方面为其它国有企业的实施提供了借鉴与建议, 为促进我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一、相关理论与政策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指企业根据自身效益和实力自主举办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主要通过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商业医疗保险机构、大型企业集团自主经办等形式进行保障。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8】44号) 》, 之后相继出台了《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社【2002】1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7号) 》, 目前, 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主要依据是上述三大文件。

海南省1995年颁布《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条例》, 2001年颁布《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条例》分总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附则7章60条。2001年7月1日发布并施行《海南省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 主要明确了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覆盖范围、费用征收金额、征收方式、所享受的待遇、管理办法及其它特殊行业交费标准、执行时间等。2007年7月, 海南省政府发布《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本级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琼府[2007]51号) 》。

二、海南省国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 海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现状

海南省目前主要采取的是政府强制性基本医疗保险, 其它社会补充医疗保险作为辅助医疗保险制度。各公司在实施时有自己不同的诠释和操作方式:投保自愿、选择自由、形式多样;基金筹集来源为单位、个人或共同投保;服务项目和承保范围可以是基本医疗, 也可以是特殊医疗, 个别病种等;投保对象是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或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经营目的和管理形式为商业保险形式、职工福利保障形式、与关联单位采取相互合作、储蓄积累等;费用报销给付补偿方式可以一次性支付, 也可以其它形式给付。

(二) 海南D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实施情况

1.公司基本情况

海南D公司是一家国有电网资产公司。公司业务涉及全海南岛各个市县, 总部位于海口市, 目前全公司员工约为12000人, 资产总额约人民币150亿元。自2009年12月公司通过《海南D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试行) 》后, 2010年1月1日开始为已在公司社保部参加海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建立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并将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人员也纳入享受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遇范围。

2.基金筹集使用方式

海南D公司在参照国家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我国电力行业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做法后, 规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于每月由公司财务部门在参保人员的工资总额中按2%提取。

3.医疗费用补助标准

对年度内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的于最高限额内的个人支付部分补助标准为退休人员补助90%, 在职人员补助80%;对年度内超过大额医疗救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 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按照80%给予补助。对于部分重大或特殊疾病, 其门诊及住院在起付线以内的个人自付部分按90%给予补助。参保人员一次住院使用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以上个人负担部分, 由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按70%给予补助

4.管理监督与制度运行现状分析

(1) 管理监督方面:D公司成立了由公司社保部带头、其它各部门负责人及职工代表组成的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制定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各政策及实施管理办法、审核监督各制度执行及保险资金使用情况、协调各部门对保险运行及各特殊重大事项的研究决定工作等。

(2) 制度运行情况:海南D公司从2010年起开始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所有参保人员费用从工资总额的2%进行扣缴。截止2012年12月31日, 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共收缴了5218.34万元, 其中补助支出2348.25万元, 结余2870.09万元。海南D公司2010年至2012年基金收支情况表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支出不高, 资金余额高, 2010年度 (此为保险实施第一年) 的结余比例达62.5%, 这说明公司的保障待遇水平可能不高;其它两年结余比例在50%左右, 这说明D公司的补充医疗保险适合大多数基金保险管理条例, 在企业内部实行有效。

海南D公司2012年医疗补助费用情况如表2:

如上表2可以看出海南D公司参保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水平不足, 个人承担费用仍然很高, 平均支付费率为30%以上, 也就是说个人最终负担医疗费用的压力仍然很大。

(三) 海南国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问题分析

以海南D公司实施现状分析, 海南国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在实施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国家或地方对国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尚不健全,

实施参保人员对象、范围不合理。

2.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与企业职工收入水平不协调, 严重影响了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与普及, 全国各地国有企业对补充医疗保险费用征缴办法、交费标准规定均不统一, 完全由企业自己制订, 因此各企业操作各不相同。

3.企业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限制条件太多, 补助标准范围有限。随着物价、医疗费用的不断上涨, 公司承保范围小, 医保标准低, 员工就医仍然困难。

4.由于相关卫生医疗、医药体制不太配套, 企业在实施补充医疗保险时增加了风险和难度;另外, 各省、市县地区的制度不统一, 出现异动就医难、补助争议等情况。

5.政府权力机构在实施发展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不够清晰, 国有企业内部管理机制不够完善, 企业对基金费用的合理使用性缺乏有效的管理监督。

