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
道德与法的关系分析
来源:火烈鸟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8
1

道德与法的关系分析(精选6篇)

道德与法的关系分析 第1篇

道德与法的关系

系 别:企业管理系 班 级:营销1103 小组成员:姚宏宇 指导教师:侯林娥

山西电力学院 二〇一二年五月

道德与法的关系分析

道德与法的关系分析

〖摘要〗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道德与法律即是相互联系,又是相互区别的。我们既要遵循传统道德观念,更要维护法律的尊严,为国家的繁荣昌盛做出我们的贡献。〖关键词〗道德

法律

社会

关系

道德是法律的重要渊源,法律为道德提供坚实的后盾和基础。法律与道德,是一对相辅相成的概念。法律承担着维护社会善良风俗的责任,为道德提供坚实的后盾。而道德往往是一部分法律的直接渊源,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律起约束作用。但是,并不表示道德就高于法律,在同一问题上,道德和法律有着不同见解的时候,总是以法律规定为准。所谓“情、理、法”三者,以法为先。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为优先的原则,只有在法律无法调整的领域,才考虑以社会善良风俗为原则。

道德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向人们提出的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各种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它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早在两千多年以前,我国古代的著作中就出现了“道德”这个词语——“道”表示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则:“德”表示对“道”认识之后,按照它的规则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处理得当。从中国儒家的创始人,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开始,千百年来。人们就一直重视道德问题。

大学生时期是人生道德意识形成,发展和成熟的一个重要阶段,因此,作为一名大学生,必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加强自身道德修养,锤炼道德品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做一个知荣辱,讲道德的人,全面把握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核心原则,总之,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在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的同时,也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树立“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观念,只有认真领会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加强法律修养,才能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建设中,做一个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在道德和法律素养都得到提升之后,才能在生活中规范自己,我们才能在大学阶段真正实现自身的价值。

关于道德,它是一种人们认识和反映社会现实状况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种方式。培养正确的道德意识,可以使我们正确认识人生的价值和意义,认识自己对家庭,对他人,对社会的义务和责任,使我们的道德实践建立在明辨善恶的认识基础之上。就我个人而言,我觉得道德对社会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一个人的道德高尚与否,直接影响着社会的高尚与否,道德与法的关系分析

体素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针对社会上一些不明是非,不知荣辱,不辨善恶,不分美丑,把腐朽当神奇,把庸俗当高尚,把谬误当真理,不以为耻,反义为荣,与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格格不入,与现代文明风尚极不协调的这种现象,胡锦涛主席明确提出了“八荣八耻”的基本要求,抓住了当前人们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它贯穿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体现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持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与时代精神的统一,体现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弘扬了中国共产党人的优良传统,是对我们党关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思想的继承和发展,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对大学生的成长成才会产生重要的影响。能够使社会成员自觉内化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强化道德自律意识,坚定道德意志和新年,明荣知耻,扬荣弃耻,提升人格,敦化风气,推动维系社会和谐的人及关系和道德风尚的形成。因此,我们要努力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升自身道德水平和素养,努力做一名合格的大学生。

现代国家,没有法律不行,没有政策也不行。在我国,党的领导是立国之本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我们一定要坚持党的领导。”现在,我国正在稳步推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因此,处理好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就显得特别重要。

柏拉图认为,对于有意志的公民来讲,法律的统治并不具有强迫性,而是体现了国家的良善愿望。他认为:“如果法律能完全导致至善或至少是能部分地达到这样的目的,这些法律我们都应该执行。”对公民的教育也是要引导他们执行和遵守法律;法律必须拥有权威,国家官员的权力必须受到约束,所谓良法必须由良吏来执行。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法律是政治上的正义,是世所公认的公正不偏的权衡标准,是理性的体现,又是一个合同式的契约。

谈到法律,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精神贯穿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始终。大学生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设的重要力量,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律修养,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树立法律信仰,宣传法律知识,敢于同违法犯罪的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权威。当今社会是一个法制国家,任何人都不可能逾越法律这条鸿沟,否则必须要付出代价。

央视曾经有一期《道德观察》描述的是这样一个故事:一对八旬夫妇四十年前由于传统观念作怪,虽然生育了两个女儿,却又领养了一个男孩,并且对这个男孩关爱有加,溺爱倍至,甚至两个亲生女儿也无法得到这样的待遇。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溺爱使这个孩子变得任性,粗暴,冷酷,动不动就对父母拳打脚踢,他带给这个家的就是一场噩梦。长期以来对父母的虐待,邻居和亲属都看在眼里,急在心上,特别是两个已经结婚的女儿更是每天为父母担惊受怕。由于父母的忍让,被虐待后从不报警,助长了孩子的气焰。养子曾经对八旬的养父说:“你不是我爹,我才是你爹!”这样的话。在养子41岁的一个晚上,他又野兽般的虐待了八旬的老

道德与法的关系分析

发展。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人类生存的两根支柱,是人类社会及其活动不可缺少的永恒的质素。二者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只有法律与道德互助共生,才能真正形成和保持和谐稳定、错落有致的社会秩序,才能真正成为人类文明的基石。因此,我们即要树立崇高的道德观念,也要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为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奉献出自己微薄的力量。

「参考文献」

1.《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人民出版社; 2.《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道德与法的关系分析 第2篇

张春霖

(国家经贸委企业司)

近年来,不少学者力图运用代理理论的概念和方法来研究我国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的改革(例如:郁光华等,1994;翟林瑜,1995;张维迎,1995),取得了一系列可喜的进展,引起了对许多重要问题的深入讨论。本文受这些研究的启发,打算从两方面的内容来参与有关的讨论:其一,提出“存在道德风险的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并分析问题的性质及解决途径;其二,探讨两个在运用代理理论研究国有企业改革时可能遇到的问题,即初始委托人的界定和代理人对风险的态度。

一、存在道德风险的委托代理关系①

简单说来,委托代理关系可以理解为一种契约关系。契约的基本内容是规定代理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应采取何种行动,委托人应相应地向代理人支付何种报酬。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关系之所以成为一个问题,当然首先是因为代理人的目标函数并不总是和委托人相一致。所谓代理问题(agencyproblem)的要点就在于,委托人如何通过一套激励机制(incentivescheme)促使代理人采取适当的行动,最大限度地增进委托人的利益。

从信息非对称性的角度,代理问题可以被分为两类。一类是所谓逆向选择问题,在这种场合,契约的一方在订立契约时就已经掌握私人信息,即只有他自己知道对方不知道的信息。例如,在买卖二手车的场合,卖主掌握着许多有关车的实际质量的私人信息。另一类是所谓道德风险问题,其特点是,立约一方是在订立契约之后才掌握私人信息的。例如,股东与经理签定了报酬合同后,经理才去工作,经理在工作中的实际努力程度成为他的私人信息。

