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的应用(精选6篇)
地理标志的应用 第1篇
发挥地理标志作用 促进特色产业发展
2007年1月7日,“筠连苦丁茶”证明商标注册成功,成为宜宾市第一个证明商标。为了促进筠连苦丁茶特色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筠连县工商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服务为本,监管为重”的工作理念,认真贯彻《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深入开展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规范使用工作,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维护地理标志注册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目前,筠连苦丁茶品牌价值达3.99亿元。在指导企业使用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过程中,对形成了宝贵的“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经验和建议。
一、“筠连苦丁茶”产品使用“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经验
(一)创新举措、严格标准、加强检查监督。制定了“建规则、抓宣传、勤指导、严监管、促发展”的工作举措,切实把落实该项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商标战略的重要工作来抓。在规则中,严格制定了使用管理标准,安排专职人员进行细心指导,加强对上市产品的监督检查,严打冒用商标和专用标志行为,纠正不规范使用商标和专用标志行为。
(二)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规范使用情况和显著成效。《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于2007年1月30日起施行,筠连苦丁茶证明商标证书于2007年1月获得,在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启用和“筠连苦丁茶”证明商标注册样的使用上,正好能够同步进行。该局以同步启用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为契机,加强与“筠连苦丁茶”证明商标注册人的联系,帮助制定《“筠连苦丁茶”证明商标标识和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管理规则》,积极开展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工作,广泛动员符合条件的企业使用“筠连苦丁茶”证明商标和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在工作中,认真组织和引导地理标志合法使用人,积极规范使用“专用标志”,运用“专用标志”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加强自我保护,增强市场竞争力。并以推广应用“专用标志”为契机,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继续做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报和注册工作,深化证明商标助农富农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服务经济发展和推进新农村建设的作用。
“筠连苦丁茶”证明商标标识和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于2007年/ 6 3月1日起同步启用,首批获准使用的企业达4个,其中有省级龙头企业2个,从起步阶段就规范了专用标志和证明商标以及企业自己的商标的使用,使企业的产品包装、广告宣传等资料上,一次性地规范排列使用“两个商标一个标志”,同时对其它认证标志(如QS认证、名牌产品标识等)的使用也一并进行了规范。2007年以来,全县苦丁茶企业认真实施“筠连苦丁茶”商标质量战略,筠连县青山绿水茶叶专业合作社的产品获得了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四川名牌产品称号”证书,开展了争创四川省著名商标工作,2010年4月完成了四川省著名商标申报工作,同时,该合作社的使用商标和专用标志的包装样被作为四川省工商局推荐展示样,在2009年11月在重庆举行的亚太地区地理标志国际研讨会上作为地理标志产品展示,深受好评。从证明商标和专用标志启用后的显著成效来看,筠连苦丁茶在2009年11月18日举办的首届中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论坛上,经品牌价值评估课题组评估,其品牌价值为3.99亿元,居全国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小叶苦丁茶类首位。目前,筠连已经成为全国最大的苦丁茶基地,现有成片苦丁茶50000余亩,2007年以来,年均产值上亿元,占全国苦丁茶市场份额的一半以上,产品销售全国各大中城市,受益茶农达4万多户12余万人,县内从事苦丁茶加工、经销人员达1千余人。2008年,筠连被全国高科技食品产业化委员会誉为“中国苦丁茶之乡”。2010年“筠连苦丁茶”计划年产量达1250吨、产值达17500万元。1-4月,产量已达575吨,产值达8050万元,产品供不应求。
(三)积极开展证明商标注册、使用、管理指导工作。工商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全面推广应用“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成功指导了“筠连苦丁茶”证明商标注册,2010年2月,又指导筠连县农业局茶叶站申申请注册了“筠连红茶”证明商标,开创了在全市各区县中乃至全省各地中第一个在茶叶类申报两件证明商标的记录。在证明商标的注册、使用、管理上,积极开展调研工作,每年开展专题调研,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和机制,形成了证明商标注册、使用、管理的一整套完整的工作体系。在“专用标志”使用上,实施申请审批制度,随同证明商标授权一并管理;在“专用标志”印制上,实施印刷企业凭证印刷制度,要求印刷企业建立完善印制台帐;在“专用标志”保护上,实施日常巡查和定期专项检查制度。在该局主动献言献策和积极参与下,在/ 6 证明商标的注册和宣传、推广、使用、保护上,政府出资累计达500余万元,先后举办了宜宾市首届苦丁茶艺术节、筠连县苦丁飘香艺术节、中国苦丁茶之乡新闻发布会等活动。筠连县是宜宾市的茶叶主产县之一,曾被西南农大教授吕元福赞为“川红的故乡”。全县拥有茶园面积10.1万亩,已有4万亩通过了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证,已有0.5万亩通过了绿色食品基地认证。2009年,随着四川红茶的行情高涨,“川红”中的传统精品——“筠连红茶”特色产业在筠连县兴旺发展。该局在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行动中,通过深入的市场调查,对“筠连红茶”的发展前景给予了大力关注,认为“筠连红茶”具有地理标志产品的显著特征,因此向县委、县政府提出了注册“筠连红茶”证明商标的建议和可行性报告,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县委、县政府决定由该局具体指导,以筠连县县农业局茶叶站的名义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筠连红茶”证明商标。
