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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安徽工资扣税标准
来源:开心麻花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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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安徽工资扣税标准(精选14篇)

的安徽工资扣税标准 第1篇

年安徽工资扣税标准

一、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举例】

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0=45(元)。

二、征收方法

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式,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有扣缴义务人,但扣缴义务人没有依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扩展阅读

工资标准是工资等级制度的组成部分之一,表明各等级职工的标准工资水平。日工资率的计算方法是:日工资率=月标准工资÷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一般星期六、日有的单位是不计算在内)。工资标准通常是企业参考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标准,考虑到市场对该岗位人才的需求而制定的,同时参考员工的工龄、职称、业务水平、工作岗位等等级不同设定。

计算方法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如月工资、季度奖、半年奖、年终奖。

标准工资是计算加班工资、假期工资、病伤假期工资停工期间工资等的基数。是加班工资等劳动权益的计算基数,所以,作为劳动者掌握什么是“标准工资”相当重要。劳动合同约定你的基本工资是1200元,岗位工资为500元,技术津贴为1000元,则你的标准工资是2700元(1200+500+1000),而不是1200元,很多用人单位仅仅以基本工资作为劳动者加班工资的基数,这显然是错误的,是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

全国主要城市工资标准

中国社会科学院日前公布了20全国主要城市白领工资标准,包括各城市物价水平、居住成本、交通成本、城市现代化等诸多方面因素(单位:人民币。外地务工者在以下基础上增加1800元。)共分七档(见下表)。香港月入18500元,上海月入5350元,北京月入5000元,广州月入4750元才算白领。

一档:香港 18500,澳门 8900;

二档:上海 5350,深圳 5280,温州5020,北京 5000;

三档:杭州 4980,广州 4750,苏州4300,厦门 4100,青岛4000;

四档:南京 3780,福州 3380,无锡3200,天津 3150,济南3120,

大连3000;

五档:郑州 2880,昆明 2800,武汉2680,海口 2600,长沙2480,

三亚 2360,重庆 2250,沈阳2100,乌鲁木齐 2100,西安2080;

六档:成都 1900,哈尔滨 1700,呼和浩特1700,贵州 1600,

长春1500,兰州 1500,银川1100,西宁 1000;

七档:拉萨 900。

1.2017年安徽工资扣税标准

2.2017年工资扣税标准

3.2017山东工资扣税标准

4.2017工资扣税的标准

5.2017的工资扣税标准【最新】

6.陕西2017工资扣税标准

7.2017年工资的扣税标准

8.2017新工资扣税标准

9.2017工资扣税标准

10.2017工资扣税标准【最新】

的安徽工资扣税标准 第2篇

应交个税=(当月薪资收入- <由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小编提供:新的个税税率表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 税率为3% 0

2、超过1500元至4500元 税率为10% 105

3、超过4500元至9000元 税率为20% 555

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税率为25% 1005

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税率为30% 2755

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税率为35% 5555

7、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元 税率为45% 13505

1.美国平均工资水平一般是多少?

2.成都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3.有关20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调整最新动态

4.不同岗位平均工资的最新情况

5.2014年调整北京最低工资标准为1560元

6.世界各国领导人工资是多少?

7.年终奖计税方法(推荐)

8.2014年上海职工平均工资为65417元

的安徽工资扣税标准 第3篇

最低工资标准制度是政府宏观调控经济、确保分配公平、保障低收入劳动者最低生活标准而制定的。自提出以来就一直受到很大的争论。支持方认为:最低工资标准能够保障并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同时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形成倒逼机制, 促使产业转型。而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们则认为最低工资标准其实质就是对劳动力产品的价格管制, 扭曲市场价格机制, 反而使得失业率增加。这里暂且不论上述两方观点孰对孰错。其实跟其他保障性福利政策一样, 制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初衷是为了促进收入分配公平, 缩小贫富差距, 构建和谐社会。但不同的是, 最低工资标准让政府挣足了“面子”, 而背后却要由企业来为其买单。那么企业到底会如何来为政府的一番好意买单呢?

一、对于正规企业来说

1. 非技能工相对成本提高, 转而雇佣技能工人。

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使得企业中的非技能工工资标准相对于技能工来说有所提高。那么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企业势必将调整两种工人在企业中所占的比例, 企业将更多地选择成本相对降低的技能工。这将造成非技能工的失业率上升, 使得本来应该得到保护的人群更加困难。

2. 多元化的劳工合同使得非技能工收入名升暗降。

如今企业与劳工之间签订的合同早已不是以前仅约定工资一项主要内容的一元化合同。合同的多元化使得企业在提高工人工资的同时, 可能通过降低工人的提薪频率、减少培训、减少各种社保福利费用的支出, 甚至是增大工作量来弥补企业自身的成本提高。这导致非技能工的实际收入水平得不到提高、甚至反而有所下降。

