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员考试范文第1篇
关于2008年秋季动物防疫工作的汇报
各位领导:
我县今秋动物防疫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在全县各乡镇大力支持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动物防疫电视电话会议,坚持“一疫、三瘟、五病”为重点,按照“政府保人员、保经费、保密度,业务部门保质量”的原则和“领导到位、责任到人、冷链到底、疫苗到员、档案到户、标识到畜”的要求,广大干部群众和防疫技术人员克服阴雨天气和秋收秋播农忙时节带来的诸多困难,利用一月时间,按期全面完成了防疫工作任务,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免疫注射情况。全县共免疫注射各类畜禽96.2万头(只、次),免疫率达到96%以上,挂标率达到100%。其中“W”免疫:牛存栏2.98万头,免疫注射2.90万头,三不打0.082万头,免疫挂标率100%;猪存栏7.62万头,免疫注射7.38万头,三不打0.24万头,免疫挂标率100%;羊存栏5.51万只,免疫注射5.36万只,三不打0.15万只,免疫挂标率100%;猪瘟、猪蓝耳病分别注射7.38万头,免疫率100%;仔猪副伤寒免疫0.1万头;鸡存栏29.3万羽,免疫数28.8万羽,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免疫率分别达到100%;鸡痘免疫0.1万羽。兔瘟免疫8万只。
(二)猪、鸡防疫效果及死亡调查情况。今秋猪、鸡免疫效果
1与死亡调查在我县的城关、北极、新民三个乡镇进行。每个乡镇调查3个村,共调查3镇9村1070户,调查畜禽14703头只,死亡数136只,死亡率1‰。
二、主要措施
(一),及早动手,周密安排。为了保证秋季动物防疫工作顺利进行,缓解动物防疫与秋收争劳、争时的矛盾,我局早动手、早安排,与9月11日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秋季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9月12号召开全县秋季动物防疫工作动员会议,对全县动物防疫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并对所有参防人员进行了系统的培训,提高了参防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实践操作能力。为了确保防疫物资的提早到位,提早购进注射工具140套(件),消毒酒精50公斤,药棉20磅,生理盐水80瓶,注射器500把,注射针头5000枚,耳钳40把,耳钳针200个,全部分发到所有参防人员手中。
(二)强化领导,落实责任。今秋动物防疫工作中我们继续推行行政、业务双轨运行的目标管理责任制。一是财政投资5万元,用于秋季动物防疫工作,16个乡镇出资1.68万元,用于解决村级协防员报酬,极大地调动了协防员的工作热情,加快了防疫进度。各乡镇通过召开乡村干部会议,制定下发文件,签定目标责任书,并实行领导包片、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重点户的工作责任制,形成了级级有人管,层层有人抓的工作局面。西坡、炭底、香庙乡主要领导,向协防员公开自己电话,随时解决防疫中出现
的具体问题。免疫工作结束后,组织有关人员逐村进行自查,考核评比,查漏补缺,使今年秋动季物防疫进度明显加快,质量显著提高。在业务方面,我们继续实行领导包片、县技术干部包乡镇、乡技术干部包村责任制,将防疫任务落实到人,明确责任,一抓到底,对全县财政供养人员所包村数、防疫密度、档案填写、包抓养殖户技术指导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层层夯实责任,通过“网络化”管理,促进了全县秋季动物工作的均衡开展和任务、责任、措施的全面落实。
(二)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按照“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畜、畜不漏针”的总体要求,各乡镇成立了免疫工作小组,乡镇包村干部跟班,村组干部带领配合,集中时间和力量,逐村逐户逐畜禽开展拉网式免疫,同步佩挂耳标、造册登记、建立档案。对幼畜、病畜、弱畜等不宜免疫的牲畜造册登记,限时补针,确保应免尽免,不留死角,提高了免疫密度。炭店乡针对各村布局分散、防疫力量薄弱的情况,将防疫技术人员和协防员统一组织,由两名乡干部带领,集中力量逐村免疫,免疫工作全面扎实。香庙乡坚持“早安排、晚总结”的方法,及时解决免疫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加快了免疫进度,确保了免疫密度和质量。同时,严把质量标准,要求全体参防人员严格按照免疫技术规程规范操作,严把检查、消毒、部位、剂量“四关”,做到畜禽健康、消毒彻底、部位准确、剂量充足,减少了不良反应和免疫事故,提高了免疫质量和防疫效果。
在今秋动物防疫工作中,县、乡两级防疫技术人员都能坚守
工作岗位,早出晚归,加班加点,克服一切困难,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西坡乡杜兆辉年过花甲,仍每天坚持和协防员一起深入养殖户,受到了广大群众的充分肯定和好评;新民镇马东儒同志,为了保证全乡镇免疫密度不受影响,秋风中苦等畜主三小时,终于完成了免疫注射工作;永乐镇李军臣在完成了自己防疫任务后,主动对全镇免疫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自查和补漏。在动物防疫期间,全体包乡技术干部到岗率100%,
(三)严格执法、加强检疫监督。今年是《动物防疫法》重新修订后实施的第一年,同时也是实行市场准入制的起始年,为了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我县人民群众食用放心肉,我们加强对全县各大市场监管,加大检疫执法力度。一是加强市场监管方面。我们配合县上联合执法检查6次,自主检查52次,对定点屠宰场、肉品市场、饭店、宾馆、超市全面检查,累计检查肉品230吨,其中猪肉189吨、牛肉12吨、羊肉20吨、禽肉9吨,无检疫证章肉品510公斤,并进行了补检,对检出的340公斤病害肉进行了无害化处理,严格执行上市肉品凭“三章两证”上市交易制度,严禁出售注水肉、劣质肉、病害肉,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二是加强畜牧业投入品的检查。按照《彬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要求对全县22家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门店集中检查整治12次,共查兽药356种6600余件、饲料2600多件,抽查养殖大户和养殖小区32家,对其动物防疫、饲料来源以及用药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均未发现
违规行为。三是全面开展产地检疫。全县设立报检点17个,公布报检电话21个,对出栏畜禽上门检疫。
(四)加强督查,严格考核。 全县秋季动物防疫工作开始后,我局随即成立了两个督查小组,由两名领导带队,及时深入一线,开展同步督查,巡回督促指导,加强组织协调,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类困难和具体问题。10月21日至24日,我局组成两个考核组,对各乡镇秋季动物防疫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考核。同时对乡镇站及乡镇站财政供养人员秋防工作进行了全面量化考核、评比、排名、造册、奖优罚劣,增强了干部职工责任意识和竞争意识,为今后动物防疫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三、存在问题: 一是认识不到位。个别乡镇领导对重大动物疫病的危害性认识不到位,只是会上讲讲,文件一发,将具体工作推给了业务部门,行政上不督促、不检查,防疫留有较多死角;部分养殖户虽然意识到重大动物疫病防疫工作的重要性,但认为挂标是给牲畜造成伤害,只免疫不挂标的现象仍然存在。二是免疫工作仍有疏漏。虽然检查今年免疫密度明显高于往年,但仍有个别畜禽漏针漏标,特别是新补栏和“三不打”畜禽没有及时补针补标。三是免疫档案填写不规范。今年大部分乡镇免疫档案内容填写不完整,个别乡镇补针情况与记录存在明显差异,四是协防员经费无法保证。个别乡镇没有及时解决协防员报酬,或者给
二、三百元,应付差事。五是乡镇站人员严重缺编,防疫技术人员青黄不接。
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认真分析研究,努力解决。同时,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加强学习,千方百计克服各种困难,加压奋进,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动物防疫工作的新机制,不断提高我县动物防疫工作水平,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确保畜牧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附:
