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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食品经济管理
来源:文库
作者:开心麻花
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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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食品经济管理(精选6篇)

工商管理食品经济管理 第1篇

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和不合格食品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在库食品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数量准确,科学储存,质量稳定、安全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应按温湿度要求储存于相应的库中,常温库为0-30℃,阴凉库不高于20℃,冷库为2-10℃,相对湿度保持在35%-75%之间。

三、对在库食品实行色标管理。待验库(区)、退货(区)为黄色,合格库(区)、待发库(区)为绿色,不合格库(区)为红色。

四、正确选择仓位,合理使用仓容。食品与墙面、顶棚(房梁)和散热器或供暖管道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垛与垛通道距离不小于100厘米。做到“五距”适当。

五、搬运和堆垛应严格遵守食品外包装图示标志要求,规范操作,怕压食品须控制高度。食品按批号集中堆放,按批号及效期远近依次或分开堆码。做到堆码规范。

六、建立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货位登记卡,动态、及时地记载食品进、存、出状况。

七、实行效期管理,对近效期每月实行二次催销,避免过期失效,确保在库的质量。

九、温湿度监测系统每分钟对库房温湿度监测记录,当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时,采取措施调控,并记录。

十、在保管人员核对帐货的基础上,每年至少盘点两次,发现差错,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十一、保持库房、货架和在库食品的清洁卫生,每月清扫,并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霉、防虫、防鼠和防污染工作。不合格食品管理制度

一、为严防不合格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进入和流出,确保顾客用药安全有效,维护本企业质量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企业对不合格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管理控制,由质管部门具体负责。

三、经药监、药检部门分布的与法定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不符的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及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均为不合格食品,不得采购、入库和销售。

四、在验收时发现不合格立即拒收,移入不合格品库(区),挂红牌标志。由质管部门确认后,及时与供货方联系,做适当处理。

五、在储存、养护检查和出库复核时发现不合格,经质管部门确认后立即停售,追回已售出的该批号的不合格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移入不合格品库(区),挂红牌标志。

六、经药监、药检部门抽检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或公告、发文、通知查处发现的不合格食品,须立即停售,并按销售记录追回已售出该批号不合格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移入不合格品库(区),挂红牌标志,听候处理。

七、当地药监部门到本企业调查某一不合格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一、为加强本企业在食品经营中质量事故的管理,严防和杜绝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二、质量事故分为重大质量事故和一般质量事故。

1、重大质量事故是指:经营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导致人身伤亡造成恶劣影响的;采购把关不严、销售不力、储运不当,造成报废(因假劣、途损、变质、过期失效),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

2、一般质量事故是指:采购把关不严、销售不力、储运不当,造成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报废(因量大滞销、途损、变质、过期失效),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下的。

三、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立即上报质管部门和主管,主要领导。

四、发生食品质量问题而致人身伤亡或性质恶劣,影响极坏的重大事故,立即上报质管部门和主管、主要领导,并在24小时内上报当地药监部门。

五、发生其它重大质量事故,立即上报质管部门和主管、主要领导,并在48小时内上报当地药监部门。

六、发生质量事故须填写“质量事故报告记录表”客观反映处理过程。对于重大质量事故,在查清原因后,须向当地药监部门书面报告,一般不超过10天。

七、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如所在部门领导不在场,当事人可直接越级报告至企业领导。

八、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应成立调查小组,负责直接或配合药监部门的调查分析与处理报告。并对内部质量情况进行专题的评审。

九、质量事故的调查,应书面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所在部门及当事人、原因、经过、后果。调查要客观实际,弄准原因、明确责任、提出整改与对相关人员的处罚意见。

十、对质量事故的处理,坚持“三不放过”原则。即: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订整改措施不放过。处理要及时、慎重和有效。

十一、对发生质量事故的部门、负责人及责任人,年终一票否决,不得参加任何评优活动。

十二、依照本企业管理规定和相关法律,对质量事故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以及隐情不报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以经济、行政和法律处罚,处罚措施经经理办公会议确定。

十三、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报告应详细记录并建档保存五年。

工商管理食品经济管理 第2篇

食品留样管理管理制度1

一、学校食堂、集体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应对食品进行留样,以便于必要时检验。

二、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用具和样品存放的专用冷藏箱。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三、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在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的样品,不得特殊制作。

