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交办责任制度范文第1篇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和减少工作失误,明确全体员工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应承担的的责任,保证政令畅通和各项工作的完成及发展目标的实现,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并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责任追究制,是指公司各部门和全体员工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真实履行职责,不执行或者拖延办理公司决定决议的事项,不办理或拖延交办的工作,以致影响工作进程或工作效率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包括经济、企业形象、企业名誉等方面。或者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责任到人,坚持持之以恒,从严考核,处罚兑现的原则,并把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作为员工对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成员和部门的目标管理范畴,纳入员工年度综合考评和晋级、加薪、评先的范畴。
第四条 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要着眼防范,坚持责任倒追,按照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工作职责从最终环节查起,谁主管、谁负责,谁落实,责任到人层层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室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和分管的部门负全部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全部领导责任和管理责任,员工对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直接工作责任;
第六条 公司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在工作中应承担以下领导和管理责任:
(一)及时了解掌握国家的行业政策,深入市场调研,根据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研究制定公司经营决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落实公司上层决定决议的事项,并组织实施
(三)履行工作职责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模范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结合职责范围内工作和实际情况,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四)以公司大局为重,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部门利益服从公司利益;
(五)履行监督,考核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并依据规章制度实行奖惩。按照职责分工和权限办理事项,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六)真是向上层反馈经营和工作情况,不得夸张虚浮或者瞒报、迟报,不得损公肥私,假公济私,泄露公司商业机密,损害公司利益;
(七)热爱公司,团结同事,协作共赢
第七条 一般员工在工作中应承担以下工作责任:
(一)真实有效的贯彻公司的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决议;
(二)真是履行岗位职责,优质高效完成岗位工作,真实执行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并按要求和时限完成;
(四)规范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部门管理制度,及时向部门领导反馈经营管理工作中的相关事宜,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热爱公司,廉洁奉公不得损公肥私,损害公司利益,不得泄露公司商业机密。
第三章
责任追究原则
第八条 责任追究过程中应秉承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
(三)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
(四)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执行
第九条 一般责任的追究由行政部根据制度考核执行,重大责任的追究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室会议研究决定执行。工作责任追究要与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相结合,发现问题必须及时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第十条 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和员工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免、加薪降薪的重要依据,行政部门履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的监督和执行职能董事会负责对责任追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工作责任主要分为:完全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次要责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将酌情追究其责任:
(一) 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
(二)违反公司人事、财务、采购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三)擅自更改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工作效率低下,未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数据材料、办理有关事项或者做出明确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五)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或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拖着不办、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或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生硬,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对不属本部门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事项,不说明、不请示、不移送、置之不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七)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巨大的;
(八)工作时间或者值班时间擅自离岗、串岗、空岗,贻误工作或造成损失的;对应该参加的会议和学习,随意迟到、早退或者未经请假无故缺席的;
(九)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第五章
责任承担
第十二条 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三条 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十四条 领导者不负责、故意做出错误的指令或决定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采取纠正措施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故意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第五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与种类
第十七条 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留用察看、停职;
(四)调离岗位、降薪、降职、撤职;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董事会成员以及部门负责人违反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负领导和管理责任 并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酌情二者可以并用,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在制定公司经营决策和公司发展规划中,法定代表人坚持己见,擅自做主,造成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法定代表人应负全部责任并与以法定代表人10000-50000元的罚款;
(二)对制造范围内的工作不按制度、不按程序、不按标准及时完成对董事会交办的工作无故拖延、拒不办理或随意更改工作指令、决定,对本职工作敷衍了事,借故不办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留用察看。
(三)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不报告,发现一次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100--500元罚款;发现两次以上给予记大过处分,并处以500--2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予以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四)不履行职务职责,造成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和责任事故,影响和损失在10000元以内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影响和损失在10000--50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处以1000--2000元罚款,致使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遭受巨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大过和降职处分,并出2000元以上罚款。
