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申请材料(精选17篇)
安全生产监督申请材料 第1篇
安全生产监督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开工生产条件申报审查表(3份)
2、安全生产措施计划书
3、专项施工安全方案
4、企业安全资格认证
5、公司与项目部之间的安全生产责任书
6、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证明(到建设局办理相关手续)其中的第2、3条要总监签认。
安全生产监督申请材料 第2篇
日照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申请材料
项目编号:(批复文件的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区(县)×镇(路线或桥梁名称)
上报单位: ××区(县)交通局 时 间:
目 录
1、质量监督申请书………………………………………
2、工程基本概况…………………………………………
3、审批文件………………………………………………
4、工程招投标文件……………………………………..5、工程设计文件……………………………………...6、合同文件……………………………………………
7、其它材料……………………………………………
(依次附后)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
日照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工程即将开工,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省交通厅《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日照市交通局《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的要求,现提供该工程项目的工程概况和有关施工、监理单位情况,请予以办理监督手续。
附1:工程基本概况;
附2: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文件;
附3:工程招标文件;
附4:工程设计文件;
附5:施工、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一览表(含从业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主要设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施工技术负责人资质证明及监理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工地试验室装备及人员情况);
附6:质监站提出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登记单位(公章)年 月 日
附件1 ××区(县)××镇×村至×村路面工程(××桥梁工程)
基 本 概 况
内容包括: 路面工程包括:
1、路线起止点、长度、路基宽度、路面宽度、硬化面积、结构形式、计划投资、资金来源、计划开工日期、预计竣工日期以及实施的重大意义等;
2、招投标情况简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情况介绍;
3、其它需要的补充说明。桥梁工程包括:
1、该桥梁所处位置、长度、宽度、上部结构形式、下部结构形式、基础形式、施工工艺、计划投资、资金来源、计划开工日期、预计竣工日期以及实施的重大意义等。
2、招投标情况简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情况介绍
3、其它需要的补充说明。
附件2 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文件
包括:交通部、省交通厅、市交通局的批复建设文件 附件3 工程招投标文件
包括:
1、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2、从业单位资质证明材料。监理单位(资质、监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及检测人员证书等);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工地试验检测人员证书等);
安全生产监督申请材料 第3篇
检查的内容: (一) 质量管理体系。⒈生产过程控制;⒉试验室;⒊现场质量;⒋企业制度、人员。 (二) 原材料、产品质量。⒈原材料:水泥、粉煤灰、矿粉 (如果有) 、外加剂、砂、石等;2.混凝土拌合物及产品。
检查及取样地点:⒈质量管理体系被检地点为生产企业产品生产和交货地点;⒉原材料取样地点:水泥为企业水泥储罐, 粉煤灰为企业粉煤灰储罐, 矿粉为企业矿粉储罐, 外加剂为企业外加剂储罐, 砂为企业砂料场, 石为企业石料场;⒊原材料被现场见证检查为企业厂区内;⒋混凝土拌合物及产品试块被现场见证检查和取样地点为产品交货现场。
检查流程:⒈质量管理体系检查按检查表格逐条进行;⒉原材料见证取样和现场见证检查随机展开;⒊混凝土拌合物及产品试块见证取样和现场见证检查随机展开;4.现场确认和封样质量管理体系抽检记录由吉安市墙散办、江西省建材科研设计院填写, 并经被检方确认;现场见证检验记录由吉安市墙散办、江西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填写, 并经被检方确认;见证取样抽检样品一式两份经被检方、吉安市墙散办、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三方确认后现场封样;5.送样江西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告知被抽检方送样日期、地点等事宜。
监督检查要求:⒈各县 (市、区) 工信委 (散预办)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重视和配合此次监督检查, 检查时, 分别须有一名工信委 (散预办) 和企业负责人现场配合和协调检查工作;⒉监督检查期间, 为更好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和企业间相互学习, 将组织部分企业相关人员随检查组赴兄弟企业参观考察。
安全生产监督申请材料 第4篇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的,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时限是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特定情形下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再审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法定时限申请再审的,法院将不予支持。新规定较之以前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两年时限,长度大大缩短。如此规定,是为了敦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节约司法成本,体现了修法兼顾司法效率与公正的价值追求。