四、原则上留样食品应包括所有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其它情况可根据需要由监管部门或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决定留样品种。

五、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防止样品之间污染;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

六、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专用冷藏箱内,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

七、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食品留样管理管理制度2

为保障全校师生的身体健康,更好的进行工作和学习,特制定如下规定:

1、用水安全。后勤严格保证全校师生的用水安全,对水井、水泵要严格锁好封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每年定期取样水送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检验,确保全校师生喝上卫生安全的饮用水。

2、服务点(即小商店)的食品卫生安全。学校严格与服务点负责人签定《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从制度上确保服务点把好食品卫生安全,不购进、售卖过期的、劣质的三无产品。同时学校不定期派专人负责监督实施,确保师生的.食品卫生安全。

3、宣传教育。学校、班主任、教师负责对全校师生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到教育。从思想上、认识上提高全校师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从而确保师生的食品卫生安全。

食品留样管理管理制度3

一、留样食品范围为每日经厨房加工后的所有主副食品,不得缺样。

二、餐饮单位须购置与留样食品数量相适应的冷藏设施及留样工具,留样容器要大小适宜,便于盛放与清洗消毒。冷藏设备要贴有明显的“食品留样专用”标识。

三、留样主副食品冷却后,必须用保鲜膜密封好,放入专用器皿中加盖,并在外面贴上标签,标明编号、留样时间、餐别、餐名、留样量、消毒时间、销毁时间、留样人等,并按早、中、晚餐的顺序分类保存。

每种主副食品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分别盛放在己清洗消毒的专用留样容器内。冷藏温度为0-10C,留样时间48小时以上。

四、留样的主副食品取样后必须立即放入完好的食品罩内避免污染。七、建立完整的留样记录,由餐饮负责人或留样负责人保管。留样记录至少应保存12个月,以备查验。

五、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或根据其它情况需要,卫生部门将依法对留样食品进行卫生学检验。

六、留样柜内严禁存放与所留样品无关食品或物品,留样食品不得混入用餐食品中。

食品留样管理管理制度4

一、配送的集体用餐及重要接待活动供应的食品成品应予以留样;由留样负责人随机抽取当日所有菜品,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最好达到250g,留存在专用的冰箱中48小时。(每份样品必须标注品名、加工时间、加工人员、留样时间、留样人员)。

二、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由专人负责,无关人员不得擅自操作或挪动。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用具和存放样品的专用冷藏箱。

三、按每天加工品种数量,每一品种随机抽出样品,采集在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的样品作为留样的食品样品,不得特殊制作。不同食品品种分别用不同容器盛装留样,防止样品之间交叉污染。留样容器应专用并经消毒确保清洁、样品应密闭保存在留样容器里。配餐企业,可以直接在配送好的集体用餐盒(份)中采集,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最好达到250g。

四、设置专用冰箱保存样品,其他食品不允许混放,保持冰箱内清洁卫生,并有“存样专用”标志,上锁管理。

五、留样时必须无菌操作,防止采样时污染食品。

六、留样的容器,取样的工具必须消毒。

七、每日留样食品必须记录,负责人必须在记录表上签字,以备复查待检。

八、任何食品不得与留样食品混放,任何人不得随意取用,翻动留样食品,违者重罚。

食品留样管理管理制度5

1、食堂提供的每样食品,由食堂分餐人员专人负责留样。

2、每餐留样的食品,按规定留足100克,分别盛放在已消毒的餐具中。

3、留样食品取样后,立即存放在完好的食品罩内,以免被污染。

4、留样食品冷却后,用保鲜膜密封好,并在其外部贴上标签,标明留样的时间、日期、食品名称、餐次、留样人。

5、将贴好标签的留样食品按秩序存放在恒温冰箱内保存。冰箱温度设定为0℃-4℃。

6、做好每餐每样留样食品的记录,包括食品样源、食品名称、留样时间、目测样状等,以备检查。

7、留样食品一般保存48小时,进餐者如无异常,即可处理留样的食品;如有异常,立即封存,送食品卫生安全部门查验。

8、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9、卫生监督小组及监督管理员不定期检查留样工作,发现未按要求留样,将对责任人进行工作失职处罚。

