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保护范文(精选12篇)
城镇保护 第1篇
1 城镇的环境污染现状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 农村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 但同时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主要内容有面源污染、工矿污染、生活污染等。其中造成面源污染的主要原因是在农业生产中大量使用农药、化肥、地膜。我国农村工业生产规模小、布局分散、缺乏技术资金, 企业环保意识薄弱, 不利于政府监管, 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当前, 我国农村生活污染物不经任何处理直接进入自然环境, 在我国60多万个行政村中, 几乎没有污染治理措施。城市污染的转移也是对农村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原因之一, 近几年, 城市环保监控力度加强, 环境保护成本增加, 很多城市污染源看到农村环境管理相对薄弱, 因此纷纷向农村转移。有对长江流域的调查显示, 因为大量城市企业向农村或郊区转移污染物, 已造成流域内地表水体污染向郊区蔓延。
2 城镇环保落后因素分析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 城乡居民经济收入得到了明显改善, 但与城市居民相比, 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农民经济收入偏低导致其面临着更为艰难的生存压力, 在经济利益和生态环境之间, 大部分农民追求经济利益的获得, 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环保意识的欠缺。农村教育的落后导致农民环保意识薄弱, 同时也会造成农民人力资本缺乏, 所以, 农民在选择发展方法时, 一般都选择粗放型经济, 也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环境保护还具有一定的外部性, 环境产权不能明确界定, 因此, “搭便车”现象比比皆是。在这种形势下出现了环保成本过大的现象, 从而阻碍了环境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3 城镇环保措施分析
3.1 制定城镇环境保护规划
制订城镇环境保护规划要坚持环境保护、经济建设、城镇建设一体化发展的原则, 实现环境保护、经济发展、社会效益三者的统一发展。在保护重点环境的前提下, 促进农村环境的全面改观, 以环境治理和环境建设为突破口, 不但要顺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而且要保证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2 通过经济发展改善环境治理
对于城镇来说, 也要依据国家规定, 根据本地工业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情况, 征收排污费, 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严格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同时, 加强处罚力度。环保部门要切实做好环境监察工作, 严厉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 对排污不合格企业一定要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违法企业必须付出一定的经济代价, 彻底改变人们的传统意识, 遵守环境法律规定。
3.3 加大环境保护投入
环境保护投资和环境保护产业可以反映一个地区的环境保护力度, 对一个地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很多乡镇, 缺乏环境保护资金, 环保产业不能得到健康发展, 有的乡镇根本就没有建立环保产业, 导致环保产业处于零, 这种形势使乡镇其他产业获得了一定的发展, 但同时给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因此, 乡镇一定要增加环境保护投入, 制订完善的投资政策、融资政策和费用征收政策, 同时, 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优惠, 鼓励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外来资本来本地投资环保产业, 使环保设施建设向着多元化、企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能够加速环保产业的发展。
3.4 提高城镇环保队伍能力
为了严格管理环保工作, 则必须拥有一支水平高、业务精、能力强的环保队伍, 提高监督管理水平。主要内容有:人员培训工作, 依据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设置环境监察执法人员, 定期开展专业能力培训, 保证持证上岗。同时, 依据国家要求, 配备执法装备、相关技术装备, 不断提高装备质量与标准。不断提高重点污染源远程控制能力, 利用远程视频、远程在线监测、远程传输等先进通信设备, 远程控制重点污染源。
3.5 建立健全城镇环境管理法规
我国城镇环境管理法治化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有力促进了我国城镇环境管理工作的进展。但是, 城镇环境保护专业法规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缺乏实用性。所以, 我们要在熟练掌握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 制订操作性强的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建立一套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 依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 辅之以各种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和相应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实现城镇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制化发展。
4 结语
总之, 在农村环境保护建设中, 要依据农村的实际情况, 制订城镇环境保护规划, 应用经济管理手段, 促进城镇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 农村环境问题得到了人们的关注, 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着很多困难。笔者认为, 导致我国农村环保质量较差的主要原因就是城乡差距的不断加大。由于城乡收入不均、教育问题等导致农村出现了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因为农村环境保护意识较差、缺乏健全的环保法规、监督管理不到位等现象, 导致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力量薄弱。所以, 要想解决我国农村的环境保护问题, 不但要制订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 而且要采取有效措施, 缩小城乡差距。
关键词:城镇,环境保护,不足,对策
参考文献
[1]任晏黎, 李琪.缪学刚:环保无小事履行职责是关键[J].科技创新与品牌, 2011 (04) .
全省保护坝区农田建设山地城镇 第2篇
云南网讯(记者 秦蒙琳)9月5日,“全省保护坝区农田建设山地城镇”会议结束后,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和自兴就全省保护坝区农田建设山地城镇的相关问题接受媒体专访,为读者答疑解惑。
媒体:云南省为什么会做出城乡建设向山地发展的战略决策?
和厅长:
这是云南客观自然地理条件所决定的,是科学发展的要求。我省是一个高原山区省份,其中,山区、半山区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高达94%,坝区占全省国土面积仅为6%,坝区既是全省大多数城镇所在地,也是全省优质耕地的集中地。随着西部大开发和“桥头堡”建设的深入及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快速发展,我省土地管理面临着新的考验:耕地保护形势严峻、耕地质量明显偏低,优质耕地相对较少,坝区优质耕地减少势头迅猛。据统计,1996年~2010年,云南省全省各类建设占用耕地271万亩,其中78%为坝区的优质耕地。在全省耕地总量中,坡度在1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占耕地总面积44.9%,耕地质量明显偏低;坡度在6度以下的耕地面积仅占26 %,优质耕地相对较少。而全省大于1平方公里的坝区耕地,占坝区总面积的54%,是优质耕地的主要集中地。所以,如果今后的发展还一味地占用平坝,再过10年可能就没有优质耕地了。虽然我们也会完成占一补一,然而,耕地面积、数量可以保证,质量却难以保证。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汇集到一点,突出表现为资源需求刚性上升、资源供给刚性制约“两碰头”而产生的“两难”。正确处理好保护与保障的关系,是我省“两强一堡”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面对这些问题,省委、省政府通过调研提出:调整转变城乡发展思路,保护坝区优质良田,建设山地城镇。这一战略决策完全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完全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的要求。
媒体:与占用耕地相比,利用山地有哪些优势?
和厅长:
与占用耕地相比,利用山地的优势包括:
第一,有利于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风貌。建设民族文化大省是云南省重要的发展目标。发展山地城镇,对于保持和发展云南少数民族文化特色,延续传统城镇、村寨的建筑风貌,比在坝区“摊大饼”式的发展,具有一定的优势。
第二,有利于拓展建设空间,缓解建设用地需求与耕地保护的矛盾。城镇化、工业化发展,客观上需要占用土地。如果把这些发展用地布局在坝区,必然占用大量耕地,造成人地矛盾激化、优质耕地大量流失,严重威胁粮食安全。占用山地搞建设将大大降低人地矛盾,有利于耕地保护,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第三,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建设占用耕地引发的土地征用和环境污染问题,易导致社会矛盾突出,农民与地方政府、企业之间的矛盾绝大多数来源于此。城镇向山地发展,减少了占用耕地规模,也远离了密集的农田、村庄,由此引发的矛盾冲突将有所降低,对于维护农民利益,保持社会稳定有积极意义。
第四,有利于压缩成本,提高效率。通过相应的政策措施、经济措施和行政管理措施,利用山地发展城镇化将降低土地使用费用、减少土地审批所需的时间、降低征地工作难度等。
“保护坝区耕地、发展山地城镇”的思路一经提出,在全省引起了一定的反响。专家学者、社会民主人士和农民非常支持和拥护省委、省政府的这项决定,认为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非常重要、非常大的促进作用。但地方政府执行中可能存在一定困难,主要是认为山地城镇建设的前期基础设施投入大、招商引资难度增加。
媒体:目前建设用地利用山地面临哪些困难?怎样处理这些困难?
