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完善范文(精选12篇)
调整完善 第1篇
1消防法律制度面临的问题
1.1责任落实未能达到立法预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规定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责任制,是符合我国国情和消防工作实际的,但从多年的贯彻和消防部门的强力推动落实情况看,各方面的落实都不太到位。主要问题是对政府、部门、公民的职责规定太原则、不具体,属于倡导性号召性规定。《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单位的规定,无论单位大小、火灾危险性程度如何都是同一要求,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
1.2消防工作机构不健全
《消防法》沿袭城乡“二元”管理模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设在县级以上城市,街道、乡镇基层政府没有规定建立消防工作机构,城镇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处于无专门机构监管的状态。多年来,农村和社区火灾一直占火灾总量的60%左右。
1.3缺乏针对个体、家庭的安全规定
消防安全属于社会性工作,事关每个社会成员。公民个人和家庭如何防范火灾,应当具备哪些基本相关技能,发现火灾后如何处理,如何引导周围人员疏散逃生, 扑救初期火灾等都没有明确规定。
1.4缺乏针对消防社会组织的规定
《消防法》第三十四 条原则规 定了消防 产品质量 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三类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相应执业人员,但规定不细,缺乏操作性,《消防法》实施五年多了,中介组织发展很缓慢。一方面未设立准入门槛,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向社会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行业领域不明确;另一方面,对社会需要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又没有规定。
1.5部门间存在监督职责的交叉
近年来,政府进行了多轮机构改革,既精简了一些部门,也新设置了一些机构,在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监管方面,国家颁布了专门法规,明确安监、住建、质监部门是安全监管主体。由于《消防法》和公安部有关规范性文件没有修改,公安消防部门仍承担上述行业领域的消防监管工作,存在明显的职能交叉。
2关于调整完善的几点思考
2.1完善消防工作的原则
《消防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首先强调了消防工作是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但从多年执法实践来看,单位和公民消防安全工作都处于被动应付局面,甚至一些单位还有对立情绪,一旦发生火灾都要追究政府部门监管不力的责任。市场经济下,生产单位是市场的主体,消防工作也应当首先确立单位的主体地位;公民作为消防安全的主要参与者和受 益者,应当进一 步强化其 主体地位;同时,社会中介组织提供技术服务,也应当确立其相应的法律地位,这也是美国、日本、新加坡等经济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政府在消防工作方面应当发挥提供服务和实施监管的作用。实践证明,社会监督是最有效的监督,将社会监督广泛引入消防管理,保障各个主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2.2重点明晰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建议专设一章“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对现行《消防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内容进行扩展,做出更加明确系统的规定。一是建立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公示原则、 信用管理”制度。单位是市场经济的主体,自身要依法做好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火灾发生。同时,单位要将日常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的情况,新、改、建工程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等,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政府部门的监督。单位不定期公示或者公示情况弄虚作假的,应列入不良行为黑名单,纳入国家信用体系管理,在银行贷款、工程招投标、产品流通等方面进行制约。二是建立各类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标准,让单位自身在实施消防管理时有标准遵循,指引单位落实各个环节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保障消防规范化管理。三是建立健全单位消防管理机构,一定规模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单位,应当设立消防安全机构和消防专职管理人员,对消防管理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
2.3落实、明确消防安全监管职责
在《消防法》中专设一章“消防安全监管”。一是明确政府部门职责,科学界定国务院、省、市、县、乡五级政府的消防管理职责,明确各级政府部门消防管理职责,落实消防安全“全覆盖”;二是建立多元消防监管制度,清晰界定各级政府公安部门依照消防法规定对消防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界定消防部门监管的范围和边界,消防机构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实行消防监督管理, 对生产加工领域的单位,由安全生产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2.4完善消防中介组织的规定
在提供技术服务方面,应该大力发挥中介社会组织的作用。借鉴美国、英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的做法,在 《消防法》中专设一章“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则,明确消防技术服务的准入制度,界定消防中介组织和消防执业人员在社会消防管理中的职能作用、服务范围以及承担的责任。将现行公安部129号令的有关规定上升为法律规定。
2.5重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管模式
建立建设工程“业主自管备案,消防部门监督抽查” 制度,取消消防行政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目前, 我国建筑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基本健全,建设工程各个主体的法定职责非常明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审查和竣 工验收也 包括了消 防内容,改革“包揽式”的消防行政审批的条件基本成熟。一是取消消防部门单独实施的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借鉴美国、日本的做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建设工程许可工作中,需要消防部门审查验收建筑固定消防设施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转消防部门检查,消防部门的检查意见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做出许可决定;二是建设工程实行业主自行管理备案制度,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质量负责,建设单位自己组织消防设计审查和竣工消防验收,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建设工程向社会公示并向消防部门备案,接受社会和消防部门的监督;三是实行监督抽查制度,公安消防部门定期对建设单位公示的施工建设工程、自验收合格的建筑进行摇号抽查,抽查发现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标准的,依法重处;四是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和信用制度。每项建设工程建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终身负责制档案,凡抽查不合格的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示并通报有关监管部门,凡发生火灾的,按照终身负责档案记录依法追究责任。
同时,建立单位消防安全自管公示、消防部门监督抽查制度。在完善消防法规、健全单位消防管理标准的基础上,改革现行的“保姆式”监管方式。一是取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许可,由单位自己按照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标准落实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管理,消防合格 的场所,单位在开 业前向社 会公示;二是单位消防管理实行定期公示制度,在国家工商部门建立企业信息公示体系的基础上,单位应当每半年将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建筑工程改变情况、火灾发生情况等进行公示,公安消防部门对公共安全领域的人员密集场所单位实行摇号监督抽查,凡未按照规定公示或者抽查发现弄虚作假的,列入消防安全黑名单,纳入信用管理;三是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加强监督抽查;四是明确消防监督抽查和举报投诉检查的职责范围,清晰责任边界,设定工作到位的免责条款。
2.6增加“社会监督”的规定
规划修改与调整完善个人总结 第2篇
一、基本农田
1、原则上不调整基本农田范围。确需调整的,优先通过调整多划基本农田方式解决。确需调整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可通过全省统筹平衡解决,确保全省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2、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幅度不宜太大,5%比例。
严禁以调入零星分散低效耕地方式调出基本农田保护区中的连片优质耕地; 严禁调出已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基本农田;
对用于宅基地建设,且非已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地块现状又非水田的基本农田,可予以调出;
认真开展补充耕地能力评估工作,查清可用于补充耕地的后备耕地资源,科学评估补充耕地能力,实行“以补定占”;
城镇周边、交通沿线优质耕地、成片水田优先划为基本农田;
调整前已划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的,原则上应当予以调出;
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求,凡是本次规划调整完善涉及的基本农田划入、划出,必须按要求做好核实举证、论证核定等工作,确保程序依法依规,调整有据可查;
新划入基本农田需在规划调整完善方案报批前完成市县两级验收工作。
二、建设用地
1、交通水利建设用地规模
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交通水利项目用地必须安排交通水利用地规模,因此导致突破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必须予以说明,并在文本中列明这类项目名称及用地面积;
在交通水利建设用地规模已用完的情况下,尚未报批用地的交通水利项目,不应安排交通水利规模,可示意表达;
已批交通水利项目用地红线内安排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能调出,另行安排交通规模。建设用地结构调整说明,土地利用现状(2014年)为城乡建设用地的不到调整为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应对此作出说明。
2、未上图入库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优先安排上轮规划中办理审批且无法复垦的建设用地地块;
可从未上图入库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中预留部分规模专项用于农村宅基地、留用地建设,建设用地规模落实方案经省厅批准后,按符合规划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3、开发园区
自贸区、自主创新区以及各类园区应全部划入允许建设区。
可调出各类开发园区内具有生态功能、不可建设的山体、水面等地块上的建设用地规模;
除穿越开发园区的国道、省道、县道等外,开发园区内的其他道路需安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4、允许建设区
允许建设区面积按照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进行控制;
允许建设区不要划成星星点点、零零碎碎,可以将农村居民点放在允许建设区外,允许建设区内可以有不符合规划的地块;
自贸区、自主创新区以及各类园区应全部划入允许建设区;
原则上不得将水田调入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确需调入的,要确保调整后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中的水田数量不增加。
5、有条件建设区
县(区)规划划定的有条件建设区面积不得超过规划划定的允许建设区面积的20%(允许建设区面积按照上级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把握)。
6、建设用地复垦区
建设用地复垦面积、比例不得增加; 已批用地不得调整为建设用地复垦区;
新调入的建设用地复垦地块应比调出地块更有利于复垦,且必须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的拆旧区,需优先安排复垦;
建设用地复垦区调整范围不宜太大。
7、禁止建设区
不得减少禁止建设区面积;
禁止建设区涉及调整范围的,需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和环境保护规划划定的严格控制区衔接。
8、建设用地布局调整的一般要求
严禁借规划调整完善之机对正在查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用地进行调整,严禁“规划跟着项目走”。
9、规划调整的15项指标(总量、增量、效率指标)(约束性、预期性指标)
1)耕地保有量 2)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3)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4)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 5)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 6)人均城镇工矿用地规模 7)建设用地总规模 8)城镇工矿用地规模
改革旨在适应 调整意在完善 第3篇
《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下称《调整方案》正式公布之后,引起社会的广泛热议,总体上反映较好,多数中学和考生认为《调整方案》更能体现新课改的精神,可操作性强,更利于高中课程改革,有利于维护高考的公平公正;有人认为《调整方案》更利于高考招录,更能适应多样化的人才选拔机制;但也有人认为《调整方案》是走回头路,改来改去,又回到了原地;还有人认为广东高考稳定性不足,十年数改,使学校、师生、家长无所适从……
针对当前社会各界对《调整方案》的热议,带着考生对2009年高考的关切话题,2008年12月22日,本刊记者采访了广东省教育考试院院长杨开乔,他对相关问题作了全面、深入的诠释。
■:2007年高考方案实施以来,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也多次受到教育部和兄弟省市的好评。在您看来,这个高考新方案对于人才的选拔、学生的成长有哪些促进作用呢?又有哪些需要完善的地方?
