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信用风险范文(精选11篇)
出口信用风险 第1篇
一、出口信用证的主要风险
1. 开证行风险。
正常情况下, 信用证是一种依托银行平台的结算方式, 开证行或保兑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在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 如果开证行的资信不佳无理拒付, 将会给出口商收汇带来一定的风险。或者开证行的破产, 资金来源渠道断裂等, 也会使其失去偿付能力, 出口商也无法保障收汇。此外, 单据不符而造成的拒付风险也较大, 因为每个银行对“单证相符”, “单单相符”的标准是不一样的。
2. 条款风险。
尽管信用证的条款由双方协定的, 但有些出口商为了促使贸易合同达成就放松对信用证条款的控制从而造成一定的风险。同时, 软条款也会给出口商收汇带来风险。软条款指可能导致开证行解除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条款。出现最多也是最典型的形式是该信用证所规定的某些单据被开证申请人所控制。因为, 软条款中要求的某些单据是通过特定的人签发, 特定人可以是特定机构, 也可以是开证申请人, 对于行情不好时开证申请人不签发该单据的现象经常发生。此外, 甚至有些会对信用证的生效加附加条件, 从而导致出口商完全陷于被动局面。
3. 进口商风险。
在出口商已备好货的情况下, 如果进口商开证或者办理手续不够及时, 在此期间货物的风险也就加大, 出口商可能因此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失。有些进口商往往在装运期已经开始一段时间后才开来信用证, 或者通过银行先行寄过来开证的简电通知书 (详情后告) , 出口商为了在装运期内能及时将货物装船发运, 就按照简电信用证中的内容办理装运, 而忽略了简电本信用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不足以作为交单议付的依据。等到通知行转交来全电本信用证时, 出口商匆忙审证或来不及审证, 缮制好全套单据即交给议付行议付, 议付行审单也未发现问题, 待到寄交开证行付款时, 开证行以单据不符为由拒绝付款, 此时出口商后悔也来不及了, 只能被动地和进口商商量如何解决不符点。
二、出口商收汇风险防范策略
1. 正确预测风险存在的可能, 熟悉世界经济发展趋势。
自从2008年金融海啸席卷全球以来, 给世界经济蒙上一层阴影, 导致了许多金融机构、跨国企业都纷纷倒闭, 更不要说小公司及银行了。因此, 在外贸交易中一旦进口商倒闭, 即使银行经营状况尚可, 属于银行信用的收汇方式信用证相对与商业信用来说, 其风险更大。因此, 出口商必须时刻关注世界经济的变化, 深入分析世界各国的经济策略, 尤其是那些与自己有贸易往来的国家的经济发展趋势, 了解对方银行及进口商的经营状况。只有这样, 才能正确把握经济发展趋势和预测风险存在的可能性, 进而为更好地防范出口收汇风险提供可靠保障。
2. 加强合同管理, 规范贸易行为。
调查显示, 有许多贸易公司业务员一味地追求贸易量的增加, 根本没有对合同进行严格的审查, 来合同就签, 对自己不利的条款也不积极与客户协商, 从而给公司今后的收汇增加了风险。因此, 出口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 规范贸易行为, 认真面对每一笔合同, 在签订合同时, 要选配具有较高素质的专业人员,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订立合同并加强合同审核审批和管理, 严格按约定履行合同。此外, 还要确保所签订外贸合同的条款应清晰、严谨、准确、完整, 与交易相关的修改必须保留相应的修改证据, 便于以后的工作有据可查, 最终降低交易风险。
3. 对贸易伙伴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
对贸易伙伴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是出口企业降低出口收汇风险的重要途径, 出口商应该对买方的资信调查尽可能采用多元化方法。如咨询公司、有关国家的商会、国际信息咨询机构, 通过往来银行对该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以及客户提供的财务报表等。同时, 调查内容应当涉及到买方资本注册情况及其经营状况等。通过了解买方的注册资本和实投资本及经营状况, 通过考查买方的注册资料或商业登记资料, 估计买方的规模大小和支付能力, 以便于更好地确定买方的真实身份, 判断买方是否合法成立, 并预测其发展前景, 经营能力、管理水平以及商业信誉等, 以便于为出口商决定是否与其进行外贸交易提供依据, 尽可能地降低出口风险。
4. 加强对条款风险的范防。
在对外贸易中, 企业充分利用出口信用保险, 能够有效地防范银行由于资信不佳无理拒付、破产以及进口商资信问题带来的风险。因为,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海外投资保险及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国际商账追收和资信服务。因此, 出口商要充分利用这一渠道, 加强对条款风险的范防, 以便于降低出口收汇风险。
摘要:作为一种银行信用-信用证, 已成为国际贸易结算的常用手段, 在我国的商品出口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 出口商采用信用证作为结汇方式的同时也会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需要人们对其防范措施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本文主要是对出口信用证所存在的风险作相关阐述, 并提出相应的防范策略。
关键词:出口信用证,风险,出口商收汇,防范策略
参考文献
[1]陈晓梅.浅析信用证结汇方式下出口商收汇风险的存在及控制[J].中国集体经济, 2009, (18) [1]陈晓梅.浅析信用证结汇方式下出口商收汇风险的存在及控制[J].中国集体经济, 2009, (18)
出口信用风险 第2篇
一、填空题
1.出口信用保险是世界贸易组织 原则上允许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2.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为提高本国产品的,推动本国的,保障出口商的 和银行的,提供风险保障的政策性支持措施,属于 的保险业务。
3.出口信用保险又叫。
二、判断题
1.出口信用保险属于营利性的保险业务。()
2.出口信用保险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一种间接调控手段和补充。()
三、单项选择题
1.出口信用保险责任的最后承担者是()。
A.政府 B.企业 C.行业协会 D.商会
2.通过国家设立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ECA,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承保企业的()、补偿企业的收汇损失,可以保障企业经营的稳定性。
A.经济风险 B.政治风险 C.金融风险 D.收汇风险 3.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类别属于()风险。A.无 B.中 C.低 D.高 4.出口信用保险的产品功能体现()服务 A.结果 B.过程 C.结果和过程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D.国家
2.国际竞争力、出口贸易、信贷安全、非营利性 1.补贴和反补贴协议 3.出口信贷保险
二、判断题 1.× 2.√
三、单项选择题
出口信用风险 第3篇
一、我国出口信用限额承保的现状
(一)承保规模和深度增势强劲
虽然从2002年至今,我国对外贸易遭遇过很多波折,但丝毫不影响出口信保业务的稳步增长。表1是中国信保近5年的业务概况表,可以看出:承保金额从2006年的295.67亿美元上升到2011年的2538.9亿美元,5年间增长近10倍,说明我国出口信用承保规模不断扩大,而且随着出口信保业务的普及,我国出口企业越来越多地开始尝试以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其安全收汇的保障工具;但由于限额稀缺性,同业竞争会非常激烈。而承保深度是用来衡量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业务的贡献度,2006年承保水平仅为3.05%,但在2010年却已超过世界平均水平的12%,2011年更是达到13.3%。总的说来,我国承保规模不断扩大,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可获得规模经济效益,承保水平逐年上升,支持出口业务稳步推进。
(二)重点承保八大行业出口业务
中国信保在对我国产品出口限额审批时按照八大行业方向侧重支持,这样不仅能将有限资源合理利用,同时也体现国家政策方向。表2是中国信保近4年来对八大行业分类支持的情况,从中可以看出: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的承保规模占到八大类中的50%;2011年对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的支持更是达到70%,这与我国大力倡导“科贸兴国”,推进“走出去”战略的方针是一致的。对于“世界工厂”的名号,我国也一直努力通过调整出口产品结构来扭转形象,体现在行业限额分配上,就是对这两大行业审批额度有所侧重。汽车,船舶,医药行业涉及到国家重工业发展和民族产业振兴,所以在对他们出口信用限额的批复上也会随着总承保规模的扩大而不断增大。
(三) 承保买方市场由欧美向新兴市场倾斜
当前,我国主要出口对象正由欧美地区逐渐向新兴市场转移。我国对新兴市场的承保规模在2011年已达到总承保规模的49%,美国的承保规模则达到23%,这说明在金融危机后,欧美各国市场疲软,我国出口也开始有针对性地向新兴市场倾斜。相比之下,这些新兴市场国家大都面临对内经济发展,对外政治合作的需求,所以我国大型成套设备,机电产品就有了一席之地;但这些国家往往体制不够健全,有的甚至政治十分动乱,所以中国信保在核准限额时,必须充分考虑国家风险因素,减少风险发生。
二、我国出口信用限额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限额分配方式单一,管理缺乏灵活性
我国出口信用限额的分配方式单一,可以概括为“集中管理,逐级分配”,即中央财政拨给支持外贸业务的资本总额按矩阵式风险集成管理,在中国信保集团下不同区域分公司内部进行分配,然后再将分公司获得的配额按业务量大小分配到各市区办事处,如此层层分配,最后单个企业获得的限额非常有限;正因为这样,其管理模式也缺乏相应的灵活性。相比美国,限额管理模式可以依据买方数量多少来确定,如果只有一个买家可以申请单一买家保单,2个及以上买家可以申请多买家保单,另外还有伞形出口保单,出租保单等,这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其国内出口商自决限额(DCL)权利,让限额管理不再只停留在出口信保公司层面。所以,我国出口信用保险限额分配方式比较单一,在管理运用上也缺少灵活性。
(二) 缺乏自下而上的信息反馈机制
诚如前面所说,我国出口信用限额分配采取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信息传递方式,而且这种信息传递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政策主导,缺乏自下而上的反馈过程,尤其是在限额批复文书下来后,国内出口商是如何使用这些限额的,在使用过程中遇到什么样的问题,是否需要调整限额使用规模等,这些问题都没有及时准确地反馈给出口信保公司的后台运作部门;限额使用完结后,本次交易成功与否,限额批复量是大是小也没有做好汇总工作。虽然目前中国信保也有开设类似典型案例这样的专栏供大家学习借鉴,但数量少,案例覆盖面小且更新速度慢确是其不容忽视的问题。
(三) 限额审批周期长,保费高
我国出口信用限额审批流程一般为“申—审—批—定”四个环节。在国内出口商为每一买家申请限额后,由中国信保组织专业人员对国外买家资信状况进行审核,然后决定其配给额度。一般来说从收到申请到开始审核要经过7个工作日,这期间不包含资信调查等待期,初审完结后到复核又要经过2个工作日,复审结束后还得送交上级终审,又需要4个工作日,其间耗费时间较长,而且中国信保的保费费用也偏高。分公司对每一赔案的核赔权是以总公司给其下达的当年保费收入计划指标为依据的,客户要想拿到较高的核赔金额,支付给信保公司的保险费用也要更多,而保费与承保规模又密切关联,所以保费高不仅会影响客户群数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给限额管理带来难度。
(四)无法实时监控买方信用状况
出口信用限额管理应该是一个实时连续的过程,因为出口信用限额的批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外买家资信状况的好坏或是其信用等级的高低。由于国际贸易的特殊性,出口商不可能在第一时间知晓国外买家的运营状况,继而作出合理调整,所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增大。虽然中国信保拥有自己独立的评级系统“Sino Rating”,也可编制买家资信报告,但总的说来其评级体系还不完善,买家资信报告信息获取过程中费用昂贵,收集途径有限,更重要的是数据信息更新缓慢,大概半年甚至一年才会更新一次,这无疑给申请限额的出口商,审批限额的业务人员带来决策滞后性危机。而且在风险发生后,应对措施执行迟缓,给追偿行动带来不便,所以我国出口信用限额管理要努力克服因信息传递滞后带来的风险。
三、我国出口信用限额风险管理对策探究
(一) 增加限额分配方式多样化和管理灵活性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限额管理的经验,尝试更多的分配管理方式,让出口商拥有更多选择权。在分配方式上,可以考虑由各分公司自行申请,在本年度内要使用好这些申请额度,年底有剩余的归还给总公司,作为下年分配额度继续参与分配。在管理模式上,针对单一买家可以考虑让出口商自行决定额度大小,自行提供申请额度证明,而出口信保公司只负责最后把关,核实出口商申请额度是否合理有据,如果可以就直接送交批复;针对多买家,则由出口信保公司提供相关买家的专业资信报告,然后逐一申请审核相应的信用限额。这样做可以很大程度上调动出口商以及出口信保公司的主动性,使其分工协作,分担风险。
(二) 对已使用限额的企业及时做好信息收档
对已经使用限额的企业应该分门别类,按照行业或是贸易地区等重新整理归档。限额管理重在依靠合理有序的管理工作来弱化风险,做这项工作既是为了在以后遇到相似情况时能有所参照,更重要的是建立起必备的买家数据库系统。在这个系统中,每一次交易对象,交易金额,支付条件的选择都能给审批限额的专业人员提供参考:哪些买家有过不良记录,哪些买家偏爱某种结算方式,哪些买家以前从事过这方面业务经营等信息,都可以在系统中一览无余。再有类似情况发生时,可以借鉴参照。
(三) 缩短限额审批周期,合理划分保费
从审批流程上来说,可以减少初审,复审环节,缩短两者的衔接时间,必要时可以直接进入复核阶段,以便节省人力;从限额申请人来说,申请前先在买家信息系统中查询好相似交易条件下的限额使用情况,再主动提供相应限额申请事由证明,在专业人员核实本次交易条件后即可完成限额审批流程,这样做不仅可以充分调动出口商参与限额申请决策的积极性,还有利于简化买方信用额度审批流程;在保费制定方面,应注重“因时、因地制宜”,而不是墨守成规,一成不变,对于国家风险高,收汇时间长的地区,征收较高比例的保费,相反,可以减少征收保费,另外还要充分考虑到本国出口商的业务经营规模,交易水平等因素后才能确定最终征收的保费利率。
(四)完善风险预警和风险转移体系
出口信用限额的风险管理应该从风险预警、风险控制再到风险转移这几个方面入手,在有限范围内将可能发生的风险降到最低。双触发器以及有限风险再保险都是构建出口信用限额风险管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方法。在出口信用限额审批时,依据买家资信报告,将买家从事经营的业务状况与市场平均水平相联系,形成触发风险的2个条件,比如A电力公司投保出口信用险使用双触发器法:(1)因火灾,雷击等不可抗力导致电力公司损失500兆瓦以上的电力;(2)整个电力市场现行市场价格超过每兆瓦60美元;当其中一个条件发生时,可以视作风险警报,需立即调整可批复的信用额度;当两个条件同时发生时,出口信保公司就要做好全额赔偿的准备。
近几年,很多出口信保公司都尝试与国际上知名的再保险公司合作,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将部分或是全部风险转移,已达到减少赔偿损失的目的;同时还可以利用再保险公司提供的专业知识咨询、人才培训活动等来完善自身的内部建设,可以说有限风险再保险给了出口信保公司实现分散风险组合更多的选择。中国信保也尝试与德国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合作,但在转移风险时会涉及到的比例划分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沟通和协调。出口信用限额风险管理离不开风险预警和风险转移的支持,不管是双触发器法还是有限风险再保险法,对于完善出口信用限额风险管理体系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
参考文献:
[1] 陈卫. 2009. 完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对策思考[J]. 生产力研究(12):121-123.
