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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设计范文
来源:漫步者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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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设计范文(精选12篇)

规范设计 第1篇

关键词:抗震设计,桥梁,建筑结构,抗震规范

1 抗震设计的基本思想

结构抗震设计的基本思想和设计准则是制定规范的重中之重,它决定了抗震设计要达到的目标、采用的设计地震动水平和地震反应的计算方法。这两本规范抗震设计的基本思想对比见表1。

由表1可知,我国现行的《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采用单一水准的抗震设防思想,仅进行基本烈度下的抗震验算。在抗震设计时,只进行设计地震力作用下的强度验算,没有考虑桥梁结构的“变形能力”和“耗能能力”。因此,单一的强度设防原则是目前我国公路桥梁抗震设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明确规定了3个水准的抗震设防目标,简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同时,《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采用两阶段设计实现上述三水准的设防目标。

2 设计地震动参数

我国现行《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以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77年)为依据确定设防标准。近几十年来的地震灾害表明,宏观的烈度含义已越来越不清晰,不可能合理地描述不同地区可能遭受的地震作用。因此从20世纪60年代起,各国抗震设计规范都从烈度区划向地震动参数区划过渡。我国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为依据确定设防标准。该区划图分别以峰值加速度和反应谱特征周期为技术指标对国土按照可能遭受地震影响的危险程度进行划分。根据三水准设防目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采用3个地震烈度水准来考虑。

3 地震反应分析和计算方法

3.1 地震设计反应谱

《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采用的设计反应谱为βT曲线,如图1所示。《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采用的设计反应谱为αT曲线,如图2所示。

从上述可看出,《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与《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所采用的设计反应谱有以下异同点:

1)影响反应谱的因素。桥梁抗震设计规范使用的反应谱曲线是针对四类不同场地条件给出的(见图1),曲线主要考虑场地条件的影响,其他影响因素则未予以考虑。《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所使用的反应谱曲线不仅与场地类别有关,而且与设计地震分组有关。这样可以更好地反映场地条件、震中距和震源深度、震级、震源机制和传播路径等多种因素的影响。2)地震设计谱的阻尼修正。规范反应谱曲线是取阻尼比为5%时给出的,当结构阻尼比与5%明显不同时,就应该进行修正。但《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没有给出阻尼比不同时的修正公式,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则给出了阻尼比不等于5%时的修正公式。3)反应谱曲线的最大适用周期。对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当T>6.0 s时,就会超出反应谱的适用范围,此时所采用的地震影响系数需做专门研究。对于桥梁抗震设计规范,反应谱曲线的最大适用周期为5.0 s。

3.2 地震作用的计算

《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对可以近似视为单自由度体系的规则桥梁,其地震力计算公式为:

P=CiCzKhβW (1)

其中,Ci,Cz分别为桥梁重要性系数和综合影响系数;W为体系的总重量;Kh为水平地震系数;β为动力放大系数。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按照反应谱理论单质点体系所受到的最大地震作用F为:

其中,α为地震影响系数,如图2所示。

可见,应用反应谱法计算地震作用时,桥梁抗震设计规范采用基本地震烈度下的地震动参数Kh,再通过综合影响系数Cz进行折减。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直接采用多遇地震(小震)下的地震影响系数α,二者本质上是一样的。

3.3延性和位移设计

目前我国《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采用强度设计方法,较少考虑桥梁结构的延性和位移要求。规范中采用综合影响系数Cz来反映结构的弹塑性地震反应及计算图式简化、结构阻尼、几何非线性等因素。但是,综合影响系数物理含义模糊不清,掩盖了对桥梁结构位移延性的内在要求。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采用的是“两阶段设计方法”,即结构的承载力由小震下的弹性计算确定;而对罕遇地震,则进行薄弱层的弹塑性变形验算,并从抗震构造措施上提高要求,从而使结构的延性得到更进一步的保证。我国的桥梁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也应朝着这方面发展,在某些情况下,两本规范是可以统一的。

4结语

1)桥梁结构与建筑结构的抗震设防目标、设计反应谱(包括地震动参数)、地震作用计算方法和构件截面抗震承载力计算方法等方面,完全有可能统一。2)桥梁结构与建筑结构应逐步采用基于性能的抗震设计方法及定量的延性抗震设计方法。

参考文献

[1]JTJ 004-89,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S].

[2]GBJ 111-87,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S].

[3]GB 50011-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S].

[4]范立础.桥梁抗震[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7.

[5]范立础,王君杰.桥梁抗震设计规范的现状与发展趋势[J].地震工程与工程振动,2001,21(2):71-77.

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第2篇

4.2.l老年人居住建筑出人口,宜采取阳面开门。出人口内外应留有不小于1.50ml.50m的轮椅回旋面积。

4.2.3老年人建筑出人口门前平台与室外地面高差不宜大于0.40m,并应采用缓坡台阶和坡道过渡。

4.2.4缓坡台阶踏步踢面高不宜大于120mm,踏面宽不宜小于380mmm,坡道坡度不宜大于1/12。台阶与坡道两侧应设栏杆扶手。

4.3.l老年人居住建筑过厅应具备轮椅、担架回旋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l户室内门厅部位应具备设置更衣、换鞋用橱柜和椅凳的空间。

2户室内面对走道的门与门、门与邻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o.50m,应保证轮椅回旋和门扇开启空间。

3户室内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4.3.2老年人公共建筑,通过式走道净宽不宜小于1.80m。

4.3.3老年人出人经由的过厅、走道、房间不得设门坎,地面不宜有高差。

4.3.4通过式走道两侧墙面0.90m和o.65m高处宜设φ40~50mm的圆杆横向扶手,扶手离墙表面间距40mm;走道两侧墙面下部应设0.35m高的护墙板。

4.4.2老年人使用的楼梯间,其楼梯段净宽不得小于1.20m,不得采用扇形踏步,不得在平台区内设踏步。

4.4.3缓坡楼梯踏步踏面宽度,居住建筑不应小于300mm,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20mm;踏面高度,居住建筑不应大于150mm,公共建筑不应大于130mm。踏面前缘宜设高度不大于3mm的异色防滑警示条,踏面前缘前凸不宜大于10mm。

4.4.4不设电梯的三层及三层以下老年人建筑宜兼设坡道,坡道净宽不宜小于1.50m,坡道长度不宜大于12.00mm,坡度不宜大于1/12。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l坡道转弯时应设休息平台,休息平台净深度不得小于1.50m。

2在坡道的起点及终点,应留有深度不小于l.50m的轮椅缓冲地带。

3坡道侧面凌空时,在栏杆下端宜设高度不小于50mm的安全档台。

4.4.5楼梯与坡道两侧离地高0.90m和0.65m处应设连续的栏杆与扶手,沿墙一侧扶手应水平延伸。扶手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3.4条的规定。扶手宜选用优质木料或手感较好的其他材料制作。

4.4.6设电梯的老年人建筑,电梯厅及轿厢尺度必须保证轮椅和急救担架进出方便,轿厢沿周边离地0.90m和0.65m高处设介助安全扶手。电梯速度宜选用慢速度,梯门宜采用慢关闭,并内装电视监控系统。

4.7.1老年住宅、老年公寓、老人院应设紧邻卧室的独用卫生间,配置三件卫生洁具,其面积不宜小于5.00m2。

4.7.5独用卫生间应设坐便器、洗面盆和浴盆淋浴器。坐便器高度不应大于0.40m,浴盆及淋浴坐椅高度不应大于0.40m。浴盆一端应设不小于0.30m宽度坐台。

4.7.6公用卫生间厕位间平面尺寸不宜小于1.20m2.00m,内设0.40m高的坐便器。

4.7.7卫生间内与坐便器相邻墙面应设水平高0.70m的“l”形安全扶手或“∏’形落地式安全扶手。贴墙浴盆的墙面应设水平高度0.60m的“l”形安全扶手,水盆一侧贴墙设安全扶手。

4.8.l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起居室或卧室应设阳台,阳台净深度不宜小于1.50m。

4.8.2老人疗养室、老人病房宜设净深度不小于1.50m的阳台。

4.8.3阳台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0m,寒冷和严寒地区宜设封闭式阳台。顶层阳台应设雨篷。阳台板底或侧壁,应设可升降的晾晒衣物设施。

4.8.4供老人活动的屋顶平台或屋顶花园,其屋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小于1.10m;出平台的屋顶突出物,其高度不应小于0.60m。

