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支持方式范文(精选8篇)
财税支持方式 第1篇
1 合肥市促进生态农业旅游企业发展的财税支持方式现状
1.1 直接支持
1.1.1 机制激励、以奖代补
市政府对生态农业旅游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新获得省级以上龙头企业称号等予以奖补;择优支持一批生态农业旅游渔业企业创建国家级休闲渔业示范基地,采用合同约定方式,每家给予资金支持额度50%的预拨专项资金。获得上述称号后,预拨专项资金转为补助,补足50%余款;拨付乡村旅游美食示范村补助资金及旅游宣传促销等奖励资金;鼓励新建生态农业旅游景区。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8000万的旅游景区建设项目,最高可获百万奖励。
1.1.2 专项基金
设立生态农业旅游企业“先进设备引进”“先进技术引进”等专项基金。
1.1.3 融资担保
搭建金融服务平台。设立“农村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发挥了担保资金在缓解生态农业旅游中小企业融资难方面的作用。与金融机构合作,建立农业发展融资担保基金;放宽贷款条件,允许生态农业旅游企业的现有资产(如塑料大棚、生产机器等)作为贷款抵押,或者政府尝试出面做贷款担保。
1.1.4 贴息贷款
市级生态农业旅游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对市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评审选定的龙头企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按企业当年度发生贷款利息额50%的贴息补助,最高补贴限额20万元。
1.1.5 产业品牌建设
利用财政政策引导作用,坚持招大引强和培育本土“两手抓”,一方面,积极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以及国家级龙头企业和上市公司35家,引进战略投资龙头企业46家;另一方面,积极发展本土企业,把小产品建成大品牌,用小产业开拓大市场。
1.1.6 财政补贴
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展会的生态农业旅游企业,根据展会规模和影响力等情况,对主办单位或引进单位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市商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确定。
1.1.7 竞争性分配生态农业旅游项目补助资金
合肥市财政局会同市旅游局制定出台了《合肥市旅游发展资金竞争性分配暂行办法》,对照办法,市旅游局、市财政局组织对2014年各县区申报的旅游项目进行了评审,共分配奖补资金150万元。
1.2 间接支持
1.2.1 生态农业旅游地基础设施投资
投资交通建设。例如全面贯通长达155千米的环巢湖大道,打造重要景观大道,为环巢湖生态农业旅游的发展提供基础;区域配套生态农业旅游的基础设施投资。例如肥东长丰县的草莓大道、草莓文化展示馆、精品草莓园等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资金在基础设施建设上投入大量资金;加强农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列入省计划的新建农村客运站,市财政按省补标准1∶1配套。
1.2.2 生态农业旅游环境优化
2014年合肥正式获批成为国家森林城市。在城区,合肥打造了6大公园,总面积约10万平方米;积极参与引江济淮工程,依托黄金水道建立综合立体交通走廊。安徽省正在推动淮河生态经济带上升为国家区域发展战略。这也间接为合肥市的生态农业旅游企业带来了综合环境的改善和历史机遇;环巢湖生态示范区建设,环巢湖地区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正在分期实施中。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支持重点项目建设。综合环境的改善,为合肥市的生态农业旅游企业提供了更长远的发展基础及进一步可供利用的旅游资源。
2 合肥市促进生态农业旅游企业发展的财税支持方式存在的问题
2.1 财税支持规模小,方式少
相对于发展生态农业旅游较早的地区,合肥市的财政支持资金规模较小,企业享受到的财税支持十分有限;而财税支持方式单一,方式仍待创新。
2.2 财政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的力度不够大
合肥市大部分生态农业旅游地位于城郊,交通不够便利。根据对游客的调查,游客反映主要依靠自驾游或是旅游大巴,缺少公交直通专线。而企业也反映,交通不便带来了游客量的损失。由于网络,自来水等配套设施的不完善,早期企业招聘到的一些人才也因此流失。
一些景区景点休闲、度假、购物等必需设施与服务配套跟不上,旅游者经常感到不便,下表是来自合肥市三个景区的游客对于旅游地基础设施及综合配套支持系统的满意度调查数据。
数据显示,大部分的游客对于旅游地基础设施及综合配套支持系统表示不满意,硬件环境还存在着很大的改善空间,财政支持需要加大力度。
2.3 项目评审过程、决策过程不合理,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不健全
竞争性分配的专项资金项目评审方式有待改善。据某企业负责人反映,在申请旅游项目专项资金支持中,评审会评委由市人大民宗侨外工委、市人大预算工委、市发改委、几所大学的相关领导专家组成。缺乏对该企业所在生态农业旅游地资源和发展前景认识深刻的人士,项目评审缺乏合理性。
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不健全,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的缺失,不仅降低了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率,而且影响相关机构对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监督。
2.4 缺乏间接支持
产业环境营造不够全面:投资环境,人文环境,生态环境都需要升华,尚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没有提供间接的知识技术支持平台。部分企业负责人表示,每时每刻都会遇到不同的困难,有时仅仅依靠企业内部科技人员不足以应对,专家指导和技术支持相当重要,财政资金没有用于投资建立相关的技术间接支持平台。
2.5 缺少对旅游企业前期发展外部性的重视
旅游产业有较强关联性。企业在市场开发等环节的投入具有正外部性,极易造成“搭便车”行为。比如某企业反映的物联网、电商产业链尚未形成,生态农业旅游物联网的建立,不能仅依靠企业的力量,财政缺少对前期发展时期外部性的重视。
2.6 引导作用不明显
政府没有有意识地引导产业形成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合肥市的生态农业旅游地产业规模效应还不够明显,没有形成完整的产业链。仅仅依靠一两家龙头企业支撑该景区的发展,难以形成合作性竞争和互惠合作网络。
2.7 忽视生态农业旅游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
生态农业旅游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缺乏有效的专门针对旅游企业的融资平台,企业发展缺乏足够的资金支持。
3 国内经验借鉴
山东省是中国生态旅游企业发展较好的省份之一,实地调研也显示即使是旅游淡季,山东省微山湖的旅客流量还是相当大,当地的生态旅游企业也被规划得很规范:①日照市财政局大力支持旅游宣传促销,2014年日照市财政局投入908万元资金在央视二套宣传日照市旅游。同时,与人民网、搜狐网等的大型网站合作加大了网页上对日照旅游情况的介绍宣传。②威海市文登区帮助生态旅游企业发展的措施:一是完善生态旅游景区基础设施建设,营造良好旅游环境。二是不断强化对外宣传。三是政府的严格监督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江苏省是中国生态旅游企业发展较早的地区之一。到2012年,江苏省具备一定规模的农村生态旅游景点已经超过2000家。政府对生态旅游企业的财政支持起到了显著的作用。①江苏东海投资29亿元推进国家级生态县建设,江苏东海政府投入大量财政发展以生态农业为基础、生态工业为主导、生态旅游为特色的生态环保产业协调发展新体系。②江苏溧阳政府多项措施构建生态旅游格局,一是进行形象宣传。二是统筹规划旅游项目体系建设。三是健全旅游业人才培养机制。
总结国内外政府对生态旅游企业的财政支持经验,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政府补贴。比较国内发展较好的地区发现当地政府对生态旅游企业均给予了大力的财政支持。我国目前生态旅游企业发展的规模和水平参差不齐,地域差异很大,一些有资源优势但是生态旅游经验不足的地区的生态旅游企业的发展要靠政府的引导和管理。政府要进行宏观指导,对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技术和政策支持,通过减税、补贴、低息等政策,为生态旅游企业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2)规划引领合理利用资金,强化配套设施建设。生态旅游企业是一种对基础设施有很高依赖的一种企业,游客对交通、住宿、餐饮等基本需求的满意程度都会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好坏。政府主管部门应该规划引导各类资金投入生态旅游区内部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如道路、绿化、厕所的建设。
(3)强化宣传。政府的财政支持除了对企业直接的经济补助和加强生态旅游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之外,还要注意加大对生态旅游宣传和促销的投入。生态旅游企业的发展有赖于市场的开拓,而市场的开拓又有赖于对生态旅游的宣传和促销。
4 对策与建议
4.1 扩大对生态农业旅游企业的财税支持规模
在财政预算中,应加大生态农业旅游事业费的预算支出,提供更多的生态农业旅游企业专项资金支持;加大对生态农业旅游物联网,信息平台和电商产业链的投入,提升生态农业旅游企业、景区的信息化服务水平;加大对合肥市生态农业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合肥市的生态农业旅游资源非常丰富,开发潜力也很大,发挥其功能和效益,形成有合肥特色的生态农业旅游文化圈。
4.2 创新财政投融资机制,搭建合肥市生态农业旅游产业融资平台