(四)重视普通商标和证明商标、专用标志的组合使用效应,促进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筠连苦丁茶”作为一个独具特色的地理标志产品,自1997年起实施新工艺制作以来,产品集保健、饮用、观赏为一体,以“青山绿水”之美誉而名扬全国,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成为享誉全国的一大品牌。在筠连苦丁茶产业的发展进程中,我局经过深入调研,看准了苦丁茶对县域经济发展的影响和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形成了注册商标、打造名牌,实施证明商标发展战略,促进苦丁茶产业发展的工作思路。该局因势利导,陆续帮助指导全县苦丁茶企业申请注册了“筠山云竹”、“苦芽春”、“升爽”、“醒世”、“香名”、“醒世绿雨”、“醒世绿韵”、“绿魂”、“绿雾”、“清の盈”、“A waking gup”、“筠府”、“盖云川”、“娇芽”、“满芽青”、“筠芽”、“学士山”、“云天一叶”、“三圣岩”等20余个商标,引导苦丁茶产业形成了以龙头企业带动农民种植、以品牌发展开拓产品市场的道路。其中,2009年指导筠连县青山绿水茶叶专业合作社申报注册了“娇芽”、“满芽青”、“筠芽”三个商标,指导企业使用“筠连苦丁茶”证明商标和中国地理标志,走“专业合作社﹢商标﹢农户”的模式,使农村一家一户分散的小生产,逐步向按照统一的种植(养殖)品质控制标准和规格进行社会化大生产的方向转化,用商标提升农业生产的组织化、规模化和市场化程度,帮助其规范设置包装,实施企业自有商标和证明商标、专用标志的组合使用战略,在网络和电视上进行品牌宣传,实施系列品牌发展战略。/ 6
(五)规范市场,服务企业、打假护农,实施名牌战略、打造地理标志、增进广告效应、开拓网络营销模式、建立流通领域苦丁茶质量监管长效机制,促进苦丁茶产业可持续发展。“筠连苦丁茶”地理标志是关系筠连县“三农”利益的知识产权。2002年,该局牵头,帮助筠连县苦丁茶管理办公室注册了“筠连苦丁茶”证明商标,建立推行了《“筠连苦丁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配合质量监督等部门制定了《筠连县地方标准(苦丁茶)》、《宜宾市地方标准(苦丁茶)》,形成了以打造“筠连苦丁茶”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为特色的苦丁茶产业发展新格局。为加强“筠连苦丁茶”证明商标的使用和保护,该局认真贯彻《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与筠连县苦丁茶开发办公室签定了《筠连苦丁茶打假保优维权协议书》,年年都制定了《整顿和规范苦丁茶市场的实施方案》,定期开展了整治行动,帮助指导筠连县苦丁茶开发办公室制定了《苦丁茶行业管理办法》及《筠连苦丁茶证明商标管理办法》,加强了证明商标的管理,实施证明商标授权备案登记管理制度,指导企业在包装上规范使用“筠连苦丁茶”证明商标标识和“中国地理标志”标识,推行了筠连县青山绿水茶叶专业合作社实行的统一生产标准、统一使用商标、统一产品包装、统一对外销售的“四统一”营销模式。通过开展商标富农、合同帮农、经纪活农、质量兴业等活动,帮助企业实施订单合同、购销合同,协调协会与经营户的关系,帮助苦丁茶产业形成正常合理的产供销纽带,帮助苦丁茶产品开拓市场,加强质量监管,开展打假维权行动,确保“筠连苦丁茶”证明商标的规范运作。在市场监管中,建立完善了苦丁茶市场监管定责任部门、定责任人、定监管对象、定监管任务、定监管制度的“五定”责任制,实行了集中专项整治和日常巡查相结合的监管模式,重点从加强市场业主、收购经营户、运输经营户三个环节的监管入手,进一步加大苦丁茶市场准入资格检查,严格要求苦丁茶经营户执行《四川省宜宾市地方标准(苦丁茶)》、《苦丁茶加工企业卫生规范》、《筠连县苦丁茶交易市场管理制度》,与市场业主签订《监管苦丁茶市场业主责任书》3份,签订《监管苦丁茶运输经营责任书》1份、《经营苦丁茶承诺书》85份。2007年以来,开展专用标志检查行动6次,规范印制专用标志包装盒(袋)5样次,检查专用标志及企业商标宣传广告样单20件次,规范发展苦丁茶生产企业15 户、农村专业合作社3户、苦丁茶协会1户、个体经营户52户、经纪人1200/ 6 户。我局先后召开了15次苦丁茶经营业主会议,培训苦丁茶经营大户、农户等1600余人。并出谋划策,努力提高“筠连苦丁茶”知名度。从包装、广告、商标设计以及实施证明商标发展战略、产品质量战略、产品营销战略等方面出主意。2007年11月,组织了筠连县苦丁茶开发办公室、县苦丁茶协会和苦丁茶龙头企业参加了在湖南省长沙市举办的“2007年中国商标节”,派出干部专职陪同并指导参展。在整个博览会期间,“筠连苦丁茶”成为了整个展区的一大亮点,品茶人员达2000多人次。视察博览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蒋正华、原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李东生等领导同志都亲临现场,对“筠连苦丁茶”的发展给予了关怀和厚望。李东生副局长当场品尝了一杯“筠连苦丁茶”,对“筠连苦丁茶”的发展提出了殷切的期望。通过展示,“筠连苦丁茶”地理标志产品一炮走红。
二、筠连县在“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投入能力不足,“专用标志”使用不普遍。除2个实力较大,产品销售市场稳定的企业大力使用外,其它企业仍在使用未用完的老包装,未及时开发新包装,少数企业也仅在广告上使用,未能在包装上推广使用。
(二)缺乏大型龙头企业,“筠连苦丁茶”地理标志产品在全国广告效应差距明显。入超市、设专卖等现代营销形式还没形成规模化状态。
(三)初级低档化包装普遍,精品效应不足,没能很好体现中国地理标志产品的价值。
(四)缺乏对地理标志产品发展潜力和经济效应的认识。全县对“筠连苦丁茶”和“筠连红茶”的发展潜力和经济效应认识不足,政府投入有限,企业投入过少。企业存在做自己的品牌,忽视地理标志产品整体效应的肤浅意识。
(五)政府对生产地理标志产品缺乏相应的扶持力度。全县苦丁茶龙头企业其规模也仅为中小企业规模,在贷款上没有优势,得到的发展扶持资金极少,不足以形成产业升级换代格局。
(六)部门协调不到位,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在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监管上,质监、工商等部门各负其责,衔接不够,对小作坊产品的监管部到位,许多小作坊产品采取从邮政或物流货运渠道发送的方式外销,监管难度大,无法保证产品质量和声誉。七是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设备和检测水平相对落后,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研制乏劲,进而影响地理标志产品质量。/ 6
三、对地理标志产品品牌有效使用和规范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地理标志产品宣传,加大产品广告投入,增强地理标志意识。
(二)加大对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龙头企业的培育和扶持力度,发挥龙头企业的示范效应,促进产业升级。
(三)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监管体系,促进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开发,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
(四)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将地理标志产品列为招商引资重点项目。
(五)推进企业品牌发展,实施企业品牌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重的品牌战略,加大品牌奖励政策,鼓励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加大资金、技术、政策扶持力度,促进企业有序竞争,产业健康发展。
