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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约谈议程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漫步者
2025-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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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约谈议程范文(精选12篇)

安全约谈议程 第1篇

安全约谈管理办法 目的与适用范围

1.1 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力度,强有力地督促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职责,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单位安全、顺行,特制定本规定。

1.2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督察和安全综合管理。管理职责

2.1生产技术室制定本规定,负责对各单位存在的隐患、事故等情况进行调查、资料收集、整理,并汇报领导。业务流程(详见附件1)

3.1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将由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约见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见表格编号: 01A)。

3.1.1 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或不认真执行上级部门所布置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

3.1.2 对长期存在不安全因素或事故隐患,整改和监控措施不力的;

3.1.3 年内被黄牌警告的单位; 3.1.4 年内发生轻伤事故的;

3.1.5 年内发生2起恶性险肇事故;

3.1.6 发生2人以上(含2人)群伤事故的;

3.1.7 发生险肇或工伤事故未按有关规定组织分析、处理、上报的;

3.1.8 发生一般火灾事故;

3.1.9 年内发生有责交通死亡事故; 3.1.10 年内发生轻微环境污染事故。

3.2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将由单位厂长约见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3.2.1 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没按规定配备的; 3.2.2 发生轻伤事故的;

3.2.3 发生3人以上(含3人)群伤事故的; 3.2.4发生较大火灾事故;

3.2.5 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3.2.6 隐瞒事故或故意遮盖事故真相的。3.3.7年内被橙牌及以上警告的单位

3.3 对存在本规定第3.2条款中所列情况及存在第3.1条款情况经约见后仍不执行的单位,将由领导签发《约谈警告书》(见表格编号: 02A)。

3.4 责任单位接到《约谈警告书》后,应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整改计划和限期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3.5 责任单位整改完毕后,应写出书面整改情况,由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报生产技术室复查。通过复查,确已整改并在以后3个月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撤消约谈警告。

3.6 责任单位在接到《约谈警告书》后,未按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造成后果的责任单位,将由单位予以通报,并视情节根据公司、单位有关文件规定作严肃处理。

共 4 页第 2 页

表格编号: 01A

安全生产警示谈话通知书

编号:

你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1. 2. 3.

将由单位 厂长约见你单位,请于

****年**月**日

分到 接受警示谈话。

年 月 日

共 4 页第 3 页

表格编号: 02A

约谈警告书

编号:

你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1. 2. 3.

现发出警告。请你们认真研究,采取措施,并限于 年 月 日之前整改完毕。整改结果请于 年 月 日前报单位。

签发人: 年 月 日

共 4 页第 4 页

安全约谈议程 第2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强化各级管理人员的质量、安全生产意识,减少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保证企业利益和员工生命安全。根据《新安全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和《工程项目部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质量、安全生产警示约谈,是指集团公司安(质)委会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而导致发生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质量、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质量、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责任人,进行约见谈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区域指挥部、直属项目部(指挥部)、工程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责任人以及集团公司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人员。

第四条 约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组织实施。

第五条 约谈分级。

(一)集团公司安(质)委会负责对各区域指挥部、直属项目部(指挥部)、工程公司的约谈,也可以指定约谈。

(二)各区域指挥部、直属项目部(指挥部)、工程公司负 责所属单位的约谈。

第六条 约谈由安委会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约谈小组,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可根据情况邀请集团公司领导及相关技术专家参加。

第七条 约谈内容。

(一)对发生安全(质量)生产事故、重要安全(质量)生产工作任务未完成或重大安全(质量)隐患未及时排除、安全(质量)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约谈。主要包括: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整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以及改进措施、整改时限、资金筹措、整改责任落实等情况汇报。

(二)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事故发生经过及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和应当汲取的教训,采取的防范措施和承诺等情况汇报。

(三)约谈以PPT的形式进行,同时被约谈单位应当准备书面汇报材料。

第八条 约谈程序。

(一)负责约谈的安委会办公室在正式约谈前应当发出书面通知,并载明被约谈单位名称,被约谈人姓名、约谈时间、约谈地点、约谈内容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

(二)被约谈人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约谈内容进行汇报。约谈小组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被约谈人进行答复。约谈小组提 出进一步整改措施要求,被约谈单位作出承诺。

(三)约谈时,应当做好约谈内容的记录,形成约谈书面备忘录或会议纪要,约谈小组成员和被约谈人签名确认后存档。约谈的有关内容应当发送被约谈单位;必要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相关部门。

