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精选13篇)
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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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 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目的
为对实际存在的或潜在的不符合采取纠正与预防措施,以防止不符合的重复发生或产生新的不符合。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不符合原因的调查、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制定和控制。3 职责
3.1 相关责任部门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并落实实施。3.2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跟踪、监督和验证。4 工作程序
4.1 不符合信息来源
a、监测、测量中发现的不符合;
b、相关管理部门在巡查中发现的不符合; c、由于法律、法规、标准的变更引起的不符合; d、内审、外审、管理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
e、相关方合理抱怨及职工在生产实践中发现的不符合; f、紧急情况或事故发生时及事故调查时发现的不符合。4.2 不符合原因调查
4.2.1 发现不符合的部门或监测人员,应及时将不符合内容填写在《不符合项报告》上,并传达到发生不符合的责任部门或人员及管理者代表;
4.2.2 较复杂或较严重的不符合由管理者代表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共同进行原因调查,一般性的不符合由责任部门负责进行原因调查。4.3 不符合项的纠正与预防措施
4.3.1 对不符合项,由各责任部门负责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并填在《不符合项报告》上,由责任部门负责人签字,报管理者代表审批,如问题较为简单,责任部门可自行处理,不必填写《不符合项报告》。
4.3.2 制订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内容应与问题的严重性和伴随的环境影响相适应。4.3.3 纠正与预防措施由产生不符合的责任部门认真落实和实施,按要求采取纠正与预防措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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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以减少和消除由此而产生的影响及防止不符合的重复发生。
4.3.4 当不符合涉及到其他部门配合时,发生不符合的责任部门应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确定纠正与预防措施,并要求发生不符合部门和相关部门共同实施。
4.3.5 责任部门认真落实措施并保证效果,不符合纠正后及纠正与预防措施得到落实后,由责任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将报告单提交办公室予以确认。4.4 跟踪、监督与验证
4.4.1 办公室要对《不符合项报告》中内容的落实情况与实际效果进行跟踪和监督,直至不符合项的消失和措施的落实,将验证结果填写在《不符合项报告》上。
4.4.2 办公室负责对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实施效果进行验证,验证工作可采用现场检查或通过记录、资料对比的方式,验证记录要有充分的事实和根据。
4.4.3 责任部门未能按期完成纠正措施或措施的实施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如无正当理由或未能提出可接受的修正期限,由办公室向管理者代表报告,由管理者代表协调整改工作,直至问题的解决。
4.5 纠正与预防措施所引起的文件更改,由办公室负责。
4.6 在本程序中所形成的记录由办公室及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并执行《记录控制程序》 5 引用文件
HBG02-01-B-0 《文件控制程序》 HBG02-02-B-0 《记录控制程序》 相关记录
HBR13 《不符合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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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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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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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对已发现的或潜在的不符合的原因进行分析,针对原因采取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防止不符合的再次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制定本程序。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公司范围内所产生质量、环境、职业健康按全的事故、事件和不符合所采取的改进、纠正和预防措施。3 术语和定义
3.1 不符合:未满足要求。
3.2 纠正措施:为消除已发现的不合格或其它不期望情况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3.3 预防措施:为消除潜在的不合格或其它潜在不期望情况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4 职责
4.1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产生的不符合(不合格)进行现场调查,指导制定改进、纠正和预防措施,负责对环境和安全事故、事件的统计、报告、调查和处理;
4.2工程管理部和项目部负责日常施工质量、环境、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4.3办公室负责内审过程中产生的不符合的纠正/预防措施的跟踪和验证;对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的不符合情况负责监督和追踪验证;
4.4责任部门对发生的不符合和潜在的不符合情况及时进行原因分析,制定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5 工作程序 5.1不符合的判别
a)监测和测量的结果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或违反国家和地方及行业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b)内审提出的不符合项;
c)内、外部实施的各项质量、安全、设备等得检查提出的问题; d)内、外审、管理评审中出现的不符合项目;
e)自检、自查出现的不符合(包括设备运行、采购的材料、搬运、贮存、施工过程检验和验收、交付过程、环境因素和风险控制等); f)经确认属不符合而由相关方提出的投诉可顾客抱怨; QB/JAKJ-CX-2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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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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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环境问题和职业健康安全问题; h)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有关的其他不符合项目; i)合规性评价发现的不符合。5.2潜在的不合格
a)施工运行记录的质量隐患、环境隐患各安全隐患; b)相关方提出的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隐患;
c)公司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质量隐患、环境隐患各安全隐患; d)工程走访服务中发现质量隐患、环境隐患各安全隐患
e)内审、外审及管理评审中发现的质量隐患、环境隐患各安全隐患。5.3事故、事件
5.3.1事故: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他的意外情况,如:
a)发生应急事故(火灾、触电等); b)车辆交通事故;
c)施工现场摔伤、砸伤、烫伤、冻伤、中暑等; d)爆炸、坍塌; e)职业病发生;
f)财产损坏、损失和其他。
5.3.2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未发生伤害和安全危险的未遂事件。5.4识别和评审不合格(不符合)
5.4.1不合格包括不合格品和不合格项,不合格品指不合格产品、不符合项指质量、环境、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出现的不符合。
5.4.2现场技术或管理人员发现不合格应立即将信息反馈到项目部,由责任部门汇同现场技术或管理人员对不合格或不符合进行调查分析,视其性质和所承受的风险制定纠正措施,必要时采取预防措施。
5.4.3内审、外审和管理评审时的不符合项由办公室组织责任部门调查、分析其原因并制定纠正措施,实施纠正,必要时制定预防措施。5.4.4事件、事故控制要求
a)办公室的《事故、事件台帐》和《职工健康档案》(包括职业病统计情况); b)对发生的紧急事件或连续、多次发生的事件由安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分析原因,制定 QB/JAKJ-CX-2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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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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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措施,以免酿成事故;
c)一旦发生事故应采取应急措施,并执行《事故处理与预防程序》。5.5纠正与预防措施
5.5.1根据不符合的判别和潜在的不合格,分别由责任部门制定《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及实施方案》,限时整改时间,并追踪验证。
5.5.2各部门应针对本部门的不合格,根据调查结果,分析原因,制定相应纠正、预防措施及实施方案,并明确目标、具体措施方案和完成日期。5.6跟踪与验证
a)工程管理部负责跟踪验证工程质量方面的不合格; b)办公室负责跟踪验证环境、健康安全方面的不符合; c)办公室负责跟踪验证内审、外审、管理评审活动的不符合。
5.6.1采取纠正、预防措施所引起的环境因素变化、危险源变化,应重新识别新的环境因素、新的危险源,并进行重要环境因素评价、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策划,执行《环境因素识别控制程序》和《危险源辩识和风险评价控制程序》。
5.6.2对质量不符合的处理:发现不符合应立即纠正返修,直至达到合格为止。在保修期间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顾客满意。6 记录
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第3篇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CNAS-CL01第4.14条款对实验室内部审核提出了具体要求, 共涉及4个条款细则。实验室定期开展内部质量体系审核, 可证实实验室质量体系运行的持续有效性, 通过内部审核的“自查自纠”可为实验室顺利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计量认证等第三方评审扫清障碍, 同时也有助于实验室领导了解各部门的管理现状, 及时发现问题, 分清是非和责任, 采取纠正措施, 改进工作质量。通过质量体系内部审核, 可以发现质量体系运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进而加以分析、纠正, 从而维持、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使实验室克服内部惰性, 促进质量体系围绕着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有效地运行。
结合在检测实验室内审的多次具体实践工作, 对内审经历进行回顾总结, 结合质量体系要素, 谈谈对内审中体系要素出现的不符合项 (但不局限于这些方面) 的关注点, 并对如何做好相应纠正预防措施, 不断完善质量体系管理工作进行分析和探讨。
1 针对体系要素开展内部审核
以质量管理体系要素入手, 深入具体地开展审核活动是内审工作的常用手段。全面地有针对性结合质量管理体系要素 (14个管理要求、10个技术要求) 合理地编制内审检查表, 并开展内审工作, 可对检测工作的质量体系运作情况进行较全面的评估。
2 内审不符合项与相应纠正和预防措施案例分析
以质量体系要素入手内部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情况详见表1。
针对不符合项产生的原因分析及采取的纠正措施情况详见表2。表2不符合项原因分析及相应纠正措施
3 内审工作中出具不符合项需关注的内容
内部审核的效果很大程度取决于内审员的水平和技巧, 成功内审需关注的内容有:
(1) 每个要素和过程通常都有些典型的固有偏向问题, 有的不符合项还经常出现, 通过多次内审增长实践经验, 抓住要点、抓住主要矛盾进行抽查, 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常见不符合项有文件控制 (文件与标准要求不符、规定没有实施、实施没有效果等) ;设备 (测量或监控设备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技术准态或管理要求) ;记录控制 (原始记录不符合技术规范或管理要求) ;人员不合格 (具体岗位人员不符合标准或文件或实际操作应达到的素质和培训要求) ;工作环境的不合格项 (审核区域环境不符合产品、设备、人员、材料、工艺、生产、管理对工作环境提出的要求) ;以及样品管理、量值溯源、服务客户等其他不合格项 (涉及到时间、信息、资源等与标准、规范、要求不符合的项目) 。
(2) 内审员的正确工作方法是:在内审中通过看、问、听、分析、查验等方式以获得数据并经过大脑分析判断得出有用的信息。审核技巧有使用检查表、多听、多看、多问等方法, 尽量多采集信息, 少输出信息。对了解的情况按标准及有关规范以及程序文件要求进行评价, 作出是否符合的判断。
(3) 内审员应具备公正、客观的审核立场, 并严格遵守审核纪律。坚持以“客观证据”为依据的原则, 这也是最为基本、最为主要的原则, 没有客观证据而获取的任何信息都不能作为不合格项判断的依据。客观证据不足或未经验证也不能作为判断不合格项的证据。内审员应自始自终保持着审核判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坚决排除其他干扰因素, 包括来自受审核方的、内审员情面上的种种影响, 不能因畏惧、情感等因素而偷偷消化了不合格项。
(4) 不合格项的描述应严格引用客观证据, 并可追溯。不合格项的结论主要是指描述的现象违反了审核依据文件 (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有关标准规范) 的哪些条款规定。
(5) 与受审核部门共同确认不符合事实时, 注意良好的沟通和礼貌。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有“以理服人”的胸怀, 指出客观事实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让受审核方对质量管理体识运行中的不足有更为具体而深入的认识, 从而接受并确认不符合事实。而采取居高临下、以势压人、指手画脚的态度提出不符合项, 即使指出了受审核方的毛病, 也未必能赢得受审核方的认同。
(6) 谨慎出具严重不合格项报告, 出具不符合报告的同时应考虑其对应的纠正措施的操作可执行性以及纠正措施的操作执行能否改进受审方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
4 对内审不符合项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指出“当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导致对运作的有效性, 或对实验室检测和/或校准结果的正确性或有效性产生怀疑时, 实验室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制定并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是实验室进行持续改进的重要内容。通过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执行, 实验室能防患于未然, 实现事前监控和过程监控可逐渐减少不符合检测工作发生的概率, 从而促进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为消除内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 根据不符合事实, 相关责任部门应认真调查分析造成不符合项的根本原因, 提出避免下次重犯的纠正措施建议, 并实施。
分析不符项产生的原因是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关健。实验室检测工作中不符合项产生的原因大约有: (1) 客户的抱怨未处理; (2) 分供方的资质未确认存在失误; (3) 质量监督少或留于形式; (4) 人员工作失误与责任心不强; (5) 仪器设备不符合检测要求或配置不足; (6) 检测方法存在问题未进行确认; (7) 环境条件失控未即时处理; (8) 消耗材料存在问题未确认和处理; (9) 量值溯源失控; (10) 原始记录差错未更正; (11) 数据处理出错; (12) 报告证书出现差错; (13) 质量监控措施不够完善或频次不足; (14) 能力验证工作参加频次不足。
纠正措施制定需关注的内容:
(1) “纠正措施”应尽可能调查确认产生不符合项的根本原因, 从而采取最大限度消除不符合项的工作措施, 从而防止不符合项的再次发生。
(2) 纠正措施制定应考虑“不符合项”对检测结果可能造成的影响, 并作出不符合的严重性评估, 对难以接受的不符合检测工作应制定更完善的纠正措施消除不符合可能造成的后果和损失, 必要时还应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手段。
(3) 因工作人员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不足, 如不符合项已影响检测结果时, 常以暂停检测, 扣发报告等应急方式补救, 以此“应急措施”和“补救措施”方法消除不符合项, 因未对不符合检测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或分析很肤浅, 制定的措施可能不能从根本上消除不符合项产生的原因, 造成同样的问题重复出现。针对此情况内审责任部门应加强纠正措施的评价, 进行根本原因的调查分析, 选择更合理的纠正措施方案。
5 审核后的跟踪
审核跟踪是对受审核部门采取的纠正措施进行评审、验证, 并对纠正结果进行判断和记录的一系列审核活动的总称。内审员到现场对原不合格项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并对纠正措施的执行效果进行验证并形成记录。当受审核部门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验证为有效时, 为加强纠正措施效果, 还应采取相应的巩固措施, 如将纠正和预防措施纳入日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 不定期进行检查等。当内审员对已采取了纠正和预防措施验证为效果不理想时, 应与受审核部门进行分析研究, 重新制定并建议升级纠正和预防措施直到符合要求为止。
审核跟踪能促使受审核部门建立防止不合格检测工作再发生的有效机制, 促使受审核部门不断改进。通过审核跟踪, 可向管理层及时反馈受审核部门的纠正措施执行情况以及质量体系运作情况, 同时也可为外部审核机构提供体系正常运转工作的证据。
6 总结
内审的目的之一是促进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内审通过不符合项的发现寻找质量体系运行中存在的质量缺陷和不足之处, 并通过有效地执行纠正和预防措施、验证纠正措施的有效性等方式使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具备预防和纠正质量缺陷的能力。成功的内部审核工作能使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处于持续改进和不断完善的良好状态之中。
参考文献
[1]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 中国实验室注册评审员培训教程[M].2001年版.
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第4篇
关键词:中学生 不适合课桌椅 视力不良
一、研究目的
学生学习的大部分时间都在教室,课桌椅的舒适程度对于处在生长发育期的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有着重要作用。中学阶段,学生的身高发育水平具有较大差异,导致学生的身高与课桌椅逐渐出现不合适,这势必会对学生的健康造成伤害,如视力减退、脊柱弯曲等,这里笔者主要探讨不适合的课桌椅对学生视力的影响。
二、研究对象与方法
(一)研究对象
采用分层抽样的方法,抽取厦门市岛内外中学共16所。岛外学校有:集美中学、厦门一中集美分校、北师大海沧附属学校、海沧实验中学、同安第二外国语中学、同安东山中学、翔安新店中学、翔安一中,岛内学校有:厦门外国语学校、厦门双十中学、厦门三中、湖里中学、湖滨中学、华侨中学、厦门五中、厦门逸夫中学,并在此基础上采用随机抽样的方法,抽取初中和高中各一个班级的教室。调查的学生从初一到高三共1591名,其中男生784人,女生807人。
(二)研究方法
1.文献法
通过各类相关著作、期刊、网页来查阅资料与参考文献,进行收集、整理和阅读,为本课题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
2.问卷调查法
向厦门市岛内、岛外16所中学的学生以及两所学校的初三、高三各一个班级的学生发放问卷,对他们的身高、视力以及对教室课桌椅的主观感受等进行了调查。共发放调查问卷1680份,回收问卷1620份,回收率为96.4%,其中有效问卷1591份,有效率为98.2%。
3.访谈法
对厦门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领导和中小学卫生保健所有关人员、部分中学的行政领导、教师和学生等进行访谈。
4.测量评价法
采用标准钢尺测量调查学校教室的课桌椅功能尺寸,并参照《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进行评价。
5.统计分析法
对所调查的数据进行对比分析、统计学处理和客观的量化分析。
三、研究结果与分析
(一)厦门市中小学教室课桌椅现状
1.学生的身高分布
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课桌椅各型号所对应的身高范围,统计各身高范围的人数,结果显示:173以上的中学生有296人,其中180cm以上的学生有65人,最高的中学生是191cm。
2.调查学校的课桌椅现状
调查表明:几乎所有学校的课桌椅从初一到高三都是一个型号的,能与身高相匹配的课桌椅较少,课桌椅大都相差2号,而且大多数都是多年未换,随处可见许多陈旧、破损的情况,椅子没有弧度。中学阶段是学生身体发育变化最大的阶段,中间包括了青春期发育,所以学生身体差异很大,如果为了教室的美观,采用统一的课桌椅,必将对学生的身体造成危害。厦门市中山医院张医生认为:青少年正处于身体发育的关键时期,不正确的坐姿会引起脊柱弯曲异常等疾病,还会影响学生的心肺血液循环、呼吸和消化功能,使其肺活量减少。由于课桌椅不合格造成的不正确坐姿,直接导致了学生脊柱弯曲和近视眼发病率逐年上升。有关资料显示,中小学课桌椅高低不合适将使学生脊柱侧弯和后凸的发病率上升11%,近视眼发病率上升8.5%①。
为了了解同一对象从初一到初三、高一到高三的身高和视力的变化,我们专门针对两所学校的97名初三学生和100名高三学生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调查的初三学生三年中身高增长了将近10cm,视力下降了0.3;调查的高三学生三年平均身高增长不足4cm,视力也下降了0.3。从附表1可见,在初中三年中学生的身高发育水平差异较大,然而课桌椅尺寸却始终没有变化,这样就会造成学生的身高与课桌椅的符合率发生较大变化,高中阶段则变化相对较小,学生的视力随着年级的升高而降低。
3.调查对象视力基本情况
从厦门市中小学卫生保健所了解到,2013年本市中小学校学生视力不良率77.89%,其中小学生61.62%,中学生86.47%,小学入学新生视力不良率67.7%②。这里指的并不完全是近视,也包括弱视、斜视等其他视力问题。根据有关规定,凡远视力≥5.0,视力正常;远视力4.9,轻度视力不良;远视力4.6~4.8,中度视力不良;远视力≤4.5,重度视力不良。以人为单位统计,两眼远视力不平衡者以远视力不良程度高者为准③。依照此标准,将所调查的学生按照视力正常、轻度视力不良、中度视力不良、重度视力不良来统计人数,结果显示参与调查的中学生的视力不良者高达1202人,占调查人员总数的75.5%,其中重度视力不良的人数最多。
4.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课桌椅与近视眼的相关分析
按照远视力≤5.0定为近视,排除其他眼疾,对1591名中学生的视力进行调查统计,结果发现有1247人属于近视者,仅有344人属于非近视者,将近视者设为病例组,非近视者设为对照组进行病例对照,再进行统计学的x2检验(见附表2)。经检验,P<0.01,因此可认为近视眼的发生率与课桌椅的不适合有关,由于课桌椅的不合适,导致学生在上课时无法保持端正的身体姿态,眼睛容易疲劳,使近视眼的发生率提高。
为了进一步探究所调查学生接触不适合卫生标准课桌椅的时间(以学年为计算单位)对学生近视的影响,抽取调查学校初一至高三各一个班级的学生。通过学生身高与课桌椅的匹配进行统计,结果发现坐不适合课桌椅的学生从初一到高三的近视眼人数分别是:11人、16人、15人、12人、25人和27人。经过进行统计学的线性相关分析④,得出相关系数为r=-0.436,数据表明:坐不适合卫生标准课桌椅的学生视力与时间成负相关。相关系数r经t检验证实相关成立(附表3)。由此可见,长期坐不适合卫生标准的课桌椅会对学生的视力产生不良影响,容易导致学生近视眼,且时间越长,近视眼的发生率越高。
四、结论
其一,厦门市岛内外绝大多数中学教室的课桌椅功能尺寸与学生身高的匹配率低,课桌椅也没有按照《标准》标明型号、标牌颜色和使用者的身高范围。
其二,教育主管部门对生产课桌椅的厂家监管不力,没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制作和配置课桌椅,全部采用统一的课桌椅,对课桌椅的配发“人性化”意识淡薄。
其三,不适合卫生标准的课桌椅对学生的视力将产生负面影响,容易引发学生视力不良,且使用的时间越长,近视眼的发生率越高。
其四,学生的视力低下率高,与不正确的坐姿和课桌椅不符合卫生标准有关。
五、建议
其一,教育行政部门、卫生保健部门等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课桌椅的功能、尺寸进行监督、检查,选择具有资质的生产厂家,保证符合卫生学标准的课桌椅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其二,促进可调式课桌椅的研究与开发,使得舒适耐用、价廉物美的可调式课桌椅能得以普及,以保障青少年身心得以健康发展。
其三,在学校现有的条件下,尽量在每个教室配备至少两种型号的课桌椅,可考虑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适时更换课桌椅或重新安排座位。
注释:
①吴慧泉,郑两兴.坐得不爽影响健康和学习[N].厦门日报,2005-6:12.
