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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农产品基地
来源:火烈鸟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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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农产品基地(精选12篇)

地理标志农产品基地 第1篇

从2009年开始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支持农业向科技化发展的政策。论文基于农业既重要又脆弱的现状, 沿寻国家经济发展的趋势, 阐述了运用地理信息技术 (GPS、RS、CIS等技术, 简称3S技术) 建立地理标志农产品基地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其意义在于不仅能精致生产地理标志农产品, 在强化自身发展能力的同时, 带动和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乃至精致性农业的跨越式发展, 对农业大省安徽和合肥市精致农业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1 建立3S技术支持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基地的必要性

地理标志农产品是指标有地理标志的, 分布在农、林、牧、副、渔等行业内所生产的产品和初级加工产品, 是一种有特色的农产品。其构成为:地理标志﹢商品名称。之所以运用3S技术因地制宜建立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基地, 是因为任何一个地理标志农产品都是唯一的, 这种唯一性是由特定的地域因素和传统的制作工艺、配方、秘诀和方法等决定的, 也决定了每一个地理标志农产品都具有独一无二的经济和人文价值, 其潜在性地要求运用3S技术进行精致性管理和生产, 优化其生产管理系统, 最大限度发挥地理标志农产品固有的潜在的经济和文化价值。

利用3S技术的核心是可以针对农业生产中动态变化的因素进行精致管理和生产, 包括空间因素、时间因素和预测因素。依靠遥感 (RS) 、全球定位系统 (GPS) 作为信息获取的技术手段, 依靠地理信息系统 (GIS) 作为处理和分析手段, 通过其强大的空间数据处理分析和表达能力, 针对特定地块潜在的生产能力进行动态的变量投入 (如肥料、播种、水分的管理、杀虫剂、除草剂的投入等) 进行处理、分析和表达, 了解和把握提高土地的生产能力, 优化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管理系统。3S技术支持建立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基地是我国农业传统转向现代农业乃至精致农业的示范区。

2 3S技术是实现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基地动态的精确性管理系统的依托平台

通过3S技术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作物准确投入、精确管理, 以及适时的检测, 分析影响小区产量差异的原因, 并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有效的调控措施, 区域对待, 按需实施定位调控的“处方农业”可有效提高农产品的质量, 从而获得较高的交易价格。

遥感技术 (RS) 可以针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基地投入诸多因素后所产生的反应捕捉成像, 将逐月、逐年的遥感影像图叠加, 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作物生长状况及其土地的产出能力。

来自全球定位系统 (GPS) 接收机精确的位置信息可以帮助RS的空间影像的几何校正嵌合, 确保遥感 (RS) 数据及地面同步监测获取的数据动态配准, 从而为动态进入地理信息系统 (GIS) 的数据库提供准确的数据源。

通过依托GIS技术对土地投入的空间信息进行数据管理, 包括数据的获取、查询检索、编辑更新、远程调用包括动态仿真模拟等, 可以实现对生产基地的土地投入过程演化的模拟和预测, 将复杂的、模糊不清晰的、无条理的空间信息简单化、可视化、清晰化。

3 建立以3S技术支持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基地的意义和价值

3.1 农产品生产基地是有效实现农业规模化的方式之一

因地制宜建立生产基地集中发展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则成为必要, 提高其生产的质量和效益。地缘的优势是建立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天然基础。天然的地缘优势和后天的技术管理有助于建立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基地, 促使其在天然的集中的土地上有效地实现规模化。

3.2 农产品生产基地可以有效提高土地的集约化程度

通过3S技术可以揭示土地报酬由增至减存在着动态变化的一个临界面, 能动态地分析特定地块及其不同位置的潜在生产能力高低变化的规律, 从而在对土地进行追加投入时, 既要寻找在现有条件下如何变量投入以最大限度地达到临界面, 又可以动态分析如何在增加投入时避免盲目冒进突破临界面造成投入效益下降, 更能分析如何突破旧的临界限而使新的临界限动态性上升, 从而对田间实行空间和时间上的非均一的变动性管理。针对田间不同小区的土壤环境及其他因素实行变量的投入, 实行“处方管理”和“对症下药”。

3.3 生产基地可利用地理标志农产品浓郁的历史文化色彩牵动生态农业的发展

地理标志产品既是一种凝结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特殊产品, 也是一部生长着的、活动着的历史, 它是唯一的、稀缺的, 也是不可再生的。地理标志农产品作为文化遗存体之一, 蕴含着特有的历史信息、浓郁的地方色彩以及深厚的民族文化底蕴, 它们像一部部鲜活的、流动的历史点缀在祖国大地上, 引导着人们了解异域特有的风俗文化, 欣赏着我国独具的博大精深之美, 牵动着生态旅游、人文旅游以及生态农业的发展。

因地制宜建立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基地可带动产业的规模化。运用3S技术可以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中变化的动态因素进行精确管理和精致性生产, 提高土地的集约化程度。凭借地理标志农产品浓郁的历史文化色彩可以牵动生态农业的发展。3S技术支持建立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基地, 在精致生产特色农产品的同时更能带动发展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和生态化, 以实现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基地对现代农业乃至精致农业的凝聚辐射作用, 促进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产品地里标志与商标注册工作的通知[Z].2004-12-7.

[2]陈会明.浅谈遥感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J].安徽农学通报, 2009, 15 (19) .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第2篇

(工商标字[2007]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规范地理标志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我局设立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并制定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现将《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2、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图案说明(略)

二00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维护地理标志注册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使用,促进地理标志产品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用标志,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为地理标志产品设立的专用标志,用以表明使用该专用标志的产品的地理标志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

第三条 专用标志的基本图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英文字样、中国地理标志字样、GI的变形字体、小麦和天坛图形构成,绿色(C:60M:0Y:100K:0;C:100M:0Y:100K:50)和黄色(C:0M:20Y:100K:0)为专用标志的基本组成色。

第四条 已注册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人可以同时在其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该专用标志,并可以标明该地理标志注册号。

第五条 专用标志使用人可以将专用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六条 使用专用标志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第七条 专用标志应与地理标志一同使用,不得单独使用。

第八条 地理标志注册人应对专用标志使用人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督。专用标志应严格按照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布的专用标志样式使用,不得随意变化。

第九条 专用标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保护的官方标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专用标志实施管理。对于擅自使用专用标志,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近似的标记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30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07年01月24日

1月30日(中央法规)

农产品地理标志知识问答 第3篇

A1: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在长期的农业生产和百姓生活中形成的地方优良物质文化财富,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制度,对优质、特色的农产品进行地理标志保护,是合理利用与保护农业资源、农耕文化的现实要求,有利于培育地方主导产业,形成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地方特色农产品品牌。

Q2: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工作由谁负责?

A2: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

Q3: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是否收费?

A3: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一项服务广大农产品生产者的公益行为,主要依托政府推动,登记不收取费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经费编入本部门年度预算。

Q4:什么样的产品可以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

A4: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Q5: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质有什么要求?

A5: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应当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服务性组织,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Q6:企业和个人能否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

A6:农产品地理标志是集体公权的体现,企业和个人不能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

Q7: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A7: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资质证明;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其他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

Q8: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的流程是怎样的?

A8: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通知申请人。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对社会公示。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之日起20日内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做出登记决定并公告,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公布登记产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专家评审没有通过的,由农业部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Q9: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A9: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变更申请:登记证书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地域范围或者相应自然生态环境发生变化的。

Q10: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资质有什么要求?