4.9.l老年人建筑公用外门净宽不得小于1.10m。

4.9.2老年人住宅户门和内门(含厨房门、卫生间门、阳台门)通行净宽不得小于0.80m。

4.10.l老年人建筑内部墙体阳角部位,宜做成圆角或切角,且在1.80m高度以下做与墙体粉刷齐平的护角。

4.10.4老年人居室不宜设吊柜,应设贴壁式贮藏壁橱。每人应有1.00m3以上的贮藏空间。

5.0.3老年人居住建筑居室之间应有良好隔声处理和噪声控制。允许噪声级不应大于45db,空气隔声不应小于50db,撞击声不应大于75db。

5.o.5老年人居室夜间通向卫生间的走道、上下楼梯平台与踏步联结部位,在其临墙离地高o.40m处宜设灯光照明。

5.0.6起居室、卧室应设多用安全电源插座,每室宜设两组,插孔离地高度宜为o.60~o.80m;厨房、卫生间宜各设三组,插孔离地高度宜为0.80~1.00m。

5.0.9电源开关应选用宽板防漏电式按键开关,高度离地宜为1.00~1.20m。

5.0.10老年人居住建筑每户应设电话,居室及卫生间厕位旁应设紧急呼救按扭。

数据库的规范化及反规范化设计 第3篇

关键词:数据库设计;规范化;反规范化

中图分类号:TP311.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3) 02-0061-01

一、引言

作为应用程序设计的基础,数据库设计自身的性能可以对应用程序的性能造成直接的影响。关系数据库设计是对数据进行组织化和结构化的过程,核心是关系模式的设计。

目前,在指导关系模式的设计中规范化设计处于主导的地位,这是数据库数十年地发展中产生并得到广泛应用的结果。但数据库的规范化使得查询越来越复杂,对数据的查询性能有较大影响,所以近年来这一领域出现了一种新的趋势,一种称为非规范化的关系模式设计引起业界的关注并已在一定的范围内得到应用。

二、数据库的规范化设计

(一)范式概述。一般情况下我们将关系模式进行分解,用等价的关系子模式来取代原有的关系模式,以此来去除数据依赖中不合理的部分,这就是关系模式规范化设计的基本思想。这一过程必须在连接、函数依赖都不受到影响的前提下进行,也就是说必须确保原有数据的完整性,而且分解后的关系通过自然联接也可以使原有关系复原。

规范化设计的过程就是按不同的范式,将一个二维表不断地分解成多个二维表并建立表之间的关联,最终达到一个表只描述一个实体或者实体间联系的目标。目前遵循的主要范式包括1NF、2NF、3NF、BCNF、4NF和5NF等几种。在工程中3NF、BCNF应用最广泛,推荐采用 3NF作为标准。

(二)1NF。1NF是关系模式的最低要求,是指数据库表的每一列都是不可分割的基本数据项,同一列中不能有多个值,即实体中的某个属性不能有多个值或者不能有重复的属性。如果出现重复属性,就可能需要定义一个新的实体,新的实体由重复属性构成,新实体与原实体之间为一对多关系。

(三)2NF。满足2NF必须先满足1NF。2NF要求实体的属性完全依赖于主关键字。所谓完全依赖是指不存在仅依赖主关键字一部分的属性,如果存在,那么这个属性和主关键字的这一部分应该分离出来形成一个新的实体,新实体与原实体之间是一对多的关系。

(四)3NF。满足3NF必须先满足2NF。3NF要求实体的每个非主属性都不传递依赖于关系模式的关键字,即要求一个数据库表中不包含已在其它表中已包含的非主关键字信息。

三、数据库的反规范化设计

(一)反规范化的必要性。数据库规范化可有效地避免数据的冗余,保持数据库的完整性,提高系统的性能,但在查询过程中,连接操作较为复杂,这样就要占用较多的CPU资源和输入输出操作,会导致复杂度的增加和性能的下降,这样一来便会使得查询速度降低。有时为了提高某些查询或应用的性能便会破坏规范化,特别在网络环境中,有必要对规范化进行必要的平衡,使系统有最优的性能,提高数据库的网络性能,即反规范。

(二)常用的反规范技术。1.增加冗余列。有时候我们可以通过在其中一个表上增加若干冗余列,来避免两个或多个表在需要连接时之间的连接过于频繁。但它需要较多的磁盘空间,同时增加工作量来进行表的维护。2.增加派生列。派生列是将表中的其它多个列计算所得到的,增加派生列可有效地减少统计运算,大大缩短我们在进行数据汇总时的运算时间。同样的,派生列也具有冗余列的缺点。3.重新组表。重新组表指在我们需要查看两个表连接出来的结果数据时,通过重组表来减少连接从而提高性能。但这样一来便会消耗更多的磁盘空间,也会损失数据在概念上的独立性。4.分割表。表分割包括水平分割和垂直分割。将一个表按照行分割为多个表称之为水平分割。水平分割一般运用在以下情况:表很大,进行水平分割后可以降低在查询时涉及到的数据和索引的页数及层数,进而提高查询的速度;表中的数据具有独立性,例如表中记录不同地区或不同时期的数据,这些数据有些常用有些不常用;需要把数据保存到多个介质上。水平分割增加应用的复杂度,在查询时需要多个表名,查询数据需要union操作。在数据库应用中,这种复杂性往往会超过它自身的优点,因为只要我们索引的关键字不大,将索引应用于查询时,随着表中数据量增加两到三倍,也就会增加读一个索引层的磁盘次数。

对于一个列很多的表,假如某些列的访问率明显高于其它列,就可以将它们和主键作为一个表,将其它列和主键作为另外一个表,这就称为垂直分割。垂直分割可以减少数据行,这样一来,一个数据页就能存放更多的数据,查询时就会减少I/O次数。垂直分割的缺点是需要管理冗余列,查询数据需要join操作。

(三)反规范技术需要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不管我们采用哪种反规范技术,都需要对维护数据的完整性进行一定的管理,通常我们采取批处理维护、应用逻辑和触发器。批处理维护是当复制列或派生列的修改累积到了一定时间后,运行一批处理作业或存储过程对其进行修改,在对实时性要求较低的情况下可以采取这种方法。数据的完整性也能通过应用逻辑来实现,这便要求我们必须在同一事务中对所有涉及到的表进行修改操作。由于同一逻辑必须在所有的应用中使用和维护,会产生遗漏,尤其是在需求变化时维护就更加困难。因此采取应用逻辑来实现数据完整性有较大的风险。此外我们还可以使用触发器,对数据的修改即时触发复制列或派生列的相应修改。触发器具有实时性,而且相应的处理逻辑只会出现在一个地方,便于维护,因此是解决这类问题的最好办法。

四、结束语

规范化后的表一般都较小,小的表意味着一个数据页中可以包含较多的记录,这样客户端用户就可在同样的时间内获得所需的更多数据记录,从而减少客户端与服务器端的物理输入与输出,减轻网络的负担。反规范的优点是降低连接过程中的操作需求、外码和索引的数目,某些情况下还可以减少表的数目。与此同时反规范化的缺点也很明显,它可能会影响数据的完整性,会降低修改速度。在我们决定做反规范时,一定要仔细分析问题的利弊,认真考量应用的数据存取需求以及实际的性能,解决性能问题我们也可以通过好的索引和其它方法,而不一定非要采用反规范。

参考文献:

[1]萨师煊,王珊.数据库系统概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设计大展与行业规范 第4篇

然而,只要稍加留意就可以发现,这些不同展览的获奖者和评委,几乎很少发生交叉。不难看出,大展的组织者和主办方,都是一些分享着部分共同利益的不同组织,以至这些场场“星光灿烂”的设计大展,很容易给圈外人士造成这样的印象:这是几个完全不相干的圈子的活动。与此同时,这些同时标榜“行业顶尖水平”的平面设计展览,都天然地认为自己“最权威”。不必说各种官方的设计组织,素以民间姿态出现的深圳市平面设计协会,在自己网站上发布的活动启事也表示:“平面设计在中国展始于1992年,为国内平面设计界类别最多、影响最大、水平最高、并且最具权威性和公正性的设计盛典”。

深圳是目前中国内地平面设计整体水平最高的地区,聚集的一流设计师之多、国际交流与业界活动之频繁,都远远超过了广州、上海、南京甚至首都北京,当然也在杭州和宁波等城市之上。在中国尚缺乏全国性平面设计协会的时候,深圳市平面设计协会筚路蓝缕,成为中国成立时间最长的一个地方性平面设计行业组织。在1992至2007年间,其组织的“平面设计在中国展”总共举行了四届(2003年的首展时还没有采用“平面设计在中国”这一名称),十余年的浮沉与经验积累使此展览在业内有一种“国展”的影响力。然而,在我的观察中,深圳平协主办的2003年、2005年、2007年的展览,都没能像1992年和1996年的两次展览那样,真正成为中国平面设计的一面旗帜。而且,2007年的展览虽然整体水平不俗,但相比两年前的“05展”,仍然没有质的飞跃。

其中暴露出来的最关键问题,在我看来,恐怕还不是业内批评较多的“飞机稿”(偏重艺术价值而忽视商业应用),而是由于协会组织者缺乏专业的管理与执行力,使得参赛者的群体不够开放、展览评选机制的公平性缺乏制度保证。“平面设计在中国05展”因为在评奖中没有遵循“主办者回避”的公平原则,遭到了人们的质疑。同样的问题在07展中又原样复制:身为主办者深圳市平面设计协会主席兼大展组委会执行主席及总策展人的毕学锋先生,个人作品竟获得“全场金奖”!而副主席张达利、马深广,前主席韩家英、秘书长韩湛宁和学术委员王粤飞等人,都赫然出现在获奖名单上。这种现象已成为“平面设计在中国”这个深圳平协的品牌性展览让人最为不解之处。