(六)加强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大力推进地理标志产品国际化进程。
(七)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监管,实施企业自律、部门监管、社会监督的监管体系。
资料来源:http:///data/xdth/ / 6
地理标志的应用 第2篇
2.论侵犯地理标志权的法律救济
3.一是法律对地理标志权部分权能的确认。
4.相反,地理标志权兼具私权和公权的特征。
5.关于加强寒地黑土地理标志权保护的法理思考
6.所以,地理标志权从一开始就有财产权的内容。
7.地理标志权同时蕴含了对特定地域环境权的保护。
8.我们不能否认地理标志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的类型。
9.从这个角度来看,地理标志权确实具有私权的性质和特征。
10.因此,地理标志权也无一例外的应当体现消费者权利的合法保护。
11.没有消费者的支持,地理标志权在世界范围内的确立就毫无意义。
12.上述两种典型的论断都将地理标志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私权利。
13.从生态意义的角度来理解地理标志权:(1)地理标志权具有生态性。
14.地理标志权的第三层权利主体归属于公众就是从这个角度所判断的。
15.实际上,这种权利并不是地理标志权的原始权利,而是一种继受权。
16.所谓地理标志权,是指附着在来源于特定地区的特定商品上的权利束。
17.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完善地理标志权的环境权属性是非常必要和妥当的。
18.环境权的概念在地理标志权中尤为重要,而且应当摆在优先保护的地位。
19.如所谓地理标志权,是指产地内产品生产者对原产地名称享有的专用权。
地理标志的应用 第3篇
化德县种植大白菜已经有80 多年历史。 经过多年的品种引进和技术更新, 化德县大白菜经历了由长白菜到抱头白菜、 从白芯品种到黄芯品种的历史演变。品质越来越佳, 口感越来越好, 加上独特的气候特点, “化德大白菜” 在2004 年通过农业部无公害产品和产地认证, 同年化德县被自治区农牧业厅授予“无公害大白菜生产基地”, 2012 年被认定为绿色产品。到2014 年年底, 全县无公害农产品认证4.9 万亩, 绿色产品认证3740 亩。 2014 年在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召开的2014 年第六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会上, 化德县大白菜顺利通过评审。从此, 化德县生产的冷凉蔬菜“化德大白菜”成为“地理标志”产品。这些“三品一标”产品认证为今后白菜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基础保障。 产品深受外地商客和消费者的青睐, 远销京、津、冀、浙、鲁、皖等城市, 出口日本、韩国等国家。2014 年大白菜销售量为5.76 亿斤, 年销售收入6560 万元。 大白菜已经成为提高县域经济和增加农民收入的支柱产业。
多年来, 化德县大白菜在品质提升上做了大量工作, 但是在品牌建设上做的却很少, 这也是我们拥有好的产品却没有好的品牌的根本原因。新闻媒体宣传少之又少, 消费者对我们的产品不了解。 客商对我们的大白菜重新包装后再提价销售, 说明我们的产品能够得到市场的认可, 只是缺一个好的品牌包装。 这个问题值得我们农业工作者深思。如何充分利用农产品地理标志打造我们的产品品牌是我们今后的工作思路和发展方向。
二、发展思路
⒈加强政府支持, 鼓励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提高农业组织化、规模化水平, 强化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功能。 加快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 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经营主体发展, 整合资源及时注册有鲜明地域特色的品牌商标。通过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效率、提高涉农企业税收优惠及贷款支持, 促进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 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化发展。 着力发展“企业+ 商标+ 农户”的新型产业化经营模式。鼓励企业与农户之间建立相对稳定的产销合同和服务契约关系, 以品牌为载体将分散的农户联合成为利益共同体, 让农户共享品牌提升带来的效益。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业发展, 引导知名工商企业参与品牌建设。 从2015 年“化德大白菜”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效益来看, 效果还是很好的。2015 年订制10 万枚标志, 制作10 万个包装, 在小范围试用, 使“化德大白菜”地理标志产品进入大型超市, 价格得到明显提高。农民也从中受益, 每亩产值由2014 年的不足2000 元, 提高到了3000 元以上, 经济效益很可观。
⒉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规范用标行为、确保消费者吃的安全
质量是品牌的生命, 要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 必须把好产品生产、储藏、流通等各环节的质量关, 扎实做好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 目前, 化德县在这方面已经做了一些工作, 2014 年在大白菜交易市场建成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 4 个乡镇配套了速测仪和农产品质量监管车, 可以及时对辖区内的大白菜种植区开展抽样速测工作, 对于速测超标的样品送到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进行定性和定量检测, 以保证大白菜等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同时, 农业行政部门和证书持有人要加强对企业、合作社产品的监管, 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单位必须向证书持有人提出使用申请, 签订用标合同, 保证按生产技术规范生产, 定期和不定期对用标单位的产品进行抽检, 对抽检不合格的用标单位责令整改, 或取消其用标资格。 确保消费者吃的安全。
⒊加强标准体系建设、规范用标行为
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 切实提高品牌内在价值。鼓励企业, 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认证。 进一步完善并推广应用农产品质量标准, 引导农业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标准建设基地、组织生产。 强化农产品质量可追溯管理, 引导督促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建立健全农产品生产经营档案制度、标识使用制度、质量自控体系和质量追溯体系。
⒋加强宣传推广, 提升包装
