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基础知识之人民警察的内务制度(精选8篇)
公安基础知识之人民警察的内务制度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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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之人民警察的内务制度
导读:公务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安基础知识之人民警察的内务制度等资料,帮助广大考生有效备考!
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的含义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部事务。具体说就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部工作运转程序和公安民警对外发生联系的活动。主要由两大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公安机关内部工作运转秩序,包括入警的主要程序、内部关系的基本原则、警容风纪的一般要求、日常行政管理、接待群众与值班、重大活动的主要议程,以及警徽、警歌等内容。对这些事项的明确规定,是公安机关内务工作有序、高效的基本保证。另一部分是公安民警成员对外发生联系的行为规范,包括着装、仪容、礼节、警务公开、接受报警与求助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对这些事项明确规定,是树立人民警察良好社会形象和构建健康警民关系的现实需要。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期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健全公安队伍的内务制度,公安部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于2000年6月1日颁布实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为公安队伍的内务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又颁布了“五条禁令”,对公安机关内部管理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
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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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指出,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的专门机关,由于其履行职责和担负任务的特殊性,必须建立严格有序的工作秩序,保证上情下达,下情上达,政令统一,指挥有序;规范学习秩序,以保证基层民警经常学习,从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规范生活秩序,使公安民警在业余文艺、娱乐活动中振奋精神,在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中增强体魄。
(二)树立公安民警的良好形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强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强调在人民群众中牢固树立爱民为民的忠实公仆形象,在打击犯罪和执行任务中牢固树立威武之师形象,在依法行政中牢固树立从严治警形象,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牢固树立文明执法形象。
(三)提高公安民警队伍的战斗力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强调以坚强的政治思想工作调动公安民警的积极性,激发他们的工作潜力;强调以良好的管理,保障装备在民警执行公务中发挥威力;强调以报警、接警的快速反应,提高迅速平息事态和破敌、制敌、控敌的能力;强调以扎实的基础工作促进公安队伍基层组织的战斗力。
(四)保证圆满完成公安机关的各项任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体现了我国公安机关的革命性、进步性和公安民警的群众观、服务观,强调公安民警忠实地服务于人民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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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全力维护社会治安,严厉打击违法犯罪,保证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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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方针、原则和基本要求
(一)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方针
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方针是从严治警、依法治警。
1.从严治警:就是指对公安民警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纪律,其核心是“严”字。严格教育是从严治警的基础,严格管理是从严治警的关键,严格训练是从严治警的手段,严格纪律是从严治警的保证。
2.依法治警:就是指运用法律、法规,对公安队伍强化管理,在坚持从严治警的基础上,促使公安队伍向法制化、正规化迈进,实现依法从严治警。
(二)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原则
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原则是高效务实、加强监督、着眼基层。
1.高效务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适应公安改革和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需要,从调动广大民警的积极性、提高公安机关战斗力出发,构架快速反应的高效务实的工作机制,将极大提高公安工作效率。
2.加强监督。加强监督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对党负责,铁 岭 科 信 教 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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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
3.着眼基层。一切公安工作任务最后都要落实到基层,因此抓公安队伍建设重点应放在基层,内务建设上充分考虑基层科、所、队的实际情况。
(三)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要求
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培养公正廉明、英勇善战、无私无畏、雷厉风行的优良警风。
1.公正廉明。坚持依法办事,公正办案,大公无私,光明磊落,廉洁从政,清政为民,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侵蚀。
2.英勇善战。具有不怕困苦,不怕流血,敢于战斗,敢于胜利的大无畏的英雄主义精神。
3.无私无畏。公安民警只有克己奉公,抵御各种错误思想、思潮的诱惑,才能在关键时刻乐于奉献,坚决果敢履行自己的职责。
4.雷厉风行。公安民警要有雷厉风行的作风,行动坚决果断,令行禁止,反对拖沓和不负责任。
公安基础知识之人民警察的内务制度 第2篇
2014年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途径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方针、原则和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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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方针、原则和基本要求(一)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方针
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方针是:从严治警、依法治警。
从严治警:即对公安民警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纪律,其核心是“严”字。严格教育是从严治警的基础,严格管理是从严治警的关键,严格训练是从严治警的手段,严格监督、严格纪律是从严治警的保证。
依法治警:即运用法律、法规,对公安队伍强化管理,在坚持从严治警的基础上,促使公安队伍向法制化、正规化迈进,实现依法从严治警。
(二)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原则
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原则是:高效务实、加强监督、着眼基层。
高效务实:《内务条令》适应公安改革和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需要,从调动广大民警的积极性、提高公安机关战斗力出发,构架快速反应的高效务实的工作机制,将极大提高公安工作效率。
加强监督:加强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真正做到对党负责,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
着眼基层:一切公安工作任务最后都要落实到基层,因此抓公安队伍建设重点应放在基层,内务建设上充分考虑基层科、所、队的实际情况。
(三)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要求
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培养公正廉明、英勇善战、无私无畏、雷厉风行的优良警风。
公正廉明:坚持依法办事,公正办案,大公无私,光明磊落,廉洁从政,清政为民,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侵蚀。
英勇善战:具有不怕困苦,不怕流血,敢于战斗,敢于胜利的大无畏的英雄主义精神。无私无畏:公安民警只有克己奉公,抵御各种错误思想、思潮的诱惑,才能在关键时刻乐于奉献,坚决果敢履行自己的职责。
雷厉风行:公安民警要有雷厉风行的作风,行动坚决果断,令行禁止,反对拖沓和不负责任。
四、《内务条令》的基本内容
(一)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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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誓是公安民警对自己肩负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庄严承诺和保证。对新录用的公安民警,通过学习和宣读誓词,有利于坚定其献身人民公安的信念,激发其社会归属感和荣誉感,增强其职业责任感和使命感。北京特警考试网校辅导课程
誓词内容:“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我保证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愿献身于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
(二)内部关系
内部关系指公安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同级与同级之间,警种与警种之间.按照一定规则构成的关系。
1.人民警察不论职位高低,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之间是同志关系。
2.公安民警依据行政职务和警衔,构成上下级和同级关系。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警衔高的是上级,警衔低的是下级.警衔相同的是同级。
3.上级应当关心、爱护和严格管理下级;下级必须服从上级。
4.处理内部关系的基本要求是: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三)警容风纪
警容风纪指人民警察在着装、仪容、举止、礼节等方面的行为规范。警容风纪是人民警察政治素质、文明程度、精神风貌、纪律作风和战斗力的综合反映。公安民警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四)日常制度
日常制度主要包括日常行政会议、请示报告、公文运转、请假销假、工作交接、证件印章管理、文件收发运转、保密工作等方面的制度,是提高工作效率,养成良好工作作风的重要措施。
(五)接待群众中公一对一课程全新上线
公安机关是党委、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民警每日每时都要和群众打交道,做好这项工作是密切警民关系的有效途径。基本要求是: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人民群众。
(六)值班备勤
