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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漫步者
202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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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范文第1篇

一、存款准备金率变动的目的及作用机制

(一)准款准备金率变动的目的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央行承担着宏观经济调控的职能,央行根据宏观经济发展现状,并以稳健的货币政策为原则,通过调整准备金率来影响商业银行的经营决策。如,我国目前实体经济发展仍面临诸多外部压力,为了降低实体经济向商业银行的融资成本,则可以采取调低准款准备金率的方式来下调基准利率,最终在竞争机制下促使商业银行下调存贷款利率。

(二)准款准备金率变动的机制

其内在的作用机制需要在经济史的视角来认识,央行一旦成为一国法定的“银行的银行”时,它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力也就形成了。商业银行需要按照目前的准款准备金率按比例将自己的资本金存入央行指定的账户中。结合上文所给出的案例,央行下调准款准备金率后意味着商业银行存入央行的资本金的数量就会减少,那么商业银行便会有更多的资金用于资产类业务之中。最终在同业竞争格局下,使得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下降。

二、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影响

(一)对商业银行流动性数量的影响

在经济学中一般用K表示准款准备金率,根据乘数原理随着央行对K的调整,商业银行系统中的流动性将以1准款准备金率K的倍数增加或缩减。如:假设商业银行系统中的流动性不发生漏损,赋予K=0.2的数值时,央行下调K则可以使商业银行的流动性以5的倍数增加,反之上调K则可使商业银行的流动性以5的倍数缩减。可见,央行对准款准备金率的调整被公认为最为激进的货币宏观政策,需以审慎的态度来制订准款准备金率的调整策略。

(二)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结构的影响

准款准备金率的变动将影响商业银行的经营决策,所以在对我国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时需努力做到精准发力。目前,我国央行一般采取定向调整准款准备金率的方式,来对不同的宏观经济事件实施精准调控。如,面对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热的局面,为了抑制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市场过度放贷,央行则定向调整准款准备金率来定向提高房贷基准利率,最终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结构产生影响。

三、央行的宏观调控策略

根据以上所述,这里从三个方面来阐述央行的宏观调控策略:

(一)审慎采取调整准款准备金率的货币手段

实践表明,我国央行在实施调整准款准备金率的货币政策时,其实现效果并不如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尽管如此,在采取该项货币政策时也必须以审慎的态度来对待。我国央行一贯采取稳健的货币政策,随着我国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其货币政策也必将对世界经济发展产生积极或负面的影响,而且人民币国际化战略的推进也要求必须以稳健的货币政策来确保人民币的币值的相对稳定。

(二)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下减少货币政策操作

央行在实施宏观调控策略时需立足于我国实体经济面的整体发展现状,如当前我国实体经济面在发展中仍面临着较大的外部压力,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实体经济面临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历史任务。因此,此时即使通过降准来增大商业银行的流动性,也无法充分调动企业的借款意愿。因此,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下应减少货币政策的操作频率。

(三)在舆论引导下加强定向调控的实施效果

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所走的市场经济道路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以应发挥我国社会制度的优越性,应更多地在舆论引导下加强定向降准的实施效果。如,国家在调控房地产市场时,应围绕着“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来进行社会舆论宣传,并向市场释放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坚强决心。在此基础上,央行适时采取定向调控的货币策略,便能在稳定社会公众预期的情况下增强实施效果。

四、小结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已经能够应用一系列的货币手段来影响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并最终落脚于影响商业银行的行为偏好,使之达到国家宏观调控的经济预期。央行对准款准备金率的调整,能够通过影响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来影响商业银行的经营决策方向,并基于商业银行的微观行为偏好来建立资金供给侧管理体系。本文从对商业银行流动性数量的影响、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结构的影响这两个方面做了主题讨论。本文认为,央行的宏观调控策略可围绕着:审慎采取调整准款准备金率的货币手段、当前经济下行压力下减少货币政策操作、在舆论引导下加强定向调控的实施效果等三个方面来构建。

摘要:随着现代经济环境的形成, 央行对准款准备金率的调整, 能够通过影响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来影响商业银行的经营决策方向, 并基于商业银行的微观行为偏好来建立资金供给侧管理体系。本文从对商业银行流动性数量的影响、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结构的影响这两个方面做了主题讨论。

关键词:准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影响,流动性

参考文献

[1] 容玲.我国存款准备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改革思路[J].上海金融, 2015 (09) :64-67.

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范文第2篇

摘 要:后金融危机时期,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流动性监管框架进行了多次修订,并于2014年10月公布了《巴塞尔协议Ⅲ:净稳定资金比率》,最终稿的出台体现了未来流动性的监管趋势。应用我国107家银行1999-2014年数据,本文基于BCBS(2010,2014)两版文件,分别测算了我国银行的净稳定资金比率。研究发现:基于最终稿测算的NSFR均值上升了20.8%,体现了国际监管组织对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放松态势。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长期流动性;净稳定资金比率;监管趋势

一、后危机时期流动性风险监管历程

2008年爆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一方面体现了流动性风险爆发的突然性、严重性和强传染性,另一方面也深刻地暴露出各国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制度的弊端。后金融危机时期,金融监管从严的趋势逐渐显现,特别是流动性监管标准大为提高。历时5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对流动性监管框架进行了多次校准,自2009年12月公布了《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咨询文件),到2010年12月颁布的《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直到2014年10月最终确定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净稳定资金比率》最终稿。

巴塞尔委员会针对流动性监管指标的修订,反映了流动性监管的未来趋势。巴曙松、尚航飞和朱元倩(2013)认为,2013年1月BCBS推出的新的流动性覆盖比率(LCR)的监管规则,降低了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标准,是监管者对业界的一种监管妥协。田娟(2014)同样认为,2014年1月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的修订稿,反映了巴塞尔委员会适度放松流动性监管要求以降低对实体经济负面扰动的指导思想,是对主要经济体经济增长形势不明朗的一种妥协和现实选择。该指标提出后,在逐年的修改中历经了无奈地调整与放松,面对2008年金融危机的惨痛教训,巴塞尔委员会是选择坚持推行该流动性监管指标?还是选择面对现实,使该指标最终沦为空想?2014年10月的最终修订稿,这是否进一步体现了监管当局对现实的妥协?显然,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有利于我国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银行流动性监管框架,强化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