和厅长:
发展山地城镇,确实面临着许多困难,需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调整、引导、解决。
第一,认识问题:一些地方对利用山地发展城镇心存顾虑。有必要通过宣传教育和配套政策措施的完善打消顾虑,帮助地方解决面临的现实问题。
第二,机制问题:各项规划急需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林地保护规划、交通规划等等,众多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需要对全省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林地保护规划等各专项规划进行必要的调整完善和衔接,同时要求新编制的各项涉地规划与发展山地城镇的方向做衔接。
第三,基础设施配套问题:基础设施不完善。由于历史原因,工业化发展必需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教育、医疗、文化、环卫等基础设施主要分布在现有城镇区或相邻地区,山地中基础设施严重缺失。因此,首先解决拟发展山区的交通、供水、供电、供气是建设山地城镇的前提条件,逐步完善教育、文化、医疗、环卫设施,是山地城镇发展壮大的基础。
第四,资金问题:建设成本较高、资金短缺。除了基础设施建设的前期投入较大之外,利用山地建设工厂、居民区、商店等需要的资金投入也大于平坝区。因此,政府需要多方筹措资金,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省级财政需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市县的山地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同时,通过降低土地使用成本、减免费用等措施,降低企业投资成本,以利于招商引资工作。
媒体:也有人担心,在建设用地向山地发展中过程中,会不会对山地的植被造成破坏,给生态环境造成影响?如何从政策层面就来提出先决的要求与限制?
和厅长:
建设用地向山地发展中的过程中,特别是建设过程中,会在可控范围内对山地的植被造成短时间破坏。但通过边建设边恢复,边建设边治理,是可以恢复山地植被的。而且一些地方可以通过科学合理的恢复,甚至可以恢复得比建设前还要好。
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破坏生态和植被的行为,保护生态,应从政策层面提出先决条件来加以要求与限制,规范建设行为。比如:统筹协调涉地规划、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配套措施、政绩考核制度等。
第一,规划协调方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林地保护规划、交通规划、水利规划、农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众多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应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同步进行修改完善。发挥规划的引导和调控作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用地结构和布局,各项规划分别进行修改完善。按照“保护坝区良田,建设山地城镇”的思路和要求,修改完善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善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做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做好三个规划的有机衔接。
第二,生态保护协调方面。研究区域环境承载能力,根据承载力确定城镇规模。禁止在各类保护区、国家级公益林、生态脆弱区、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内进行建设。规划编制应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城镇建设、工业建设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废气、废水、废渣排放,做好城市垃圾处理。做好山地建设用地适宜性评价,加强地质灾害评估防治。
第三,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方面。除大力完善拟建山区城镇基础设施外,应做好各类基础设施之间的配套工作,做到协调规划、同步实施、同时使用。结合当地的地质、生态环境等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山地开发项目建筑密度,适当增大山地建设项目绿化率。加强山地开发利用基础设施投入,提高山地开发利用的计划指标保障。
第四,资金方面。对山地综合开发利用所需资金,各地要通过多重渠道筹集资金给予保障,鼓励通过金融机构采取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方式,加大信贷投入。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对山地、沟箐等“削峰平谷”进行生态治理、地质灾害防治和植被恢复。
小城镇生态环境保护初探 第3篇
关键词环境保护;责任;和谐
中图分类号X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671—(2009)122—0104—01
环境问题在当今社会,绝对不是个陌生的议题。它已日益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焦点,不仅和我们的生活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而且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我们的生产、生活,同样我们的生产、生活,也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自然,环境保护,已成为今天我们共同的责任,在我们的生产、生活中应改变向自然肆意索取的贪婪,学会给予,也学会回报养育着我们的地球母亲。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城市工业化的进程也在飞速进行。环境保护虽然作为基本国策写入宪法,但现实的情况是:一方面经济告诉增长,另一方面,生态环境加速恶化。2006年9月公布的《中国绿色国民经济核算研究报告2004》指出,2004年我国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达5118亿元,占当年DPS的3.05%,如果这种势头再不加以遏制,我们将会为此付出更为惨痛的代价。
1我国城镇化的进程
我国城镇化的发展已驶入快车道。我国城镇化经历了相当曲折的过程。在改革开放前的完全计划经济体制下,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我国城镇化过程受到严格控制。根据城镇非农业^口占总人口比重计算,我国1949年的城镇化程度为10.6%,1978年仅为12.5%,29年间城镇非农人口占总人口的比率仅提高了1.9百分点。1979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后,我国城镇化发展出现了新的契机: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投资渠道多元化、城镇非正规部门的就业潜力增大等提高了城镇吸引力和吸纳力,乡村劳动生产率大幅度提高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剧增等因素,对城镇化形成巨大推力。在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之下,城镇化过程大大加速了。1978年到2006年29年间,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率提高了31.4个百分点。
2小城镇生态环境保护现状分析
很多人认为,小城镇工业化水平低,生态环境状况相对会好一些。事实上,随着国家今年来环境保护手段的力度不断加大,很多污染大,产出低的“夕阳”工业逐渐将生存之地向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小城镇转移。而对于小城镇未经规划的脆弱的天然生态环境而言。这种生态污染的破坏性更为致命。
1)企业违背政府环保政策。政府提出调整产业结构,淘汰落后生产设备,减少环境污染,然而企业不仅不理会政府产业政策指导,而且依旧使用资源消耗多,污染严重的陈旧设备。违规生产。政府产业政策要求关闭造成严重污染的“十五小”企业,然而却屡禁不止,依然是“遍地开会”。 2)政府部门违规操作。小城镇地区经济相对落后,经济发展压力相对较大。许多小城镇地方政府为了达到增加本地产量、就业、地方税收的目标,为了利益,不惜越权审批、庇护污染型企业,甚至支持污染项目上马。以地方生态环境永久性破坏换取地方经济的短期增长效益。
3小城镇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1)环保法律制度约束软化。我周环境保护方而的法律法规并不少,但对企业没有形成硬约束,致使违法企业得不到相对制裁。例如,我国《刑法》中有“破坏环境资源罪”,企业超标偷排,偷放污染物,都应定罪。但实际触放此条法规而依法被罚处的企业却没有儿家。 2)政府政绩与环境不挂钩。中央对地方干部政绩评定的关键指标是经济增长率,生态环境保护指标并未真正纳入地方政府政策考核指标。这种状况必然导致各级政府片面追求经济真正,以牺牲生态环境未代价。一方面政府提倡重视环境,改善环境,另一方而,政府行为又将环境保护置于脑后,一方面是地方政府对经济增长和税收、就业而盲目追求,另一方面是政府执法和监管部门对环境破坏行为听之任之。
4小城镇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城镇农民工的法律保护 第4篇