早在1945年,哈耶克在一篇后来成为信息经济学基石的著名论文中就指出:“在实践中,每一个个人都对其他人有着信息上的优势,因为他掌握着某种独有的信息,要利用这种信息,就必须二者择一,或者将依据这种信息作出的决策留给掌握信息的人来作,或者得到他的积极合作。”(哈耶克,1989,第74—86页)在存在逆向选择问题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面临的基本问题就是如何设计一套激励机制,来获得掌握私人信息的代理人的积极合作。(参见Baron,1989)研究表明,为达到这一目的,委托人一般需要向代理人支付一种“信息租金”。

股东和经理的关系通常被认为属于典型的存在道德风险的委托代理关系。对这种关系引起的代理问题的认识最早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他在《国富论》中对支薪经理人员能否以股东利益为决策的出发点深表怀疑:“在钱财的处理上,合股公司的董事为他人尽力,而私人合伙的合伙人,则纯为自己打算。所以,要想合股公司的董事们监视钱财的用途,象私人合伙的合伙人那样用意周到,那是很难做到的。„„疏忽和浪费,常为合股公司业务经营上多少难免的弊窦。”(斯密,1974,第303页)本世纪30年代,伯利和米恩斯出版了他们的名著《现代公司和私有财产》。此后,经济学家对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引起的问题作了大量研究,包括进行经验调查和计量经济学分析。70年代以来,随着微观经济学的革命,经济学家更多地回到了理论模型,不确定性和信息非对称性成为关注的焦点。

信息非对称性是存在道德风险的代理问题的根源之一。假如不存在信息非对称性,假如股东可以像经理本人一样了解经理所选择的努力水平,并且有使经理无可辩驳的证据证明经理选择了某一努力水平,则经理是否追求利润最大化便不成为问题,股东可以选择好自己认为能使利润最大化的努力水平,然后向经理提出一个“接受就干,不接受就走”的契约:“你若达到我确定的努力水平,我付你报酬若干(这一数目应刚刚高于经理在不接受契约时可以在市场上得到的报酬水平),你若达不到这一努力水平,我付你的报酬就减少若干”。由于努力水平的选择完全在经理自己的控制之中,而付出努力后的报酬又不低于他在市场上所能得到的报酬水平,经理会接受这个契约;只要当努力水平达不到时经理的报酬被减低到一定程度,他就会选择股东确定的努力水平。所以,当信息对称时,尽管经理与股东有不同的目标函数,但股东实质上仍可以完全控制企业的经营。这种理想状态中股东选定的努力水平被称为最优水平,因为这是当股东自己经营企业时也无法超越的水平。

存在道德风险的代理问题的另一根源是不确定性。假如经理是在一个没有不确定性的环境中经营企业,也就是说,他可以通过选择自己的努力水平来完全控制利润的水平,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则即使信息不对称也没有关系,所实现的利润水平会准确无误地向股东指出经理所选择的努力水平,股东也可以以利润水平为充分证据证明经理的努力水平。因此,问题的性质与信息对称时的情况完全相同,最优状态仍是可以达到的。

当不确定性和信息非对称性同时存在时,问题就出现了。首先,利润受到多种经理不能控制的因素的影响,不能指明经理实际选择的努力水平。其次,股东不能直接观察到并证明经理实际选择的努力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就出现了一个给经理的报酬是否应当与企业的利润挂钩的问题。这不仅是一个刺激问题,而且还是一个股东与经理之间如何分担风险的问题。所以,我们必须先来讨论一下风险分担的最优模式。

让我们用一个例子来说明人们对风险的不同态度。假设有甲乙二人都面临一项选择:或者做出一项决策,或者不做这项决策。这项决策“正确”和“错误”的概率各为二分之一。“正确”时,决策者可得收入100,“错误”时,只得20。如果谁选择不做这项决策,则可以得到一笔确定的收入。为描述这项决策的风险,我们把60(=1/2×100+l/2×20)称为这一风险的“期望收入”。现在我们再进一步假定,甲的态度是,如果这笔确定性收入等于或大于40,他就要这笔确定性收入;如果小于40,他就去做决策,承担决策风险。这个40被称为上述风险(或期望收入)的“确定性等价”(certaintyequivalent)。也就是说,在甲看来,这一风险对他来说“值”40的确定性收入。假设对乙来说这一风险的确定性等价是60,我们便知道甲比乙更厌恶风险。象乙这样的人对风险的态度被称为“风险中性(risk—neutral)”。对持风险中性态度的人来说,一项风险的确定性等价等于其期望收入。甲对风险的态度与乙不同。对甲这样的人来说,一项风险的确定性等价低于其期望收入。这种对风险的态度被称为“风险厌恶(risk—averse)”。

从微观经济学关于风险分担的原理可以引出的一个结论是:如果一项风险由一个风险中性的人和一个风险厌恶的人来分担,那么,由风险中性的人全部承担该项风险是一种均衡状态,也是一种帕累托最优状态。所谓均衡状态就是说,个人之间的自由交易必定会达到这一结果,此后有关个人都不想再交易。用我们的例子来说,假设甲由于某种原因拥有决策权,而乙则拥有足够多的资本。这时乙就会向甲建议做一笔交易:“我付你一个确定的价格,你把决策权给我,我去冒险”。这个交易是可行的,因为甲只需40以上的价格就宁愿放弃冒险,而乙宁愿付60以下的价格去冒险。这里存在着20的“得自交易的利益”,任何大于40小于60的价格都可能成交。假定双方的确定性等价是一项公开信息,双方以50的价格成交,则各自获得了10的净利益,交易完成后,谁也不愿意再做交易来改变这种状态了。而且,由于双方都无法在一方境况不变坏的情况下使自己的境况变得再好一些,所以交易的结果是一种帕累托最优状态或有效率的状态。

现在回到股东和经理的关系问题。如果经理是风险中性的,无论股东对风险的态度如何,都存在一个我们所熟悉的解决办法:包干。股东可以和经理签一个合同,规定一年中经理向股东上交利润若干,超过的全归经理,不足的经理补齐。换句话说,经理取得了剩余索取权,承担了全部风险。这种解决办法实际上使经理自己成了委托人,①对他的刺激问题不存在了,而风险分担的模式也是最优的。但是,假如经理是风险厌恶型的,而股东是风险中性的,问题就出现了。最优的风险分担要求股东承担全部风险,就是说,经理的报酬不与利润挂钩。但这会引起“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刺激问题,使经理选择的努力水平低于最优水平。为了解决刺激问题,就必须使经理的报酬与利润挂钩,而这又会偏离最优的风险分担模式。这种两难困境被称为“保险与刺激的冲突”,是存在道德风险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基本问题(Tirole,1988,P.35)。解决问题的方案要害在于一种权衡利弊后的替换:让经理承担风险,一方面可以强化刺激,增加委托人的收益;另一方面由于偏离了风险分担的最优模式,会增加委托人的成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找到经理收入与利润挂钩的最佳程度。不过,从经理选择的努力水平看,这种状态已不是最优而只是次优状态了。