1、彬县2008年秋季动物防疫统计表(
一、
二、三)
2、彬县2008年秋季防疫效果和死亡情况调查表
动物防疫员考试范文第2篇
一、工作措施
(一)精心组织,加强领导。防疫工作开展前,县政府和农牧局召开了春季工作防疫会议,从各个方面详细安排了动物防疫工作。并层层签订防疫责任书,逐级落实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确保了全县的免疫质量和密度。
(二)分片负责,责任到人。针对防疫期间个别乡镇站的免疫抗体监测结果较差的结果,在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追加和细化干部职工工作完成情况考核办法;同时抽调6名业务骨干在各乡镇蹲点,协助各乡镇站督促指导春防和二维码标识的佩戴工作。
(三)抓好物质储备,保障春防工作有序实施。为使我县春季动物防疫的顺利,组织储备了口蹄疫双价苗102.5万毫升,炭疽苗30万毫升,出败苗101万毫升,羊四联苗100万头份,羊痘苗90万头份,猪口蹄疫疫苗0.5万毫升等。为保证疫苗质量,杜绝浪费,严格规范储藏,对暂不使用的疫苗由县站统一贮存保管。
(四)开展培训工作,全面提高群众防疫意识。为进一步提高动物防疫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于4月6日-12日,举办了为期7天的全县动物防疫员技能培训班,主要围绕我县家畜传染病、常见病等的预防和防治进行了理论培训,县、乡两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基层民间防疫员等共计121人参加了培训。
(五)强化各项制度,做好组织保障。严格防疫期间的各项工作制度,要求全县干部除特殊情况外,任何人不得随意请假,擅自离岗,无条件服从单位统一安排,并对基层乡站实行考勤通报制,使全县兽医技术人员全身心地投入到防疫工作中,认真扎实的完成防疫工作,有效保障了防疫期间的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春防期间共动员业务人员61人,民间防疫员69人,车辆26台,为圆满完成此项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六)上下紧密配合,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为保障市场流通领域的安全运行和人体健康。联合有关部门加大市场监管整治力度,严格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消毒和查证验物。
(七)强化监督,规范指导。为确保春防工作落到实处,县动物疫控中心对全县五乡两镇的防疫工作进行了全面督查,及时掌握防疫进度,了解防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反馈意见建议。
二、工作完成情况
(一)动物疫病预防免疫情况如下:
1.家禽免疫:免疫家禽2638羽。其中禽流感1319羽;新城疫免疫1319羽。
2.牲畜免疫:累计免疫牲畜口蹄疫67.48万头。其中羊W苗免疫57万只;牛W苗免疫10.36万头; 猪W苗0.12万头;免疫密度为100%。牛出败疫苗9.2万头;注射羊痘疫苗66.27万只;注射牛A型口蹄疫疫苗1542头;注射无毒炭疽疫苗17.29万头;注射羊四联疫苗59.88万只;注射猪三联疫苗0.12万头。
3、耳标补戴和录入:新增牲畜补戴耳标及二次免疫录入二维码标识共314206枚,其中牛59724枚,羊254120枚,猪362枚。
(二)内外寄生虫驱虫及防疫消毒:驱虫515086头只,圈舍消 毒46300平方米。
(三)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根据禽流感防控工作安排,从三月份开始各乡镇兽医站每周2次对东大滩水库、青海湖周边水域、金沙湾、沙岛等候鸟栖息地进行巡查,同时县站也组织人员进行不定期督查。截至目前共督查4次,巡回检查12次,出动车辆29辆(次)出动人员48人(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东大滩水库死亡黄鸭4只,经初步诊断为正常死亡,为防止污染,县站人员对死鸭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并要求乡镇站继续加大巡查力度,确保我县今年不发生禽流感疫情。
(四)疫病监测情况:为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严防疫情的发生,按照年初安排对规模饲养场、散养户的家畜进行监测,各种疫病监测工作现正在进行当中。
(五)免疫信息报送情况:集中免疫期间,我站进一步完善动物免疫信息周报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的收集统计工作,并于每周三上报州牧科所。
(六)疫情上报情况:每月按时上报疫情报告,为准确掌握全县的疫情动态提供了体系保障。
(七)检疫监督情况:
1、屠宰检疫各类动物392头(只),运输检疫羊1607只,市场检验肉类31.37吨,检疫率及持证率均达100%。
2、认真组织开展仔猪、雏鸡引进专项整治行动,严厉地打击擅自从省外调入和无证经营畜禽行为。到目前为止出动检查37次;参加人员97人次;检查运载生猪车辆14辆,检查生猪167头;检查运载家禽车辆5辆,检查家禽80羽;接到社会举报4次,处理4次;堵回运载无检疫证明的生猪车辆3起,生猪24头。
(八)兽药市场检查情况:根据省农牧厅《关于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力度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使用行为的通知》(青农医[2010]20号)精神,会同州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人员在全县范围内就公布的假劣兽药名单及产品展开了全面的清查,共出动行政执法人员6人次,检查兽药经营门市部4家,动物门诊4个,小型养殖场1个,收缴销毁假劣兽药30余盒药物价值计484元。
三、存在的问题
1、春季家畜体质瘦弱,加之今年干旱导致弱畜因体质尚未恢复,群众对疫苗反应得顾虑较大,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牲畜决定注苗时间适当延缓,以免挫伤群众防疫积极性,影响了春防进度。
2、由于耳标掉标现象严重,有些牧民群众只愿意给牲畜注射疫苗,而不愿意给牲畜佩戴二维码标识,致使我县的动物追溯体系建设工作滞缓。
3、虽然应激死亡为少数牲畜,但由于其补偿经费数额有限,造成牧户对防疫工作有一定的抵触情绪,给防疫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
4、防疫经费紧缺,影响防疫质量。
动物防疫员考试范文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有关进出境动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条例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条例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条例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计划,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
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规定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前,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行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商务、卫生、环境保护、水利、林业、渔业、城乡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动物防疫相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健全动物疫病防控公共服务机构,配备动物防疫管理人员,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并按照规定职责组织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配合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将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监督管理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动物防疫知识培训等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以及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动物防疫知识和法律法规宣传普及。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
