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毕业论文题目范文第1篇
摘要:电大远程法学教育存在办学目标与培养方向错位和教 学质量控制缺位等问题。在电大远程开放教育中确立法学教育在整个法学教 育体系中的地位、明确办学定位和将终身教育体系作为法学教育的终极取向是确立法学 教育定位的基础,而提高质量是实现法学教育定位的关键。
关键词:电大远程开放教育;法学教育;定位
网络教学本身所具有的优势使电大的法学远程开放教育得到快速发展,然而,其间出现的诸 如办学定位、教育质量和师资队伍等问题,为发展势头迅猛的法学教育蒙上了一层阴影。成 人法学教育究竟何去何从,值得深思。
一、电大远程开放法学教育定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办学目标与培养方向错位
近年来,普通高校法学教育规模不断扩大,全国职业法学教育迅猛发展,使电大法学教育 面临十分激烈的竞争,形势十分严峻。为了生存,电大不得不想办法扩大招生,也因而导致 为 了追求利益而降低成本。虽然,我们现在改变教学手段和方法,开展远程开放教育,但没有 充分显示出远程教育的优势,而只成为扩大招生的一种新方法。电大在培养 目标上仍坚持“学历本位”而不是以增长学习者素质为中心的“素质本位[1]。在 培养方向 上,法学教育没有和法律职业的要求紧密结合。长期以来,法学教育并非从事法律职业的必 要条件,更不是唯一途径,其结果是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缺乏制度联系,而相互间长期 脱节的状况又必然造成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的长期分离。
2.教学质量控制缺位
网络教育虽具有传统教育不可比拟的优势,但其缺点也显而易见。首先,网络教育下的 教学质量的可控性差。如果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弱,缺乏自控能力,那么网络教学就易于造 成“平时不努力,临时抱佛脚”或“自暴自弃”的学习态度;其次,网络教学在对学生情感 和动手能力训练方面也存在欠缺。这种缺少质量监控的远程教育,往往使教学过程流于形式 。
二、电大远程开放法学教育定位的确立
1.确立电大开放法学教育在法学教育体系中的地位
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和民主法治建设的状况来看,法学教育担负着为实施依 法治国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历史使命,既要为 法律职业部门培养职业后备人才,又要为全社会培养不同类型的法律人才。具体来说,法学 教育承担着以下五个方面的任务:一是为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提供严 格 的一体化的法律职业教育、培训和终身继续教育。同时,还要培养从事法律辅助工 作的高级技术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二是增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法律素质,提高执法能力 和执法水平。三是面向全社会和各行业培养既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又具有本行业专业能 力的复合型法律人才。四是在全社会开展法制教育,不断增强全体公民的法制观念。五是充 分 发挥法学教育的社会服务功能,积极参与立法活动和开展法学研究、决策咨询、司法实践和 法律援助等活动 [2]66~67。法学教育不应只是精英教育,它不 仅应包括 学科教育,也包括职业教育;不仅包括学历教育,也包含非学历教育;不仅包括高等法律院 校,也包括法律职业部门;不仅涉及教育行政管理的范畴,也涉及司法行政管理的范畴。法 学教育在这里是一个大观念,是与法律人才培养工作对应的观念,是把法学教育作为法律人 才的培养机制或作为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来对待的,是把法律人才培养作为一个全部过程、 全部环节和全部制度来考虑的。具体来说,其制度内容主要是由法律的学科教育制度、法律 的职业教育制度、统一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统一的法律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和终身化的 法律继续教育制度相互衔接而共同构成的 [2]99~103。所以,作为电大开放教育中 的法学教育,理应是整个法学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明确电大开放法学教育的办学定位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高等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为推进高等法学教育大众化和精英化服务, 服务对象主要是学龄青年。而电大法学教育承担着大众化教育和高层次岗位人员的培训和继 续 教育的双重任务。举办开放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各类成员的终身学习服务。它服务 的对象包括在职人员、待业人员和歇业人员等。电大的法学教育和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是教 育对象不同、教育方式有别和互补性极强的两种高等教育机构和高等教育形式。在统筹各类 高 等教育均衡发展的视野下,电大的开放法学教育的办学定位应该是:服务地方,继续教育, 适应需求,重在应用。电大作为我国高等教育机构中的特殊学校,开放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 育中的特 殊形式,要自觉认清定位,努力实践定位,不断完善定位,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因此,必 须在思 想观念上认清广播电视大学和开放教育“是什么”、“为了谁”、“怎么办”的问题。一不 要“移位”。要把自己的工作重心放到超过总人口60%以上的高等教育大众化“适龄”人口 上,把精力集中到继续教育上。所以,没有必要与普通教育“争地盘”,也不能认为只有普 通教育“ 靠得住 ”,才能“活下去”,而自觉不自觉地靠向普通教育。二不要“迷向”。严格地说,学校的 定 位是政府行为,是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决定的。我们要认识自己的定位,找准自己的定位, 就必 须坚持一切服从需求、一切适应需求和重在实际应用的办学方向,坚持做好服务工作。三 不要受 制于“传统”。开放教育具有极大的发展空间,在实践中要遵循对学习者开放的理念,即坚 持开放的思想观念、开放的学习方法和开放的学习场所等。
