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范本范文(精选8篇)
仓储合同范本 第1篇
验收存货人的货物是保管人的义务和责任。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验收的内容、标准。通常验收的内容、标准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无需开箱拆捆,即直观可见的质量情况,验收项目主要有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等。二是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者货物上的标记为准;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三是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的约定验收。验收的方法有全验和按比例抽验两种,具体采用那种方法,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验收的期限是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人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日期为准。
仓储保管合同范本
时间:2010-09-10 10:42 来源: http://china.wooshoes.com 作者: 站西鞋城网 浏览:2337
【站西鞋城网-鞋业新闻】 存 货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保 管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储存货物的品名、品种、规格、数量、质量
1.货物品名:
2.品种规格:
3.数量:
4.质量:
第二条 货物包装
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标准规定执行。(没有以上标准的,在保证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2.包装不符合国家或合同规定,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 保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保管,或者根据双方协商进行保管)
第四条 保管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五条 验收项目和验收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所造成的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3.验收期限为____天(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30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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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 1.存货方应当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如未提供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全、不及时,验收差错及贻误索赔期或者发生货物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保管方不承担赔偿责任。2.保管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包装外观、货物品种、数量和质量,对入库物进行验收,如果发现入库货物与合同规应及时通知存货方。保管方未按规定的项目、方法和期限验收,或验收不准确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3.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 10 天,国外到货不超过 30 天。超过验收期限所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货物验收期限指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日期均以运输或邮电部门的戳记或直接送达的签准。
第六条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按照有关入库、出库的规定办理,如无规定,按双方协议办理。入库和出库时,双方代表或人都应在场,检验后的记录要由双方代表或经办人签字。该记录应视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当事人双方各保存一份
仓储合同范本 第2篇
存货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保管服务方、存货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保管服务方提供服务为:
1.为存货方提供产品的装卸、存放、保管、配送、不良货品回收、信息反馈等。为存货方代记库存明细账(最小记账单位)。
2.为存货方提供使用面积平米的场地,供存货方码放货物。
3.保管场所地址:
第二条货物包装
1.存货方负责货物的包装,包装标准,按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执行。
2.因存货方包装原因造成货物损坏、变质的,由存货方负责。
第三条仓储配送服务责任
1.保管服务方应保证存货方的存货数量(最小记账单位)库存明细帐与存货方所存货物一致。
2.保管服务方应保证存货方入库存货数量、及入库时经双方确认的货物状态完好。
3.保管服务应主动、密切联系存货方,根据保管服务方配送要求及送货计划要求的时间、地点、品种、数量,按时按要求配送货品。
第四条保管服务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
1.存货方有权对保管服务方保管库存随时盘查,并提出合理建议以保证产品的安全。
2.存货方明示货品仓储、配送过程中应注意事项,并要求保管服务方人员按此执行,有特别需注意的事项应向保管服务方说明。
3.存货方委托保管服务方负责将保管货品运至保管场所(运输费另计)。
4.保管服务方须保证在保管期间内,存货方保管物在保管场所不因雨水等其他原因而受潮、进水,不因保管场所内其他物品的使用、搬运而造成损坏。