②厦门2013年度居民健康报告发布;七成学生视力不良[N].厦门日报,2014-4-17,5.
③北京大学儿童青少年卫生研究所.“关爱眼睛;挑战近视”-首届青少年近视防治论坛[EB/OL].2005-6-1.
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程序 第5篇
针对已发现或潜在的不合格因素,主管部门应查明原因,分析风险,采取适当的措施,消除不合格原因,防止管理体系潜在不合格的发生。2 适用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对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实际存在的或可能发生的不符合进行有效纠正和采取预防措施的程序和方法。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的纠正与预防。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001-2004 idt 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T 28001—2007 idt OHSAS18001:200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4 职责
4.1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的不符合组织调查,并负责对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向管理者代表作出报告。4.2 各单位对本单位出现的不符合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并负责实施。5 管理内容和方法 5.1 不符合项分类:
a)监测与测量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
b)外审、内审、管理评审反映出的问题; c)相关方信息反馈中反映出的问题;
d)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中反映出的问题;
e)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件、事故和处理中反映出的问题 f)其他监督、监控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5.2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发生的不符合情况,负责进行调查、分析,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并实施,实施结果反馈给安全环保部。
5.3 涉及单位间的不符合,经安全环保部确认后,发出“不符合与纠正措施实施表”,经有关责任部门签字后进行调查、分析,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并实施,实施结果及时反馈给安全环保部。
5.4 在内审和外审中出现的不符合问题,由审核组发出《不符合报告单》,按《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程序》进行处理,实施结果及时反馈给安全环保部。5.5 供方出现的不符合问题,由采购部门向责任方提出“纠正措施”,并跟踪措施落实情况,其结果反馈给安全环保部。
5.6 纠正和预防措施完成后,由负责整改部门通知安全环保部进行效果验证。没有达到纠正目的,提请管理者代表召集相关部门召开环保、安全会议,重新制定纠正措施并限期完成。5.7 安全环保部负责登记汇总公司所有“不符合与纠正措施实施表”。
5.8 由纠正与预防措施引起的对体系文件的修改,由安全环保部组织实施。6 记录管理
纠正与预防措施所涉及的记录,由安全环保部整理存档。7 相关文件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控制程序》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记录控制程序》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程序》 8 记录
《不符合与纠正措施实施表》
RE-4.5.3-01 《不符合报告单》
RE-4.5.3-02 表1:不符合与纠正措施实施表 RE-4.5.3-01 负责单位
编号
日期
年月日
接收人
关联部门
发现:
不符合标准/条款:
原因分析:
纠正/预防措施及完成日期: 签名:日期:
纠正/预防措施验证: 签名:日期:
本单一式两份,安全环保部、负责整改单位各一份。
表2:不符合报告单 RE-4.5.3-02 日期
涉及标准
编号
涉及条款
受审核方
责任部门
审核员
受审核方代表
不符合事实:
原因分析:
纠正/预防措施及完成日期:
纠正/预防措施验证: 签名:日期:
审核组长:
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第6篇
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中实际存在或潜在的事故、事件、不符合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以防止事故、事件、不符合的重复发生,确保体系有效运行,并保持持续改进。2 范围
适用于公司和中兴装卸运输站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3 术语定义
3.1 三定:定人员,定措施,定期限;四不推:凡自己能解决的,班组不推给车间,车间不推给部门,部门不推给公司,公司不推给政府。4 职责
4.1 管理者代表负责体系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批准,并对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进行协调。
4.2 环境安全部负责事故、事件原因的调查分析、处理、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参与事故、事件原因的调查分析和纠正措施的制定,并进行实施。
4.3 各职能部门负责不符合原因的调查与分析、处理,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实施,无法解决的上报环境安全部。
4.4 环境安全部对各职能部门不符合发出通知,同时要求各职能部门采取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4.5 环境安全部负责对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实施效果的检查验证,并提出考核意见。5 工作程序
5.1 事故、事件管理
5.1.1 具体实施按照《事故处理控制管理规定》执行。5.2 不符合的范围
5.2.1 休系文件与标准不符合。
5.2.2 体系文件与应遵守的法律及其他要求不符合。
5.2.3 事故与事件频出,安全管理绩效与方针和预期目标不符合。
5.2.4 体系实际运行实施与体系文件的内容要求不符合,特别是事故发生后的纠正与预防措施与本程序的要求不符合。
5.2.5 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及事故隐患等不安全因素。5.3 不符合的信息来源
5.3.1 生产过程的监督及各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5.3.2 对事故、事件进行调查分析时发现的不符合。5.3.3 环境安全部巡查时发现的不符合。
5.3.4 各职能部门安全员在日常巡检中发现的不符合。
5.3.5 相关方的合理抱怨及员工在正常生产中发现的不符合。5.3.6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变更引起的不符合。5.3.7 内审、外审中发现的不符合。5.3.8 监测中发现的不符合。5.4 不符合原因调查
一般不符合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原因调查,较重大的不符合由环境安全部组织相关方共同进行原因调查,必要时报请管理者代表参与或组织分析。5.5 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5.5.1 各职能部门经调查分析,针对不符合项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5.5.2 对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等轻微不符合,能够立即整改和纠正的,可口头安排、及时纠正,不开具不符合的书面材料。
5.5.3 环境安全部在日常管理及体系内部审核时对有关信息进行分析、研究,找出带有普遍性或管理性的不符合项,并以书面形式(体系审核时采用《不符合报告》、日常管理中
采用《纠正与预防措施报告》)通知有关职能部门,责任部门根据不符合项的内容,制定出纠正与预防措施,及时整改。
5.5.4 体系外审时发现的不符合项,由环境安全部在日常及时通知责任部门,责任部门根据不符合项的内容,制定出纠正与预防措施,及时整改。
5.5.5 对不符合的纠正与预防措施报管理者代表批准,环境安全部实施有效监督。
5.5.6 各部门制定的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落实后填入《纠正与预防措施报告》,并落实措施保证效果,问题解决后,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上报环境安全部备案。
5.5.7 当环境安全部与责任部门在措施上存在分歧时,应由双方进行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时,上报公司领导协调解决,制定出措施。5.5.8纠正与预防措施包括: a.管理措施 b.技术措施 c.行政措施 d.培训措施
5.5.9 不符合的纠正过程中,凡责任部门解决不了的,可逐级上报各级部门,按“三定四不推”原则。
5.5.10 不符合纠正过程中若出现涉及文件的变动,按《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的有关要求进行。
5.6 不符合的验证
5.6.1 环境安全部根据不符合部门上报材料,对措施的落实和效果进行跟踪和监督,直至不符合项的完全消失。
5.6.2 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责任部门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检查措施实施的效果,环境安全部负责纠正与预防措施的最后验证。
5.6.3 体系外审中的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环境安全部负责检查措施实施的效果,由外审单位做最后验证。
5.6.4 重大不符合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实施效果由公司领导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验证。
5.6.5 验证工作可采用现场检查或通过记录、资料对比的方式,验证记录要有充分的事实和根据。
5.6.6 责任部门未能完成纠正预防措施或实施效果未达到预期的目标,若无正当理由或不能提出可接受的修正期限,由管理者代表进行协调,环境安全部制定限期限整改的书面通知下达责任部门,直至问题解决,期间环境安全部实施监督工作。5.7 记录保存
5.7.1 环境安全部/责任部门负责保存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的相关记录,包括修改原有程序文件或新增文件。5.7.2 责任部门保留相关记录备案。6 支持性文件
6.1《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程序》 6.2《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 6.3《绩效测量与监视控制程序》 6.4《记录的控制程序》 7 相关记录
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第7篇
目的
为纠正和预防质量 / 环境/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发生的不符合及 职业健康安全事故、事件,防止不符合或潜在不符合的再次发生或发生,避免或减少由此产生的质量 / 环境/ 职业健康安全影响,特制定本程序。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质量 / 环境 /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中发生的事故、事 件、不符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控制。
职责
企业管理部是本程序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纠正或预防措施管理情况。
安全监察部负责环境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含事故、事件)运行中纠 正或预防措施的管理。
生产技术部负责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中纠正或预防措施的管理。质量检验中心负责对进、出厂物资的验证检验工作。
各部门 / 车间负责本部门 / 车间职责范围内纠正或预防措施的制定与实施的 管理。
工作程序 不符合来源
内、外部审核及管理评审; 数据分析、监测与测量;
各级人员日常检查发现的不符合;
内、外部职业健康、环境监测中发现的不符合; 顾客或相关方的抱怨及投诉;
产品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和事件; 事故调查、安全检查发现的不符合。不符合判断依据
GB/T19001- 2000 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
