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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莲生三十二
202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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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处置范文(精选12篇)

不良资产处置 第1篇

一、国内银行处理不良资产的现状

1. 缺乏对内部员工的管理

银行职员是处置不良资产业务的执行者, 对于银行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国内银行存在的问题是:银行员工对于不良资产的处理业务兴致缺乏。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员工缺乏集体意识;二是银行缺乏明确的奖罚制度, 让员工失去工作热情。首先, 员工认为银行的损失对自己没有影响, 所以在进行借贷业务时, 对客户的审核制度较为放松, 严重加大了不良资产的比率。然后, 银行内部缺乏相应的奖惩制度, 让员工不愿意全身心投入到处置工作中, 因为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较为复杂、繁琐, 给员工造成了较大的工作量。

2. 银行内部缺乏科学管理

我国银行发展过快, 使其管理体制不够完善。首先, 一部分银行对于不良资产的分工不明确, 无法形成完善的组织体系, 让不良资产处置滞后。然后, 银行内部各部门缺乏系统管理, 难以达成合作关系。各个部门只是执行自己的任务, 而无法在任务执行中形成一个统一的体系, 缺乏执行力。最后, 在处置过程中, 缺乏相应的规范, 给工作的审查和核对造成困难。比如说, 在处置不良资产时, 无法对于员工的工作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若中间一环造成漏洞, 则会对结果造成影响。

3. 相关法律缺乏执行力度

银行对于不良资产的处理方法中, 法律诉讼占很大的比重。但是现在相关的法律不健全, 并且司法部门的执行力度难以保证, 严重影响了胜诉的概率, 并且就算胜诉, 执行手续复杂、执行周期过长、执行费用过大等问题, 也会给银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改良国内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解决方法和具体应用

1. 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

银行内部需要建立完善的奖惩制度, 以提高员工的工作热情, 最大程度上开发其执行力。首先, 要建立奖励制度。只有这样, 才能加快处置旧的不良资产的步伐。具体做法是:每一季度, 银行可以将不良资产进行整合, 将其按照执行难度分成不同的等级, 对于执行困难的项目给予更多的奖励金额;让员工自行选择项目, 合理分工合作, 将任务分配到个人, 待任务完成之后, 对于小组中的成员按照工作的难度分配奖金。然后, 要建立相应的惩罚制度。奖励的同时, 也要建立一定的制约机制, 以保障工作的顺利完成。在工作执行中, 对于个人以及团体出现失误及不负责任的行为, 进行相应的惩罚。最后, 要定时对员工进行考核制度, 测试其执行业务的能力, 对于考核不合格者, 进行再次培训, 直到考核合格才能再次上岗。

2. 完善管理制度

银行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保障不良资产处置的顺利进行。首先, 建立不良资产处置部门, 负责对于不良资产的处置和管理工作。这个部门需要对于不良资产的管理权限划分清楚, 避免在处置过程中不规范的行为发生。然后, 全面明确总行与分行之间的关系, 以总行的集中处置为主导, 以分行的处置为辅助的管理模式, 全面考虑到处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例如:总行对于不良资产处理工作进行综合管理, 并且可以根据各分行的具体情况, 将任务下达给不同的分行, 并且要注重各分行之间的合作, 形成一个统一的管理体系, 避免产生漏洞。最后, 可以将电子信息技术引入管理中, 将不良资产处置的进程完整地输入电脑中, 实现处置的规范化管理, 随时可以对员工的工作进行跟踪调查。通过这种方式, 既可以保持各部门、各分行之间的密切联系, 又可以提高管理效率。

3. 改进处理措施

由于现行法律途径的处理方式较为复杂、费用高, 并且处理的结果难以令人满意, 所以要改进法律处理措施。首先, 对于一部分的不良资产, 可以继续保持应有的处理手段, 如诉讼、催收等, 并及时对其进行资金重组或以资抵债等方式, 提高不良资产处置的效率。然后, 政府相关单位可以介入, 建立合法的不良资产拍卖平台, 对于规定期间内无法还款的不良资产进行公开拍卖, 加强执行力度, 形成银行对于不良资产的合理化运作。

三、总结

总而言之, 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 国内银行应该改进对于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 实现高效率的管理体系, 建立合理的处理平台。通过改革, 能够保证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促进我国银行事业的进步。本文简单介绍了三种解决方案, 从人员管理、制度完善、法律配合这三个角度给予了说明。希望能够给予相关人士一些参考, 找准改革的方向。

参考文献

[1]沈悦.不良资产处置法律问题研究[D].浙江大学, 2003.

[2]佟铁成.银行不良资产与金融资产的管理[D].吉林大学, 2005.

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第2篇

(一)催告清收

催告清收,是指信用社在贷款出现逾期后对借款人和担保人采取催告方式督促偿还逾期贷款的清收方式。

1、催收对象。

一是债务人,包括借款人、担保人(含抵押人、质押人、保证人)以及其他债务人;二是债务人(个人)的亲人,如债务人的配偶;三社会群体,通过采取在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债务催收公告方式进行社会催收。

2、催收方式。

包括上门督促催收方式、短信提示催收方式、电话通知催收方式、邮寄催收方式、媒体公告催收方式、律师函维权催收方式、公证证明催收方式、征信威慑催收方式等。

3、特殊形式催收

主要是指律师函催收,即利用联社法律顾问的资源优势,对逾期不良贷款采用律师函的方式进行权利主张。

适用对象。对于逾期一年以上(含)或者因债务人违约,信用社需要提前收回的贷款,可以采用向债务人寄送或送达律师函的方式进行催告。

4、催告清收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催收通知书的内容。客户经理在填写催收通知书时,应在催收通知书中明确注明具体的借款日期、逾期贷款本息数额,并可以将逾期罚息数额予以单独列明,以表明逾期成本的增加。同时,在对借款人进行催收时,可在催收通知书中进一步表明信用社将对欠贷者的个人征信系统进行不良记录,并提示该不良记录将对债务人今后的生活产生不良后果,如无法办理贷记卡、无法再向金融机构申请住房贷款等。二是切实保留催收记录。对每种形式每期催收最好都留有书面记录:电话催收的要在催收记录本上注明催收时间、催收人、被催收人,以其他方式催收的,应做好催收通知书的妥善保管,特别对需要以债务催收来中断诉讼时效时,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催收并妥善保存该催收记录。

三是把握邮寄催收的适用程序。可区分为挂号信方式与特快专递方式,日常的催收以挂号信的方式为主,但贷款逾期满一年且信用社没有保留书面催收通知书的,要采取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催收,且在寄件时要在“邮件详情单”中的“内件品名”栏中注明“某某信用社贷款欠款核对资料”等内容,并做好对快件签收回执的查询保管。

四是坚持公证催收的实地要求。应尽量申请两名公证员一起进行公证,并且该两名公证员应一起到债务人的住所或居住地进行上门催收公证。否则,公证催收的效力就会有落空的风险。五是及时落实征信威慑催收。即要按照规定对欠贷者在其个人征信系统中进行不良记录。

(二)联合清收

联合清收,是指债权社联合社内外有关机构对不良贷款一起进行清收的方法,主要包括信用社系统内协助清收,乡镇办、村组联合清收和公安机构联合清收三种方式。

1、系统内协助清收。

按照一级法人管理模式,如果债权社清收的对象需要涉及跨乡镇催收时,如需要查找债务人居住地等可以争取当地的信用社予以协助,以充分发挥农信社点多的资源优势。

2、乡镇办、村组联合清收。

乡镇干部和村组干部既熟悉情况又有威信,充分发挥基层干部在此方面的优势是清收小额农户不良贷款的重要途径。对小额农户不良贷款,各社可逐村造具清册,移交各乡镇办,作为清收对象和清收奖励的依据,由乡镇办与信用社客户经理组成清收小组,联合上门进行催收。在各乡镇办、村组、交通要道和信用社张贴宣传标语、悬挂宣传横幅,在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站等媒体上宣传政策,营造清收氛围。

3、联合公安机关催收。

在贷款的贷后管理中发现贷款涉嫌刑事诈骗的,如“借款人”盗用他人身份证明、伪造他人签字签订贷款合同或是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隐瞒真实身份签订贷款合同情况的,可以考虑采取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联合公安机关进行催收。

(三)委托清收

委托清收,是指债权社采取支付一定费用的方式,将本社不良贷款委托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追偿的清收方式,主要有委托专业机构清收以及委托社内内退职工清收等二种方式。

1、委托专业机构清收。

一是代理方式。一般采取全风险代理的方式,即前期不支付任何代理费用,在收回不良贷款后,按照收回额以及协议约定的费率支付代理费。

二是委托清收的贷款和受托人的选择。列入损失类的农户不良贷款及有追索权的已核销呆账类不良贷款、已置换不良贷款及其他适宜进行委托清收的不良贷款;受托人可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管理公司等;不良贷款只能委托一个受托人代为清收。

2、委托社内内退职工清收。

可以参照委托专业机构清收的方式,委托社内内退职工进行清收。对取得清收效果的,支付给内退人员一定比例的费用。

(四)处置清收

处置清收是指贷款出现逾期后或者发生事先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的,债权社与债务人通过协议方式对抵押物进行处置,或者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直接申请法院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以收回不良贷款的清收方法。为此,在贷款中设定有抵押财产的,债权社在贷款出现逾期后,可采取处置抵押物的方式进行清收。

1、处置抵押财产的条件。

贷款出现逾期或者发生事先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的,债权社可以对抵押财产进行处置清收。

2、抵押财产的处置方式。

在处置抵押物过程中,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即协议处置方式与强制执行方式。

一是协议处置方式。在贷款出现逾期或者发生信用社与债务人事先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的,信用社可以与抵押人就如何处置抵押物进行协商,如果达成协议,便可以按照协议的方式处置抵押物实现债权。在协议处置中,有折价、拍卖与变卖等三种方式进行选择。折价方式,即信用社与抵押人协议,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一定的价款将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信用社抵偿债权,该方式的选择应符合社内协议接受抵债资产的规定,并注意在信用社贷款未出现逾期前不得事先签订折价协议,否则,该折价协议无效。变卖方式是以拍卖以外的一般买卖形式出让抵押财产来实现信用社债权,变卖时应参照市场价格。对于拍卖、变卖的价款,信用社可以优先用于贷款的清偿。在采取协议处置方式时,要注意处置抵押资产不得侵害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否则该处置将面临被法院撤销的风险。

二是强制执行方式。如果债务人对逾期贷款的事实没有争议,但对采取何种方式处置抵押财产与信用社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信用社可以直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需注意的是,债务人对逾期贷款数额、抵押效力等存有争议的,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方式,而应先采取诉讼方式后再以执行程序解决。

(五)起诉清收

起诉清收,是指债权社采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不良贷款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一种清收方式,其操作程序要求如下:

1、履行诉前内部论证和审批手续。

(1)进行诉前法律论证。对不良贷款采取诉讼清收前,应对债务的有效性、担保的合法性、胜诉执行的可行性进行法律分析,对于债权有效、执行有保证的不良贷款,才可以采取诉讼方式进行清收。

(2)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对于单笔金额20万以内的案件,由信用社自行决定是否起诉,超过权限的按照规定报联社风险管理部进行诉讼审批。

2、准备诉前材料。

主要做好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催收资料等各类债权证明资料的收集,并按要求准备授权委托书等各类法定证明资料,起草诉讼文书、财产保全申请书等各类法律文书。各社在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前必须由联社法律人员进行材料的审核把关。

3、及时申请立案和财产保全。

按照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后,要办理缓交诉讼费用手续以便正式立案;并根据案件的实际,如果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资产嫌疑、需要强化案件的执行保障或者为了给债务人施加更大压力的情况下,可以在起诉前或起诉时,及时申请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

4、加快案件审理进程。

对于一审案件,如果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可争取选择简易程序审理,敦促法院快审快结。对于一审案件需要上诉的,要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判决为15天,裁定为10天)及时提起上诉。对于已生效的裁判,如果发现判决内容对信用社不利的,要积极运用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的规定,利用再审程序来维权。对于被诉案件,各社也要积极应对,按照要求向联社报告,并做好应诉处理,尽量避免案件损失。

