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自由范文(精选6篇)
保障自由 第1篇
(一)美国大学教授协会
19世纪末,美国资本主义工商业急速发展,美国大学日益面临着企业和政府对学术自由的严重威胁,大学教师几乎沦为企业的雇员,仅在19世纪末期就发生了20多起因为大学教授与大学董事会意见的对立,而解雇大学教授的事件。为了保护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权利,维护教师职位的稳定性,1915年,美国部分大学的教授联合起来成立了美国大学教授协会,该协会通过一系列原则声明,以维护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权利。
1.1915年《原则宣言》
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成立伊始, 便发表了《原则宣言》 (Genera 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 。《宣言》强调大学的职责在于:通过积极的科学研究活动,增加人类知识总量;向学生提供教学服务;为社会公共服务各领域培养各类专家。为实现这一职责,应该采取如下实际措施保护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
(1) 成立由学术专业成员组成的适当的司法或裁决性机构,积极介入大学教师的解雇与惩罚事务,保证教师研究与教学自由免受隐蔽或公开的攻击。
(2) 借助于同样手段,保护大学行政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成员免受违反学术自由、行为独断的不公正指控。
(3) 通过维护学术职业的尊严与独立,通过保证终身教职与教授职位的稳定,使学术职业对学识、性格俱佳之士产生吸引力。
继《原则宣言》发表后,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积极宣传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权利与终身教职的密切关系,并积极介入有关大学教师学术自由权利遭受损害事件的调查。
2.1940年《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的原则声明》
1940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与“美国学院协会”联合发表《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的原则声明》 (Statement of Principles on Academic Freedom and Tenure) 。关于学术自由,《声明》指出:
(1) 学术自由的根本目的在于服务于公共利益。
(2) 研究自由是完善真理的保证,保护学术自由就是保护对真理的探索与完善。
3.1970年《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的原则声明》的补充说明与解释
美国大学教授协会与美国学院协会在有关补充文件中强调:“非终身教职教师以及包括助教在内的其他类型教师均享有学术自由权利。关于试用期内是否授予教师终身教职的决定必须在试用期满12个月以前作出;如果决定不授予相关教师终身教职,那么此后的1年即为教师受聘的最后1年;如果决定授予相关教师终身教职,那么自决定作出之日起,教师的试用期即告结束”。
美国大学教授协会所确立的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之间的内在联系获得较为广泛的社会认可。至2001年底,宣布接受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的原则声明》的专业性学术团体或组织已达173个。美国大学教授协会作为大型的非营利组织,到2004年10月为止,有会员45000余人,其会员身份是向全美所有公立和私立大学的教师开放的,包括两年制的社区学院。协会每年都举行会议,就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等问题进行研讨。据统计,美国大学教授协会每年会接到超过一千名教师的咨询和帮助请求。
(二)大学自治
大学自治也叫学术自治,指大学应当独立地决定自身的目标和重点,并将其付诸实施。作为法人机构,大学不受政府、教会或其他任何法人机构的干预。在美国,大学自治主要是用来对抗联邦或州的行政权或立法权对大学内部事务的不当干涉,以维护其学术自由。
美国大学分为私立和公立两类。两类大学的自治权利各有不同,私立大学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除受国家一般法律限制外,政府不得任意加以干涉;根据州宪法设立的公立大学受到州宪法规的保护,拥有比较充分的自治权利;而其他根据州法律设立的公立大学则只享有州法律所规定的自治权。尽管公、私立大学的自治程度存在一定的差异, 但其自治权利都有着共通的基本内容。就学术方面来讲,美国大学享有的自治权利主要有:
第一,大学拥有制订组织条例和章程的权利。第二,大学拥有分配和使用大学经费的权利。第三,大学拥有招生自主权。第四,大学拥有任用教师的自主权。学校有权独立处理教师任用问题,包括教师的聘任、使用、晋级和解聘等,政府不予干涉。第五,大学拥有设置课程的自主权。第六,大学拥有授予学位的自主权。
前哈佛大学校长德里克·博克指出:美国大学的突出特点之一是享有显著的不受政府控制的自由。在美国,任何团体和组织都能建立私立学院或大学。已经受到社会承认的学院和大学,无论公立或私立,都有权不经政府审查自行任命教授。私立院校有权自由挑选学生,公立院校也一样(至少在其研究生院或专业学院是这样)。学院可以自行决定所开设的课程(对专业院校来说所开设的课程也有点范围限制。这个范围是签发许可证和鉴定学校质量的机构为职业制定的最低标准)。教师根据自己的专长或专业自行申报教授什么课程和任教学期,每门课程的教学,除了课程门数及讲授内容范围由教师和系主任或同事商量确定外,教师所采用的教学方法,选用的教科书及参考资料、考试方法等,均由教师自己决定,他人无权干涉。
美国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权利组织保障的成功经验与存在问题
(一) 成功经验
美国大学教授协会作为非官方的组织,在维护和保障教师的职业安全方面虽不具有政策推行的强制力,但更具广泛性和代表性,成为“表达专业教师利益的声音”。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在1970年通过的补充解释中强调,“对学术自由的保护和学术责任的要求不仅适用于处于试用阶段或已获得终身教职的全职教师,也适用于包括非全职教师和助理人员在内的所有其他教师”。这一补充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受其保护的教师的范围。一旦接到侵犯教师权益的投诉或发现大学有侵犯教师权益等不良行为,该协会将启动调查程序,由专门的委员会对当事各方进行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最终将确实侵犯教师权益的学校列入美国大学教授协会拟定的谴责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尽管将这些学校列入谴责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并不具有实质性的制裁效果,但由于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在美国学术界强大的影响力,以及调查报告对事件真相的揭露,或多或少“使得美国的大学在对待教师权益问题上政策的调整和行动的采取变得越来越谨慎”,而美国大学教授协会也确实达到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大学教师学术自由权利的最初目的。
大学自治在保障大学教师学术自由权利方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在美国,教师是大学的“雇员”,政府对大学教师管理没有制订统一的政策、法规,各大学根据有关学术团体如大学教授协会的原则建议和大学的传统制订教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大学自主聘任教师,支付教师的工资,规定教师的其他福利待遇,规定教师的职责和义务。大学与教师之间的聘用关系往往以合同的方式予以规范或限制。
在大学教师管理上,大学拥有自主管理本校教师的权力,从教师的遴选、聘任、使用、晋级到教师的解聘、退休等各项教师管理活动,都是大学自主制订和执行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因此,大学发挥着主导作用。政府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州政府通过财政拨款、专业计划审批等途径对公立大学教师管理发挥一定的影响。二是法院的审判。大学自治具有“内在固有的保护性质,可以防止大学只受某一集团控制的危险”,具有“防止严重错误判断的内在机制。”
(二) 存在问题
1. 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的脆弱性