GB/T24001— 1996 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 GB/T28001- 2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
4.2.4 质量 / 环境/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4.2.5 本公司质量 / 环境/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4.3 不符合评审
4.3.1 针对不符合的来源,由不符合的主管单位明确责任单位,确定采取纠正、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
a)纠正是没有过错责任,针对不符合本身所采取的改正。b)纠正措施是针对不符合的原因进行分析、采取措施防止再发生。c)预防措施是针对潜在不符合进行原因分析、采取措施防止发生。4.4 不符合的处理
/ 车间要分析原因,举一反三,4.4.1 对于需制定纠正措施的不符合,责任部门 避免类似的不符合再发生。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必须采取纠正措施:
a)当不合格品批量出现、发生质量事故或发生其他事故时; b)相关方提出投诉,责任在公司内部时; c)外审中发现的不符合;
d)质量 / 环境/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内部审核发现: 同类问题同一审核区域重复
出现或严重不符合时;
e)质量 / 环境/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运行过程中认为需采取纠正措施的不符合
等。
4.4.2 制定纠正措施要做到:
a)能够找出问题的根源,避免避重就轻; b)具有技术和经济方面的可行性; c)措施与问题的严重性要相适应; d)能够防患于未然。
4.4.3 内部审核及管理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执行《内部审核控制程序》、《管理 评审控制程序》。
4.4.4 本公司及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或公司监测中发现的不符合或问题,管部门下发通报,责任单位处理,业务主管部门跟踪验证。
4.4.5 各部门 / 车间负责日常运行中发现的不符合的处理,并将影响较大、趋向 性、重复出现的不符合及其处理情况报安全监察部
/ 生产技术部或相关业
各业务主 务主管部门。
4.5 纠正或预防措施的制定、实施和验证
/ 车间负责分 4.5.1 内、外部审核及管理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或问题,责任部门 析原因,制定纠正或预防措施,经责任部门
/ 车间领导审核,企业管理部
确认后,责任部门 / 车间组织实施和自查,企业管理部负责跟踪验证。
4.5.2 监测与测量和日常运行中发现的影响较大、趋向性、重复出现的不符合或问 题,由业务主管部门下通报,责任部门 / 车间查明发生的原因,制定纠正或 预防措施,经业务主管部门确认后组织实施,由业务主管部门跟踪验证; 日 常运行中发现的轻微不符合,由责任部门 / 车间查明原因,予以纠正。
4.5.3 职能部门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不符合通过检查通报的形式通知责任部门 / 车 间,要求责任部门 / 车间及时整改,必要时责任部门 / 车间要制定纠正措施计 划,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审核后实施,专业主管部门跟踪确认,完成情况在 通报中进行通报。
4.5.4 专业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通过检查通报的形式通知责任部门 / 车间,责任 部
门/ 车间及时进行整改,必要时责任部门 / 车间制定纠正措施计划,经主管 部门领导审核后实施,检查部门跟踪确认,并通报完成情况。
4.5.5 上级部门的指令性检查发现的不符合依据检查单位的反馈情况主管部门组 织有关单位制定纠正措施计划,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责任部门 改,主管主确认完成情况,并报企业管理部备案。
4.5.6 事故、事件的分类、报告、调查、分析、处理等的职责及要求,按《兖矿 国泰化工有限公司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4.5.7 对于质量 / 环境 / 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运行过程中确定的潜在不符合应采取
预防措施发生。
a)产品(包括中间产品)质量方面采取的预防措施,生产技术部组织有关生产
车间制定预防措施计划,生产技术部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生产 技术部负责跟踪验证;
b)其他质量方面采取的预防措施,由主管部门组织责任部门
措施,主管部门负责人或管理者代表批准后实施,证结果报企业管理部备案;
c)环境 / 职业健康安全方面采取的预防措施,安全监察部组织有关部门 / 车间
/ 车间制定预防 / 车间实施整
主管部门跟踪验证,验
制定预防措施计划,安全监察部负责人或管理者代表批准后实施,安全监 察部跟踪验证,报企业管理部备案。
4.5.8 纠正或预防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因客观原因影响计划不能按期完成时,责任 单位要提出整改延期申请,报主管部门备案 通报上进行备注)。
4.5.9 实施纠正与预防措施后不能达到要求时,要重新按上述程序执行。(申请、备案方法一般采取在原 4.6 纠正或预防措施导致文件修改时,执行《文件控制程序》5 相关文件
5.1 《管理评审控制程序》 5.2 《内部审核控制程序》 5.3 《文件控制程序》
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第8篇
ISO9000标准中不符合、不合格品、纠正和纠正措施、预防措施。ISO9000(2000版)标准关于不符合的定义是:“未满足要求”,其不符合来源相当广泛,既可以是产品(包括服务、硬件、软件和流程性材料),也可以是过程;判别的标准也有不确定性,既可以是明示的要求或期望,也可以是隐含的要求或期望。针对不符合,ISO9000提出纠正和纠正措施、预防措施等要求。纠正是消除“已发现的不符合”所采取的措施;纠正措施是为消除那些“已发现的不符合”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预防措施是消除“潜在不符合”的原因所采取的措施。
ISO9001“不合格品”,即“不合格产品”,是顾客关注的重点,而且明确了相关的控制要求。这些要求,与HAF003中不符合项的控制要求基本相同,但未对分级管理作出规定,此外产品与物项的定义有较大差异。
二、我国现行核安全法规HAF003的不符合项及其相关要求
我国HAF003法规仅有“不符合项”的定义,即“性能、文件或程序方面的缺陷,因而使某一物项的质量变得不可接受或不能确定”。不符合项至少应具备三个方面的要素:一是对象必须是物项。如果文件等方面的缺陷没有造成对应物项的不符合,则该物项不能称为不符合项。二是原因,即“性能、文件或程序方面的缺陷”,既可以是硬件性能不满足,也可以是软件如文件或程序方面的不满足。三是判别的标准是结果是否导致质量“不可接受或不可确认”。例如一个物项的记录不足,则可认为其质量不可确认,该物项应视为不符合项。
针对不符合项,法规中要求进行控制、审查和处理,最终目的是防止误用或误装。
三、1996版IAEA50-C/SG-Q中的不符合性及其要求
1996版IAEA50-C/SG-Q在核质保法规领域首次引入“不符合性”的概念,根据描述可推断其定义是:“未满足规定要求”,其控制的对象为物项、服务和过程,范围较前版的不符合项大为扩大,但未分开规定管理要求。
针对不符合性,IAEA法规中要求分级管理,并以核安全为最根本的考虑,这是与ISO9000标准的重大区别。此外,还要求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根据其描述,纠正措施与ISO9000标准中的“纠正”一词相当,但还包括“返修”和“照用”;而预防措施则相当于ISO9000标准中“纠正措施+预防措施”。
针对不符合性,IAEA提出了报废、返工、返修、有条件接受和照用五种处置方法,其中有条件接受是新增的,类似于ISO9000中降级使用,即在特殊的、规定的条件下可以使用,或一般情况下不作原目的使用。
四、应区分物项和服务、过程的不符合性控制
上述三个法规、标准关于不符合(性)的有关要求如表1所示。
可以看出,1996版IAEA法规与2000版ISO9000标准均提出不符合(性)的概念,但ISO9000标准为方便执行将不合格品单独列出并提出控制要求,而IAEA法规则没有。实践证明,对核电厂,无论是供方还是业主,首先关注的是物项的质量,这是共同的焦点,而服务、过程等管理的不符合,更多的焦点来自于内部。
因而笔者认为,核电厂的不符合性总体应分为两类加以控制和管理,即将具有不符合性的物项仍视为不符合项,通过不符合项途径来管理,而服务、过程方面的不符合,则通过建立纠正行动体系来管理。两者的综合,构成一个企业的不符合性控制和纠正行动管理体系,持续改进组织的质量管理水平。
五、不符合项的分级
在不符合项管理中,最关键的主要在于分级理论。
对于不符合项的分级,经历近二十年的实践,各个单位均已形成适合各自特点的管理方法和流程。分级的实质是确定各个关联单位的分工、责任、权限和接口关系,使得不符合项能得到及时发现、报告和处理,确保不符合项得到应有控制水平,防止其误用或误装。
IAEA将核安全的影响作为分级最根本的考虑,无疑是正确的。但作为业主,还关心电厂可利用率问题。通常,业界对于不符合项的分级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根据不符合项对核安全和可利用率的影响程度划分,级别越高,对核安全和可利用率的影响越大,数量相对减少,这样可使反映到上层管理者中的不符合项为少数而关键项。但核安全和可利用率的影响程度很难量化,操作起来不方便。于是产生另一种方法,即根据处理的难易程度和恢复至原要求的程度划分。这种方法判别标准清晰,操作容易,但会使各类不符合项绝对数量均较多,不利于上层管理者抓住重点。
笔者根据实践,认为该两种方法应充分结合起来。将是否违反采购文件作为对核安全和可利用率影响程度的起始判别标准,加上已考虑该物项对核安全和可利用率贡献的物项质保等级,两者相结合,可充分体现核安全和可利用率的要求。在处理难易和修复的程度方面,是否已有工艺方案(包括成熟方案)作为处理难易程度的判断标准,而是否恢复至原要求则作为修复程度的判断标准。各单位还可根据具体情况,细分或合并修复程度条件,特别是返修和照用有些差异。
将是否违反采购文件作为分类的依据之一,主要是考虑设备制造商绝大部分有企业的内控标准,为制造商内部管理和提高留下空间。但在土建安装方面,鉴于目前国内建安单位基本没有内控标准,可取消未违反采购文件这一条件。需要强调的是不符合项的修复程度实际即是相关法规、程序中所提的“处理方法”,即“返工、返修、照用、报废”。“返工”与“报废”的最终结果可以完全恢复至原设计要求,不存在变更设计或验收标准的问题,而“返修”与“照用”则是未能完全恢复至原设计要求或其验收标准,原则上应征得原设计单位的同意。
但对于焊接则有所例外。焊接活动一般均有相应的补焊工艺评定,对于第一次焊接后经无损检验发现有超标缺陷,严格意义上讲,此焊缝即为“不符合项”。但由于已有成熟的“补焊工艺评定”进行“返工”恢复至原设计要求,且焊接作为一种连接方式在核电厂大量存在,目前国内电厂均不按不符合项进行处理,而是直接按补焊工艺进行补焊并重新验证。RCC-M和国家的“容规”规定,经补焊2次仍不合格者,其再次处理的方案须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分析其根本原因。根据这条规定,有关电厂将经2次补焊仍不合格作为填报不符合项的依据。考虑上述规定,采用已有的“补焊工艺评定”进行“返工”,级别可为最低,而经2次补焊仍不合格,则此时可能调整工艺进行“返工”或“返修”,其级别应根据物项的质量级别而有所不同。
摘要:不符合性控制是核电厂质保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做好不符合性的控制,对于保证核电厂建造的最终质量、提高组织质量管理体系水平至关重要,各个核电厂业主、参建单位历来均十分重视不符合性的管理。本文通过对相关法规、标准的分析和理解,以及近十年参与核电建设质保管理的经验,初步提出核电厂对不符合性的基本管理思路和方法。
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第9篇
1.0目的
为防止、杜绝不符合的重复发生,消除不符合的实际和潜在的原因,所采取有效的改进、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实现体系的持续改进。2.0范围
适用于品牌管理有关不符合过程的控制与改进,并实施验证。3.0职责
3.1质控部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
3.2内审部负责本程序的措施监控及内、外部审核不符合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跟踪验证。3.3销售部负责配合质控部完成相关工作;
3.4有关部门负责各自出现的不合格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保证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出现的问题;
3.5管理者代表在不符合纠正预防和改进措施实施过程中起监督、协调作用; 4.0程序
4.1不符合的等级划分
4.1.1不符合:一般不符合和重大不符合 4.1.2不符合分类
A.一般不符合:偶尔发生,不符合法规、规范、规程、标准要求,可能导致不合格品发生; B.重大不符合:要素或关键过程多次出现重复发生不符合现象,而又未能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加以消除,导致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出现系统性失败,或在体系运行过程中出现区域性失败。4.2不符合的来源
