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低保审批流程图(精选10篇)
城市低保审批流程图 第1篇
城乡低保审批流程
一、受理申请
1、申请人向乡镇或街道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签署《诚信承诺书》和《收入财产查询授权书》;
2、讲解政策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供的全部材料。
二、信息比对、入户核查
1、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进行信息比对,对比结果符合条件的由乡镇和街道进行入户核查;
2、对于信息比对、入户核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并录入信息至管理系统,上报民政局,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告知本人,并送达《不予保障通知书》。
三、联审联批
1、由县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三级人员进行联合入户调查;
2、符合条件的由三级人员参与评议会,现场确定保障资格和救助金额,不符合条件的直接向申请人送达《不与保障通知书》。
四、资格公示
1、由民政部门对于符合低保条件的进行张榜公示,并设立监督电话,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2、公示无异议后,进行电子档案的上传和纸质档案的存档工作。
五、发放证、折
1、由民政局微机员向金融机构提交低保对象的花名册及低保金额清单,并打印低保证;
2、低保证和低保卡由乡镇或街道人员批量领取并发放到低保户手中。
城市低保审批流程图 第2篇
一、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关于明确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绿地行政审批事项相关程序的通知》(建城【2013】279号)
3、《关于办理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绿地敷设电力电缆和环网柜事项的相关规定》(【2013】145号)。
二、受理
1、范围。
市区管辖范围(涉及其它范围除外)
三、审查(需查看现场,部分需并联审批,部分需上报政府)
1、申请表一份;(内容填写完整、盖章)
2、规划批准的同意的挖掘城市道路的红线图。(对照建城【2013】279号文件和宣政办秘【2013】145号文件,踏勘现场后,采取即办或并联审批或并联审批后报市政府批准)。
四、收费
同意挖掘后,对照收费标准表,按照破路路面类型确定标准*破路面积=收费。
五、办结
1、许可决定。
如属即办或并联审批,AB岗填写意见后首席代表审批,缴纳费用、确定施工时间后,发放许可决定书。
如需上报市政府,则需企业打报告来,然后拟文上报,待市政府批复后,AB岗填写意见交首席代表审批,企业缴纳费用、确定施工时间后,发放许可决定书。
2、公示
在网站政务公开许可审批栏公示
六、其他需注意事项
1、后台具体联系人、经办人:
城市低保制度运行优化路径选择 第3篇
一、城市低保制度运行现状
根据《2009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数据, 2009年底, 全国共有1141.1万户、2345.6万城市低保对象。其中:在职人员79万人, 占总人数的3.4%;灵活就业人员432.2万人, 占总人数的18.4%;老年人333.5万人, 占总人数的14.2%;登记失业人员510.2万人, 占总人数的21.8%;未登记失业人员410.9万人, 占总人数的17.5%;在校生369.1万人, 占总人数的15.7%;其他未成年人210.7万人, 占总人数的9.0%。全年各级财政共支出城市低保资金482.1亿元, 比上年增长22.5%, 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为359.1亿元, 占全部支出资金的74.5%。2009年全国城市低保平均月标准为227.75元, 比上年提高10.9%。以上数据表明,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低保制度已经初步实现对低收群体的应保尽保。
二、城市低保制度运行的瓶径
(一) 低保水平增速缓慢
近年来, 随着社会经济的增长, 物价水平不断提高, 城市低保标准增长率却一直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和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据统计, 2005年到2008年期间, 全国36个城市平均城市低保标准增长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与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分别为8.87%、13.99%和12.59%, 此问题几年来在一些城市并未得到改善。2008年10月, 低保标准提高至240元, 2009年1月又提高至265元, 总体上看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 无法满足贫困家庭日益增长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 缺乏与就业保障制度的衔接
低保群体具有文化较低、年龄较大、劳动技能较弱的特点, 从而限制了其就业范围。他们的就业收入更接近最低工资水平, 而不是平均工资。低保对象是以“补差”的方式享受低保待遇, 即就业带来工资收入的增加意味着低保救助款的等额减少, 对他们来说, 参加就业并不能明显地增加收入。另外低保人员如果退出低保, 还会丧失低保户所拥有的配套救助, 这就导致部分人主动放弃工作, 依靠低保。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更侧重于对贫困者的生活保障, 就业保障方面还比较薄弱。
(三) 资金筹集机制中存在平均主义倾向
低保资金由国家财政、省财政的转移支付、市财政拨付和区财政配套四部分构成, 还有少部分城市再加上少量街道资金作为补充, 其中以市、区两级财政拨付为主。不同地区同于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异, 因此各地区财政支付能力也就不同。城市低保财政支出中, 中央财政这部分资金是完全有保证的, 但剩余的筹资额给许多地方政府带来了较大的财政负担, 尤其在财政状况较差的欠发达地区, 这些地区往往贫困人口较多、对低保资金需求较大, 地方政府通常难以满足低保运行的资金需求, 影响了低保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 低保监督机制不够完善