3.“最低工资标准”成为标准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推出之后, 不少之前工资应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人可能面临只拿到最低工资的境遇。因为对于企业而言, 只要支付了最低工资标准, 便是合法的。对于那些工资本应略高于最低工资的工人来说, 其所在劳动力市场同样也是买方主导型市场。这些工人原本跟企业议价的能力就不够, 最低工资标准的推出更让一些企业披上了合法的外衣, 使得这部分工人只能选择默默接受。这样的后果就是让更多的人“合法”地被拉拢到“最低工资标准”的红线之上。

4. 涨工资溢出效应“火上浇油”。

劳动者之间除了会横向比较自己的收入, 通常还存在着一种纵向比较的攀比心理。当发现比自己级别稍低的劳动者收入有所提高的时候, 当事人往往要求增加自己的工资或者通过主动降低自己的劳动效率等方法是自身达到平衡。因此, 当非技能工工资被合法地提高之后, 稍微高一层次的工人也会相应要求提高自己的工资。当然这种逐层传递的溢出效益每传递一次效果就会有所减弱。但最终将导致的结果是几乎所有员工的工资都将上升, 企业的人工成本全面提高, 但相对来说非技能工的工资涨幅将是最大的。对于一个理性的企业来说, 无疑会选择减少雇员, 而最大的受害者依然是非技能工。

二、对于非正规企业而言

1. 非技能工供给增多, 企业更加无良。

基于上面对于正规企业的分析, 将有一部分非技能被迫失业。此时这些非技能工只能投靠那些敢于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的非正规企业。此时非正规市场上, 劳动力供给曲线将向右移动, 结果将是在这些非正规市场上的均衡价格下降。也就是说, 对于那些本来愿意接受低于最低工资水平工资的非技能工的收入将更加的低。

2. 工资上调, 非正规企业与执法部门博弈更加有利。

在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之前, 这些非正规企业已经存在。其存在的原因其实很简单, 因为执法不严, 或者是处罚了力度不够。导致这些企业从违法支付低工资中获得的收益大于了被查出违法所要付出的代价。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之后, 无疑使得这些非正规企业与执法部门的博弈中获得的收益将更加丰厚。

因此, 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后, 基于上述企业可能采取的行为, 将导致本来应该受到保护的非技能工失业增加, 或者使其被迫接受更加低廉的工资。同时, 对于正规企业来说, 用工成本上升, 负担加重。而非正规企业却反而可以从中得利。这样必然将大大降低最低工资标准的预期效果, 甚至违背其初衷。

三、对策及建议

1. 政府应同时从福利及社会保证等方面出台相应政策以辅助

最低工资标准, 避免多元化的现代劳工合同抵消最低工资标准的效果;2.提高农业收入。因为目前绝大部分非技能工是来自农村的农民工, 也正是最低工资制度所要保障主要对象。农业收入的提高可以让部分农民工回流, 从另一种角度来说也正好解决了最低工资制度可能造成的事业问题;3.加强执法力度, 确保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实施, 坚决打击非正规企业, 加大惩罚力度, 保障非技能工合法权益;4.加大基础设施建设, 增加非技能工的就业机会。同时国有企业可能更好的保障非技能的最低工资要求, 使得制度更好的实施;5.可以直接以财政补贴。

参考文献

[1]罗小兰、从树海.基于攀比效应的中国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对其他工资水平的影响.[J].统计研究, 2009, 26 (6)

[2]姚先国、王光新.最低工资对就业影响的理论研究.[J].经济研究, 2008, 14 (1)

的安徽工资扣税标准 第4篇

一般来说养老金的比较,在同一年度退休人员中,一是比较缴费年限的长短,二是比较缴费额的多少。实行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原则,这也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定的原则。笔者作为安徽原某行业统筹企业2012年退休人员,在去年底取得养老金计算表后对此进行了研究,发现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人员比较省内其他企业退休人员、在各项可比因素情况下养老金普遍少得一千多元。通过计算对比,可以看到问题主要发生在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的差别上。经对2013年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比较,也同样少得一千多元,问题就是由于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的差别。现以某行业企业退休职工与另一矿业企业退休职工作一对比,就能清晰看出问题的存在。将上述两位不同行业退休职工的缴费工资数据列表,并将社保部门计算的个人缴费工资指数也列表对比,就看到了差距,详见附表。从附表看到:某行业企业退休职工黄某某与某矿业企业退休职工同为1953年8月出生,并同于2013年8月退休。前者比后者早工作23个月,也就是视同缴费年限多23个月;从个人账户储存额看,前者比后者缴费多积累9838.27元。在上述可比因素情况下,某行业企业退休职工黄某某养老金应该多得,但该退休职工养老金非但没有多得,反而还少得养老金1074.53元,究其原因主要就是在对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不统一所致。