(四)被约谈单位应当根据约谈提出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落实整改措施,并于约谈后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书面上报负责约谈的安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 被约谈人应当按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被约谈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将被约谈单位当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相关分值全部扣除。

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生产安全(质量)事故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上限加倍对被约谈单位进行处罚,对被约谈人从重追究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并对被约谈单位当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条 约谈的处理决定。

(一)诫勉。

(二)取消被约谈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直接责任人当年评优、评先的资格。

(三)责令向集团公司或同级单位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提交纪检、监察部门作出处理。前款规定的处理决定,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十一条

约谈小组讨论处理意见应对被约谈人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本约谈制度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

安全约谈议程 第3篇

根据集团公司文件精神,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马兰矿于2009年2月下发了《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与约谈制度》。根据《制度》规定,马兰矿组织干部科和安监处负责人要在事故发生一周内,对发生轻伤事故的单位进行“事故约谈”,也就是召集发生事故单位的队长、支部书记做思想政治工作,分析事故原因,研究防范措施,以便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因工作需要,我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联络协调与约谈记录,从2009年2月份起,我科与安监处携手共约谈轻伤事故47起。从这些事故中,我们不难看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煤炭企业改革改制力度的不断加大,我矿职工的活动、交往、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一变化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特别是由此引发的一些基层职工信念动摇、理想淡漠、工作消极等状况时有发生,给安全工作带来困扰。我们要通过坚持不懈的思想政治工作,让队长、支部书记深刻认识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从而让职工认识到煤矿事故对家庭、社会造成的重大危害,使安全生产的理念逐渐渗透到我矿的各个阶层。

下面,我将从“事故约谈”出发,就怎样发挥思想政治工作在我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谈几点拙见,希望对安全生产有所借鉴。

1 通过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提高我矿全员的安全思想认识

俗话说:思想不牢,地动山摇。意识决定行动,思想认识是行动的先导,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因此,我们这些煤矿企业的思想政治人员就要充分利用一切有效形式,把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提高到一个新高度,牢固树立“安全为天比天大”的思想。只有我们自身树立起正确的思想认识,工作起来才会有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和自觉性,才能全身心地投入、高水准地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地提升我矿思想政治工作水平,才能进一步提高我矿全员的安全思想认识。

典型的例子是“开一队锚杆机伤人事故”,据该队队长约谈时回忆,锚杆机断裂倒下伤到职工时,职工本人没有感觉到明显的伤痛,当班的其他人员也没有引起重视,该职工依旧持续作业到下班,升井后也没有及时到医院检查,直到第三日觉得腹部疼痛才发现是脾脏损伤内出血。该队书记在“约谈”时感叹道,“井下工作人员从事的是高危作业,这让我们的职工,包括队长、书记、跟班人员在思想上早就对磕磕碰碰习以为常。”却不知我矿有太多的事故正是由于这种习惯性违章引发。由于这种习惯性思想,我们的职工有可能错过最佳的治疗时机;由于这种习惯性思想,铁的纪律、先进的井下救护系统几乎成了虚设。约谈时我科和安监处负责人语重心长地对事故队组的书记说:“书记是一个队思想上的主心骨,要狠抓全员的安全思想认识”。这就要求我们的支部书记乃至我矿全体党员不光示范、承诺标准化的作业流程,更要示范、承诺标准化的安全思想,耐下性子、俯下身子,通过坚持不懈的思想政治工作逐步提高我矿全员的安全思想认识。

2 通过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促进我矿全员安全行为落实

子曰:言必行,行必果。现在集团公司大范围推广的“手指口述法”,要求通过职工操作时的口随眼动、眼随心动、手随口动的指向性集中联动,以达到安全操作的目的。正是这句古训的在矿井安全生产中的最佳体现。可见,我们在大力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性,提升全员安全思想认识的同时,更要通过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促进我矿全员安全行为落实。

“事故约谈”深刻地告诉我们落实“手指口述法”的重要性。就拿“安二队起道器套管伤人事故”为例,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就是当班班长在使用起道器作业前没有利用“手指口述法”检查起道器,因起道器卡簧实效导致起道器启动杆不能卡住,套管弹起伤人。“约谈”时该队书记不停地说,“再好的安全方法都得落实啊”。我矿领导曾多次强调,“一个好的书记在工作时要眼到、口到、手到、心到”,具体到安全生产中不就是“手指口述法”的另一种呈现吗?这就要求我们的每一个支部书记,每一个当班队长,每一个班组负责人,乃至每一个党员、职工本身都应督促自己进而互相督促,在现场操作过程中大声说出注意事项,对操作程序和安全规程做到边口述边操作,为自己和同班兄弟的安全负责。同时也要求我矿全体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要通过长期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让广大职工兄弟摆脱不好意思、应付检查的心理;通过思想政治工作告诉大家从惨痛的事故中吸取教训,通过思想政治工作树立有效安全行为落实的典型人物、事例。从而让每个职工深刻认识只有人人为自己负起责、人人为安全负责,才能进一步促进全员安全行为落实。