从保证展览的水平和质量这一点来说,我当然也希望在展览现场看到王粤飞、毕学锋、韩家英,以及作为本届展览大陆地区评委的陈绍华在内的这些中国顶级平面设计师的新作。但从一次国家级平面设计大展的权威性和公平性来看,这些深圳市平面设计协会的主要领导,无论如何应该在评奖的时候采取“回避原则”主动不参加评奖。如同陈绍华博客中一位网友所言,不管在什么情况下,游戏规则的独家制定者和执行者不能成为游戏的参加者,这个道理就如同裁判不能上场参加比赛一样简单。试想,如果这些领导者的作品参加自己主办的竞赛评奖,怎可能“名落孙山”?主席的作品假如没有获得一个较高的奖项,又如何在重视“作品水准”的平面设计领域开展领导工作?其实,深圳市平面设计协会完全可以为协会主要领导设立一个“特邀作品展区”,即参加展览,但不参加评奖,这样就能取得一举两得的效果。对此,陈绍华先生的个人博客成了平面设计界难得的一个“公共空间”,他本人也进行了积极的回应。但是,深圳市平面设计协会是否会采纳这样的建议,在目前国内缺乏必要的设计批评和回应机制的情况下,就只能把希望留给“09展”了。

我对于“平面设计在中国07展”的批评,绝不是对于其主办者深圳市平面设计协会功绩的否定。在当今中国设计界,我们特别应该为各级设计行业组织做出贡献的组织者们表示真诚的敬意。由于历史的原因,就内地而言,“艺术设计”在中国体制内被“正名”本来比较晚(1998年以后),所以并不像美术、书法、电影、摄影、曲艺等其他艺术门类那样有一个隶属于文联系统的“中国设计师协会”,或者由政府监管部门设立的全国性的行业组织。在全球化时代,行业内部尤其需要资讯和交流的平台,而这仅靠分散的个人或者院校的力量是很难实现的。在“中国设计师协会”千呼万唤不出来的时候,有很多行业组织纷纷介入了艺术设计领域。如全国性的“中国工业设计协会”和“中国广告协会”,就在实际工作中承担一些艺术设计领域内的组织事宜。据我不完全的统计,其他各种全国性的行业协会中,设有设计类专业委员会的,至少还有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设有装帧艺术委员会)、中国包装联合会(原中国包装技术协会,设有设计委员会)和中国美术家协会等。可以说,这些组织都在艺术设计领域做出了贡献,但这对于整个行业来说还是很不够的。

尽管设计委员会成立一般都很晚,但这些行业协会本身大多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在民政部备案成立的。近年来,民政部除了于2008年3月12日撤销“中国包装装潢印刷工业协会”外,没有新批准任何与设计相关的国家级行业协会成立。而一些地方虽然1995年之后陆续登记了一些设计师组织(如上海、宁波、深圳等),但由于缺乏一个全国性的组织,这些协会彼此之间根本无法做到真正的交流,更不能奢望一个批评和理论的专业共同体。设计行业的特殊地位造成了彼此之间“瞧不上”,设计江湖上迟迟没有出现真正的“老大”;而高水平的地方专业设计师协会对于官方行业组织的不满,又造成了民办与官办之间的“老死不相往来”,使得全国美展的“艺术设计”展远远没有其他画种在业内的那种号召力。

污水处理设计常用设计规范 第5篇

(1)业主提供的水量、水质等基础资料

(2)《室外给给水设计规范》(GB 50013-2006)(3)《室外给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2006)(4)《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5)《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6)《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7)《工业与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93)

(8)《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 50069-2002)

(9)《给水排水工程钢筋混凝土水池结构设计规范》(CECS 138-2002)(10)《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2002)

(11)《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

(12)《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

(13)《建筑结构荷载设计规范》(GB 50009-2001)(2006年版)

(14)《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2002)(15)《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 79-2002)

(16)《建筑结构可靠可靠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1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18)《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 08-9-2003)

(19)《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J 50191-93)

(20)《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助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2003)(2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2001年版)

(23)《采暖通风与空调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24)《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02)

(25)《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 140-90)(2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27)《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95)(28)《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95)

(29)《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93)

(30)《建筑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2000年版)

(31)《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 14050-1993)

(32)《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94)

(33)《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92)

(34)《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程》(DGJ 08-93-2002)

(35)《控制室设计规定》(HG/T 20508-2000)(36)《仪表供电设计规定》(HG/T 20509-2000)

(37)《信号报警、联锁系统设计规定》(HG/T 20511-2000)(38)《仪表配管、配线设计规定》(HG/T 20512-2000)

(39)《土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40)《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2008)

(41)《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02)(4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

(43)《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2001)

(44)《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97)

(45)《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5-97)

(46)《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47)《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98)

(48)《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36-98)

(49)《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232-82)

(50)《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93-2002)

(5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53)其他适用于本工程的有关国家规范和标准

医院废水规范

(54)《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55)《医院污水处理设计规范》(HJ2029-2013);(56)《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环发【2003】197号;(57)《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1997)(58)《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J49-88;

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研究 第6篇

摘要:本人工作以来一直从事建筑设计的工作,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工作有着较深的认识。本文主要论述的是对建筑设计防火的认识和研究等问题。本人在执行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和认识,旨与同行进行共同探究。

关键词:探究;建议;设计

建筑的日益复杂化给消防工作带来了更大困难,为了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相关防火规范的设计都需要紧随时代发展下建筑物的变化形式进行不断修正与完善,保证建筑物的消防水平,降低建筑物发生火灾的可能性。

(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亮点和积极性

工艺设备的火灾危险性判定更加人性化

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生产以及储存物品火灾危险性做出了定量以及定性规定,设置了针对同一座厂房或者厂房中的同一个防火区域的火灾危险性判定原则。当属于甲类生产或者可能引起燃烧以及爆炸危险的情况,坚决用更高的标准来执行防火规范。但是如果有设置相对应的工艺保护措施以及是分隔措施,则可以按照较低的标准来执行。

1.层次更加清晰

比如在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第二章中,“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作为一个整体章节。而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其归入到了仓库、厂房以及民用建筑章节中。但与旧版的建筑耐火性能来相比之下,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建筑耐火等级的分类更加规范。另外,在内容的层次上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显得更加具体清晰,层次分明。

2.内容更加全面规范

在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附录二以及附录三的内容主要是以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火灾危险的分类。而在新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几部分内容已经归入到了条文说明中,另外,还要对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等来制定进行细化,内容更加全面。

(二).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思考和研究

1.注意对商业建筑疏散距离的控制

大型商业建筑不断增加,其建筑的规模增加就意味着疏散距离的延长。假如在设置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其中疏散的距离就可以增加四分之一的长度,也可以实现50m的距离。不过这个观点是一个误导性概念,要执行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是:假如规定无论采用任何一种形式的楼梯间,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不能超过走道两侧或者端口房间从房门到外部出口或者楼梯间的最大距离,其实际长度为22m,如果增加喷淋系统作为辅助,其长度延长则也仅为27m左右。因此从房门到外面出口就是楼梯间的最大距离,所以在设计中应充分优先考虑疏散距离适应性调整,尽可以缩短安全出口与卖场中心的距离,同样,也要拓宽疏散通道的宽度。

2.地下建筑的正压送风系统设置

地下室是建筑组合的一部分,具备车库的功用。相对于地上建筑的外窗排烟系统,地下室缺乏这些可以开启的窗户,缺少排烟条件。因此在半地下室或者是地下室可以采取正压送风系统。地下室在这些部位是最需要配置独立的正压送风系统来供给这一层的使用,因此在设计施工时会遇到送风机位置的配置和风口位置安排等难度较大的问题。提倡在地下室的正压送风系统建设中要与火灾的报警系统有效结合。通过手动或者自动的方式来得到控制,关于半地下室来讲,具有设置可开启外窗的可能性。但在规范中提到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不应与地上建筑共用楼梯间,必须共用时则使用隔墙和防火门将上下两部分隔开,通常情况下半地下室利用不了地上建筑的外窗,只能设置正压送风系统。

(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需要注意的要点

1.公共娱乐场所的设计

在高层或者公共建筑中娱乐的进入也给防火和疏散带来了困难,在设计中应控制娱乐设施的位置,才能确保其通道和出入口的安全。通常设计时应考虑娱乐设施应在建筑的一层至三层,不适合设置得过高。同时应靠近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以及尽头,必要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标准的防火门。还需要注意的是,假如娱乐设施在其他楼层时应注意一下要求,首先要考虑不能设置在地下二层,假如设置在地下一层则应确保出口的高度与地坪之间落差小于10m。

2.高層民用建筑的中庭设计

设计中应将贯通的中庭的各层设计为一个防火分区,如果面积大于一个防火分区是应采用以下措施进行火灾防控与疏散措施满足。首先,房间和中庭应设计通道和安全门,按照乙级防火标准设计门窗等;其次,与中庭相通的厅室、过道等也应按照乙级标准设置防火门,其极限应在3小时以上,控制火灾通过中庭发生扩散。最后,中庭通向每层的回廊应设置喷淋设施,且在中庭回廊上设置报警器以及烟雾排除装置。

(四)关于解决建筑防火规范的对策分析

设计便捷高效能的建筑防火系统 设计建筑防火系统,首先就得明确有关消防通道和设备的设置及注意事项。下面将从疏散通道,排烟通道装置两个方面着手,分别谈谈其注意事项及安置的必要性,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落实到实处。

