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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疫情监测制度
来源:火烈鸟
作者:开心麻花
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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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疫情监测制度(精选8篇)

传染病疫情监测制度 第1篇

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一、传染病疫情的报告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及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要求执行。

二、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由专职疫情管理人员及时收集、登记、核对后按规定的时限上报。乡村医生和个体开业医生应按规定的时限将传染病报告卡上报当地卫生组。

对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及时上报。

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对于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城镇应于12小时内、农村应于24小时内在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缓报、瞒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同时,疫情监测严格执行“日报告”、“零报告”和“有事即报”制度。

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四、专职疫情管理人员必须做好本辖区传染病疫情收集、登记、核对、报告和自查工作。

五、各单位要派专人完善和维护已建立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网络。如遇网络不通的情况,系统管理员要及时调试网络或向分管领导、上级部门申请解决。专业人员应每天上、下班时间要上网收取网上通知,以便及时收到各种文件和数据,同时做好登记,并及时送分管领导阅示或相关科室办理。

六、当有重大疫情发生或流行时,各单位要实行疫情24小时值班制,并向辖区内各报告单位通报疫情值班电话、传真号码,保障电话、传真全天24小时通畅,对值班电话进行详细记录。除特殊原因或另有规定的外,尽量使用国家统一使用的软件或文字传真的形式报告。

七、中心每年应投入专项经费,确保计算机网络的正常运转和硬件更新。

(****疾控中心24小时疫情值班电话:*******)

传染病疫情监测制度 第2篇

疫情报告是传染病监测管理工作中的主要环节之一,为了加强我院疫情报告,做到及时、准确,不漏报、不错报、不瞒报、不缓报、不谎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疫情管理制度如下:

1、全院每个医务人员均为疫情报告责任人,都有法定传染病报告的义务。对发现疑似或确诊的传染病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及时向卫生防疫站报告。

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禽病毒、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城镇应于2小时内、农村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对其它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城镇应于6小时内、农村应于1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对丙类传染病和其它传染病,应当在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2、各临床科必须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如实按要求项目进行填写,不得缺项、漏填。

3、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报信息科,住院病人还需在传染病疫情登记簿和病历中登记或记录。

4、信息科负责我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的收发和核对,设立传染病报告总登记簿,统一填报有关报表,并在规定时限内实现计算机网络直报。

5、如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责任报告人报告科主任,科主任立即向信息科报告,信息科负责向院领导报告,由院领导在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向卫生局报告。

6、医疗卫生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7、医务科、信息科、预防保健科负责对我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每月第三个星期的星期四下午由医务科召集疫情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对我院的传染病疫情信息登记、报告工作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①门诊日志;②住院传染病登记簿;③信息科传染病报告总登记簿;④病历;⑤检验科相关检验结果的登记簿;⑥计算机网络直报的情况。由信息科负责对检查结果进行如实登记。

8、对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情况如有发现瞒报、缓报、谎报,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对于检查发现未按要求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报告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予每次罚款十元,一年之内累计达3次(包括3次)以上者,考核不予评优、评先进,并扣发全年劳务费的30%。

①责任报告人漏报、缺项报,未按要求及时报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②未及时进行相关信息(特别是门诊日志和住院传染病登记薄)的登记、网报的; ③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9、本制度自二0一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xx医院疫情报告管理小组

传染病疫情监测制度 第3篇

1 资料与方法

通过国家疾病监测报告管理系统收集20042010年的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数据,采用描述流行病学的方法对资料进行分析。用Excle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制表和绘图。

2 结果

2.1 时间分布

2.1.1 法定传染病总发病状况

20042010年,秦皇岛市法定传染病无甲类传染病报告,发病率基本随丙类传染病的变化趋势而发生变化。丙类传染病发病率2008年开始明显上升,2009年达到此前最高,2010年有所下降。乙类传染病发病率7年来基本平稳,没有太大波动。法定传染病总的年平均发病率2009年最高,为352.06/10万;2005年最低,为195.53/10万。见图1。