发起设立合肥市生态农业旅游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合肥市生态农业旅游产业项目建设和产品开发;以政府信用为后盾给投资企业提供担保,保证企业能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开展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吸引社会私募资金,利用信托平台等,委托发行合肥市生态农业旅游信托产品,吸引社会投资;引导建立地区性生态农业旅游融资担保联盟,当某个企业需要申请贷款时,其他联盟成员企业自动为其进行担保;改善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简化外商投资审批手续,吸引更多外资。
4.3 减免税收,扩大财政间接支出
增强合肥市生态农业旅游企业的竞争力,减轻其税费负担。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投资大,回收期长,企业负担重,在开发期对新开发的生态农业旅游项目给予税收优惠,在购置项目用地的各种费用、设备设施的购置税、企业的营业税上增加减免幅度。土地出让金等可以分期交付;扩大财政间接支出。为存在困难和疑惑的企业提供专家指导,加大企业挖潜、改造支出,将财政的直接投资转变为补助性、鼓励性投资。
4.4 营造产业环境,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机制,打造产业品牌
扶持建设一批影响力大、带动力强的大型生态农业旅游项目,引导生态农业旅游市场发展;打造产业品牌,营造品牌效应。因地制宜规划发展,丰富文化内涵,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扶持重点企业发展起来的同时,有意识地引导相关企业共同发展,打造产业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营造良好的产业环境。
4.5 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
根据公共产品理论,生态农业旅游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和相关公共服务,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市场是不会提供的,公共财政应给予保障。加大对生态农业旅游地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发挥基础设施建设的“乘数效应”。采用PPP模式,将市场机制引入到生态农业旅游的基础设施投融资领域。
4.6 提高项目评审和决策的公正性、公开性,建立健全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
倾听企业意见,在评审决策前做好调查,确保评审委员会由大部分企业认可的了解情况的专业人士组成。提高评审和决策的公正性、公开性。建立相关财政资金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率。
4.7 扶持生态农业旅游中小企业发展
为中小企业提供长期低息的财政贷款,解决资金困难;针对性成立生态农业旅游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或中小企业协会,为企业提供免费的专家咨询,技术指导,信息咨询;提高小规模纳税人的税基标准扩大受益面,降低生态农业旅游中小企业的进入门槛,简化审批手续,降低相关费用,如登记费、注册资本金等;为地处郊区的创业初期的生态农业旅游中小企业提供大额度的财政补贴。
摘要:生态农业旅游是一种对旅游目的地经济、社会和文化尤其是生态负责的新型旅游活动,发展生态农业旅游有利于实现经济结构的转型和当地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其行业效益存在大范围的溢出效应,使全社会都能从中受益,财税支持尤为重要。合肥市的生态农业旅游正在快速发展中,生态农业旅游企业迎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政府对于生态农业旅游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也不断加大,但是生态农业旅游企业仍面临着很多困难,财税支持方式也存在很多问题。研究在对合肥市生态农业旅游企业发展的财税支持方式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剖析财税支持方式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内外经验,结合合肥市的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促进合肥市生态农业旅游企业发展的财税支持方式优化的建议。
关键词:生态农业旅游企业,财税支持方式,优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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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公朴,夏大慰,龚仰军.产业经济学教程[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1.
文化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支持 第2篇
内容摘要:文化产业政策是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文化产业”为政策对象的产业政策。它的发展离不开财税政策的支持。只要政府干预得当、政策设计得当,就能够有效的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关键词:文化产业、财税政策、政府职能
当今时代,人类社会已经进入全球化发展时期。经济全球化步伐加快,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综合国力竞争日益激烈,知识经济时代已经到来,人们面临着一场新的知识价值革命和一场深刻的文化变革。在这大悲背景下,文化产业作为知识经济时代以满足人类精神文化生活需要为目标的新兴产业,正以其附加值、高价值、高关联值影响着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特殊作用表现出了更多的关注,文化实力已经成为综合国力的只要内容,文化产业发展已经成为当今世界的新型战略课题。
一、文化产业的概念:
“文化产业”(Cultural Industry)这一概念最早是由法兰克福学派于二十世纪三四十年代提出的。他们主要从批判的角度理解“文化产业”,认为文化产业是商业资本对大众娱乐和媒体的垄断,其本质是资产阶级实行意识形态控制的重要手段。目前,对于“文化产业”比较权威的定义主要采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蒙特利尔会议上的定义:将“文化产业”定义为“按照 工业 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是以文化产品和文化活动为主体对象,从事其生产经营、开发建设、管理服务的第三产业。
二、文化产业与财税政策的关系
(一)文化产业的发展离不开财税政策的扶持
1政府每年通过财政支出,采用担保、贴息、鼓励、资助等形式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不断扩大专项资金数额。如果没有财政,那么政府就不能更好的实现这项职能。因此说文化产业的发展离不开财税政策的扶持。
2对于文化产业的发展,政府通过调整文化产业的税收政策,对文化产业涉及到的税种,在政府的职权范围内给予税收优惠。如:新办文化企业3年内免征
1企业所得税;试点文化集团的核心企业对其成员企业100%投资控股的,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列入政府鼓励范围的文化企业,凡符合国家现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信息服务业的企业,可享受信息服务业有关优惠政策;公益性单位等举办文化活动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企业所得税等。
3文化产品具有公共产品属性,而这一公共属性产品特性,决定了市场难以实现最优供给,政府需要对文化产业进行分类指导,包括通过财政投入,保护文化资源,扶持公益性服务部门,引导、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兴办民营文化产业并对公益性文化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给予必要的扶持。
(二)文化产业推动财税政策的发展
1发展文化产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强大动力,它作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结合点。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分割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加快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推动力。从而推动财税政策的发展。
2发展文化产业是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有效保障,国名经济发展了就能够是财政收入的增加,因此文化产业推动财税政策的发展。
三、现行文化产业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对文化产业的投入资金不足,造成了文化现有的现有资金短缺,虽然与前些年相比,经营性单位的资产负责有所降低,但仍然很高
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非常重视财税政策对文化产业的扶持,这是他们文化产业发达的重要原因之一。而我国文化产业的财政税收政策虽然也在不断鼓励投融资主体进入文化产业领域,但力度不够,对投资者没有足够的吸引力,不能有力地引导资金流入到文化产业领域并制约文化产业发展,导致资本向文化产业投入的不足,进而影响文化产业发展进程。
(二)文化产业的发展财税政策配套不够完善
其一在税收方面没有适当合理的实行和减免各种相应的税收政策,如对公益性文化企业事业单位进口物品、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发行及国家重点扶持的文化行业及给予减免税政策.其二在财政方面没有合理的发挥中央财政的导向性和示范性作用增强对文化
产业发展的宏观调控能力的宏观调控能力.如,对新兴的和创新型的文化产业项目实行低息或贴息贷款,促进文化产业迅速发展;建立文化采购制度,通过不同文化单位平等参与竞标来提高公共支出效率,促进文化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四、财税政策促进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建议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