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条动物疫病的监测、预警、免疫、消毒等预防措施,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方案,组织本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饲养情况,建立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评估制度。
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兽医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按规定做好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的采购、调拨和使用管理。
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的储存、运输和分发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
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动物疫病监测计划,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方案。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并做好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调查。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合作机制,共同制定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方案,组织对易感动物和相关职业人群进行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及时通报相关信息,按照职责采取防控措施。
第十六条重大动物疫病动物病料应当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未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
科研项目涉及重大动物疫病动物病料保存和病原分离活动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项目批准前征得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配备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消毒等措施,并做好记录和归档。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程序、密度和质量等情况,并按规定对引入动物采取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
前两款规定场所的兴办者可以在建设前就场所的选址、布局等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书面征询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告知兴办者。
第十九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发证机关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禁止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内的动物外运出场。因特殊情况确需外运出场的,应当经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同意。
第二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有关动物诊疗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
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犬类等动物的饲养者,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对犬类等动物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办理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
办理犬类等动物准养登记手续的,饲养者应当提供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厂(场)、动物诊疗机构等的动物防疫知识培训,但不得收取培训费。
第三章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
第二十四条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认定、通报和公布,依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应当适时修改、完善。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设在同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重大动物
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需要,按照国家规定成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预备人员。
应急预备队和应急处置预备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确保应急处理所需物资的储备。
第二十九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厂(场)、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应当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方案,确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人员,储备必要的应急处理所需物资。
第三十条重大动物疫情确认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采取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等措施,并做好社会治安维护、人的疫病防治、肉食品供应以及动物、动物产品市场监管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发生动物疫病,尚未构成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依照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控制和扑灭措施。
第四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三十二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县(市、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第三十三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配备与当地动物检疫监管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动物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指定的兽医专业人员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官方兽医在实施检疫和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着装整齐、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屠宰、出售、运输动物以及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货主申报动物检疫时,应当申明动物品种、来源、免疫、畜禽标识、健康状况以及拟接收单位和调运时间等情况;货主申报动物产品检疫时,应当申明动物产品种类、来源、检验检测以及拟接收单位和调运时间等情况。
