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税收统计分析(精选12篇)
地方税收统计分析 第1篇
2010 年,我国的税收收入大约是7.2 万亿元,比上一年增长23.0%。1994—2010 年,税收收入的年平均增长率高至18.08%。税收收入长时间持续快速增长,除了经济增长、税制调动等因素外,税收征管效率增强也是重要的原因。
税收征管,是税收部门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取得税收收入的征收和管理。税收征管效率,是税收征管在过程中是否有效的一种评价判断,或者说是在税收征收和管理过程中花费的时间、人力和物力,即税收征管成本的评价判断。在征管过程中,税务工作人员取得了税收收入,从这个收入数额中可看出税收征管的质量,这都是征税状况的表现。[1]
评价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效率,并深入考察税收征管效率的影响要素及其考察机制,有利于优化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促进纳税人之间的公平待遇,使税收部门的各个职能都有效发挥。同时,还有利于从税收征管方面,探索我国税收超过GDP增长速度的原因,以便更好地了解税收收入数额的变化趋势,促进预算安排的科学性和有效性。[2]
文献综述
数据包络分析方法(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以下简称DEA)、随机前沿方法(Stochastic Frontier Analy-sis,以下简称SFA),已成为近几年来学者评价我国各地方税务征管部门税收征收管理效率的重要方法。
谢滨在2007 年便利用SFA法,对地市税收征收管理效率进行评价。[3]之后,一些学者也利用该法对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效率与作用因素进行了评估分析,取得了一些重要的结论和建议。[4,5,6]崔兴芳等使用DEA方法,对我国各个省份的税收征收管理效率用作了评估。[7]刘穷志等采用DEA和Malmquist指数,将税收征收管理效率分为技术效率和技术进步,并研究了税收权限划分对税收征收管理技术进步和技术效率的作用。[8]
本研究以税收征收管理效率体系为根本,采用2005—2014 年福建省9 个市的数据,以税收收入结构、地区GDP、产业结构占比和税务人员数为投入变量,以税收收入增长率和人均征收额为产出变量,利用DEA测度了各个市的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 并运用Malmquist指数方法,测算出各个全要素生产率及其分解值,发现地区间差异明显,存在较大的改进空间。
研究方法、变量与数据说明
1.研究方法
(1)DEA评价模型,是由美国运筹学家Charnes、Cooper于1978 年首先提出的。根据假设前提的不同,DEA评价模型可分为CRS模型和VRS模型。前者是在规模报酬不变的假设下,进行相对有效性评价,而后者的假设前提是规模报酬可变。采用时,当抽取样本中用来评价对象的规模相差较大时,运用VRS模型计算的结果更加正确,并将CRS模型中的综合技术效率(Crste),分解为纯技术效率(Vrste)和规模效率(Scale),且三者关系为Crste=Vrste×Scale。若Crste=1,则达到DEA有效,反之,DEA无效。
(2)Malmquist生产率指数模型。Malmquist生产率指数最先由瑞典经济学家Sten Malmquist于1953 年提出。该指数用来研究和分析不同年度消费者的消费变化。在VRS的假设下,Malmquist生产率指数模型,可将全要素生产率指数(TFPC)分解成技术效率(TEC)和技术进步(TCP)两部分,从而了解生产率的构成及变化。
2.变量与数据说明
投入产出变量的确定,对分析效率结果具有重大影响。用来对照的样本数比投入变量与产出变量的总和大,并且投入变量的数目总和大于或等于产出变量数目总和。
选用税种的结构,即直接税税收收入比间接税税收收入,用作政策类要素的投入变量;经济方面要素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重点,在选择分析中既要涉及数量指标,也要涉及质量指标。数量指标大多选择被研究地区不同年份与不同产业的税收征收管理的不同,再加上第二产业税收总额比第三产业税收总额;税收征收管理方面要素,采用各税务局税收征管人员数量为管理因素。
因此,投入变量为税收收入结构、地区GDP、产业结构占比、税务人员数。其中,税收收入结构=间接税税收收入÷直接税税收收收入;产出变量为税收收入增长率和人均征收额。
所有数据全部来源于2005—2015 年《福建省统计年鉴》以及该省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官方网站。
实证结果与分析
根据可变的规模报酬模型,采用DEAP2.1 软件,以投入变量作为导向(投入变量为税收收入结构、地区GDP、产业结构占比、税务人员人数)。产出变量是人均征收额和税收收入增长率。其中,税收收入增长率=(考核期税收收入总量上一年税收收入总量)÷考核期税收收入总量;人均征收额=当期税收收入÷当期税务人员数量。对福建省9 个市税收征收管理效率进行DEA分析如下:
1.税收效率静态分析
从表1 可看出,2005—2014 年福建省9 个市中,税收征管技术效率水平居于前列的城市为,厦门市、莆田市、宁德市,尤其是厦门市、莆田市多年来一直保持较高水平。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的效率水平较低,其中三明市的平均值最低,为0.65。其折线分布,如图1 所示。
从图1 可看出,技术效率在数值0.8—1.0 之间,三明市的税收征收管理效率值最低。
2.税收征管规模效率评价
2005—2014 年,福建省9 个市税收征收管理的规模效率分析结果如表2 所示。
从表2 可知,厦门市和莆田市在所有年度都达到规模有效,其余城市在个别年度达到规模有效,表现为规模报酬递减。厦门市和莆田市为各市中平均值最高的地区,规模效率均为1。其他各市中,三明的平均规模效率最低,为0.67。其散点分布,如图2 所示。
从散点图和数据表可知,少数市区为规模递增,大多数市区为规模递减。表明近几年中增加规模对税收征收管理效率的提升没有成效。所以,应提高技术效率以促进整体方面效率的提升。
3.各市区动态税收征管效率的动态评价
以上所述的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是在一个相同的时期内,各市区在静态效率上的分析。但在深入分析研究税收征收管理效率上还不够,还应包含随年份的变化,分析征收管理效率的变化趋势。因此,引入Malmquist指数,经由这两种方法的研究分析,可对投入产出模型第t期至第t+1 期的效率趋势变化进行评价和分析。
福建省2005—2014 年全要素生产率及其分解值见表3。
将表32005—2014 年的Malmquist指数变化及其分解绘制成趋势图,如图3 所示。
从图3 可看出,2005—2014 年,福建省各个地区的全要素生产率经历了先升后降过程,全要素生产率变化波动较大,纯技术效率值呈交替上升和下降的趋势。从时间序列上看,2008—2011 年全要素生产率出现大幅度上升,同时期的技术进步和技术效率也都上升,并且技术进步方面上升的幅度大于技术效率。说明技术进步相对于技术效率对全要素生产率影响较大。
表4 为福建省各市区动态税收征管效率全要素生产率及其分解值。
从表4 可知,2005—2014 年,福州市、厦门市、莆田市、南平市的技术效率指数有所上升,其余城市呈下降趋势,其中三明市最低,为0.249;技术进步指数除厦门市外,其余城市均呈下降趋势;在规模效率指数中,福州市和南平市呈现规模效率递增趋势,厦门市和莆田市规模效率不变,三明市、泉州市、漳州市、龙岩市、宁德市规模效率递减;全要素生产率中,厦门市为1.013,说明税收征收管理的方法和决策有效,而其余各市仍有待提高。
结论与建议
1.结论
(1)从税收征收管理效率的静态分析得出,福建省9个市区中,厦门市和莆田市的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都为1,处于DEA有效状态;宁德市排第二,技术效率为0.91,规模效率为0.91,处于DEA无效状态;福州市、泉州市、漳州市、南平市、龙岩市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都处于0.8—0.9 之间,处于DEA无效状态;三明市最低,技术效率为0.65,规模效率为0.67,也处于DEA无效状态。
(2)从全要素生产率的动态分析得出,从各区比较看,2005—2014 年的平均Malmquist指数差异较大,最高的是厦门市,为1.013;最低的是三明市,为0.197。福建省的全要素生产率在2005—2014 年间得到了改善,全要素生产率经历了先升、后降、再升、再降的4 个不同发展阶段。从其分解看,技术进步总体呈上升趋势,技术效率总体呈现下降趋势,即技术进步是全要素生产率上升的主要贡献因素。因此,今后提升效率应在偏重于扩大规模之外,提高投入要素的质量,并考虑人员安排、考核机制等方面的改善。根据各市区间差别较大的情况,应重点考虑怎样对各个市区的税收征收管理进行优化。
2.建议
(1)加强税收征管各区域间的协调。从上述福建省各市区税收征管效率数据来看,各区域差别明显。为此,应改善福建省整体的税收征管。一是注重税收征管各机关内部区域的沟通交流,使地区中能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优秀管理制度、科学方法和有效的技术手段,能够及时充分地得到共享,使税收征管效率较低的地区能够加快提升税收征管水平。二是福建省税务总局应从整体上增强对各地区征税管理效率的监督,不能只以实现税收任务为目标。
(2)增加税收征管机关单位的人力资本投入。从规模效率和技术效率来看,各地区都已达到了较高水平。所以,增加人力资本的投入,不是意味着增加税收人员,而是提高税收人员的素质,使税收人员的业务水平跟上现有的信息技术系统。相关工作人员能更好地运用现有的税收征管系统,实现人力资源和物质资源的协调统一,物尽其用、人尽其才。
参考文献
[1]徐一千.我国税收征管效率状况分析[J].品牌(下半月),2015(3):80.
[2]李建军,赵桂芹,单年宏.我国税收征管效率实证分析——基于修正的三阶段DEA方法[J].税务与经济,2012(1):85-91.
[3]谢滨.税收征管效率评估——基于随机前沿模型研究[J].税务研究,2007(11):68-70.
[4]王德祥,李建军.我国税收征管效率及其影响因素——基于随机前沿分析(SFA)技术的实证研究[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9(4):152-161.
[5]陈工,陈习定,何玲玲.基于随机前沿的中国地方税收征管效率分析[J].税务研究,2009(6):82-85.
[6]李建军.税收征管效率评估分析:1997—2007[J].中国经济问题,2011(3):90-99.
[7]崔兴芳,樊勇,吕冰洋.税收征管效率提高测算及对税收增长的影响[J].税务研究,2006(4):7-11.
