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办法(精选8篇)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办法 第1篇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支付与使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施工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2007年第1号令)等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招标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应急预案演练等所需的所有费用,以及因业主及监理工程师为保证工程安全生产要求整改的措施而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第三条 本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为单列的安全生产费用,是确保安全生产拟投入的最低费用;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实际,必要时适当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保证工程施工安全。施工单位须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及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督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五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六条 利用安全生产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七条 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 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实行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九条 依据现行的标准规范定期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应立即整改。
第十条 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隐患。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的前提条件是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贯彻落实到位,防护措施有效。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施行按实 签证支付。
第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要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配备和投入安全保护设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与监理单位共同研究,结合危险源清单,列出安全生产费用计划工程量清单,作为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的基本依据。
第十五条 报批开工报告时,可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安全生产费用预付凭证和安全费用支付计划,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确认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已经到位后报请业主予以支付。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财务部、安全质量部对工程安全费用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费用列支须专项记账,不得挪作他用。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须认真核对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发票和实物等。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及时签署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证书。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工程交、竣工验收,业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作出评价。
第二十二条 用于安全生产的物资设施,要建立入库、出库台账,做到账物相符,入库、出库、使用记录台账一一对应,保证安全生产物资、设施真正用于安全生产,确保工程安全施工。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办法 第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监狱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监狱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监狱的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第三条 引用法规及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第四条 术语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本制度由财务管理部负责落实,安委会办公室(下称:安全科)监督其规范使用。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六条 监狱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按照“监狱提取、安全科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安全科根据安全生产费用的规定使用范围、监狱安全生产情况、相关二级部门安全项目投资计划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预算额。第八条 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报送主管领导审批。第九条 监狱财务管理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监狱计划提取安全生产资金,纳入财务预决算,实行专款专用。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台帐。
第十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各相关单位应填写安全生产费用月度预算计划,由监狱安全科审核,财务管理部确认,经相关领导审批后纳入监狱月度资金预算计划,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材料,在领用时二级单位开具材料领用单,到安全科加盖“安全生产费用专用章”后,到物资供应部办理领用手续。物资供应部要对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出库材料单独建帐,并每月向财务管理部提供一份《安全生产投入材料出库明细表》。对属于安全生产费用规定范围内的材料,如未盖“安全生产费用专用章”,物资供应部严禁出库。
第十二条 财务科建立“安全费用”科目,按时入帐,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帐》,每月进行记录。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病房、库房等场所监控、检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泻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 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完善、维修和改善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安全评价、评估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事故隐患的整改支出。
(五)安全标志、告知牌、安全生产宣传画、横幅等安全生产宣传支出。
(六)安全培训教材、资料、课时费等安全教育培训支出。
(七)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八)安全生产知识竞赛、安全生产评比等安全生产活动支出。
(九)特种设备及其附件定期检测支出。
(十)防暑降温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保健费和职业健康体检支出。
(十一)安全生产技术措施项目整改支出;
(十二)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 监狱在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应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所需支出。
第十六条 结余转下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办法 第3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 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 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4]2号) 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 (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 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以下简称企业)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 (以下简称安全费用)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 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 (地面开采) 、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 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 ;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 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 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 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 煤 (岩) 与瓦斯 (二氧化碳) 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 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 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 石油, 每吨原油17元;
(二) 天然气、煤层气 (地面开采) , 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 金属矿山, 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 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 核工业矿山, 每吨25元;
(五) 非金属矿山, 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 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 小型露天采石场, 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 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 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 每吨1元;
(七) 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 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 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 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 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 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 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 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 矿山工程为2.5%;
(二) 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 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在竞标时, 不得删减, 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 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 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 按照4%提取;
(二) 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 按照2%提取;
(三) 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5%提取;
(四) 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2%提取。
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 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 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 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 按照3%提取;
(二) 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 按照1.5%提取;
(三) 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5%提取;
(四) 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 按照0.2%提取;
(五) 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 按照0.1%提取;
(六) 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 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 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 按照2%提取;
(二) 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 按照1%提取;
(三) 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2%提取;
(四) 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 按照0.1%提取;
(五) 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 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 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 按照3.5%提取;
(二) 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3%提取;
(三) 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2.5%提取;
(四) 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 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包括:含能材料, 炸药、火药、推进剂, 发动机, 弹箭, 引信、火工品等) :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 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 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 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5%提取。
