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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开心麻花
作者:开心麻花
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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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精选6篇)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第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条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象表达现状和规划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第二章 总体规划

第五条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一)市(县)域基础资料

1、市(县)域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00;

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

3、资源条件;

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

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

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

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

8、三废污染状况;

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

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

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二)城市基础资料

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1/25000。

2、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1)气象资料;

(2)水文资料;

(3)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地质质量的总体验证和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

(4)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历次城市规划的成果资料等;

3、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资料

(1)经济发展资料:包括历年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及产值构成等;

(2)城市人口资料:包括现状非农业人口、流动人口及其中暂住人口数量,人口的年龄构成、劳动构成、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情况等;

(3)城市土地利用资料:城市规划发展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城市用地的综合评价;

(4)工矿企业的现状及发展资料;

(5)对外交通运输现状及发展资料;

(6)各类商场、市场现状和发展资料;

(7)各类仓库、货场现状和发展资料;

(8)高等院校及中等专业学校现状和发展资料;

(9)科研、信息机构现状和发展资料;

(10)行政、社会团体、经济、金融等机构现状和发展资料;

(11)体育、文化、卫生设施现状和发展资料;

4、城市建筑及公用设施资料

(1)住宅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居住水平、居住环境质量;

(2)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和分布状况;

(3)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管网资料,公共交通以及客货运量、流向等资料;

(4)园林、绿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等方面的资料;

(5)人防设施、各类防灾设施及其他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

5、城市环境及其他资料

(1)环境监测成果资料;

(2)三废排放的数量和危害情况,城市垃圾数量、分布及处理情况;

(3)其他影响城市环境的有害因素(易燃、易爆、放射、噪声、恶臭、震动)的分布及危害情况;

(4)地方病以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环境资料。

(三)必要时,需收集城市相邻地区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之前,大、中城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纲要的成果为:

(一)文字说明

1、简述城市自然、历史、现状特点;

2、分析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发展优势与制约因素,初步划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3、原则确定规划期内的城市发展目标、城市性质,初步预测人口规模、用地规模;

4、提出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和布局的初步方案;

5、对城市能源、水源、交通、基础设施、防灾、环境保护、重点建设等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规划意见;

6、提出制订和实施城市规划重要措施的意见。

(二)图纸

1、区域城镇关系示意图:图纸比例为1/500000~1/1000000,标明相邻城镇位置、行政区划、重要交通设施、重要工矿区和风景名胜区。

2、城市现状示意图:图纸比例1/25000~1/50000,标明城市主要建设用地范围、主要干道以及重要的基础设施。

3、城市规划示意图:图纸比例1/25000~1/50000,标明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大致范围,标注各类主要建设用地、规划主要干道、河湖水面、重要的对外交通设施。

4、其他必要的分析图纸。

第七条总体规划的成果包括以下各项:

(一)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1、前言:说明本次规划编制的依据;

2、城市规划基本对策概述;

3、市(县)域城镇发展

(1)城镇发展战略及总体目标;

(2)预测城市化水平;

(3)城镇职能分工、发展规模等级、空间布局,重点发展城镇;

(4)区域性交通设施、基础设施、环境保护、风景旅游区的总体布局;

(5)有关城镇发展的技术政策。

4、城市性质,城市规划期限,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发展方针与战略,城市人口现状及其发展规模。

5、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

(1)确定人均用地和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指标,注明现状建成区面积,确定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面积,列出用地平衡表;

(2)城市各类用地的布局,不同区位土地使用原则及地价等级的划分,市、区级中心及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3)重要地段的.高度控制、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的保护,城市风貌和特色;

(4)旧区改建原则,用地结构调整及环境综合整治;

(5)郊区主要乡镇企业、村镇居民点以及农地和副食基地的布局,禁止建设的绿色空间控制范围。

6、城市环境质量建议指标,改善或保护环境的措施;

7、各项专业规划,内容要求详见第三章的规定。

8、3~5年内的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投放、住宅建设等。

9、实施规划的措施。

(二)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图纸

1、市(县)域城镇分布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标明行政区划城镇分布、交通网络、主要基础设施、主要风景旅游资源。

2、城市现状图。图纸比例为大中城市1/10000或1/25000,小城市可用1/5000。图纸应标明以下内容:

(1)按《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画出城市现状各类用地的范围(以大类为主,中类为辅);

(2)城市主次干道,重要对外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

(3)商务中心区及市、区级中心的位置;

(4)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地段范围;

(5)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的范围;

(6)园林绿化系统和河、湖水面;

(7)主要地名和主要街道名称;

(8)表现风向、风速、污染系数的风玫瑰。

3、新建城市和城市新发展地区应绘制城市用地工程地质评价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图纸应标明以下内容:

(1)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和地面坡度的范围、界线、参数;

(2)潜在地质灾害(滑坡、崩塌、溶洞、泥石流、地下采空、地面沉降及各种不良性特殊的基土等)空间分布、强度划分;

(3)活动性地下断裂带位置,地震烈度及灾害异常区;

(4)按防洪标准频率绘制的洪水淹没线;

(5)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埋藏范围;

(6)城市土地质量的综合评价,确定适宜性区划。(包括适宜修建、不适宜修建和采取工程措施方能修建地区的范围)。提出土地的工程控制要求。

4、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标明行政区划、城镇体系总体布局、交通网络及重要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主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旅游区布局。

5、城市总体规划图。表现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规划内容,图纸比例同现状图。

6、郊区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25000~1/50000,图纸应标明以下内容:

(1)城市规划区范围、界线;

(2)村镇居民点、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等各项建设用地布局和控制范围;

(3)对外交通用地及需与城市隔离的市政公用设施(水源地、危险品库、火葬场、墓地、垃圾处理消纳地等)用地的布局和控制范围;

(4)农田、菜地、林地、园林、副食品基地和禁止建设的绿色空间的布局和控制范围。

7、近期建设规划图。

8、各项专业规划图,详见第三章的规定。

(三)附件

第三章 总体规划阶段的各项专业规划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业规划应包括第九条至第十九条所列各项。六度以上地震设防城市应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要相互协调,文本和图纸要符合本章的规定。单独编制的各项专业规划要符合该专业规划的有关技术规定。

第九条道路交通规划

(一)文本内容

1、对外交通

(1)铁路站、线、场用地范围;

(2)江、海、河港口码头、货场及疏港交通用地范围;

(3)航空港用地范围及交通联结;

(4)市际公路、快速公路与城市交通的联系,长途客运枢纽站的用地范围;

(5)城市交通与市际交通的衔接。

2、城市客运与货运

(1)公共客运交通和公交线路、站场分布;

(2)自行车交通;

(3)地铁、轻轨线路可行性研究和建设安排;

(4)客运换乘枢纽;

(5)货运网络和货源点布局;

(6)货运站场和枢纽用地范围。

3、道路系统

(1)各项交通预测数据的分析、评价;

(2)主次干道系统的布局,重要桥梁、立体交叉、快速干道、主要广场、停车场位置;