货主应当在申报单上签字,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动物屠宰加工厂(场)应当配合做好动物检疫工作,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动物检疫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
(二)其分割的动物产品须具备可以加施检疫标志的包装;
(三)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
核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
(二)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而未检测或者实验室疫病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的;
(四)未按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或者未按规定加施畜禽标识的;
(五)分割的动物产品不具备可以加施检疫标志的包装的;
(六)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禁止转让、伪造、变造或者冒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标志。
第五章动物疫病的可追溯管理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畜禽标识管理,完善信息采集传输、数据分析处理相关设施,实施动物疫病可追溯管理。
从事动物饲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建立养殖档案,对其饲养的动物加施畜禽标识。
第三十九条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十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在城市、县内分销的,货主应当按规定向购买的经营者开具检疫信息追溯凭证。追溯凭证应当载明原始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号码等信息,并保证内容真实。
禁止分销下列动物、动物产品:
(一)染疫、疑似染疫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动物;
(二)已超过保质期或者已腐败变质的动物产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动物、动物产品。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购买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者,在城市、县内屠宰、经营和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附有检疫信息追溯凭证。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信息追溯凭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兽医、商务、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到达目的地后,需要跨城市、县调运的,货主应当在调运前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重新申报检疫。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核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具有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证物相符;
(二)畜禽标识符合国家规定;
(三)临床检查健康;
(四)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第四十二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跨城市、县调运的,货主应当在调运前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换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换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得收取费用。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换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一)具有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
(二)调运的动物产品在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
第四十三条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建立台账,分别记录动物的产地和饲养场(户)名称、购入日期和数量、畜禽标识等事项,动物产品的产地和生产单位、购入日期和数量、产品保质期等事项。
动物、动物产品经营台账应当真实、完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六章动物和动物产品调运的防疫监督
第四十四条对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或者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
第四十五条对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实行动物防疫风险评估管理制度。
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调入动物、动物产品进行动物防疫风险评估。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经动物防疫风险评估,调入动物、动物产品具有疫病易发生、传播风险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相应防控措施,通知辖区内经营者暂停调入相关动物、动物产品。经营者应当停止调入,配合兽医主管部门做好防控工作。
第四十七条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者应当在调入动物、动物产品前三个工作日内,向调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申报备案内容包括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品种、数量、产地、目的地、用途、调入时间、入省路线、接收单位等。
经公路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经营者申报备案的入省路线应当从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事先向社会公布的允许通过的入省路线中选择。
从省外调入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在调入前依法到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第四十八条经公路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按照申报备案的入省路线进入本省,并向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验。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应当查验调入动物、动物产品以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等有关证章标志,对运输工具、包装物等进行消毒。查验不得收取费用。
经公路、铁路、水路、航空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或者跨县(市)引进动物用于饲养的,应当在到达目的地后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第七章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
无害化处理
第四十九条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应当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