A10: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Q11: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A11: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Q12: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如何监督管理?

A1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由农业部注销其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告。对于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罚。

Q13:是否接受国外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

地理标志农产品基地 第4篇

1 概念及内涵

1.1 农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1.2 农产品地理标志

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 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 并以地域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是产地标志, 也是质量标志, 更是知识产权。

1.2.1 在特定的指向地域范围内部, 具有非排它性和非竞争性, 权利在区域范围内具有共享性。

1.2.2 受自然和人文因素影响较大, 表现出较工业产品更为显著的区域特性。

1.2.3 对于农产品而言, 区域品牌较企业品牌更容易创建和持久, 品牌力量强大。

2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机构

2.1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 负责专家评审。

2.2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2.3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3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

3.1 确定申报产品

(1) 农产品; (2) 符合命名规则; (3) 与常规产品相比较, 产品品质有独特性; (4) 产品品质和特色要与当地的自然条件独特性和人文历史相关联; (5) 有明确的生产区域范围; (6) 符合基本安全要求。

3.2 确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

3.2.1 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 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审定, 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登记申请人资格唯一性确定性文件。

3.2.2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由农产品地理标志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择优确定, 具体工作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3.2.3 申请登记的农产品生产区域在县域范围内的, 由申请人提供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资格确定文件;跨县域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确定, 由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申请人资质确定文件。

3.2.4 申请人只有得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资格确定性文件后, 方可按规定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3.3 出具地理标志登记产品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

3.3.1 申请人根据产品分布实际情况和人文历史资料, 实事求是, 合理确定产品地域范围。

3.3.2 申请人将地域分布图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3.3.3 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3.4 制定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申请人根据申请登记的农产品产地环境特性和产品品质典型特征, 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3.5

产品品质鉴定

3.6 申请

申请人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地理标志产品登记申请。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登记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工作, 并提出初审意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 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 提出审查意见, 并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通过, 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公示, 公示期10天。

3.7 公示

公示无异议, 由农业部做出登记公告, 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 公布登记产品相关技术标准。

4 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所具备的条件

4.1 申请登记产品的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4.2 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

4.3 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4.4 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

4.5 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4.6 申请登记的农产品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五点要求, 才能申报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5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质要求

5.1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要求择优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

5.2 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

5.3 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

5.4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5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集体公权的体现, 政府、企业和个人不能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

6 拟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6.1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也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相关条件进行推荐。

6.2 申请材料: (1) 申请书, 包括申请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理由和拟作为申请人具备的条件; (2) 单位概况介绍:单位资质, 设施设备, 技术人员, 科学研究和技术指导能力、科技成果等; (3) 专业技术人员统计报表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文件复印件; (4) 指导农产品地理标志生产、加工的技术规范和经营渠道说明; (5) 社团法人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6.3 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申请人一份,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一份。

7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

7.1 登记申请书

7.2 申请人资质证明包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证书复印件和确定申请人文件。

7.3 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7.3.1 产品品质鉴定报告由鉴评报告和检测报告组成。鉴定内容包括外在感官特征和内在品质指标。

7.3.2 产品品质鉴评实行专家组长负责制。鉴评组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

7.3.3 品质鉴评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进行。

7.3.4 对外在感官特征, 由申请人提请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鉴评, 给出鉴评意见。

7.3.5对内在品质指标, 由农业部质量安全中心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7.4 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

7.5 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地域分布图应根据产品分布实际情况和人文历史资料, 实事求是, 合理确定和绘制, 以最新版行政区划图为蓝本。地域分布图应当准确标示出申请登记产品的生产区域范围和生产地域边界线, 做到地域完整, 边界清晰。地域边界图应当界定到所辖村或乡 (镇) , 边界线采用加宽线条进行标示。申请人将绘制的地域分布图报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7.6 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

7.7 其他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如成因文件、人文历史资料。

7.8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申请人一份, 省级主管部门一份,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一份。

8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有效期

8.1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8.2 登记证书持有人或者法人代表发生变化的, 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变更申请。

8.3 地域范围或者相应自然生态环境发生变化的, 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变更申请。

9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管理

9.1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资质条件

(1) 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2) 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3) 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4) 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5) 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 在协议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

9.2 标志使用申请人向登记证书持有人提出标志使用申请提供的材料

(1) 使用申请书; (2) 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 (3) 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4) 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承诺; (5) 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9.3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权利与义务

9.3.1 权利

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9.3.2 义务

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10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经费来源

10.1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是一项服务广大农产品生产者的公益行为, 主要依托政府推动, 登记不收费用。

10.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经费编入本部门年度预算。

10.3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 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10.4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

10.5 农产品地理标志品质鉴评和检测费用由申请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承担。

11 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督管理

11.1《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条明确了本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11.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 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11.3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不得超范围使用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

1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11.5 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由农业部注销其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告。

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细则 第5篇

(二)原材料全部来自该地区,其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和声誉主要取决于当地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并在该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

(三)原材料部分或全部来自其他地区,其产品的特殊品质、特色和声誉主要取决于产品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并在该地采用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

第八条地理标志产品类别一般包括:种植、养殖类产品及初加工产品、加工食品、酒类、茶叶、中药材、工艺品及传统产品等。

第九条申请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1.产品知名度不高;

2.申请保护对象不明确、不具体;

3.对环境、生态、资源、健康可能产生破坏或危害的;

4.产品地理名称已经在特定地域之外广泛使用的;

5.拟保护的产地范围与实际产地范围不符的。

第二章申请及受理

第十条产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机构。职责是:

(一)组织地方有关部门组成拟申报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二)负责准备拟申报产品的有关材料;

(三)申请机构在拟申报产品获批后应当转换为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申请机构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应当填写《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证明材料;

(二)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关于划定拟申报产品产地范围的正式公函;

(三)该申报产品现行有效的专用标准或技术规范。在总局批准公告发布前不制定地理标志产品的地方标准。

(四)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

1、产品名称、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

2、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如地方志等。

3、产品的`理化、感官指标等质量特色及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联性的说明;

4、产品生产技术资料,包括生产或形成时所用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安全卫生要求、主要质量特性、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

5、其它旁证资料。

第十二条省级质检机构负责对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查形式要件,不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不进行公示。初审合格的,向质检总局出具关于初审意见的函,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总局管理机构。

第三章审核和批准

第十三条总局管理机构负责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对同类别初次受理的产品或地域范围较大的产品等,总局管理机构可组织专家进行审议。形式审查合格的,在质检总局公报、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发布受理公告;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由总局管理机构向省级质检机构下发形式审查意见反馈通知。。

第十四条一般遵循属地原则调解异议。在发布受理公告后规定的异议期内如收到异议,(一)责成有关省级质检机构对异议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国家质检总局;(二)特殊情况由总局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借鉴专家论证意见进行调研;(三)跨省的异议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协调。

第十五条对异议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调解完毕的申请,总局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审查委员会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六条评审准备。总局发布受理公告后,做如下准备工作:

(一)申报机构准备专家审查会的相关文件,包括:该产品的陈述报告、质量技术要求等;

(二)省级质检机构以文件的形式向总局管理机构提交关于拟制订的地理标志产品技术标准体系层级(省级地方标准、技术规范等)的建议函;

(三)申报机构准备就绪后,由省级质检机构以公函形式向总局管理机构提出召开专家审查会的申请,并提出评审地点及时间的建议;

(四)总局管理机构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七条总局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家库。