地方税收征管形势分析与审计对策 第2篇
多年来,随着国家税收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各级地方政府服务企业的力度不断加大,财政收入明显增加,税收收入同比增长的势头明显。但审计发现,国家税赋减负政策与地方税收征管逐年增长的总体矛盾突出,应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审计机关的关注。
一、地方税收征管中面临的不利因素
(一)结构性调整和税收政策调整造成税收减少。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做强做大,扶持小微企业渡过创业成长期,国家税收政策的优惠,造成地方税收增长压力骤增。一是高新技术企业逐年增加,使企业所得税同比下降。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和实力时,成为地方税收的纳税大户,企业按照规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享受各种优惠政策,短期内对地方税收有直接的影响。二是起征点调整和个税扣除标准提高及小微企业认定等政策的出台,使地方税收明显减收。为扶持初创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国家给予了一定的优惠辅助政策,让有发展前景的小微型企业和个体户快速成长壮大,扶持规模和扶持期的长短对地方税收有着较大的影响。三是“营改增”政策的调整,使地方税收减少。国家实施“营改增”政策后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对地方税收有着较大影响。
(二)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和企业转型造成税收减少。为实现对自然资源精细开发,促成房地产企业健康增长,国家强化了环保监察和抑制房价的各项措施,造成地方税收下滑明显。一是资源开采型企业税收降幅明显。由于受资源储量和开采条件等因素的限制,加之开采企业近二十年的过度开发,资源逐步枯竭,开采难度和风险增大,企业利润大幅下滑,造成地方税收逐年减少;二是环境保护力度加大对企业税收降幅明显。随着国家强力实施环保节能降耗政策,并将其纳入各级政府的考核内容,迫使排污企业购置治污设备治理污染源,实现达标排放,部分消耗了企业的粗放盈利,对地方税收形成一定的影响;三是房地产市场疲软造成企业税收下滑明显。由于房地产行业的各项税收占地方税收的比重较大,加之近几年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房地产企业的利润空间有所压缩。尽管税务机关加大了对房地产企业的税务检查力度,仍无法遏制税费下滑的势头。
(三)市场疲软和重点税源增长滞后造成税收增长放缓。为保持地方税收的稳定增长,各级政府将重点税源企业纳入重点服务和适时监控的范围,通过及时征缴重点税源,达到稳定财税收入的目的,虽然重点税源是按级次分成,但对地方收入有着较大影响。一是营业税及附加增长幅度明显放缓,近几年,由于市场不景气,企业盈利能力下降,为地方税收分成形成了阻碍;二是企业所得税增长缓慢,在国家调结构、稳增长的总体要求下,地方重点纳税企业加大了科研力度,将大部分资金投入到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上,短期内对地方税收造成一定影响。
二、地方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在结构性减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市场疲软、地方税收增长与企业盈利增幅不匹配的情况下,地方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执行税收政策不严格,内部监管存在缺陷,出现了税收征管中一些问题的发生。
(一)虚增税收导致财税总收入反映不实。为完成税收计划,地方税务机关采取超缴税款、财政列支空转等方法,虚增税收。一是预征税款或超征税款。在税收征管机构难以完成税收任务时,为确保当年税收计划完成,让纳税企业提前预缴下一税费(或超征税款),造成了虚增当年税收总量和虚增财税收入的事实;二是地方政府替企业纳税或变相减免税收。主要通过财政资金预算列支、暂付形式直接缴纳,以企业的名义缴纳税款等,或者通过税收返还、即征即返、先征后返等形式虚增税收。为了兑现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承诺,以扶持企业调整、发展等名义,将应缴税收按级次分成的地方收入部分,通过财政、税务和部分纳税人联手作假,虚增财税收入;三是以罚代收冲抵企业税款。主要采取税收例行稽查和重点稽查等形式,对稽查中发现的少缴或漏缴税款,通过缴交罚款代替应缴未缴税款,将应按级次分成的税种全部截留至地方,以达到虚增地方财税收入的假象;四是违规设立过渡户(待解户)调节税收总量。通过设立税收过渡户(待解户),在完成税收任务宽裕期,用以汇集超收税款,遇到困难期,则将过渡户(待解户)资金选择适当税种适量解库,以充实财税收入,达到人为控制税收增长目的。
(二)隐瞒税收导致财税总收入归集不实。税收征管档案和统计台账是反映企业纳税情况的基本依据,税务征管部门与部分企业联手,隐瞒部分税收。一是企业税收征管资料要件不全,以图少征税收。按照规定,企业税收征管资料应当真实完整,若缺件、少件,审计核实时难度会加大,甚至难以查实;二是税费结算表的填写和结转人为“出错”,以图少征税收。一般纳税企业为逃避欠税追缴,与税收征管员合谋,故意造成税费结算表内容填写不全、数据不准等错误,使表中的数据与勾稽关系无法对应,通过欠税统计台账不记或少记,造成人为减税的事实。
(三)征管缺位导致财税总收入聚集不实。地方税收征管应当实行全覆盖,但部分特殊行业纳税户,采取故意隐瞒不报或少报偷逃税金。一是营业税流失严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凡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行为,都应按照建筑业目录征收营业税。由于上述行业分散、规模小、结算方式灵活且复杂等原因,税收征管难度大,实际纳税金额少;二是房产税征缴乏力,首先是个人和企业的房屋租赁收入,主要以现金交易为主,其隐蔽性让税收征管单位难以及时完成税费征缴。其次是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出租,虽然实行了“收支两条线”管理,但及时纳税的单位却很少;三是个人所得税征管措施不力。该税种虽然采取了委托单位财务代扣代缴,但在实际执行中,企业将工资总额划分为基本工资和奖励工资两部分执行,征税也只对单项工资进行计税,而未将其合并计税,造成少收或不收的现象。行政事业单位则委托财政部门代扣代缴,但单位另行发放的奖金、提成、补助等收入,具有不确定性,未能及时申报纳税,造成征管上的漏洞;四是税务稽查处罚过轻不能警示纳税人。部分纳税人采用无证经营偷逃税款、少申报或不申报藏匿税款等手段,故意隐瞒偷逃,即使税务稽查查处,也只是补缴查明的税款,削弱了税收制度的公平分配作用。
三、地方税收征管审计应当采取的审计方法和策略
在全面了解地方税收征管部门所面临的总体外部形势和突出的税收征管问题情形之下,审计部门在税收征管审计中,应改进方法,加大力度,力争做到审深审透,着重把握以下几点:
(一)把握总体目标,紧扣现场审计关键环节,在审计重点上下功夫。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应根据审计力量和现场审计时间要求,围绕审计目标有针对性的开展审计。一是审查税收征管的重点环节控制,看程序的合法性、内容的完整性、征管权限的合规性,防止越权执法和执法缺位问题;二是审查税务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看登记手续完备性,防止无故漏登漏管和因纳税登记变化导致税源流失的问题;三是审查纳税申报制度的执行情况,看税收征管资料是否逐月纳税申报,防止不报、少报、漏报问题;四是审查税收分成比例的真实性,看税收征管所辖范围覆盖的全面性、税种解库的准确性与分税制财政体制是否相符,防止税款入库总量不及时、不真实的问题;五是审查税收减免政策执行情况,看延期纳税和税收减免审批程序是否规范,防止审批时限超期、违规审批的问题;六是审查税收结算制度,看税款征收、入库、结报情况,防止随意调节税收进度、积压、挪用、截留税款的问题;七是审查票据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看领、用、存管理中是否符合《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防止出现台帐不清、管理不善的问题;八是审查提退税款规定执行情况,关注地方政府有无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防止地方政府与税务部门联手,巧立名目为纳税企业变相输送应纳税额的问题;九是审查税款代扣代缴情况,看代扣代缴或委托代扣代缴经费提取、拨付、使用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防止超比例提取、截留手续费或违规拨付等问题;十是审查税务稽查制度执行情况,看税务处理处罚决定是否符合规定,检查稽查结论的执行力,防止以罚代税、无故减轻处罚等问题。
(二)善于发现疑点,加大延伸力度,在审计难点上下功夫。审计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在账面审计中无法查实的问题,将之列入审计疑点进行管理。待全部审计信息综合后,再将审计疑点逐一分析、解剖,筛选出有价值的审计疑点,重点进行审计延伸调查,可以采取:一是关注地税局征管分局存在的审计疑点,加大对其审计延伸的力度。紧扣税收征管主线,通过对征管分局的税证票据管理、各类台帐管理、企业税收档案管理等资料进行仔细审查核对,发现审计疑点,寻找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管理漏洞,防止企业与地税征管人员联合作弊,出现“人情税”问题;二是关注企业纳税中存在的疑点,加大对纳税企业的审计调查力度。对不同类型的纳税企业,关注点各不相同,如对资源开采型企业,主要关注资源税、营业税及附加等主要税种缴交情况;对房产开发型企业主要关注土地增值税;对高新技术企业,主要关注企业实际纳税额与当地政府扶持企业之间有无即征即返、政府代替企业纳税等问题。三是关注计算机辅助审计中筛出的审计疑点。针对地税部门税收征管、税源结构、税收分布等特点,及时收集整理税收征管电子数据,充分利用审计软件分析功能,对筛选出的审计疑点逐一核查,确保审计疑点管理无遗漏,以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三)强化结果运用,紧盯监督落实,在审计整改上下功夫。审计结果的运用,可以分三步推进:一是对审计查出的重点问题,按照问题性质,对被审计单位必须整改的内容,用审计决定形式下达,以促进被审计单位整改。必要时,可以协助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内容。二是对普遍性问题用审计专报和审计情况反映
上报政府,通过本地政府集中布置、限时办结,为促成审计整改创造条件,以推动被审计单位全面整改。三是难点问题用专题报告上报本级人大,督促被审计单位强制整改。在审计整改中,需要政府多个部门联动,面对历史遗留的难点问题,涉及调整地方人大已出台的有关政策,从政策层面支持审计整改完全落实。(杜官法)
完善我国地方税收体系的建议 第3篇
【摘 要】本文提出了地方税收体系完善的方案,认为将增值税全部归为中央所有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赋予地方发债权、建立完善单行税法、赋予地方政府税收立法权和税政管理权为合理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地方税; “营改增”; 转移支付
一、将增值税全部归为中央所有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我国增值税收入按照中央政府分享75%,地方政府分享25%的比例分成。在营改增背景下,怎么样充实地方财政收入,是否应该重新划分增值税在中央和地方的比例分成。有学者认为还是按75:25的比例分配,但是要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转移支付力度或者加大中央政府的事权,有学者认为应该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保证地方财力。新的中央和地方分享比例可以是70∶30或60∶40。本文认为应该将增值税划归为中央独享,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1.取消增值税共享并将增值税全部归为中央所有
从国外的情况来看,各国通常会保证中央税收收入的主体地位,中央税收占总体收入比重大,以强化中央宏观调控能力。从税制模式上说,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不设共享税。目前,世界上只有中国和德国设置共享税。
中国应该继续坚持税权相对集中的税收管理体制,强化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主要税种收入必须由中央政府所有,保持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相对稳定。而且根据我国地方税税基不应具有流动性特点,提高增值税分给地方的比例不利于政府职能转变。如果提高地方政府的增值税分成比例,增值税的纳税人主要是企业,增值税对地方政府的激励作用将会进一步放大,地方政府为保持GDP 和税收收入增长地方政府将更加依赖于作为增值税重要税基的工业规模扩张,而不是为地方政府的辖区居民谋福利,从而不利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2.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营改增”改革和地方税体系的不健全导致部分地方政府没有足够的财力承担相应的事权,这迫切要求我国加快完善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的步伐。
由于我国的转移支付中超过一半为专项转移支付,不仅限制了地方政府的自主性,中央专项转移支付往往还要求地方政府配套相应的财政投入,这进一步加剧了地方政府财力的紧张。中央向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没有形成规范的制度,支出不透明,监督力度差,并且导致地方政府进京跑部钱进,地方转移支付已经成为贪污财政收入的腐败温床。
今后,应该逐步减少专项转移支付,提高一般转移支付的比例,明确各自事务、一级税源一级政权、减少转移支付体制成本、提高及保持税收效率。并通过立法规范转移支付,健全监督机制。
在营改增和地方收入困难情况下,加大转移支付系数,并在其分配公式中更多地考虑人口规模、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
二、赋予地方发债权
由于地方财权事权不匹配造成地方政府财政困难,引发了土地财政、非税收入增加、地方债务危机等问题。
我国目前处于经济高速发展和城镇化的不断推进阶段,并且基础设施建设可以拉动投资和经济发展,公共部门的建设和完善可以为广大人民提供便利的生活,是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并且公共设施的建设一般具有投资金额大、建设时间长、投资回报周期长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发行地方债或市政债是解决地方资金困难的最好方式。所以,对于地方政府资本性的支出应该赋予发债权。这不仅对缓解地方政府财政困难有帮助也是符合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的。