[2] 陈静,张雨时. 2008. 出口信用险的风险管控[J].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5):32-37.
[3] 郭旭芬. 2009. 市场风险限额管理:VaR限额管理[J]. 中国商贸(5):196-197.
[4] 李潇. 2011. 外贸企业进出口贸易信用风险管理研究[J]. 科海故事博览:科技探索(7):37-39.
出口信用风险 第4篇
自金融危机爆发以来, 国际信用环境恶化, 我国外贸企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信用和结算风险。受金融危机波及, 出口订单急剧下滑、赊销账款追不回、资金链紧张等问题正困扰着无数的外贸企业。当前出口信用保险成为了国内外贸企业防控贸易风险的避风港。它不仅可以让企业避免因大宗货款损失而陷入困境, 也可以通过出口信用保单向银行申请贷款, 解决融资难题, 成为了提高企业出口竞争力的有效措施。
一、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一) 保障外贸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
一方面出口信用保险对国外买家及国家的风险调查评估, 可以指导出口企业选择更有利的贸易对象和贸易条件, 避免和防止收汇风险;另一方面, 通过投保, 出口企业将收汇风险转嫁给了出口信用保险机构。逾期的应收账款可以通过索赔解决, 大大降低了出口企业的收汇风险, 保障资金的回笼和利润的实现。同时, 专业的信用保险机构还能够通过其追偿能力实现企业无法实现的追偿效果。
(二) 有助于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
国际金融危机发生以来, 一些国家的货币大幅贬值、出口产品价格下降, 相对削弱了我国出口商品的竞争力, 导致我国外贸出口企业订单减少。出口信用保险的市场拓展和信用管理功能, 可以帮助出口企业采用更具竞争力的支付方式抢抓海外订单, 有效提升出口商品的竞争力, 稳定外贸出口市场。
(三) 有利于外贸出口企业获得融资支持
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融资相结合, 是出口信贷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出口商获得信贷资金的条件之一。出口信用保险的便利融资功能, 可以增强融资银行信心, 有效缓解外贸出口企业的资金瓶颈, 提高企业承接订单的能力, 加速企业资金周转, 进而带动企业进一步扩大出口。
(四) 为外贸出口企业规避贸易壁垒提供坚强保障
金融危机以来, 贸易保护主义抬头, 而受市场结构、产品结构等影响, 中国是贸易摩擦的重灾区。一方面, 出口信用保险对于外贸出口企业因反倾销、特保等原因造成的一些损失给予直接的补偿;另一方面, 国内企业可通过国外设厂或第三国转口的方式合理规避贸易壁垒。出口信用保险对于企业海外设厂的风险、企业在海外将货物生产完毕后出口给第三国的风险, 提供相应的风险保障。
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发展起来的。1989年, 为了鼓励企业开拓海外市场, 国家责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负责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当时是以短期业务为主, 从而引进了发达国家开展了近80年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1992年, 人保公司开办了中长期业务。1994年, 政策性银行成立, 中国进出口银行也有了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权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开始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两家机构共同办理。1996年, 中保集团由国务院批准, 代表中国加入“伯尔尼协会”, 标志着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向国际化发展迈出了新的一步。2001年底, 国内唯一一家开办出口保险业务的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正式成立。2009年以来,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规模得到快速增长, 2009年保险及担保业务突破1000亿美元大关, 共实现保额1166亿美元, 同比增长85.8%。2010年再创新高,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年内总承保规模突破1811.7亿美元, 出口信用保险服务的客户数同比增长51.6%, 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二) 当前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存在的问题
虽然近年来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业有了较大发展, 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规模与中国贸易大国的地位还不相匹配, 其对经济的支持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同其他一些贸易大国相比, 差距很大。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 出口信用保险缺乏法律保障。
虽然我国在外贸法中规定了出口信用保险的内容, 但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对出口信用保险作专门的规范, 主要以我国《保险法》来规范出口信用保险, 但由于出口信用保险与《保险法》所规范的商业保险有着本质的区别, 所以以《保险法》来规范出口信用保险不能为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和运作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2. 保险基金储备不足。
国际上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责任总额与风险准备金的合理比例一般为15:1左右, 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现行比例为20:1。到目前为止,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保险基金不足5亿美元, 规模较小, 而对日益扩大的对外贸易, 无法满足投保需要。
3. 出口信用保险费率较高。
目前,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短期险平均费率基本上在0.8-1%之间, 其中对东欧、南美、非洲等风险较大的国家和地区, 平均费率高达2%, 中长期险种费率为4.9%。保险费率过高, 增大了出口企业的成本, 投保的积极性不高。
4. 信息系统不健全。
我国还没有建立完整健全的信用评价体制, 尤其是对国外的一些主要进口企业的经营状况、资本规模、信用等等信息不是很了解。
5. 出口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意识淡薄。
我国进出口企业只有11%建立了信用监管体系, 而在已经建立信用监管体系的企业中有93%属于外资企业。外贸公司对出口信用保险认识不够, 企业普遍认为保险会加大成本费用。此外, 由于对出口信用保险宣传力度不够, 很多出口企业对于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和投保程序不甚了解。
四、完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主要措施
(一) 加快立法工作, 使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有法可依
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 现在依据的法规仅是《保险法》, 缺乏法律规范的后果之一是经营管理体制的不稳定, 参与部门和机构的性质, 职责及其相互关系不明确。应加快出口信用保险的专项立法工作, 尽快制定出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出口信用保险法》。通过法律明确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经营原则、经营范围、国家风险基金的设立和运作方式、保险费率基准、国别限额、风险控制、损失界定等, 使出口信用保险从审批到签订保险合同再到履行合同义务都有法可依。
(二) 加大对出口信用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 提高出口信用保险的风险基金规模、扩大承保能力
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 作为一种政策性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应该以国家财政为后盾。我国应按照国际惯例为出口信用保险基金建立合理的增补机制, 根据出口规模、国家财力以及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经营能力适时增补风险基金, 如每年从出口信用创汇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在当前外汇储备稳定增长的情况下取出一部分资金予以支持, 缓解其资金不足的问题;在税收政策上可实行免税或低税率优惠扶持措施, 政府应继续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实行税收减免, 并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企业实行税收减免或优惠, 以支持其发展。
(三) 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应适度降低保险费率, 扩大出口信用保险的规模
为了在金融危机中鼓励企业出口, 2009年6月,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将保险费率平均下调30%, 由原来的0.65%下调到0.45%, 但是与发达国家平均0.1的费率相比还是偏高。偏高的费率会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 使原本就处于微利状态的出口企业望而却步, 限制了出口信用保险规模的扩大。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合理下调出口信用的保费率。在总体水平下调的基础上, 实行差别待遇, 对于信誉好, 自控能力强, 赔付率低的企业可给予更加优惠的费率。同时, 政府应增加保费补贴的金额, 有效降低出口企业的投保成本, 促进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发展。
(四) 适度引入竞争机制, 不断完善运行机制
由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坚持独家政策性的经营模式, 会导致缺乏降低保险费率、开发新险种的内在动力。我国应积极借鉴英国、荷兰、比利时、瑞士等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设置模式, 制定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发展方针, 政策性险种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独家经营, 商业性险种可引入商业性保险公司参与, 调动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共同为出口商的收汇风险提供保险保障, 从而能够有效地减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由于风险准备金不足的限制。引入竞争机制有利于提高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 优化保险产品结构、降低保险费率, 提高企业投保的积极性。
(五) 出口企业要充分认识并重视出口信用保险
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出口企业的保险观念比较薄弱, 许多企业甚至不知道出口信用保险的存在。因此, 一方面, 要加强宣传, 使出口信用保险深入人心, 提高投保率;另一方面, 我国出口企业应注意规避风险, 对于出口风险大的项目和地区一定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特别是中小企业, 要强化风险意识,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保障安全收汇, 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出口企业应将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作为自己开展业务的参谋, 不断拓展出口业务。
摘要:出口信用保险是促进外贸出口的重要政策性金融工具, 要加快立法, 加大对出口信用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 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 适度引入竞争机制, 不断完善运行机制。
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外贸企业,现状,作用,措施
参考文献
[1]吴洋.浅议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和对策[J].山东教育学院学报, 2007 (5) .
[2]戴晓芳.出口信用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江苏建材, 2009 (3) .