2008年发病上升显著的病种是:流行性腮腺炎报告1 611例,较2007年增加1 303例,发病数上升了423.05%;风疹报告309例,较2007年增加了262例,发病数上升了557.45%;麻疹报告了95例,较2007年增加了63例,发病数上升了196.88%;手足口病报告476例,较2007年增加了340例,发病数上升了250%。

2009年发病上升显著的病种是:狂犬病报告9例,甲型H1N1流感报告175例,均为新增病例;流行性感冒报告252例,较2008年增加了220例,发病上升了687.50%;手足口病报告3 255例,较2008年增加了2 779例,发病上升了583.82%。

2.1.2 乙类传染病发病情况

7年间,全市乙类传染病有肠道传染病、呼吸道传染病、自然疫源性疾病和血源及性传播疾病4个类型报告。由于肠道传染病的下降幅度和血源及性传播疾病的上升幅度相抵消,疫情走势基本平稳。时间分布情况见图2。其中:呼吸道传染病报告病例数最多,发病最为平稳,病例主要是肺结核;肠道传染病发病稳中有降,其中最主要的报告病种为细菌性痢疾;自然疫源性疾病2004年最高达925例,从2005年起,报告发病数逐年下降,至2007年降至 191例,此后历年维持在160例左右,这主要是受流行性出血热诊断标准改变的影响。2007年由于强调了实验室诊断的重要性,流行性出血热的报病数显著下降,致使自然疫源性疾病的报告总数也随之下降;血源及性传播疾病报告发病数自2006年后明显上升,并且一直维持在较高水平,2010年最高达1 789例,占当年乙类传染病报告总数的39.84%,主要是受青龙县发生丙型肝炎流行的影响。

2.1.3 丙类传染病发病情况

2008年丙类传染病增加了手足口病报告病种,由于手足口病发病人数较多,并且2009年手足口病在我市呈流行态势,导致丙类传染病总的报告发病数明显增加,并且伴随手足口病报病数的波动而波动。2009年丙类传染病报告病例数7年中最高,为5 749例;其中手足口病报告3 255例,占56.62%。

2.2 重点疫情分布

秦皇岛市共有4个城市区(海港区、北戴河区、山海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4个农村区(抚宁县、卢龙县、青龙县、昌黎县)。其中的经济技术开发区2009年开始成为独立的网络直报地区,人口分别从海港区和山海关区划归过去。

2.2.1 肺结核

高发人群为农民、成年男性,10岁以前很少发病。7年中,全市共报告12 188例,居法定传染病报告病种的第1位。男女性别比2.31 ∶1,20~65岁人群占73.79%,农民占72.78%。7年中,年平均发病率前3位高发地区出现频率最多的县区是青龙县、抚宁县、卢龙县。2010年报告发病数较2004年上升了6.6%。

2.2.2 病毒性肝炎

高发人群为农民、工人、成年男性,10岁以前很少发病。7年中,全市共报告10 319例,居法定传染病报告病种的第2位。男女性别比2.15 ∶1;20~60岁人群占75.91%;农民占51.97%,工人占12.70%。7年中,年平均发病率前3位高发地区出现频率最多的县区是青龙县、海港区、北戴河区、开发区。2010年报告发病数较2004年上升了20.51%。

2.2.2.1 甲型肝炎(甲肝)

7年中,年平均发病率前3位高发地区出现频率最多的县区是卢龙县、抚宁县、青龙县。

2.2.2.2 乙型肝炎(乙肝)

7年中,年平均发病率前3位高发地区出现频率最多的县区是青龙县、海港区、开发区。

2.2.2.3 丙型肝炎(丙肝)