杨开乔:我省是国家确定的首批高中课改试点省份之一,从2004年开始实行高中新课程改革实验。2006年,为了适应高中新课程改革实验的需要,经过多方调研,反复讨论,制定了与高中课改相适应的《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方案实施两年来,对促进高中课程改革,推进高中素质教育,为高等学校选拔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发挥了比较好的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
高中课改的特点是体现基础性、选择性和时代性,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有效过程,这也是《改革方案》的突破点和亮点。但因为这一方案强调选择性,有选考科目、选做题等,特别是选考科目的存在,必然无法使高考达到绝对公平,而家长和社会对高考的要求是公平性。改革目标与家长、社会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差距。也就是说,高考改革需要进一步完善。同时,2008年1月,教育部颁布了《关于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普通高中新课程省份深化高校招生考试改革的主要任务、主要内容和实施要求提出了新的明确的意见。据此,我们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吸取各方的意见,同时根据教育部对实行高中课改省份高考改革指导意见的要求,出台了2010年高考调整方案。可以这样说,《改革方案》是适应新课程改革实验、配合新课程改革实验的产物,而《调整方案》则是在此基础上对《改革方案》的进一步完善。
当然,在这里我要作一个说明,有些媒体说,这次调整很大程度上是满足群众对公平性的要求,更胜过高考方案希望达到的所谓培养学生的要求,是高考改革向舆论妥协的结果。我个人认为,这种说法有所偏颇,我们工作的出发点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广大考生的利益,也结合高等学校选拔人才的需要,归根到底是要有利于高校选拔人才,有利于推进高中课程改革和素质教育,有利于维护高考公平公正。
■:从2009年6月起,我省将实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它在高中教学中将发挥什么功能?难度设置如何?
杨开乔: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在教育部的指导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国家考试。它是依据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行的终结性的考试,目的是全面反映高中学生在各个学科达到的学业水平,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反映高中教学质量的主要指标,是高校录取考生的重要依据。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对促进高中按照国家的课程标准要求完成教学,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进高中的素质教育将发挥重要作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文理科交叉进行,文科考生考物理、化学和生物,理科考生考政治、历史和地理。要求学生达到高中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试题全部为选择题,总体而言,难度不会太大。
■:有没有选做题?
杨开乔:“可设选做题”,就是说个别科目有选做题,如化学科就有。设选做题,既是高中课改选择性的体现,也是国家的要求。学业水平考试主要考查共同必修和指定选修内容,除了政治考四个模块,其他科目都考三个模块,强调基本内容的考核。
■:2009年是2007年高考方案实施的最后一年,它将如何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考试和招生工作会不会有变动?
杨开乔:2009年高考将保持总体框架基本不变,以利于考生备考。在保持稳定的基础上,保证2009年高考的顺利实施,这就起到一个很好的承上启下的作用。
■:我省不断深化招生考试制度改革。2010年高考的科目设置又将调整为3+文/理科综合。有人说,调整来调整去还是重回“大文大理”时代。对此,您怎么看?2010年的高考方案与以往相比,优势体现在哪些方面?
杨开乔:任何改革都是需要逐步完善,逐步推进的。不能简单地说2010年的高考方案是重回“大文大理”时代。这次方案的调整是一个综合推进的改革。总的思路是要建立全面、综合、多元化的评价制度,科学、合理、多样化的人才选拔机制,以满足群众对高考公平、公正的要求,体现高等学校对高水平人才选拔和培养的需要,促进高中课程改革的深入进行。
《调整方案》的主要变化与特点有几个方面:一是调整了高考的科目设置,取消了选考科目。这样做既保证了基础性,突出了重点,又保证了高校相同招生专业的考试科目相同,体现普通高考的统一性、科学性与公平性。二是建立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与高校招生录取适度挂钩,分层次作为高校录取的必要条件。学业水平考试与统一招生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共同构成完整的高中学生综合评价体系,充分体现了对人才评价的全面性、过程性和综合性。三是提出了建立多元评价、分层分类的录取模式,按照“高端多元、中端稳定、低端开放”的高校招生改革方向,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特点高校的要求,分层次、分类别进行招录,以满足多元化的人才选拔要求和多样化的高校招生制度,扩大高校招生的自主权。四是强调考试内容的改革,主要考核不同发展方向考生对相关学科基本能力的掌握,强调对考生知识与能力的全面且有特色的考查。五是把志愿填报方式纳入改革内容,提出了提高考生志愿满意度的改革目标,旨在从招生操作环节落实招生的公平性。
■:2008年我省实行考后填报志愿,对这种模式有什么反馈和意见呢?
杨开乔:任何一个高考方案都是有利有弊的。2008年,我省根据广大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强烈要求实行考后填报志愿。实施的总体情况是比较好的。一是各个批次院校第一志愿的投档率比较高。第一批本科院校达到85%左右,第二批本科院校投档率达到80%以上,专科学校的第一志愿投档率达到75%以上。与以往相比,都高出了5~10个百分点。二是多数考生的志愿填报是比较理想的。可以这么说,除了个别考生没有填好,个别院校在低分段出现断档,大部分填得比较好。大部分高分优秀考生进入理想中的优质学校,大部分优质学校录取到了优秀考生。如广东商学院,虽然第一次录取时低分段出现断档,但它录取到的都是高分考生。它第一次录取时缺档400多个,及时进行补报志愿,省本科线以上的4600多名考生报考,反而使它录取到了分数更高的考生。三是大多数学校在第一次录取时就完成了招生任务,需要降分补报志愿的学校比往年大大减少。如韩山师范学院、韶关学院和肇庆学院,往年都要降分录取,但今年基本上不需要。华南农业大学今年只降3分就基本完成了招生任务。这些数据充分说明,考后填报志愿的做法,在实施的第一年总体情况是比较好的。2009年的志愿填报方式基本不变,还是考后填报。
总的来说,我们是不断地总结经验,逐步完善,目的在于降低考生填报志愿的风险,提高考生填报志愿的满意度。目前,每一个批次都组织考生补报志愿,进行二次录取,这也是增加考生录取机会的做法。
■:2009年会不会实行平行志愿填报方式?