5、抓好案件的及时执行。

判决生效后,一是要敦促债务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二是对于债务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债务的,债权社应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2年,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向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向该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三是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信用社可以申请法院要求被申请人提供财产报告,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可以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或者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6、诉讼清收中的特殊方式——支付令清收

支付令清收是指债权社申请法院向债务人下达支付令的方式进行清收的方法。采取支付令方式进行清收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一是前提条件。采取支付令方式,必须以能找到债务人住所为前提,对下落不明的债务人,不能使用该方式。

二是管辖法院。信用社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法庭提出申请,支付令的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请求给付贷款本息总数额以及请求给付所依据的事实与证据、并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等事项。

三是支付令的生效方式。债务人对收到支付令后15天内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就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其不主动履行,信用社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如果债务人在15天内提出了书面异议,则支付令失效。

四是申请支付令的费用。申请支付令的,申请费用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六)悬赏清收

悬赏清收,是指债权社申请执行法院以发布悬赏公告的方式对个不良贷款所进行的清收方式。悬赏公告方式在便于征集执行线索的同时,还可对被执行人形成威慑,促使其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适用对象。

对于进入执行程序的胜诉案件,由于缺乏执行线索而造成执行难的,可以申请执行法院发布悬赏执行公告的方式进行清收。

2、操作要求。

采取悬赏清收的,债权社可申请执行法院采取在报纸、网络、电视、电台等媒体上发布公告,向社会悬赏征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非正常消费和偿债情况,对于举报查明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为避免对债务人的隐私等造成侵权,采取该清收方式时,最好申请执行法院以法院名义发布公告。

(七)刑事清收

刑事清收,是指对涉嫌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债务人通过主张其刑事责任的方式进行清收的方法,主要包括贷款诈骗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运用。

1、内涵。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编造事实理由、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等欺诈手段骗取信用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法律规定个人贷款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就可以进行刑事处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刑事责任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判处罚金。

2、适用对象。

一是贷款诈骗罪的适用对象。在贷后管理中如果发现名义上的借款人是盗用他人身份证明、伪造他人签字,签订贷款合同或者是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隐瞒真实身份,签订贷款合同的,则可以考虑贷款诈骗罪的适用。二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对象。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的,则可以考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

3、操作要求。

警惕!不良资产处置超速飙车 第3篇

年初,中央财政向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注资450亿美元,以提高其资本充足率。5月27日,中国建设银行将账面价值40亿元人民币的不良资产打包出售给以摩根士丹利牵头的投资财团、以德意志银行牵头的投资财团。

随后,中国建设银行资产保全部总经理杨小阳向媒体透露,建行下一步将采用市场化的方式出售其账面价值约460亿元的债转股股权。而这还只能算是一个开端,大手笔还在后面。据悉,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正将3000亿元的不良资产打包,向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招标出售。

困扰国有商业银行多年的不良资产问题,现在解决起来却如此地快速轻松,不免让人产生出许多疑问和担忧。

质 疑

其实,在国务院决定对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注资450亿美元的消息公布后,就有人对此提出了质疑。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所钟伟指出,“中国国际储备既是对外债权,同时也是对内的公众负债”。因此,将外汇储备注入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是对公众利益有直接影响的重大决策。

有人认为,外汇储备代表了人民币的购买力。450亿美元,相当于3600亿元人民币,或居民存款的3%。也就是每一元钱的人民币,购买力少了3%,相应贬值到了0.97元。如果银行里有10万元的储蓄,便自动贬值至97000元。从外汇储备里划账450亿美元至财政部,相当于往每一个人的头上抽取一笔“现金税”。

有人抱怨,国有商业银行的巨额不良贷款,在一定程度上与银行系统和国有企业的官员贪污腐败不无关系。而不良资产的处置最后要由百姓“埋单”,是显失公平的。

从另一个角度讲,从4000亿美元的外汇储备中拿出450亿美元,如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国有银行的问题,也是值得欣慰的。

但一些金融界人士认为,这个过程是不透明的,资本金如何配置和如何改制仍然相当不明晰。既然注资和公众利益有直接影响,那么两家银行就应该及时、准确、充分地披露其改制方案,避免注入的资金被挪作他用。但是截至目前,相关的改制方案和财务指标仍不为公众所知。

其实,就连一些高级官员也坦言,他对于两家银行能否将国家的注资保值增值也不无担忧。

但是对于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注资450亿美元只是其中的一个步骤,更多的资产处置需要程序的合法和透明。

不能为赶时间表而不择手段

众所周知,巨额不良贷款一直是困扰国有商业银行的最突出的问题,也是其整体上市之路的最大障碍。

中国银行是四大行中经营状况最好的,截至2003年末,集团的不良授信资产比率达16.3%。而国外银行的不良贷款比率一般不高于5%。

北大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教授周春生在接受《经济》杂志采访时说,解决不良贷款的问题,一方面是减少存量,另一方面是增量消化。所谓增量消化,是指在商业银行发放新贷款的过程中,降低不良贷款发生的可能性和比率。但短期来看,它只能起到杯水车薪的作用。如果想在近两年上市,通过增量的方式解决不良贷款的问题很难取得明显的效果。

这也是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大刀阔斧处置不良贷款的原因。除了建设银行外,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都在积极探寻减少不良贷款、降低不良贷款比率的途径。

令人担忧的是在大规模的资产处置的过程中,处置的价格是否合理,处置的方式是否透明,是否产生违规操作和银行资产流失的问题。

周春生认为,这个问题和不良资产处置的快和慢没有直接的关系。处置得慢也可能会产生这样的问题,关键是要加强对不良资产处置的监管。如何规范出售的定价机制,在出售程序的监管等方面做到公平合理。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研究 第4篇

自2011年四季度, 中国银行业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率持续呈现“双升”态势, 截至2016年一季度末, 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规模已经达到1.39万亿元, 较2015年末增加1177亿元, 其不良贷款率达到1.75%, 较2015年末上升0.07个百分点。当前不良贷款的处置效率成为影响银行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市场稳定的关键问题。

二、不良贷款处置的国际经验

整体来看, 国际上对不良贷款处置可以分为两个主要模式。一是银行自行清收方式。普遍的观点是银行对自身的不良贷款的形成上负有责任, 因此银行需要用自己的资金来消化吸收不良贷款。美国、波兰、日本都采取过这种的方式。具体手段有资产转让、不良贷款证券坏、债务剥离、贷款重组、债转股、补充资本等。

二是专业机构处置模式。采用新设机构或者在银行内部设立专门事业部来处置不良贷款, 使得银行能够集中精力做好主业。如美国的RTC (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 资产重组托管公司) 和韩国的KAMCO (Korea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 韩国资产管理公司) 就是新设机构, 而梅隆银行、美洲银行则设立了专门的内部机构处置不良贷款。其具体应用形式还有共同收购机构、好坏银行等。具体处理方式有资产拍卖、个别出售、资产证券化等。

主要的经验和教训在于:一是外部环境是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进行的基础, 要完善不良贷款处置的相关法律, 提升金融市场的发展水平。二是要及时处置。日本银行业由于没有及时解决不良资产问题, 造成不良贷款久拖不决, 影响了银行的正常经营和经济的有效复苏。三是不良资产处置应该根据金融资产质量和法律法规环境, 选择适当的不良贷款处置方式组合, 以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

三、国内不良贷款处置发展情况

目前来看, 清收、批量转让、核销、贷款重组是不良贷款处置的主要手段。中国银行公告数据显示, 2015年该行上述四个方式分别处置不良贷款317、320、193和155亿元, 合计占处置总额的97.23%, 同比分别增长22.39%、60.8%、60.83%和50.49%。此外, 今年以来不良贷款证券化进行了试点, 债转股也在进行探索, 目前不良贷款主要的处置方式及其发展情况如下:

(一) 清收

不良贷款清收是银行内部处置不良贷款的传统方法, 这一方式不需要借助其他机构, 办理环节简单, 耗费成本较低, 回收金额相对较高, 但是回收时间较长且具有不确定性, 难以达到快速压降不良贷款规模的目的。

(二) 批量转让

根据现行法律框架, 商业银行可以将不良贷款转让给四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和一家当地省级资产管理公司 (简称“4+1”家资产管理公司) , 这一方法法律规范明确, 处置流程也较短, 是目前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贷款的主要手段。但是由于目前不良贷款快速增长, 目前资产管理公司的承接能力已经不能满足银行处理不良贷款的需求, 转让处置方式面临瓶颈。

(三) 核销

目前在不良贷款核销实践中, 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核销前司法追索程序过于繁琐, 需要穷尽保全、追诉、追偿、执行等手段后才能核销, 导致核销所需时间跨度较长。加上银行业处于不良资产反弹周期, 司法处置工作量激增, 增加了核销所需要的时间。

(四) 贷款重组

贷款重组的核心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 修改或重新制定贷款偿还方案, 以时间换空间, 控制和化解贷款风险。这种方法适合于能够正常经营, 只是现金流暂时困难的企业。重组方式有利于银行贷款资产风险度的下降及促进现金回收, 同时对企业也有正面的外部效应。

(五) 证券化

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核心环节是建立包含不良贷款的金融资产池, 并以此为基础, 通过SPV (特殊目的载体, 一般是信托) 向投资者发行债务证券, 从而实现不良资产的真实出表和信用风险的有效转让。在监管部门的积极推动下,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和招商银行积极开展了不良贷款证券化的试点。2016年5月26日, 中国银行和招商银行首批发行了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产品 (1) 。整体来看, 两只产品的发行条件较为优厚, 实现了试点产品的顺利发行。

一是增信方式上, 两个产品都采用了是超额抵押和分级的方式进行增信, 确保优先级评级达到市场认可的水准。中誉第一期和和萃第一期的超额抵押率分别达到了416.55%和900.3%, 而国际市场上一般水平是300%左右, 两个产品优先级的评级也均达到了AAA最高级。

二是资产选择上, 主要考虑因素是不良贷款质量、种类、行业地区等因素。两个试点产品的资产选择上差别较大, 中誉第一期产品选择了共计72笔次级和可疑类对公贷款, 客户都在山东地区, 批发零售企业占比超过一半。和萃第一期产品选择了共计60007笔次级、可疑和损失类信用卡个人消费贷款, 借款人分布于42个城市, 地区占比最高的城市不超过9%。

三是出售对象上, 资产证券化的目的在于将不良资产风险向不同的投资者转移, 这方面两个产品也有一定差别。中誉第一期的次级投资者是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和萃第一期的次级投资者为四大AMC之外的机构投资者, 资产都进行了有效转移, 相对来说和萃第一期的投资者更为市场化。除此, 为了减少道德风险, 中行和招行作为发起机构, 将分别持有两个产品全部发行总额的5%, 其中优先档和次级档各持有5%。

此外, 到发行日两个产品都有相当部分的金额已经回收, 产品实际面临的违约风险较小。其中和萃第一期入池资产包已实际回收1.64亿元, 占全部优先档发行金额的87%。中誉第一期已回收金额达1.798亿元, 占全部优先档发行金额的76%。在这样的条件下, 不良贷款证券化产品实现了顺利发行, 中誉第一期全场认购倍率3.07, 和萃第一期优先档认购倍率为2.28, 次级档认购倍率接近2。

(六) 债转股

债转股债转股即银行通过债转股成为企业股东, 并且积极参与困难企业的资产重组和经营管理, 等企业渡过难关, 银行再择机退出。债转股可以说是所有类型不良资产化解处置中最复杂的模式, 一是需要国务院特批以突破商业银行法限制。二是对被重组的客户资质要求较高, 最好为上市公司, 股票有公允市价。三是根据目前的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银行持有的企业股权, 其风险权重要达到400%~1250%, 明显高于企业贷款的100%, 对银行资产压力较大。