二、监管指标定义与修订内容

根据BCBS(2014)公布的最終稿,NSFR定义为可用稳定资金与业务所需稳定资金之比,监管下限为100%。该指标用来衡量银行中长期(1年以上)的流动性,即负债和权益类业务提供的资金是否能够满足资产类业务的长期资金需要,反应了金融机构的整体资产负债期限匹配程度,确保在出现外部流动性压力的情况下,金融机构仍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以支持其持续经营一年以上。

其中和分别代表负债和资产方项目,和分别为负债方项目和资产方项目的权重。

本文着重分析BCBS(2014)最终稿对NSFR分子分母折算率的修订,并与2010年版本对比以分析监管趋势的变化。首先,关于可用的稳定资金(ASF)的修订,最终稿扩大了分子ASF的范围,提高了相应项目的折算率。一是强调储蓄存款在银行流动性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分别提高“稳定的”存款和“较稳定的”存款的折算率,分别由2010年的90%、80%提高至95%和90%;二是增加了对业务性存款的50%折算率的规定;三是提高了剩余期限小于1年的负债的折算率,由2010年的0%上升至50%;四是增加了对衍生负债的处理方法,当衍生净资产为负,以0%的折算率归入ASF中计算。其次,关于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RSF)的修订,一是提高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资产和有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资产的折算率,分别由2010年的0%上升至5%和50%;二是降低无变现障碍的2级A证券折算率,由2010年的20%下调至15%,无变现障碍的2级B证券折算率保持不变;三是降低零售、中小企业无变现障碍的贷款的折算率;四是降低风险权重大于35%的其他无变现障碍贷款的折算率。

从以上折算率的修订可以看出,修订后的净稳定资金比率分子呈上升趋势,分母呈下降趋势,计算结果得到了进一步改善。一方面,BCBS最终稿通过细化资产和负债的剩余期限分类,提高了NSFR指标计算的准确性;另一方面,出于业界对于银行流动性要求过严对实体经济带来冲击的担心,以及不利于金融危机后世界经济的恢复与发展,BCBS主动改善NSFR水平从而放松了监管要求。

三、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测算

为了更加准确的测算我国银行NSFR水平,本文参考BCBS(2014)最终稿,在Gobat,Yanase和Maloney(2014)研究的基础上,扩充简化的资产负债表,加入了银行表外项目。在银行资产方面:由于无法区分银行贷款和垫款的剩余期限,本文假设所有银行贷款和垫款权重为0.85;其他盈利资产中,将证券按信用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一级为政府债券,二级为除政府债券和衍生资产以外的剩余债券,分别采用0.05和0.5的权重;在衍生资产的处理上,如果净资产为正值,计入RSF项目中,权重为1;反之,计入ASF项目中,权重为0;其他银行投资及盈利资产权重为1;非盈利资产中的现金及同业存放流动性较高,权重为0;固定资产、商誉、其他无形资产等流动性较差,权重为1;表外项目由六项科目构成,权重统一设置为0.05。在银行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方面:客户存款划分为来往账户存款、储蓄存款和定期存款,权重分别为0.9、0.95和0.95;贷款损失准备金和其他准备金的权重为1;长期融资和股东权益等资金来源较为稳定,其权重为1。

本文收集与整理了1999-2014年我国107家银行的数据①测算NSFR。银行数据来自Bankscope数据库。图1显示了1999-2014年样本银行的NSFR水平。结果显示,1999年至2014年,NSFR不低于100%的银行由93.8%上升至96.2%。(1)从银行类型来看,未满足监管下限的银行主要为外资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分别占未达标银行总数的61%和29%。所有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农商行都达到下限要求。(2)从时间来看,未满足NSFR要求的银行集中在金融危机期间,占未达标银行总数的51.2%。金融危机对外资银行的流动性带来了严重的冲击,相比之下国内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的表现要优于外资银行。同时,从计算的结果可以看出,我国银行NSFR普遍偏高,仅从2014年的数据来看,NSFR均值为156.41%。

四、流动性风险监管趋势分析

此外,为了验证国际监管当局是否具有放松流动性监管的趋势,本文依据BCBS(2010,2014)两版文件,分别测算1999-2014年我国银行的NSFR水平。为了判断基于两版文件测算的NSFR是否存在差异,本文采用配对样本t检验进行分析,原假设为两组数据的均值不存在显著性差异。t检验的p值无限接近于0,强烈拒绝原假设,说明两版文件测算的NSFR存在显著性差异。同时,图2展示了2014年末样本银行基于两版文件计算的NSFR差额,所有银行的差额均为正,NSFR变化均值为20.8%。单独从分子ASF和分母RSF的变化来看,相比2010年,2014年最终稿计算的ASF明显上升,而RSF的计算结果基本一致,如图3所示。NSFR分子项有显著增加,而分母保持基本不变,也证明BCBS的修订进一步提升了我国金融机构长期流动性水平,体现出国际监管组织对流动性监管的放松态势。

五、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首先分析了BCBS(2014)最终稿对净稳定资金比率分子和分母折算率的主要修订内容。在此基础上,分别基于2010年与2014年两版文件,应用我国1999-2014年107家银行的数据测算NSFR并对比分析。研究结论如下:从巴塞尔委员会的修订内容来看,净稳定资金比率分子呈上升趋势,分母呈下降趋势,进一步放松了流动性监管要求,旨在改善各国NSFR实际水平。从测算结果来看,基于BCBS(2014)測算的我国银行NSFR均值,相较2010年版本上升了20.8%,NSFR分子项有显著增加,而分母保持基本不变。

总之,面对全球经济下行压力,国际监管组织进一步放松了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人为改善了流动性监管指标。对此,我国监管部门应结合我国银行业发展现状,在借鉴国际监管指标的同时,也要适当调整净稳定资金比率的项目构成及折算率,建立更具针对性和适用性的长期流动性监管指标。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注释:

① 基于数据的可得性和连续性,107家样本银行包括5家国有银行、10家股份制银行、46家城市商业银行、17家农村商业银行、3家政策性银行、25家外资银行和1家中外合资银行。

参考文献:

[1]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Basel III:International Framework for Liquidity Risk Measurement, Standards and Monitoring[R]. BIS Working Paper, No.188 , 2010.

