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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制度标准
来源:莲生三十二
作者:开心麻花
202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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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管理制度标准(精选8篇)

公司管理制度标准 第1篇

一、每月五日开支。

二、办公文员须将考勤表、违纪扣款单等于每月3日前报财务,各部门工资表应于每月3日前办完签字手续报财务部。

三、现场管理班子中临时成员开支列入施工人员工资表中。

四、外委包工合同借款不得超过进度的70%。

五、外包工负责人按进度借款,临时施工人员不予借款。

六、车辆、器具、材料都应完成询价、比价程序。

七、单项工程领导班子现金借款总额不超过10000元,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批。

八、借出支票,必须注明限额及封顶。

九、外委包工付款凭工资表,外委订货付款按订货合同分期付款,以正式发票结帐。

十、报销凭据为税务局正式发票,特殊情况凭盖有收款单位印章的收据报销。

十一、借款需在二十日内报销,财务部根据借款日期,督促借款者报销。逾期不报者财务部对借款者暂扣工资,直至以发票报销。

十二、保管员、现场员无工程时,50%开支放假,以工作15天为一期限。

十三、较大型工程可设保安员。

十四、大型工程或特殊情况下,如需开伙,由工程项目经理上报开伙

申请工程副总财务行政副总总经理审批。公司给予

每个工程300元/月开伙补助,其它费用自理。

十五、如工程现场涉及到临时其它经费,如取暖等,由项目经理提出

书面申请工程副总审批财务行政副总总经理审批。

公司管理制度标准 第2篇

2. 职责范围:师源公司实行集体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工作,副总经理按照各自分工协助总经理工作。实行分层负责制,一级对一级负责,即工作人员对部门负责人负责,部门负责人对分管副总经理负责,分管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3. 具体规定

1)总公司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办公例会,时间在周六上午9:00,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2)无特殊情况,各分公司和中心正职经理必须参加例会。

3)会议内容:各分公司和中心汇报前阶段工作情况以及下阶段工作打算,公司领导总结和布置工作。

公司管理制度标准 第3篇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以后, 让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利益或者债权人的利益应该承担责任, 从而有效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防止出现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情况, 保护市场的安全一种法律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而来, 因此实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大前提是公司必须有独立的人格、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这种对公司独立人格的否定只是为了弥补法人制度的不足和漏洞而实施的, 是对公司法人人格制度例外和补充的规定。该制度在适用时要考虑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 首先要考虑该制度适用的主体。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制度逃避债务和责任, 债权人据此可以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包括了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权利主体, 即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利益受害者。义务主体仅为公司人格的滥用者, 一般是指控股股东及大股东。

(二) 其次应考虑构成滥用法人独立人格的行为。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去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在现实中存在几种形式:欺诈、逃避法定义务、逃避合同义务、公司人格混同和公司资本的不足等行为。

(三) 最后应判断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给公司债权人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赔偿自己的损失。

同时, 行为和结果之间应该有因果联系, 公司股东的股东滥用行为对公司债权人利益受损有着相当的因果关联。如果公司严重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 但是公司股东并没有滥用有限责任的行为, 就不适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 可以从其他方面获得救助。

但是从认定标准上来看, 通常认为主要在资本显著不足和股东与公司之间人格的高度混同这两种情况中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二、公司资本变革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认定标准存在问题

2014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针对公司资本制度方面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的改革: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和货币的比例不再做强制性要求;取消了原公司法中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的规定;取消了股东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缴足出资、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允许股东间对认缴的出资额、出资的期限和方式等协商决定。同时, 新的公司法中还撤销了法定验资程序, 规定在公司登记时不是必须提交验资报告。新公司法中对于资本制度的修改降低了创业门槛, 鼓励投资创业, 同时减少公司资金的闲置, 促进了公司发展。

(一) 资本显著不足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惩罚对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给他人带来严重损害的行为的制度, 这样就降低了市场交易风险, 更好的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初和公司成立后用隐蔽的手段抽逃资本, 使的实际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严重的不相符合。在现实中, 资本显著不足表现为公司不能偿还公司的到期债务或者无法清偿债务。股东抽逃出资和转移财产造成资本显著不足, 在实践中有很多这样的情况可以适用这种制度。