(3)自行车、行人专用道路系统。

(二)图纸内容

1、分类标绘客运、货运、自行车、步行道路的走向;

2、主次干道走向、红线宽度、重要交叉口形式;

3、重要广场、停车场、公交停车场的位置和范围;

4、铁路线路及站场、公路及货场、机场、港口、长途汽车站等对外交通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第十条给水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用水量标准,生产、生活、市政用水总量估算;

2、水资源供需平衡,水源地选择,供水能力,取水方式,净水方案,水厂制水能力;

3、输水管网及配水干管布置,加压站位置和数量;

4、水源地防护措施。

(二)图纸内容

1、水源及水源井、泵房、水厂、贮水池位置,供水能力;

2、给水分区和规划供水量;

3、输配水干管走向、管径,主要加压站、高位水池规模及位置。

第十一条排水工程规划(含雨水工程与污水工程,必要时也可分开编制)。

(一)文本内容

1、排水制度;

2、划分排水区域,估算雨水、污水总量,制定不同地区污水排放标准;

3、排水管、渠系统规划布局,确定主要泵站及位置;

4、污水处理厂布局、规模、处理等级以及综合利用的措施;

(二)图纸内容

1、排水分区界线,汇水总面积,规划排放总量;

2、排水管渠干线位置、走向、管径和出口位置;

3、排水泵站和其它排水构筑物规模位置;

4、污水处理厂位置、用地范围。

第十二条供电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用电量指标,总用电负荷,最大用电负荷、分区负荷密度;

2、供电电源选择;

3、变电站位置、变电等级、容量,输配电系统电压等级、敷设方式;

4、高压走廊用地范围、防护要求。

(二)图纸内容

1、供电电源位置、供电能力;

2、变电站位置、名称、容量、电压等级;

3、供电线路走向、电压等级、敷设方式;

4、高压走廊用地范围、电压等级。

第十三条电信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各项通讯设施的标准和发展规模(包括长途电话、市内电话、电报、电视台、无线电台及部门通讯设施);

2、邮政设施标准、服务范围、发展目标,主要局所网点布置;

3、通讯线路布置、用地范围、敷设方式;

4、通讯设施布局和用地范围,收发讯区和微波通道的保护范围。

(二)图纸内容

1、各种通讯设施位置,通讯线路走向和敷设方式;

2、主要邮政设施布局;

3、收发讯区、微波通道等保护范围。

第十四条供热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估算供热负荷、确定供热方式;

2、划分供热区域范围、布置热电厂;

3、热力网系统、敷设方式;

4、联片集中供热规划。

(二)图纸内容

1、供热热源位置、供热量;

2、供热分区、热负荷;

3、供热干管走向、管径、敷设方式。

第十五条燃气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估算燃气消耗水平,选择气源,确定气源结构;

2、确定燃气供应规模;

3、确定输配系统供气方式、管网压力等级、管网系统,确定调压站、灌瓶站、贮存站等工程设施布置。

(二)图纸内容

1、气源位置、供气能力、储气设备容量;

2、输配干管走向、压力、管径;

3、调压站、贮存站位置和容量。

第十六条园林绿化、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规划(必要时可分别编制)

(一)文本内容

1、公共绿地指标;

2、市、区级公共绿地布置;

3、防护绿地、生产绿地位置范围;

4、主要林荫道布置;

5、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保护控制要求。

(二)图纸内容

1、市、区级公共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大于2000m2的街头、居住区级绿地、滨河绿地、主要林荫道)用地范围;

2、苗圃、花圃、专业植物等绿地范围;

3、防护林带、林地范围;

4、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区位置和保护范围;

5、河湖水系范围。

第十七条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一)文本内容

1、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原则和标准;

2、生活废弃物总量,垃圾收集方式、堆放及处理,消纳场所的规模及布局;

3、公共厕所布局原则、数量。

(二)图纸应标明主要环卫设施的布局和用地范围,可和环境保护规划图合并。

第十八条环境保护规划

(一)文本内容

1、环境质量的规划目标和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2、环境污染的防护、治理措施。

(二)图纸

1、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图:标明主要污染源分布、污染物质扩散范围、主要污染排放单位名称、排放浓度、有害物质指数;

2、环境保护规划图:规划环境标准和环境分区质量要求,治理污染的措施。

第十九条防洪规划

(一)文本内容

1、城市需设防地区(防江河洪水、防山洪、防海潮、防泥石流)范围,设防等级、防洪标准;

2、防洪区段安全泄洪量;

3、设防方案,防洪堤坝走向,排洪设施位置和规模;

4、防洪设施与城市道路、公路、桥梁交叉方式;

5、排涝防溃的措施。

(二)图纸内容

1、各类防洪工程设施(水库、堤坝闸门、泵站、泄洪道等)位置、走向;

2、防洪设防地区范围、洪水流向;

3、排洪设施位置、规模。

第二十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防规划(必要时可分开编制) 重点设防城市要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对地下防灾(包括人防)设施、基础工程设施、公共设施、交通设施、贮备设施等进行综合规划,统筹安排。

(一)文本内容

1、城市战略地位概述;

2、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人防工程建设的原则和重点;

3、城市总体防护布局;

4、人防工程规划布局;

5、交通、基础设施的防空、防灾规划;

6、贮备设施布局。

(二)图纸

1、城市总体防护规划图。图纸比例1/5000~1/25000。标绘防护分区,疏散区位置,贮备设施位置,主要疏散道路等。

2、城市人防工程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图。标绘各类人防工程及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工程位置及范围。

第二十一条各级历史文化名城要做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则。

(一)文本内容

1、历史文化价值概述;

2、保护原则和重点;

3、总体规划层次的保护措施:保护地区人口规模控制,占据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单位的搬迁,调整用地布局改善古城功能的措施,古城规划格局、空间形态、视觉通廊的保护;

4、确定文物古迹保护项目、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保护要求;

5、确定需要保护的历史地段、划定范围并提出整治要求;

6、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修整、利用、展示的规划意见;

7、规划实施管理的措施。

(二)图纸

1、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分布图。图纸比例1/5000~1/25000,在城市现状图上标绘名称和范围;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图。标绘各类保护控制地区的范围,有不同保护要求的要分别表示。文物古迹、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及其他需保护地区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范围,近期实施保护修整项目的位置、范围,古城建筑高度控制,其他保护措施示意。

第四章 分区规划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总体规划完成后,大、中城市可根据需要编制分区规划。分区规划宜在市区范围内同步开展,各分区在编制过程中应及时综合协调。

第二十三条分区范围的界线划分,宜根据总体规划的组团布局,结合城市的区、街道等行政区划,以及河流、道路等自然地物确定。

第二十四条分区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和总体规划一致。

第二十五条分区规划需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一)总体规划对本分区的要求;

(二)分区人口现状;

(三)分区土地利用现状;

(四)分区居住、公建、工业、仓储、市政公用设施、绿地、水面等现状及发展要求;