[2]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Basel III:The 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and Liquidity Risk Monitoring Tools[R]. BIS Working Paper, No.238 , 2013.

[3]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 Basel III:the Net Stable Funding Ratio[R]. BIS Working Paper, No.295, 2014.

[4] Gobat,Yanase,Maloney. The Net Stable Funding Ratio:Impact and Issues for Consideration[R]. IMF Working Paper,No.106,2014.

[5] 巴曙松,尚航飞,朱元倩.巴塞尔协议Ⅲ 流动性监管新规及其影响[J].南方金融,2013(5):35-39.

[6] 田娟.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净稳定资金比例的最新修订及启示[J].南方金融,2014,6:006.

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范文第3篇

摘 要:2007年美国的次贷危机展示了现代金融风险的错综复杂给全球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本文首先探讨了国外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策略的演进,着重分析了以金融创新为特征的资产负债表外流动性管理策略,由此引出全球金融发展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带来的挑战。最后在加强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及其监管提出了一些相关的建议,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全球金融市场发展趋势做到高度重视。

关键词: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 全球金融发展; 次贷危机

2007年爆发的美国次级债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愈演愈烈,迅速穿透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信贷市场,从局部发展到全球,从金融领域扩散到实体经济领域,给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严重影响。作为次级抵押贷款问题的直接后果,很多商业银行和国际投资银行因流动性问题面临倒闭风险,特别是2008年9月雷曼兄弟的破产,给世界金融市场造成的冲击使得危机已演变为一场百年不遇的金融海啸。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商业银行在上个世纪70年代逐渐形成的以金融创新为特征的资产负债表外流动性管理策略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引发了人家对其的思考,金融危机对全球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对我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也带来了很多启示。

一、国外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策略演进

所谓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是指商业银行能够在不遭受损失的条件下,满足存款人提存及支付需要资产的变现能力。流动性风险是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过程中最基本的风险种类,主要是指商业银行无法提供足额资金来应付资产增加需求,或履行到期债务的相关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其不确定性强、冲击破坏力大的特点而被称为“商业银行最致命的风险”,加强流动性管理是商业银行经营者必须面临的重要课题。近二三十年来,银行系统内不断出现的流动性问题,一直吸引着学者和有关当局的高度关注,商业银行流动性的相关研究也在不断的深入和拓展。随着外在环境的变化,人们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认识在不断深化,管理策略及其理论也经过了多次演进和调整,并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银行业务的发展而演变。

现代商业银行自成立以来,在与流动性风险以及其他各种风险的抗争中总结了许多流动性管理的经验,逐渐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管理策略。现代商业银行从成立开始先后采用了资产流动性管理策略、负债流动性管理策略、平衡资产和负债联合管理策略和以金融创新为特征的资产负债表外流动性管理策略。以金融创新为特征的资产负债表外流动性管理策略已经成为当今全球商业银行占重要地位的流动性管理策略。

以金融创新为特征的资产负债表外流动性管理策略。

上世纪8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由于放松金融管制,实行金融自由化,银行业的竞争空前激烈,同时,货币政策局势偏紧,又抑制了银行利率的提高和经营规模的扩大,使银行业以传统的存贷利差为主的实际收益逐渐下降,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难度越来越大,这些因素都使得银行的传统业务经营走出困境。针对经营条件的变化,西方商业银行开始在资产负债表以外做文章,不断地进行金融工具的创新,采取了存贷款差额管理策略、资产证券化、远期市场套期保值、存贷款定价策略等方法对银行的资产和负债进行科学的控制,从而降低银行经营成本,提高利润和控制风险。从80年代中期开始,一些大的商业银行把营销重心从公司客户向个人客户转变,大力发展表外业务和理财业务。因此,商业银行在经营资产和负债业务进行资产负债管理之外,还应当经营多样化的表外业务。存贷业务是银行经营的一条主轴,在其旁侧,可以延伸发展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如信贷处理、资产管理、基金管理以及期货期权等多种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

西方发达商业银行在以金融创新为特征的资产负债表外流动性管理策略的指导下,为追求利润的持续快速增长,放松信贷标准,盲目扩大贷款客户群体,追逐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品种和业务创新,这就为近20年来国际上多次发生的全球银行流动性危机打下了基础。可见全球金融深化发展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全球金融发展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影响

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在以金融创新为特征的资产负债表外流动性管理策略的指导下,在金融全球化的深入、新技术手段的运用和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商业银行的融资渠道、业务模式、经营范围、产品种类和复杂性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流动性风险的性质,进而给银行业的管理和监管都提出了新的挑战,可见以金融创新为特征的资产负债表外流动性管理策略在导致银行资产流动性提高的同时也要求银行敢于和能够承担更多的风险。2007年爆发的美国次级债风波引发的全球流动性危机,更深刻地暴露出全球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实践及各国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制度中的一些弊端,也警示了在金融深化和金融创新的时代背景下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及其监管对于维持商业银行的持续经营与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稳定的重要性。

(一)更多复杂的金融产品投入使用的影响

金融创新的核心动力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的产品服务创新,金融产品的创新是金融创新的基础。在过去10年期间,金融市场不断出现各种复杂的创新金融产品,如衍生产品、信用违约掉期、总收益掉期、中介渠道融资和其他结构性产品。这些新产品通过在交易双方和市场间重新分配和转移风险,有助于提高收益、化解风险、管理投资组合、有效融资或保护投资者,但同时由于这些产品具有以下特征,其广泛使用又给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一是产品上市的时间不长,缺乏历史数据,银行难以全面了解和评估其风险特征;二是产品结构复杂,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较低,银行难以预测其未来的现金流,以及与其他金融产品的相关性,或有资产负债类的表外业务更会加剧这种风险;三是产品交易欠活跃,价格波动性强,流动性风险高;四是产品一般都具有高杠杆率,对银行资金头寸的影响往往具有放大效应。