我国低保制度实行动态管理, 即当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时将其纳入低保, 提供相应待遇;当家庭收入发生变化时, 相应调整补贴额;当家庭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时令其退出低保。在认定收入状况时, 主要是采取低保申请人出示收入证明、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和邻居取证的方式。实际工作中常常会出现低保对象瞒报少报个人和家庭收入的情况, 主要包括:对不易核实的隐性就业、隐性收入和隐性财产隐瞒不报;利用人户分离逃避入户调查;某些单位为了维护员工利益故意隐瞒实情等。对于各种骗保行为, 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监督监察规定薄弱, 骗保者被查处, 有时处罚只有几十元, 监督条款形同虚设。
三、城市低保制度运行优化路径
(一) 建立低保标准动态增减机制
随着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和物价指数的上升, 低保标准的设计应实行动态增减。建立城市贫困动态监测体系, 通过严格的家庭收入调查和计算, 定期、准确地核实贫困人口的规模、贫困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根据经济发展、消费结构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的变化, 同时还应参考当地财力状况、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率等其他相关因素, 对低保标准及时做出调整。我国城市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 各城市在建立低保标准动态增减机制时, 从自身实际出发, 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不能搞“一刀切”。
(二) 强化促进就业的功能
促进低保对象就业是解决贫困问题的关键, 在加大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力度的同时, 应在低保制度中融入就业激励机制。改变收入抵扣方式, 设定一定数量的收入豁免额以及对豁免额以上的收入给予一定比例的抵扣率, 以使就业的低保家庭能够从所获得的每份收入中都获得好处。收入豁免额和抵扣比例的确定, 要根据每个城市的不同情况, 结合现行救助标准体系和低保家庭的工作收入状况以及两者的互动关系来确定, 从而拉开就业和不就业之间的差距。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的保障待遇在支付方式上尽量避免直接的现金支付, 积极发展社区服务和公共服务, 为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提供临时性就业岗位, 将救助金转化为推动其工作的劳动津贴。还可以考虑把附带福利的申请资格, 由低保家庭扩大到低收入家庭或有某种特殊困难家庭, 弱化附带福利对低保对象退出救助的影响。
(三) 完善低保制度的筹资机制
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导致了最低生活保障效果的不平衡, 要建立合理分摊低保资金的筹资机制。根据不同地区的低保负担、财政状况等因素, 合理划分各级财政的筹资比例。对经济相对落后、财政比较困难的地区, 中央和省一级都要建立社会救助专项调剂金, 用于补充贫困地区保障金的不足。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全额列入地方财政, 其征缴额远远超过低保资金的支出额, 可以考虑将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一部分作为低保资金来源。鼓励多种社会主体加入到低保筹资渠道, 例如个人、市场、非营利组织等。在这一方面, 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等地积极利用福利彩票等筹措的公益基金立项资助低保, 发动社会热心人士积极捐助, 取得了良好的收效, 值得借鉴。
(四) 健全社会监督体系
规范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制度, 可利用银行、税务、劳动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的信息系统, 依法强制性获取低保申请者和低保对象的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 结合个人申报, 准确界定低保家庭收入。切实解决“隐性就业”问题, 除通过收入核实评估机制, 最大程度揭示隐性收入外, 还可参考“大连模式”, 即建立社区公益服务组织, 让低保对象每周参加公益活动3至4天, 对经常不参加活动者可进行重点调查。尽快修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对以各种手段欺骗社会、违规操作、造成低保金损失的居民, 低保管理人员及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做出详细而明确的处罚规定。银行、税务、工商、劳动保障机构等部门间应有明确的配合调查的责任, 对不履行责任的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摘要:城市低保制度建立十多年来取得了较大成果, 但由于受各种因素制约, 城市低保制度的运行还存在着低保水平增速缓慢;缺乏与就业保障制度的衔接;资金筹集机制中存在平均主义倾向;低保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为解决以上问题, 要建立低保标准动态增减机制;强化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完善低保制度的筹资机制;加强社会监督。
关键词:城市低保制度,运行,路径选择
参考文献
[1]刘喜堂.当前我国城市低保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政策建议[J].社会保障研究, 2009, (4) :55-61.