2016年3月份, 香港上市的华荣能源 (原名熔盛重工, 为中国最大民营造船企业) 公告宣布拟向债权人发行最多171亿股股票抵消债务171亿元。其中向中国银行发行27.5亿股股票以抵消27.5亿元债务, 这样中国银行将成为该企业的最大股东, 持股比例达14%。由于这一协议需要22多家债权银行和1000余家供应商债权人批准, 在当前《商业银行法》等法规的框架下, 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目前华荣能源仍然是个案, 债转股是否成为不良贷款处置的有效方式仍然有待于明确。

四、处置效率对比分析

在进行不良贷款处置时候, 需要考虑到两个方面的情况, 一是处置方式需要的客观条件, 二是处置效率。客观条件具体包括法律制度保障, 金融市场基础, 专业人才等;处置效率的评价标准主要是回收率 (即回收金额与不良资产总金额的比例) 、处置费用和回收时间 (即收回资金需要的时间) 。原因是回收率和处置费用决定了能净回收多少比例资金, 而能否及时处置决定了金融机构能否及时摆脱包袱, 保持正常经营, 有效支持经济发展。

(一) 对相关处置方式的效率分析

1. 清收。

商业银行自身清收是不良贷款处置的传统手段, 不存在客观条件的限制。这种方式回收率较高, 但催缴借款人和办理司法程序需要较大的资源投入, 实际的净回收水平一般。回收时间受到企业现金流、司法流程等因素影响, 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总体来看处置效率一般。

2. 批量转让。

这种方式的好处是银行能够一次性剥离不良贷款, 回收时间较短。由于目前法规限制10户以上的不良贷款只能转让给“4+1”家资产管理公司, 批量转让的回收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资产管理公司的报价。前期批量转让由于其时间和价格的整体优势, 成为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主要渠道, 但由于不良资产的持续暴露, 而资产管理公司承接能力有限, 批量转让方式规模受到限制, 转让价格不断下降。

3. 贷款重组。

贷款重组方式整体来说有着较高的回收率, 但这种方式回收时间较长, 回收金额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 并且需要有高素质、经验丰富的资产重组人才和较多的管理资源投入。另外, 这种方式一方面对企业等借款人有好的外部性, 有利于企业渡过难关, 但同时也存在较高的道德风险。由于银行并不能事前对贷款重组后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做出完整而有效的约束, 借款人、担保人等债务责任方也可能借此转移资产、逃避债务, 造成贷款损失。

4. 证券化。

在客观条件方面, 法律制度保障, 金融市场基础, 专业人才等方面都已经初步具备条件, 值得关注的就是市场接受度的问题。目前试点的两个不良贷款证券化产品的超额抵押率较高, 并且占发行金额80%左右的资金已经回收, 未来发行规模扩大之后, 保障水平降低之后能否在市场上顺利发行将面临一定的不确定性。

在处置效率方面, 证券化的特点在于回收时间短但回收金额较低。由于信息不对称等方面因素, 投资者对不良资产包的价值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低估。如和萃第一期和中誉第一期的回收比例分别为11.11%和14.35%, 而目前批量转让的回收率在20%~30%。但未来市场成熟后预计回收率将有所提高。同时证券化方式虽然有一定的中介费用, 但相对其处置的不良贷款的规模来说还是较低的, 并且未来发行规模的扩大, 费用还将继续降低。

5. 债转股。

在客观条件方面, 债转股面临着法规限制和管理资源不足的问题。商业银行要持有企业股权, 要修改相关法律或者设立专门机构来规避限制, 同时也需要专业人员来参与企业治理。此外, 银行如何判断借款企业是否满足债转股的条件, 如何参与企业治理和经营管理, 帮助企业实现正常经营, 如何实现股权退出, 在具体操作层面都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在处置效率方面, 债转股可以在短时间减少不良贷款, 但回收率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按照债转股认购价格和公告日的股价计算, 华荣能源不良贷款的期望回收率为15.83%, 实际回收情况受到限售期、企业经营、股权退出等因素影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此外, 由于在目前条件下股权投资将大量占用商业银行的资本, 参与企业经营治理也要消耗金融机构的管理资源, 这些都将增加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压力。

综合来看, 当前不良贷款处置方式的对比情况具体如下表所示:

五、简要结论和相应的政策建议

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两个主要结论:一是当前部分处置方式受到法规、人才等客观条件限制, 不能充分发挥效果。如债转股就面临着商业银行法的限制, 贷款重组, 债转股需要专业人才, 这方面的供应也存在不足。二是批量转让和证券化这两种处置方式回收时间短, 但回收价值较低;贷款重组和债转股这两种处置方式回收价值相对较高, 但资金回收时间长、速度慢。基于上述结论, 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一) 适当选择处置方式, 提高处置效率

要根据不良贷款的实际情况、客观条件和处置要求, 选择合适的处置方式, 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如果银行缺少相应的专业人才, 而且需要尽快回收资金, 减少管理成本, 那可以多采用批量转让、证券化等方式。如果法律规范进一步明确, 银行成立了专门的不良贷款处置机构, 同时企业资质较好, 那可以发挥管理优势, 采用贷款重组或者债转股等方式, 积极帮助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提高贷款回收率。

(二) 完善不良资产处置的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不良资产处置的法规体系仍然不够完善, 债转股、证券化、批量转让等处置方式仍然存在着法律限制或有待明确的地方。建议要尽快完善不良资产处置的法规体系, 为不良贷款的不同处置方式提供相应法律保障, 提高不良资产处置的便利程度。

(三) 优化不良贷款市场环境

资产证券化、批量转让等市场化的不良贷款处置方式离不开发达的金融市场和高效的中介服务。因此要积极发展金融市场, 完善全方位多层次的金融资产交易体系, 为不良贷款的有效处置奠定基础, 提高不良贷款处置回收效率。

摘要: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快速增长, 不良贷款能否有效处置成为影响银行机构稳健经营和金融市场的稳定的关键问题。本文在总结国际经验的基础上, 从需求条件和处置效率方面对目前我国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进行比较研究,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 促进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效率

参考文献

[1]黄意球.不良贷款处置方式的影响因素分析和判别模型[J].数理统计与管理, 2013, (11) .

[2]谢群良.银行不良贷款处置的国际经验与启示[J].农村金融研究, 2015, (9) .

[3]唐杰.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现状与处置对策[J].金融经济, 2009, (4) .

个人不良资产处置范文 第5篇

第1期

中国农业银行资产处臵部 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编者按:个人不良贷款笔数多、金额小、分布散、清收执行困难,是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的难点之一。近期,湖北省分行营业部组织有关人员对个人贷款进行了专题调研,系统地提出了清收个人不良贷款的多种路径,其针对性、操作性和指导性都很强,现予编发,供各行在清收处置个人不良贷款的实践中参考。

对个人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路径的探讨

湖北省分行营业部 王全刚等

个人贷款是银行资产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行个人贷款业务发展迅速,由于主客观等多种原因,部分个人贷款形成了不良。个人不良贷款金额小、分布散、管理难、清收处臵难度大,是不良资产清收处臵中的难点。有鉴于此,我们组织有关人员围绕个人不良贷款清收处臵问题进行了专项调研,我们认为,以下几种方式是清收处臵个人不良贷款的较好路径。

一、个人不良贷款的十种清收方式 依据是否通过法院诉讼执行渠道,个人不良贷款的清收方式可以分为非诉清收和诉讼清收两大类,其中非诉清收包括催告催收、联合清收、委托清收、政策清收和处臵清收等五种方式,诉讼清收包括公证清收、仲裁清收、起诉清收、悬赏清收和刑事清收五种方式。

(一)催告清收 催告清收,是指债权银行在个人贷款出现逾期后对各债务人采取催告方式督促债务人偿还逾期贷款的清收方式。

1、催收对象。

一是债务人,包括借款人、担保人(含抵押人、质押人、保证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如承诺承担房产回购义务的开发商、承担履约车贷险赔付责任的保险公司等;二是债务人(个人)的亲人,如债务人的配偶、父母、岳父岳母、成年子女;三是债务人(个人)所在单位;四是社会群体,通过采取在报纸、网络等媒体发布债务催收公告方式进行社会催收。

2、催收方式。

包括短信提示催收方式、电子邮件催收方式、电话通知催收方式、上门督促催收方式、邮寄催收方式、媒体公告催收方式、律师函维权催收方式、公证证明催收方式、征信威慑催收方式等。

3、催收时机。

凡贷款发生逾期的,都应进行提示催收,如可采取短信提示、电子邮件、电话通知的方式进行催收,对逾期二期以内的贷款,至少应向债务人催收一次;逾期三期以上(含),应采取书面方式如邮寄方式、上门催收、律师函等方式向债务人催收,并可以考虑追加债务人的亲人、所在单位为催收对象;连续逾期六期以上的,可以考虑采取媒体公告方式进行催收。对债务人无法联系、下落不明的,可以向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预留的联系地址发送特快专递催收函或者申请公证员到该预留联系地址进行公证催收。

4、特殊形式催收

主要是指公司律师函催收,即利用行内执业公司律师的资源优势,对逾期个人不良贷款采用律师函的方式进行权利主张。

适用对象。对于逾期三期以上(含)或者因债务人违约、行内管理要求需要提前收回的个人贷款,可以采用向债务人寄送律师函的方式进行催告。

适用程序。对于债权行本行有公司律师人员的,可以由该公司律师拟订律师催收函,经营业部审核并报省分行公司律师部签章后向债务人进行催告;对于债权行本行没有公司律师人员的,债权行可向营业部法律事务部申请,由营业部法律事务部指派行内公司律师拟订律师催收函,报省分行公司律师部签章后向债务人进行催告。

5、催告清收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催收函的内容。债权行在起草催收函时,应在催收函中明确注明具体的逾期贷款本息数额,并可以将逾期罚息数额予以单独列明,以表明逾期成本的增加。同时,在对借款人进行催收时,可在函件中进一步表明银行将对欠贷者的个人征信系统进行不良记录,并提示该不良记录将对债务人今后的生活产生不良后果,如无法办理贷记卡、无法再向金融机构申请住房贷款等。

二是规避处理催告的涉嫌侵权风险。在采取向亲人催收、单位催收、媒体催收的方式时,可能会涉及到债务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为尽可能减少侵权风险,建议各行在采取该三种方式催收之前,应先向债务人本人进行书面催收,在催收函中注明逾期债务的履约宽限期,同时表明在该宽限期届满债务人仍未还款或未前来商谈还款事宜的,银行将向其亲人、所在单位发送催收督促函甚至在媒体上公开其债务逾期信息,并保留进一步追索的权利。

三是切实保留催收记录。对每种形式每期催收最好都留有书面记录:电话催收的要在催收记录本上注明催收时间、催收人、被催收人,以其他方式催收的,应做好催收函的妥善保管,特别对需要以债务催收来中断诉讼时效时,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催收并妥善保存该催收记录。

四是把握邮寄催收的适用程序。可区分为挂号信方式与特快专递方式,日常的催收以挂号信的方式为主,但贷款逾期满一年且银行没有保留书面催收文件的,要采取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催收,且在寄件时要在“邮件详情单”中的“内件品名”栏中注明“某某银行贷款欠款核对资料”等内容,并做好对快件签收回执的查询保管。

五是坚持公证催收的实地要求。应尽量申请两名公证员一起进行公证,并且该两名公证员应一起到债务人的住所或居住地进行上门催收公证。否则,公证催收的效力就会有落空的风险。

六是及时落实征信威慑催收。即要按照规定对欠贷者在其个人征信系统中进行不良记录。

(二)联合清收 联合清收,是指债权行联合行内外有关机构对个人不良贷款一起进行清收的方法,主要包括系统内分支机构协助清收、中介公司联合清收和公安机构的联合清收三种方式。

1、系统内分支机构协助清收。按照一级法人管理模式,如果债权行清收的对象需要涉及跨区催收时,如需要查找债务人居住地等可以争取当地的分支机构予以协助,以充分发挥农行网点多的资源优势。