第五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建设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确定运营单位及其相应责任,落实运营经费。
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并将运营单位的责任区域和位置、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布。
鼓励社会投资建设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
第五十一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厂(场)、专门经营动物的集贸市场等,应当具有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要求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对其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不具有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的科研教学单位、动物诊疗机构、小型屠宰场点等,应当将其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委托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处理。处理费用由委托人按照规定标准承担。
第五十二条农村散养户和城镇居民应当将其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或者向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报告。农村散养户也可以通过深埋等方式对其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收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收运及无害化处理不得向农村散养户和城镇居民收取费用。
第五十三条违法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由负责水域环境卫生的管理部门组织打捞,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
运营单位,由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法弃置在其他公共场所的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由所在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并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由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十四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建立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责任制度、重点场所巡查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职责。
环境保护、兽医、市容环境卫生、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动物饲养单位和个人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享受政府保费补贴的保险合同发生保险理赔的,保险机构应当依据保险合同以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凭据予以理赔。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程序、密度和质量等情况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可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对引入动物采取隔离措施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场所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将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内的动物外运出场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乡村兽医服务人员未经登
记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犬类等动物的饲养者,未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对犬类等动物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为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冒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收缴《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或者检疫标志,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货主开具虚假检疫信息追溯凭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未按规定停止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调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未按规定向调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向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验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动物防疫法和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所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是指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规定所界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第七十条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16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同时废止。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解读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已于2010年11月25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明年3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这部地方性法规,帮助广大业内人士更好地了解、理解《条例》的内容,本报特约请有关专家撰写特稿,解读《条例》内容,并摘编《条例》部分条款,方便大家学习、贯彻。
《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省首部动物防疫地方性法规,它的颁布实施,对推进我省动物防疫工作依法管理,保障我省畜牧业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该《条例》共九章七十条,分别为总则、动物疫病预防、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动物疫病可追溯管理、动物和动物产品调运的防疫监督、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该《条例》根据上位法规定,结合我省动物防疫工作实际以及具体实践,完善、创新了动物防疫相关法律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动物防疫组织领导、体系建设、经费保障以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活动和相关工作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责。具体来讲:
一是在动物疫病预防方面,该《条例》确立了动物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
密度和免疫质量评估制度,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合作机制,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等场所在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前的意见征询制度,犬类等动物进行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制度,并细化了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诊疗机构以及乡村兽医服务人员等有关管理相对人的义务。
二是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方面,该《条例》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的实际需要,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应急指挥和应急处理工作职责,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应急处理预备人员,明确了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订应急工作方案,确定应急预备人员的要求。
三是在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方面,该《条例》明确了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应当符合省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明确了管理相对人动物检疫申报的义务,动物屠宰加工厂(场)配合做好动物检疫工作的义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禁止签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形。
四是在动物疫病可追溯管理方面,该《条例》明确了从事动物和动物产品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按规定建立台账等方面的义务;经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在城市、县内分销以及跨城市、县分销的具体要求。
五是在动物和动物产品调运防疫监督方面,该《条例》明确了动物疫病实行区域化管理,逐步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或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是我省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方向;确立了动物防疫风险评估制度;明确了风险管理的具体措施,规定从省外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调入前须备案,经指定通道进入省内并接受省际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验,经公路、铁路、水路、航空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或跨县(市)引进动物用于饲养的,应当在到达目的地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六是在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方面,该《条例》明确了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病死动物和病死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落实运
动物防疫员考试范文第4篇
一、强制免疫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重大动物疫病,如牲畜五号病、猪瘟、猪蓝耳病、禽流感、新城疫等疫病实施强制免疫。
二、强制免疫病种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并实施强制免疫。生猪必须强制免疫注射猪五号病疫苗、蓝耳病疫苗、猪瘟疫苗;牛、羊必须强制免疫注射五号病疫苗;鸡、鸭、鹅等禽类必须强制免疫注射禽流感疫苗;鸡还要注射新城疫疫苗。
三、免疫后果动物接受免疫后,少数动物可能出现减食、减蛋、甚至死亡的免疫副反应,属正常现象,短期内出现减蛋、停食、减产、影响生长,这些免疫副反应所造成的损失均养殖户自行承担。个别动物接受免疫后出现死亡的,要及时上报乡镇兽医站,由县主管部门第一时间核实、拍照上报市、区主管部门,责成疫苗生产厂家进行补偿。实施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制度
1、动物免疫标识包括免疫耳标、免疫档案,免疫耳标必须一次性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生产、伪造和倒卖,动物凭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市、买卖和运输。根据农业部《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对按照规定程序(第二条)实施了强制免疫注射的猪、牛、羊按一畜一标一证要求,填发《动物免疫证明》,佩戴耳标,建立免疫档案。对实施强制免疫的家禽,发放免疫证明,建立免疫档案。
2、必须凭有效免疫证明、耳标并经临床检查健康等条件,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对免疫证明上填写的耳标号与生猪耳标号不一致或免疫证明失效的,一律不得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3、防疫员必须对仔猪实行阉割、注射猪五号病疫苗和猪瘟疫苗后,才能发放免疫标识。
四、生猪新免疫程序 即仔猪在25-40日龄时对其进行阉割,同时注射猪五号病和猪瘟疫苗,15天后再注射猪蓝耳病疫苗;然后在春秋两季普防时,再次注射猪五号病和猪瘟疫苗,确保免疫效果,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
五、仔猪阉割首免好处 实施阉割首免的仔猪,由于阉割日龄早,刺激小,有利于仔猪快速生长,同时减少了免疫空白期,提高了仔猪防疫水平,能降低发病数和死亡率。
六、动物检疫执法有关规定 凡在境内交易、运输活畜及其产品的货(畜)主必须持有效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以及《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对自养自宰自用生猪,必须实行年宰检疫,并按规定回收《动物免疫证明》和耳标。
七、仔猪检疫执法规定 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贩运户或畜主必须凭耳标、《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在凤山县境内销售、调运仔猪等。
八、实行动物防疫申报制 对未免疫的畜禽,养殖户(场)应积极主动地向所在地的兽医站报告,以便兽医站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兽医站在接到申报后,必须及时按排人员进行防疫,不得拖延或拒绝等。
九、拒不接受免疫的责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内,对饲养经营的动物不按规定接受免疫的,由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限期免疫,拒不接受免疫的,实施强制免疫,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阻碍强制免疫的,按规定一次性处500元以下的罚款,请各养殖户自觉主动接受免疫。
动物防疫知识宣传资料
(二)
一、动物传染病的一般特征
①其特定的致致病性微生物存在,寄生虫、细菌、病毒和一些传染隆蛋白因子(如疯牛病)都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发生。
②具有传染性和流行性。
③通过血清学和病源学等检测方法,可以了解感染和免疫状况。
④耐过动物多数情况下可以产生特异性免疫力,在一定时期内不再感染本病。 ⑤具有特征性的临床表现,从感染到发病有一定的潜伏期和病程经过。
二、动物传染病的病程分四个阶段
①潜伏期 由病原体侵入机体并进行繁殖时起,直到疫病的临床症状出现为止(如炭疽潜伏期为1-5天,最长14天;牛口蹄疫2-7天,个别14天)。