A.日常监视和测量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 B.相关方的抱怨;
C.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变更引起的不符合; D.内审和外审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报告。4.3纠正措施
4.3.1对于存在的不合格应采取纠正措施,以消除不合格原因,防止不合格再发生,纠正措施应与所遇到问题的影响程度相适应; 4.3.2采取纠正措施的时机:
A.过程、产品质量出现重大问题,或超出公司规定值时; B.相关方投诉时;
C.内部、外部审核出现不符合时; D.管理评审出现不合格时; E.其他不符合管理方针、目标(指标)、或体系文件要求的情况时。4.4不符合事实填写、原因分析、措施的制定、实施与验证
4.4.1当出现过程或产品质量问题,由质控部填写《纠正措施及预防措施报告》中“不合格事实”栏,确定责任部门,由责任部门填写“原因分析”栏,制定纠正措施并实施纠正,内审部负责跟踪验证实施效果;
4.4.2当出现相关方投诉情况时,应及时上报管理者代表,由管理者代表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对问题进行分析、查明不合格原因,由投诉接收部门填写《纠正措施及预防措施报告》中“不合格事实”栏,确定责任部门,再由责任部门填写“原因分析”栏,制定纠正措施并实施纠正,内审部负责跟踪验证并将结果反馈到投诉接收部门由接收部门反馈至相关方,并取得其满意;
4.4.3当内部审核出现不合格情况时,由审核组发出《纠正措施及预防措施报告》,记录不合格事实,由责任部门进行原因分析并制定纠正措施,审核员确认后负责跟踪验证。详见《内部审核控制程序》;
4.4.4当出现管理评审出现不合格时与其他不符合管理方针、目标(指标)或体系文件要求的情况时,由内审部填写《纠正措施及预防措施报告》中“不合格事实”及“原因分析”栏,定出责任部门,由责任部门填写纠正措施并实施纠正,内审部进行跟踪验证并向总经理汇报;
4.4.5每项纠正措施完成后,监督部门进行跟踪验证,相关责任师或部门负责人对实施效果的有效性进行评审,评审其能否防止类似不合格继续发生,并在《纠正措施及预防措施报告》上签字确认; 4.5预防措施
4.5.1识别潜在不合格,并采取预防措施,以消除潜在不合格的原因,防止不合格发生,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应与潜在问题的影响程度相适应;
4.5.2内审部要及时收集分析内(外)部审核和外部质量监督发现质量问题,确定识别潜在不合格,如:
A.产品及制造的结果处于标准要求的临界状态; B.过程能力不足; C.管理职责不清; D.顾客抱怨等。
4.5.3质控部负责收集有关过程、作业、记录等信息,确定识别潜在不合格;
4.5.4信息收集部门根据潜在不合格的影响程度,分析潜在不合格的原因,并确定采取预防措施的需求;
4.5.5信息收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各部门制定的预防措施,形成《纠正措施及预防措施报告》,经管理者代表批准后,分发有关部门实施;
4.5.6对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有效性验证的结果分别由责任部门及总工办填写《纠正措 施及预防措施报告》内。4.6改进措施的实施 4.6.1数据分析
质检部、管理部、服务部要及时重点地分析如下记录: A.供方供货质量统计报表;B.产品质量统计;C.售后服务情况统计;D.用户使用调查;E.以往的内审报告、管理评审报告 F.纠正、预防改进措施执行记录等。
4.6.2各部门在以上数据分析的基础上,积极寻找体系持续改进的机会,确定需要改进的方面(如生产工艺的优化、产品的技术革新等),以及改进计划的形式,交管理者代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调配适当的资源予以执行。4.7纠正预防和改进措施实施情况及记录
4.7.1在纠正预防和改进措施的实施过程中,管理者代表负责调配必要的资源,协助原因分析及确认责任部门,并对实施的过程进行监督;
4.7.2内审部需建立《纠正措施、预防和改进措施实施情况一览表》,记录各次纠正预防和改进措施的发出时间、责任部门、完成时间及验证结果,逾期未能完成的要报管理者代表,组织进行原因分析,再次明确责任部门和完成期限;
4.7.3由纠正措施、预防和改进措施所引起的对体系文件的任何更改,具体按《文件控制程序》《记录控制程序》的要求严格执行;
4.7.4纠正措施、预防和改进措施的记录需提交管理评审; 5.0相关文件
5.1 《文件控制程序》
不符合项纠正措施填写说明 第10篇
一、纠正情况:
1.对不符合事实进行纠正,并在此栏写明对不符合事实的纠正情况。
2.有些不符合事实已无法纠正,应将采取纠正措施后执行情况作为纠正,并在此栏写明。例如不符合事实为对某项合同没有进行评审,此栏写明该合同已履行完成,已无法纠正,对新签订XX合同已按要求进行了评审(视为纠正),在无新合同时可直接说明。
3.对上述的纠正情况应提供相应的证实材料。
4.对产品质量有直接关系的不符合项还应进行追溯提供相应的证实材料。如产品的有关性能指标没经检验就出厂,测量设备失准并进行了产品检验,均应对已交付的产品进行追溯。
二、原因分析:
应分析发生该不符合事实的根本原因,并在此栏写明。
三、纠正措施:
针对发生不符合事实的原因,制定系统的纠正措施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在此栏中写明所制定的纠正措施和实施情况。若在整改规定的期限内纠正措施已完成应提供已实施的证实材料,若纠正措施尚在实施中,应提供制定的纠正措施和计划完成时间。
四、举一反三检查情况:
检查体系内其他部门或项目是否有与该不符合事实类似的问题,并在此栏写明。如:对哪些部门或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了什么问题,此次一并进行了怎样的纠正,并提供相应纠正的证实材料,或写明没有发现类似的问题。需注意的是:举一反三是针对体系范围内的所有部门或项目,不仅仅是不符合项发生的部门或项目。
五、受审核方对纠正措施有效性的验证:
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第11篇
事故事件调查、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
实施情况报告
编 制:李玉丹
审 核:刘焕文
批 准:李东宣
2014年1月10日
事件调查、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实施情况报告
一、体系运行以来未发生事故事件
二、内部审核发生的不合格/不符合的纠正情况
根据公司2013内部审核计划,1月3日-1月4日进行了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内部审核。这次内审共发现的不合格/不符合2项,开出2份不合格/不符合报告。对内审中发现的不合格/不符合,有关部门和车间管理人员部在确认后,迅速制定了纠正措施,落实了责任人,按照管理者代表确定的期限进行了整改,经技术部跟踪验证,2项不合格/不符合已经整改,达到了标准的要求。
内审中对不合格/不符合的确认、处置,认真执行了《事件调查、不符合纠正措施控制程序》。内审员开出的“不合格/不符合报告”,经审核组会议讨论确定,并且在内审末次会议上正式发出。有关责任部门认真填写了“不合格/不符合纠正措施”,内审小组对整改情况验收了结果,整个纠正过程符合文件的要求。对内审中不合格/不符合的纠正情况,选中具有代表性的两项加以说明。
A:审核组在审核车间管理人员部关于垃圾的处置时,现场查看到垃圾未按要求分类存放,根据作业文件《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要求,对垃圾按有害废弃物、一般废弃物、可回收利用和不可回收四类进行分类存放,在与车间管理人员研究后,建立了垃圾分类存放点,使这个不符合项及时得到了纠正。
二、生产过程中的不合格纠正情况
生产技术部会同车间管理人员部技术员经常对生产过程的质量情况进行检查,生产技术部分别负责对生产过程的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戴劳保用品,即定为不合格或不符合,并根据现场检查记录发出“不合格/不符合纠正通知单”,责成车间管理人员部落实整改,整改方法包括修理和返工,整改结束后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生产。整改前需填写“纠正措施申报审批验证表”,经对纠正措施审批评审后才可实施整改。2013年至今,共发现1个环境不符合项及1个安全不符合项,均已全部纠正,经检验达到合格标准。
三、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
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体系运行过程中,公司各部门、车间管理人员部普遍增强了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意识,自觉查找潜在不合格/不符合因素,把预防措施做在生产前面,努力消除隐患,认真采取了预防措施。2013年至今共记录下来的预防措施2条。其中包括在生产过程对环境造成影响的通病的预防对生产过程员工人身健康安全影响的预防、对操作者素质可能不适应高级工艺要求的预防等等。
对这些潜在的不合格因素,各部门都认真查找原因、认真研究预防措施,现在这些措施已经实施,并得到了验证。
四、对纠正和预防措施实施情况的评价
我们按照标准条款的要求,认真开展纠正和预防活动,这其中包括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过程的纠正和预防、包括对产品实现过程的纠正和预防。公司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覆盖了产品实现、运行控制的全过程,对提高产品质量、改善作业环境、提高员工人身健康发挥了明显的作用。公司的纠正和预防工作卓有成效,符合ISO14001、GB/T28001标准的要求。我们的纠正和预防还存在不足,主要是对生产过程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问题的预防项目覆盖面不全,对“二整合”管理体系运行中出现问题的预防做的不多,这些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总之,2013年至今,公司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实施情况行之有效,达到了标准的要求,在“二整合”管理体系运行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不合格反馈和纠正措施程序 第12篇
不合格反馈和纠正措施程序
1目的
为建立能够迅速发现检测中的差错和偏离质量文件时的反馈机制,及时予以纠正,并采取补救和预防措施,确保质量体系有效运行,特制定本程序。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质量体系运行中发现检测中有差错或偏离质量体系时的反馈及纠正和预防。职责
3.1公司总经理批准纠正措施的执行。3.2质量负责人负责审核纠正措施。
3.3不合格发生的责任部门提出并落实纠正措施。
3.4质量监督员负责日常监督,提出纠正要求,填写不合格工作记录,要求不合格责任人改正,并对纠正措施进行跟踪验证。工作流程
4.1 不合格工作可以通过下述方法发现: ①质量监督员日常监督工作; ②用户投诉; ③技术校核; ④内部和外部审核; ⑤管理评审;
⑥外部比对试验或能力验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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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检测记录和检测报告的审核。4.2 出现不合格工作的原因,在以下几种: ①人员差错;
②仪器设备差错,校准失控; ③环境条件失控; ④方法差错; ⑤消耗性材料差错; ⑥分包失控; ⑦数据处理上的差错; ⑧样品管理失控。
发现不合格工作要及时反馈给质量负责人以及相关的责任人。4.3 不合格的处理
4.3.1审核中发现的不合格按《质量体系内部审核程序》的规定处理; 4.3.2 管理评审中发现的不合格按《质量体系管理评审程序》)的规定处理; 4.3.3监督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检测过程出现差异或偏离质量文件时,提出纠正要求,要求责任人改正。
4.3.4质量负责人组织对严重不合格产生的原因进行调查,提出纠正措施计划,并交由各部门实施。
4.3.5技术负责人审核严重不合格工作纠正措施计划,并组织对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协调。
4.3.6 质量负责人对纠正措施实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对达不到预期效果的责成其再次整改。
4.3.7 质量负责人在“纠正措施计划表”上作好验证记录,并将验证结果报告技术负责人。
4.3.8 若不合格工作使检测结果有效性发生疑问,质量负责人应书面通知有可能影响的客户、联系复检。
4.3.9 必要时应根据《质量体系内部审核程序》组织内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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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0 不合格工作完成纠正工作后,在关记录存档保管。相关文件
5.1《质量体系内部审核程序》HZJCZX/CX02 5.2《质量体系管理评审程序》HZJCZX/CX03 质量记录
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第13篇