(五)违反财经制度,挪用公司资金,或者以权谋私,挪用资金在5000元以下的,予以当事人警告处分,勒令限期退回资金,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挪用资金在50000以上的,予以当事人辞退或开除处分,勒令嫌弃退回资金,并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
(六)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处5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2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予以开除,赔偿全部损失,并处20005000元的罚款。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违反多项条款的,一并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一般员工违反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定、决议,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出现一次给予当事人记过和降薪处分,两次以上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完成不好,给予警告处分和降薪处罚,屡教不改的,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
(三)不执行公司领导或部门领导交办的工作,又不说明情况和原因的,出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和每次50100元的罚款,两次以上予以留用查看或辞退。
(四) 利用职务之便损公肥私、损害企业利益的,给予记过处分,并给予所获利益双倍的罚款,并降薪和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五)不履行岗位职责,出现重大安全、质量和责任事故,给企业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
(六)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给企业利益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给予记过处分,降薪和调整岗位,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并处10002000元罚款。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违反多项条款的,一并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追究程序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可由相关人员提出,人力资源部、企管中心调查核实;也可根据举报调查后提出,人力资源部落实。责任追究的查处可由下列途径提起:
1、上级领导的指示、批示、意见、建议。
2、上级部门的相关工作通报;
3、站领导批办事项落实情况及站领导的意见;
4、工作检查及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5、管理或服务相对人的举报;
6、其他可发现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途径。
第二十一条 处理意见根据被追究者职务、事件性质、损失程度、影响大小等因素,报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二条 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2天内可以提出意见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第七章
项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为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顺利实施,保障项目的安生生产,有效地防范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责任事故的责任者,保障职工群众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
第一条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要求
1.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2.接受职工监督,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3.各部门的负责人和职工是第一负责人,要对每个人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4.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处分;
5.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部门领导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宣传和教育工作。
7.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8.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行为
1.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 2.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者;
3.对隐瞒、拖延或慌报事故,故意破坏、拖延报告时间的、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
4.安全文明生产无人负责,对项目部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 5.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6.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考试取证,上岗操作的;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7.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违章指挥生产,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8.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以至事故扩大,导致事故更加严重的。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 9.违反事故处理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者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10.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造成事故的。
11.因安全监察人员玩忽职守,对安全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监察不力责任的; 第三条 行政追究种类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降级 降薪 6.撤职调离岗位 7.留用查看 8.辞退 解除劳动合同 9.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责任追究依据 1.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2.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3.煤矿安全行政法规; 4.上级有关规定、指示。 第五条 责任的划分
(一)领导和管理责任
1、单位主要领导,矿井管理制度不健全,对管理制度及上级的有关安全指示指令没有传达贯彻,没有记录;
2、技术人员编制规程措施内容不齐全,不符合现场实际,没有审批或没有传达贯彻,不符合规定要求;
3、值班领导班前安全内容布置不详细,没有记录;
4、跟班领导现场安全工作安排不全面、跟班不到位;
5、区队长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安全措施落实不及时、不得力。
6、带班班组长违章指挥,现场安排工作没有先安排安全,不细致全面。
(二)相关和连带责任
1、相关的资料、图纸提供不及时或内容有错误;
2、规程、措施审查不细,审批有漏洞或有弹性条文;
3、专、兼职安检人员和矿组织的安全检查人员,对本职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应检查到而没有检查到。
(三)直接责任
1、由于自主保安能力不强,没有做好自保、互保、联保工作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对现场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处理,就开始工作;违反工作程序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
第六条 责任追究的程序 按照“四不放过”、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坚持一事故一分析一处理,对事故责任者,按责任大小联责处分。
(一)对人身责任事故的追究
1、凡发生轻伤1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500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8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5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2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
2、凡发生一次轻伤2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2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1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1000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2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15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1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5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2000元。