出口信用保险 第5篇
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为了分担中国出口企业从事对外贸易的风险,让其开拓国际市场、在贸易领域中更具竞争力。
出口信用保险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其中,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放帐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信用保险。经保险公司同意,放帐期可延长到360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信用期在180天至5年或8年之间的资本性或半资本性货物的出口项目。
出口信用保险的对象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对象是出口企业的应收帐款,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商业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买方因破产而无力支付债务、买方收货后超过付款期限四个月以上仍未支付货款、买方因自身原因而拒绝收货及付款。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因买方所在国禁止或限制汇兑、实施进口管制、撤销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叛乱等卖方、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买方无法支付货款。而以上这些风险,是无法预计、难以计算发生概率的,因此也是商业保险无法承受的。
国际贸易中商业性保险承保的对象一般是出口商品,承保的风险主要是因自然原因在运输、装卸过程中造成的对商品数量、质量的损害。有的商业保险也承保人为原因造成的风险,但也仅限于对商品本身的损害。而这些风险可以计算发生概率,根据概率制定保费以确保盈利。
出口信用保险有什么作用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确保收汇的安全性,扩大企业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面(如L/C外还可采用T/T、DP、DA等),从而增加出口成交机会。同时,投保后可提高出口企业信用等级,有利于获得银行打包贷款、托收押汇、保理等金融支持,加快资金周转。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可为企业提供客户信用调查、帐款追讨等其它业务。
--买方利用国际贸易进行欺诈,侵吞货款;
--买方因自身财务问题而拖欠货款,甚至破产倒闭而无力偿还债务;
--买方因市场问题,以各种理由中止合同、拒收货物,或拒付货款、要求降价等;
--因买方国家市场制度不健全,有关单证与货物。
同时,发生贸易纠纷时解决争议的成本也较高。一旦发生无法收汇的情况,会给企业带来较大损失。
通过支付相对有限、固定的保险费,企业将不可预计的风险锁定为企业固定的税前财务成本支出,从而可以做到稳定经营。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必须如实提供项目情况,不得隐瞒和虚报。
风险共担原则:赔偿比率大多低于百分之百。
事先投保原则:保险必须在实际风险有可能发生之前办妥。
哪些出口贸易合同不适用于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以下出口贸易合同不适用于投保出口信用险:
1、发货前或在劳务提供前,价款全部预付的出口合同;
2、金额和付款期限不确定的出口合同;
3、不以货币结算的贸易合同;
4、违反我国或进口国法律的贸易合同;
5、投保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合同不能办理商业风险的保险,但可办理政治风险保险。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有哪些好处?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以给企业带来的利益包括:
1、出口贸易收汇有安全保障。出口信用保险使企业出口贸易损失发生时给予经济补偿,维护出口企业和银行权益,避免呆坏账发生,保证出口企业和银行业务稳健运行。
2、有出口信用保险保障,出口商可以放心地采用更灵活的结算方式,开拓新市场,扩大业务量,从而使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更强,开拓国际贸易市场更大胆。
3、出口信用保险可以为企业获得出口信贷融资提供便利。资金短缺、融资困难是企业共同的难题,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后,收汇风险显著降低,融资银行才愿意提供资金融通。
4、得到更多的买家信息,获得买方资信调查和其他相关服务。出口信用保险有利于出口商获得多方面的信息咨询服务,加强信用风险管理,事先避免和防范损失发生。
5、有助于企业自身信用评级和信用管理水平的提高。
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提供收汇风险保障的范围
1、海外买家的商业风险:
1)进口商无力偿还债务或破产、倒闭;
2)国外进口商无理、故意拖欠货款;
3)国外进口商拒收货物及拒付货款或以拒收货物为手段进行不正当的压价。
2、买方国家的政治风险:
1)、进口商所在国禁止或限制外汇汇出;
2)、进口商所在国进口管制,限制进口;
3)、进口商所在国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4)、进口商所在国发生战争、**和革命等;
5)、出口商和进口商都无法控制的其它非常事件。出口信用保险理赔指南
如您获悉下列情况,请在十天内向保险公司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
1.买方已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
2.买方已提出拒绝收货及付款
3.买方逾期三个月未付或未付清货款
4.发生保险公司承保的政治风险项下的事件
为什么要及时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
这会有利于保险公司及时了解情况、采取措施、控制风险、避免损失的扩大。对您的延迟填报,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应怎样办理索赔
您首先要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贸易合同
2、提单
3、出口报关单
4、发票
5、装箱单
6、汇票
7、买卖双方往来函电
8、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单》
9、出口申报表
10、报销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
遇有贸易纠纷时,应怎样处理
您应首先提请仲裁或诉讼,在得到判决后保险公司才能定损核赔。
可以获得多少赔偿
损失金额不超过信用限额时
最高赔偿金额=损失金额×赔偿百分比
损失金额超过信用限额时
最高赔偿金额=信用限额×赔偿百分比
获得赔偿后,应做些什么
您应填写《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将赔偿部分的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并与保险公司通力合作、努力向买方追讨欠款,减少国家损失。如果您收到买方的还款,要及时通知理赔公司,并将应退还给理赔公司的款项及时退还理赔公司。在追讨过程中如发现您有欺诈行为,理赔公司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将全部赔款收回。如何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险是国家为了鼓励并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为众多出口企业承担由于进口国政治风险(包括战争、外汇管制、进口管制和颁发延期付款等)和进口商商业风险(包括破产、拖欠和拒收)而引起的收汇损失的政策性险种。
对投保出口信用险的外贸公司来说,在具体操作时应切实注意以下几点:
一、申请限额时应注意:
1、合同一旦签订,应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限额。因为调查资信需要一段时间,包括内部周转时间、委托国外资信机构进行调查时间,有时长达1个月之久。
2、在限额未审批之前,如果合同有变更,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
3、如果合同方式是L/C或D/P或D/A支付方式,但出运选用空运方式或提单自寄,这样的风险已等同O/A风险,应申请O/A方式的限额。
4、由于保险公司只承担批复的买方信用限额条件内的出口的收汇风险,如果出口与保险公司批复的买方信用限额条件不一致,如出运日期早于限额生效日期、合同支付条件与限额支付条件不一致,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办理出口申报应注意:
1、出口货物在装运时应及时填制《出口信用保险申报单》,向保险公司申报,并交纳保险费。
2、根据出口信用险条款第十八条规定,不得漏报和虚报。
三、如何办理索赔:
填写规定格式的《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详细陈述案件发生经过和处理情况的书面报。
2、证明保险标的材料,包括贸易合同、提单、出口报关单(正本)、发票、装箱单、汇票、D/P或D/A方式的托收委托书以及D/A方式下的承兑文件(该文件是我国对出口企业在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对外的一件自我保护依据,也是对外追讨的法律依据)。
四、证明损失原因及金额的材料,包括:
1、买方破产或丧失还款能力的证明材料。
2、由银行或有关机构提供的不承兑或不付款的证明。
3、买卖双方往来函电。
4、证明索赔涉及的出口已有保险公司承保的材料,包括保单(明细表、费率表)、《信用限额审批单》、出口申报表。
五、被保险人有义务如实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六、办理索赔应注意:
1、发现买方有信誉问题,在应付日后15日内未付,应及时向保险公司上报《可能损失通知书》,并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减少损失。
2、对于买方无力偿还债务造成的损失,不得晚于买方被宣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后的1个月知保险公司。
3、对于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失,不得晚于保单规定的赔款等待期满后2个月内提出索赔,否则保险公司视同出口商放弃权益,有权拒赔。总之向保险公司索赔一定要作到单证齐全,否则影响出口商的经济利益,也使国家利益蒙受损失 出口信用保险办理程序
一、申请投保
您需填写《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投保单》一式三份,把本出口企业的名称、地址、投保范围、出口情况、适保范围内的买方清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填写清楚后,企业法人签章,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二、申请限额
您在接到保险公司承保并签发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保险单》后,您应就本保单适用范围出口的每一家尽早向保险公司书面申请信用限额,并填写《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买方信用限额申请表》一式三联,按表内的要求,把买家的情况,双方贸易条件以及本企业所需的限额如实填写清楚,为本企业在适保范围内的全部海外新旧买家申请信用限额。
三、申报出口
保险公司通过《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单》批复限额,您每批出货后,十五天内(或每月十号前)逐批填写《短期出口信用综合险出口申报单》(或《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出口月申报表及保费计算书》)一式三份,按表中之要求,把出口的情况如实清楚填写,供保险公司计收保险费。对于您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出口,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您补报。但若补报的出口已经发生损失或可能引起损失的事件已经发生,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接受补报。如您有故意不报或严重漏报或误报情况,保险公司对您已申报出口所发生的损失,有权拒绝承担责任。
四、缴纳保险费
您在收到保险公司发出的“保险费发票”及有关托收单据的日期起十日内您应缴付保险费。如未在规定期限内交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您申报的有关出口,不负赔偿责任;如您超过规定期限二个月仍未交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终止保单,已收的保险费概不退还。保险公司每个月按您的申报和报单薄明细表列明的费率,计算应交的保险费。保险费率如需调整,保险公司将书面通知您,通知发出后第二个月出口的货物,保险费按新费率计算。
五、填报可能损失通知书
您出货后,买方己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买方己提出拒绝收货及付款、买方逾期三个月未付或末付清货款或者发生保险公司承保的政治风险项下的事件,应在十天内向保险公司填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可能损失通知书》。要清楚简述案情,并在赔偿等待期间,努力催收货款,密切与保险公司联系,及时知道追讨或处理的进程和结果。
六、索赔损失