第十八条专家审查会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一般由法律、专业技术、标准化、检测、地理标志等方面的人员组成。组成人数为奇数,一般7人以上,但不超过11人;

第十九条技术审查遵循如下原则进行审核:

(一)产品名称应当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二)产品的品质、特色和声誉能够体现该地区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因素,有一定知名度,并具有稳定的质量,生产历史较长;

(三)加工的产品采用特定工艺;

(四)其产地保护范围是公认的或协商一致的,并经所在地方政府确认的;

(五)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同类产品的强制性规范的要求。

种植、养殖的产品须满足上述(一)、(二)、(四)、(五)项的要求;其它产品须满足上述全部项目要求。

第二十条专家审查会按照上述原则对申报方的陈述和产品质量技术要求等进行审查,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技术审查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该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并函告申请人。颁发《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批准证书》。

第四章标准制定及专用标志使用

第二十二条产品获得批准后,申报方按照总局批准公告的要求,完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技术文件,并报总局管理机构审核备案。技术文件包括生产过程规范和产品标准两部分,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标准应制定为省级地方标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生产过程规范可制定为技术规范或省级地方标准。

第二十三条获得批准的地理标志产品所在地的生产者应向批准公告中确定的机构提出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由地理标志产品管理机构出具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

(三)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省级质检机构对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后,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及电子方式上报总局管理机构,由总局发布核准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核发《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证书》。

第二十五条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第109号公告的要求印制专用标志。

第二十六条专用标志的使用及监督管理

(一)可直接加贴或吊挂在产品或包装物上;

(二)可直接印刷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直接印刷在产品标签或包装物上的,由当地质检机构指定印刷企业、派专人监印,并将印刷数量登记备案。

(三)对特殊产品,应申请人的要求或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相应的标示方法。

总局批准公告明确的地理标志产品管理机构必须控制专用标志的使用数量,建立产品的溯源体系。

第五章保护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检验由经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法定检验机构承担。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将组织予以复检。

第二十八条各地质检机构依法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实施保护。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消费者、社会团体、企业、个人可监督、举报。

第二十九条各地质检机构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获得使用专用标志资格的生产者,应在产品包装标识上标明“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字样以及地理标志产品名称、总局批准公告号等,并施加专用标志。

第三十一条总局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列入监督抽查的目录;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须将本省一定数量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列入地方监督抽查目录。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每年须对辖区内一定数量的出口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进行检查。各级质检部门依照职能,对假冒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二条省级质检机构须在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辖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情况及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报总局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从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技术秘密。违反以上规定的,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使用者可向产品所在地质检机构提出申请,经省级质检机构报总局管理机构审核备案;审核不合格的,取消专用标志使用资格;到期不申请的,有效期至届满为止。

第三十五条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申报工作应节约、高效,杜绝不必要的开支。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要求上报的文字材料一式两份,印刷装订.同时将申报材料及申请表格的电子版发送至总局管理机构。

地理标志农产品基地 第6篇

4月21日,在云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的主题为“魅力彩云南 特色云系列”新闻发布会上,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李晗介绍说,地理标志商标已经成为云南省打造“云系列”高原特色农产品品牌,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要抓手。地理标志商标品牌将助推高原特色农业发展。

李晗表示,近年来,云南省地理标志商标发展取得了重大突破。

一是地理标志商标培育注册成效显著。云南各级工商部门紧紧围绕云茶、云牧、云果、云药、云烟、云菜、云花等特色优势农业资源,加强服务指导,加快推动申报,地理标志商标培育注册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注册总量在较短时间内进入了全国前列。截至2014年12月31日,云南省已核准注册和初步审定的地理标志商标达120件,形成了一批具有云南地域特色和民族文化特点的商标组合,这些地理标志商标基本涵盖了我省的大部分特色农产品。充分展现了云南省各州市独特的地理资源优势、区位优势和特色农业产业优势。

二是地理标志商标管理使用成效明显。从云南省已经投入使用的地理标志商标情况看,地理标志产品通过品牌化运作,在产业主要经济指标增长、产业规模壮大、产业链延伸等方面作用明显,部分运用较好的地理标志商标,其品牌附加值大幅提升,产业集群初现规模,有效推动了我省高原特色农业的发展,真正做到了“注册一个商标,壮大一个产业,致富一方百姓”。

三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保护有序推进,为地理标志特色产业的发展营造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云南确立了‘打造一个品牌、兴旺一方产业、富裕一方百姓’的地理标志商标发展目标。”李晗表示,云南在地理标志数量虽然取得了重大突破,但与山东等先进发达地区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与云南丰富的地理标志资源还很不相称,地理标志商标意识还有待提高,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管理、使用、保护等工作都有待进一步加强。因此,在下一步工作中,云南省工商系统将会同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落实激励措施,结合部门职能,充分利用云南独特的地理优势、突出的气候特点、丰富的物种资源和辐射南亚东南亚的区位优势,以地理标志资源的普查为基础,以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管理、使用、保护为重点,以地理标志商标品牌创建为核心,加快推动地理标志特色产业的发展。

申报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浅析 第7篇

一、申报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过程中应注意问题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称谓问题。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即:特定地域名称+农产品名称。如:五台山蘑菇、同川酥梨、义井甜瓜。我们在确认称谓的过程中还遇到这样的问题:“义井甜瓜”的登记申请人起初对“义井甜瓜”称谓是“忻州甜瓜”、“忻府区甜瓜”,我们在忻府区县志上看到,其种植范围在原忻县的播明、义井一带,它并不能代表忻州市和忻府区的甜瓜,所以其称谓最后确认为“义井甜瓜”。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人资格的确认。

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人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行业协会等社团法人或事业法人,不接受政府、企业或个人的申请。

登记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

2. 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

3.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由农产品地理标志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择优确定,具体工作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评定和现场核查确认,符合地理标志申请人条件的,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审定并出具登记申请人资格唯一性确定性文件。

跨县(市、区)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确定,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出具申请人资格确定文件。如台蘑研究所地处于我市的繁峙县,而台蘑的种植范围在忻州市所辖的五台县的大部分地区和繁峙县部分地区,如果要申请五台山蘑菇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的确定,应由忻州市人民政府出具申请人资格确认文件。

(三)农产品地理标志区域范围的划定。

申请人应当根据农产品分布实际情况和人文历史资料,以最新版行政区划图为蓝本,合理确定和绘制申请登记产品的地域分布图,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发文后,方可作为登记申请的附报材料。在绘制地域分布图过程中,要实事求是,严谨认真,不得提供错误的虚假数据和图标。

(四)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品质鉴定。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在进行登记申请时,要提交产品品质鉴定报告。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报告由鉴评报告和检测报告组成。具体的提交形式如下:

(1)产品外在感官特征(人的视觉、味觉、嗅觉、触觉等能够感知、感受到的特殊品质及风味)显著,而内在品质指标(通过仪器检测的可量化的独特理化指标)不显著的,提交鉴评报告。

(2)产品外在感官特征不显著,而内在品质指标显著的,提交检测报告。

(3)产品外在感官特征和内在品质指标均显著的,同时提交鉴评报告和检测报告。

对于外在感官特征,由申请人提请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鉴评,给出鉴评意见;对于内在品质指标,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二、搞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建议

忻州是农业大市,地域生态各异,具有明显地域特性,农产品资源品质独特且丰富,开发潜力大,登记保护价值高。但目前进行地理标志登记保护的农产品还不尽如人意,还有好多符合地理标志申报条件的特色农产品还没有进行相应的准备工作。现提几点建议:

(一)要高度重视。

市、县领导和农业部门要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将管理经费编入本部门年度预算,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并设立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专管此项工作。

(二)要加强宣传。

要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知识的普及性宣传,宣传、推广好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实施品牌战略,打假扶优,提高人们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知度和社会影响力,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登记认证。同时还要加强业务培训,市级至少要有两个以上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每个县至少要有一个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

(三)要强化管理。

农产品地理标志属于涉农知识产权,是一种集体性权利,生产者往往是分散的农户,这就要求政府职能部门积极引导,行业协会统筹安排,监督产品质量以保护品牌利益。既要有法律规章的完善和管理部门的到位,也要有行业协会等市场中介的管理,还要有各个环节的管理,如登记、认证、标准管理等等,做到政府监管、同业监督和企业自律的统一管理。

摘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保护工作是一项行政管理性和技术执法性很强的工作, 量大面广, 事关农业资源、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广大农产品生产者的切身利益, 提出在申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的问题和建议。

地理标志农产品基地 第8篇

四川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刘奇葆, 四川省委副书记、省长蒋巨峰, 国家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国家认监委主任孙大伟, 四川省副省长甘霖等陪同。

上午9时30分, 吴邦国来到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展馆, 逐一参观了西部12个省区市展厅, 在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题馆, 汶川羌绣编织人员为吴邦国详细介绍了其品种、色彩、纹样、质地等制作工艺, 吴邦国看后连声称好, 并高度肯定质监系统为地标产品保护付出的辛勤努力。

11时30分, 孙大伟一行来到中国国家地标馆, 孙大伟现场观看了汶川羌绣制作、四川盖碗茶茶艺表演, 并逐一查看了国家质检总局综合展区、中外地理标志知名产品展示区、中欧10+10互认产品展示区、四川省和西部十二省地标展示区、重点产品图片展示以及企业展台。在企业展台, 四川省质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刘云夏为孙大伟详细介绍了冠以世界吉尼斯纪录之王的会理石榴, 在上海世博会上能卖出20元一个的苍溪猕猴桃。孙大伟要求对地标产品加强种植力度, 扩大种植规模, 实现增产增值。当孙大伟了解到四川地标产品总数占据着全国地标总数的11%时, 他欣慰地说道:“四川地标保护工作成绩突出, 备受鼓舞, 希望再创新高。”

据悉,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题馆由国家质检总局与四川省政府共同主办,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承办。展馆主题是“保护特色传承发展”, 集中展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成果, 反映质检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巨大作用和突出成果。该馆展位面积1, 250平方米, 内设国家质检总局展区、四川形象展区、西部省 (区、市) 形象展区、企业展区, 设展位186个, 17省 (区、市) 113家获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产地政府、协会和生产企业参展。

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评价 第9篇

从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强度看, 保护水平最高的当属专门法模式。专门法保护模式强调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地位与功能, 充分考虑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特殊性, 保护方式清楚明了, 保护水平较高, 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全面完善, 且便于操作, 因其赋予了产地范围内特定经营者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专属使用权和禁止他人使用权, 所以能够很好地保护地理标志权利人的利益;其登记注册制度既将地理标志范围内的特定使用者即权利人具体化, 又对权利人的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当然, 专门法模式也有自身的缺点, 比如这种模式行政干预多, 其制度建设需要耗费国家大量的行政资源, 但是对于我国这样农产品地理标志众多而且历史悠久的国家尤为适合, 值得仿效和推广。

2 农产品地理标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评析

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模式, 是将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行为规定为不正当竟争行为进行约束和制裁。德国、日本、瑞典是这种保护模式的代表。如日本《反不正当竞争防止法》将假冒商品原产地名称的行为和使用使人误认商品出处的标志的行为, 作为使人产生混淆或误认的不正当竟争行为而加以禁止。因该行为而可能使营业上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人, 可以要求制止该行为, 如实施此行为的人是故意或有过失的, 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和采取恢复信誉措施,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的特点如下:①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保护正当竞争者的利益, 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其主要价值取向。更多体现了社会本位主义。这区别于上述以保护权利人的个体经济利益为主要价值取向, 更多体现个人本位主义的知识产权法。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建立在禁止与诚实信用管理相悖的基础之上, 而不是建立在专用权利保护上。②地理标志的相关权利人、其他进行正当竞争的经营者以及消费者都享有禁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这与前述只有地理标志的权利人才有权依据知识产权法制止他人的侵权行为不同。③不直接赋予相关主体一项明确、具体和积极的专用权, 而是仅从消极方面, 对侵权行为进行禁止, 并责令侵权人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虽然反不正当竟争保护模式充分考虑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经济法性质, 从社会本位出发, 维护了公平竞争的秩序, 但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私法性考虑则不到位, 不利于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权利人的利益, 同时该保护方式没有授予农产品地理标志或任何积极的权利, 它所规定的是一种消极的权利, 即禁止权。作为地理标志所指向的地理区域内的生产者而言, 他们使用这一标志并不意味着其产品有着独特的品质、其他特征或声誉, 也即是说, 这种使用只是在产品的来源标记的意义上使用的, 而不是在地理标志的意义上使用的。反不正当竟争法既不能解决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商标之间的冲突, 也不能达到TRIPS协议所要求的保护水平, 特别是TRIPS协议对特殊地理标志的特别保护及要求就地理标志的国际注册进行强制谈判的规定, 因为用反不正当竟争法保护地理标志根本谈不上对地理标志进行注册的问题。因此, 以反不正当竟争法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并不是一个较好的选择, 现今世界上的国家也很少采纳此种立法模式。

3 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法保护模式的利弊分析

商标法模式是实行普通法的国家主要采取的一种模式。美国是这种保护模式的代表国家, 通过将农产品地理标志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实施保护, 其中又分为三种情况:①通过注册集体商标的方式来保护, 如德国商标法;②通过注册证明商标的方式进行保护, 如英国商标法;③规定当事人可通过选择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进行保护, 如美国商标法、瑞士商标保护法。。

这种模式的特点如下:①农产品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保护体系, 运用已有的法律资源进行保护。②并非将地农产品理标志作为普通商标进行保护, 而是将之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 进而用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相关规定进行保护, 一般以证明商标保护居多。③各国往往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人的主体资格进行限制, 一般是具备对商品和服务的特定品质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法人组织, 通常表现为行业协会。④申请人在申请注册时需提交有关的管理规则。在获准注册后, 由注册人对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进行监测和监督。⑤证明商标权和集体商标权归注册人所有。集体商标注册人可以在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集体商标, 而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使用该证明商标, 只能依据经批准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规则, 授权符合使用条件的企业或个人使用该地理标志。⑥在权利受到侵犯时, 商标注册人和地理标志有权使用人均得提起诉讼, 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商标法模式。该模式的优点是根据商标法兼容性的特点, 将与商标基本功能相同的地理标志用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 既无需任何其他附加资源的投入, 又可有效避免因主管机关不同而引发的冲突和纠纷。采用此模式的国家一般都有较为完备的商标法。商标法保护模式的缺点是:虽然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基本功能与商标, 尤其是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具有相似性, 但相似毕竟不是相同, 农产品地理标志相对于商标而言, 有其特殊性, 不充分考虑地理标志作为一项特殊知识产权的特点, 势必影响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4 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模式选择

目前, 国内学者对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立法保护的观点主要集中在两种模式上:由商标法保护模式进行保护、专门立法保护。通过对上述两种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模式的比较分析, 笔者认为专门法的保护模式更适合我国国情。