1.疏散通道 在火灾发生时,如何快速进行人员疏散,杜绝火灾伤亡的发生,其安全通道的科学设计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所以在进行建筑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到人员安全疏散的问题。在公共场所,人员密集地,需通过计算,设计安全逃生出口数量。而楼梯作为楼层唯一的安全出口,在设计时也应该着重考虑其安全疏散问题。在进行建筑的楼梯间设计时,注意楼梯的踏步和门之间距离不能太近,要留有足够的空间,避免在火灾来临时,楼层交接处,这人流最集中的地方和场所,出现挤压、混乱等危急情况。

2.排烟通道装置 对排烟通道设计能挡住烟气进入的楼梯间和门的设计也有讲究,对于公共场所,门应该是朝着疏散方向开启,当然关闭后,也可以从任何一方进行手动开启,而对于多楼层的门,应该是采用双向弹簧门的形式,接着是要设置有效的排烟设施。因为在建筑物发生火灾时,燃烧物会产生大量浓烟,这不仅不利于人员疏散甚者还会造成逃生人员出现烟雾中毒乃至死亡的严重后果。所以不管房间面积的大还是小,不管是高层、地下建筑的走道、消防电梯以及楼梯间,都应该按照情况安排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的有利设施。总之,在进行建筑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到各个因素,对防火灭火设备的设置一定不能有任何疏忽。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建筑防火体系的安全性,也是对国家建筑防火标准精神的一次深入贯彻。

(五)对有关建筑设计防火的意见和建议

1.在商业步行街或相邻公共建筑之间的人行道上方,遇到有加设防雨采光屋顶的情况,对于自然通风口面积以及影响通道两侧建筑物的消防扑救因素等问题,应有明确规定。

2.按建筑功能布局,疏散距离即可以是22m也可以是30 m不等,因此从使用功能分析而言,商业网点要比商场的火灾危险性出现的可能性小。但如果疏散距离超长,是否应该考虑双出口,希望能给予明确的答复。

3.新“建规”缺少建筑物底层或地下设置汽车库的规定。由于设计中经常遇到建筑物的底层或是地下设置停车库的情况,自然涉及到不同功能区的水平或者防火间距、地上建筑的电梯底部出口连接车库及疏散通道设置等技术问题。此缺项建议给予补充。

结语

由于人们对规范理解的不同,常常使设计者、业主以及消防审批部门存在有意见分歧。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建议规范修订时注重确保条款更清晰,更明确。所以需同时进一步加快传统规范的研究步伐,从而不断的除旧迎新,期待更好地为实践提供科学的指引。

参考文献:

[1]陈晓林,王胜利.对建筑电气设计中的安全及节能问题的探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1-01.

[2]张志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 年版)问题探讨[J].建筑创作,2010(9):160 -165.

我国村镇防洪设计规范综述 第7篇

关键词:洪水灾害,村镇,防洪设计,防洪规范

0前言

我国是洪水灾害十分严重的国家之一, 每年由洪水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不计其数。我国又是个农业大国,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 我国农村地区发展迅速, 经济水平快速提高, 洪水灾害造成的损失日益增加, 对村镇居民的日常生活和农业生产造成巨大影响。据统计, 1951-2000年的51年中, 全国平均每年农田受灾面积973万hm2, 成灾523万hm2, 成灾率达53.8%[1]。去年6月29日以来, 我国南方普降大雨, 中南部地区发生的强降水过程导致江西、湖南、广西、福建、贵州、浙江等地部分地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7月1日到6日, 上述各省份累计受灾农田472千hm2, 受灾人口859万人, 死亡18人, 失踪10人, 倒塌房屋2.6万间, 直接经济损失约47亿元。村镇防洪问题越来越被人关注, 成为一项不容忽视的课题。

随着农村地区经济水平的提高, 富裕起来的农民把改善住房条件、营造宽敞舒适的生活条件作为新的追求目标。如何确定防洪标准, 以提高村民居住的舒适性和安全性, 是现今令人关注的问题。同时, 要尽量保护农田不受灾或减少受灾损失, 以确保粮食产量不影响民生。因此, 为广大农村地区量身制定一套切实有效的防洪设计规范势在必行。

1我国村镇防洪设计规范

防洪标准是与防护对象防御洪水能力相应的洪水标准, 即保护防护对象不受洪水损害最大限度所能抵御的洪水的标准。村镇防洪标准即以村镇作为防护对象, 根据防洪安全的要求, 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的抵御洪水标准, 以确保在标准之内的洪水来临时防护对象安然无恙。

我国现已颁布几部相关的防洪标准 (见表1) , 但是对广大村镇地区的防洪标准尚没有统一规定, 各流域或区域在确定防洪标准、编制相应的防洪规划时, 还只能以上述标准作为设计的参照依据。

村镇的防洪规划, 应建立在分析了不同地区的洪水成灾原因、特性和规律, 调查掌握主要河道及现有防洪工程的状况和防洪、泄洪能力的基础上, 根据洪水灾害严重程度, 不同地区的地理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来确定不同的防护对象并按现行的国家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1) 我国《防洪标准》 (GB50201-94) 中规定防洪标准应以防御的洪水的重现期表示, 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 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对于以乡村为主的防护区 (简称乡村防护区) , 根据其人口或耕地面积分为四个等级, 各等级的防洪标准按表2的规定确定。

对于人口密集、乡镇企业较发达或农作物高产的乡村防护区, 其防洪标准可适当提高, 地广人稀或淹没损失较小的乡村防护区, 其防洪标准可适当降低;邻近大型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水利水电工程、动力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风景区等防护对象的村镇, 当不能分别进行防护时, 应将其各自的防洪标准与乡村的作比较, 根据“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按现行的国家《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还应根据需要与可能对超标准洪水作出必要的考虑。

(2) 位于蓄、滞洪区内的村镇, 除应根据批准的江河流域规划的要求外, 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 (GB50181-93) 的有关规定, 确定防洪标准相关的抗洪设计方法和计算参数等。

(3) 对于需要修筑或邻近水利水电工程的村镇可参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 (SL252-2000) 与《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 (SL44-2006) 来确定水利水电工程的等级、建筑物的级别和洪水标准, 为合理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景、上游与下游、左岸与右岸的关系带来帮助。

(4) 《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 (CJJ50-92) 和《城市防洪规划规范》是国家针对城市为防护对象制定的设计规范。村镇在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和规模等方面虽与城市有很大差距, 但是在遭遇洪水时却会遇到一些相同或相似的问题。

该规范中关于抵御主要外河、城区河流洪水、山洪、泥石流以及沿海城市抵御风暴潮的考虑;“高地高用、低地低用”的用地防洪安全布局基本性要求, 以及防洪规划中根据不同洪水危害的特点以及多种洪水危害的组合可能, 并构建综合研究城市防洪体系的目标, 对于村镇地区防洪同样适用。

由于城市防洪标准一般高于流域防洪标准, 当流域防洪体系可以确保城市的防洪安全的条件下, 流域内各水利分片的乡镇、农田基本不受灾也可以得到保证。

2国内外防洪标准对比

我国以前防洪标准较低, 即使黄河下游的防洪标准最高, 也只能防御60年一遇的洪水, 长江中下游、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等, 一般只能防御10~20年一遇的洪水。在经历多次大水灾之后很多地方都意识到提高防洪标准的重要性, 有些地区未经统一规划就提出将堤防标准提高到100、200年一遇, 黄河下游甚至提高到千年一遇。实际上, 防洪标准并不是越高越好。标准的提高也意味着耗资增加, 且随着防洪水位的抬高, 工程风险也加大, 出现超标准洪水时洪水灾害的潜在风险也将加大, 甚至可能对当地的自然生态产生影响。

与我国不同的是, 很多发达国家并没有一味追求很高的防洪标准, 而是根据国情采用了适当的防洪标准, 部分发展中国家亦如此, 仅以实际发生过的最大洪水或者100~200年一遇洪水作为设计标准, 对于主要江河和重要城市一般为100~200年一遇, 次要江河和农村地区则视程度不同采用30~100年一遇[2]。60年代以来, 美国实行洪泛区管理, 以100年一遇作为洪泛区建筑物防洪标准, 农村地区为50年一遇;日本规定, 一级河流以200年一遇作为防洪标准, 二级河流为100年一遇, 次要河流则为50年一遇;印度对重要流域堤防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 农村堤防为20年一遇;澳大利亚农牧业区仅要求防3~7年一遇洪水。

目前国内外的防洪标准主要采用3种表达方式:历史洪水法、洪水频率法和最大洪水法[3]。历史洪水法虽然较直观、形象, 但依赖于调查或实测期长短及该时期洪水状况, 不能完全反映防洪风险程度;最大洪水法因最大降雨和洪水比较难以准确计算, 故该方法亦较少采用;而洪水频率法因借助于较完整系统的水文资料, 采用概率论方法来分析洪水出现频率和防洪安全度, 具有一定得合理性, 在世界上采用较广。

在防洪标准的计算方面, 我国是以河道某一断面的水位为基础的, 但是河道水位不是稳定不变的, 它会随着河道边界条件而变化, 因此不能得到比较符合实际的洪水计算结果。在国外的计算中, 对小流域以降雨频率为基准;对大流域, 因降雨分布不同形成的洪水过程有很大差异, 难以采用降雨频率作为确定防洪标准的依据, 这时以洪峰流量作为计算标准较为合理[4]。