2、联合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中介公司进行清收。

联合保险公司催收主要是针对办理了汽车保证保险的逾期车贷,由银行联合保险公司一起进行清收,联合担保公司催收主要是与承担贷款担保责任的担保公司联合进行催收。由于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是银行潜在的债务人,在对借款人的追索上银行与他们具有共同的利益,联合清收可以有效发挥各自的资源优势,并加大对债务人的施压力度,以提高清收的效果。

在联合清收时,要注意对所清收资产的控制问题。要保证银行作为第一债权人的地位,对于联合清收所收回的资金、资产应优先用于清偿银行的贷款,同时,对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清收情况要及时进行 关注,对其单方扣收的车辆、资产,在贷款没有清偿前,银行应及时要求他们移交给银行处臵。

3、联合公安机关催收。

在个人贷款的贷后管理中发现该贷款涉嫌刑事诈骗的,如“借款人”盗用他人身份证明、伪造他人签字签订贷款合同或是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隐瞒真实身份签订贷款合同情况的,可以考虑采取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联合公安机关进行催收。

(三)委托清收

委托清收,是指债权行采取支付一定费用的方式,将本行个人不良贷款委托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追偿的清收方式,主要有委托专业机构清收、委托专业清收支行清收以及委托行内内退职工清收等三种方式。

1、委托专业机构清收。

要根据总行《不良贷款委托清收管理办法(试行)》(鄂农银营发„2006‟603号文)的规定进行委托清收。

一是代理方式。一般采取全风险代理的方式,即前期不支付任何代理费用,在收回不良贷款后,按照收回额以及协议约定的费率支付代理费。

二是委托清收费率。委托清收实行费率最高限额控制,可疑类个贷不得高于15%,损失类不得高于18%,核销类不得高于20%。

三是受托人的选择。列入可疑类、损失类的农户不良贷款及我行有追索权的已核销呆账类不良贷款的受托人为金融机构及其他适宜进行委托清收的主体,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社、邮政储蓄机构、保险公司等;信贷类胜诉未执结案件所涉及不良贷款的受托人为律师事务所及其他适宜进行委托清收的主体;委托律师事务所清收胜诉未执结案件的,应按照行内外聘律师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同一客户的不良贷款只能委托一个受托人代为清收。

农行在职员工及直接从事资产处臵、审查、审批工作员工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受托人;由后者投资或者担任主要管理职位的经济组织也不得担任受托人。

2、委托专业支行清收。

经营行可与专业清收支行签订协议,约定委托清收的方式、范围、时间、费用等,委托专业清收支行进行清收。

3、委托行内内退职工清收。

可以参照委托专业机构清收的方式,委托行内内退职工进行清收。对取得清收效果的,支付给内退人员一定比例的费用。

(四)政策清收

政策清收,是指根据农总行的政策要求,对于涉嫌借款人虚假、抵押物虚假、基础交易行为虚假的车贷、房贷,采取转贷方式进行清收的方法。总行2006年11月曾下发了《关于切实落实个人汽车贷款和住房贷款债权的实施意见》(农银办发„2006‟868号文),提出对借款人虚假等五种情形的房贷、车贷,可以采取转贷方式来化解风险,以实现个人不良贷款的清收,省分行在转发该文时明确提出了总行该转贷政策是项阶段性的措施,具有明确的时间适用要求。但文件中提出的以转贷方式化解假个贷风险、进行有效清收的模式在假个贷的整个清收过程中都具有参考意义。

1、可以实行转贷的五种情形。

一是借款人资料或签名虚假,企业以个人名义办理房贷手续挪用信贷资金的。二是借款人资料和签名真实,但房产不存在,个人没有真实的购房行为并拒不承担偿还债务责任的。三是企业伪造个人借款资料,以个人名义办理车贷手续挪用信贷资金的。四是企业使用真实个人资料办理车贷手续,但不存在真实交易背景,个人不知情拒不承担偿还债务责任的。五是对汽车经销商、担保单位等企业代收个人还款资金并进行挪用的,以企业挪用的数额进行转贷。

2、实施转贷措施应同时满足的四个条件。一是还贷责任清楚。转债后,企业认账认还,不会出现新的债务悬空,有利于降低原违规个贷风险,回收贷款本息。二是新借款人主体合格、生产经营稳定,具备承接贷款的能力,住房贷款的承债主体应具有后续项目储备,企业管理规范、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三是新借款人要有明确可靠的还款来源,并提供足额易变现的抵押物或保证担保。对于重复抵押的要更换抵押物,不足值的要补充新的抵押物。四是对转贷个人贷款的违规责任认定清楚,责任追究到位。

3、实施转贷的程序及期限要求。

鉴于个人贷款问题的特殊情况,对需要重新落实债权债务关系实施转贷的,应按“一户一策”的原则落实转贷手续。转贷贷款不得新增注资,转贷还款期限原则上控制在三年以内。转贷应重新签订贷款合同,重新约期,重新立据,并将原贷款合同复印作为附件,确保重新落实债务的手续齐全、合法有效。

(五)处置清收 处臵清收,是指个人贷款出现逾期后或者发生事先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的,债权银行与债务人通过协议方式对抵押物进行处臵,或者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直接申请法院对抵押物进行处臵以收回不良贷款的清收方法。于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中明确规定抵押权人可以直接就抵押财产进行处臵,而不需经过诉讼程序确认抵押权的效力。为此,在车贷、房贷以及其他个人贷款中设定有抵押财产的,债权银行在贷款出现逾期后,可采取处臵抵押物的方式进行清 收。

1、处臵抵押财产的条件。

贷款出现逾期或者发生事先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的,债权银行可以对抵押财产进行处臵清收。

2、抵押财产的处臵方式。

在处臵抵押物过程中,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即协议处臵方式与强制执行方式。

一是协议处臵方式。在贷款出现逾期或者发生银行与债务人事先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的,银行可以与抵押人就如何处臵抵押物进行协商,如果达成协议,便可以按照协议的方式处臵抵押物实现债权。在协议处臵中,有折价、拍卖与变卖等三种方式进行选择。折价方式,即银行与抵押人协议,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一定的价款将抵押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银行抵偿债权,该方式的选择应符合行内协议接受抵债资产的规定,并注意在银行贷款未出现逾期前不得事先签订折价协议,否则,该折价协议无效。变卖方式是以拍卖以外的一般买卖形式出让抵押财产来实现银行债权,变卖时应参照市场价格。对于拍卖、变卖的价款,银行可以优先用于贷款的清偿。在采取协议处臵方式时,要注意处臵抵押资产不得侵害债务人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否则该处臵将面临被法院撤销的风险。

二是强制执行方式。如果债务人对逾期贷款的事实没有争议,但对采取何种方式处臵抵押财产与银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银行可以直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需注意的是,债务人对逾期贷款数额、抵押效力等存有争议的,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方式,而应先采取诉讼方式后再以执行程序解决。

(六)公证清收

公证清收,是指对签订的个人贷款借款合同、还款协议进行强制执行公证后,债务人未按公证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银行直接持公证文书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的清收方式。这里的公证清收,主要指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清收,其有别于用以证明催收行为的公证催收。

1、适用对象。

必须是事前将与债务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还款协议进行公证,并在公证书中明确注明具有强制执行力。

2、操作要求。

各支行可以向机构所在地、合同签订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对签订的借款合同或者还款协议进行公证,需注意的是应在公证文书中明确载明“债务人逾期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持公证文书向 执行法院申请执行”等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字样,否则,该公证文书就不具备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不按照经公证的合同、协议全面履行的,债权银行可不经过诉讼程序,直接依据该公证文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仲裁清收

仲裁清收,是指债权银行按照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约定,通过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要求个人不良贷款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清收方式。

1、前提。

采取仲裁方式清收时,银行与债务人必须对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纠纷有明确的约定,如在借款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方式或者债权银行与债务人另行达成了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补充协议,并且选择了有效的仲裁机构如武汉仲裁委员会,否则银行无权以仲裁方式进行清收。

2、程序。

仲裁采取一裁终局的方式,争议一经仲裁机构裁决或调解,除非该仲裁文书被法院撤销,该仲裁文书即发生法律效力,银行即可要求债务人按照文书中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未全面履行的,债权银行还可申请法院对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

仲裁前内部审批要求、材料准备要求等参照起诉清收中的要求执行。

3、执行。

债务人拒绝履行生效仲裁文书的或者履行不符合仲裁文书要求的,银行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起诉清收 起诉清收,是指债权银行采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要求个人不良贷款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的一种清收方式,其操作程序要求如下:

1、履行诉前内部论证和审批手续。

(1)进行诉前法律论证。对个人不良贷款采取诉讼清收前,应对债务的有效性、担保的合法性、胜诉执行的可行性进行法律分析,对于债权有效、执行有保证的不良贷款,才可以采取诉讼方式进行清收。

(2)履行内部审批手续。要按照规定履行诉讼审批和财务审批。对于单笔金额200万(清收支行为500万元)以内的案件,由支行自行决定是否起诉,超过权限的按照规定报营业部法律事务部进行诉讼审批。同时,各行要按照现行的财务制度规定履行财务审批手续。

2、准备诉前材料。主要做好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合作协议、抵押登记证明、上账通知、催收资料等各类债权证明资料的收集,并按要求准备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各类法定证明资料,起草诉讼文书、财产保全申请书等各类法律文书。各行在向法院提交立案材料前必须由支行法律人员进行材料的审核把关。

3、及时申请立案和财产保全。

按照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后,要及时预交诉讼费用以便正式立案;并根据案件的实际,如果发现债务人有转移资产嫌疑、需要强化案件的执行保障或者为了给债务人施加更大压力的情况下,可以在起诉前或起诉时,及时申请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

4、加快案件审理进程。

对于一审案件,如果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可争取选择简易程序审理,敦促法院快审快结。对于一审案件需要上诉的,要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判决为15天,裁定为10天)及时提起上诉。对于已生效的裁判,如果发现判决内容对银行不利的,要积极运用新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的规定,利用再审程序来维权。对于个贷被诉案件,各行也要积极应对,按照管理要求向上级行报告,并做好应诉处理,尽量避免案件损失。

5、抓好案件的及时执行。

判决生效后,一是要敦促债务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二是对于债务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债务的,债权银行应在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2年,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向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向该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三是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银行可以申请法院要求被申请人提供财产报告,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可以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或者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6、诉讼清收中的特殊方式——支付令清收

支付令清收是指债权银行申请法院向债务人下达支付令的方式进行清收的方法。采取支付令方式进行清收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一是前提条件。采取支付令方式,必须以能找到债务人住所为前提,对下落不明的债务人,不能使用该方式。

二是管辖法院。银行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出申请,支付 令的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请求给付贷款本息总数额以及请求给付所依据的事实与证据、并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等事项。

三是支付令的生效方式。债务人对收到支付令后15天内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就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其不主动履行,银行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如果债务人在15天内提出了书面异议,则支付令失效。

四是申请支付令的费用。申请支付令的,申请费用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九)悬赏清收 悬赏清收,是指债权行申请执行法院以发布悬赏公告的方式对个人不良贷款所进行的清收方式。悬赏公告方式在便于征集执行线索的同时,还可对被执行人形成威慑,促使其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适用对象。

对于进入执行程序的胜诉个贷案件,由于缺乏执行线索而造成执行难的,可以申请执行法院发布悬赏执行公告的方式进行清收。

2、操作要求。

采取悬赏清收的,债权银行可申请执行法院采取在报纸、网络、电视、电台等媒体上发布公告,向社会悬赏征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非正常消费和偿债情况,对于举报查明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为避免对债权人的隐私等造成侵权,采取该清收方式时,最好申请执行法院以法院名义发布公告。

(十)刑事清收 刑事清收,是指对涉嫌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债务人通过主张其刑事责任的方式进行清收的方法,主要包括贷款诈骗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运用。

1、内涵。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编造事实理由、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等欺诈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法律规定个人贷款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就可以进行刑事处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的刑事责任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判处罚金。

2、适用对象。

一是贷款诈骗罪的适用对象。在个贷的贷后管理中如果发现名义上的借款人是盗用他人身份证明、伪造他人签字,签订贷款合同或者是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隐瞒真实身份,签订贷款合同的,则 可以考虑贷款诈骗罪的适用。二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对象。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情形的,则可以考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适用。