下面来分析其中的原因。从附表中看到:该省规定1991-1995年工资指数依档案工资计算,不按缴费工资计算。1996、1997两年该省规定不计算工资指数。自1998年开始到上述两位职工退休上年的2012年、一律按实际缴费计算工资指数。其中:2006年到2012年缴费工资指数差距很小,且差距是同方向的,就是说多缴费就多得缴费工资指数,少缴费就少得缴费工资指数。而1998年到2005年这8年缴费工资指数差距特别的大,且差距是反方向翻倍的,就是说多缴费的少得缴费工资指数,少缴费的反而翻倍多得缴费工资指数。如表中某行业退休职工黄某某1998年缴费工资是1302.50元,计算得指数为0.986;而某矿业977914号职工1998年缴费工资是1142.22元,计算得指数为2.036,这前者比后者缴费工资多160.28元,就是说要多缴费还少得指数1.05,缴费工资指数少得一倍多。从附表中看到,1998年到2005年某行业企业退休职工黄某某每年都多缴费,其中就有6年少得缴费工资指数都在一倍多,另2年也少得缴费工资指数近一倍,原因就在于他们分别按所在行业的平均缴费工资取指数。这样依据不同的计算口径计算的指数当然不一样,通俗地说这8年他们各自缴费工资指数的含金量是不一样的。依据各自行业平均缴费工资计算的指数是对应于其行业工资的,这样计算的指数差別是由于计算口径不一样带来的。而2006-2012年是统一按省社平工资计算的,就是说两者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口径是一样的,所以计算的缴费工资指数也就一致了。

在不同的计算口径下,计算的缴费工资指数没有可比性。在计算养老金时也同样按照各自不同的计算口径作为计算基数来计发养老金,虽然也有些差别,但这基本是相对应的,不具有颠覆性的差别性。但要将不同的计算口径改变为统一的计算口径时,必须要对原来以不同的计算口径计算的缴费工资指数进行换算,就是把原来在不同的计算口径下计算的指数,用统计指数运算规则的科学方法进行换算。否则就会由于违背统计指数运算规则的科学原理,而带来具有根本性的错误,这是统计指数计算科学所必须要遵循的一般常识。

弄清楚由不同的计算口径更改为统一的计算口径时,要对不同计算口径期间所计算的指数进行换算后才可以累加,进而计算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那么怎么样对缴费工资指数进行换算呢?可以将不同计算口径期间的行业平均缴费工资的累计数作为行业工资的基期数,将不同计算口径期间的社平工资的累计数作为社平工资的基期数,用行业工资基期数除以社平工资基期数,就得到该期间行业平均缴费工资的基期工资指数。用这个行业平均缴费工资的基期工资指数乘以按行业缴费工资计算的行业工资指数(需要说明的是:实际缴费超过按社平工资缴费封顶的部分要剔除),就得到换算后的指数,计算的结果就基本一致了。现按上述方法截取本表1998-2005这8年的社平工资总和基期数为6192元,把社平工资三倍封顶缴费工资总和16116[(6192+458-1278)*3]元作为报告期数,除以社平工资总和基期数6192,得指数为2.6027,这个2.6027是按社平工资三倍缴费的社平工资指数。1998-2005年黄某所在行业平均缴费工资总和基期数是14989元,用报告期的同度量因素封顶缴费工资16116除以行业平均缴费工资总和的基期数14989,得指数为1.0752,这个1.0752是按黄某所在行业平均缴费工资计算的行业工资指数;再计算行业平均缴费工资所对应的社平工资指数,即用行业平均缴费工资之和14989除以社平工资之和6192,得指数为2.4207,这个2.4207指数就是行业缴费工资基期指数。把行业缴费工资基期指数与行业工资指数相乘,即1.0752*2.4207=2.6027指数,可见,所得指数就完全一致了。这就是黄某某所在行业经过换算后的年平均工资指数,才是符合统计指数计算规则的。

用上述演算的基本公式来换算黄某某1998-2005年的缴费工资指数之和就比较方便了。黄某某这8年缴费工资总和是15771.96(已扣除超过社平工资三倍的部分)元,用15771.96除以行业平均缴费工资总和14989,得指数为1.0522,这个1.0522就是黄某某缴费工资对应行业平均缴费工资计算的行业工资指数,用黄某某的个人行业工资指数乘以先前演算的行业缴费工资基期指数2.4207,就得到黄某某的8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即1.0522*2.4207=2.5471指数,这个2.5471指数就是退休职工黄某某1998-2005年经换算后的8年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再将2.5471指数乘以8,就得到换算后的8年累计指数20.3768。将这个累计指数带入到历年累计的指数中进行年平均指数的计算,才是公平合理的。

北京工资扣税标准 第5篇

现在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3500元/月,也就是说月工资超过3500元就要缴税,但是,工资超过3500元/月还是会分不同等级进行计税的,相关的计算步骤为:

一、北京市工资纳税标准

北京的工资扣除标准依然是3500元/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二、北京工资交税计算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0=45(元)。

三、北京工资纳税税率表

20实行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3500元/月(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个税免征额3500元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具体表格如下:

北京工资扣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1不超过1500元的不超过1455元的30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10105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20555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251005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302755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3555057超过80000元的部分超过57505元的部分4513505