(二) 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 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 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 (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在竞标时, 列为标外管理) 。
(三) 军用舰船 (含修理) 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 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 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4%提取。
(四) 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 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 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 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 按照0.1%提取。
(五) 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 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 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 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 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 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 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 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 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 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 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 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 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 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 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 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 包括“一通三防” (通风, 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 、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 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 实施矿压 (冲击地压) 、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 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 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 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 (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 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 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 (提升) 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 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 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 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 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 (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 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 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 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 (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 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 (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 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 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 (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 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 (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 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 (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八)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 (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
(二) 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 (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 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 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 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 (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 军工核设施 (含核废物) 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 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 (不包括工作服) 费用支出;
(九) 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 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 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 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 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 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 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 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 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 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 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 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 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 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 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 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 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 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 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 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 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 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 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办法 第4篇
关键词:施工 安全 措施费
中图分类号:TU7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3(b)-0041-01
建筑业具有产品固定、人员流动大、露天施工、立体交叉作业多、建筑物变化大、形状不规则等特点,施工中危险性大、工作条件差、不安全因素点多面广,预防难度大,是当今社会的一种较危险的行业。据统计我国每年建筑行业的事故伤亡人数仅次于交通、煤矿行业。事故的发生,不仅对企业造成极坏的影响,而且给伤亡者家庭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因此,抓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是一件促发展保稳定惠民生的大事,重点是预防。这就要求建筑企业不断加大安全投入,完善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但是,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措施费)支付、使用上存在着很大漏洞。主要表现在:一是建设单位尤其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恶性压级压价,在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设定不合理条款,造成工程造价偏低,工程款拨付不及时不到位,不按计价依据规定拨付安全措施费,压缩工期等,迫使施工企业压缩各种开支,确保工程有相应的利润,从源头上埋下了安全隐患。二是有些施工企业缺乏有效的安全保障措施,对安全生产抱有侥幸心理,忽略安全成本投入,淡化安全经济观,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舍不得资金投入,置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三是有些监理单位为了追求更多的利润,现场监理人员配备严重不足,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对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投入和安全措施费使用监管不到位,是造成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措施费不能专款专用的原因之一。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事故的发生,在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第二十二条又规定:“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同时,建设部于2005年颁布了《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明确了各项使用、管理规定。
1 确保安全措施费合理计取
现场安全措施费由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项目预算控制价备案表(最高限价备案表)或工程标底、预算等相关资料,结合同类工程项目安措费占工程总造价的比例计算确定,并出具《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核算单》。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和工程变更较多,需增加方案论证、审查和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方案,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费用由施工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审核,报造价管理机构核算后调整核算单。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核算单,仅做为建设单位设立银行专项账户和施工期预付款及拨款的依据,工程结算应依据投标报价及施工合同的约定结算该工程的安措费。
2 确保安全措施费及时拨付
安全措施费采用定量预付、竣工结算的方式划拨,工程开工后预付30%,基础施工完毕预付40%,主体完工后预付20%,工程竣工后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竣工综合评定报告书》拨付剩余费用。施工企业应按规定进度申请拨付安措费。每次拨款前,施工企业应填写《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申请表》。建设、监理企业审核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企业立即整改。经审核符合要求或整改合格的,总监方可签署《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申请表》。施工企业持建设、监理单位签署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申请表》报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拨付相关费用。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拨付安措费的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对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状况进行抽查,抽查合格的,应在提交申请十日内拨付相关费用。对抽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施工单位持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拨付审核表》到指定银行办理安措费解付手续。
3 强化安全措施费使用管理
安全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等所需的费用。是为了提高企业的系统安全性、预防各类事故发生,保障生产顺利进行的一种经济保障措施。施工单位应确保安措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措费清单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项目计取、确保需要、企业统筹、规范使用”的原则,加强对安措费的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安措费管理制度和项目安措费核算制度,明确安措费使用、管理程序、职责及权限。总承包单位应对工程项目安措费的使用负总责,分包单位对所分包工程安措费的使用负责。总包单位应定期检查评价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支付安措费。建设、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管。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当地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并责令其暂停施工。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安全措施费的计取、拨付、使用情况纳入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内容,不定期的抽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综上所述,要想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建设单位必须及时足额支付安全措施费,监理单位必须监督施工单位对安全措施费专款专用,建设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措施费计取、拨付使用的监管,才能促进和保障施工企业安全措施费用的合理使用和增加,确保现场达到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按标准、规范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生产安全,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李玲.施工方案相关措施费计算方法研究 [J].建筑经济,2013(9):51-54.