在保障大学教师学术自由权利的同时,美国大学教授协会也对其进行了规范,1915年宣言提出教师必须称职或不能有道德缺陷,其职位才能得到保障。在1940年声明中,强调学术自由与学术责任相依共存,教师在获得学术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知识探索的责任、不干涉他人学术自由的责任等。正如美国大学教授协会计划与发展主管马丁·森德所说:“学术自由从来就不意味着,大学教师随心所欲地去做任何事……他们有承担相应责任的义务”。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在保护美国大学学术自由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作为非官方的一种组织,也表现出明显的脆弱性,对于危害学术自由的事件,它只能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责难” (censure) ,而不能从法律上予以保护。
2. 大学自治的有限性
大学自治从来都不是绝对的。20世纪以来,大学与政治、经济与公众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多少会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近年来,法院会毫不犹豫地复审侵犯学生公民权利的教师行为。承担大量教育经费的州,正在越来越坚持要求为大学定调。这都毫无疑问地限制了大学自治,从而从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权利。
美国大学教授协会通过一系列原则声明,确立了以终身教职制为核心的制度,保障了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权利。但是作为非官方的一种组织,对于危害学术自由的事件,它只能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责难”,而不能从法律上予以保护,表现出了其脆弱性。
新闻自由法律保障体系构建的问题 第2篇
摘 要:新闻自由是我国宪法及法律规定的公民及社会团体的基本权利。虽然我国尚没有《新闻法》等专门性的法律,但是却仍需要构建新闻自由的法律保障体系,用以保护这项宝贵的权利。现阶段我国在构建新闻自由法律保护体系的过程中,集中地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文章通过对新闻自由各项权利的法律本源及各自特点的分析,就如何有效地完善我国新闻自由法律保障机制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新闻自由;法律保障
新闻自由是在广义上主要包括出版自由、言论自由等等权利,而狭义上的新闻自由主要是指新闻媒体根据事实进行客观准确报道,为受众传递信息的自由。在各国的法律中,新闻自由都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是社会权利机制正常运行和发展的基础。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保护新闻自由权利。《宪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的自由。这些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也就构成了新闻自由的权利基础。
一、构建新闻自由法律保障体系的重要现实意义
(一)新闻自由是社会民主文明程度的直接反映
著名美国新闻工作者普利策曾经说,“倘若一个国家是一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新闻记者就是船头的了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及时发出警报”,[1]这句名言充分地体现出新闻媒体和新闻自由对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意义。纵观西方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发展历程,新闻媒体作为独立于行政、立法、司法之外的“第四权力”,在监督社会权利分配和运行,保障公民知情权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可以说,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新闻自由程度可以直接反映出其社会的文明和进步程度。在我国,新闻媒体是党和政府的喉舌,新闻自由法律保障机制的完善程度更可以直接地反映出社会民主化的进程。
(二)新闻自由法律保障机制本身就是社会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在于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中,知情权就是最主要的权利之一,而公民知情权的维护则需要通过新闻自由得以充分的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新闻自由法律保障机制的构筑就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三)新闻自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本质要求
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无论是保持社会秩序的安定有序还是坚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都离不开新闻自由的重要保障作用。通过构建新闻自由法律保障机制,各项社会事业能够在高度信息化的环境下健康的发展,而政府在管理社会事业的进程中也将以此为依据及时准确地做出决策。因此说,新闻自由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本质要求。[2]
二、构建我国新闻自由法律保障机制的法律溯源
按照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的新闻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信息自由。构建我国新闻自由法律保障机制,首先应当进行法律溯源。
(一)言论自由的主体是自然人
我国《宪法》规定言论自由的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也就是自然人,这一点是新闻自由的法律本源之一。不但是我国,世界上许多国家也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了言论自由的主体是自然人。言论自由是新闻自由的基础,其本意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与听取他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其后这项权利被进一步引申,扩大为创作及发布电影、照片、歌曲、舞蹈及其它各种形式的富有表现力的资讯,这些共同构成了现代新闻自由的基础。
但是值得一提的是,言论自由是建立在一定的基础之上的,在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要建立在遵守《宪法》和法律各项规定的基础之上,一旦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公民个人要对其不当言论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西方国家标榜绝对化的言论自由,但是在社会发展进程中,这种绝对化的自由从来没有存在过,也必须要在统治阶级的道德、法律规范要求之内,是一种相对化的自由。
(二)出版自由的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
与言论自由相比,出版自由是公民自然人权利的一种递进。出版自由指公民或组织可以将自身的思想和理论学说印制成印刷物等公开出版物,公开传播发行。在信息化社会中,出版自由是新闻自由的重要表现形式,可以有效地促进信息的高速传播和交换。
(三)信息自由的主体是“法人”
所谓的信息自由一般是指新闻媒体可以根据事实独立客观地进行报道,并向受众传递主观的观点和评论。这项自由的主体是以新闻媒体为代表的法人机构,为了保护新闻自由权利,这些法人机构应该具有相对独立的社会角色,承担法律规定的保护公民知情权的责任并独立承担以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新闻自由法律保障机制的一些思考
在前文中笔者就我国新闻自由
的几种形式进行了法律溯源,下面笔者将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新闻自由法律保障机制提出一些建议。首先,应当进一步完善新闻自由法律保护法律体系。选择适当时机出台《新闻法》,改变目前新闻事业没有专门部门法的局面,此外要继续强化《宪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中涉及新闻自由保护的规定。其次,加快制定保护新闻媒体健康发展的行政法规和制度。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完善现有行政法规和条例,另一方面要出台相关政策措施,规范新闻媒体合并、重组、改制行为,切实保护新闻媒体的独立角色和独特作用,强化新闻媒体独立法人的法律地位。最后,要注重保护公民的自由权利。针对信息化社会公民言论自由表达形式多样化的特点,要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公民通过微博、网络等新兴媒体发表合法言论的权利,这对于维护公民的自然人地位是十分重要的。
参考文献:
[1]孙旭培.自由与法框架下的新闻改革.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9).