3.将终身教育作为电大开放法学教育的终极取向终身教育是人们在一生中所受到的各种培养的总和。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一是 终身性;二是全民性;三是广泛性;四是灵活性和实用性。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具有自身的 特点,它的全过程包括不同的阶段和不同的环节。我们最熟悉的由普通高等法律院系开展的 法学专业的学历教育,仅仅是法律人才培养全过程的一个起点和开端,是重要的阶段和基础 ,但并非全部,更非终点。实际上,由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和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所决定 ,与分工的专业化、岗位的专门化和队伍的职业化的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培养模式应该是人才 培养的一体化。这种一体化是指法律人才的培养是由所有培养阶段和环节共同构成的。法律 人才的培养过程必须包括所有的阶段和所有的环节,这些阶段和环节并非可有可无,而是缺 一不可的。电大的办学模式正适应了这种要求,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和多种资 源进行教学,从而整合资源,发展队伍,形成了“天、地、人三网合一,三级平台互动” 的优势和特点,为建立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三、提高教育质量是实现电大开放法学教育定位的关键
现代远程开放法学教育是代表高等法学教育大众化的一个不可动摇的方向,而抓好质量已成 为沿着这个方向继续前进的关键。
1.提高服务水平是提高教育质量的基础
远程开放法学教育的特点,决定了法学教育的许多观念和教学功能都要发生转变,原来的许 多教学工作都要变成管理工作和服务工作。与传统的观念不同,远程开放教育越来越 多 的是管理和服务工作,如教材、教辅资 料、教学过程、课时编排、课程调整、节目播放、课程测试、试题分析、学生的反馈和教学 信息的管理和服务,等等。这些都应服务到位,只有服务到位,才能把远程开放教育落到实 处,而且服务越精细,远程开放教育效果就越好,收效就越大。
2.加强教学过程管理是提高教育质量的保障
对教学过程的管理,应根据电大远程法学教育的特点,把着力点放到课程建设和 科学管理上。课程建设是远程高等教育质量控制的基础工程,在课程建设中,必须制定 课程建设规范,坚持一体化设计与多种媒体综合利用的原则,并规范课程建设流程,严格进 行 质量审查等。同时,还要充分考虑成人学习的认知特点,使编制的文字教材、音像教材、网 络媒体、光盘和课件等适合成人学习。对教学过程的科学管理,首要的是要根据电大远程法 学教育的教学特点、方式、技术状况、信息化水平和教学要求等制定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 ,使一切管理活动有章可循,有规可依。同时,还要进一步加强教学过程管理的计划性,克 服管理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3.科学的教学设计是提高教育质量的推动力
为提高人才质量,我们要注重素质教育,重视实践教育,谋求人的全面发展。为此,我们必 须重视教学设计,不 能照本宣科,不能照搬经验。电大法学教育应以增强学员的法律素质为中心,要加强教学一 体化设计,要设计教学理念、教学计划、教学过程、教学媒体、教学资源、集中 导学、小组学习、师生互动和课程考核等,从而使整个教学行为在一体化设计的指导下有序 进行 。另外,还要特别注意加强实践环节的教学设计,如“诊所式“教学、案例教学、模拟法庭 和建 设实践教学基地等。法学教学对实践环节的要求比其他学科更为严格,因为实践环节对培养 学生 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促进和提高学生对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理解至关重要。由上可知, 科学的教学设计是提高电大开放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措施。
4.建立健全质量监控制机制是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
现阶段与我国远程教育相适应的教学管理措施和管理制度还不健全,特别是对学生通过网上 教学资源和多媒体课件进行的个别化自主学习,缺乏必要的监控机制。这就要求我们要根据 学生的背景和特征,有系统地策划并分配和应用各种教学资源,使学生在学习互动、反馈和 反思过程中,进行自我评定, 激励自己循序渐进地学习。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过程应实现程序化、标准化并不断优化。学习 质量 的监控是对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过程的“三化”实施动态跟踪的预评估,并要求及时发现和处 理实 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教育质量来自办学的每一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保证质量的问题, 都 要有教育质量的监控标准和监控措施[3]。除了内在质量监控之外,还有必要建立 起第三方认证制度,通过更为规范的管理和评价,促进远程法学教育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郑世良,杨振中.试论网络教育学院的办学定位取向[J].现代远距离教育 ,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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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继昌.创建学习型社会,远教大有作为[J].中国远程教育,2003(2).