5.保管服务方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或其他场所进行保管,不得自行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保管服务方违反本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本合同保管期限届满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续签本合同。
2.如在本合同约定的保管期间内,因保管场所变迁而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保管服务方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存货方,则存货方有权选择:或者提前终止本保管合同;或者按保管服务方提供的新保管场所继续履行本合同。如存货方选择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则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存货方应支付已履行保管期间的保管费,且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3.如在本合同约定的保管期间内,存货方需提前终止本合同,需提前15日书
面通知保管服务方,经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合同的,则自本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存货方应支付已履行保管期间的保管费,且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
4.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合同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需加盖公司印章,
任何口头的或无公司印章的书面合同均视为无效,对各方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保管服务费费用
1.本合同项下保管服务费:A、正品按出库每一最小记账单位元收取。B、回收不良货品按入库每一最少记账单位元收取。包含仓储费及配送费。该费用包括保管服务方提供本合同项下保管服务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人员工资、社保、水电费、管理费、安保费、燃料费、路桥费、设备维护保养费、出入库理货、装卸费、以及相关的保险费、税费等)。另计费用:除宜昌城区以外区域物流费用、加班费。
2.支付方式: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保管服务费,每月为一个支付周期,存货方于每个支付周期结束后10日内向保管服务方支付上一周期保管服务费。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保管服务方的违约责任:
1)保管物在服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丢失、短缺、损坏等,保管服务方应负责赔偿。
2)保管服务方因非不可抗力原因而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履行的,保管服务
方应将存货方已支付的全部保管服务费返还给存货方,并赔偿由此给存货方造成的损失。
2.存货方的违约责任:
1)存货方在保管服务方存放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物品,造成公检法机关没收存货方物品的,保管服务方不负担任何责任,存货方因此给保管服务方造成的损失由存货方全额承担,包括保管服务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如存货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保管服务费,每逾期一日,存货方应按应付保管费的千分之五向保管服务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不可抗力
由于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对不可抗力造成的存货方经济损失,保管服务方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有其他问题,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其他
本合同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公司印章之日起生效。
保管服务方:(公章)存货方:(公章)
授权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一起仓储合同纠纷案 第3篇
原告京安贸易公司与被告某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保管香菇的仓储合同。合同规定:某仓储公司为京安贸易公司存储香菇10吨, 期限为3个月。同时, 合同对货物的质量、包装、验收、保管条件、要求、计费、结算方式、违约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合同订立后, 京安贸易公司按约定期限将香菇运至某仓储公司, 由于两公司的负责人关系很好, 某仓储公司未经验收就将香菇入库保存。合同到期后, 京安贸易公司接货时发现香菇少了1吨。为此, 京安贸易公司要求某仓储公司承担1吨香菇的损失。双方因此引起纠纷, 诉至法院。
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某仓储公司没有验收货物, 短缺的1吨香菇并不能认定是在验收前灭失还是在验收后灭失, 所以此责任承担无法认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某仓储公司没有验收货物, 因而应认定仓储物的数量为10吨。因此, 仓储物在入库后发生的损失, 应由保管人承担。