(1) 以商标法为主要保护途径有很多弊端。

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商标性质不同, 不宜采用同一个法律规范进行保护。此外以商标法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保护还有其它不足:产地内生产同类商品的不同生产者众多, 如法国拥有“香槟”原产地名称的企业酒厂有400多家, 若他们均将“香槟”作为商标, 则不能区别该产地内酒的不同生产者, 势必引起混淆, 丧失商标的基本识别功能。TRIPS协议第15条第1款明确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 均应能够构成商标。”区别不同企业的产品是协议的总体要求, 因此协议禁止把原产地名称直接注册为商标, 只允许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作为注册商标的构成部分。对于注册商标而言, 欲想取得长期保护, 须屡经续展程序, 方可保有其权利的持久性, 而原产地名称“永远不能被认为有通用性而且永远不能成为公产”即不能落入公共领域。根据商标权之效力, 只能禁止相同或近似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使用。而TRIPS在第22条第2款中禁止的是“不论以任何方式, 在商品的名称或表达方面, 明示或暗示有关商品来源于并非其真正来源地”。如法国的伊夫圣洛良公司为其生产的香水注册了“Champagne” (香槟) 商标, 若依据商标法对此不能加以禁止。所以商标法保护水平达不到TRIPS协议要求。

(2) 专门法的保护模式更适合我国国情。

专门法的保护模式能够实现我国利益最大化。任何一个国家的立法模式选择, 必须要从本国的最大利益出发。在贸易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之争, 归根到底是各国的经济利益之争, 知识产权只不过是各国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甚至政治目的的工具。符合本国经济利益是本国利益最大化的一个最主要的方面, 也是利益最大化的直接表现。欧盟和美国作为在地理标志保护问题上的对立双方, 它们之间的矛盾实际上主要就是经济利益的对立。在地理标志保护问题上, 发展中国家从前见性接受发达国家的商标范式开始到根据自己的判准构筑专门立法强式保护的理想图景;从对国家利益进行内部检省着手到开始寻求诉诸普遍主义的全球接纳, 无不反映了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理性自觉的开始。

对于我国来说, 我国有着5000年悠久的历史, 有着960万平方公里的广阔地域, 造就了一大批的地理标志产品, 同时作为一个农业大国, 也有着很多的由特殊环境形成的地理标志农产品, 如库尔勒香梨、西湖龙井茶等。这些地理标志产品在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上起着重要的作用, 从国际范围来看, 地理标志有可能成为我国知识产权的“长项”之一, 而不像专利、驰名商标等, 在很长时间内一直是我国的“短项”。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专门法保护, 因为这样更符合我国的国家利益, 更能实现我国利益的最大化。

专门法的保护模式能更好的实现实效兴农。从国际范围来看, 和地理标志有关的产品多是农产品和食品, 只有极少数工业产品在某些国家受到地理标志的保护。由于地理标志和农产品联系密切, 所以通过地理标志来振兴相关的农业产业被人们寄予了厚望。从国外的实践来看, 农产品地理标志也确实起到了兴农的显著效果, 例如欧洲国家的葡萄酒、奶酷、火腿, 印度的茶叶、香米等, 地理标志的保护给相关产业的农民带来稳定和较为丰厚的收入。目前我国也面临着如何使农民增收的公共政策难题, 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为振兴农业提供了极具价值的思路, 我国党政机关明确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问题提高到了使之服务于农业问题的高度, 这也是前所未有的。但是农产品地理标志如何才能取得兴农的实效?这是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 也是保护模式选择上必须考虑的问题。从我国已有的实践来看, 商标法保护模式的效果显然远逊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制度, 所以我国应选择专门法保护模式。

我国采用专门法保护模式要与国际保护协调一致, 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方面应当遵守TRIPS协定的规定, 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我国选择专门立法模式, 《里斯本协定》实际价值更大, 我国就有必要加入该条约 (我国还不是里斯本协定成员国) , 因为这样更有利于我国农产品的地理标志保护。除了与国际保护协调一致以外, 我们还必须协调好我国有关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法规的关系, 避免它们相互冲突。

参考文献

[1]董炳和.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制度研究——构建以利益分享为基础的权利体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2006.

[2]王笑冰.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论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化管理 第10篇

目前, 我国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建设方面虽然取得了不少成绩, 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大多数还仅仅停留在注册、登记和审批等很小的领域, 生产经营者品牌建设意识不强, 普遍存在品牌小而散乱、缺乏品牌合力的现象;消费者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牌认知度不高, 概念模糊, 未能建立起品牌效应;市场上地理标志农产品被假冒或粗制滥造的现象严重, 竞争仍停留在产品层面上, 地理标志效用的发挥还主要依赖生产要素禀赋的比较优势。这与全球化竞争不断加剧、产品替代性日益增强、同质化日趋严重、消费者购买行为日渐呈现出以品牌为导向的现实不相适应。地理标志农产品要想获得市场竞争力并拥有持久的竞争优势, 必须借助地理标志制度对地理标志农产品进行品牌保护与建设, 实施品牌化管理。而当前, 学术界关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注册和法律保护层面上, 很少涉及到经营层面, 尤其是从品牌建设的角度进行相关研究的更是少见。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一种具有巨大经济价值和文化价值的标识, 只对其进行品牌保护研究显然是不够的, 还必须对其进行经营层面的研究, 尤其是品牌建设方面的研究。通过研究,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施品牌化管理, 把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比较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 并建立持久的品牌竞争优势。

一、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化管理及必要性

当前,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价值和作用已得到了社会广泛认同, 各地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以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与注册的相关政策与措施, 但更多的集中在登记、注册和法律保护上。不可否认, 农产品实行地理标志登记、注册和法律保护后, 对于提升地方特色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价格水平、扩大销售、改善地方产业结构、形成比较优势产业、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实践中, 农民也因之获益不少。据统计, 目前获得地理标志注册的农产品价格普遍比同类产品价格高出20%到90%, 比注册前也有了大幅度的提高, 平均增长306%。但实际上, 这种收益的获得主要是基于地理环境、自然条件、人文因素和历史传统等要素禀赋。这种基于要素禀赋的比较优势不仅是脆弱的、暂时的, 而且在给区域经济和农民带来好处的同时, 也会滋生出系列问题, 如果一直坚持以比较优势来维持和发展地理标志, 不仅将会使我国农业停留在以资源为基础较落后的经济层面上, 产生狭隘的地理标志主义, 为不正当竞争孕育沃土, 而且最终损害对地理标志的保护。

发展才是最好的保护。但发展不能仅停留在比较优势的利用上, 更应该利用比较优势主动去创造竞争优势。比较优势是一种潜在优势, 竞争优势是一种实际显现的竞争能力。虽然资源禀赋的比较优势是形成竞争优势的诸多因素之一, 但比较优势并不等于竞争优势, 也并不能够自动转化为竞争优势。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应该运用发展思维, 把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产业发展作为地理标志工作的终极目标, 更加注重注册、登记和审批之后的产业链效应, 对已经注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 推行品牌化管理, 加强内涵建设, 建立品牌优势, 创造地域“大品牌”, 形成“大产业”, 充分挖掘农产品地理标志潜在的巨大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 转化比较优势为竞争优势, 并最终打造持久的品牌竞争优势,

提高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竞争力, 获得消费者的忠诚度, 以壮大地理标志。这不仅能为企业和消费者带来最大和最持久的价值和利益, 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 也是对我国自然资源及传统文化等优势资源最好最有效的保护与挖掘。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实施品牌化管理的可行性