〔责任编辑:许佳〕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题目范文第2篇
[关键词]开放法学,多维交互,实践教学,案例教学。
法律实践是对学生法律人格、法学素养的综合训练,是实现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手段。实践教学不但要注重理论与实际结合的专业能力培养,更要注重学生在现代教育技术环境下自主学习能力及综合素质的锻炼。然而,由于教学观念、办学条件、环境、教学对象、管理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实践教学又成为开放教育法学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难点。选择合适的实践教学模式至为重要。本文以现代远程教育理论为依据,结合法学专业教学改革,探索适合法学专业特点的“多维交互式”实践教学模式。
1 “多维交互式”实践教学模式的确立及其内涵
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以培养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为目标,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构建必须以此目标为引导,充分考虑远程开放教育的网络教学环境,符合法学专业、学生以及教学的特点,保证开放法学教学质量的提高。
1.1理论基础
1)“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教学理论。美国心理学家卡尔罗杰斯(Carl R.Rogers)针对传统教育的种种弊端,大力呼吁教育改革,并把心理咨询中“患者中心疗法”的理论推广、应用到现代教育改革实践,形成了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
2)自主学习理论。它是在学习者内在动机的作用下,在学习活动之前自己确定学习目标,制定学习计划;在学习的过程中,自己选定学习的内容、策略、方式、时间和地点,自己控制学习过程、学习资源和物质设备条件;对学习结果能够进行自我评价,并对自己的学习行为进行调节和修正,以致学习目标的最终实现。
美国心理学教授齐莫曼(Zimmeman)认为“在实际的学习情境中,完全自主的学习和完全不自主的学习都是较少的,多数学习是介于这两者之间。”远程开放教育条件下的自主学习,不是学习者完全的自主学习,而是通过教育机构提供的学习资源、设备、场所等条件,在教师指导和支持服务下的自主学习;
3)混合学习(Blending Learning)理论。该理论把传统学习方式的优势和数字化、网络化学习(E-Learning)的优势结合起来,既发挥教师引导、启发、监控教学过程的主导作用,又充分体现学习者作为学习过程主体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针对学习者原有的认知基础和学习目的不同,学习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各种媒体的适应度的不同,选择不同的学习媒体和学习方式,将传统的学习媒体方式与现代的学习媒体和方式结合起来,使二者优势互补,使学习者获得最佳的学习效果。
1.2内涵表述
“多维交互式”实践教学模式是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以学习者自主学习为中心、以实践环节教学为特色、以教育者导学为前提、以多种媒体教学资源和服务助学为基础,通过课堂内或课堂外的案例分析、模拟审判、法院旁听等活动,把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中从而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教学方式。该模式既体现了远程教育的特殊规律,即“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中心” 突出体现了学习者的主体性;又遵循教育活动的一般规律,通过教育者导学、多种媒体教学资源助学、多元立体教学评价设计等教学要素间的交互关系。同时,该模式体现了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通过强化实践环节的教学,增强学生利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实现为地方经济发展培养具有自主学习能力的应用型高等法学专业人才。
2 “多维交互式”实践教学模式的实施方式
教学模式是在一定的教学思想或教学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较为稳定的教学活动结构框架和活动程序。它是一种教学思想或理论的具体化、过程化。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社会科学,法学教育的生命力在于实践性。实践教学,就是培养学生通过实际参与法律操作、解决实际案件和实际问题的能力。从事法学职业不仅要掌握大量的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而且还要有熟练、完善的法律业务技能、善于思辩、善于表达。
2.1讨论式案例教学法