农民工是对务工农民的一种称谓, 他们是一种保留农民身份的城镇务工者。首先应该明确的是, 农民工属于劳动者, 他们离开了土地进入城镇从事工作后, 他们在法律上的定位应当是劳动者, 他们与雇佣他们的单位、工厂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一切条件, 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确定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所有权利义务关系;其次, 农民工应该与城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益, 无论是从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实施上都应该做到平等对待。由于户籍管理制度而产生的农民工自身的农业户口这种与劳动关系无关的因素, 不应当影响到农民工在劳动关系中所应当享有的任何权利;再次, 造成农民工不平等待遇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农民与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同, 由于农民工已经有了土地作为生活的基本保障, 就不能同等地享受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随着社会保障体系逐渐从劳动关系中独立出来, 农民工在劳动关系中的平等地位将有可能成为现实。
二、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 我国现有法律政策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一步真正意义上专门为农民工制定的法律, 但不难从一些法律政策中找到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条款。
首先, 我们可以从《宪法》中寻找。我国《宪法》第33条第1款、第2款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也就是说, 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就应当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 这就赋予了农民工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宪法地位。另外, 我国《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也为保护农民工基本的人格尊严权、劳动权、社会保障权、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等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再有,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农民工的工资收入属于农民工的私有财产, 自然应该受到《宪法》的直接保护。
其次, 我国的一些部门法也对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保护的条款。我国《劳动法》第3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享受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我们前面已经肯定, 农民工属于劳动者, 他们理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和保护;我国《工会法》第3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 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 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农民工属于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 可以通过工会组织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再次, 国家的有关政策对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保障也作了一些规定。2003年8月4日, 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出《关于切实做好维护进城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工作的通知》, 要求各地各级工会采取有力措施, 依法把进城务工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来, 不论其户籍是否在本地区, 都有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2004年2月9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 明确指出:“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城市创造了财富、提供了税收。城市政府要切实把进城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劳动保障及其他服务和管理经费, 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 已经落实的要完善政策, 没有落实的要加快落实。”这表明, 中央已经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指明了政策方向。
(二) 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从现实中来看, 由于种种因素的限制, 农民工群体一直在就业体系中处于不利的地位。长期以来, 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都是现实中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最为薄弱的环节, 他们“理所当然”地成为了城镇就业中的弱势群体。具体说来, 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在以下六个方面存在着问题:
1、就业方面的限制。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使城市劳动力市场被人为地分割为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多数农民工只能在非正式市场寻找就业机会, 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意干的“脏、累、粗”工作, 而且随着近年来城市下岗工人的增多, 城市就业压力增大, 对原来不愿意做的一些工作, 现在城市人也开始加入到竞争的行列中来。许多城市, 特别是大城市, 还从保护本地人就业的角度出台了禁止和限制外来人口, 特别是农村外来人口在某些岗位就业的政策。[2]
工资报酬方面的不平等。第一, 农民工的工资收入一般都很低。农民工一般所能从事的是城市中最底层的工作, 工资水平本身就很低, 再加上“同工不同酬”现象的存在, 农民工虽然做着与城市人同样的工作, 但报酬却比城市人低, 更别说加班时的加班费;第二, 农民工的工资增长速度缓慢。在我国南方外来劳动力集中的某省, 过去十年农民工工资增长不足百元。有的地方农民工10年间月收入几乎没有什么变化, 甚至还有倒退;第三, 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现象严重。就是这样微薄的工资, 一些利欲熏心的企业还长期拖欠。有关统计数据表明, 2003年全国1亿多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约1200亿元, 人均千余元。还有一些企业的法人代表以试用期、三角债、经营亏损等借口, 无理克扣农民工工资。[3]
工作、生活环境差, 安全没有保障。有的企业为了节省开支、降低生产成本, 不给农民工改善工作和生活环境, 忽视对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措施的设置, 随意地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 对安全生产造成了严重威胁, 致使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很高, 安全事故也频频发生。在新闻中时有报道的矿山企业瓦斯爆炸、矿井倒塌等等, 都给农民工本人和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没有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是我国《劳动法》赋予广大劳动者享受用人单位提供的种种福利待遇, 在劳动者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等情况下, 劳动者可依靠这些福利和保险获得物质帮助。然而这项在我国《劳动法》中被详细规定的权利, 在实际的情况中, 特别是在一些个体和私营的企业中, 往往得不到执行。广大外来的农民工基本上是享受不到福利和保险的待遇的。他们从事着最劳累、最危险的工种, 却得不到任何保障。在各种工伤事故中, 农民工的利益往往被忽略。受了伤、患了病也只能靠自己的力量来解决。
子女得不到良好教育。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是我国法律赋予公民的平等的教育权, 但城市正规学校的入学户籍体制使很多农民工子女不能进入学校学习, 就是进入学校学习也需要缴纳高额的借读费, 再加上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极其有限, 往往负担不起昂贵的教育费用, 致使很多的农民工的子女到了适合的年龄不能上学就读, 良好的教育得不到保证。
三、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的改善对策
(一) 改革传统的户籍制度, 改变城乡二元社会结构
我国长期以来在城乡关系上采取的是不同的政策, 即国家对城市居民与农村居民实施不同的法律、政策和制度, 正是这种不合理的户籍制度阻碍了农民工享有平等的市民待遇, 因此, 改革这种传统的户籍制度是迫在眉睫。只有这样, 才能从根本上淡化“农”与“非农”的界限, 改变城乡二元结构, 使农民工摆脱户籍身份制的阴影, 真正的消除根本隔阂, 还农民工群体普通劳动者的平等身份。
诚然, 这种传统的户籍制度、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 要想彻底的改变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短期内无法完全实现, 因为这涉及到我国经济政治体制的深层次改革。但我们可以在这种深层次改革之前安置一个“过渡机制”, 即在他们的社会保障权利上, 在他们的就业选择权利上, 在他们的迁徙权、教育权等方面, 赋予他们与城市普通劳动者同等的权利。比如, 对于那些有固定的职业、固定的收入、在城市生活多年的农民工, 应该纳入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中, 给予其工伤、医疗、养老等保险, 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 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