7年中,年平均发病率前3位高发地区出现频率最多的县区是青龙县、北戴河区、海港区。青龙县从2007年起,发病率跃居全市第1位,2007年发病率16.21/10万,是前3年平均发病率的4.14倍,处于流行态势;20082010年发病率分别是:25.80/10万、51.66/10万和85.89/10万,逐年迅速攀升。

2.2.3 手足口病

儿童易感,高发人群是1~5岁散居儿童和托幼儿童,成人很少发病。2008年5月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以来,共报告4 849例,男女性别比1.62 ∶1。1~5岁儿童占87.42%,散居儿童、托幼儿童共占93.85%。3年中,年平均发病率前3位高发地区出现频率最多或发病率较高的县区是开发区、海港区、山海关区、青龙县。

2.2.4 流行性腮腺炎

高发人群为儿童和青少年,25岁以后很少发病,40岁以后极少发病。7年中,共报告4 082例,男女性别比1.93:1,3~25岁占93.51%,学生占70.16%。7年中年平均发病率前3位高发地区出现频率最多的县区是北戴河、海港区、山海关、抚宁县。

2.2.5 流行性出血热

高发人群是农民,7年中,共报告2 435例。男女性别2.42 ∶1,15~60岁占85.50%。7年中,年平均发病率前3位高发地区出现频率最多的县区是青龙县、抚宁县、卢龙县。

2.2.6 布鲁杆菌病(布病)

高发人群是农民,7年中,共报告420例。其中,男性317例,女性103例,男女性别比3.08 ∶1;15~65岁占89.05%,农民占87.38%。7年中,年平均发病率前3位高发地区出现频率最多的县区是青龙县、抚宁县、昌黎县。

2.2.7 梅毒

高发人群是成年人和农民等,7年中,共报告943例。男女性别比1.02 ∶1;20~55岁的占74.97%;职业分布以农民、离退休人员、家政及家务待业、其他为主,共占65.00%。7年中,年平均发病率前3位高发地区出现频率最多的县区是海港区、开发区、北戴河、山海关。

2.2.8 狂犬病

2009年,我市狂犬病间隔24年后首次报告病例,当年报告9例,2010年报告11例。2年中,全市共报告20例。男女性别比为2.33 ∶1;40~75岁16例,占80%;农民17例,占85.00%。其中抚宁县报告11例,占55.00%;昌黎县报告4例,占20.00%;其他5例分布在各县。

2.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年来,法定传染病病种中,手足口病、甲型H1N1流感、流行性感冒、狂犬病、流行性出血热共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6起。其中,手足口病、流行性感冒、甲型H1N1流感聚集性突发事件7起。

3 讨论

3.1 发病上升的主要病种是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和新增法定传染病

2008年发病上升的主要病种是急性呼吸道传染病,2009年发病上升的主要病种是急性呼吸道传染病和新增法定传染病。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主要是丙类传染病病种:新增法定传染病包括手足口病、甲型H1N1流感、狂犬病。手足口病和甲型H1N1流感的新增是由于法定传染病报告病种的修订,属全国范围的共性问题。而狂犬病的新增却是我市一个鲜明的特点,它结束了我市长达24年无狂犬病报告和传染病防治法实施以来无狂犬病报告的历史。

3.2 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以儿童和青少年发病为主

手足口病发病以5岁以下儿童为主,流行性腮腺炎、流感、甲型H1N1流感染以青少年为主。因此,儿童和青少年是呼吸道传染病控制的重点人群。控制急性呼吸道传染病聚集性病例事件发生,是降低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频率的重要方面。

3.3 农民、成年男性是传染病的高发人群

肺结核、病毒性肝炎、出血热、布病、梅毒、狂犬病均以农民和成年男性感染为主。

3.4 地区重点问题更加突出

受青龙县丙肝发病数上升的影响,秦皇岛市丙肝发病数逐年上升,且疫区有逐渐扩大的趋势。并且丙肝的上升是血源和性传播性疾病上升的主要原因。

80年代至2003年,青龙县曾出现群体性静脉注射过安纳珈事件。所用注射器不消毒,多人一针一管反复注射。2003年后,由于加强了药品管理,该药源已断绝。事件发生后,经县、市、省3级流行病学调查发现,有安纳珈注射史者较对照组抗-HCV阳性率显著偏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HBsAg阳性率两组无差异。HIV检测全部阴性。说明,共用注射器注射安纳珈是当地丙肝传播的主要危险因素,但目前尚未发现造成乙肝和艾滋病感染传播。