[2]胡伦坚.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写与实施[J].施工技术,2012(4):104-109.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5篇
一、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经费的管理使用,依据国家《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法律、文件的规定,建立安全专项资金,用以保证新增、改善和更新设备、设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安全生产的投入;保证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安全奖励、先进安全技术措施和管理方法的推广、抢险救灾等均有可靠的资金来源;投入应能充分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生产需要,并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二、依据
依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
三、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公司安全生产费用是由主要生产单位六苴铜矿、井巷队及六苴本部等按照原矿生产量提取,计入其相应的成本费用及专项储备科目;根据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下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
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9、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10、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11、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二)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各单位安全费用应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三)公司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本着谁计提谁使用的原则,不得挤占、挪用。结余资金结转下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
(十二)安全措施计划,由各使用单位或部门提出安全投入项目计划审批表,经公司安全环保部初审,报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审核,再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实施。
(十三)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其安全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不在安措费用中列支。
(十四)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十五)因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管理使用。
(十六)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十七)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十八)各单位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环保部当会同财务部令其限期改整、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整的,由安全环保部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五、核算管理、监督
计划投入范围。
七、附则
(一)本办法经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境委员会讨论通过,解释全归属于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境委员会。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6篇
为建立港口企业安全生产发展的长效机制,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方法》(财企〔2012〕16号)和福建能源集团闽能安〔2012〕456号文件精神,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确保港口企业安全生产,根据本港口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一、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公司港口属散杂件货、液体、集装箱等普通货运业务多用途公共码头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均按上实际营业收入的1%提取。
二、向港口托运人收取外贸进出口货物港口设施保安费每吨货物提取0.5元,并提取其80%作为港口保安设施的费用。
三、港口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范围
1、完善改造和维护港口码头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港区道路,2-4号泊位使用水域,泊位的使用设施、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的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港区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 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3、开展港口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5、港口设施保安的检查、评价以及专项演练支出。
6、配备和更新码头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7、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8、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风险管理的支出。
9、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维护应用支出。
10、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1、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八、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应受到集团公司和港口企业 部门的检查、监督。
九、安全费用按计划所使用于安全设施、项目、安全整改等费用实行验收制度,安保部组织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财务部负责财务结算、建账工作,新竣工验收的投标清单报安保部备查,确保安全资金的专款专用,必须逐项进行验收、考核,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才能列支。
十、对安全费用的使用要实行“定人、定项目、定责任”的管理方法,切实落实好安全费用管理工作。
十一、安全费用应及时、足额提取,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标,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结余资金结转下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办法 第7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 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 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 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 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
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 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 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 9 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 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包括工作服)费用支出;