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仓储物未经验收入库而发生短少的责任承担问题。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为存货人储存货物, 并需返还货物的合同。这就要求, 在存货人交付货物时, 保管人应当予以验收, 以明确货物的状况。因此, 对存货人交付的货物进行验收是保管人的一项合同义务。验收是保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 对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进行检验和核查, 以确定其是否处于可仓储的良好状态。进行验收的意义在于确定仓储物出现瑕疵时, 责任由谁承担, 保管人只就入库后新出现的和扩大的仓储物的瑕疵承担违约责任。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的仓储物与约定不符的, 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由存货人作出解释, 或者修改合同, 或者退回不符合约定的货物。保管人验收后, 如果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84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 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 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仓储合同范本 第4篇
〖案情〗
原告:营口阿斯创矿产资源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华安集装箱储运有限公司
2010年2月9日,原、被告签订《货物代理及仓储协议》,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办理进口矿砂的清关、仓储等货代事宜。该协议第二条第6款第(9)项约定,被告保证分包重量准确,小包的每包净重40KG(或25KG)0.2%,吨袋的每包净重1 000KG(或1250KG)0.2%。第二条第6款第(10)项约定,进口货物入库时,被告要记录每个集装箱号相对应的重量、件数、批次号,如与进口单据的重量、件数、批次号不一致,需在货物入库后第一时间通知原告确认,未经原告确认发生的少货现象,被告应按货物的市场销售价格进行赔偿。
自2009年8月至2010年10月,原告共委托被告办理了18批货物的进口货代及仓储事宜。被告共向原告开具18张入库单,其中前2批货物的入库单上标注了入库吨数,后16张入库单上均只记载了货柜数。进口散装货物系由被告进行分包,同时被告自述有两批进口时就以吨袋包装的货物未再进行分包。自2009年9月至2011年6月,原告多次指示被告将原告的货物对外发货,被告据此制作了18组出库单分批发送给原告。
2010年6月28日,原、被告与原告的审计人员对仓库进行了库存盘点,盘点表上记载了5批货物的进库、分包、出库以及库存等信息,该5批货物分别对应第5-9批入库货物,三方在该盘点表上签字确认。2011年6月28日,原、被告与原告的审计人员对仓库进行库存盘点,盘点表上记载库存为金红石27吨。中国铁合金在线网站显示的金红石销售价格,6月、7月、8月均为10 200元/吨。
原告诉称:原告共计进口金红石8 174.20吨,被告根据原告指示共实际发货8 104.966吨,被告仓库现仅余金红石27吨,短缺货物42.234吨。故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库存货物金红石27吨,以及向原告赔偿短缺货物损失共计人民币502 584.60元。
被告辩称:根据原、被告双方的交易习惯,双方采取的是入库数量不定、损耗不定的代理模式,货物的实际数量应以出库数量为准,原告以进口申报数量计算入库数量没有依据;涉案货物在装卸、运输、过筛、分包等多个环节都存在损耗,其合理损耗率应在0.3%~0.5%。
〖裁判〗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关于原、被告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原、被告之间存在《货物代理及仓储协议》,该协议的条款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无论是根据协议约定,还是从被告出具入库单、收取仓储费的实际履行行为,原、被告双方均存在仓储合同关系,故被告作为保管人应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其次,关于涉案货物金红石的出、入库数量。根据双方协议约定,进口货物入库时,被告应对每个集装箱号对应的重量进行核对,如与进口单据记载的重量不一致的,需及时通知原告确认,故应以双方确认的数量作为实际入库数量。但根据在案证据,仅有第5批货物双方在盘点表中对数量进行确认,故根据协议约定,其余批次应以进口单据记载的重量为准计算入库数量。关于涉案货物金红石的出库数量,则根据被告提供的出库单记载进行计算。此外,2010年6月28日的三方盘点系针对截止该日期的库存情况进行盘点,根据该表记载,剩余库存全部来源于第5~9批货物,说明双方对第1~4批货物全部发货完毕的事实已无争议。最后,关于被告应返还的货物数量与价值。双方的协议对于分包约定0.2%的计量允差,对于前4批双方确认已发货完毕的货物,计量允差与合理损耗合计为0.17%,根据上述事实,法院酌定以0.2%计算货物的计量允差与合理损耗。关于短缺货物的数量计算,现双方确认1~4批货物已发货完毕,5~18批货物共入库
5 886.55吨,共出库5 823.539吨,计量允差与合理损耗以0.2%计算,减去剩余库存27吨,共短缺货物24.238吨。本案中,双方最终盘点发生于2011年6月28日,故应以2011年6月的金红石市场价格计算原告经济损失。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27吨金红石,并赔偿货物短缺损失人民币247 227.6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随着货运代理行业的发展,货运代理人的业务范围日趋扩大,提供仓储服务成为许多货代企业的经营范围之一,起诉到海事法院的与仓储相关的纠纷数量也日益增多,本案正是其中典型一例。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两个:一是涉案货物的允差与损耗如何确定,这是涉大宗散货案件的常见问题;二是涉案货物的入库数量如何确定,这主要涉及保管人的验收义务。
一、大宗散货的计量允差与合理损耗
本案中,涉案仓储货物为散装金红石,从货物属性上分类应属大宗散货。由于大宗散货本身的自然特性,导致相关案件中对于货物的重量计算通常都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扣除计量允差与合理损耗问题。由于称重方式与称重工具等的原因可能导致货物重量在评估时产生误差,此为计量允差;由于运输及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扬尘、隙漏,此为合理损耗。此外,有些含水量高的货物,还可能由于自身水分含量的变化而影响货物的重量。以往的海事司法实践对于大宗散货在运输中的允差与损耗问题讨论较多,而在包含仓储内容的货代案件中,同样面临允差与损耗的确定问题,这与运输案件中的处理方式既有共性又有所区别,值得探讨。