3 通过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推进我矿全矿安全文化氛围形成

“安全生产月”、“百日安全无事故”,这是我们这些煤矿职工再熟悉不过的安全生产活动,“保安全”更是我们奋斗一生的母题。具体到队组的日常工作,怎样开好“安全例会”、开好“班前会”,进而通过这些集中会议做好安全思想政治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总是听到来约谈的队长、支部书记说:“班前会上一再强调安全,老生常谈大家都厌烦了”。首先,我们的队长、书记自身不能厌烦,要不厌其烦利用一切有效的形式和案例宣传安全;其次,我们要有效利用现有的“党员安全责任区”、“青年安全示范岗”、“安全小卫士”、“好矿嫂”再多开展一些有新意的、能深入人心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活动;利用我矿职工群众住的比较集中的特点,不光在班前会,甚至可以在小区,在新建成的滨河广场,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时间和地点开展有声有色、形式多样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活动,可以全家上场安全表演、工伤职工讲述亲身经历,重点在于“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用人性化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让职工在心灵上受到触动,为了家中年迈的父母、操劳的妻子、可爱的孩子“高高兴兴上班、安安全全回家”,从而进一步推进全矿安全文化氛围的形成。

安全,不管是对一个家庭、一个企业还是一个人来说,它都是一个最沉重、最敏锐、最值得人深思的话题。它不仅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幸福、一个企业的持久发展、蓬勃壮大,而且与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事故约谈”中我听到了太多的习惯性违章、太多的麻痹大意,归根结底是我们忽视了工作和生活中的细节,也就是说绝大多数的安全事故都是由于我们思想上放松、行动上盲目所造成的。这就需要我们这些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引用好“思想政治工作”这个法宝,从思想上重视、从行动上落实,携手为我矿的安全生产贡献自

摘要:由“事故约谈”受到启发,从进一步提高全员安全思想认识、进一步促进全员安全行动落实、进一步推进全矿安全文化氛围形成这三个方面,浅谈思想政治工作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性。

安全约谈议程 第4篇

《办法》规定,考核分为四个步骤:一是实地检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进行实地检查。二是自查评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三是部门评审。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四是综合评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

《办法》明确,考核工作采取评分法,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得分前10名的为A级,第11名及以后的为B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C级:对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安全约谈记录 1页 第5篇

约 谈 人:康波、王明兴

被约谈人:

约谈时间:

年 月 日 谈话内容:

指挥部:王明兴、康波:

目前由你

公司负责劳务分包或专项分包施工的奥达文景观园

号楼

项目已进入冬季施工阶段,在低温环境下施工时应该注意的安全问题和要求我代表总包单位给你告知如下:

1、冬季施工时施工人员穿着比较笨拙,由于温度比较低,施工人员体感不舒服,容易造成事故,应格外注意;

2、坚持每天对施工人员的施工部位,施工班组,施工人数进行统计。坚持班前安全教育,作好记录,班前安全教育结束后指派专人对各施工部位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消除隐患才可以施工。

3、夜间施工,要有夜间施工记录,以及班前安全教育记录。劳务公司必须安排值班人员现场值班。同时夜间施工应避开低温时段。

4、高空作业必须按要求佩戴安全带,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正确系帽带。

5、对于在环境比较危险的部位施工的,一定要按照要求制定防护措施,坚决落实防护措施,在确保安全万无一失的前提下进行施工;

6、对于在施工现场需要用火的,必须办理动火申请,在取得动火令后方可动火。严格落实用火安全的责任人,火源必须有专人看管,有火必须有人在,人走必须熄灭火源;

7、生活区内,工人宿舍严禁做饭,禁止使用大功率用电器,若发现每处罚款2000元,同时没收用电器和灶具,不予退还,并停电三天;

8、对于以上要求,劳务公司应该严格落实,责任到人,若发现其中一项未按照要求做到,罚款的同时,无条件停工整改,同时对全员进行安全教育。

问:对于以上要求,你可以要求现场做到吗?

答:

问:你是否可以代表你们公司接受以上内容?