文化产业的发展需要稳定的资金投入,所以要进一步加大国家财政的文化经费投入,改进投入方式、调整投入结构,在预算安排上要“尽可能达到总体事业经费的合理比例,集中有限的财政资金,确保重点公共文化服务的提供和优质文化产品的生产” 形成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对文化建设的财政投入逐年增长。同时,强调支出重点:一方面要增加对公益文化事业和文物古迹保护的经费投入,推动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提高人民群众的文化素质;另一方面要加强基层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生活的需要。,(二)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文化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力度
其一要继续实行文化系统内的税收返还政策,对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音响、文物等部门上缴的税收和利润,在财税、审计部门监督下,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设立各种文化基金或专项资金集中用于扶持优秀的、民族的、传统的和高层次的文化事业或补充重大的节日文化活动和大型文化活动经费的不足,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化工作者和集体,以及抢救和保护遭到破坏、濒临消失的传统文化等。
其二要实行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在继续执行文化企业特种经营的减免税政策的基础上,对公益性文化企业事业单位进口物品、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发行及国家重点扶持的文化行业及给予减免税政策。如对科研机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艺术表演团体等非营利或微利单位进口必要的设备和相关文献资料等,应列入海关进口免税范围。
同时为了调整文化产业结构,引导财政资金流向,可对不同种类的文化产业和不同社会效应的文化产品以及文化服务实行差别税率。
(三)综合运用各种财政优惠政策
其一在加大对文化产业财政投入力度的同时,也要综合运用财政补贴、转移支付、政府采购等手段,发挥中央财政的导向性和示范性作用增强对文化事业发
展的宏观调控能力。如,对新兴的和创新型的文化产业项目实行低息或贴息贷款,促进文化产业迅速发展;建立文化采购制度,通过不同文化单位平等参与竞标来提高公共支出效率,促进文化管理体制改革创新,加快文化事业单位转换内部机制;对优秀的、国内外市场前景广阔的文化服务商品的生产和经营给予财政补贴;投入一部分财政资金并吸引社会资金组建文化产业再担保基金,解决政府为贷款担保优惠的融资瓶颈问题;与企业建立技术联盟,促进文化产业共性技术开发等。
其二发展文化产业专项基金,我们可以借鉴韩国在设立文化产业政府发展基金上的成功经验,在已有的全国艺术科学规划课题基金、文化科技项目基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等专项基金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有计划、有重点、有规划的设立各种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以财政划拨、专项奖励等转移支付的方式积极扶持民间文化经营主体的发展,保障文化产业的主导行业和重要产品的资金支持。同时,针对部分文化行业或项目资金回收周期长、经营风险大、民间资本投资积极性较低的特点,可以运作文化产业专项投资基金,运用国家宏观调控的导向功能,以国家参股等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文化项目,从而培育文化产业的民间投资主体。
参考文献:
1.董为民,《国化文化产业现状、发展措施与经验》。2006.6
2.谭丹,《论我国文化产业科技竞争力的提升》。2009.43.韩慧、吴江,《促进文化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2010.3
4.马国强,《进一步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2008
财税如何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3篇
全球经济再失衡下的我国创新驱动战略
全球经济再失衡突出表现为发达国家在复苏中占据优势, 并利用其科技创新和模式创新的优势, 以及信息化和竞争性的市场条件, 通过较高的生产效率提升资本回报率, 从而使发展中国家的资本外流和需求外流。
面对压力, 创新驱动战略与经济发展如何实现对接呢?其实, 创新驱动包括“创新”和“驱动”两层含义。其中, 创新是战略的基础, 也是战略实现的条件;驱动是战略的目标, 也是战略最终的价值表现。因此, 创新驱动战略实际上包括两个环节, 即创新和创新驱动, 从不同的侧面推进我国的经济发展。
在创新中, 包括创新投入、创新活动和创新成果三个环节, 将直接形成对经济的投资需求, 并形成新的资产和模式。而创新驱动则包括过程驱动和成果驱动两个层面, 过程驱动是指创新的过程就将形成对市场要素的组织和组合, 并通过创新活动将这些理念、机制、模式和经验外溢到整个生产体系之中;成果驱动则是指创新活动产生的不同类型的成果, 如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模式等, 这些成果由创新主体自己使用 (创业或改造) , 或是由创新主体授权他人使用 (知识产权贸易或合作生产) , 并对经济增长带来促进效果。
创新驱动还有利于提升市场的效率性和产品的差异化。市场的效率性来自于对垄断的限制和破除, 对政府市场规则的优化和改革, 以及对公平竞争机制的保障等。创新驱动立足于全面创新的理念, 通过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推动市场规则的改革和保障公平竞争机制, 通过对模式的创新破除垄断束缚等。而产品的差异化则是市场形成垄断竞争结构的基础, 产品差异化可以较好地保障多样化和效率性的平衡, 同时避免了过度的价格竞争而给企业和市场的发展所带来的损害。创新驱动就是要通过技术创新形成不同的生产工艺、功能形态和产品类型, 从而实现产品的差异化, 并通过模式创新和机制创新推动市场对差异化的商品进行配置和选择。
因此, 创新驱动对于世界经济再失衡下的我国具有重要意义。世界经济再失衡的原因是由于发达国家先于发展中国家复苏, 并且发达国家的企业更早一步适应了新的市场形势和产业组织形态, 从而产生的效率差异。创新驱动是解决世界经济再失衡的有效办法, 即通过技术创新对现行企业生产设备、工艺和产品的改造, 使其能够参与全球的专业化生产;通过模式创新对现有市场机制进行调整和完善, 促进信息技术和信息产品在经济社会运行中的广泛使用, 从而使市场能够高效率的配置差异化的商品;通过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推进国际法律规则和贸易惯例与世界市场的趋同, 从而使我国能够直接对接扁平化产业链的前端环节, 并以自主性和差异化为基础, 形成价值链中的独立单元。
创新驱动战略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前提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创新驱动战略联结“创新”和“驱动”的两端, 既强调创新的范围、模式和方法, 又强调创新成果的使用、转让和保护, 因此, 创新驱动战略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目标得以实现的前提。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下的创新驱动, 参与的主体是全社会广泛的劳动者和劳动者生产方式的载体——企业;参与的行为取向是彼此协作、取长补短、开拓创新, 是协作条件下形成的合力;参与的组织方式是社会化和企业化的, 劳动者作为个体可以参与社会化的创新活动也可以参与企业化的创新活动, 而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则又以社会化的方式参与到创新活动之中。
创新的保障是知识产权制度, 而知识产权是一项属于“众”的权利。知识产权来自于创新活动的创新性, 也即达到法律所规定的创新性要求, 且权利人的身份又符合法定的标准, 就可以被授予知识产权。也即知识产权的产生不是基于单个主体 (劳动者或企业) 的创新活动, 而是基于该创新活动在“众”之中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新性, 一旦被法律授权, 知识产权所包含的创新内容就成为“众”之中的排他性权利, 具备了由法律所保障的社会化的专属性和垄断性, 从而来之于“众”、形成于“众”, 又独立于“众”。
在此基础上, 知识产权具备了财产属性, 并成为激励“众”开展创新活动的重要机制, 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 创新就会退化为一种“兴趣”。但知识产权的财产价值的大小与知识产权的劳动投入 (价值) 无关, 而与知识产权的效果 (使用价值) 直接相关。因此, 知识产权的价值增值和创新积累既要依托于更高的人类智慧, 更严密的思维逻辑, 也要基于良好的物质基础和设备条件。相对于“众”的低门槛, 实验设施和科研装备都具有较高的成本, 并很难被单一创新主体持续性使用, 推进大型实验设施和科研装备的共用共享, 切实降低创新成本成为创新驱动战略必须着力解决的重点内容。
创新的目标是驱动, 即创新与生产的结合, 而创业则是最为直接的方式。
创新活动的投入产出是以创新成果的价值来进行衡量的。而创新成果的价值来自于成果与生产相结合以后的使用价值, 而不是创新成果自身投入的劳动量 (价值量) , 于是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利在交易中具有内在的限制, 其价格要来自于商品使用, 并不是商品本身。因此, 尽管创新与生产的结合可以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来实现, 但最为直接和有效的方式就是由创新人自己来转化和使用, 把创新收入转变为更有价值的创新产品 (服务) 收入和企业经营收入。
因此, 大众创业是创新驱动最为有效的载体。那么创新驱动战略下的“创业”关键就成为:一是创新成果的范围要大幅度拓展, 从技术创造, 到管理创新, 再到模式创新等;二是创新的成果要转变为创业的资本, 创业投资之外, 知识产权自身的价值也应得到保障和凸显;三是创新的转化要能够形成新的市场产出, 知识产权交易、企业的生产性转化和市场准入的“低门槛”成为关键的影响因子。
财政推进创新驱动战略的着力点
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财税政策, 应调动自身资源, 统筹各方力量, 为经济发展和创新驱动提供动力支撑。