首先,应确定大宗散货计量允差与合理损耗的产生原因。虽然允差与损耗是必然存在的,但不确定其具体发生原因,就无法判断最终应扣除的比例。在仓储案件中,保管人对仓储物负责的区间是入库后出库前,对于货物的计量允差,如果货物整包入库整包出库,则不存在计量允差问题,而如本案的情况,货物是散装入库分包出库,则在分包过程中由于称量工具的精度问题,就可能产生计量允差。对于货物的合理损耗,如果货物系存放在室内仓库,从入库到出库未曾移动位置,则损耗相对较小,而如本案的情况,货物经过分包、混矿以及移库等多种操作,其损耗相对也较大。但总体而言,相较运输案件中的水尺公估、长途运输,仓储案件中的允差与损耗的比例应当相对小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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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应确定大宗散货计量允差与合理损耗的具体比例。首先应看双方合同有无约定。本案中,原、被告对于分包约定了0.2%的计量允差,但由于并非所有货物均由被告分包,故整体而言允差应不到0.2%。其次应看有无行业惯例。在海上运输方面,对于常见的货物如煤矿等,由于运输实践和审判实践两方面的积累,存在一些相对确定的惯例,而在仓储合同方面并无类似依据,且如本案货物金红石与煤矿相比并非常见货物,较难形成行业惯例。最后还可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进行判断。如本案的情况,由于前4批货物双方没有争议,可根据该4批货物实际出入库的数据计算差值,作为确定整体允差与损耗的参考。最终,本案综合考虑了至多0.2%的分包允差与实际履行中0.17%的损耗结果,最终酌定以0.2%计算货物的计量允差与合理损耗。
二、保管人的验收义务
本案系在货运代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仓储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认定货运代理企业因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与委托人之间形成代理、运输、仓储等不同法律关系的,应分别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故本案应适用《合同法》关于仓储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案原、被告签订了包含仓储内容的书面合同,被告也实际向原告出具入库单、收取仓储费,原、被告之间存在仓储合同关系。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仓储合同下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有:向存货人给付仓单的义务;对仓储物进行接收、验收的义务;存储物出现危险时的通知义务;对仓储物进行妥善保管的义务;对存货人检查仓储物的容忍义务等。其中,关于保管人的验收义务,《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双方协议约定,对于进口货物,被告要记录每个集装箱号相对应的重量、件数、批次号,如与进口单据的重量、件数、批次号不一致,需在货物入库后第一时间通知原告确认。据此,被告需按该合同约定对入库货物进行验收,如与进口单据记载的重量不一致,需及时通知原告确认,以双方确认的数量作为实际入库数量;如未通知原告确认,则应推定入库货物与进口单据记载相一致。从举证责任上看,原告仅提出进口单据记载重量,这并不能直接证明实际入库数量,但由于被告对货物入库数量负有验收义务,经被告验收未提出异议的,应以进口单据记载计算入库数量。经验收后发生货物短少的,被告作为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物流仓储配送合同范本 第5篇
第一条 合同约定的服务:
乙方利用现有系统及资源,为甲方提供物流等相关服务,概述如下: 1. 服务地点:上海市徐汇区罗秀路162号.
2. 服务范围:
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的业务要求,为甲方提供 1.) 商品仓储服务. 2.) 商品分拣包装服务
3.) 全国范围的商品递送服务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与职责
1 甲方将有权定期按照双方同意的标准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书面告知评估结果。若出现评估不能达标,乙方应立即查找原因并于10日内以书面或邮件形式给出改进意见,在得到甲方同意后实施改进。若按照改进意见改进完成后再次出现相同情况的不能达标,甲方有权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注:附件二只是一个标准参考KPI值,具体的数值将在正式运营1个月后双方共同确认,并作为第一条甲方考核的标准。双方同意在最初运营的一个月里只记录,不考核。
2.甲方应与乙方协调配合工作,并须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保密条款执行业务操作。
3.乙方向甲方提供全国小包裹派送服务,因为客户拒收而未完成派送服务的,甲方仍需向乙方支付派送费用,相关的配送费由甲方向乙方按包裹配送成功的配送费加上退货回程物流费支付,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应合法的发票。
4.甲方承诺委托乙方配送的包裹产品,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所允许销售之产品,不含有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或侵权的、盗版的产品,亦不含有危险及易燃易爆物品,如有因以上原因所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与责任
1. 乙方应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本合同第一条所列的服务内容。
2. 乙方负责相关设备日常维护,保证甲方话务服务的正常进行。并给予合同确定的服务时间内不间断的技术支持。
3. 乙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服务部分转包给第三方进行,但乙方需保证该第三方按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服务。
4. 在物流派送的环节中,乙方需对货物的安全送达提供保证。对于单票货物价值在500元以下的商品发生货损,乙方承担赔偿的责任,对于单票货物价值500元以上的商品(含500元),乙方建议购买保险。如果因为甲方没有购买保险,产生的货物损失,乙方酌情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运费的2倍)。
第四条 报酬及支付方式
1. 具体各项服务价格请见本合同附件一.
2. 货款结算:乙方根据每月包裹数量和代收货款金额清单在固定时间内与甲方对帐。对帐内容为对帐日前所有确认妥投的货物。在确认货物妥投的情况下,乙方在对帐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代收的货款.