三、建立完善单行税法
我们要在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房产税的试点范围,争取在“营改增”改革结束后能够全面开征房产税,既能发挥其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更有利于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
将资源税计价方式从从量定额征税改为从价计征。可以实现弥补财政缺口的目标,地方财力与资源价值同比例增长,有助于增强西部地区财力,缩小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的财力差距。
征收环境保护税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企业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用税收手段来促进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择机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与占有,防止遗产的不合理转移,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积累社会公益事业资金。
四、赋予地方政府税收立法权和税政管理权
赋予地方政府税收立法权和管理权是大势所趋。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发展程度和所需财力,在国家财政法规政策的大框架下,适当调整区域内的地方税体系,确保通过税收收入筹集到足够的财力。
我国可以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赋予地方政府税收的立法权和税政管理权,并对地方政府的税收行为进行监督,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决定一些地方性税种的开征和停征。在一定范围内对税率进行调整等,这样既可以保持地方政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也在大局上调控税收发展。
完善地方税体系不仅需要税制改革,也需要调整政府级次、解决地方债问题、明确地方政府的事权、改善转移支付制度等等问题的解决。所以地方税体系是关乎很多方面的整体,要想建立成熟完善的地方税收体系需要改革的方面还很多,对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关系也需要重新考虑。关于地方税收体系还可以针对我国对地方财政实行的省直管县、乡财县管和乡镇综合改革,需要关注基层的财政收入,以及地方财政收入如何在各个基层的行政级次划分问题。
参考文献:
[1]王辉、黄玮.增值税扩围改革研究文献评述[J].地方财政研究.2012.
[2]李铁.构建财产税为我国地方主体税种的文献述评[J].理论探讨.2010.6.
[3]郭庆旺、吕冰洋.地方税系建设论纲:兼论零售税的开征[J].税务研究.2013.11.
[4]高培勇.“营改增”的功能定位及前行脉络[J].税务研究.2013.7.
[5]吕冰洋.零售税的开征与分税制的改革[J].财贸经济.2013.10.
作者简介:
地方税收统计分析 第4篇
一、房地产税收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进一步提升
1. 2013年房地产“五税”收入同比增长超两成
数据来源:财政部官网。
2013年,房地产“五税”总收入为12215亿元, 比2012年增长约21%。房地产“五税”十多年来涨速迅猛,2013年总收入是2001年的24倍,年均增长40.4%。其中,契税3844亿元,增长33.8% ;土地增值税3294亿元,增长21.1% ;耕地占用税1808亿元,增长11.6% ;城镇土地使用税1719亿元,增长11.5% (见图1)。
在“五税”中,房产税占“五税”总和的比重呈递减的趋势,从2000年的46.5%降至2013年的12.69%,较2012年又下降0.8个百分点;同时土地增值税占比每年递增,从2000年的1.9%升至27%,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税收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2013年受房产交易量和金额的大幅增长,契税实现了33.8%的增长,其占比也显著增加3.1个百分点。从2003年开始,契税在“五税”中所占比重一直稳居首位,占据着最重要的地位,但比重从2007年起,逐渐下降,特别是2012年创2000年以来的低点,2013年则实现了明显的触底反弹。
数据来源:财政部官网。
2.2013年房地产税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率为 17.7%,再创历史新高
2013年,五类房地产税收总和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为17.7%,比2012年上升1.1个百分点,是2000年的2倍多,比重再创历史新高。自2001年以来“五税”总和占地方财政由2001年的6.4%上升至2013年的17.7%,年均涨幅约1个百分点,涨幅较大 (见图2)。
此外,2013年财政部还公布了房地产营业税 (5411亿元)和房企所得税(2580亿元),二者合计约8261亿元,再加上直接“五税”收入,共计约20476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高达30%。可见, 房地产类税收在地方税收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对地方财政的贡献逐渐加大。
二、2013年土地出让金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 显著反弹
1. 2013年土地出让金收入超4.1万亿元,同比 增长44.6%
2013年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为41250亿元,增长44.6%,较2012年显著增加。整体来看,全国土地出让金收入呈现震荡上升态势,以4-5年为1个周期。如2005-2008年、2008-2012年,均经历2年左右的快速增长期,再经过1-2年的增速下滑或者负增长,实现一个新的发展周期(见图3)。
2. 2013年土地出让金对地方财政总收入的贡献 率上升6个百分点
2013年土地出让金占地方财政总收入(地方财政总收入主要包括地方本级财政收入和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核心部分为土地出让金收入>,考虑到数据可得性,本文计算的地方财政总收入为地方本级财政收入和土地出让金收入的加总,以下相同)的37%,比2012年提升了6个百分点,重返历史高位。实际上,从2002年开始,全国土地总收入占比就高于20%,一直在波动中上升,特别在2008年以后,其影响力逐步显现,对地方财政收入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见图4)。
数据来源:国土资源部、财政部。
三、2013年土地财政收入对地方财政总收入的 贡献占比超48%
考虑数据的可得性,本文主要从房地产税收和土地出让金两方面考察土地财政问题。具体公式为:
土地财政收入=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契税+房产税+土地出让金
纵观2001-2013年,土地财政收入呈现稳步上升趋势,其在地方财政总收入中所占比重也在波动中上升,从2001年的19.7%上升至2013年的48.5%, 10年内涨了一倍之多,几乎占据了地方财政总收入一半的来源。可见,土地财政收入是地方财政总收入的核心组成部分,是地方政府最主要的收入来源, 短期内仍占据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地位(见图5)。
四、2014年地方政府财政收支压力与债务风险 最大
按照审计署公告,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是我国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集中到期的高峰时间段。2015年起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到期压力将逐年减轻。2013年下半年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到期额为24949亿元,占全部债务总额的22.92% ;2014年我国地方政府债务到期额为23826亿元,占全部债务总额的21.89%。由于2013年到期债务有很大一部分将以再融资的方式周转到下一年度,因此预计2014年到期债务本金额规模最大,偿还风险也最大。
五、结论
基于以上的实证研究,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房地产税收收入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进一步提升。2013年房地产“五类”税收突破1.2万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进一步提升至17.7%,再创历史新高。如果再加上房地产营业税和房企所得税,这一比重接近30%。
第二,地方政府土地财政依赖格局进一步强化。房地产税收与土地出让金收入显著地影响着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近年来,土地财政收入的规模整体上保持了稳步上升的增长态势,占地方政府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也是震荡上升,在经历了2012年的低谷后,2013年占比显著提升,土地财政仍是地方发展最为重要的资金来源之一。
第三,地方政府潜藏债务风险。非税收入占比过高,增加了财政收入的不稳定因素,外加政府债务风险将在最近两年集中体现。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将面临较大的压力,其主要体现在商品住宅交易环节税费减少以及土地出让金收入下降两方面。
第四,未来几年房地产业仍是地方政府比较依赖的收入来源。2013年12月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2014年着力防控债务风险。要把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作为经济工作的重要任务。国家清理和压缩地方政府债务,必然使地方政府贷款难度增加,虽然地方政府也在转变“GDP政绩观”, 但毕竟需要一个过程,因此,未来几年不得不更加依赖土地财政。这就注定,房地产仍将是地方政府比较依赖的收入来源,地方政府也不希望房地产市场出现大幅降温。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局、财政部网站。
地方税收统计分析 第5篇
紫地税发〔2011〕91号签发人:杨元新
关于报送《二0一一年元至九月
税收完成情况及四季度税收预测》的报告
安康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我局《2011年元至9月税收完成情况及四季度税收预— 1 —
测》报来,请审示。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紫阳县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11年9月27日印发
打字:陈松涛校对:陈松涛
紫阳县地方税务局
2011年1至9月税收完成情况及四季度税收预测
1至9月,紫阳县局共组织各项收入6233万元,同比增长26%,增收1277万元,其中,税收收入实现4700万元,同比增长21.8%,增收841万元;社保费及各项基金收入完成1385.18万元,同比增长42%,增收409.93万元;教育费附加完成收入148万元,同比增长21.31%,增收26万元。
现将2011年1至9月税收计划执行情况及第四季度税收预测汇报如下:
一、1至9月份税收收入主要特点
(一)分税种看,五大主体税种中个人所得税增速较快。1至9月份,五大主体税种较去年同期平均增速达24%,增收793万元,期中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分别同比增长17%、47%、24%、31%,资源税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
(二)分级次看,中央级次增速明显。
1至9月份,中央级收入585万元,同比增长43.5%、增收117万元;省级收入1191万元,同比增长8.9%、增长97万元;县级收入3073万元,同比增长23.9%、增长593万元。
(三)分经济类型看,股份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实现快速增— 3 —
长。
1至9月份,国有经济入库1322万元,占总收入的27%,同比下降7%,减收105万元;集体经济入库410万元,占总收入的8.4%,同比下降20%,减收104万元;股份制经济入库81万元,同比增长80%,增收36万元;全县非公有制经济税收完成3035万元,占税收总收入的63%,同比增长52%,增收税款1040万元。
二、主要税种完成情况简析
(一)营业税。1至9月份,营业税实现收入3112万元,同比增长17%,增收452万元。建筑业营业税税收1844万元,增幅达29%,增收413万元,占总收入的38%,其中建筑安装营业税实现税收收入1289万元,占营业税收入的70%,同比增长316%,增收980万元,营业税增收主要原因:一是去年7.18灾害发生后,县委政府加大了水利设施建设力度,同时加快了通村公路的恢复重建工作进程,为营业税收入提供了增长点;二是完成了襄渝二线尾欠税款的全部清算,提高了建安营业税收入;三是随着高速公路的通车,西安—紫阳—汉中半日经济圈的形成,有效促进了我县服务业中的旅游、住宿、餐饮等行业税收的大幅增长。
(二)企业所得税。1至9月份,企业所得税实现收入185万元,同比增长31%,增收44万元。主要增长原因是由于紫阳
县汉江水电公司等企业扭亏为盈,实现利润收入,促进企业所得税收硬增长。
(三)个人所得税。1至9月份,个人所得税实现收入790万元,同比增长47%,增收251万元。个人所得税主要增长点:一是我局及时征收了紫阳县灯芯桥电站改制及星光电力有限公司退股等,财产转让所得环节的个人所得税180余万元;二是县电力局、县信用联社、县烟草局等企业工资薪金所得的稳步提高,促进个人所得税的增收。
(四)资源税。1至9月份,资源税实现收入41.2万元,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紫阳县局资源税主要依靠湘贵锰业和浙陕水泥厂征收,虽然湘贵锰业二期扩能成功,但是浙陕水泥厂因厂房道路维修施工和工厂改造,导致水泥销量大幅下滑临近停产,造成了资源税的直接短收。
(五)城建税。1至9月份,城建税实现收入234万元,同比增长24%,增收45万元。主要是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同比持续增长,为城建税增长奠定了基础。
三、2011年第四季税收预测及收入工作措施
(一)第四季度税收预测。
前三季度,我局累计入库地方各项收入4848万元(含教育费附加)完成了市局下达目标任务6130万元的79%。但要如期实现市局下达的6400万元奋斗目标,我局任务很重,压力较大,— 5 —
通过认真分析,四季度将采取得力有效措施,克服一切困难,完成四季度1552万元的征收任务,奋力冲剌全年6400万元奋斗目标。其中预测营业税实现1098万元,所得税实现45万元,资源税实现39万元,城建税实现46万元,其他税种实现298万元,教育费附加实现40万元。