保障自由 第3篇
美国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权利组织保障
(一)美国大学教授协会
19世纪末,美国资本主义工商业急速发展,美国大学日益面临着企业和政府对学术自由的严重威胁,大学教师几乎沦为企业的雇员,仅在19世纪末期就发生了20多起因为大学教授与大学董事会意见的对立,而解雇大学教授的事件。为了保护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权利,维护教师职位的稳定性,1915年,美国部分大学的教授联合起来成立了美国大学教授协会,该协会通过一系列原则声明,以维护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权利。
11915年《原则宣言》
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成立伊始,便发表了《原则宣言》(CeneralDeclaration of Principles)。《宣言》强调大学的职责在于:通过积极的科学研究活动,增加人类知识总量;向学生提供教学服务;为社会公共服务各领域培养各类专家。为实现这一职责,应该采取如下实际措施保护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
(1)成立由学术专业成员组成的适当的司法或裁决性机构,积极介入大学教师的解雇与惩罚事务,保证教师研究与教学自由免受隐蔽或公开的攻击。
(2)借助于同样手段,保护大学行政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成员免受违反学术自由、行为独断的不公正指控。
(3)通过维护学术职业的尊严与独立,通过保证终身教职与教授职位的稳定,使学术职业对学识、性格俱佳之士产生吸引力。
继《原则宣言》发表后,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积极宣传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权利与终身教职的密切关系,并积极介人有关大学教师学术自由权利遭受损害事件的调查。
21940年《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的原则声明》
1940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与“美国学院协会”联合发表《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的原则声明》(Statementof Principles on Academic Freedom andTenure)。关于学术自由,《声明》指出:
(1)学术自由的根本目的在于服务于公共利益。
(2)研究自由是完善真理的保证,保护学术自由就是保护对真理的探索与完善。
31970年《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的原则声明》的补充说明与解释
美国大学教授协会与美国学院协会在有关补充文件中强调:“非终身教职教师以及包括助教在内的其他类型教师均享有学术自由权利。关于试用期内是否授予教师终身教职的决定必须在试用期满12个月以前作出;如果决定不授予相关教师终身教职,那么此后的1年即为教师受聘的最后1年;如果决定授予相关教师终身教职,那么自决定作出之日起,教师的试用期即告结束”。
美国大学教授协会所确立的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之间的内在联系获得较为广泛的社会认可。至2001年底,宣布接受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学术自由与终身教职的原则声明》的专业性学术团体或组织已达173个。美国大学教授协会作为大型的非营利组织,到2004年10月为止,有会员45000余人,其会员身份是向全美所有公立和私立大学的教师开放的,包括两年制的社区学院。协会每年都举行会议,就学术自由和终身教职等问题进行研讨。据统计,美国大学教授协会每年会接到超过一千名教师的咨询和帮助请求。
(二)大学自治
大学自治也叫学术自治,指大学应当独立地决定自身的目标和重点,并将其付诸实施。作为法人机构,大学不受政府、教会或其他任何法人机构的干预。在美国,大学自治主要是用来对抗联邦或州的行政权或立法权对大学内部事务的不当干涉,以维护其学术自由。
美国大学分为私立和公立两类、两类大学的自治权利各有不同,私立大学享有广泛的自治权利,除受国家一般法律限制外,政府不得任意加以干涉;根据州宪法设立的公立大学受到州宪法规的保护,拥有比较充分的自治权利;而其他根据州法律设立的公立大学则只享有州法律所规定的自治权。尽管公、私立大学的自治程度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其自治权利都有着共通的基本内容。就学术方面来讲,美国大学享有的自治权利主要有:
第一,大学拥有制订组织条例和章程的权利。第二,大学拥有分配和使用大学经费的权利。第三,大学拥有招生自主权。第四,大学拥有任用教师的自主权。学校有权独立处理教师任用问题,包括教师的聘任、使用、晋级和解聘等,政府不予干涉。第五,大学拥有设置课程的自主权。第六,大学拥有授予学位的自主权。
前哈佛大学校长德里克,博克指出:美国大学的突出特点之一是享有显著的不受政府控制的自由。在美国,任何团体和组织都能建立私立学院或大学。已经受到社会承认的学院和大学,无论公立或私立,都有权不经政府审查自行任命教授。私立院校有权自由挑选学生,公立院校也一样(至少在其研究生院或专业学院是这样)。学院可以自行决定所开设的课程(对专业院校来说所开设的课程也有点范围限制。这个范围是签发许可证和鉴定学校质量的机构为职业制定的最低标准)。教师根据自己的专长或专业自行申报教授什么课程和任教学期,每门课程的教学,除了课程门数及讲授内容范围由教师和系主任或同事商量确定外,教师所采用的教学方法,选用的教科书及参考资料、考试方法等,均由教师自己决定,他人无权干涉。
美国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权利组织保障的成功经验与存在问题
(一)成功经验
美国大学教授协会作为非官方的组织,在维护和保障教师的职业安全方面虽不具有政策推行的强制力,但更具广泛性和代表性,成为“表达专业教师利益的声音”。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在1970年通过的补充解释中强调,“对学术自由的保护和学术责任的要求不仅适用于处于试用阶段或已获得终身教职的全职教师,也适用于包括非全职教师和助理人员在内的所有其他教师”。这一补充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受其保护的教师的范围。一旦接到侵犯教师权益的投诉或发现大学有侵犯教师权益等不良行为,该协会将启动调查程序,由专门的委员会对当事各方进行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最终将确实侵犯教师权益的学校列入美国大学教授协会拟定的谴责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尽管将这些学校列入谴责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并不具有实质性的制裁效果,但由于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在美国学术界强大的影响力,以及调查报告对事件真相的揭露,或多或少“使得美国的大学在对待教师权益问题上政策的调整和行动的采取变得越来越谨慎”,而美国大学教授协会也确实达到了最大限度地保障大学教师学术自由权利的最初目的。
大学自治在保障大学教师学术自由权利方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在美国,教师是大学的“雇员”,政府对大学教师管理没有制订统一的政策、法规,各
大学根据有关学术团体如大学教授协会的原则建议和大学的传统制订教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大学自主聘任教师,支付教师的工资,规定教师的其他福利待遇,规定教师的职责和义务。大学与教师之间的聘用关系往往以合同的方式予以规范或限制。
在大学教师管理上,大学拥有自主管理本校教师的权力,从教师的遴选、聘任、使用、晋级到教师的解聘、退休等各项教师管理活动,都是大学自主制订和执行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因此,大学发挥着主导作用。政府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州政府通过财政拨款、专业计划审批等途径对公立大学教师管理发挥一定的影响。二是法院的审判。大学自治具有“内在固有的保护性质,可以防止大学只受某一集团控制的危险”,具有“防止严重错误判断的内在机制。”
(二)存在问题
1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的脆弱性
在保障大学教师学术自由权利的同时,美国大学教授协会也对其进行了规范,1915年宣言提出教师必须称职或不能有道德缺陷,其职位才能得到保障。在1940年声明中,强调学术自由与学术责任相依共存,教师在获得学术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知识探索的责任、不干涉他人学术自由的责任等。正如美国大学教授协会计划与发展主管马丁。森德所说:“学术自由从来就不意味着,大学教师随心所欲地去做任何事……他们有承担相应责任的义务”。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在保护美国大学学术自由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作为非官方的一种组织,也表现出明显的脆弱性,对于危害学术自由的事件,它只能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责难”(censure),而不能从法律上予以保护。
2大学自治的有限性
大学自治从来都不是绝对的。20世纪以来,大学与政治、经济与公众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多少会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近年来,法院会毫不犹豫地复审侵犯学生公民权利的教师行为。承担大量教育经费的州,正在越来越坚持要求为大学定调。这都毫无疑问地限制了大学自治,从而从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权利。
美国大学教授协会通过一系列原则声明,确立了以终身教职制为核心的制度,保障了大学教师的学术自由权利。但是作为非官方的一种组织,对于危害学术自由的事件,它只能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责难”,而不能从法律上予以保护,表现出了其脆弱性。
大学自治通过大学自主聘任教师,支付教师工资,规定教师的其他福利待遇,规定教师的职责和义务,防止了政府的干预,从而成为大学教师学术自由权利的组织保障。但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学自治不可避免会受到一定的外界影响。
保障自由 第4篇
一、汛期泊位安全存在主要问题
(一) 锚设备 (设施) 存在的问题。1、锚设备配备不完备。2、锚设备缺乏正常养护。3、锚链丢失损坏。4、锚位错位现象比较普遍。5、锚链链长不足。6、绞关 (锚机) 不能正常工作。7、以缆代链现象比较普遍。 (二) 系泊设备存在的问题。1、系泊设备配备不完备。2、缆绳保养不力。3、水下系缆选择不当。4、系缆桩缺乏保养、存在损坏现象。 (三) 锚链与系船缆舱面系结点过于集中。囤船首尾锚链和缆绳系结点集中于一舷, 不利于囤船平衡受力, 容易导致囤船产生偏摆, 形成冲击载荷。 (四) 地牛设施设置不合理。1、部分江段地牛设施数量不够, 导致所带系缆过于集中, 容易产生过荷现象。2、枯水地牛损坏比较严重 (强度不足和受力异常) 。3、设置不规范。4、系缆连接不规范, 导致系船缆损坏现象严重。 (五) 部分囤船泊位存在岸线重叠现象。主要是磁器口江段。 (六) 部分船舶无检验证书或船舶已报废, 无法核查其系泊设备设施的安全状态。
二、主要的整改措施
(一) 囤船系缆 (锚链) 的布置。目前, 主城两江港区大中型泊位的囤船设施采用顺岸布置, 设首尾开锚、领水锚、尾锚和首尾对口缆 (对水域条件较差的泊位水域设首尾连岸锚) 。小型泊位, 在水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可采用顶岸布置, 上、下游设置首开锚和岸接地牛系缆。
(二) 首尾设置独立锚机, 完善制链装置, 建议增设备用锚主城两江港区囤船完成整改后首尾应按舾装标准设独立的锚机或绞关, 完善制链装置 (建议使用如图1所示的型式) , 并加强维护保养, 建议增设备用锚。
(三) 系缆 (锚链) 配备要求。主城两江港区囤船首尾开锚和领水锚, 原则上按舾装要求配备锚链, 连岸锚设施、对口缆按舾装配备钢丝绳;对口缆须按等强度配备汛期加强缆, 囤船首、尾各配备一根备用缆供应急使用。
(四) 汛期移泊要求对部分重叠使用岸线水域的囤船 (主要是磁器口江段茶船) , 汛应随时做好移泊准备, 服从汛期移泊指挥调度。
(五) 对顺直岸线泊位和西流旺盛泊位囤船, 首尾系缆 (锚链) 应作相同保障
(六) 加强系泊设备设施的维护与保养
1、系缆设备设施的检查与养护按表1的要求进行。
钢丝绳使用注意事项
(1) 库存钢丝绳应定期检查, 涂油保养, 每年至少一次。 (2) 钢丝绳不可扭结或过度弯曲, 系缆时弯曲处至少应有6倍直径以上的弯曲半径, 为提高安全指数, 建议作系缆时, 系缆桩的直径应为缆绳直径的12倍以上, 绕滑轮为18倍。 (3) 在其10倍直径长度范围内断丝超过5%或有显著变形、损伤、严重生锈时, 应更换。 (4) 一根钢丝绳不能同时引出两个头使用。 (5) 钢丝绳不用时应盘卷在钢丝绳专用的缆索卷车上或顺时针方向盘放在甲板上, 并加罩。 (6) 系船缆在带缆桩上挽成“∞”, 钢丝绳打成5~7个“∞”字结, 最后一结将活端压在下面, 并用纤维绳将上面的“∞”字结打一个活结绑住。
2、锚设备的检查与养护
(1) 锚机 (绞关) 的维护与保养:锚机 (绞关) 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并经常检查刹车是否良好, 必要时要更换刹车带;离合器要经常加油润滑保持轻便灵敏, 此外还应特别注意各磨擦面的润滑;减速齿轮箱内的机油应定期检查更换, 保持清洁。链轮的轮齿容易磨损, 若发现有滑链与跳槽现象, 应及时补焊;各传动齿轮的磨损在节圆处不大于原齿厚的10%, 如有个别轮齿断裂应及时修复;蜗轮蜗杆磨损 (在节圆处) 不大于厚齿厚的15%;检查固定锚机的紧固螺栓与底座是否有松动与锈蚀, 若有缺陷应及时修复。作业结束缆绳不可长期打在绞关上, 以防风浪、水流突然袭击将绞关拉坏。 (2) 锚链的检查:链环和卸扣长期使用后会产生磨损、裂纹、变形 (链环、卸扣等的长度与链径有一定比例如表2所示) 和结构松动等。因此, 检查时应针对这四种情况进行。通过检查发现损坏超过限度时, 连接链环或卸扣可直接换新;链节中的链环应把它割去, 用连接链环或卸扣代替。按规定, 同一节锚链中有1/3以上的链环有明显伸长、变形或磨耗量达到原直径15%时, 整节锚链应换新。损坏不太严重, 则应做好记录, 待修理时更换。锚链的根端和常用的一端使用一、二年后, 应有计划地调换各链节的前后位置, 并重新制作标记。