3、凡发生一次1人重伤(或一次3人轻伤)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5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3000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2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1500元。
对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2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5000元。
5、凡发生一次重伤2人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 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万元,对其他副职罚款5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3000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3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2000元。
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4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5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3000元。
6、凡发生一次1人严重重伤事故的,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责任分析结果,对矿长和分管副职各罚款15000元,对其他副职罚款1万元。对事故单位正职和分管副职各罚款5000元;对现场跟班管理人员罚款5000元。
对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8000元。
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1万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6000元。
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非伤亡责任事故的追究
1、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一般非伤亡责任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责任事故,由矿根据事故原因和分析结果,对事故单位正职、当日值班领导、负有责任的分管副职、现场跟班管理人员、分别罚款500元;有失误者,罚款1000元;对于负有相关和连带责任的人员分别罚款200元;对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800元。
(1)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生产停工1小时至4小时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4小时至16小时;
(2)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
(三)对侥幸事故的追究
1、凡发生一般侥幸事故的,按照发生1人轻伤事故处理条款予以追究责任。
2、凡发生重大侥幸事故的,按照发生1人重伤事故处理条款予以追究责任。
(四)其它未尽事宜,根据事故分析结果,按照上级及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其它安全责任追究
第七条、副总工程师、副矿长以上矿领导安全责任追究:负责监督、督促分管部门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向矿长负责,矿长向职工负责,若发生以下情况,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因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2、各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中层干部违章指挥,其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2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并参与分管范围内的事故追查,拿出初步处理意见。
3、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属自身范围内,不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2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4、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不属自身分管范围内,凡不向有关分管领导联系、反映、督促落实整改。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2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5、摆不正生产与安全关系,轻安全,重生产,违章指挥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20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6、在现场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而不及时制止、不处理。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7、为安全责任者说情、打招呼的,每次罚款200元;情节严重的报矿党政研究处理。
8、无故不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办公会和安全大检查的,每次罚款200元。
9、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所反映的安全隐患不认真对待及不给予明确答复的。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10、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安排专职管理人员或亲自盯在现场进行处理,凡发生不具体安排专管人员又不亲自盯在现场进行处理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第八条、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负责监督各单位安全规章制度、措施的落实、兑现和检查工作,对矿分管领导负责。有下列情况者,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对自身范围内的工作管理不到位或失误而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党政研究处理。
2、对现场发现的各类安全隐患不向施工单位及现场跟班人员交代清楚落实限期整改,不立即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或到期未进行复查验收,又未向矿调度及分管领导汇报。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检科组织追查处理。
3、因自己或下属工作人员管理落实不到位或失误。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重伤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矿研究处理。
4、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否则,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检科组织追查处理。
5、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要立即制止,提出处理意见交安检科执行,并向所在单位领导通报,否则,每次罚款20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检科组织追查处理。
6、摆不正生产与安全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规指挥的。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7、在检查工作时不认真,走马观花,而导致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和排除。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8、追查事故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每次罚款500元。
9、业务部门主管必须参加矿组织召开的安全办公例会。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10、不安排人员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或指派人员不到位。每次罚部主管200元。
11、无故不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或不听安排。每次罚款200元
12、负责职工培训的部门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或单位领导的要求对井下各工种有计划进行培训,以便于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增强自保互保能力,确保安全生产,由各区队周
二、五各组织学习一次,安检科牵头,每旬检查一次。凡不按《煤矿安全规程》组织培训的,对有关单位负责人罚款500元。
第九条、生产、辅助单位干部及专业技术人员安全责任追究:严于职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深入井下及时查找自身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及时安排落实整改。如发生以下情况,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1、对单位查出的不安全隐患,不及时按要求安排落实整改。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罚款1000元;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每次罚款5000。