值班备勤是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始终处于常备不懈的戒备状态,坚守岗位,履行职责,按时交接班,保持公安工作的连续性、有序性,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七)突发事件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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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是指事先没有觉察而突然发生。对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的突然性、紧急性事件。要求人民警察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迅速反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八)装备管理
公安装备是用于实施和保障公安保卫工作的武器、弹药、警用标志、警械及警用技术器材的统称.是公安机关统一指挥、快速反应、整体作战能力的基本要素。是保障公安任务完成的基本条件。
(九)办公秩序与内务设置
建立整洁优美的工作环境和井然有序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对保障民警顺利完成任务十分重要。(十)安全防卫与卫生
实践证明,民警自身安全防卫做不好,就会造成人为的牺牲,给党、国家、人民、家庭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民警的卫生状况(包括环境卫生、饮食卫生和心理卫生)不好,就会影响其工作的开展。只有做好这项工作,才能保障公安工作的有序开展。
(十一)警徽、警歌
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征与标志;警歌体现了人民警察的性质、任务和宗旨。在庄严、重要的场合悬 挂警徽中公图书、试卷全场5折、奏唱警歌是进行人民警察性质、宗旨教育的良好形式。
(十二)阅警
阅警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接受检阅为形式,充分展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良好的精神风貌、严明的组织纪律和强大的战斗力。这是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培养人民警察意识、规范人民警察行为、强化人民警察团队精神和组织纪律观念、壮大人民警察声威和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 象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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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之人民警察的内务制度 第3篇
2015河南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公安机关人民警
察内务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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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部事务。具体说就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部工作运转程序和公安民警对外发生联系的活动。主要由两大部分构成。一部分是公安机关内部工作运转秩序,包括入警的主要程序、内部关系的基本原则、警容风纪的一般要求、日常行政管理、接待群众与值班、重大活动的主要议程,以及警徽、警歌等内容。对这些事项的明确规定,是公安机关内务工作有序、高效的基本保证。另一部分是公安民警成员对外发生联系的行为规范,包括着装、仪容、礼节、警务公开、接受报警与求助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对这些事项明确规定,是树立人民警察良好社会形象和构建健康警民关系的现实需要。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期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健全公安队伍的内务制度,公安部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于2000年6月1日颁布实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为公安队伍的内务建设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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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之人民警察的内务制度 第4篇
篇一
作为丫X派出所负责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同志,我组织所里民辅警对《公安机关人民
警察内务条令》开展了集中学习,对《条令》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对内部关系、警容风纪、日常制度、内务设置、办公秩序、接待群众、值班备勤、应急处突等方面进行了重点学习。同时,我个人也结合实
际,对《条令》进行了深入仔细的自学。通过《条令》的学习,我收
获颇多,感悟颇深。
一是深入学习很必要。
《条令》关系着全警日常工作、学习、生活,对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有着重要作用,能够让全警充分认识
到纪律作风事关公安工作兴衰成败,事关公安民警事业前程。
二是严格执行很重要。
要自觉按照《条令》的内容和要求严格规范自身言行,牢固树立强烈的警纪警容意识,切实杜绝警容风纪不整的顽疾,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和集体荣誉意识,做到令行禁止。
三是示范引领不可缺。
作为杨溪所的主要负责同志,我将带头学习,模范遵守,时刻以内务条令的标准约束自己,加强对全所民辅警的督促检查,切实将学习实效体现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争创文明规范基层所队。
篇二
近日,拘留所全体民辅警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进行
了集中学习,对条令的内容进行了深入解读,对人民警察警容风纪、值班备勤、内务设置、着装管理规定等制度进行了重点学习。通过对
《条令》的认真学习,我对公安机关的工作、学习、生活的秩序规范
有了全新、直观的认识。
一是进一步提高了思想认识,明确了学习《条令》的重要意义。
通过对《条令》的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我深切明白了《条令》在内
务管理、执法办案、警容风纪等方面对提升队伍管理规范化水平,深
入推进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二是进一步严于律己,切实提高日常行为习惯养成。
今后,我将边学边改,边改边学,对照内务条令规定、规范,从自身查原因,找
差距,努力提高职业素养、积极改进工作作风、扎实开展各项工作,认真做好监管警务辅助工作,为监所安全稳定作出自己的贡献
篇二
2022年2月8日,我参加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学习宣传月动员部署视频会。通过认真学习,我深刻领会了《条令》的含义及重大意义,同时也进一步提高了自己依据条令规范工作的自觉性。现结合支部工作谈谈自己对条令学习的认识体会:
一是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主动性。
我按照县局党委制定的学习计划原原本本、逐章逐条对《条令》进行了学习,并做好学习笔记。我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颁布施行,是改进公安民警作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不仅解决了公安队伍条令意识淡化的问题,同时也有效解决了公安队伍管理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意义重大。作为县局第三支部书记,我将把学习好《条令》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把学习《条令》纳入每月党员活动日的必学篇目,并坚持自己带头学,带动分管部门全员学,做到学习《条令》常态化,将《条令》入脑入心,形成习惯,成为自觉,以此达到培育优良警风、严明纪律规矩、提高职业素养、树立良好形象的目标。公安基础知识之人民警察的内务制度 第5篇
(一)实行警衔制度的意义
实行警衔制度是适应人民警察性质、任务的要求,加强人民警察队伍组织管理的重大举措,也是国家政权建设的一件大事。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1.实行警衔制度是完善人民警察队伍管理制度的重大措施。
人民警察的性质和任务要求这支队伍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能够统一指挥,快速反应,整体作战,连续作战。人民警察的这些特征与一般行政机关有明显的不同。实行警衔制度,能够简明地显示人民警察的隶属关系,有利于人民警察队伍的管理和指挥,并能激发人民警察的进取献身精神,有利于树立人民警察的形象和执法权威,使依法治警、从严治警得到有力的保证。
2.实行警衔制度有利于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
人民警察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这支队伍必须按照正规化建设的要求,严格教育,严格训练,严格管理,严格纪律,使队伍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实行警衔制度,正是加强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大步骤。警衔制度按照人民警察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并对各个衔级的人民警察规定了不同的条件,确定了不同的审批权限,明确了领导关系。这就使人民警察队伍上下左右形成一体,大大促进了人民警察队伍的集中统一管理和正规化建设。警衔制度规定从警司晋升为警督,从警督晋升为警监,都要经过相应的警察院校的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晋升。这些制度是人民警察教育培训制度化、正规化,提高人民警察素质的重要保障。
3.实行警衔制度有利于人民警察队伍的集中统一指挥。
人民警察的性质、任务和工作特点决定了这支队伍必须实行等级管理,坚决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有高度的组织纪律性。实行警衔制度,可以弥补职务等级制度在实战指挥中的缺陷。由于人民警察职务有了明显的表明身份的等级标志,等级容易识别,不仅在正常情况下能协调人民警察的等级秩序,而且在处置暴力犯罪、群体性事件、火车颠覆、民航空难、森林大火、洪涝灾害等各种突发事件和灾害事故中,在隶属关系不清的情况下,可以按照警衔发挥统一指挥、协同作战的作用。
4.实行警衔制度有利于增强人民警察的责任感、荣誉感。
警衔是党和国家授予人民警察的荣誉,是人民警察地位、荣誉、权力的象征。它能激励人民警察增强责任心和组织纪律性,促使人民警察更加珍惜荣誉,明确自己所肩负的责任,时时处处以人民警察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的言行,奋发向上,更加自觉地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建功立业。同时,人民警察佩戴的等级符号、标志,带有公开性的特点,便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这有利于增强人民警察的自尊心和组织纪律观念,严格警容风纪,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
(二)警衔制度的主要内容
1.授予警衔的范围。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呼伦贝尔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hlbe.off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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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包括:
(1)公安机关(含设在铁道、交通、民航、林业、海关部门的公安机构)的人民警察。(2)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4)警察专业技术单位、院校、报社、医院中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人员。2.警衔等级的设置。警衔等级的设置是警衔制度的核心。警衔设五等十三级:(1)总警监、副总警监。(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5)警员:一级、二级。其中警监以上的是高级警官,警督是中级警官,警司、警员是初级警官。
我国警衔的等级设置,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警察的特色,既有别于国家公务员的等级制度,又不同于人民解放军的军衔制度,有利于形成领导指挥人员与基层实战人员的合理结构,发挥警衔制度的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人民警察的积极性和献身精神。
