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结婚证的问题(精选7篇)
关于办理结婚证的问题 第1篇
关于办理结婚证的问题
网友咨询:
补结婚证可以让儿子代替办理吗?因地震,我们的结婚证不在了,现在补办本人不去可以吗?有照片和身份证,叫儿子去办可以吗?谢谢
余婧婚姻家庭律师团队专业律师解答:
补办结婚证是不能让别人代理的。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八条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关于办理结婚证的问题 第2篇
时间:2008-08-27 16:04
(民办函〔2008〕181号
2008年8月20日)
湖北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出国人员无法出具所需证件、证明材料事项的请示》(鄂民政函〔2008〕213号)收悉。
来函称:当事人陈××2004年持中国护照在美国留学两年后,于2006年9月17日到台湾大学物理系从事学术科技研究至今。现陈××持中国护照、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切结(宣誓)书(台湾地方法院公证处出具)到武汉市办理结婚登记时遇到困难,即按《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如按出国人员身份办理结婚登记,陈××无法(不便)到美国开具无配偶证明;如按台湾居民身份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又没有台湾身份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由于目前没有针对办理此类婚姻登记的法律依据,来函希望能够进行具体指导。
关于办理结婚证的问题 第3篇
一、应区分刑法中假药的概念与药品管理法中假药的概念
1.现行刑法中“假药”的概念。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解释》也并未对刑法上和行政法上“假药”的概念进行区分。且《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假药”、“劣药”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进一步确立了由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法规判别刑法上“假药”。
2.“假药”概念混同的弊端。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药品管理法对于假药的定义, 采取了法定定义与按假药处理的模式,而按照假药处理的情形,多是从行政管理的视角进行规定,是违反药品管理秩序的行为,这类药品本身并不意味着即是实然的假药。而依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三条规定,药品管理法规定按照假药处理的行为也当然构成销售假药罪。但将按照假药处理的药品定义为刑法意义上的假药,很有可能导致罪责刑不相统一,也使得惩治假药犯罪演变成适用行政刑法,即刑法是否适用、如何适用完全依赖于行政部门的鉴定、相关管理制度的执行。
就以日前引起社会极大争论的陆勇代购印度低价抗癌药被湖南省沅江市以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一案为例。犯罪嫌疑人陆勇2002年被查出患有慢粒白血病, 需服用瑞士生产的“格列卫”抗癌药,每月花费23500元。2004年陆勇发现印度生产的仿制“格列卫”只需3000元每月,尝试服食后发现身体指标均正常。于是2004年8月,陆勇通过建立QQ群为其他病友从印度代购仿制的“格列卫”,上千人通过他代购,团购价最后降至200元每月。作为答谢,印度公司从2010年至今为其提供了价值一万多元的免费药物。2014年12月陆勇因违反药品管理法销售按照假药处理的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药品被提起公诉,后300多名找其代购药品的病友联名为其求情,希望法律以人为本。
学界有观点认为刚刚颁布的《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以适用这一案件,认定犯罪嫌疑人陆勇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犯罪处理。但笔者认为单就新《解释》中“少量销售”中的“少量”二字本案就是极不符合的。从时间来看,陆勇从2004年帮人代购至2014年跨度时间近十年;从销售金额来看,即使以1000人每人200元的药品价格来计算,也达到了20万之巨,够上情节严重的标准;从销售获利来看,姑且不论代购药品本身是否收费,但陆勇因代购获取了价值一万多元的免费药物,应可视作代购的获利。这样的“犯罪”情节无论如何也谈不上情节显著轻微。但究其初衷,犯罪嫌疑人陆勇本来是希望更多的病友买到更便宜的药,能够有继续生存的可能,可当刑法依据药品管理法将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认定为假药并科以刑罚的时候, 就会出现犯罪嫌疑人救的人越多自己的刑责将越重的情况,这显然与法的公平正义背道而驰。
3. 将刑法意义上的假药与行政法意义上的假药予以分化,用刑法着力打击实害性较大的销售假药行为。不再以药品管理法有关假药特别是按假药处理的分类作为惩治假药犯罪的依据。特别是按假药论处的药品更多的是对国家药品管理制度的破坏,其规定的是一种应然的药,但刑法作为一种终极性的规制手段,其调整的应该是一种实然的药。从这个角度来考量,药品管理法中规定按假药处理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验即销售的,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所表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药品,并不必然为刑法意义上的假药。以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为例,如行为人有证据证明该药品在国外、境外合法生产、销售,且并未造成伤害后果的,应使用行政处罚,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此类销售行为按照营利金额处以多倍罚金。
二、完善销售假药罪中“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
1.销售假药罪“其他严重情节”和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针对实践中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后果取证和认证难的问题,“两高”总结司法实践经验,从销售数额、时间、数量、种类以及恶性影响几个方面,分别确定了“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和量刑幅度。这样的认定标准将销售假药行为中偶一为之和以此为业,并为此招募员工、开设企业的行为人予以区分,将在小范围内依靠口口相传等候受害者的行为人与依靠报纸、网络、电话销售等方式在全国范围内销售的行为人加以区分,对行为人罚当其罪。
2.解释中“其他严重情节”和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认定标准的不足。《解释》虽极大的扩充了“严重情节”的内涵,但从实务的角度看仍有不足之处:第一,销售假药罪“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内涵并不完备。第二,销售假药罪“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部分不具操作性。
3. 完善“其他严重情节 ”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认定标准。第一,增加购买人次作为“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销售假药罪作为危害民生类的犯罪,严重威胁到不特定人的生命和健康,购买人即为受害人,将购买人次作为量刑情节可以准确衡量行为人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同时在规模化销售假药的案件中购买人次往往可以清楚查明。笔者认为购买人次的具体认定标准应与认定严重情节的销售金额可能造成的危害相均衡,购买达500人次以上认定为情节严重,购买达1500人次以上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第二,对销售时间、数量、假药的种类设计可操作的的量化标准。笔者认为具体量化标准应与认定严重情节的销售金额可能造成的危害相均衡,如销售时间达一年以上认定为情节严重,销售时间达三年以上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销售数量达一万盒认定为情节严重,销售数量达三万盒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销售种类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销售数额达到十万以上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销售数额达到二十五万以上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三、应对销售假药罪与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予以区分