答:

约谈人签字:

****年**月**日

被约谈人签字:

****年**月**日

夜 间 施 工 记 录

施工单位:

号楼

施工班组:

班组 值班人员:

(劳务公司管理人员)值班人员:

(总包单位管理人员)

夜间照明及各类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是 ○

否 ○ 作业内容:

作业时间段:

年 月 日

点——

夜 间 施 工 记 录

施工单位:

号楼

施工班组:

班组 值班人员:

(劳务公司管理人员)值班人员:

(总包单位管理人员)

夜间照明及各类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是 ○

否 ○ 作业内容:

作业时间段:

年 月 日

点——

安全约谈会议纪要 第6篇

约谈会首先通报了“3·23”“7·28”“7·31”“8·5”事故情况。会上被约谈事故施工单位天柱三星建筑安装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地矿勘察有限公司、中铁十八局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及事故监理单位贵州立达建设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华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贵州省建筑设计院分别作深刻检讨,详细汇报了事故经过、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项目整改等情况;贵阳市、遵义市、黔东南州住房城乡建设局汇报了事故发生后采取的相关措施以及参与事故调查工作情况;贵阳市、遵义市、黔东南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打非治违”常态化、预防起重机械和脚手架坍塌专项整治等活动汇报了今年以来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深入分析了事故原因,深刻反思了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下一步加强安全监管工作的措施。

会议认为,近期我省连续发生5起建筑安全事故,既造成了严重损失,也暴露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和日常监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今年以来发生的几起事故存在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安全教育不到位,作业人员不遵守劳动纪律,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履职履责不到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制度不落实等问题。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和“打非治违”常态化及相关专项治理成效不明显,主管部门要认真反思几起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督促施工企业强化施工现场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要积极推进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工作,严格执行持证上岗规定,提高持证上岗率。此外,对目前省外入黔施工企业事故多发的情况,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检查。

安全约谈会议纪要 第7篇

会议认为,安全生产是德厚镇党委、政府的一直以来的重要工作,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我镇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上半年各工作人员各企业主在做好各行业、各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中做了一定的努力并取得一定的成绩,各相关单位、相关人员对构建德厚安全生产大格局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全镇安全生产建设较年前有了明显进步。

会议指出,我镇安全生产工作局部、细节上存在的问题依然突出,各部门与各生产企业之间的协调对接还存在不足,针对排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还不到位,安监、交通、消防部门对各企业的指导帮助还要进一步加强,全镇安全生产大环境建设水平,离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与人们群众的期盼还存在一定差距。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消防安全隐患依然存在,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不够还时有发生,安全台账填写不规范、痕迹管理不到位、安全教育更新不及时、违章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还有表现,需要努力完善的空间还较大。

会议强调,面对当前复杂的安全形势,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强化对全镇货运车辆运输安全管理,部门与企业、企业与驾驶员,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将责任明确到点、细化到位,注重巡查监管,结合行业特点落实管理措施,对各类货运车辆进行严格管理;要牢固树立未雨先绸缪,预防为主、强化救助的消防安全观念,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时刻保持对消防隐患的零容忍、全整改态度,不将就、不妥协、不得过且过,注重各类消防设施建设维护,规范民爆物品的管理使用,切实将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定期化、制度化开展起来,坚决杜绝麻痹大意“应该可以”等不负责任思想;要注重将安全生产软件材料完善和实际检查整改实施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注重各类规范生产施工方案的科学制定,严格按照既定方案开展相关作业,特别是项目工程领域内建设施工行为,要谨遵方案要求规范开展,确保软件建设齐备、科学、可操作性强,实体工作开展严肃、规范、有序,双向结合促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扎实到位。

会议要求,各负责人要结合上半年安全生产中检查发现问题,带头做好安全责任落实。完善安全责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相关台账、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相关方案制度建设,做好日常检查记录备案,注重对各行业职工、劳动者的安全知识培训,做好各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高度负责,切实将安全生产工作提升到企业自身发展的战略高度上来;镇安监等相关部门要做好对企业相关方案材料的备案工作,要结合备案情况抓好落实,监督好各企业严格按照既定安全规程规范作业。

安全约谈议程 第8篇

为进一步加强宜宾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近日, 宜宾市农业局、林业局、畜牧水产局、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办联合发出《宜宾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约谈制度》。被约谈的单位将可能受到通报批评, 被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或取消项目支持等一系列处罚。同时, 针对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职能的, 将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进行问责约谈, 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发现的问题, 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水产局、市政府督查室, 约谈县 (区) 部门负责人以及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与其一道剖析问题, 研究整改措施, 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将进行约谈:其一: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检测中, 发现禁用农药的, 在饲料、兽药和畜产品中非法添加、使用违禁物质的, 约谈县 (区) 部门分管负责人;其二:在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检测中, 发现2个及2个以上样品不合格或样品有毒有害物质严重超标的, 约谈县 (区) 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三: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因主体责任缺失, 监管责任不到位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约谈县 (区) 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四: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不力、推诿扯皮的, 约谈县 (区) 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来自部委的“约谈” 第9篇