二、运用代理理论研究国有企业改革

到目前为止,运用代理理论对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进行的研究,主要集中于道德风险问题,逆向选择问题还没有受到相同程度的重视。而就对道德风险问题的研究而言,以下两点我以为是值得讨论的。

1.初始委托人的界定 在研究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时,一种广泛同意的看法是,②国有企业的经理是最终代理人,在他之上有一个委托代理链,链的另一端是初始委托人,即企业中国有资产的最终所有者——作为一个整体的全体公民,由此而产生的一系列委托代理关系是可以运用代理理论来进行分析的。

但是,如果我们仔细研究代理理论中委托人的概念,就会发现上述看法大有问题。

首先,如前所述,委托代理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有一个明确的或暗含的契约,该契约规定代理人的报酬与某一可立约(contractible)指标(例如利润)之间的函数关系。从技术上说,代理理论所研究的就是在均衡状态下这一契约的内容、效率性质及其意义。因此,委托人必须具备的第一个条件是可以作为契约的一方来谈判、签约,行使契约规定的权利,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

其次,委托人在与代理人谈判契约之前,必须先进行一系列的权衡、计算,搞清楚什么样的契约能在多大程度上满足自己的利益,然后再对选择变量作出选择。在正式的分析中,委托人面临的是一个通过选择某一个或一组变量而使自己的目标函数最大化,同时满足代理人的参与约束和刺激兼容约束的问题。委托人的目标函数一般地说总是他从代理人的行为中获得的收益与他因此必须支付给代理人的报酬的差额。显然,没有这种权衡和计算,我们根本无法说明为什么委托人选择了这种契约而不选择另一种契约。为使这种权衡和计算成为可能,一个起码的条件是,委托人必须清楚地知道,从代理人的行为中自己获得了什么利益,为引致这一行为自己付出了什么成本。这个道理用博弈论的概念说就更清楚。博弈最基本的六个要素是参与者(payer)、行动(move)、信息、战略、支付函数(pay—offfunction)和均衡。其中的支付函数指的就是,参与者若采取某一行动,会有多少所得和所失。假如参与者没有定义良好(welldefined)的支付函数,便不可能有博弈,当然也不会有博弈的均衡。在代理理论中,对委托代理关系的分析所采用的就是博弈论的方法,委托人和代理人就是作为一场博弈的两个参与者来研究的。因此,委托人必须有自己定义良好的支付函数。

现在再来看国有经济中的初始委托人,我们就可以很容易地发现,作为一个整体的全体公民尽管是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律上的最终所有者,却不能被当作初始委托人,因为它并不具有谈判、订立契约的行为能力。当然,作为一个整体的全体公民可以让自己的代表去和别人谈判、立约,但在它和它的代表之间,却不可能有真正的契约关系。因此,作为一个整体的全体公民不可能成为代理理论分析的那种委托人。如果我们假定,作为整体的全体公民只是个人的加总,全体公民的权利、收益、成本都可以定义为各个个人的权利、收益、成本的加总,只是个人不能转让他们的份额,那么,这里的个人与股份公司的股东的差别就只剩下权益的不可转让性这一条。显然,这样的个人即可以作为立约一方,也有自己的支付函数,是可以作为初始委托人的。但是,问题在于,这样的公有经济在现实中从未存在过。它与现实中存在的公有经济有着重大的差异,而这样的差异可能对许多结论的有效性发生影响。

纯粹从概念上讲,公有制的要害就在于取消“所有制”本身。“所有制”使人们可以享有对财产的排他性的权利,明确什么是“你的”,什么是“我的”。公有制则在某一共同体范围内消除了这种划分,使人们无法分清哪些是“你的”,哪些是“我的”。只要分不清“你的”和“我的”,就不会有“你比我多”和“我比你多”的问题。换句话说,实现个人之间在生产资料所有权方面的彻底平等,不是要使每个个人享有同等的权利,而是取消“个人的权利”本身。应当说,这是古往今来的社会主义思想家们钟情于公有制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过去几十年的计划经济实践中,这样的思想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贯彻。就我国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而言,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者是全体公民,但没有一个个人能清楚地定义出自己的份额。从剩余索取权来看,一家公司的股东在公司利润中的份额是定义清楚的,相对来说,一个个人在国有资产收益中的份额却是无法定义的。因为法律并不承认个人对任何份额的国有资产收益有索取权,一个个人实际上能享有多大份额的国有资产收益,也完全与他对这些收益的权利无关。因此,就现实中的公有制而言,如果我们把个人作为初始委托人,不可能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个人作为初始委托人并没有定义良好的支付函数。这不是因为个人对国有资产收益没有任何权利,而是因为个人只有通过共同体才能实现这种权利。作为共同体的一员,每个个人对每一分钱的国有资产都有一定的权利,但是,没有哪一分钱的国有资产可以被合法地认为属于某一个个人。由于个人对国有资产的权利没有定义,个人作为初始委托人的支付函数也就没有定义。

因此,我的看法是,当我们用代理理论来研究现实中的国有企业的产权关系时,无论是作为一个整体的全体公民,还是其中的个人,都不具备代理理论中的委托人所必备的行为能力。由于法律上的所有者不具备作为委托人的行为能力,它和直接代表它行使所有权的主体之间就不可能形成真正的委托代理关系。当进一步的委托代理关系在经济上成为必要时,它的直接代表就只能执行初始委托人的职能。假如法律上的所有者有能力与其直接代表形成一种信托托管关系,其结果也会是一样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如果把法律上的所有者与事实上的所有者之间的关系理解为一种信托托管关系,可能会有利于进一步的分析。代理理论的适用范围,应当是事实上的所有者或初始委托人与其代理人的关系。

2.代理人的风险态度

在用代理理论分析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代理问题时,代理人的风险态度是否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此,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事实上,到目前为止,多数这方面的研究还没有或很少考虑代理人的风险态度的意义。我的看法是,代理理论不仅提供了一套概念,而且提供了一套分析方法。诸如委托人、代理人、代理成本这样的概念不仅是理解问题的工具,而且更重要的是分析问题的工具,只有在用代理理论的分析方法去研究问题时才有充分的意义。不考虑代理人的风险态度,代理理论的概念就只能被用来理解问题,而不能分析问题。由此得出的理论和政策结论很容易过多地依赖常识,而缺乏分析基础。