(四) 完善海南省国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1.完善海南省国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议

(1) 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地方政府法律法规及其政策规定。制度所配套的资金需集中的使用和管理, 不能随意进行调整。

(2) 必须切合企业实际情况。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可以结合自身经营情况确定比例, 以不超过工资总额5%为上限。

(3) 坚持员工福利的基本原则。国有企业在制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时, 应当考虑全局, 公平与效率有效地结合。

(4) 保证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要科学利用好基金, 就应反复测算, 还要进行充分论证, 才能使基金尽可能发挥作用,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完善海南省国有企业实施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主要措施

(1) 规范保险人员实施范围。企业在具体执行时, 应当严格规定人员适用范围, 避免出现人情关系, 影响公司员工的心态及情绪稳定。

(2) 确定保险基金筹集。按照上一个年度工资总额的适当比例或当年执行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来计算和提取。

(3) 调整保障范围标准水平。完善及扩大疾病医疗保险范围;相关补助标准与参数需结合自身和同行水平等因素, 经过调研、论证及测算之后确定。

(4) 提高特殊人员补助标准。在完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时, 重点应考虑一些特殊群体, 如家庭困难的、有特殊贡献的退离休老干部、老工人等, 需要加大力度核实讨论, 尽可能加大对其补助力度。

(5) 加强管理监督、健全相关制度。制定相关配套的管理制度与人员责任约束机制, 对经办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监督及审核。

五、结论

随着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水平, 医疗保险需求也随之加大。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作为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最有效的补充形式, 它是组成我国医疗保险体系的重要部分。国有企业在实施该制度时, 可根据或参考以上文中提出的几点要求和建议, 结合企业自身情况, 不断完善、不断调整, 为海南省仍至全国国有企业普及补充医疗保险这一系统、重大的工程努力推进。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R].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9.

[2]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社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海南政报, 2001.

[3]陈立刚.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思考[J].天津社会保险, 2009 (09) .

[4]陈涛.XY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现状与对策研究[D].天津大学硕士论文, 2010.

[5]刘璐.法国的补充医疗保险及其借鉴意义[J].中国卫生经济, 2007 (07) .

[6]刘子操.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6.

[7]欧水生.补充医疗保险与主体医疗保险的衔接研究[J].卫生软科学, 2001.

公司车辆管理补充制度 第4篇

为加强公司车辆的管理,进一步做好公司后勤保障服务工作,确保车辆清洁、安全可靠的行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制定本补充制度:

一、日常管理

1、本公司车辆的钥匙上交行政办公室,工作时间由行政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调度;非工作时间,车辆实行定人、定车责任制,专人驾驶,不得用于办理私事或外借使用,特殊情况报分管领导及公司领导同意方可使用。

2、驾驶人员应及时登记行车记录,如实记录行车日期、时间、路线、里程数、事项及车辆使用状态。

3、所有车辆保险、年审、维修、清洁等由行政办公室负责办理。

4、驾驶员及派车人通讯必须保持

小时畅通,驾驶员应服从调度、随叫随到。工作时间内所有车辆由行政办公室指定位臵停放,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出车。

5、驾驶员禁止在车内吸烟。

6、驾驶人员在驾驶前须对车辆进行检查,以便于界定责任。

二、安全管理

1、驾驶人员出车,须带齐有关证照,加强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学习,禁止酒后驾驶,做到谨慎驾驶,确保安全行车。

2、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定,加强车辆的安全检查,确保无故障出车。

3、发生任何事故必须第一时间报告行政办公室。

三、维修、维护管理

1、公司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一般由驾驶员拟定“维修报告”(附

维修清单),交行政办公室审核、确认,由公司领导审批方可安排维修或保养。

2、车辆卫生清洁,由行政办公室安排地点清洁,费用由公司承担,行政办公室负责车辆卫生的监督和检查。

3、因公出差途中,车辆发生故障需及时维修,须经随车领导批准、电话告知综合管理部后即可安排维修,并将旧部件带回公司,凭有效票据进行费用核销,凡未经许可,私自维修的费用由责任人自行承担。

四、油料管理

1、实行统一管理,定点(中国石化)加油,分车核算,由行政办公室每月通报里程数、油量使用情况。主卡由行政办公室负责保管,定时补充分卡金额。

2、除长途行车和特殊情况,不得自行购买油料。车辆外出途中需购买油料,必须电话请示行政办公室,由用车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及办理报销。