现代心理学研究表明成年期后人的感知能力,如听力、视力、味觉力、肤觉力等较成年期前有所下降,机械记忆力也有所下降,但思维能力和想象能力则有所提高,且能在较长时间内保持相对的稳定。实践教学要充分发挥成年学生活跃的思维能力和丰富的想象力,突出以学生为中心的案例教学。案例教学是以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互动式教学为基本特征的教学。案例教学又称判例教学,它最早出现在19世纪70年代的美国,由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克里斯托夫兰德尔所创立。案例教学通常采用说明式和讨论式两种方式。开放法学教学倡导的是讨论式案例教学法。讨论式案例教学在开放法学中的运用是一个系统化的教学过程,应该有一系列教学措施和教学支持服务系统与之相配合。首先,选择典型案例,建立平台教学案例库。案例教学本意即为典型事例的教学。选取具有典型性、真实性、疑难性、针对性、综合性强的案例上传教学平台,供学员下载学习。为了帮助学员学习,还应在网上给学员提供案例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参考资料,以及难点提示等;其次,分组讨论,撰写发言提纲。学生根据所学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在网上BBS发表自己对案例的看法,这样,形成并营造一定的前期讨论效应。由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在讨论时可能会有多种观点,将观点相同或相近者分成一组,以小组为单位,集中分析讨论,力争每个人都能在小组发表意见,小组做好记录,形成本组意见;再次,集中发言、教师点评。面授辅导时由教师主持,依次由推荐的学生有选择地对每个案例进行集中发言、自由讨论,之后由面授教师点评。只要教师精心组织,学生认真准备,课堂发言通常都比较踊跃;如果教师的点评针对性强,师生通过纵横的课堂交流,不同观点之间的碰撞与交织,学生既开阔了专业眼界,又学会了分析、评价案例的方法;最后,课后网上延伸讨论。由于课堂讨论的时间相对有限,不少学生意犹未尽,课程主持教师可以引导学生通过网上BBS讨论区发表自己对案例的进一步看法;甚至还有学生把自己收集到的与讨论案例有关的信息在网上转贴,从而引起“案中案”式的连环讨论。
2.2实战性模拟法庭
现代教育心理学认为:当成年人在负有一定责任的角色中学习时,他学习动力就更大,也就更为主动。模拟法庭教学法,就是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精选的典型案情,学生分别担任不同的法庭角色,通过精心准备,共同参与案件的模拟审理,以将习得的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的教学方法。应当指出的是,当前许多学校的模拟法庭更多的带有表演性质,不仅法官、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角色事先已经定位,而且各方将在法庭上做出的言论、乃至动作、情感表达都是事先反复演练的。针对这种表演型模拟法庭的不足,笔者认为, 现在的模拟法庭应当由表演型模拟法庭向实战性模拟法庭转变,以使学生实践能力得到真正锻炼和提高。
“模拟法庭”教学要求组织者必须有丰富的实践经历和专业素养。为避免某一教师知识的单一和局限,专门设立法律实践活动指导小组,部署工作计划,落实模拟法庭方案。模拟法庭的运作一般分为如下步骤:案例的选择;人员的确定;材料的准备;法庭实战辩论;总结。首先,对案例的选取一般考虑时效性、专业性、疑难性、综合性的要素;其次,人员的确定采取自愿报名,自选角色,适当调整;再次,案件资料人手一份,大家分头各自熟悉案情、体会角色,各自查找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案情涉及的其他知识资料,备写案件审理所需法律文书;最后,实战抗辩,分析总结。在模拟法庭的“实战”中,学生不仅要清晰有力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还要根据诉讼过程随时出现的新情况做出反应。庭审结束后,马上请老师和专家进行现场点评,总结成败得失,为以后的课程学习和实际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事后,再结合庭审录像,将庭审中出现的每一个细节疏漏进行讲评。由于学生自己主导整个实践过程,参与者、旁听者均对这种生动、直观、仿真的教学方式表现出极大的热情,有的学生还从专业的角度提出一些问题和思考。
2.3法庭旁听法
一位前苏联教育家曾经说道,“如果学生所学习的知识、所参与的活动,能与学生的认知兴趣相吻合,就能产生积极的作用。”组织开放学员参加法庭旁听活动,既是学员亲身参加法庭审理,感受控辩双方的你来我往,唇枪舌战的庭审程序的过程,也是学员用自己所学知识去判断是非曲直,加深法律条文、法律解释的理解领会,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的过程。
旁听案例的选择应遵行一定原则:首先,法庭审理程序较完整。完整的法庭审理程序,既可以为学员进行一个简单的案情回放,也可以使学员熟悉法庭审理程序;其次,要求选择能够反映社会热点并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例。在旁听过程中,要求学员做旁听记录,尤其是把双方争执内容、争执焦点记清。旁听结束后,由教师专门针对旁听内容进行案情分析、讲解,共同讨论案情焦点,分析法庭审判程序上有那些缺失,在审判方式上应有那些改进,从而指导学生进行旁听体会的写作。组织学员参加法庭旁听的这一实践形式,在整体组织程序上比较简便,可以使学员近距离接触到法庭,接触到法制的前沿,感受法学在社会上维护正义与公平的神圣地位及法学理论在法律践行中的指导作用。
3 实施“多维交互式”实践教学模式的保证
3.1明确培养目标,健全管理机制