(二)第四季度税收收入工作措施。
一是正确对待收入压力,认真分析税源结构,准确把握税源动态,不断挖掘税收增长潜能,确保按期实现税收任务奋斗目标;
二是突出抓好房地产业、矿山企业、电力金融等重点行业和企业税税收管理,不断加强重点税源、重点项目的监控管理,及时掌握重点税源的税收完成情况及增减趋势的准确变化;
三是扎实开展《新个人所得税法》的宣传、培训工作,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浅议我国地方政府间横向税收竞争 第6篇
关键词:财政分权;税收竞争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在经济领域逐步完成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与之伴随的是政府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逐渐从“行政型分权”向“经济型分权”转变,地方政府较之于过去有了越来越大的财政收支自主权。这使得地方政府的角色定位悄然发生了变化,同一级别的政府之间出现了独立的利益诉求,尤其是由于政绩观等因素的影响,地方政府领导人存在较为普遍的GDP崇拜,为了追逐更高的经济增长率,地方政府决策者在做出决策时有了和周边其他地方政府竞争的考虑。
我国实行的是中央政府集权的单一制行政体系,目前,各地方政府仍没有制定地方税收法律的权利,不能对税种、税目和税率进行任意调整,中央政府也一再通过出台一些通知来规范地方政府税收行为,避免出现恶意的税收竞争。尽管如此,地方政府还是在一些领域以隐蔽的手段进行隐性税收竞争了,这些税收竞争从形式上可以分为税收优惠竞争和税收服务竞争两类:
税收优惠竞争是指依赖减免税等优惠措施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降低纳税人的投资成本,以吸引资本、技术及劳动力的流入。一种表现是在税率上给予降低和在税目上给予精简,比如地方争相建立各种级别的开发区、将一般企业归类为高科技企业、制定金融优惠政策等;另一种表现是采用税收返还的形式对特定的一些生产资源给与财政返还的优惠,比如对一些本区特别扶持的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提供财政补贴,或者为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提供各种形式的税收即缴即退优惠等。对外部投资的税收优惠行为,变相减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从而达到吸引外资、提升自己经济实力和提高政绩的目的。
地方政府间合理的税收竞争,一方面能够因地制宜,防止因制度僵化出现“一刀切”现象,激发符合各地资源特色和具有比较优势的流动性生产资源向本地区集聚转移的动力,提高各地的经济活力和发展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会成为促进各地方政府落实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的压力,降低经济发展的成本,减少政府职能的无效率和政府公共服务提供的不充分,从而有利于社会整体福利的增进。但是,税收竞争尤其是税收优惠竞争如果不加以控制,地方政府不计成本、不惜代价地设置各种名目向外部资本提供变相的税收优惠,不但会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更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助长地方保护主义和不公平竞争等有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的风气,甚至能够演变为全国范围的恶性税收竞争,从而对整个社会及各地方政府本身都造成损害。
因此,对于地方政府的税收竞争行为,既不能全盘否定,也不能放任自流,应该站在更高的层面上对税收竞争行为进行制度化的规范和引导。规范地方政府的税收竞争行为,杜绝恶意税收竞争,构建良性的地方政府税收竞争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中央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赋予地方以适当的税收立法权,在税收的立法上建立起中央地方共享的模式。具体来说,对于在全国统一实施的,具有较强宏观调控能力和与公众利益关系较大的税种如增值税等,应由中央统一立法制定,并严格管控;对于税源区域性较强,影响范围只在地方本级管辖区域内的地方税税种,立法权归属地方,由地方决定其税基、税率、减免、开停征等事项,增加灵活性。
第二,探索建立地方政府税收利益协商和补偿机制。有税收利害冲突的地方政府间可以建立谈判协商制度,一方面根据各自的优势进行产业分工,在对外招商工作中进行协调,分别引进符合本地实际的产业资本,并处理好产业链上下游的战略定位;另一方面在税收事务上进行整体考虑,降低地区间的资源流转成本,对于部分涉及整体利益的税源改为整体征收,在税收利益补偿机制下获益的一方向受损方提供补偿,从总体上把控税收行为的同时处理好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第三,改革地方政府考核机制。唯经济增长论是造成地方政府不惜一切代价招商引资的主要原因,为从根本上避免地方政府为吸引外部资本而进行恶意的税收竞争,应该对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的考核机制进行调整,相应降低GDP指标的考核比重,淡化GDP增长率在地方领导政绩观中的影响,并在考核指标中更多的加入公共服务、绿色发展、群众满意等内容,建立科学的综合评价体系。
第四,加强税收制度建设和完善监督机制。首先,要完善税收法律制度,并加大执行力度,对地方政府的税收竞争行为进行规范。其次,完善税收监督机制,加大税收执法检查,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专案检查等手段,增强税收监督的力度和影响,彻底杜绝制度外的税收征管行为。
参考文献:
[1]何梦笔:中国税制国家的制度变迁[J],世界趋势,1998-1999
[2]黄春蕾:当前我国国内横向税收竞争的实证分析[J],税务与经济,2004,1
[3]李聆佳:中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策略[J],世界经济情况,2008,6
创新加强零散地方税收联合征管举措 第7篇
近日, 辽阳市地税局、国税局、财政局联合签发文件, 从今年6月1日起, 全市各县 (市) 区地税局在对应的县 (市) 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内设置一个地方税费征收窗口, 负责征收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零散地方税费。这项举措在全省尚属首创, 初步测算全市每年可增加地方税收6000多万元。
今年初, 辽阳市地税局通过税费征收保障平台数据比对, 发现国税增消两税与地税附征税费存在差异, 其中个体共管户差异较大。经调研发现, 地税机关按照省局双定核定系统核定定额有部分个体共管户分未达到起征点, 而这部分共管户 (包括一些自然人) 在国税办理购买发票、缴纳增消两税等相关事项后, 不到地税机关缴纳相关附征地方税费, 地税部门无法及时掌握相关信息, 致使随增消两税附征的地方税费大量流失。
今年5月份, 辽阳市地税局在弓长岭区进行了试点, 地税部门将“金税三期”征管系统引到国税办税厅, 设置地税征收窗口, 由国税协助征收地方税费。还进一步明确了国地税联合征收范围和工作流程, 联合征收范围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在国税部门办理征期申报、代开发票、注销税务登记、补缴税款、购领发票等环节缴纳增消两税时征收地方税费。工作流程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在国税部门办理上述业务时, 需在地税窗口缴纳地方税费后, 国税机关才能办理相关业务。为促进此项工作的深入推进, 辽阳市财政局还按零散地方税费联合征收入库额给予国、地税适当的专项经费补助。
完善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思考 第8篇
目前,我国几乎所有的税收立法权都归中央所有。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于中央,是我国立法权高度集中、中央统揽全局并实施宏观调控的客观要求,对于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实践表明,高度集中的税收立法权会影响税收政策的适应性,导致税收管理体制僵化,制约了税收调控作用的发挥和经济效率的提高。因此,深入研究地方享有税收立法权的理论依据并提出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取向选择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我国税收立法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税收立法始终呈现出高度的集中性特征,各税种基本上都是由中央统一立法,地方只能在税收法律、法规明确授权,并且不与其相抵触的前提下,对某些地方税种行使制定实施细则的权限,一般都无权自定地方性税收法规。
我国税收立法的基本特点为两个方面:
(一)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地方税收立法权缺位。
长期以来,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等均由中央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中央掌握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地方所拥有的最多不过是在“暂行条例”规定范围内征税对象、税率、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有限决定权而已。
(二)税收立法权划分带有过度的行政特征。
首先,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博弈缺乏一个法律框架,导致随意性较大,从而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和体制的稳定性。中央总是在实现有效控制地方政府和激发地方政法积极性之间进行权衡,中央推进税收立法权划分改革总是顾虑地方会滥用税权以致削弱中央的宏观调控地位或成为地方制造税收壁垒的工具;其次,各级政府存在“乱收税费”问题,不顾及纳税人的利益。
二、地方拥有税收立法权的依据
一直以来,我国在税收立法和税收政策制定方面都强调坚持税权集中,税法统一,以此指导思想产生了我国税收立法高度集中的特征。但是,从长远发展来看,适度下放税收立法权有其现实的理论依据和必要性。
(一)地区差异要求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
由于我国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资源各具特色,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地方经济资源和税源存在显著差异,全部税法都由中央集中制定,就很难适应各地的客观现实要求,影响税收调节的力度。因此,我们应在坚持统一税法的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度的地方税收立法权,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二)正值的政府剩余是地方政府拥有正当税权的基础。
所谓政府剩余,是指政府能够提供的公共物品的数量和质量与其愿意并且实际提供的公共物品的数量与质量之间的缺口所产生的政府的保留盈余。如果政府没有相应的税权就很难有效提供公共物品。因此,在中央政府拥有较大税权的基础上,不应忽视地方政府享有税权的正当性。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权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纠正市场失灵,产生正值的政府剩余。
(三)从效率的角度出发。
1、地方拥有适当税权有助于公共产品的供给。我们知道,大多数公共产品的享用都会在受益范围上受到空间限制。为了避免造成效率损失,中央政府不能包揽所有不同范围和层次公共产品的供应。地方政府更了解地方需求,更具备提供当地地方性公共产品的有利条件,其管辖范围相对中央政府要小,与当地公众更接近,可以降低信息收集成本,减少中央政府对地方公众公共品需求的“偏好误识”现象,提高效率;2、地方享有税收立法权有利于减少两种效率损失:一是征收一些税源分散、税额过少、征收成本很高(甚至超过税收收入)的地方税所产生的效率损失;二是某些已具备条件适宜地方征收的税种或应以税收形式立法征收的地方收费或基金项目,却因无权开征,导致税费不分,管理失控,税基受到严重侵蚀所产生的效率损失。
(四)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是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的内在要求。
完善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要求事权、财权、税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科学合理地划分。地方事权多、财权少,税权极为有限,为满足本地财政支出的实际需要,地方不得不采取各种各样的变通做法,这样造成了地方预算外资金膨胀、“以费挤税”现象盛行。要遏制这些现象的蔓延,就必须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把地方组织财政收入的行为纳入法制轨道,其重要内容之一就是确立地方税收立法权。
三、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法律上的可行性
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只有在法律上具有可行性,才能进入设计和实施阶段。
(一)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符合中央地方立法权限适当划分的宪法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政府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授予地方部分税收立法权,符合宪法确立的立法体制,体现了调动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宪法精神。
(二)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在宏观经济运行上是可行的。
税收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杠之一,宏观调控措施的制定,客观上要求相对集权于中央,这样才有利于中央掌握整体发展趋势,更好地调配经济的发展。而集权基础上的适当分权是我国现阶段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
(三)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在国家基本政治制度上是可行的。