②前驱期 是疫病的征兆阶段,临床症状开始表现出来(体温升高、食欲减退、精神萎靡等),但特征性症状还不明显。
③明显期(发病期) 病的特征性症状开始表现出来,疫病发展到高峰,此时临床诊断较易识别。
④转归期(恢复期) 两种结果:一是病原体大量增殖,动物体抵抗力减弱,病畜死亡而结束感染;二是动物体抵抗力增强,机能得到恢复,临床症状消退,病畜康复。
三、平时如何预防动物传染病
①加强饲养管理,搞好环境卫生消毒,增强机体的抗病能力。坚持自繁自养,减少疫病传播。
②制订和执行定期预防接种和补种计划。
③定期杀虫、灭鼠,进行粪便无害化处理。
④认真贯彻执行国境检疫、交通检疫、市场检疫和屠宰检疫等各项工作,及时发现并消灭传染源。
四、发生动物传染病时应采取的措施
①及时发现、诊断和上报疫情并通知邻近单位(或住户)做好预防工作。
②迅速地隔离病畜,对污染的场所和物品进行紧急消毒。
③以疫苗实行紧急接种,对病畜按国家规定及时处理。
④对死畜和淘汰病畜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畜禽散养户如何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①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
②加强饲养管理,合理搭配畜禽饲料,严禁饲喂发霉饲料和过期失效的浓缩饲料及颗粒饲料,饮喂清洁卫生的水,对体质瘦弱的畜禽尤其要加强饲养管理,适当增加精料饲喂,保证饲料营养。随时观察动物的食欲、排粪、排尿是否正常等,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应迅速诊断。坚持自繁自养,减少外来疫病的传入。
③实行严格消毒。具体做法:一是在饲养舍门口设消毒池,勤换消毒剂;二要实行“全进全出”,空栏先冲洗,后消毒,再通风;三要对场区环境每月进行清扫、消毒,粪便堆积发酵;四要对包括包头员在内的进出人员进行消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饲养区。
动物防疫员考试范文第5篇
努力把基层动物防疫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二○○四年三月五日)近年来,县委、县政府从发展畜牧业,调整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高度,把基层动物防疫工作摆上突出位置来抓,以基层动物防疫管理体制改革为突破口,扎实抓好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动物疫病防治水平明显提高。全县牲畜W病防疫密度达85%以上,家禽D病防疫全部达标,猪瘟、鸡新城疫防疫密度分别达98%、95%以上,羊痘达100%;动物免疫证到户率、免疫耳标推广面均达100%。二是动物检疫工作到位。动物产地检疫已全面展开,所有出栏、屠宰和上市的动物全部实现检疫,规模养殖场、屠宰场(点)、屠商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发放率达100%。三是畜禽死亡率大幅度下降。大牲畜死亡率控制在1%以内,生猪、羊、家禽死亡率由原来的8%、10%、30%分别下降到3%、2%、10%以下。四是预警、应急能力显著提高。在疫情发生时,特别是今年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期间,启动了应急预案,积极应对,初步取得抗击禽流感阶段性胜利。
在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中,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改革管理体制,构建基层防疫网络
为改变原有的基层动物防疫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的状况,我们从抓基础工作入手,在全市率先开展基层动物防疫体制改革。一是加强领导,成立组织。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为组长,县人事、财政、工商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基层动物防疫体制改革领导组,领导组先后召开多次会议,研究实施方案,制定管理办法,组织、协调全县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开展。二是出台方案,规范运作。县政府召开了常务会议对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作了专题研究,并下发了基层动物防疫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规定改革各项内容,还印发了《含山县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含山县动物产地检疫管理办法》等16个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确保了基层动物防疫工作有序展开。三是先行试点,稳步推进。选择在铜闸镇开展试点,摸索经验,总结推广。组建了含山县畜牧兽医站铜闸分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按每2000个农户配备一名动物防疫员的要求,面向全镇公开招聘基层动物防疫员,择优选聘了4名基层动物防疫员,同时镇政府在集镇安排2间门面房作为镇畜牧兽医分站办公场所,分站内部制订了分站职能、防疫员职责、财务、上下班等多项管理制度。试点工作进展顺利,全镇畜禽防疫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牛、猪、羊和家禽的死亡率很快下降到1%、3%、2%和9%以下。四是适时启动,全面推进。在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向全县推开,在每个乡镇成立了基层畜牧兽医分站,配备了动物防疫员,动物防疫员推行聘用制,诊疗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实现防检统
一、防治分开。
二、改革防疫方式,提高防疫工作质量
为扎实开展好基层动物防疫工作,我们采取了一系列得力措施,明确防疫任务,细化防疫员职责,使基层动物防疫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一是实行双轨管理。建立目标责任机制,层层分解任务,县政府与乡镇、乡镇与行政村分别签订了动物防疫目标责任书,把基层动物防疫作为乡镇工作年终考核内容,动物防疫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乡镇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防疫员为具体负责人。同时县农委与基层分站、分站与防疫员签订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职责;防疫员与养殖户签订防疫承包协议书,确定防疫范围、防疫质量、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二是完善防疫办法。突出抓好日常补栏补防工作,由原来春秋两季集中防疫变为春秋两季重点防疫与日常补栏补防相结合,同时在全县八个仔猪交易市场和五个耕牛交易市场实行强制防疫,并且在种猪场推行仔猪窝防,努力提高动物防疫密度。三是建立防疫档案制度。全县所有畜禽的防疫逐户登记造册,并有防疫员和畜主签字,猪、牛、羊加挂耳标,发放免疫证明,做到一畜一证,家禽一批(笼)一证,免疫档案、免疫证明、免疫耳标三统一。四是建立应急预案。制定了牲畜W病、禽D病、羊痘、猪瘟、鸡新城疫等五个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三、建立投入机制,推动防疫工作开展
为积极推动防疫工作,我们还着力在资金投入上下功夫,采取“财政拿一点,向上争取一点,受益农户支持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投入动物防疫工作。一是县政府将县承担的动物防疫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特别是在今年禽流感防治期间,还启动了紧急预案,县财政拨款10万元用于防治工作;各乡镇也加大投入,在集镇沿街位置落实了基层畜牧兽医分站的站房和办公设备等。去年,铜闸镇、陶厂镇等5个乡镇为基层畜牧兽医分站建设一次性投入资金4万多元。二是实行以奖代补政策。建立考核机制,根据全县基层动物防疫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年终进行考评,对动物防疫工作先进乡镇予以资金补助。三是县农委和畜牧兽医站积极开展工作,向上争取资金,获得了动物防疫、畜禽品种改良等多个项目资金支持。四是基层畜牧兽医分站实行有偿服务,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从受益农户收取疫苗、耳标等工本费和防疫、产地检疫有偿服务费,并把防疫实绩与防疫员工资挂钩,解决防疫经费与动物防疫人员的报酬等。