由于产品的低效益, 致使长期以来农产品几乎没有广告投入。所以, 加大广告投入、扩大传播范围是当务之急。网络广告具有成本低、信息量大、辅以多媒体形式可以更好展示产品的品质, 企业可以建立自己的网站或在一些门户网站上做宣传。另外企业可以创新一些间接广告形式, 如在餐馆的餐桌上摆一些本企业产品的空包装, 在餐具上标上企业标识、产品标识等。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会展活动, 如:展销会、农事节庆、嘉年华活动等, 让消费者直接参与体验、品尝, 感受农产品的独特品质, 形成高品质品牌联想和对品牌的忠诚度。加强广告传播, 做一些平面广告、电视广告和网络宣传等, 传播的核心还是安全、优质、品质特色和品牌文化。
⒌拓展农产品品牌化营销渠道, 健全品牌管理体系
通过举办农产品推介会、组织参加地方食品文化节、展销会等多样化营销活动, 提高农产品品牌知名度;加强农产品行业协会建设, 发挥行业协会在提供市场信息、加强企业合作、共同开拓市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大市场体系建设力度, 尽快建成一批具有一定规模、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的大型农产品交易市场。加快实施农产品走出去战略, 积极拓展销售渠道, 组织优势农产品外销。
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第4篇
关键词:地理标志;商标;法律保护
一、地理标志的特征
我国在界定地理标志的概念时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既不同于货源标记,也不同于原产地名称。货源标记仅仅表示某种产品来源于某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与该产品的质量或者其他信息并无直接联系。比如,“中国制造”就仅仅表明产品出自中国。而地理标志不仅表明产品的来源,还与产品的质量、信誉有关。原产地名称虽然不仅仅表明产品的来源地,而且还表示产品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密切相关。但是,原产地名称只是单纯的地理名称,而地理标志可以由确切的地名构成,也可以由其他具有地理含义的符号或图形构成。地理标志具有以下特征:
(一)地域性
它地理标志最基本的特点,即地理标志与特定的地方的特殊地理环境有关,只能在与特定地理环境有关的特定地方的特定产品上使用,这样就排除了其他产品使用的可能性。
(二)商品来源识别性
地理标志通常由地理名称和产品名称构成,或者直接由地理名称构成,表明产品来源,因而地理标志可以区分商品的来源,便于消费者选择特定地方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尽管其并不能像商标那样能够标示具体的生产者。
(三)品质证明性
地理标志反映了特定地方的特定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该产品具有该地特殊地理环境所形成的特殊品质,是其他同类产品所无法具有的,因而,是一种品质证明。
二、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采用商标保护和专用标志保护的双轨制保护体系。前者将地理标志划归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采取地理标志商标保护的体系。即将地理标志作为商标的形态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加以保护,其主管部门是工商部门。后者是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由质检部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批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注册、管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采取地理产品专用标志保护的体系。虽然,我国对地理标志进行商标保护和专用标志保护的双轨制保护体系具有一定的合理l生,但是仍然存在不足之处。
(一)法律概念使用不统一
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正式使用“地理标志”这一概念。此后2001年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布的《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200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也都使用了“地理标志”这一概念。但是《产品质量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却使用了“产地”概念,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却使用了“原产地标记”概念。然而这些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各不相同,会使人们在认识上产生混乱,对于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是十分不利于的。
(二)受限于经济条件发展,社会认知度较低
目前,在地理标志的商业运用上,中小经营者往往缺乏话语权。如此一来,拥有较厚经济实力的集团公司则成为地理标志保护及商业运用的主力军。其主要原因是中小经营者,在资金投入和信息获得等方面无法与经济实力雄厚的集团公司相比,甚至对于地理標志保护的范围、具体方式、程序、权利事项等一知半解,而地理标志注册保护的门槛较高,条件也较为严格,并且资金耗费也比较大,所以中小经营者很难进入地理标志保护的行列,即便进入,由于其经营条件比较薄弱,很难长期经营下去。而拥有较厚经济实力的集团公司对于地理标志保护的功能、价值、侵权行为等的认知比较深入,且能够保证地理标志保护方面的资金投入,可以形成“保护——得益——再保护”的良性循环。
(三)将地理标志作为商标保护易导致商标侵权
地理标志和商标存在显著差异。一是,商标必须具有显著性特征,而地理标志则是由地名和产品名称组成的,往往不具备商标的显著性特征。二是,商标权是一种私权,具有排他性,同时商标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具有可转让性,商标专用权人可以将其依法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而地理标志作为一种集体性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同时,地理标志具有一定的地域性,是不可转让的,也不能许可他人使用。三是,地理标志不具备商标识别商品生产者或服务的提供者的功能。四是,商标的使用有有效期限,而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是没有期限的。基于此,对地理标志进行商标保护会造成地理标志使用不当,易导致商标侵权。一旦该地区或该地区以外的某个企业,甚至是外国企业将地理标志注册成一般注册商标,会导致该地区众多合法生产者的权利被剥夺,更为严重的是注册人的产品和地理标志产品毫无关联,而他的产品却成为唯一正宗的产品。这样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市场混淆,使地理标志丧失应有的功能,损害众多合法生产者的利益。还有一种现象也值得注意,即地理标志会被当作商品名称使用,使其转化为某类产品的通用名称,无法体现其商品来源。而且该过程无法逆转,无法对其进行专属保护,这对于众多的合法生产者来说也是个不小的损失。
总之,将地理标志作为商标保护,商标主管机关无法对相应产品实施严格控制,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信誉也得不到有效保证。
(四)以国家质检总局为主管部门的专门保护立法缺失