注: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拓展阅读: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

1、发放年终奖的当月工资高于3500元时,年终奖扣税方式为: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2、当月工资低于3500元时,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年终奖-(3500-月工资))*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3500-月工资)除以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这里我们以一个示例进行计算演示:

小王在12月工资6000元,同时领到20的年终奖0元,当月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1)当月工资个人所得税=(6000-3500)*10%-105=145元

2)年终奖个人所得税=20000*10%-105=1895元

当月个人所得税总额=145+1895=2040元

上海工资扣税标准 第6篇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0=45(元)。

速算扣除数并非税法规定,而是根据税法推算出来的一个方便计算的系数。

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公式Excel计算

=MAX((A1-B1-3500)*5%*{0.6,2,4,5,6,7,9}-5*{0,21,111,201,551,1101,2701},0)

公式中的A1单元格,为工资税前应发金额,B1为个人缴纳的五险一金,如果没有缴纳这一项可去掉,公式变成下面这样。

=MAX((A1-3500)*5%*{0.6,2,4,5,6,7,9}-5*{0,21,111,201,551,1101,2701},0)

公式中的3500是国内居民工资、薪金所得个税起征点,如果是外籍人员,则应把个税起征点改为4800,公式变成下面这样。

=MAX((A1-4800)*5%*{0.6,2,4,5,6,7,9}-5*{0,21,111,201,551,1101,2701},0)

如果想把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可以再嵌套一个Excel函数ROUND,通过这个函数可以把数据规范化,四舍五入,适合金额数据展示,公式如下。

=ROUND(MAX((A1 -3500)*5%*{0.6,2,4,5,6,7,9}-5*{0,21,111,201,551,1101,2701},0),2)

工资扣税标准 第7篇

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的安徽工资扣税标准 第8篇

一、样本的变量选择和数据的选取

本文使用的变量有:安徽省内生产总值 (GDP) , 单位为亿元;省内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P) , 基期指数选取1998年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省内职工平均工资 (W) , 单位为元。样本区间为1998-2010年, 均为年度数据, 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使用的数据分析软件是Eviews。出于模型的需要, 取自然对数的国内生产总值为LNGDP、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LNP、职工平均工资为LNW。

二、模型的建立

滞后阶数为2的VAR模型即VAR (2) 可以使AIC和SC准则最小。在5%显著性水平下模型残差项的自相关检验、异方差检验和正态性检验结果无自相关和异方差性, 残差正态性也可得到满足。

DLNGDP=0.0941DLNGDP (-2) -1.6112DLNP (-2) +0.1837DLNW (-2) +8.9166

DLNP=-0.2244DLNGDP (-2) -1.2319DLNP (-2) -0.0681IDLNW (-2) +13.4387

DLNW=0.3792DLNGDP (-2) -1.2703DLNP (-2) -0.5834DLNW (-2) +5.4024

三、实证分析

(一) 平稳性检验

显示检验结果, 比较5%显著水平下的临界值与LNGDP、LNP、LNW的ADF统计量, 结果接受原假设, LNGDP、LNP、LNW为非平稳序列。经差分后的序列ADF统计量在5%显著性水平能拒绝原假设, 所以认为是平稳的。结论是LGDP、LNP、LNW均为一阶单整, 平稳的二阶差分。

(二) 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对各变量进行因果关系检验, 最佳滞后期选取在模型中随机干扰项不存在序列相关。检验结果为在5%的显著水平下存在双向的Granger因果关系有DLNP、DLNGDP和DLNP、DLNGDP。

(三) 预测方差分解

对DLNCDP进行方差分析, 以便具体描述其他变量在GDP的动态变化中的影响程度。

据表1所示, 前七期经济对自身变动的贡献率不断减小。第七期之后, 方差贡献率先增加后减少。在前期物价和工资对经济的影响分别为1.34%和6.1%, 工资在总体上呈现增长趋势, 物价的贡献率从第二期开始有小幅波动, 数值比较稳定。从长期讲, 三个影响经济变动的因素, 经济对自身的贡献率最大, 其次是工资, 物价的贡献率较小。

四、结论

第一, 经济增长与物价和物价与工资存在双向Granger因果关系。导致物价和工资变化的重要因素是经济增长, 物价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经济的发展, 且工资的变化对经济发展具有非常显著的影响。

第二, 从方差分解来看, 经济自身的冲击在长期中将导致经济波动, 其次是工资, 影响最小的是物价。这与因果关系检验所得到的结果一致。

五、政策建议

建立工资物价GDP增长率之间关系的联动机制, 为避免经济过热、产能过剩、内需不足, 提高工薪阶层的收入, 特别是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人水平已是重中之重。通过制定贯彻执行最低工资制度, 发挥其在基础工资额中的作用, 完善工资体系, 广大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必须得到合理增长。在内需不足、游资炒作的国内国际大背景下建立一套完整价格应急机制迫在眉睫。

摘要:文章根据安徽省1998-2010年的统计年鉴数据, 选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指标, 对安徽省工资、物价和经济增长进行了动态分析, 建立了向量自回归模型并对模型进行了检验;在此基础上, 还进行了因果关系检验、预测方差分析, 并针对结果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经济增长,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平均工资,Granger因果关系检脸,方差分解

参考文献

[1].桑百川.我国步入成本推动型的全面通货膨胀时代[J].经济导刊, 2008 (8) .