(五)分区道路交通现状及发展要求。

(六)分区主要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

第二十六条分区规划文本的内容

(一)总则:编制规划的依据和原则;

(二)分区土地利用原则及不同使用性质地段的划分;

(三)分区内各片人口容量、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列出用地平衡表;

(四)道路(包括主、次干道)规划红线位置及控制点坐标、标高;

(五)绿地、河湖水面、高压走廊、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的保护管理要求;

(六)工程管网及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要求。

第二十七条分区规划图纸

(一)规划分区位置图。比例尺不限,表现各分区在城市中的位置;

(二)分区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0,内容为:

1、分类标绘土地利用现状,深度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中类为主,小类为辅;

2、市级、区级及居住区级中心区位置、范围;

3、重要地名、街道名称及主要单位名称。

(三)分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5000,内容为:

1、规划的各类用地界线,深度同现状图;

2、规划的市级、区级及居住区级中心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3、绿地、河湖水面、高压走廊、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的用地界线和保护范围;

4、重要地名、街道名称。

(四)分区建筑容量规划图。标明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及分区界限;

(五)道路广场规划图。

1、规划主、次干道和支路的走向、红线、断面,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

2、主要道路交叉口形式和用地范围;

3、主要广场、停车场位置和用地范围;

(六)各项工程管网规划图。根据需要分专业标明现状与规划的工程管线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标明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第五章 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八条控制性详细规划需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一)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规划要求,相邻地段已批准的规划资料;

(二)土地利用现状,用地分类至小类;

(三)人口分布现状;

(四)建筑物现状,包括房屋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保留建筑等;

(五)公共设施规模、分布;

(六)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

(七)土地经济分析资料,包括地价等级、土地级差效益、有偿使用状况、开发方式等;

(八)所在城市及地区历史文化传统、建筑特色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的内容要求

(一)总则:制定规划的依据和原则,主管部门和管理权限;

(二)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通则:

1、各种使用性质用地的适建要求;

2、建筑间距的规定;

3、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的规定;

4、相邻地段的建筑规定;

5、容积率奖励和补偿规定;

6、市政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的配置和管理要求;

7、有关名词解释;

8、其他有关通用的规定。

(三)地块划分以及各地块的使用性质、规划控制原则、规划设计要点;

(四)各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和指导性两类。前者是必须遵照执行的,后者是参照执行的。

1、规定性指标一般为以下各项:

(1)用地性质;

(2)建筑密度(建筑基底总面积/地块面积);

(3)建筑控制高度;

(4)容积率(建筑总面积/地块面积);

(5)绿地率(绿地总面积/地块面积);

(6)交通出入口方位;

(7)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

2、指导性指标一般为以下各项:

(1)人口容量(人/公顷);

(2)建筑形式、体量、风格要求;

(3)建筑色彩要求;

(4)其他环境要求。

第三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图纸的内容要求

(一)位置图。图纸比例不限;

(二)用地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分类画出各类用地范围(分至小类),标绘建筑物现状、人口分布现状,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必要时分别绘制;

(三)土地使用规划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画出规划各类使用性质用地的范围;

(四)地块划分编号图。图纸比例1/5000,标明地块划分界线及编号(和本文中控制指标相对应);

(五)各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图纸标绘以下内容:

1、规划各地块的界线,标注主要指标;

2、规划保留建筑;

3、公共设施位置;

4、道路(包括主、次干道、支路)走向、线型、断面,主要控制点坐标、标高;

5、停车场和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必要时4、5两项可单独绘制。

(六)各项工程管线规划图。标绘各类工程管网平面位置、管径、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第六章 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十一条修建性详细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除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资料外,还应增加:

(一)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本规划地段的要求;

(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资料;

(三)各类建筑工程造价等资料。

第三十二条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成果

(一)规划说明书

1、现状条件分析;

2、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

3、用地布局;

4、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要求;

5、道路和绿地系统规划;

6、各项专业工程规划及管网综合;

7、竖向规划;

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般应包括以下各项:

1)总用地面积;

2)总建筑面积;

3)住宅建筑总面积,平均层数;

4)容积率、建筑密度;

5)住宅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

6)绿地率。

7)工程量及投资估算。

(二)图纸

1、规划地段位置图。标明规划地段在城市的位置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

2、规划地段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1/2000,标明自然地形地貌、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和建筑的范围、性质、层数、质量等;

3、规划总平面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规划建筑、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河湖水面的位置和范围;

4、道路交通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道路的红线位置、横断面,道路交叉点坐标、标高、停车场用地界线;

5、竖向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标明道路交叉点、变坡点控制高程,室外地坪规划标高;

6、单项或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比例尺同上,图上应标明各类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的平面位置、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位置;

7、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模型或鸟瞰图。备注:新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经颁布。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第2篇

国土资厅发[2013]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有关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矿产资源规划是落实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增强经济社会发展资源保障能力的重要手段,是统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加强和改善矿产资源宏观调控的重要举措,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勘查开发活动、维护矿产开发利用秩序的重要依据。为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矿产资源规划,国土资源部制定颁发了《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了贯彻落实《办法》,严格规划管理,更好地适应转变政府职能、推动科学发展的需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制度,主动服务找矿突破战略行动和矿产资源管理

(一)统筹协调规划编制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据《办法》规定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职责,统筹安排规划期内本行政区域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制定规划编制工作计划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重视和加强市级、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重点矿种、重点区域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对于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大型规模以上矿产地和对国家或者本地区有重要价值的矿种,相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编制专项规划,作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与保护的管理依据。大型规模以上矿产地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加强规划的统一归口管理,矿产资源规划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各类规划的衔接协调、报批和发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储量、地质环境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可结合地质找矿等需要,组织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服务资源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

(二)增强各级各类规划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按照“下级服从上级,专项服从总体,功能各有侧重,相互协调衔接”的要求,编制各级各类矿产资源规划。省级总体规划要着力强化宏观管理和总体布局,统筹协调公益性、商业性、地勘基金勘查工作布局,统筹协调勘查、开发与保护,统筹协调资源开发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协调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明确矿业权设置的原则要求和准入条件。市级、县级总体规划要细化落实上级规划的部署安排,强化对本级审批矿产资源的科学布局,为资源合理开发、监督管理、环境保护提供依据和保障。单矿种规划要重点明确发展思路、工作布局、重要举措和政策导向。大型盆地等重点区域规划要着力协调不同资源的开发布局和时序,促进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开发、综合利用。各级各类规划内容都要体现特色、突出重点、避免上下一般粗、防止简单重复,确保空间落地、时序清晰、准入条件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三)强化规划编制工作基础。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着力加强资源供需形势、地质资源条件、勘查开发现状、技术经济评价、相关产业政策和管理政策等基础研究工作,为规划编制提供科学依据;坚持开门编规划,发挥专家作用,扩大公众参与,广泛征求意见,加强论证,凝聚共识,科学决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程标准,统一规范规划编制工作。部、省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委托矿产资源相关行业协会,开展规划编制单位推荐工作,强化规划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培训,提高规划编制队伍素质和水平。