制定一部专门保护农民工群体权益的法律是应该期待的, 但指定一部法律需要的时间和条件是很长、很复杂的。我们不妨把注意力更多的集中在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上, 使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更快的“有法可依”。
首先, 要改善《劳动法》中关于劳动合同的条款。我国《劳动法》中存在一定的缺陷, 这已经被学界所公认, 我们应该加快对其不合理条款的修订。针对农民工群体来说, 应该在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两方面来作以修改。在内容方面, 应该扩大对劳动合同内容的规定, 对于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 鉴于其群体的特点和特殊性, 应该提出特别的保护条款, 而不再笼统的规定, 便于农民工加以适用, 也便于执法者有所依据;在形式方面, 针对于农民工所从事工种的性质流动性较强, 在签定劳动合同这方面不必全部都拘泥于书面的形式, 那些在一个用人单位工作时间较短的情况, 比如一年以下的期限, 可以以口头合同的形式来存在, 这样, 那些狡猾的企业就不能再钻法律的空子, 以不签定劳动合同的方法来侵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谋取利润, 也使仲裁机关或法院在处理农民工劳动纠纷的案件时更加公平合理。
其次, 在我国的劳动纠纷解决的机制方面也应该加以改变。现行的这种必须经过仲裁才能提起诉讼的方式应该作以调整。农民工的经济条件极其有限, 应该允许他们把仅有的经费用在最能维护他们的权益的地方, 节约诉讼成本, 提高司法效率, 这样才能让更多的农民工兄弟在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 敢于也能够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利益, 而不会因为法律程序的繁琐、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而放弃法律, 让法律失去它本来存在的意义。
四、加大监督、监察、监管力度, 提供法律援助
各级人大和政府要加大对各用人单位的监督、监察、监管力度。各级人大要加大对《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提高各用人单位以及农民工群体对这些法律常识的认知程度。在宣传的同时, 要加强对这些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 确保这些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各用人单位的监管力度, 对于那些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不法之徒要严厉的打击, 决不手软, 克服地方政府的本位主义, 加强监管力量, 取决侵权案件的发生。与此同时, 各级人大要督促各级政府做好劳动保障机制, 切实的搞好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工作。
农民工群体没有社会背景, 没有深厚的经济基础, 打官司是他们的最后选择。所以, 我们要给他们提供法律援助, 在“打官司”之前给他们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人民法官要在这点上充分发挥作用, 在农民工兄弟需要的时候及时伸出援助之手, 为他们提供法律帮助, 在农民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建起法律桥梁, 帮助双方调解, 化解矛盾, 最终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 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速度的不断提高, “农民工”已经成为跻身于城市人行列的广大的特殊社会群体。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 从全国看来, 截至2009年底, 进城务工农民人数已经达到11500多万人, 占到了全国城镇从业人数的三分之一。[1]并且农民工的人数也正在以平均每年500万人左右的规模迅速增加。如何保护“农民工”这个庞大的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 是促进城市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一件大事。
关键词:城镇农民工,法律保护
参考文献
[1].王安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山东劳动保障》2005年第9期, 第17页。
[2].杨肃昌:《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原因和对策》, 《人大研究》2005年第7期, 第36页
城镇保护 第5篇
城镇污水处理厂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
一、验收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管网与污水处理厂同步运行,污水处理厂实际污水处理量达到设计处理能力的60%以上;
2、在线监测设备建成并稳定运行,数据与环保部门自动监控系统联网;
3、达标排放。经处理后的外排废水、废气污染物浓度稳定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要求。
(二)其他验收条件
1、环境保护文件、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污水处理厂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污水收集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建筑、设备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它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以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有关规定要求;
8、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二、竣工验收材料准备
(一)提交验收环保部门材料
1、污水处理厂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
2、污水处理厂环评批复文件;
3、污水处理厂试运行批复文件;
4、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环境保护总结报告;
5、污水处理厂环境保护整改保护(根据项目建设、试运行中的监督检测情况确定);
6、污水处理厂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包括水量、进、出口浓度等。
(二)验收现场准备材料
1、环境影响报告书;
2、初步设计文本及其批复;
3、企业自行监测记录(进出水浓度);
4、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的月生产报表;
5、进出水水量的台帐资料;
6、通过调试期有关证明;
7、污泥处置记录;
8、用电记录(污水处理设施耗电量);
9、污水处理厂运行现场监督记录(当地环保部门提供);
10、在线监测记录(进出口流量、浓度);
11、处理水量中工业废水所占水例(如果工业废水量超过总水量的10%,由当地环保部门提供进入污水处理厂的主要工业企业上年环统排放浓度);
城镇化进程中耕地保护问题探究 第6篇
关键词:城镇化;耕地保护;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 F301.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06-01-1
1 城镇化简析
1.1 城镇化定义
城镇化就是城市化,是伴随着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社会活动中农业活动的比重下降,非农业活动比重上升。城镇化与社会发展的经济结构变动相适应,城市人口与农村人口此消彼长,居民的建设表现与其生活方式逐渐稳定,这个过程被称为城镇化过程。就现在而言,城镇化水平的高低视其占总人口的比例大小而定。
1.2 城镇化特征
城镇化有四方面的特征:时间特征。主要表现为城镇化过程与阶段的统一,以渐进为主;空间特征。主要表现为城市与城镇的结合,在这二者结合期以城镇为主;就业特征。主要表现为以非农为主,就业特征就是农业人口向城市涌进的过程中人员就业问题;生活方式特征。从世界城镇化发展类型看可分为发达型城镇化与发展型城镇化两种。
城镇化进程必然会引起就业结构、投资结构以及土地结构的改变。城镇化致使大量人口进入城市,耕地问题也会随之出现。本论文就城镇化与耕地保护问题做以下阐述。
2 促进城镇化发展与耕地保护的对策建议
城镇化发展与耕地保护的矛盾是对立统一的,城镇化发展与耕地保护要协调发展,要创新耕地保护意识,克服城镇化建设中对耕地保护的不利因素;改革耕地保护制度,协调好土地规划和城镇规划。
2.1 强化耕地保护意识,提高社会参与度
随着人们对生活需求的变化,耕地保护的内涵也随之改变。农业生产从最基本的谷物生产开始向生态农业和观光农业转变,拓展耕地保护理念,坚持生态型保护理念。一定要高度重视耕地的非生产性功能,要让耕地生产为城镇化发展服务,提升耕地的潜在效用、生态效益,要提高城镇与农村居民保护耕地的主动性。要改变城市人口的传统观念,误认为耕地与城市的发展没有关系并对土地持漠不关心的态度。这是一种错误观念,一切事物的发展都是存在内在联系、相辅相成的,城镇化的发展是离不开土地的生产价值的,因此要强化耕地保护意识,提高社会参与度。
2.2 创新土地保护制度,统筹城乡发展