3.授予警衔的标准。根据《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担任行政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部级正职:总警监。(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3)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4)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5)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6)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7)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8)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9)科员<警长)职: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10)办事员(警员)职: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每职设两个或几个衔级,这是符合我国国情和警情的。采取一职多衔、职衔交叉的办法,以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授予警衔,可以更好地体现差别,呼伦贝尔人事考试信息网:http://hlbe.offc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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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评定警衔。由于实行一职多衔、职衔交叉,将会出现少数职务高者在警衔上低于职务低者的现象。对此《人民警察警衔条例》明确规定:“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
4.警衔的晋升、保留、降级、取消。
(1)警衔的晋升。从人民警察成长的规律看,一名人民警察担任某一职务,从熟悉情况到积累经验、增长才干,一般都需要有一个实践过程。因此,人民警察的警衔等级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和条件下,经考核合格方能逐级晋升。
(2)警衔的保留。人民警察离休、退休的,其警衔予以保留,但不得配带。(3)警衔的降级。人民警察违犯警纪的,可以给予警衔降级的处分。
(4)警衔的取消。人民警察被开除公职的,其警衔相应取消;人民警察犯罪(包括离休、退休的人民警察),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警衔相应取消。
公安基础知识之人民警察的内务制度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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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的录用
(一)人民警察录用的条件、《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了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的条件:
1.年满十八岁的公民。年满十八岁,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达到了这个年龄,才具有完整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政治信仰、心理意志、生理发育才逐渐成熟。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所有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我国宪法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人民民主专政、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基本原则,规定了国家一系列基本制度,既体现了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又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利益和愿望。做一名人民警察,必须拥护宪法,捍卫宪法。
3.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良好的政治素质,就是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英勇奋斗。良好的业务素质,就是熟悉人民警察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业务工作的基础知识,掌握一定的专门业务技能,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办事,讲究工作方法,热爱和做好本职工作。良好的品行,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遵纪守法,遵守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秉公执法,实事求是,联系群众,艰苦朴素,清正廉洁。因此,有错误的政治倾向,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公安常识,有流氓、盗窃等不良行为,道德品行不好的,不得被吸收为人民警察。
4.身体健康。健康的体魄,充沛的精力,是适应人民警察繁重、艰苦的工作.掌握警务技能的基本条件。否则,难以完成任务,难以适应人民警察工作的特殊需要。在录用人民警察时,必须经过体检.合格者方能录用。
5.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水平。是做好人民警察工作的必要条件.也是全面提高人民警察素质的基础。随着社会的发展,全民文化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法制观念普遍增强.社会治安日益复杂化,犯罪趋向智能化,这些都要求人民警察只有具备较强的协调、组织、判断、处置能力,才能胜任所担任的工作。高中毕业是对人民警察文化程度的最低要求。部分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对国家公务员(含人民警察)文化程度要求则为大学专科以上。
6.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人民警察要求严格,条件艰苦,往往需要夜以继日,连续作战.有些工作有战斗性、危险性,甚至会有牺牲。人民警察必须服从上级的指挥领导。严格遵守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不畏艰难困苦,不怕流血牺牲,敢于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没有为人民公安事业献身精神的人是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的。
此外,国家人事部、公安部依据《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对人民警察的录用条件作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二)录用人民警察的程序和原则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录用人民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1.录用人民警察的程序。人民警察的录用方法一般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方法。(1)发布报考公告。报考公告的内容应包括:拟录用人员职位、数量、报考的资格条件;报名的日期、地点和报名手续;报考的科目、程序和考试时间、地点等。报考公告应在考试前一定时间,通过报纸、电视或其他新闻媒介向社会发布,以便广大公民了解情况,并让报考者有所准备。
(2)进行资格审查。这是保证录用人民警察素质的第一道程序,主要是审查报考者是否具备人民警察的条件,符合条件者方可发给准考证,参加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由公安政工部门负责。
(3)考试。考试的目的是测试报考者的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水平,以及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目前采取的方法主要有笔试和面试两种,笔试是测试报考者的文化基础、专业知识、写作能力和思维能力等。笔试合格者可参加面试,面试是面对面地直接观察和测评报考者的素质,包括语言表达能力、应变能力、仪表等,主要有口试、智能测验等。考试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实施。
(4)考核。考核是在考试的基础上进行的,其对象是参加考试合格者,其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素质、工作表现、工作能力和是否需要回避等,一般由公安政工部门组织实施。在考核中。要依靠报考者所在单位的组织和群众,做到全面、客观、公正。(5)审批。考核工作完毕后,由用人单位根据拟任职位的要求。综合评定报考者的考试考核结果.确定录取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审批后,用人单位还要张榜公布录取名单.然后为被录取者办理录用手续.对新录用的人民警察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人民警察院校教育培训和进行工作见习。合格者,正式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2.录用人民警察的原则。人民警察的录用与国家公务员的录用一样,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1)公开原则。人民警察录用的标准、条件、方法、程序、结果都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2)平等原则。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均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报名参加考试。
(3)竞争原则。报考者能否被录用,取决于本人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考试成绩。(4)择优原则。经过考试、考核,合格者取得录用资格,由公安机关择优选拔,量才录用。
二、人民警察的辞退
(一)人民警察辞退的概念和特点
人民警察的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的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人民警察辞退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辞退公安民警是公安机关的法定权力,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按照法定程序辞退公安民警,无须征得被辞退人员的同意。
2.辞退公安民警必须有一定的法定事实,无法定事实,公安民警不得被辞退。3.辞退公安民警必须遵循必要的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辞退没有法律效力。4.被辞退的公安民警享有法定待遇,即可享受待业保险。
(二)建立人民警察辞退制度的意义
1.实行辞退制度是公安机关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长期以来,公安人事制度上存在着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弊端。由于没有健全的录用和辞退制度,使得“进口不严”、“出口不畅”,即使发现部分公安民警不具备人民警察的条件,也很难辞退,严重影响了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削弱了公安队伍的战斗力。辞退制度的建立,就可以使这一老大难问题得以解决。2.实行辞退制度有利于在公安机关形成竞争机制。在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下,用人单位没有辞退权。不能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难以激发公安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辞退制度,既可以淘汰那些丧失人民警察资格的人,又可激励广大公安民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3.实行辞退制度是保持公安队伍活力,提高公安队伍素质的重要措施。公安机关只有经常进行新陈代谢、吐故纳新才有活力,辞退制度就是公安机关实行新陈代谢的重要保证。只有不断淘汰那些丧失人民警察资格的人。才能提高公安队伍的素质。
(三)人民警察辞退和不得辞退的条件
1.人民警察辞退的条件。辞退公安民警是公安机关的一项行政权力。但公安机关辞退人民警察,必须遵循法定条件。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三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1)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3)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4)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5)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仍
不改正的,或者经培训试用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1)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问经常办私事的;(2)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3)耍特权,态度恶劣,刁难辱骂群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4)酗酒滋事或者经常酗酒的:
(5)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志转借、赠送非人民警察的;(6)不按规定着装,警容不严整,举止不端庄的;(7)对遇有危难情形的群众拒绝提供救助的;(8)文化、业务素质低,不适应公安工作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五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错误比较严重,又不宜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应当予以辞退:
(1)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2)违法实施处罚的;(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4)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5)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个人、组织的;(6)给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或者给违法活动提供保护的;(7)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8)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9)在执行公务中贪生怕死,临阵脱逃的;(10)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11)利用职权牟取私利的;(12)诬告他人,压制和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13)道德败坏。生活腐化的;(14)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2.人民警察不得辞退的条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六条还专门规定了人民警察不得辞退的条件。这些条件和国家公务员不得辞退的条件是一致的,即:(1)因公负伤致残并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2)患严重疾病或者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3)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四)辞退人民警察的程序
辞退人民警察。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这样既可保证公安机关顺利行使辞退权,又可保证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规定的辞退程序是:
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讨论研究提出辞退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3.任免机关审批:
4.被辞退人员对辞退决定不服,可按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五)辞退的法律后果
1.职务关系的消失与警察身份的丧失。公安民警被辞退后,不再负有执行国家公务的责任,也不再享有警察的各项权利,无须履行警察义务。2.被辞退后的待遇。被辞退人员。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领取辞退费。
3.被辞退后的其他相关事宜。
(1)对被辞退人员.五年内不得再录用为人民警察。
(2)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任免机关人事部门按规定转至有关机构。
(3)被辞退人员在接到《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或者接到维持原辞退决定的《国家公务员复核(申诉)决定通知书》的十五日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辞退手续和拒绝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4)被辞退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其使用的枪支、警械、警用标志、工作证件和其他警用物品。
(5)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上一级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执行辞退制度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
(6)被辞退人员无理取闹,扰乱机关工作秩序,殴打、侮辱、诽谤有关人员,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基础知识之人民警察的内务制度 第7篇
(一)人民警察辞退的概念和特点
人民警察的辞退,是指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其与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人民警察辞退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辞退公安民警是公安机关的法定权力,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即可按照法定程序辞退公安民警,无需征得被辞退人员的同意。
2.辞退公安民警必须有一定的法定事实,无法定事实,公安民警不得被辞退。
3.辞退公安民警必须遵循必要的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辞退没有法律效力。
4.被辞退的公安民警享有法定待遇,即可享受待业保险。
(二)建立人民警察辞退制度的意义
1.实行辞退制度是公安机关干部人事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长期以来,公安人事制度上存在着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弊端,由于没有健全的录用和辞退制度,使得“进口不严”、“出口不畅”,即使发现部分公安民警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也很难辞退,严重影响了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削弱了公安队伍的战斗力。辞退制度的建立,就可以使这一老大难问题得以解决。
2.实行辞退制度有利于在公安机关形成竞争机制。在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下,用人单位没有辞退权,不能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难以激发公安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辞退制度,既可以淘汰那些丧失人民警察资格的人,又可激励广大公安民警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3.实行辞退制度是保持公安队伍活力,提高公安队伍素质的重要措施。公安机关只有经常进行新陈代谢、吐故纳新才有活力,辞退制度就是公安机关实行新陈代谢的重要保证。只有不断淘汰那些丧失人民警察资格的人,才能提高公安队伍的素质。
(三)人民警察辞退和不得辞退的条件
1.人民警察辞退的条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辞退:
(1)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未按规定程序招收的。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3)不能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4)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5)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4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纪律处分仍不改正的,或者经培训试用后仍不合格的,应当予以辞退:
(1)作风散漫,纪律松弛,经常迟到早退或者上班时间经常办私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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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遇事推诿,消极怠工,工作不负责任的。
(3)耍特权,态度恶劣,刁难辱骂群众,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4)酗酒滋事或者经常酗酒的。
(5)私自将警械、警服、警衔标志转借、赠送非人民警察的。
(6)不按规定着装,警容不严整,举止不端庄的。
(7)对遇有危难情形的群众拒绝提供救助的。
(8)文化、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5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错误比较严重,又不宜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的,应当予以辞退:
(1)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的。
(2)违法实施处罚的。
(3)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4)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5)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个人、组织的。
(6)给违法人员通风报信或者给违法活动提供保护的。
(7)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8)不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的。
(9)在执行公务中贪生怕死,临阵脱逃的。
(10)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的。
(1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12)诬告他人,压制和报复检举人、控告人的。
(13)道德败坏,生活腐化的。
(14)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2.人民警察不得辞退的条件。《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第6条还专门规定了人民警察不得辞退的条件。这些条件和国家公务员不得辞退的条件是一致的,即:
(1)因公负伤致残并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2)患严重疾病或者负伤正在进行治疗的。
(3)在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内的。
(四)辞退人民警察的程序
辞退人民警察,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这样既可保证公安机关顺利行使辞退权,又可保证公安民警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辞退办法》规定的辞退程序是:
1.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讨论研究提出辞退建议,填写《辞退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
3,任免机关审批。
4.被辞退人员对辞退决定不服,可按照《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五)辞退的法律后果
1.职务关系的消失与警察身份的丧失。公安民警被辞退后,不再负有执行国家公务的责任,也不再享有警察的各项权利,无需履行警察义务。
2.被辞退后的待遇。被辞退人员,自批准之月的下月起停发工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领取辞退费。
3.被辞退后的其他相关事宜。
(1)对被辞退人员,5年内不得再录用为人民警察。
(2)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任免机关人事部门按规定转至有关机构。
(3)被辞退人员在接到《辞退国家公务员通知书》或者接到维持原辞退决定的《国家公务员复核(申诉)决定通知书》的15日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当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辞退手续和拒绝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
(4)被辞退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其使用的枪支、警械、警用标志、工作证件和其他警用物品。
(5)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上一级公安机关对公安机关执行辞退制度的情况有权进行监督。
公安基础知识之人民警察的内务制度 第8篇
一、人民警察法的概述:
⑪人民警察法的概念:指规定警察任务、职权、义务、纪律、组织管理、警务保障、法律责任和执法监督的法律。⑫人民警察法的立法目的:
1.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为了加强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警察的素质;
3.为保障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⑬人民警察法的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二、人民警察的条件即录用:
⑪人民警察的条件:1.年满18岁;2.拥护宪法;3.身体健康;4.高中以上文化; 5.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⑹自愿从事警察工作。⑫人民警察的录用:按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取。
三、人民警察的职权与任务:
⑪人民警察职权的概念与特征:人民警察职权的概念: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人民警察的职权与责任,是人民警察总任的具体化、规范化、法律化。1.人民警察职权的特征:
⑴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是最基本的职责。⑵警察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
⑶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警卫特定目标,是警察的重要职责。⑫人民警察的基本任务:1.维护国家安全;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3.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4.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 5.保护公共财产。
四、人民警察的机构设臵和职务序列: ⑪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机构设臵: 1.中央公安机关(国务院公安部); 2.地方公安机关(省、市、县三级);
3.专业公安机关(铁路、港行、民航、林业、海关)。
⑫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务序列:警官、警员、专业技术员、铺助人员。
五、人民警察的警务保障:
⑪法律保障:指警察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务,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
①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②必须服从命令,听指挥,保证警令畅通。
③依法执行职务,不受非法干涉,有权拒绝执行超越其职权范围的指令。
⑫社会保障:指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警察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给予的支持和协助。①公民、组织有义务支持和协助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②拒绝或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要承担法律责任。
③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受法律保护。
⑬物质保障:指警察在执行警务活动中,国家保证对警察物质方面的保障。包括经费保障、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装备保障、科技成果运用保障。⑭生活保障:指工资、福利、抚恤和优待保障。
六、人民警察的法律责任:
⑪人民警察法律责任的概念:指警察机关及警察在执法活动中,违法法律法规构成侵权,或警察在执法行为时,由于违法而其行为最终构成犯罪时,依法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⑫人民警察法律责任的种类:
1.行政责任:对警察给予的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刑事责任: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予以行政处分。
3.降低或取消警衔:对于受行政处分的警察,按照规定可以降低或取消警衔。4.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对违反纪律的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5.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予以赔偿。其他:
①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或停留,必要时可实行交通管制。
②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立即予以拘留。
③担任人民警察领导职务的人员必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经人民警察院校培训,考试合格。
④人民警察的因公致残等同于现役军人的因公致残。
第二部分 警察专业知识
一、我国的政法机关
一、我国政法机关概述: ⑪我国政法机关的构成:
由党委政法员会、国家审判机关(法院)、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领导的监狱、劳动教养机关、律师组织、公证机关,以及国家安全机关组成。
⑫各政法机关的性质和基本任务: 1.人民法院:
⑴法院的性质:是国家的审判机关。⑵法院的基本任务:审判各种诉讼案件,惩治犯罪,保障人权,解决民事纠纷,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制度和利益,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审判活动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院审判的案件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2.人民检察院:
⑴检察院的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⑵检察院的基本任务:
①追诉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刑事犯罪分子,保卫国家安全和维护国家统一制度,保障公共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
②追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种犯罪分子,保护社会主义制度下各种合法的财产关系,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秩序。
③追诉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活动,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④通过检察活动,进行法律宣传。3.公安机关:
⑴公安机关的性质: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中具有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在国家政权中,军队和警察是最主要的支柱。周恩来曾说:“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
⑵公安机关的基本任务:①维护国家安全; ②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③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 ④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
⑤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4.监狱:
⑴监狱的性质:是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与改造的国家刑法执行机关。
⑵监狱的基本任务:对罪犯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5.劳动教养机关:
⑴劳动教养机关的性质:是国家为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劳动教养法律、法规,收容、管理和教育挽救劳动教养人员、完成劳动教养工作任务而依法设臵的国家行政执法机关。
⑵劳动教养机关的基本任务: ①依法准确使用劳动教养。
②依法准确、及时地收容劳动教养人员。
③对劳动教养人员依法实行严格、文明、科学管理。④认真做好对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挽救工作。⑤积极开展劳动习艺和矫治。
国家安全机关: 是国家安全工作的主管机关。它的主要任务是进行反间谍工作和其他有关国家安全工作。开展隐蔽战线斗争,保卫、促进社会主义建设,加强人民民主专政,维护政治稳定,保障国家安全。⑬我国执法机关的组织管理:
从纵向看:我国政法机关的组织分为两级:中央政府机关和地方政法机关,地方政法机关又分为省、市、县三级。
1.从横向看:我国政法机关组织系统包括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除法院、检察院外,其他机关实行条块结合的双重管理体制。
⑭各政法机关的组织体系和机构设臵: 1.人民法院:上下级法院是监督关系。2.人民检察院: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关系。
3.公安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从人大,从上级。4.监狱:
①监狱的设臵主要包括两种: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
②监狱实行两级管理,国务院司法部主管全国监狱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监狱管理工作。
③监狱的设臵、撤销、迁移,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批准。
5.(戒毒)劳动教养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分为: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中城市三级。按照所属关系分为:政府部门的劳动教养领导机关,司法行政系统的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按特殊带来单位对待的劳动教养执行机关。命名:××省(市、自治区)××(地名)劳动教养管理所。6.国家安全机关:
在中央成立国家安全部,在省一级成立国家安全厅,在设区市成立国家安全局。在设区市以上的党委设立国家安全领导小组。
二、我国政法工作的概述:
⑪政法工作的根本原则: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是政法工作的根本原则,也是首要的政治原则
政法工作的原则有: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执法为民、依法办事、专群结合、改革创新的原则。
⑫党对政法机关工作绝对领导的必要性:共产党执政时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坚持党的领导,是由政法机关的性质及任务决定的。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公安机关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力。⑬党对政法工作绝对领导的途径:
1.政治领导;2.思想领导;3.组织领导;4.决策领导;5.法制领导。决策领导包括:①进行宏观公安决策;②对重大问题作出必要指示;③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⑭政法工作的根本路线:群众路线,是党和政府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和组织路线。
政法工作的群众路线即: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一切为了群众:是政法工作的宗旨和出发点。一切依靠群众:是政法工作的根本态度。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政法工作的基本方法。⑮政法工作坚持群众路线的必要性: 1.坚持群众路线是政法机关的宗旨要求。
2.坚持群众路线是政法机关的职能要求。主要有两方面:保护人民、惩治犯罪。3.坚持群众路线是法律的要求。4.坚持群众路线是宝贵的经验。
执法为民是公安工作贯彻群众路线的重要方面,是公安机关执法思想的核心。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 概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1.内容:
⑴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①人民民主;
②法制完备;
③树立宪法法律权威;
④权力制约。⑵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①以人为本; ②保障人权;
③文明执法。
⑶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②合理合法;
③程序正当;
④及时高效。⑷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①把握大局;
②围绕大局;
③及时高效。
⑸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①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指导;
②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领导;
③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组织领导。
二、人民警察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一、警察的起源和发展: ⑪警察的起源:
警察的含义:指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的国家行政力量。世界各国都拥有自己的警察力量。有国家甚至不设军队,但都设臵警察机构和专职警察力量。1.警察产生的条件是:
⑴经济条件: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⑵阶级条件: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⑶社会条件: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⑷政治条件:国家机器的形成。
警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必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决定警察必要性的直接因素是由社会矛盾引起的犯罪、对抗冲突和社会秩序问题。
⑫警察的发展: 1.萌芽期的警察:
⑴时间:氏族公社向奴隶制国家过度过程中。
⑵功能:氏族武装从不脱离生产向独立武装力量转化。在萌芽时期同时伴生监禁行为和审判行为的萌芽。2.古代警察:
⑴古代警察的含义:指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执行警察职能的机构与官吏。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警察的职能是由军队、审判机关和行政官吏分别掌管的。
⑵古代警察的特点: ①军警不分,警政合一。
②古代警察行使职权在法律上极不严格,神权、皇帝或长官的意志起决定作用。③私刑、私狱普遍存在。3.近代警察:
⑴近代警察的含义:指适应资本主义制度需要而建立起来的,专门执行警察职能的机构和官吏。近代警察发端于西欧,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是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和社会分工日益细密的必然结果。⑵近代警察的建立:
①较早建立警察制度的法国与英国:
a.1789年法国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建立了保安官制度。b.1790年据人权宣言建立市政警察。c.1801年拿破仑建立巴黎警察总局。
d.1829年英国通过了《警察法》,并由罗伯特〃皮尔建立了首都伦敦警察厅。②近代警察的管理体制:
由于受英、法两国警察制度的影响,形成了两种不同类型的警察管理体制:地方自治制和中央集权制。
地方自治制是以英国为代表的,这种警察管理体制的特点是警察受地方政府领导,中央政府只起监督作用。
中央集权制是以法国为代表的,这种警察管理体制的特点是警察由中央政府统一领导。
美国仿效英国,日本仿效法国建立了本国的近代警察制度。③中国的近代警察制度:
a.1898年,湖南巡抚陈宝箴在长沙成立“湖南保卫局”,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专职警察机构。
b.1902年,袁世凯在保定创设了警务总局。创办了中国第一所警察专业学校:
保定巡警学堂。
c.1905年,清政府在北平建立“巡警部”,这是清政府的中央警察机构,也是中
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专职警察机构。
d.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南京临时政府将“巡捕”和“巡警”改为警察。e.1927年,蒋介石设立“内政部警政司”。把各省、市、县的警察机关改为“公
安局”。同时,设立了庞大的特务机构。
f.1946年,设立“内政部警察总署”,各省、市、县警察机关改为“警察局”。旧中国近代警察的历史,是军、警、特结合在一起,镇压革命、迫害人民的历史。
④近代警察的特征:a.警察职能的独立化。b.警察机构的专门化。c.警察管理的法治化。d.服装及装备的统一化。
二、我国人民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 ⑪新中国成立前的人民公安机关: 1.中央特科:
1927年12月在上海建立。这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央机关设立的最早的保卫组织。
它的主要任务是:⑴保卫党中央机关和中央领导的安全; ⑵收集情报、掌握敌情; ⑶惩办特务、叛徒、内奸;⑷建立秘密交通联络和秘密电
台。1933年党中央迁往苏区,特科工作于1935年结束。
功绩:积累了经验;收集了情报;保卫了领导;镇压了叛徒。
2.国家政治保卫局:1931年在瑞金成立。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人民政权的公
安保卫机关。1931年11月,在江西瑞金召开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上,成立了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以原来的苏区中央局保卫处为基础,组建了国家政治保卫局。
3.延安市警察队: 1938年5月成立了延安市警察队,全称“陕甘宁边区人民警察”,简称“边警”。
这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支比较正规的人民警察队伍。
各敌后抗日根据地也相继建立了除奸保卫机构,如:晋察冀边区公安总局、晋绥公安局、冀鲁豫边区政府公安总局。4.社会部:1939年2月,中共中央决定在党的高级组织内部成立社会部。
社会部的任务是:
⑴与敌伪特务、奸细作斗争,保障党的政治、军事任务的完成和组织的巩固;
⑵开展对敌情报工作和掌握敌人动向;
⑶进行锄奸宣传,培养锄奸骨干;
⑷负责军队和尚未建立民主政权的新辟根据地的锄奸保卫工作。⑫新中国成立后的人民公安机关:(考点)
1949年10月9日任罗瑞卿为第一任公安部部长,杨奇清为副部长; 10月15日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 11月1日公安部正式成立。
1.“文革”前17年公安机关取得的伟大成就:
⑴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了公安组织机构,明确了工作任务。公安工作的组织形式由党的组织形式变为政权形式。
⑵清除反动势力的残渣、余孽和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泥、浊水。
⑶开展了镇压反革命运动。镇反运动从1950年10月开始,到1953年6月结束。⑷改造了大量战争罪犯。⑸保证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卫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 进行。
2.十年“文化大革命”使公安工作遭受严重挫折。3.在新的历史时期公安事业在改革中创新发展:
公安工作的重心由“以阶级斗争为纲”迅速转移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上来,实现了公安工作指导思想的战略性转变。
三、人民警察的职责与权力
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 ⑪公安机关职责的含义和特点:
公安机关职责的含义:指公安机关依法在管理范围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由公安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所决定的。
2.公安机关职责的特点:⑴法律性;⑵有限性;⑶政治性;⑷行政性;⑸责任性。
⑫新世纪、新阶段公安机关担负的三大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由“二十公”提出:①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②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③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大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⑬公安机关的职责:公安机关有负责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责。
1.法律规定的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的职责: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应当履行职责。
2.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公益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
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
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⑭公安机关主要警种:
1.治安警察:是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的人民警察。2.户籍警察:是负责管理户籍、掌握户口动态等户政工作的人民警察。3.刑事警察:是负责刑事案件侦破工作的人民警察。“刑警”包括刑事侦查人员和从事刑事科学技术的法医、化验员、鉴定员、警犬训练员等。
交通警察:是负责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进行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人民警察。
4.外事警察: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对进出我国(边)境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 人)和我国公民进出管理的人民警察。
6.巡逻警察:是指在一定路线或一定地段用巡逻方式进行勤务活动的人民警察。7.督察警察:是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的人民警察。
8.边防警察:负责维护我国边境地区的社会治安,处理边境涉外事务的人民警察。边防警察实行义务兵役制,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1997年京津沪等九城市试点职业制人民警察。
9.消防警察,是同火灾作斗争的人民警察。
消防警察实行兵役制,属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
⑮公安机关各警种的分工与协作:各警种之间的分工是根据各警种的任务、职责、权限的不同而划分的,是为了便利日常工作。这种分工是相对的,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往往是各警种联合作战,在需要履行职责时,不允许以不属于其责权范围而拒绝执行。
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权力: ⑪公安机关权力的概念及特点:
1.公安机关权力概念:是指公安机关为履行职责,依法采取的权威性措施和手段。由于公安机关的权力是在法定职责限度内行使的,并受相应的制约,故又称为公安机关的权限。
2.公安机关权力特点:⑴法定性;⑵特许性;⑶强制性;⑷单向性。⑫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管理权: 1.治安行政处臵权:
⑴概念:治安行政处臵权,是指公安机关在治安行政管理时,依法对特定的人、物、事、场所采取的一种权力行为。⑵内容:命令,禁止,许可。2.治安行政处罚权: ⑴概念:治安行政处罚,是公安机关对于不履行治安法规所确定的义务或者危及社会治安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⑵内容: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
治安监督检查权:是公安机关依法对应负治安责任的社会团体、组织及个人履行治安责任、预防治安问题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
4.劳动教养审批权:劳动教养是指对有违反治安管理经处罚仍不悔改,有轻微违法行为而又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所实施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5.治安行政强制权:
⑴概念:治安行政强制,是指公安机关在依法进行治安行政管理和实施治安行政处罚时,为达到使行为人履行法定义务或接受处罚的目的,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服从治安行政处罚的人所采取的人身和物品的强制手段。
⑵内容:强制传唤、强行带离现场和强制拘留、强制隔离、约束特定的人、盘问检查等。
⑬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权: 1.立案权:
⑴概念: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只有经过立案,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才有合法的依据,才能行使侦查权力。⑵内容: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②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并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①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
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③对于不属自己管辖的,应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2.侦查权:
⑴概念: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⑵权力组成:
①有权收集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②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包括传唤犯罪嫌疑人); ③有权询问证人(包括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④有权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验或检查; ⑤有权进行侦查实验;