二、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实施制度,确保规划实施成效

(一)建立规划实施责任分工和目标考核制度。各级各类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规划实施目标责任制,按照管理职责将规划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明确责任分工和考核指标,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体系,统一考核;要争取同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将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指标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评价体系和绩效管理。

(二)建立矿产资源规划年度实施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制定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并切实做好与相关管理工作的衔接协调。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应对本级规划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规模结构调整、开发利用效率、环境恢复治理等约束性指标进行分解落实,并与规划实施责任分工和目标考核衔接一致。要根据地质找矿新进展、经济社会形势变化和管理实际需要,按照规划确定的原则要求,对矿产勘查开发布局结构、矿业权投放、财政投资项目的重点方向和区域进行统筹安排和调整优化,服务找矿突破和矿业发展方式转变。

(三)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项目规划审核。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健全完善会审制度,依据规划严格审核勘查开发保护项目。严格执行规划禁止、限制开采矿种的规定,对限制勘查开采矿种,要按照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和准入条件加强审核,达到准入条件的,方可投放矿业权。严格落实规划分区管理制度,限制勘查开采区内,要严格论证,达到准入条件后方可投放矿业权。加强勘查开采规划区块管理,一个规划区块原则上只设置一个主体,确保整装勘查、规模开发。严格执行最低开采规模、开发利用效率、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规划准入条件,对不符合规划准入条件的,不予通过规划审查。

(四)健全规划评估调整机制。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涉及总量控制等约束性指标调整、勘查开发重大布局结构调整、禁止和限制规划区边界调整的,必须按照《办法》规定程序办理。其中,对依据其他管理部门规定划定的禁止和限制区,其边界范围可按相关主管部门意见进行调整,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根据地质找矿新发现、新成果,确需新增勘查开采规划区块,或需对已有勘查开采规划区块范围进行调整的,可由原规划编制机关对其必要性组织论证,审定调整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送评估报告。

(五)强化规划实施监督检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制度,加强对规划编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规划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和经费保障等落实到位。要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包括开采总量是否按规划得到控制、矿业权设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布局结构是否按规划优化调整,以及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目标任务是否如期完成等。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规划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结果。

三、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规划管理体制,完善规划运行机制,将规划管理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作为重点工作进行统一部署,保障规划编制实施机构、人员、经费到位,严格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目标考核制度。

(二)加强学习宣传和培训。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办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作出具体部署,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机关、规划编制单位、矿山企业等人员的培训,充分认识矿产资源规划的重要意义,强化规划意识,自觉遵守规划、维护规划、执行规划,自觉抵制违反规划的行为。

(三)加快各级规划管理制度“立、改、废”工作。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照《办法》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对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和认真分析,没有制度的要尽快建立,已有制度与《办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修改完善;尽快制订完善本级规划编制实施管理细则,并与现行矿政管理制度体系有机融合,推进《办法》有效落实。

(四)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快省、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建设,确保总体规划数据库全面完成,专项规划数据随编随入。加强规划数据库与其他矿政管理数据库的互联互通,做好规划信息与相关信息资源的整合,并及时纳入国土资源“一张图”,为矿产资源管理提供规划信息支撑。

(五)开展《办法》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为贯彻落实《办法》,严格规划管理,国土资源部将于今年四季度对《办法》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市级、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搞好《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自查,并将自查报告逐级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抽查,并形成本省(区、市)《办法》贯彻落实情况报告,于2013年9月底前报国土资源部。

《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国土资源部联系。

联 系 人:胡友成 吴登定

联系电话:010-66558144 66558137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3篇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 提高规划的科学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管理, 合理配置省域空间资源, 优化城乡空间布局, 统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是落实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引导本省、自治区城镇化和城镇发展, 指导下层次规划编制的公共政策。

第四条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坚持城乡统筹规划,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坚持因地制宜, 分类指导;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 节约集约利用资源、能源, 保护自然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

第五条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并与有关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二章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八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城乡规划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第十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一般分为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 (以下简称规划纲要) 和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成果 (以下简称规划成果) 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编制规划纲要的目的是综合评价省、自治区城镇化发展条件及对城乡空间布局的基本要求, 分析研究省域相关规划和重大项目布局对城乡空间的影响, 明确规划编制的原则和重点, 研究提出城镇化目标和拟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为编制规划成果提供基础。

编制规划纲要时, 应当对影响本省、自治区城镇化和城镇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进行充分论证, 并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十三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

在规划纲要编制和规划成果编制阶段,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分别组织对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进行审查, 并出具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审查规划纲要和规划成果时, 应当附专题研究报告、规划协调论证的说明和对各方面意见的采纳情况。

第十五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六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送审批前,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成果予以公告, 并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前, 应当将规划成果提请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上报国务院的规划成果应当附具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说明书、规划编制工作的说明、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的情况、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等。

第十九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 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表达。

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 符合城乡规划有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条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向国务院报告前,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 提出规划修改的必要性、修改规划的基本思路和重点, 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 向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根据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需要,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省域范围内的区域性专项规划和跨下一级行政单元的规划, 落实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省域范围内的区域性专项规划和跨下一级行政单元的规划, 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和成果要求

第二十四条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分析评价现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情况, 明确规划编制原则、重点和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 按照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的要求, 提出本省、自治区在国家城镇化与区域协调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 综合评价土地资源、水资源、能源、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等城镇发展支撑条件和制约因素, 提出城镇化进程中重要资源、能源合理利用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的要求。

(四) 综合分析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产业发展趋势、城乡人口流动和人口分布趋势、省域内城镇化和城镇发展的区域差异等影响本省、自治区城镇发展的主要因素, 提出城镇化的目标、任务及要求。

(五) 按照城乡区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条件, 提出优化城乡空间格局的规划要求, 包括省域城乡空间布局, 城乡居民点体系和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的要求;提出省域综合交通和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布局的建议;提出需要从省域层面重点协调、引导的地区, 以及需要与相邻省 (自治区、直辖市) 共同协调解决的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等相关问题。

(六) 按照保护资源、生态环境和优化省域城乡空间布局的综合要求, 研究提出适宜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划定原则和划定依据, 明确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基本类型。

第二十五条规划成果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明确全省、自治区城乡统筹发展的总体要求。包括城镇化目标和战略, 城镇化发展质量目标及相关指标, 城镇化途径和相应的城镇协调发展政策和策略;城乡统筹发展目标、城乡结构变化趋势和规划策略;根据省、自治区内的区域差异提出分类指导的城镇化政策。

(二) 明确资源利用与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和措施。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能源等的合理利用与保护, 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 地域传统文化特色的体现, 生态环境保护。

(三) 明确省域城乡空间和规模控制要求。包括中心城市等级体系和空间布局;需要从省域层面重点协调、引导地区的定位及协调、引导措施;优化农村居民点布局的目标、原则和规划要求。

(四) 明确与城乡空间布局相协调的区域综合交通体系。包括省域综合交通发展目标、策略及综合交通设施与城乡空间布局协调的原则, 省域综合交通网络和重要交通设施布局, 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及其规划要求。