2、对自己管辖区域内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视而不见,出现一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罚款2000元。
3、各单位管理人员及工程技术人员违章指挥或对工人违章作业、冒险蛮干而不加以制止的,每次罚款500元。
4、各单位领导必须协助好业务部门对“三违”人员的追查,对本单位“三违”人员纵容、包庇或干扰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进行查处,每次罚款500元。
5、技术员人员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必须有针对性,并做到字迹清晰、图文并茂。 没措施严禁安排开工;对未参加规程措施学习并签字的职工,严禁安排参与施工。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6、各单位负责人和技术员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按要求现场盯住落实,并把处理情况向矿调度和分管领导汇报清楚。
7、部门主管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办公例会。无故不参加每次罚款200元。
8、部门管理人员不得安排无证人员担任特殊岗位工作,否则,查到一次罚款500元。
10、区队负责人没有对新调入本队的员工签定师徒合同,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罚款1000元。
第十条、特殊工种安全责任追究
1、安排未经过上岗培训的人员上岗的,罚当事人200元;罚单位负责人200元。
2、瓦检员脱岗、漏检、假检或假汇报的,一次罚款200元。
3、井下所有岗位工种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发现一次脱岗罚款500元。
4、安全员、瓦检员对当班范围内出现有害气体超限时,必须及时撤出人员,设置栅拦,揭示警标;出现异常时,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向调度室和矿领导汇报,否则,每发生一次罚款500元。
5、安检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各类安全隐患,必须盯着督促处理,一时处理不完的重大隐患,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现场交给下一班安检员,如不盯着督促处理,又不汇报,每出现一次罚款500元;造成事故的罚款2000元。
6、安检员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不立即进行制止的。每次罚款500元。
7、放炮员必须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装药必须按规定使用水炮泥,放炮时放炮母线必须拉到规定安全距离,严格执行 “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否则,每次罚款500元。
8、放炮员必须做好火工品管理,炸药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工具箱内、并上锁,装配引药必须避开电器设备。炸药雷管严禁乱丢乱放,否则一次罚款5000元。
10、变电工未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每次罚款500元,若造成事故罚款500-5000元。
11、检身工必须严格检身,对在井下查出带烟火、酒后下井,每次罚检身工200----10000元。
12、对喝酒、携带烟火、在井口被检身工查出者,一律罚款200----10000元;并对牵涉到的责任人罚500元。
13、井下发现睡觉的:安检员、瓦检员一次罚款500元;其它工种睡觉每次罚款200元。在井下发现一个卧铺罚责任单位100元,同月同一单位达到三次,罚单位负责人500元。以此类推
第十一条、采、掘、机、运、通安全管理责任追究
1、采煤、掘进不按规程、措施要求施工,当安检员及业务部门人员提出整改而被拒绝或无故拖延,不及时进行整改的,有权做出停止生产,进行整改的决定,每停产整改一次罚款该头(面)500元。
2、各单位管辖内的安全设施必须齐全、牢固可靠,并且要正常使用。每发现缺一处,罚单位主要领导200元,设施不齐或设施齐全而不使用的,一次罚当班责任人100元,造成事故的,加重处罚。
3、井下电器设备失爆,每查出一台,罚款区队10000元,负责人2000元,并责令立即整改,否则加倍处罚。
4、严禁在井下乘坐皮带、发现一次罚款当事人2000元。严禁在井下进行扒、蹬、跳,发现一次罚当事人500元。
5、辅助运输队干部,出现以下现象的车辆不得安排下井,刹车失灵、无刹车、照明不齐、铃声不响等,否则视为违章指挥;工人发现以上设施不符合要求的,有权拒绝开车,否则发现每次罚款200元。
6、严禁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的材料和设备,违者发现一次罚责任人200元/人,违章指挥者罚款300元。
7、发现局扇吃循环风,每次罚责任单位500元,其中干部承担50%,其余落实到责任人,发现一处有害气体超限作业罚瓦检员500元。
8、按《规程》、措施的规定安设的传感器,不能正常报警、断电的,当班必须处理好,否则每台次罚责任人200元,单位不安排处理的,罚值班领导或调度员200元。
9、对制止“三违”现象的职能部门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侮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5002000元罚款,使人致伤或死亡的,承担伤者医疗期间的所有费用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交办责任制度范文第2篇
一、 责任追究的对象
学校校长、中层以上带班领导、村小校长,值日、值宿教师,工人和其他担有安全责任的人员。
二、 责任追究的内容
1.当值人员在当值期间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到岗后首先做好接交,写清到岗时间,接交时的实际情况,若接交情况填写得不清,出现问题要追究接岗人员全部责任。
2.当值人员当值期间,不经领导准假,不按时接交者或提前离岗,一律按漏岗处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3.当值期间,给学校财产造成损失的,要按价全部赔偿经济损失。 4.当值人员当值期间,对上级下达安全方面的文件要求,要及时传达,落实到位,如有贻误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5.当值人员当值期间对已发现的安全隐患,不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消除,防范措施不具体,又不及时上报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未建立切实可行的学校或班级安全检查常效机制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发生安全事故,未及时排险和报告,导致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8.当值人员(含正常上班时间)因工作不力而发生的安全事故,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以及给学校的财产造成损失、给师生生命财产造成威协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9.各村校要建立安全工作日检查、周总结、月汇报制并坚决执行,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工作交办责任制度范文第3篇
中共化起镇委 化起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化起镇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镇直各单位:
现将《化起镇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禁毒工作
领导责任追究
暂行办法 报送:县委
县政府
县禁毒委
县政法委
抄送:县禁毒办
镇领导成员
存3份(共印60份)
1 化起镇禁毒工作 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禁毒委员会2004-2008年禁毒工作规划〉的通知》(中发[2004]12号)精神,督促各村(居)“两委”和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严格履行禁毒工作职责,根据《贵州省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黔委厅[2005]5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各村(居)“两委”和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禁毒工作领导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村(居)“两委”的主要领导是禁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村(居)的禁毒工作负总责。
各村(居)“两委”分管禁毒工作的领导是禁毒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禁毒工作的组织实施,对本村(居)的禁毒工作负直接责任。
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分别是本部门、本单位禁毒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各村(居)禁毒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在全镇禁毒工作考核中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直接责任人向镇党委、政府和镇禁毒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并责令第一责任人向镇党委、政府作出书面报检查。
(三)在《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重点整治村居"禁毒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在全镇禁毒工作考核中考核不合格的,行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下简称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取消与综合治理有关的评优评先评奖资格,在全镇通报批评,并责令直接责任人向镇党委、政府和镇禁毒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二)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黄牌"警告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并责令第一责任人向镇党委、政府和县委、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三)连续3年考核不合格的,或在《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任务,或弄虚作假,谎报、瞒报本地毒情的,第一责任人应引咎辞职,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创"无毒"村居禁毒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本地吸毒人员增长幅度超过目标值、毒品危害加剧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直接责任人向镇党委、 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二)连续两年被上级通报批评的,给予"黄牌"警告,同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并责令第一责