食品留样管理管理制度6

为切实保障宾客饮食安全,为有效查处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可靠依据,根据《食品卫生法》、《部队餐饮卫生管理规定》等法规要求,大型宴会、重要接待或就餐人数在100人以上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食品留样,制定食品留样制度。

一、留样工作由专人负责,专人操作,专人记录。留样食品应使用专用器具,留样冷藏柜由专人管理。

二、留样食品范围为每日经厨房加工后的所有主副食品,不得缺样。

三、餐饮单位须购置与留样食品数量相适应的冷藏设施及留样工具,留样容器要大小适宜,便于盛放与清洗消毒。冷藏设备要贴有明显的“食品留样专用”标识。

四、留样主副食品冷却后,必须用保鲜膜密封好,放入专用器皿中加盖,并在外面贴上标签,标明编号、留样时间、餐别、餐名、留样量、消毒时间、销毁时间、留样人等,并按早、中、晚餐的顺序分类保存。

五、每种主副食品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分别盛放在己清洗消毒的专用留样容器内。冷藏温度为0-10℃,留样时间48小时以上。

六、留样的主副食品取样后,必须立即放入完好的食品罩内,避免污染。

七、建立完整的留样记录,由餐饮负责人或留样负责人保管。留样记录至少应保存12个月,以备查验。

八、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或根据其它情况需要,卫生部门将依法对留样食品进行卫生学检验。

九、留样柜内严禁存放与所留样品无关食品或物品,留样食品不得混入用餐食品中。

食品留样管理管理制度7

为加强员工餐厅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全体用餐员工饮食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特制定员工餐厅食品留样管理规定。

一、员工餐厅所有出售的饭菜、食品,必须在出售前进行采集留样,由专人负责完成采集工作。

二、每餐、每样食品必须按要求留足100克,有汤汁的食品,留样时需保留部分汤汁,分别盛放在已消毒的样品采集盒中。

三、留样食品在冷藏冰箱内保留的时间不少于48小时。食品留样冷藏冰箱,工作温度应控制在摄氏5℃度左右,并保持冷藏柜内外卫生清洁。

四、留样采集员要对每餐的留样情况进行记录,并认真填写《食品留样记录表》,员工餐厅领班要在《食品留样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五、留样冷藏冰箱每周应用消毒液擦拭消毒一次,消毒液的使用按使用说明进行。

六、留样的食品超过保存期限应及时处理,不得二次食用。

七、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其它食品。

八、餐厅领班和负责食品留样的采集员对食品留样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九、后勤中心对员工餐厅留样工作负有检查监督责任。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后勤中心对本规定有解释权。

食品留样管理管理制度8

一、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超过100人的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

二、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用具和样品存放的专用冷藏箱。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三、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在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的样品,不得特殊制作。

四、原则上留样食品应包括所有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其它情况可根据需要由监管部门或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决定留样品种。

五、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并放置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六、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食品留样管理管理制度9

为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确保就餐者身心健康,加强防范,提高食堂的自我保护意识,做到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有据可查,责任分明,食堂应认真坚持食品留样制度。

1、食堂的食品留样,实行伙食团长管理责任制。

2、日常的具体操作,应由伙食团长指定专人负责。

3、凡经学校食堂加工、供应的各类食品,应按规定的内容、数量(100克)留样,不得缺项少两。

4、各类留样品种,应存放在专用容器内,并加盖保鲜膜。留样食品达到规定的存放时间,需周转使用容器时,容器必须认真清洗和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5、各留样食品,必须按规定存放在专用的冷藏柜内,温度应调控为0℃左右,并保存48小时以上。

食品留样管理管理制度10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留样工作,保障公众餐饮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超过100人的建筑工地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100人的一次性聚餐,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

二、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用具和样品存放的专用冷藏冰箱。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三、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食品成品,不得特殊制作。

四、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防止样品之间污染;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

五、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专用冷藏冰箱内,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