(五) 明确城乡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包括统筹城乡的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布局原则和规划要求, 中心镇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设施的配置要求;农村居民点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的总体要求;综合防灾与重大公共安全保障体系的规划要求等。

(六) 明确空间开发管制要求。包括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区位和范围, 提出管制要求和实现空间管制的措施, 为省域内各市 (县)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四线”等规划控制线提供依据。

(七) 明确对下层次城乡规划编制的要求。结合本省、自治区的实际情况, 综合提出对各地区在城镇协调发展、城乡空间布局、资源生态环境保护、交通和基础设施布局、空间开发管制等方面的规划要求。

(八) 明确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包括城乡统筹和城镇协调发展的政策;需要进一步深化落实的规划内容;规划实施的制度保障, 规划实施的方法。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省、自治区实际, 可以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中提出与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协调事项, 近期行动计划等规划内容。必要时可以将本省、自治区分成若干区, 深化和细化规划要求。

第二十六条限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的管制要求, 重要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 省域内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布局等, 应当作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七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还可以对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和城乡空间布局等重大问题作出更长远的预测性安排。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省域范围内的区域性专项规划和跨下一级行政单元规划内容和编制审批的具体要求, 由各地参照本办法确定。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第4篇

关键词:公园绿地;技术规范;园林设计;园林管理

中图分类号:TU98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641(2013)05-0000-00

由于工作原因,笔者经常与园林规划设计人员交流沟通,发现规划设计人员中无论是毕业于对口的园林专业,还是相关的园艺、环艺专业;无论是驰骋沙场二十多年的“老将”,还是刚刚涉足职场的“新兵”,有不少人对园林技术规范知之甚少,更谈不上深入了解和熟练使用了。笔者曾多次请问几所高等学府的教授“为何不向学生传授专业技术规范的常识”,得到的答复竟然惊人的相似:“不利于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发展”,如此见解令人失语。业内人士常把本专业的技术规范通俗比喻为“游戏规则”,不懂“规则”,何以“游戏”!因此,本文尝试对《城市公园规划与设计规范》[1](图1,以下简称《规范》)的编制实施情况作概括性的剖析,以“解剖麻雀”的方式,让业内人士对园林技术规范的编制和实施有一个整体性的认知。

1《规范》编制目的及基本程序

1.1编制目的

城市公园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特别是面积规模较大的公园,在公园内容确定、功能区(景区)划分、园林空间组织、地形地貌处理、园林建筑布局、游览路线策划等问题的综合处理上存在着很大的变数,需要多方案比选后,寻找最佳的组合,稍有不慎就会造成损失。因此,将多方案比选寻找最佳组合的阶段定为规划阶段是合理的;政府部门为了公众利益,依靠专家的智慧,对此阶段实施有效控制。而国家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2]和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3]都没有设定城市公园的规划阶段,更无具体的规范。这给广州市城市公园规划的编制、评审、审核、审批等工作造成一定的困难。要解决这些困难,最好的办法就是依据国标、行标的基本内容和国家的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情况,编制出台一部既符合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又得到政府部门、建设业主、规划设计单位、园林专家一致认同,并在城市公园规划设计的编制、评审、审核、审批等各个环节都适用的地方性技术规范。解决广州市在城市公园规划设计的编制、评审、审核、审批过程中的问题,提高城市公园规划设计管理水平,正是编制《规范》的目的所在。

1.2 编制基本程序

《规范》编制分为申请立项、文本征求意见、《规范》预审报批、《规范》审批发布等四个主要阶段。

1.2.1申请立项阶段 为了使《规范》编制能顺利立项,笔者于2005年开始作前期调研,在草拟《公园规划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范》(主要内容修改后纳入《规范》附录)的基础上,先后对《公园设计规范》《城市绿地设计规范》的内容进行梳理,并收集了国内外公园规划设计的先进理念,总结归纳广州市15年公园规划设计管理的经验,于2008年草拟出《规范》初稿。再由规范起草牵头单位(广州市公园协会)提出《规范》编制立项申请,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同意后报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批准后纳入2008年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制定计划。

根据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规范》编写小组与申请立项同时成立。鉴于《规范》属于技术操作与技术管理相结合的地方性技术规范,因此,要求编写小组成员绝大部分来自园林规划设计一线并工作十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或长期从事公园规划设计管理工作的同志,还要有一定的代表性。对《规范》编写主笔要求更高,应是熟悉园林规划设计理论并具有丰富实践经历以及专业管理知识和经验的复合型专家。《规范》编写小组正是按照上述要求组建的(图2)。

1.2.2 《规范》征求意见阶段 《规范》初稿(申请立项时已由编写主笔草拟完成)按规范模板修改形成《规范》征求意见稿后,除了发给编写小组成员征求意见外,还由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发函向市建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民政局、市地震办、市绿委办、各区(县级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华南农业大学、广州大学、广州市设计院、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及市、区主要公园等26个有关部门(单位)征求意见。编写小组对征询部门(单位)提出的74条意见进行认真研究,采纳了50%以上的意见,对没有采纳的意见都在《征求意见稿意见汇总处理表》中做出了合理的解释。

1.2.3 《规范》预审报批阶段 由编写主笔根据反馈的正确意见对《规范》征求意见稿作认真修改后,经编写小组全体成员会议逐条审查、修改、完善,形成《规范》送审稿,并邀请专家进行预审,再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形成《规范》报批稿。

1.2.4 《规范》审批发布阶段 《规范》报批稿报送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后,由该局组织专家审定批准后发布。

从上述严谨的《规范》编制流程中,可知《规范》集中了相关政府部门、大专院校、设计单位专家智慧的结晶。

2《规范》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2.1 主要内容

《规范》主要是根据国家标准《城市绿地设计规范》、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地方标准《城市公园分类》等规范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建设部有关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市建设“和谐社会、宜居城市”的需要进行编制。

《规范》的主体部分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及定义、总则、基本要求、总体规划与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形与竖向设计、园路及铺装场地设计、种植设计、园林建筑及园林小品设计、给排水设计、电气设计等12章285条的内容,详细具体地规范了城市公园规划阶段与设计阶段的原则和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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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附录A,规范了城市公园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工程方案设计和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等4个阶段的文件编制。

2.2 特点

2.2.1 在结构上把规划与设计分开规范 《规范》在内容结构上将城市公园的规划与设计工作分开规范,并以附录的形式提出对城市公园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专项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四个阶段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这种结构形式是以往相关技术规范(《城市绿地设计规范》和《公园设计规范》)所没有的,使《规范》更符合省、市园林绿化法规的有关规定,既增强了《规范》的合法性和权威性,也提高了《规范》的协调性和适用性。

2.2.2 在内容上注重安全、生态、环保理念 《规范》在内容组织上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和“充实内容,量化要求”的原则,即把“保护原生态”“生物多样性”“节能环保”“安全舒适”“应急避难”等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的理念融入规范条文中,并根据广州市现有公园完善建设的经验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充实完善规范内容,增加量化规范要求。这样既加强了《规范》的科学性和前瞻性,也提高了《规范》的完整性和操作性。