目前,我国由质检部门批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注册、管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采取地理产品专用标志保护的体系。专用标志保护体系虽然对地理标志的概念、申请的主体、申请的原则、审查批准程序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但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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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在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了异议制度,但是该规定并不具体,特别是对提出异议的主体的资格、异议主体提出异议的事由并没有做相应的规定。同时,也没有对错误批准地理标志申请规定相应的撤销制度。另外对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地理标志使用人的权利、对地理标志使用人的具体行政保护措施、地理标志的司法救济制度都未做相应的规定。
(五)商标保护和专门保护制度不衔接
正如上文所述,目前我国对地理标志分别由国家工商局和国家质检总局依据《商标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进行管理,此外还有国家农业部等部门。
这样的双重管理体制,极易使各个管理部门权力行使、法律效力的冲突,进而造成管理秩序上的混乱。同时,同一地理标志由不同的主管部门分别审批,会产生内容上的重复,甚至会造成权利申请人的权利冲突。如同一地理标志,一方申请人依据《商标法》,向商标局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而另一方申请人则依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注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这样同一产品存在两个不同的权利主体,进而发生权利冲突。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只从“伪造产地”行为的角度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对地理标志还缺乏的明确规定。
总之,目前我国涉及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和法规众多,存在交叉、混乱,相应标准也不统一,主管部门权利冲突,使得地理标志的申请人无所适从,地理标志保护弱化。
三、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完善
(一)统一界定法律概念
要想对地理标志进行很好的法律保护,首先要将“地理标志”、“原产地标记”“产地”等概念进行统一地界定,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问题。只有在相关法律中统一使用“地理标志”这一概念,并对其内涵和外延作出明确界定,才能明确地理标志的保护对象,避免歧义。这样,申请人对于哪些产品可以申请地理标志产品就有一个清晰的概念了。也可以与世界更好地接轨,使其得到全面保护。
(二)制定专门立法
目前,我国的立法还不能对地理标志提供全面的保护,所以为了适应保护地理标志的迫切需要,建议制定专门规范地理标志的法律——《地理标志保护法》,将地理标志同商標、专利等知识产权并列,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加以全方位的保护,而不是以商标的形式进行商标保护。同时,还要修改应修改《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设立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机构,建立统一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
针对地理标志双轨保护体系制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建议参照法国、澳大利亚等国建立成立保护地理标志的专门机构负责全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经验,设立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机构,建立统一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具体的做法就是设立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机构主管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履行地理标志审查义务和调节义务,直接负责对地理标志的审核、注册、地理标志的许可使用、地理标志侵权责任的追究等工作。而质检部门在整个地理标志保护体系中,应该加强对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的监管,具体负责制定有关的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特性等方面的国家标准;同时负责对使用地理标志的产品进行全过程的严格监控,包括产地范围、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包装等,使其不仅应符合其地域条件,更应符合其传统的特色和质量要求,为地理标志保护主管部门对地理标志的注册等提供科学依据,这样才能防止权力行使、法律效力以及权利主体的冲突,实现地理标志的统一保护。
此外,还要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并在实践中予以贯彻实施,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申请地理标志商标的启示 第5篇
一、案情介绍
劲翔联合商标代理事务所(以下简称“劲翔事务所”)于分别于2010年9月、10月接受石狮市古浮紫菜研究会、南安市石亭绿茶研究会的委托,向国家商标局递交“古浮紫菜”、“石亭绿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几乎是同时申请,然而两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审查命运却完全不同,“古浮紫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于2011年3月27日初步审定公告,并于2011年06月28日取得商标专用权,而“石亭绿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却迟迟未能初步审定公告。
到底是何原因导致两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审查命运完全不同呢?深究其因:原来早在2005年1月4日山东省的自然人侯鲁明就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在第30类的茶叶上申请“石亭绿”商标(见附图),并于2007年6月27日初步审定公告,南安市石亭绿茶研究会会长傅先生十分重视,立即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但到了2011年初此异议案仍未审结。第4447195号“石亭绿”异议案审理时效事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石亭绿茶”的申报进程。为了实现委托人利益的最大化,劲翔事务所受委托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请求加速审理第4447195号“石亭绿”商标异议案的报告》,在国家商标局地理标志处的支持以及各方的共努力下,第4447195号“石亭绿”商标于2011年11月被商标局依法撤销,目前该商标已无效。到本通讯截稿前,笔者从国家商标局获悉:“石亭绿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已进入初步审定公告前的排版阶段。