在这方面,一个值得重视的例子是代理人的报酬如何与其行为后果挂钩的问题。一般说来,在存在道德风险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为了降低代理成本,主要的办法之一就是让代理人的报酬与其行为后果挂钩。但是,这种挂钩到什么程度最好?是不是挂得越紧越好?要回答这些问题,关键就在于代理人的风险态度。如前所述,若代理人属风险中性,那么,代理人承担全部风险是风险分担的最优模式,也是解决刺激问题的最优解法。因为当代理人承担全部风险时,他自己变成了剩余索取者,实际上已经变成了委托人。保险和刺激之间的冲突不复存在。但是,若代理人属风险厌恶而委托人属风险中性,事情就大不相同了。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向代理人转移风险,固然可以刺激代理人的积极性,但同时也要付出成本,所得和所失相抵,可能并不合算。

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假定有一个风险中性的股东和风险厌恶的经理,经理对风险的态度与上一部分例子中的乙完全相同,即60的期望收入对他的确定性等价为40。经理有一个最低收入要求,称为保留价格(reservationprice)。经理的报酬若低于这一价格,他就会拒绝与股东签订契约。因此,要形成委托代理关系,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保证经理的报酬不低于其保留价格。股东面临的这个约束条件被称为“参与约束”(participationconstraint)。假设经理的保留价格是600元的确定性收入,股东本来也是照此支付的。现在,股东为了调动经理的积极性,决定将10%的经理报酬与利润挂钩。股东付经理540元的固定收入,另外60元则代之以一项风险收入。股东将利润分为“高”、“低”两档。利润为“高”时,付经理100,利润为“低”时则付20。为简单起见,再假定双方都认为利润为“高”的概率是1/2,“低”的概率因此也是l/2。对股东来说,这项改变没有增加成本,原来他支付60的确定性成本,现在则是60的期望成本,这两者对他来说是完全相等的。对经理就不同了。因为经理是风险厌恶的,现在这个与利润挂钩的风险收入对他来说只值40的确定性收入。让他放弃60的确定性收入而承担这项风险,他认为自己亏了20。于是,股东必须增加经理的报酬,使经理的期望收入达到如此水平,以致于这项风险对他的确定性等价达到60或更高。假设股东必须把利润“高”时的报酬提高到150,从而使期望收入达到85,才能使这一风险收入对经理的确定性等价达到60。那么,如果这项措施由于调动经理积极性而使股东增加的收入小于25元,对股东来说,这样做就是不合算的。

这个例子说明,对一个风险中性的股东来说,让风险厌恶的经理承担风险是有成本的。让经理承担风险,其刺激作用凭常识和经验就可以看到,而这样做的成本却不是如此一目了然。如果不考虑代理人对风险的态度,就很容易被常识和经验引入歧途,只见收益而不见成本。随之而来的政策结论自然也就不可靠了。因此,运用代理理论研究国有企业中的代理关系时,代理人对风险的态度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道德与法的关系分析 第3篇

关键词:《汉书·刑法志》,德治,法治,德主刑辅

西汉是秦朝以来第一个持续时间较长的封建王朝, 它吸取了秦朝灭亡教训, 继承了春秋战国以来的众多优秀文化, 在国家管理和发展上有着许多独特之处, 尤其是西汉董仲舒“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思想理念的提出, 更是将儒学定为西汉王朝中后期的核心统治思想。在西汉王朝发展过程中, 融合了众多儒家文化思想精华的《汉初·刑法志》在积极贯彻本身德治法治思想的同时, 对汉代司法制度、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 也是我们研究西汉文化的重要史料。下面我们以《汉初·刑法志》为基础, 分析西汉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一、西汉德治背景

西汉之初, 统治者、思想家们面临着众多的问题, 比如秦朝暴政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国家律法改革、政治改革以及连年战乱所带来的民生凋敝、生产停滞、民心不稳等问题, 这些都促使西汉统治者们积极寻求解决之道。除了吸取秦朝暴政而亡教训采取休养生息政策与民便利外, 汉朝统治者在初期都坚持奉行道家的无为而治, 在一定时期内为国家恢复国力积攒实力产生了积极影响。对秦朝暴虐律法的抵制, 使得西汉出现了许多针对秦朝灭亡原因、经验进行总结的学者, 比如陆贾、贾谊、贾山等, 都分别著书立说来总结秦亡教训, 其中秦朝律法的暴虐被作为灭亡的关键原因多次提到。

陆贾在自己的文章中明确提出了秦朝沿袭法家严刑峻法来约束人民是造成天下大乱的主要原因, 他认为秦并不是不想天下安定、政治平和, 最后却失去国家只因为发布的政策波及范围太广、刑罚太重, 人们不堪忍受愤而反抗, 最终在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中覆灭。他总结, 律法越多越重天下之人就越不安分, 越是增兵补将国家的敌人就越多, 因此积极建议汉高祖刘邦实施仁政, 并引用历史上较为成功的政治诸如尧舜禹等为例, 将行仁义、弘道德作为管理国家社稷的重要部分, 以秦朝不行仁义行暴政和赵高、李斯之流行为作为反面案例来告诫刘邦, 希望能够让君主惊醒, 引以为戒, 在国家管理中多加注意[1]。贾谊认为秦朝不施行仁政致使民心尽失, 从而天下大势被逆转, 他将秦朝吞并六国、蚕食诸侯势力、不尊崇礼仪的行为看做其灾祸的根源, 并且以他儒家学子的身份来看, 认为正是由于秦朝抛弃了儒家德治一意孤行坚持法家严刑峻法才导致了灭亡[2]。

在这些有识之士的呼吁下, 汉初统治者明确认识到了秦朝灭亡的原因和其严刑峻法所带来的严重后果, 并且对儒家所倡导的仁政与德治有了更为清晰的认知, 逐渐将德治贯彻到了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 并且在汉武帝时期, 在董仲舒的帮助下, 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政治经济制度和思想文化体系。由于董仲舒在倡导“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的过程中对儒学内容进行了创新性融合与解读, 在其中融入了不少法家法治的思想精华, 切合国家政权管理、发展实际, 因而, 西汉王朝的国家控制体系将德治与法治有机结合, 在管理国家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3]。这种管理体制也对后来中国古代社会两千多年的历史产生了深远影响。汉朝发展过程中, 一定程度上吸收了秦朝制度中的精华, 在很长时间内, 都带有浓重的“汉承秦制”色彩, 这也是其将儒家德治文化与秦朝盛行的法家法治文化进行融合的重要原因[4]。