在我国,根据我国宪法和中央大政方针所体现的既定思路和原则,中央决定是否赋予地方或者赋予地方多少税收立法权。在当前形势下,坚持和实行由中央相对集中税收立法权并同时赋予地方必要的税收立法权,不仅符合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而且符合党的基本方针政策。
四、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界定及改革思路
(一)地方税收立法权的界定。
目前,地方政府在个别税种和个别税收要素上享有一定的税收立法权。今后,法律应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扩大授权范围,具体为:
1、中央税与共享税的税收立法权全部集中在中央。
这其中包括税目税率调整权、税收开征停征权、税收减免权等,以加强中央的统一领导,维护中央权威,保证全国统一市场的正常运行,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但如果共享税的减免涉及到地方利益和税收收入,中央应当充分考虑地方的实际情况,防止出现地方收入的大幅度波动。
2、部分重要地方税种可适度下放权限。
对于事关市场体系统一,事关地区间的平衡与协调,或者事关中央税税基,在宏观调控中有着与中央税种同等重要的地方税种,如个人所得税、营业税、遗产赠与税、资源税等,为防止出现由地方自主立法造成的税基异常流动(如居民流向个人所得税税率较低的地方、公司迁移到营业税税率较低的地区)、税收宏观调控功能减弱、自然资源分布不均衡加剧等问题,其立法权、解释权、开征停征权等必须集中在中央,而将部分政策调整权下放给地方,由地方在中央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及其他本土资源状况自行确定,如对税率、扣除标准等可规定一定的浮动幅度,以增强这些地方税种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3、地方小税种大幅下放权限。
对全国普遍开征作用范围仅限于地方,对全国统一市场没有多大影响的,且对宏观经济不发生影响的地方小税种,如城市维护建设税、遗产赠与税、印花税等,宜增强地方的立法权限。除税法制定权仍由中央保留外,其余的如税法解释权、税收开征停征权、实施办法、税目税率调整、税收减免权及税收加征权等应全部下放地方,便于地方利用税收调控手段发挥地域资源优势,发展地方经济。
4、自行决定的税种。
对于税源在地区之间分布极不均衡、不会对中央税基构成威胁且对宏观经济不发生直接经济影响的税种,如契税、车船使用税、特定消费税等,应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和特点决定是否开征,也由地方自己解释、自定税率,自定减免税范围和违章处理办法。
(二)授予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思路
1、强化纳税人权利。
任何地方税种的开征都必须考虑到居民的公共服务需求和愿意支付的成本,而能真正体现这种需求和意愿的只能是纳税人本身了。如果纳税人拥有了与自身利益相关的税权,他们就会自觉去维护自己的权利与利益,这种权利反映了纳税人作为独立经济主体为维护自身利益所应该拥有的权利,必须逐步落实,这样纳税人就能够通过有效途径约束政府行为,并促使政府机关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
2、尽量减少税收的行政授权立法。
这样可以加大公众对政府行为的有效约束,过多的行政授权立法造成了地方政府对上负责,而不是对下负责的问题。如果将税收立法权的划分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使他们真正拥有约束政府行为的力量,就不会导致地方政府任意开征新税、任意增加税目和税率的问题。
3、明确规范税权划分。
尤其是税收立法权的划分,以减少目前税收立法权的混乱状况和低层次性问题以及预算约束的软化。
摘要:目前,政治体制、国家规模以及社会经济结构决定了我国应确立中央相对集权,同时向地方适度分权的复合税权分配模式。地方税收立法能优化区域资源配置,使地方在清费立税、收入减少的情况下,能够通过税收立法权因地制宜地合法取得收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
关键词:税收,税收立法,地方税收立法权
参考文献
[1]汤贡亮.合理划分税收立法权与税收管理权[J].法学杂志,2005.3.
[2]傅红伟.对税收立法权划分制度规定的理解与评价[J].税务研究,2004.12.
[3]杨文利.中国税权划分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1.
[4]任军.论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合理划分[J].当代经济研究,2002.12.
[5]谢贞发.税收立法权的划分[J].税务研究,2006.4.
[6](美)哈维.S.罗森.财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构建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收体系 第9篇
一、财产税的经济意义
财产税作为一个税系, 是对纳税人拥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课征的税收。作为现代税制的三大课税体系之一, 财产税具有悠久的历史,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其主体地位虽然已经被流转税与所得税代替, 但是它的一些特征仍然决定了其能够作为地方财政的主体税种。
(一) 财产税能够有效的筹集地方财政收入
在一定的时期内, 一个国家的财产总额是相当稳定的。财产税是对社会财富的存量征税, 课税范围广, 税源丰富, 作为财产税的课税对象的财产多不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税基稳定;同时财产税作为经常税, 不受经常性因素的影响, 税收收入稳定可靠。由于课征的对象不易流动, 居民不易“用脚投票”选择避税, 因此财产税可以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二) 财产税有利于调节社会财富分配不均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 与之相伴随的是社会财富分配不均和财富两级分化, 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 从2000年开始, 我国基尼系数已越过0.4的国际警戒线, 2006年升至0.49, 接近收入悬殊的水平。财产税运用财产作为衡量个人纳税能力的尺度, 无论是按财产的收益课税, 还是按财产的收益课税, 都与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一致, 可以有效地调节居民的财产收入水平。此外财产税是直接税, 税负不易转嫁, 因此, 根据量能课税原则能够有效调节贫富差距, 尤其是因受赠、继承得到的财产, 能够避免社会财富过多的集中于少数人手中。
(三) 财产税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财产税的区域性很强, 具有较强的受益性, 但是要在很小的区域内征收才可能有效率。征收对象收益的大小与当地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优劣息息相关, 财产税“取之于财政, 用之于财政”, 可以说地方政府市政建设、维护治安、保护居民财产安全等职能的实现, 最大得益的是居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财产的增值。地方政府还可以通过对财产税课税对象的选择扶植有利于本地区经济发展的产业和部门的成长, 抑制不利于本地区经济发展的部门的增长。同时财产课税可以对遗产、闲置的资源, 尤其是土地资源课税, 促使财产所有者或将其转化为生产性的资源, 以增加用于生产的投资;或增加即期消费和投资, 减少财富的过度积累。这样通过将存量财富引入消费领域, 促进有效需求的扩展, 优化资源配置, 刺激经济增长。
有鉴于此, 财产税被学界公认为理想的地方税主体税种。而且从国际经验上来看, 把财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是世界各国比较通行的做法和惯例。
二、我国征收财产税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自分税制改革以来, 我国财税改革以建立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财税体制为目标进行改革, 从财税改革的大方向来看, 流转税与所得税的改革正进行的如火如荼, 财产税肯定是未来的趋势。而对于我国财产税的改革时间及方向上, 我国学者有着不同的看法。赵燕菁认为我国现阶段不宜征收财产税, 因为地方政府的增长模式是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增长模式, 在不改变土地财政的情况下, 征收财产税只会在以卖方为主的市场上转嫁给买房者, 并且征收财产税有高额的征税成本, 并因触动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而受到非常大的阻力。曹林则认为在我国私有财产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障的前提下征收财产税是不当的。而高培勇认为鉴于我国贫富差距持续拉大的现实, 必须以物业税为突破口, 尽快开征各种财产税。
对于财产税的改革应在充分考虑到我国现在国情的情况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税收征管水平的基础上有选择的对部分财产课税, 完善地方的税收体系和我国的公共财政体系。
(一) 我国征收财产税的必要性
1、财产税改革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
税制改革历来是一定时期内国家政治和经济改革的产物。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的转型时期, 对经济的发展方式和经济结构要进行重大的调整。税制改革往往成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或突破口,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发展, 流转税与所得税的改革正在大范围的进行, 对财产税的调整改革也不断提出新的要求
2、社会财富分配不均, 收入分配不公。
从经济环境来看, 我国国民经济迅速发展, 社会财富不断积累, 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 并出现了高收入阶层, 个人和法人拥有的各类财产大量增加, 与之伴随的是财富的赠予与继承, 不仅造成现阶段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拉大, 对于代际发展也存在很大的影响, 这就要求加强对有公平社会财富作用的财产课税的要求。
3、分税制下地方财力的不足。
在我国分税制财政体制下, 财权高度集中于中央, 地方财权与事权不对等, 这就引起了一系列的问题:一方面, 由于财力不足导致地方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不足, 甚至出现了“吃饭财政”, 这大大延缓了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 由于财力的不足, 使得地方有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动力, 为此地方为增加财政收入乱收费、卖地等现象层出不穷。财产税由于其较强的区域性和筹资能力理应被提到改革的日程上, 以缓解分税制下地方财力的不足, 完善我国的税制体系。
(二) 我国征收财产税的可行性
1、经济的高速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
经济发展既要求财产税制的改革, 又为财产税的征收打下了坚实的经济基础。随着财富存量和财富种类的增多, 征收财产税能够为政府提供更多的财政收入, 也可以更有效地发挥财产税的调控作用。
2、法制的健全完善提供了法律保障。
财产税制滞后与我国长期以来对财产权尤其是对私人财产保护尚未立法有直接的关系。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要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保护私有财产权, 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目前我国修改宪法、完善私人财产保护制度的实施过程已经启动, 从国家根本大法的层面明确了对私人合法财产的保护, 这为加强财产课税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和制度帮助。
三、我国现行财产税运行中的不足
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的完善, 我国对财产税的改革已经启动: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统一了房产税内外两套税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草案) 》也正在审议中等等。但我们要看到我国的财产税制中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一) 财产税收入比重偏低, 收入功能弱化
由于我国对财产税的重视程度不够, 造成财产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比重偏低, 无法确立在我国地方税收收入的主体地位, 其筹集税收和收入调控的功能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
(二) 财产税制度设计不规范
一是税基偏窄。我国现行财产税制主要是财产保有税, 对财产税转让和财产收益环节的税种缺失, 如遗产税与赠予税的缺失;而且随着经济发展, 城乡间的税负也不平衡, 农村大量的经营性用房不在征收范围内造成了税源的大量流失。二是计税依据的不科学。目前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导致税基不能随着经济发展而正常增长, 不能正确反映土地和房地产的时间价值与市场价值, 有失税收的公平与效率。三是重复征税。主要表现在房屋出租收入同时缴纳营业税和房产税;拥有房产的从价缴纳房产税与从量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 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 财产税的立法层次低
税权的过度集中在中央, 地方政府征管积极性不高, 地方政府不能按照本地的实际需要对财产税进行有效调控。而且财产税的大多税种大多仍停留在“暂行条例”阶段, 其相关的征管配套设施也不健全。
四、优化我国财产税制建议
根据我国财税改革中提出的“简税制, 宽税基, 低税率, 严征管”的原则对财产税制度进行调整, 目的是一套少税种、多环节、整体配合、税制简明的财产课税体系, 以保证地方收入、满足地方发展需要、促进公平分配和资源优化配置。
(一) 整合现有税种, 增加税种覆盖面
首先要合并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 代之以不动产现值为征税对象的物业税, 并使之成为我国地方的重要税种;其次要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 全面调节和缩小我国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最后要消除重复征税现象, 将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中明显具有财产性质的税种淡化或者纳入财产税体系。