一、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性质及内涵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公正审判的权利。这种权利从诉讼法的角度出发,也可以称作程序保障请求权或司法保护请求权。以往审判人员常常“重实体、轻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当事人的程序保障请求权。法院进行司法改革以来,针对传统观念和习惯做法也进行了一些调整和改革,但这些调整和改革都未从根本上明确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关注的焦点也基本上集中在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即法院如何行使审判权保障法律规定的程序原则的贯彻和实施上,而忽视了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程序权利)对法院审判活动行为的约束作用。在调研过程中,我们认识到要想切实保障和落实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就必须首先明确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性质和内涵。
(一)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性质随着社会法治化步伐的加快,各国都在不断扩充公民接受公正裁判权利的渠道,许多国家都规定了公民有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即程序保障请求权。一些国家将这种权利作为法律制度的核心并在宪法中予以规定。我国宪法虽然没有关于程序保障的直接规定,但是宪法第33条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第125条关于公开审理、第126条关于法院独立审判等的规定,却可以看做是程序保障的宪法依据。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包含着公民可以平等地享受包括宪法在内的所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以及通过法律程序实现权利及获得权利救济的内容。而第125条和第126条就是实现第33条规定的程序保障权利的有效方式。所以,第33条、第125条和第126条的规定不仅是宪法原则,而且也是程序原则的宪法化。因此,我国程序保障的指导思想是建立在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基础之上,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究其实质是宪法权利。
(二)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内涵宪法和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具有以下内涵:
1、程序主张权。即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开始以后,享有充分的权利就涉及实体法及程序法问题的事实和法律阐述自己的主张。程序主张权赋予当事人提出自己的主张并就该主张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权利,同时要求法院必须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主张权的机会,法院的裁判必须就当事人主张的具体事实、依据特定的法律进行。
2、程序平等权。它包括两层含义: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法院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所谓平等保护是指法官在诉讼程序进行中应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法官对各方的意见和证据予以平等地关注,并在制作裁判时将各方的观点均考虑在内。
3、程序法律行为的及时终结权。当事人享有要求法院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及时审结案件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当事人应当有权知悉个案的审理期限;如果案件延审,当事人有权询问原因及解决的办法;因为法院的原因造成诉讼迟延时,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及时审结案件。
4、对法院和法官的请求权。当事人对法院和法官的请求权可以概括为(1)要求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就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审判的请求权,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了此项权利;(2)要求法官中立的请求权。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法官的中立,但法院组织法、法官法以及诉讼法都规定了回避制度,这是宪法关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具体化和制度保障;(3)要求法官行为理性的请求权,法官的行为必须以确定、可靠和明确的认知为基础而非随意或恣意,法官对其决定应当阐明理由;(4)要求适用法律统一、确定的请求权。这种统一和确定包括各地区、各个法院之间对相似案件处理上的偏差值在正常范围内,适用的法律基本一致,即执法原则和尺度的统一。
二、更新司法理念,强化程序意识,切实保障和维护当事人各项诉讼权利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司法公正不仅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在诉讼法上实体公正也就是结果公正,是指法院裁判的内容正确、适当、无误,它包括案件事实认定真实和法律适用准确两方面。公正的裁判结果是法院或法官通过整个诉讼过程所要达到的一种理想结果。然而,这种理想结果的实现必须以程序公正为前提。虽然公正的程序并不必然产生公正的结果,但当事人对诉讼程序产生的不公正感和人们对程序不公正的评价却会降低人们对实体公正的信任程度,甚至动摇实体公正的根基。因此,以正当程序来保障法律的实施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它是保障当事人实现法定权利的需要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不仅是诉讼法规定的权利,而且也是宪法赋予的权利。但是以往当事人在行使诉讼权利的时候,常常由于不谙法律或者存在阻碍当事人接受裁判权利的各种障碍而不能在实质上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而强化程序保障,则通过在诉讼中充分给予双方当事人对等的“攻击”、“防御”机会,并形成制度化的程序以及在诉讼过程中严格遵守这样的程序要求,来保障当事人法定权利的实现。
(二)它是法院全面履行审判职能的需要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法院的审判职能是其最重要的职能。以往法院的审判职能主要体现在追求司法的实体公正上,认为程序公正只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手段而已,处于辅助地位。这种实体至上的作法和观念导致实践中将实体法适用正确与否作为评判裁判结果的主要标准,使诉讼程序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受到极大损害。从某种意义上讲,实体公正是相对公正,因为这种公正要受到时空条件的限制,很难有唯一的标准或结论。而诉讼程序则是被宪法以及诉讼法明文规定的,违反诉讼程序的结果是显而易见的,与实体公正相比,程序公正更具有绝对性的特点。审判实践中法官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不予采纳或不予重视,开庭审理走过场,合议庭“审而不判”等现象实质上都是“重实体轻程序”的表现。的确,相对于实体规范而言,程序具有其工具性的一面,但我们同时也应当看到,“适当的实体规范是经由程序铺设的轨道通过公正、有效的程序形成的”。因此,程序公正不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具有优先性。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思想,在保证法院全面履行其审判职能的同时,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它是推进和深化司法改革的需要法院的一系列审判方式改革措施的推进,已经开始涉及审判组织的改革,如审判长选任机制的实施。这意味着今后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案件的权力越来越大,如何防止审判权力的滥用将是今后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程序保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督制约作用。因为程序的公开性使法律程序的要素已为公众知晓,法官的行为必须要受程序规则的约束和公众的监督。一方面,程序的公开便于各级人大、各级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另一方面,程序的公开也通过保证当事人对程序的了解和参与程度,限制法官滥用审判权。因此,完备的程序能够限制恣意的发生和权力的滥用,对司法改革的深化亦起到保障和推进作用。
(四)它是诉讼民主和文明执法的客观需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诉讼制度应当是民主的诉讼制度。司法审判的民主化程度越高,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就越高,程序的公开性就越强,程序的作用得到越充分地发挥;反之,司法审判越具有专制特征,司法审判就越不透明,程序的秘密性越强,而其作用就越弱。因此,诉讼民主要求诉讼程序的每一个阶段和步骤都应当以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五)它是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的需要强化程序保障的价值在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方面主要体现在:一是强化程序保障有利于迅速及时解决争讼。诉讼效率强调以最少的时间耗费来解决争讼,当事人诉诸法院的目的在于让法院尽快解决争议。因此,对诉讼案件的认识不可能无限期地进行下去,对诉讼行为必须有时间上的限制,审理期限和诉讼期间的设置便是出于此目的。强化程序保障要求法院做到遵守审限规定,及时审理案件,提高办案效率,以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遵守程序安排可使当事人以最少的花费利用诉讼制度达到其诉讼目的,法院以最少的司法资源的耗费解决争讼。在民事诉讼中有关诉讼费用、诉讼周期、诉的合并、简易程序以及代表人诉讼等制度,都是为了实现诉讼效益而设立的,是实现诉讼效益的保障。在诉讼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简化诉讼程序,实现诉讼效益也是现代诉讼制度所追求的目标。
(六)它是当代司法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是法制进步的标志。我国的法制建设起步较晚,经过近20年的努力,已经构建了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最初的法制建设主要是以经验为指导,以实体法为中心,工作也主要是应急性的。英美国家对接受程序保障极为重视,并将其作为一个基准来衡量一个法律或者一个程序是否正当。程序公正观念已被越来越多的国际文件承认和接受。中国入世之后,中国政府承诺我国人民法院将努力做到“平等、统一、独立和透明”,所有这些都必须以程序公正为保障。而我国宪法关于程序保障的规定比较抽象,对程序建设也尚未形成体系,一些程序规则还比较粗糙,不利于操作,需要进一步分析、论证和技术处理。因此,强化程序保障不仅是我国司法系统恪守政府承诺、维护我国司法权威的前提条件,也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和法制进步的标志。
三、当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妨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突出问题虽然宪法和诉讼法为当事人借助诉讼程序接受司法救济和裁判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和存在于审判人员头脑中的传统观念的束缚,长期以来,在审判实践中,诉讼的各个阶段都或多或少、程度轻重不同地存在着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影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问题和习惯作法。
(一)在立案审查阶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执行立案制度不规范,当事人享有的知情权得不到充分保障。如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不向当事人说明不能立案的具体原因和理由,或对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向当事人指明具体问题或明确应当补正的诉讼材料,而是简单处理,不予立案。