您收不到货款且追讨无效,保险条款规定的赔偿等待期届满,应尽快以书面的形式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填写《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索赔申请书》,同时,齐全、真实地提供《申请书》列明的所需单证(包括贸易合同、提单、出口报关单、发票、装箱单、汇票、买卖双方往来函电、《信用限额审批单》、出口申报表和保险公司要求的其他资料)。对您因买方无力偿付债务所致损失的索赔,保险公司在证实买方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后尽快赔付;对其它原因所致损失的索赔,保险公司在规定的赔偿等待期满后,尽快赔付。对买方无力偿付债务引起的损失,如您未在买方被宣破产或丧失偿付能力后一个月内提出索赔,对其它原因引起的损失,未在赔偿等待期满后两个月内提出索赔,又未提出充分理由,保险公司对您的索赔有权拒绝受理。保险公司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分别按保单明细表所列商业信用保险和政治风险所致损失的赔偿百分比赔偿。但赔偿以不超过保险公司批准买方信用限额或被保险人自行掌握信用限额的上述百分比为限。
七、权益转让
您获悉保险公司的赔偿通知后,须出具《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中英文各一份)和中英文的《追讨委托书》。如果买方逾期三个月未 付或未付清货款,您在报“可能损失通知书”时同意委托保险公司先追讨,需提供该案的合同、提单、发票、贸易双方往来函电及中英文《追讨委托书》。出口信用保险的投保手续
1)、出口企业填写《投保单》,列出拟投保的买家及交易情况,由保险公司对买家进行资信调查,以备将来对其进行评估。
2)、出口企业尽早对适保范围内的每一买家申请信用限额,填写《信用限额申请表》,保险公司签发《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单》。
3)、出口企业按时将所有适保范围内的“出口发票”及“提单正本复印件”递交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编制“出口月申报表及保费计算书”收取保费,完善投保手续。出口信用保险的投保手续
1)、出口企业填写《投保单》,列出拟投保的买家及交易情况,由保险公司对买家进行资信调查,以备将来对其进行评估。
2)、出口企业尽早对适保范围内的每一买家申请信用限额,填写《信用限额申请表》,保险公司签发《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单》。
3)、出口企业按时将所有适保范围内的“出口发票”及“提单正本复印件”递交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编制“出口月申报表及保费计算书”收取保费,完善投保手续。
出口信用保险的赔偿比例
1、政治风险----90%;
2、破产、拖欠---90%;
3、拒收-----80%;
可能损失通知
被保险人在遇“买方拒绝收货、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货款”时,应在10日内,向保险公司填写《可能损失通知书》,并可同时委托保险公司开始追讨工作,以保障自身权益。
损失赔偿
索赔单证: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应提供“贸易合同、提单、发票、报关单、催收货款的书面往来函电、银行证明及其他必要的损失证明和有关保险单证”。
出口信用保险有哪些责任免除情况
通常为以下几种:
1、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如出货时美元结汇价8.2645,收汇时人民币升值了,结汇价8.2600,这种损失不能获得赔偿;
2、被保险人(出口商,下同)或其代理人违约、欺诈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损失,或者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破产引起的损失;
3、被保险人发货前买家的信用限额已被撤销、失效,或未经保险公司批复信用限额、并且不适用被保险人自行掌握信用限额的买方出口所发生的损失;
4、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损失。
具体而言
一、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生的下列损失:
1、通常可以由货物运输保险或者其他保险承保的损失;
2、买方的代理人破产、违约、欺诈或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引起的损失;
3、银行擅自放单、运输代理人或者承运人擅自放货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人向其关联公司出口,由于商业风险引起的损失;
5、由于被保险人或者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批准书或者授权,致使销售合同无法履行引起的损失;
6、在货物出口前,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风险已经发生,或者由于买方根本违反销售合同或者预期违反销售合同,被保险人仍继续发货而造成的损失;
7、在货物出口前发生的一切损失。
二、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发生的下列损失:
1、因单证不符、单单不符,开证行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所造成的损失;
2、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递送或者电讯传递过程中迟延或者遗失或者残缺不全或者误邮而引起的损失;
3、虚假或者无效的信用证造成的损失;
4、在被保险人提交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前发生的一切损失。
出口信用保险案例—单笔赔付68.7万美元
单笔出口保险赔付了 68.7万美元,记者昨天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温州办事处获悉,该公司已决定向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出口信用保险赔款68.7万美元。这是温州地区迄今为止出口信用保险赔付金额最大的一起赔案。
日前,冠盛公司向美国一家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出口了一批价值70多万美元的货物,结果该美国公司被另一家公司兼并,买方趁机赖账,冠盛公司无法得到货款。由于该公司办理了出口信用保险,得到了巨额赔付,避免了贸易风险。
近来,美国、欧盟频繁对我国出口的纺织品和服装采取特殊保障措施,同时一些国家也纷纷对我国出口产品展开反倾销调查,使得我国企业相关出口产品不能清关的可能性增大。针对此类风险,中国信保积极采取了特殊承保措施,支持相关受限产品的出口,鼓励出口企业在防范风险的同时正常经营并扩大出口。今年3月份以来,我市荣光集团、查理鞋业、霸力集团都与中国信保签订了保险协议,为自己的出口货物上了信用保险。
据中国信保温州办事处负责人介绍,该公司主要帮助出口企业事前了解国外买家信用状况,把风险防范设在出口之前,而且通过采用信用的支付方式扩大交易量,增加贸易量和提高利润空间。同时,对于企业来说,出口信用保险还能给企业的融资带来便利,在信用保险下的融资,银行一般不要求企业提供额外的担保或抵押。目前,该公司在我市的业务以短期险为主,主要保障由于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导致出口企业应收账款不能正常收回的风险。
去年,我国新实施的《外贸法》已将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退税、出口信贷并列为三大支持出口的政策工具。作为我国唯一的政策性保险机构,今年前10个月,中国信保承保温州地区的出口金额达6000万美元,同比增长了224%,同时已有5家温企获赔105万美元的出口损失货款,越来越多的出口企业开始认识到善用出口信用保险的益处。
出口信用保险案例—受损企业获赔巨款
吉林长春一家大型禽肉类加工出口企业刚刚获得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提前支付的21万美元理赔款。
1月28日,中国信保接到这家企业报案,称其在日本政府对中国禽类产品实施封关之前出运的一批禽肉制品可能遭受损失。中国信保大连营业管理部业务人员立即前往现场,经审核,属公司承保责任范围。2月5日,这家受损企业正式提出索赔申请,索赔金额为78万美元。鉴于目前货物的最终损失尚未确定,中国信保启动了预赔付机制,简化理赔程序和手续,向其预付赔款21万美元。
记者从中国信保了解到,全国有70多家农产品或禽类产品出口企业投保了出口信用险,到目前为止,公司保户已报告可能损失150多万美元。公司总经理助理周纪安表示,作为惟一一家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中国信保将积极指导企业规避国际贸易风险,切实采取措施保障受损企业利益。
中国禽流感疫情公布后,中国信保即成立了由短期业务承保部、短期业务理赔追偿部、风险管理部组成的“禽流感应急工作小组”。从1月30日起,公司设立专人密切跟踪国外对中国禽类产品实施封关和产品限制的动态,每天通报公司保户,确保他们能及时了解有关情况,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周纪安向记者介绍,近年来,中国禽类产品每年出口创汇五六亿美元,中国信保承保的出口额约为8000多万美元,所占比重还很低。目前,在中国禽类产品出口企业中,投保出口信用险的比例还不到10%。
出口信用保险—‘走出去’的坚强后盾
“出口信用保险是促进中国企业‘走出去’的坚强后盾,是解决出口企业融资需求的有力保障,是国外收汇风险的最终承担者。”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副总经理梁志东今天在此间举办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外经贸企业座谈会上表示。
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进程加快,中国企业要走出国门,更多地参与竞争,必将由过去仅承担国内的生产经营风险转变为承担复杂的国际竞争风险,而出口信用保险是克服和减少涉外经济领域中存在的风险的最佳手段之一。这种手段是WTO规则所允许的、支持企业国际化的政策措施之一。
据了解,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普遍采用、行之有效的促进出口、投资的政策性风险保障工具。
梁志东表示,二○○四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共对外支付赔款近一亿美元,通过风险控制手段减少和避免了数十倍于这个数字的可能损失,保障了一大批企业运营安全和稳定。
出口信用保险日渐凸显效果
2005年,出口信用保险共支持了212亿美元的出口及海外投资,同比增幅达60%。其中,短期险业务实现保险金额170亿美元,同比增长60%,在业务规模和支持面不断扩大的同时,短期险的限额管理、费率厘定、资信调查等业务环节更加稳定成熟,适应不同交易方式的承保模式不断丰富,对出口企业的服务深度不断加深;中长期业务承保45个项目,实现保险金额28亿美元,同比增长36%,在继续重点支持优势产业的同时,积极拓展承保行业、承保国别,创新融资、担保模式,承保了刚果(布)英布鲁电站项 目、五矿出口巴西高炉项目等一批有影响的项目;投资保险承保了9个项目,实现保险金额5.2亿美元,同比增长337%,加强了重点投资对象国市场调查、积极创新产品、开拓融资渠道、完善咨询服务,业务拓展步伐逐步加快;担保业务与出口信用保险的联动发展得到加强,对出口融资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全年新增担保金额8亿美元,同比增长66%;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开始起步,国际商账追收业务也有了新的起色。
尤为可贵的是,在我国外贸出口连年保持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出口信用保险对一般贸易的支持率也逐年跃升,从2002年的2%、2003年的3.1%和2004年的5.5%,到2005年的6.4%,其对外经贸发展的支持力度不断增强。中国信保公司总经理唐若昕告诉记者,公司成立四年来,累计支持的出口和投资额已经超过430亿美元,是公司成立以前13年累计支持总和的2.6倍;出口信用保险直接拉动出口增量超过100亿美元。
作为国家外经贸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信用保险以支持外经贸为目的,并已成为我国企业开拓新兴市场、开发境外资源、保障收益和收汇安全的得力工具。唐若昕介绍说,2005年,中国信保进一步加强了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功能建设,以充分发挥对外经贸的支持服务作用。
中国信保加强与政府部门联动,参与外贸促进机制建设,如与商务部联合出台了支持自主民族品牌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出口办法,还配合国家发改委建立了海外投资风险保障机制。继续加大对国家重点外经贸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机电设备、通讯设备等优势产品的出口,为60项大型对外贸易项目提供了保险支持。深度支持国家外贸和产业政策,四年来累计支持高科技产品出口金额210多亿美元,占公司总承保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超过出口额中科技产品的比重20个百分点以上,促进了贸易增长方式的转变和贸易结构的调整;加大对农产品出口的支持,共承保近2亿美元的禽类农产品出口,向农产品出口企业支付赔款400万美元,有效保障了高风险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利益;通过完善风险保障,引导出口企业利用灵活多样的结算方式,积极开拓新兴市场,目前,在公司业务中,新兴市场业务已超过50%,促进了出口市场多元化的发展。加强对出口企业服务和风险保障,如开发了中小企业综合保障保险产品,加大“外派劳务保险”的试点推广力度;与国内30余家银行开展了融资合作,使出口企业通过出口信用保险获得融资1166亿元人民币;代出口企业追回拖欠账款2亿美元,向出口企业支付赔款约3亿美元。为社会提供专业风险信息服务,出版发布了《国家风险分析报告》,为出口企业提供国家风险预警和出口贸易及投资的指南。
2006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唐若昕表示,将在继续保持出口信用保险一定的增长水平基础上,科学整合信用险资源,合理调整业务和产品结构,以适应外经贸快速发展的形势。
我国外贸企业出口信用风险管理 第6篇
收录日期:2012年10月14日