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我们会发现城镇土地的扩张呈无序状态,这就体现出土地制度存在漏洞不够完善。因此,加快、加强土地制度改革是减少土地资源浪费、提高土地利用率的关键,同时也可有效保护耕地资源。加快土地制度改革,加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管理,公益性土地使用和经营性土地使用要严格进行区分,对土地使用变性也要严格控制。对于征地标准一定要按照市场征地价格对被征用土地所有者进行补偿。要完善土地市场,加强制度保障,建立统一的土地市场调节建设用地供应,完善土地拍卖以及实施细则,鼓励拍卖土地转让,促进闲置土地开发再利用,减少土地浪费。在创新土地保护制度过程中要促进农民进城集中居住。这就要采取优惠政策,更重要的是落实补偿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只有创新土地保护制度,才能让土地得到最大的利用价值,才能让城乡得以统筹发展。
2.3 确定合理的城镇化发展战略,保护现有耕地
城镇化发展一直坚持大中城市与小城镇协调发展的道路,在这条道路上要充分考虑城镇化的发展规律以及各个区域的差异性。城镇化发展的一般规律是当当地城镇化发展水平达到30%以上时,城镇化进程会加速发展,这将成为城镇化发展的一个趋势。在这个趋势的驱动下,耕地面积将面临着更大挑战。城镇的扩建需要大量土地资源作为支撑,而城市化中的土地已所剩无几,为了满足城市的发展势必要进行扩建,对耕地资源进行征用。在征用过程中要根据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区域的发展情况进行合理规划。
参考文献
[1] 楼江.城市化过程中的土地管理方法与实务[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4.
[2] 钱文荣.城市化过程中的耕地保护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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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朱奉奎著,权光男译,土地经济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
小城镇生态环境保护研究 第7篇
1.1 生态环境保护概念研究
国内外学者对生态环境建设至今没有做出一个准确的概念界定, 木文主要引用王礼先的观点界定生态环境建设的概念。
生态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自然资源与环境因素的总称 (即生态系统) , 一般指水资源 (水环境) 、土地资源 (土地环境) 、生物资源 (生物环境) 以及气候资源 (气候环境) 。
生态环境建设的实质是生态环境的保育。保育一词在国内外的百科全书与词典中, 是指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因此, 生态环境建设是指水、土、气、生等自然资源 (或再生自然资源) 的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
1.2 小城镇生态环境保护概念研究
小城镇生态系统是一个以人为中心、多层级的复合生态系统, 包括自然、经济、社会三个子系统, 各子系统内部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区域的经济生产与社会生活、自然环境为一个整体, 经济社会的再生产必须与自然生物环境循环过程相协调, 才能实现生态的良性循环。结合小城镇与生态环境建设的概念, 笔者认为小城镇生态环境保护是指:与小城镇经济发展观念和方针密切相关, 其内容包括对小城镇自然资源、自然环境与社会环境等人工化的小城镇综合体的开发、利用与保护, 尤其是针对当前小城镇生态环境系统的缺陷和已经遭受到的种种破坏, 通过一系列的综合手段进行积极的整合、治理与建设, 弥补环境建设的不足与缺陷, 防止生态发展的畸形与偏差, 恢复、重建和创新小城镇生态环境的系统平衡。
2 小城镇生态环境问题
就我国小城镇目前的生态环境状况来讲, 大多数小城镇的生态系统提供的资源、环境和生态条件可以支撑现阶段小城镇的经济增长和保障人民的生活健康。但是支撑小城镇一个阶段甚至于几个阶段的经济增长不是我们最终的目的, 我们所希望的是小城镇经济和社会文明的持续增长和人类世世代代的安康。我国小城镇的生态环境问题总体来讲发展十分迅速, 累计的潜在危害也就很大。潜在危害的爆发将会停止小城镇的健康发展, 以致小城镇的生态安全都不能得到保障, 甚至会造成整个生态系统的崩溃。但如果我们能通过人类的先进技术及时弥补暴露的生态环境问题造成的损害的话, 那么减少和根除生态环境潜在的危害就不是一件遥不可及的事情了。
2.1 土地资源浪费, 植被破坏, 水土流失
城市建设无序扩大和污染加重对小城镇的辐射和影响使得小城镇极易成为大城市污染的第二承受者, 另外大城市的蓬勃发展使得小城镇又倾向于效仿大城市开发区的模式, 形成开发区、工业区、高新技术产业区的固定模块。然而资金不到位往往使得规划区域的大片土地闲置不用, 过度开发使土地植被破坏, 绿地系统失衡。
2.2 污染物累计严重, 治理措施不到位
小城镇的污染问题大多数是结构性污染。小城镇的生态系统本身虽然具备维持平衡的机制和能力, 一旦这种平衡被破坏生态灾难也就随之而来了。就我国小城镇发展现状来说, 小城镇的环境治理和维护措施还不能完全有效地减少和制止污染物对于生态环境的破坏。
2.3 绿地覆盖率不足, 分布不均, 结构单一
绿化是小城镇形成优美环境的主要因素, 小城镇的绿化主要是指公共绿地和四旁绿化 (村旁、路旁、水旁、宅旁) 。我国小城镇的建设主要是集中于沿过境路和交通要道两侧向两个方向延伸发展, 然而由于小城镇工企业、道路、桥涵建设前的本底条件较好, 绿化建设常常就是保留原来的绿化规划情况, 很少进行整体的绿化规划, 公园绿化、环镇绿化、社区居住区绿化、企业绿化等景观绿化建设特色区分不突出, 结构单一。
3 小城镇生态环境保护对策研究
3.1 做好小城镇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小城镇的发展空间较为薄弱, 要实现小城镇的持续发展, 拥有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必须根据客观现象和客观规律的要求建立一个高起点的生态环境保护战略的全面规划。就目前对小城镇的生态环境保护战略规划的现状来看还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规划理论且很少有相同级别的成功规划经验借鉴, 加之小城镇本身不确定性因素的干扰经常使得规划的可行性得不到保证。因此我们需要借鉴以往的城市规划、环境规划的成绩以及概念性规划和小城镇的总体规划通过科学的规划程序确定合理的生态环境保护战略规划。
3.2 发展循环经济, 保护小城镇生态环境
所谓循环经济, 就是把清洁生产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融为一体的经济。它不仅节约能源、减少污染、增加经济效益, 而且从根本上协调人类和自然的关系, 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乡镇企业的结构调整是发展循环经济的首要任务。坚持科学发展观, 促进小城镇可持续发展, 与乡镇企业的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是密不可分的。要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就必须提高生产技术水平, 调整产业结构。运用税收、信贷、价格等手段, 促进乡镇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生态农业是循环经济核心内容。生态农业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和趋势, 是农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确保农业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
3.3 采取切实可行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近年来, 小城镇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然而, 我国小城镇面临的生态环境形势仍不容乐观, 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小城镇建设和发展中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感,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来改善小城镇的生态环境。
(1) 要加强环境管理。产业结构不合理、布局不当、盲目发展高消耗高污染的工业是小城镇生态环境恶化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必须对小城镇快速发展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冲击有充分的认识, 加强小城镇环境保护的规划;制定各种有效的环境管理措施和政策, 增强环境保护机构的能力。
(2) 要完善法律和制度保障体系。法律保障体系是小城镇环境保护的根本保证。要制订和实施促进小城镇生态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生态补偿、人才激励、人口控制等政策, 建立小城镇生态环境保护的评价、监督、激励机制。
4 结语
小城镇的生态环境保护已经成为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战略规划不可忽视的部分, 应坚持和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 注重小城镇发展的区域性、高效性、和谐性以及整体性, 坚持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努力解决小城镇建设与发展中的生态环境问题;坚持以人为本, 以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为中心, 加强城镇生态环境综合整治, 努力改善小城镇生态环境质量, 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赢”。
参考文献
[1]邵深霞.小城镇生态环境保护若干政策问题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 2004.
小城镇生态环境保护浅析 第8篇
关键词:小城镇生态环境,污染,可行性办法