近年来新兴的防洪减灾思路, 已由传统工程措施为主的“防御洪水”转向工程与非工程并重的“洪水管理”, 即在保证堤防标准的同时更加强调对洪水灾害风险的管理, 调整人与水的关系。美国和日本都先后完成了全国洪涝灾害风险图的编制, 并将防洪纳入法律体系, 陆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将增强全民防洪减灾意识作为防洪工作的重要一部分。美国从陆军工程兵团的“堤防万能”到防洪法的颁布, 再到最近的国家洪泛平原统一规划管理和洪水保险的强制实行[5];日本的防洪体系受到《河川法》的法律制约, 具有较强的法制性和计划性[6];印度也针对其洪灾造成的严重损失, 制定了诸如国家大坝安全计划、“国家水政策”等政策标准, 对防洪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7]。相比之下, 我国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3我国防洪规范设计存在问题与建议

我国的防洪规划编制工作已久, 但是由于长期对村镇地区的防洪工作不够重视, 而且缺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 致使我国至今没有一套完整的村镇防洪设计规范。

目前使用的防洪标准还存在不少问题:如前文提到的仅用洪水重现期的频率来表达防洪标准, 这是不完整的, 重现期是一个理论值, 它仅反映的是防护对象承担的风险程度, 其物理意义在一定程度上不够形象、直观[8];一些规范制定的时间较早, 现今的防洪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未考虑在内, 需要更新, 例如以前对于由山崩、滑坡、冰凌以及泥石流等引发的洪水研究较少, 制订防洪标准的条件尚不成熟, 标准中未作具体规定;在制定规范时未对洪水和我国村镇房屋结构类型进行详细分类, 未考虑到洪水的冲刷、浸泡、波浪打击等不同形式对不同建筑物材料的影响作用[9,10]。如《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 (GB50181-93) 是针对蓄滞洪区内的特定房屋类型, 即透空式和半透空式建筑物而设计的, 它没有普遍性, 同时它只研究了砖砌体、钢筋混凝土和单层空旷房屋的抗洪设计要求, 对于其他结构类型未作详细说明。

4结语

综上所述, 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1) 关于防洪标准的表达方式:我国使用的是目前世界广泛采用的洪水频率法, 即以洪水重现期或频率表示, 对特别重要的防护对象可采用可能最大洪水表示。在描述时如果根据具体的研究对象, 可结合典型年、控制断面设防水位、设防流量等进行综合考虑使其更加完整[7]。

(2) 不论防洪标准定多高, 出现超标准洪水的可能性依然存在, 洪水灾害并不能完全避免, 因此在制定标准时可以从投资效益和可能发生的灾害损失两方面综合考虑, 以确定最优经济标准。

(3) 洪水灾害对村镇建筑的损害是相当大的, 更改房屋选材和结构是提高房屋抵御洪水灾害的最有效途径, 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均衡, 采用现代钢筋砼结构或砌体结构取代传统土木结构对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地区一时还难以实现, 现阶段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对房屋安全进行针对性的增强[11]。考虑到不同洪水灾害对不同房屋结构的作用方式, 关于如何提高房屋抵抗外力能力, 加强保护房屋的地基基础、底部墙体等, 在规范中应作详细规定。

(4) 根据不同地区洪水成灾特征, 采取不同的防洪策略, 如东部台风暴潮严重、中部大江大河主要堤防防洪标准低、险工险段多, 西部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山地灾害威胁严重[12], 在规范中应将其细化, 并考虑到洪水灾害对不同结构及选材房屋作用效果不同, 针对各种组合方式制定相应的防洪标准。

我国快速城镇化进程中关于防洪减灾的标准问题, 已受到了政府和学者的高度关注。我国防洪工作与其他国家还有很大差距, 加之农村洪灾的日益严重, 又没有统一的防洪设计标准, 这就迫切要求我们对防洪问题投入更多的关注和精力, 不管是城市还是村镇都必须将防洪问题摆在同等地位来考虑, 尽快出台国家规范, 以指导各地区的防洪设计规划工作, 提高规划质量与规范化程度, 为广大农民营造更安全舒适的生产、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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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程光明.中外防洪标准与防洪措施[J].水利技术监督, 1998, 6 (5) :10-12.

[3]罗小青, 蒲文泰.浅谈防洪标准问题[J].防汛与抗旱, 2008, (9) :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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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义成.日本综合防洪减灾对策及洪水风险图制作[J].中国水利, 2005, (17) :32-35.

[7]杨晴.关于防洪标准的几点认识[J].水利水电技术, 2000, 31 (7) :35-37.

[8]彭定志, 黄俊雄, 和宛琳.国内外防洪抗旱标准体系对比研究[J].水利与建筑工程学报, 2006, 4 (4) :1-5

[9]葛学礼, 朱立新, 李永红, 等.自然灾害对村镇建筑的破坏与防御[J], 中国减灾.2001, 11 (1) :38-42.

[10]Ilan Kel man, Robin Spence.An overview of flood actions onbuildings[J].Engineering Geology, 2004, (73) :297-309.

[11]林信虎.闽北山区洪灾后建筑物的安全性分析[J].福建建设科技, 1998, (4) :17-18.

规范设计反应谱理论初探 第8篇

地震活动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损失。提高各类建筑物的抗震能力, 防止地震时受到破坏, 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避免或减少损失是非常必要的。本文本着这一宗旨, 对目前地震反应分析采用的反应谱理论提出一些想法, 使之更好地为设计人员所运用。

1 反应谱的基本理论

反应谱是指单质点体系最大地震反应与体系自振周期 (频率) 的关系曲线。由于结构所受的地震作用与质点运动的加速度直接相关, 因此, 在工程抗震领域, 常采用加速度反应谱计算结构的地震作用。根据单质点粘滞阻尼的运动方程得出结构的相对速度反应和绝对加速度反应[4]:

从上面的式子中可以看出, 若令伪速度反应

同样定义Spsa为伪加速度反应。

2 对反应谱的进一步分析

通过数学语言Matlab进行处理, 分别对El Centro (1940, NS) 地震波的加速度反应谱和伪加速度反应谱进行计算比较, 同时对规范反应谱在不同结构阻尼比和不同场地条件下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进行比较分析, 为实际工程进行抗震设计提供参考。

2.1 绝对加速度反应谱和伪加速度反应谱的对比分析

根据反应谱计算的基本原理, 对于单自由度弹性体系在水平地震运动作用下的动力平衡微分方程, 可以利用微分方程数值解ODE组求解微分方程, 再用diff命令求微分得到加速度反应谱, 也可利用数值积分cumtrapz命令进行计算来获得加速度反应谱。在本文中, 由于要对两种反应谱进行对比, 所以采用了数值积分的方法, 通过参阅资料说明利用数值积分的方法计算反应谱的精度是能够得到保证的[5]。绝对加速度和伪加速度反应谱的比较见图1。

图1可以看出, 结构在El Centro (1940, NS) 地震波作用下, 绝对加速度反应谱和伪加速度反应谱的变化规律是一致的, 在上升段和下降段基本是吻合的, 从整个时间段内来看, 绝对加速度反应是大于伪加速度反应的。特别的, 在短周期段内差别不是很大, 是可以近似的, 但在长周期段部分, 这个差距是随着周期的加长逐渐变大的, 且在阻尼加大的条件下, 伪加速度和加速度反应的差别会更大, 此时是不能够做近似处理的, 这是作为设计人员该特别注意的地方。

对于我国规范采用的设计反应谱, 规范没有明确指出是采用的绝对加速度反应谱还是伪加速度反应谱。假如规范反应谱采用的是伪加速度反应谱, 则计算的结果较真实的反应要小, 使得一些非结构构件的设计偏于不安全。如果规范反应谱采用的是绝对加速度反应谱, 则高阻尼结构的设计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过于保守, 甚至可能得出与事实不符的错误结果。根据国外的抗震规范, 可以判定我们规范采用的应该是伪加速度反应谱。因此, 作为设计人员, 在抗震计算中, 在短周期部分, 是可以利用抗震规范反应谱进行计算的。但是, 对于长周期部分, 可以在规范反应谱计算结构地震力做一定的放大。特别是随着阻尼比的增大, 这种差别会更大。

2.2 不同阻尼比结构的反应谱比较[6]

利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01) 和 (GB50011-2010) 提供的计算反应谱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 分别对不同阻尼比下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进行了比较, 以地震烈度为8度, 场地类别为Ⅱ类, 地震分组为第一组的情况为例, 见图2。

对不同阻尼结构的地震影响系数的对比分析, 可以得出, 在短周期段, 随着阻尼的增大, 结构的反应减小。2001规范和2010规范的变化趋势基本一致。但在长周期段里, 2001规范出现了没有规律的变化形式, 地震影响系数曲线交叉, 大阻尼曲线值高于小阻尼曲线值的不合理现象, 这就给在长周期的结构进行抗震设计想通过增加阻尼来降低地震反应的设计带来不便, 特别是在隔震和减振结构中会经常用的到。在新修订的2010规范对此进行了修改, 基本解决了此问题。但2010规范到了长周期段, 不同阻尼的结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基本交于一点, 对于长周期, 大阻尼结构应用地震反应谱, 地震反应阻尼力的影响是不能忽略的, 应该用单自由度体系的弹性反力进行标定。对于长周期通过图中的比较, 同时可以看出在阻尼比较小的情况下, 通过变化阻尼可以使结构反应变化很大, 但在阻尼较大的情况下, 则变化阻尼对引起结构反应的影响很小。根据上面的分析, 我们在进行抗震和减振的设计中, 不能一味地通过增大阻尼来实现减少地震反应的目的, 一定要根据结构的周期和阻尼比大小合理选择设计方法。