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指示标志农产品品质和地域特征的属性, 天然就是一种农业区域品牌。首先, 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品牌的便利效应, 它代表了标志农产品特定的来源、质量和特色。消费者购买时, 可根据追溯标识方便地获知其选购产品的产地来源、品质等级等信息, 并对假冒的标志农产品进行识别。其次, 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知名品牌的市场推广效应。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申请人可统一对该地理标志进行宣传, 维护地理标志农产品特色和督促生产企业保证质量, 帮助打造区域品牌, 进一步提高标志农产品声誉和市场认可度。第三,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一项集体商标, 具有无形资产的特点。可见, 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一项知识产权、一项无形资产, 也是一个地域生态优势品牌。如同企业品牌以及产品品牌一样, 能够改变消费者对产品消费的心理偏好, 影响消费者行为, 使消费者倾向于消费该标志农产品而创造市场需求, 从而使农产品的无形价值得以提高。所以, 可以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施品牌化管理, 充分发挥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区域农业品牌效应, 实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值增值。但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一个区域品牌, 具有一般商标的基本特征, 又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具有“产品特定的质量、声誉和其他质量特征产地”联想的功能;所标明的产品只能产自特定的地域范围之内, 具有对外的排他性和非交易性;是一项特殊的集体权利, 是一种具有较强公共性的“俱乐部产品”。所以, 农产品地理标志实施品牌化管理, 需要在一般品牌建设理论和原则的指导下, 结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本质特性来实施。

三、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化管理实施策略

1. 转变观念, 提高认识, 增强品牌营销意识。

随着国家对地理标志宣传、保护力度加大, 社会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认知不断加深, 保护意识不断增强, 申请注册数目也逐年成倍增加。但很多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还单纯地停留在登记、注册和保护上, 没能在“保护”的基础上进一步延伸, 缺乏品牌营销意识:在品牌推广上, 缺乏对地理标志及产品的系统宣传, 甚至有很多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了短期利益, 拒绝使用国家统一发行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识, 缺乏长远利益的规划与思考;在生产上, 只注重数量而不注重质量;在销售环节更是纯粹的销售产品, 而没有充分挖掘地理标志的精神文化内涵。农产品地理标志申请保护的最终目的是更好地挖掘其潜在的经济、文化价值, 提高农产品竞争力。所以应转变观念, 由传统的农产品运销观向营销观的转变, 并充分认识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施品牌化管理的重要性, 增强品牌营销意识, 对已经注册的农产品地理标志, 推行品牌化管理, 以打造品牌竞争优势。

2. 明确各行为主体的角色定位, 有效协调并充分发挥各方的能动作用。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品牌化管理是一个多方主体参与的生产经营和运作过程, 涉及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农户和消费者等行为主体, 任何一方主体的不作为, 都会影响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化管理的有效实施。因此, 必须明确各行为主体的角色定位, 有效地协调并充分发挥各方作用, 形成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化管理的“轮动效应”。首先, 充分发挥政府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作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作为一项特殊的集体权利, 具有较强公共性, 其实施品牌化管理过程中需要、也离不开政府的参与和支持。政府可实施区域品牌战略, 成立包括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科研单位以及生产、经营者等代表在内的各农产品地理标志协调管理机构, 统一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品牌化经营进行规划, 或将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建设列入区域经济发展的 (下转第68页) (上接第66页) 总体规划;加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管、指导和服务, 以适当的手段对地理标志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加以有效控制, 对滥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 创造良好的区域环境等。其次, 健全行业协会的功能, 形成有效的产业内部自我协调与治理机制。根据国际经验, 行业协会在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保护与建设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 应充当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为成员企业提供到位的服务, 如开展市场调查、技术培训、交流市场信息、提供商务教育咨询等;另一方面, 应协调各生产经营企业行为, 统一思想, 增强品牌保护与建设意识, 制定和贯彻实施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农业标准, 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管, 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产生, 并组织相关部门及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建设。第三, 加强企业自身建设和行为自律。企业是产业集群中的主体, 其行为直接影响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品牌形象和发展。长远来看, 良好的品牌形象使区域内所有企业受益, 所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树立长远思想, 互相协作, 切实作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品牌建设工作。同时企业还应该提高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认识, 正确对待农产品地理标志, 积极推动品牌化管理;强化产品质量和企业自身的行为, 保证企业信誉, 在利用农产品地理标志正向效用的同时积极从自身做起, 维护农产品地理标志形象, 不断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发展注入新动力。

另外, 应充分发挥消费者的支持与监督作用, 对农户开展宣传教育, 提高农户的思想认识水平, 充分调动其生产积极性及品牌建设意识, 让他们从思想上认识到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品牌建设对农产品的发展及农户的增收、致富甚至对当地经济的发展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3. 从消费者角度出发, 建立起与消费者之间的良好沟通, 有效地进行品牌营销。

正如斯蒂芬所说:“一个产品是工厂创造的, 一个品牌是消费者购买的”, “酒好”还须让顾客知道。地理标志农产品其质量具有典型的内隐性特征, 大都属于“经验性商品”或者“信任性商品”, 对于地理标志所标示的那些独特的口感和风味以及其他一些独特的质量特征, 消费者仅通过观察很难感知和识别, 有些特征即使是经过使用也无法确定。所以,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品牌营销, 首先应充分挖掘当地的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优势, 塑造独特的品牌内涵, 突出其“土特性”的核心价值, 准确定位;其次, 要从消费者认知角度出发, 深入理解消费者, 通过恰当方式, 建立起与消费者之间的良好沟通。采取有效的营销策略, 向消费者准确传达有关地理标志农产品的信息, 获得消费者的广泛认知, 使其明白购买此产品的功能点和利益点, 并植根于内心深处。只有这样, 才能让消费者明确、清晰地识别并记住品牌的个性和价值, 获得消费者较高的忠诚度, 从而扩大品牌知名度, 提高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品牌竞争力。

4. 建立完善的管理运行机制, 平衡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 解决“搭便车困境”, 防范品牌株连效应。

首先, 应建立起农产品地理标志标识管理制度, 强化地理标志权的集体性, 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品牌支持性运营。农产品地理标志标识应严格把关监督, 建立起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许可、管理发放、质量监督等制度, 规范地理标志的使用管理;严格规范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流程, 实现标准化、产业化生产, 保证产品质量的统一;制定相关奖惩制度, 对生产商为地理标志品牌作出贡献的行为进行奖励或补偿, 对做出对地理标志品牌不利的行为则要求其赔偿、罚款甚至取消其使用资格。其次, 建立地理标志区分使用机制, 将“母子商标”应用于地理标志农产品, 即把地理标志作为“母商标”, 该地域内的企业通过申请都可以使用地理标志这一“母商标”, 但各个企业必须在“母商标”的基础上增加生产企业商标, 即“子商标”。让消费者在购买地理标志农产品时能够很容易地知晓具体的生产商, 这样产品出现了质量问题可以进行追溯。

5. 积极扶持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提升产业竞争力。

地理标志农产品由于生产的分散性及主体的弱小性, 各个主体如果不能形成一个统一的有机体, 在盲目追求个体理性的基础上很难取得集体理性, 则无法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化管理重任。因此, 必须带动农户进行专业化、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 延伸产业链, 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保护与建设的微观主体, 其经济实力和带动力的强弱直接决定着地理标志农产品产业化经营的规模和成效, 决定着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的市场竞争力。然而, 目前我国的农产品加工营销龙头企业经济实力薄弱, 缺乏市场开拓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至今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 对于农户的覆盖面和带动力都不强, 远远不能适应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建设、经营和保护的需要。政府应采取多种措施扶持加快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充分发挥他们在农产品地理标志品牌化管理和产业发展中的组织带动作用。

参考文献

[1].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12.25, 农业部第11号令.