3 任人向镇党委、政府和镇禁毒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任务,第一责任人应引咎辞职,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无毒村居"禁毒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一)内考核不合格的,镇党委、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进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取消与综合治理有关的评优评先评奖资格,在全镇通报批评,并责令直接责任人向镇党委、政府和镇禁毒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二)连续两年被上级通报批评的,给予"黄牌"警告,同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责令第一责任人向镇党委、政府和镇禁毒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任务或弄虚作假,谎报、瞒报本地毒情的,第一责任人应引咎辞职,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对不履行禁毒工作职责的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向镇党委、政府和镇禁毒委员会作出书面检查,在年终目标管理考核中不得参与评先受奖。
第九条 各村(居)和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执行禁毒工作责任制的情况,由镇禁毒委员会组织考核。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的追究措施,由下列机关按程序决
4 定:
(一)对村(居)及其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黄牌"警告、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负责考核的禁毒委员会研究决定;实行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取消与综合治理有关的评优评先评奖资格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由负责考核的禁毒委员会和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并书面通报有关部门。
(二)对村(居)和镇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禁毒工作有关责任人进行组织调整的,由镇禁毒委员会研究后,向组织、纪检、人事、监察部门联席会议提出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禁毒工作领导责任的追究,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照本办法规定受到追究的责任人不服追究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有关决定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诉,做出决定的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查决定。 申诉期间,不停止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参与"一帮一"帮扶工作落实情况,与结对帮扶村居的禁毒工作考核情况同奖惩。
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镇禁毒委员会组织实施,镇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工作交办责任制度范文第4篇
贯彻执行《中央综治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创建活动的意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学校安全工作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明确和全面落实学校安全责任制,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坚持“有职必有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有效防范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领导机构
组 长:(校长)
副组长: (副校长)
成 员:
三、安全责任划分
章恒谦(校长、书记)本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校安全工作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工作,全面落实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负责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预案和预防措施,确保学校在发生突发事件能采取有合理、有效的预防措施,并按信息传递制度在第一时间向上级领导部门汇报。
宓莹(副校长)负责学校值班安排;校内治安保卫;信息报送;重点人物的监控;校园安全监督和检查。
莫若臻(总务主任)负责校舍设备;电器设施、用电安全管理和检查及食堂卫生监督。负责定期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和保养;保证安全疏散和安全出口畅通;门卫值班巡逻检查;防台、防汛;校车安全管理。
陈敏(德育教导)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组织管理和实施相应的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学生伤害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学生传染病预防工作。
张萍(工会负责人)负责教职工的安全教育,各组室安全员的培训;岗位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落实。
四、安全工作目标
学校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层层签订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
所有活动都有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纳入学校各个岗位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在各种计划、总结中突出体现。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保证人员、经费、装备三落实;建立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
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加大安全工作投入;加强对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做好事故报告工作。
对发生的事故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严肃查处。真正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投入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促进学校安全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杜绝一切伤亡事故的发生,把安全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确保在工作责任范围内不发生任何事故。
五、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奖惩
安全工作责任的落实,要与评优、奖金以及年终考核相挂钩。对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位、安全工作完成好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安全工作责任不落实、安全工作不能完成以及发现存在瞒报、漏报安全事故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凡学校发生应由学校承担直接责任和相关责任的师生非正常伤害事故,除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学校的第一责任人也要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工作交办责任制度范文第5篇
这次会议,是集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全会精神、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一次重要会议。刚才,同志传达了中央纪委全会、省纪委全会和省国资国企系统2021年全面从严治党暨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同志通报了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责任制检查考核情况,两家基层单位与集团党委签订了目标责任状,同志作了纪检监察工作报告,这个报告经过了集团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大家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同志宣读了表彰决定,一批先进典型受到表彰。在此,我代表集团党委、集团公司,向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示衷心的祝贺,向集团纪检监察战线的全体干部职工表示诚挚的问候!