杨开乔:2009年暂不实行。2010年高考方案指出“逐步改进学生志愿填报方式”。以后会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改进和完善填报志愿的方式,以降低考生填报志愿的风险,提高考生填报志愿的满意度。
■:最后,请您对2009年的考生说几句话。
杨开乔:首先,希望考生能按照教学方案、课程标准的要求完成学习任务,把基础打好。其次,到明年3月份考试大纲公布后,要按照考纲的要求认真备考。第三,专心致志地学习、复习、备考,不要受到外界过多的干扰。我们衷心地希望,每位考生都考出水平,考出好成绩。
适时调整完善人民币汇率制度 第4篇
一、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的变迁
(一) 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制度。
从1994年初开始至2005年, 国务院及相关部门推出了一系列自改革开放以来最为深刻的外汇制度改革方案。此次汇制改革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外汇体制的根本性改革阶段。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 汇率并轨, 建立统一、规范、有效率的外汇市场。禁止在境内外币计价、结算和流通;二是外汇体制的局部调整阶段。1996年1月29日, 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取消经常项目下尚存的其他汇兑限制, 同年12月1日宣布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并制定和颁布了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三是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深入阶段。2001~2005年我国改变了“宽进严出”的管理模式, 调整了“内紧外松”的管理格局, 转变了“重公轻私”的管理观念, 规范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与此同时, 减少行政管制, 外汇管理逐步从直接管理转向主要监管金融机构的间接管理, 从主要进行事前审批转向主要依靠事后监督管理。
(二) 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2005年7月21日,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公告》, 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 形成更富弹性的人民币汇率机制;人民币升值2%;银行间一篮子货币兑人民币的每日收市价, 作为翌日买卖中间价, 上下波幅3‰ (后将非美元货币兑人民币波幅扩大至上下3%) 。从此, 人民币汇率不再盯住单一美元, 而是按照中国对外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 选择若干种主要货币, 赋予相应的权重, 组成一个货币篮子, 在此基础上测算人民币多边汇率水平的变化。
二、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对现阶段的意义
(一) 缓解了对外贸易不平衡。
近年来, 我国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双顺差持续扩大, 加剧了国际收支失衡。到2008年底, 我国外汇储备达到1.95万亿美元, 对外贸易顺差迅速扩大, 贸易摩擦进一步加剧。适当调整人民币汇率水平, 改革汇率形成机制, 有利于保持进出口基本平衡, 改善贸易条件。
(二) 扩大内需以及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
适当调整人民币汇率水平, 改革汇率形成机制, 有利于贯彻以内需为主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 优化资源配置;有利于增强货币政策的独立性, 提高金融调控的主动性和有效性;有利于保持物价稳定, 降低企业成本;有利于促使企业转变经营机制,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 提高国际竞争力。
(三) 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需要。
适当调整人民币汇率水平, 改革汇率形成机制, 有利于优化利用外资结构, 提高利用外资效果;有利于充分利用“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 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三、金融危机对我国人民币汇率制度的影响
2008年开始的世界金融危机, 对我国人民币现行汇率制度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到2008年9月底, 人民币对美元累计升值了21.4%, 对主要贸易伙伴货币的平均汇率水平累计升值了13.4%。然而,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日益严重, 人民币升值步伐放缓。
(一) 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由单边升值转为双向波动, 汇率弹性明显增强。
2008年10月以来, 随着美元在国际市场上对除日元外的其他主要货币汇率大幅走强, 境内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双向波动性也有所增强。
(二) 境内外市场对人民币升值预期转为贬值预期。
2008年3月底以来, 境外不交割远期 (NDF) 美元贴水开始收窄, 升值预期逐渐缩小, 9月中旬后又进一步转为美元升水 (人民币贬值) , 并且升水幅度不断增大。10月中旬起, 境内各期限美元对人民币远期价格也由美元贴水转为美元升水, 并且升水幅度不断扩大。
(三) 外汇即期市场出现剧烈波动。
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价格波幅扩大, 2008年下半年人民币对美元交易汇价日均波幅126个基点, 较上半年增加32个基点。其中, 12月的第一周, 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 人民币对美元交易价格相对当日汇率中间价出现连日触及跌停或在跌停价附近成交的情况。
四、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 解决国际收支失衡, 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
长时期的“双顺差”所导致的国际收支严重失衡是产生人民币巨大升值压力的重要因素。要减轻人民币的升值压力, 维护中国对外经贸环境总体上的稳定, 就必然改变中国目前的国际收支格局, 用好外汇储备。
(二) 调整经济结构。
依据当前世界经济形势, 适时调整中国经济对外需过高依赖的局面, 调整贸易差额并使之回复到平衡状态。
(三) 实施启动内需战略, 缩减贸易差额。
缩减贸易差额可使国内的投资和消费更为有效。人民币汇率处于一个可持续的合理均衡水平, 应对我国的内需政策进行更为细致的结构性调整。
(四) 人民银行将继续完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调整完善 第5篇
苏农改办[2010] 7号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省劳动教养管理局、省农垦集团总公司、省滩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2007年,按照“目标清晰、利益直接、操作简便”的要求,我省将种粮农民补贴办法由按粮食实际种植面积进行补贴改为按核定面积补贴,补贴办法一定三年不变。三年来,通过稳定水稻直补政策,逐步加大农资综合补贴力度,补贴政策对稳定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和农民增收,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在落实种粮补贴政策工作中,各地按照省的要求,坚持市县长负责制和部门工作责任制,加强领导,规范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种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一年比一年好。今年补贴办法“一定三年不变”的期限已到,有必要根据新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2010年粮食风险基金中央补助款、抓紧做好粮食直补工作的通知》([财建2010]15号)及《关于拨付2010年农资综合补贴资金、抓紧做好对种粮农民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建2010]1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粮食直补政策调整和做好种粮农民补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稳定水稻直补政策
今年我省水稻直补政策继续实行“三不变”,即补贴标准不变,每亩补贴20元;核定补贴面积不变;补贴资金负担政策不变,其中省补资金61015万元(详见附表),徐州、淮安、盐城、连云港、宿迁、扬州、泰州、镇江等八个市和南通的海安、如皋、如东,常州的溧阳、金坛,南京的高淳、溧水、六合等县(市、区)及省属农场、盐业公司、滩涂开发公司补贴资金由省财政负担,其余地方的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负担。
二、调整完善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按照财政部关于“现行农资综合补贴政策保持稳定”的要求,今年农资综合补贴实行“三不变、三调整”。“三不变”:即每亩69元的补贴标准不变;按核定补贴面积发放补贴的办法不变;省核定的补贴面积基本不变。“三调整”:即在省原核定各市县补贴面积大体稳定的基础上,对近年来耕地面积净增较多的县(市)的农资综合补贴面积予以适当调增;对农资综合补贴面积小于水稻直补面积较多的少数县的补贴面积予以调增;对补贴资金结余较多的县(市、区)的农资综合补贴面积予以调减。此次调整后,执行中县(市、区)及有关单位补贴资金如有缺口,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自筹资金解决,确保种粮农民和农场职工拿到补贴。农资综合补贴面积重新核定后一定两年不变。
三、规范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各地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将补贴面积核定到户的要求和全省统一的补贴标准向种粮农民和农场职工发放补贴,以进一步提高政策执行的透明度,便于农民和农场职工监督。
种粮补贴坚持谁种地补给谁的原则,承包地转包给他人的,按承包协议处理;抛荒地和非农业征(占)用的耕地不予补贴;补贴不得用于高效农业,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常年不种粮的,要及时从核定的补贴面积中剔除,不再给予种粮补贴。因行政区划调整县级之间补贴面积发生变动的,由各省辖市综改、财政、农业部门办理划进划出手续,调整情况报省备案。
为及时跟踪了解全国各地种粮补贴资金发放进度,监督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2009年发文要求各地必须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软件系统发放补
贴资金。为此,从今年起,全省水稻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资金改为全部通过“中国农民补贴网”软件发放。各地要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地向省上报补贴资金发放进度。补贴资金打入农户专用存折后,要采取有效方式将补贴项目和数额告知农户,确保两项直补资金5月底前全面兑付到农户。
四、认真细致地做好补贴面积核定到户工作