2.3 不同场地条件对反应谱的影响[7]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 提供的计算反应谱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 分别对不同厂地条件下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进行了计算, 以地震烈度为8度, 阻尼比为0.05, 地震分组为第一组的情况为例, 同时, 选取了美国规范ASCE7-10中的反应谱 (Ss=0.5, S1=0.2) 进行对比, 比较如图3。

在图3中, 通过规范反应谱计算中, 对不同场地条件下的地震影响系数的对比分析, 可以得出, 我们抗震规范对不同场地类别取用不同的特征周期Tg来考虑场地类别对地震作用的影响, 仅在结构自振周期大于特征周期时, 才考虑场地类别对地震作用的影响, 而在0.1s~Tg, 则没有考虑场地类别对地震作用的影响。场地类别仅影响反应谱的宽窄, 各类场地条件下, 反应谱最大值一样, 这显然和事实是不相符的。而美国规范采用场地系数的方法, 考虑了场地类别对短周期和长周期结构的影响。

事实上, 同一地震、相同距离、不同场地条件的地震烈度差别很大。实际测量的地震加速度反应谱的幅值和频谱也有显著差异。按照我们规范设计, 意味着一些地方场地的结构抗震设计偏大造成浪费, 而另一些场地的抗震设计偏小而影响安全。我国规范周期在0~0.1s之间为斜直线, 没有科学依据, 而对一些重力坝、核电站等短周期结构影响较大, 应该进一步研究, 合理区分。

3 结论

本文基于单自由度质点系的地震动反应, 通过理论分析得到如下结论: (1) 通过对结构在El Centro (1940, NS) 地震波作用下的绝对加速度反应谱和伪加速度反应谱比较分析, 说明在短周期段内差别不是很大, 但在长周期段部分, 随着阻尼比的增加, 伪加速度和加速度反应的差别逐渐拉大, 且是伪加速度反应小于绝对加速度反应。 (2) 对于抗震计算, 按照我国规范采用的设计反应谱, 在短周期部分, 是可以利用我们抗震规范反应谱进行计算的。对于长周期部分, 可以在规范反应谱计算出的结构地震力基础上做一定的放大以保证结构的安全。 (3) 通过规范反应谱对不同阻尼结构的地震影响系数的对比分析, 在短周期段, 随着阻尼的增大, 结构的反应减小, 在长周期段内, 对于大阻尼结构, 不同阻尼的结构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基本交于一点。因此, 在进行结构减振的设计中, 不能一味地通过增大阻尼来实现减少地震反应的目的, 一定要根据结构的周期和阻尼比大小合理选择设计方法。 (4) 通过规范反应谱和美国规范反应谱对不同场地条件下的地震影响系数的对比分析, 抗震规范在短周期阶段, 没有考虑场地类别对地震作用的影响。对一些重力坝、核电站等短周期结构影响较大。

摘要:分析了结构地震反应分析中的反应谱理论, 分别得出了绝对加速度反应和伪加速度反应的公式。通过Matlab编程, 在El Centro (1940, NS) 地震波作用下, 对结构的绝对加速度和伪加速度反应进行了比较分析。同时按照规范的设计反应谱对结构不同阻尼下和不同场地条件下的地震影响系数进行了比较分析。为工程抗震设计提供便捷有效的分析手段。

关键词:反应谱,绝对加速度,伪加速度,场地类别,阻尼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010-200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010-201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S].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0.

[3]ASCE/SEI7-10.Minimum design loads for buildings and other structures[S].Virginia:American Society of Civil Engineers,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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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徐源, 王毅.Matlab程序计算反应谱的误差分析[J].华南地震, 2008, 28 (1) :78-83.

[6]关于不同阻尼比反应谱的研究[J].建筑结构, 2011, 41 (11) :16-21.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9篇

1.合理确定进水管管径。进水管管径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D进水管管径;

Q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总量;

V进水管水流速度;

n进水管数量;

п圆周率3.14。

2.在环网的相应管段上设置必要的阀门, 以控制水源和保证管网中某一管级维修或发生故障时, 其余管段仍能通水并正常工作。

规范条文中的环状, 首先应考虑室外消防给水管道与市政给水管道共同构成环状, 环状平面形状不拘, 矩形、方形、三角形、多边形均可。

7.3.2本条是原条文的改写。高层民用建筑设置消防水池的条件, 说明如下:

消防水池是用以贮存和供给消防用水的构筑物, 在其它措施不能保证供给用量的情况时, 都需设置消防水池来确保消防用水量。

一、市政给水管道 (不论其为环状或枝状) 、进水管 (不论其数量为多条或一条) 或天然水源 (不论其为地表水或地下水) 的水量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时, 如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管径偏小, 水压偏低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天然水源水量偏少, 水位偏低或在枯水期水量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二、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管网或只有一条进水管, 由于管道检修或发生故障, 引起火场供水中断, 影响扑救, 这已为火场供水实际所证明, 但考虑到条件所限, 对二类建筑的住宅放宽了要求。

7.3.3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一、消防水池的功能有储水和吸水两个方面, 储水指储存消防用水供扑救火灾用, 吸水指便于消防水泵从池中取水, 其中贮水是主功能。

消防水池的储水功能靠水池容积来保证, 容积分总容积、有效容积和无效容积。有效容积指该部分储存的消防用水能被消防水泵取用并用于扑灭火灾, 它不包括水池在溢流管以上被空气占有的容积, 也不包括水池下部无法被取用的那部分容积, 更不包括被柱、隔墙所占用的容积。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 应按消防流量与火灾延续时间的乘积计算, 而与消防水池位置无关。

式中:

Vx消防水池有效容积;

Qx消防流量;

t火灾延续时间。

火灾延续时间, 指消防车到火场开始出水时起至火灾基本被扑灭止的时间。一般是根据火灾延续时间统计资料, 并考虑国民经济水平、消防能力、可燃物多少及建筑物的性质用途等综合因素确定的。我国还没有高层民用建筑火灾延续时间的统计资料。从已发生的高层建筑火灾来看, 有的时间不长, 有的延续时间较长, 如东北某大厦火灾延续时间为2h, 某旅社火灾延续时间达7h, 某宾馆的火灾延续时间为9h等。北京市对1950~1957年8年中2353次一般火灾的延续时间作过统计, 见表14。

参考一般火灾延续时间, 从既能基本满足高层建筑物的消防用水量需要, 又利于节约投资出发, 本条规定高级旅馆, 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一、二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 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的火灾延续时间采用3.00h;其它高层建筑的火灾延续时间按2.00h计算。当上述建筑物设有自动喷水灭火设备时, 火灾延续时间可按1.00h计算, 因为100h后未能将火扑灭, 自动喷水灭火设备将被大火烧坏, 不能再用或者灭火效果大减。

二、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 应根据室外给水管网能否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来确定。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 消防水池只需保证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 消防水池除所存室内消防用水量外, 还需储存室外消防用水量的不足部分;当室外给水管网完全不能供室外消防用水量, 则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为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总量除去连续补充的水量。

三、消防水池内的水一经动用, 应尽快补充, 以供在短时间内可能发生第二次火灾时使用, 本条参考《建规》的要求, 规定补水时间不超过48h。

为保证在清洗或检修消防水池时仍能供应消防用水, 故要求总有效容积超过500m3的消防水池应分成两个, 以便一个水池检修时, 另一个水池仍能供应消防用水。

每个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为总有效容积的1/2, 水池为两个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以保证正常供水。

1.水池间设连通管, 连通管上设置控制阀门。

2.消防水泵分别向水池设吸水管。

3.设公用吸水井, 消防水泵从公用吸水井取水。

消防水池除设专用水池外, 在条件许可时, 也可利用游泳池、喷泉池、水景池、循环冷却水池, 但必须满足作消防水池用的全部

功能要求;寒冷地区, 在冬季不能因防冻而泄空。

7.3.4新增条文。消防水池储水或供固定消防水泵或供消防车水泵取用。本条对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作了规定, 说明如下:

一、为便于消防车取水灭火, 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取水口或取水井的尺寸应满足吸水管的布置、安装、检修和水泵正

常工作的要求。

二、为使消防车水泵能吸上水, 消防水池的水深应保证水泵的吸水高度不超过6m。

三、为便于扑救, 也为了消防水池不受建筑物火灾的威胁, 消防水池取水口或取水井的位置距建筑物, 一般不宜小于5m, 最好也不大于40m。但考虑到在区域或集中高压 (或临时高压) 给水系统的设计上这样做有一定困难。因此, 本条规定消防水池取水口与被保护建筑物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当消防水池位于建筑物内时, 取水口或取水井与建筑物的距离仍须按规范要求保证, 而消防水池与取水口或取水井间用连通管连接, 管径应能保证消防流量, 取水井有效容积不得小于最大一台 (组) 水泵3min的出水量。