我国已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突飞猛进, 人民物质文化水平明显提高, 但是人们却对雾霾、PM2.5等环境问题束手无策。虽然国家近年加大了对环境破坏的惩处和治理力度, 但以前盲目的经济增长所带来的环境破坏, 非一朝一夕能够解决。究其原因:a.地方政府片面追求GDP, 把GDP的增长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目标;b.经济的过快增长、盲目开发, 忽视发展规律, 不重质量, 只重数量的粗放型经济, 必然会带来济源环境的加速恶化。据中科院调查统计, 目前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失达到GDP总值的17%, 已经超过7.5%的经济增长。经济发展以及生活污染已经超出损失的承受范围。这种环境状况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 否则我们的子孙后代将无地可种、无饭可吃。
这种粗放型经济发展已越来越波及到小城镇生态环境。也许, 多数人都认为, 小城镇生态完好, 未被破坏, 是一块“处女地”, 即使被污染了一点, 问题也不大。但实际上, 很多“污染大”“产出低”“高能耗”的企业为规避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的惩罚, 将企业向环保法规不严的小城镇迁移。而有些官员们, 他们所在地偏僻、招商难, 认为这是难得发展机遇, 还能做出“政绩”, 哪管是否对环境的评价, 而这些“招商”进来的污染企业对小城镇未经规划, 天然的生态的破坏确是难以想象的, 甚至靠几代人的治理都难以恢复, 短期是看不出环境影响, 这简直就是灭顶之灾。
1 小城镇生态环境破坏的重要原因
1.1 企业规避政策、逃避惩罚
近年来, 政府提出一系列产业结构调整, 淘汰落后生产设备, 产能升级, 经济“新常态”, 来保护生态环境, 减少污染。企业表面上对政府制定的环保政策、法规“惟命是从、严格执行”, 但暗地里却为了经济效益, 依旧使用陈旧设备、落后产能, 能源消耗大, 污染严重, 而且还利用小城镇政府疏于管理、政策漏洞违规生产, 一味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即使被政府多次罚款, 甚至关停也偷偷生产, 置法律法规于不顾。
1.2 地方政府保护性政策
许多小城镇地方经济落后, 发展滞后, 相关经济配套不能到位, 致使一些环保好的大企业、大集团等绿色产业不到这里来。为完成上级制定的考核目标, 增加地方税收, 一些地方政府只得让一些“污染”企业进来, 先解决眼前利益, 边生产边治理, 至于对地方环境的长期性影响, 则交给下一任政府解决。甚至有的招进来的企业是换取地方“面子工程”, 以求官员好好升迁, 害苦的还是地方百姓。
2 小城镇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深层次原因
2.1企业环保观念淡薄, 政府环保手段有限
尽管我国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但对企业形不成真正的制约, 最多对一再污染的、而且民怨很大的企业罚点款, 增加财政收入。如我县一乡镇的大型奶牛场, 是招商引资项目, 而且市里领导牵头的, 几万头奶牛每天排出大量的屎尿, 附近老百姓无法生活, 多次上访, 县环保局也不敢关停, 只得罚款, 派人蹲守。环保部门惩戒污染企业时, 有时受到上面说情等多种阻力而不了了之。企业管理者缺乏环保意识、观念, 发展实业, 振兴国家经济是企业责任, 但违背环保政策, 污染环境是触犯刑法, 更是对子孙的犯罪。
2.2 地方经济发展优先环境保护
地方政府踩着所谓西方的发展路子, “先发展, 后治理”, 先经济发展上来, 再拿钱治理环境, 把环境保护放在次要地位, 除非发生大的环境污染、媒体曝光、上面问责。否则没人去管的。一方面地方政府表面高喊重视环境, 改善环境, 保护环境;另一方面政府暗地又将环境保护置于脑后, 一方面上面政府只重视经济考核指标, 对环境污染听之任之;另一方面地方官员为自身升迁, 甚至是企业“好处”的喂养下, 大力庇护, 以政策掩饰。
3 小城镇生态环境几点保护性建议
3.1 改善政府考核机制
不以经济增长作为唯一考核标准, 同时将公众环境评价、环境质量、人与自然的和谐程度以及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纳入当地政府考核目标。
3.2 加强环保执法部门的执法力度
对排放企业, 严格其排放行为, 落实总量消减目标, 建立排放申报制度, 做到24小时电子监管, 最终实现企业依法依规生产排放。对偷排偷放、污染较大、影响大的企业, 有关部门可不需上报, 直接开出罚单, 责令停产整顿, 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直至拘留。对执法部门和相关人员失职、渎职、腐败行为的一旦有企业群众举报, 查实清楚, 绝不姑息。
3.3 培养全社会监督机制
治污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PM2.5的指标关乎我们每个人健康生活, 让全社会人人动起来, 多几双眼睛, 最终让蓝天白云永远在天空。
4 小城镇生态环境保护可行性办法
4.1 鼓励企业生产转型, 建立可持续发展
1原先引进的粗放型经济, 可发展为循环经济, 把传统的“资源- 产品 - 废弃物”的直线发展模式, 变为“资源 - 产品 - 二次资源”的循环发展模式, 节约了资源, 做到废物利用, 变废为宝;2大力吸引人才, 发展科技含量高的产品, 小城镇地处偏僻, 政府要出台优惠政策吸引人才, 技术创新所需资金要贴息贷款, 建立好服务平台, 政府还就企业所需土地、资金给予优先照顾、支持;3引导企业发展特色经济、绿色经济。
政府引导企业根据当地地理、人文优势, 发展当地特色经济, 打造特色品牌。“绿色经济”要求在设计新产品时, 从材料的选择、产品的生产加工, 以及包装、运输方式以及产品的使用过程等方面综合考虑资源优势和环境影响, 最大限度地减少能源消耗和对环境污染。
4.2 加大政府投资力度
城镇化发展与耕地保护问题研究 第9篇
1 城镇化的建设及发展需要土地作为基础
实现城镇化是我国发展社会经济的基础性要求。自改革开放至今, 我国城镇化的建设进程逐步深入, 尤其是在“十八大”以后, 城镇化的建设工作步入了新的阶段。在未来50a内, 农村约5.5亿人口将变成城镇住民。城镇化代表着越来越多新型城市的崛起。农村人口越来越少, 对城镇住房、公共设施等要求相应提高, 并且目前城镇住民的消费水准不断提升, 城镇用地的压力越来越大, 在以后的若干年中, 耕地的保护工作就成为了十分重要的事情。所以, 需要认真思考各类建筑项目对耕地的占用情况, 尤其是建设城镇化不可以盲目, 从而确保我国粮食生产的稳定与安全。
2 城镇化的建设及发展与耕地保护工作间的矛盾统一
从长远角度分析, 城镇化发展速率的加快有助于耕地的保护工作。因为城镇自身属于集约程度较高的组织空间形式, 一方面, 其能够容纳大量人口, 土地的平均占有量较农村少, 利用程度较高。尽管在发展城镇化期间, 人口数量不断增加, 交通用地、住宅用地的面积加大, 然而在相同人口情况下, 农村人员的占地面的远远超过城镇, 发展城镇化不但不会侵占更多的耕地, 相反, 还可以节省土地。另外, 发展城镇化可以推动农业人口向城市进行转移, 从而释放一些非农用土地基宅基地, 仅需把释放的土地进行科学整理, 就能够将土地变成耕地, 从而缓解耕地的压力。同时, 农业人口的不断减少, 有利于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 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3 城镇化的建设及发展与耕地变动的规律
伴随着我国城镇建设速率的逐步加快, 人口的不断增长需要相应土地的供应提供保障, 从而占据一些耕地, 其符合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另外, 遵照城市用地的弹性增长系数, 合理留存发展土地是必然的。然而, 在满足客观条件的基础上, 如果随意侵占土地、扩大占地范围, 城市的建设及发展与耕地保护相冲突, 则需要及时进行纠正与处理。由耕地的发展趋势来分析, 目前耕地减少的速率逐步放缓, 同时得到控制。在城镇化发展与耕地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 即城市发展速率加快, 耕地的重量降低。但是耕地的减少是可以进行控制的。伴随着城镇化发展水平的加快, 土地的集约水平相应提高。也就是说, 城镇化的发展有助于增强土地的集约, 进而缓解用地压力, 甚至能够扩大耕地的面积。
4 处理城镇化发展及耕地保护间的矛盾
4.1 合理选取同我国土地资源相适应的城镇化发展形势
目前, 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发展、工业化建设较快的阶段。由世界各地经验分析发现, 该阶段是耕地减少最多的时期, 假如没有对其进行科学控制, 占地不合理, 则极容易出现历史性的问题。最近几年, 部分地区盲目建设各类工业园、开发区等, 侵占了大量的耕地。部分开发区并不具有招商引资的条件, 导致很多土地荒芜。据有关统计发现, 全国各地开发区约50%左右的土地闲置、浪费。一些地区随意颁布土地租赁的政策, 减免了土地的价格, 部分企业经常占据大量的耕地, 部分城市建设面积过大, 随意建设主题公园、广场等, 占用了大面土地。应杜绝此种情况, 严格惩处违法情况。在确保工业化与城镇化同步发展同时, 需要同城镇发展情况相结合, 尽快调整好村镇的结构, 并且加大整理土地的力度, 高效保护并扩大耕地面积。实践证明, 唯有科学发展城市化的进程, 才可以更好地凸显城市集约化的优势, 进而降低耕地侵占, 有助于保护耕地。
4.2 更好发挥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的功能
应合理调节好耕地与建设用地间的矛盾, 从而更好地发挥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的功能, 且不可以单纯依赖市场方法进行调节。然而, 因为管理位置等各方面因素, 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态度存在一些区别, 中央政府将更多的注意力放置在发展战略性、全局性的目标上, 例如, 保证粮食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等, 但是地方政府则将更多的注意力放置在本地、短时间的发展目标上, 例如, 发展工业、建设城镇等。
4.3 依赖科学技术提高耕地产量, 加快城镇化发展速率
目前, 我国城市用地的产出率仍处在较低水平, 需要加大改造现有城市工业企业技术的力度, 同时增强科技含量, 实现集约用地, 从而提高工业用地的产值。另外, 还需要改造目前企业的各项生产技术, 推动企业向工业园区发展, 升级企业的结构, 同时增强用地的产出, 更好地缓解城市发展对用地的压力。
4.4 对耕地的制度进行改革
我国人均耕地量较少, 再加之部分地区无法调节好城镇发展与农业生产的关系, 占据了大量的耕地, 从而使城镇发展与耕地保护的问题及矛盾深化。表现为:耕地的闲置程度较高。我国已经开发的耕地面积越3.5万m2, 但是约50%左右都被闲置。农业人口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部分地区将农用耕地作为发财之道, 经常出现违规、违法占用耕地的情况。所以, 需要对耕地的制度进行改革, 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