1.销售假药罪与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罪行在销售假药犯罪中的适用。《解释》明确了销售假药罪与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制售假药犯罪中的适用。第七条规定,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销售假药罪与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制售假药犯罪中择一重罪处断的弊端。第一,销售假药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为法条竞合,择一重罪处断违背法条竞合中特殊法优于普通法、整体法优于部分法的处断原则。销售假药的行为之所以能够构成其他两种罪名,皆因其他两种罪名所保护的法益包含了销售假药罪所保护的法益,也就是销售假药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多个法益,仅是刑法条文规范的重合导致符合多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应属法条竞合。在评价法条竞合的犯罪行为时遵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和整体法优于部分法原则为大部分学者所认可。为了遵循刑法特别保护的社会关系所作出的规定,当特别法不能够完全包含一行为的全部特征时, 才能够考虑适用有兜底作用的普通法。但《解释》中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处断原则,是认为立法者在制定普通法条的同时又设立特别法条,多是基于该特别罪属于多发型犯罪, 基于预防和抑制该罪的刑事政策需要,为加大对该罪的打击力度而单独设置,因此当销售假药罪与其他罪名相竞合时应选择刑罚更重的罪名迎合立法意图。
这一做法有悖刑法原则:首先,追求司法中个案处理的罪行相当是“重法优于轻法原则”的根本出发点,其完全忽略了刑罚中最基本的罪刑法定原则,而将罪刑责相适应原则置于罪刑法定原则之上;其次,刑事司法活动必须在立法范围之内进行活动,不能为了追求个案处理而预约刑事立法设立的空间范围;再次,在司法实践中容易造成判决不统一的情况,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法律条文对公民的社会行为有明确的引导作用,但因迎合重刑化立法意图即随意选择口袋罪对特定行为进行打击,会因法官的理论水平、社会经历等原因导致看法不同,定罪量刑差异悬殊,损害法的公信力。1
第二,《解释》第七条规定放纵了销售药品的从业人员。第七条规定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规定的“情节严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从重从严打击制售假药行为的立法本意来看,上述经营假药的行为适用非法经营罪既提高了对销售假药行为的惩治力度,又打击了销售假药的未遂行为。即一方面未取得销售药品资质的人员销售假药数额在十万以上不足二十万,或违法数额在五万以上的,应构成非法经营罪可以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量刑;销售假药数额在五十万以上,或违法数额在二十五万以上,应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量刑。另一方面,未得到销售药品资质的人员以销售为目的购进假药货值达到十万不足五十万的, 应构成非法经营罪可以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货值达到五十万以上的,应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
上述法条限制了惩治对象,只能用以惩治“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的行为人,却不能惩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假药的行为人,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人销售假药数额在二十万以下,或者仅有以销售为目的的购买假药行为只能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但实践中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人因更容易取得一般民众的信任,对药品管理秩序和民众健康财产安全的侵害更大,《解释》第一条也规定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制售假药行为应酌情从重处罚,而上述法条显然与加大打击从业人员制售假药行为的立法本意相悖。
3.完善销售假药罪的刑罚设计。第一 ,提高一般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幅度。《解释》以重法优于轻法当作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是出于补充处罚的考虑,其根源在于对特别法条所配置的法定刑结构不尽合理,导致补充法条与普通法条法定刑失调,为不致因为适用特别法条有放纵犯罪之嫌,不得已才进行变通适用重法。立法上的缺陷不应以司法越权的形式解决,而应该通过完善立法来避免刑罚的倒置。因此笔者认为销售假药行为在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不再混同后,应当提高一般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幅度, 具体可参照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罚规定,对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一般生产、销售假药行为,法定最高刑提高到五年,并取消拘役刑的设置,使销售假药罪与其他有竞合关系的犯罪的法定刑在横向上保持平等和协调,不需因迎合立法意图在法条竞合中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处断原则。2
第二,增加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作为“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未遂情节的认定标准。现有的认定标准是实际销售金额,但一个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应与其具有的社会危害性成正比,而社会危害性又包括了行为对社会关系实际造成的损害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因此即使处于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也同样有情节严重与否之分。且现实中侦查人员往往无法查实全部的销售金额,却可以查获大量行为人囤积的假药,在这种情况下将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作为“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未遂情节的认定标准,无差别的对有制售药品资质和没有制售药品资质的犯罪分子从严惩处。笔者认为设定标准可以参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未遂形态的认定标准,当假药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到《解释》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的三倍,就构成销售假药罪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未遂形态。
如何办理结婚证 结婚证办理流程 第4篇
大家都知道,结婚有一个必备的要素,那就是具有法律效应的结婚证啦!很多朋友都会问结婚证怎么办,办理结婚证的程序有哪些呢?今天就让大家跟合肥金夫人婚纱摄影的小编一起来看一看结婚证的办理程序吧!