(七) 有效配置地牛设施
适当增加相关江段地牛设施的数量, 规范地牛设施的型式及系缆与地牛的连接型式 (如图2所示) 。
1、在如图2所示的地牛设施结构中, 采用锚链末端结构的型式 (地牛眼板+链端卸扣+末端链环+加大链环+转环+加大链环+末端链环) 。2、系船缆绳连接形式采用图2的方式按短期系结绳头和长期系结绳头的形式进行选择使用, 以确保安全系结。3、平时加强对地牛连接情况的定期检查, 做好受损加固工作。
(八) 尽快建立营运囤船退出机制制定停封、报废、证书失效船舶的停泊管理办法, 引导船舶强化安全停泊意识, 加强安全监管。
摘要:国务院现已正式同意设立重庆两路寸滩保税区, 为建设重庆自由港创造了先决条件。作为自由港区, 对码头泊位设施与设备的安全要求很高, 本文就重庆主城两江港区现有趸船泊位汛期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 提出了整改意见遵循的原则和具体的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保障自由 第5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许可
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和廉政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外国人入穗就业许可,台港澳人员在穗就业许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变更、取消审批,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变更、取消审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设立、变更、取消审批,人才交流中介服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和撤消审批,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市、区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职权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许可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同一个许可行为在不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有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二)法律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按照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行使。
第二章
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第六条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粤劳社发„2009‟8号)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第八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的职工;
4、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九条 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由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第十条 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
(二)•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签名表‣;
(三)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报告;
(四)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
(五)企业工时管理制度;
(六)企业工资支付制度;
(七)实施方案、工时管理及工资支付制度(需向本单位职工至少公示5天)的公示反馈意见;
(八)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证、登记证)及复印件;
(九)实行期满需再次申请的企业,应当书面报告上期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
第三章 外国人入穗就业许可
第十二条 外国人入穗就业许可应当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6‟29号)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拟聘雇或接受被派遣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国人,应当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下称许可证书)。免办许可证书的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一般代表,也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用人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六)拟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按照下列程序申办许可证书: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事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查部门审核申请材料;
(三)审批部门根据申请材料作出签发许可证书决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申办许可证书,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二)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的申请报告;
(三)用人单位对外国申请人的聘用意向书;
(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应提供主管部门批准许可证书复印件;
(五)外国申请人的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复印件;
(六)外国申请人的详细工作经历、最高教育学历证书和其从事该项工作的职业资格证明(从事属国家规定职业技术工种的原则上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属须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岗位提供许可证书或资格证书;特殊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须经过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复印件(以上文件如为外文的须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公章确认);
(七)外国申请人健康状况证明;
(八)外国申请人曾取得广州市或内地其他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就业许可的,提供原就业许可注销或迁移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取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许可证书后,获准在广州市就业的外国人应凭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签证处领取职业签证(任职或就业)入境,用人单位在外国申请人(含免办许可证书的)凭职业签证(任职或就业)入境后十五日内,持许可证书及其他材料按照下列程序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下称外国人就业证):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事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查部门审核申请材料;
(三)审批部门根据申请材料作出签发外国人就业证决定。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申办外国人就业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外国申请人凭许可证书取得有效职业签证(工作)后入境的:
1、许可证书原件;
2、•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3、外国申请人的二寸近期免冠彩色相片两张;
4、外国申请人的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的个人资料和有效职业签证(任职或就业)页复印件;
5、劳动关系证明(双方盖章签名的劳动合同原件,如为外文的提供中文翻译件并盖章确认;由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派遣的提供派遣证明复印件和本市用人单位的任命书或工作证明原件;
6、外国申请人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复印件;
7、外国申请人的体格检查记录或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如申办许可证书时已提交且仍在有效期内的无需重复提交。
(二)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一般代表属于免办许可证书,取得有效职业签证(工作)后入境的:
1、•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2、•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3、外国申请人的二寸近期彩色免冠证件照片两张;
4、外国申请人的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的个人资料页和职业签证(工作)页复印件;
5、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广州市代表机构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外国申请人的•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复印件;
7、外国申请人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复印件;
8、外国申请人的体格检查记录或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
9、外国申请人的详细工作经历、最高教育学历证书,以上文件如为外文的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公章确认;
10、外国申请人曾取得广州市或内地其他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就业许可的,提供原就业许可注销或迁移证明;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八条 在广州市就业外国人的外国人就业证即将到期且需在同一用人单位继续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到期前三十天内按照下列程序申办外国人就业证延期手续: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事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查部门审核申请材料;
(三)审批部门根据申请材料作出签发外国人就业证决定。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申办外国人就业证延期,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许可延期申请表‣;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发的外国人就业证原件;
(三)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或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外国申请人现持有有效的中国签证页复印件;
(五)用人单位和就业申请人的就业信息发生变化的,提交相关证明和复印件,否则无需提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的申请起1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就业许可决定。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时间,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许可证书自签发之日起半年内有效。外国人就业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限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主管部门批准许可证书、外国申请人的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劳动合同或派遣证明的有效期。