第一, 坚持市场导向, 提升潜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要发挥决定性作用,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方向、路径、组织方式和实现方法都需要遵循市场规律。在竞争与效率的基础上, 财税政策发挥引导和杠杆作用, 与市场力量形成合力, 并提升惠民生带来的经济发展潜力。主要的政策措施可以包括:一是推进PPP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 机制在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广泛使用。二是采取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的方式支持企业自主决策。三是增加国家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向社会的开放力度。四是多渠道筹集创新成果转化资金。
第二, 减税降费, 综合促进。结构性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是降低市场门槛、提升企业活力、增强投资意愿的重要保证, 对企业的综合促进作用巨大。当前, 我们亟须这两种手段的有效搭配, 用财税政策的“加减法”换取市场活力的“乘法”。可考虑的措施手段有:一是加大结构性减税力度, 推进税制改革, 力争重点突破和全面推进相协调。二是继续完善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改革企业所得税制, 增加研发费用包含的项目, 并实施加计扣除。
第三, 定向调控, 立足“驱动”。定向调控是从政策实施的效果出发, 考虑政府的财政承受能力和市场的公平要求, 针对具体对象采取的灵活、科学的调控手段。主要措施包括:一是对创业投资实施税收优惠, 对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的投资, 统筹研究相关税收支持政策。二是建立完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度。
第四, 加力增效、完善体系。财税政策要继续加大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展的支持力度, 具体的政策措施有:一是承担基础研究中的国家职责, 切实加大财政投入, 支持研发机构自主布局科研项目。完善稳定支持和竞争性支持相协调的机制, 加大稳定支持力度, 扩大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学术自主权和个人科研选题选择权。二是完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相关措施, 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完善使用首台 (套) 重大技术装备鼓励政策, 健全研制、使用单位在产品创新、增值服务和示范应用等环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三是统筹力量, 加大支持力度, 组建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基金和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并带动社会资本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早中期、初创期创新型企业发展。
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探讨 第4篇
一是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不理想。一些人对民营经济发展观念没有转变, 思想不解放, 政策上存在歧视性, 民营企业未能真正享受平等的国民待遇。二是民营企业的素质和水平参差不齐, 大部份民营企业存在不同程度自主创新能力较低, 生产集中度不高, 产业协作水平也不高, 技术设备和企业经营管理方式落后等问题。三是缺乏有效融资手段。由于商业银行增强了信贷风险意识, 信贷管理逐步规范, 贷款审批更加严格, 而部分民营企业先天不足, 无法提供足额抵押担保, 这样民营企业就很难达到商业银行新发放贷款的审批条件。
地方财政收入主要靠税收, 来自民营经济的税收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逐年提高。作为财政部门, 要充分发挥财政调控经济、收入分配、资源配置和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 从政策上、资金上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同时要针对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应同等。为了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 应在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的原则下, 适当调整现行税收制度, 降低民营企业的税收负担。认真落实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税收、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办理退税。应允许企业在计算所得税时, 据实扣除工资薪金支出,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 用于培训职工费用, 应允许民营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在税前计提企业发展基金。为鼓励民营企业增加自有资金, 扩大企业生产规模, 提高企业效益, 对增加自有资金的中小企业, 可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减、免税或降低适用税率的照顾, 以引导企业注资, 取消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种限制, 对投资高新技术等有关的企业, 允许其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以激励企业更新生产手段。为引导民营企业调整、优化产品结构, 政府应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 改变其结构, 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在税收政策方面, 对生产“精、特、优”产品的企业适当免征所得税的照顾。
二、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省市财政、金融部门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 充分发挥财政职能, 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从政策上、资金上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探索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加强资金监督管理, 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管好、用好各项扶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资金, 对扶持民营企业挖潜改造资金、贷款贴息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 进行资金承诺保证专款专用, 同时实行监督项目的执行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对资金拨付的核查、调查了解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转变思想观念, 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要对民营企业和其他企业一视同仁, 多鼓劲、多服务、多引导, 激发民间的投资热情和农村能人的创业激情。财政部门要从开放投资领域、政府专项资金扶持和改进服务水平等方面采取措施, 营造政治上认同, 社会上尊重、政治上支持、法律上保护的发展环境, 扶持民营经济发展, 依法废止和清理不利于发展民营经济的法规和政策, 保证财政资金投入目标与经济发展的效率相一致, 在科技三项费用、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安排上, 要改变以往重国有企业, 轻民营企业的做法。引导民营经济参与国企改革, 吸引民营资本投入。
四、健全信贷制度, 保障民营经济发展
金融机构要改善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 开发适合民营企业特点的融资服务项目。积极试行非全额担保和非完全抵押贷款, 扩大票据业务和对优质民营企业的授信服务, 探索对民营企业的信用贷款。完善民营企业土地、厂房权属及权属转让的管理政策和制度, 切实解决影响企业抵押能力的历史遗留问题和政策不配套的问题。引导和规范民间信用的发展, 积极推广委托贷款。积极推进组织建立民营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鼓励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成立担保机构和开展担保业务。政府和有关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 扩大授信额度, 放宽民营企业发债计划等, 扩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 建立和健全支持民营企业直接融资的法律体系, 完善民营企业直接融资的风险。
此外, 应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资金、民营企业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
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 不断探索民营经济发展中的财政税收政策, 要按照“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 放手发展”的方针, 努力为民营企业创业人员营造“社会上有地位, 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利”的良好发展氛围, 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摘要:民营经济作为我国现阶段重要的经济组成部分, 日益发展、壮大, 在推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 地方财政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中积极发挥财税政策作用, 成为摆在地方政府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职责。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支持 第5篇