办理结婚证的流程是什么?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四、结婚登记的时限、收费标准
1、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收费标准:国内结婚登记每对9元加及其他相关费用。
注意: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结婚证 准生证 出生证明的办理 第5篇
十、以后有用得着的地方就不会走那么多弯路、、、真实提醒那些还没生BB或准备生BB的女性朋友,无论工资多少首先应选择一家购买生育保险的公司上班,到时怀BB时从开始产检到生可以报销不少可减少很大一笔开支,例如挂号:自费需53块,有生育险的话仅需1块、、、下边就谈谈结婚后需办的证件:(嫁本地除外,因为无论办什么都比较方便)
结婚证:现在只要准备齐证明规定无论在男女双方哪方都可以办理;1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双方户口本原价及复印见(办理方另需增减页、户主页原价及复印件);3双方婚育证明(先去双方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办理,会让你下一步去哪下一步去哪)证明是初婚,是否法定结婚年龄;4照片各一张(贴婚育证明上的);5准备九块钱(每个地方不一样,但都不会太贵)照结婚照(贴结婚证上的两人合照)
准生证:现又称计划生育服务证,需在拿结婚证的一方办理;1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双方户口本原价及复印见(办理方另需增减页、户主页原价及复印件);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4双方生育证明(去双方户口所在地计生委办理),证明没收养过、没抱养过、、、合法生育;5照片男方一张女方二张(各一张贴生育证明上,女方另一张照片给计生委的到时贴准生证上的)
在此建议办结婚证时一起办理准生证,(一个准生证仅一个小孩上户口有用,准生证的有效期不会有过期的说法,别担心)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这个主要是指不在户口所在地生育,人在他乡的女性朋友有用;1结婚证复印件及女方照片一张;证明是合法生育(在女方户口所在地计生委办理)
一胎/二胎合法生育证明:主要指在外地生育的及需报销生育险的;1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全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没迁一起的需双方全家户口本)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4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5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6母婴保健手册和写有预产期页的复印件;7产检时的B超单(带齐所有资料到现居住地计生委办理,会告诉你下一步去哪去哪)
关于办理结婚证的问题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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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的流程是什么,办理结婚证需要哪些材料
今天我们应很多朋友的要求一起来聊聊结婚登记的流程是什么,办理结婚证需要哪些材料的知识,如果对于这个问题你是那么了解,对于有这方面需求的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下面就跟随赢了网小编的脚步一些来了解一下结婚登记的流程是什么,办理结婚证需要哪些材料的详细内容吧。
一、结婚登记的流程是什么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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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二、办理结婚证需要哪些材料
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的
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须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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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侨民须持有: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3)外国人须持有: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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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上述就是赢了网小编针对结婚登记的流程是什么,办理结婚证需要哪些材料做出的详细解答,更多详细的法律问题欢迎大家手机访问赢了网app,用户只需在手机上轻轻一点,便能随时随地获取专业对口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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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结婚证的问题 第7篇
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 对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一) 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 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三) 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四) 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 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第二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 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二) 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 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 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 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第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 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 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 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 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一) 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二) 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 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 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五) 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第五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第六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 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
(二) 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
(三) 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属于婴幼儿食品的;
(四) 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 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
(六)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 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八条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 违反食品安全标准, 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 违反食品安全标准, 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 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 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 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 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 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构成犯罪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一条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 违反国家规定, 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 情节严重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规定, 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农药、兽药, 饲料、饲料添加剂, 或者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原料, 情节严重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实施前两款行为, 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罪等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 私设生猪屠宰厂 (场) , 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 情节严重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 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有毒、有害食品, 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 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无证据证明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但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 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有毒、有害食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共犯论处:
(一) 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的;
(二) 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贮存、保管、邮寄、网络销售渠道等便利条件的;
(三) 提供生产技术或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四) 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第十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 利用广告对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作虚假宣传, 情节严重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同时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其他渎职犯罪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不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 但构成前款规定的其他渎职犯罪的, 依照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 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共犯的, 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七条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一般应当依法判处生产、销售金额二倍以上的罚金。
第十八条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 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 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 可以适用缓刑, 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 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第十九条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 依照本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处罚。
第二十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 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 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三) 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 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二十一条“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 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通知有关专家出庭作出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