二、案件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很明显,“古浮紫菜”、“石亭绿茶”都由当地特殊的地理、人文环境所决定,地域性极强,历史悠久,符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特征,在当地知名度高,具有很强的经济价值,将它们列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予以保护,对于当地经济的发展,农民的增收,以及践行党中央、国务院的三农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六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百度百科对石亭绿这样描述:“南安石亭绿茶是条形炒青绿茶之一,产于福建省南安县丰洲乡桃园村的莲花峰。莲花峰上之石亭又称不老亭,建于明正德元年(公元1506年)。相传,宋末延福寺僧人净业、胜因两人在莲花峰岩石间发现茶树,便加以精心培育,细加采制,制成的茶为僧家供佛之珍品,和招待来石亭游客的礼品。因茶叶质佳,再加上产于佛门古刹,故饮茶者日增,石亭绿因此而驰名。” 本案中,山东省的自然人侯鲁明在茶叶上申请注册“石亭绿”明显违反了商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其注册行为误导公众,应当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三、几点启示
1、地方的政府部门应当擅于挖掘当地的特产资源,对当地享有知名度的地理标志产品尽早去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予以保护。这几年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抢注的案例不在少数,如前文提到的“石亭绿茶”,还有“崇武鱼卷”、“泉港紫菜”、“安海土笋冻”等等。由于商标局的审查人员无法一一了解各地涉及地理标志的产品,因此无法在审查中依职权驳回,导致很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获准注册,虽然通过异议或者争议程序能够取得商标所有权,但费时、费力、费钱,同时还耽误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推广。
2、对于尚不具备条件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先申请普通商标,防止被他人恶意抢注。如“古浮紫菜”在尚未成立石狮市古浮紫菜研究会之时,先以合作社的名义申请了“古浮”商标,在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同时,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销“古浮”商标,从而保证“古浮紫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又快又顺利地获得注册。
3、依托政府平台,向国家商标局加急审理涉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异议案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三农品牌发展的一项重要工程,如果一旦有涉及异议或者争议案件,由地方政府发文给国家商标局请求加急审理的,一般情况下,国家商标局都十分重视。否则一个异议案件
少则二年,多则四年都是很正常的事情。地理标志基本知识解析:
一、地理标志含义与特征。地理标志又译为地理标记,是一种特殊的商业标志。我国《商标法》第16条对地理标志的定义是: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地理标识的基本特征有三点:(1)标明了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2)该商品或服务具有独特品质、声誉或其他特点;(3)该品质或特点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地理标志的这些特点也决定了其与商标不同,商标是企业为使其商品或服务有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所使用的一种标识。它赋予其所有人排除他人使用该商标的权利。而地理标志则是告诉消费者一件产品是在某地生产并具备了某些与该生产地有关的特性。在地理标志指明的地方生产其产品的所有生产者均可使用这一地理标志,并且其产品都具有与产地相关的特殊品质,地理标志保护时间不受限制,任何企业或个人都无权进行转让。
二、申请保护地理标志意义
随着社会生活资料的日益丰富和消费的多样化,消费者越来越重视产品的特色、质量,而不是数量,而这种对产品特色、质量的追求,产生了要求其地理来源可以识别和确认的需要,产生了地理标志存在的厚实土壤,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我国是在1994年才开始保护地理标志的,到2011年4月国家商标局累计注册和初步审定地理标志商标就已突破1100件,现实中我们身边耳熟能详的地理标志也是数不胜数,如:“安溪铁观音”、“浙江龙井茶”、“绍兴老酒”、“德化陶瓷”、“景德镇”等,这些地理标志在全国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是深受消费者信任和喜爱的牌子,并在相关行业中占据较大市场份额,为当地人民经济来源的重要载体。地理标志的申请与保护对品牌的建设与地方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已得到现实的实践,具体有:(1)地理标志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具有地域性的品质或特点,而这些本质上的品质或特点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方文化、经济发展,保护了地理标志,宣传和推销地理标志产品,实际上也就是在推销产地优秀的历史和文化。如法国在向全世界推销其“香槟酒”的同时,也宣传了法国的酒文化,提高了法国的知名度和法国文化的影响力。(2)随着现代商
品经济的发展,绝大多数消费者逐渐远离了生产者。距离远了,生产者及其产品的透明度也就降低了,这必然引起消费者对产品品质的担心。地理标志要求产品按规定必须使用专用标志,这不但为产品产自特定地域,而且为产品符合严格的质量标准提供了政府担保,使受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具有了其他产品无法比拟的声誉和身价,为消费者放心购买和使用提供了依据,为商品打入市场提供了一定的便捷通道。(3)地理标志是未开发的经济潜能的宝库,属于团体性知识产权,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无可争议的积极作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大都是农产品,其中大多数尚未得到开发。这些资源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利用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积极发掘、严格保护这些宝贵的资源,对于地方经济的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如安溪铁观音茶,自2000年获得证明商标注册以来,严格按照《“安溪铁观音”证明商标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有效地防止了假冒伪劣产品的侵害,“安溪铁观音”的市场知名度和消费信誉度空前提高,销售网络遍布国内外,在国内已经形成福建、广东、长江流域和北方地区四大市场;外销方面,由原来的日本、东南亚地区逐步扩大到欧洲、美洲的60多个国家和地区,每年出口创汇6000多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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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道地药材的地理标志保护 第6篇