2.2.3 在具体条款上注重可操作性 《规范》的内容比较全面、具体,有较强的操作性。《规范》中有些内容是相关技术规范(《城市绿地设计规范》和《公园设计规范》)尚未具体规范的。例如:

1)为了满足公园生物多样性和提高城市环境空气湿度的需要,要求公园规划占一定用地比例的水体,并要求大面积宽阔的水体规划孤岛(图3),为鸟类和爬行类动物提供栖息地(《规范》6.3.5和6.3.5.1条)。

2)为了保证公园水体达到景观水的标准,提出公园水体的水源补给应使用经净化处理的地表水(雨水)、中水和地下水,要求公园水体应采用种植水生植物(图4)、养鱼等生物措施和利用高差使水体流动的物理措施,促进水体自净,确保水质达到景观水的标准(《规范》6.3.5.3、6.3.5.4条)。

3)为了实施植物多样性和使用乡土植物,促进公园生物多样性的发展,按公园的面积规范了植物种类数量,也规范了公园乡土植物数量占植物总数量的比例,还规范了公园多层混交配置的种植面积占公园绿化种植面积的比例(《规范》6.3.7.2~6.3.7.4条)。

4)为了使公园保持接近自然的水文循环,有效地补充地下水,维持城市地下水位的稳定,规范公园内不行机动车的园路和铺装场地(图5)必须作透水透气性设计(见规范8.1.6条)。

5)为了保证公园游客的安全,要求设有管理处(室)的公园设置安全管理视频监控系统;要求公园主要出入口的集散广场和游人集中活动的大型铺装场地以及经常举办展览活动的区域应设置独立性的防雷设施(图6)覆盖(《规范》6.3.12.5和6.3.13条)。

6)为了充分发挥城市公园应急避难的功能,要求居住区公园、综合公园和有条件的专类公园应根据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结合公园总体布局预留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图7)和相应设施(《规范》6.3.14~6.3.14.6条)。

7)为了适当社会发展和满足不同层面市民的需要,要求公园根据规模和游人量在主要出入口配套规划停车场并设自行车停放处;要求公园根据不同年龄的服务对象的活动及公园景观组织和管理的需要,结合公园现状条件合理确定各功能区的规模、布局和内容(《规范》6.3.9.11和6.3.3~6.3.3.4条)。

8)为了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体现人文关怀,要求公园男厕所小便器中设一个低位小便器,厕所洗手处设一个低位洗手盆;要求公园园椅和坐凳的构造符合人体工学的要求(《规范》10.3.2、10.3.4和10.11.1~10.11.3条)。

9)为了贯彻“节能环保”的原则,要求公园独立式厕所设计除了应充分考虑厕所的建筑风格与周边环境及园内其它建筑风格相协调和建筑平面布局及配套设施设计应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4]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5]的有关规定外,建筑立面设计应满足自然通风、采光(图8)的要求(《规范》10.3.1、10.3.5条)。

3《规范》的主要作用

《规范》在第一章中规定: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内城市公园的规划设计及其文件编制、审查和审批[1]。

3.1编制指引

《规范》的发布实施使广州城市公园规划设计单位在规划设计编制的过程中具有相应的技术规范作为指引(图9);避免城市公园规划设计编制的盲目性,提高规划设计编制的水平。

3.2评审标准

《规范》的发布实施使广州城市公园建设业主和评审组织机构、评审专家在审查、评审城市公园规划设计的文本、图纸时,具有一部适用的技术规范作为评审参考;有利于提高审查、评审工作的准确性。

3.3审批依据

《规范》的发布实施使广州城市公园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核、审批规划案件时,具有一部适用的技术规范作为审批依据;有利于提高审核、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4协调准则

《规范》的发布实施使广州与城市公园规划设计有关的政府部门、建设业主、规划设计单位、园林专家在业务、技术沟通协调时,具有一个统一的准则(图10);有利于缩短规划设计编制、评审、审核、审批等环节的运行周期,提高行政效率。

4 《规范》实施情况及建议

《规范》作为指导广州城市公园规划设计和建设的重要技术规范,自2009年发布至今实施情况并不理想,违反规范的公园建设时有发生[6]。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规范》的宣传和导向指引不足;二是规划设计评审、审批对《规范》的实施不力。笔者针对上述原因提出如下建议。

4.1 加强《规范》的宣传和导向指引

4.1.1 加强《规范》宣传力度 按理政府部门为了提高专业技术管理水平,不但要组织编制相关的技术规范,还应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宣传推进技术规范的实施。因此,建议广州市政府有关部门采用传统的宣传方式,安排专项资金印制《规范》文本,发送到广州市的相关政府部门、大专院校、规划设计单位、公园协会和市、区各公园等。以此提高《规范》实施部门和单位对《规范》的认知度,也为其使用查阅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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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加强《规范》实施导向指引 按理政府部门要推进技术规范的有效实施,应该做好导向指引工作。因此,建议广州市政府有关部门顺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公园环境质量评价标准》,并委托行业协会依据技术标准,开展城市公园环境质量等级评价活动[6]。以“行业评价”替代“部门评比”[7],以评价标准和评价活动为导向指引,推动《规范》的有效实施。

4.2 采取有效措施推进评审审批部门实施《规范》

4.2.1 依法理顺城市公园规划审批部门 按理政府部门的审批行为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建议广州市政府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8]第十三条“城市公园、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理顺城市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部门[9],为城市公园建设业主和规划设计单位创造良好的报批条件。

4.2.2 根据《规范》要求实施审批、评审工作 按理政府部门的技术审批要求应该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因此,建议广州市城市公园规划审批部门按《规范》要求实施审批工作。并要求组织城市公园设计方案评审的单位(协会)按《规范》要求实施评审工作。

5 结语

最近十年,广州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了《园林种植土》[10]、《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11]、《花坛布置技术规范》[12]、《屋顶绿化技术规范》[13]、《人行天桥、立交桥绿化种植养护技术规范》[14]、《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规范》[15]、《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16]、《城市公园分类》[17]、《城市公园规划与设计规范》[1]、《园林铺装工程(园路)施工验收规范》[18]等园林绿化系列技术规范,为实施园林绿化技术规范化管理创造了有利条件,但这只是迈出了第一步,今后我们要走的路还很长。本文“解剖麻雀”,现出《规范》实施的问题,相信其它园林绿化技术规范的实施过程也会存在同样的情况。笔者认为:要解决技术规范的实施问题,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和积极推动是关键。

参考文献:

[1]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DBJ 440100/T23—2009城市公园规划与设计规范[S].

[2]国家建设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B50420-2007城市绿地设计规范[S].

[3]国家建设部.CJJ/48—92公园设计规范[S].

[4]国家建设部.CJJ 14—2005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S].

[5]国家建设部.国家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JGJ50—2001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S].