当事人在民事裁判生效后,为了救济自己的权利,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有条件地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对于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申请检察监督,应以已向法院申请再审为前置程序。总体来看,该条的立法意图还是科学的。但在操作上,该条没有对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的时限做出规定,难免让人产生疑问:是否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没有时限限制?但是,如果当事人任何时间都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民事检察监督,就会出现这样一个问题: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没有向法院申请再审,依照法律规定其就丧失了申请再审的机会,而当事人仍可以通过检察机关监督而启动再审程序。设若如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就使得民诉法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所设置的时限形同虚设,制度之间就形成了结构性矛盾。尤其是有些案件判决、裁定已经生效数年甚至更长时间,所涉法律关系已基本稳定,如果当事人仍可以申请检察监督,这等于变相鼓励了当事人怠于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也有悖于民事诉讼法立法追求的效率与公正原则及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的立法本意,不利于维护法律关系的相对稳定、不利于社会和谐。
还应当指出的是,修法以前,民事诉讼法并未有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的规定。虽然从法理上来看,检察机关启动抗诉一般应当以当事人申诉为前提,实践中抗诉工作也多是基于当事人申诉办理的,但是鉴于民事诉讼法未有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明确规定,因此无法确切的解读出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的诉权。修法之后,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再审或者检察建议的条件和有关限制。从积极的角度看,这其实是明确了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利,从而使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成为了一种名正言顺的司法诉权。向检察机关申诉既已成为司法诉权,当然需要接受时限的限制,因为司法诉权的时间性是这种权利的通例。可见,修法后规定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时限非常必要。
二、对当事人申请民事检察监督时限的以往做法
规定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时限,历来是保证民事检察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内容。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中规定:“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二年之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应不予受理。”同年,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中规定:“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裁判生效二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对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进行限制的做法并不妥当,但从两家规定的内容来看,在当事人申诉应接受两年限制的理解上还是趋于一致的。
2007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厅《关于王慎文申诉案时限问题的答复》中再次明确,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时限原则上与当时民诉法规定一致,统一为二年。这说明,修法之前,高检院对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时限规定,原则上是比照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时限规定处理的。
需要指出的是,修法之前,检察机关对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时限规定为两年而不是三年、四年或者其他,原因是跟当时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限相一致,而不是说两年是一个可以或者应该固定化的时限。时限自身的长短,是立法综合考虑当时影响立法选择的各种因素最终确定的结果。因此,从发展的眼光看,时限长短当然是可变的。
三、当事人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的时限设定
在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加紧修改《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等有关工作规定。在新拟定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规则》(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时限的内容。具体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或者民事调解书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年内提出。再审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二年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超过前两款规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这一规定原则上沿袭了之前的二年时限的做法。
《意见稿》关于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时限的规定,内容上比较细化,这较之以前是一大进步,强化检察监督职权、保障当事人权利的意图也很明显。因此,值得赞扬之处颇多。但我们也认为,这其中最为核心的两年时限段的规定,似有不科学之处。表现在:
其一,《意见稿》二年时限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为六个月的时限相比,时间显然过长,严重偏离立法精神。立法把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限由两年缩短为六个月,应当说其中体现的追求司法效率和尊重裁判的既判力、程序的安定性的价值的意图是非常明显的。《意见稿》拟定的两年时限,显然不能体现这一立法上价值追求的变化。虽然说检察监督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个别案件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其不足以产生把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都视为具有特殊性的理解。即使从某些案件确实具有特殊性的角度考虑,也不应该不顾及效率问题。何况,按照新法的制度安排,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已经是后于向法院申请再审的行为,效率的体现已经很低下,某种程度上已经把“特殊性”考虑进去了。在此情况下,更无理由适用较长的申请检察监督的时限。
其二,《意见稿》两年时限的设定,也不符合法律统一性的原理和精神。法律的统一性的一个重要要求是,相同或相似的法律规范,内容上应该是一致的,应该避免出现矛盾的内容。从当事人的角度而言,其向法院申请再审和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通常情况下要求的内容都是救济自己的权利,两向申请的性质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两者是性质高度一致的申訴权利。如此,立法既已规定当事人申请法院再审的时限是六个月,而《意见稿》却把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的时限设定为两年,岂不是会产生冲突吗?另外,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律,检察机关的工作规定是司法解释性质,显然位序是不一样的。从避免矛盾的要求看,显然不可能要求立法的内容顺从司法解释。因此,调整《意见稿》的规定是适当的做法。
其三,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对于申诉案件而言,并非申诉的时间越长、次数越多就越能实现公正,案件办理的质量就越来越高。《意见稿》在时限问题上隐含的追求并不一定能够达到,甚至有适得其反的危险。另外,无休止的诉讼进程不仅使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遭到践踏,也无谓地增加了诉讼成本,消耗了国家有限的司法资源,不利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不利于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
综上,我们认为,设定当事人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的时限,内容应以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时限为基本参照。具体为:其一,建议对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时限以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为六个月,并通过法定的程序予以公布;其二、规定“对超过六个月时限未向法院申请再审、或法院以超过时限为由驳回再审的,检察机关不予受理”;其三、对六个月申请检察监督时限的性质加以明确。目前对六个月是否为可变期间,是否适用类同于诉讼时效中断等情形存在争议。我们认为,六个月应规定为不变期间为宜;其四、规定的内容应更加具体、细化。如对何为“知道或应当知道”加以统一的解释,
安全监督申请书 第5篇
建筑工程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致莘县安全监督股(安监机构):
我单位建设的(工程名称)莘县翰林学校小学女生宿舍、备用宿舍和厨房、餐厅和地下车库因现在处于冬季,天气寒冷无法保证工程质量自年月日起中止施工,特向你单位申请中止对该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待条件许可时,再向你单位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附:中止施工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
建设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安监机构签收人:联系电话:
申请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报告 第6篇
南宁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我单位建设的,按规定完成施工合同全部内容。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安全文明施工,没有发生安全事故,现该工程施工已全部完成,达到竣工验收条件,特申请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施工单位(公章):
项目经理(签名):
****年**月**日
监理单位(公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年**月**日
建设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安全生产监督申请材料 第7篇
周宁县住建局:
周宁县职业成人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工程,在各级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此项目已完成大部分前期准备工作,情况如下:
1、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已取得环境审批批复,已在市发改委立项备案;
3、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施工图已通过审批,已拿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
5、已确定建设工程施工公司(福州建工(集团)总公司)工程监理公司(福州开发区宏信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并签订合同,相关人员已入驻现场。
下一步重点筹备完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报;
由于此项目为宁德市重点公益性项目,同时也是周宁县政府督办的重点项目,为了保证工程的顺利推进按期交付使用,恳请贵局鼎力支持本项目,同意质量安全监督提前介入。
福建省周宁县教育局
福建省周宁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监督的思考 第8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材料质量,建议