各地各单位要根据本地实际,认真细致地抓紧做好补贴面积核定到户工作。为保持政策稳定,多数地方到户的补贴面积除个别突出问题进行必要调整外,原则上可以维持不变。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调整的县(市、区)和国有农场,要坚持“大稳小调”,调整的重点要放在原来没有享受补贴政策的种粮农户和粮食面积增加较多的农户上,尽可能地缩小调整面,减少工作量,降低工作成本。在补贴面积核定到户工作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操作方法要简便易行,调增的补贴面积可以采取统一打折均摊的办法核定到农户,以减少矛盾。补贴面积核定到户工作由县(市、区)农业部门和国有农场负责,县级人民政府和农场主管部门(单位)要加强领导,根据本地实际科学制定补贴面积核定到户实施方案,督促农业部门和各国有农场履行职责,按照农户(职工)申报、乡镇(农场)审核、张榜公示、县(市、区、农场)核定等规范程序,认真细致地做好补贴面积核定到户工作。
五、加强补贴资金管理
为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省下达到市、县(市)的补贴资金全部纳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两项补贴资金要分别在粮食风险基金中专账反映,单独核算,不得混用。补贴面积核定到户后,因到户面积大于省核定面积补贴资金有缺口的,由县(市、区)政府和农
场自行解决。到户面积小于省核定面积补贴资金有结余的,结余资金保留在县级财政部门和农场补贴资金专户,次年与省结算。省两项补贴资金下拨到市、县(市)后,市、县(市)财政部门要在一周内将补贴资金从农发行专户划拨至信用联社资金兑付专户。
六、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补贴政策落实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种粮农民补贴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政策落实到位。要抓紧制定完善本地区、本单位补贴实施方案和办法,尽早向社会公布。要加强补贴政策的宣传工作,使政策家喻户晓,调动广大农民和农场职工的种粮积极性。要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政策教育、法纪教育,督促各级干部依法行政。要严明工作纪律,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严禁虚报面积冒领补贴资金,严禁干部收回农户专用存折代领补贴资金,严禁将补贴资金抵扣农民(农场职工)上交费用,严禁将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用于高效农业补贴。要强化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综改、财政、农林、监察、纠风、农场等部门和单位联合监督检查机制,认真查处违反补贴政策规定的人和事,违规违纪情节严重、农民(农场职工)反映强烈的,要对相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要重视财政涉农补贴农民信访工作,及时查处违规违纪问题,坚决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补贴资金的专户管理、财务公开、村组公示、补贴旬报、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各级综改、财政、农林、监察、纠风、信用社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补贴政策的落实工作。要组织开展种粮农民补贴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县(市、区)和农场主管部门(单位)要逐乡逐镇逐场进行检查;省辖市要
对辖区内不低于20%的乡镇进行检查。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补贴工作结束后,各省辖市和农场主管部门(单位)要对所属县(市、区)和农场工作开展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汇总,于八月底前书面上报省综改办、省财政厅、省农委。九月份,省综改办将会同省财政厅、农委、监察厅、纠风办及农场主管部门对全省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九日
调整完善 第6篇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补贴政策的有效实施,明确要求在稳定加大农业补贴力度的同时,逐步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进农业补贴办法,提高农业补贴政策效能。遵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近年来中央1号文件关于完善农业补贴政策、改革农业补贴制度的要求和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决策部署,财政部、农业部针对农业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在充分征求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调整完善农业补贴政策的建议,经国务院同意,决定从2015年调整完善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等三项补贴政策(以下简称农业“三项补贴”)。为积极稳妥推进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在全国范围内调整20%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一)必要性。自2004年起,国家先后实施了农业“三项补贴”,对于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农业农村发展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效应递减,政策效能逐步降低,迫切需要调整完善。
一是转变农业发展方式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我国农业生产成本较高,种粮比较效益低,主要原因就是农业发展方式粗放,经营规模小。受制于小规模经营,无论是先进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金融服务的提供、与市场的有效对接,还是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推进、农产品质量的提高、生产效益的增加、市场竞争力的提升,都遇到很大困难。因此,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强化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国家粮食安全、农业生态安全保障体系,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加大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支持力度,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是提高政策效能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在多数地方,农业“三项补贴”已经演变成为农民的收入补贴,一些农民即使不种粮或者不种地,也能得到补贴。而真正从事粮食生产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却很难得到除自己承包耕地之外的补贴支持。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对调动种粮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的作用大大降低。因此,增强农业“三项补贴”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加大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力度,提高农业“三项补贴”政策效能,迫切需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
(二)基本内容。根据当前化肥和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下降的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要从中央财政提前下达的农资综合补贴中调整20%的资金,加上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资金和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对象为主要粮食作物的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重点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经营主体倾斜,体现“谁多种粮食,就优先支持谁”。
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既可以支持以土地有序流转形成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也可以支持土地股份合作和联合或土地托管方式、龙头企业与农民或合作社签订订单实现规模经营的方式、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专业的生产服务实现区域规模经营等其他形式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各地要坚持因地制宜、简便易行、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支持方式,促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重点支持建立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通过农业信贷担保的方式为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风险补偿,着力解决新型经营主体在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各地尤其是粮食主产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推动形成全国性的农业信用担保体系,逐步建成覆盖粮食主产区及主要农业大县的农业信贷担保网络,强化银担合作机制,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也可以采取贷款贴息、现金直补、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等方式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贷款利息给予适当补助(不超过贷款利息的50%)。现金直补要与主要粮食作物的种植面积或技术推广服务面积挂钩,单户补贴要设置合理的补贴规模上限,防止“垒大户”。对重大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可以采取“先服务后补助”、提供物化补助等方式。
二、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
(一)必要性。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农业的补贴受到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约束。继续增加现有补贴种类的总量,将使我国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总体范围内的支持空间进一步缩小,不利于我国充分利用规则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进一步提高种粮农民收入水平。因此,需要改革现有农业“三项补贴”制度,将一部分农业补贴转为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中使用不受限制的补贴,如对耕地资源的保护等。同时,加大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支持力度。为积极稳妥推进改革,有必要选择一部分地区开展试点。