矛盾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9篇

但是,当我国政府连年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之后,却遭到了一些专家学者的公开批评,认为政府这样对市场的干预并没有好处,这是为什么呢?

好心办坏事?

这些学者担心,最低工资标准上涨过快,会使企业缩减员工数量,导致社会的失业率增加。国外早有研究显示,最低工资标准与失业率而非就业率呈正比例关系,每当最低工资标准上升10%,失业率就同时增长1~3个百分点。这其中道理何在呢?

我们一起来假设这样一个情景:你拥有一家小型服装店,里面有5名员工,你每个月会支付给他们一人800元的最低工资,也就是说,一个月共需支付员工工资4000元。现在,政府规定将最低工资线调节到1000元,但是你本身也是小本生意,不想额外支付工资,怎么办呢?想来想去,你发现如果你辞退一个人,其他四个人的工资均为1000元,你一个月所需支付的工资仍然是4000元没变。被辞退者的工资平摊到其他四个人头上,工作任务自然也是如此。工资得到提升的员工或许没有什么不满,但是有一个员工却因此失业了。

我们再继续假设:这时政府下了禁令,表示不许因为上调最低工资而解雇老员工。这样一来,你就需要额外支付一个人1000元的工资,相当于成本上升了1000元。作为小企业,你不得不减少如原料进口、设备采购等方面的开支,同时还要增加商品的售价来达到收支平衡。但是,这样一来,由于你的原料、设备较次,产品质量差,价格又高,在市场上没有竞争力,很快你就支撑不下去了,只好申请破产。结果就是你的5名员工连同你自己一起成了失业者。

当然,在我们生活中最常见到的就是第一种假设中出现的情况。由于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企业主为了控制工资支出,只好通过裁员来解决问题。因此就会有一部分人员被开除,而这部分人员大多是年轻的非熟练工人。但是如果仔细回想一下,政府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想要帮助的是哪些人呢?讽刺的是,也正是这些年轻的非熟练工人。这样一来,就出现了一个尴尬的局面:政府想要帮助的人反而成为了其帮助措施的受害者。

以上分析表明,政府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或许对那些家大业大的大企业没有什么影响,但是给大量年轻的非熟练工人提供就业机会的小型企业则遭了难。据香港中小企业联合会负责人表示,通过行政命令来提高最低工资,将导致3%~5%的中小企业在涨薪中倒闭,而由此导致的员工失业数量不知凡几。

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但从社会实践来看,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又是有必要的,中国近几年一直提倡不要过于依赖国际市场,要通过扩大内需来拉动经济增长。但是中国的经济结构与美国橄榄型结构不同,属于典型的金字塔结构,也就是低收入者占据绝对的主体地位,而中、高收入者数量则相当稀少。这意味着,低收入者才是消费的主体。只有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他们才能真正有钱消费。

除此之外,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也有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由于我们处于完全开放的自由竞争市场,员工跳槽、老板开除旧员工聘请新员工的情况比比皆是。而这种人员流动也大多是发生在短期工和低收入群体之中的。一旦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无论是员工跳槽,还是老板开除员工时,都要考虑这部分的成本:对员工来说,跳到新单位是有风险的,可能到时的收入还不如原单位好,或者工作会不顺心。如果在本单位能获得较高的收入,就没有必要非得跳槽。而对老板来说,招聘新人也同样需要人力、物力的投入,而招来的新人也不可能给他们过低的工资来弥补这部分成本,有些得不偿失。这样一来,两方就都失去了波动的动机,企业自然也就稳定了。

广州工资扣税标准 第10篇

扣税标准

1、工资扣除标准3500元/月(20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2、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交税计算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1、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2、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3、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4、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例: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0=45(元)。

税率表

广州扣税实行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武汉工资扣税标准 第11篇

1、工资扣除标准3500元/月(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2、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20武汉工资交税计算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税起征点是35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1、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2、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3、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4、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例: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D3500)×3%D0=45(元)。

1.武汉工资扣税标准

2.武汉工资扣税标准2015

3.工资扣税标准

4.2017年武汉工资扣税标准一览

5.工资扣税标准介绍

6.苏州工资扣税标准

7.2015工资扣税标准

8.2017山东工资扣税标准

9.2017年工资扣税标准

重庆工资扣税标准 第12篇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三险一金)-35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扣除标准:9月份起,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1.每次收入不足4000元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800)*2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1-20%)*20%

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应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征收方法