我认为《公司法》修改中所涉及的废除法定注册最低资本制度、注册资金为认缴制、强制验资制度的废除、对注册资本的出资结构形式的变化等四个方面, 使的原有的认定标准不再完全适用。由于公司没有最低注册资本, 它成立可以不用首付, 缴纳方式和缴纳期限法律不再规定, 导致股东就能较为轻易的利用无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和公司独立人格逃避公司债务, 对债权人的利益形成了严重的威胁。强制验资制度被废除后, 公司成立就不需要必须去强制验资和提交验资证明, 这些要求都是公司自己主动自愿的去做的, 没有人去强迫公司去做这些。在公司注册资本制度不再为投资者设立公司附加强制的条件下, 公司是更容易隐蔽地去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二) 公司人格混同

公司人格混同包括财产混同、业务混同、管理混同。最重要的是财产混同, 它包括平行公司之间的财产不清, 母子公司之间的财产混同, 还包括公司与公司的股东的财产混同。业务混同包括公司与股东之间、公司与其他有利益关系的公司之间经营相同相似的业务或者相互间进行法律禁止的业务交易,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管理的混同指公司之间尤其是是平行公司、母子公司之间, 管理人员的不能独立的发挥应有的作用让公司法人失去独立意思表示, 不能独立的决策, 受到其他人的意志的左右。

我国法律对人格混同虽然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一定的不相适应的现象, 很多人关于人格混同的认定没有一个科学标准只是想当然的靠表面现象去判断, 没有科学的行之有效的统一标准。但是人格混同的形式、途径甚至是范围都在不断的增加。所以, 现在的立法已经稳妥的去解决人格混同方面的一系列的问题。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认定标准的完善

资本制度变革后, 资本的显著不足和人格的混同在认定标准上产生了变化, 使得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更加艰难。但是我们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去规范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的认定标准。

(一) 对资本显著不足的认定标准完善

首先, 在废除了法定注册最低资本制度、注册资本为认缴制的情形下, 注册资本的数额与认缴期限改由公司自主协商而成的规定。这就需要加强对公司运作中全程的监管。公司的注册资本有公司自主协商规定在公司章程里, 在以后掌握股东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和抽逃出资的情况时, 参考的标准也就是公司的章程了。

其次, 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作为被披露信息的公司, 应当在其运营中及时向社会公众反映公司的信用, 帮助债权人了解公司运行状况和资产信息, 降低投资风险, 维护经济市场稳定。

最后, 虽然验资程序已经不是一个强制程序但也应该加强对验资程序的监督。应该明确验资不实的责任主体, 验资机构对其出具的验资报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验资机构出具了与实际实物不符的验资报告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二) 对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的完善

对于对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标准应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财产的混同上, 要看清关联公司的财务往来是否存在不正常的情况, 公司和股东之间是否财务清晰;公司的相关人员是否混同, 是否存在一套人员兼任不同公司的职务, 尤其是管理阶层的人员;相关联的公司之间是否进行了法律不允许的交易, 他们之间的交易的相同或相似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

新的公司资本变革使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更加灵活。但是, 对公司法人否认的适用应有一个谨慎的态度, 不是所有的公司资本不足和人格混同都适用这个制度。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认定标准应该从实质上把握。

四、结语

公司资本制度修改后, 对如何判定资本显著不足和人格混同提出了更严格的问题。单靠完善立法是不能解决这些问题的, 需要相应的措施去完善。只有解决了资本显著不足和人格的混同问题以后, 才能保证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判断和实施。

参考文献

[1]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从法条跃入实践[J].清华法学, 2007 (2) .

[2]刘俊海.新公司法中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解释难点探析[J].同济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6 (6) .

[3]赵旭东.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适用情况分析[J].法学论坛, 2011 (10) .

[4]张哲.公司法人格否认中“资本显著不足”的探析[J].经营管理者, 2015 (2) .

[5]刘奇.法人人格混同的认定[J].法治与社会, 2015 (1) .