四、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有防冻措施, 如在水池上覆土保温, 人孔和取水口设双层保温井盖等。

消防水池有独立设置或与其它共用水池, 当共用时为保证消防时的消防用水, 消防水池内的消防用水在平时不应作为他用, 因此,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的消防水池, 应采取措施, 防止消防用水作为他用。一般可采取下列办法:

1.其它用水的出水管置于共用水池的消防最高水位上。

2.消防用水和其它用水在共用水池隔开, 分别设置出水管。

3.其它用水出水管采用虹吸管形式, 在消防最高水位处留进气孔。

7.3.5新增条文。同一建筑小区的高层民用建筑由于室外给水管网条件相仿, 距离靠近, 而且同一时间内只考虑1次火灾, 为节约用地、节约投资,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均可以共用。共用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按用水量最大的一幢建筑物计算, 其服务范围为两幢或两幢以上高层民用建筑。共用水池的其它要求按本规范第7.3.3和第7.3.4条规定执行。

7.3.6本条是对原文的修改。对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和位置提出要求。

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应保证供应建筑物需要的灭火用水量。其中包括室外、室内两部分, 室外部分需保证本规范第7.2.2条规定的消火栓给水系统室外消防用水量, 以每台解放牌消防车出2支口径19mm的水枪, 每台消防车用水量在10~15L/s之间。一台消防车需占用一个消火栓。因此, 每个消火栓的供水量按10~15L/s计算。例如, 室外消防用水量为30L/s, 每个消火栓的出水量按其平均数13L/s计算, 则该建筑物室外消火栓数量为30÷13=2.3个。即需采用3个消火栓 (一般情况下, 应设备用消火栓) 。

室内部分即消防车从室外消火栓取水通过消防车水泵接至水泵接合器, 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按10~15L/s计算, 每个水泵接合器占用一台消防车和一个室外消火栓, 需供水的水泵接合器数按本规范第7.2.2条规定的消火栓给水系统室内消防用水量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为便于消防车使用, 消火栓应沿消防车道均匀布置。如能布置在路边靠高层民用建筑一侧, 可避免灭火时消防车碾压水带引起水带爆裂的弊病。

为便于消防车直接从消火栓取水, 故消火栓距路边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

消火栓周围应留有消防队员的操作场地, 故距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00m。同时, 为便于使用, 规定了消火栓距被保护建筑物, 不宜超过40m。

为节约投资, 同时也不影响灭火战斗, 规定在上述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以计入建筑物室外需要设置消火栓的总数内。

7.3.7本条基本保留原条文。室外消火栓种类有地上式、地下式和墙壁式。

地上式室外消火栓外露于地面之上, 结构紧凑、标志明显、便于寻找, 使用维修方便, 但不利于防冻也影响美观。

地下式室外消火栓, 可根据冻土层要求埋设于地下, 进行防冻, 不影响美观, 但不便寻找。

墙壁式室外消火栓安装在外墙。

本规范推荐采用地上式室外消火栓, 在防冻或建筑美观要求时, 可采用地下式。墙壁式由于不能保证消火栓与建筑物外墙的距离, 在使用时会影响消防人员的安全和操作, 因此在高层民用建筑中使用时, 其上方应有防坠落物的措施。

7.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4.1本条基本保留原条文。高层民用建筑室内消防给水系统, 由于水压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有较大差别, 消防给水系统中水体滞留变质对生活、生产给水系统也有不利影响, 因此要求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设置。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更直接与消防供水的安全可靠性密切相关, 因此要求布置成供水安全可靠性高的环状管网 (如图13) , 以便在管网某段维修或发生故障时, 仍能保证火场用水。室内环网有水平环网、垂直环网和立体环网, 可根据建筑体型、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布置确定, 但必须保证供水干管和每条消防竖管都能做到双向供水。

引入管是从室外给水管网接至建筑物, 向建筑供水的管段。向室内环状消防给管道供水的引入管, 其数量不应少于两条, 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 其余引入管仍能保证消防用水量和水压的要求。

7.4.2本条基本保留原条文。本条对消防竖管的布置、竖管的口径和数量作出了规定。确定消防竖管的直径首先应根据每根竖管最小流量值通过计算确定。

一、高层建筑发生火灾时, 除了着火层的消火栓出水扑救外其相邻上下两层均应出水堵截, 以防火势扩大。因此, 一根消防竖管上的上下相邻的消火栓, 应能同时接出数支水枪灭火。为保证水枪的用水量, 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本规范第7.2.2条规定的流量计算。

竖管最小管径的规定是基于利用水泵接合器补充室内消防用水的需要, 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 如波兰规定不小于80mm, 日本规定消防队专用竖管不小于150mm, 我国规定消防竖管的最小管径不应小于100mm。

二、考虑到高度在50m以下, 每层住户不多和建筑面积不太大的普通塔式住宅, 消防竖管往往布置在唯一的公用面积电梯和楼梯间的小厅处, 此时设置两条消防竖管确有困难, 容许只设一条竖管。但由于消火栓室内消防用水量和每根消防竖管最小流量仍需保证10L/s, 因此只能采用双阀双口消火栓来解决。禁止采用难以保证两支水枪同时有效使用的单阀双口消火栓。

7.4.3基本保留原条文的内容。

一、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分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两类, 两类系统可以有以下几种组合形式:

1.安全独立设置, 这种作法较多, 可靠性好。

2.消防泵合用, 在报警阀后管网分开, 实际作法较少。

3.系统 (包括消防泵、管网) 完全合并。不太好, 不宜采用。

二、由于两种消防给水系统的作用时间不同 (室内消火栓使用延续时间为3h, 自动喷水灭火装置为1h) ;压力要求不同 (室内消火栓压力一般在200kPa,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处工作压力一般为100kPa、最不利点处允许降至50kPa) ;水质要求不同 (消火栓系统对水质要求不甚严格,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由于喷头孔较小, 容易堵塞, 要求水质较好) , 因此推荐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开独立设置。独立设置还可防止消火栓用水影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 或因消火栓漏水而引起的误报警。如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共用消防泵房和消防泵时, 为防止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室内消火栓用水相互影响, 需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和消火栓给水系统管网分开设置。若分开设置有困难时, 至少应将自动喷水系统的报警阀前 (沿水流方向) 的管网与消火栓给水管网分闸设置, 即报警阀前不得设置消火栓。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10篇

据对北京、上海、广州、杭州、南京、天津、沈阳、哈尔滨、长春等城市居住小区的调查, 均按两回线路要求供电, 经过近10年的实践, 对二类高层建筑和住宅小区要求两回路供电是可行的。

上海市城建、设计、供电部门规定, 十二层以上的住宅建筑的消防水泵和电梯等应设有备用电源。

(4) 体现区别对待, 确保重点, 兼顾一般的原则。为确保高层建筑消防用电, 按一级负荷供电是很必要的。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的经济水平和城市供电水平有限, 一律要求按一级负荷供电尚有困难, 故本条对二类建筑作了适当放宽。据调查, 通信、医院、大型商业和综合楼、高级旅馆、重要的科研楼等, 一般都按一级负荷供电;高层住宅小区, 有统一规划, 供电问题也不难解决;困难的是零星建设的普通住宅, 但从长远看, 供电标准也不能再低, 按二级负荷供电是需要的。

国外一般使用自备发电机设备和蓄电池作消防备用电源。如某些单位有条件, 只要符合规定负荷等级和供电要求, 也可采用上述电源作为消防用电设备的备用电源。

四、结合目前我国经济、技术条件和供电情况,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均可视为一级负荷供电:

1.电源来自两个不同发电厂, 如图29 (a) 。

2.电源来自两个区域变电站 (电压在35kV及35kV以上) , 如图29 (b) 。

3.电源来自个区域变电站, 另个设有自备发电设备, 如图29 (c) 。

9.1.2本条是原条文的修改补充。

一、保证发生火灾时各项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有效地控制和扑灭火灾, 是至关重要的。大量事实证明, 扑救初起火灾是比较容易办到的, 当小火酿成大火后, 控制和扑救难度增大, 常常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对此, 本条对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的切换方式、切换点和自备发电设备的启动时间作了规定。

二、切换时间。对消防扑救来说, 切换时间越短越好。据介绍, 国外规定切换时间不超过15s, 考虑目前我国供电技术条件, 规定在30s以内。

三、在执行中, 有不少设计人员对原条文太笼统提出异议, 即原规范条文规定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互投是指全部消防设备还是指部分消防设备, 不明确。如指所有消防设备, 配电箱处均要求切换, 实际上执行有困难, 如: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就难以执行;还有最末一级配电箱是什么部位应明确。根据上述意见, 故在本条作了修改。

第一, 重点是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 防排烟风机等。

第二, 切换部位是指各自的最末一级配电箱, 如消防水泵应在消防水泵房的配电箱处切换;又如消防电梯应在电梯机房配电箱处切换, 等等。

9.1.3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补充。

一、火灾实例证明, 有了可靠电源, 而消防设备的配电线路不可靠, 仍不能保证消防用电设备的安全供电。如某高层建筑发生火灾, 设有备用电源, 由于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与一般配电线路合在一起, 当整个建筑用电线拉闸后, 电源被切断, 消防设备不能运转发挥灭火作用, 造成严重损失。因此, 本条规定消防用电设备均应采用专用的 (即单独的) 供电回路。