(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结余资金结转下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 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17 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控制 第8篇
关键词: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控制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国家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颁发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企{2006}478号文) , 交通运输部于2007年2月颁布实施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2007年第1号令) , 规定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 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 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并规定安全生产费用, 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 不得挪作他用。
1 影响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
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主要有:人的错误推测与错误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危险的环境及较差的管理。实践证明, 当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在一定时空发生交叉时, 就是安全事故的触发点, 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称事故隐患。
造成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主要原因有:技术原因;教育原因;身体和态度原因;管理原因。针对这些原因, 可以采取三种防止对策, 即工程技术对策, 教育对策和法制对策。
在管理上重点搞好对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检查纠正, 即规范操作和设备安全性能的维护, 提升管理水平并对危险的环境中的作业提高防护等级。
2 安全生产费基本内容
(1)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2)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 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4) 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5) 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3 公路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基本内容组成
根据公路工程多处于野外作业, 施工点多线长, 参与施工及管理的人员情况复杂, 大型机械设备、车辆众多等特点, 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 其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范围涉及面广, 其费用组成也比较复杂, 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具体实施内容。
3.1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该项费用是安全生产的基础保障设施经费, 依据不同功能划分为下面三方面的内容。
(1) 场界基础安全防护设施支出: (1) 安全警示、警告标志牌:包括生活区、办公区、施工场界内及相应影响区域的各种安全警示标志牌等购买、制作、安装及维护支出。 (2) 现场围挡与防护:指防止物体、人员坠落设置的安全网、栅、护栏等支出;洞口及临边防护、防滑设施支出;施工场地、起重与爆破作业及穿越村镇、公路、河流、地下管线进行施工所增设的防护、隔离、栏杆等围挡设施支出。
(2) 设备的安全检测维修支出: (1) 施工设备安全检测验收:指用于设备 (包括起重设备等大型及特种设备) 安全专项验收费用。 (2) 机械设备外加保护、保险装置支出:主要包括为确保机械设备安全运行而新增加的部分封闭装置、制动器、停靠装置、断绳保护装置、缓冲器、超载限制器、坠落限速器、门联锁装置、上、下限位装置等安全装置的购置费用及上述装置的维护费用。
3.2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1) 施工现场共用安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救生圈、消防器材、应急灯、通风设备、避雷装置等; (2) 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包括防护服 (反光背心等具有安全警示和防护作用的特种服装) 、安全帽、保险带 (绳) 、手套、护目镜、口罩及特殊气候、地质条件下为提高工作安全性而必须配备的安全防护用品等, 还包括高、低温防护措施费用; (3) 作业人员健康检查:包括普通员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定期体检、职业病预防体检以及重大传染病预防措施等。
3.3 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的工作内容是查找、分析和预测工程、系统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可能导致的危险、危害后果和程度, 提出合理可靠的安全对策措施, 以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工作。
3.4 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该项费用主要用于提高工程工作人员的安全素质, 增强安全意识, 旨在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 安全教育、培训费:主要指因本工程项目而发生的安全教育、培训开支, 以及较大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会议等, 由企业根据上级规定开展的安全教育培训而发生的此项费用应作为企业的成本, 不计入该费用; (2) 应急预案演练支出:对施工区域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和其他灾害, 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工艺、工序进行认真的分析, 编制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救援演练, 为此发生的费用可列入。
3.5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支出
(1) 安全生产活动费:指安全生产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有组织的外出观摩安全经验交流差旅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技能比赛等以安全为主题的活动所开支的费用, 包括宣传动员、教育培训资料、条幅等支出; (2) 安全生产奖励费:指发给专职安全员工资总额以外的安全目标考核奖励, 安全生产工作先进个人、集体的奖励 (在一定额度内) ; (3)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费。
4 安全生产费使用的监理计量
4.1 审批安全生产费使用计划及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鉴于安全生产费的设置是在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产生的, 其使用计划应依附于相应阶段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这样就要求安全生产费用额度要与施工计划相适应, 其使用具体内容应根据工程实体施工需要编制计划。
4.2 监督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执行
这个过程是安全生产费用控制和确保工程施工安全的关键, 工作程序类似于工程实体施工质量控制工作。监理单位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对现场加工及外购安全设备采购、施工现场及场界安全设施的设置、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方案的落实以及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的监督检查。
4.3 安全设施、设备及工具的安装使用验收
监理单位应监督安全设施设备的现场设置, 检查是否按规定规范是否用, 如设置的安全设施设备不能满足条件, 应及时要求予以改善, 监理检查的内容重点为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正确使用, 安全设施的安装设置是否正确, 安全设备的数量是否满足现场施工需要, 是否配套等。
4.4 安全生产费用的工作量确认和监理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