“约谈”的背景之一,与近期各地频发的儿童侵害事件有关。不过,从此次约谈的对象和内容来看,似乎更像一次部委与地方的座谈,而不是公众所理解的针对某些特定“犯错对象”的约谈。

“约谈”到底在谈什么?是问责,是告诫,还是磋商?部委的“约谈”是个什么样的权力,是否有成型的机制?在行政法专家、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看来,“约谈”蕴含了许多中国式智慧:介于微妙的分寸之间。

从“喊话”到“约谈”

正式约谈之前,教育部曾多次向地方政府“喊话”,将对政策执行不力或违规的地方进行约谈。

今年2月,教育部宣布,对盲目撤并农村义务教育学校等问题集中的地区,将约谈地方教育部门负责人。同月,教育部又表示,对治理“奥数”与升学挂钩不力的地方,省级教育部门负责人也将被约谈,并在媒体刊登约谈信息。5月,教育部称,对一些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减负工作不力的地方,将约谈省市教育厅负责人。

多次警告之后,教育部于“六一”节前后,将多位地方官员招进北京,进行面对面谈话。

作为保障政令畅通的手段之一,“约谈”正在越来越多地运用于部委的工作之中,据公开资料显示,几乎所有中央机关都有各种形式的“约谈”。

国土资源部对违规土地约谈从2007年开始,当时把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较高,在全国排前几名的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请到北京来约谈。

“现在已经成为每年的例行工作。”国土资源部新闻宣传处处长谢辉告诉《中国新闻周刊》,除了一小部分问题突出的地方要“进京约谈”外,还有很多约谈交由分散各地的督察局进行。

随着国务院多轮房价调控的出台和现实中房价居高不下,“楼市约谈”也成常态。2011年,住建部放话出来,要求二三线城市出台限购令,否则“不限购,就约谈”。

此外,环保问题也常常是约谈的主要领域。环保部曾表示,要就各地每年的减排目标进行督查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约谈地方行政主要负责人、实行环评限批等措施。

与其他部委主要约谈地方官员不同,国家发改委会结合市场波动情况约谈某一行业的企业。2011年3月底开始,宝洁、联合利华、立白、纳爱斯四大日化品牌酝酿涨价的传闻不绝于耳,并引发恐慌性抢购。随后,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司长许昆林亲自率队赶赴上海,“约谈”了联合利华大中华区主席。

这一年,国家发改委还对同样传出涨价传闻的白色家电和部分酒类企业展开了“约谈”,包括中国酒类流通协会、酿酒工业协会及华润、青岛、燕京、百威四大啤酒集团领导,强调维护价格稳定。

虽然“约谈”已被大量用于部委的常规工作,但迄今为止,中国的相关行政法规中对“约谈”并无准确界定。

资料显示,部委约谈制度最早被税务部门采用。从2004年开始,税务约谈制度开始在全国推广,即针对纳税审查中出现的疑点,税务部门邀请纳税人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交代问题,有人开玩笑说,这有点“双规”的意思。

知情人士称,这一制度也并非大陆税务部门独创,早在上世纪90年代,香港特区税务局就开始和被审查的纳税主体“喝咖啡”“会晤”,这种不同于强制命令的见面被称为“约谈”。

“当前,约谈是个宽泛的概念,有很多类型。”姜明安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一类是纪委和检察机关约谈公职人员,涉及腐败或违纪问题;二是上级行政机关约谈下级机关,而最多的则是监督或执法部门约谈被监督的对象或企业,“由于我国还没有制定《行政程序法》,约谈其实应该作为行政程序的一种加以规定,在做出处罚或处理前,要告知对方,并且听取他们的申辩。”

刚柔之间

从公开报道的内容看,教育部的此次约谈更像一次“正常”的座谈会。会上,没有点名批评,没有自我检讨,会议气氛也并不尖锐。

事实上,山西、湖北、广东三省虽然是此次被约谈的对象,但并非近期典型案件高发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省份,而曾发生引起全国关注的万宁校长带女生开房事件的海南省,并没有被列入“约谈”之列。