[2]乔世东.城市低保退出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以济南市为例[J].东岳论坛, 2009, (10) :34-38.
[3]王俊刚, 袁高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经济问题2007, (7) :63-65.
低保审批有了新办法 第4篇
一、首次明确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办法指出,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以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居住超过一定期限、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能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办法指出,家庭经济状况是指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家庭收入主要包括:(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
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二)家庭经营净(纯)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家庭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房屋、债权,其他财产。
二、低保金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
办法指出,低保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金融服务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低保金可以按季发放,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
办法指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固定的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和地点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拟保障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低保的,发给低保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三、县里应对低保家庭长期公示
办法指出,对城市“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可每半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原则上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复核。
办法要求,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来源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低保家庭成员和其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情况进行分类复核,并根据复核情况及时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者增发手续。此外,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低保家庭实行长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公示中应当保护低保对象的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
(安徽 潘跃)
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第5篇
我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批工作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一)申请。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疾病证明、残疾证明、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等有关材料。
(二)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区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机构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进行核对。根据材料审查和信息核对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申请,登记备案;
申请人明显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三)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由2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入户调查或邻里走访,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分别对调查结果签字确认。
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完成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民委员会、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党员代表、居民代表等人员组成,总人数不得少于15人。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对评议结论签字确认。
民主评议后,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自然村、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应再次调查核实并且重新公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调查、评议、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且连同申请人材料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
低保审批意见通知书 第6篇
编号:
同志的低保申请因 原因,不予批准。
签发人:
年 月 日 …………………………签发单位骑缝章…………………………
编号:
低保审批意见通知书
同志:
您提出的低保申请,经审查,因 原因,不符合低保条件,对你的低保申请不予批准。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民政局提出复核申请,或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签发人: 单位(盖章):
一、城乡低保人员申请审批制度 第7篇
城乡低保人员申请审批制度
一、城市低保申请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居民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含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家庭成员的户口、身份证件和职业、收入等有关情况证明材料。收入证明由当事人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或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等证明。并填写《黑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
(二)街道办事处初审。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5日内组织社区委员会对申请人家庭情况开展入户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其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张榜公布,没有异议的,将核准的有关材料和审核意见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街道办事处呈报的申请人家庭进行抽查,并在接到街道办事处上报申请材料15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张榜公示后,发放保障金。