3、操作要求。

一是采取刑事清收方式时,首先要将该方式作为一种筹码使用,即以采取追究实际用资人的刑事责任为筹码对借款的实际用资人或被执行人施加压力,迫使其主动偿还贷款。在确有必要时,则可考虑通过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追究实际用资人贷款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和被执行人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二是在追究实际用资人的贷款诈骗罪时,可以向实际用资人提出民事赔偿。

二、几种特殊类型个人不良贷款的清收

此外,还有几种特殊类型的个人不良贷款的清收处臵,需要引起重视:

(一)“假个贷”的清收

1、“假个贷”的表现形式。

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四种表现形式:

(1)虚假借款人身份。一是冒用他人名义骗贷。即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冒用他人证件,编制虚假贷款资料,向银行申请贷款;二是中介机构与他人串通骗贷。即由中介机构有偿借用他人身份申请贷款,在银行贷前调查时,借款人配合作假;三是伪造借款人身份向银行贷款。即利用银行管理上的漏洞,银行不能有效识别身份证真伪的情况下,以伪造证件骗取银行贷款。

(2)虚构贷款行为骗贷。即在没有真实交易的背景下,通过提供虚假贷款申请资料,包括向银行出具虚假首付款证明、出具虚假购房合同、虚假购车发票、装修合同等骗取贷款或做融资性贷款业务。

(3)克隆贷款资料。即中介机构利用与多家银行合作、银行在操作管理上的不到位,如不与借款人见面、不面签合同、借据,不审查贷款真实用途、在业务疯狂扩张阶段过分依赖中介机构、批量受理个贷业务,在借款人有真实信贷业务背景下,中介机构克隆借款人资料,向不同的金融机构贷款,形成一户多贷,骗取银行信贷资金。

(4)虚抬车价和房价,高贷低购骗取贷款。中介机构通过抬高车价降低借款首付比,或截留首付款外的贷款。

2、“假个贷”的清收方法(1)从民事角度对假个贷进行清收,重点是向实际用资人进行追偿。名义上的借款人因没有实际得到贷款,向其进行真正意义上的清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在贷款时确定的担保等第二还款来源,由于借款合同虚假、基础交易合同虚假而直接面临无效的风险,因此银行的清收工作重点应放在对实际用资人的清收。

(2)实际用资人的确定方法:一是通过贷款资金的实际流向来查找;二是通过法庭调查来确认,具体方式为将名义上的借款人列为被告,同时将可能的实际用资人列为第三人进行诉讼,通过法庭调查的方式来确认实际用资人;三是以涉嫌刑事诈骗的方式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公安机关的调查来确认实际用资人。

(3)转贷政策的运用。参照前述政策清收方式执行。

(4)特殊情况下的经销商与借款人之间的债务承担问题。贷款合同约定银行将贷款划入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帐户,借款人以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未按约定交付贷款或贷款数额高于其实际购车(房)所用贷款数额为由进行抗辩,并有证据证明抗辩事由成立,且借款人对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的行为并不知情的,则此时借款人不承担或仅承担其实际使用贷款数额范围内的偿还责任,应主要找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对贷款合同未实际交付借款人的部分承担偿还责任。

一是借款人已按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数额部分还本付息,则将借款人实际使用的贷款本息与借款人已还本息的差额,作为借款人应向银行承担偿还责任的数额。贷款合同约定的本息与借款人实际使用的贷款本息的差额,可以要求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承担偿还责任。

二是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是担保人的,其除对使用的贷款承担偿还责任外,还应对借款人的还款数额承担保证责任。

在诉讼中,银行仅起诉借款人,或银行虽一并起诉了担保人,但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不是担保人的,借款人提出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未按约定交付贷款或贷款数额高于其实际购车所用贷款数额的抗辩的,应追加汽车经销商(房产开发商)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5)贷款诈骗罪的适用。参照前述刑事清收方式执行。

(二)履约保证保险汽车消费贷款清收 履约保证保险汽车消费贷款,主要是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发放车贷,合作双方联合对购车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由保险公司为购车人的贷款提供保证保险,当借款人还款出现逾期(多为2期或3期)后,银行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就借款人未偿还的本金和有关利息承担偿还责任。该业务从2001年上半年开始在全行范围内推广开展,于2003年7月全行停止了该项合作。但由于贷款管理不到位,投保履约车贷险没有发挥应有的效能,对投保了履约车贷险的不良车贷,在各行要 求保险公司履行保证保险、承担代偿责任时,大多被保险公司拒绝。

1、对保险公司诉讼清收的策略分析。从目前全行履约险车贷的管理现状来看,因绝大多数逾期贷款管理没有全面达到《保证保险条款》以及银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约定的保险公司理赔的条件,全面采取诉讼方式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的方式尚不可取。但对于个别符合约定要求的不良车贷,可以择机选择起诉借款人、保险公司的方式进行清收。

2、对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部分抗辩理由的应对措施。在操作中,有保险公司以保证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应向保险人连续投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险种为由,对没有连续投保的车贷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对此,银行可以该约定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为由进行抗辩,主张该约定无效,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即《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经销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三)担保公司担保的个贷清收

担保公司担保个人贷款,主要是指与担保公司合作发放个贷,由担保公司对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者与银行进行联合调查,并由该担保公司提供借款担保。

1、协商清收。

对于中介机构担保的部分业务如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住房装修贷款等贷款形成不良的,要在切实执行合作协议约定义务的前提下,主动与中介机构协商,督促中介机构履行保证义务;采取中介公司代收客户还款方式的,对于中介机构故意截留部分客户还款资金的,可以通过与中介机构协商,促其归还截留客户的资金用以还款。

2、扣收保证金。

对于中介机构故意推脱责任,拒不履行担保义务或赔付义务的住房装修贷款、大额耐用品消费贷款,可以采取直接扣收中介机构保证金的方式进行清收。

3、依法清收。

对于中介机构拒绝履行担保义务或者故意截留部分客户还款资金拒绝偿还借款的,可以依法起诉借款人及中介机构,进行诉讼清收。

(四)助学贷款的清收

鉴于助学贷款的对象系在校大学生、国家对该贷款采取政策性扶持等考虑,该贷款的清收方式要与其他个人不良贷款有所区别。

1、催告催收。可有选择地向学生本人、学生家长及其他亲人、学生工作单位及学校为催收对象进行催收,在催收方式上也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件、邮寄、媒体集中曝光等形式进行催收。如可以选择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高等教育学历查询网等媒体上发布“债务催收公告”,曝光内容包括借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通讯住址以及积欠本息等,但考虑到欠款人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可以将身份证号码隐去后三位。同时,还可以通过个人征信系统,按规定记载个人贷款违约信息,实施严厉惩罚。

2、对因银行结算账户被冻结、清理等原因造成学生无法还贷而逾期的,可以通知借款人通过汇款或重新办理借记卡绑定还款功能的方式,来进行贷款清偿。

3、对于投保学贷险而发生贷款逾期的,及时按照约定向承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课题组组长:王全刚

课题组成员:曾建新、李建秀、程斐斌、李坤光、王涛、朱树山

处置不良资产的财务方式选择分析 第6篇

关键词:不良资产;财务方式;处置方式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第九条的定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对于不良资产,有人认为是质量差的资产就是不良资产,有人认为是丧失了部分价值或使用价值的资产是不良资产,也有人认为不能正常参加运转的资产是不良资产。总而言之不良资产是一种非正常资产,是有问题的资产。对于正常资产与不良资产区分的关键点,就是资产应当是可以在未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这一最基本的性质。他们所代表的企业未来的经济利益和货币价值不同,不良资产在未来不能给企业带来合理性效益。

一、处置不良资产的主要财务方式

(一)债转股

债转股(Debt-Equity Swap)是指不良债权资产拥有方将债权转化为负债公司的股权,实质上其是一种债务转换,将双方的债务关系转为投资关系。不良债权拥有方从仅有负债追索权的债权人转变为企业的股东,拥有根据其所持股权进行经营和管理,分享盈利的权利。不良债权拥有方一般选择阶段性持股,债转股可以使债务企业的债务负担减小、改变经营机制,并经过数年的生产经营或资本运作,这样债权人在未来退出该企业时可以获得比现时变卖更多的回报,最大限度地盘活债权人的不良资产。

1.债转股的优点

债转股的优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债转股有利于企业债务负担的减轻,有利于企业扭亏为盈,帮助国有企业脱离困境。

第二,债转股有利于企业转化经营机制,形成现代化企业制度。由于债转股时将债券转化为了股权,使得债权人以股东身份参与企业经营,使得债权方约束力变大,监管能力变强,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企业的短期化行为。

第三,债转股有利于推动国有产权的流动,调整国有资本结构,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实现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目标。

第四,债转股的成本较低,对社会影响小,容易被各方接受。

2.债转股的主要风险

第一,债转股有可能出现虚盈实亏。在债转股后,由于企业的财务费用里的利息支出变为了股东的投资收益,这使得企业的财务费用大幅下降,在公司账面上能出现显著地扭亏为盈的作用。但是实际上,这种扭亏为盈只是体现在账面上的,只是把原来成本费用项下的数字划到利润项下,而企业的经营业绩并没有因此而改变。

第二,债转股后债权方对债转股企业的监督成本有所提高。债转股之后企业不再负有向原债权人支付利息的义务,只有向股东派发股息的义务。但是债务人向债权人还本付息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而企业向其股东派发利息则不一样,它要视企业的经营状况而定。

(二)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①以资产清偿债务;②将债务转为资本;③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①和②两种方式;④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债务重组有狭义和广义两种意义,狭义上的债务重组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而广义债务重组包括了对既存债务进行调整的一切方式,不一定是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

1.债务重组的优点

第一,可以使债权人最大限度的回收债权。当负债企业发生财务困难,不能按既定条件全额偿还所欠债务,但是债务人可能有能力按较低的条件来偿债。

第二,债务重组形式灵活,债务重组既可以对债务的期限进行重新安排,也可以对债务的利率按照国家要求重新确定。

第三,可以缓解债务人暂时的财务困难,避免由于采取立即的求偿措施,致使债权上的更大损失。

第四,债务重组可以实现优势互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通过资产重组、财务重组、资产置换、股份制改造等,可以将负债企业整和成好的项目和企业。

2.债务重组的缺点

第一,债务企业可能出现道德风险。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部分企业会借重组之机悬空或逃废债务。有的企业不能正确对待国家关于兼并重组的优惠政策,即使有钱也不还。加之目前在重组交易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债权人对债务人、担保人的信息不能全面充分了解,难以对其真实的偿债能力做出正确的判断。

第二,具备处置条件的项目难以合理定价。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和不良资产市场都尚不完善,缺乏有效的价格形成机制,难以从市场反馈中得到资产的合理定价。而中介机构的估价只是定价的参考,多数债务重组的价格实际是债务双方谈判而成。但由于项目处置人员谈判技巧等因素的影响,项目的定价存在一定的空间,并没有明确的准则来限定,因而确定债务重组价格的依据不够充分,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债务重组实质上变成了一种债务大赦。

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选择

(一)适用债转股的情况

债权转换成股权,是一种特殊的处理方法,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并不是所有企业的不良债权都可以转化为股权。一般来说,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应该具备五个基本条件:一是产品适销对路,质量符合要求,有市场竞争力;二是企业管理水平较高,债权债务清楚,财务行为规范;三是企业领导班子强,董事长、总经理善于经营管理;四是转换经营机制的方案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各项改革措施有力,减员增效、下岗分流的任务落实并得到地方政府确认。在四个条件中,第四个条件是最重要的,因为债转股并不是简单的将企业的债务转变为国家资本金,更不是一笔勾销。债转股的最终目的仍是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适用债务重组的情况