一、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
(一) 财政补贴
为了鼓励企业从事环保产业的研究与投资, 发达国家从20世纪70年代就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美国国家环保局1978年就开始根据不同的情况对设置资源回收系统的企业提供财政补贴, 在《废弃物处理与清洁法》中规定, 从国库中拨款对修建废弃物处理设施提供财政补贴;法国仅在1984年就对清洁投资补贴1亿法郎, 占整个投资的20%, 提供的补贴数额逐年增加;德国也对兴建环保设施给予财政补贴。资源的综合利用是一种投资大、获利少的环保产业, 有的可以盈利, 有的还亏损, 这样就需要经常性的财政补贴。我们国家对于环保产业的研究和投资比发达国家起步晚, 因此, 需要加大财政的补贴力度, 促使企业加大这方面的投入。
国家对煤炭行业应采用财政补贴政策。结合我国国情, 建议给予国家政策补贴, 应包:国有煤矿安全欠账;国有煤矿生产系统补套工程;行业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尚未移交地方前, 企业替政府承担的社会负担;关闭破产及由于国家需要而在一定时期内保留的某些矿井的非经营性亏损的财政补贴。对上述补贴内容要分门别类加以研究, 分期分批加以解决。
(二) 设立专项资金, 提供优惠贷款
德国对能减轻环境污染的环保设施给予贷款, 不仅贷款利率低于市场利率, 而且偿还条件又优于市场条件;日本利用非盈利性的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中长期的优惠利率贷款, 已形成一种固定的制度, 例如日本开发银行从1965年开始, 对环保设施建设提供优惠长期贷款。循环经济产业是一种全新的挑战性产业, 该产业需要的投资大、建设周期相对较长, 因此, 国家应设立专项基金, 对循环经济产业提供优惠贷款, 以促使该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三) 政府采购
政府进行日常政务活动和投资都需要一定的商品和劳务, 政府所要消耗的这部分资源是整个社会经济资源的有机组成部分。为了促使循环经济的发展, 鼓励社会大众进行绿色消费, 逐步建立绿色消费观念, 政府在其需要采购的众多商品和劳务中可以优先选择环保产品, 促进环保产品的消费, 同时为社会大众树立绿色消费的好榜样。
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
(一) 资源高效利用政策。
1. 调整资源税。
在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 人们对资源的需求也与日俱增。然而, 有些资源是可再生的, 有些确是不可再生的, 因此, 应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调整部分资源的资源税, 提高不可再生资源的资源税, 相应降低可再生资源或不可再生资源的替代资源的资源税, 引导企业尽可能使用可再生资源或替代的资源, 缓解资源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矛盾。
2. 调整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循环经济的发展是一项科技含量极大的社会性极强的系统工程。为了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程度, 就要依靠科技进步, 大力开发和推广使用可节约资源、能源、减少废物排放的生产技术与工艺, 开发和应用有利于资源合理利用、综合利用或促进资源增值的技术, 引进、推广无害环境技术。对于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方面的研究和开发投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在税前全额扣除的情况下, 各项费用增长幅度超过10%以上的部分, 可以适当扩大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比例, 从而鼓励企业不断增加对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的投入。企业为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采购的先进设备, 税务机关在审核后允许其加快设备的折旧速度, 从而鼓励企业更新改造旧设备。
3. 改排污费为排污税。
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将排污费改为排污税, 税基以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数量为标准, 可以刺激企业增加防污设备或改进生产方式, 或最终减少生产, 使生产落后的企业因此而自行淘汰或规模经营。由于排污的企业主要是工业企业, 还有一些开采企业, 所以排污税征收的主要范围在城市, 其次是农村的乡镇企业。
4. 推广采用“消费型”增值税。
目前我们国家除了东北地区以外其余的地区都采用“生产型”增值税。大部分企业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从而抑制了企业投资环保设备的积极性。为促进企业购置除尘、污水处理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环保设备, 需要增加企业对这些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
(二) 资源循环利用政策
1. 减免所得税。
资源循环利用很重要的环节是资源回收体系的建立。目前社会大众的环保意识不高, 法律意识不强, 消费观念陈旧, 产业化的回收体系尚未形成。为了使更多的人加入资源回收产业的行列, 可以在一定年限内给予这个产业的企业全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从而促使该产业的迅速发展和完善, 等待资源回收体系建立起来之后再做适当的调整。
2. 开征二氧化碳税或二氧化硫税和燃油税。
消费如汽油、柴油、碳等这些燃料会产生有害环境的有毒气体, 根据这些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含量对其销售开征二氧化硫税或二氧化碳税。在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开征燃油税, 可以减少这些产品的使用。为了降低征收成本, 燃油税可以同消费税同时进行征收。
3. 开征垃圾税。
随着城镇化的建设, 城市垃圾已经成为现代城市的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许多城市的清洁卫生支出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垃圾处理成本的支出。爱尔兰是第一个根据垃圾的重量征收垃圾税的国家, 我们可以借鉴爱尔兰的成功经验, 根据垃圾的重量开征垃圾税, 同时对可回收垃圾采取低税率, 从而可以促使居民自觉对垃圾进行分类, 降低垃圾处理的成本, 提高工作效率。
(三) 基于煤炭工业的税收政策建议
中国煤炭企业综合税负水平与其他行业相比是比较高的, 国家现行的税收政策, 没有体现对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和能源、原材料产业的煤炭工业以应有的支持。为了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实现行业之间的税赋公平, 优化产业结构, 税收改革的总体方向应是较大幅度降低煤炭工业的综合税赋水平, 目标应设定在全国平均工业6.08%税负水平以下。
1. 增值税以煤炭行业为试点, 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
过去, 对煤炭工业实施生产型增值税所产生的三大问题比其他行业更为突出。一是在煤炭工业的基本建设、矿井技术改造、水平延深、设备更新以及技术进步等项目中, 固定资产投资比重很大。按生产型增值税规定包括的固定资产、材料及电力的进项税金均不能低扣, 与过去相比大大加重了煤炭企业的税负, 也造成行业间税负不公平。二是现行增值税政策导向是抑制固定资产投资, 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但对于煤炭工业来说, 却有很大的负面作用, 固定资产投资减少必将削弱煤炭工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保证作用, 投入不足将造成一系列安全问题及采掘失调问题, 可能出现恶性事故不断发生, 煤炭供给大起大落, 也不利于煤炭工业的技术改造及技术进步。三是不利于国外产品的平等竞争。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作为税制改革的大方向已基本确定, 要在煤炭工业进行试点, 必将对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克服现行增值税给煤炭工业带来的三大弊端, 进一步消除重复征税, 实现行业间税负公平, 产生积极的影响。企业集团多元化产业未形成最终产品前, 在企业内部流通的中间产品不缴纳增值税。
2. 完善煤炭工业企业所得税。
借鉴国外经验, 结合我国煤炭工业实际, 首先, 要完善煤炭工业成本核算体系。把缺失的成本内容纳入成本核算体系框架之内。主要包括新增资源成本及环境成本, 补充完善安全成本及维简成本。其次, 实施亏损后移政策。允许新建井达产前的亏损后移, 冲减后期利润。确属非经营性亏损企业, 也应给予亏损后移的优惠政策。
摘要: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要充分运用财税政策, 调节和影响市场主体行为, 建立起自觉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机制。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包括财政补贴、设立专项资金、提供优惠贷款、政府采购。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包括:资源高效利用政策和资源循环利用的税务政策。为了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实现行业之间的税赋公平, 优化产业结构, 税收改革的总体方向, 应是较大幅度降低煤炭工业的综合税赋水平。
关键词:循环经济,财税政策,资源,环保
参考文献
[1]张坤.循环经济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3.