(二) 科学确定财产税的计税依据
改变我国现行以不动产原值为单一计税依据的方法, 使用能够体现不动产所有潜在用途中价值最大的市场价值依据, 符合量能支付的原则。这一税收依据还有着税源丰富且有弹性, 交易证据和不动产价格变动数据较多, 容易让纳税人理解的特点。
(三) 合理划分税权, 提高地方政府的积极性
由于财产税税基的非流动性和较强的区域性, 税权高度集中于中央的现状与财产税制的改革不协调。应当由中央负责制定财产税的基本法, 各地方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和财产禀赋, 自主对财产的税基, 税率和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进行调整, 增强财产税对地方经济的适宜性。
(四) 完善财产税相关的配套设施
为提高财产税的征管水平, 应该建立个人、家庭收入财产保护制度和登记申报制度。完善与财产相关的法律保护制度, 提高财产立法的立法层次, 税务机关也应加强与房产、土地、金融等部门的信息协作, 充分掌握纳税人真实财产状况, 从而确保财产课税的准确和方便。
摘要:伴随着我国经济迅速的发展, 分税制的弊端开始凸显, 地方财力的不足导致地方财政的不作为, 为提高地方政府积极性, 应当构建以财产税为主体的税收体系。文章在分析财产税适合地方征收的基础上, 对我国现阶段应当征收财产税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分析, 对财产税改革中的问题提出适当的建议。
关键词:财产税,地方税收体系,主体税种
参考文献
[1]、付伯颖, 苑新丽.外国税制[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7.
[2]、姜波, 顾彬.试论我国财产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设想[J].理论界, 2010 (3) .
[3]、曹双.试述如何完善我国的财产税体系[J].大众商务, 2009 (5) .
地方税收统计分析 第10篇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快速发展期和重要转型期, 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避免的出现诸多难题, 这些问题都直接指向了中国目前现行的财税体制。伴随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 财税体制也要适当地做出调整, 从而达到促进市场机制和税收机制的最优组合的目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 只能通过深化改革的途径来实现。而财税体制改革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经济改革的一条主线, 牵动着我国经济社会运行的方方面面。其中, 能否妥善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财力关系问题, 对我国财税改革能否顺利实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营改增”对地方财政税收的影响
“营改增”改革, 对于完善我国税制体系、加强税收征管能力以及转变经济发展模式等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同时, “营改增”改革对我国财政体制转型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压力。即这种压力主要来自于改革后对地方财政稳定性的影响。
(一) 地方收入总体规模面临缩减, 地方财政收入现状更加窘迫。
“营改增”改革在减轻各类企业的税收负担的同时, 导致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收入的减少;相比之下, 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则更加明显。自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 营业税基本属于地方税种的范畴, 一直是保证我国地方税收收入的主体税种, 除铁道部门、各银行保险金融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划归中央外, 其他均归属地方财政收入。
随着“营改增”改革的全面铺开, 营业税改征成中央与地方共享的增值税后, 造成直接的后果就是, 地方税收收入面临缩减。同时, “营改增”后, 之前以营业税为主体税种征收的部分行业, 其原来随营业税一起在地税部门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也会随主体税种转移到由国税系统征收, 这在很大程度上也会进一步减少地方税收收入。
(二) 地方主体税种“悬空”, 容易导致地方财政行为失范。
“营改增”改革全面推行后, 由于原属于地方税收入的营业税被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增值税所替代, 必然会对地方税收体系产生影响, 主要表现就是地方税收体系将丧失主体税种。
在之前的分税制体制下, 中央政府划归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税种, 除营业税外, 大都是涉及面广、税额小、零星分散、难以管理和控制的小税种, 这些税种法律级次低, 征收难度大, 地方政府又没有独立的税收立法权, 财政运作空间狭小。“营改增”改革的实施, 无疑再次加剧了这一矛盾, 进一步加强了地方财政对中央政府的依赖, 大大弱化了地方税收的财政功能。
(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表中2001~2011年数据均来自中经网统计数据库
“营改增”带来的地方主体税种的缺失, 长期来看, 不利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稳定, 继而可能引发地方政府职能缺位, 影响地方事权的发挥。从长远发展角度来看, 若地方政府不能开辟新的地方主体税种, 地方税收收入总体规模将大幅缩减, 将会使原本“捉襟见肘”的地方财政收入将更加窘迫。
(三) 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比例将面临挑战。
分税制体制下形成的中央与地方的财政税收分配比例必然会面临新的挑战。“营改增”改革将现行属于地方税的营业税改为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的增值税, 必然会涉及中央和地方税收的分配比例关系重新确定的问题。直接造成的结果就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大幅下降, 中央和地方财权与事权出现严重的不对称, 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将迎来新一轮的财政利益博弈。
在“营改增”改革全面推行后, 中央与地方财政税收分配比例关系应当何去何从, 才能符合“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的原则。目前, 各界对此有着不同的改革设想, 基本都遵从以下原则:对增值税的分成比例进行调整, 即在原来中央地方75%∶25%分成基础上, 下调中央的分成比例, 上调地方的分成比例, 保证改革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不会出现大的波动, 但具体的分成比例则需要依据现实数据来确定。
总之, “营改增”改革既对强化地方财政体系产生了积极作用, 同时又对地方财政体系的稳定性带来巨大的挑战。面对这种挑战与机遇并存的局面, 在“营改增”改革全面推行过程中, 如何解决加强地方财政体系稳定性建设, 规避地方财政风险以及科学合理地确定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比例的问题, 显得尤为重要。
三、“营改增”改革解决的问题
“营改增”改革的过程中诸多问题有待解决, 如国税与地税的征收管理权限的界定问题, 地方税体系是否需要重构以及如何重构问题, 改革之后的税收监管问题, 能否保证各行业税负公平的问题等。在以上各种问题中最为重要且未获得广泛而一致赞同的仍然是财政体制中的中央与地方关于收入分配比例确定的问题。
从中央政府的角度看, 一方面要做好“营改增”改革方案的测算。要根据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 实时了解财政收入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配比例变化, 对中央和地方财力变化带来的影响, 及时提出解决各种可能问题方案, 既做到不增加企业负担, 又不影响中央和地方的财力和事权关系;另一方面还要做好中央和地方财政体制调整的准备。随着“营改增”改革范围的不断扩大, 分税制体制下形成的财政体制的基础会逐步发生改变, 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收入必然要作出相应的调整。
那么, 在“营改增”全面推行后, 确定什么样的中央和地方财政收入分配比例, 才能最大可能调动地方政府参与“营改增”的积极性, 减少改革给地方财政收入带来的影响, 该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求证与探索。
四、“营改增”税制下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比例
在“十三五”开始之际, 我国将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 营业税将全部纳入增值税之中, 然后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分配。改革中分配比例的重新确定应遵循如下原则:改革后由地方政府分享的增值税与改革前地方政府取得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相等。用公式可简单表示如下:
“营改增”后应由地方分享的增值税收入=“营改增”改革前地方政府分享的增值税收入+地方营业税收入
以表1中2011年数据为例, 增值税税收收入总额24, 266.63亿元, 其中归属于中央增值税税收收入为18, 277.38亿元, 归属于地方的增值税收入为5, 989.25亿元;营业税税收总额为13, 679.00亿元, 归属于中央的营业税收入为174.56亿元, 归属于地方的营业税收入为13, 504.44亿元, 所以中央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收入为18, 451.94亿元 (18, 277.38+174.56) , 地方增值税与营业税收入为19, 493.69亿元 (5, 989.25+13, 504.44) 。可见, 中央所占比例为48.62%, 地方所占比例为51.38%。 (表1)
“营改增”改革之后, 营业税均变成增值税, 全部增值税收入为37, 945.63亿元 (24, 266.63+13, 679.00) , 如果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分配比例仍然按75%∶25%来计算, 其中中央分享28, 459.22亿元, 地方分享9, 486.41亿元, 通过计算可以看出, 地方财力减少了51.33%。所以, 为了保持地方财力不变, 应将地方对增值税的分配比例调整到51.33%, 也就是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比例为48.67%与51.33%。同理, 在表中可以选取2001年到2010年10年的数据, 估算出未来中央与地方收入的分配比例, 并做加权平均得出, 中央与地方增值税税收收入的分配比例分别为53.88%∶46.12%。
自从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 我国确立了增值税作为共享税在中央和地方的分享比例为75%∶25%。随着“营改增”改革的全面推行, 不可避免地要对增值税在中央和地方的分享比例重新进行调整。而根据上文的分析计算可以得出:重新调整后的中央和地方的分配比例应为53.88%∶46.12%。
五、结论
“营改增”改革的全面推进, 将重构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分配格局, 催生地方主体税种和地方税收体系的重建, 同时倒逼分税制体制下的财政体制及整个经济社会新一轮全面改革的启动, 倒逼整个财税体制改革的加速推进。
“营改增”的全面改革对我国税制结构的不断优化、财政体制的不断完善、产业结构的全面优化升级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十三五”开始之际, 利用新一轮财税进行改革的机会, 选择合理时机对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进行全面调整。一方面有利于重新调整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配比例, 使其更加科学和合理;另一方面有利于统筹考虑各个税种, 重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财权, 从而在保持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基本框架稳定的条件下, 一并解决原有体制的税收返还、财政转移支付等税收遗留问题, 这对我国税收制度的更加合理化和科学化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
摘要:“营改增”改革, 是继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又一次对我国现行税制结构影响较为深刻的一次大规模的税制改革。“营改增”改革之后, 增值税将全面取代作为地方主营税种的营业税。在这种前提下, “营改增”之后将导致财力进一步向中央集中, 地方财政收入体系将会受到严重冲击, 以往的财政收入分配格局势必会被打破。而在“营改增”全面推行以后, 如果继续延续现行的财政体制, 进一步扭曲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 会对地方政府行为产生不确定性影响, 出现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因此, 针对这种形势, 有必要对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比例关系进行合理调整, 以符合“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原则”的要求。本文首先介绍“营改增”改革对地方财政所产生的影响, 并对“营改增”税制下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比例问题提出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改革,分配比例,影响
参考文献
[1]刘明, 王友梅.营改增后中央与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问题[J].税务研究期刊, 2013.12.1.