五、车辆违规处理规定

1、凡发生行车事故者必须写出书面报告,根据事故损失,保险公司赔付除外的不足部分,按

30%在当月效益工资中扣除,事故情节严重者,经“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如何进一步处罚。

2、驾驶员或车辆使用人将车辆私自交由他人驾驶,或擅自出车发生事故由驾驶员或车辆使用人承担所有责任,并负激励

元/次。

3、所有驾驶人员工作时间,未按指定地点停放,发现一次,负激励当事人

元,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4、凡违反交通法规受到交警部门处罚,由车辆使用人当月处理、承担所有费用。

5、酒后驾车发生事故,驾驶员或车辆使用人承担全部责任。

6、驾驶人员私自将油料外流,一经发现,给予解聘处理。

7、驾驶员无故不出车,给予解聘处理。

8、所有配备车辆的领导,回家后车辆须停放小区物业指定位臵或停车场,不得将车交他人(含家人)驾驶,发现一次,收回车辆;如出现车辆丢失,及时报司法部门处理;如未按规范停车导致车体受损,保险外的损失额由驾驶人员按以下比例承担:

(1)1000

元以内,承担

50%;

(2)1000

元以上,按

30%承担维修费用。

9、工作期间公司领导办事,原则上不得自驾车辆。驾车不当或野蛮操作造成机件损坏的,给予

200

元负激励。

10、非工作时间公司领导用车:

超出本市(包括三县)必须报告行政办公室。

无特殊情况应做到随叫随到,保障公司用车。

车辆用车发生事故,使用人应负全部责任。

11、每年年审前必须清除所有车辆的违章记录,违章费用由使用人承担。

12、本制度与原制度不一致,依此为准。

13、本制度自

2020

XX公司请假制度补充规定 第5篇

一、事假

1、请事假员工必须亲自填写请假单,应提前半天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核准后,送交综合管理部生效。否则视为旷工。

2、如遇突发事件必须经部门负责人或综合管理部人员查明属实后补假。否则视为旷工。

二、病假

1、员工因病请假1天者,应当天通知部门负责人,并与次日提交申请,经有审批权限的负责人审批后,送交综合管理部生效。否则视为旷工。

2、病假1天以内者(不含1天),可免附医院证明,但连续请病假1天以上者必须出具就医证明或镇级医院以上开具的病假单。否则视为旷工。

三、调休

1、员工需要调休2天以内者(含2天)必须至少提前1天提出申请,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核准后,送交综合管理部生效。否则视为旷工。

2、员工需要调休2天以上者必须至少提前1天提出申请,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核准后,经行政经理审批后,送交综合管理部生效。否则视为旷工。

3、员工调休证明由综合管理部盖章后发放,员工凭平时加班单或者节假日上班需要调休的排班单至综合管理部换取调休单。

4、员工调休需同时递交综合管理部发放的调休证明。员工加班换取的调休单必须在次月底之前使用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本张调休单。★所有请假连续休息时间大于等于4天者(包含公休日,节假日)必须报行政经理审批

本补充规定于2011年2月1日起执行

公司制度补充内容一 第6篇

贵阳机务段电力机车乘务员一次作业程序标准

二、出勤

(一)本部出勤

2.携带《机车乘务员客列尾装臵使用安全提示卡》等资料证照。

五、挂车作业

5.旅客列车发车前:(1)随乘(学习)司机根据车辆乘务员提供的客列尾ID信息联络卡,填写司机姓名、联系方式,确认车辆乘务员姓名、联系方式、客列尾主机ID号码准确,并与车辆乘务员核对时钟。(2)机班确认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与客车列尾装臵通信连接正常。(3)司机按压风压查询键查询列车尾部风压,确定CIR设备显示的列尾风压值正常后,与车辆乘务员进行联系,联控用语:司机(呼叫):“xx次车辆乘务员,xx号列尾连接完毕,确认机车号”。车辆乘务员(应答):“xx号列尾,机车号xx”。司机(应答):“xx次司机明白”。(4)车辆乘务员报告客车列尾装臵主机显示的机车号与实际担当本务机车不一致时,司机在CIR设备上解除连接操纵,与车辆乘务员重新核对客车列尾装臵主机ID号码,重新建立与客车列尾装臵主机的通信连接。(5)随乘(学习)司机开车前在机车停留位臵接收车站递交的《客运列车编组顺序表》(客运统1)、《客运列车编组通知单》(客运统1乙),并妥善保存,按照《客运列车编组通知单》输入LKJ监控数据。