公司管理制度标准 第4篇

一、“假外资”概述

(一)“假外资”的实例分析——中行“优惠通”事件

央视曝光过中国银行一个名为“优汇通”的业务,称该业务与移民中介机构相勾结,协助客户向境外转移巨额资金并涉嫌造假洗黑钱,该业务的核心办理机构是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银行则按比例收取佣金。据央视报道称,中行一名员工曾说:“无论你的钱有多黑,中行都有办法帮你洗白。”

可想而知,中行作为国内四大银行之一,洗黑钱的方法是如此高超和纯熟。《第一财经日报》的记者自述到:“央视在报道中直指银行监守自盗,并称中行被当作了最安全的‘地下钱庄,甚至暗指银行的这条汇兑通道成为了不法分子和贪官们转移资产和‘洗黑钱的渠道。”中央电视台作为国家级别的电视台,是中国重要的新闻舆论机构,是国家的声音,也是政府的声音,是党、政府和人民的重要喉舌,也是全国公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可见这次中行被曝光的“优汇通”业务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掌握了一定的证据才会做出确切的报道。

广东省社科院的跟踪调查显示,不少地下钱庄在接到大订单后,也通过与银行的“鱼水”关系,利用银行机制的不完善完成洗黑钱业务,为转移不明财产提供渠道,其中,不少是政治作风上出现问题,贪污受贿所得,这些非法资产是窃取国家财产、侵吞人民劳动收入得来的,这种现象的日益突出,与我国执政党的廉政形象大相径庭。

(二)“假外资”的现状

“两免三减半”的超级优惠待遇不利于国内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据专家分析,外资企业的税负仅为10%,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在23%左右。”从巨大的税收差额来看,一方面,国内企业在同等贸易额下,要缴纳比外资企业多达13%的所得税,国内企业根本不占任何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对外资企业税收减免的同时,也对“假外资”采取了同样的优惠税率,这样造成我国税收大量流失,财政损失巨大。另外,许多政府为了提高业绩,采用招商引资的办法,对外资企业实施许多优惠政策,虽然近些年国家紧缩土地出让权,但还是有一些当地政府为外资企业提供土地优惠政策,“外商投资办厂所获得的地价往往要低于中资企业或市场价格,某些项目甚至在5年内免收土地使用费”。在企业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上,国内企业,尤其是国内中小型企业更加难以与外资企业抗衡。这些优惠政策造成了国内外企业过大的待遇差距,同一市场环境下很难得到公平竞争的机会,从而影响市场的平衡。从建立自贸区,探索开放式投资环境的层面来看,很难实现其高度的自由化。

(三)“假外资”的危害

对于“假外资”事件处理不及时,或者惩罚轻重拿捏不准很容易引起市场的不满。如果惩罚稍轻,不难想象在以后的经济活动中,为了能够享受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市场上会有更多国内企业、公司、公民和组织利用一切手段伪装自己,使其成为“外资企业”。所以,较轻的惩罚达不到警醒的作用,遏制不了“内资洋化”的违法行为。惩罚较重,又会挫败投资者的市场信心,怀疑我国政府对行政改革的决心,进而对上海自贸区的建设持观望的态度,阻碍自贸区建设的同时,也为我国加入TPP设立了新的障碍。

(四)“假外资”的违法性质

“假外资”与洗黑钱活动关系紧密,不法分子一直在为自己的不正当利益寻求“保护伞”,所以就有了“内资外资化”的手段,把黑钱转移到国外,这部分资金取得合法身份后,再通过国内某个投资项目转移回国,从而实现了黑钱的合法化,使其无法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一方面,在没有真正意义的投资项目下,非法所得受到了合法的保护。另一方面,在外资利用方面也存在问题,“洗黑钱”不仅帮助不法分子掩饰犯罪的行为,而且,合法化的内资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原本是从赌博、贩毒、诈骗等违法活动中取得的不正当利益,他们很可能把资金转移到“离岸金融中心”或者“自由港”,例如香港、开曼群岛、维尔京群岛、萨摩亚等地。由于不法分子在“离岸金融中心”或者“自由港”可以自由的转移资金,“对资金转移又无任何限制,且对客户信息资料高度保密,导致业务不透明”。所以,对“黑钱”的境外调查和没收存在更大的难度。这些不法所得在国外走了一圈后,市场就更难指望不法分子会把“黑钱”用到正当的经营活动中,最终还是利用某个投资项目的幌子,把不法所得装进了自己的口袋。在“内资合法化”的过程中,由于最初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经济建设或者正当的投资活动才把资金“转出去”又“转进来”的,所谓的国内投资项目也只是保护不法所得的一层外衣,事实上不能被认定为利国利民的投资项目。“假外资”严重违反我国法律制度的同时,也没能利用非法所得促进投资和贸易,反而阻碍了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