[2]黄奇.基于“营改增”改革背景下的中央与地方财政体制调整研究[J].财政监督期刊, 2013.10.15.
地方税收统计分析 第11篇
关键词:地方税收竞争;公共品供给;动态博弈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7217(2010)05-0078-04
一、引言
公共品是衡量-国-地福利水平的重要指标,税收是公共品的价格,而税收又是来源于经济增长,因此,它们三者存在着天然的某种联系,一般认为,经济发展水平越高,税收就越丰富,居民所享受的公共品水平也就越高。但是,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三者间的联系并没有出现这种理论上的良性循环,地方经济发展及为此采取的种种手段都是在标尺竞争下的锦标主义竞赛。税收竞争作为其中重要的手段之一,在我国地方政府中运用及其广泛,研究者关注与研究也比较多。早期对地方税收竞争的研究,基本可以归为两类:一是税收竞争有效,其代表是蒂布特的“用脚投票”理论,他认为各个家庭根据“税收与公共支出”的组合偏好来选择居住区域有利于公共物品的提供,并在此基础上能够实现资源的帕累托最优配置。二是税收竞争无效,他们认为由于要素的流动性与税收竞争性,吸引要素流入所进行的地方税收竞争必然会导致税收收入减少,因此,也只能提供缺乏效率的低水平的公共支出,即此时多数地方政府只关注公共投入而极少关注公共品的有效投入。尽管我国没能采取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普遍采取的财政分权,但事实上存在的税率灵活性证明税收竞争在我国存在的普遍性,甚至在招商引资方面存在“竞赛到底”的现象。当然,地方税收竞争能否发生及展开,取决于平行政府及上级政府间的博弈行为。本文主要运用博弈分析方法,在地方政府对地方税收竞争与公共品投人间的关系方面进行初步探索。
二、地方税收竞争中参与主体的动态博弈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中国改革呈现财政分权的趋势,地方政府逐渐拥有了对财政收入的剩余控制权,这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动力。但是自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以来,财权逐渐上收,取而以政府绩效来考核地方官员作为,并配以部分税收管理权来调动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全局发展模式演变成了事实上的以经济绩效为内核的地方政府考核体系,因而地方政府也就具有很强的财政激励来追求地方经济发展和地方经济效率,地方税收竞争也就不可避免。当然,本地税收激励政府是否有效,能否吸引要素流入本地,不仅取决于中央政府的授权,同时还取决于其他地方政府是否出台更有吸引力的政策。因此,地方税收竞争的实现实际上可以看成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A与地方政府B间的一个博弈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由于信息拥有量的差异,其博弈的均衡结果也不一致。以下主要基于从完全信息情况进行讨论。
从博弈论的角度来看待地方税收竞争,其中至少涉及三个局中人,即中央政府、地方政府A与地方政府B,而且每一个局中人都为理性的经济人,以追求自身的利益和效用极大化为目标。因此,我们可以在完全信息条件下来分析局中人如何实现自身的利益极大化。
一般来说,地方政府进行税收竞争有两个目的:一是发展经济,直接服务政府绩效考核;二是发展经济,为辖区居民提供更好的公共品。为分析方便,以下设定局中人代号为中央政府C、地方政府A、地方政府B。
1.基本的博弈获益矩阵
首先从静态的角度分析在地方税收竞争中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三方的获益情况。
从表1可知,地方政府都面临两种选择:一是提供公共品;二是发展地方经济(这里分析仅是为了简便,事实上不论地方政府是否发展地方经济,提供公共品在每层次政府中都会出现,只是提供的质量或数量会出现差异而已,同时,中央政府支持或不支持只是按照自己的政策意图进行,或许也都可能给予不同程度支持)。主要分未进行税收竞争与进行税收竞争后两种情况进行说明。
(1)地方政府A选择投入公共品,中央政府选择支持的情况。如果地方政府的获益是α1,在获得中央政府重大支持后,有时甚至会带来大量的资金转移,同时,税收竞争也促使地方政府加大公共品供给力度,从而使得本辖区居民公共品供给充足且质量较高,辖区内居民对政府相当满意,从而使其收益增加2,即α1+2实际上是地方的总收益。
(2)地方政府A选择投入公共品,中央政府选择不支持的情况。假定地方政府A的获益是α2,由于地方政府提供公共品的行动未获中央政府支持,公共品供给受困,与第一种情况相比,地方政府在投入公共品时可能存在辖区居民偏好表达不充分(多数地方在展开税收竞争时仅考虑上级政府规定的项目或为了应付政绩考核指标内的项目),并没有为辖区居民提供合意的市政公共品,辖区居民也因此对地方政府评价不高,地方政府没有获益,其收益仍为α2。
(3)地方政府A选择发展地方经济,中央政府选择支持的情况。假定地方政府A的获益是α3,在获中央政府支持后,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后也没有投入公共品领域(在现实中很多地方政府会以民生工程等向中央政府寻求资金支持,但在得到支持与项目上马获取收益后,收益并不会用于或很少用于改善民生,即新增财力仍然在寻求较高收益的投资项目),从而使得辖区居民对其评价不高,而且将来还有可能需要用税收来偿还中央政府的资金支持,此时收益为-1,α3-1为此时地方的总收益。
(4)地方政府A选择发展地方经济,中央政府选择不支持的情况。假定地方政府的获益是α4,此时,地方政府在没有获取支持后既不能开展投资项目高的项目,也不会提供公共品(现实中类似的行政难作为、不作为或应付性作为时有发生),辖区居民对地方政府的评价不变,地方政府获益也就是α4。
一般认为,在地方政府没有获得中央政府支持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投入公共品的风险要大于发展地方经济的风险,反过来说,如果地方政府没有投入公共品,其获益大于投入公共品时的收益,即α2<α4。
同理,在获得中央政府支持时,地方政府投入公共品的风险也要大于发展地方经济的风险,故α1<α2。同时,地方政府在获得中央政府支持的情况下投入公共品的获益要大于发展地方经济的获益,即
α1>α4。
综合上述情况,可以得到α3>α1>α4>α2。
类似地,可以得到表2,即地方政府在未进行税收竞争时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获益情况。假定此时地方政府的获益为A,此时也有A3>>A1>A4>A2,同时也有4种获益情况。由于进行地方税收竞争与公共品供给间的正向相关关系,设定α>A,由表1与表2可以得到:A1<α1,A2<α2,A3<α3,A4<α4,导致这种差异的原因在于地方政府是否投入辖区公共品,从我国的纵向时间序列来看,由于在进行税收竞争前,地方政府缺乏资金,而在同等条件下如果进行地方税收竞争,则地方政府可以获得更多的收入,从而改善本辖区的公共品供给。
2.扩展的博弈模型
在上述基本条件下,构造扩展模型可得到图1,并用逆向归纳法求出政府A、地方政府B与中央政府C各自追求利益最大化时的均衡解。
在逆向递归法中,首先观察C1结点,因为0>-2,所以不支持时的收益大于支持时的收益,即此时中央政府会选择不支持,因此,(A4,A4,O)会得以保留。
同理,在C2结点,因为1>0,所以支持时的收益大于不支持时的收益,即此时中央政府会选择支持,因此,(A1+1,A1,1)会得以保留。
依次类推,在C3结点,(α4,α4,0)会得以保留;在C4结点,(α1+2,α1,2)会得以保留。
对被保留的4种情况,继续运用逆向递归法进行比较选择,来观察地方政府是否会投入公共品。
在B1结点,因为A3>A1>A4>A2,地方政府会选择投入公共品,因此,(A1+1,A1,1)会得以保留。同理,在B2结点,因为a3>a1>a4>a2,(a1+2,a1,2)会得以保留。
对上述两种情况,再次运用逆向递归法进行比较选择,对于A,因为A1<a1,所以A1++1<a1+2,地方政府选择投入公共品,(a1+2,a1,2)会得以保留。也就是说,此时地方政府进行地方税收竞争且投人市政公共品领域,此时三方利益最大,形成均衡。类似地,如果地方政府B为分析主体,地方政府A作为相邻辖区参与竞争,其均衡结果也是一样的。
三、博弈主体博弈行为的进一步解析
制度提供人类相互影响的框架,它建立了构成一个社会或一种经济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但也有可能改变这种合作与竞争关系,上述博弈参与主体的博弈行为实际上受到制度利益诱导而采取的行动。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的地方税收竞争是在中央政府授权、收权之间形成的一种状态,在1978年后创造奇迹的改革过程中,“为增长而竞争”的地方政府竞争模式主要是源于财政体制上地方政府所拥有的部分财政剩余索取权,因此,各地为提振经济发展绩效,在发展中参与财政剩余分配,其所展开的税收竞争中主要是采取向中央政府要政策、地方政府出台“土政策”来保持对要素的高度吸引力。因此,忽视了公共品供给。当然,上级政府的经济考核导向及留给地方政府的广泛的税收自由裁量权也默认了地方政府为增长而展开税收竞争的做法。更重要的是,由于我国财政体制的特殊性,为平抑个别企业或区域的税负,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土地收入和制度外收入来灵活调整控制实际税负。体制上留存的潜在利益改变了政府行为方向,地方政府在中国式财政分权下被塑造成利益、权力相对独立的主体,中央政府藉此保持了高度的政策执行率,在缓解了财政压力,推动与创造经济奇迹的同时,忽视了合意地方公共品的有效供给。其次,在不合理的体制安排下,地方政府也缺乏财政责任意识,有的甚至充任“政治经济家”的角色参与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并以政府担保、承诺建立广泛的官商非理性合作关系,为纳税人服务演变成了为少数纳税人服务。第三,在纳税人与地方政府的博弈中,由于合意地方公共品的供给不足,纳税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制度保障,税收遵从度普遍不高,地方政府为保持对要素流入的高度吸引力,进而采取财政优惠、信贷优惠、土地优惠等综合竞争手段,使得税收竞争在以GDP为考核绩效的基本指标诱导下普遍演变成激烈的地方政府竞争。制度安排扭曲了博弈主体在正常范围内的选择行为,人们很难对这种行为进行是或非的简单判断,可以说,制度的非理性导致了理性经济人的理性选择,但这种选择不利于经济社会稳步健康发展。
四、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结论:
1.地方税收竞争是否有效决定于竞争的内容,如果竞争的内容主要是要素且要素收入是公共品供给的主要资金来源,则为保障对资源足够的吸引需要采取税收优惠等政策,则竞争政策不仅可能无效还极有可能趋同;而如果竞争本身是公共品竞争,即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提供不同的公共品数量与类别来展开竞争,则竞争是有效的。但从发展趋势来看,为避免竞争政策的趋同或税收竞争政策模仿,未来税收竞争应在公共品领域展开。
2.地方政府间的博弈及与上级政府间的博弈主要源于制度安排上存在的潜在利益,从而改变了其正常的竞争行为。
建议:
1.减少政府层级。当前五级政府仅是行政管理上的必要,而在财政管理上,事实上早已不存在所谓的五级政府,全国并没有统一也不需要统一的模式。因此,与建立政府间的利益协调机制相比(多级政府存在必然存在财政与行政上的非一致性),保持政府财权的相对的独立性显然是一种理性选择,因此,进一步理顺省级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是一个关键突破口。
2.在多级政府与多级财政的条件下,将配置资源的权力更多地向地方倾斜将更能促进经济发展与提供更优质的公共品。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较大,过度集中型的税权划分不利于地方经济自主发展,也不利于中央的宏观调控。税源分布情况与财政能力各地也不仅相同,从效率角度而论,地方政府在辨认地方经济税源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拥有一定的税权应该得到尊重。因此,可以在当前地方存在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基础上确立地方政府的税收自主权,适度修改中央政府在未来根据情形变化变更财税合同的权力,防止中央政府拥有过多的剩余控制权,使承诺变成可置信承诺。
地方税收统计分析 第12篇
1. 以坚持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自觉遵循经济决定税收的基本规律, 为地方经济快速发展服好务。
坚持科学发展观, 就要遵循经济决定税收的基本规律。经济决定税收, 税收反映经济。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税收分配的规模;经济结构决定税收分配结构。坚持科学发展观, 就要遵循经济决定税收的基本规律。把聚财为国, 执法为民作为税收宗旨, 把税务征收管理工作与金融商贸开发区经济发展紧密地结合, 把工作重点转移到“楼宇经济”、金融保险业、铁路系统等区域重点项目上, 积极开展税收理论专题调研, 以科、室、所分管工作为前提, 划分组别, 结合开发区实际, 对税收相关理论进行专题调研, 为服务领导决策、服务地方经济、服务执法工作、服务企业发展发挥作用。实践证明, 坚持从开发区经济的角度思考、落实、开展税收工作, 对实现税收与经济同步协调发展意义深远。
2. 以坚持科学发展观指导税收实践, 就要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职能。
税收作为以国家为主体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与再分配的手段, 对资源配置、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地区经济结构等具有一定的调节作用。并且税收延伸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 相对其他调节杠杆, 无论是调节的力度、广度, 还是调节的灵活性方面, 都有其突出的特点。灵活运用税收杠杆, 就可以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升级。金融商贸开发区地税分局, 努力找准位置, 摆正部门“职能”与“服务”的关系, 切实转变工作角色和服务观念, 改变过去管理型执法为服务型执法, 正确处理服务与税收管理的辩证关系并围绕“税收、法制、民生”这一主题开展了“税法宣传上列车”, “税法宣传进校园”, “税收短线天天传”等系列活动, 拉进了税企之间的距离, 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2008年金融商贸开发区地税分局, 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积极探索和实践了金融商贸特色的发展思路, 连续开展了征管基础、依法治税、规范管理、素质教育和信息化建设五个主题年活动, 全面夯实基础平台;并且结合开发区实际, 不断推陈出新, 突出行业管理特色, 相继创新了以楼宇经济、金融保险、铁路系统等为主的计算机网络管理新办法, 不断挖掘税源潜力, 积极推动电子报税和“双委托”征收管理工作, 即提高了工作效率, 同时也为全面完成税收工作任务提供了有力保障。
3. 以坚持科学发展观为宗旨, 用足用活税收政策, 努力为开发区经济健康发展服务。
坚持科学发展观, 就要严格依法治税, 努力创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税收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税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权力时, 如果没有合理的制度安排和严格的规范约束, 就可能伤及税本、税源, 扭曲税负公平, 侵害纳税人的利益。因此, 依法治税不仅是一个单纯的税收问题, 而是事关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秩序的大事。必须要正确处理好服务与执法的关系。一方面, 依法治税是税收服务的核心内容;另一方面, 优化服务也是依法治税的应有之义。要切实转变执法观念, 把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作为税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由过去单纯的执法者角色向执法服务者角色转变, 在努力为纳税人提供满意的税收服务的同时, 不断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在金融商贸开发区营造公平、和谐、有序的税收环境。
2008年全年地税分局始终坚持税务征收两手抓:一手抓依法治税执行到位, 严格执行税收政策, 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经济发展环境;一手抓税收政策落实到位, 用足用活税收政策, 净化地方经济发展环境。认真做好依法治税、从严治队和科技加管理“三篇大文章”, 以规范执法程序为切入点, 以加强内部执法监督为突破点, 以提高税务执法队伍素质为着力点, 以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为支撑点, 充分发挥好税收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的职能。同时根据金融商贸开发区地方实际税源的情况, 把增收重点放在扩大经济规模, 调整经济结构, 提高经济效益上来。
在税收执法上, 严格做到公平、公正、不徇私情, 加大了税务稽查力度, 大力清缴欠税, 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对新开办的企业, 根据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开通税收“绿色通道”, 培植新的税收增长点, 着力在“两个优化”上做文章:一是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 优化地方经济结构。积极主动为企业当参谋, 对有前途的发展项目提前介入, 主动参与, 找准自己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中的角色与位置。二是发挥税收政策的监督作用, 优化利益分配结构。通过严格税收政策, 促使企业平等竞争, 引导企业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保持地方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4. 以科学发展观为主要方向, 坚持以人为本转变工作作风, 改进服务方式, 努力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坚持科学发展观, 就要做到以人为本, 不断优化税收服务。税收工作直接面对千千万万的纳税人, 涉及各类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调整, 涉及面广、触及点多、社会影响大。因此, 坚持以人为本, 既是改进税收管理、优化税收服务的内在要求, 更是做好税收工作的保证;必须要处理好治队与治税的关系。治队与治税, 是税收工作的两大根本任务。科学发展观需要由一大批高素质、掌握现代管理知识和技能的税务干部来实践。因此, 治税必先治队。要始终把队伍建设摆到重要的战略位置, 热情带队, 精心育队, 严格管队。
开发区地税部门服务经济主要是服务政府宏观调控、服务纳税人。税务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 也是党政机关在社会公众和广大纳税人心中的形象。作为政府部门的一个服务“窗口”行业, 必须围绕自身处于征管一线的特点, 紧扣组织收入中心, 扎实开展“六率一面”考核达标活动, 强化了“以票管税”措施, 修改和完善了税收征收各项制度和规定, 积极拓展服务的深度和广度, 建成人民满意的地税队伍。坚持以办税服务厅为载体, 强化办税服务“窗口”。做到“四真”, 即“真心为人、真心感人、真心待人、真切助人”, 让上门办税的纳税人高兴而来, 满意而归。做到“八公开”, 即“税收政策法规公开、岗位责任制公开、办税程序公开、服务标准公开、办税时限公开、违章处理公开、工作纪律公开、社会监督公开”等文明办税标准, 让纳税人缴纳明白税。不断创新服务方式, 规范地税系统政务公开程序, 大力推行上门申报制和多元化申报制, 营造一个文明和谐的办税环境。
2008年全年, 金融商贸开发区地税分局从三个方面加强纳税服务建设。一是强化服务理念。全局干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以满足纳税人需求为出发点, 尽可能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的纳税服务;在执行税收政策上, 用好用活税收政策, 全力支持民营经济, 支持弱势群体。二是创新服务方式。在服务方式上, 围绕让纳税人“交明白税、方便税、放心税”的要求, 推行“一窗式”办理, “一站式”服务, “一体化”公开, 实行电子申报, 网上办税;规范办税服务厅的管理, 简化办税程序, 缩短办理时间。三是建立服务评价体系。通过召开纳税人座谈会、实行纳税人满意度调查等方式, 形成以纳税人意见需求为主要依据的纳税服务改进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