开放教育法学专业,以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应用型高级法律专门人才为目标。这就要求必须改变教育观念,明确培养目标,健全管理机制。首先,学校领导和教师必须提高对实践教学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实践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和地位,真正把实践教学环节作为保障法学教学质量的重要途径之一,并注重体现学生在实践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其在实践教学中的主观能动性;其次,学校应加强对实践教学环节的统一领导,设立对内组织和对外联系的专门机构,统筹规划,全面安排,做到既有学校的统一管理,又有教师的具体指导,不能让学生放任自流。
3.2构建“双师型”师资队伍
“多维交互式”实践教学模式要求指导教师必须是“双师型”人才。在实践教学过程中,教师的角色已经被多元化,教师始终是活动的组织者、指导者和协调者。同时,肩负帮助学生消化相关知识、学会案件分析方法、训练实际操作能力等职责。如果教师不具备相应的能力,学生就不可能得到正确的指导或帮助。因此,从事开放教育的教师,要求一专多能:既要懂实体法、程序法、庭审规则,又要懂教学管理,具有组织、协调能力。这就要求教师有自我训练、自我完善、自我提升的主动性和迫切性,以尽快适应新的教学模式对教师的需求。
3.3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和自我监控能力
开放学习崇尚学习者主体的自主学习,但在开放学习中,师生时空分离,没有了教师对学生面对面的实时监控或权威辐射,学习变得没有监控。学校要把提高学生学习的自我监控能力放在首位。千方百计地调动学生自我监控包括激发动机、端正态度、调动情绪、调适心态、改善方法等,往往比帮助学生解决几个具体困难或问题更具有本质的、长远的意义。教师要从以课堂教学为重心转移到更多地注意跟踪、监控学生的学习过程,注意学生通过各种渠道反馈的非智力因素的信息,促使学生自觉参加面授辅导,自主地进行个体学习,自觉地完成作业和练习,有效地开展学习小组活动。
3.4建立和培育相对稳定、规范的教学实践基地
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开放学生在实践过程中既不缺乏学习能力也不缺乏参与热情,但缺乏锻炼的机会和场所。为了满足个性化学习,保证法学实践教学的需要,建立相对稳定、规范的教学实践基地十分必要。关键是教学部门能否愿意投入财力、物力建立相对固定的实践基地或其他平台,满足实践需要;能否有效地督促、检查课程教师进入实践场所,进行实践教学。笔者建议:①利用学校现有的网络技术力量在网上建立虚拟法庭,以适应开放教育学生自主学习的需求;②在学校,争取建立相对固定的“模拟法庭”并购置相应道具;③在校外确定法院或律师事务所等2~3个固定基地;④将教师投入实践所需时间,纳入计划课时,课程责任教师提前提出实践方案,由教务部门检查落实情况,并施以必要的奖惩办法,使平时实践切实落实在教学过程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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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学毕业论文题目范文第3篇
从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到1999年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第五条,从此,我过真正意义上实施了依法治国,时至今日,依法治国已经实行了十多年了。而起作用也巨大,影响也极具深远。以此同时,民主意思不断增强,人民更会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这些只是从全国的平均水平来看的,我们当然知道,现在的中国城市生活法制融入的很深,市民们读懂的运用法律。可是如果从基层来看,特别是从乡镇、农村、农民,来看的话,结果又会怎样了呢?增城市也是一直都是紧紧围绕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深入实施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
一、基层农民的法治基本情况
()法律意思有所增强,开始信仰法律
从我了解到的情况来看,现在很多人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的人们都在有形、无形之中有了一种意识,就是遇到纠纷、权利受到侵害时,会多考虑集中解决方法,而很多时候会想到运用打官司的方式来解决。自增城市的一位姓王得建筑工,他是农民工,年龄也比较大,50大几了,家里负担也比较重,还有个上大学的孩子要他供着,对于那种农民家庭,供一大学生是比较困难的,就靠这么一点工资,根据他说,也幸好现在建筑工资提高了些,因此还算不是很穷。到年末了,其工资还有被拖欠的,为了拿回拖欠工资,他们已经不像以前建筑工人那样,把建筑工地上的东西全部拿走,也不是像以前那样带了一大堆的人去跟老板闹事了,索回工资。而是,先跟建筑老板商议,交涉。之后见未果,就去找市政府,请求政府出面干涉要回了拖欠工资。当时,他们还有一种想法就是如果实在不行就是会去法院对建筑老板提起民事诉讼。基于这种认识我相信,现在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相信法律是解决争议,维护权利的重要方式,便开始信仰法律了。对这点我感到很欣慰,因为我们国家封建时间太长,受历史影响,人治色彩太浓了,能够树立法治意识已经很不错,即使不是很深。
(二)对法律知晓不够,认识不足
我就是来自农村的,所以对于农村生活还是有较深的了解。相对来讲是比较