2、立案部门办事效率有待提高,不能做到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都能在法定立案期限内及时立案。
3、在是否受理当事人的反诉问题上存在不规范问题。当被告提出反诉时,若反诉理由不能成立的,审判人员仅口头告知不受理反诉,不对当事人充分阐明不受理的理由;或者符合反诉条件予以受理的,审判人员简化诉讼程序,缩短对方当事人的答辩期限,或者当事人答辩后,未依据诉讼法的规定将答辩意见送达反诉人。
4、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对诉讼费数额异议权的行使。如不详细告知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的具体事项,当事人对预交诉讼费金额产生异议未全额缴纳时,简单视为当事人放弃诉讼权利。
5、对当事人提出的正当查询事项不予答复或者互相推托等。
(二)在庭前准备阶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对当事人进行的诉讼指导不够,尤其没有针对个案有重点地进行指导,使得当事人不知道自己在诉讼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也就不能很好地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2、对当事人举证的指导和引导不够。由于当事人一方较难归纳和总结出案件争议的焦点和需要提交的证据,并且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和法律水平的制约,很难要求所有当事人都能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围绕争讼焦点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因此,法官有必要根据具体情况对当事人进行举证指导。
3、证据材料的接收没有统一的手续和收据。有的审判人员接收证据材料时,不向当事人出具收据,材料丢失后又无据可查,或者拒收证据材料时,不向当事人解释拒收的理由。
4、需要勘验时,不能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致使有些当事人或其成年亲属不能及时到达勘验现场,或者在勘验笔录上没有各方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
5、不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或者变更合议庭成员后不发变更通知。
(三)在开庭审理阶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开庭不在指定的法庭,而是随便指定地点,或者在指定的法庭开庭时,不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着装及准时开庭。
2、不能全面落实关于公开审判的有关规定,如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没有发布公告,或者以法庭太小、没有事先登记、没有准备等为由不允许群众参加旁听,或者不允许新闻记者进行采访和发表有关报道。
3、庭审时,不能充分保证当事人当庭陈述或辩论所享有的民主、平等、完整、自愿的权利。对当事人没有围绕案件重点或事实进行陈述或辩论时,不对其进行指导,而是随意打断当事人的陈述或辩论,或者不能保证双方当事人享有平等的陈述权和辩论权,偏袒一方,或者当事人认为尚有未阐明的问题需要再次进行陈述或对该辩而未尽辩之事宜请求再一轮的辩论时,法官不予许可。
4、对当事人在某些事项上持有异议并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时,不对异议作出答复,调查报告《关于如何在审判实践中克服和纠正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习惯作法》。如当事人对鉴定结论、鉴定过程或者法院委托的鉴定人持有异议时,或者当事人认为合议庭对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的处理不当持有异议时,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申请不作答复。
5、调解和撤诉没有完全坚持自愿原则,存在“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以判压调”等现象。
6、中止审理没有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或者中止审理后不向当事人说明中止审理的理由。
7、拒绝当事人或者代理律师提出的合理的查阅、复印卷宗材料的要求。(四)在举证、质证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审判人员对当事人举证的范围和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没有界定和理顺。有的审判人员主动代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而有的审判人员则在举证和查证分工上搞绝对化,对其有义务调查收取的证据不去收集,而让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或应由法院调查取证时,以给当事人或律师开具调查令的方式代替依职权取证。
2、不及时处理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致使有些证据灭失或因延迟难以取得,当事人不得不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3、以提高审判效率为由,不按规定程序进行质证;对一方当事人在庭上才提交的新证据,不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当庭即予以质证,使庭前证据交换变成走过场;或对庭审后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交给对方当事人经过质证程序即作为定案的依据。
4、对于当事人确实由于客观原因超过法院规定的举证时限提交证据的,简单以超过举证时限为由否定该证据所具有的证明效力。
5、对当事人本应一审提交的证据而留待二审、再审举出,故意钻法律空子或者玩弄诉讼技巧的行为不能及时予以处罚,使按规定提交证据的当事人要承受二审或再审法院依据新证据改判的结果,既给当事人增加诉累,也不利于维护裁判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五)在合议庭评议方面,有些合议庭成员没有充分认识到作为法定审判组织,合议庭应对案件集体负责,不能再依赖庭长、院长对案件的审批把关,造成合议走过场,对有关案件事实以及当事人的诉辩意见等不进行评议;合议质量不高,合议庭成员经常弃权或者发表模棱两可的意见;审判人员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以自己的意见作为合议意见;泄露合议庭成员的具体意见等。
(六)在裁判文书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有些裁判文书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相关证据情况客观、如实反映不够。
2、审判人员担心言多必失,在裁判文书中对案件争议内容缺乏必要的表述,回避矛盾和问题。
3、由于文字综合水平有限,文书不能准确概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及辩护意见,有的文书文理不通、有多处错漏
4、文书不能充分体现质证和认证的过程以及理由,缺乏对证据的充分分析和论证。
5、文书理由部分套话过多,不能针对当事人的理由和请求明确表示采信、支持或反对的理由,尤其在总结性说理的“本院认为”部分,往往偏重认定结论,忽视认证说理,削弱了裁判的说服力和公信力。
(七)在宣判以及审限管理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宣判行为不规范。具体表现为:宣判活动不在指定场所进行,有些案件违反诉讼法的规定,简化宣判程序,以送达代替宣判;有些审判人员不履行宣判的必要程序,让书记员代为宣判,或者不向当事人宣读判决,即催促当事人签收;对当事人提出的质疑不耐心解释说明。
2、在审限管理方面主要是案件不能在法定审限内结案时,审判人员不提前告知当事人延审并说明延审的理由;一审结案时向二审法院移送卷宗较慢,或者二审结案后向一审法院移送卷宗较慢,导致审判周期的人为延长。
(八)在涉案款物管理方面,对涉案款物的管理没有统一的交接手续和凭证,不利于妥善保管款物;对依法没收、发还、变价处理的涉案款物缺乏相应规范的管理方式。
(九)在执行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执行效率不高,个别案件久拖不执;或者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不能积极执行受托执行的案件。
2、改变执行程序,不能按规定顺序清偿,或者不按公平原则分配执行的财产。
3、实践中有些执行员观念上存在“重视保护申请执行人权益,漠视保护被执行人权益”的现象,导致不能平等保护当事人双方的权益。
4、中止执行或执行终结没有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5、尚未完全杜绝与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同吃、同住、同行”或者以方便执行为由借用交通工具。
6、对执行标的物的管理不严。
四、关于对产生诸多妨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问题的原因分析以上我们列举了在诉讼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当事人不能充分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具体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究其实质主要是由于审判人员缺乏必要的程序规范意识和诉讼民主意识造成的。具体分析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在审判管理上过分侧重法官办案规范化,没有充分认识到诉讼程序的价值意义以往由于忽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表现在审判管理上,法院过分强调法官办案规范化,而对法官如何保护当事人诉权,防止法官侵害当事人诉权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在审判人员的观念中,解决纠纷是诉讼所追求的唯一目标,而对解决纠纷过程中所要求或实现的程序正当性就不去追求了。实行审判方式改革以来,在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强化庭审功能及强调公开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但均未涉及如何从整体上、宏观上体现诉讼的程序正义性,程序的作用也未得到充分的发挥。这与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相距甚远。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彻底扭转传统观念,充分认识到诉讼程序的价值,在审判中追求合理、正当、科学的司法程序,以程序公正促进司法公正。
(二)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性质缺乏必要的界定和认识以往我们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性质的认识从未上升到宪法权利的高度,总认为宪法是对基本法律原则的规定,没有涉及具体的诉讼权利。一个国家倘若不能给予社会成员以充分的司法保障,帮助他们及时、适当地获得司法救济权利,这个国家的法治就很难最终实现。因此,法官应当明确诉讼程序的设置源于宪法的程序规定,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受宪法及法律保护,审判人员无权限制和剥夺,我们在诉讼各个阶段体现程序的平等、公开等权利是对宪法原则的体现。
(三)法官对诉讼程序的主导意识过强,缺乏诉讼民主意识。当前,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推进和司法的不断进步,在审判活动中要求法官必须居中裁判,在诉讼法律制度的规范下,以诉讼参与人为主体,围绕案件事实、争执焦点、是非责任、适用法律等问题,通过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言辞对抗,在法官指导下,当庭陈述、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辩论以及公开认证,从而解决讼争。因此,法官应当从传统的干预或替代当事人行使各种权利的习惯羁绊中解脱出来,不能把诉讼权利和审判权混淆起来或者以审判权代替诉讼权利,而应全面、客观地听述、听证、听辩。从而在审理案件中处于超然的中立地位,对案件持客观态度,使审判方式更趋规范、科学,更符合审判规律。
(四)证据立法相对滞后我国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比较原则,并且大多数都是在实行审判方式改革之前制定的,而我国诉讼模式在从职权主义向以职权主义为基础、吸收当事人主义优点的转变过程中,必然要求相应配套法规的修改或完善。其中由于证据立法的相对滞后,对证据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及尚未制定完备系统的证据规则等原因导致在实践中引发了诸多实体和程序上的问题。如举证制度不健全,对当事人举证的指导和引导工作未给予足够重视;对举证时限没有具体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证据,造成诉讼效率得不到提高,诉讼成本变得昂贵;证据交换制度有待规范和健全等。这些问题不仅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而且也不利于司法公正、高效价值目标的实现。