特别衍生产品市场的流动性风险更难处理,由于银行更倾向于利用衍生工具,尤其是远期、掉期和期权交易来管理利率风险,另外由于衍生工具在表外核算,这增加了银行风险暴露的不确定性,从而加剧了挤兑的风险。

(二)融资渠道改变的影响

过去几年持续的低利率市场环境下,更多个人及家庭转向投资其他高收益产品,许多商业银行开始转向资本市场寻求新的融资渠道和方式。全球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更加依赖批发市场工具,如商业票据、可交易存单及其他货币市场产品等,同时也更加依赖同业拆借市场。欧洲央行(ECB)数据显示,从2002年到2006年,同业拆借市场的日交易总额几乎翻了一番,回购和逆回购交易的年平均增长率为17%。资本市场产品波动性和周期性使得融资渠道的拓宽给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在2007年次级债风波中,很多国家的短期票据市场和同业拆借市场恰恰就出现了冻结和僵死的局面,而且我们看到融资渠道的改变在帮助商业银行丰富资金来源的同时,也传递了货币市场或资本市场上的很多风险,其中就包括流动性风险。

(三)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影响

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将流动性比较差的资产进行打包出售,从而扩大批发市场的融资渠道,缓解资产负债表的压力。这项业务在过去10年当中发展非常迅速,且市场潜力巨大。资产证券化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银行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的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弊端,比如完成交易的时间较长,银行不能在短时间内解决流动性问题;整个证券化运作高度依赖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和稳定性。在此次次贷风波中,那些曾把资产证券化作为增加收入和减少表内资产的主要途径的银行,不得不延迟其证券化业务,其结果反而加大了资产池的流动性需求压力。

(四)抵押品使用的影响

在过去10年左右的时间内,商业银行增加了对抵押品的使用。国际衍生产品与掉期协会的调查显示,2000年的抵押品合约只有12000份,而2006年则达到了110000份。使用抵押品的初衷是为了降低交易对手风险,但是大范围地集中抵押品则可能会增加流动性风险,因为交易对手必须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提供抵押品,而且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也会严重影响复杂产品及非现金抵押品的市场价值。在这次次贷风波中,部分大的对冲基金因为抵押品价格的大幅下跌而被要求大量追加保证金,这样对金融市场的整体流动性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五)银行业流动性危机传递机制的影响

通过银行间资金拆解,广泛的衍生交易及多样的支付、清算和结算活动,银行间的流动性风险得以广泛传播。实时全额清算系统、证券交易的交割结算系统、外汇交易的连续联接清算系统等更为快捷和先进的支付和结算系统的发展,增加了银行的当日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压力。银行一旦不能按时支付大额债务,就必然会对其他境内外银行以及整个银行体系的流动性产生即使的影响。

三、对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启示与对策

我国近些年来流动性过剩和较低利率环境推动了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以及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汇率制度、利率制度的市场化改革,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都会进一步增加汇率、利率和资产价格的波动幅度;商业银行大力拓展信用卡业务、消费信贷业务等更多创新性的业务;我国金融管制也逐渐放开,商业银行纷纷朝着综合化经营方向迈进,积极开展基金业务、投资业务、保险业务和一些投行业务等;此外,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制度不健全,很容易造成银行各种风险的积累和膨胀。

在这样的发展背景下,中国商业银行应强化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即使是在目前存贷比都比较高的情况下,也应做好充分准备,特别是在我国金融产品创新层出不穷,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发展迅猛的趋势推进下,要及时总结和借鉴国外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先进的管理策略,完善未来市场竞争加剧情况下的流动性管理工作。特别结合此次全球流动性危机的发生,给我国商业银行以高度的警示:

(一)高度重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监管

(1)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在资产和负债两个方面的管理都比较粗放,并缺乏有效技术和经验。近年来特别是次贷危机提醒了我们在重视资产和负债各自的质量的基础上重视资产与负债数量和期限匹配的重要性,在重视每一笔资产和负债质量的同时,建立适当的流动性指标衡量体系,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基础上,实现资产与负债的质量、数量和期限的对应。

(2)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必须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银行的整体风险管理框架和整体发展战略之中,在坚持实现资本充足的同时,也事先流动性的充足。

(3)要注意新的复杂的金融工具和手段可能对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产生的影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风险防范。要对表内外、本外币的各种流动性风险进行并表管理,努力通过建立完整的流动性限额体系和可靠的应急计划来提升流动性风险监控和管理水平。

(4)在发展住房按揭贷款的同时,高度重视住房抵押贷款背后隐藏的风险。目前,我国房地产金融市场发展很快,隐含着一定的风险。在房地产市场整体上升的时候,住房抵押贷款对商业银行而言是优质资产,贷款率相对较高,违约率较低,一旦出现违约还可以通过拍卖抵押房地产获得补偿。然后一旦房地产市场价格普遍下降和抵押贷款利率上升的局面同时出现,购房者还款违约率将会大幅上升,拍卖后的房地产价值可能低于抵押贷款的本息总额甚至低于本金,这就导致商业银行的坏账比率显著上升,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和资本充足率造成冲击。因此,我国商业银行要充分重视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进一步健全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采取严格的贷前信用审核,注重客户信用和偿还能力,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客户和重点机构的监管。

(二)各国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监控

虽然我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体系已经提出风险管理框架、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的要求,但仍缺乏系统完整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监管指引。我国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监管仍主要停留在量化指标水平,现有的规章制度没有明确的流动性、流动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界定。在现阶段,我国银行监管部门应当参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关做法和各国现有的监管实践经验,借鉴此次危机的经验教训,结合新资本协议在我国商业银行股的推动和实施,尽快制定有关监管指引提升监管效率。特别要关注那些依赖批发市场融资、产品结构复杂性、系统性风险影响突出的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的匹配程度,确保单体风险的及时发现和系统性风险的规避。

(三)加强全球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研究跟踪研究,加强各方协作

尽管本次流动性危机未对我国商业银行产生重大影响,但是随着金融市场全球化迅猛发展,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渐开放,对今后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还是带来了不容忽视的挑战。各国各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合作,推动配套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与改进,加强与跨境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切实维护我国银行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

参考文献:

[1] 巴曙松, 袁平, 任杰, 韩丽, 李辉雨. 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研究综述. [J]. 金融博览, 2008, (1).