作者:孙维一
(安徽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07药物制剂专业})【摘要】 本文指出了我国道地药材的形成沿革及其与现代中药材知识产权的保护——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性以及对道地药材进行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性,并对道地药材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解决问题的设想和建议。
【关键词】 道地药材 地理标志保护
Abstract: This paper points out the evolution of Chinese Geo-herbalism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hinese Geo-herbalism an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and the significance of applying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of Chinese Geo-herbalism.It analyzes the status and problems existing in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of Chinese Geo-herbalism and gives some imaginations and some suggestions.Key words:Chinese Geo-herbalism;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中国地域广阔,中医中药的发展源远流长,有着悠久的历史。中医临床用药历来讲究药材的质量,认为只有质量上乘的药材,经过严格的制备程序制出来的药才能“药到病除”。而古代对药材质量的判定,除了考虑外观、质地、气味等因素外,药材的产地、采收季节,甚至自然地理环境都作为判断质量好坏的重要因素。道地药材的概念就是在我国中医药的发展中逐渐形成的。
所谓道地药材,是指一定的药用生物品种在特定环境和气候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所形成的产地适宜、品种优良、产地加工得宜,产量较高、疗效突出、带有地域性特点的药材。唐孙思邈《千金翼方》中曰:“药出州土,……其出药土地,凡一百三十三州,合五百一十九种,其余州土皆有,不堪进御。[1]”,可见,古文中的“土地”“州土”,是指药材产地。道地药材作为专有名词正式见于《本草品汇精要》(1505年),该书在每种药材项下都列出“地”项,标明药材产地,并在某些药材的“地”项下又专门辟出“道地”专项,特别指出来源于特定产地的药材具有更好的疗效。如川芎:“地:生武功、川谷、斜谷、西岭及蜀中秦州、山阴、泰山。道地:蜀川者为胜”;当归:“道地:以蜀及陇西、四阳、文州、当州、翼州、松州者为胜”[2]。道地药材优质的原因是优良的品种、生态条件、悠久的栽培历史及技术、显著的临床疗效。为标明某地出产的某种药材是道地药材,常将地名和药名组合成道地药材的复合名,如川贝、川连、怀牛膝、潞党参等。由于道地药材具有较高的美誉度,深受消费者认同,其售价往往比同类产品高,但却因没有专门的身份评判机构,因此给一些不法商人以空子可钻。最常见的做法是将非道地产区的药材运到道地药材产区,冒充道地药材出售,以次充好,牟取暴利。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而且使道地药材的声誉大大降低,在消费者心目中形成“道地药材不地道”的印象,从而影响了整个道地药材产区的药材销售,最终使“道地性”淡化甚至消失。因此,对道地药材实施保护刻不容缓。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对道地药材实施地理标志保护最符合道地药材的特性,道地药材内涵中所包含的特殊品质、特定地理生态条件、特别的栽培加工技术、悠久的人文历史等,都与地理标志的概念有相近之处,可以说,对道地药材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最适宜方法就是申请地理标志保护了。将道地药材纳入地理标志保护,是运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称TRIPS协定)规则,加强对中药资源保护的一项有效保护措施,对于保证中药材质量有重要意义。标有地理标志的道地药材,不仅给了道地药材身份评判的官方证明,也有利于形成品牌,促进中药材经营效益的提高。
所谓地理标志,商标法第十六条第2款规定,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而TRIPS协定在其第二十二条第1款的规定,所谓地理标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s),是指能识别某一种商品来源于某一成员方领土内,或该领土内的一个区域或地方(a region or locality)的那些标志。设若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基本上能归因于该地理来源(geographical origin)。我国商标法与TRIPS有关地理标志的定义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道地药材地理标志保护的法律途径
我国目前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存在两种途径,一是以商标的形式。一是以行政许可的形式。分别简述如下:
§1.1商标的形式与地理标志商标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大致有以下几种:1.1.1法律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第十六条:“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1.1.2法规2002-09-15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1.1.3部门规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4-12-30发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为地理标志用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保护提供了依据,新的管理办法自2003-06-01起施行。1994-12-30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1.1.4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于2004-12-07实施,其中规定对申请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审查之前,要征求农业部所属的地理标志技术审查机构的意见,并由农业部出具书面意见。