除丙肝外,青龙县也是肺结核、乙肝、布病、流行性出血热等以农村为主的传染病的最主要的高发地区。因此提示,青龙县应当是传染病防控的重点地区。

3.5 狂犬病处于流行态势

秦皇岛市自1984年之后,在19852008年的24年间无狂犬病发病和报告。2009年,全市共报告狂犬病9例,疫情突然间异常增高,2010年又相继报告11例,表明狂犬病疫情已经在秦皇岛辖区呈现流行态势。疫情最严重的地区是抚宁县,占全部报告病例的55.00%。疫情上升的原因主要是近年来我市宠物犬、看家犬数量及密度均明显增加,而犬类管理又缺失或不到位。家养犬以放养形式为主,野生犬未能经常捕杀。被犬、猫伤害的人数不断增加。我市20例狂犬病病例均因犬致伤发病,说明我市狂犬病的主要宿主动物是犬[1]。犬的免疫率低下、外观健康犬感染携带狂犬病病毒,不能有效阻断犬间狂犬病流行,预防处置率低,暴露后未按要求进行预防处置,是造成我市狂犬病发生的重要原因[1,2,3]。

3.6 梅毒以城市区为主

梅毒主要在城市区,尤其海港区和开发区,并有逐年上升趋势。因为涉及到个人隐私,职业分布参考性不大。成年人处于性活跃期,由于社会活动频繁,流动性大,以及性观念的变化,使人们的性行为更加放纵、随意,使感染机会增多[4]。作为沿海开放城市,性病的预防控制任务会更加繁重。

4 结论

我市重点预防控制的传染病病种,除发病数前几位的肺结核、手足口病等,应当对狂犬病、丙肝、性病、急性呼吸道传染病的防控引起高度重视,防止疫情扩散甚至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李浩,申辛欣,唐青.中国2007年狂犬病流行特征分析[J].中华流行病学杂志,2009,8(30):874-875.

[2]刘惠螈,石裕明,蔡卫平,等.25例狂犬病流行病学及临床分析[J].中国感染控制杂志,2005,4(2):131-133.

[3]鲍倡俊,祖荣强,李亮,等.152例狂犬病死亡病例调查分析[J].中国人兽共患病杂志,2005,20(11):1015-1016.

传染病疫情监测制度 第4篇

随着国家对传染病的预防监测系统的不断完善,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预防正在不断得到深入的实施,疫情监测信息也不断更加准确、完整。特别是在人民群众对健康保健需求日益提高的当前形势下,如何利用传染病疫情监测资料,及时做好传染病的疫情预测,采取有效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准确的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就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经过非典疫情、甲流疫情、禽流感疫情以后,我国的传染病疫情监测系统得到很大重视和完善,对疫情的应急处置措施也更加全面。近几年, 我地区相继出现甲型H1N1流行性感冒、手足口病、流行性腮腺炎、麻疹、聚集性发热、季节性感冒等局部疑似疫情,在发生局部疫情前,一定时间内都表现出地区散发发病人数增多的现象,如何扑捉工作中的这些信息,善于发现并科学有效的利用这些信息,指导我们工作中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是传染病防治的关键。根据我们这些年防治工作中采取应急处置的實践经验,我们认为:传染病防治工作中,要善于发现工作中的疫情信息,科学、有效地利用时段疫情信息及时作出传染病发生的疫情预测尤为重要,也是为政府提供科学有效防治措施的技术要求。