试论最低工资标准上调的隐忧 第13篇

2010年7月1日以来, 国内不少地区陆续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增幅一般都在20%以上。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其根本目的在于逐步改善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 调整贫富差距不断扩大的状况, 使低收入人群真正享受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的成果, 活得更有尊严、更幸福, 同时, 在收入提高的情况下, 增加消费支出, 拉动内需, 进一步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但是, 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 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 在当前整体经济形势下, 着实令人担忧。

一、主要的问题

1. 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进一步加大了通货膨胀的风险

通货膨胀的一种类型是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 是指在总需求不变的情况下, 由于工资和原材料的产品的价格引起的生产成本提高, 从而推动物价上涨, 物价上涨之后, 又要求增加工资, 再使成本提高, 这样又要提高价格, 引起通货膨胀。

国内不少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 得益于人口红利, 长期以来一直依靠低工资低成本模式经营。不少企业在给付工资时, 只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支付。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 即使对于企业的实际经营并未产生多少影响, 但这些企业可以以经营成本增加为由上调产品或服务价格, 从而推动物价上涨, 物价的上涨, 带来的是收入水平无法满足生活消费的需求, 于是要提高工资, 进而提高成本, 提高价格, 陷入工资-价格螺旋式上升的恶性循环, 导致通货膨胀的产生。

2. 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带来劳动者实际收入的降低

一些企业将最低工资标准视为最高工资标准或者标准工资, 在有限的工资水平下, 劳动者为了生活的需要, 只能“自愿”加班, 基本工资高, 加班就少;基本工资低, 加班就多。其结果就是最低工资上涨了, 但实际拿到手的却不见明显增加。另外, 还有一些企业以食宿费、福利费冲抵工资, 规避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 造成实际收入的减少。

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就是个税的征收, 个税起征点已经三年未曾调整, 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 一些地方的最低工资已达到千元以上, 劳动者除了基本工资, 加上加班工资, 总收入已达到或超过个税起征点, 这意味着低收入层也进入个税缴纳行列, 这样, 本来应该是“富人税”现在却变成了“穷人税”, 实际收入相应减少。

3. 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未必能真正改善劳动者生活水平

这些年往往有这样一种情况, 某地一旦有工资上调的传闻, 居民日常生活物资的价格总是先行一步, 提前上涨, 这样, 当工资的增加真正落实的时候, 物价的上涨幅度已经相当甚至大于工资增加的幅度, 完全抵消甚至超过工资的上涨, 使劳动者的生活水平不仅不因工资上调而提高, 反而因此受到影响。

此外, 最低工资标准本身偏低, 且上调幅度有限, 与当地的平均工资水平相比依然有较大差距, 难以实现维持劳动者体面尊严生活的愿望。依照国际惯例, 最低工资应为平均工资的40%-60%, 而我国的实际情况却是绝大部分省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低于当地平均工资的40%, 扣除医疗、养老等各种社会保险基金, 在物价不断上涨的情况下, 按照当地的物价、消费等水平, 劳动者的养家糊口依然较为困难。

4. 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增加了劳动者就业的压力

受最低工资标准上调的影响, 企业会选择改变企业生产技术与生产方式, 以资本替代相对价格上升的劳动力, 或者倾向于选择身体健康, 技术水平较高的员工, 然而, 处于工资底层的主要是外来务工人员, 这些人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 接受的教育程度比较低, 而且缺乏相关的职业与技能培训, 大部分人的能力与技术水平比较低, 只能出卖体力或从事低水平的简单工作, 因此, 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 无形中减少了这些劳动者的生存空间, 为了保住眼前的饭碗, 不少人只能选择主动加班而不敢向企业提出加班费要求, 或者工资收入在遭到各种巧立名目的克扣后不敢向有关部门举报, 无奈忍受企业的剥削。

也有一些非正规企业如小型非企业单位或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以及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包工头与民工之间, 在最低工资上调的情况下, 采取不签合同, 雇佣临时工的方式进行规避, 为了生存, 一些知识技能水平较低的劳动者也只能接受, 权益的保障更是无从谈起。

二、意见与建议

金融危机的爆发, 使得原来依靠出口、投资、消费三驾马车拉动的中国经济受到严重影响, 当前, 我国面临经济结构调整的严峻考验, 国家正努力把从过度依靠出口和投资的经济增长模式调整为以内需的拉动为主的经济增长模式。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提高居民收入, 拉动居民消费, 通过消费推动国民经济的增长, 是重要举措之一, 毕竟, 低收入人群的边际消费倾向是最高的, 对内需的拉动也更为明显。但是, 在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时, 相关问题的存在, 依然会严重制约甚至影响调整的效果, 对此, 应采取以下措施加以改进。