食品安全管理的公共管理视角分析 第3篇

管制是指为纠正市场失灵, 保证市场秩序, 拥有法律授权的管制者,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被管制者所进行的一系列管理、控制和监督活动。依据管制主体不同, 管制可分为政府管制和非政府管制两大类。政府管制是指政府基于公共利益或者其他目的, 依据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对被管制者的活动进行的管制。政府管制作为一种政策工具, 是政府治理的手段之一, 是为实现政策目标而经常采用的具体治理方式。作为政府管制行为的一种, 食品安全管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食品质量安全法规和食品安全技术标准, 对生产和流通领域的食品进行检验和监督, 实现对食品安全的有效控制, 以保护消费者、生产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在我国食品安全关系到13亿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而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构成了对13亿人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威胁, 也影响了食品行业自身的有序发展, 政府对食品安全进行管制是维护消费者和合法生产者的利益, 提高我国食品安全水平, 消除社会对食品不安全的防范心理, 降低社会成本的有效手段, 是社会稳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管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政府多头管制, 权责不明, 管制的交叉与空白问题突出;政府管制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管制所依据的标准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总体表现出食品安全政府管制水平较低, 管制效果不理想。

二、我国公共管理下的食品安全管理解析

近些年, 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出现, 从“三鹿”奶粉的三聚氰胺这种行业性事件, 到我们日常生活中随时可能遇到的“地沟油”、“毒馒头”以及各种食用添加剂等, 这些事件层出不穷的拷打着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的信心。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问题上暴露出来的管理缺失、监控失灵已经大大影响了公众对于食品消费的信心。

(一) 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范围广泛, 政府经验欠缺

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管制模式经历了计划经济时期的政府集权模式和转型时期的政府主导模式两个阶段:计划经济时期, 我国建立的是高度集权的国家控制体系, 政企不分, 国家社会高度一体化。国营企业是食品生产的主体, 生产安全的食品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的责任, 各行业主管部门既直接参加食品企业的生产又对食品企业实施管理监督。改革开放以后, 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和政府管制制度也未能及时地建立和完善起来, 加上食品生产技术越来越复杂, 我国幅员辽阔, 人口众多, 是一个食品生产和消费大国, 各地发展不均衡, 食品生产从简单的手工作坊到现代高科技方式同时存在, 管理难度大, 管制方式单一, 手段也只限于行政干预, 缺少市场力量、社会中介、行业自律等多种途径和力量的参与, 政府管制水平较低, 效果有限。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呈现出“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特点。

(二) 政府部门对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认识欠缺

我国的政府职能部门体系, 在改革开放以后经过不断的调整和完善, 职能分工已经日趋明确。过去我国政府公共管理的重点一直都放在推进国家经济发展, 增加国民收入的问题上, 对经济建设的热情高于其他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热情, 对于食品安全这种问题, 在各种大型公共食品安全事件出现以前, 是没有的得到重视的。从“三聚氰胺”事件以后, 公众对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上的责任进行了质问, 食品安全应急机制才开始在我国建立。这种被动推进食品安全管理的方式, 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过去政府对食品安全管理重要性的忽视, 没有在各级政府体系中针对食品安全管制进行明确的规定, 没有建立问责体系, 缺乏系统的调查和监管。大多数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流于形式, 并没有从落到实处, 这是导致政府监控失灵的重要原因。

(三) 公共食品安全卫生监管存在着体系性缺陷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的国家, 无论是食品安全管理还是其他各项公共事业的管理, 都需要从中央到地方多层次体系的建设, 单独的依靠中央监管或者地方政府负责是难以达成预期的监管效果的。并且, 食品安全监管作为一个涉及范围较广的公共事业, 不仅需要这种纵向的监管配合, 而且会涉及到多个平行部门、机构之间的协调、配合。例如会涉及到工商局、质监局、卫生部门等相关机构。在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 《食品卫生法》是重要的评判依据, 食品卫生管理确立的主要责任机构是卫生部门, 其余部门处于辅助地位。这种现行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从形式和组织架构上来看, 是满足公共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要求的, 但是在具体的执行和实施中, 效果会大打折扣。因为食品卫生管理需要涉及到食品流通的整个体系中, 单独的依靠卫生部门的卫生检查是难以达到效果的, 其余辅助部门由于没有明确的问责权限、责任承担, 也是难有大的作为。这就造成了在问题出现以后, 各个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责任。公共安全卫生的管理, 不应该继续停留在卫生事件爆发以后, 上级领导以后, 公公开始质疑以后, 我们的监管体系才有所作为, 有所行动, 这种以牺牲公共利益的代价换来体系的被动型建设的习惯是不可取的。加强管理体系建设, 明确工作职责, 将责任落实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人, 这样才能促进管理体系的完善和执行效果的进步。