比如:根据近几年某时段我地区传染病疫情变化情况:3个月总报告传染病745例,发病数与去年同期(715例)相比,升高4.1958%;本期累计死亡数为2例,前一年同期累计死亡数为1例,与去年累计比升高100%。无甲类传染病报告,乙类传染病报告650例,丙类传染病报告95例。

根据这些疫情信息资料,结合传染病种类排列情况,总报告病例中发病数居前十位的是乙肝、肺结核、梅毒、流行性腮腺炎、丙肝、麻疹、淋病、流行性感冒、其他感染性腹泻、甲肝。

其中乙类传染病发病数居前五位的是乙肝、肺结核、梅毒、丙肝、麻疹。丙类传染病为流行性腮腺炎、流行性感冒、其他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包虫病。

从疾病分类构成情况见下表:

在疾病构成上分析,同期内前一年肠道传染病和血源及性传播传染病所占比例分别为3.92%和77.90%,比同期有所升高;但总呼吸道传染病和自然疫源及虫媒传染病所占比例分别为12.72%和0.42%,比前一年有所下降。

对重点疫情预测分析情况:根据上级卫生部门要求,在重点传染病监测方面,我地区有麻疹专题分析,肺结核防治专题分析,性病/艾滋病专题分析、腹泻病专题分析总结,其他传染病针对季节性特点有月、半年、全年疫情分析,综合分析以后,我们发现某年一定时段内流行性腮腺炎位居第9,麻疹位居第19;第二年同期流行性腮腺炎位居第4,麻疹位居第6……;据此经过我们从历年发病水平、病种分类构成、病种排序变化、地区实时疫情等流行病学综合分析,提出短期时间内,有可能发生流行性腮腺炎和麻疹发病继续增多的趋势,利用时段疫情信息及时作出了某一时段传染病发生的疫情预测,为政府提供了切实可信的技术信息,通过及时采取措施预防控制了传染病的继续发生。

传染病疫情监测制度 第5篇

1、雄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疫情管理人员每天应进行疫情信息网络监 控;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例异常增加、罕见传染病病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相关公共卫生信息,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为业务科室及时提供传染病疫情信息。

2、疫情管理人员每日应分别登录系统进行审核确认与查重。

3、疫情工作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疫情电话通讯畅通,节假日将疫情报告电话转接办公室电话上,同时保证24小时信号通畅。

4、定期向上级卫生行政单位、政府和有关领导报告并通报本级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周边省份和地区传染病疫情等相关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传染病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5、发现甲类传染病、按甲类管理乙类传染病以及不明原因疾病爆发等未治愈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离开报告所在地时,应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将该病人的相关信息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其到达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通报。

6、雄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当辖区内发现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鼠疫、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黑热病、包虫病等)暴发、流行时,及时向辖区畜牧站报告(专报),并在疾病流行期间互相通报各有关疫情信息。

7、中心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专职人员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每月对《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系统》的疫情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主要内容有法定传染病监测分析、各类传染病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分析、报告及时性评价和重点提示五大部分。

8、报告程序 防保科接到电话、传真或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发现甲类及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其它乙类及丙类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时,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同时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电话记录表》后,报相关部门。

9、报告内容 主要报告内容有疫情发生基本情况(发生地点、波及范围、波及人数、可能传播途径等),疫情发生简要经过,当地卫生机构对疫情处理措施等。

10、报告时限 从防保科接到疫情,报告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个过程在1小时内完成。当辖区内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于2小时内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程序 第6篇

一、各科室对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和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等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应立即报告感控科,感控科在收到报告后应立即行网络直报,不得超过2小时

二、对乙类传染病中的艾滋病、急性病毒性肝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森林脑炎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应立即报告感控科,感控科在收到报告后应于24小时内行网络直报。

三、丙类传染病中的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麻风病、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包虫病、丝虫病、流行性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感染性腹泻、手足口病的病人,应立即报告感控科,感控科在收到报告后应于24小时内行网络直报。

