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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约谈管理办法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莲生三十二
2025-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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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约谈管理办法(精选8篇)

安全管理约谈管理办法 第1篇

安全约谈管理办法 目的与适用范围

1.1 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力度,强有力地督促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职责,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单位安全、顺行,特制定本规定。

1.2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安全生产督察和安全综合管理。管理职责

2.1生产技术室制定本规定,负责对各单位存在的隐患、事故等情况进行调查、资料收集、整理,并汇报领导。业务流程(详见附件1)

3.1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将由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约见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见表格编号: 01A)。

3.1.1 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力或不认真执行上级部门所布置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

3.1.2 对长期存在不安全因素或事故隐患,整改和监控措施不力的;

3.1.3 年内被黄牌警告的单位; 3.1.4 年内发生轻伤事故的;

3.1.5 年内发生2起恶性险肇事故;

3.1.6 发生2人以上(含2人)群伤事故的;

3.1.7 发生险肇或工伤事故未按有关规定组织分析、处理、上报的;

3.1.8 发生一般火灾事故;

3.1.9 年内发生有责交通死亡事故; 3.1.10 年内发生轻微环境污染事故。

3.2 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将由单位厂长约见该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3.2.1 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人员没按规定配备的; 3.2.2 发生轻伤事故的;

3.2.3 发生3人以上(含3人)群伤事故的; 3.2.4发生较大火灾事故;

3.2.5 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3.2.6 隐瞒事故或故意遮盖事故真相的。3.3.7年内被橙牌及以上警告的单位

3.3 对存在本规定第3.2条款中所列情况及存在第3.1条款情况经约见后仍不执行的单位,将由领导签发《约谈警告书》(见表格编号: 02A)。

3.4 责任单位接到《约谈警告书》后,应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整改计划和限期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

3.5 责任单位整改完毕后,应写出书面整改情况,由责任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报生产技术室复查。通过复查,确已整改并在以后3个月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撤消约谈警告。

3.6 责任单位在接到《约谈警告书》后,未按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造成后果的责任单位,将由单位予以通报,并视情节根据公司、单位有关文件规定作严肃处理。

共 4 页第 2 页

表格编号: 01A

安全生产警示谈话通知书

编号:

你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1. 2. 3.

将由单位 厂长约见你单位,请于

****年**月**日

分到 接受警示谈话。

年 月 日

共 4 页第 3 页

表格编号: 02A

约谈警告书

编号:

你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如下问题: 1. 2. 3.

现发出警告。请你们认真研究,采取措施,并限于 年 月 日之前整改完毕。整改结果请于 年 月 日前报单位。

签发人: 年 月 日

共 4 页第 4 页

安全管理约谈管理办法 第2篇

海事局 2011年08月04日

为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了《水上安全管理约谈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水上安全管理约谈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管理约谈,是指航运公司、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企业或与水上水下活动相关的企业、船员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时,海事管理机构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其母公司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进行的提醒和安全建议谈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

(一)船舶发生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或者发生具有重大影响的水上交通事故;

(二)船舶发生较大及以上污染事故;

(三)日常监管中发现公司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四)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事项。外国航运公司所有、经营或管理的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发生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为必要时,可对外国航运公司进行约谈。

第三条 安全管理约谈由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负责实施。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实施,相关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参加:

(一)发生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的事故的;

(二)发生船舶溢油500吨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认为应由其负责约谈的。第四条 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约谈按以下原则分工:

(一)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和船舶,由负责公司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约谈;

(二)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公司和船舶,以船舶登记为准。船舶在直属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由直属海事局负责约谈。在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由省级地方海事局负责约谈;

(三)日常监管中发现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的,由负责监管工作的海事管理机构进行约谈;

(四)不能明确管理分工的,相关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局协商解决。

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对公司进行约谈。

第五条 同一事由引起的对多个公司的约谈,可以个别约谈,也可以集中约谈。

不同事由引起的对多个公司的约谈也可以集中进行。第六条 发生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适时启动约谈程序,向被约谈公司下发“安全管理约谈通知书”。

第七条 被约谈公司收到“安全管理约谈通知书”后,应做好准备,按要求参加约谈。

第八条 约谈时,公司应当陈述以下内容:

(一)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污染事故的公司,以及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公司,应陈述其对事故现场应急处理、事故善后处理情况,以及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整改措施;

(二)日常监管中发现有重大问题的公司,应分析本公司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和下一步整改措施;

(三)船员人为因素导致事故的,其船员服务机构应陈述相关船员管理和服务情况及下一步整改措施;

(四)对有关责任人公司内部处理的情况,公司开展相关安全教育的情况;