二、建筑发生火灾后, 可能会造成电气线路短路和其它设备事故, 电气线路可能使火灾蔓延扩大, 还可在救火中因触及带电设备或线路等漏电, 造成人员伤亡。因此, 发生火灾后, 消防人员必须是先切断工作电源, 然后救火, 以策扑救中的安全。而消防用电设备, 必须继续有电 (不能停电) , 故消防用电必须采用单独回路, 电源直接取自配电室的母线, 当切断 (停电) 工作电源时, 消防电源不受影响, 保证扑救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本条所规定的供电回路, 系指从低压总配电室 (包括分配电室) 至最末一级配电箱, 与一般配电线路均应严格分开。

为防止火势沿电气线路蔓延扩大和预防触电事故等, 消防人员在灭火时首先要切断起火部位的一般配电电源。如果高层建筑配电设计不区分火灾时哪些用电设备可以停电, 哪些不能停电, 一旦发生火灾只能切断全部电源, 致使消防用电设备不能正常运行, 这是不能允许的。发生火灾时消防电梯, 消防水泵, 事故照明, 防、排烟等消防用电必须确保。因此,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不能与其它动力、照明共用回路, 并且还应设有紧急情况下方便操作的明显标志, 否则容易引起误操作, 影响灭火战斗。

9.1.4为保证消防用电气设备的配电线路可靠、安全供电, 根据国内高层建筑对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的实际作法、目前国内一些电缆电线厂家生产耐火电缆电线的水平和能力、国外对消防设备配线的防火要求等, 本条对原规范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进行了修改。

一、据调查, 目前国内许多高层建筑设计结合我国国情, 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多数是采用普通电缆电线而穿在金属管或阻燃塑料管内并埋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 这是一种比较经济、安全可靠的敷设方法。我们参照四川消防科研所对钢筋混凝土构件内钢筋温度与保护层的关系曲线 (如图30和表21) , 并考虑一般钢筋混凝土楼板、隔墙的具体情况, 对穿管暗敷线路作了保护层厚度的规定。

当采用明敷时, 要求做到:必须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涂防火涂料进行保护, 以策安全。

二、当采用绝缘和护套为不延燃性材料的电缆电线时, 因敷设在电缆井内, 又用金属线槽密封保护了, 根据实践能满足要求, 故作了本款规定。

9.2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2.1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新版住宅设计规范与住宅的发展 第11篇

很多人认为,设计规范是为设计单位、设计人和建设单位制定的,和一般人没有关系。但笔者曾参加了新版《住宅设计规范》的审定,了解规范编制者、建设管理部门的良苦用心和制定过程,新规范的很多条文都与当前乃至今后一段较长时期的国家住房政策、住宅建设类型、后期管理等息息相关,当然更重要的是与老百姓的居住生活息息相关。何以见得?笔者从三个方面说明。

第一,新版规范更注重人性化的设计。如新规范明确要求“7层及以上住宅或高度超过16米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12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需配置一台能容纳担架的电梯”,这为居住在高层住宅的居民解决了急病抢救的后顾之忧。再如“套内安装在1.80米及以下的插座均应采取安全性插座”、“阳台栏杆的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等,为居民的安全做了保障。

第二,新版规范更注重住宅的发展方向。目前国家鼓励中小户型与保障房建设,推动住宅回归基本功能和产业化,新规范适应了政策与市场形势,摒弃了与住宅建设发展方向不相适应的条款。如新规范将一居室(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使用面积从不小于34平方米,调整为30平方米,将零居室(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卫生间)使用面积从不低于30平方米,调整为22平方米。这适应我国国情和当前保障房建设的需要,有利于正确引导中小套型的住宅设计与开发建设。

第三,新版规范更注重住宅的长效管理。在以往的设计中,一些退台式、复式或顶层变化的户型,很难避免将卫生间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一旦出现卫生间漏水,将给下层住户带来不便,甚至引发邻里纠纷。新规范规定“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为这类问题在源头止水。新规范规定“新建住宅应每套配套设置信报箱”,保障了居民的权利。又如,在开发商的各种增加利润的策略中,增加隐形面积是常用手法,有时一套住宅的卧室加起居室面积为30平方米,而阳台面积竟达到50平方米!新规范明确规定“阳台面积不超过套内面积的15%”。以往有的开发商把住宅户型层高设计为6米,实际把一层潜伏修建为两层,使产权面积只有实际面积的一半左右,钻国家管理的空子,而新规范明确规定“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3米时,应对这些超过3米的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3米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1.5米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1.5米时,多出部分按1层计算”,这使得开发商“偷”面积的手段难以实施。

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读 第12篇

1修订背景及主要变化内容

1.1修订背景

新版国家标准GB 50016—2014《建规》是由原GB 50016—2006《建规》和GB 50045—95(2005版)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整合修订而成。原来的两部建筑防火规范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保障建筑消防安全,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引导相关防火规范的制修订,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各类超高层建筑、大规模大体量建筑、结构功能复杂建筑、地下建筑、大型石化生产储存工程等建设项目大量涌现,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不断应用于其中,同时各类建筑火灾事故相继发生,有关火灾防范和灭火救援等技术对策需进一步完善或加强。因此,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等有关单位,对GB 50016—2006《建规》和《高规》进行了整合修订,旨在更好地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的危害。

1.2主要内容变化

与原GB 50016—2006《建规》和GB 50045—95 《高规》(2005版)相比,新版《建规》主要有以下变化: 1)合并了《建规》和《高规》,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统一按照建筑高度进行分类;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3)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4)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100 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要求;6)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储罐、液化天然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8)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2防水材料的防火性能要求

新《建规》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 h和1.00 h。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 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建筑物的上人平屋顶,可用于火灾时的临时避难场所,符合要求的上人平屋面可作为建筑的室外安全地点。为确保安全,参照相应耐火等级楼板的耐火极限,对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上人平屋顶的屋面板耐火极限作了规定。在此情况下,相应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也不能低于屋面板的耐火极限。 同时,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要求采用不燃材料,如钢筋混凝土屋面板或其他不燃屋面板;对于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屋面板的耐火性能未作规定, 但要尽量采用不燃、难燃材料,以防止火灾通过屋顶蔓延。为降低屋顶的火灾荷载,其防水材料要尽量采用不燃、难燃材料,但考虑到现有防水材料多为沥青、 高分子等可燃材料,有必要根据防水材料铺设的构造做法采取相应的防火保护措施。该类防水材料厚度一般较小,火灾荷载相对较小,如果铺设在不燃材料表面,可不做防护层。当铺设在难燃、可燃保温材料上时,需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可位于防水材料上部或防水材料与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之间,从而使得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不裸露。

3保温材料、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要求

为适应国家大力推行建筑节能政策的新形势,深刻吸取建筑外保温系统火灾事故的惨痛教训,通过大量的保温材料及系统的火灾试验研究,新《建规》中首次系统地对不同类型、不同高度建筑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提出了明确、严格的要求,严禁使用易燃保温材料,严格限制可燃保温材料,大力推广使用不燃保温材料。同时对保温系统的构造及施工工艺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保障建筑节能工程的防火安全提供了技术依据。具体内容介绍如下。

3.1外墙外保温

1)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对于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 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建筑高度大于27 m,但不大于100 m时, 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建筑高度不大于27 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2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以外的其他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0 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建筑高度大于24 m,但不大于50 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建筑高度不大于24 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3)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 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建筑高度大于24 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建筑高度不大于24 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4) 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高度不小于300 mm,且燃烧性能为A级的水平防火隔离带,同时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 mm,其他层不应小于5 mm。

3.2屋面外保温

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 h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 h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 mm。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屋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 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

由于屋面保温材料的火灾危害较建筑外墙的要小,且当保温层覆盖在具有较高耐火极限的屋面板上时,对建筑内部的影响不大,故新《建规》对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求较外墙的要求要低些。但为限制火势通过外墙向下蔓延,要求屋面与建筑外墙的交接部位做好防火隔离处理,具体分隔位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金属夹芯板的防火性能要求

近年来,采用聚苯乙烯、聚氨酯作为芯材的金属夹芯板材的建筑火灾多发,且发生火灾时,极易蔓延, 难以扑救。因此,新《建规》提高了金属夹芯板材芯材燃烧性能的要求: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A级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需要注意的是,上人屋面板由于夹芯板材受其自身构造和承载力的限制,无法达到本规范相应耐火极限要求,不能采用金属夹芯板材。

5封堵材料的防火性能要求

大部分幕墙建筑存在空腔结构,这些空腔上下贯通,在火灾发生时会产生烟囱效应,如不采取一定的分隔措施,会加剧火势在水平和竖向的迅速蔓延,导致建筑整体着火,难以实施扑救。因此,新《建规》规定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建筑变形缝在火灾中具有很强的拔火作用,若填充材料可燃,会使火灾通过变形缝内的可燃填充材料蔓延,烟气也会通过变形缝等竖向结构缝隙扩散到全楼。因此,要求变形缝内的填充材料和变形缝的构造基层采用不燃材料。

6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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