[6]李永雄.城市公园环境质量评价方法和评价指标构筑的探析.[J]中国园林,2013(4)63-66

[7]林鹰.《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解读.[J]建设科技,2010(7)60-63

[8]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Z],2012(修正)

[9]李永雄,温墨缘.论城市公园规划设计的阶段划分与技术管理[J].中国园林,2010(9):82-84

[10]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J440100/T 106—2006园林种植土[S].

[11]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J440100/T 105—2006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S].

[12]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J440100/T 110—2007花坛布置技术规范[S].

[13]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J440100/T 111—2007屋顶绿化技术规范[S].

[14]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J440100/T112--2007人行天桥、立交桥绿化种植养护技术规范[S].

[15]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J440100/T 113—2007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规范[S].

[16]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J440100/T 114—2007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S].

[17]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J440100/T 1—2007城市公园分类[S].

[18]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J440100/T 86—2010园林铺装工程(园路)施工验收规范[S].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科学编制保护规划,统筹安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04]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本办法所称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并经规定程序申报、批准、公布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镇村。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期限一般为15—20年,其中近期规划期限为3—5年。保护规划已经逾期或不能有效指导保护与建设的,应当重新编制。第四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当地村委会积极参与,共同编制。

第五条 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资质。

第六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除遵照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第七条 保护规划是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依法进行保护、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保护规划的任务是:调查和分析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历史沿革、现状风貌、建筑特色、文化价值、环境质量,结合本村镇的发展要求,对现存的下列各类保护对象,进行有效地保护,并对历史文化资源提出保护性利用建议:

(一)文物古迹。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古寺院、石窟、石刻和壁画等;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纪念物和遗址;反映历史各个时代、各个民族的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其他物体等。

(二)历史地段。包括文物古迹地段和历史街区,文物古迹地段,是指由文物古迹(遗迹)集中的地区及周围环境组成的地段。历史街区,是指保存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历史建筑,且风貌相对完整的地区。

(三)风貌特色。包括古村镇的建筑风格、街区格局、空间形态,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具有保护价值的自然遗迹、自然环境等。

(四)传统文化。包括传统艺术、民间工艺、民俗精华、名人轶事等。保护规划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各类保护对象提出有效的保护措施,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与建设,进行统一安排部署,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有形的历史建筑遗存和无形的传统文化,相依相存,共同体现当地历史文化的积淀,构成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工作。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建设(或规划)、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实施。第二章 保护规划的编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属于名镇名村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应当与总体规划一同编制,规模较大的可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总体规划,在保护规划中发挥宏观决策作用,保护规划应当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具体深化。对于在总体规划阶段中,由于保护需要作出的人口规模控制、古村镇格局保护、建设用地及交通布局的调整、市政基础设施 的安排等,在保护规划中,都要以其为依据与之相衔接,并作出具体详细的规划。第十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坚持如下基本原则: 

(一)历史建筑和相关环境的原真性原则; 

(二)风貌格局和空间形态的整体性原则; 

(三)新建建筑和历史建筑的协调性原则; 

(四)分期实施保护近远期的结合性原则; 

(五)保护与发展良性循环的互促性原则; 

(六)保护规划与建设规划相衔接性原则。第十一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搜集相关的基础资料,搞好现状调查分析,提供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所需各类资料由组织编制规划的单位和有关部门负责提供,规划编制单位负责分析整理。第十二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需要收集的基础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镇、村历史演变、建制沿革、兴废变迁等;

(二)镇、村现存地上地下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古树名木、革命纪念地、近代代表建筑,以及有历史价值的水系、地貌、遗迹等;

(三)镇、村特有的传统文化、手工艺、传统产业及民俗精华等; 

(四)现存历史文化遗产及其环境的状况和受损情况; 

(五)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目前的保护与管理措施; 

(六)镇、村人口与经济发展状况及居民的意愿; 

(七)相关的勘察测绘资料。

第十三条 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要对镇村现状作详细分析,包括区位条件、地形地貌、生态环境、气候条件、水文地质、对外交通等,人口规模、保护范围、用地结构、道路交通、设施配置、建筑质量、绿化景观、环境卫生等,历史沿革、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分析成果应当在适当比例的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并加以文字说明。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要对各类保护对象的历史价值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包括村镇的选址布局、空间形态、街区格局、院落布局和建筑物、构筑物、装饰物等,分析成果应当在适当比例的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并加以文字说明,对有历史价值的代表性古建筑,应当进行测绘。第二节 保护规划的内容 第十四条& nbsp;在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自然环境、历史文脉、建筑风格以及空间形态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出价值特色,明确保护和利用的重点。第十五条 根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文物古迹、古建筑、历史街区的分布情况,在保护规划中划定的历史保护区、建设控制区和风貌协调区等三个保护等级和相应的保护范围,并分别提出保护的要求、建设控制的指标、风貌协调的内容。第十六条 根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现状,将现存建筑物和构筑物划分为两大类:保护类和整治类。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建立档案、挂牌公示,并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保存、维护、修复等保护方式。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整治类建筑物和构筑物,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保留、整饰、拆除等整治方式。

第十七条 根据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巷格局和空间形态,在保持原有历史风貌的前提下,对街巷的空间尺度、街巷立面和铺地形式提出保护要求和整治措施。第十八条 针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内重点地段和空间节点的现状情况,从以下两个方面提出具体保护整治措施:

(一)空间整治。对空间布局提出具体整治方案,确定具体建筑的平面形状、位置,以及小品的设计和布置等;

(二)建筑整治。对具体建筑的立面和门、窗、屋顶等建筑构件提出相应整治和保护要求。

第十九条 按照整体性保护的目标,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部的历史环境和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提出保护和整治的要求。

第二十条 在分析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旅游资源类型、分布,以及发展条件的基础上,进行旅游资源整理、景区划分、市场定位、线路设计、客源分析、旅游环境容量测定和旅游 设施配置。

第二十一条 确定分期修缮、整治的重点,详细列出要修缮、整治的街区和建筑,以及需要改造的设施项目,作出相应的技术经济分析及投资估算,作出实施的时序安排,提出 环境整治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二条 提出保护规划实施措施和建议,包括制定保护管理办法、建立保护资金的筹集机制、鼓励公众参与保护措施等。第三节 保护规划的成果

第二十三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三部分组成。附件包括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专题报告。规划文本和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规划文本和图纸不一致时,以规划文本为准。

第二十四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文本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则。规定本次保护规划编制的目的依据、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规划期限等;

(二)保存现状和价值特色评价。分析评价现存的历史街区、街巷格局、历史建筑保存规模、保存完好度和历史价值;

(三)确定保护范围。划定保护等级、保护范围、保护面积,根据保护等级和范围,提出有针对性的保护要求、控制指标;

(四)建(构)筑物的保护。对历史保护区内现存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根据其价值的不同划分为:保护和整治两大类。对保护类建筑,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保存、维护、修复等保护方式;对整治类建筑,分别提出有针对性的保留、整饰、拆除等整治方式;