(五)打击“假外资”的对策

1.判断合法的外资来源。首先,判断真正合法的外资就要清楚外资的来源是哪里。其次,要确定划分外资的依据,至少要根据我国国内立法以及缔结、参加的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这个过程至关重要。另外,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许多模糊的盲点,需要深入分析。最后,收集、整理、记录外资进入“自贸区”后的投资情况也是必不可少的。

2.划分外资的投资对象。如何划分外资的投资对象,也就是对外商的认定标准,即公司的国籍制度的判断。我国《公司法》第192条规定:“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这个法律规定为我国国籍制度奠定了基调,即采取绝对的成立地标准。因此,其他有关公司的国内立法也基本采取绝对的成立地标准。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第2条规定:“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修订)》第2条规定和《外资企业法(2000年修订)》第2条规定都体现了这一立法原则。

“假外资”还有许多更加严重的危害正在慢慢影响我国经济建设,上海自贸区是我国高度自由化的投资和贸易“特区”,这次试点的成功也将会为我国各个地方的保税区实现可复制的发展模式,实现从“保税区”到“自贸区”的飞跃转变,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开放、自由的市场环境。所以,打击“假外资”不仅仅是在维护我国法治环境,而且,还为上海自贸区的发展提供了保障,确保自贸区投资来源的合法化,对外资的利用过程起到了监管的作用。

二、打击“假外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司国际制度的矛盾

在贸易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在签订或参加国际条约中,并未对投资者认定的相关条款做出保留,由此可见,我国对公司国籍制度也是在顺应时代的发展,不断变化的。例如,我国在1990年签订、1993年正式批准的《华盛顿公约》第25条第2款(b)项和ICSID的仲裁实践确立了以下两项标准:“第一,具有该争端当事国以外的缔约国国籍的法人。第二,虽具有争端当事国国籍,但由于‘外来控制的原因,经争端当事人‘同意视为‘另一缔约国国民的法人。”由于《华盛顿公约》对第25条第2款(b)项中的“外来控制”这一用语未作解释,而且对当事双方在此情况下为该公约目的而将具有争端当事国一方国籍的法人视为另一缔约国国民的同意形式也未作规定,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对每一次争端作出的裁决都会成为下一个类似争端的解决方法,“通过考察埃默科公司诉印度尼西亚案、西非工业混凝土公司诉塞内加尔案以及假日酒店诉摩洛哥案等重要案例,可以看出ICSID对‘外来控制和‘同意的解释呈现逐渐宽泛的趋势”。这就意味着在公司国籍问题上,《华盛顿公约》也在日益突破传统的成立地标准,而且采取更加灵活的做法。当然,我国是《华盛顿公约》的缔约国,如果我国公司出现类似上述案例的投资争端,那么,国内公司对于ICSID在宽泛趋势下做出的判决结果应当接受。

(二)公司国籍制度对我国海外企业的影响

1.国内企业的海外现状。近年来,国内企业积极响应国家“走出去”的策略,积极开展对外投资、境外并购及海外市场开拓等业务。仅2014年的上半年,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累计投资金额就达433.4亿美元。这样的数据可以说明,中国不光重视外商来华投资的“引进来”,也相当注重“走出去”寻求新的发展领域。尤其是这几年,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活动持续活跃,而且海外并购交易经验都在不断丰富之中。去年中国企业参与海外并购共达200宗,并购总金额达到515亿美元;海外并购交易数量的不断增多,可以侧面表明中国企业“走出去”进程中,应对各种风险和考验的能力要比以往更高一些。

2.我国海外企业面临的挑战。改革开放之处,我国以高耗能、高资本消耗、大环境破坏为代价发展我国低端劳动产品,与发达国家达成贸易互补的局势,但是现在的情况是互补局势已经被打破。三一重工有限公司总裁向文波在回答记者问题时说:“但现在问题发生了变化,中国的高端制造业开始崛起,至少已经看到了对他们产业形成挑战的苗头,所以他们开始变脸了。华为、中兴、太阳能、光伏产业、风力发电,这都是中国的战略新兴产业,在他们那儿都被以各种莫须有的理由扼制。这一系列现象背后的深刻原因就是,中国已经对发达国家长期统治的高端制造领域形成了威胁。”基于国家积极推出“走出去”战略,并且企业也认识到海外市场将带来更大的发展机会,海外并购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尽管如此,由于“出海”经验不足、被并购方地区法律审核限制、收购成本高昂等因素,大部分(近2/3)的企业在海外并购时以失败告终。三一重工集团在美关联公司Ralls公司(罗尔斯公司)收购希腊电网公司Terna US位于美国俄勒冈州Butter Creek风场的4个风电场项目的过程中,美国方面这种干预外国投资的做法直接触犯了WTO原则。