(二)试点内容。2015年,财政部、农业部选择安徽、山东、湖南、四川和浙江等5个省,由省里选择一部分县市开展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将农业“三项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目标调整为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一是将80%的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加上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为所有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补贴资金要与耕地面积或播种面积挂钩,并严格掌握补贴政策界限。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同时,要调动农民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主动保护地力,鼓励秸秆还田,不露天焚烧。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直接现金补贴到户。二是20%的农资综合补贴存量资金,加上种粮大户补贴试点资金和农业“三项补贴”增量资金,按照全国统一调整完善政策的要求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
其他地区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比照试点地区的政策和要求自主选择一部分县市开展试点,但试点范围要适当控制。2016年,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将在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推开。
三、切实做好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各项工作
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利益和农业农村发展大局,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大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加强配合,扎实工作,确保完成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各项任务。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具体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密切部门合作,确保工作任务和具体责任落实到位,确保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相应的组织管理经费,保障各项工作的有序推进。
(二)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省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制定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因地制宜研究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范围、支持方式,明确时间节点、任务分工和责任主体,明确政策实施的具体要求和组织保障措施。确定的具体实施方案要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各省在研究粮食适度规模经营支持方式过程中要与财政部、农业部进行沟通,省级人民政府审定的实施方案要报财政部、农业部备案。
(三)抓紧落实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各地要抓紧制定2015年农业“三项补贴”政策落实方案,调整优化补贴方式,抓紧拨付80%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和全部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及时安全发放到农户,尽快兑付到农民手中。用于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资金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尽快落实到位。试点地区农作物良种推广可以根据需要从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中解决。
(四)切实加强农业“三项补贴”资金分配使用监管。明确部门管理职责,逐步建立管理责任体系。中央财政农业“三项补贴”资金按照耕地面积、粮食产量等因素测算切块到各省,由各省确定补贴方式和补贴标准。省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任务落实、资金拨付和监督考核等管理工作,督促市县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做好相关基础数据采集审核、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对骗取、套取、贪污、挤占、挪用农业“三项补贴”资金的,或违规发放农业“三项补贴”资金的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密切跟踪工作进展动态。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农业部门要密切跟踪农业“三项补贴”政策调整完善工作进展动态,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农业部将深入有关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情况,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同时,财政部、农业部将研究制定相关制度,适时对各地农业“三项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农业补贴资金及补贴工作经费分配的重要因素。
(六)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各地要切实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主动与社会各方面特别是基层干部群众进行沟通交流,赢得理解和支持,为政策调整完善和改革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财政部 农业部
调整完善 第7篇
一、存货的减少 (减:增加)
期末存货较期初存货减少, 说明本期生产经营过程耗用的存货有一部分是期初存货, 耗用的这部分存货并没有发生现金流出, 但是在计算净利润时已经扣除, 所以, 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应当将其加回。期末存货较期初存货增加, 说明当期购入的存货除耗用外, 还剩余了一部分, 这部分存货也导致了现金流出, 但在计算净利润时没有包括在内, 所以, 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需要将其扣除。当然, 存货的增减变化还涉及应付项目, 这一因素在“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 (减:减少) ”项目中考虑。如果存货的增减变化由投资活动引起, 如在建工程领用存货, 则应当将这一因素剔除。
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没有指出的是, 如果存货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或债务重组, 则存货的增减变动既没有涉及净利润, 也没有涉及当期现金流量, 因此也应该剔除这一因素。如某企业以存货资产换进一台设备, 假如价值相当, 其账务处理为, 借记“固定资产”科目, 贷记“存货”科目。由此可见, 该项业务中减少的存货既没有投入生产过程、对外进行投资, 也没有出售, 同时该项业务既没有涉及当期净利润, 也没有涉及当期现金流量, 所以, 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对外投资以及债务重组导致的存货增减变动也应一并扣除。
二、经营性应收项目的减少 (减:增加)
经营性应收项目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收账款、长期应收款和其他应收款中与经营活动有关的部分, 以及应收的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经营性应收项目期末余额小于经营性应收项目期初余额, 说明本期收回的现金大于净利润中所确认的销售收入, 所以, 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需要将其加回。经营性应收项目期末余额大于经营性应收项目期初余额, 说明本期销售收入中有一部分没有收回现金, 但是在计算净利润时这部分销售收入已包括在内, 所以, 在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时需要将其扣除。除此之外, 如果在经营性应收项目中有因为债务重组而导致存货发生增减变动的, 也应该将其扣除。
三、经营性应付项目的增加 (减:减少)
因地制宜适时完善中小学布局调整 第8篇
与此同时, 我们也应该看到, 布局调整作为一个影响全局的政策, 需要与时俱进、逐步完善。一方面, 任何教育政策, 在制定、执行过程中, 都会面临政策情景、主要任务有所改变的问题。与当初实施布局调整相比, 农村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迅速, 在城市化快速推进过程中, 农民工子女进城就读、留守子女教育等问题日益凸显, 都必然要求布局调整政策有所调整、完善。另一方面, 一些地方在落实布局调整过程中, 盲目进行“一刀切”, 撤并学校过多, 学校服务网点收缩过大, 引发学生求学成本增加、交通安全缺乏保证等突出问题, 损害了部分群众的利益, 甚至导致了新的辍学现象的出现, 政策执行出现偏差, 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事实上, 对于防止和纠正布局调整中的偏颇现象的工作,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一直关注, 从未放松“纠偏”工作。早在2004年, 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地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意见》就提出, “对地处偏僻的教学点予以保留, 以避免因就学路程较远造成小学生失学、辍学”;2006年6月, 教育部分别发出《关于切实解决农村边远山区交通不便地区中小学生上学远问题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实事求是地做好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的通知》, 重点强调“坚持寄宿制学校建设和低年级学生就近入学并举”原则, 要求农村撤点并校要实事求是、稳步推进、方便就学;2010年, 教育部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 再一次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调整中小学布局时, 要统筹规划、实事求是, “避免盲目调整和简单化操作”。
诸多文件的共同点在于, 进一步重申了布局调整工作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 不搞“一刀切”。这些指导性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减缓或纠正了偏颇现象, 反映了国家对布局调整、对农村教育发展问题的高度重视。