(四) 管理者对利益的不合理追求

我国在将计划经济体制改为市场经济体制以后, 市场便成为经济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 政府在微观调控方面逐渐淡出, 更多的是在宏观调控上予以大局性的把控。市场经济的发展, 并不完全排斥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 同样, 政府宏观调控的职能, 也并不是对市场经济自由性的否定。两者的并存是一种现实需要, 无论是政府调控还是市场自发调控, 都会出现失灵的情况。“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互相配合, 能够帮助经济运行实现最大程度的稳定。政府作为公共管理的职能机构, 虽然不以经济主体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 但是它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不是完全没有关系。特别是对于地方政府来说, 管理者很容易因为对经济利益的不合理追求造成安全监控方面的漏洞、疏忽或者故意的放任。我国地方各级政府, 不仅肩负着一般公共事务管理的职责, 而且承担者发展地方经济的职责。地方经济的发展, 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种企业的创办、企业收益的增加、企业规模的扩大等方面, 政府与企业之间会在某一定的经济利益范围内形成意识上的趋同, 政府对这种利益的追求, 更多的是从公共经济发展需要的角度出发, 但是由此而引发的过度保护企业的经济发展而带来的不安全问题就会出现。这也是当前为什么很多地方政府对于本区域内的企业出现安全质量问题以后“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重要原因所在, 平衡经济效益与公众安全是许多地方政府需要重新衡量的问题。

(五) 公共管理自身存在着局限

政府的公共管理, 是一个国家、社会稳定运行的重要保障。但是, 政府的公共管理并不是全效的, 它在某些环节、某些领域也可能会存在无法调整和规范的障碍。对于公共食品的安全管理, 政府公共管理出现失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公共管理与企业生产之间存在着客观环境的差异, 无论是何种形式的管理, 都需要对被管理的对象有较为清楚的了解, 但是公共管理与企业生产之间的客观环境差异, 决定了政府在信息的获取上面存在着阻碍, 特别是对于企业的生产信息, 很难完全清楚的掌握。管理者单独的行使自己的管理职能, 很难了解到企业生产的真实状况, 这是客观存在的管理障碍。第二, 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博弈关系决定了政府的公共管理存在着障碍。除了客观环境的差异以外, 双方的地位或者角色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一种对立, 这就加大了管理者的工作开展难度, 并且对于企业的一些处于灰色地带的行为, 难以通过公共管理的职能进行规制和处罚, 这是政府公共管理自身存在的局限。

三、公共管理视角下如何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食品卫生的安全管理, 对于社会的发展、国家的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前, 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暴露出的诸多问题, 也反映了当前公共管理在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上的不足。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 加强食品安全监控管理是一种必然选择。

(一) 权责清晰的责任体系划分

权责不明是影响我国公共管理效果的重要原因, 对于食品安全卫生管理, 需要涉及到多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选择性、任意性的规范机制只会导致各个责任主体之间在问题出现以后互相推诿, 难以找到明确的负责机构, 无法对其进行处罚, 这就导致了下一次恶性事件继续发生的可能性增加。确立权责清晰的责任体系, 是当前我们进行安全管理建设的首要任务, 对于参与食品安全管理的各个部门之间, 进行明确的分工, 甚至在部门内部将具体的职责落实到个人, 明确的责任主体能够使我们在问题出现以后及时的做出应对和反应, 并且严厉的惩罚制度能够加强单位和个人对与安全问题的事前监管, 较少安全事故发生的机率。

(二) 加强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的建设

无论是中央政府部门还是地方政府, 国家都授予了他们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利。加强立法建设成为当前完善我国食品卫生公共管理的一个重要途径。从基本法的体系来看, 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并没有建立独立的法律部门, 对消费者的保护大多数笼统的归类在经济法的相关条文中。在这种法律规范并不完善的情形下, 除了国家立法机关应当重视和加强法制建设以外, 各级政府部门可以制定相应的规章对自己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管理进行规范和调节, 这种规范能够使政府因地制宜的选择适合本地区的措施和方法, 实现效果的最佳。