1. 增加教育投入, 提高劳动者素质

收入的增长, 生活水平的提高, 对劳动者而言, 不能单纯依靠从事简单工作, 得过且过, 靠别人实现。中国有句古话“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现代社会竞争激烈, 与其简单的通过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来勉强提高劳动者收入, 倒不如通过改善劳动者自身素质, 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实现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事实证明, 教育可以实现劳动者素质的提高, 个人的接受教育水平与其收入水平呈现正相关关系。当前, 大量低收入群体主要来自农村, 由于教育投入的不平等, 导致农村教育水平相对落后, 农村人口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 增加教育投入, 尤其是农村教育的投入, 保证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入学, 增强职业教育的投入, 开办各种类型的职业技能培训, 使劳动者具备相应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 并能够通过一定的岗位学习与岗位训练得到技能与能力的提升, 实现社会、企业、个人的同步发展, 在发展中不断完善、提高自己, 不断提高个人收入水平。

2. 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制度, 上调个税起征点, 实现最低工资制度的意义

最低工资制度应当包括最低工资的确定与最低工资的调整两部分。最低工资应该满足劳动者基本生活的需要, 因此, 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是扣除了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的实发工资, 其数额的高低参照当地职工的平均工资, 当地居民生活费用支出, 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最低工资的调整则应该与当地经济发展变化、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变化相联系, 不定期的进行调整, 从而实现最低工资制度的意义。

此外, 上调个税起征点, 还个税征收的本来面目。个税的征收体现对高收入者多征税, 对低收入者少征税, 从而达到公平收入分配的目的。然而, 在个税起征点依然维持原有水平的情况下, 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导致社会贫困群体工资水平接近以至超过个税起征点, 从而步入纳税行列, 这不仅无法起到调节收入差距的正向作用, 甚至可能拉大贫富差距。

3. 加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监管, 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者收入的保障, 单纯依靠政策的制定远远不够, 毕竟, 对于经营者而言, 直接的利益诱惑要远远大于规范经营的效用, 而且, 在劳动力市场上, 处于弱势的劳动者与雇主地位的不平衡, 使得他们无法实现与雇主进行工资福利待遇的谈判, 从而被动接受低工资待遇, 因此, 相关责权部门的监管显得尤其重要。各级劳动监管部门需要不定期检查各级各类企业非企业, 严格执法, 保障政策的有效实施, 对于违反规定者严厉处罚, 使不法者付出的代价远大于支付低工资所获取的收益。此外, 相关责权部门需要对有关政策进行大力宣传, 明确解释, 让每个劳动者了解有关政策内容, 明白自己的合法权益, 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也确保政策执行过程中, 不会由于细节问题或者含糊的解释造成事实界定难, 被不法经营者打擦边球, 钻政策的空子, 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4. 加强市场监管, 保障劳动者生活水平的提高

价格是商品价值的反映, 是调节市场供需的重要工具, 但是, 当商品价格在不法经营者的恶意操纵下, 闻风而动, 背离市场规律, 危害劳动者的经济利益时, 则需要相关物价管理部门进行有效监管, 打击恶意涨价行为, 保证劳动者生活水平与收入的同步增长。

摘要:近来国内不少地方陆续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其目的在于逐步调节收入分配不公状况, 改善民生, 使劳动者活得更有尊严, 同时, 在收入提高的情况下, 增加消费支出, 拉动内需, 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然而, 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 能否真正实现这样的愿望却令人担忧。文章对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后可能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加以分析, 并指出, 提高教育投入, 加强监管, 完善最低工资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劳动者收入的提高, 实现最低工资上调的愿望。

关键词:最低工资,上调,收入,增加

参考文献

[1]黄小青:最低工资制现存主要问题及对策-以京、辽、赣、湘、渝五省市为例.南华大学学报, 2008, (12)

的安徽工资扣税标准 第14篇

关键词:最低工资、顺差、联合政府、就业

一.2013年11月27日,现任德国总理默克尔(Merkel)任主席的基督教民主联盟(CDU)和泽霍夫(Seehofer)任主席的基督教社会联盟(CSU)组成的联盟党(Union)与加布里尔(Gabriel)任主席的社会民主党(SPD)达成了默克尔继续出任德国总理的一揽子协议。

该协议中有一项措施最引人注目——在德国将实施统一的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每小时8.50欧元(约合11.57美元)。这个标准低于法国而高于英国。

二.几乎所有的工业国都早已实施了最低工资制度。而在德国,最低工资过去只在有限的13个行业中以劳资协议为基础实行。时至今日,德国最终迈向法定统一最低工资的进程,有着经济和政治的双重因素。

(一)经济因素:2013年前8个月,德国进出口顺差高达1280亿欧元,超过了荷兰、爱尔兰、意大利和比利时同期的总和。按规定,欧盟国家3年内平均进出口顺差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最多不得超过6%。德国2013年上半年的进出口顺差已占7.2%,其实,自2007年以来一直超过这一上限。根据OECD的最新预测,到2015年,德国的进出口顺差才会跌至6%的下方。