(五)其他方面的原因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还有诸多方面的原因,如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审判工作超负荷运转的状况日益严重,为片面追求结案率使审判人员忽视程序规范要求,将精力主要放在案件实体审理上,不重视程序的严谨、规范。
五、解决妨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问题的相关对策针对目前妨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各种问题,我们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在立案审查阶段,应做到:
1、规范立案程序,所有案件均由审前程序机构统一进行审查立案、证据交换、排期、送达后转审判庭依法审理,严禁各审判庭擅自收案立案。
2、提高立案部门办事效率,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在法定立案期限内及时立案。对经审查发现的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材料中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应一次全部用书面材料指明,并告知当事人正确的起诉手续及应交诉讼费数额,以减少当事人往返次数。
3、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要向当事人说明不能立案的具体原因,讲清道理及依据,不能简单处理或冷硬横推。对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但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应以书面方式告知其不予受理,并对不予受理的具体原因及法律依据予以明确。
4、依法按规定收取诉讼费,书面详细告知当事人交费的具体事项,如交费数额、地址及帐号。当事人对预交诉讼费金额有异议的,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复核,法院应尽快作出复核通知。对当事人提出的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应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5、凡当事人明确提出反诉请求递交反诉状的,审判人员必须收取,并出具诉讼材料收取凭证。经审查认为反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按照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发出受理通知书,并保障被反诉方15天的答辩期。经审查反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法院应书面通知反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及依据。
6、立案部门对当事人的正当询问和请求必须件件及时予以答复,不能推托。
(二)在庭前准备阶段,应做到:
1、加强对当事人参诉、应诉的指导,针对个案有重点地告知当事人案件的争讼焦点和庭审要求,明确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对当事人进行举证指导,向当事人明确举证原则和方式,指导当事人围绕诉讼主张和案件焦点举证。
3、对当事人提交的各种书面材料,审判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接收诉讼材料时,必须开具收取清单和回执。当事人提交原件的,结案时当事人要求退还的,审判人员应制作复本并注明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当事人。
4、需要接待来院的当事人时,必须由两人以上在法庭接待,禁止审判人员私下或单独会见当事人。
5、当事人确实由于客观原因超过法院规定的举证时限举证的,不能简单否定其效力,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对该证据的交换、质证等措施。
6、需要勘验时,应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或成年亲属到场,到场各方当事人及其亲属须在勘验笔录上签字。当事人及其亲属接到通知后,拒绝到场或无故不到场的,不影响法院勘验。
7、对于涉及专门领域的事实问题,当事人无力举证而申请我院进行鉴定的,应当委托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鉴定机构或个人进行鉴定。当事人不能达成共同委托意向的,由我院决定委托有相应资格、资质的鉴定机构或个人进行鉴定,但应当告知当事人具体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当事人有异议的,须书面提出申请,合议庭对当事人的书面异议应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
8、为保障当事人申请回避权的行使,审判人员在送达应诉传唤手续的同时,一并将《应诉须知》及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送达当事人,诉讼过程中变更合议庭成员的,亦应向当事人发变更通知。
9、在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强制措施后,审判人员应即时将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若被执行人提出复议申请,应书面将复议决定通知复议申请人,必要时可由法官主持双方听证。
10、为确保庭审规范,合议庭成员在开庭前应在审判长主持下共同研究确定案件争议焦点、合议庭成员的分工以及庭审程序等。
(三)在开庭审理阶段,应做到:
1、必须严格按照最高法院的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开庭必须一律在法庭、着审判服进行,法庭布局及席位设置不得擅自变更;严格执行关于公开审判的有关规定,包括提前公布案情、开庭时间、地点以及允许符合旁听条件的群众参加旁听、允许新闻媒体进行采访、发表相关报道等。
2、庭审陈述、辩论阶段,应保证当事人享有平等的当庭陈述、当庭辩论权,法官在必要时可以提醒或指导当事人的陈述或辩论,但除当事人陈述、辩论脱离争议焦点和审判范围外,审判人员不得无故终止、打断当事人发言。当事人认为对方发言脱离争议焦点和审判范围时,有权向合议庭提出异议,合议庭应当庭对该异议作出支持或否定的决定。
3、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时,是否当庭质证,应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庭审后一方提交的证据,应及时送达对方当事人,并限期提出书面意见,如确属涉及重大事实的证据,应另行开庭质证。
4、对用于鉴定的材料,法官应进行质证,在鉴定过程中如出现新材料,双方当事人有知悉权和异议权,法院应对当事人的异议进行审查。鉴定结论作出后,应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鉴定过程以及鉴定人有异议的,法院应当开庭质证,必要时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5.当事人要求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时,法院应当开庭质证,并要求该证人到庭,否则不能将该证言作为定案的依据。
6、当事人认为合议庭对诉讼中扰乱诉讼秩序或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为不予处理或者处理不当时,有权向合议庭、庭长、院长提出异议,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必须书面答复当事人。
7、调解和撤诉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严禁采用强迫手段强制当事人接受调解或撤诉,当事人有权要求书记员将主持调解的审判人员的言论记录在案。
8、案件是否中止审理,必须按照程序规定报庭院长审批,审判人员不能擅自决定。
9、当事人有权对庭审笔录进行核查,要求补正,可逐页签字予以确认;对庭审中形成的笔录及诉讼材料,当事人和代理律师提出要求查阅或复印的,承办人不得拒绝,法律规定的涉密、隐私案件除外。
(四)在举证、质证行为的规范方面,首先应明确当事人举证的范围和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最高法院在《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因此,对属于法院职权范围内调查取证的,法院不能委托当事人或律师取证,必须亲自收集,不属法院取证范围的,法院不能代行举证义务;其次,坚持当庭举证、当庭质证以及认证内容必须公开。为此,必须将庭前证据交换工作落到实处。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法官在质证过程中应当处于主持、听证的状态,无需答辩或反驳当事人的质询;第三,及时处理当事人对证据保全提出的申请,不予采纳时,应书面告知当事人。
(五)关于合议庭评议:在实行审判长选任制后,应统一实行固定合议庭制,同时建立和完善审判长主持下的合议庭负责制。合议庭应当充分发挥其享有的依法独立审判、评议、决定案件的作用。具体为,合议不能流于形式,走过场,合议庭成员应在审判长主持下,就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提供的证据以及辩护人、代理人的辩护、代理意见等逐一评议,合议庭成员应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合议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审判人员个人无权决定合议庭的意见;一旦意见确定后,无论意见是否统一,都必须严格执行合议庭评议意见,并不得泄露合议庭成员的具体意见。
(六)在审限管理方面,应做到:不能在法定审限内结案的,审判人员应提前向当事人发出延审通知书,并说明原因,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为缩短审判周期,凡我院审结的一审民事案件,应尽快将上诉状送达对方当事人答辩,答辩期满或收到答辩状后,应尽快将卷宗移送二审;凡我院审结的民事二审案件,应在宣判后尽快将一审诉讼卷宗退回一审法院。
(七)在裁判文书方面:诉讼文书样式必须符合最高法院的样式要求,增加文书的公开性,即公开审判经过,公开诉辩意见,公开举证和质证要点及公开认证意见等;增强文书的说理性,论述要有针对性,对当事人所述事实理由和请求有针对性地明确表示是否采信、支持或反对及其理由,同时论证说理要严谨、充分;提高裁判文书的公正性,注意平等对待和表述各方当事人的意见,不能带有倾向的取舍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其中“原告(上诉人)诉称、被告(被上诉人)辩称、第三人诉称”部分可由当事人在审判人员指导下自行起草或者由审判人员归纳后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后,直接在裁判文书中表述。证据的采信也必须注意公正,不能有选择地引用或者删节证据;提高审判人员文化素质和语言文字的综合表达水平,从而提高裁判文书的文字水平。
(八)在宣判方面:宣判必须严格依法公开进行,先期公布宣判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允许旁听;宣判活动应统一在法庭或指定场所进行,严禁以送达代替宣判;宣判时,承办人和书记员必须到场,宣读裁判文书全文后,耐心听取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具体意见,回答当事人的质疑,解释说明裁判理由,且须向当事人交待必要的诉讼权利;书记员应将上述内容在宣判笔录中记明,并由当事人审阅无误后签字;口头宣判的案件,应在法定时限内向当事人送达书面裁判文书。
(九)在涉案款物管理方面:应严格规范涉案款物管理,对涉案款物实行专人、专库、专帐管理;完善接收涉案款物的手续,接收涉案款物时,必须认真清点、核对,并当场开具正式收据,入卷备查;对涉案款物进行没收、销毁、变卖等处理时,必须手续齐全并能在卷宗中如实反映;对涉案款物必须妥善保管。
(十)在执行管理方面,执行员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执行程序开展执行工作,使执行程序法定化,同时高度维护双方当事人的知情权,增强执行的透明度,力求在执行工作中实现执行程序合法、执行主体平等、执行过程公开、执行效率及时和执行结果合理等原则。具体要求为:
1、坚持严格贯彻“执立分离”原则,执行案件统一由告诉庭负责立案,执行庭或执行员不得擅自立案或者先执后立。
2、注重提高执行效率,执行案件应争取在法定时限内执结,不得推诿和无故拖延;坚决根除“地方保护主义”,对其他法院委托我院执行的案件,应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3、采取执行措施时,既要考虑法律效果,也要考虑社会效果,尤其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滥用强制措施。
4、中止执行和终止执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严格经庭院长审批,执行员个人不得擅自决定中止执行或终止执行。
5、坚持执行廉政的有关规定,避免与执行申请人或被执行人“同吃、同住、同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