[2] 黄纪宪, 张超. 流动性过剩下美国次贷危机的原因与借鉴. [J]. 金融论坛, 2008, (6).

[3] 廖岷, 杨元元. 全球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与监管的发展状况及其启示.[J].金融研究, 2008, (6)

[4] 安国俊, 安国勇, 王峰娟. 金融危机对银行业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影响. [J]. 证券市场导报, 2008, (12)

[5] 冯彦明. 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国外经验与中国选择. [J]. 全球视线, 2008

(作者通讯地址:浙江工商大学金融学 浙江 杭州 310018)

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范文第4篇

关于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报告

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

xx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5月,是由xx个人投资组建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xx,注册资金500万元,主要经营润滑油、汽

机油、柴油、空压油、液压油、重油、燃料油、液化气等项目。公司下设xx油库、油品配送车队、xx石油化工石油有限公司、xx石油化工纳米燃料油工厂等项目,公司占地面积36838.7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现有员工152人,企业法人代表:xx,大学学历,1995年开始经营燃料油业务至今。在经营石化产品方面具有较强的优势,业务熟悉,经验丰富,有一定的经营管理。在产品购进和销售方面有较大的网络市场,目前燃料油主要供给泰国xx集团和省内外高速公路建设用油、以及各大宾馆、中外合资等企业,并辐射到xx、x、x、x和x的x、x、x、x、x、x、x、xx、x、x、x等地区,社会信誉良好。

我公司自99年同贵行发生业务以来,同贵行关系一直非常融洽,并在贵行开立了基本帐户,在其他银行无帐户及信用。我公司各种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全部由贵行代理;2003年、2004年被xx农业银行评为“aaa”级信用企业,xx守信用企业,xx信用诚信企业称号,2005年被xxx农业银行评为“aa”级信用企业,2006年被评为“aaa”级信用企业,2007年被省银行业协会评为“xx信贷诚信企业”,企业信用记录良好。

现公司与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购货合同,购买燃料油2500吨,购进合同单价为3050元/吨,用于xx高速公路储备用油,急需资金7625000万元,目前已自筹资金4725000元,资金缺口为290万元。流动资金已不能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正常需要,故特向贵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90万元,用于公司周转,主要用于购买燃料油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

请求贵行领导给予支持,为谢!

xx润滑油有限公司

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范文第5篇

2010年第2号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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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 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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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十五条 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质押贷款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

第十八条 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第十九条 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二十一条 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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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管理。 

第四章 协议与发放 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五章 支付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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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条 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

第六章 贷后管理 

第三十五条 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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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第三十六条 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第三十七条 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一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

(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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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0年第1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刘明康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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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第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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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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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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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合同签订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十条 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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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

(一)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

(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四)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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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发放和支付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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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八条 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九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六章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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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支付、担保及融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

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

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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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四)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年第2号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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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后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项目信息,建立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将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借款人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固定资产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七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第八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贷款人固定资产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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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贷款人受理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控股股东应有良好的信用状况,无重大不良记录;

(四)国家对拟投资项目有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要求的,符合其要求;

(五)借款用途及还款来源明确、合法;

(六)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

(七)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提供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履行尽职调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及项目发起人等相关关系人的情况;

(二)贷款项目的情况;

(三)贷款担保情况;

(四)需要调查的其他内容。

尽职调查人员应当确保尽职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对固定资产贷款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价,并形成风险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固定资产贷款风险评价制度,设置定量或定性的指标和标准,从借款人、项目发起人、项目合规性、项目技术和财务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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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产品市场、项目融资方案、还款来源可靠性、担保、保险等角度进行贷款风险评价。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按照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规范固定资产贷款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确保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相关合同。合同中应详细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对重要事项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具体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贷保障及风险处置等要素和有关细节。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提款条件以及贷款资金支付接受贷款人管理和控制等与贷款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包括与贷款同比例的资本金已足额到位、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等要求。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对借款人相关账户实施监控,必要时可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和还款准备金账户。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贷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材料;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相关检查;发生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及时通知贷款人;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等。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未按约定方式支用贷款资金、未遵守承诺事项、申贷文件信息失真、突破约定的财务指标约束等情形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发放与支付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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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三条 合同约定专门贷款发放账户的,贷款发放和支付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应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

第二十五条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第二十七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贷款人应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贷款发放和支付过程中,借款人出现以下情形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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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状况下降;

(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资金;

(三)项目进度落后于资金使用进度;

(四)违反合同约定,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贷款人受托支付。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定期对借款人和项目发起人的履约情况及信用状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情况、宏观经济变化和市场波动情况、贷款担保的变动情况等内容进行检查与分析,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贷款风险预警体系。

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贷款人应对贷款风险进行重新评价并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实际投资超过原定投资金额,贷款人经重新风险评价和审批决定追加贷款的,应要求项目发起人配套追加不低于项目资本金比例的投资和相应担保。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抵(质)押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收入现金流以及借款人的整体现金流进行动态监测,对异常情况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四条 合同约定专门还款准备金账户的,贷款人应按约定根据需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的收入现金流进入该账户的比例和账户内的资金平均存量提出要求。

第三十五条 借款人出现违反合同约定情形的,贷款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形成不良贷款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并及时制定清收或盘活措施。

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借款人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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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进行贷款重组。

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固定资产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一)固定资产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按本办法要求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未尽职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对借款人和项目的经营情况进行持续有效监控的;

(五)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一)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贷款申请并发放贷款的;

(二)与借款人串通,违法违规发放固定资产贷款的;

(三)超越、变相超越权限或不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的;

(四)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贷款协议的;

(五)与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到位前发放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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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9〕71号

机关各部门,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加强项目融资业务风险管理,促进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制定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七月十八日 项目融资业务指引