在我国城市化进程普遍加快、农村地区学龄人口减少的特殊背景下, 农村学校布局还远没有达到科学合理的状况。布局调整不会因为出现了一些问题而改弦更张。相反, 布局调整政策不仅要延续, 还要把好事做好。
毫无疑问, 布局调整政策也需要面对新形势、解决新问题。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适应城乡发展需要, 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的要求, 为做好布局调整指明了方向。
在教育发展的新形势下, 要把布局调整的好事办好, 重点在于把相关政策调整好, 执行好。国家教育主管部门要适时加强政策引导, 着眼“促进公平、提升质量”的战略要求, 在“学生就近入学、不加重农民负担”的前提下, 统筹新形势下的布局调整工作, 形成新的指导性意见。
把好事办好, 还需要各地把政策执行好。在当前情况下, 作为直接管理农村教育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要进一步完善本区域布局调整方案, 要深入实际, 做好调研, 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同时, 也要充分考虑财力支付、校舍建设、食宿配套建设、教师定编、地理位置特殊性、学龄人口变化等多方面制约因素;还要适时调整政策的执行方式, 切实做到明确标准、实事求是, 力戒简单粗暴、“一刀切”。重要的是, 已经完成布局调整的区域, 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 积极主动回应群众的意见。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要做好解释和补救工作。
调整完善 第9篇
营销渠道也叫分销渠道, 一般是指由参与商品所有权转移或商品买卖交易活动的中间商所组成的统一体, 它是企业分销的载体。营销渠道的起点是厂家, 终点是消费者。而营销渠道包括生产制造商、经销商、批发商、代理商、终端零售商、经纪人、消费者等。这一渠道可直接可间接, 可长可短, 可宽可窄, 视具体企业、具体商品的不同而不同。农产品大多都是人们的生活必需品, 在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 其应用的领域也比较广。农产品的这个特点决定了其营销渠道很复杂。
农产品营销渠道是农产品营销学固有的内容, 它伴随农产品营销的发展而发展。尤其在我国农产品买方市场形成和农产品市场国际化的背景下, 农产品营销发展迅速, 农产品市场已经从以供给管理为导向的营销观念转向以产品需求管理为导向。由于农产品营销渠道的建立、改造和创新具有时滞性, 所以在农产品营销运作中, 往往更注重产品、定价和促销等营销策略。但建立适应市场需求的农产品营销渠道, 将会保持更持久的竞争优势。
近年来, 农产品滞销给农民造成惨重损失的新闻报道不绝于耳。2008年陕西省新增水果种植面积7万公顷, 水果种植总面积达到95.33万公顷, 产量1 000万吨, 约占全国总产量的1/3, 大约四成苹果积压在果农手中;2010年6月, 山东省潍坊市场上的西红柿价格一路狂跌, 批发价降至0.4元/千克, 为近10年来最低, 大量西红柿被倾倒在地沟里, 农户损失惨重;2011年内蒙古农民大面积种植土豆, 2011年10月, 土豆丰收后滞销, 精选后每千克土豆都不到0.8元的价格, 让农民深深受到了伤害, 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上述案例, 究其原因, 无非是农民在农产品销售上受数量制约, 农产品销售渠道陈旧单一, 大量的农产品交易靠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店、不成规模的农产品营销渠道中的中介。所以, 调整和完善农产品营销渠道体系, 有利于满足城乡居民的农产品消费需求, 提高农户的经济收入和生产积极性, 促进农产品生产持续发展, 繁荣农产品市场。
2 内蒙古农产品营销渠道现状
2.1 内蒙古农产品营销渠道发育缓慢,
旧有渠道结构在新市场条件下不能良好运作。
内蒙古农产品数量和种类呈逐年增多趋势, 但是营销渠道还是沿用20世纪80年代发展起来的传统渠道, 这种传统渠道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农产品数量和种类激增后的新要求, 在新市场条件下不能良好运作。
例如, 2010年内蒙古土豆价格飙升, 土豆经销商到田间收购价就高达2.4元/千克, 种植土豆农民似乎看到了希望, 于是, 在2011年开始大面积种植土豆, 期望天公作美, 有个好收成。据统计数据显示, 2010年内蒙古武川 (内蒙古土豆主产区) 土豆种植面积约为4.33万公顷, 但2011年春季新增面积达0.53万公顷, 增幅超过10%, 同时由于大量新进大户投入更多先进农机设备, 单产能力突出, 使得2011年土豆总产量达到了创纪录的55万吨, 比上年的35万吨增长了50%以上。加上全国各地, 尤其是北方地区一些省市土豆全部丰收, 整体供求过剩, 结果收成确实有了, 但是由于产量过多, 销售渠道有限, 土豆滞销。当然内蒙古土豆滞销, 渠道有限不是唯一原因, 但却是主要因素之一。
2.2 内蒙古农产品营销渠道形式单一, 制约了内蒙古农产品营销能力
内蒙古农产品营销渠道形式单一,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 只有农贸批发市场、零售店、农产品营销渠道中的中介等几个传统营销渠道, 至今没有太多改变。从消费品分销渠道来看, 其变化直接受消费者购买力的大小和支出模式的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力越大, 市场容量就越大, 整个分销渠道的内部分工就越细致, 从而触及面越深越广, 分销的产品和服务就越全面, 分销的手段和形式就越新颖;同时, 消费支出模式和消费结构的变化影响渠道运载的产品和服务种类, 从而引起渠道内部的分化、重组和新渠道的产生。而农产品也属于消费品, 其对渠道的影响和需求与消费品是一样的。所以对内蒙古农产品来说, 消费者购买力在不断增大, 市场容量也变大了, 但是内蒙古农产品的营销渠道却没有跟上时代步伐, 而是远远落在后面, 原地踏步, 这种营销形式的单一性大大制约了内蒙古农产品的营销能力。
2.3 内蒙古农产品营销渠道缺乏系统模式
分销渠道系统是一个由若干相互依赖的机构组成的网络系统。分销渠道的模式是指分销渠道成员之间相互联系的紧密程度以及成员相互合作的组织形式。现代营销渠道系统模式有3种, 即垂直渠道系统模式、水平渠道系统模式和复合渠道系统模式。但在内蒙古农产品营销中, 从农户到农产品渠道中的中介、批发商、零售商, 最终到消费者, 这些渠道成员联系并不紧密, 所以既称不上是水平渠道系统, 又不是垂直渠道系统, 更不是复合渠道系统。这种状态限制了农产品营销渠道的发展, 限制了农产品营销渠道的功能和作用。
3 内蒙古农产品营销渠道调整和完善的方法
3.1 对某些分销渠道成员加以调整
分销渠道调整的最低层次是对分销渠道的成员加以调整, 包括:
(1) 功能调整。即重新分配分销渠道成员所应执行的功能, 使之能最大限度发挥自身潜力, 从而提高整个分销渠道的效率。如农户, 不仅仅作为农产品营销渠道的起始点, 还可以具有农产品渠道中介的功能。这样使每个环节的渠道成员的功能都增加, 就会使整个营销渠道功能增加, 这是整合作用。
(2) 素质调整。即通过提高分销渠道成员素质和能力提高分销渠道的效率。素质调整可以用培训的方式提高分销渠道成员的素质水平, 也可以采用辅助的方式改善分销渠道的素质水平。在农产品营销渠道中, 素质调整是重中之重, 因为在内蒙古地区, 大多数农产品营销渠道都是由一些临时成员组成, 规模小, 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参与较少。
(3) 数量调整。即增减分销渠道成员的数量以提高分销渠道的效率。农产品营销渠道成员数量不稳定, 成员数量随农产品销售热度变化而变化。
3.2 对某些分销渠道加以调整
营销渠道原地踏步时, 内蒙古地区的购买类型、市场形势却处于迅速变化中, 所以要对分销渠道适时调整。可以通过以下两个途径来完成:
(1) 对内蒙古农产品分销渠道的目标市场重新定位。内蒙古农产品营销形势发生变化后, 某一渠道可能不再适合原有目标市场, 这时, 不是抛弃这个渠道, 而是为这个渠道去定位新的目标市场。
(2) 对内蒙古农产品目标市场的分销渠道重新选定。如果分销渠道不能很好地与目标市场连接时, 考虑重新选定新的目标市场。
3.3 对整个分销渠道系统加以调整
由于内蒙古农产品自身条件、市场条件、商品条件的变化, 缺乏分销渠道模式, 这不仅制约了内蒙古农产品营销行业的发展, 而且抑制了内蒙古农户的种植积极性, 所以要在内蒙古地区建立整个农产品分销渠道系统。
4 内蒙古农产品营销渠道调整和完善的措施
4.1 建立专门农产品连锁超市
大多数消费者喜欢通过超市购买日常用品, 因为超市给人价格低廉、品质有保障的感觉, 同时超市购物环境优美, 消费者选择产品自由度高。但是在内蒙古当前的超市中, 还是以日常用品综合超市为主, 没有专门的农产品超市, 亟待建立新型专门农产品连锁超市。建立这种新型的农产品营销渠道的优点有:
(1) 在当前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大环境下, 消费者购买绿色无污染的环保产品意愿愈来愈强烈, 专门农产品超市可以以新的形象向消费者保证其商品的安全性, 让消费者需求找到归宿。
(2) 沿用现有日常用品超市的经营理念物美价廉, 吸引消费者。
(3) 改善当前农产品营销渠道陈旧单一的形象。
4.2 从简单农产品批发市场向大型一站式数字化运作农产品批发市场转变
建立大型一站式数字化运作农产品批发市场, 一方面符合当前的知识经济环境, 另一方面增加了农产品营销渠道模式。这种做法搭建农产品集中配送、农产品大宗物流调配运输及大型农产品网上交易等多种农产品流通模式的现代化农产品流通大平台, 成为内蒙古农产品终端新型销售母体。
4.3 培育新型农产品流通主体, 使其规模化、组织化和一体化
作为农产品流通主体, 无论是生产领域的农户, 还是流通领域的经营户, 或者是农产品的生产经营组织, 它们走向完善和成熟的标志就是规模化、组织化和一体化。
(1) 应该着力培养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这些企业的发展壮大可以和原有流通主体实现资源互补, 提高流通效率。
(2) 农民作为农产品营销渠道的起点, 除了要通过体力和智力生产出合格的大量农产品外, 还要组成专业合作组织, 提高生产、销售的组织化程度, 组织农户共同开拓市场。这样有利于农户增强抗风险能力和营销能力。
(3) 培养农产品营销渠道的中介, 使其不再零散经营, 而是有计划、有组织地传递农产品。
4.4 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通过网络这个媒介, 将供给方农户与需求方消费者直接对接, 这样, 缩短了农产品的营销渠道, 使农产品的营销渠道变为零渠道, 这种渠道模式既能有效降低消费者的购买成本, 也能适当提高供给方的利润, 同时使市场的需求供给信息更加透明化, 有效减少了产品的流通环节, 降低了产品的流通成本, 从而大大提高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 这是一种先进的市场运作方式。当前, 农村的电子商务才开始起步, 依然步履维艰。现在在内蒙古地区, 大部分农村已经实现了村村通电话, 村村通公路, 接下来就将实现村村通网络, 当网络遍及农村的时候, 就有更多机会将种植户与消费者直接联系起来, 这是实现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基础。在基础设施完备以后, 就要将一些先进的电子商务理念灌输给农民朋友, 对农民朋友开展电子商务专业知识培训, 推动农产品电子商务事业的发展。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 为内蒙古农产品营销开辟了一条新型的与其他地区乃至全世界进行沟通连接的渠道。
摘要:为改善内蒙古农产品营销现状, 为满足城乡居民的农产品消费需求, 提高农户的经济收入和生产积极性, 促进农产品生产持续发展, 繁荣农产品市场, 通过使用调整营销渠道成员、调整营销渠道和调整营销系统的方法, 对内蒙古农产品营销渠道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调整中对内蒙古现有农产品营销渠道进行创新, 如建立专门农产品连锁超市;从简单农产品批发市场向大型一站式数字化运作农产品批发市场转变;培育新型农产品流通主体, 使其规模化、组织化和一体化;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等。
关键词:农产品,营销渠道,调整,完善
参考文献
[1]张辉.农产品营销渠道研究综述[J].江苏商论, 2011 (3) :105-108.