[2].陈秀莲.农产品地理标志:从比较优势向竟争优势的转化[J].中国乡镇企业, 2006 (11)

[3].戈光, 应马利.论地理标志的外部性及其治理[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0 (3)

[4].彭代武, 李业林.农产品区域品牌竞争力提升研究[J].现代商贸工业, 2009 (11)

[5].魏纪林, 李明星.地理标志品牌化战略构想[J].法学杂志, 2007 (6)

地理标志农产品基地 第11篇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用以标示该产品来自某特定地域,产品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要取决于该地域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标志。一般而言,地理标志的构成主要有两种形式

是由具体的地理名称与商品名称组合而成,如“新疆哈密瓜”等,而地理名称直接作为地理标志,如香槟即是法国的一个省名,是产于该地的一种起泡白葡萄酒的地理标志,于是就有了“法国香槟”。地理标志在长期的经济交往中,已经成为了某种特定产品的代称,消费者一见到标有地理标志的商品,就会联想到该商品所具有的优良质量、独特的品质或商誉,这对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往往产生较大的影响。所以,标有地理标志的产品,具有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巨大的市场购买潜力。

近些年来,农产品地理标志在世界范围内备受关注,已经成为一种农产品产地品牌发展的重要依托。各国各地均大力挖掘和利用自身的地理和人文优势来提升本地区农产品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如“泰国大米”、“中国长白山参”、“贵州茅台”等都成为了地理标志保护的对象。从辽宁省来看,截止到2008年末,辽宁已经有彰武黑豆、黑山锦丰梨、岫岩滑子蘑、丹东杜鹃、小梁山西瓜、朝阳小米、朝阳大枣、海城耿庄大蒜、鞍山君子兰等9种土特产品获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据统计,获得地理标志注册的农产品价格平均上涨了20%以上。可见,农产品地理标志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1.可以促进区域特色农产品带的形成和发展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该地理标示区域内申请主体成员所共有的知识产权,具有在该区域内的共享性,将分散经营的农户和中小企业联合起来,有效地实现了规模经营,从而促进了区域特色农产品带的形成和发展。

2.可以促进农产品核心竞争力的形成

具有了地理标志的农产品把标志区域内的地理、人文的资源优势转变成了农产品的差异性,成为农产品在市场上的核心竞争力。市场竞争已经从价格竞争、质量竞争逐步走向产品品牌和文化竞争,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有助于形成以标准规范生产、以标志保证质量、以品牌促进销售的良性机制,从而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3.可以促进农产品市场吸引力的提升

地理标志不可转让的特性,使地理标志只属于一个地区的生产商,它可以帮助消费者对商品进行有效的识别。在地理标志的形成过程中,产品的认知度、营销渠道以及消费群等市场营销优势也得到了有效地培养。这些优势不仅会对国内市场产生影响,也对产品进一步拓展国际市场奠定了良好基础。

4.可以促进农产品的产业化经营

有了农产品地理标志这个联系企业与农户的纽带,就可以大力推行“地理标志+龙头企业+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极大地提高农产品市场化、组织化的程度,改变中国现有的生产规模小、分散经营、农产品质量不高的现状。

5.可以促进对农民权益的保障

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能够提高农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农民形成现代市场经济观念,使同一区域内的农户联合起来,经营特定产品,参与市场竞争,促进对农民权益的保障。

二、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农业产业集群之间的关系

农业产业集群是指在特定区域内,基于当地独特优越的自然条件和特色人文环境,围绕某一主导产业的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活动为基础,大量产业联系密切的企业、组织、协会、科研院所等相关机构在空间上高度集中,并形成产业持续强势竞争力的现象。农业产业集群有三个基本内涵,首先是地域性,产业为集群内的企业成员一定是聚集或相邻于某个特定的区域;其次是关联性,聚集在一起的各个企业之间是具有某种关联性的,或者是产业链上的垂直上下游关系,或者是产业链上同一层级的水平横向关系,或者是服务于该产业的其他辅助环节,最后是共赢。各企业聚集一起是为了可以相互“取暖”,一起分享集群内的信息、服务以及包括产业集群的区位品牌声誉、营销优势等有形或者无形的资源。共赢性是产业集群内的企业之所以聚集在一起的最根本原因。

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农业产业集群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地理标志具有较大的品牌影Ⅱ自力和市场号召力,会吸引其他社会资源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聚集,为农业产业集群的产生提供条件;另一方面,农业产业集群的发展也能够实现在生产经营上的产业化和规模化,使地理标志产品能够在市场竞争中更具优势,从而进一步保护了地理标志的声誉并提升了相关产品的经济附加值。

具体分析,农产品地理标志与农业产业集群之间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密切联系:

1.农产品地理标志为农业产业集群的形成提供了基础条件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一定地域内特色农产品质量和信誉的象征,而且还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总量,这实际上就吸引了优势农产品产业集群的形成。从农业产业集群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来看,农产品地理标志所具备的品牌、质量和区域优势有助于将地区分散经营的小农和势力单薄的中小企业联合起来,实现规模经营,创品牌产品,取得规模经济,形成产业集群,

2.农业产业集群的发展提升了地理标志标示区域内的楼业品牌价值

农产品竞争力与地理标志制度 第12篇

一、农产品的“独特性”可以构成农产品的竞争力

产品竞争力是一种相对指标, 它是产品之间的一种角逐或比较而体现出来的综合能力。与其他农产品相比, 具有自己独特的品质、特征或者蕴涵着特殊文化内涵的农产品 (简称“独特农产品”) 应该在竞争中具有比较强的“比较优势”, 甚至会形成“绝对优势”, 具有很强的竞争力。具体来说, 如果某种农产品具有稀缺性市场上没有或很少有这种产品, 具有特殊性市场上有此类产品但这种产品具有与众不同的特性 (特殊品质与特征、独特的理化指标等) , 具有优质性同种产品但质量优良, 则该种农产品与其他相同种类的农产品相比应该具有竞争优势。但农产品具有独特性只是农产品获取竞争力的必要条件, 而不是充分与必要条件。换言之, 也就是农产品具备“独特性”, 却不一定具有竞争力。理论与经验证明, 要想把农产品的独特性转化为竞争力还需要具备其它的关键条件。

二、农产品的“独特性”容易被毁损或淡化, 从而丧失竞争力

(一) 农产品的“独特性”容易被毁损

按照经济学的一般理论, 具有自己独特的品质、特征或者蕴涵着特殊文化内涵的农产品便在市场上具有了一定“垄断性”, 这些农产品的生产者或所有者也便形成了垄断性质的卖者, 他们可以凭借农产品的独特性获取超出边际成本的高额利润。受高额利润的吸引, 有两大生产者容易损人利己, 从而使独特农产品受到伤害:一是独特农产品的生产者自身;二是独特农产品的生产者之外的生产者。