其他欧盟国家认为德国的强劲出口建立在不公平的低工资基础之上,自2000年至2013年,德国的单位劳动力成本指数仅上涨了8%左右,而欧洲其他主要经济体,比如西班牙、法国、意大利和英国,却有高达23%至39%不等的涨幅,这形成鲜明的对比。德国长期的国际贸易顺差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其国内需求不足,所以不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在国际上一直饱受诟病。为了刺激德国国内消费,突破扩大内需的瓶颈,降低顺差数值,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之前不断向德国施加进行改革的压力:比起目前的方式——由工会和雇主构成的委员会谈判确定最低工资的标准——,成立一个独立的评估委员会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并付诸实行来的更好。然而,OECD并没有明示一个合适的最低工资数额。

(二)政治因素:因为绿党之前已经退出了建立联合政府的谈判,Union不得不尝试与SPD组建大联合政府。引入最低工资制度成为谈判的关键。

SPD主席加布里尔认为,实施统一的每小时8.50欧元最低工资标准是组建联合政府的基本条件。SPD曾在其官网上就引入最低工资进行了讨论,并于2013年1月同绿党(Die Grünen)一起提出了相应的法律提案,指出各行业雇员人均小时工资都不得低于8.5欧元。SPD在东部各州的主席坚持在东西部地区实行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梅克伦堡-前波莫瑞州(Mecklenburg-Vorpommern)州长塞乐林(Sellering)认为,“看不到任何理由东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要低于西部或者要晚于西部实施”,“不能在德国统一23年以后再在东西部之间制造区别”。SPD布兰登堡州的主席沃艾德克(Woidke)表示“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恰恰对东部地区很重要,因为那里超过1/4的就业者工资水平低于8.50欧元每小时。”

Union之前一直拒绝SPD提出的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提议在东西部地区实行有区别的最低工资政策:或者在东西部地区设定不同的最低工资数额——容许每个州的工会和雇主谈判各自的最低工资水平——,或者分阶段实行统一的标准。

SPD对设定统一的8.50欧元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持强硬态度成为了需要SPD共同组阁的Union不得不妥协的决定性因素。默克尔之前在青年联盟(Junge Union,JU,CDU和CSU的共同青年组织)的全国大会上为说服其追随者,解释了接受统一最低工资标准的重要性。

在联合政府谈判中,SPD和Union出于各自的利益和政治需求,最终对统一的8.50欧元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达成一致。下一步争论的焦点将会转到过渡期的时限。

三.虽然在全德国范围内实施法定统一的8.50欧元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新一届联合政府向德国民众的承诺,但和尘埃尚未落定之前一样,支持者和反对者的声音仍旧不绝于耳。

(一)支持者认为,在市场经济中,设定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必要的,更是保证人类尊严的基本要素——最低工资可为雇员带来安全感。

塞乐林进一步表示,在德国东西部地区实施统一的无差别的最低工资标准是一种理智的经济行为,为了应付越来越激烈的人才竞争,东部地区必须提供可以和西部地区相提并论的劳动报酬,否则好的人才都将涌向汉堡或斯图加特。

也有经济学家欢迎德国施行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因为这将是一次难得的在现实生活中观察经济学的实证机会。统一的较高水平的最低工资标准将提高德国消费者的消费能力,从而能够更多地拉动德国对欧洲其他国家的进口,实现德国经济再平衡——从出口导向转向国内消费和投资导向。施行最低工资制度还能减少长期失业救济金的支出,从而减轻政府的负担。

(二)反对者认为,设定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可能会对经济增长和就业岗位产生消极影响——降低低技能劳动力就业的机会。他们认可最低工资标准的必要性,但同时建议,在东西部地区有差别地施行。

来自Union的反对者认为,由政党联盟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有害于工资水平由市场决定的经济结构,而经由劳资谈判确定的“工资底限”则具有市场经济的特点。他们希望通过劳资谈判,为还未设有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济部门引入强制性的“工资底限”。

德国联邦银行的专家指出,目前在德国大约有1/6的雇员其工资水平低于即将施行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普遍地提高最低工资水平将对企业产生不利的工资成本压力,这部分地会反映在消费者价格中,从而影响德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一方面,如果企业不能将工资成本压力转嫁出去或者自我消化,就业岗位直接受到影响;另一方面,如果因为价格的些许上升导致需求的下降,就业的可能性同样随之减少。设定统一的较高水平的最低工资标准将影响整体的劳资关系结构并引起工资的进一步上涨,这使受到较少技能训练的雇员进入或再次进入劳动力市场变得更困难。

反对者还指出,支持者所謂的可以提高消费能力,并不能通过设定较高水平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样一种机制来实现。最低工资标准将减少低薪部门的晋升机会,刺激非法劳动力市场的发展。

四.在全德国范围内实施法定统一的8.50欧元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究竟会起到何种效果,是否真的就如支持者或者反对者信誓旦旦预测的那样,切身利益受到直接影响的德国民众和德国乃至全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学家和政治家都好奇地密切关注着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 《德国蓝皮书:德国发展报告(2013)》,作者:郑春荣,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05-01,ISBN:9787509745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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