(四)对不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由区民政局或街道办事处在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纳入保障的理由。
二、农村低保申请审批程序(一)个人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户籍证明、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残疾或患病情况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正式受理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核实,并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经评议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以村为单位将拟定的低保对象名单及补助金额张榜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经评议不符合条件的,将所有证明材料退还申请者本人并说明理由。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应通过抽查方式对申请人情况和相关证明进行审核。核实无误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理由,并将所有证明材料退回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
吉祥社区低保申请审批工作程序 第8篇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河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郑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审报条件:
凡持有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的城乡居民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农业户口年人均收)低于户籍地城乡低保标准的困难家庭均可以申请享受城乡低保。
三、申请城乡低保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申请低保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的:
1、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应由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和工会组织出具收入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有市属破产关门走人企业中移交民政部门管理的遗属政策性供养人员,工伤、患职业病等人员,应由所管民政部门出具收入证
明;
2、有离、退休人员的,应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有关凭证;
3、有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应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基本生活费的证明或证件;
4、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应由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或证件;
5、有长期(连续六个月以上的)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人员,应提供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的证明;
6、有年满十八岁以上学生的,应提供在校证明;
7、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
8、有农业户口的,应提供结婚证、户口证明和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家庭养殖业、种植业等的收入证明;
9、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
10、有患重大疾病的人员,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11、有从事劳务活动的(含外地打工人员),应提供用工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12、有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首先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求职登记,并提供街道劳动保障所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否则不予受理申请;
13、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和材料。
四、申请审批程序
城市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社区(村)居委会入户调查和初审、街道办事处入户核实、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办理。(工作流程见图2)
社区(村)低保审批程序:(1)个人提出申请。(2)社区(村)低保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所需证明材料进行初审。(3)社区入户调查。社区低保工作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的入户调查,然后经社区民主评议小组确定,对符合条件的在辖区单位显要位置张榜公示5——7天。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公示期到无异议的,连同申报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报人理由和原因。(工作流程见图3)
街道低保审批程序:(1)街道入户抽查。街道接到社区上报的申报材料以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低于75%的入户抽查,审核工作。(2)审核后街道民主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3)张榜公示。对经评议后符合条件的在辖区单位显要位置张榜公示5——7天,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公示期到无异议,连同申报材料上报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告知申报人理由和原因。(工作流程见图4)
区低保办低保审批程序:(1)区民政局接到街道上报的申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按50%的比例完成入户抽查、核实工作。(2)抽查核实无误后,由区低保办召开低保审批领导小组会议集体研究审批。(3)将审批结果张榜公示5——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昆明申请城镇低保审批所需材料 第9篇
1、本人书面申请;
2、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各一份;
3、婚况证明;(有结婚证的一定要复印结婚证,丧偶的要死亡证明),未婚证明;
4、家庭情况证明;(子女几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独子需独子证);
5、子女的户口册、身份证复印件;
6、本人收入证明、以什么为经济来源;
7、子女收入证明、以什么为经济来源;
8、本人住房证明,子女住房证明;
9、若有残疾证需复印残疾证并将残疾证登记复印出来;
10、本人、子女有疾病的可以附病情证明复印件;
11、听证、公示复印件(公示申请低保原因只能填写:因病、因灾,因困;住址条道大的门牌号,其他都不能填写);
城市低保审批流程图 第10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进一步压实各镇政府(含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审核审批主体责任,更好发挥县民政部门监督、管理、服务职能,减少审核审批层级,优化救助流程,进一步提高救助效率,为全县困难群众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服务。