以下三种情况一般应采用债务重组来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置:①当负债企业在即期和短期内清偿能力很低,但是可以预期其长期清偿能力将大大超过短期清偿能力,此时应选择进行债务重组。由于其即期清偿率很低,而债务重组后,能够大幅度提高回收率;②当负债企业在即期和短期内清偿能力很低,并且可以预期其长期清偿能力也不会有所提高,但如果其破产,破产清偿顺序对债权人不利,此时债务人只能采取债务重组,给予债务人让步,防止该负债公司倒闭;③当债务企业拥有某项或几项资产,这些资产在该企业被闲置或虽被利用,但效益不大,而该资产对债权企业有着很大的作用,此时可以选择债务重组通过资产置换将这部分资产置换企业所欠的部分或全部债务。

不良资产管理的处置策略 第7篇

关键词:不良资产,管理,处置策略

不良资产,从物理意义上讲,就是失去了流动性、赢利性,已存在损失风险的资产。不良资产管理的处置策略则包括对不良资产本身的认识、运行机理的把握、处置手段和时机的选择、处置过程中的道德风险管理等多项系统性的内容。

一、不良资产的界定和分类

(一)不良资产的界定

不良资产主要包括企业的不良资产和银行的不良资产。企业的不良资产是指企业尚未处理的资产净损失和潜亏(资金)挂账,以及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提未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各类有问题资产预计损失金额。银行的不良资产也常称为不良金融资产,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中形成、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的不良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如不良债权、股权和实物类资产等。本文主要讨论不良金融资产的处置策略。

不良金融资产(以下简称“不良资产”)处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对不良金融资产开展的资产处置前期调查、资产处置方式选择、资产定价、资产处置方案制定、审核审批和执行等各项活动。

(二)不良资产的分类

我国银行对不良资产的划分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在1998年以前,各银行业按财政部1988年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中的规定,即“四级分类”,俗称“一逾两呆”,也就是“逾期”、“呆滞”、“呆账”。按这种方法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仅有普通呆账准备金一种,为贷款总量的1%。第二阶段是1998年以后,我国将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即“五级分类”。199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工作的通知》及《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现在通常提取的专项准备金比例为:关注2%、次级25%、可疑50%、损失100%。后三类为不良资产。

(三)我国不良资产处置现状

1999年,我国成立了中国信达、东方、华融、长城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并于同年启动债转股,开始化解我国金融系统的不良资产。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06年底,我国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共处理了近3万亿的金融不良资产,但其回收率仅为24.20%,远低于发达国家50%的平均水平。尽管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了大量积存的金融不良资产,截止到2007年末,中国银行业主要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仍达到了1.27万亿元,不良贷款率为6.17%,但这一比率仍高于发达国家3%-5%的一般水平。到2007年末,由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存续年限即将达到最初设定的十年,各家公司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经过2008年一年,截至2008年12月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5682亿元,比年初下降7002亿元,不良贷款率为2.45%,比年初下降3.71个百分点。

二、不良资产处置的机理分析

不良资产处置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活动,其运行机理是通过对其处置各个环节科学管理,增强其流动性、赢利性,最大限度地降低处置成本,最大程度减少其价值损失。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公式来分析不良资产处置的价值发现与提升过程。

ΔV=V末-V原

其中:V末是资产的处置价值所实现的价格;

V原是不良资产的接收价值所实现的价格;

对于不良资产处理机构来讲,处置不良资产的目标是将上述公式中ΔV最大化,具体说来,首先要确定不良资产原始价值所能体现的价格,即公式中的V原,其次为通过合适的处置手段提升其价值,实现V末最大化。

因此,不良资产处置就包含着价值发现和价值提升两个方面,所以,对不良资产的处置,需要一种全面、系统、发展的眼光去看待不良资产价值,而不是简单的变卖回收资金。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对不良资产价值的形成、处置规律理解越深,提高其流动性、赢利性的创新手段越多,其价值发现和价值提升的空间也才会越广阔,不良资产的价值损失也会越少。

三、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选择

不良资产处置的根本原则最大程度实现不良资产价值提升,减少不良资产价值损失。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选择应主要包括对不良资产分类、常见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比较分析和采取合适的处置策略等三个主要环节。

(一)不良资产的分类

国内外经验表明,占总数80%的不良资产,其价值往往只占总价值的20%;而占总数20%的资产,其价值可能占总价值量的80%,即资产处置的“二八”原则。因此,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在处置不良资产时首先应根据接收资产的质量状况、企业现状、形态结构、变现程度、管理弹性以及资产处置手段的可及性和有效性,应用现代统计方法,将资产分为若干类,找出价值大的资产,并根据各层次资产的特点采取不同的处置方式,从而提高处置效率。

根据资产性质不同,资产可分为债权、股权和实物等三类,相对应,不良资产可分为债权、股权和实物类不良资产。一是不良债权主要包括银行持有的次级、可疑及损失类贷款,不良资产处置机构收购或接收的不良金融债权,以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有的不良债权;二是股权类资产主要包括政策性债转股、商业性债转股、抵债股权、质押股权等;三是实物类资产主要包括收购的以及资产处置中收回的以物抵债资产、受托管理的实物资产,以及其他能实现债权清偿权利的实物资产。

(二)常见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及其比较分析

不良资产处置实践中常用的处置方式包括依法清收、以物抵债、债务重组、债权转股权、打包出售、资产证券化、信托处置、破产清算等手段。不同处置手段应用的前提、范围和造成的后果不同,因此就需要在不良资产处置中结合资产性质对常见处置手段进行比较分析,以科学选择出合适的处置手段。

1. 与债务人和担保人协商债务还款。

这是目前比较普遍的处置方式,这种处置方式速度加快,费用也低,但缺点是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积极的筹集到资金,回收的速度和数量也会受到影响。

2. 债务重组方式。

这种方式是资产处置中大量使用的方式。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有较好的偿债意愿,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债务重组,就是对债务人的债务重新做出安排,包括在还款金额、还款期限上、还款利率、应收利息等一方面或多方面做出适当折让。但所有这些债务重组安排,在方式与程度的选择上取决于对企业偿债能力的分析与判断,比如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情况、行业情况、市场情况、资本金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盈利情况、现金流量情况以及抵押、担保情况等。

3. 债权置换。

债权置换是一种价值止损和价值提升相结合的资产处置方式。采用债权置换方式,在方案设计上一般要有以下三个“提高”作为前提条件:一是债权置换后整体价值的可以提升;二是债权的安全性可以提高;三是通过置换便于债务重组,达到债务人债务重组后还款能力可以提高。

4. 打包出售。

与传统的诉讼、以物抵债、债务重组等按户处置方式相比,整体打包方式具有处置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在当前国际经济一体化和经济信息化的背景下,为加快不良资产的处置,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可以进一步大力开拓国内外两个市场,采取网上交易等方式对拓宽不良资产批量打包出售交易模式。

5. 法律诉讼。

如果债务人和担保人不合作,而且也无法重组,比较强硬的方式是对债务人和担保人采取法律的手段。假设文件齐全,诉讼公平,判断胜算的概率是比较大的,但是诉讼的成本比较高,执行难度也比较大,一般只有在没有其他选择的情况下才诉诸法律。

(三)采取合适的处置策略

通过对不良资产进行分类,以及常见的不良资产处置手段进行比较分析后,我们总结出以下的处置策略或原则:

1. 我国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实际经验

表明,我国不良资产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不良资产规模庞大、业务质量不高,不良资产中损失类比例较大,占比达到20%以上,再加上一部分名为次级、可疑类但事实上为损失类的不良债权,不良率达到30%以上。对于损失类的不良资产,放置时间越长,资产本身的价值也越低,所以对这部分不良资产最合适的方式采取快速变现的方式进行处置。

2. 对于那些因短期经营不善造成企业还款能力下

降,但仍有一定还款能力并且愿意采取积极行为清偿债务的,则不能一棍子打死,可以根据相关政策,可以采取以物抵债、修改债务条款、资产置换等方式或其组合方式清偿债务。

3. 对不良资产进行转让的,可以灵活采用包括拍卖、竞标、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等方式。

在中介机构对以资抵债资产,包括房产、地产、交通工具、厂房、机器设备、商品物资等资产进行充分评估论证基础上,可以委托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转让。

4. 对于那些短期内效益不佳,但从长远看具有良好

的发展前景,产品适销对路,质量意识强,有一定品牌效应,有潜在的市场竞争力,工艺设备具有国内或国际领先水平的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债转股处置模式。

债权转股权或以实物类资产出资入股方式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应综合考虑转股债权或实物类资产的价值、入股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发展前景以及转股股权未来的价值趋势等,做出合理的出资决策。

四、不良资产处置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重要问题

(一)不良资产处置的时机问题

资产的价值具有时间性,一般说来,资产价值与经济周期所处的位置有着一种正向关系。纵观很多不良资产,是在经济周期低谷形成;而宏观经济形势的持续向好及行业景气状况的回升,可为采取债转股等提升战略处置不良资产,提高资产价值,至而获取股权收益或阶段性持股的退出以及战略投资者的进入等可以提供机遇和有利条件。因此,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应将时间因素纳入对不良资产处置策略分析中,要对经济周期做出一个基本判断,根据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做出最佳不良资产处置时机,减少资产因处置不当造成贬值或流失。

(二)将社会性和经济性并行考虑

在不良资产处置操作实践中,不仅要考虑经济可行性,而且要考虑操作的可行性;不仅要考虑经济问题,而且要考虑社会问题。不少资产处置案例表明,很多方案在经济上是可行的,但操作上不可行。例如对一家水泥厂进行处置,最优的方案是拍卖,但涉及到原有员工的安置。在当前氛围安稳比经济更为重要的大背景下,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只有和企业所属地方政府充分沟通,妥善处理好原有员工的安置问题,其处置工作才能成功结束。因此,在一些不良资产处置中需并行考虑社会性和经济性。

(三)不良资产处置中的道德风险管理

尽管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在处置过程中采取了科学的处置方式,但由于目前不良资产市场定价机制不完备,加之监督和制约体制不健全,就为不良资产的价值流失提供了一种渠道,主要体现在不良资产处置人员对不良资产价值进行过低评估以及可能将某些资产以低价出售给关系人。

为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应按照利益回避、风险隔离的原则从制度上设定不良资产处置关键环节的操作规程,这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工作人员与剥离(转让)方、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应当回避;二是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资产评估、定价和资产处置和相关审核审批工作。

五、总结

只有全面系统的加深对不良资产本身的认识,把握好其运行机理规律的把握,科学选择好处置手段,准确把握资产处置时机,从制度设计上规避好处置过程中的道德风险管理等项系统工作,才能实现通过对处置各个环节科学管理,增强不良资产的流动性、赢利性,实现不良资产的价值发现和提升,最大程度减少价值损失的战略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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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素,孙建东.不良资产处置中的道德风险问题探讨[J].西南金融,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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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徐芳,汪汀,等.入世过渡期: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的比较分析与路径选择[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2(5)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探讨 第8篇

当前, 对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处置, 存在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但运行起来效果并不好。

一、明确划断, 界定责任, 按比例由不同主体承担

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形成的原因过于复杂, 难以准确界定损失责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 除搀杂了对部分国有经济的支持成分和自身经营失误外, 政策变迁、地方性行政干预及吸收合并城市信用社和部分农村基金会等也是其中的关键性的因素。因此, 要做到准确界定各自承担的责任, 以清晰地界定损失分担比例为前提的资产剥离也显然是行不通的。

二、同其他国有商户银行一样, 不良资产全部由财政买单

中央政府按《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中提出的资不抵债额的计算办法 (历年挂账亏损+实际资产损失-所有者权益-呆账准备金) 和实际资产损失额的计算办法 (呆账贷款+呆滞贷款的40%+逾期贷款的10%+投资资产的10%+抵债资产的50%) 计算出来的资不抵债额, 按50%用中央银行票据予以置换, 其余的由地方政府投入资产。通过以上方式, 中央政府可以弥补历年亏损的资金仅占其呆滞贷款、呆账贷款、抵债资产和历年挂亏总和的20%左右。由于信用社当时不良资产并没有充分暴露, 而加上地方政府财力有限, 又无对外举债权限, 不能向社会发行任何形式的地方债券, 因此, 没有过多资金注入信用社用来处置不良资产。以上原因造成农村信用社在改制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 实际上仍然在负重运营。