四、相关科室应设置传染病登记本,记录已报卡的传染病病人姓名、诊断、报卡时间、报卡人姓名。

五、门、急诊科医生对可疑传染病患者,应按疑似传染病报告感控科科,并填写传染病卡和登记本,同时建立传染病监测病历,详细记录传染病史及接触史.立即请传染病科专家会诊,按照传染病分类管理规定进行留观,留观病房医师负责对监测病例采样进行血清学和/或病原监测,做好相关登记、记录并做好交接班工作,待实验室检查结果回报明确诊断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医院感控科。

六、住院患者如确诊为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医生应立即报卡,在病程中记录并登记在传染病登记本中。

七、上级医生应在每周查房日检查传染病报告情况。

八、科室护士长应为科室内疫情报告监督员,每日负责监督疫情报告.确保报告的及时性。

九、如为复诊的传染病患者,医生应在记录中注明。

十、检验科设置不同类别传染病登记本(艾滋病、梅毒),每日的检验结果中如出现阳性结果应立即通知开单医生,同时登记在相应类别的登记本中。

十一、放射线科设置传染病登记本,如发现可疑传染病的x光片,在做出诊断报告的当日,开三联单对病人进行转诊,同时应通知开具申请单的医生并立即上报感控科,并登记在册。

十二、报告卡填写要字迹清晰,地址详细,要求项目必填。

传染病疫情监测制度 第7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37 号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吴 仪

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传染病防治法、应急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快速准确,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鼓励、支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设置专门工作人员搜集各种来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信息。

(二)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和实验室,负责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与处理,搜索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标本的实验室检测检验及报告。

(三)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建立监测信息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

(四)对重点涉外机构或单位发生的疫情,由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管理和检查指导。

(五)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辖区内医院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疫情报告和信息网络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九条 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监测体系,构建覆盖国家、省、市(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信息网络系统,并向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延伸。国家建立公共卫生信息管理平台、基础卫生资源数据库和管理应用软件,适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定传染病、公共卫生和专病监测的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具体职责为:

(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

(二)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

(三)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

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应按照规定时限,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发病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报告,并同时报出传染病报告卡。

报告卡片邮寄信封应当印有明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疫情”标志及写明XX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的字样。

(四)对医生和实习生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工作的培训。

(五)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样。

第十一条 流动人员中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报告、处理、疫情登记、统计,由诊治地负责。

第十二条 铁路、交通、民航、厂(场)矿所属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军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军人中的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直接报告。

军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地方就诊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将传染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报 告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 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传染病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第十八条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直报。

第十九条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要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信息报告的其它事项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及《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调 查

第二十一条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判定性质,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不同类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应当按照《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现场调查应包括以下工作内容:

(一)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和传染病发病原因、发病情况、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调查;

(二)相关标本或样品的采样、技术分析、检验;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证;

(四)卫生监测,包括生活资源受污染范围和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地及相邻省市同时进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接到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等疫情报告的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接到其他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疫情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第二十五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管理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信息系统,各级责任报告单位使用统一的信息系统进行报告。

第二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调查、采样与处理。

第五章 信息管理与通报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设与诊治传染病有关的科室应当建立门诊日志、住院登记簿和传染病疫情登记簿。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指定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收发和核对,设立传染病报告登记簿,统一填报有关报表。

第二十九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卡、报表的收发、核对、疫情的报告和管理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公共卫生监测体系网络系统平台的要求,充分利用报告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三次疫情分析与通报,紧急情况下需每日进行疫情分析与通报。

第三十条 国境口岸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港口、机场、铁路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国境卫生检疫机构,发现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时,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一条 发现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农、林部门应当互相通报疫情。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和公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授权,及时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布内容包括: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性质、原因;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及范围;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的发病、伤亡及涉及的人员范围;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处理措施和控制情况;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解除。