⑥有权为收集犯罪证据和查获犯罪人进行搜查;
⑦有权扣押物证、书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 ⑧有权依照法律程序对刑事侦查对象的通信进行检查; ⑨有权对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 ⑩有权通缉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经批准,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3.刑事强制权:
⑴概念:刑事强制权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由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的强制权力。⑵权力组成:
①有权对犯罪嫌疑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②有权依照《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拘留、提请逮捕和执行逮捕。4.刑罚执行权:
⑴概念:执行,是法定机关将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活动。
⑵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刑罚:(与新法有出入,慎用)
①短期有期徒刑执行;②暂予监外执行;③缓刑执行;④假释执行; ⑤拘役、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执行;⑥驱逐出境执行。
短期有期徒刑指被判处1年以下或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有期徒刑。⑭警械、武器使用权:公安机关依法享有使用警械、武器实施管理、守卫、保护、制服和杀伤的权力。
①有权依法对警卫、守卫、守护目标采取武装保卫措施,以确保其绝对安全; ②有权采取武装追捕、押解、看押、巡逻等措施; ③有权运用武装力量进行边防检查、边境守卫;
④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⑤遇有拒捕、**、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⑮紧急状态处臵权:
1.概念:紧急状态处臵,是指公安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对突发的重大暴力犯罪、重大治安事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依法采取的非常措施。2.组成:⑴紧急优先权和紧急征用权:①紧急优先权;②紧急征用权。
⑵紧急排险权; ⑶管制权;
⑷戒严执行权。
三、其他国家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力: ⑪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力: 1.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
⑴承担反间谍工作和其他国家安全工作,开展隐蔽战线的斗争; ⑵防范、制止和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⑶加强人民民主专政,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⑷保障、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促进祖国统一大业。2.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的法定权力: ⑴刑事执法权;
⑵依法执行国家安全任务时的其他权利: ①查验证、调查权; ②进入有关场所和查档权; ③优先通行权; ④优先使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场地和建筑物权; ⑤查验电子通讯设备权; ⑥提请免检权。
⑫监狱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力: 1.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 ⑴亲自行使监管罪犯的职权; ⑵依法执行刑罚; ⑶保障罪犯合法权利; ⑷清正廉洁; ⑸严守纪律。
2.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定权利: ⑴执行刑罚权; ⑵管理监狱权; ⑶教育改造权;
⑷刑罚变更执行的建议权。
⑬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力: 1.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 ⑴依法收容劳动教养人员;
⑵依法管理劳动教养管理所和劳动教养人员; ⑶维护劳动教养所的安全与稳定; ⑷依法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教育挽救; ⑸依法组织劳动教养人员进行劳动生产; ⑹依法保障劳动教养人员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⑺依法对劳动教养人员按期解除劳动教养。2.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的法定权利: ⑴收容执行权; ⑵行政管理权; ⑶教育挽救权; ⑷考核奖惩权; ⑸解除劳动教养处臵权。
⑭人民法院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力: 1.法院司法警察的法定职责: ⑴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
⑵值庭是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 ⑶送达法律文书;
⑷执行传唤、拘传、拘留;
⑸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罪犯;
⑹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⑺执行死刑;
2.法院司法警察的法定权力:
⑴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依照有关规定使用机械甚至武器; ⑵为保障安全,可以对进入审判场所的非依法履行职务人员,进行安全审查,并采取措施。
⑶遵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⑮人民检察院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力:
1.人民检察院人民警察的法定职责:⑴保护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发现场;
⑵执行传唤;
⑶参与搜查;
⑷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
⑸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⑹送达法律文书;
⑺参与执行死刑临场监督活动。2.人民检察院人民警察的法定权力:
⑴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依照有关规定使用机械甚至武器;
⑵对以暴力、威胁方式妨碍检查活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四、人民警察的义务与纪律
一、人民警察的义务:
⑪人民警察义务的概念与特点:
1.概念:人民警察义务,是指警察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作出的或不得作出的一定行为的约束。2.特点:⑴警察义务主体的特定性;
⑵警察义务具有平等性;
⑶警察义务直接决定于国家的任用行为。⑫人民警察义务的主要内容:1.秉公执法,办事公道; 2.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3.礼貌待人,文明执勤; 4.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二、人民警察的纪律:
⑪人民警察纪律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人民警察纪律,是指根据人民警察职业特点而制定的,要求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的义务性行为规范的总称。
2.特点:义务在道德层面上多一些,而纪律在职务职责层面上多一些。纪律和义务都有强制性和约束性。纪律是最基本的要求,纪律是履行义务的基础,而义务则是在履行职责基础上的进一步要求。警察禁止参加罢工,禁止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任何个人或组织。⑫人民警察纪律的内容:
1.政治纪律:是民警政治觉悟,政治行为和政治言论方面的规范。2.组织纪律:是对人民警察行动上的要求。
3.工作纪律:包括履行公务,秉公执法,文明执勤三方面。4.保密纪律。⑬五条禁令:
为严明纪律,树立公安队伍良好形象,2003年1月22日,公安部发布了加强公
安机关内部管理的“五条禁令”。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五条禁令内容是:
1.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2.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3.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4.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5.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⑭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处分的种类: 1.行政处分:
⑴概念: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有违纪行为的公安民警的处分。
⑵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人民警察受处分期间,不能享受正常的晋升职务、级别,其中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2.警纪处分: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 务、禁闭的措施。
3.刑事处罚:对违反纪律构成犯罪的人民警察,按照刑法规定,依法给予刑事处罚。
五、人民警察执法监督
一、人民警察执法监督概述: ⑪人民警察执法监督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人民警察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以及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活动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督。
2.特征:⑴监督对象的特定性;
⑵监督主体的广泛性;
⑶监督形式的多样性; ⑷监督过程的程序性。⑫人民警察执法监督的分类: 1.根据监督主体分类: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公民和社会的监督。2.根据监督主体与对象的隶属关系分类:
⑴外部监督: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和公民个人,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监督、检察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社会监督等。⑵内部监督:监督主体是公安机关自身,主要有督察监督、法制部门监督以及行政复议和国家赔偿制度等。3.根据实施监督的时间分类:
⑴事前监督:包括上级对下级执法工作方案事前的审核,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准等。
事前监督可以提前预防和避免违法现象的发生。
⑵事中监督:包括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察机构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现场督察等。
事中监督具有控制作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⑶事后监督: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
事后监督对违法行使职权所造成的后果,予以纠正和赔偿,具有救济作用。4.根据监督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类:
⑴直接监督:指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能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作出的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法院作出的撤销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等。
⑵间接监督:指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不能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的监督。包括社会组织、公民的监督和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等。⑬人民警察执法监督的意义: 1.是实现公安机关职能的重要条件;
2.是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 3.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4.是加强公安机关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和途径。