深入的,每次,我回家的时候,跟家乡那边的村民聊天中发现,他们基本是不知道什么多少法律,只是通过电视、别人讲的知道点法律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权益被侵犯时能够即使得到救济。就这样开始对法律有种崇拜感、高深感。是些很深奥的东西。一般村民是了解不到,知晓不多,当得知我的专业就是法学时候,再他们看来,那是个很好的专业,很有前途的。可他们并不清楚,法律其实就是调整社会普遍生活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规范。就是与他们生活有关,也是从他们的生活中抽象出来的用于指导以后的社会生活。而且,他们有很多人对法律的看法也很偏激,认为法律只是给有钱、有权势的人准备的,总结起来就是为有地位的人准备的,一般的农民根本就得不到什么好处,只要有钱,也只要给钱,就会有相对轻的结果,就能赢得官司,平头老百姓因为既没钱也没有地位,所以总是吃的哑巴亏,这种看法对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的目标是中曲解,对法律认识不到位,这样对法制建设产生影响,偏离正常法治轨道,对我国深入实施依法治国产生不良影响。
(三)运用法律解决纠纷较少
基层人民,特别是广大农民虽然对法律有了一些了解,也知晓了一些法律知识,也稍微增强了法治意识。但是,真正会运用法律途径来解决的纠纷、维护自己的被侵之权的人很少,假期我去人民医院看望我一个以交通事故而造成右腿骨折的舅舅,在那骨科住院部,从其他病人中了解到,他们很多人是因为交通事故而造成的骨折。且有些家属也遇到这种情况,当我得知他们很多人为了要求行为人支付医疗费,很多要么就是通过联合亲戚朋友,强制威胁行为人赔偿,妖媚就是与行为人私下协商,或者有些怕事的根本就是自己全部支付所有费用。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私下解决,即私了。私了,地区解决起来更迅速,但是,这样的话容易引起打击报复,相互之间,由于威胁或者忍气吞声都容易引起一方的心里不平衡,容易引发之后一系列的不良潜在的影响,而且,私了,赔偿的数额很多要么具有敲诈性,要么就是让受害人受损。尽管如此,他们还是不愿意让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干涉。
(四)农民提起的诉讼少
我去增城市人民法院了解到,现在法院受理的案件虽然在增多,特别是,民事案件增多,这说明人民越来越接受司法解决争议,人民的法律意识得到了增强。
后来我才发现那些提起诉讼的原告很少有农民的,听法院内部人说就民事案件,农民提起诉讼比例不足民事诉讼的10%,基本都是些企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一些收入相对较高的城市居民。这也说明了,农民中的法治建设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五)弄明对运用法律解决争议心存恐惧
经过多年的法治建设,广大农民虽然意识到了,可以运用法律途径来解决争议,但是,在他们心中人仍就认为法律并不是煮好的途径,因为在他们看来,打官司容易引起对方的打击报复。因为在我们农民心中,一向喜欢得到心理上的平衡,也不管其他后果,所以特别是在对方或者对方的亲戚朋友,有些权势,会利用聚集众人暴力威胁,那势必对今后的生活引起不良影响。特别是现在咱门中国的党、政干部,由于其受严格监督,极易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到处鱼肉农民。同时还有个问题就是,当广大农民与政府有关部门闹矛盾,那么,农民处于弱势地位,而政府及相关部门又有一定的地方立法权,加上执法者的身份,那就是很强势了。可以通过给农民办理各种事情通过拖延,敲诈勒索等各种方式来对其进行打击报复,因为就与农民关系密切的还是政府,从出生到死亡都是离不开的,也正是在此,即使当时通过法律维护了权利,但是在以后就不好办了。会惹上更多必要的麻烦。
二、原因简析
(一)司法成本高,效率低
在我国,特别是广大农村地区,很少由农民会运用法律来维权,原因可能是是因为他们不懂法,害怕法,也可能是害怕缠上国家机关,但最主要的是费用问题,因为不懂法,所以如果真的要进行司法救济那么久的请懂法的律师,那么就得花费很多,而请律师,我们都知道,费用是比较高的。好像最少也是总费用的百分之十以上。同时由于我国法律不是很完善,很多案件还多是谁告谁举证,因此花费的时间、精力很多,加之法律知识缺乏。同时,在农民看来就那些诉讼费用也是很高的,诉讼费用可能由于我国人口多,问题也多,而国家给予的经费有限,因此不能完全满足办案需要,可能多诉讼费用高有些影响。据估计也就差不多十万农民就两法律服务者,五到七个司法工作人员。而且,因为案件多,各种旧案,新案都拖沓,堆积,办案效率地下,一般的民事案件至少需六个月,更甚
至一年多之后才有结果也很正常。假期我去看我舅,因为交通事故,造成右腿骨折,因治疗花费大,家里条件不好,很多亲戚朋友凑齐钱进行治疗,当对肇事者要求赔偿时,肇事者只赔偿小额之后就没有支付。为此,就请律师打官司,但是,由于自己费用没有,又不好想大伙借时,律师便提议有律师提前按照一定比例支付一定资金给我舅先行治疗,而由律师进行诉讼,而对于胜诉而得到的赔偿就归律师所有。从上述可知,如果真的要运用法律来解决的话,那么就得拖延很久,对治疗就非常的不利。因为不能及时得到赔偿。有点远水解不了进火。
(二)观念上不愿打官司
在农村生活久了就会发现,现在的农村受传统的思想影响大,很多人都是排斥国家机关干预他们的生活,特别是司法机关干预他们的纠纷。我在叔叔上班的一名叫金达威饲料公司的工人中了解到,其实他们基本都是从农村来的,当问到他们对打官司的看法时,普遍的反应是他们都是害怕,在他们一向看来,打官司都是些不安分的人,感觉都是坏人似的,好像都不是什么好人,都是有错的。而且他们也根本就不想跟国家机关接触,有种对国家机关的恐惧感,而且农民还会感到他们在司法中地位卑微,认为即使有理由也很难站的住脚,也容易受其借用种种理由敲诈。
(三)司法工作人员及相关法律服务人员素质不高