[2]霍华.农产品营销策略浅探[J].中国市场, 2011 (28) :106-108.
[3]黄青峰.农产品营销面临的困境及对策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 2011 (11) :40-41.
调整完善 第10篇
1. 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1) 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的总体目标, 是根据化肥、柴油等主要农资价格上涨情况, 在综合考虑当年粮价变动促农增收的基础上, 中央财政合理安排农资综合补贴资金, 实行动态调整, 弥补农民种粮的农资增支, 保护农民利益, 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
(2) 进一步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应坚持“价补统筹、动态调整、只增不减”的基本原则。
价补统筹。弥补种粮农资涨价增支应运用好国家财政补贴与国家调控粮食价格促进农民增收两方面措施, 统筹考虑农资涨价幅度、粮价变化水平和财政补贴力度等因素。当农资价格上涨时, 如果粮价涨幅不大, 弥补农资增支则以财政增加补贴为主, 适当考虑粮价增收因素;如果粮价涨幅较大, 农资增支原则上主要靠粮价增收消化, 适当增加财政补贴。
动态调整。中央财政安排补贴增量资金与农资涨价引起的种粮增支联动, 补贴额度动态调整, 即当年农资价格水平较基期上涨较大, 导致农民种粮增支较多, 中央财政相应多安排增量补贴资金;当年农资价格水平较基期没有上涨或略涨, 农民种粮不增支或少量增支, 中央财政不安排或少安排增量补贴资金。
只增不减。当年农资价格水平低于基期, 农民种粮农资支出减少, 为保障农民既得利益, 中央财政上年已安排的补贴规模在当年不减少。上年补贴规模自动作为次年的存量补贴, 由中央财政继续安排。
2. 农资综合补贴规模的确定
(3) 设定基期。初始基期参考2008年农资价格水平, 考虑有关因素确定。以后年份, 农资价格上涨, 全国粮食亩均化肥、柴油支出高于初始基期水平, 则以该年作为新的基期年, 基期滚动调整。
(4) 确定每年种粮农资增支。与基期相比, 每年全国粮食亩均化肥增支额, 主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产品成本收益调查数据确定, 并根据粮食播种面积测算全国种粮化肥增支总额;柴油增支, 主要依据农业部提供的全国种粮柴油施用总量及国家统一调整成品油价格调价幅度、调价时间, 测算种粮柴油增支总额, 并根据全国粮食播种面积测算亩均种粮柴油增支额。
(5) 确定农资综合补贴规模。综合考虑当年农资价格和粮食价格变化以及国家财力情况, 确定次年农资综合补贴规模。与基期相比, 当年化肥、柴油价格上涨影响农民种粮增支较多时, 在基期补贴存量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农资综合补贴;当年农资价格变动影响农民种粮增支基本不增加时, 原则上保持基期补贴存量不变;连续3年粮食亩均化肥、柴油支出不高于基期水平, 可以统筹当年财力情况适当增加农资综合补贴。
3. 补贴资金拨付与管理
(6) 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按照当年测算确定的农资综合补贴规模, 安排次年预算。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中央财政预算基础上适当增加农资综合补贴预算。
(7) 中央财政对各省 (区、市) 农资综合补贴资金按因素法测算分配。存量资金分配原则上稳定不变;增量资金分配, 原则上主要考虑各省 (区、市) 粮食播种面积、产量、商品量等因素分配到省 (区、市) , 并适当考虑地区农资价格差异等因素, 补贴资金分配向粮食主产省 (区) 倾斜。
(8) 补贴资金兑付采取当年补上年的办法。上年新增补贴资金连同存量补贴资金于当年年初拨付, 各地力争春耕前将补贴落实到户, 支持农民春耕生产, 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
(9) 省级人民政府对本省 (区、市) 农资综合补贴政策的落实负总责。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要求, 结合实际情况, 按照有利于促进粮食生产、有利于保持农村稳定以及简便易行、提高效率等原则, 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 进一步完善补贴方式, 有条件的省份应积极探索按实际粮食播种面积补贴等方式, 使补贴与粮食生产直接挂钩。积极探索支持种粮大户的补贴制度, 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4. 配套措施
(10) 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农资综合补贴工作由财政部牵头负责。发展改革委负责农资价格、粮食价格监测和粮食成本收益调查等工作, 农业部负责监测提供化肥、柴油用量及粮食播种面积等有关数据, 财政部负责补贴资金安排。建立部门会商机制, 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部等部门研究提出农资综合补贴年度安排意见, 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11) 进一步完善补贴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补贴资金的专户管理、财务公开、村级公示、档案管理、“一折通”发放等规章制度, 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地兑付到种粮农民手中, 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现象的发生。
(12) 进一步完善农资市场调控机制。加强农资市场及价格情况的监测和预警分析, 综合采取进出口调节、储备调控、协调调运、加强监管等手段, 加强市场调控, 保障农资供应, 保持市场稳定。
(13) 进一步完善粮食市场调控机制。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等政策, 完善储备吞吐机制, 适当加大粮食市场调控力度, 引导市场粮价保持在合理水平。
(14) 本意见从2009年开始实施, 其他未尽事宜, 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调整完善 第11篇
关键词:规划数据库;调整完善;更新
引言
为满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对规划数据库成果更新的要求,提高规划数据库的现势性,本文提出在充分利用已有的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成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成果的基础上,采用更新包更新规划数据库,稳步推进规划调整完善工作。
1.技术路线
以原规划数据库为基础,结合规划调整完善成果、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和相关数据,利用规划数据库管理软件进行规划数据库更新并生成更新数据包,然后进行数据质量检查和成果逐级上报。主要经历以下阶段:方案调整、数据库更新和检查汇交(见图1)。
2.方案调整
土地规划调整完善的主要任务包括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规划目标调整和土地利用布局优化等。其中:结构调整是主要是对农用地进行结构调整;目标调整主要是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目标和建设用地规模进行调整;布局优化主要是对耕地、基本农田和新增建设用地布局进行调整。
3.数据库更新
3.1资料整理。首先收集规划调整完善资料、规划修改资料、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和其他资料等;然后对数据进行预处理,包括:格式转换、坐标变换、数据分层、拓扑检查和属性数据录入等。
3.2数据库更新。利用规划数据库管理软件,以原规划数据库为更新本底,将预处理后的资料导入规划数据库中,以人机交互的方式进行各要素数据更新,数据更新完毕后进行规划数据的检查,检查通过后输出符合要求的各类报表和增量数据库。数据库更新主要包括:基础地理要素更新、土地利用现状要素更新和土地规划要素更新[1]。
3.2.1基础地理要素更新。包括行政区划更新、地貌要素更新和基础信息更新。行政区划更新主要是对行政区划调整的部分进行更新,包括行政区的变更、新增、撤销和合并等;地貌要素更新主要是结合地形图更新数据对地貌发生变化的部分进行更新,包括等高线和高程点等要素;基础信息更新主要是对风景旅游资源、主要矿产储藏区、蓄滞洪区和地质灾害易发区等要素更新。