与港澳台地区及有关国家和世界卫生组织之间的交流与通报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四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

第三十六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疫情报告人有瞒报、缓报、谎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情况时,应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的;

(二)未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的;

(三)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第三十九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三)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四)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第四十条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证书。责任报告单位和事件发生单位瞒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传染病疫情的,对其主要领导、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其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个体或私营医疗保健机构瞒报、缓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责令停业整改,并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其经营者、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军队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文件

卫疾控发(2006)332号

卫生部关于修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规范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决定对2003年11月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第37号令)进行如下修改。

一、将原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合并修改为:“各

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将原第十八条调整为第十七条。

三、将原第十九条调整为第十八条,并修改为: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向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于2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未实行网络直报的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无网络直报条件责任报告单位报送的传染病报告卡后,应于2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直报。”

四、将原第二十条调整为第十九条,并修改为: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要同时进行网络直报,直报的信息由指定的专业机构审核后进入国家数据库。不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采用最快的通讯方式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报送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卡》的专业机构,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不同的级别,及时组织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五、在第三章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信息报告的其它事项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及《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六、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特此通知。

卫生部

传染病疫情监测制度 第8篇

关键词:传染病,监测,预防,控制

传染病是由各种病原体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一类疾病,它是一种可以从一个人或其他物种,经过各种途径传染给另一个人或物种的感染性疾病。对于有些危险性较大的传染病,防疫部门须及时掌握其发病情况,及时采取对策,因此,发现后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向当地防疫部门报告,称为法定传染病。我国目前的法定传染病有甲、乙、 丙3类,共39种。传染病的发病与流行严重威胁着公众的健康,若不引起足够重视,将带来严重后果。为了解海淀区最新的发病动态,我们对2013年海淀区法定传染病发病情况、流行特征及变化趋势进行了分析,为今后制定传染病防控对策提供了科学依据。

1 资料与方法

1.1资料法定传染病数据资料来自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V2.0(大疫情网),人口学资料来源于海淀区统计局。

1.2方法采用Excel 2007建立数据库进行数据分析,主要采用描述流行病学方法对2013年海淀区法定传染病资料进行统计学分析。

2 结 果

2.1疫情概况2013 年海淀区共发生法定传染病 25 种,累计发生 14 548 人。总发病率为 424.369 6/10万,比2012年下降10.93%。报告1起甲类传染病(霍乱),1人发病。乙类传染病共报告15种4 082人,比2012年减少645人,累计发病率下降15.39%。丙类传染病7种10 465人,比2012年减少807人,累计发病率下降9.05%。

2.2 发病顺位 见表 1。

2.3时间分布从发病时间来看,2月份发病最低, 之后缓慢增高,在7月份达到峰值,之后缓慢下降, 11月出现小幅回升,之后又下降。

2.4地区分布从发病地区来看,主要发生在包括不详乡镇、北下关、清河、羊坊店等在内的30个街道或乡镇 ,共发生法 定传染病14 568人 ,发病率为424.37/10万。其中,发病率最高的是不详乡镇,为36.23/10万;最低的是东升地区,为2.51/10万。见表2。

2.5传播途径分布在法定传染病发病顺位前10位中,传播途径是粪-口、飞沫和接触3种方式。其中, 粪-口途径为主要传播途径,发病顺位是1、3、5,占53.83%。其次为接触传播,发病顺位是2和10,占29.01%。最后是飞沫传播,发病顺位是4、6、7、8、9,占17.16%。见表1。

3 讨 论

3.1发病趋势2013年海淀区法定传染病发病总体呈下降趋势。除流行性感冒、麻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显示有上升外,其他法定传染病均呈现下降趋势。分析原因可能是2013年海淀区政府加强了对法定传染病的重视,区疾控中心、地段医院、大学校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加大了对法定传染病的一、二级预防,针对传染病病因开展工作,对可能发生的疫情展开预防与宣传教育;依据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的 “三早”原则,对传染病进行风险评估、筛查,症状监测等,及时发现有效遏制了法定传染病的传播。