由于我国实行法治不久,很多司法人员专业素质不过关,很多都是中专生、高中生、或者一些干部只是经过短期培训就上岗,很多都没有接受正规的大学法学专业知识教育,因此他们中很多人,素质低,办理案件是容易出现错案,同时很多司法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素质也比较差,道德素质也比较差,没有站在公正的第三者的位置公正的依法审查,合理解决纠纷,相反很多人还利用职权,假公济私,以权谋私,把这种机会当作是发财机会,到处收受钱财。把法律要求的公正抛于脑后,给农民以很不良的影响。
(四)法律意识不深,对法律知之甚少
在农村那块,法制宣传不够,农民们对法律知道的很少,也很模糊,只知道些大概,而且很多也都市从别人那听来的,很多都是不准确的,没有深刻的法治教育,因此也没有形成很深刻的法治意识,很多农民遇到正义,首先想到的并不是用法律来解决,而是用比较惯常的手段,闹或者威胁,只有在没有办法的情况
下才会想法设法去运用司法解决。这就足以说明农民不了解法,也没有形成很深的法律意识。
(五)中国法治建设大背景
在我国,法制建设是在政府的推动下进行的,因此存在着集中明显特征,即是政府推进型、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型、法制观念缺失型。因此在政府推进型法治中,政府权力很少受限,这种情况在农村比较典型,很多的法治宣传都是由政府推进,而且很多的法治执行无形之中也让基层政府插手了;再者在政治体制改革中,权力制约问题还不完善,这更是阻碍了法制建设,而在农村,这种状态体现在政府与其他权力机关的权属不明确,职权错位;就法制观念来说,我国距西方发达国家大概相差300年,而就硬件来说,和西方国家没有多大差异,科技的差别也很小,制度差别也不大。就比如“法律至上”的观点现在才提出,而人家几百年前就提出来了,这就是差距。再与我国农民的法治意识中,更是有距离。
(六)经济基础
在我国,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所以我们的法律本质的认识也是以马克思主义为立场,采取阶级意志划分的。而根据马克思的相关理论的理解。阶级是有掌握一点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人组成的一个社会阶层,就为统治阶级,相反,则为被统治阶级。而在现实的中国,真正掌握大多数财富的那些认为人数不多的党,干部,以及相当多的富有阶层。而广大农民,收入少,自然也就谈不上统治阶级。这虽然是有些人的想法,但是呢,这对农民来说,就他们的切身体验来说,是很贴切的。即使这样,把党和人民,干部和人民割裂了开。因此,在经济基础都不牢靠的农民,很少有能有农民会真正运用法律,树立法制观念。
三、相关对策
为了真正贯彻党和国家依法治国的方略,深化法制建设,特别是加快基层,而关键又是农民那块。因为我国农民人数众多,多我国整体提高法治水平是一个挑战。为此:
首先,我们得想方设法,通过各种渠道,提高他们的收入,增强农民阶层的经济基础,是他们可以有更多可以自由支配的财产,以便于他们负担各种司法费用,以及相关因为运用法律而产生的各项支付。
然后就是加强对从事司法工作以及与司法工作有关的服务人员的素质教育,
是他们的服务水准更上一个台阶,更好的服务,具体说来,可以是,加强对司法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严格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的准入和考核,招收大量受过大学专业法学教育的大学生入司法服务系统,充实整个队伍,注入新的血液;同时还得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思想、道德教育,提高他们思想、道德水平,使他们真正树立公正司法,为人民司法,而不是以权谋私。
还有,对司法机关进行改革和监督,加强管理,加大简易程序,降低司法成本。加快对旧案、积案的处理,在保证公正的基础上尽快结案,及时解决争议。
再有,我们应该加大法治宣传,加强法治教育,发挥各种媒体宣传作用,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向广大农民宣传,同时也引导农民去学习法律,增强法治观念,增强运用法律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同时,也去积极监督其他主体守法。如,对政府,对党员,对干部进行监督。
最后,广大干部,党和领导人,自己要积极主动守法,维护法律权威,同时司法部门应对违法法律的行为人依法处理惩罚,为全社会建设法治社会树立榜样,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更是要树立典型。为全社会建设法治创造良好环境。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题目范文第4篇
(一)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犯罪嫌疑人
2.立案
3.书证
4.拘留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下列人员中,不能称作犯罪嫌疑人的是()。
A.正在被侦查的人B.正在被审查起诉的人
C.正在被审判的人D.正在被通缉的人
2.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的机关,应当是()。
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C.公安机关D.司法行政机关
3.法律限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最长时间为()。
A.12小时B.15小时C.20小时D.24小时
4.划分地区管辖的主要依据是().