与教育部这种座谈式“约谈”不同,国土资源部所发动的“约谈”风暴,显然带有更强的威慑力。

谢辉介绍,国土资源部的约谈也经历了一个由软到硬的过程。约谈从2007年开始,此时的约谈还没有和问责挂钩,处于探索阶段。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当时对约谈的定位更侧重于“警示”和“督促”。

2008年,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和人保部联合出台了《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以下简称“15号令”),对违法用地比例划定了15%的问责红线。

此后,国土部的约谈开始升级。2010年6月,国土部对外高调宣布时间表称“7月督察,8月约谈,9月问责”。2010年12月,时任国土部部长徐绍史开始亲自约谈12地市州一把手。

为了达到更好的传播效果,此次约谈特意对媒体开放,约谈时的严肃氛围和地方负责人的战战兢兢通过媒体广为传播。据媒体报道,约谈时,会议室中央摆放一张环形会议桌,国家土地总督查、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国家土地副总督查甘藏春,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小苏坐在一侧,12名“一把手”围绕会议桌对着3位领导排排坐。每位地方行政“一把手”需进行8分钟的发言,必须涉及到对于查处的违法土地情况的认识和将来的整改措施等。

“约谈时要求地方政府负责人都要做出检讨。”国土部新闻宣传处处长谢辉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国土部的约谈相对刚性的多,“国土部的约谈并不是很柔性,约谈是严格按照国土卫片执法检查的数据来进行,超过15%的红线而不被约谈是不可能的。”

这一时期最出名的约谈,则是国家土地督察局北京局在北京约谈山西省大同市市长耿彦波。《人民日报》当时的报道称,国家土地督察局北京局局长李永杰在约谈会上郑重向大同市人民政府提出“严厉批评”,并提出要追究相关县领导责任。大同市市长耿彦波则“作了深刻的检讨和反思”。

“约谈对地方政府的实际威慑力很强。”谢辉说,根据“15号令”的要求,不仅要“处理事”,还要“处理人”,即约谈过后,还要求地方做出整改,问题严重的交由监察部追究相关主要领导责任,“我印象中,曾经有一名领导干部已经是县委书记的后备人选,因为这次约谈而没有当上。”

据国土部统计,2012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约谈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的负责人1019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311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16人。

约谈的分寸?

政府上下级之间的约谈,甚至被扩展到政府与企业之间,这样的约谈往往更加微妙,而且经常并不直接表态。

2011年3月,国家发改委为控制物价上涨,开始大规模“约谈”行业协会和重点企业。

这一年的4月2日,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在发改委大院的一间办公室里召开重要消费品行业协会座谈会。据媒体报道,这次“约谈”没什么寒暄,进门就直切正题。国家发改委价格司的官员简单介绍了当前的价格情况,并没有明确提出不要涨价的要求。事后,发改委特别对媒体强调,这是一次“座谈会”,而不是“约谈”。

二十多天之后,就在发改委大院的一间办公室里,神华、中煤、同煤、伊泰等大型煤炭企业也被召集谈话,谈话主题是合理控制涨价幅度,禁止盲目涨价行为的发生。

这些密集约谈引起很大争议,不少舆论指责这种方式名义上有别于行政命令式的干预,实际上却几乎毫无差别。而发改委则通过媒体回应称,约谈是一种沟通方式,不是行政干预,更谈不上干涉企业定价自主权。

尽管如此,国家发改委频繁的“座谈”或“约谈”效果明显。此轮密集“约谈”之后,乳品、酒类、日用品等多个行业的行业协会都发出了“不串谋涨价”的倡议书。

“日本很早就进行类似约谈,叫行政指导,是由一些主管部门对大企业进行指导。”姜明安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约谈这种方式有利有弊,最大的好处在于是一种相对柔性的行政方式,可以通过互动的方式,避免强制性措施可能带来的下级机构的抵制和对抗。另一方面,对于只有苗头、还未真正出现的问题,采用“约谈”的方式加以提前警示,也是比较合适的。

“目前最大的问题在于,约谈的程序不公开,不透明。”姜明安认为,对于个别企业的约谈,因为内容的不公开,可能造成第三方的利益受损,会带来不公平问题。此外,由于“约谈”不是一种明确的行政行为,即使有企业因此利益受损,也不可能到法院去因为“约谈”而提起诉讼。

曾被发改委约谈的联合利华在约谈后发表了一则意味深长的声明:“作为一家对中国有长远承诺的跨国公司,我们充分了解中国国情,尊重国家发改委及上海市物价局的决定。”