[2]乔彩霞.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J].财会研究, 2005, (3) .
[3]谢永清.谈我国节约型社会的税收政策构建[J].煤炭经济研究, 2005, (5) .
财税支持方式 第6篇
农业自然风险指由于自然环境的异常变化而给农业生产带来的损失。当前农业气候条件变化异常, 灾害频发, 相比于传统的洪涝干旱天气的影响, 极端恶劣气候层出不穷且频繁发生, 表现为暴雨、洪涝、台风、冰雹, 极冷极热等, 对农业生产造成巨大影响, 给农业带来巨大的损失。灾害频发, 危害逐年加重, 且由此带来的次生灾害也愈来愈严重, 造成国家经济损失逐年加重, 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每年国家需要投入大笔的资金抗灾救灾, 使各级财政背负沉重的包袱, 也耗费国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仅2010年全国农作物受灾面积已达3742.6万公顷, 其中绝收面积486.3万公顷, 受灾人口4.3亿人次, 因灾死亡失踪7844人, 倒塌房屋273.3万间, 直接经济损失5339.9亿元。很多农民一年的辛苦就在眼见要收获时被无形的自然灾害冲击, 所有作物一夜之间化为泡影, 部分农民甚至倾家荡产。目前, 我国经济基础比较薄弱, 财政收入有限, 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异常紧张的情况下, 探索建立一套防范农业自然风险的财税和保险支持机制十分必要。
二、我国防范农业自然风险的财税支持政策力度薄弱
1.防范自然风险的财政救济方式存在缺陷
(1) 中央财政投入有限。
受灾人群中, 往往是经济能力较弱的群体承担着更大的灾害冲击, 极低的收入和较弱的生产方式使得他们的防灾能力很差, 加上我国频发的省份都是农业大省, 使得我国的救灾任务极为艰巨。但是, 我国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还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大部分的经济资源都要投入到扩大再生产中去, 以发展生产力。因此投在救灾上的费用较少, 远远不能满足生产恢复需要。
(2) 地方政府公共政策功能相对薄弱。
随着经济的发展壮大, 地方的财政力量不断增强。但是, 在救灾款项拨付上, 由于权责划分不清, 地方政府没有根据财政情况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地方政府往往倾向于向中央政府伸手要钱, 自己却很少投入救灾资金, 暴露地方政府在灾害救济上投入严重不足。
(3) 救灾资金使用不公平、监督体制不健全。
我国灾情的核定没有建立统一标准, 受灾地区采取各种手段虚报、谎报灾情、套取国家救灾资金的现象屡有发生。而且, 全国每年受灾范围广泛, 国家救灾资金总量不足, 地方政府向中央“跑部进钱”竞争异常激烈。因此, “会哭的孩子有奶吃”, 遭受同样的灾害, 善于向上沟通关系的地方得到的救灾资金就多, 甚至大灾救济少、小灾救济多的不公平情况也层出不穷。与此同时, 全国各地对救灾款缺乏有效的监督体制, 救灾资金发放挤占、截留和挪用严重, 款项拨付不及时、分配不公等问题也非常突出, 导致有限的救灾资金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影响了灾害救济的效果和政府的诚信。
(4) 灾民依赖思想严重, 自我救济能力较弱。
受灾地区经济发展滞后、经济实力较差、生产方式落后, 大部分地区没有摆脱靠天吃饭的模式, 能够利用的救灾资源非常有限。另外, 由于我国传统的救灾措施都是以国家无偿拨款为主, 地方政府和灾民都形成了“等、靠、要”的依赖思想, 不积极主动地进行生产自救, 而是一味地等着中央和省级政府的指挥, 等着各级政府和组织的救济款和救济物资到来。
2.防范自然风险的农业财政投入严重不足
大江大河、农田水利改造等抗灾基础设施的治理、改造需要巨额财政资金投入, 但目前我国财政对农业的投入相对于需求显得严重不足。近二十年来, 虽然国家财政对农业投入总量逐年增长, 从1990年的307亿元上升到2010年6421亿元, 增长了十多倍, 但农业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却没有增长, 部分地区甚至呈现下降的趋势, 财政对农业投入的增长远远低于财政收入的增长。显然, 对于庞大的农业基础设施抗灾体系的改善来说, 微薄的财政投入犹如“杯水车薪”。从而财政对农业投入的短缺, 使得农田基本水利设施逐年老化、弱化, 导致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进一步下降, 使灾害的损失进一步加重。
3.防范自然风险的保险分散机制缺位
发展农业保险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资金与政策支持, 但我国政府对发展农业保险态度不明朗, 缺乏系统的政策, 补贴支持力度也不够, 政府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缺乏有效的领导, 使得防范农业自然风险的分散机制缺位, 农业自然灾害的风险不能转移分散, 灾害的损失不能化解。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启动经费巨大, 且短期内不会有很大的成效, 与各级地方政府快速发展经济、迅速提高政绩的愿望相悖。政府在农业问题上更愿意采取补救性而不是预防性措施, 在筹措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启动资金时扶持较少, 使得农业保险发展举步维艰。
4.防范自然风险的税收政策不健全
有关农业自然风险的税收优惠政策零星分散, 不成体系, 在防灾、抗灾、减灾方面的总体支持力度还不够。
(1) 防范自然风险的税收政策范围单一、缺乏操作性。目前防范农业自然风险的税收政策主要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单个税种中有所表述, 如由于不可抗拒因素如水灾、地震等造成的损失可在税前扣除, 大部分税种缺乏系统的自然灾害税收优惠措施。而且政府对自然灾害税收优惠政策的表述含糊, 操作性不强。因此, 针对农业自然灾害制定一套完整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对农业自然风险的防范尤其重要。
(2) 税收优惠方式较少。目前我国应对农业自然风险的税收优惠方式比较单一, 主要是冲减受灾纳税人的应税所得和税收减免, 而基本的退税、抵免、亏损弥补等方式没有使用。
(3) 国家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救灾设备、技术的生产企业没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维护、防灾救灾产品设备和防灾救灾技术的研究、生产、使用是预防农业自然风险的前提, 国家在相关领域的税收优惠措施一片空白, 非常不利于灾前的预防。
三、防范农业自然风险的财税支持机制构建
增加财税对防范农业自然风险的支持力度, 坚持以“预防为主, 力争化大灾为小灾, 化小灾为无灾”的原则, 构建防范农业自然风险的预警机制、化解机制和转移机制, 把自然风险发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
1.设立政府专项财政资金, 构建风险预警机制
政府主导设立专门的财政资金, 整合气象、地质、农业等部门资源, 建立一套完善的农业自然灾害预警系统, 利用高校、科研部门和气象部门的专家系统科学分析自然灾害发生发展规律, 做出科学的、及时的预测预报, 提出预防自然风险的规避对策, 形成预防自然风险的快速反应机制。与此同时, 政府要利用财政资金建立覆盖省、市、县、乡镇, 以及企业、农产品市场和农户的农业自然灾害信息服务网络, 利用专门平台将自然风险相关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发布, 使各级部门做好风险防范的前期准备。
2.建立政府财税支持长效体系, 构建风险化解机制
(1) 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财政投入体系, 夯实农业基础。