A.犯罪地B.最先受理地C.被告人居住地D.被害人居住地
5.一般不公开审判的案件是().
A.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B.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C.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D.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6.被告人某甲犯故意杀人罪、贪污罪,被A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判处死刑,决定执行死刑,在上诉期限内,某甲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此案死刑复核程序是
()。
A.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即可
B.直接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C.由高级人法院复核同意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D.故意杀人罪报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贪污罪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7.拘传只适用于()。
A.犯罪嫌疑人B.自诉人C.证人D.辩护人
8.下列证据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是(),
A.证人关于被害人品行的证言B.被害人关于张某抢劫其财物的陈述
C.鉴定结论D.杀人凶器
9.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以内审结.
A.10日B.20日C.30日D.60日
10.下列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是()。
A.被毁物品现场的勘验笔录B.被害人关于被毁物品的陈述
C.证人关于被告人实施犯罪情况的证言D.鉴定人关于被毁物品的鉴定结论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每小题至少有二项以上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有权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有()。
A.人民法院B.人民检察院C.公安机关D.执行机关
2.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有()。
A.违反有关公开审判规定的
B.违反回避制度的
C.剥夺了被告人辩护权,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D.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而采用独任制的
3.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遵循的程序有()。
A.侦查人员2人以上
B.被告人应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一切提问
C.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D.逮捕了的犯罪嫌疑人,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4.下列人员中,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有().
A.被害人B.自诉人C.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D.犯罪嫌疑人
5.下列关于补充侦查的叙述中,正确的是().
A.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适用补充侦查
B.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中,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
C.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在经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后,应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D.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6.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包括()。
A.贪污贿赂犯罪
B.偷税抗税犯罪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犯罪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
7.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理由有 ()
A.是本案当事人的亲属
B.接受本案当事人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
C.在本案中担任证人
D.本案当事人过去曾与其发生过民事法律关系
8.下列证据中,既属于原始证据也属于间接证据的是()。
A.尸体D.现场发现的烟头C.被撬坏的门锁D.沾有被害人血迹的衣服
9.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有()。
A.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B.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C.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D.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10.自诉案件审判的特点有()。
A.自诉人在宣告判决以前可以和被告人和解
B.法院可以进行调解
C.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D.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筒答题(每小题12分,共36分)
1.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
2.试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及其在适用上应受的限制.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哪些?
五、案例分析题(14分)
朱某和其同母异父的哥哥武某及他们的生母李某一起生活。武某经常虐待李某,情节十分恶劣。1996年4月1日,李某去世,武某为独吞全部财产,威逼朱某离家出走。朱某不从,武某便殴打朱某,致使朱某身上多处受伤.10月5日,朱某向县人民法院控告武某虐待李某和故意伤害自己,并要求继承李某的全部财产。由于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轻伤)这两个罪都属于自诉案件范围,法院决定立案审理。鉴于朱某同时提出了遗产继承事项,法院遂决定对遗产继承事项以附带民事诉讼形式一并审理。经法庭审理,判处被告人武某虐待罪有期徒刑一年,故意伤害罪一年二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武某丧失继承权,李某的遗产全部由朱某继承。
请回答:该法院以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被告人武某丧失继承权的做法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模拟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
(一)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犯罪嫌疑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和被检察机关审查是否提起诉讼的人。
2.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3.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4.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I:S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单项选择超(每小题1分,共10分)
1.C2.C3.A4.A5.D
6.C7.A8.B9.B10.C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 ACD2.ABCD3.ACD4.ABC5.BCD
6.ACD7.ABC8.ABCl)9.ACD10.ABC
四、筒答题(每小题12分,共36分)
1.刑事诉讼的特点有:(每个要点2分)
(1)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
(2)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3)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4)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
(5)刑事诉讼必须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下进行。
(6)刑事诉讼的目的是通过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从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
2.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判加重原判决确定的刑罚.(3分)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3分)或者在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同时,人民检察院、自诉人也提出抗诉、上诉的,(3分)则不受此项限制,可以加重原审判决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3分)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
(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包括一罪和数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4分)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4分)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4分)
五、案例分析题(14分)
该法院以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被告人武某丧失继承权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4分)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见,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必须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必须是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损失,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物质上的损失。(5分)
电大法学毕业论文题目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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