二、主要内容 自2020年10月1日起,县民政局将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限委托下放至各镇政府。根据XX市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必须在2020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我县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的下放审批,分两个阶段进行,即2020年10-12月初步实施,试运行三个月,补缺补差,适当调整,修补机制,完善制度,缩短磨合期;
2021年1月开始全面推开,进一步理顺各种关系,确保顺畅运行。
各镇政府受理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申请,在村(居)委会的协助下,经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流程后,进行镇级审核、审批;
审批结果汇总上报至县民政局备案,县民政局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对审批情况进行多种方式的监督检查。
(一)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申请 1.申请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原则上以户为单位,由家庭成员中的成年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委会也可代为提交申请。
2.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填写《申请家庭经济状况信息表》、《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及授权书》、《特困人员申请及授权书》,如实说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授权管理机关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
3.各镇政府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发放受理告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要补齐的有关材料。
4.各镇政府受理有关申请后,应将申请家庭成员相关信息录入“XX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平台系统”。
5.在本县辖区内,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向经常居住地的镇政府提出申请。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起的,一般应将户口迁到一起后再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户主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核 1.入户调查。各镇政府受理当事人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委会协助下,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了解申请人家庭实际生活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填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表,并由调查人员、申请人(被调查人)分别签字确认。
2.公开公示。对民主评议(可以集中召开一次,不是必要程序)无异议的,村(居)委会对申请家庭基本信息、评议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各镇民政办、县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局提出初审意见进行公示。公示7日后,经镇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后,再报镇政府评审会审批。
3.预审与信息核对。各镇政府在每月评审会议前,将相关当事人申请材料报县民政局,由其审查并委托核对机构,对申请人家庭及其成员的经济状况进行进一步认真核对,并及时出具核对报告,反馈予各镇政府。
(三)审批 1.各镇政府应当每月组织召开1-2次评审会,对前期的审核材料、办理过程进行全面审查,最后提出审批意见。评审会由各镇政府行政主要负责人召集,镇纪检负责人列席,镇民政、财政、审计部门负责人参加,人数不少于5人。根据实际需要,村(居)委员会负责人及业务经办人员也可列席会议,补充说明当事人有关情况及接受会议有关问询。
在2020年10-12月试运行期间,县民政局分管负责人、救助股负责人可列席各镇政府每个月的审批会议,以便及时指导、解疑与纠偏。
2.按照会议审批结果,统一进行公示。审批结果、评审意见及公示材料录入XX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同时报县民政局备案。
3.对享受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对象,按要求在申请人所在村(居)进行长期公示。
(四)县级备案管理 1.县民政局对镇级审批结果进行多种方式再审查。在镇级审批之后,县民政部门对各镇的新增对象,在6个月内按照不低于60%比例进行抽查核实(上级规定不低于30%),其中入户走访调查不低于30%;
对全年全县的所有新增的低保、特困人员,按照年度计,由县民政部门聘请第三方社会组织进行100%的入户调查与绩效综合评价,对当事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且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清退,真正实行“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2.根据阶段性抽查、年度综合评价等情况,由县民政局向各镇政府书面反馈意见,对存在问题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要求,加强跟踪指导、督查,确保各类救助供养政策精准落实。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实施方案。2020年8月,县民政局制定《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事项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编制《行政审批委托书》。
(二)加强培训指导。2020年9月,县民政局组织进行全县专题业务培训,坚持“两个全部覆盖”,即培训对象覆盖到镇、经开区全部业务人员,扩大覆盖到全部行政村(居)业务人员,以强化对基层的业务协调与指导。同时,各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进行小规模的有针对性的专项业务培训,并可邀请市、县民政局业务负责人到场指导或授课。
(三)成立领导小组,签订委托书。各镇成立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核审批领导小组,与县民政局签订《XX县民政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书》(一式三份),压实入户调查、公开公示、审核审批、结果上报、抽查复查、绩效综合评估等主体责任。
四、主要职责 (一)村(居)委会职责 1.协助各镇政府做好发现、报告工作;
做好以低保、特困救助为重点的社会救助有关政策法规宣传、解释工作;
2.协助各镇政府做好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公开公示、审核审批、材料上报以及日常救助对象摸底等具体工作;
3.及时掌握了解村(居)民生活情况,协助各镇政府做好社会救助对象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动态管理工作。
(二)镇政府职责 1.组织开展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的入户调查、公开公示、审核审批、结果备案、复查抽查等工作;
2.负责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对象的定期复核、动态管理及数据统计等工作;
3.负责组织审批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对当月作出的审批决定,及时当月书面报县民政局备案;
4.负责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的复查复审、定期核查、年审及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5.负责社会救助数据的统计汇总和档案管理等;
6.负责国家各类救助供养政策法规的宣传咨询以及来电来访、举报调查等。