(五)街巷格局的保护。对历史保护区内现存街巷的空间尺度、街巷立面和铺地等,分别提出有针对性保护要求和整治措施;

(六)重点地段的保护。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保护区内重点地段和空间节点的现状情况,从空间和建筑分别提出具体的保护整治措施;

(七)重点院落的保护。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内重点院落,分别从院落布局、建(构)筑物等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保护和维修措施;

(八)历史环境的保护。分别对名镇名村内部历史环境和外部自然生态环境,提出有针对性的保护、整治要求和措施;

(九)设施功能的提升。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保护区,在保护原有格局、风貌、特色和价值的前提下,提出改善设施、提升功能的规划意见;

(十)历史文化资源的利用。进行旅游资源分析、景区划分、市场定位、线路设计、客源分析、旅游环境容量测定,提出旅游设施配置的意见;

(十一)分期规划。提出分期保护和整治的重点,详细列出修缮、整治的街区和建筑,以及需要改造的设施项目,提出分期整治的具体措施。

(十二)规划实施的措施。对保护规划的实施,提出具体措施和政策建议; 

(十三)附则。规定保护规划的成果构成、法律效力、生效时间、规划解释权、强制性内容等。

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图纸,比例尺一般宜采用1:200—1:500,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区位结构分析图。标注地理位置,分析与周边地区的关系;

(二)土地利用现状图。标注现状各类用地的性质、占地范围,用地性质要达到村镇规标准中的小类;标注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历史街巷、山体河流、古树名木等基本资源的位置; 

(三)建筑质量评价图。标注历史保护区内的各个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造年代、建筑高度和风貌、建筑质量等级等内容;标注保护类和整治类建筑物; 

(四)资源景观分析图。标注资源的布局,分析景观风貌、文化特色;

(五)保护规划总平面图。划定历史保护区、建设控制区、风貌协调区等三个保护层次的范围、面积和界线;

(六)建筑高度控制图。标注保护视线、视廊,标注各个区域的建筑物控制高度;

(七)重点地段和院落保护规划图。标注重要节点、街巷和院落的保护范围,提出相应整治措施,规定立面形式、高度、色彩等控制指标;

(八)保护与更新规划图。在历史保护区内标注保护类和整治类建筑,作出保护与更新规划,提出相应的保护和整治方式。

(九)分期保护规划图。标注分期实施保护与整治项目的位置、名称、规模和范围,提出相应的保护与整治措施。

(十)旅游规划图。标注旅游景点位置、景区布局及旅游线路组织;

(十一)道路绿化规划图。标注路网结构、交通组织,标注历史保护区内的绿化系统和周边地区的绿化范围,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十二)基础设施规划图。标注历史保护区内的给水排水、供电通信、燃气供热等公用设施的配置等; 

(十三)保护规划鸟瞰图。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附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规划说明。对保护规划中重要观点进行分析,重要思路进行论证,重要指标进行解释,重要措施进行说明;

(二)基础资料。基础资料汇编,包括历史资料、建筑资料、用地资料、经济资料、社会资料、人口资料和环境资料等;

(三)专题报告。对重要问题通过深入研究,形成的专题论证材料等。第三章 保护规划的审批

第二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经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作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管理的依据。第二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送审成果,须经省建设厅组织,进行技术论证,提出论证意见。规划编制单位根据技术论证意见,进行认真修改,经省建设厅审查后,提交规划成果。

第二十九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完成后,须经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镇)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市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分别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第四章 保护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区内的各项用地、建设和维护,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服从有关部门实施保护规划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土地利用,必须服从保护规划的管理。审批、使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土地的,必须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并办理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手续。在办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手续时,要根据规划确定的各项保护指标,对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传统风貌的协调等作出限制性规定。

第三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范围内,安排各项建筑物、构筑物时,要根据规划确定的各项保护指标,使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高度、色彩等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并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开工审批手续时,提出规定性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在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区内,除了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外,不得进行其他新建、扩建活动。在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区内,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必须先经专家论证后,方可按照建设管理的程序进行立项、设计、施工等。在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区内,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和修复,必须制定维护和修复方案,经市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对维护和修复方案批准后,方可进 行施工。

第三十六条 在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 

(一)有损历史建筑、街区、风貌和景观的建设;

(二)对街区格局、空间形态、整体风貌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建设; 

(三)安装影响名镇名村风貌、特色的广告、标牌等设施;

(四)损坏和拆毁规划确定为保护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三十七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区内,非保护类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拆除,要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保护规划对拆除方案进行审查,符合规划的方可批准实施;重要地段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要由市级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后方可作出决定。

第三十八条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乡镇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进行维护和整治,改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居住环境,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濒危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和整治。使用保护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负有维修和保护的义务,对保护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或添加其它设施的,必须持实施方案向县、市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并 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奖励措施,鼓励产权人对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进行维护和修缮。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的使用性,质原则上不得改变,确需改变的,产权人必须持实施方案,向县、市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建设(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确认符合 保护规划规定的原则后,方可批准实施。第五章 附 则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第6篇

建国以来,我国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共经历了四次修订。虽然历次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整体规划框架仍基本保持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层级,但自2006年4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编制办法已在规划主体多元化、系统性、由技术文件转向公共政策和淡化城市设计等方面发生了改变。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要求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6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已于2005年10月28日经建设部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发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基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方便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第七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根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资料。第十条 承担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编辑本段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

第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

规划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委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从土地、水、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发展保障出发,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工作基础。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研究,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第十四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发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第十五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部分。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第十六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在城市详细规划的编制中,应当采取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意见。对有关意见采纳结果应当公布。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城市详细规划调整,应当取得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公示。

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要妥善处理城乡关系,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体现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体现城市特色,考虑城市安全和国防建设需要。第十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对涉及城市发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发展、风景名胜资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应当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第二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第二十一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它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研究城市定位和发展战略,按照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发展要求,控制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质,按照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第二十二条 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依

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时序,确定城市近期发展方向、规模、空间布局、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选址安排,提出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与治理的措施。第二十三条 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第二十四条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控制指标,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所在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设计。第二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编制专门的保护性详细规划。第二十六条 城市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晰、规范,成果文件、图件与附件中说明、专题研究、分析图纸等表达应有区分。城市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第二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城市规划,提交的规划成果应当符合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五章 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第二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第二十九条 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五)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第三十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

(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三)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四)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五)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

(六)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第三十一条 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

(二)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三)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四)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

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

(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八)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九)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十)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

(十一)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十

三)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十

四)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十五)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十

六)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十七)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十八)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第三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第三十三条 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三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第二节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第三十五条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并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新的近期建设规划。第三十六条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

(二)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三)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

(四)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五)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

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

(六)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第三十七条近期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三节 城市分区规划第三十八条 编制分区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片区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划定分区的范围界限。第三十九条 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二)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三)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四)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

(五)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第四十条 分区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第四节 详细规划第四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四)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第四十三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三)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四)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五)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六)竖向规划设计。

(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第四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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