四、实施产地检疫,实行畜禽市场准入
为抓好畜禽及其产品在生产和流通领域的防疫工作,我们采取分畜禽种类、分区域,逐步实施产地检疫,适时推行畜禽及其产品市场准入。一是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再其他”的原则,在环峰镇率先实行禽畜及其产品产地检疫,后向陶厂、林头、铜闸等乡镇推行,再向其他乡镇推开。二是按照“先牛羊,后生猪,再家禽”、“先规模,后大户,再散养户”的原则,分步开展畜禽产地检疫,各乡镇畜牧兽医分站开通报检电话,24小时提供报检服务,产地检疫落实到村、到点、到户,全县所有畜禽实行了产地检疫。三是推行市场准入,工商、市场举办者、畜禽屠宰场(点)等负责市场索证验证,做到没有产地检疫证明和免疫标识的畜禽,不准进入屠宰场、不准进入交易市场,特别是在今年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期,及时启动了散养户的畜禽市场准入关;与此同时,加大了典型案件查处力度,自去10月份以来,全县共查处案件37起,涉案价值4万多元,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秩序。由于市场监管得力,目前,全县动物产地检疫开展面、出证率、屠宰动物的受检率均达100%,上市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持证率和规模养殖场、屠工、屠商、牲畜交易市场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发放率也都达100%。
五、广泛开展宣传,营造防疫工作氛围
加大动物防疫知识宣传力度, 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一是将县政府发布的《关于加强动物防疫管理工作的通告》,张贴到村、屠宰场(点)、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场所。二是在县电视台和广播电台分别开播专题节目,向社会宣传有关政策和动物防疫知识。三是制定《致全县养殖户一封信》,发放到全县每个畜禽养殖户。四是县工商、经贸等部门及时召开了屠商会议,到乡镇摆设展牌等,多方面宣传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五是开展科普赶集活动。县农委、科技局等单位安排专人,经常深入到乡镇,开设咨询台,宣讲动物防疫知识,散发宣传材料等。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为全县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我县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在防治重大动物疫病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今年,我们以较为扎实的动物防疫基础工作,积极应对,取得了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阶段性胜利。针对禽流感疫情,及时启动了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应急预案,全体基层动物防疫员进入临战状态,迅速完成全县禽类养殖和疫情普查,并实行24小时值班,做到疫情每天日报告和零报告。今年2月初,我县陶厂、铜闸等2镇基层动物防疫员在开展防疫工作中,发现家禽可疑疫情后,立即上报,在省、市防指的指导下,采取果断措施,对可疑疫点进行封锁、扑杀和消毒,并在短时间内,对可疑疫点3公里范围内的所有存栏家禽进行强制免疫,有效地控制了疫情的扩散和蔓延,多次受到省、市防指的肯定。
在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中,我们的体会是:
一、领导重视是前提
只有领导认得上的工作,才能在思想上重视起来,在行动上体现出来。我县的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发生积极的变化,是县乡政府和干部充分地认识到,抓好动物防疫工作,实现养殖业健康发展,是实践“三个代表”的需要,是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广大群众身体健康的需要,更是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需要,从这个高度出发,我们就自然地增强了工作的自觉地和主动性,并下大气力来开展基层动物防疫工作,实行县乡联动,实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强大的行政推动力,把动物防疫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队伍是基础
基层动物防疫工作,任务艰巨。要扎实做好这项工作,不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事,而是要求持之以恒、一以贯之地抓下去,才能见成效,有结果,这就需要建立一支专门队伍,从事这项工作;同时,基层动物防疫工作技术性强,要求高,又决定了这支队伍必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因此,建立一支专业技术过硬的动物防疫队伍,是做好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基础。建立这支队伍,是解决事情有人干,工作有人抓。没有这支队伍,防疫工作便无从谈起,无从做起,无法落实。
三、市场准入是关键
各项工作都有重点,抓住重点等于抓住关键。基层动物防疫工作,推行市场准入是关键,只有把住市场准入关,才能堵住病害畜禽及其产品流入市场,同时推行市场准入,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市场是一杆称,什么样的产品可以卖,什么样的产品不能卖,市场传递了产品需求信息,产生了市场法则,教育广大养殖户必须提高动物防疫意识,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四、经费投入是保障
把动物防疫工作做好、做到位,资金投入必不可少,提供经费,就是要落实基层动物防疫所需的办公场所、防疫疫苗等,同时把利益分配与防效结合起来,调动人的积极性,投入工作,解决了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问题。
动物防疫员考试范文第6篇
实 施 方 案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情,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组织
镇成立2011年秋冬季动物防疫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廖红武,副组长:吴立华、何湘,成员:聂德明、谭庆年、蒋坤林、尹晖、颜瑜。领导下组下设办公室,由颜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指导思想
以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强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为前提,以保证密度,确保质量为目标,积极围绕畜牧业健康发展,做到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强化免疫,为实现向畜牧大镇跨越而奋斗。
三、密切协作
各村“两委”要广泛宣传,有效组织和协调在动物防疫工作中所出现的一些问题,保证动物防疫工作顺利开展。动物防疫人员要严格按照行业标准,规范服务方式,提高防控质量。养殖大户和散养户要按照要求如实申报养殖数量,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畜,对“钉子户、不防户”经说服不听者,实行强制免疫。
四、狠抓落实
在春季动物防疫防控工作中,各村要严格按照年初制定的目标责任,抽出一名主要干部具体负责防疫工作,镇动物防疫站要进一步把每个防疫员的任务和目标细化到每个环节。在工作中,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大工作力度,落实防控制定,养殖大户要按照政技企联系制度,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全力做到防控经费、组织领导、强制免疫,台帐建立,应急处置五个到位,确保全镇春季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镇政府已拨出专项防疫经费,用于秋、冬季动物防疫工作。
五、严格督查
镇春季动物防疫工作领导小组督查组,将在三月低和四月上旬,对全镇动物防疫工作实行严格督查,特别是防疫密度和防疫质量是督查的重点,对防控工作做好的村,镇将给予通报表扬,并列入年终动物防疫工作表彰的主要依据。否则根据视其情节给予责任人党政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