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项目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有效管理项目融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开展项目融资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项目融资,是指符合以下特征的贷款:

(一)贷款用途通常是用于建造一个或一组大型生产装置、基础设施、房地产项目或其他项目,包括对在建或已建项目的再融资;

(二)借款人通常是为建设、经营该项目或为该项目融资而专门组建的企事业法人,包括主要从事该项目建设、经营或融资的既有企事业法人;

(三)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该项目产生的销售收入、补贴收入或其他收入,一般不具备其他还款来源。

第四条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具备对所从事项目的风险识别和管理能力,配备业务开展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风险管理机制。

贷款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或者要求借款人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独立中介机

21

构为项目提供法律、税务、保险、技术、环保和监理等方面的专业意见或服务。

第五条 贷款人提供项目融资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相关政策。

第六条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融资项目中存在的建设期风险和经营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筹资风险、完工风险、产品市场风险、超支风险、原材料风险、营运风险、汇率风险、环保风险和其他相关风险。

第七条 贷款人从事项目融资业务,应当以偿债能力分析为核心,重点从项目技术可行性、财务可行性和还款来源可靠性等方面评估项目风险,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市场波动等不确定因素对项目的影响,审慎预测项目的未来收益和现金流。

第八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项目风险水平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

第九条 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预测现金流和投资回收期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还款计划。

第十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风险收益匹配原则,综合考虑项目风险、风险缓释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贷款人可以根据项目融资在不同阶段的风险特征和水平,采用不同的贷款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当要求将符合抵质押条件的项目资产和/或项目预期收益等权利为贷款设定担保,并可以根据需要,将项目发起人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为贷款设定质押担保。

贷款人应当要求成为项目所投保商业保险的第一顺位保险金请求权人,或采取其他措施有效控制保险赔款权益。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当采取措施有效降低和分散融资项目在建设期和经营期的各类风险。

贷款人应当以要求借款人或者通过借款人要求项目相关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投保商业保险、建立完工保证金、提供完工担保和履约保函等方式,最大限度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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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建设期风险。

贷款人可以以要求借款人签订长期供销合同、使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者发起人提供资金缺口担保等方式,有效分散经营期风险。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可以通过为项目提供财务顾问服务,为项目设计综合金融服务方案,组合运用各种融资工具,拓宽项目资金来源渠道,有效分散风险。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恰当设计账户管理、贷款资金支付、借款人承诺、财务指标控制、重大违约事项等项目融资合同条款,促进项目正常建设和运营,有效控制项目融资风险。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资金需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发放贷款资金。贷款发放前,贷款人应当确认与拟发放贷款同比例的项目资本金足额到位,并与贷款配套使用。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贷款发放与支付的有关规定,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和控制,必要时可以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专门的贷款发放账户。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贷款人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独立中介机构和承包商等共同检查设备建造或者工程建设进度,并根据出具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共同签证单,进行贷款支付。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当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项目收入账户,并要求所有项目收入进入约定账户,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对外支付。

贷款人应当对项目收入账户进行动态监测,当账户资金流动出现异常时,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在贷款存续期间,贷款人应当持续监测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情况,根据贷款担保、市场环境、宏观经济变动等因素,定期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价,并建立贷款质量监控制度和风险预警体系。出现可能影响贷款安全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银团贷款方式。

23

第二十条 对文化创意、新技术开发等项目发放的符合项目融资特征的贷款,参照本指引执行。

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范文第6篇

建设银行资产管理业务中心副总经理童文涛:浅谈2016年债券市场发展趋势和债市投资策略

回顾2015年,国际国内宏观形势发生深刻变化,银行理财在如此复杂的情况下仍在不断创新并继续发展。

债券在银行理财资产配置中占了非常大的比重,当前23.5万亿元的银行理财资金中债券占比约为30%。随着2016年债券审批条件的放宽和企业融资意识的增强,债券市场肯定还会有更大的发展。我估计2016年银行理财投资债券的新增规模约为3万亿元,债券市场是一个充满机会和挑战的大市场。

低收益率是现阶段我国债券市场的一个重大挑战。据我们了解,理财资产中约80%以上投向高等级信用债,而目前5年期国债、国开债、AA+级信用债的收益率均低于4%,但2016年一季度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仍在4%左右。可以说债券投资的边际收益可能会递减,新的市场进入者一定会遭遇收益率倒挂。

信用债违约事件频发是债券市场的另一个重大挑战,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有超过37只债券违约,2016年至今又有17只债券出现违约。银行作为代客理财机构,要在保障安全的情况下尽可能为客户创造高收益,因此遭遇违约的后果十分严重。2016年债市“踩雷”的概率加大,一旦“踩雷”,损失甚至可能超过各家银行不良率的平均数。所以要注意平衡收益和风险的关系。

我来分享一下建设银行研究团队对2016年债市的看法和投资策略。

对于2016年债券市场走势,我们认为:一是基本面继续有利于债券市场,慢牛行情将会延续,特别是随着供给侧改革和去产能的深入推进,利率下行还有一定的空间。而相对宽松的货币政策也为银行理财产品端收益率下行创造了空间,银行理财规模的扩容会扩大对债券配置的需求。二是振荡行情难以避免,操作难度加大,节奏难以把握。三是信用债市场可能会出现分化,风险和收益的匹配程度加强,投资面临两难选择,这就需要比拼各机构的投资水平,所谓“艺高人胆大”。四是信用风险的暴露会继续增加,避免“踩雷”应是债券投资的首要关注点,呼吁各机构在2016年的债券投资中务必小心,且投且珍重。

针对这些特点,我认为配置债券可以采取以下策略。

首先,在整个经济阶段性企稳的情况下,债券整体的配置节奏须偏审慎。短期要降杠杆、缩久期,长期配置要根据整个市场信号,控制好利率债的配置比例,择机进行区间性波段操作,增加高等级、相对安全的信用债配置。

其次,要在全面分析行业发展现状和趋势的基础上精心研究个券。并不是说产能过剩的行业就一定不能投,龙头企业和排头兵企业仍有好的投资机会。2016年一季度,建行承销了很多产能过剩行业的债券,年化收益率超过5%,并且不存在被去产能的风险,这其实是很好的投资机会,需要全面具体地分析,避免一概而论。