3. 相关服务费用结算:
1.)包裹配送成功的配送费由乙方向甲方收取,乙方在每周向甲方支付代收的货款时,同时结算甲方应付给乙方的运费。乙方在第二个自然月的15日前向甲方提供合法的发票。
2.)每月5日前 乙方向甲方开具仓库租用费用的发票,甲方应该在收到发票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服务费用汇入乙方指定帐户。
4. 有关本项目具体收费标准请参照本合同附件一。
第五条 合同的期间
1. 本合同应当在本合同双方的授权代表签署及盖章后生效,服务期从合同签字生效日起,为期一年。合同开始的前三个月为试运作阶段,试运作阶段结束后,各方如无异议,合同继续履行的,则至上述约定的服务期满时止。
2. 若合同到上述约定的服务期结束时止的,各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是否需要进行第二期合作。
第六条 信息保密
1. 双方承诺,对于因其是本合同一方、或在根据本合同合作的范围内所得到的所有数据和信息给予最严格的保密。
2. 向第三方披露信息或为第三方使用信息应当获得合同对方的事先批准。合同双方应当促使所有根据本合同被提供信息的或被要求提供服务的人士或公司同意承担此等保密义务。
3. 保密义务不应当使用与目前已被双方所共知的、或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双方可能在其合作之外获知的构想、概念、专有技术和技术或信息,且不使用与那些可普通获得的或意在向公众公布的信息、数据和出版物。
4. 在本合同或合同关系终止或届满之时,任何一方应当立即向另一方交还与按照本合同履行义务相关的其从另一方获得的所有文件和其他信息.本规定不应适用于那些按照合同的本意应当由另一方保留文件。
5. 本合同所规定的双方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提前终止或届满后的两年内仍然有效。
6. 如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单方面违反本保密条款,将对由此给对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违反合同一方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如果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甲方没有按时将规定的款项划至乙方指定的银行帐号,甲方应尽快向乙方支付拖欠款项; 并按日0.5%向乙方支付延期支付违约金。如甲方逾期十五天未完成支付应付款项,乙方有权中止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乙方所有损失,但甲方对金额有异议并提出合理理由的情况出外,此异议不应该影响无异议部分款项的按时支付。
2. 合同双方应诚实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如有违约,应赔偿因此而给对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并以合同期限内服务费总额的5%为限作为赔偿,并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3. 合同期内甲方有权要求提前终止合同,但应该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且另行加付两个月的仓储租赁费用作为赔偿,具体标准见附表1。所有未结清款项在书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结清。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如果出现了严重阻挠任何一方提供服务或物品供给的不可抗力事件,诸如罢工、停工、战争、政府禁止令、自然灾害等,或类似超出一方控制范围和合理预见的事件使得服务或商品供给无法实现,则该方应当无任何延迟地通知另一方关于其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受影响的程度,并出具相关证明。
受到影响的义务履行部分应当推迟到不可抗力事件之后再进行。
只要不可抗力事件的严重程度不需要更长的时间得以恢复,质量标准均应在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后的14个工作日内恢复。
如果因上述原因而导致任何一方在超过6个星期的期间内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则另一方保留向其他供应商获取相关服务的权利.在此等情况下,本协议双方确保给予对方相互支持。
仓储保管合同简单范本 第6篇
(一)储存物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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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规格│单价│数量│交货日期│储存仓库│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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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储存时间:
(三)甲方负责物资的质量检验,乙方负责物资的外观、数量检验。
(四)入库后发生物资损坏、缺少由乙方负责。
(五)乙方负责运输时,运输中发生物资损坏、缺少由乙方负责。
(六)物资的验收、发货,乙方凭甲方的入库单、出库单办理。
(七)费用:
入库费:
仓租:
出库费:
运输费:
(八)本合同于 签订。
甲方: (公章) 乙方: (公章)
仓储场地租赁合同范本 第7篇
乙方: 广东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承租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目前政策规定,就乙方租赁甲方土地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签订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租赁物位置面积。
甲方将位于四川省达州市某县某某镇解放街道某号的仓库、房屋、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等其他设施设备(以下简称租赁物)租赁于乙方使用。租赁物面积经甲乙双方认可确定建筑面积为108380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国有)。
二、租赁物用途:
甲方交付给乙方的本租赁物,乙方不得在租赁物范围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可以用于堆放粮食或者与粮食有关的仓储。
三、租赁方式:
甲方采取包租的方式,租赁物一旦交付给乙方,由乙方自行管理,在合同期内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40年 (自 1月1 日起 2058年 1月30 日止)。租赁期限届满如果甲方需要继续对外租赁,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进行续签租赁合同。
五、租赁价款:
租赁费用为税后租金每年 50万元(大写:人民币伍拾万元整),第一次乙方需要一次性交付给甲方五年的租金共计25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佰伍拾万元整),该租金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完毕,以后按照每年交付一次租金的方式进行支付,支付时间为当年7月前一次性支付完下一年的租金。乙方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如果乙方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两个月时间支付租金的,应当支付违约金5万元给甲方,超过两个月支付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付款方式:
按照双方约定的银行开户账号进行转账支付,具体开户银行及其银行账号等信息详见附注信息。
七、税费承担;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因租赁甲方的租赁物及其经营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税收、物业管理费水电汽费、各种费用等等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因本租赁行为所产生的一切税费与甲方无关。乙方如果需要申办供电增容的有关手续,因供电增容所因交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容,由乙方承担。
八、转租赁约定;
在租赁期限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物或者租赁场地全部或者部分转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否则,转租合同无效。
九、租赁物交付:
在本出租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甲方将租赁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且乙方同意按租赁物及设施的现状承租。
十、保证金交付;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人民币______元,如果双方解除合同或者租赁期限届满合同终止,乙方没有损毁或者丢失甲方交付的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则保证金退还给乙方。
十一、专用设施场地的维修保养;
乙方在租赁期限享有租赁物所属设施的专用权。乙方应负责租赁物内专用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并保证在本合同终止时专用设施以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物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乙方对租赁物附属设计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的义务,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及其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 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二、租赁物及其场地的改扩建;
在租赁期限内,乙方拥有租赁土地的使用权,因生产经营需要可对地上建筑进行改扩建,但是必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的改扩建方案,改扩建后不得减小原有的仓储保有量。在该扩建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或者安全责任应当由乙方或者相关责任方承担,所有安全事故和安全责任均与甲方无关。
十三、防火安全;
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消防安全制度,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消防工作,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租赁物及其场地内确因维修等事务需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含电焊、风焊等明火作业),须甲方主管部门批准。 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物内的防火安全,
十四、其他约定、
乙方应当处理好与周边住户的关系,在租赁过程中,如果乙方需要聘请人员进行相关工作,在保证周边住户不得因此干扰或者因为没有聘请他们而阻止乙方的管理工作的前提下,乙方可以聘请周边住户以外的人员,否则则由乙方自行解决。。
在合同有效期限内,甲乙双方应当严格履行合同,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由此给对方造成损失时,除向对方赔偿经济损失外,还应该按相关规定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十五、合同解除或者终止
1、如果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赁费,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应书面通知乙方;
2、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明确表明不再续签本合同;
4、甲乙双方通过书面意见解除本合同;
5、本合同因政策因素而解除时,甲方已收取的租赁费不予退还,甲方叶不承担违约责任。
6、解除或者终止合同,乙方不再租赁,乙方应当保证租赁物及其场地设施设备完好,并且不得减少原来的仓储保有量。乙方投资改扩建的地上附属物、建筑物归甲方所有。