二、《汉书·刑法志》中德法关系分析

在《汉书·刑法志》中, 对于“汉承秦制”影响下存在的刑狱过多的问题有着较为清晰的认识, 并且深入研究, 对这种情况存在的原因进行了挖掘, 最终将其归结于“五疾”, 所谓五疾是指国家礼仪制度与教化还未明确建立, 刑罚方面较为混乱, 国家贫弱、百姓穷苦, 地方绅士豪杰只顾自己的利益, 诉讼得不到公平解决, 从根源上来看, 产生这些问题的根结还是在于德治与法治的混乱与缺失。在《汉书·刑法志》中, 大量使用《尚书》中对德刑关系的论述来强调礼制教化与刑罚威慑并重的积极作用, 比如刑罚的使用要仔细斟酌, 不能滥用, 与其承担枉杀无辜的责任, 还不如选择不杀, 留待日后查明真相给犯人真正公平的处置。在讨论德治与法治关系时, 积极提倡发挥礼仪教化的作用来使犯人悔改, 如果教化没有效果, 再选择刑罚的威慑作用来维护律法的尊严和国家的安稳, 这种观念将德治与法治并重治理国家的理念体现得淋漓尽致。

在《刑法志》中, 对于使用刑罚也有着较多的约束, 比如灵活掌握刑罚轻重, 如果犯人有悔改之意, 刑罚过重则不利于他洗心革面。配合刑罚的使用, 在国家治理中要注意通过德化民、宽生刑罚在国家范围内熏陶百姓的礼制, 虽然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但是同时也是一个惠及后代的重要工程。在汉高祖时期, 对秦朝律法继承较多, 但是也根据国家管理情况进行了诸多修改, 在汉文帝、汉景帝、汉惠帝时期, 都是持续减轻刑罚, 比如废除连坐、废弃重刑等, 逐渐转为以德治和礼仪教化为重的管理方针。只有德刑相辅, 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5]。因此, 我国从古代开始就养成了“尚德不尚刑”的治理风气, 以德治的力量稳定国家, 配合法治的控制力来维护国家尊严, 很好地体现了德为本、刑罚为用的价值观。

纵观我国古代王朝历史发展进程, 各个朝代和国家都对法律和刑罚的作用有着清晰的认识, 认为其是掌管和控制国家所必需的工具, 也是确保国家稳定、百姓安居乐业的利器。在《刑法志》中, 从上古时期尧舜禹制定法律这个角度出发对其进行考证, 论述了法律和刑罚对国家管理的必要性, 将夏朝的《禹刑》、商朝的《汤刑》、周公的法典为依据进行深入分析, 强调了律法对于国家统治的重要性。无论是国家政权的管理、百姓行为的约束还是领域疆土的守护, 都需要律法的强制性力量, 在书中, 对国家发展不同阶段的具体情况从法治管理的角度进行了针对性分析, 而且还衍生出了治理新建国家使用轻刑法典、守护国家使用中刑法典、治理乱世邦国使用严刑峻法。纵观我国古代刑罚典籍, 其中涉及处罚的刑律多达两千五百多条, 诸如鞭刑、墨刑等, 对不同种类的犯罪活动制定的处罚措施多如牛毛, 可见对国家统治中法治的重视。在《汉书·刑法志》中, 通过对上古时期刑罚应用案例的分析, 充分阐明了刑罚作为管理国家和社会工具的重要性, 并且引用儒家代表人物孟子、荀子的言论并对其进行反复论证。作为一种有效的社会控制手段, 刑罚与法律的作用是为了惩治罪恶, 维护国家和社会的秩序, 确保黎民百姓能够安居乐业, 如果国家对于犯罪的人听之任之, 不做任何处理, 普通的百姓对于犯罪就会毫无禁忌, 国家和社会的秩序就会越来越糟, 这对于稳固统治者至高无上的统治地位是极其不利的, 因此, 赏罚分明, 惩治犯罪, 奖励善行就成为必须, 这样才能树立起国家统治地位的威严[6]。孔子对于治民也曾经说过, 宽严相济, 才能真正实现政通人和, 所以他在积极推崇儒家德治的同时, 对于使用刑罚也持肯定作用。

除了重视法律与刑罚对社会管理的积极作用外, 在我国古代, 从春秋战国时期起, 就有着良好的使用德化教育的传统。春秋时期, 诸侯争霸, 连年战乱, 为了保护自己的国家, 求生存谋发展, 获得霸主地位, 各个国家都在积极进行改革, 政治上或合纵或连横, 互相攻伐, 寻求发展机会与空间。对于春秋战国攻伐战, 《汉书·刑法志》中说:古代善于治理国家懂得治国规律的君主是不依赖军队这种国家机器的, 具有军事才能善于用兵的将帅也不以战争, 摆开交战的阵势为最终目标, 善于布阵的将帅根本不用向对方发起攻击就能获胜, 不以兵戎相见为乐事, 善于指挥战斗的人则能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善于总结失败教训的将帅则不会被敌方所消灭。从中可以看出其对于仁义用兵的推崇, 对于穷兵黩武的不赞同, 在其看来, 穷兵黩武即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大刑”, 是会造成国家灭亡的元凶[7]。春秋战国时期刑罚众多是因为遭逢乱世, 为了管理只能使用重刑, 但是随着汉朝社会的逐渐稳定, 重刑严法已经不是最佳之路, 所以, 为了避免“大刑”、严刑峻法使国家走上秦亡老路, 在倡导法治的同时积极使用德治, 利用礼仪教化的力量来安稳民心, 约束民力, 毫无疑问才是最正确的选择。正是遵循德治、法治相济的思路, 西汉思想家们才会积极提倡德法相济共同治理国家, 使用礼仪道德教化的力量调整国内风气, 使用刑罚的力量威慑, 最终确保国家的安稳, 无疑, 这种思想在《汉书·刑法志》中表现得最为彻底[8]。

《汉书·刑法志》集中体现了西汉德治与法治并重的治国思想, 在吸取秦亡教训和先代国家治理经验的基础上, 重视礼仪教化的作用与法律刑罚的约束作用, 将德法并济作为管理国家的关键手段, 宽省刑罚、德主刑辅, 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关健瑛《.汉书·刑法志》中的德法观[J].高校理论战线, 2002 (12) .

[2]王文涛.关于汉代“信都”的几个问题[A].燕赵历史文化研究之三·冀州历史文化论丛[C], 2009.

[3]徐心希.浅谈董仲舒“大一统”理论与汉代史学观念的更新[A].董子思想初探——董仲舒思想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 2004.

[4]郝建平.汉代统治思想变迁对教育的影响[A].纪念《教育史研究》创刊二十周年论文集 (3) ——中国教育制度史研究[C], 2009.

[5]赵亭.儒家“和谐观”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启示[J].南京林业大学学报, 2005 (3) .

[6]吴立群.儒家仁学思想的现代意义[J].南昌航空工业学院学报, 2006 (1) .

[7]卢俊松.论“道之以德”与“齐之以刑”的关系[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1 (8) .