二、人民警察内部执法监督: ⑪督察制度:
1.督察制度的概念:是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 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2.督察监督的主要方式:
⑴进行明察和暗访; ⑵专项督察和集中督察;
⑶手里喝茶检举控告;⑷组织开展警务评议。3.督察机构的权限:
⑴督察机构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拒不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的,可以责令执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或者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者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⑵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可以当场处臵: ①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
②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
③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
⑶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⑷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可以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⑸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⑫法制部门监督制度:
1.法制部门监督制度的概念:指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本级公安机关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的监督。法制部门的主要职能:综合职能,办案职能,依法监督、检查职能。2.法制部门监督的方式:
⑴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和制度进行监督。⑵对起草、制定的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进行法律审核。⑶对疑难、有分歧、易出问题和各级公安机关决定需要专门监督的案件,进行案件审核。
⑷组织执法检查、评议。⑸组织专项、专案调查。
⑹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听证、复议、复核。⑺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⑻各级公安机关决定采取的其他方式。3.法制部门监督的权限:
⑴对错误的处理或者决定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⑵对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法定职责。⑶对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和命令的有关人员,可以停止执行职务。⑷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已经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国家赔偿。
⑸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活动中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按照《公
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⑬公安行政复议制度: 1.公安行政复议制度的概念:
公安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公安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和决定的活动。2.公安行政复议的适用:
不适用的范围:①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②不服公安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争议均不能提起公安行政复议。⑭公安赔偿制度: 1.公安赔偿制度概念:
公安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的赔偿。公安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包括公安行政赔偿和公安刑事赔偿。
其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国家,而赔偿义务的主体是具体实施侵犯行为的公安机关。2.公安赔偿的构成要件:
⑴主体要件: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⑵行为要件: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的行为。⑶后果要件; ⑷因果关系要件。
3.公安行政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的赔偿。
4.公安刑事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侦查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的赔偿。因未达到法定责任年龄或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而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不构成公安刑事赔偿。
5.公安赔偿的方式: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三、人民警察外部执法监督: ⑪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
1.概念: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2.方式:
⑴通过制定相应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制约。⑵对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公安工作经费的预算、决算进行审查,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
⑶依法改变、撤销受监督机关制定或批准的不适当的法律、法规、决定和命令。⑷听取公安机关关于法律实施情况的报告,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进行汇报,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或者作出决定。
⑸通过对公安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议案,要求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改正错误的、不适当的行为。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享有受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申诉和意见的监督权。⑫行政监察制度:
1.概念:行政监察监督,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和违法违纪行为所实施的监督检查。2.方式:⑴经常性的一般检查;⑵专项检查;⑶立案调查。3.职权:⑴检查权;⑵调查权;⑶检察建议权;⑷处分权。⑬检察监督制度:
概念: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遵守和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的法律监督。2.方式:⑴立案监督;⑵审查批捕;⑶审查起诉;
⑷侦查活动合法性监督; ⑸执行监督。
⑭行政诉讼制度:指人民法院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具体审理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一种监督形式。三大诉讼包括: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 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②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③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⑮社会监督制度:
概念:社会监督,是指来自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对公安机关
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
2.社会监督的形式:
⑴人民政协通过批评、建议等方式的监督。
⑵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通过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方式的监督。
⑶公民个人通过检举、控告等方式的监督。
⑷新闻机构通过揭发、检举、控告等方式进行舆论监督。3.接受社会监督的形式:⑴警务公开制度;
⑵110接受群众投诉制度;
⑶特邀监督员制度。
六、人民警察的素质和职业道德
人民警察的素质:指人民警察应具备的政治思想、业务能力、文化水平、心理特征、身体状况诸方面条件的总和。
⑪政治素质:指人民警察应当具有的政治觉悟、理想信念、道德品质和革命人生观的综合体现。⑫业务素质:
概念:业务素质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务,完成各项任务的实际本领,是公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综合体现。
内容:岗位专业能力;分析综合能力;应变决断能力;群众工作能力;写作表达能力。
⑬法律素质:指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所应具备的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执法技能的综合体现。
⑭文化素质:文化素质不仅指人民警察必须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而且要求人民警察具有良好的文化素养。
⑮心理素质:指人民警察在特定职务活动中心理活动的综合体现。
⑯身体素质:是人民警察各种才能得以正常发挥乃至超常发挥的物质基础。
一、人民警察的意识:
⑪大局意识:经济建设是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公安机关必须自觉服从服务于这个大局,积极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努力为现代化建设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⑫政治意识:“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是公安机关在新时期的总任务。
⑬忧患意识:要充分认识到,虽然剥削阶级已经消灭,但阶级斗争并没有结束,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能激化。
⑭群众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宗旨,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公安机关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⑮法治意识: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决定了公安机关在依法治国过程中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
⑪概念: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是指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职务活动中所遵循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鲜明的阶级性、广泛的人民性和行为的表率性,是人民警察的三个最显著的特征。
⑫内容:1.对党忠诚:其要点是:坚定信念,听党指挥,维护宪法,忠于祖国。2.服务人民:其要点是:热爱人民,甘当公仆,爱憎分明,除暴安良。3.秉公执法:其要点是:不徇私情,不畏权势,严禁逼供,不枉不纵。4.清正廉明:其要点是:艰苦奋斗,克己奉公,防腐拒贿,不沾不染。5.团结协作:其要点是:顾全大局,通力协作,相互尊重,相互支持。6.勇于献身:其要点是:忠于职守,听从命令,遵守制度,保守机密。7.严守纪律:其要点是:服从领导,听从命令,遵守制度,保守机密。8.文明执勤:其要点是:谦虚谨慎,不耍特权,礼貌待人,警容严整。
四、人民警察的核心价值观:指人民警察对自身存在意义、价值追求的根本看法和态度,决定着人民警察的目标和方向。
⑪“忠诚”——尽忠于国、至诚于民,是价值之魂,做信仰的坚定拥护者。⑫“为民”——民为邦本、生生不息,是价值之本,做宗旨的坚持实践者。⑬“公正”——公道大明、正气凛然,是价值之径,做正义的坚决捍卫者。⑭“廉明”——廉洁奉公、明公正气,是价值之源,做倡廉的坚毅实施者。⑮“奉献”——任劳任怨、无私奉献,是价值之基,做无私的坚实倡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