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约谈制度 第10篇

《南京市建筑业企业法人(负责人)安全生产问责制实施办法(试行)》(宁建工字[2005]30号)自05年4月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确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遏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导则》和省建设厅、省建管局《江苏省建筑施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约谈告诫工作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进一步完善南京市建筑施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建筑施工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制,是指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建筑施工活动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赋予安全生产职责,存在严重安全生产隐患、存在严重违反建设法律行为、致使本单位发生较大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其它与建筑施工有关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有关责任单位)所进行的一种责任追究制度,被问责的各有关单位应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各有关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问责:

(一)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督办的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整改的;

(二)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执法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或违法行为未及时依法进行整改或纠正,产生较大影响的;

(三)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对同一个工程发出一次停工通知或两次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仍不及时整改,继续施工的;

(四)在建筑施工活动工程中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发生重伤2人以上安全事故的;

(六)发生引起市民高度关注、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事件的;

(七)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开展不力的;

(八)应当问责的其它情形。

三、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市、区两级建筑施工重大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制度。江

南八城区内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问责工作由市建工局问责小组负责实施;三区两县建工(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问责工作。

四、问责活动一般以召开谈话会的形式进行,由各级问责小组组织召开。市建工局问责小组由分管局长、质量安全处、政策法规处、市安监站、市建管处负责人组成,分管局长任组长。局质量安全处承担问责日常事务。各区县具体问责人员组成由各区县建工(设)局确定,并报市建工局备案。问责谈话会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媒体、专家列席。

五、问责活动应当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停工整改期满后10日内进行。问责前,问责单位应当向被问责单位下发问责通知书(见附件一),提出相关要求。

六、被问责单位应按照问责通知书的要求准备书面汇报材料,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现状、重大事故发生(或停工整改下达)后采取的应对措施和下一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思路等。

七、在问责前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应将被问责单位现场相关调查材料报送负责问责的建筑行政主管部门。

八、问责谈话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被问责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存在问题或发生事故的情况作说明。内容包括:1.原因及处理经过;2.责任划分;3.应吸取的教训及应采取的防范和管理措施等。

(二)问责小组成员就有关情况提出询问,被问责人答复。

(三)问责小组成员讨论处理建议。

九、问责谈话会应形成书面记录(见附件二)并存档。

十、处理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进行行政处罚和记录不良行为。

(五)按照有关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对被问责单位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责任人的从业资

格进行处理。

以上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并形成书面处理建议(见附件三)问责小组讨论处理建议时,被问责人应回避。

十一、被问责的单位应当在问责后5日内向问责的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的安全生产工作整改报告。

十二、有关问责内容,可视具体情况向社会公示。

十三、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无故不接受问责或问责后不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十四、三区两县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市建工局将依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层级监督制度要求,与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建工(设)局约见谈话。主要是分析事故原因和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工作措施。

附件一: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通知书 附件二: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记录 附件三: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处理建议书

南京市建筑工程局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一:

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通知书

附件二:

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记录

记录人:年月日

附件三:

区食品安全约谈制度 第11篇

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管理,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食品生产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有效防范和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XX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制度。

一、约谈的原则和目的

按照“依法规范、及时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以“防控风险、排查隐患、查明原因、消除影响”为目的,针对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及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通过与其责任人员进行谈话,要求其正确认识问题,提醒、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食品安全的各项工作制度。

二、约谈的情形

(一)未履行政府责任、监管部门责任,管理措施不力,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件的;

(二)上级部署的食品安全重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影响食品安全目标任务完成的;

(三)国家、省、市、区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辖区食品安全问题,经查实需要进行约谈的;

(四)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要求,需要整改的;

(五)监督抽检中发现存在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问题以及隐患的;

(六)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较为集中的;

(七)区食品安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形。

三、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通报约谈原由、目的等事项;

(二)了解约谈事项有关情况,分析查找问题产生的原因,告知其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应负的责任;

(三)提出整改措施和要求,责令限期整改;

(四)听取被约谈人陈述,征求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五)其他需要约谈和告知的内容。

四、约谈的方式

组织约谈的区、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至少安排2人以上参加约谈,约谈成员与被约谈人或被约谈单位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约谈可采取个别约谈、集体约谈、定点约谈、现场约谈、专题约谈等方式进行。

五、约谈的权限

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乡镇政府(办事处)及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乡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村(社区)及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必要时,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可要求下级部门对相关工作人员和企业法人进行约谈。约谈由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主持进行,必要时由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约谈。

六、约谈的程序及后续处置

(一)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食品安全约谈通知书》(见附件1)形式通知被约谈人。