(五)其他相关情况。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认真听取被约谈公司的陈述,针对被约谈公司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第十条 约谈结束,组织约谈的海事管理机构视情向被约谈公司下发“安全管理建议书”。涉及其他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的,可向相关单位提出安全管理建议。

被约谈公司应当根据“安全管理建议书”提出的要求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组织约谈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组织约谈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跟踪被约谈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约谈或不能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的公司,作为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重点关注对象,公司所属船舶、水上水下活动、装卸活动等作为现场监督管理重点关注对象。

第十三条 约谈资料须进行归档。档案内容应包括:

(一)安全管理约谈通知书;

(二)参加约谈人员签到表;

(三)安全管理约谈记录;

(四)安全管理建议书及安全管理建议(如有);

(五)公司整改落实情况。

安全管理约谈管理办法 第3篇

根据集团公司文件精神,西山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马兰矿于2009年2月下发了《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与约谈制度》。根据《制度》规定,马兰矿组织干部科和安监处负责人要在事故发生一周内,对发生轻伤事故的单位进行“事故约谈”,也就是召集发生事故单位的队长、支部书记做思想政治工作,分析事故原因,研究防范措施,以便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因工作需要,我具体负责这项工作的联络协调与约谈记录,从2009年2月份起,我科与安监处携手共约谈轻伤事故47起。从这些事故中,我们不难看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煤炭企业改革改制力度的不断加大,我矿职工的活动、交往、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一变化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特别是由此引发的一些基层职工信念动摇、理想淡漠、工作消极等状况时有发生,给安全工作带来困扰。我们要通过坚持不懈的思想政治工作,让队长、支部书记深刻认识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从而让职工认识到煤矿事故对家庭、社会造成的重大危害,使安全生产的理念逐渐渗透到我矿的各个阶层。

下面,我将从“事故约谈”出发,就怎样发挥思想政治工作在我矿安全生产中的作用谈几点拙见,希望对安全生产有所借鉴。

1 通过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提高我矿全员的安全思想认识

俗话说:思想不牢,地动山摇。意识决定行动,思想认识是行动的先导,是做好工作的前提。因此,我们这些煤矿企业的思想政治人员就要充分利用一切有效形式,把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提高到一个新高度,牢固树立“安全为天比天大”的思想。只有我们自身树立起正确的思想认识,工作起来才会有紧迫感、责任感、使命感和自觉性,才能全身心地投入、高水准地去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地提升我矿思想政治工作水平,才能进一步提高我矿全员的安全思想认识。

典型的例子是“开一队锚杆机伤人事故”,据该队队长约谈时回忆,锚杆机断裂倒下伤到职工时,职工本人没有感觉到明显的伤痛,当班的其他人员也没有引起重视,该职工依旧持续作业到下班,升井后也没有及时到医院检查,直到第三日觉得腹部疼痛才发现是脾脏损伤内出血。该队书记在“约谈”时感叹道,“井下工作人员从事的是高危作业,这让我们的职工,包括队长、书记、跟班人员在思想上早就对磕磕碰碰习以为常。”却不知我矿有太多的事故正是由于这种习惯性违章引发。由于这种习惯性思想,我们的职工有可能错过最佳的治疗时机;由于这种习惯性思想,铁的纪律、先进的井下救护系统几乎成了虚设。约谈时我科和安监处负责人语重心长地对事故队组的书记说:“书记是一个队思想上的主心骨,要狠抓全员的安全思想认识”。这就要求我们的支部书记乃至我矿全体党员不光示范、承诺标准化的作业流程,更要示范、承诺标准化的安全思想,耐下性子、俯下身子,通过坚持不懈的思想政治工作逐步提高我矿全员的安全思想认识。

2 通过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促进我矿全员安全行为落实

子曰:言必行,行必果。现在集团公司大范围推广的“手指口述法”,要求通过职工操作时的口随眼动、眼随心动、手随口动的指向性集中联动,以达到安全操作的目的。正是这句古训的在矿井安全生产中的最佳体现。可见,我们在大力宣传思想政治工作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性,提升全员安全思想认识的同时,更要通过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促进我矿全员安全行为落实。

“事故约谈”深刻地告诉我们落实“手指口述法”的重要性。就拿“安二队起道器套管伤人事故”为例,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就是当班班长在使用起道器作业前没有利用“手指口述法”检查起道器,因起道器卡簧实效导致起道器启动杆不能卡住,套管弹起伤人。“约谈”时该队书记不停地说,“再好的安全方法都得落实啊”。我矿领导曾多次强调,“一个好的书记在工作时要眼到、口到、手到、心到”,具体到安全生产中不就是“手指口述法”的另一种呈现吗?这就要求我们的每一个支部书记,每一个当班队长,每一个班组负责人,乃至每一个党员、职工本身都应督促自己进而互相督促,在现场操作过程中大声说出注意事项,对操作程序和安全规程做到边口述边操作,为自己和同班兄弟的安全负责。同时也要求我矿全体思想政治工作人员,要通过长期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让广大职工兄弟摆脱不好意思、应付检查的心理;通过思想政治工作告诉大家从惨痛的事故中吸取教训,通过思想政治工作树立有效安全行为落实的典型人物、事例。从而让每个职工深刻认识只有人人为自己负起责、人人为安全负责,才能进一步促进全员安全行为落实。