据国际统计局公布的数据, 2011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达到36, 420.6亿美元。对外贸易的规模近年来不断扩大。无论是国有大中型企业, 还是中小民营企业, 都不可避免地被卷入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 参与对外贸易的企业逐年增加。这些企业在经营对外贸易的过程中, 绝大多数都存在着涉外信用风险管理缺失, 管理系统相对滞后等问题, 而一些外国公司也利用我国引进外资和扩大出口贸易的急切心理, 利用各种手段损害我国外贸企业的利益, 使我国外贸企业遭受了一定程度的损失。随着对外贸易规模的逐年扩大, 对外贸易产品种类日益增多、贸易方式趋于多样化的同时, 也使得国际贸易活动变得越来越复杂, 贸易活动中的不确定因素越来越多, 不可避免地会使外向型企业在贸易活动中所面临的出口收汇风险也更多、更大。
信用是一种支付方式和支付能力的反映。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债权人的债务造成债权人出现呆、坏账的可能性。当前, 我国对外贸易发展迅猛, 灵活多样的贸易方式不断产生, 在交易中所引发的信用风险也越来越大, 外贸企业遭受拖欠货款和坏账问题变得十分突出。因此, 如何加强对风险的管理, 化解信用风险, 避免给外贸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成为摆在我国外贸企业面前的突出问题。
一、我国出口企业对外贸易信用风险管理薄弱
1、应收账款逐年增多。
信用风险首先表现为我国出口企业出现了大量逾期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问题。根据外贸管理部门的统计, 我国出口企业由于进口商信用差和驻外机构有意拖欠而逾期未能收回账款的约占50%的比重。最近一些年来, 我国出口贸易的坏账率一直在5%以上, 以2011年我国出口总额18, 986亿美元测算, 5%的坏账率意味着2011年一年, 我国企业出口所产生的坏账就多达950亿美元。而2006年一年产生的出口坏账仅有230多亿美元。这表明在近5年间, 坏账金额随着出口贸易规模的快速发展而也不断增大。2011年, 我国外贸企业协会信用评估部门, 联合北京国商国际资信评估公司对我国近15万家外贸企业进行了“外贸企业信用信息跟踪调查”, 得到的统计数据是, 在这些外贸企业中, “曾经因信用问题而受到损失”的占63%, 绝大多数企业, 在对外贸易中都或多或少的遇到过信用问题, 出口信用风险时有发生, 所蒙受的损失巨大而惊人;但另一方面, 反观我国外贸企业自身的信用风险管理状况却不容乐观, 信用风险管理缺失成为蒙受损失的主要原因。
2、企业普遍缺乏有效的信用风险内部管理机制。
防范信用风险, 不仅要求企业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 而且还需要制定合适的权责连带机制。而在我国的出口企业中涉及应收款项管理的部门往往只是外贸业务部门及财务部门的事, 多数企业仅依靠一些相关的职能部门来监督和防范风险, 各部门缺乏配合且各自为政。对于应收款项, 只是由财务部门来负责客户的对账及客户所欠账款的统计、应收账款账龄分析等工作, 而对应收款项的催款则由业务部门进行, 两个部门缺乏协调, 又相互推责, 使得对信用风险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二、对我国出口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
1、树立对外贸易的信用风险意识。
一是要求企业在盲目扩大出口贸易之前, 充分了解和调查贸易对方的信用状况, 把防范风险放在首位, 切勿因贪大而忽视了求稳。比如, 发生在长虹集团出口亏损事件的案例中, 美国的APEX公司在长虹之前就已经在同中国的宏图高科、天大天财和中国五矿等发生贸易往来中出现了巨额货款拖欠的问题。而长虹在与这家美国公司合作前, 就应当对该企业的过往信用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评估。与这样一个存在许多污点的企业合作, 表面上看可以获得扩大出口, 占领更多国际市场的利益, 但由于对方信誉较差, 发生风险的概率也极高, 必然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因此, 如果忽视了对进口方资信的深入调查, 或者一味地贪图出口规模与利益, 就会给这些企业以可乘之机;二是要通过各种方式努力获取外商的资信状况。对外商的资信分析应该放在合同订立之前, 其目标是为交易的完成, 货款的结算提供科学的参考信息。只有综合的对资信进行分析的评测才能构筑信用风险防线, 防患于未然;三是应采用灵活、稳妥的对外贸易结算方式与技巧。应结合不同结算方式的特点, 有针对性地制定对自己有利的结算策略, 比如在采用信用证和承兑交单方式结算时, 我国一些企业总是等到最后的付款期才到银行办理收款业务。而国外的企业则以“落袋为安”为原则, 往往会在拿到所需单据后立即通知银行办理收款, 甚至不惜向银行缴纳一定数量的贴现费;四是应积极追讨和应对信用风险。企业对外追讨账款固然会遇到许多困难, 但我国企业在风险发生时的不积极态度和无作为, 只会给最终解决问题带来更大的障碍, 也给违约对方以更大胆的冒险心理。有美国专业的国际讨债机构称, 在收到来自中国的追债委托中, 许多货款都已经拖欠了长达18个月以上, 而来自其他国际的追债委托拖欠时间最多是120天。
2、构建企业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在企业内部, 应专门设立独立的信用风险管理部门来应对外贸信用风险。当前, 在我国无论是外贸出口企业还是专业的外贸公司都很少成立独立的信用管理部门。外贸企业的信用管理职能一般仅由销售部门和财务部门来承担, 可是这两个部门由于各自的经营目标不同, 很难在风险管理中配合和达成共识。想方设法扩展市场, 增加销量与销售额是销售部门追求的目标, 为了达到销量目标, 不惜采用赊销的结算方式来保全顾客, 而对信用风险的防范则抛之脑后。而财务部门虽然注重资金的安全性, 但有时力不从心。因此, 如果建立一个独立的信用管理部门, 来承担和协调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为充分发挥信用风险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 公司应授予该部门相应的权限, 比如重大经营决策的参与权, 客户资信的调查权, 外贸合同的否决权等。使之真正发挥防范风险、加速资金周转、改进客户关系, 增强企业整体运作稳定性、实效性等作用。因此, 出口企业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十分必要。
3、利用担保机构降低和防范风险。
对于卖方而言, 在交易中要求买方提供一定的信用担保也是十分必要的。当买方现金流量难以取信时, 卖方通常要求买方提供这种担保。担保制度是否完整则取决于对以下三个环节的把握: (1) 担保的选择。物的担保优于人的担保, 流动性好的担保优于流动性差的担保, 是选择担保的原则。按照担保变现能力的强弱, 其优先次序为:现金或现金账户-流通证券-应收账款-房地产-设备-存货-收藏品 (古董、珠宝等) -第三方保证。比如, 就应收账款而言, 信用额度 (即担保价值) 应在账面价值的60%~90%之间;而对存货而言, 信用额度应在存货成本或市价的40%~50%之间。也就是说, 如果信用额度相同, 那么担保品的流动性越大越好, 其必需的数量也越少; (2) 担保的检验。担保的真实性、受偿顺序以及担保品价值评估的可靠性需要通过担保检验并进行评估。在检验真实性和受偿顺序时, 出口企业可以要求担保方提供担保品“走出去”的金融风险及防范所有权 (或处置权) , 证件及该担保品近3年的担保记录, 并通过当地的律师复核。在检验实物价值时, 则主要可以通过独立的评估人进行专业估值; (3) 担保品的监控。是指在担保交易成立后, 债券方对担保品或担保人审核控制的动态行为。主要目的是保证担保价值不受影响。对于那些市场价值波动比较大的担保品, 债权人有必要建立专门的监控程序, 然后依法处置, 以保护自身利益。由于担保制度下的法律技巧众多, 而各国的担保法律又也有不同, 就要求出口企业应随时向有关机构咨询, 以降低担保制度下的法律风险。
除以上方法外, 合理利用我国现有的信用保险工具, 也是当前外贸出口企业防范和避免出口信用风险的重要途径。总之, 对于外贸出口企业的信用风险, 企业自身完全可以通过采用适当的方法和进行综合治理, 来使风险消除或降低影响。在贸易业务中, 我们既不能因出口活动存在信用风险而因噎废食, 也不能不加分析地盲目扩大出口。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利用科学的防范措施才能使企业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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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戚安邦.现代项目管理[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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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吕莱.国际贸易信用风险管理[J].国际市场, 2010.2.
出口信用风险 第7篇
一、推广保理业务的优势及建议
(一) 推广保理业务的优势
国际保理业务由于迎合了赊销、承兑交单、托收等贸易方式发展的需要, 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重视, 并得到广泛运用。保理作为一种较新的结算方式, 与其他结算方式相比, 具有一定的优势 (见表1) 。
资料来源:谢旭主编.企业赊销与信用管理.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2.1 P226
具体来讲开展保理业务的优势体现在:对出口商, 可为客户提供更有竞争力的O/A、D/A付款条件, 帮助出口商开拓国际市场, 增加交易机会和营业额;同时进口商的信用风险转由保理商承担, 出口商可以得到100%的收汇保障;资信调查、账务管理和账款追收都由保理商负责, 减轻了出口商业务负担, 节约了管理成本;简化手续, 免除了信用证交易下的繁琐手续;最终达到扩大利润的目的。
对进口商, 可增加交易机会和营业额, 利用O/A、D/A的优惠付款条件, 以有限资本购进更多货物, 加快资金周转, 扩大营业额;进口商凭借自身的良好信誉和财务状况获得买方信贷, 无须抵押担保, 避免欺诈, 获得风险保障;省去了开立信用证和处理繁杂单据的费用和时间, 节约了成本;在信用额度被批准后, 购买手续简化, 进货快捷。由于加快了资金和货物的流动, 业务量加大, 成本降低, 从而增加利润。
对商业银行来讲, 不仅丰富了业务品种, 拓宽了市场范围, 而且可以带来可观的利润。一般来说, 作为出口保理商的银行, 除了可以获得发票金额0.1%~0.4%的佣金外, 还可以通过向出口商提供融资服务获得收益;对进口保理商的银行, 由于承担买方信用风险, 因此佣金比例更高, 一般为发票金额的0.4%~1%, 并可以收取30美元左右的银行费用和一定的单据费用。
(二) 推广保理业务的建议
1. 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国际保理业务的运作。
目前我国的保理商数量非常有限, 业务发展缓慢。作为信用中介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应该积极参与其中:一方面, 可以充分利用其遍布全球的海外分行及代理行的优势, 对国外进口商进行深入的资信调查, 利用其在账户管理、债务清偿中的技术与经验, 做好资金与账户的管理, 同时可以利用其现代化的计算机网络及外汇清算、结算体系, 及时回收资金;另一方面, 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也是其自身生存发展的要求。目前, 银行传统业务的盈利空间已逐渐缩小, 同业竞争日益激烈, 迫切需要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 开办国际保理业务可以扩大其金融服务领域, 增加新的中间业务品种, 提高经济效益及综合竞争能力。
2. 监管部门要加快对国际保理业务的立法研究。
各监管部门要协调统一现存的法规, 为保理业务的开展建立良好的法律环境。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应根据有关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的实际, 尽快出台保理业务的相关法规和具体操作办法, 在实践中探索管理经验, 加强对国际保理业务监管和风险控制, 防止逃套汇等行为的发生, 同时督促从事此项业务的金融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 加快业务的标准化和系统化管理, 与国际接轨。
3. 有出口权的企业应建立一套科学的信用管理方法和制度。
借鉴国外企业的先进经验, 实行全程信息管理, 设立信用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 掌握和评估客户资信状况, 对每笔交易的价值和风险进行独立的、科学的、定量化的审核, 并以此对应收账款发生和运作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监督, 全面提高企业的信用管理能力。
4. 大力发展国内保理业务, 促进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
因国际保理对进出口保理商及买卖双方的业务和贸易结算条件都要求较高, 不易于迅速大规模发展, 可以通过发展国内保理业务来带动和促进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目前, 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迅速, 迫切需要得到贸易融资和信用担保, 而融资渠道和手段则非常有限, 国内保理业务具有较大的需求和发展潜力。
5. 培养一支高素质的保理业务从业人员队伍。
一方面银行等保理机构要对自身的国际保理业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同时还可邀请国外专家来授课或派人员到国外学习等, 以紧跟国际保理业务的最新发展, 尽快缩小同世界发展水平的距离;另一方面, 银行还应利用各种机会, 加强对国际保理等新的结算品种的宣传与营销, 为企业举办各类结算知识讲座和银企座谈会, 及时了解客户的需求, 让更多的企业了解、喜爱和使用这一新的金融产品。
二、推广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优势及建议
(一) 推广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优势