3.制定措施,迎接挑战。近年来,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针对中资企业在美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案件数量呈直线上升趋势,中资企业在该委员会能否得到公平对待一直是中方密切关注的问题。2014年7月14日下午,外管局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37号文):“将支持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实施,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进一步简化和便利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从事投融资活动所涉及的跨境资本交易。”相比于之前的规定,37号文对定义性问题做出重大调整,主要包括:第一,将“特殊目的公司”变成“以投融资为目的,在境外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第二,“返程投资”在37号文中被重新定义为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第三,“境内居民”定义区分为“境内机构”和“境内居民个人”。37号文的发布,方便境内居民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方便企业“走出去”,进行海外投资。

(三)公司国籍制度的双重制约

在高度自由化的多变条约中,我国国内立法与条约的发展趋势是存在矛盾的。这也反映出另外一个问题,包括国内法以及缔结或参加的多边条约,不仅对外国公司有约束,对本国公司也具有相同的影响。通过对我国国内公司在海外发展业务、开拓市场所遭受的困难和麻烦来看,外交保护是最有力的途径。但是,外交保护的前提是先确定公司国籍的归属,根据《维也纳条约法》中条约之遵守、适用及解释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条约必须遵守,“凡有效之条约对其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该国善意履行”“与条约冲突的使用本条约,做出保留的除外”,如果当事国都是条约缔结国,那么,结果就是根据条约规定区分投资者的国际归属,最糟糕的情况就是采用实际联系的方式来确定。如果这样,国内公司可能就会被划分为“国外公司”,我国的外交保护也就爱莫能助,国内公司可能会在国际市场中遭受刁难和不公正待遇。

三、完善公司国籍制度的几种设想

(一)设置法律特区

上海自贸区2013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简称《负面清单》)若想真正发挥作用,前提是必须完善外商认定标准,即公司国籍制度。目前,绝对的成立地标准是我国公司国籍制度总体上的认定标准。但这种标准与我国对“引进来”和“走出去”的需求不相符合,特别是不能帮助《负面清单》对外国公司的规避和渗透行为进行有效的防止和制止。故此,全国人大可以适时的授权在上海自贸区暂停实施《公司法》第192条,设置“法律特区”,逐渐建立起与“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符合的公司国籍制度。

(二)国内法的修订

修订国内法的提议,矛盾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立法的修改遇到的阻碍多,历经时间长,法律修订的进度可能顺应不了自贸区发展的节奏。其次,类比其他法律的更改修订,步骤复杂繁琐,实现可能性很小。

(三)双边、多边投资规定

中国企业海外维权,离不开政府的有效支持和帮助,更需要各种双边及多边投资协定的制度性支持。7月9日至10日,在北京举行第六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最大的一个亮点是双方已就中美双边投资协定(BIT)谈判达成“时间表”,同意争取年内就BIT文本的核心问题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承诺2015年早期启动负面清单谈判,这是“历史性进展”。中美只有加快BIT谈判并尽早达成有关协定,消除双边投资存在的各种政治性、歧视性的制度和障碍,中美经济关系才能更好地跨上一个新台阶。要减少类似华为、三一重工等中国公司在美遭遇的“政治性风险”,减少中企在美投资的诸多不确定性,美方表示对所有中国投资者保持开放的投资环境及项目审查使用相同规则和标准。但是,仅仅依赖美方的口头承诺是远远不够的。尽快落实第六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的内容,达成双边投资协定,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式条约,才能保护对两国投资者的利益,公平、自由的发展两国之间的贸易。

参考文献:

〔1〕田孟清.“假外资”:现状、危害、成因与对策.武汉大学学报,2008,(1).