第二十二条 外国人就业许可的审批,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就业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申办就业许可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签发外国人就业证的决定: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申办就业证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就业许可或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签发外国人就业证的决定:
1、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申办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
3、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状况、就业岗位等有关情况,认为从事的岗位是非特殊需要,不是广州市暂缺适当人选,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应当告知用人单位:
1、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外国人入穗就业许可,不适用申请外国人入穗就业许可;
2、依法不属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国人入穗就业许可职权范围。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应当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须补齐的相关材料:
1、申办就业许可提交的材料不齐全;
2、申办就业许可提交的材料不规范。
第二十三条 外国人已取得就业许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撤销其就业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五)因违反中国法律被中国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
(六)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第二十四条 外国驻穗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外国专家来穗工作许可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广州市就业即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是指:
(一)外国人与广州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二)外国人与外国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报酬来源于境外并受其派遣到广州市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不包括执行技术转让协议的外籍工程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
(三)外籍投资者来广州市投资需直接参与投资单位经营管理并担任管理职务;
(四)外国人在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广州市代表机构任职首席代表、一般代表。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的年龄,为年满18至60周岁。属于广州市紧缺且急需的专业管理技术人员、来广州市投资需直接参与投资单位经营管理并担任管理职务的外籍投资者、在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广州市代表机构任职首席代表的外国人可超过60周岁。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的身体健康,是指外国申请人申办许可证书应持有由中国卫生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体格检查记录或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或由申请人所在国医院签发的健康证明书(由其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证明,如为外文的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申办外国人就业证应持有广州市广东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或其他中国卫生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体格检查记录或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上述健康证明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并应包括“外籍、港、澳、台人员体格检查记录”表中所规定的检查结果和“未发现患有检疫传染病、检测传染病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健康的疾病”的检查意见,项目不齐的应补齐所缺项目。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的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原则上应为:
(一)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且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2年以上相应的工作经历;
(二)大专(含大专)以下文化程度且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5年以上相应的工作经历。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的无犯罪记录,按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前置核准意见认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有确定的用人单位,是指聘雇或接受被派遣外国人的用人单位须为在广州市依法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组织(省直、中央驻穗单位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拟从事的岗位,指是经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家、省制定的就业目录,结合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状况、就业岗位等有关情况,实行“引进高端、限制一般、禁止低端”的分类调控政策认定,且为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第四章 台港澳人员在穗就业许可
第三十二条 台港澳人员在穗就业许可应当按照劳动保障部•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社部令[2005]第26号)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下列在广州市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应当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人员就业证‣(下称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一)与广州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台、港、澳人员;
(二)在广州市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
(三)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广州市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台、港、澳人员。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拟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的台、港、澳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18至60周岁(直接参与经营的投资者和内地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超过60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持有有效旅行证件;
(四)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在广州市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按照下列程序申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一)市或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办事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审查部门审核申请材料;
(三)审批部门根据申请材料作出就业许可决定。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申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许可申请登记表‣;
(二)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台、港、澳申请人的入出内地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四)台、港、澳申请人的健康状况证明;
(五)台、港、澳申请人的二寸近期彩色免冠证件照片两张;
(六)聘雇或任职证明原件,担任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一般代表的提交•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复印件;
(七)台、港、澳申请人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提供其持有的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台、港、澳申请人曾取得广州市或内地其他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就业许可的,提供原就业许可注销或迁移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七条 在广州市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申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体经营执照复印件;
(二)个人入出内地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三)台、港、澳申请人两张二寸近期彩色免冠证件照片和填写•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许可申请和备案登记表‣。
第三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分别自收到用人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提交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许可申请和备案登记表‣和有关文件之日起在10个和5个工作日内作出就业许可决定并签发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第三十九条 台港澳人员就业证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限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主管部门批准许可证书、就业申请人的出入内地有效旅行证件、劳动合同或派遣证明的有效期。
第四十条 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的审批,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应当分别在10个和5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就业许可的决定: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申办就业许可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应当分别在10个和5个工作日内做出不予就业许可的决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或就业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申办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或就业申请人有关事项:
1、根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台港澳人员在穗就业许可,不适用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2、依法不属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台港澳人员在穗就业许可职权范围。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应当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或就业申请人须补齐的相关材料:
1、申办就业许可提交的材料不齐全;
2、申办就业许可提交的材料不规范。
第四十一条 台港澳人员已取得就业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撤销其就业许可: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
(五)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台、港、澳人员在广州市就业即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是指:
(一)台、港、澳人员与广州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二)香港、澳门人员在广州市从事个体经营;
(三)台、港、澳人员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广州市一年内(公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单位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
(四)台、港、澳投资者来广州市投资需直接参与投资单位经营并担任管理职务;
(五)台、港、澳人员在外国或台、港、澳地区企业常驻广州市代表机构任职首席代表、一般代表。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台、港、澳人员的身体健康,是指申请人应持有:
1、内地卫生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健康证书‣(自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或体格检查记录(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2、广州市或省一级卫生医疗机构或台港澳地区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批准设立的医疗机构,特指根据香港法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卫生署注册的私家医院,具体医院名单详见•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来粤就业健康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函„2006‟43号)出具的健康证明(自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台、港、澳人员的有效旅行证件,包括公安机关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外交部门为台、港、澳人员在境外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台、港、澳人员从事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应持有的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是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其他部门核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章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变更、取消的审批 第四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变更、取消的审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办者(单位或个人),可申请设立职业培训学校(学院):
1、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院)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设立职业培训学校的按照原劳动保障部颁发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设立职业培训学院的按照原省劳动保障厅颁发的•民办职业培训学院设置标准‣。
第四十八条 申请设立民办培训学校的,可按下列程序向市、区(县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一)受理。举办者按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经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审核。经初审,符合办学条件的,在40日内组织或委托专家(或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参照学校(学院)设置标准,对申报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现场核实,并提出审核评价意见。
(三)批准、发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批复并发给办学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
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名称或姓名、地址、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培训专业(工种)及层次、筹设的学校名称、地址、举办者联系人及电话等);
2、举办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举办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证明);
3、办学场地、学校资产、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其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提交复印件;
第五十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广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表‣一式一份;
2、筹设批准书;
3、筹设情况报告;
4、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拟任院长(校长)、财务负责人、拟聘教师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5、学校章程、首届培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6、办学场地、学校资产(单价2000元以上仪器设备发票)、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其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7、教学设备清单。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备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提交上述
(三)和
(四)1、4、5、6、7、项规定的材料。
第五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办机构的正式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许可决定。
第五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规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三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关于“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规定。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的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1、第一次出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2、自行纠正违法行为。
(二)第一次出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1、多次出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2、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招生不予改正、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四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职业学校审批的依据、条件和程序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民办技工学校设立、变更、取消的审批 第五十五条
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变更、取消审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向深圳市下发有关管理权问题的通知‣(粤府函(2002)292号)、•关于委托广州、深圳市劳动保障局审批管理民办技校的通知‣(粤劳社函(2005)90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中等职业教育调整与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2005)57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申办者(单位或个人),可申请设立技工学校:
1、申办者为单位的,单位应属在广州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申办者为个人的,必须是已取得广州户籍。
2、申办者用于设立技工学校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以下3个前提条件:校园占地面积为15000平方米以上,校舍建筑面积为15000平方米以上,办学规模为1000人以上。
3、申办者用于设立技工学校的办学场所,必须具备合法权属证明或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8年)。用于办学的房屋须具备房屋报建、建造验收等证明,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发出的消防验收许可证。
4、申办者所确定的拟任设立技工学校法人代表,须提交在公安部门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5、同时具备以上1、2、3条件的,可申请设立技工学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按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合格技工学校评估标准进行论证。
第五十七条 申请设立技工学校的,可按下列程序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1、窗口受理申报材料;
2、审核申报材料;
3、组织专家论证;
4、根据申报材料和专家论证意见,作出是否给予设立技工学校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十八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
1、举办者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复印件(以上复印件均需由复印件所属本人签名确认)各一式三份;
2、符合民政部门规定而拟定的学校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一式三份;
3、办学场地、学校资产、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各一式三份,其中产权证或租赁协议书提交复印件各一式三份;
4、与主体专业有关的当地技能人才需求预测一式三份。第五十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办机构的筹办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六十条 民办技工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规定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六十一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关于“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规定,民办技工学校终止的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1、第一次出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2、自行纠正违法行为。