(二)约谈人按照约谈内容对被约谈对象进行约谈,并认真填写《食品安全约谈记录》(见附件2),由约谈和被约谈双方签名后存档;

被约谈人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约谈记录上载明,并经现场主持人签字确认。

(三)约谈结束后,被约谈人应当及时向组织约谈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整改方案,并在约谈要求的时限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四)被约谈的乡镇、村和部门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参加约谈或者未按要求落实整改的,负责约谈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向被约谈人同级政府就有关事项进行通报。

约谈制度执行情况将纳入食品安全考核。

七、其他

(一)本制度由XX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食品安全约谈通知书

2.食品安全约谈记录

附件1

食品安全约谈通知书

编号:

被约谈单位及

参加人员

约谈时间

约谈地点

约谈联系人

联系电话

约谈事由

约谈机关(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约谈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被约谈单位、约谈机关各留一份。被约谈单位无法按要求参加时,需提前24小时告知约谈单位。

附件2

食品安全约谈记录

(公章)

编号:

被约谈单位

被约谈人

参加约谈人员

约谈地点

记录人员

约谈时间

时至

记录内容:(可附页)

被约谈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参加约谈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安全责任查处及约谈制度 第12篇

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有效避免安全事故和违法违章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安全事故”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火灾事故和货损货差等商务事故。

二、本制度所称“违法违章”行为包括违反国家安全生产、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违反行驶线路和违章停靠的行为;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未及时起运导致延期到货的行为。

三、本制度为安全责任书考核的依据,发生安全事故和违法违章行为的人员一律进行处罚并约谈。

四、受处罚的人员,其处罚金额在处罚公告当月一次性扣除。

五、对管理人员的处罚

1、未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安全例会、安全分析会和各类应急救援演练,会后未补学相关会议内容的;员工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和重大违法违章行为被相关机构通报的按总经理、副总经理50元/次;安全负责人、运调负责人30元/次;财务负责人25元次,业务员15元/次予以经济处罚。

2、员工发生负主要责任(含)以上重大伤亡事故时,总经理、副总经理500元/次;安全负责人、运调负责人300元/次;财务负责 人250元/次,业务员150元/次予以经济处罚。

3、发生负主要责任(不含)以下财产损失事故时,公司领导每次扣除150元,安全部、运调部负责人每次扣除100元,其他管理人员每次扣除50元,事故当事人按每5000元扣200元给予经济处罚并约谈。

3、公司实行严格的安全报告制度,各岗位对日常管理工作中的安全问题应向公司领导报告,未报告的对其未报告的后果承担责任;已报告的,由受报人承担受报后果及责任。

(1)因违章指挥、强令作业造成车辆超载超限运输或其他违法违章情形导致的安全事故和违章罚款的,给予责任人承担200元/次的经济处罚。

(2)接受事故报告的管理人员,为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或向安全管理部门通报,以及瞒报、迟报按事故的,给予责任人1000元/次的经济处罚。

(3)未及时投保车辆和人员的各类保险导致安全事故发生无法进行理赔的,给予责任人2000元/次的经济处罚。

(4)安全整改经费、安全投入资金、事故处理应急资金不到位导致事故扩大或导致公司被相关机构查处的,给予责任人2000元/次的经济处罚。

六、对从业人员的处罚

1、未参与公司组织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的,给予20元/次的经济处罚。

2、发生安全事故,损失超过5万元的,在安全责任书考核时一次性全额扣除安全奖金。

3、经公司查处的安全隐患,根据《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给予处罚。

4、隐瞒事故真相,瞒报、迟报安全事故的,给予1000元/次的经济处罚。

5、重大违法违章行为按照公司《严重违法违章行为预防和处罚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

七、处罚的实施

1、公司对员工因安全事故、违法违章行为进行处罚,由公司形成相应的处罚文件,处罚金额及方式按照文件规定执行。

2、处罚金额由财务部门从当事人当月收入中一次性予以扣除。

3、因未履行职责或未完全履行职责导致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给予5000元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约谈

1、约谈对象:发生安全事故和违法违章行为的当事人;未参与 公司安全教育培训且会后不进行补学的人员;未整改隐患的人员。

2、约谈内容:(1)、事故原因分析;(2)、违法违章的危害及后果;(3)、安全教育培训的重要性;

(4)、针对安全事故和违法违章行为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管理规定;(5)、相关的预防措施。(6)、隐患危害性教育。

3、约谈人至少2人,由公司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共同组成。

4、公司设立《约谈表》记录约谈事项并存入被约谈人档案。

九、本制度自二○一四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文山市航翔货运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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