〔2〕钱卫清.“假外资”的掂量——从施恩奶粉“身份门”说起.Rule of Law法制,2009,(9):93.

〔3〕张琼.对公司和股东的外交保护问题.法学评论,2008,(3).

〔4〕董箫.对跨国公司行使外交保护的条件.社会科学论坛,2007,(8).

〔5〕殷敏.国际投资领域法人外交保护的特别问题.广西社会科学,2009,(9).

〔6〕孙婵,肖湘.负面清单制度的国际经验及其对上海自贸区的启示.重庆社会科学,2014,(5).

〔7〕张磊.论我国公司国籍制度的改革.东方法学,2014,(1).

〔8〕刘松山.论自贸区不具有独立的法治意义及几个相关法律问题.政治与法律,2014,(2).

公司差旅标准制度 第5篇

目的:为了加强公司的出差管理和费用支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出差前,当事人部门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写明出差事由、人数、地点、天数。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长视情况需要事前予以核定天数。

(二)出差人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可向财务总监暂支相当数额的旅差费,原则是前账不清,后账不借;未向财务暂支费用的,返回后7日内报。

第二条 出差审核权限:

(一)当日往返的市内出差由财务总监、总经理核准。

(二)2日(含2日)以上出差的由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后报财务总监、董事长批准。

第三条 出差延误处理。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因工作实际需要延误回程的应及时与相关董事会秘书处电话联系。除请示批准的延时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除不予报销旅差费额外部分外,依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第四条 出差费用补助标准: 1.补助标准

(1)出差补助分为住宿补助和其它补助(含餐费及市内交通费)。(2)住宿补助按地区划分为三类。

一类地区,北京、上海、广州、深圳,100元/天; 二类地区,省会城市,80元/天;

三类地区,除一类二类以外的其它地区,50元/天。(3)其它补助为50元/天,按照出差自然天数核发。

2、住宿标准:一类城市200元/天,其他150元/天。

2.交通: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财务总监根据出差人职务和出差事由核准交通工具选择)

3.公司出差人员按规定乘坐车、船、飞机,凭车、船、机票等相应票据据实报销;员工报销住宿费用均必须提供明细帐单和正式发票,否则不予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

4下列费用不得报销:(1)健身娱乐美容费用

(2)酒店内的任何购物费用和房间小酒吧的费用(3)差地商场等地方发生的任何私人购物费用(4)公司指定审批人认为不得报销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 费用报销程序:

所有报销单据报销有效期为7日。当天出差的费用7日内必须交至财务部审核;

短期出差人员应在回公司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事宜,根据差旅费用标准填写《费用报销单》。报销单应填写规范,报销时报销单上应注明所办每一单的事由、目的地、人数、用途和原始单据张数,并附原始单据和发票。经财务总监审核签字后,交财务部审核签字,总经理或者董事长审批。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第6篇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业务,按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式报批後,由财务管理中心登记後才能正式对外签发,财务管理中心据此纳入公司或有负债管理,在担保期满後及时督促有关业务部门撤销担保。 第四章 流动资b管理

第十八条 现金的管理:严格执行人民银行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本公司实际需要,合理核实现金的库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十九条 严禁白条抵库和任意挪用现金,出纳人员必须每日结出现金日记帐的帐面馀额,并与库存现金相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财务管理中心经理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以保证现金的安全和完整。公司的一切现金收付都必须有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加强对银行帐户及其他帐户的保密工作,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银行帐户印签实行分管、并用制,不得一人统一保管使用。严禁在任何空白合同上加盖银行帐户印签。

第二十一条 出纳人员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馀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将银行帐户出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办理结算或套取现金。在每月末要做好与银行的对帐工作,并编制银行存款馀额调节表,对未达帐项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并报财务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应收帐款的管理:对应收帐款,每季末做一次帐龄和清收情况的分析,并报有关领导和分管业务部门,督促业务部门积极催收,避免形成坏帐。

第二十三条 其他应收款的管理:应按户分页记帐,要严格个人借款审批程式,借款的审批程式是:借款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借用现金,必须用於现金结算范围内的各种费用专案的支付。

第二十四条 短期投资的管理:短期投资是指一年内能够并准备变现的投资,短期投资必须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记帐、核算收入成本和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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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第7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管理制度标准 第8篇