①国家制定合理的财政投入政策, 提高财政农业投入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中央政府和领导要充分认识农业自然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高度重视农业的基础地位, 因地制宜制定稳定的农业财政投入政策, 使财政对农业的投入稳步增长。随着国家经济基础的增强, 中央政府财政收入逐年增加, 政府要不断加大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力度和规模, 使得财政对农业投入额的增长比例与财政收入的增长比例相当, 以夯实农业基础。②优化财政对农业投入结构, 提高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防范农业自然风险的财政投入应科学规划, 合理使用, 偏重于农业预防预警设施设备、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农业生态环境建设等基础性方面, 注重对农业事业性投入, 改善民生, 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是防范农业自然风险的核心, 只有做到有备才能无患。当前应加大财政对江河湖塘、水库的水利防洪和储水抗旱能力建设、农业排灌水利工程的修复等方面的投入, 使抗灾基础设施建设有一个长足的发展, 不断增强农业抵御自然风险的能力。③突出地方财政投入角色, 建立地方财政农业积累投入机制。地方政府要认识到防范农业自然风险的重要作用, 积极主动制定配套政策, 努力开辟地方财源, 随着地方财政收入的不断增加, 积极提高财政对农业的投入规模, 建立地方财政农业积累投入机制。
(2) 完善防范农业自然风险的税收政策。
①扩大应对农业自然风险的税收优惠范围。农业自然风险发生后的影响面较广, 对绝大多数税种的销售额、营业额或所得额都会产生直接影响, 因此防范农业自然风险的税收优惠范围应普及到所有税种, 使得遭受灾害的企业和个人都能享受减免税优惠, 弥补灾害所带来的损失。与此同时, 有条件的地区可将税收优惠扩及到农业保险领域, 适当对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纳税人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扩大税收优惠的范围, 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农业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②创新防范农业自然风险的税收优惠形式。根据自然灾害种类、级别的表现差异, 创新税收优惠的形式, 在传统的捐赠、直接减免优惠方式的基础上引入延期纳税、亏损弥补等税收优惠方式;另外对向遭受自然灾害地区捐赠的企业和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以鼓励更多的企业和组织参与农业自然风险的救济, 补充政府力量的不足。③依据现行税收政策, 用活税收优惠措施。目前各税种的税收优惠措施较多, 但对农业自然灾害的防范没有专门的具体优惠措施, 必须用活现有税收政策, 对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从事自然灾害防范的新技术研究和新产品生产企业要套用现有的交通基础设施优惠政策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以降低企业成本, 促进防范自然风险的新技术和新设备的广泛使用, 减轻灾害的破坏程度, 减少灾害产生的损失。针对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业务积极性不高, 国家税务总局要制定政策, 对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免征或减征有关税费, 增强商业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 提高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④开征灾害附加税, 建立专门防范农业自然风险的税收制度。由于农业自然风险发生无规律性、频繁性和影响的严重性, 每次农业自然风险带来的损失无法估计, 导致各级政府的财政压力巨大, 使得财政支出结构不稳定。因此, 可以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中进行附加征收灾害附加税, 以获得稳定的救灾资金, 专款专用, 形成专门的防范农业自然风险税收制度。
(3) 开辟信贷支持途径, 制定防范农业自然风险的金融政策。
目前防范农业自然风险的资金缺口巨大, 各级政策性农业发展银行应扩大信用贷款范围, 为防范自然风险的预警预报部门、基础设施建设、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农业生态环境建设提供信用贷款。以各级政府担保方式, 由农业发展银行发行防范自然风险的长期建设债券, 吸收社会各种资金, 专款专用, 为防范农业自然风险提供金融支持。
3.健全农业保险、救济体系, 构建风险转移机制
(1) 创新农业保险机制, 大力推行农业保险。
防范农业自然风险应创新保险机制, 大力发展农业保险, 促进农业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充分发挥保险对农业损失的补偿作用。中央政府要制定发展农业保险的规划和具体政策, 切实做好农业保险的宣传工作, 增强农民的投保意识, 提高农民的投保积极性;加强对农业保险公司的引导和管理, 营造良好的农业保险市场;创新农业保险机制, 推行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投保方式, 对水稻、小麦等基本农作物采取强制农户购买农业保险措施, 对其他作物采取政府引导并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 农户自愿投保的方式;中央政府要鼓励农业保险公司的发展, 给予农业保险公司适当的管理费用补贴, 调动农业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2) 制定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
目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刚刚起步, 中央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态度不明朗, 保费补贴财政支持力度不够, 地方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也是坐等观望, 造成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狭窄, 品种较少, 财政补贴力度薄弱。因此, 中央应该颁布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策和规划, 加大中央财政的持续投入, 规定地方财政的配套比例, 设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 提高保险费财政补贴力度, 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增加险种类别, 让大部分的受灾群众和受灾农产品受益, 以转移分散农业风险。
(3) 探索开展农业“再保险”业务, 设立巨灾基金。
再保险业务是“保险公司的保险”, 是一种分散转移保险公司的风险和损失的业务。由于自然风险中恶劣气候的无法预计, 巨灾所带来的损失异常巨大, 农业保险公司无法承受巨灾所带来的打击和损失, 会造成保险公司的倒闭破产。因此, 政府和保险公司应探索开展“再保险”业务, 建立农业保险机构风险转移分散机制, 分解巨灾对保险机构无法承受的巨大损失。以国家财政补贴结合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发行风险基金债券为主, 地方政府财政补贴结合农业保险公司的保费结余为辅, 设立巨灾风险基金, 专款专用, 用于巨大自然灾害产生损失的补偿。
(4) 完善我国的风险救济机制, 分散农业自然风险。
①对遭受灾害地区的农户国家要加大救济力度, 提高救济标准, 扩大救济范围。国家要制定灾害救济的政策法规和具体的实施细则, 依据不同的风险程度设立不同的救济标准、档次, 使救济范围广泛覆盖遭受风险影响的农户, 规定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救济投入比例, 形成稳定的财政救济资金。②创新救济方式, 采取无偿发放和无息借款相结合的救济发放方法。对遭受严重灾害的农户和灾民中的五保户、困难户采取无偿发放救济物资和救济金的方法, 而对于有经济实力的一般受灾农户, 则双方签订无息借款合同, 约定政府给灾民提供短期的免息救济金, 以扶助他们恢复农业生产, 分散灾民遭受的自然风险。③设立风险互助组织, 建立风险救济互助基金。以地区为单元, 设立由农业龙头企业牵头, 合作社和农户为辅的风险互助组织, 建立农业自然风险损失共担体系。同时建立由财政补贴、互助组织会费和返还的无息借款形成风险救济互助基金, 以弥补财政救济资金不足的窘况。
参考文献
[1]王国敏.中国农业风险保障体系建设研究[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 1997.