建筑材料质量是整个建筑工程质量的关键, 是建筑工程安全的核心。 因此, 做好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监督是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尤为重要的一步。 建筑材料是否合格, 是否适用于建筑工程之中, 需要通过科学的监督。 但是, 从近几年建筑施工的过程来看, 监督人员存在一定的知识漏洞, 对检测设备的使用有一定的盲目性, 检测设备也需要更新和完善, 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监督过程中存在某些问题, 这些都是不争的事实, 急需解决。
一、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监督的价值
1.有利于对建筑工程材料进行选择。 建筑工程材料的选择的难处主要在于建筑工程材料的种类非常之多。 首先, 在能确保材料质量没有问题的前提下, 市场上众多同类的合格产品可以通过质量检测优先选择更为经济的材料, 可以对某些低成本的材料合理进行筛选。 相对于某些半成品材料或是成品材料, 也能与之相似, 同样通过质量检测, 对能满足质量要求的相似或同类产品加以对比, 相对地选择性价比比较高的工程材料。
2.有利于材料的配合比设计更加优化。 以我们最为常见的混凝土为例, 混凝土并不是一种单一的材料, 而是各式各样的基础材料通过一定配合比进行混合, 然后被运送至建筑施工处进行施工, 是一种混合物。 而对于其他建筑工程材料, 大多也是采取混合的方式进行使用。 施工方提供出试配方案后, 质量检测可以对试配方案进行测试, 也就是对试配出的实验样品进行质量检测, 在能达到质量要求的前提下, 施工方可以从试配方案中选出造价相对较低的方案以节约资本。
3.有利于新材料和新工艺的推广使用。 建筑工程材料在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中也在不断地推陈出新, 新材料和新工艺推广的前提是质量一定要过关, 而质量要过关, 一定离不开质量检测, 质量检测为新材料和新工艺的推广使用奠定了基础, 提供了保证。 我们提倡使用新材料和新工艺的目的很简单, 就是提高工程质量, 降低工程造价。
二、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监督方法
1.材料取样。 对需要施工的所有建筑工程材料进行监督是不现实的, 工程中所使用的材料往往数量巨大, 所以我们通常采用取样的方式进行监督, 通过对建筑工程材料一部分样品的评定来推测整体的建筑工程材料的质量情况。 取样方法是监督结果是否合理的关键, 也是能否符合规范要求的重中之重, 对监督结果有着直接影响。 取样环节注意事项:①取样数量适中:太少很难得出正确的监督结果, 太多又容易造成浪费;②具有代表性:选取的样品要能充分代表整体建筑工程材料的质量特质;③方式合理:我国对相关材料的监督有明确的相关规定, 需要从建筑工程材料的不同部位进行选取, 不能盲目。
2.材料养护。 外界环境会对建筑工程材料的质量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影响, 尤其是环境的温度和温度。 为了保证监督结果的有效性, 必须对需要监督的试件进行同一标准的养护以排除外界环境对建筑工程材料的影响。 目前的养护方式:将需要进行监督的建筑工程材料试件放置于相对湿度高于95%的环境中静置一到两天, 并保证环境温度保持在15~25 摄氏度。
3.材料力学性能监督。 力学性能是合格的建筑工程材料必备的一种属性, 在钢筋混凝土材料中力学性能的重要性尤为突出。 在制作需要测试力学性能的试件时, 一定要注意按照相关的监督标准进行制作。 对于试件的形状和尺寸, 一定要满足相关的设计要求和规范。 我们还是拿最常见的混凝土来举例, 制作混凝土抗压强度试件时, 形状要求为正方体, 且每边尺寸要求为15 cm。试件精度也是影响监督结果的因素, 要符合相关设计要求。 精度达不到, 势必会影响试件测试时的强度。
4.实验数据处理及误差分析。 对建筑工程材料监督时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是我们都不愿遇到的, 但有时却是不可避免的, 其他因素干扰会影响监督结果的合理性, 有时甚至会出现对相同材料进行相同实验得到不同结果的情况。 要想从监督数据中分析出更加科学合理的监督结果, 我们必须对实验数据进行分析。 误差会影响监督结果的科学性, 在不能消除误差影响的前提下, 我们需要尽可能对误差进行理性判断, 如果误差太大, 则建议重新进行监督, 以保证监督结果具有分析价值。
三、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监督仍存在的一些问题
1.钢材方面。 钢材质量监督出现的问题通常来自于工程管理方面, 工程中所用钢材往往较多, 一旦工程管理出现混乱, 各式各样的监督难题便接踵而至。 一是容易在进行钢筋质量监督的时候难以按照相关规定中的监督要求合理取样, 最终结果是监督结果不合理。 再就是对某些进行了焊接的试件进行质量监督时取样频率不规范, 致使监督结果不具有真实性。
2.水泥方面。 水泥的使用在整个建筑工程材料行业里算是最广泛的, 所以水泥质量监督如果存在问题, 后果将不堪设想。 不过就目前的情况来看, 部分施工单位对水泥质量的监督略有瑕疵, 并不能满足实际的工程需要。 主要表现为:①水泥出厂放置较长时间后, 不及时进行复检, 再次使用时一旦出现质量问题, 对整个工程的质量和进度都会产生巨大影响;②由于水泥进行质量监督的时间较长, 某些施工单位迫于工期压力, 在没能取得质量监督结果之前就将水泥投入使用;③质量监督流程不合理, 取样环节存在问题, 没有根据相关规定进行随机抽样, 得到的监督结果没有良好的代表性。
3.其他方面。 建筑施工过程中用到的水泥钢材之外的其他建筑工程材料的质量也会对整体的建筑工程质量产生影响。 目前对其他材料的监督主要发现了两点问题:①进行某些特定项目的监督时不能按照相关规定中的要求进行监督, 主要是碎石颗粒的级配监督项目, 这样做出来的监督结果不能代表材料质量。 ②砖材监督。 取样时故意挑选质量良好的砖块作为样本, 忽略残缺的砖材, 而实际施工时残缺的砖材也会作为建筑材料使用, 这样选出的样本不具有代表性。
四、提高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监督的几点建议
1.建筑工程材料的质量监督机制有待完善。 建筑工程材料行业质量监督急需一定的指导标准, 可以通过这些标准加强对材料的监管和控制, 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的机制, 使某些未经监督或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无法出现在施工现场, 并为合格的建筑材料提供权威的数据资料, 首先要保证建筑工程材料的质量, 然后再进一步保证整体建筑工程的质量。
2.监督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监督工作主要由监督人员完成, 专业技能如果不扎实, 得出的监督结果也没有参考价值。 一定要注意培养监督人员的专业技能, 并注重监督人员的内在素质, 强化政治教育, 提高道德修养。
五、结语
高质量的建筑工程需要高质量的建筑材料做保障, 必须强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必要的质量监督才能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 施工管理人员要明确自己担负的责任, 对工程和项目负责, 严格把关建筑工程材料的质量。
参考文献
[1]李格格, 路胜利.建筑材料质量的检测与控制探讨[J].房地产导刊, 2015 (1) .