(三) 加强食品生产者自身安全意识的教育

政府各种公共管理措施的实施运行, 都是从外部环境、外部压力来对这一问题进行规制。食品安全管理除了外部压力的施加这种方式以外, 还需要食品生产者自身意识、自身素质的提高, 这才是解决问题最根本的方法。这种生产者自身安全意识的提高, 除了提高自身的诚信建设、自身的素质建设以外, 形成全行业的规范体制也是一种重要的方法。通过行业的规制提高行业的整体质量是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可行方法。

(四) 加强公共监督职能的发挥

食品安全管理, 并非一个部门、一个机构能够解决的问题, 公共监督职能的发挥在食品安全管理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公共监督职能的发挥, 要求相关部门设立特定的机构、特定的渠道接受公众的投诉或者质疑, 并且这种投诉和质疑应该得到及时的处理, 不能让公众监督权利停留于表面, 却难以得到实际的保障。

摘要:食物在一个社会的进步发展中是一种最基础的物质保障。随着社会的进步, 公众对食品的关注, 已经从“量”转移到“质”上。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出现, 也暴露了当前食品安全管理上存在的诸多漏洞。本文从公共管理的视角出发, 对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管理的现状和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公共管理,分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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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燕霞.食品安全问题的成因及对策分析[J].现代商业, 2007 (7)

[3]周小梅.对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反思:激励机制角度的分析[J].价格理论与实践, 2008 (9)

[4]鲍长生.食品安全管理的政府规制创新探讨[J].工作研究, 2008, (5)

浅谈食品安全与食品监督管理 第4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 法律完善

中图分类号:R15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5)02-0050-01

食品安全问题的诱发因素是多方面的,食品监督管理力度的缺乏是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食品监督管理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屏障,但我国近年来频发的食品问题事件,显示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存在诸多漏洞,这为引发食品安全問题的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严重危害到了人民的身心健康,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亦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人民的安居乐业。

1 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分析

1.1 利益的吸引

市场经济具有自发性和竞争性,不法分子自发的不择手段的追求经济利益,并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利用化学添加剂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条件的材料来降低食品的生产成本,获得更高收益。如黑心商人买来病死猪肉进行猪肉加工,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其次,一些农产品生产者为了使得食品更具卖相,大量使用农药,从而导致食品中的农药超标,危害人体健康。

1.2 信息的不对称

消费者对食品的信息了解来源于食品包装或厂家介绍,判断食品安全只能依靠常识和生活积累,缺乏第三方信息来源的参考。而生产者掌握了信息主动权,为了自身利益会隐藏对其食品销售的不利信息,或夸大对其有利的方面。信息的不对称使得消费者在食品安全问题中处于弱势地位。

1.3 食品监督管理的缺乏

1.3.1 法律的不完善

食品问题频发与食品监督管理的缺乏相关,其中关键的表现就是相关法律不完善。执法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我国因在食品问题方面缺乏完善有效的相关法律,导致在面对危害食品的人或行为面前无法给与处罚,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从而让危害食品安全的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1.3.2 执法不严

有法可依是执法的前提,让法律发挥作用的前提是执法必严。我国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虽不完善,却不是真空,问题出在执法方面不严。一些监管部门“以罚代法”,收钱走人,对食品监管只走形式或对某些重要环节缺乏监管,不出事不上报,出事即推卸责任。此种种行为为食品安全问题的萌发提供了温床,埋下了隐患。

1.3.3 部门分工不明确

部门分工不明确是影响执法的重要原因。一些部门的职能重合,执法范围交叉,使得交叉的范围被遗漏。而出事后责任不明确,导致各部门相互推卸。以农副产品为例,农副产品既与农业部门有关,又牵扯到环保部门及工商管理部门,在生产、加工、销售等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三者都将牵涉其中。

2 食品安全与食品监督管理之间的关系

食品监督管理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屏障,充当着守门人的重要角色。食品安全需要严格的食品监督管理来保障。严格的监督管理通过对食品生产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监督,并对其生产材料及采样分析以及对投入市场的成品进行及时有效的抽检。市场经济的自发性、竞争性,生产者自发的追求利益以及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我们不可能要求每一个商品生产者都以圣人之心来生产商品,也不可能给消费者装上一副火眼金睛。因此,解决食品安全最具操作性的方法即制定严格的食品监督管理政策,发挥食品监督管理的守门人作用,将食品安全问题拒之门外。