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承保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它将有效地使出口企业规避此类风险, 安全收汇。具体来说, 它对于企业的意义在于:可以加强企业信用管理, 巩固老客户, 发展新市场、新客户。非信用证结算方式下, 出口商虽然承担了很大的风险, 但由于它为进口商提供了信用销售便利, 省去了开证麻烦, 减少了资金占压, 节约了流通费用, 从而有利于出口商品的销售, 故被越来越多的出口商所采纳。但非证出口无疑增加了出口商的收汇风险, 因此安全收汇就成为决定灵活支付方式成功与否的关键。出口信用保险可以保障企业经营稳定, 转移收汇风险, 补偿经济损失。进口商国家政治、经济及进口商财务状况等众多不可控因素的变化, 均可使出口商因收不回货款而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出口商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后, 通过交纳很小比例的保险费, 就可将采用灵活支付方式时承担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做到既增加产品的出口, 又不承担采用灵活支付方式时产生的风险。同时此业务还可为出口商提供银行融资便利, 扩大资金来源, 有助于企业资金周转, 增加经营利润, 为出口商提供买方资信调查和市场信息服务, 多成交, 多收汇。
对于保险公司来讲, 开展此业务不仅可以拓展公司的业务范围, 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保险市场带来新的业务增长点, 还可以通过此业务的开展, 开发出许多潜在客户, 带动其他业务量的增长, 建立自己稳定的客户群。
(二) 推广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建议
1. 进一步完善出口信用保险体系, 加快制定相关法规, 对诸如承保范围、保险费率、损失界定等以法规等形式加以统一规定。
2. 提高政策透明度以及执行机构的运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适时增加发展中国家及新兴市场国家的限额。
3. 适当降低投保费率, 简化投保程序, 提高全方位服务水平, 增加业务品种, 扩大服务范围和对象, 加强对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偏远地区的宣传和扶植力度。
4. 建立资本金补充机制, 逐步增加风险资本金规模, 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分开管理, 与国际规则接轨。
出口信用风险 第8篇
自从08年美国面临次贷金融危机以后, 全球的金融系统就已经被卷入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风暴中。其中, 有部分国内及国外的商业银行已经出现过多次流动性不足等问题, 而个别地区或国家的进口商违反贸易合同及恶意逃债等现象发生频率明显上升。在这种形势下, 我国的出口企业面临的出口贸易风险也随之进一步上升。因此, 我国出口贸易企业开始重点关注如何通过出口信用保险, 来降低我国出口贸易企业面临的风险水平。本文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展开分析的。
二、出口信用保险相关背景分析
(一) 我国出口贸易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类型分析
出口信用保险是出口企业收汇安全最重要的保障手段, 通过出口信用保险, 可以促进企业更加全面地了解并掌握国别间贸易风险的动向及业务风险的防范, 有力地促进了出口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其中, 出口企业所面临的风险通常可以分成外部风险与内部风险两种, 而本文分析的主要是外部风险。当前出口企业进行出口贸易时, 所面临的外部风险一般是来自下列两个方面。
首先是国家风险。在国家风险中, 一般指的是由国际贸易活动所产生的, 并且一定程度之上为政府控制事件或者社会事件, 而导致国外的债权人, 如出口商、投资者及银行等出现损失的几率。通常国家风险主要是受到国际间的政治、经济与法律环境等因素影响所形成的出口信用风险。
相比较于商业性风险, 在国家风险中, 所表现出的显著性特点, 是它一般由跨国金融及贸易活动等导致产生中, 同国家主权间的关系密切。同时, 它还是因不可抗拒因素而导致产生的, 通常它的强制性比较明显, 并不是合同或者契约条款就可以免除或改变的风险。所以, 国家风险的危害性比较大。
其次, 为国外客户所导致的风险。这类风险通常也叫作商业性风险, 它的形成因素一般为:有意性的欺诈, 一些企业打从一开始就缺少还款的意愿, 采用种种借口来恶意拖欠或拒付出口方企业的货款, 借以躲避债务。有意性的欺诈, 作为一种人为的欺诈方式, 导致对出口企业信用风险的危害比较大。欺诈时, 其目标一般为定金、货款、预付货款、货物及保险金等;技术贸易等壁垒, 近几年来, 一些国家为限制进口, 以保护本国产业结构和本国企业的利益, 制定了一些非常严格及苛刻的环保标准、质量标准及安全防护、卫生与包装认识等标准, 从而阻挡或限制他国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中;合同纰漏, 这类问题主要是因我方的合同履行规则不够严谨, 从而给外方找到不付款或少付款的借口, 或者是因出口商品的质量及单证等不符, 导致对方出现拒付货款等行为;客户企业经营能力不善, 导致最终无法偿还货款, 这类客户一般是处在破产边缘, 产品积压与滞销比较严重, 通常负债较多, 企业缺少足够资金与技术投入, 最终导致无力偿还货款。
(二) 出口信用保险过于我国出口企业应用的必要性分析
首先, 当前世界经济面临的经济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因素越来越多。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后, 世界的经济几乎每隔几年就要发生全球性或者地区性的经济动荡。同时局部地区的金融危机、反恐战争、政治危机、中东形势及印巴局势等也存在着许多的不确定性。因而随着我国出口企业所面临的国际贸易等风险逐年上升, 出口企业如果能运用好出口信用保险等措施, 可以帮助出口企业有效地控制并防范所面临的出口贸易等风险。
其次, 政策性的出口信用保险, 是多元化市场实施的主要手段。通过政策性的出口信用保险, 有利于开拓新兴贸易市场和接洽新的贸易伙伴。同时, 国家通过运用政策性的出口信用保险, 有助于帮助企业有效地解决其面临的收汇风险等问题, 并实现出口企业开拓新的国际市场目标。
最后, 在当前世界整体经济都不是很景气的形势下, 出口企业所面临的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又有抬头的趋势。如有些国家制定过于严苛的反倾销规则、相关技术及卫生标准等, 导致我国的出口企业所面临的国际贸易等风险将进一步加大。因此, 通过采用出口信用保险等措施, 可以依据不同国家的外交、财政、外贸及金融等各项政策, 采取政策性的出口信用保险措施, 来支持我国出口企业的货物、服务及技术的出口, 从而有效地弥补商业性保险业务对于防范国际贸易风险的缺陷与不足, 并且有利于我国出口企业积极参与到经济全球化趋势中来。
三、完善我国出口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的相关措施分析
(一) 借鉴于国际上的先进经验
为了改善我国出口信用等保险机构发展动力缺乏及创新动力不强及经营利益等不佳的问题, 我国可以借鉴一些先进国家如英国、比利时、荷兰、瑞士等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设置模式, 来制定商业性与政策性相互结合的发展方针。针对一些政策性的险种, 可以由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来独家进行经营, 而商业性的险种则可以允许如国外保险商等在内多家机构共同经营的方式, 并支持私营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 将中长期和短期的出口险信用的保险业务进行区分。此外, 考虑到出口信用保险赔付率高、风险大等因素导致商业性的保险公司不愿参与经营, 可以考虑将一些短期的风险较小的商业性保险业务交由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经营, 并通过政府税收减免之类的优惠措施, 来扶持开展出口信用保险经营的商业性保险公司, 通过这种方式来促使商业性的保险公司对于出口信用保险经营的积极性提高, 以促进良性竞争的良好环境形成。
(二) 推动经营管理的创新
首先是改革经营理念, 应依据特定双重目标及特殊业务属性的要求, 建立围绕社会责任并追求长期效益的长期性合作关系, 而不只是追求单笔交易经营理念。其次, 要创新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品种, 品种创新是发展出口信用保险的重要推动力, 我们在借鉴国外先进产品设计与经营经验的同时, 还要紧密围绕我国出口企业发展实际与需求特点, 充分考虑我国各项相关政策的要求, 不断开发满足市场实际需求的新品种。并且通过采用目标客户群体的差异化需求和公司文化宗旨及经营战略有机结合等方式, 来设计出切实有效的出口风险管理方案。
其次, 还要创新出口信用保险的服务方式, 如通过积极试点与加强研究等途径, 对不同商品出口的风险实时跟踪、分析与预测, 并提供自买方调查与出运登陆和收汇跟踪、信息搜索、风险监控等一条龙的服务系统, 从而促进我国出口企业贸易风险的管理意识增强与风险自控等机制健全, 最终提高出口企业的风险防范与出口风险等管理水平。
(三) 加大对于出口信用保险财政支持的力度
政府应当建立关于出口信用保险等基金的增补机制, 依据国家财力、出口规模、出口信用保险的公司经营水平等因素, 来适当增加风险管理的资本金, 以加大对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资金支持。同时, 还应当加快建立对出口信用保险相关预算管理等体制, 由相应的监管部门等来制作每年的预算, 并列出其中的依据, 报由财政相关部门上报给全国人大进行审批。
四、结语
出口信用保险是一种转嫁与重新分配不可预期损失的方式, 同时也是一种风险管理系统中的风险控制手段。然而出口信用保险是一把双刃剑, 给出口贸易企业的风险管理带来管理收益时, 也可能增加出口企业风险损失。所以, 还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出口贸易保险系统。
参考文献
[1]刘岚.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出口企业风险管理中的运用[J].经营战略, 2009 (10) .
出口信用风险 第9篇
一、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业务发展现状
买方市场已经在全球范围形成, 在这种状况下我国出口企业为了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 一般会提供像先收货后付款的优惠支付条件给买方客户, 即赊账的方式, 以此促成交易成功。这种做法虽然能使出口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一定的市场份额, 但是也要面对巨大的资金压力。尤其是一些小规模的生产厂家, 他们没有能力从银行获得融资的支持, 也不能向银行提供抵押获得融资支持, 这就给许多小规模生产厂家出了道难题。
为了能够更好地促进出口企业的发展, 保护出口企业的利益, 产生了一些可以为出口企业提供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公司, 它们的保险范围包括买方银行风险、买方国家风险、买方风险。这样宽广的保险覆盖范围使出口企业获得了收汇风险保障。得到风险保障的企业可以更好地在海外市场进行竞争, 开拓更大的国外市场。在这种作法的引领下, 国内许多银行争相效仿, 推出了保险公司信用保险产品 (中长期出口信用险、短期出口信用险、国内信用险) 与银行传统贸易融资产品 (出口押汇、商业发票贴现) 相结合等种类繁多的融资产品。融资银行、出口企业和承保保险公司通过共同签署《赔款转让协议》, 使得融资银行成为保险协议中的受益人。即在签署协议后融资银行成为被保险人, 当货物发出后, 并且在保险生效的情况下, 融资银行要根据协议签署的条项规定, 给予出口公司按货物应收金额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融资款项。这种做法对于投资银行来说, 如果签署了投保协议, 买家的第一笔还款就有了来源的保证, 大大减少了归还融资的风险。同样, 商业银行为了在激烈的同行业竞争中招揽更多的客户, 赚取更大的中间业务, 就会对外宣传信保融资业务是一项风险比较少、收益比较大的业务。鉴于这个目的, 就使信保产品的准入条款变得越来越宽松了。有些商业银行为了能够促成交易, 不向客户收取抵押、不需要客户提供担保。这种做法给出口企业传达了这样的信息:通过信保融资渠道获得的融资支持是最容易的, 也是获得融资支持金额最高的途径。大量的外货型企业和中小型出口生产企业倾向于信保融资业务, 成为信保融资业务的客户。
但是, 金融危机给我国进出口贸易市场带来了外需低迷的影响, 造成了我国许多依赖型的中小企业取消了订单。没有了订单, 其资金链就会断开, 没有能力偿还所欠下的债款, 加上银行在签署保险协议时大大降低了入保的门槛, 降低了信保融资业务的门槛, 认为有了保险理赔就不会有风险, 对风险控制过于疏忽, 没有注意到信保公司存在免责条款, 也没有重视出口企业存在巨大的金融风险。在这种情况下, 我国很多银行都出现了无法追偿融资业务情况。因为大多数的业务债主都是一些中小企业, 他们资金比较紧张, 无力偿还债务;涉外诉讼时间长, 无法及时顺利地追还欠债, 导致了银行的业务发展受到阻碍;银行向信保公司索赔, 却受到了信保公司免责条款的制约, 索赔变得更加不易, 银行的损失大大增加。
二、信保融资业务潜在风险分析
笔者根据对信保保单的研究和实践过程中出现的信保融资安全进行分析, 认为以下三类风险是融资银行在信保融资中面临的风险:
1. 出口企业信用风险
融资银行在出品信用保险中, 承担着卖方风险, 在实际业务中出现问题的一方往往是卖方, 买方风险则由出口信用保险规避了, 但买方一般不会给信保融资带来风险。
(1) 虚构贸易背景的风险。为了能够更多地吸引客户, 银行大大降低了信用保险客户准入的门槛, 出口企业的信用给信用保险的融资银行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他们为了获得融资, 常常运用虚构基础贸易、伪造商业单据和发票并借助信用保险机制的手段骗取融资。当融资银行向信保公司索赔时, 往往会被信保公司以免责拒赔。虚构贸易成为很多进出口企业、进出口商等一方或者多方共同骗贷常用的一种手段。只要运用这种手段, 融资银行就几乎不能获得理赔。
(2) 篡改回款账户的风险。自偿性是贸易融资最大的特点, 客户的回笼资金是偿还融资的主要来源, 其归还渠道是出口企业专门开立的保证金账户, 这一账户即信保融资的回款账户, 一旦账户上收到回笼资金, 则可以偿还一定比例的融资。但在实际应用中, 如果客户恶意进行修改回款路径, 不按融资银行的要求操作回款, 那么融资银行就无法监控账户的回款交易情况, 无法控制回款, 也就不能实现融资自偿的目的。