体育法律与道德关系现状分析 第4篇

关键词:体育法律;体育道德

一、体育法律与道德的相似性

体育法律和道德同属于人们从事体育活动和发展体育事业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属性和功能;同时,就产生于同一社会经济基础而言,它们的性质无疑也是相同的,这就决定了它们具有相似性。体育道德具有笼统性、模糊性、纲领性等特点,体育法律则具有具体性、确定性、原则性等特点,它们各自通过自己不同的方式作用于人们的体育行为,对人们的体育行为发生影响。另一方面,体育法律与道德所调整的对象在内容上存在交叉重合关系,即有些对象既属于体育法律调整的事物,又属于体育道德调整的事物,比如,不允许赌球既是体育法律的要求也是体育道德的要求;保护运动员权益,既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职业体育开展的体育道德诉求,也是体育法律的诉求。在这个问题上,体育道德与运动员职业道德关系的研究可以引发我们进一步的深思:运动员职业道德是体育道德范围内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一部分。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照此推理,作为体育道德一部分的运动员职业道德肯定与体育法律存在交叉甚至重合的地方,为此,立法者可以将这种重合的体育道德要求确认为体育法律,使之成为受国家保护的人们的体育行为标准。交叉律从外在/形象方面阐释了体育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既是我们把握两者关系的关键,又是得出互动律、轮换律和共振律的基础,换句话说,正因为两者的交叉律,才产生了互动律、轮换律和共振律。同时,还能够解释体育道德与法律的冲突问题,即不交叉的部分是二者不一致的规则,由此可能形成如下情况:如果遵守体育法律就違背了体育道德,而遵守体育道德就违背了体育法律,从而产生合法(法律)不合理(道德)或合理不合法的两难情形。

二、体育道德的法律强制

所谓道德的法律强制,即是运用法律的手段强制推行和实施道德。在这个问题上,法学界存在着巨大争议。哈特将道德分为基本道德和非基本道德,认为基本道德可以法律化,获得法律的强力支撑,而非基本道德则不能法律化,特别是私人领域。博登海默也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在道德价值的等级体系中,可以区分两类要求和原则,第一类是使社会有序化的基本要求,它们对于有效地履行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必须承担的任务来讲,是必不可少的。第二类是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和增进人与人紧密联系的道德原则。一般而言,第一类道德原则可以被赋予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具体到体育道德的法律强制问题,除了遵守上述原则之外,还应该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三、泛道德主义与法律问题道德化

一般认为,法律道德化是针对守法环节的。社会成员道德水准越高,守法意识就越强,法律的效益就越见明显。守法是一种道德义务,大多社会成员并不仅仅是因为法律的强制力而守法,在许多情况下是由于他们的道德习惯而守法。如何看待这个问题,避免泛道德主义值得思考。足球项目实行职业化开启了我国深化体育改革的先河,初始阶段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越往后进行问题越多,甚至出现了“崩盘”的危机,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一直采用的是道德化处理方式,或者在这个问题上没有考虑到体育道德与法律存在交叉,即把赌球等问题仅作为体育道德现象去看待,没有看到它同时是或者应当是法律现象。由于我们一直习惯于“柔性道德”的感化和协调,很大程度上疏于运用法律的刚性规范使其规范化、目标确定化和实现及时纠错。

四、体育道德与法律的冲突问题

在各种冲突中,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是社会意识领域中最主要的一对冲突,它对于社会大众的安全意识的建立以及维护社会稳定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样,正确理解体育道德与法律的冲突问题,对于维护体育秩序有着重要作用。所谓法律与社会道德的冲突,(一般理解为在现实生活中,合法而不合理的现象或者合理但不合法的现象)即法律与社会道德的脱节。具体到体育领域,这两种表现应该都可以找到实例,研究认为,合法而不合理现象表现得更为突出一些。对于合法而不合理现象,以打假球为例,有研究认为,假球分为两种,其中一种是运动员(队)已经达到某种竞赛目的,下面场次的比赛虽然与己关系不大,但对别人来说却是生死攸关,于是与他人订立了“君子协议”,使比赛结果服从他人的意志。这类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和体育道德的行为,可称之为君子协议假球。显然,这种打假球就是合法而不合理的一个具体表现。其次是合理不合法现象。曾经一个时期,我国竞技体育一些优势项目为了确保最终胜利,有“内部让球”的惯例。在人们的体育道德特别是传统的集体主义道德思想中,是应受褒扬的,但在体育法治社会则不然。相比而言,这类现象比较少,并且不如道德与法律的一般研究中关涉此类内容的“大义灭亲”给人的说服力强。究其原因,应该是体育道德与法律的特殊性使然(共性更多一些)。体育道德与法律产生冲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前文多少有些暗示。比如体育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可能会造成两者之间的冲突,由此导致两者维护公平、正义的方式不同、实现程度不同,并且在公正与正义的评判上存在差异,而这种差距难免衍生某些矛盾。

参考文献:

[1]那武,何斌.和谐社会体育法律与体育道德关系之研究[J].泰山学院学报,2009,6:116.

[2]聂丽芳.论体育道德的构建[J].体育科研,2005,6:44.

[3]董晓龙,郭春玲,主编.体育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26-27.

作者简介:

思修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第5篇

我们通常讲的道德是指人们行为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道德的定义可以概括

为:道德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向人们提出的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各种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这一概念说明,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道德总是扬善抑恶的。道德一词由来已久。早在两千多年以前,我国古代的著作中就出现了“道德”这个词语——“道”表示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则:“德”表示对“道”认识之后,按照它的规则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处理得当。从中国儒家的创始人,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开始,千百年来。人们就一直重视道德问

道德应该是合于天理的行为规范。由于人类的智慧可以掌握自然天理的动态规律,来主导天理动态层面的提高,因此,随着天理动态层面的提高,道德的标准即随之提高。

道德,指衡量行为正当与否的观念标准。一个社会一般有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只涉及个人、个人之间、家庭等的私人关系的道德,称私德;涉及社会公共部分的道德,称为社会公德。

道德和文化有密切关系,有些时代又打上意识形态的烙印。人类的道德有共通性。不过,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往往有一些不同的道德观念;不同的文化中,所重视的道德元素及其优先性、所持的道德标准也常常有所差异。所谓“性相近,习相远”,同样一种道德,在不同文化社会背景中的外在表现形式、风俗习惯往往也相去甚远。

道德是人们评价一个人的一个尺度。一个人若违背社会道德,比如不仁不义、不忠不孝,那么人们就会给他负面的评价,造成他没有好的名声,从而对他形成一种来自周边人群的社会压力,约束他的行为。另一方面,对很多人来说,道德是个人良心的自觉遵守,无需周边人群的社会压力制约。人们对一个人的道德评判,主要来自于这个人所表现出来的言行。所谓“有言者不必有德”,口头上标榜仁义道德的不必定真的有仁义道德,因此人们往往“听其言而观其行”然后作出评判。个人对道德的意见,对己对人,有宽容者,有苛求者。中国文化中多有提倡对自己严格、对他人宽恕的思想。子曰:“厚以责己,薄以责人。”韩愈:“古之君子,其责己也重以周,其待人也轻以约。”