[2]裘玲玲.建筑材料质量指数并合及应用研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 (电子版) , 2013 (34) .
[3]杨素霞.探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建筑材料质量的检测与控制策略[J].四川水泥, 2015 (5) :120.
[4]侍爱军.提高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监理人员对材料的控制措施[J].价值工程, 2010 (21) .
[5]马凌云, 王振飞.建筑工程材料质量的监理控制论述[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4 (22) .
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第9篇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
我单位建设的 工程,工程施工结束,人员、设备已退场。现申请终止施工安全监督。
特此申请。
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
申请人:*****建设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注:依据建质〔2014〕154号文件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核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第10篇
(安全监督机构名称):
我单位承建的(工程名称)于 年
月 日终止施工,现提出终止该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申请。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监理、施工单位确认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 ; 年 月 日(公章)。
项 目 经 理: ; 年 月 日(公章)。
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第11篇
(监督机构):
我单位(建设单位)建设的
工程项目,工程地址,于年月日办理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告知书编号:),目前该项目准备恢复施工,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附:1.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2.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复工条件自查验收报告;
3.申请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时工程形象的影像资料。
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
建设单位(盖章)
****年**月**日
自查验收报告
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对大城工业园区一期路网工程项目施工A标段工程进行复工检查,检查情况如下:
1、施工现场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及各工种工人已进场并已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施工现场使用机械已检验正常、保养及维修情况已满足要求。
3、现场临电、临水进行了全面检查,验收合格,具备使用条件。
4、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已符合要求。
5、施工所用原材料计划完备,原材料已陆续进场。
6、生活区所有电器设备及临时用电线路进行全面检查整理,确保用电安全;
7、工程资料已准备齐全,原材料及砼试块报告均齐全合格。综上所述我项目部已经具备复工的条件,希望各位领导批准复工。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安全生产监督申请材料 第12篇
1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程序
归纳起来有申请、受理、审查、执行四个递进程序。首先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所管辖地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书, 递交人民法院行政庭。人民法院行政庭收到强制执行申请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裁定的决议, 受理裁定后要发受理通知书。人民法院的行政庭在书面审查过程中可以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 发现案件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法规依据, 或有明显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将举行听证会听取双方意见后, 才能作出行政裁定并出具裁定书。可以执行裁定的, 交由人民法院的执行庭执行。
2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的注意事项
2.1 申请期限
依据《行政强制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 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 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 若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 可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3个月后申请人民法院来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的期限是自行政处罚决定书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因此,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必须是在自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3个月后、6个月内, 申请期限一旦错过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2.2 事先催告
事先催告是行政机关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 在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 向当事人发出的法律文书, 这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依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 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并载明下列事项: (下转第22页) (上接第20页) 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 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的规定, 行政机关应通过催告方式, 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的义务, 给当事人自我纠错的机会, 同时也使当事人有充分的思想准备。行政机关下达催告书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的3~6月内进行, 最好选择在限期截止之前20天左右, 以便于把处罚款的金额一并附在催告内容中, 同时申请强制执行。
2.3 完善案卷
申请强制执行的案卷材料一定要事先完善, 应给人民法院提供一个规范完整的案卷。案卷内容应符合《行政处罚法》的各项规定;应有确凿的违法事实、完整的证据链条、充分的处罚依据;送达的外部文书要能确保当事人收到;内、外部文书应齐全。
2.4 提供材料
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申请时, 需提供以下规范完整的申请材料:强制申请书2份 (申请书应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需授权委托代理人的签授权委托书1份 (授权委托书由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可以委托多名人员代理, 一般由办案人员担任代理人较好。) 将案卷全套材料装订成册并复印2份, 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案件所涉及相关法律法规及自由裁量依据的复印件2份, 加盖单位公章。
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须知 第13篇
一、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登记手续须提供的资料
(一)工程项目安全施工分析报告书包括: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工程特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管理目标等内容。设计单位对 有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地上管线资料的情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现场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安监站存一份)。