最后,在债券自主投资管理之外应引进外部机构进行合作。银行理财迅速发展带来巨大的人才缺口,资产管理行业是高智商行业,银行在队伍培养、人才储备,投研队伍配置等方面还比较薄弱,所以要与外部机构合作来做大做强。

总之,虽然2016年的债券市场充满变数,但是我相信银行理财业务一定能把债券投资做好。

中国农业银行资产管理部固定收益投资处处长孙建坤:

2016债市中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

当前市场环境充满各种不确定性,银行理财作为专业的投资管理人,需要抓住其中确定性的投资机会。风险的确定性越来越高,未来投资机会的不确定性越来越大。

首先简单梳理一下债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如果分析2016年以来大类资产的表现,可以发现债券的收益风险比依然是最好的,因为其波动性最小。同为债券大类,利率债和信用债的表现存在明显不同:利率债方面,10年期利率债和国开债的资本利得为-0.3%,在不同期限中表现最差;信用债方面,10年期比5年期的品种表现要好。我认为这是由于在目前市场环境下,投资者更愿意追求确定性的票息收入。

信用利差方面,假设信用利差服从正态分布,那么现行的利差水平继续收窄的概率极低,AAA、AA+、AA利差继续缩小的概率分别为4%,0.91%,0.5%。期限利差方面呈现差异化,10年期与1年期的利差较大,与5年期以上的利差较小。

杠杆率方面,在用待购回债券余额除以债券托管量计算杠杆率时要扣除两部分:私募债券和大行的自营账户,扣除之后的杠杆率不低。同时公司债和同期限中票的利差已压缩得很窄,充分说明加杠杆意愿较强。

行业信用利差分化方面,以周期性的房地产和钢铁行业为例,钢铁行业信用利差维持很高的水平,说明市场较理性。但房地产行业信用利差被压至很低水平。

其次我谈谈个人对近期市场关注点的理解和看法。

一是基本面出现变化,包括通胀变化和债券市场变化。通胀方面,出现工业品反弹持续性不强、PPI出现企稳迹象、非食品CPI较为稳定、房价对CPI的影响并不直接、居民收入增速下降、真实失业率在提高等迹象,同时又受货币超发、货币供应量目标与经济增长目标的缺口达到近期最大、菜价与猪肉价格持续上涨、通胀预期自我实现与强化、汇率变化不确定等因素的影响。债券市场出现三个趋势:人民币信贷占社会融资的比例大幅提升,表外非标融资恢复,借道政策性银行的准财政性信贷占比也在持续提高。

二是政策层面的变化,包括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我认为当前短端利率水平偏高、长端利率水平压低,是因稳定汇率与降低融资成本的矛盾而产生的。财政政策方面,预算赤字率与广义口径真实赤字率的提高是为了维持汇率的稳定,赤字货币化必然带来通胀压力。

三是机构行为方面的判断,包括真实杠杆水平判断和理财配置压力判断。现阶段宏观杠杆和个人杠杆的真实水平均比较高,一旦发生变化就可能出现一些个体去杠杆的情况,会对市场造成一定影响。如何理解理财资产的配置压力?配置压力导致信用债利率被压至低位,理财产品的刚性成本与债券收益率的缺口达到最大。鉴于银行理财还有存量资产支持及一些交易性的收入贡献,所以既不能简单认为利率已倒挂,又须明确已反映的资产配置压力。

再次我想从五个方面谈谈未来市场的不确定性。

第一,违约风险的可能传染路径。截至目前,债券市场的违约率显著低于表内信贷资产的不良率,但同业理财交叉认购形成实质上的资产证券化,陆续出现的央企、国企打破刚兑可能会增强信贷不良率与债券违约率的相关性。

第二,通胀的可能演化路径。食品的供需关系持续失衡,财政赤字的货币化或将导致通胀预期的自我实现,对此要持续关注。

第三,要着重关注汇率的相对变化。未来资产回报率的走势取决于改革和转型的实际推进效果,但资产回报率降低可能会导致汇率贬值压力持续存在,要关注资产回报率的相对变化情况。

第四,经济短期内的反弹力度。20万亿元工程包的推进及产业链的衍生作用对经济短周期反弹有较大作用,第三产业的贡献也强于预期。

第五,债务的长周期利率下行走势。我个人认为在短周期内债务杠杆肯定上行,在这种情况下才出现近两年利率一路向下的走势,同时这种走势还受到预期影响,大多数人对长周期利率下行的预期导致了预期的自我实现。但真正的长期趋势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最后,针对上述不确定性,我认为资产组织管理要遵循四点原则。一是2016年本金安全的重要性显著高于预期收益实现的重要性;二是牢记所有资产价格在偏离均值很多的时候,都有一个回归趋势;三是资产负债端要同时平衡好;四是寻求多元化资产配置。

广发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陈芳:

把握变量,敬畏市场,行稳致远

银行的大类资产配置需要对宏观经济和政策进行整体把握,所以我们的投研架构也是按照先宏观把握、后细分市场、再产品品种来设计。

2016年的债券市场将是收益率大幅下行的博弈市场,相比2015年缺乏趋势性机会,更多的会是区间博弈。我想2016年债券投资可以用12个字来概括:把握变量,敬畏市场,行稳致远。

具体而言,在投资上我们更加倾向于信用债套息策略。债券收益率的绝对值已降到很低水平,区间波动缩窄,票息和资本利得的获益空间显著收敛,但在短端利率稳定低位的情况下,信用债套息策略仍是相对好的选择。

券种上建议选择高等级、短久期的债券。在配置基础上增加一定的交易端单元,利用利率波动、高等级信用波动以及一些事件波动博取小区间的资本利得。同时投资国债期货品种以应对利率上行,并作为有效的对冲工具。

在行业配置上分为几种情况。首先对于强周期的行业总体上应欠配,一些短周期复苏或涉及系统整合的行业,少量建仓;其次对于房地产行业优选中等资质且有一定利差保护的品种;城投债保持一定的配置。总之对于一些利差拉大、产能过剩的产业,要加强信用风险甄别,避免尾部风险。