3 通过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推进我矿全矿安全文化氛围形成

“安全生产月”、“百日安全无事故”,这是我们这些煤矿职工再熟悉不过的安全生产活动,“保安全”更是我们奋斗一生的母题。具体到队组的日常工作,怎样开好“安全例会”、开好“班前会”,进而通过这些集中会议做好安全思想政治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总是听到来约谈的队长、支部书记说:“班前会上一再强调安全,老生常谈大家都厌烦了”。首先,我们的队长、书记自身不能厌烦,要不厌其烦利用一切有效的形式和案例宣传安全;其次,我们要有效利用现有的“党员安全责任区”、“青年安全示范岗”、“安全小卫士”、“好矿嫂”再多开展一些有新意的、能深入人心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活动;利用我矿职工群众住的比较集中的特点,不光在班前会,甚至可以在小区,在新建成的滨河广场,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时间和地点开展有声有色、形式多样的思想政治宣传教育活动,可以全家上场安全表演、工伤职工讲述亲身经历,重点在于“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用人性化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让职工在心灵上受到触动,为了家中年迈的父母、操劳的妻子、可爱的孩子“高高兴兴上班、安安全全回家”,从而进一步推进全矿安全文化氛围的形成。

安全,不管是对一个家庭、一个企业还是一个人来说,它都是一个最沉重、最敏锐、最值得人深思的话题。它不仅关系到一个家庭的幸福、一个企业的持久发展、蓬勃壮大,而且与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事故约谈”中我听到了太多的习惯性违章、太多的麻痹大意,归根结底是我们忽视了工作和生活中的细节,也就是说绝大多数的安全事故都是由于我们思想上放松、行动上盲目所造成的。这就需要我们这些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引用好“思想政治工作”这个法宝,从思想上重视、从行动上落实,携手为我矿的安全生产贡献自

摘要:由“事故约谈”受到启发,从进一步提高全员安全思想认识、进一步促进全员安全行动落实、进一步推进全矿安全文化氛围形成这三个方面,浅谈思想政治工作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性。

安全管理约谈管理办法 第4篇

《办法》规定,考核分为四个步骤:一是实地检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组,依据考核方案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当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进展进行实地检查。二是自查评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考核方案,对本年度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三是部门评审。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自评报告中相关指标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四是综合评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综合评议,形成考核报告,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审定。

《办法》明确,考核工作采取评分法,考核结果分A、B、C三个等级,得分前10名的为A级,第11名及以后的为B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C级:对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有效处置,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处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5篇

关于印发《XX市XX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的通知

处各站、办,各道路运输企业:

现将《XX区道路运输管理处安全生产约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xx市xx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2015年12月1日

xx市xx区道路运输管理处

安全生产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参照《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和xx市交通运输运输局《全市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约谈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我区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沾化区道路运输管理处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区运管处与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管诫勉谈话。

第三条 全区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领域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运管处应约请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有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约谈:

(一)6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责任事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责任事故;

(二)发生较大事故,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

(三)有必要进行安全生产约谈的其他情况。第四条

安全生产约谈的形式分为个别约谈,集体约谈。

个别约谈,是指被约谈单位发生第三条情形的,由是运管处组织的单独约谈。

集体约谈,是指相近时间内,2个以上被约谈单位发生第三条所列情形的,由区运管处组织的集体约谈。

第五条

区运管处提前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和约谈地点。

第六条

被约谈单位应在收到约谈通知后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并上报参加约谈人名单。

参加约谈的人员包括被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分管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等。

第七条

安全生产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听取被约谈单位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整改要求。

第八条

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陈述下列情况: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吸取的教训,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事故教育情况;

(二)漏报、谎报或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件处理情况,对违规行为的认识或相关整改措施;

(三)其他情况约谈的,应陈述原因,及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措施。第九条

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上报区运管处,区运管处安委会办公室将做好整改跟踪和督查工作。被约谈单位整改不力的,区运管处再次组织约谈,对两次以上整改不到位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向市运管局提请给予停止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条

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约谈需经区局分管领导同意。区运管处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有关安委会成员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第十二条