六、站接

2.随乘(学习)司机与交班随乘(学习)司机交接客列尾ID信息联络相关信息。

七、发车作业

1.旅客列车连续3次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与客车列尾装臵通信不能建立连接时,司机及时报告车站值班员并通知车辆乘务员,列车按规定发车,与车辆乘务员核对尾部风压。联控用语:司机(呼叫):“xx(次)车辆乘务员,核对风压”。车辆乘务员(应答):“xx(次)尾部风压xx千帕”。司机(应答):“xx(次)尾部风压xx千帕,司机明白”。

2.站内开车前司机需确认尾部列车管风管580KPa(定压600KPa)以上。

3.区间停车再开车,列车缓解前确认尾部风压,动车后再次进行列尾查询确认尾部风压是否跟随性呈上升趋势。运行至前方择机进行贯通检查。

八、途中运行

6.旅客列车运行途中:(1)列车开车前、进站前、通过慢行地段后、进入长大下坡道前和停车站出站后,司机通过客车列尾装臵确认列车尾部风压。(2)列车在停车站出站后,司机要选

择合理时机减压50千帕施行列车制动主管贯通实验,通过客车列尾装臵确认尾部风压。客车列尾装臵故障时,贯通实验由司机和车辆乘务员共同负责,贯通实验联控用语:司机(呼叫):“xx(次)车辆乘务员,贯通实验”。车辆乘务员(应答):“xx(次)车辆乘务员明白”。减压制动后,车辆乘务员(呼叫):“xx(次)尾部风压xx千帕”。司机(应答):“xx(次)尾部风压xx千帕,司机明白”。(3)始发站连续3次机车综合无线通信设备与客车列尾装臵通信不能建立连接的,列车出发后,择机重新进行连接,连接成功后恢复客列尾正常使用,及时通知车辆乘务员不再人工核对风压。超过一个区间仍不能建立连接,按客车列尾系统故障办理。(4)列车运行途中发生客车列尾装臵主机检测尾部列车主管压力、供电电压异常时,自动CIR设备传送风压和电压异常信息,CIR报警语音提示,并自动显示列尾风压数值,司机向车辆乘务员通报客列尾异常情况。车辆乘务员按规定对客车列尾装臵相关设备进行检查,并向司机报告检查情况。客车列尾装臵异常无法使用时,司机及时通知车辆乘务员按规定核对风压,维持运行,并报告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司机接到车辆乘务员客车列尾装臵主机故障修复,重新建立客车列尾装臵连接;客车列尾主机故障无法修复时,司机按照车辆乘务员要求解除故障列尾主机的通信连接后重新建立客车列尾装臵连接,恢复客列尾正常使用。机车CIR设备故障造成客车列尾装臵不能使用时,司机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和车站,列车维持运行至前方

具备机车换挂条件的车站更换机车。(5)列车运行至个别区段,CIR设备与客车列尾装臵主机短暂中断连接时,司机进行尾部风压确定,通知车辆乘务员在尾部核对风压,连接恢复后,客列尾正常使用,及时通知车辆乘务员不再人工核对风压。(6)遇紧急情况司机应按压客车列尾排风按键控制客车列尾装臵主机排风制动;客车列尾装臵无法进行辅助排风时,司机立即通知车辆乘务员,车辆乘务员到列车后部使用紧急制动阀停车。(7)列车被迫退行时,车辆乘务员在列车尾部注视前方运行,发现危急行车或人身安全时,立即使用紧急制动阀或使用无线通信手持机通知司机,使列车停车。(8)途中摘挂车辆时,车站指派人员到司机处按规定修改《客运列车编组顺序表》(客运统1)、《客运列车编组通知单》(客运统1乙),司机按照《客运列车编组通知单》输入LKJ监控数据。

十、终到站与退勤

(一)站线交班

2.随乘(学习)司机与交班随乘(学习)司机交接客列尾ID信息联络相关信息。

(二)到达

5.旅客列车到达:(1)随乘(学习)司机在机车停留位臵向车站交递《客运列车编组顺序表》(客运统1)、《客运列车编组通知单》(客运统1乙)。(2)旅客列车终到需要摘下机车时,司机在列车停妥后立即解除与客车列尾装臵主机的通信连接,并