十六、事项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
2.双方约定通知的送达地址为: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通知对方;
十七、合同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八、争议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九、合同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二十、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一、合同生效及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双方授权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双方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自主管机关备案二份。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四川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广东省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仓储合同范本 第8篇
传统仓储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 主要是由信息产生、处理方式等所带来的成本、工作效率问题。人工录入数据的方式不仅繁琐, 数据量大易出错, 而且盘点周期长, 货损货差不能及时被发现。同时, 货物出入库检验仅限于相关单据校对及货物外包装查看, 难达检验目标。再次, 由于条码只能记录某一类货物, 无法记录某一具体货物的信息, 因此在货物出库时无法根据生产日期来保证先进来的货物先出库。而由于信息传递系统效率低下, 需求预测、库存信息、生产计划等分布于不同供应链组织中的信息无法集成, 当需要有效快速响应用户需求时, 很难得到实时信息。
针对目前仓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智慧仓储项目实施, 实现仓储信息的快速生成、自动识别及智能处理, 全面提高货物出入库、盘库、移库环节的效率与效果, 降低管理成本, 提升仓储管理智慧度。
定义和任务
智慧仓储是指在仓储管理业务流程再造基础上, 利用RFID射频识别、网络通信、信息系统应用等信息化技术及先进的管理方法, 实现入库、出库、盘库、移库管理的信息自动抓取、自动识别、自动预警及智能管理功能, 以降低仓储成本、提高仓储效率、提升仓储智慧管理能力。
智慧仓储任务包括:提高货物出入库效率。实现非接触式货物出入库检验, 问题货物标签信息写入, 检验信息与后台数据库联动。提高货物盘库效率。库管员持移动式阅读器完成非接触式货物盘库作业, 缩短盘库周期, 降低盘库人工成本, 盘库信息与后台数据库联动, 自动校验。提高货物移库效率。实现仓储货物在调拨过程中进行全方位实时管理, 准确快速定位移库货物, 提高移库工作灵活性;通过对移库货物的移库分析, 找出最佳货物存放位置。实现仓储管理智能化。各类仓储单据、报表快速生成;问题货物实时预警, 特定条件下货物自动提示;通过信息联网与智能管理, 形成统一的信息数据库, 为供应链整体运作提供可靠依据。
智慧仓储的结构规划
智慧仓储具有仓储信息自动抓取、仓储信息自动识别、仓储信息自动预警、仓储信息智能管理等多项功能。其中, 仓储信息自动抓取功能是指对贴有电子标签的货物、库位、库架信息自动抓取, 包括货物属性、库位及库架分类等, 无须通过人工一一辨认。仓储信息自动识别功能是通过与后台服务器的联接, 在自动抓取信息基础上, 实现信息自动识别, 快速验证出入库货物信息、库内货物正确堆放信息等。仓储信息自动预警功能是通过信息系统程序设定, 对问题货物进行自动预警, 提前应对。仓储信息智能管理功能是自动生成各类单据, 为供应链决策提供实时信息的功能模块。
智慧仓储项目的工作单元包括软件单元、硬件单元、网络单元、管理单元四大部分。其中, 智慧仓储的软件单元为智慧仓储管理信息系统, 主要包括基本信息管理模块、货物出入库管理模块、货物盘库管理模块、标签、阅读器管理模块、货物预警模块与智慧仓储管理模块等7大模块。硬件单元包括RFID电子标签、读写器、阅读器、RFID电子标签打印机、服务器、终端、仓库基础设施等。网络单元由计算机有线网络及无线网络组成, 其中无线网络主要指Wi-Fi及GPRS两类。管理单元是指一套基于智慧仓储的管理业务流程与规范, 主要包括出入库、盘库、移库作业流程及相应的规范要求。
智慧仓储贴签和读写器安装
智慧仓储贴签地点主要有三处, 一是每一库位、库架;二是库存货物;三是库管设备。在库位、库架及库存货物上贴签, 不仅能有效传递信息, 更重要的是, 能互相验证信息, 确保货物的正确摆放。
在库位、货架上贴放RFID标签:给每一库位、货架贴放RFID电子标签, 标签尽量统一安装在库位、货架正下方的支撑横梁上。在库存货物上贴放RFID标签:库存品的标签贴放体现在托盘、箱体及大件单品上, 其中托盘贴签为主导。企业可定制一批托盘, 制作托盘时, 在每个托盘内嵌入安装一组RFID电子标签 (为保证被准确读取信息, 一般放置两个) , 贴放的位置根据具体托盘货物堆放方式来确定。如果由客户来提供托盘, 可在入库时, 安装临时标签, 并在终端设备上输入托盘货品编号, 将货品与托盘捆绑。在叉车、手推车等库管设备上贴放RFID标签。
安装读写器可以实现对标签识别码和内存数据的读出或写入操作。智慧仓储安装读写器主要包括在仓库大门安装固定式读写器、给库管人员配备便携式读写器。其中, 在库区内, 按照点阵排列规律, 有序安装固定式读写器, 一般要求在1万平方米的仓库, 约需要20个分体式读写器。而配备便携式读写器一般需要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 在读写器上设置不同的读写权限, 主要分为移库人员、盘库人员及出入库检验人员三大类。
智慧仓储管理作业流程图 (右页一)
智慧仓储管理流程环节信息表 (右页二)
智慧仓储执行要点
智慧仓储项目执行的关键要点是工作包, 它是最低层次的可交付成果, 是项目工作的基础和执行的关键要点。在智慧仓储项目执行中, 首先要对每一个工作包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检验其是否按要求完成。具体讲, 包括仓储管理业务流程是否正确描述、项目的需求分析及功能设计是否准确, 是否按照贴签设计进行贴签, 是否按照读写器安装设计进行安装, 固定式及移动式读写器联调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软件系统是否能根据实际操作情况及时更新后台数据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