(3) 涉及中间商合同的风险。出口企业签订贸易合同时, 买方如果是中间商, 一般情况下, 买方就成为运输单据的收货人。当货物送到时如果遭到拒收, 买家就会以推脱理由拒绝承认存在贸易关系, 称自己不是签定合同的人, 或者说自己只负责收货, 由中间商支付贷款;如果中间商确实不是签定合同的人, 就更有充分的理由拒绝支付贷款, 这就导致信保公司难以判断是否属于承保范围, 融资银行的索赔就更是难上加难。如果中间商存在故意欺骗, 即中间商的诚信有问题, 那么融资银行更是无法向信保公司索赔。
(4) 骗取出口退税的风险。我国进出口商品以低价值商品为主, 而这些商品大多是由中小型企业生产。这些企业主要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加工型产业, 这些中小企业的出口总额占了我国贸易总额的59%以上。为了能够促进我国的对外贸易, 国家通过出口退税政策等放开政策, 鼓励中小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拿出口服装来说, 国家征收17%的增值税税率, 但是却给予出口服装的企业16%的退税率。如此高额的退税率, 使很多企业采用骗取退税的方法, 购买增值税发票, 将生产的货物运用这些购买的增值税发票冲抵分流无票的货物, 通过物流和报关等程序出关, 在异地退税, 赚取高额的减价。这种非法行为并不属于信保公司的理赔范围, 给融资银行带来了极大的风险。这类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例让国家税务机关也束手无策, 导致了融资银行不但无法索赔, 还要受到国家相关规定的制裁。
(5) 出口企业操作的风险。一个企业要获得出口授权书、清关、许可证等批准才能够进行出口贸易, 否则即非法经营, 也无法履行合同, 这就给收款带来了风险。如果出口企业不履行保险合同项下义务, 就不能受到合同的保护, 如果没在规定的日期内将自己履行合同的信息汇报信保公司, 信保公司将拒绝融资银行的索赔要求。
2. 信保公司免责风险
信保融资业务是一个新生产品, 是由融资银行、出口企业、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产品, 尽管融资银行可以以出资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 但是在合同中出口企业并没有将其他权利和义务授予融资银行, 融资银行的利益也没有被出口信用险中考虑到。
保险与保证不同, 在出口信用保险保单制定时, 就已经将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进行免除, 一旦在交易行为中出现了风险, 融资银行要经过漫长的审核过程、不同阶段的责任认定等环节, 才能实施有效的索赔过程, 从根本上说索赔过程是艰难的。
根据三方在《赔款转让协议》约定中规定, 在信保合同中并不考虑出口公司的信用保险。这就与信保合同签定的初衷大相径庭, 给融资银行带来了很大的信用风险, 并且在保单中没有考虑到融资银行的权益。
信保公司仅仅在《赔款转让协议》中要求出口企业要尽诚尽信,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却并没有审查出口贸易是否合法、真实的义务。只有存在真实的贸易融资业务, 才能有条件签定保险。所以, 从根本上说信保公司在通过审查, 确认贸易属实, 能够控制其风险的情况下, 才能与出口企业签订保险协议, 保险单才得以展示给出口企业。所以《赔款转让协议》不能免除信保公司对进口公司作出真实性的审查, 对出口公司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是保险人的义务。在实践中, 经常会发生一些恶意骗资、伪真实的贸易、恶意更改回款账户等行为, 而信用保险却以此为理由拒付索赔, 这也反映了信用保险的不足。
3. 融资银行操作风险
在签署协议前没有对相关信息进行调查、审核, 造成了虚假融资, 给银行带来了巨大损失;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严密监控回款状态, 无法避免还款资金落实的现象;缺乏严密的贷后管理措施, 对出口企业的交易情况、资信变化等情况没有及时监控、反馈, 使融资业务受到了巨大损失;当融资回款超期未付或者已经被拒付的情况下, 没有及时向保险公司汇报, 错失了最佳的追账时机。
三、如何防范风险的“暗礁”
因此, 在操作信保融资业务时, 一定要提高警惕, 加强风险防控意识, 加强对客户的全流程管理。
1. 加强对客户多维度的考察
综上所述, 我们可以发现在信保融资业务中, 一定要重视客户道德风险对融资业务的安全带来的影响。融资银行一定要对出口商进行真实的信用调查, 以给出正确的授信额度。调查时要扩大调查范围, 加大调查深度, 以获得可信的信用度。除了要考察出口客户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 了解企业管理机制和企业管理人员的销售记录、任职年限等, 还要评价出口企业的首先风险。以此为基础, 对出口企业交易的对方和中间商也要进行信用调查, 尤其是对股权架构作深入的调查, 杜绝关联交易的发生。通过多方面进行了解, 比如了解交易的对方, 了解即将面临的市场情况, 了解自身的经济情况, 了解需要面对的风险, 了解自己的收益水平等。第一条是考查的核心, 对风险审查的要求与标准不能因为任何情况而有所降低, 这是防风控险的必要手段, 因此在授信政策上, 为了做到防风控险, 就要将企业评级底限适当提高。
2. 做业务要做到“宽进严管”
(1) 加强对信保融资业务的正确理解。融资银行要更新以往的观念以降低风险, 贸易背景真实并不能以单据真实来代替, 低风险并不能用投保出口信用险代替。在贸易融资业务中, 合同协议并不能代替银行对买卖方信用风险进行的审核, 单据表面上显示不出贸易背景是否属于真实。对于融资银行收回的第一笔还款, 是受到信保合同保障的, 但第一笔回款并不是一种贷款担保方式。买卖双方是否已经投保不能成为融资的担保条件, 只有合理正确地评估出口商的风险, 确认单据和贸易是否真实, 对贷前进行严格审核, 贷后进行严格监控, 这样才能真实有效地避免或减少风险。
(2) 严格控制信保融资贷中管理制度。为了能够更好地做好融资贷中管理, 不但要提高客户的准入审核、业务办理权限限制, 还要提高对纯贸易企业进行更为严密可信的审核。对第一次办理信保融资业务, 更要严格审核业务进口商正常的记录。一旦中间商出现问题, 更要严格办理。对于有中间商参与的合同, 更要加大审核力度, 避免中间商进行恶意更改加款单路径, 给融资业务带来影响。
融资银行不但要严格审核与合同相关的单据, 还要根据进出口货物的买卖情况进行审核, 从中推理出口货物是否具有经营性。审核的途径可以是交易购销合同、物流单据、结算银行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等, 客户的交易背景与实际交易情况都能从这些资料中反映出来, 从而可以避免客户进行的虚伪交易、伪造单据, 防止恶意欺骗融资的风险。
(3) 加强信保融资业务贷后精细化管理。办理信保融资业务需要涉及到多个部门, 是一个流程比较多的业务。在办理业务时, 不但要通过贸易单据评估贸易是否具有真实性, 避免融资风险, 在业务办理后, 重点通过监控交易, 防止回款流失。在监控贸易交易的过程中, 可以选用定期走访、上门审核、查证交易单据等方式, 把贷后管理工作做到位。同时, 对应收账款转让的寄出环节加强管理, 注意操作, 使寄出的书面证据能够在合同生效前后全程落实对贸易背景的真实验证。
(4) 加强对业务经办人员的授信业务培训。在当前授信业务出现低迷的状况下, 业务经办行大面积出现了专业工作人员少、需要操办业务多的情况, 并且参与授信业务的客户经理缺乏丰富的业务经验, 对授信客户缺乏深入的了解, 不熟悉授信产品相关的信息, 无法熟练地将授信业务推广给客户, 甚至有些客户经理不能正确地理解授信合同的使用政策。所以, 一定要加大对业务经办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提高业内人士的专业素质, 加强客户经理的队伍建设, 以此降低信保融资业务的授信风险。
出口信用风险 第10篇
一、案例概述
2012年10月10日,广西外贸出口商A公司与美国进口商B公司签订了木衣架销售出口合同。合同中规定:进口商B公司的最后开立信用证日期为2012年12月10日,A公司的装运货物截止日期为2013年4月21日。2012年12月7日,出口商A公司收到了美国C银行开立的即期付款信用证,有效期为2013年5月6日。其中进口商B公司是信用证开立申请方,A公司为信用证受益方与托运人,TO ORDER(凭某人指示)为收货人,装运港和卸货港分别为ANY CHINESE PORT(中国任何港口)和PORTLAND PORT USA(美国波特兰港口)。并且,信用证规定2013年4月6日至21日是装运期,提单日之后的15 天是交单期,到期地和开证行地一致。此外,信用证中的每个不符点需缴费8000美元。
2012年12月7日,出口商A公司开始安排产品生产与备货,并不断联系进口商B公司指定的货代商,但直至装运截止日期4月21日将至,仍未收到B公司或任何货物装运布置。然而,在已超过信用证规定最晚装运期的2013年4月27日,货代商却布置了出口商A公司的货物装运。因此,出口商A公司为了免信用证的不符点惩罚,要求进口商B公司修改信用证的规定缴的装运期和有效期日期,但B公司却以修改手续费较高且程序复杂为由,向A公司口头承诺交单时由B公司接受不符点付款赎单。
然而,在出口商A公司将货物单据交至交单行审理,并进一步寄送至开立信用证的美国C银行后,5月10日,C银行向出口商A公司递送了拒付通知SWIFT MT734(发报行通知收报行单证不符的拒付通知),并提出了卸货港未注明国别、提单装运港非信用证规定的中国任何港口与迟装运共三个不符点,要求A公司对不符点缴费。为此,出口商A公司多次联系与催促进口商B公司,要求其按照先前承诺支付款项赎单,但进口商B公司为本企业寻找了诸多理由,包括资金周转出现问题等一再拖延付款,导致出口商A公司面临着开证行不理会,交单行不断发电催款的境况。最后,开证行美国C银行拒绝向出口商A公司付款,并将该订单单据寄回至A公司。
经调查发现如下事实:美国进口商B公司为中小企业,且因长期经营不善出现了严重的财务亏损状况,便铤而走险,根据信用证的漏洞,拖延与欺骗出口商,并与船公司合谋,暗中将货物提走,导致A公司钱货两空。因双方贸易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缺乏,未对双方的违约行为进行书面惩罚约定,导致A公司无从追索、无法起诉进口商B公司,不得不承担后续风险。
二、 案例分析
以上案例属于我国出口商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因各种风险导致出口货款不能顺利收回,且公司财货两空的情况。基于此,本文详细分析了上述案例,由此总结了当前信用证结算方式下我国出口商遭遇的主要风险。
(一)开证行拒付与索赔风险
由于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面临着由于信用证条款与买卖合同不符,以及卖方所交货物量与实际交货量不同,而引起的拒付与索赔风险。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顺利收汇的基本条件是单证正确,不存在不符点,如果多数单证都不相符,或者提交单据表面与信用证不一致,将遭受开证行拒绝为出口商支付款项的风险。在我国出口企业的对外贸易实务中,许多中小型企业因经验较少,对国际市场环境与情况把握不足,且对信用证结算方面的了解较少,而遭遇了开证行拒付与索赔风险。上述广西A公司向交单行提交的单据中,货物装运时间是2013年4月27日,而信用证中规定的最晚货物装运时间是4月21日,因此存在单据与信用证的不符点,所以导致了美国开证行C银行的拒付。
(二)国外进口商的信用风险
进口商的信用程度,对两国进出口贸易的顺利开展影响巨大。然而,在当前国际贸易中,存在进口方诚信不足的风险。上述案例当中,美国B公司就是一个信誉度极低的进口商,其资金实力薄弱与长期经营不善,导致到期无力偿还银行债务。因此先是无故拖延货物装运时间,又在货物装运截止日期后为出口商A公司布置了货物装运任务。之后面对A公司的修改信用证要求,又利用信用证结算的特点,以种种借口拒绝修改,并口头承诺了对信用证不符点的付款赎单,可见B公司在逃避问题与责任,信用度较低。将单据提交至开证行C银行,在证实单据与信用证存在三点不符点后,面对A公司的反复付款催促,B公司仍在用各种理由,故意拖延或推卸付款责任,却在暗中将货物悄悄运走。由此可以看出,出口商A公司遭遇的财货两空,是因为国外进口商的欺诈。国外进口商的信誉问题导致的信用风险,极大地损害了开证行与出口商的利益。
(三)信用证细节漏洞风险
信用证诈骗主要分为两种形式,即伪造信用证和软条款信用证。当前,国际进出口贸易的许多交易均由互联网或电传进行,出口商对进口商的了解较为缺乏,且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伪造单据与信用证变得极为容易。并且,部分不法分子利用出口商只关注信用证单据的特点,设置了暂不生效信用证、附加条件等陷阱条款,即软条款信用证诈骗。此类信用证表面看似真实、合法,但实际上在信用证中规定了许多隐蔽的限制性条款,严重违背了信用证的完整性。同时,由于国际信用证存在诸多细节漏洞,不法商人便利用信用证的细节漏洞,进行国际贸易欺诈行为。上述案例即为利用信用证漏洞实施欺诈行为的典型案件,美国进口商B公司利用信用证中的口岸名称不具体,提单装运港口范围广等细节漏洞,使出口商A公司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存在不符点,即卸货港未注明国别、提单装运港非信用证规定的中国任何港口。虽然这两点不符点经商榷并不成立,但仍是导致出口商A公司遭受开证行拒付款的原因之一。
(四)出口商结汇风险
近年来,部分自身实力较弱的中小银行为获取更多收益,开设了国际结算业务,其通过降低开证标准吸引客户。然而到结算时却因支付能力不足,会通过无理挑剔单据的不符等手段来拒付货款,实行欺诈,导致出口商贸易开展不顺利,存在结汇较难风险。此外,由于业务人员的语言理解能力等业务水平较低,使得出口商在信用证审核时未充分领会信用证各条款,也未及时探讨与修改疑问和瑕疵,为日后的交单问题留下了隐患和结汇风险。以上述案例为例分析,出口商A公司在信用证规定最晚日期后,收到了货物装运安排,并与B公司进行了协商,要求修改信用证规定日期。但A公司工作人员并未深入探讨与思考违约问题,在收到B公司的口头承诺后,轻易相信了与进口商约定,即在交单时由进口商B公司为信用证的不符点付款赎单。而没有强烈要求修改信用证信息,也没有拒绝B公司的货物装运安排。因此,为之后的交单与信用证开证行审理埋下了隐患,遭遇了拒绝为其付款的结汇风险。
三、几点启示
(一)设立信用证风险管理体系,增强开证行的资信调查