过去的一年,集团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省纪委工作部署,层层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大宣教格局、充分发挥巡察利剑作用、持续加强作风建设、大力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开展监督执纪问责,扎实推进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新成效。同时,我们必须清醒看到,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和届省纪委次全会传递的一个重要信号就是,中央推动全面从严治党的决心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严、标准越来越高。我们要认清形势、明确任务,扬帆再起航,整装再出发,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实现新突破,为集团开创高质量转型发展新局面提供坚强保证。下面,我以“坚决做到四个必须’、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新时代好干部队伍”为题,讲三点意见。
一、强化理论武装,做到信念必须更牢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坚定理想信念,指出理想信念是胜利之“钥”、精神之“钙”,是共产党人的根本、思想的“总开关”。习总书记强调,广大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要在常学常新中加强理论修养,在真学真信中坚定理想信念,在学思践悟中牢记初心使命,在细照笃行中不断修炼自我,在知行合一中主动担当作为,保持对党的忠诚心、对人民的感恩心、对事业的进取心、对法纪的敬畏心,做到信念坚、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以上这些,为每一名党员干部成长指明了正确方向、确立了精神坐标。
在座各位都是集团党员干部队伍的“关键少数”,在坚定理想信念上不仅要做践行者,还要做引导者。首先,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集团作为特大型国有企业,始终处在市场的最前沿,面对复杂多变的内外部环境,如果缺乏科学理论的指引,就容易迷失方向,错失发展机遇。因此,我们要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辩证看待和解决前进中的矛盾。比如,去年以来,集团把认识和化解重大风险作为打开工作局面的突破口,针对质量效益不高、产业发展不平衡、企业大而不强等深层次矛盾,提出“六个坚持”基本方略,相继出台余项改革举措,对于高质量转型发展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第二,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多思多想、学深悟透,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尤其要结合自身思想和工作实际,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更好地将精神转化为物质、将物质转化为精神。今年前两个月,集团实现营业收入亿元,同比增长%;实现利润亿多元,同比增长近倍,为实现首季“开门红”打下了良好基础,大大激发了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激情。这就是集团准确把握新思想、新理念的科学内涵,把精神变物质、物质变精神的充分表现。第三,要把理想信念转化为推动各项事业发展的生动实践。从一定意义上说,有什么样的理想信念,就有什么样的行为表现。对于集团而言,我们的信念就是要奋力开创高质量转型发展新局面、建成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能源化工集团。有了这个信念,我们就有明确的奋斗目标和前进方向。各级领导干部要把个人理想融入企业前途命运,将集团的事业当作生命的一部分,加强学习,坚定信念,增强本领,鼓足干劲,一步一个脚印地把既定战略、工作部署变为生动现实。
二、勇于担当尽责,做到作风必须更硬
作风体现形象,作风出战斗力。事实证明,哪个单位风气正、人心齐,各项工作也一定搞得好,干部也会得到职工真心拥护。长期以来,集团推行的是军事化管理,提倡的是说实话、干实事、求实效,干部作风的主流始终是好的、也是过硬的。但新的一年,宏观经济形势更加复杂严峻,集团发展面临的任务更加艰巨繁重,推动高质量转型发展,离不开干部作风的持续转变,需要大家付出加倍的努力。上周,集团召开了转型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推进会,勾画了未来一个时期高质量转型发展的蓝图。把蓝图变为现实,没有过硬的作风和一流的执行力,是不可能实现的。一定要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这是我们党的重要传家宝。当年,毛泽东深入xx农村实地考察农民运动,历时天,行程公里,足迹遍及个县,写下了中国革命史上的重要文献:《xx农民运动考察报告》,这种调查研究的态度和方法,值得我们认真学习。各级党员干部要善于带着问题深入基层、深入到职工中去,全面把握问题的本质和规律,找到解决新问题、新矛盾的新思路、新政策、新办法。一定要力戒形式主义突出问题。各单位、各部门都要结合实际,细照笃行,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尤其要坚持少开会、开短会,开管用的会,改进各类检查方式方法,出台文件制度必须坚持务实管用原则,切实减轻基层负担。一定要弘扬敢于担当的精神。高质量转型发展,是有破有立、勇闯新路的过程,无论调整产业结构、推进项目建设、深化内部改革,还是做好防风险、保稳定等方面工作,都有一个担当问题。如果没有担当,遇事敷衍塞责、推卸责任、应付了事,什么事情都干不好,也干不成。我们要在推进转型发展面前勇挑重担,勇于负责,敢向困难“动刀”,敢向矛盾“亮剑”,以良好的状态,过硬的作风,推动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三、突出执纪监督,做到纪律必须更严
习总书记指出,加强纪律建设是我们党的力量所在。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构,必须坚决扛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树牢严的导向,健全严的制度,强化严的纪律,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推动集团上下学的氛围、严的氛围、干的氛围越来越浓,着力营造领导有威信、干部有激情、职工有信心的良好发展环境。
工作交办责任制度范文第6篇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原则
(一)学校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的总体要求: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形成责任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促进基层党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全面推进学校的长远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学校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的主要原则:
1、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把基层党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逐级明确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主动抓,层层抓落实。
2、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基层党建工作放到教育建设的大局中去谋划,紧紧围绕党教育兴国的宗旨来开展,促进教育发展的各项工作。
3、坚持分类指导、整体推进。从各个年级组、处室的实际出发,找准基层党建工作着力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全面推进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
4、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以发展的眼光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创新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使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
二、主要责任和工作目标
(一)学校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的主要责任是:
1、贯彻执行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关于基层党建工作的决议、决定和指示,研究制定本单位基层党建工作规划、计划、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2、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领导和指导基层党组织有效开展工作。
3、加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强基层党支部书记,及时整顿软弱涣散、不起作用的支部。
4、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指导基层党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意在服务一线和优秀教师中发展党员,注意发展年轻党员,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引导党员自觉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
5、关心爱护基层党务干部,为基层党支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6、做好基层党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
(二)学校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要达到的主要目标是:
1、组织坚强有力。党的基层组织健全,设置合理,隶属关系明确,各项制度配套落实,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真正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2、党员作用突出。广大党员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理想信念坚定,宗旨观念牢固,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3、工作得到促进。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广大党员和群众
的积极性、创造性得到发挥,影响学校开展正常工作的突出问题得到解决,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4、人民群众满意。基层党建工作体现群众意愿,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和服务群众工作成效明显,群众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和发展,党群干群关系密切。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统一领导。学校党委对本校基层党建工作负总责,书记是抓基层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书记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基层党建工作。学校党委要建立健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形成由党委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学校党委和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基层党建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基层党建工作重要问题,督促完成基层党建工作各项任务。
(二)深入调查研究。学校党委要结合基层党建工作实际,确定重点课题,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研究。党委成员要经常深入各年级组,总结推广经验,研究解决问题。
(三)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点。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各自分工,建立支部党建工作联系点。特别要注意在党组织力量比较薄弱、工作难度大的工作部门建立联系点。要经常深入联系点具体指导,努力把联系点建成示范点,以点上经验推动面上工作。
(四)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学校党委要根据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目标要求,深入开展“争先创优”活动,适时评选表彰先进
党支部、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五)搞好党建宣传。要把宣传党的先进性及先进性建设作为一项长期任务。通过党建园地、各种会议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党的光辉历史和新形势下优秀共产党员的先进事迹,及时推广、介绍优秀党支部党建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浓厚氛围。
(六)强化督促检查。学校党委要采取督查、巡回检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基层党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注意检查党员经常性教育、党员联系和服务教师等基层党建工作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考核及考核结果的运用
学校党委每年底要在党委会上报告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党委领导班子成员要把履行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