1、独特农产品生产者自身的毁损

具有自己独特的品质、特征或者蕴涵着特殊文化内涵的农产品生产者, 除了极个别为个体外, 绝大多数为位于特定区域的一个群体。这些生产者也是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人, 为了攫取利润, 便会采取恶意竞争的手段, 诋毁同为独特农产品的生产者, 并会竞相压低产品价格;更为严重的是片面追求眼前和个人利益, 不按照传统耕作程序或加工工艺生产农产品, 或者掺杂使假, 人为降低农产品的品质, 使独特农产品在消费者心目中逐渐丧失声誉。长此以往, 消费者不辨真伪, 搜寻独特农产品的成本变得非常高昂, 独特农场品便会逐渐被逐出市场。

2、独特农产品的生产者之外的生产者毁损

独特农产品往往与一定的区域相联系, 这些区域的自然特征、人文因素与独特农产品有实质上的勾连, 或者说这些区域的自然因素与人文因素塑造了这些农产品, 上述独特农产品的生产者仅仅是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与传承。因为独特农产品的经济价值, 该区域以外的生产者便会模仿、假冒, 甚至以伪劣农产品假冒独特农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因为缺少了该区域的自然因素与人文因素, 这种模仿并不会具有这种农产品的独特性, 更不用说假冒甚至伪劣农产品了。其结果如上所述殊途同归, 仿冒或者假冒伪劣农产品的充斥市场, 农产品的“独特性”便会丧失, 独特农产品的竞争力便会消失。

(二) 农产品的“独特性”容易被淡化

独特农产品因为其“独特性”在市场上声名鹊起, 销售良好, 利润大增, 于是一些生产者或销售者便会“搭便车”, 这在国际市场与国内上都会发生, 尤其是在国际市场上。这种搭便车不是直接假冒, 而是仿冒或者是使用带有“仿”、“类”、“式”等用语, 因为对某种农产品的陌生或不甚了解, 以至于使消费者在选购产品时无法做出正确的选择。消费者往往把代表性的农产品当成独特农产品一样看待, 而这些农产品其实并不具有农产品的“独特性”, 其生产者更没有相应的投入却坐享了独特农产品的声誉与市场利益, 这种行为的结果使独特农产品的声誉被淡化, 甚至沦为同类产品的通用名称。

上述农产品的“独特性”容易被毁损或淡化, 使农产品市场出现异化, 真正被消费者所需要的农产品无法展现出来, 消费者通常无法在购买之前获得足够的信息来判断产品, 最终结果无非两个:一是消费者必须掌握更多的鉴别农产品的方法, 这意味着消费者需要付出更多的成本, 包括金钱、时间及机会成本;而使消费者犹豫无法做出决定只好放弃购买。这两种结果, 无论哪一个, 在经济学看来都是非常不效率的, 也是应当避免的。

三、地理标志是农产品竞争力获取与提高的制度安排

以上笔者分析了农产品的独特性可以使农产品获取竞争优势, 但这种独特性时时受到被毁损或淡化的威胁, 如何保护这种独特性, 使农产品能够获取和提高竞争力便落入了我们的视野, 而地理标志制度则为农产品竞争力的获取与提高提供了制度保障。

(一) 地理标志制度

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 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 (和) 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制度是一种通过地理标志把农产品、农产品的质量、声誉和其他特征与区域内农产品生产者联系起来的制度, 是一种界定产区内独特农产品生产者享有权利的制度。它是一个制度体系, 根据现有国内外对地理标志保护的不同理论与实践, 地理标志制度一般包括商标法律制度、地理标志专门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以及有关的行政法规制度。地理标志制度赋予独特农产品产区所有生产者符合一定标准的农产品以“标志权”, 独特农产品产区的生产者组织具有所有权与管理权, 该组织内的生产者具有地理标志使用权。通过这种权利的配置, 来排除独特农产品产区之外的生产者对农产品“独特性”的侵害以及淡化, 并通过产区生产者转让权的禁止以及所生产农产品标准的保障义务的设定来阻止产区生产者内部对农产品“独特性”的侵害, 从而使农产品的独特性满足农产品竞争力充要条件的要求。

(二) 地理标志制度有利于保障农产品竞争力的获取与提高

仔细研究地理标志制度, 我们可以发现, 它不仅可以保障农产品的“独特性”, 而且在更深远的意义上能够提高农产品的竞争力。

1、地理标志制度能够促进我国农产品质量标准化

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农产品须具有主要归因于其地理来源的特定质量和特征, 对于原材料的选定、生产地域、生产工艺、安全卫生和加工设备都有严格的标准, 并且产品须达到与其地理特征相关的感官等特色标准以及有关产品品质和功能的质量标准。因此, 地理标志制度将有力推动我国农产品的标准化, 而农产品的标准化将有利于农产品质量的稳定与创新。

2、地理标志制度有助于农产品获取持续的品牌效应

品牌是产品开拓市场的先导。以往人们比较熟悉和重视产品商标及其专用权保护, 通过积极实施品牌战略扩大商品的影响与市场竞争力。地理标志与商标都是产品的商业性标识, 都含有所标识商品的特定品质、质量及声誉, 以此促销其产品, 同时使消费者做出合乎其需求意愿的选择。同时, 获得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经由特别质量控制而具有特定质量和特征, 从而为该产品的认知提供了一个信誉先导。地理标志是该地域内达标企业的永久价值源泉。

3、地理标志制度有助于农业的产业化和综合功能的开发, 并与农产品竞争力的提高形成良性互动

地理标志以特定地域的共同传统为基础, 并被位于该地域的特定产品生产制造者共同拥有和使用。作为一种非正式创新的保护方式, 地理标志的主要优势是权利的相对与个人无关性。地理标志授予合法的使用者使用这一标识的独占性权利决定了地理标志的不可转让性, 同时地理标志保护的产品执行国家统一的标准。这些特性很容易将分散经营的名、特、优产品按统一的标识、统一的标准统一起来, 形成规模经营的效果, 因此, 地理标志的保护将有助于特定地区、特定产业尤其是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地理标志与传统密切相连, 国家自然、历史文化遗产通过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有效运作, 将对农业综合功能的开发和拓展起到积极作用, 如近年来在全球兴起的一种将农业生产、农产品贸易与旅游休闲相结合的新型农业模式观光农业。我国众多的符合地理标志保护的名、特、优农产品, 大多与民族、民俗及饮食文化相关联, 是观光农业富有内涵的素材, 也是我国旅游业开发空间广阔的新型资源。发展观光农业, 在改善环境质量的同时, 可以提高当地农产品的知名度。

四、研究地理标志制度, 不断完善制度设计具有很强的现实与理论意义

以上笔者仅仅从地理标志与农产品竞争力的相关性角度予以分析, 实际上地理标志制度的意义远非如此, 其内容也相当复杂。一种制度能否达到我们的预期目的, 需要我们不断地进行审视、分析, 地理标志制度也是如此。地理标志制度是外国的舶来品, 由于国际公约的遵守义务, 更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转型与改革开放的扩大, 以及发展农业经济的需要, 我们逐渐把地理标志制度纳入了我国的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现行的地理标志制度是以商标法为主导, 同时存在行政法规专门保护的混合体。但是, 因为受不同法系的影响, 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 我国地理标志制度出现了一些不协调;更因为行政管理体制的分割和部门利益的促动, 使我国的地理标志制度及其实施存在着些许冲突与低效, 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人们多角透视、认真研究解决。本文将以规范研究方法与比较分析方法从法律经济学角度研究农产品地理标志制度, 为完善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地理标志制度做出自己的努力与贡献。

参考文献

[1]、董炳和著.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制度研究—构建以利益分享为基础的权利体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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