三、不良资产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处置

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在处理银行不良资产过程中, 都会通过资本运作, 特别是债券市场, 来进行坏账的包装、销售, 以降低债务重组的成本。但是, 我国的资本市场不发达, 只有一级债券市场发行国库券, 农村信用社主要分布在县及县级以下地区, 资本市场、产权市场更是远远落后于大中城市, 根本无法给农村信用社提供有效的资本市场条件, 这进一步制约了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处置。

四、通过债转股进行不良资产剥离

现实中, 农村信用社所服务的国有中小企业, 大部分被重组和变卖, 或已经完全垮掉。乡镇企业比国有中小企业更差, 七成以上的乡镇企业被市场淘汰掉或被政策清理掉, 它们当中, 又有相当数量的企业早已人去厂空, 连“外壳”都不见了。像上述类似的企业, 拿不出什么进行资产剥离, 债权化为股权没有实际意义。

当前, 不良资产已成为制约农村信用社发展的重要因素, 负债经营仍在蚕食着改革的成果。那么, 农村信用社如何实现不良资产的有效处置?笔者认为, 应采取“集中管理”、“以利补旧”、“内外补给”的方式进行。下面就这几个方面作详细论述:

一、集中管理, 是指在时间段上, 由信用社把贷款进行一个时间上的分段, 对不良资产进行集中管理。

最有效果的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当然是能把不良贷款收回。农村信用社, 应从内部着手, 采取多项措施, 对旧的贷款进行清算核收。目前, 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资产分布在各个基层信用社, 既未集中管理, 又不便于核算, 且权、责、利分离, 处置不良资产整体合力弱化。因此, 为确保有效处置不良资产, 成立专职部门, 制订科学统一的“不良资产处置量化考核方案”, 统一管理不良资产, 多策并举, 增强清收效果。

二、以利补旧, 就是以新增利润对不良资产进行弥补。改善经营管理, 提高经营效率, 利用自身积累, 是处置不良资产的有效途径。

一是农村信用社要在深入调查市场需求的基础上, 积极进行业务创新, 及时调整产品结构和资金投放结构, 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针对当前农户还款率较高的实际, 适时扩大对农户的贷款额度。二是调整网点布局, 认真作好市场调查和对客户情况分析的基础上, 对新建网点搞好成本、费用、效益的综合的测算, 以保证新建网点的盈利能力, 避免网点建设的盲目性和无规划性。对于现有网点要充分挖潜, 使经营效益再上台阶。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网点应实行撤并、降级, 并处理其所属的非盈利性资产, 削减其工作人员, 以减少费用。在现实经营过程中, 一定要严格控制各项费用的支出, 逐步清退冗余人员, 打击工作人员的不良行为, 以达到减少支出、提高盈利水平。增强自身持续获利和积累利润的能力, 为以利润弥补不良资产打下基础。

三、内外补给, 就是向政府、人行等要优惠政策, 以优惠政策来弥补财政补给的不足, 以及由其他经营良好的信用社购买不良资产或外部资金入股的方式进行资金注入, 或由当地政府采用资产置换的方式进行不良资产处置。

(一) 向政府、央行寻求更多样化的政策优惠, 多方面进行不良资产的弥补

信用社的不良资产也属于银行坏帐, 因此, 在宏观政策的把握上, 应同处置国有银行的坏账一样, 需要明确一个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村信用社之间尽可能合理分配损失的基本原则。但在具体处置方式上, 通过逐渐的明贴暗补、减免税收等方式渐进地消减农村信用社的风险和损失, 可能会比资产剥离更加可行和有效。

1.减免税收政策。目前, 农村信用社以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均按25%上缴所得税。这两项税收约为农村信用社总收入水平8%~10%。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方面, 可以说是功不可没, 且受当地政府的干预是最明显的, 因此而造成的不良资产也占了大多数。政府通过“不拿或少拿”的方式将这些税收减免掉, 既符合中央和地方政府分担损失的基本要求, 也真正体现了国家对农村信用社尤其是对合作金融机构一贯的扶持政策。所以, 应充分考虑到农村信用社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 调整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全免“三农”贷款营业税, 缓解“三农”信贷高风险、高成本的问题, 更好地激励农村信用社面向“三农”、服务“三农”。二是延长所得税政策, 用保留下来的利润, 去专项冲抵“未弥补历年亏损”, 有利于农村信用社快速的处置不良资产。

2.增加支农再贷款政策。人民银行发放的支农再贷款对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主要表现在:一是缓解了部分农村信用社因信誉下降、存款下滑所引发的资金头寸紧张的局面;二是缓解了农村金融市场上紧张的信贷供求关系;三是为信用社带来稳定而可观的收益。在很大的程度上, 即减轻了多数农村信用社的支付难题, 也为其妥善处置不良资产增强了信心, 同时更为自身发展壮大了实力。对支农再贷款中减免的利息支出仍按原利率提出, 专项用于冲减“历年未弥补亏损”。

(二) 外部资金注入, 根据农村信用社经营状况的不同, 方式可多样化

一是经营状况较好且达到成立商业银行标准的信用社, 可改革农村信用社的内部治理结构, 开展真正意义上的机构整合。通过广泛开展增资扩股、上市募资等渠道扩充资本实力, 增加抵御风险的能力, 通过资本公积等进行不良资产的弥补。二是对经营状况较差的农村信用社, 应当彻底的改变过去那种“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政策, 以求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从而确保拥有一个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在此基础上, 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 在农村信用社内部真正确立健全的抵御外部风险和减少自身失误的约束机制。三是在各省联社辖内, 实行由由已实现盈利或已商业化运作完成的联社, 出资购买其他联社的不良资产, 待其经营情况转好后, 可以按购买额转化成相应股权, 或一次性还本付息。这样可以让信用社摆脱行政区域的限制, 通过对其先进经营管理经验和做法的广泛传播, 带动更多的高风险农村信用社化解风险, 走出困境。

(三) 积极与地方政府进行协商, 采取资产置换方式处置不良资产

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地方经济的同时, 造成了大量的不良资产, 地方政府也难以推卸责任, 同时, 农村信用社也担负着一方的金融平安职责, 地方政府有义务帮辖内信用社走出困境。因此, 在地方政府财力不足的情况下, 把政府控制的土地、固定资产等拿出来, 与辖内农村信用社进行不良资产置换, 可实现多方共赢。某地市的农村信用社, 就是在与当地政府协商的情况下, 由地方政府拿出土地、闲置固定资产等与信用社置换不良资产, 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思考 第9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

银行不良资产是一个较宽泛的银行资产质量概念,严格意义上是指银行机构资产负债表中不能按时 (事先约定的期限) 、足额 (按事先约定的利率) 得到利息收入和收回本金的资产。

巨额银行不良资产的存在,不仅降低了我国银行的资产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成为横亘在重组上市之路上的巨大屏障。而且,随着外资银行涌入, 股份制银行迅猛扩张,非银行金融机构不断进行金融创新,国有商业银行的生存空间受到威胁,使得不良资产引爆经济社会问题的可能性逐渐增大。

1999年,我国政府终于痛下决心解决不良资产问题。成立了信达、华融、东方、长城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 s s e t s Management Corporation,简称AMC),专门负责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剥离工作。但是如何处置不良资产,处置不良资产的损失最终由谁承担,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法,而且四家A M C效率过低,质疑贱卖国有资产的呼声也一浪高过一浪。本文的论述将沿着这三大问题展开。

一、对直接剥离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的思考

我国商行的不良资产中相当一部分是由“拨改贷”后发放的政策性贷款转变而来的,直接“剥离”不良资产的方式可以迅速降低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比例,减轻国有商业银行的历史包袱,化解金融体系中隐藏的风险,从而加快银行业改革的进程。

银监会2005年1月公告显示,2004年,主要商业银行 (指4家国有商业银行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 不良贷款余额17176亿元,比年初减少3946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3.2%,比年初下降4.6个百分点。但是,2004年6月份,通过剥离和核销手段,中行、建行和交行对不良贷款集中处置不良贷款合计为4364亿元,超过了2004年不良贷款减少的3946亿元。如果考虑到这个因素,2004年主要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实际水平将不是“双下降”,而是结束了过去两年不良贷款余额持续下降的趋势,不良贷款余额反而增加了418亿元。

不良贷款再次增加,说明了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管理水平并没有提高到让新增贷款的不良资产率维持在正常水平的能力。同时也从侧面证明,单纯剥离不良资产的“换血式”处置方式并不能完全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转换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机制,提高其资产管理水平。

二、对剥离不良资产的损失承担问题的思考

1999年我国在采用剥离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时,并没有明确剥离不良资产的损失的最终承担问题。当时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各为100亿元,由财政部直接注资。这四百亿的资金相对当时剥离的1.4万亿元不良资产显然是杯水车薪。因此,中央银行又向四家A M C提供了大约5400亿元的再贷款。后来,四家A M C又通过向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才满足了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而在过去的七年中,四家A M C的不良资产回收率一直维持在20%左右。那么可以估算出,到2009年四家AMC清算时,因处置不良资产而出现的净损失会在1.5万亿元人民币以上!这部分损失最终该由谁承担?随着不良资产处置接近尾声,这个问题开始浮出水面。

另一种办法是依靠中央银行以直接的通货膨胀税强行稀释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假定在未来10年内国内产出总值的真实增长率保持8%,通货膨胀率也保持在8%;再假定在基年GDP为10万亿元,银行不良贷款2.5万亿元,占GDP的25%,在维持"双八"目标的情况下,不良贷款占GDP的比例在5年后从25%下降为13%,10年后下降为6%。但是,这实际上等于央行增加了等额的国内基础货币供应量,必然会形成强大的通货膨胀压力,并将动摇独立指定与行使货币政策的央行地位。

还有一种办法,就是通过出售银行股权吸收外部资金来填补处置不良资产的损失。这样一方面可以加快银行改革的步伐,另一方面也不会想产生大的负面影响。中行、建行的成功上市似乎证明了该途径的可行性。但由于银行业的进入门槛很高,加上国家必须保证绝对控股,所以真正能够出售的股份比例不会太高。

三、对AMC不良资产处置效率的思考

从经济发达国家处理不良资产的经验来看,成立专门机构是非常必要的。如美国成立的RTC及Good bankBad bank来分离、处理不良资产;但借鉴国外经验建立的AMC处置不良资产的能力一直受到怀疑。

造成A M C效率低下的原因,先天不足无疑占了相当的比重。同时成立四家具有同样职能的机构,各自独立运行,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而有限的存续寿命,狭窄的业务范围,亦使A M C在工作中束手束脚。但最为人们所诟病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却是由于A M C经营战略失误引起的。不良资产打包出售给国外战略投资者时往往获得相当大折扣。其现金回收率远低于出售给国内投资者,最低的居然只有1.5%!