5 总结
对于城镇化的建设及发展工作来讲, 与耕地保护存在密切的联系, 相关工作人员应对其进行深入研究, 找寻两者间的关联, 调节好2方面的矛盾, 勇于创新、大胆尝试, 从而实现城镇发展与耕地保护工作共同进步。因此, 对城镇化发展与耕地保护的相关内容进行研究是值得深入探索的内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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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中农民权益的档案保护 第10篇
一、城镇化中农民权益档案保护的重要性
档案的重要作用在现代社会中已经达成共识。用直接形成的方式形成历史记录, 这一属性使得档案成为具有原始性的第一手资料, 这也成为社会实践活动的历史记录, 在农村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意义, 在宏观方面提供了解当地农村历史文化传统的记录, 为研究当地农村特有文化提供第一手资料, 在制度设计层面, 产权确权登记等档案记录为三农问题中农地使用权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了重要基石, 关于农民人事档案等记载为农民维权提供重要的法律凭证。然而当前我国农民档案建设还处于探索的阶段, 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比如, 农民主体范围的扩大, 农民数量的庞大, 很难形成统一的档案建立标准, 内容单一, 仅仅局限于健康档案、社保档案、务工档案。再比如全国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档案系统, 当农民工群体流动, 加之农民自身档案意识薄弱时, 很容易出现档案无法跟进情况, 出现档案里的中断现象, 甚至成为无头档案。
城镇化建设中, 农村发展应该走向何方, 无疑是理论和实务界着重需要思考的, 如何引导农村经济文化多元化发展, 防止农村多元文化遗失, 档案工作无疑起着重要的作用, 档案可以用直接形成的方式记录历史, 保持历史文件的血脉联系。在档案的整理和归纳中, 把握各地历史发展趋势和走向, 将一组有机联系的文件材料整合起来, 可以为“三农”工作者提供制度设计的参考路径。
二、目前我国农村档案工作现状考察
1. 农民主体范围的扩大。
在城镇化进程中, 农民主体范围也呈现多元化趋势, 从原有农耕型农民群体发展成为, 包括原来传统农耕农民、城市中进城务工的农民工, 农村转城镇户口的农民群体。主体范围的扩大, 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 农民需要保护的权益种类增多, 而这势必给中国农村档案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城镇化的不断发展, 农民对权利的诉求也在不断增加, 不仅仅满足于多挣多少钱, 同时在经济权利、政治民主权利、文化权利等多方面提出新的要求, 希望给予城市市民同等的待遇。然而, 农民主体的扩大, 档案保护措施的陈旧, 实际的生活中由于缺乏人事档案、就业档案等资料, 农民权益受损的事情时有发生, 招工中受到歧视待遇、纳入城市社会保险体系的困难等。这些都对农民档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2. 农民权益保护种类的多样化。
“三农”问题, 涉及农业、农村、农民三方面。而在每一方面档案工作都应该有所涉及。农业档案应涉及如下几个方面:农业工程档案、农业生态环境档案、农业区划档案、农业气象档案、农业生物工程档案、农业环境保护档案、农作物档案等;农村档案应涉及如下几个方面: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档案、农村集体土地利用情况档案、农村文化建设档案等;农民档案主要围绕着农民权益的档案保护而展开, 分主体特点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以农耕为主的农民档案、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档案、农村转城市人口档案问题, 具体的档案内容也应涉及政治思想情况、经济情况、健康情况、工作情况、人员变动情况等。
3. 农民档案保护执法中的困境。
近年来, 随着党和国家对“三农”问题的关注, 我国农村档案事业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对农村各项经济文化事业的改革、发展和稳定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档案保护的力度也在逐步加大。然而毋庸置疑, 我国农村各地的实际情况各异, 大多数地区档案保护基础条件、档案保护的观念薄弱、执法力度和水平等各种因素影响和制约着农村基层档案工作深入发展。以农地使用权保障制度中的农地确权登记制度为例, 农村土地使用权归属纠纷很多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 权利的归属势必容易造成纠纷。土地的确权行为是需要国家公权力机关行使的, 在界限不明的情况下, 农地使用权纠纷的调解与国家公权力对农地控制之间常常会出现冲突和矛盾。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备的地籍管理系统, 农民土地使用权还存在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之下, 如何平衡关系, 这就对档案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登记的实践工作中, 需要划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个体土地使用权, 并加以确认。土地权属中有很多真空地带, 或是无人管理, 或是权力寻租, 这些都给档案保护的执法工作带来困难。另外, 档案整理工作需要多个部门的通力配合, 然而实际工作中, 各司其职的现象还存在, 就使得本来复杂的地级管理系统档案整理工作, 变得更加不容易操作。
三、农民权益档案保护的具体措施
1. 财产权方面的档案保护。
财产权的档案保护的中心, 应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因此, 农民档案工作, 首先应该明确农村确权登记工作的具体内容, 和登记之后的具体管理的操作规则。这些复杂且基础的工作具有基础性的重要意义, 可以从根本上保护农民的农地使用权, 也可以为未来档案管理工作提供经验借鉴。
诚然, 从档案工作的实际状况而言, 农村土地的确权工作也是最为复杂的。许多档案基层部门要负责县 (市、区) 的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这不仅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从规划、实施到验收, 又需要经费保障, 以及规范的存档场地, 以确保农民土地权益的确权登记工作与档案完整归档工作。从源头上杜绝归档的随意性, 以保护农民权益中最根本的财产性利益。
2. 工作生活方面的档案保护。
农民档案较之城市市民的档案范围应该更加广泛。在我国, 根据档案的形成方式, 档案分成两种类型:第一, 在处理个人及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记录, 如人事档案、户籍档案、病历档案、诉讼档案等;第二, 国家档案机关保存的包含个人信息的档案记录, 通常由档案机关通过征集、接收或由他人捐赠而形成。根据档案所涉及的具体内容, 我们可以将档案分成以下几种:涉及个人基本状况的档案, 包括个人身份信息和财产信息, 如姓名、通讯方式、住宅、健康程度、婚姻状况、经济收入、缴税情况等等;涉及个人活动状况的档案, 如个人的信件往来、文字记录、信用记录、人事记录、诉讼记录、犯罪记录等等;在国家机关调查过程中采集的个人信息, 如人口普查、经济调查中收集的个人信息等。
同时, 针对农民主体范围的不同, 也应该有一些变通的规定, 比如农民工群体的档案, 应包括劳动合同档案、暂住流动档案、劳动技能档案、安全生产档案等。这些对农民维权都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尽管我国有《劳动合同法》, 里面也有关于用工制度中职工权益的保护, 但是由于我国城乡二元化结构的长期存在, 很多法律制度的设计本身更多是为有着健全的档案资料的城市市民设计的, 而农民由于档案欠缺的历史原因, 当面临着企业用工制度不规范, 加之文化程度低和自我保护意识差等现状时, 劳动纠纷不可避免。档案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 在诉讼环节中的缺失, 必然会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因此, 如果能够建立完备的农民档案, 记录和保存农民参与社会工作生活的完整凭证, 档案这一凭证必然会成为农民在维权中的重要利器, 降低维权成本。
3. 农民档案保护中的政府扶持。
如果说, 以上都属于农民权益档案保护的应然状态的话, 农民档案信息保护的具体有效落实离不开国家政府的扶持和资金保障, 需要制定更为完备的法律法规, 需要基层各级机关, 公安部门、税务部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等管理单位共同努力。同时加大档案部门作为档案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力度。政府加大扶持, 增加科技创新对农民档案管理的作用, 研发农民档案管理系统平台, 建立全国统一的农民档案信息数据库, 实现动态管理, 方便利用和查询, 为未来城乡一体化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 明确农民档案相关情况的搜集主体。由于历史遗留的原因, 农民的资料搜集比较困难, 如何准确地搜集资料成为难题, 综合比较, 基层组织村委会可以承担主要工作, 因为村委会有一定的权威性, 便于了解各家各户农民的基本情况和现状, 也便于向相关组织部门审核。另外用人单位、劳务培训中心等组织机构也应规范档案记录整理工作。当然理论界和实务界也应展开相关研究, 将农民这一社会庞大群体的档案工作纳入法治运行的环节, 从根本上促进和完善农民工档案建设工作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冯惠玲.档案学概论 (第二版) [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
[2]王宇.土地权利与登记[M].中国大地出版社, 2009.
[3]何·皮特.谁是中国土地的拥有者:制度变迁、产权和社会冲突[M].林韵然译,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8.