[2]朱晓冲.建立和完善应对自然灾害的财税政策[J].经济纵横, 2008,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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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栗存存.巨灾风险的保险研究与应对策略综述[J].经济态.2003, (8) :23~28.
财税金融支持绿色经济发展的思考 第7篇
1 绿色经济的内涵和本质
绿色经济这一经济发展模式的提出, 最早是由英国环境经济学家皮尔斯在1989年出版的《绿色经济蓝皮书》中谈到的。环境经济学家认为经济发展必须是自然环境和人类自身可以承受的, 不会因盲目追求生产增长而造成社会分裂和生态危机, 不会因为自然资源耗竭而使经济无法持续发展, 主张从社会及其生态条件出发, 应建立一种“可承受的经济”。
而在我国, 绿色经济也在探索和实践中逐步发展。北京工商大学世界经济研究中心主任、遂宁绿色经济研究院院长季铸教授作为我国绿色经济系统理论的创建者和实践者之一, 提出绿色经济是以效率、和谐、持续为发展目标, 以生态、循环工业和持续服务产业为基本内容的经济结构、增长方式和社会形态。并在四川遂宁做出了发展绿色经济的有效尝试, 他帮助地方政府完成了由传统经济发展模式转向绿色经济发展模式, 并得到了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国际环境资源管理监督机构授予的“绿色经济示范城市”称号。
绿色经济的本质是以生态环境、经济协调发展为核心的可持续发展经济, 是以维护人类生存环境, 合理保护资源、能源以及有益于人体健康为特征的经济发展方式, 是一种平衡式经济。发展绿色经济, 是对工业革命以来几个世纪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根本否定, 是21世纪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2 绿色经济是当前产业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长期以来, 由传统经济发展模式而带来的环境、资源、能源等问题, 已经开始威胁着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发展绿色经济, 改变我国以环境资源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是我国的必然选择。
2.1 凸显自然环境的重要价值
将环境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是运行绿色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 以其为经济发展的前提, 尽可能地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和破坏, 表现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对自然环境的重视。
2.2 兼顾当代人和后代人的代际利益
地球的资源、能源是有限的, 可再生性也是有限的。绿色经济的发展模式通过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能够最大程度地提高自然环境的利用率和再生能力, 兼顾到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平衡。
2.3 引导产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绿色经济提倡消除或减少环境污染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生产方式, 可以提高生产者的环境保护意识, 转变消费者的消费观念, 引导和推动绿色消费。引导工业社会向绿色社会的回归。
3 财政金融支持绿色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
财政金融对绿色经济发展有着很大影响, 但存在的问题也很突出。
3.1 国家针对发展绿色经济尚未出台具体的法律制度
虽然绿色经济概念早已提出, 在我国也进行了相关的尝试, 并明确其为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但全面开展的难度还是很大。国家也没有制定完善的法律条文支持绿色经济的发展, 金融政策也不健全。只是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联合或单独发布了一些指导意见和通知。法律的空缺、政策的不健全为财政金融方面对绿色经济发展造成阻碍。
3.2 绿色信贷支持绿色经济动力不足
绿色信贷的标准多原则性的综合性的。缺少具体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环境风险评级标准等, 银行对绿色化企业的判定存在技术上的困难, 商业银行难以制定相关的细则, 降低了绿色信贷的可操作性。而且我国资本市场以间接融资为主, 高污染、高风险企业仍然是地方政府税收和商业银行盈利的重要来源。银行作为盈利机构与绿色经济发展存在矛盾。
3.3 发展绿色经济, 收益周期较长
绿色经济的具体产业, 以绿色化为前提其正常运转与发展, 需要进行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 而且需要经历较长的时间周期才能实现经济效益。而商业银行作为盈利机构, 其信贷资金仍集中投向盈利好、见效快的传统产业, 这就导致绿色产业发展因经济效益周期长得不到长期投资或是出现资金链断裂。
3.4 绿色经济企业融资渠道单一
我国政府一直鼓励并允许投资主体多元化, 但因为绿色经济的发展还在起步, 很少有政府之外的资金投资于绿色经济项目。缺少社会财力的支持。
3.5 缺乏对绿色化企业的配套扶持政策
产业结构由“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向“低投入、低能耗、低污染、高产出”的绿色经济发展模式转变, 导致转型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 盈利能力却下降。
4 加快我国财政金融支持绿色经济发展的建议
4.1 加强法律建设, 加强政府支持
结合我国现今发展状况, 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 保护绿色经济发展的制度体系, 为绿色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实现绿色经济良好快速健康发展。政府推行对绿色化企业的配套扶持政策。提倡企业转型, 走绿色经济发展道路。并给绿色化企业提供风险赔偿、担保和税收减免等, 促进绿色化企业的发展。
4.2 加强“绿色信贷”机制的调控能力
“绿色信贷”主要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违法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信贷控制, 以“绿色信贷”机制遏制要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资源性的行业或产品限制信贷支持, 以满足社会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的需求。推行绿色信贷在一定时期内会使银行失去一些高能耗、高污染行业的传统客户, 盈利将受到一些影响。但为了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银行应积极转型, 通过信贷等金融工具, 引导客户注重环境、爱惜资源, 建立信贷支持与节能减排相关的企业和项目的长效机制, 积极调整资产结构中的行业布局。
4.3 加强与绿色经济相关的金融服务创新
在充分发挥现有的产业投资基金对支持和促进绿色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的同时, 组建绿色化产业专用投资基金, 利用其开放融资、共担风险, 面向社会筹集大量资金, 促进绿色经济发展。或是与保险相结合, 为绿色化企业塑造良好发展环境, 使其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共同发展。
4.4 加强对绿色经济的宣传力度, 吸引社会资金注入
加强对绿色经济的宣传力度, 让绿色经济的理念渗入整个社会, 为循环型企业和生态业园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国家资金投入有限, 倡导社会资金的注入, 能为绿色化企业的发展, 绿色经济的发展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绿色经济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生态的和谐共存, 中国的国情决定了走支持绿色经济的道路。只有大力发展绿色经济, 才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实现我国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李东卫.财税金融支持绿色经济发展的路径选择[J].节能与环保, 2011 (2) .
财税支持方式 第8篇
全国人大代表、太钢董事长李晓波建议, 首先要加大对国家 (重点) 实验室的财政投入力度, 支持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开展基础性研究, 引导和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开展战略性关键技术和重大装备的研究开发, 建立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技术创新平台, 吸引更多企业参与研究与创新, 促进我国创新体系由国有科研机构和大学为研发主体向以企业为研发主体的转变。其次, 加大对钢铁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支持力度, 完善钢铁工业技术改造导向目录和补贴政策,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升级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扩大贴息范围, 对钢铁企业购买相关科研用品、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等的进口税加大减免力度。另外, 在国家重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当中, 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 积极采用国内钢铁企业研发的环保节能高效长寿型新产品。鼓励支持钢铁企业建立准备金制度, 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 并准予税前扣除。
在产业政策方面, 全国人大代表、太钢董事长李晓波表示, 对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不锈钢产业要区别对待, 减免镍、铬等主要不锈钢生产原料的进口关税, 扩大进口设备关税的减免范围, 提高不锈钢产品的出口退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