公司制度补充内容一 第7篇

一、将“商法总论”作为一门法学专业必修课独立出来

目前, 国内商法教学实践中在课程设置上主要有三种模式: (1) 商法总论独立作为必修课, 分论则开设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等主要的课程; (2) 商法课讲授总论与部分分论, 再有选择性地开设2~3个分论课程作为专业选修课; (3) 商法一体化教学, 将总论与分论的全部内容均在商法课中讲授。[2]其中很多高等院校 (包括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法学院等名牌高校) 的商法课程设置均采取的是第二或第三种模式。笔者认为, 应该采取第一种模式。“商法总论”课程是商法课程群的核心与基础, 应以讲授商法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为主, 传授学生正确的商法学科观念, 训练其基本的商法学思维。如同民法、刑法和经济法等课程群的设置当中, 都有一个总论课程的设置一样, 商法课程体系中也应该将“商法总论”课程作为一门法学专业必修课独立出来, 使其成为以后开设的商法分论课程 (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等) 的总领和指导。考虑到商法总论课所承载的内容, 应以每周2学时, 每学期32学时为宜。而分论课程中, 也应根据课程的内容和性质分别设为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而且, 在坚持商法总论课和商法分论各课程分别独立开设的大前提下, 各学校还可以针对各自的特殊情况做出一些灵活性的调整。比如:笔者所在的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 在近两年的商法课程教学改革中, 曾经按照上述的第一种模式, 分别开设了商法总论课 (专业必修课) 和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海商法课程 (专业选修课) , 但是, 实行了一段时间, 我们发现, 由于学生选修课非常多以及学生不感兴趣等原因, 商法分论课程中的“票据法”课没有学生选或者选课的学生很少, 该课程根本开设不起来, 这给我们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后来, 经系务会反复研究, 我们采取了一个变通的方法, 决定将票据法的基本内容纳入到专业必修课“商法总论”中来, 将票据法作为商法总论的一个附属内容来讲, 同时, 增加“商法总论”课程的课时量, 从原来的32课时增加到现在的48课时。这样, 在保证商法课程体系的完整性的同时, 又很好地解决了商法课程与其他课程的冲突问题。

以上是对法学本科生商法课程体系的安排, 另外, 我们还应该对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商法课程体系做出相应的调整, 由于法学硕士研究生的课程更少, 因此, 不可能像本科生那样开设那么多的选修课, 所以, 我们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在法学硕士研究生阶段开设的商法课程主要有四门:商法基础理论、商法专题研究、公司法专题研究、海商法专题研究。商法基础理论主要是对本科生阶段商法总论内容的进一步深化, 增加讲授不同学者的学术观点, 让学生辨别思考;商法专题研究主要是对商法学的内容 (主要是总论、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 以专题的形式进行更深入的专门研究, 该阶段不是以教师讲授为主, 而是在教师的指导下, 以学生自主进行专题研究为主, 充分发挥学生自主学习、研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主要锻炼研究生的口头语言表达能力和科研能力;公司法专题研究、海商法专题研究则是针对公司法和海商法的内容进行深入的专题研究, 其授课方式可参照商法专题研究课程。

二、“商法总论”中的基础理论应该有所创新

目前, 由于受商法是民法特别法理论观点的影响, 商法总论课程中商法基础理论的内容过分地依赖民法的基础理论, 既然民法已经将商法的基本理论问题都已经讲过了, 那么, 商法的基础理论也就没什么新东西可讲了!这也是商法总论课程在有些院校难以独立开设的主要原因, 因此, 商法基础理论应该摆脱民法的束缚, 创造出一些与民法不同的特别的理论内容来。

1. 商法是一个不同于民法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商法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商事法律关系, 而商事法律关系有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独有特点。而且, 商事法作为成文法, 在国外已经有了三百多年历史, 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商事法独立存在的价值还在于它有独特的调节机制———营利性调节机制。商事法维护投资者和企业的营利是其恒久不变的重要宗旨。因此, 商事法具有其他部门法所没有的营利性调节机制。如:我国允许设立企业形态的多样化 (独资、普通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有限合伙等) , 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条件的放宽, 对禁止和限制经营商品的减少, 目的都是在鼓励人们去投资创业, 充分利用票据、股票、债券、保险等手段, 以达到营利的目的。但是, 商事法的这一营利性调节机制, 并不是保证让每一个人都获利, 而只是给那些守法经营的人提供了一个公平的机会和条件, 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 人们才具有了营利的可能性。显然, 这一机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2]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而且是一个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殊法律部门。[3]