在城镇化过程中如何切实保护好耕地 第11篇
处理好城镇发展与耕地保护之间的关系,要从全局、长远的角度出发,从土地资源人均占有少的实情出发,在科学设定人口规模的前提下,通过强化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集约利用土地,既做到保证基础设施等必要的建设用地服务于宏观经济发展大局,又保证不突破18亿亩耕地的底线。
加强小城镇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小城镇是城乡一体化的中心环节,要充分发挥小城镇联结城乡的特殊地位与功能,完善小城镇医疗、卫生、交通、社会保障等机制,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使分散的农村居民点向中心镇集中,并初步形成以多个卫星城市包围一个大中心城市的格局。这样可以使农村的居住条件、消费方式、生活质量、生活方式向城市靠拢,同时通过土地整合,耕地面积增加,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农村居民点用地减少,土地利用效益提升,最终实现“双增一减一提升”的目标。
科学制定土地总体利用规划,提高土地利用技术。为了在城镇化进程中稳定耕地资源,实现城镇化进程中与确保粮食稳定的协调发展,应按照集约化的原则科学地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以此为依据编制城镇建设规划和农村土地保护规划,形成一体化的规划体系,从而在宏观上指导城镇化发展和农村土地保护。在城镇的建设规划中,要尽量利用现有城镇的存量土地,全面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可以通过土地置换和企业改制等方式,对城镇的存量土地进行调整和改造,优化市区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土地利用集约化程度。
另外,还可以通过发展土地开发和复垦技术、集约型土地利用技术、提高土地质量型技术,以及各种与土地利用相关的技术,以增加各类土地经济供给总量,提高土地质量和产出能力,缓解或者减轻用地矛盾,实现耕地保护和其他土地利用的综合协调。
建立健全土地管理相关制度,强化政府在耕地保护中的调控作用。首先要健全实现城镇化与耕地保护及其全部土地利用综合协调的土地制度,改革我国土地资源管理体制,建立长效机制。在农村农用地制度上加强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坚持和完善农地集体所有制、家庭承包使用制以及农地流转机制;在农地非农土地制度上一要注重村庄居民点的数量、等级规模及分布,调整农村居民点的用地规模和内部结构并且加强农村住宅的科学设计。
二要从征地和供地两方面规范政府的行为,严格控制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数量;在城镇土地制度上要本着提高城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减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压力的原则。
其次要加强耕地利用状况动态监测,强化城镇化进程中耕地保护的法制建设。建立严格规范、上下统一的土地利用公示制度,使各地城镇化进程中的耕地资源状况透明化,各部门互相监督。通过GIS,RS的有机结合实现全国耕地资料的实时采集、更新与分析,及时确定耕地用途的变更方向和变更的数量,实现对全国耕地保护的有效监督。同时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违法占用耕地的行为进行阻止和惩处。
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提高建设用地利用率。土地的珍贵性和土地供求矛盾的尖锐性,要求实现城镇发展与耕地保护和利用的相互协调,这都必须要对土地资源实行集约和节约利用,坚决杜绝土地浪费。城镇土地在地理上和经济上都要依靠农地,特别是依靠为城镇提供“菜篮子”的耕地,集约利用城镇土地,也就是保护了耕地,从而实现城镇化与耕地保护的相互协调。因此,城镇建设过程中,必须坚持需求引导与供给调节,合理确定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时序,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加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严格划定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控制建设用地无序扩张;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鼓励深度开发地上地下空间,充分利用未利用地和工矿废弃地拓展建设用地空间。
改革和完善户籍管理制度,巩固我国城镇化成果。户籍改革最核心的内容是打破城乡界限、地区界限和城镇界限,把户籍制度中的人口流动信息登记职能与附加在户籍制度上的教育、经济福利等权利分开,确立户籍自愿流动登记制度。户籍改革的关键,是户籍改革以后二元结构要改变。如果户籍改革与经济社会配套政策未能衔接好,其他方面还是二元的,仅户口改成一元的,没有实际意义。因此应对社会保障、计划生育、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与户籍制度改革相关的现行法律法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在发展经济过程中,应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为导向,优先保障耕地和基本农田用地,立足存量士地的内部挖掘,大力开展土地开发复垦整治,实现耕地面积增加、质量提高,促进了城乡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1]肥西县国土资源局.安徽省肥西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说明(2006~2020)
[2]万王茂,韩桐魁.土地利用规划学.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
小城镇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 第12篇
1. 小城镇的定义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城市化的进程正在加快,在农村地区逐步形成了一些人口、工业、商业集中的小城镇。所谓小城镇是指一种正在从乡村型的社区变成多种产业并存的向着现代化城市转变中的过渡型社区。一般来说,小城镇主要指县城关镇和建制镇的镇区。从发展的观点来看,县城关镇将有一部分发展成为小城市,县城以外建制镇将成为小城镇的主要部分。对于目前与建制镇同属于基层政权所在地的乡集镇,将逐步发展成为小城镇,可称其为未建制镇。小城镇处于城乡过渡的中介状态,是我国的农村中心。由于小城镇与周围的村庄关系密切,所以人们常把小城镇与村庄放在一起讨论,统称之为村镇。
2. 小城镇体系构成及划分
小城镇体系是指在我国一定地域内,由不同等级、不同规模、不同职能而彼此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小城镇组成的有机系统。目前我国的小城镇体系是由县城关镇、建制镇、乡政府所在地集镇构成的。
3. 搞好小城镇的生态规划
根据国家小城镇发展和建设方针及各项技术政策,结合小城镇所在地区的自然条件、历史演变、发展现状、资源状况,全面规划小城镇建设目标和体系,确定小城镇的性质和规模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规划、统一布局,充分利用小城镇的土地资源,对其环境、生态、文化、经济、公用设施等进行科学规划和方案设计。
二、小城镇的环境保护
1. 小城镇环境的主要特点
小城镇环境是由自然环境要素与人工环境要素构成的,其主要特点是:
(1)小城镇虽然有明确的地界线,但又田园交错,具有村野、乡居兼有的景观特色。因而自然环境与生态功能很接近自然,有很大的环境资源潜力。
(2)小城镇经济中,种植业和畜禽饲养占有相当的比重,不能脱离农业经济的特色。
(3)小城镇受历史和经济条件的制约,公共设施简陋,如给排水设施和垃圾处理设施缺乏,集中供热基本未实现,公园绿地甚少,人工环境较差。
(4)乡镇工业污染是小城镇环境的突出问题。近年来,乡镇工业发展迅速,工艺落后、设备陈旧、能源利用率低,加上管理水平低,“三废”不经处理任意排放,污染严重。许多城镇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十分严重。特别是一些大、中城市近处的城镇,不少都是城市污染工业的扩散地,环境污染更为严重。
2. 小城镇的污染源
废气污染:主要来源于工业污染、交通污染和生活污染。工业污染包括城镇中的发电、水泥、化工、冶炼等企业的排放;交通污染包括铁路、公路的车辆排放的有害气体;生活污染主要是饭店、居民做饭、取暖使用燃料排放的废气。
废水污染:小城镇废水污染来源于工业企业和居民生活,工业企业包括城镇中的造纸、印染、食品、化工、机械加工等工厂排放的废水;生活污水包括居民家中、旅馆、饭店、洗车、洗浴、照相等服务业排放的废水。
固体废物污染:小城镇的废渣主要来自采矿、冶炼、化工、建材、制糖和居民生活的废弃物等。废渣大量倾倒在湖泊、江河、洼地,有的还占用了农田,对土壤和作物造成污染。
噪声污染:一些小城镇位于交通要道两侧,受到来往的车辆产生的交通噪声影响严重以及工业企业生产产生的噪声污染。
小城镇环境污染在于它与城市污染相比更容易、更直接地进入人食物链,因此,危害的程度就更大,更应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
三、小城镇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
1. 调整企业发展方向
当地政府要根据本地资源和环境状况,合理安排,因地制宜地发展无污染或少污染企业。对于技术装备落后、缺少劳动保护污染防治设施的企业,不准从事污染严重的“十五小”建设项目,如石棉制品、土硫黄、电镀、制革、造纸制浆、土炼焦、漂染、炼油、土磷肥和染料等,以及噪声很大、严重影响居民生产生活的工业项目,已建成的要进行调整,分别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
2. 保护重点区域
在城镇的上风向、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地段、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地和自然保护区内,不准建污染环境的企业。对于已建成投产的企业,要限期迁走,到期没有迁走的,要强行拆除。我国许多小城镇具有悠久的历史,先人留下了许多文物古迹和有特色的民居,我们应当加以保护,切不能以建设新城镇为理由,毁掉有价值的文物古迹和老建筑。对于年久失修的老建筑,应当尽快修缮,但要注意“修旧如旧”保持老建筑的特色。
3. 坚决制止污染转嫁行为
严禁将有毒、有害的产品委托或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城镇企业生产;严禁将污染严重的城市企业转移到小城镇生产。对于转嫁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接受转嫁的有关人员,要给予经济的、法律的处罚。
4. 污染集中治理、限期治理
小城镇的企业一般规模较小,要求每个企业都建设一套污染处理设施,从经济上来说不合算,可以对性质相近的企业进行集中治理,如集中供热、共建污水处理积习难改施等。对污染严重、群众意见大的企业,要由政府下令,限期治理或搬迁。
5. 重视基础设施建设
小城镇与大中城市相比,基础设施比较落后,例如道路等级不高,市政设施不配套,缺少排水管道,没有垃圾处理厂、污水处理厂,供暖系统、公共交通、通讯系统建设落后等。要发展经济和工业必须重视和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为环境保护创造有利的条件。
6. 植树造林,美化城镇
植树造林,不仅可以美化环境,还可在改善大气质量,防止尘埃污染、水土流失,维持生态平衡。因此,各级政府要将植树造林作为小城镇环境保护的一件大事来抓。在城镇规划时,要留出绿地空间;在城镇建设中,公园、街道旁、生产区、生活区等地的植树造林要同时进行。小城镇的绿化覆盖率要达到25%以上,人均绿地面积8平方米以上,其中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区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等。
7. 小城镇的环境规划'
(1)小城镇环境规划的内容
小城镇环境规划的内容包括:确定规划的任务、区域环境现状调查、社会、经济现状分析及评价、环境功能区(大气、水、噪声、生态)的划分、可持续发展预测、规划方案(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经济预算及效益分析等。
(2)制订规划的方法
应该由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队伍,在全面掌握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和发展计划的基础上,经过调查研究,并征求各个部门的意见,包括听取广大公众的意见,制订本地区的环境规划。
参考文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