道德萦绕在人们心头一辈子,无论在何时,也无论何地,它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行为。它是人们心中的行为与思想的准则。凡是有孛道德的,正人君子必将把其抛弃。与它联系紧密,同在人们心中占有极大分量的就要属法律了,法律是国家制定的一种公民必须遵守的规范与法则。法律是人人都必须遵守的,是用来维持国家正常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的一种条文条列。

国家的正常秩序需要法律的强制性手段,但中华民族五千年文化遗留下来的道德传统也是不容忽视的。道德教会公民以责任,让人明白做人的高尚境界。从而促进人们奋发向上,努力的学习,认真的工作,做好自己该做的事。自古以来,人们就十分重视道德、遵守道德、乃至于发展道德。道德是人类生活必不可少的。先贤提倡知书达礼、德业深然。现代社会亦注重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有此可见,道德不容忽视,我们应大力发展自身的道德水平。

道德是人类的财富,是文化的精华,是伟大人类繁衍与生生不息的凭仗。除了道德,法律也是我们必不可少的,我们生活在这个世界就必须遵守这个世界的法律。什么是法律呢,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由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宪法、法律(就狭义而言)、法令、行政法规、条例、规章、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由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 并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法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 它以规定人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调整人们的行为, 其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一些观点认为,法律是阶级社会中特有的社会现象,它伴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 也会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亡而自行消亡。

柏拉图认为,对于有意志的公民来讲,法律的统治并不具有强迫性,而是体现了国家的良善愿望。他认为:“如果法律能完全导致至善或至少是能部分地达到这样的目的,这些法律我们都应该执行。”对公民的教育也是要引导他们执行和遵守法律;法律必须拥有权威,国家官员的权力必须受到约束,所谓良法必须由良吏来执行。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法律是政治上的正义,是世所公认的公正不偏的权衡标准,是理性的体现,又是一个合同式的契约。法律的特性包括:(1)公正性: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它对一切人,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是平等的;(2)可变性,法律应该允许变革,当然这咱变革须要慎重;(3)必须遵守性。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人人都必须遵守它。

现代国家,没有法律不行,没有政策也不行。在我国,党的领导是立国之本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我们一定要坚持党的领导。”(《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二卷,第273页)现在,我国正在稳步推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因此,处理好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就显得特别重要。第一,法的制定和实施要以党的政策为指导。党的领导作用实现的基本方式之一是制定和实施政策,以指导国家的活动;而国家活动的基本方式是制定和执行各项法律,以实现国家职能。所以,制定和实施法律就必须以党的政策为指导,这也是在国家活动中坚持党的领导的体现。我们现在制定的法律,都体现着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和其他有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政策,或者说是经过法定程序把党的政策条文化、具体化。第二,政策和法律的实施相互促进。政策上升为法律之后,就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而得到有力地推行;法律以政策为指导,就能从政策对实践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对社会发展规律的正确反映、对广大人民利益的集中体现中获得力量,从而使法律得到人民衷心的拥护。第三,政策和法律互相制约。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民主与法治思想的指导下,我们大力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按照邓小平同志关于“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9页)的指示,逐步改变了过去主要靠政策办事的作法;确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提出了“党领导国家事务的基本方式是:把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把重大决策与立法结合起来”;党中央和全国人大都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确认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所以,党在制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党领导国家事务的活动,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之内。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党也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否则,就难以树立法律的权威,也难以切实推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道德和法律是国家是人民不可缺少的共同体,那二者又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他们之间又有什么关系呢?

纵观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历史,我们可以从中找到答案。

法律与道德两者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人们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的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它们共同推进社会的进步与人类的发展。且让我们共同探讨一下道德与法律之间的辩证关系。

(一)道德与法律之间的辩证关系

我们可以知道,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

1、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5、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15〕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总之,法律与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所以单一的法治模式或单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社会调控的重要手段,这就使得德法并治模式有了可能。

我们通常讲的道德是指人们行为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道德的定义可以概括

为:道德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向人们提出的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各种关系的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这一概念说明,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道德总是扬善抑恶的。道德一词由来已久。早在两千多年以前,我国古代的著作中就出现了“道德”这个词语——“道”表示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则:“德”表示对“道”认识之后,按照它的规则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处理得当。从中国儒家的创始人,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开始,千百年来。人们就一直重视道德问

道德应该是合于天理的行为规范。由于人类的智慧可以掌握自然天理的动态规律,来主导天理动态层面的提高,因此,随着天理动态层面的提高,道德的标准即随之提高。

道德,指衡量行为正当与否的观念标准。一个社会一般有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只涉及个人、个人之间、家庭等的私人关系的道德,称私德;涉及社会公共部分的道德,称为社会公德。

道德和文化有密切关系,有些时代又打上意识形态的烙印。人类的道德有共通性。不过,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社会,往往有一些不同的道德观念;不同的文化中,所重视的道德元素及其优先性、所持的道德标准也常常有所差异。所谓“性相近,习相远”,同样一种道德,在不同文化社会背景中的外在表现形式、风俗习惯往往也相去甚远。

道德是人们评价一个人的一个尺度。一个人若违背社会道德,比如不仁不义、不忠不孝,那么人们就会给他负面的评价,造成他没有好的名声,从而对他形成一种来自周边人群的社会压力,约束他的行为。另一方面,对很多人来说,道德是个人良心的自觉遵守,无需周边人群的社会压力制约。人们对一个人的道德评判,主要来自于这个人所表现出来的言行。所谓“有言者不必有德”,口头上标榜仁义道德的不必定真的有仁义道德,因此人们往往“听其言而观其行”然后作出评判。个人对道德的意见,对己对人,有宽容者,有苛求者。中国文化中多有提倡对自己严格、对他人宽恕的思想。子曰:“厚以责己,薄以责人。”韩愈:“古之君子,其责己也重以周,其待人也轻以约。”

道德萦绕在人们心头一辈子,无论在何时,也无论何地,它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人们的生活、行为。它是人们心中的行为与思想的准则。凡是有孛道德的,正人君子必将把其抛弃。与它联系紧密,同在人们心中占有极大分量的就要属法律了,法律是国家制定的一种公民必须遵守的规范与法则。法律是人人都必须遵守的,是用来维持国家正常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的一种条文条列。