2. 商法有不同于民法的特别的理论基础。

商法的重心曾经由传统的交易法转移到企业法,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商法的重心又从企业法转移到了金融法与企业法并重的局面。[4]为了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 商法重心的这种转变必然要求商法基础理论的相应改变。商法的基础理论由注重经营活动的平等自由、合同自由、诚实信用, 转变为企业维持、保护交易的高效、安全等。有学者进一步提出了商法的十大基础理论: (1) 商事权利理论。包括集权理论、分权理论和财产计量理论。财产权的集中是金融的本质, 权利的集中使财产由“死”变“活”, 由量变到质变, 由“权利”转化为“权力”;公司内部权力的三权分立, 可以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与安全;财产计量是会计法、金融法和企业法关注财产增值的必然要求。 (2) 商行为理论。包括决议理论、商行为程序理论和商行为计量理论。决议理论是建立与合同制度并行的团体决议制度, 为企业补充团体生活的基本行为规则;商行为程序理论通过全面认识意思表示、程序、行为三者的相互关系, 说明程序在商行为理论中的地位和作用, 以便提高商行为的效率、保障商行为的安全;商行为计量理论对商行为进行定量研究, 为金融法与企业法服务。 (3) 商事责任理论。包括商事责任预防理论、决议责任理论。 (4) 责任主体理论。包括人资区分理论、商事治理理论。[5]

三、“商法总论”应该增加对中外商法进行系统介绍的内容

“商法总论”课程应该侧重于对商法基本概念、基本知识的介绍, 使学生通过学习, 对国内外商法的发展和现状, 以及商法的基本知识结构有一个系统地了解, 对商法有一个感性的认识。在对中外商法的内容和历史发展情况进行系统介绍的时候, 不仅要对国外商法进行了系统介绍, 而且, 对中国大陆以及台、港、澳地区的商事法进行了系统介绍, 弥补现有商法教材只注重介绍中国大陆地区商事法, 而忽视对中国其他三个不可分割组成部分商事法介绍的不足。[6]

1. 增加国外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商法的立法背景、历史沿革和主要内容的介绍。

商法是一个外来词汇, 他产生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 所以, 学习商法必然要了解国外商法, 要对法国、德国、西班牙、瑞士、日本、美国等国家的商事立法进行简要介绍。这对于学生深入了解商法, 以及如何完善我国未来的商事立法, 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国外商法典的发展大体经过了以下三个发展阶段: (1) 资本主义初期发展阶段的商法典, 以1807年法国商法典为代表; (2) 资本主义中期发展阶段的商法典, 以德国和日本商法典为代表; (3) 适应资本主义现代社会化大生产需要的商法典, 以美国统一商法典为代表。正如伯尔曼所言:商业革命有助于造就商法, 商法也有助于造就商业革命。[7]以上商法发展的三个阶段进一步说明了本文第二部分所述商法重心的转变:第一阶段是商行为法阶段, 主要是以民法交易理论为重心;第二阶段是注重商主体法阶段, 主要以企业法的基本理论为重心;第三阶段是以企业法与金融法同时并重的阶段。这一部分内容呼应了商法基础理论创新的那部分内容。商法在国外的发展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 学习和了解国外商事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 可以使我们更清醒地认识世界和自我。国外商法典经过了三个由低到高的发展阶段, 那么, 我国将来应该制定一部什么样的商法典呢?[8]