(二)第一次出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的,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1、多次出现•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2、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招生不予改正、继续办学的。
第七章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设立、变更、取消的审批
第六十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设立、变更、取消审批应当按照劳动部•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劳培司字1996]58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一)本市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
(二)申报工种要求:在本市尚未建有鉴定站(所)的工种,或根据广州市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增加同类鉴定站(所)的工种,已准予行政许可的工种,由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网站予以动态公布。
(三)人员配置要求:
1、领导成员2~3人,站(所)长:1人,专(或兼)职,负责鉴定站(所)全面管理工作。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
副站(所)长:1~2人,其中至少专职1人,协助站(所)长管理鉴定站(所)的日常工作。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从事培训考核工作5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
2、管理人员:办公室人员:主任1人,专职,协助站(所)长管理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日常事务。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培训考核工作5年以上,熟悉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
工作人员:1~2人,专职,负责鉴定人员的报名、造册、办证等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培训考核工作3年以上,了解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
计算机操作人员:1人,专职或由考务人员兼任,负责档案管理和数据录入工作。具有计算机文字处理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该专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
设备维修、保养人员:1人,专(或兼)职,负责鉴定站(所)设备维修、保养及材料管理。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3、有1名或2名考务人员,专职或由办公室工作人员及计算机操作人员兼任,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考场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有考评人员8人以上,其中:自有考评人员不少于3人,外单位同行业人员不少于2/3人数,具有本工种20年以上工龄或从事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工作10年以上,具有本工种技师或高级技师或中级职称以上资格,并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5、财务管理人员:2人,专(或兼)职,持有财会人员证书或财会专业中级职称资格以上的人员。
(四)场地、设备要求:
1、理论考试的教室能同时容纳50人以上(理论考场按30人/每室,单人单桌间隔不少于0.8米设置);
2、技能实操考核的场地及设备能达到每天考核50人以上,考场设备的型号、数量、精度等应符合考核需求;
3、须保证每批鉴定实行每人一机(位),并配齐鉴定所需的工量具;
4、机台之间的距离和间隔必须符合鉴定的规定要求。场地或设备不能满足一次完成,但在实操考核规定时间内能确保分批完成的,应当另外设立候考室并配备协助考务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六十四条 申报单位按照下列程序申请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一)将申报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收申请材料30个工作日内,会同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立项审查。
(三)凡列入审核计划的站(所)申报单位,先由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其站(所)工作给予3-6个月的辅导;辅导期满后,委托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抽取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另行发文确认)中人员组成专家小组,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提出的鉴定站(所)基本要求,对鉴定站(所)申请承担鉴定工种的资格条件进行评估,评定其承担鉴定的工种及其等级和类别,并将评估结果报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四)经审查同意者,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批准并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统一标牌;
(五)评估达不到要求但可调整后再审者,视具体情况确定复审时间或待下一批再审;
(六)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建站(所)时间每半年一次。第六十五条
申报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设立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申请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三)鉴定场地、设备来源证明文件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四)拟聘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五)拟聘考评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六)各种管理制度,如•职业技能鉴定所的职责与任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制度‣、•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员守则‣、•职业技能鉴定所试卷保密制度‣、•职业技能鉴定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设备保养维修制度‣、•财务制度‣。
第六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办机构的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职业技能鉴定的设立许可决定。
第六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设立许可的审批,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1、具备申报条件;
2、申请材料齐全;
3、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站(所)的要求,满足产业结构、劳动力市场需求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划的需要,同一通用职业(工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除外)最多设立两所,在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行政区域内最多设立一所。
(二)、有下列情形的等待下一批再审:
具备申报条件、申请材料齐全,评估达不到要求但可调整后再审者,视具体情况待下一批再审;
(三)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要补齐的相关材料;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许可:(1)不具备申报条件;
(2)不符合第(一)项所列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站(所)要求的。
第八章 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和撤消审批 第六十八条 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和撤消审批应当按照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广东省人才市场条例‣和•广州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可申请设立从事人才中介服务基本业务项目(即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人才推荐和人才招聘业务)
(一)有与其申请的业务相适应的固定服务场所、资金和设施。具体要求:场所60平方米以上;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相应的办公设施。
(二)五名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才中介服务资格证的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要求:法定代表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业人员中大学本科学历不少于2 人;熟悉人才市场管理相关基本知识。
(三)有核准的机构名称、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十条 申请从事人才信息网络服务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
(一)具有3名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程序设计师资格的专职计算机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网站使用注册域名,具有合法ICP经营许可证,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自有或租用服务器1台(含)以上,租用 IDC机房的共享带宽不低于 100M,自建机房的独享带宽不低于5M。
第七十一条 申请从事人才培训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
(一)专兼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专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其中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5名;每个培训专业项目至少配备2名以上教师,并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培训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符合国家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有健全的培训规章制度:包括组织、教务、教师、财务、安全、设备、学员、培训资料知识产权保护等管理制度。
(四)培训项目或课程设置资料符合政府制定的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发展规划。
第七十二条 申请从事人才测评业务的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尚需符合如下条件:
(一)具有2名以上大专文化程度以上从事人才测评技术的专职工作人员;
(二)具有先进的人才测评软件和相应的设备条件。第七十三条 申请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许可证,可按下列程序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一)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的,市政府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受理;不齐备的市政府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须补充的材料;
(二)承办:市政府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提交人力资源市场处审核;
(三)审核:人力资源市场处工作人员现场核查有关场地、设备和人员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批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最终审批,转市政府政务服务窗口办理发证手续。