国家的正常秩序需要法律的强制性手段,但中华民族五千年文化遗留下来的道德传统也是不容忽视的。道德教会公民以责任,让人明白做人的高尚境界。从而促进人们奋发向上,努力的学习,认真的工作,做好自己该做的事。自古以来,人们就十分重视道德、遵守道德、乃至于发展道德。道德是人类生活必不可少的。先贤提倡知书达礼、德业深然。现代社会亦注重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有此可见,道德不容忽视,我们应大力发展自身的道德水平。

道德是人类的财富,是文化的精华,是伟大人类繁衍与生生不息的凭仗。除了道德,法律也是我们必不可少的,我们生活在这个世界就必须遵守这个世界的法律。什么是法律呢,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由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宪法、法律(就狭义而言)、法令、行政法规、条例、规章、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由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 并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法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 它以规定人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调整人们的行为, 其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一些观点认为,法律是阶级社会中特有的社会现象,它伴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 也会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亡而自行消亡。

柏拉图认为,对于有意志的公民来讲,法律的统治并不具有强迫性,而是体现了国家的良善愿望。他认为:“如果法律能完全导致至善或至少是能部分地达到这样的目的,这些法律我们都应该执行。”对公民的教育也是要引导他们执行和遵守法律;法律必须拥有权威,国家官员的权力必须受到约束,所谓良法必须由良吏来执行。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法律是政治上的正义,是世所公认的公正不偏的权衡标准,是理性的体现,又是一个合同式的契约。法律的特性包括:(1)公正性: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它对一切人,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是平等的;(2)可变性,法律应该允许变革,当然这咱变革须要慎重;(3)必须遵守性。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人人都必须遵守它。

现代国家,没有法律不行,没有政策也不行。在我国,党的领导是立国之本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我们一定要坚持党的领导。”(《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二卷,第273页)现在,我国正在稳步推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因此,处理好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就显得特别重要。第一,法的制定和实施要以党的政策为指导。党的领导作用实现的基本方式之一是制定和实施政策,以指导国家的活动;而国家活动的基本方式是制定和执行各项法律,以实现国家职能。所以,制定和实施法律就必须以党的政策为指导,这也是在国家活动中坚持党的领导的体现。我们现在制定的法律,都体现着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和其他有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政策,或者说是经过法定程序把党的政策条文化、具体化。第二,政策和法律的实施相互促进。政策上升为法律之后,就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而得到有力地推行;法律以政策为指导,就能从政策对实践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对社会发展规律的正确反映、对广大人民利益的集中体现中获得力量,从而使法律得到人民衷心的拥护。第三,政策和法律互相制约。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民主与法治思想的指导下,我们大力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按照邓小平同志关于“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9页)的指示,逐步改变了过去主要靠政策办事的作法;确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提出了“党领导国家事务的基本方式是:把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把重大决策与立法结合起来”;党中央和全国人大都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确认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所以,党在制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党领导国家事务的活动,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之内。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党也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否则,就难以树立法律的权威,也难以切实推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道德和法律是国家是人民不可缺少的共同体,那二者又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他们之间又有什么关系呢?

纵观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历史,我们可以从中找到答案。

法律与道德两者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人类的法律发展史告诉我们,从法律的产生到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道德法律化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善法之形成过程;法律道德化强调法律内化为人们的品质、道德。人们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中国古代礼法结合、德主刑辅的思想为我们今天采用德法并治的治国模式提供了一种可行性的历史考证。道德与法律相辅相成,它们共同推进社会的进步与人类的发展。且让我们共同探讨一下道德与法律之间的辩证关系。

(一)道德与法律之间的辩证关系

我们可以知道,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

1、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2、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3、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4、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5、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道德与法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益、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社会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一社会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伤害他人、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类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增进人与人之间紧密关系的原则,如博爱、无私等。其中,第一类道德通常上升为法律,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类道德是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转化为法律,否则就会混淆法律与道德,结果是“法将不法,德将不德”。〔15〕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国家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实施对社会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法律应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一种“恶法”,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道德对法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法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道德对法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一些道德,随社会的发展,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社会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法律的范畴。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则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熟人关系的道德审视 第6篇

熟人关系的道德审视

我国传统人际关系是以熟人为主的社会关系,这种人际关系是与生产力不发达的自然经济和宗法家族社会结构相适应的.,具有明显的双重道德特征,在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日益显示出其局限性.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正促使我国传统熟人关系向生人关系转变,必然要求人们养成平等待人、宽容博爱、理性自觉、公私分明的道德观念和相应的道德行为模式.

作 者:申群喜 SHEN qunxi  作者单位: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广东,中山,528402 刊 名:伦理学研究  PKU CSSCI英文刊名:STUDIES IN ETHICS 年,卷(期): “”(5) 分类号:B82-051 关键词:熟人关系   生人关系   道德观念  

相关文章
婚礼安排表范文

婚礼安排表范文

婚礼安排表范文(精选7篇)婚礼安排表 第1篇婚礼准备及婚礼日程安排表■婚礼筹备计划1.决定婚礼日期、地点、仪式及婚宴方式2.确定婚礼预算...

1
2025-09-22
昙花静静开随笔

昙花静静开随笔

昙花静静开随笔(精选3篇)昙花静静开随笔 第1篇小学生作文:昙花开了正文:国庆节的晚上,我照例去看昙花是否开了.这次惊奇地发现昙花开...

1
2025-09-22
沪教版三年级下册语文周周练7周

沪教版三年级下册语文周周练7周

沪教版三年级下册语文周周练7周(精选10篇)沪教版三年级下册语文周周练7周 第1篇第7周周练1、圈出词语中的错别字,并改正在横线上:迫不...

1
2025-09-22
患者写给医院的一封感谢信

患者写给医院的一封感谢信

患者写给医院的一封感谢信(精选14篇)患者写给医院的一封感谢信 第1篇患者写给医院的一封感谢信尊敬的各位领导:你们好!我是一名来重庆...

1
2025-09-22
欢度新年晚会活动策划方案

欢度新年晚会活动策划方案

欢度新年晚会活动策划方案(精选12篇)欢度新年晚会活动策划方案 第1篇晚会主题:待定( 备选:old if not wild we are young fear...

1
2025-09-22
河北毕业生就业信息网

河北毕业生就业信息网

河北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精选14篇)河北毕业生就业信息网 第1篇河北立法:帮助高校毕业生就业针对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现状,经河北省十...

1
2025-09-22
合并同类项参考例题

合并同类项参考例题

合并同类项参考例题(精选14篇)合并同类项参考例题 第1篇合并同类项例1 判断下列各式是否正确,如不正确,请改正.(1)3x23x2x2...

1
2025-09-22
话题作文指导专题

话题作文指导专题

话题作文指导专题(精选8篇)话题作文指导专题 第1篇无愧我心 人可以欺骗一切,但唯独无法欺骗自己的心灵,心灵是比雪山天池还要澄明清澈...

1
2025-09-22
付费阅读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