投资操作上要善于广撒网、多布局。单一的资产品种无法带来长期高收益,因此视野可以适当放宽。

说到“把握变量”,债市也有类似股市的变量。比如10年期国债收益率,2015年曾出现过2.75%左右的史上第三低点,最近反弹到2.9%,把握这些变量做出前瞻和预判会非常有利于做好整个投资布局。

说到“敬畏市场”,我认为2016年债券市场面临的宏观风险主要有以下三个。

第一个风险来自于宏观流动性收紧趋势。当前货币政策比较中性,经济下滑、人民币贬值压力等要求采用中性货币政策以减少资金外流,并用积极的财政政策修正当前的悲观预期,因此我对于宏观流动性的预期比较偏于谨慎。

第二个风险来自于债券供求关系。今年财政赤字预算达到3%,地方政府债供给肯定是高增的,而包括银行自营和银行理财在内的机构债券配置需求仍比较大,但供需二者可能存在时点上的不匹配。

第三个风险来自于信用风险的不断凸显。债券违约已经从民企蔓延至地方国企,随着去产能以及清理僵尸企业的政策推动,加上地方财政收入下滑和政府托底意愿下降,未来应更加关注企业现金流以及债务负担等基本面因素。此外监管方面也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总结起来,2016年的债市投资总体上要控制组合的久期,保持合理的杠杆。利率债的长端以防守为主,不断交易;信用债要优选α收益,大幅地追逐β收益不是好的选择。

南京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戴娟:

从中小银行角度浅谈信用债市场投资策略

当前银行理财资金中债券资产配置占30%,其中信用债配置占25%左右,在信用债中AA+以上的债券占80%以上。利率债配置主要是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占比较小。

其中,大银行负债端成本相对较低,所以其利率债配置比重相对更大,而中小金融机构的利率债配置相对少一些。

2016年信用债整体走势非常纠结。一方面信用债作为理财最主要投资对象,不管收益率如何,均存在一定的刚性需求。但另一方面债券市场出现产品逐步分化的情况,期限利差也快速达到历史低位。此外还有一个糟糕的情况,就是信用债违约正逐步常态化、扩大化,从私募到公募,从民企到国企,从地方央企到地方国企,从低评级到高评级,存在一定的蔓延趋势。综上我认为今年的信用债市场形势不太乐观。

针对信用债市场的上述形势,银行理财该如何去进行相应的配置呢?首先,从大类资产配置的角度来看,信用债仍应作为理财投资最重要的部分,债券资产具有固定收益、流动性、可转化等优势,因此应该是重要的打底资产。其次要明确2016年的操作重点,即以流动性管理为主要目的来配置债券,同时又不完全从流动性角度来配置。另外,当前利率债的收益率根本无法覆盖理财成本,信用债绝对收益处于历史低位,所以不可拉长久期。再次应时刻防控风险,我认为必须注重行业筛选,关注经济改革过程当中各行业的变化,这一点特别重要。从已发生的违约事件中可看出,过剩产能和过剩行业的风险会以极高概率从上游蔓延到下游,因此有必要规避一些行业,关注一些城投平台类债券转型中的机会和风险。此外还要加强对个券的风险防控,降低对风险的容忍度,这一点较以往更加重要。信用事件频发,银行理财还没有建立起很好的自我优化、自我消化体系,因此需要防范于未然,一定要死守信用底线。最后,我想特别强调一点,以往债券投资大部分都是持有到期,但在今年这样低利率的环境下,债券发行期限相对来讲比较长,如果运用过往交易策略,就需要通过适当的操作来规避风险。可以做对冲,但这个比较有限,也可以转向“持有+交易性策略均衡”的方向。2016年的债券投资更多地需要进行阶段性的操作,要关注市场变化,在规避风险的同时获取阶段性收益。

总之,2016年的债券资产配置要做短久期、关注信用等级、阶段性持有和加大波段交易,这是一种进可攻退可守、比较审慎的操作。简单地依靠长期限、加杠杆,在封闭环境中套利的风险还是比较大的,如果原本的期限错配就比较多,那么在绝对收益低的情况下再去加杠杆就会导致很大的风险。因此我个人认为,今年的债券投资需要较以往有更多的考虑,把握好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兴业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田彦:

债券投资要结合理财业务发展方向、产品转型和监管政策的需要

首先我想从一个比较特殊的视角引出银行理财业务的资产配置方向。我国银行理财业务从诞生到今天,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到了23.5万亿元的体量,最近5年的复合增加率更是高达40%,那么接下来的5年里究竟还能用多快的速度增长,或者说应该以什么样的速度增长,这个问题需要现在规划。如同政府工作报告中会确定下一年的宏观经济增长速度,我们作为银行理财从业人员或者行业管理者,首先应该明确如何发展,然后再来探讨如何进行债券资产配置,我想这可能会更有意义。

目前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大概在4%,挂钩股票产品会高一点。但理财资金投资是个比较痛苦的事情,因为要保持规模的较快增长,理财的收益率就不能太低。相比国有大型银行来说,股份制银行的客户资源较少,渠道也较弱,因此债券投资压力非常大,实际收益率已经出现倒挂。

债券投资要结合未来理财业务发展、理财产品转型以及监管政策需要来综合考虑,单纯追求风险规避不可行,理财投资要继承期望,勇担重任。投资能力主要取决于是否有能力把握风险,取决于有没有渠道来控制风险。对于信用风险要敬畏,要慎重,个人认为银行理财的信用风险把控能力需要优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资管机构。

就杠杆率来说,我认为一定要谨慎对待加杠杆,但这不等于停止杠杆。2016年银行理财的规模增长会比较困难,在经济下行并且相当一段时期内都在筑底的形势下,讲什么风险都不为过。但我本人对经济还是持一定的乐观态度,因为政府执行力很强,随着去产能去杠杆、供给侧改革的不断推进,宏观经济应该还是能够朝着既定的目标前进。所以我的观点是既要慎重保安全,也要用一定的杠杆追求收益,要把握好投资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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