第七十四条 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办机构的申请起2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人才中介机构服务许可决定。
第七十五条 申报人才中介服务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成立一般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拟成立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名称(所使用名称应当与其申请的人才中介业务有密切关系)、申请理由、申请业务范围、具备相应的条件及筹备情况等。
2、填写•审批表‣。署名应当规范,其中由主管部门申请设立机构的,由主管单位盖章;新设立机构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兼营机构须盖单位公章。
3、人才服务章程。服务章程的内容包括:服务宗旨、服务对象、业务范围、组织架构、业务运作、收费情况等。
4、新设立机构提交名称核准文件;兼营机构提交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5、新设立机构提交注册资金的验资报告;兼营机构提交上一年的财务报表。
6、经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租赁登记备案的场地租赁证明。自有场地的须提供房产证明,租用的须提供场地租用合同和出租方房产证明。
7、法定代表人简历(从高中起的学习、工作经历)。
8、工作人员名册、简历(从高中起的学习、工作经历)。
9、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的学历证及其网上(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证明或学历鉴定,身份证。
10、与广州人才交流协会签订•广州市人才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承诺书‣。
(二)申请内资人才服务机构广州分公司的,除具备前款条件外,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1、主公司所在地的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开办分公司的函。
12、主公司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副本。
(三)申请中外合资、港澳资的广州人才服务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需申请内资广州人才服务机构材料1到10项外,另附:
13、向省政府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的书面申请及可行性报告。
14、合资各方签订的协议与机构章程。
15、合资各方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的资质证明。
16、合资双方的资格证明。
17、资金信用证明。
(四)申请中外合资、港澳资的人才服务机构广州分公司必须提交1到17项的全部材料。
第七十六条 人才中介服务许可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发给广州市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1、具备申报条件;
2、申请材料齐全;
(二)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要补齐的相关材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许可,并说明理由:(1)不具备申报条件;(2)申请材料不真实。
第九章 举办人才交流会许可
第七十七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的许可应当按照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广东省人才市场条例‣和•广州市举办人才交流会审批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举办人才交流会:
1、具有明确的名称、场所以及具体内容,场所符合国家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2、具有健全可行的组织方案和安全保卫措施;
3、有100家以上用人单位参加招聘活动;
4、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凡在广州市内举办的人才交流会须统一在“人才招聘(交流)会”前冠以中介机构名称或承办性质的名称,不得冠以其他带有模糊性质的名称。
第七十九条 申请举办人才交流会,可按下列程序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
(一)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的,市政府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打印业务受理通知书并将该通知书交付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市政府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须补充的材料;
(二)承办:市政府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三)审核:人力资源市场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批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材料进行最终审批,转市政府政务服务窗口办理批准手续。
第八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受理申办机构的申请起2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举办人才交流会许可决定。
第八十一条 申报举办人才交流会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人才交流集市申请表‣;
(二)举办人才交流集市方案(含资金投入情况、收费标准、安全保卫措施等);
(三)广告宣传资料、邀请函、海报等;
(四)举办交流集市场所租赁证明;
(五)•广东省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八十二条 举办人才交流会许可的许可,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1、具备申报条件;
2、申请材料齐全;
(二)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要补齐的相关材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许可,并说明理由:(1)不具备申报条件;(2)申请材料不真实。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由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实施情况按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八十四条 发证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收费、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保障自由 第6篇
一、新闻自由
(一) 新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自由。”其中, “言论自由在公民的各项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1]而言论、出版自由贯彻到新闻传播活动中称为“新闻自由”。但新闻自由以及其中包含的所有权利并不是新闻工作者专有的、排他性的权利。魏永征在新闻工作者的权利中谈道:“言论、出版新闻自由是公民的政治权利、民主权利。为了保障自己当家做主的地位, 防止国家管理者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 人们必须亲自来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由此可见, 新闻自由不仅属于新闻从业人员, 更属于普通公民。所以, 在我国, 每一个公民都有针对公共议题在大众媒介上发声的权利。记者刘虎在新浪微博上举报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客观上是在行使普通公民新闻自由的权利。
(二) 网络时代下新闻自由的特点
数字和互联网的发展使传统的传播方式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互联网用户通过各种社交软件进行自我表达、交流信息等, 特别是微博的兴起, 正改变着人们接收信息和传递信息的方式, 这样一个平台, 为普通公民新闻自由的实现提供了一个契机。
在微博平台上, 个人可以通过独享的账号平台充当媒介的角色来发布自己所拥有的信息, 并且获取他人所分享的信息。刘虎作为一名记者, 拥有在传统媒体上发声的权利, 更拥有作为一名普通公民在微博平台上发表自己声音的权利。只不过相对于追求理性公正的传统媒体来说, 个人微博更多的是分享自我的感性平台, “把关人”对言论自由把握的尺度较宽。
(三) 新闻人新闻自由与普通公民新闻自由的不同
虽然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批评权、发表权”来源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 但新闻工作者与普通公民还是有区别的。“新闻工作者在媒介上发表的言论、批评、评论等必须符合新闻单位的主旨和要求, 遵守中国共产党的宣传纪律和行业规范, 比普通公民受到更多的约束。另一方面, 新闻记者比普通公民享有更多接近消息的特权。”
在本案中, 值得注意的是, 刘虎目前的新浪微博认证身份是“茅台巴拿马造价揭露者、拜耳环境记者获得者、天涯网友最喜爱记者TOP10”。2013年, 他供职于广州《新快报》, 作为一名职业记者, 刘虎在新浪微博上发表的言论比普通公民的言论更有分量, 并且无形中还会受到他背后单位《新快报》的影响。微博用户更趋于相信由专业记者发表的言论, 与普通公民发表的微博言论相比, 他的影响力有着很大差异, 所以刘虎在享有话语权的同时也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对自己言论造成的社会影响也要有更为清醒的认识。
二、比例原则下言论自由的保障限度
比例原则是行政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 通常认为包括“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行政意义上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之外, 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来进行。在解决新闻自由在何种程度内受到保障的问题时, 我们或许可以引入比例原则进行调和。
适当性原则即行政机关的措施和方法有助于行政目的的实现。必要性原则指的是有多种可达成行政目标的方法可供选择时, 行政机关应选择对相对人权益侵害最小者。在“刘虎案”中, 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逮捕刘虎的行为符合适当性原则, 却不符合必要性原则。
刘虎在微博实名举报官员的言论尽管存在部分失实的情况, 但大多数言论是真实的。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将刘虎逮捕,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对于刘虎的权益侵害较大, 违背了必要性原则。刘虎的举报, 并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对官员的监督也不等同于对国家秩序的破坏。
三、结语
新闻自由是普通公民的自由, 互联网时代使新闻自由有了更广阔的实现平台。但任何权利都有其行使的边界, 新闻自由也不例外。在互联网时代, 如何平衡新闻自由的规制与保护十分重要, 而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就提供了解决这一问题的良好思路。从比例原则出发探讨新闻自由的保障限度问题不仅可以促进新闻自由的发展, 也可以促进新闻传播伦理法学的健康发展。
摘要:言论自由作为宪法规定的自由, 对维护公民在公法领域的基本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而新闻自由作为言论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仅属于新闻人, 更属于每一个普通公民。但是, 新闻人和普通公民在新闻自由的权利行使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2013年, 记者刘虎涉嫌诽谤被逮捕的消息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本文以“刘虎案”为例, 采用案例分析法, 着重探讨网络时代下公民的新闻自由保障限度问题和新闻自由权利的行使边界问题。
关键词:新闻自由,比例原则,刘虎案
参考文献
[1]李晶.微博视角下的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J].上海商学院学报, 2011 (2) :34-38.
[2]靖鸣.微博表达自由:言论、出版和新闻自由边界的消解与融合[J].新闻爱好者月刊, 2012 (8) :1-3.
[3]魏永征.对网上言论自由法律边界的有益探索——评微博第一案两审判决[J].新闻记者, 2011 (11) :6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