出口商A公司应增强信用风险监管,选择资信优良的进口商。在广西外贸A公司具体业务谈判过程和签约合约前,应充分掌握美国B公司的情况,如掌握和了解美国B公司的经营范围、盈亏情况、开户银行、注册资金与运营情况等。根据不同顾客,划分成优秀、良好、中等和较差等级别,设立出口商家属于自身的信用评价体系。与此同时,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商在具体经贸实践过程中,可以创立自己的顾客讯息档案,定期或不定期实施规范以及总结,并针对不同国家的顾客,进行划分和归类风险等级与种类,以便日后查用。另外,由于开证行是第一付款人,需要增强开证行的资信调查。如果遇上资信较差的开证行,即使受益方上交单据全部符合信用证要求,开证银行照样会无任何理由拒绝支付。针对于此,广西外贸A公司在签约相关合同前,需预先掌握美国B公司家所在区域和国家相关的经济状况以及开证银行业务讯息,如果遇到危险,可委托开证行之外的其他银行作为保兑行保兑。
(二)规范信用证业务操作流程,避免贸易术语设下的陷阱条款
确认进出口两方应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之后,受益方应在发送货物之前认真审理和查实相关条款,避免陷阱条款,降低因信用证付款方式风险,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受益人审核信用证主要应审核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是否一致、隐藏不容易被发觉或“陷阱”条款、信用证的种类和开证行的资信。有关业务操作人员应具备较好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准,并寻求通知银行或议付银行的援助;无法履行的信用证条款,可以要求更改信用证,防止产生单证不符现象。在日常单据要求方面,出口商A公司应坚持开证申请人更改信用证,严格预防单据方面所设的陷阱条款。广西外贸A公司应选择合理的贸易术语,有效结合付款与贸易术语方法,全面考虑与降低风险。广西外贸A公司还应运用信用证付款方式时,大力运用CFR或CIF商业贸易术语,自主布置船公司,防止贷货商家与美国B公司之间勾结,获取货物运输的权利。
(三)结合信用证和其他付款方式,有效降低外贸出口商风险
为确保安全性收汇,广西外贸A公司应审时度势,有效选择信用证与其他付款方式有机组合的结算方式,大力降低损失和汇兑风险。如组合托收与信用证方式,将部分比例的货物款项运用信用支付方式,另一部分货物款项充分使用托收支付方式实行结算,进而减少银行支出成本与开证保证金,促使广西外贸A公司资金有效周转。针对广西外贸A公司家来说,选择收汇会较安全保险,因该付款方法易被人接受。与此同时,采用汇付与信用证有机组合方法。在广西外贸A公司具体出口贸易汇付充分使用传统电汇方法,推进出口贸易。一般情况下,百分之三十汇款当作预先支付款,剩余款项使用即期的信用证支付方式,根据美国B公司资信和合作状况,应充分考虑剩余款项应用远期的信用证支付方法。此外,将银行保函、汇付或信用证有机组合,极力要求买方以汇付方法提前预付部分定金;剩余款项用即期或远期信用证付款方式,以银行保函当作保证,减小广西外贸A公司在信用证方面的风险。
(四)谨慎签订合同,规避信用证细节漏洞风险
在签订合同时应广西外贸出口商A公司和美国进口商B公司明确和详细说明信用证结算方式内容,确认签订合同人的姓名、住所,以海关证或其他能证明他身份的证件为主,注意单据业务的新变化;双方协商决定运用哪家轮船公司、开出信用证机构、B公司银行、开证行、寄单索汇(明确付款行和偿付行)和偿付方式等;签约合同中广西外贸A公司应详细说明清楚双方的付款方式、提交订单时间、通知发送和接受货物时间、A公司运用的银行、通知行议付保兑、付款承兑等情况,要求美国B公司也交代清楚,提货时间和地点、赎单、付款方式、申请开证等情况。如果遇到信用证修改问题时的注意事项,如当信用证需要修改的地方不止一处时,广西外贸A公司应尽量一次性全面提出,进而节省时间和成本,防止美国B公司不配合;对开证行开的修改通知广西外贸出口商A公司面临只选择全部接受或全部拒绝,难以选择一些内容接受而一部分内容拒绝,由此应全部撤回再修改,从而有效规避信用证细节、漏洞等意外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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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风险 第11篇
关键词:中小型外贸企业,信用风险,管理,解决措施
0 引言
随着2007 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 其影响至今为完全消失, 导致我国的中小型外贸企业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出口信用风险。如何避免和减少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遭遇出口信用风险事件, 是当前中小型外贸企业和有关监管部门应该首先解决的问题。
1 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出口信用风险的现状
长期以来, 我国的外贸企业一直认为国外的客户信用度高, 但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 其产生的影响至今还未消失, 我国的中小型外贸企业面临着严重的出口信用风险。 从2010 年开始, 国外进口商“赖账”的事件频繁发生, 相关管理部门接到的出口报损案件一直增高不下, 我国中小外贸企业遭遇了二十世纪以来最严重的出口信用风险危机。
据有关部门的调查研究结果显示, 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出口业务的合同坏账率将近五个百分点, 而国际平均水平保持在0.25%左右, 中国外贸企业出口业务的坏账率是国际平均水平的近二十倍。 然而, 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的主要出口业务的平均利润率低于合同坏账率。 目前, 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的对外出口业务基本上都是采用放账的方式, 国外的买家的付款期限一般在卖方交货后90 天, 有的长达120 天甚至是150 天。 这样的情况严重影响了我国商业银行对外贸企业提供贸易融资服务的积极性, 更会对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的资金链产生强烈的破坏, 甚至使中小型外贸企业面临倒闭的危险。
2 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出口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 国外进口商恶意拖欠货款
欧美银行业受次贷危机的影响还未完全消除, 因此严格控制了欧美进口商的信贷期限。 这样, 导致欧美进口企业面临着资金链紧张的局面, 而有些进口企业试图将资金压力和风险转移给供应商, 企图较少自身的资金压力。然而, 我国大多数中小型外贸企业都认为国外进口商信用度高, 通过各种手段赢得外国客户, 比如延长付款期限的时间。这样一种情况, 导致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发生出口信用风险的概率提升, 企业的应收账款总额大幅度的增高, 从而造成中小型外贸企业出现资金链断接的问题, 严重阻碍了中小型外贸企业的发展和生存空间。
(二) 中小型外贸企业规模小
中小型外贸企业在广阔的海内外市场环境中, 规模较小, 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抵抗能力不强, 又加上行业间的竞争激烈, 这样就给了国外不良进口商提供了可乘之机, 从而增加了中小型外贸企业遭遇出口信用风险的概率。
(三) 没有完善企业内部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
当前, 我国大多数中小型外贸企业内部的风险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缺乏运用先进的信用风险管理手段来防止出口信用风险的能力。 企业内部没有建立完善的信用管理体系, 无法准确地对国外进口商的信用作出风险评估。
(四) 外贸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有待提高
有部分中小型外贸企业的相关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较低, 直接造成了企业遭遇出口信用风险事件。 当前, 由于国家政策偏向, 放宽了对国际贸易的准入门槛, 很多从事国内贸易的中小企业转向国际贸易, 这样的情况导致企业部分从业人员的信用风险防范意识薄弱, 不能有效地评估很防范出口信用风险。
(五) 我国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缺乏
目前, 我国具有一定规模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很少, 并且信用数据库容量不大, 经验不够丰富, 这样的情况导致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缺乏权威性, 不利于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 不能有效地发挥其防范、监控信用风险的能力。因此, 由于我国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不能有效地为外贸企业提供真实准确的国外企业信息, 导致了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能以有效地防范出口信用风险的发生。
(六) 相关监管部门监管力度不够
当前, 相关的国际贸易公约规则只是为了促进国际出口贸易的健康发展, 并没有就一系列的信用欺诈行为作出相应的惩戒手段。相关管理部门对国际贸易之中产生的信用欺诈问题只有一定程度上的约束力, 而没有具体的具有惩罚性的法律法规。因此, 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不够, 也从另一方面助长了信用欺诈的不良行为。
3 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出口信用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 企业过于追求贸易量
很多中小型外贸企业为了追求贸易量而忽视了对信用风险的管理, 从而导致自身的经济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失。 过于追求贸易量, 迁就客户的要求, 没有正确的进行信用风险评估, 是当前大多数中小型外贸企业信用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二) 对老客户的信用风险管理没有足够的重视
有些中小型外贸企业对于一些熟悉的老客户没有认真的进行信用风险分析, 只是在走个过场。但是, 当前国际贸易环境十分复杂多变, 无论是新客户还是老客户的资信状况都有可能发生改变。 一旦出现老客户资兴状况发生改变的情况, 就会造成企业经济利益的重要的损失。
(三) 过于保守谨慎
也有一些中小型外贸企业为了防止出现坏账的情况, 在进行出口业务交易时, 只接受信用证交易, 这样会错失很多机会。保守谨慎是必要的, 但也要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有效地分析, 避免出现错失良机的情况。
4 针对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出口信用风险的解决措施
(一) 加强对客户的信用管理
中小型外贸企业在对客户信用管理的实施中, 要符合自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中小型外贸企业应该设置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 应该包括:信用政策和折扣政策、信用标准和信用期限等, 从而规范企业自身的信用风险管理。 在进行信用风险管理时, 应对不同客户的信用状况划分等级, 根据不同的信用等级授予不同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 这样, 可以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有效地管理, 减少信用风险的发生。
(二) 注重结汇方式的选择
在国际贸易中, 结算方式应该包括付款时间和成本费用以及信用安全等方面。中小型外贸企业需要对出口业务和进口商的资信状况进行具体的分析, 针对不同的业务采用相应的结算方式, 确保安全结算。
(三) 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
中小型外贸企业的相关人员在对应收账款进行跟踪管理时, 应该定时与客户联系沟通, 督促客户及时付款。 另外, 相关从业人员还要做好付款日期到期之前的监控工作, 防止发生逾期未付货款的情况。同时, 如果发生逾期未付货款的情况, 相关业务人员应该采用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手段追收账款。
(四) 提高信用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要做好信用管理工作, 就需要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 由于信用管理具有很强的实践性, 所以对信用管理人员你的要求就比较严格, 管理人员需要掌握财务信息、法律和公关等多个方面的综合知识, 还需要拥有出色的实践能力和沟通能力。因此, 企业在对信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时, 要加强以上几个知识方面的培训, 从而提高信用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五) 提高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
要避免或是减少中小型外贸企业出口信用风险, 就需要提高企业的风险管理意识, 对可能引发信用风险的诸多因素进行详细的分析并加于防范。 这样, 就可以最大程度地中小型外贸企业的信用风险。 同时, 企业的外贸从业人员也提高防范信用风险意识, 对传统观念进行相应的改变, 适应当前国际贸易复杂的大环境下的形势。
5 结语
综上所述, 我们可以看出, 在当前的国际贸易背景下, 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面临着严峻的出口信用风险。没有完善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和良好的信用风险防范意识是直接导致企业受信用风险危机的因素。 因此, 建立健全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和培养从业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是避免和减少企业发生信用风险事件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