§1.2 行政许可的形式自2005-07-15起施行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部门规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依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第五条:“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依照本规定经审核批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必须依照本规定经注册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2 道地药材地理标志保护现状
由于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形式有两种不同的保护,因此道地药材的地理标志保护也存在两种不同来源的保护。经检索,分别由商标局和质检总局注册管理的道地药材地理标志如下:
§2.1 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注册管理的道地药材地理标志保护(来源于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官方网站之商标局已注册地理标志名录)如新疆枸杞(注册号1739894)、宁夏枸杞(注册号1511898)、甘肃岷县当归(注册号3352037)、云南文山三七(注册号3838009)、福建柘荣太子参(注册号1608000)。
§2.2 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注册管理的道地药材地理标志见表1(来源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官方网站公告)。
表
1经国家质量总局注册管理的道地药材地理标志
从表中检索结果看出,虽然道地药材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先后有30余种道地药材获得了地理标志保护,但相对于我国众多的道地药材品种来讲,数量远远不够,可见道地药材的地理标志保护申请,尚任重道远。3 道地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1
道地药材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相对滞后我国道地药材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之所以相对滞后,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对道地药材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视不够,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即使制定了相应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宣传力度也不够,没有使道地药材的生产、经营者充分认识到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由此带来的巨大利益,从而疏于寻求道地药材的地理标志保护。
§3.2有关地理标志的法律冲突由于当前地理标志的注册分别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质检总局两个行政部门管理,不同行政审批程序造成所有人权利的冲突,可能形成同一种产品同一地理标志,但所有人却不一致、产权归属不清的权利冲突。不同的注册程序产生的保护效力又有所区别,企业和行业协会感到无所适从。
且个人认为,我们应该重视道地药材的地理标志保护工作,下大力气,切实加强对道地药材申请地理标志的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使道地药材的生产、经营者充分认识到申请地理标志的重要性,必要时制定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提高申请者的积极性和经济效益。同时,应将地理标志的注册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统一管理,这样做既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成本,同时又能给予地理标志产品以有效的法律保护,也符合TRIPS协定规则。理由是:①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局2003年《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已有明确规定,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的注册由商标局统一管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有关地理标志的规定违反了《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是法律、法规,而质检总局2005年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为部门规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显然,《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效力高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后者是下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超越权限的;
(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根据该条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应予以改变或撤销,为此,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对相关规定进行修改,与法律相抵触的应予以撤销。②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保护,TRIPS协定规定知识产权是私权,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是:地域性原则、排他性原则、优先权原则,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优先权未作规定,违背了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势必造成权利人的冲突。③与我国有贸易往来的许多国家都将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纳入商标法律范畴,我国将地理标志注册管理权交由商标局进行,便于与国际惯例接轨。
综上所述,鉴于道地药材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性、亟待改变的现状以及地理标志相关法律法规的冲突等原因,道地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尚有许多工作要进行。鉴于目前的法律法规现状,道地药材的地理标志保护只能“两条腿”走路,建议道地药材原产地的有关部门,应抓紧时间,有计划、有步骤尽快申报地理标志注册及保护,使我国优质道地药材得到法律的保护,从而维护道地药材产区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大力提高道地药材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