(三)县民政局职责 1.负责全县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负责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申请对象的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救助审批权下放的具体政策制定与解答等工作;
做好对基层的业务培训指导、监督检查、审核备案等工作。
2.实行审批前的预审制度。在各镇受理有关当事人申请后,在初步调查、审核基础上,在审批会议之前,经申请人授权,由镇民政部门将申请人家庭成员及法定赡养、抚(扶)养人的有关申请资料及信息,全部先行提请县民政局进行审查及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平台核对;
当事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经镇级初审、县民政部门预审后无异议的,再由镇级评审会议研究审批。
3.实行审批中的复查制度。镇级在审核、审批过程中所遇到疑难案例,应及时提请县民政部门,由其独立解答或县、镇民政部门及司法部门会商研究,或者沟通上级民政部门予以解答研判,再及时对镇级予以反馈。
4.实行审批后的跟踪问效制度。在镇级审批之后,县民政局对各镇的新增对象,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入户调查、抽查核实;
对全年全县新增的低保、特困人员,聘请第三方社会组织进行年度绩效综合评价,强化“应保尽保、应退尽退”机制。
5.负责社会救助数据的收集、汇总、统计、上报等工作;
按月发放城乡低保金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
负责各类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咨询及来电来访、举报查实等工作。
五、档案管理 县民政局及各镇应协同进一步建立健全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对象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一)纸质档案要一户一档。相关材料包括户口本、身份证、相关困难证明材料等原件或复印件,申请及授权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入户调查表,公示照片,审核审批表,动态管理审核审批表等。按照谁审批谁存档的原则要求,妥善保管好申报、审批档案、台账和报表。
(二)应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将申请人家庭信息、救助情况及审核审批意见录入XX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同时,将纸质档案中的有效证明材料、入户调查表、核对报告、审核审批表等通过系统扫描,以图片的方式一并录入XX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确保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致。
六、日常管理 (一)定期复核。各镇对获得城乡低保待遇的对象,按照A类、B类、C类家庭,可半年核查一次。对获得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的对象,可每年核查一次。应按月与公安部门比对户籍状况、与XX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比对殡葬信息,对因死亡注销户籍或户籍迁出本县的人员应立即停保。复核总结和变更资料报县民政局备案。
(二)动态管理。城乡低保对象及特困人员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当事人应在1个月内主动告知村(居)委会或镇政府。由镇级按审批程序,及时为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在其证件和档案中进行相应登记。调整变更资料及时报县民政局备案。
七、具体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各镇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明确专人专岗,实行定岗定责。县民政局根据省、市的统一部署以及本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健全机制、完善措施、抓好落实,明确责任、强化监管、跟踪问效,确保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现无缝衔接,平稳、顺利实施。
(二)严肃纪律,注重实效。各镇要督促村(居)委员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协助镇民政办、县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做好入户调查等工作,确保基础工作扎实牢靠。各镇纪检委要对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核审批工作进行全程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三)加强监督,有序管理。围绕社会救助审批权限下放的事前、事中、事后三大环节,在各镇履行审批职能的同时,县民政部门长期实行“三项制度”,即预审制度、复审制度及跟踪问效制度,县民政局要加强业务指导、培训,进一步提高基层经办人员业务能力;
加强监管,建立完善事前预审查、事后入户调查、定期抽查等监督检查机制,确保放而不乱、放而有序、放而高效。
附件:1.名词注释 2.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书 附件1 名 词 注 释 A类家庭: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并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家庭;
B类家庭:家庭成员中有老年人、未成年人、三级以下残疾人并且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
C类家庭: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并且收入来源不固定的家庭。
附件2 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书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执行《XX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会救助综合改革试点的通知》(X民社救函〔2019〕X号)和《XX省民政厅2020年民政工作要点》(X民办字〔2020〕X号)要求,XX县民政局委托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下列事项行使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
一、委托事项 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
二、委托政策依据 根据《XX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XX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XX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XX市因病支出型贫困居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试行)》及《XX县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相关要求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三、委托责任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受委托单位对申请城乡低保及特困人员对象按照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动态管理”工作目标;
2.受委托单位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职责,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应当接受委托单位监督;
3.受委托单位超越职权或放弃受委托行政审批权、不按规定条件行使行政审批权的,委托单位将视情况要求受委托单位整改;
4.受委托单位对当月作出的审批决定等情况,在当月15日前书面报XX县民政局备案。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两份,受委托单位两份。
委托单位(盖章): 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