个别疾病出现上升,分析原因可能是呼吸道传染病受季节的影响明显,对冬春季节、夏秋季节气温变化敏感,呈现出周期性的发病趋势。从全年发病情况来看,海淀区2013年法定传染病发病呈现两头低、中间高的单波峰(5—7月份)发病曲线,与有关资料报道一致[1,2,3,4]。分析其原因可能与肠道传染病占全部法定传染病的50%以上,而肠道传染病多在5—7月高发有关,与杨俊莹[5]等的报道一致。

海淀区有30个街道/镇,从发病地区分析,海淀区周边的街乡发病率较高,不详乡镇发病率最高,不详乡镇是中国疾病预防控制系统内不能定义的街乡,主要是街道乡镇交界处以及较难被定义的地区,医疗卫生条件界定不明确,给患者就诊及传染病上报带来一定困难。北下关、清河、羊坊店等街道与石景山,丰台、朝阳等区县相接壤,法定传染病发病率较高,呈现四周向中间蔓延的趋势,这种现象与胡玉城[6]的研究一致。这种四周高、中间低的现象可能主要取决于周围医疗水平、流动人口数量、属地管理方式差异等的影响。

3.2传染病分布海淀区全年法定传染病发病以粪-口为主要传播途径的肠道传染病为主,占全年发病数的70%以上。其中,手足口病占了较大比例,与近几年对广西某县[7]、四川省[8]、遵义市[9]和深圳市[10]等省市的报道一致。因此,做好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等于明显控制了海淀区法定传染病疫情。如何做好肠道传染病防控工作,成为海淀区卫生防疫部门的工作重点。

3.3 海淀区传染病防治工作问题及对策

3.3.1存在问题1疫情网络信息直报问题。自大疫情网建立以来,虽然为海淀区卫生防疫人员带来了极大的方便,有效的控制了疫情,但是海淀区疾控中心只能通过网络报告收集信息,信息来源有限,对民间散发且未就医的传染病不能及时掌控。另外,大疫情网不能提供有效人口学资料、地理信息系统(GIS)信息、气象学资料等,深入分析资料困难。2需重点防控的传染病。2013年其它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痢疾和肺结核始终是海淀区法定传染病防控的重点。3流动人口问题。流动人口是在人群总体中处于经济和社会弱势地位的一个特殊群体[11],随着流动人口不断增加,卫生防疫的难度不断加大,给病例追踪和疫情处理带来一定的阻力。流动人口收入较低,在发病早期不能及时就医,给传染病的传播提供了有利条件,防控工作更加困难。4单一部门防控传染病。卫生防疫工作人员在处理疫情时,需要环境、气象、农林等多个部门协助配合完成。在实际工作中,这些部门对卫生防疫工作表现较为冷淡。5群众防疫意识淡薄。在疫情处理过程中,群众对卫生防疫工作不理解,常出现多次随访对象不配合, 疫情调查存在障碍。

3.3.2对策1多途径收集信息,完善大疫情网。扩宽培训医生范围,由原来只由预防保健医生负责卫生防疫工作扩大到全部医疗系统。大疫情网需增加人口学信息,GIS信息和气象资料。2加大重点传染病防控力度。在海淀区历年传染病高发时期,要增加人力物力及财力的投入,在短时间内控制甚至消灭部分传染病。 3多部门联合处置疫情。在卫生防疫人员处理疫情时, 需有关部门专人配合,对于不配合的单位,应采取一定的干预措施。4提高群众防病意识。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将传染病相关知识普及到社区甚至个人,以家庭为单位组织学习,模拟演练,把防疫工作提升到思想层面。5提高卫生防疫人员待遇。提高卫生防疫人员工资待遇是留住人才和保持防疫工作积极性的主要问题所在。因此,提高待遇已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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