关键词:县级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工作长效机制

1 建立健全安全制度,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

目前, 烟草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不可小视。如基层员工随性而为, 不按规章制度生产, 私拉电线、设备老化、安全通道关闭、物流仓库内随便吸烟、穿着裙子做分拣工作, 比比皆是, 乱象丛生, 令人胆寒。建立健全安全制度,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势在必行。

(1) 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通知》要求, 烟草公司应当建立烟草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由公司总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 各股室负责人任小组成员, 层层落实上级精神, 级级明确具体任务。同时, 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 制订一套完善的、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并在实际工作中分时分段严格施行。

(2) 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章制度。俗话说, “无规矩不成方圆”, 只有制定健全而切实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才能保障安全生产和管理工作有章可依, 有规可循。烟草公司应按照上级安全生产的要求, 花时间, 下功夫, 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标准、安全技术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做到文字上墙, 制度进书, 会上宣读, 家喻户晓, 并在实践工作中逐一落实, 坚决兑现, 用制度约束人, 用规章管理岗位, 不断夯实烟草企业安全管理基础, 扎实推进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3) 开展岗位安全达标活动。防微杜渐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原则。要做到防微杜渐, 就要将岗位安全达标工作做好做扎实。烟草公司应组织下属各部门、各股室, 以及安全负责人按照上级要求, 针对平时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 开展自评、他评, 查找差距, 及时整改。然后, 由县烟草公司组织开展对各股室、各岗位的安全标准化复评和达标评级工作, 推动整个单位的全面达标。

(4) 以安全标准化为基础, 促进安全信息化和安全文化建设。安全无小事。安全生产工作不仅要体现在专题宣传教育中, 而且还应当融入到公司的信息化建设和文化建设中。公司应将安全标准化中所规定的管理流程作为信息系统业务流程设计的基础。在企业文化的总体框架下, 结合安全标准化进班组, 进岗位, 提炼和总结形成“企业文化安全文化子系统”, 开展安全演讲、文娱演出、安全标兵评选等活动, 从文化层面推动安全标准化的真正落地。

2 抓紧每一生产环节监管, 提升现场安全管理水平

抓紧对安全生产、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的严密监管, 将事故控制和消除在萌芽状态, 是全面提升烟草企业现场安全管理水平的基础所在。

(1) 加强车辆安全管理不放松。烟草配送是业务活动最频繁、安全事故易发的工作。公司在强化交通法规学习的同时, 建立车辆和驾驶员“一车一档”制度, 对车辆状况定期检查, 不留隐患, 不存任何侥幸心理, 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 确保安全行车无事故。

(2) 加强用电安全管理不放松。用电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首先, 单位要建立健全用电管理制度, 张贴公告和用电规则, 使用电人员有章可循, 检查人员有法可依。其次, 注重用电设施的日常检查, 坚持配电间定时巡查, 每月检查三相电用电平衡状态, 对安全用具和防护用品定期检测, 确保安全性能良好。

(3)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不放松。首先是强化防火工作教育, 使防火意识深入人心, 同时, 加大对消防工作的投入力度, 全面排查与检修消防设施, 建立消防设施台账, 加强对消防重点区域或部位的日常巡查, 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无损。

3 牢固树立全面细致的理念, 夯实安全建设基础

(1) 对照安全生产标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公司应坚持“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的方针, 从基础设施建设达标入手, 夯实安全建设基础。公司应认真全面配备消防器材、锅炉压力容器、仓库、变 (配) 电、电气线路、机械、起重机械和电梯等安全设施、设备、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 保证有效运行。 (1) 加强对干部职工安全生产标准的学习和熟悉, 找出工作薄弱环节, 列出清单, 逐一整改; (2) 落实安全建设资金, 纳入年度财务计划, 并做到专款专用; (3) 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培训, 不走过场; (4) 加强监督管理。明确专人负责, 形成常态化的监管制度。

(2) 推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无论是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负责人、部门经理、股室负责人, 都要将安全生产责任作为其职能定位目标, 纳入了岗位工作标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必须全部取得《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在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方面带好头作表率。

(3) 建立好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公司应完善各类安全台账记录资料, 根据安全标准化的具体要求, 从组织机构、安全投入、规章制度、教育培训、现场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及事故报告等多个方面, 严格对应评定标准要求, 逐条逐项进行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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