3.2.2土地利用现状更新。首先,将历年的土地变更调查更新数据进行地类转换,将二调分类转换为规划分类,然后,利用规划数据库管理软件将转换后的更新数据包导入规划数据库进行数据更新,得到更新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包括:地类图斑更新、线状地物更新和零星地物更新。
3.2.3土地規划要素更新。将预处理后的土地规划要素数据分层导入规划数据库中,以人机交互的方式对各层规划要素分别更新。包括:土地用途区、基本农田保护、建设用地管制分区、土地整治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等要素更新。
3.3数据检查。利用规划数据成果质量检查软件对更新后的数据库(整库)进行检查。包括:空间数据检查、表格数据检查和规划内容检查。
3.3.1空间数据检查。对基础地理要素、土地利用现状要素和土地规划要素进行空间拓扑关系和属性数据的检查,保证图形数据属性的正确性、一致性和完整性。包括: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检查、规划基期数据分类检查、规划指标一致性检查、数据完整性检查和空间逻辑一致性检查等。
3.3.2表格数据检查。包括规划指标表的检查、表内逻辑一致性检查和表间逻辑一致性检查。规划指标表的检查主要是检查规划调整的相关指标(如: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等)是否与上级调控指标一致;表内逻辑一致性和表间逻辑一致性检查主要是检查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用地等控制指标的逻辑一致性。
3.3.3规划内容检查。主要包括上下级规划指标一致性、规划空间要素一致性、规划成果间一致性、空间数据与非空间数据一致性和规划布局的检查。
3.4数据输出。首先利用规划数据库管理软件对原规划数据库和更新后的规划数据库进行空间叠加分析,提取增量数据库并进行数据指标分析,然后输出相关数据,组织更新数据包。数据包主要包括增量数据库、更新表格和其他数据等。
3.4.1增量数据库。增量数据库包含数据库更新文件和更新过程文件两部分。增量数据库中包括参与更新的所有矢量数据集,包括:土地规划地类、土地用途区、规划基本农田调整、建设用地管制区、重点建设项目和土地整治项目等图层。
3.4.2更新表格。利用规划数据库管理软件对数据发生变化的相关要素进行统计分析,然后导出相关表格。包括:土地利用结构调整表、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情况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控制表、土地整治规划表、重点建设项目规划表、土地用途分区面积统计表、规划期间各类用地平衡表和基本农田调整分析表等。
3.4.3其他数据。主要包括权属单位代码表和变更元数据。其中权属代码表包括乡级行政区名称及编码、村级行政区名称及编码、权属单位名称及代码。
4.检查汇交
4.1质量检查。利用更新成果质量检查软件对数据库更新后导出的更新数据包进行质量检查。包括:完整性检查、基本检查、矢量数据检查、表格检查和元数据检查[2]。
4.2成果汇交。利用更新上报软件,将通过质量检查的增量数据库和统计报表等数据进行组织规范输出更新数据包,逐级汇交上级国土部门,通过审查后对土地规划数据库进行更新。
5.结论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中,以原规划数据库为基础,采用增量更新包组织规划调整完善数据库更新成果,逐级检查上报汇交,可以实现各级规划数据库的同步更新。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更新技术规范(试行);2009
调整完善 第12篇
截至7月5日18时, 我国内地有24个省份累计确诊病例1040例, 其中输入病例758例, 本地感染282例, 没有出现因甲型H 1 N 1流感导致的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一些省份至今没有发现确诊病例, 有的省份仅发现个别输入病例, 仅有广东、北京等个别省市发生学校疫情传播。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和统一部署下, 各地区、各部门依法、科学、有序地开展防控工作, 经过广大专业人员不懈奋战, 依靠社会各和广大民众的共同配合, 疫情防控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一是最大限度地延缓了疫情在我国的扩散速度和流行强度。我国首例病例发生近两个月后才出现学校疫情传播, 迄今尚未发生社区较大规模疫情暴发, 没有出现重症病人和因甲型H1N1流感致死的病例, 综合防控效果明显好于许多发达国家。二是在投入较小、社会成本较小的前提下, 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疫情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保持了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三是疫情的延缓为我国应对可能发生的更为严重的疫情、做好药品和疫苗的研发生产及储备等相关准备, 争取了宝贵的时间。四是锻炼了各种专业队伍, 提高了我国对甲型H1N1流感监测能力、疫情现场处置能力和医疗救治能力。五是通过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报道, 有效引导社会舆论, 整体舆论态势平稳, 社会心理稳定, 没有出现恐慌情绪。
经过各国科学家的研究探索, 目前对甲型H1N1流感的病毒特点和疫情特征有了一定的新的认识。一是引发本次疫情的新流感病毒, 具有较高的传染性, 但短期内病毒变异的可能性较小。二是本次疫情的病例病情较温和。病例多为青壮年。绝大多数病例以发热和上呼吸道症状为主, 重症或死亡病例较少。使用神经氨酸酶抑制剂类抗病毒药物如达菲救治有效。目前的病死率与普通季节性流感相近。轻症患者可居家对症治疗, 有些无需治疗即可痊愈。三是传染源难以识别, 给疫情防控带来一定难度。主要传染源为病人, 且发病前1天即具有传染性, 隐性感染者可排毒并感染他人。四是全球已广泛传播。已有126个国家和地区报告确诊病例。世卫组织专家认为, 疫情可能持续1~2年, 全球约1/3人口可能感染。
专家认为, 近期我国新增病例中, 本地感染病例数将超过输入性病例数, 社区集中传播随时可能发生, 也可能会出现重症或死亡病例。为了更积极主动、科学有效地防控甲型H1N1流感疫情, 根据对病毒特点与疫情特征的认识, 结合当前我国疫情实际和前一阶段防控工作经验, 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相关建议, 参照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现行普遍做法, 我国内地将逐步调整和完善各项防控措施, 把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常态化和程序化, 更加突出防控措施的针对性和持续性, 更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
按照7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部署, 应对甲型H1N1流感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将继续坚持“高度重视、积极应对、联防联控、依法科学处置”的防控原则和“减少二代病例, 严防社区传播, 加强重症救治, 应对疫情变化”防控策略, 突出重点, 调整并完善防控措施。一是完善口岸检疫检验措施。二是加强学校、医院和公共场所等重点场所的防控工作, 并加强重点人群的防控工作。三是加强重症病例救治工作, 逐步实行分类收治的措施并调整病例诊断程序。四是抓紧做好应对疫情的物资准备。加强疫苗研发, 按计划落实抗病毒药物和疫苗的生产收储任务。重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五是加强以监测为重点的基础性工作, 完善甲型H1N1流感病毒实验室检测管理。六是制定患者的医疗救治费用管理办法。七是加强健康教育和舆论引导。在上述措施基础上, 将强调属地管理、因地制宜, 并及时进行分类指导, 更突出重点地做好下一步的防控工作。
各级卫生部门在支持配合其他部门做好防控工作的同时, 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调整完善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措施。二是调整完善诊断程序。三是实行分类收治的治疗措施, 加强重症病例救治工作。四是加强医疗机构管理, 防止院内交叉感染。五是进一步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六是加强以监测为重点的基础性工作。七是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八是做好今年季节性流感疫苗的接种工作。九是加强健康宣传教育, 普及疫情防控知识, 坚持公开透明、及时客观地报道疫情和防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