(二)领取并填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和《建设工程施工前期安全措施登记表》(一式四份,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安监站各存一份)。
(三)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合同(安监站存)。
二、施工单位须提供的安全技术措施资料
(一)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制、文明施工目标管理(包含项目管理人员任命书)
具体要求:1.责任制落实到项目班子成员,项目班子每个人员有公司的任命书、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并由本人在任命书、责任书上签名,署明联系电话;2.绘制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机构网络图;3.制定工程项目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班前安全活动等规章制度。
上述资料由施工企业编制、审核后,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审批,由监理公司总监审定,并签名、盖章。(安监站存一份)。
(二)各责任主体和监督机构已签订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
(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保障措施
(四)由施工单位初评、监理单位审批的工程项目开工准备(第一)阶段安全评价达标意见书及检查评分表检查意见、签名、盖章(安监站存一份)。
(五)具备如下的证件(原件或复印件)和名册:
1.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的公章);
2.项目经理证复印件、安全员证原件。安全员数量按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2004‟213号)文规定配备;
3.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法人代表(A类)、项目经理(B类)、专职安全员(C类)的安全生产考核证件的原件安监站存项目竣工后退回;
4.特种作业人员(包括塔吊操作员、电工、电焊工、架子工、卷扬机操作工)上岗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
5.项目负责人、施工员、资料员、特种作业人员等花名册一份;
(六)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含专项方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工程施工有下列情况的必须同期编制专项技术方案:开挖2米以上的基坑支护、人工挖孔桩、八层以上落地式外脚手架搭设或采用其它形式脚手架施工、使用井架物料提升机、塔吊、外用电梯、现场设置小型混凝土搅拌站、混凝土泵送作业、采用高支模和工程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施工用电等。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技术方案的内容,必须经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名加盖公章,并报监理单位审核签名加盖印章。
(七)拟进场施工机械、设备型号和数量情况、博罗县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设备现场检测申请表(安监站存一份)。
(八)工程项目意外伤害保险复印件一份,安监站存。(惠州规建函[2007]493号文件关于印发《惠州市建筑工人“平安卡”和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经惠州市规划建设局公开招标,确定以四家保险公司为我市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单位。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必须从四家公司在惠州市的中心支公司其中一家签订保险合同,凭保险单和相关资料办理施工许可)
(九)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表
(十)平安卡配套系统、安全标志的配置及使用情况
建设单位应提供的监理单位资料:
(一)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及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工程项目安全监理方案
资料齐全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报监手续。
联系人:黄工
工程中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第14篇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由(公司)承建、(公司)监理的项目(安全报监备案编号:),现因原因暂时停止施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和《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及人员管理和考核办法》等规定,特申请中止施工安全监督。
附件: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建设单位:
建设工程终止安全监督申请书 第15篇
站:
我单位施工的 项目,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已施工结束,我单位已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终止施工的情况进行了确认,并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开展了现场安全检查,并确认已排除所有施工遗留的安全隐患。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和有关规定,特向你单位申请办理终止安全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字):
建设单位(公章)
****年**月**日
施工单位意见:
项目经理(签字):
施工单位(公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字):
监理单位(公章)
****年**月**日
安全生产监督申请材料 第16篇
本站主要承担建筑材料和建筑工程材料的质量监督检验、新产品鉴定检验、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质量仲裁检验、质量认证检验、性能比对检验、委托检验等,以及全省建筑材料质量检验工作的技术指导、咨询和培训工作。
本站是福建省建材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法授权机构,是福建省第一批通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授权的质检机构,是福建省建材、建设系统首家通过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是福建省建设厅审查核定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指定的水泥、混凝土输水管及排水管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是中国方圆标志认证中心等产品质量认证机构的签约实验室,具备了按国际认可准则开展检测服务的技术能力。
本站一直坚持以ISO/IEC17025的要求不断完善管理体系,形成了以质量管理为核心的科学管理体系,确保服务质量、工作质量和报告及时性,保证检测工作的公证性、科学性和准确性。
本站员工6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18人,拥有熟悉标准、研发、工艺、检测技术的各学科专业技术带头人。本站是福建省建材行业技术力量最强、检测仪器设备最先进齐全的权威检测单位。
通过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
建设工程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书 第17篇
(监督机构名称):
我单位建设的(工程名称)的参建单位情况: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该工程于
****年**月**日开工,已于
****年**月**日完成了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内所有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所有起重机具设备已拆离现场,施工项目无任何工伤(亡)事故(施工项目工伤(亡)事故已经处置完毕)。
恳请完善安全竣工相关手续。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经理(签字):
施工单位(盖公章):
****年**月**日
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监理单位(盖公章):
****年**月**日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
建设单位(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