2. 增加对中国大陆地区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商事法的介绍。

作为一个中国人, 对中国商法全然不知或知之不全, 总归有些说不过去。中国商事立法在历史上并非完全空白, 而且, 中国商法不仅仅是指中国内地商法, 还包括我国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商法。“两岸四地”的法律制度本来是同宗同源, 到了清末, 港、澳地区开始走向不同的发展道路, 1949年以后, 大陆、台湾两个地区又各自走向了不同的发展道路。导致了目前中国商事法呈现出“两岸四地”相对独立的共同发展格局。商事法规则的不同, 不利于“两岸四地”统一国内大市场的形成, 也不可能落实“完善市场交易的法律制度”[9]。从“两岸四地”商事立法各自发展情况来看, 中国大陆地区与台湾地区商事立法模式大体相同, 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典, 但有实质意义上的商事法, 在民法典之外, 制定各个特别商事单行法;中国澳门地区商事立法模式承继了葡萄牙的传统, 实行的是民商分立的立法模式, 在民法典之外, 制定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典;中国香港地区商事立法模式承继了英国判例法的传统, 商事法散见于成文法与判例法当中, 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商法典。从中国商事立法的总体发展情况来看, “两岸四地”的商事立法表现出一个共同特点:基本上都是成文立法。大陆、台湾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商事立法虽然表现形式略有差异 (商事单行法与商法典的差异) , 但是, 其商事立法均为成文法, 而非判例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商事法, 除了陆上保险与海商法的一小部分内容表现为商事惯例和判例法外, 其他绝大部分内容也均为成文法。“两岸四地”商事规则成文法的共同特点, 为今后实现商事成文法的统一打下坚实的基础。[10]

笔者所在的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的商法课程已经按照以上思路进行了改革, 并编写了一部《商法总论》教材, 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并成为高等教育核心教材。我校商法教学改革的实践证明, 以上商法教学改革的思路是正确和可行的。

摘要:本文针对我国大学法学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的商法教学的特点, 提出应该注重商法基础理论的教学, 将“商法总论”作为一门法学专业必修课独立开设, 对商法总论中商法基础理论的内容进行创新, 并增加对中外商法进行系统介绍的内容, 尤其应该对我国港澳台商事法进行必要的介绍。

关键词:商法课程,商法基础理论,商法总论

参考文献

[1]李支.商法课程群教学体系改革探析[J].广州职业教育论坛, 2012, 1 (11) .

[2]王保树.中国商事法[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12—13.

[3]王瑞.商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9:12.

[4]陈醇.《商法原理重述》, 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 前言:1.

[5]陈醇.商法原理重述[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 前言:1—9.

[6]王瑞.商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教材编写说明部分.

[7]美]哈罗德[J]伯尔曼.北京: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M].贺卫方, 等, 译,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3:409.

[8]王瑞.商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

[9]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3:33.

公司制度补充内容一 第8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中心:

姓名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于XXXX年XX月XX日毕业于XXXXX。毕业后档案托管在XXXXXXX,由于XXXXXXX不能给本人办理转正定级手续,故不能出具同意调出函,只出具档案转递通知单。本人承诺:在此次申请调入广州的过程中,填报的内容和提供的材料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承担一切责任。本人档案现已确认调至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中心审核。

本人自愿承诺:

一、本人无违反国家有关人才流动规定的情况;

二、本人无刑事犯罪、经济纠纷等问题;

三、对于办理过程中和入户广州后涉及到的身份认定、编制申请、工资定级调整、职称评定、工龄计算、市内市外再次调动、社会各项保险的享受、与档案有关的相关证明的出具等,本人将自觉按照广州市的相关办理规定进行申办。若因暂不办理同意调出函,或无法补齐相关资料而产生的一切问题和责任,均由我本人承担,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中心无关。

恳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南方人才资源租赁中心给予审批为盼,以解决我的实际困难。

承诺人签名:

公司制度补充内容一 第9篇

管理制度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井下供电管理,公司对《供电管理制度补充规定》(神东2006[362]号)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具体补充和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第一部分 井下供电管理制度

第五条 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臵;井下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臵。对具有试验功能的高压接地选线装臵,每月必须对高压保护装臵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供电处要对矿井各类型的高压接地选线功能进行定期试验。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臵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臵,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臵的运行情况进行一次跳闸试验,并填写试验情况记录备查。

修订说明:因部分井下变电所高压馈线使用了小电流接地选线装臵,而小电流接地选线装臵不具备高压接地试验功能,且《煤矿安全规程》没有对高压接地试验方式和周期作出规定,所以本次修订明确了只对具备高压接地试验功能的进行跳闸试验,对不具备试验功能的高压接地保护由供电处试验中心负责,模拟功率方向型高压接地的保护原理,实施试验或校验工作。