3 如何通过食品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问题

3.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人无完人,由人来制定的法律法规亦不可能制定之初就完美,需要不断的完善和改进。瘦肉精、毒奶粉等诸多事实和教训证明我国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还存在诸多漏洞,需要不断的完善。执法需有法可依但不止于有法可依,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需要完善更多细节,制定更为明确的标准,并吸取外国经验,借鉴国际标准,使得执法更具可操作性。

3.2 加大监管、打击力度

加大监、打击力度出除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另一个表现即严格执法。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需做到有执法必严。做到不徇私情,不只走形式,认真负责,抱持对人民负责的工作态度。除了加大对食品安全监管之外,对食品监督管理人员也应加大监管,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在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时,亦要打击放纵此行为,为食品问题提供温床的公职人员。

3.3 明确分工

部门分工不明确是阻碍执法的不稳定因素之一。因此,要想通过食品监督管理来保障食品安全,应充分明确各部门的职能,明确各部门的责任,杜绝执法遗漏以及出事后“踢皮球”的现象出现。

3.4 借助媒体

媒体具有强大的传播能力,亦能够发挥巨大的监督管理作用。

民众缺乏辨别食品安全问题的相关知识,有关部门或专家可通过媒体发布简单实用的辨别技巧,普及经验,并及时通过媒体公布出现问题的产品和企业,提醒民众注意。

媒体亦能够监督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一旦发现其不能作为或故意不作为,可通过媒体的力量对其施加压力,或引起上级的重视,从而使问题得以解决。

4 结语

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不利于食品经济的发展,还会引发百姓的恐慌,因此保障食品安全是维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而保障食品安全直接有效的方式即加大对食品监督管理力度。食品监督管理是保障食品监督管理的重要屏障,我们应对加大食品监督管理予以重视。

工商管理食品经济管理 第5篇

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及食品索证管理检查方案

为落实《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和《关于下发“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大中型餐饮业和学校食堂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卫法监字[2003]40号)的有关精神,推动我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及食品索证管理制度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目的通过对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及食品索证管理专项检查,进一步巩固我市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及食品索证管理成果,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加快平衡发展步伐,保障食品卫生安全。

二、检查范围

各县市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餐饮业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及食品索证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2005、2006年已评定为A、B级信誉单位的为必检单位,另外随机抽取5个中小型餐饮单位进行检查评分。

三、检查内容及评分标准

详见《餐饮业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及食品索证管理专项检查内容及评分标准》。

四、检查方法

采取听汇报、查看资料和现场检查的办法进行。

五、时间安排

2008年6月 23日至27日。

六、人员分组

第一组:刘杰斌、易平,上高和宜丰卫监所各1人。检查县市:袁州区、丰城、樟树市

第二组:张松、赵江洪,丰城、靖安和奉新卫监所各1人。检查县市:万载、上高、宜丰、铜鼓县。

第三组:丁国龙、葛学军,袁州区和樟树卫监所各1人。检查县市:高安市、奉新县、靖安县。

各组成员于6月23日上午11点在市卫生监督所集中。

七、工作要求

1、此次检查将对各县市区近年来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及食品索证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2、各县市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强监督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并上报我局。

3、如发现已评为A、B级餐饮单位在此次复查中评分不合格者,由当地卫生局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依法撤销其B级单位资格;对A级单位复查中评分不合格者,同样要督促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我局将建议省卫生厅撤销其A级单位资格。

4、各检查组的检查资料整理后,统一交市卫生监督所汇总,由市卫生监督所撰写专题总结,并于7月31日前上报我局。

二00八年六月二日

附件2:

食品及食品原料采购管理制度 第6篇

一、不得采购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的食品。

二、进货前应查验供货商资质,不得采购无《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三、做好进货查验工作,查验采购食品及食品原料是否符合相关食品标准要求,不得采购腐败变质、掺杂掺假、发霉生虫、有毒有害、质量不新鲜的食品及原料,不得采购无产地、无厂名、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或标识不清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四、采购肉类应查验是否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并查验检疫合格证明;不得采购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进口食品及其原料应具有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书。

五、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严格索证索票,包括供应商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发票、收据、供货清单等。

六、建立食品采购索证和进货验收台账记录,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并按时间顺序存档管理。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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