区运管处安委会办公室应安排专人做好约谈记录,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江苏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 第6篇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压降较大事故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安委〔2018〕2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1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省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安委会)主任、副主任,省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安委办)及其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省级及以上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负责人,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负责人(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促进整改的谈话。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重大事故或30天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的;

(二)发生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较大事故的;

(三)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危害扩大,伤亡人数增加,死亡人数达到较大事故的;

(四)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安全生产重

第六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一)发生较大事故的;

(二)一年内发生2起亡人事故的;

(三)省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瞒报、谎报且造成影响的一般事故;

(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省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省安委办承办,其他约谈由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

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八条

启动约谈程序:

(一)省安委会进行的约谈,由省安委办提出建议,报省安委会领导同志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二)省安委办进行的约谈,由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工作职责提出建议,报省安委办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

(三)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由本部门有关内设机构提出建议,报本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抄送省安委办,启动约谈程序;

(四)共同进行的约谈,发起约谈的单位经参与约谈的各部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三)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四)形成约谈纪要。

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进行的约谈,约谈纪要抄送省安委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落实整改措施:

(一)被约谈方应当在约谈纪要约定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约谈方,约谈方对照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二)落实整改措施不力,约谈后连续发生事故的,由约谈方给予通报,并抄送被约谈方的上一级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设区市、县(市、区)、开发区被约谈的,约谈及其整改情况纳入对设区市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企业被约谈后,仍然落实整改措施不力,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予以联合惩戒。

第十五条

约谈方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约谈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新闻媒体、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约谈方应当将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资料立

安全管理约谈管理办法 第7篇

温州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约谈

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能力,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参照《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约谈,是指温州市交通运输局与下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或交通运输企业进行的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局约谈的对象(以下统称“被约谈单位”)如下:

(一)局属行业管理机构、局管事业单位;

(二)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三)局直管企业;

(四)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安委会成员单位和局监察、政策法规、组织人事等处室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第六条 全市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和运输、港口、城市公共交通领域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交通运输局应约请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有关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约谈:

(一)未落实上级和市局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6个月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酿成重大险情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市局挂牌督办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应措施;

(四)漏报、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五)经营者短期内安全生产方面违法违规现象频发;

(六)有必要进行安全生产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安全生产约谈的形式分为个别约谈、集体约谈和联合约谈。

个别约谈,是指被约谈单位发生第六条情形的,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的单独约谈。

集体约谈,是指相近时间内,2个以上被约谈单位发生第六条所列情形的,由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的集体约谈。

联合约谈,是指被约谈单位发生第六条情形的,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其它职能部门组织的约谈。

第八条 约谈由局安委办提出,经分管领导同意,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和约谈地点。

第九条 被约谈单位应在收到约谈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并上报参加约谈人名单。

第十条 被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负责人及有关专业监管负责人应参加约谈。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听取被约谈单位对有关情况的陈述,并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二条 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陈述下列情况:

(一)未落实上级和委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应陈述未落实原因,及下步整改计划和措施;

(二)挂牌督办仍存在安全隐患的,应陈述未进行隐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及下步整改计划和措施;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吸取的教训,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事故教育情况;

(四)漏报、谎报或瞒报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件处理情况,对违规行为的认识或相关整改措施;

(五)经营者短期内安全生产方面违法违规现象频发,应陈述违法违规频发的原因及相关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被约谈单位应在约谈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市交通运输局。后续应及时报告整改方案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局安委办应组织局属行业管理机构跟踪、督查整改方案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如整改不力,可提请再次约谈。

第十五条 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应给予通报批评或在企业信誉、项目核准、市场准入、政府补助等方面进行约束。

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局安委办负责约谈记录工作,起草约谈纪要。约谈纪要印发至被约谈单位和参加约谈的所有单位。

第十七条 局安委办应将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等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和市级行业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安全管理约谈管理办法 第8篇

为进一步加强宜宾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近日, 宜宾市农业局、林业局、畜牧水产局、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办联合发出《宜宾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约谈制度》。被约谈的单位将可能受到通报批评, 被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或取消项目支持等一系列处罚。同时, 针对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职能的, 将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进行问责约谈, 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发现的问题, 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水产局、市政府督查室, 约谈县 (区) 部门负责人以及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与其一道剖析问题, 研究整改措施, 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将进行约谈:其一: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检测中, 发现禁用农药的, 在饲料、兽药和畜产品中非法添加、使用违禁物质的, 约谈县 (区) 部门分管负责人;其二:在市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检测中, 发现2个及2个以上样品不合格或样品有毒有害物质严重超标的, 约谈县 (区) 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三: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因主体责任缺失, 监管责任不到位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约谈县 (区) 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四: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不力、推诿扯皮的, 约谈县 (区) 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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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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