增加了低压漏电试验情况必须填写记录,要求每天进行一次低压漏电试验。

第六条 变电所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变电所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变电所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变电所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

井下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并每天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一次,同时必须在变电所内装设瓦斯、温度和烟雾传感器,并能接入井下安全监测网将信息传到地面监控室。

变电所内的设备,必须编号(每个高、低压柜的编号必须前后一致),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第九条 矿井高压停送电方式可分为三种类型如下: 第一类 属于计划性停电工作,工作过程中将触及带电导体,或带电设备外壳上工作可能触及带电导体的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必须在现场就地执行停电工作,严禁通过工控系统在调度室遥控停电后实施工作。

第二类 不在带电导体上工作,不会触及带电导体,如拉移变列车和吊挂整理电缆等,可以不办理工作票和操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向调度室申请,讲清楚工作内容和停电范围,值班调度员核实正确后记录并电话录音,通过上位机遥控操作,工作 负责人必须在现场核实停送电是否正确。

第三类 事故抢修可以不办理工作票,但必须完成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停电、拉手车、验电和悬挂接地线等措施,在事故抢修结束后,补办完善全部工作票和操作票手续。

工作票和操作票必须保留在变电所内备查,保存期限为3个月,调度室内必须有调度指令记录和电话录音。

修订说明:属新增内容,明确了矿井高压停电的三种类型,规定了各类型停电需要办理的安全组织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部分 井下变电所“两票”管理方法

第一条 工作票大小为A3纸,操作票大小为A4纸装订本,操作票编号在印刷时一次性印制,变电所应备有“已执行”“作废”“以下空白”“接下页”“合格”五种操作专用章。

修订说明:属新增内容,统一规定了工作票和操作票的尺寸、编号和专用章类型。

第三部分 井下高低压配电点停送电制度

第一条 矿井各配电点的停送电工作必须由经考试合格的持证电工操作,操作电工必须熟悉维护范围内的供电系统运行情况、设备性能、保护原理、电缆分布和触电急救等知识。

第二条 在停电操作前,应将停电原因和影响范围汇报队值班领导或调度室;在送电操作前,应汇报并征得队值班领导或值班调度员同意。

第三条在各配点的高、低压电气设备和馈线上的开盖检修 或接线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停电、验电、放电等程序,在进行此项工作前必须要检测周围瓦斯浓度,只有小于1%时方可作业。对隔离开关使用安全锁具并上锁,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只有执行这项作业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标志牌,解锁后送电,必须作到“谁停电,谁送电”。严禁约定时间送电。

第四条 井下电气设备在检查、修理、搬迁时应由两人协同工作,相互监护。

第五条 电气设备正常停电顺序必须从负荷侧至电源侧逐级停电,送电顺序必须从电源侧至负荷侧逐级送电。每次停、送电操作后,必须检查确认开关的分、合状态。

第六条 一条高压馈线承担不同用户的配电点电源时,必须在转接配电点加装高压馈电开关予以隔离控制,在同一低压供电系统带有不同走向或不同负荷性质的负荷时必须加装馈电开关,无明显断开点的负载设备前端必须有两级开关,保证电气隔离与安全,在检修作业时应同时将两级开关停电闭锁挂牌。

第七条 不应在同一电缆线路或同一移变负荷侧同时出现两点及以上多点作业,如果无法避免则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同一馈电开关控制的系统中,有两个以上多点同时作业时,则必须在移变或总馈开关上由各组作业人员共同停电上锁,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并应有一名总负责人负责联络协调工作,待各项工作全部结束,派专人巡点检查 无误后,摘牌、解锁、送电。

(二)在同一配电电源线路中,存在两个及以上多点同时作业,又可以通过不同馈电开关控制的工作,需要闭锁各自的馈电开关,还需闭锁上级电源,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牌并上锁。

第八条 对停电操作前已经停电的设备或电缆线路上检修作业,仍需严格按照规程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停电、验电、放电、上锁、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牌,对已经停电的馈电开关必须操作机械脱扣按钮来停止运行,并开盖检查开关确已断开。

第九条 漏电保护跳闸后,应查明原因和故障性质,及时排除故障后才能送电,禁止甩掉漏电保护强行送电。

第十条 当发生人身触电、电气着火等危及安全的事故,电工有权未经许可直接断开有关设备,消除事故,抢救人员,但事后要迅速报告调度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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