极低的现金回收率意味着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外资没有长期打算,没有后续资金注入,只是“短线”投资,只是买上中国的不良资产,然后再转手加价卖给中国的投资者。国内投资者尽管也想介入,却被因打包出售而提高的门槛挡在了门外。只能以更高的价格从国外投资者手中购买。因为A M C的错误经营战略,不良资产处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个认为的“批发”市场,而其中的利润都被批发商国外战略投资者获得。他们得到的越多,国家损失的越多。

四、结语

尽管现在中行、建行已经实现成功上市,农行、工行也在加紧准备。不良资产处置问题已经初见曙光。但我们绝不能盲目乐观。毕竟目前银行体系中存在的不良资产依然处于较高水平。而不良资产处置损失的影响也将开始显现。处置过程中的由于效率底下引起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更是需要警惕。不良资产处置依然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1]、巴曙松.谁为不良资产买单[N].中华工商时报, 2003-05-04

[2]、高凡.不良资产处置:与时间赛跑[N].经济观察报, 2005-03-14

[3]、傅春荣.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N].中华工商时报, 2006-02-05

美日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比较 第10篇

一、美日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

(一) 美国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随着利率波动的加剧, 截止到20世纪末, 美国存在比较严重不良资产问题的银行数目已经超过1600家, 而因不良资产问题倒闭的银行已经超过400家, 这严重影响了美国银行与金融业的稳定。为了解决不良资产过大而造成的银行经营失败问题, 美国建立了“重组信托公司” (Resolution Trust Company简称RTC) , 其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也被称作RTC方式。

RTC方式运作情况是:美国政府从预算资金中拿出500亿美元对重组信托公司进行注资, 并同时授权重组信托公司接管所有存在严重不良资产问题的银行类金融机构。这种授权接管的做法本质是将存在问题的金融机构的好资产与坏资产相分离, 然后集中处置, 其中具有决定意义并起关键作用的是整批出售 (Bank Sales) 。所谓整批出售并无严格的定义, 一般是指将价值上亿元的多个贷款项目与不动产拍卖案件结合在一起共同出售, 或对少数投资人进行拍卖。通常而言, 整批出售是处置不良资产的最有效的方式;另外, 还有招标销售、资产证券化、个别出售等处置方式。其后的7年里, 美国重组资产信托公司成功地在接管了2000多家有不良资产问题的银行类金融机构, 出售抵押资产4000亿美元, 较好地稳定了美国的银行体系。

此外, 美国还发明了一种著名的不良资产剥离处置的模式“好银行/坏银行”模式。“好银行/坏银行”模式具体运作情况是:一家出现不良资产的商业银行的资产是由正常资产和不良资产两部分组成的, 把其中的不良资产从该出问题的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分割出来, 按公平市值转至另一家专门成立的用来解决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坏银行, 由其负责收回资金和变现资产。通过此方法使得剥离出不良资产的银行能够继续正常地经营, 防止其因不良资产过多而被采取破产清算, 进而降低了不良资产对银行业的冲击, 维护了金融体系的稳定。总之, 通过以上措施, 美国银行业顺利处置了大量的不良资产, 银行业焕发了新的生机。

(二) 日本不良资产处置方式

20世纪90年代, 日本经济泡沫破裂以后, 日本银行业沉积了大量的不良资产, 截至2001年3月份, 日本银行业不良资产规模达150万亿日元, 占贷款总额的22%。为降低银行业不良资产规模, 维护金融业的稳定, 日本政府进一步加强了对金融业监管, 同时由政府和银行共同出资设立一个重组信托公司共同债权收购机构, 由该机构收购资不抵债的银行等信贷机构形成的不良贷款, 然后再进行重组处理。但是, 由于在不良资产重组上的困难, 日本共同债权收购机构在处置不良资产上的一直成效不明显。

因此, 为加快处理处于破产边缘的金融机构, 日本政府又建立了特别公共管理制度与“过桥”银行。特别公共管理 (暂时国有化制度) 主要适用于那些不能以自己的资产清偿债务或已停止支付存款的大银行, 由存款保险机构取得该银行的股权, 并采取折价的办法处理股权。这种做法既维护了银行生存, 保护了存款公众的利益, 又使银行股东以资产缩水的方式承担了成本, 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过桥”银行制度主要适用于中小银行。该银行的运作模式主要是:“过桥”银行接收倒闭银行的全部资产, 并在市场上公开竞价出售, 拍卖资产所得与存款之间的差额, 将由税收弥补, 并对存款人偿付, 待资产清理完毕, “过桥”银行就结束使命。

二、美日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比较

从表1可以看出, 尽管美日两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不同, 处置的方式也不尽相同, 但是他们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也有许多共同之处:第一, 不良资产处置的重心都是进行资产分离, 将好资产与坏资产区别开来, 分散重组、打包出售, 尽快消化这些不良资产。第二, 两国政府都通过立法和制度创新, 为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问题提供了较好的政治和经济环境。具体措施有:出台一系列的法律, 给予重组的立法支持, 从法律上确立不良资产重组处置机构的权力和地位。第三, 两国政府都设立了不良资产重组处置的专门机构进行有针对性的资产重组管理。第四, 从资金来源上看看, 两国都是以政府注资为主, 以银行、股东、存款人、存款保险公司等资金为辅。如美国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 由政府和存款保险公司共同注资近2000亿美元。日本在不良资产重组过程中, 也同样由政府和银行注入大量的资金。第五, 两国政府都在政策上给予支持, 如美国调整税收政策, 减免了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交易税;日本实施了长达19个月的零利率政策。

三、美日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近年来, 一方面, 金融机构并购重组步伐日趋加快, 金融业集中趋势日益明显。另一方面, 金融风暴也使得人们更加深刻的认识到了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尽管由于体制等方面的原因, 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带有明显的本国特色, 但世界各国在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面所积累的大量经验教训仍能给我国银行业很多有益的启示。

(一) 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政府应该发挥主导作用

以美国为例, 几乎所有不良资产都是由政府拥有的。因为那些原本拥有这些贷款的银行和储蓄贷款机构己经倒闭, 并且被联邦储蓄保险公司 (FDIC) 或处置信托公司接管。而这样做的结果是政府在树立目标和实现目标的过程中, 比简单的监管要直接有效得多。同时, 美日两国情况也表明, 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与政府的经济政策有密切关系。另外, 银行体系的稳固对整个国家经济金融又至关重要, 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 政府也应动用国家资源来支持银行不良资产的重组。更重要的是没有政府的支持, 银行业大规模的资产重组根本不可能实施。

(二) 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应设立专门的信托机构进行运营

银行不良资产产生的根源是信贷货币资金运动的中断, 因此必须在金融系统之中建立一个既能经营货币资产, 又能经营实物资产的中介机构, 以便能从根本上使中断的信贷货币资金运动连接起来。因此政府建立一个专门的处理机构, 来完成处置的清算信托工作, 这样做法的核心是明确在处理过程中的责任。美国处理储蓄贷款机构的不良资产时, 成立了重组信托公司、日本成立“过桥银行”。

(三) 在不良资产的处置上应采取多渠道融资多种手段并用

从美日两国的经验看, 两国政府在不良资产处置资金来源上一直坚持多渠道注入资金, 一方面以政府注资为主, 另一方面也多渠道去吸收资金。另外,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也是多种方式结合, 都是根据自身的特点采取灵活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 以达到最佳的处置效果。

(四) 在不良资产处置上应给予政策扶持和法律保障

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其中法律的保障、政策的扶持以及制度的创新都是不良资产处置能够顺利进行的保证和基石。从信托重组机构的法律地位的确立、到该机构权责的确定, 进而到采取什么样的手段进行资产分离与重组出售, 整个处置过程中, 都不可或缺的需要法律、制度和政策作为保障。

(五)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时间应该越早越好

在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 尽管有一部分不良资产会随时间的持续其价值能够有所改善, 但大部分的不良资产, 往往是处置持续时间越长, 其本身收回的价值越小。因此, 应根据不良资产的流动性情况进行及时处置。美日两国的经验表明, 在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中, 推迟处置只能增加处置的风险和成本。不良资产的处置应越早效果越好。相反, 处置越晚, 不良资产积累就越多, 进而对金融体系的危害和冲击就越大, 相应处置成本就越高。

摘要:近年来,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日益突出, 已成为影响我国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稳定的重要问题。本文以美日两国银行业不良资产处置方式为研究对象, 通过比较分析美日两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及处置的效果, 以期对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问题有所借鉴和启示。

关键词:不良资产,商业银行,资产分离

参考文献

[1]吴俊.国外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对我国的启示[J], 科技经济市场.2011 (8) :39-40.

[2]尹矣.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研究——基于美国金融同业经验的视角[J].农村金融研究.2011 (4) :35-38.

不良资产处置 第11篇

【关键词】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国际比较;创新

引言

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问题已经成为世界金融发展的巨大难题。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国中,有超过一半的国家都曾经因为不良资产处置不当而导致国家银行业危机。为了维持国家经济金融体系的稳定,这些国家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目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时期,银行的不良资产的存储量也越来越大,已经达到金融总资产的五分之一,其背后隐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借鉴其他国家的处置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是解决我国银行不良资产的最优方式。

一、代表性国家不良贷款处置模式分析

1.美国模式分析

(一)公开拍卖和暗盘竞标

对不良贷款处置的关键环节就是发现不良贷款所具有的真实价值,从而避免价值被低估,从而实现合理的处置收益,采用公开拍卖的方式把不良资产市场化,是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收益最重要的方式。在实际拍卖时,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在拍卖开始之前,先公布相关的拍卖程序、拍卖条件以及贷款组合信息,并且对购买者的条件加以限定。

(二)资产管理合同

随着银行所接管的不良资产越来越多,其内部人员无法胜任如此巨大的工作量,于是美国的FDIC开始以资产管理合同的形式通过外部力量来进行资产管理的工作。FDIC以“资产清算协议”为主要的合同方式,FDIC支付合作方的各项运营成本以及报酬。

(三)不良资产证券化

通过将资产进行打包,实现资产证券化。从而在最大程度上杜绝来自单个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有效提高资产出售效率,尤其是针对小金额、标准化住房抵押款的处置。

2.韩国模式

(一)直接出售

为加快处置效率,韩国产业银行将不良债权组建一个“资产池”,通过公开竞争招标的方式整体出售该资产池中的不良资产。在具体的入池资产选择标准中,韩国产业银行通常选择该行对债务人影响力不大的债权、担保顺位次级的担保债权、无担保债权、被认定己损失的债权等组建资产池,以此弱化资产处置对债务人的不利影响。

(二)单独出售

对那些担保价值高,事业前景广阔的债权,韩国产业银行往往通过个别出售谈判,以高价出售[2],这与拍卖等其他处置方式相比,回收率更高。这类资产主要包括:担保价值高的债权,对生产型企业的担保债权,行使担保权时不受限制的债权以及规模较大难以兼并的债权和难以自由出售的担保债权等。

(三)资产证券化

与美国采取的不良贷款处置模式相类似,韩国产业银行也将不良贷款证券化作为化解不良贷款问题的一个重要手段,通过集合不良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加快不良贷款处置效率,取得良好成效。

二、对我国不良资产处置的创新途径

1.正确面对,积极行动

世界各国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成功与失败两方面的经验表明,积极主动采取行动,对银行业不良资产的处置是越早越好,难度就越小,对经济的损害也越小。如果不能正确面对,妄图掩盖、拖延,最终处置的成本就越高,政府不论采取何种措施都将显得更为被动。

2.深化体制改革,增强宏观调控能力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全面市场化条件尚未成熟,因此,应加快体制改革,不断完善市场经济制度,为实现市场处置创造条件。同时,应加入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的扶持力度,从各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如呆账核销优惠政策、不良贷款处置优惠政策和税费优惠政策等。并且还应不断增强宏观调控能力,提高宏观决策的准确性和预见性,降低决策成木,通过改善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在改革中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资产风险。

3.完善立法支持和制度创新

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能否成功,立法支持和制度创新的作用非常重要。没有合理恰当的法律政策做保障,会大大降低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成效,也会给社会带来一系列连锁的不良反应。

三、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分析对比美国和韩国对不良资产处置方式,我国可以对其进行参考,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发展情况,形成一条有中国特色的不良资产处置路线,以保证我国的经济能够持续、稳健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夏晶.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国际比较和借鉴[J].统计与决策,2000,08:37-38

[2]高弋君.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处置的国际经验及启示[J].中国物价,2016,09:78-80

严把资产处置关口确保资产增值增效 第12篇

1. 把好网络申报关

钟祥市现有行政事业单位384家,2010年底资产总额达20亿元,每年资产处置上百件,涉及单位多,范围广,工作难度大。2008年以来,钟祥市财政局建立了资产网络化管理信息平台,以网络化科学管理为依托,以动态监管为目标,将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纳入网络化管理。要求单位申请资产处置时,在提交必要的纸质材料的同时,必须按软件操作程序,进行网上申报,由行资科根据单位信息卡片详细内容在网上审核。如果通过申报关口,就确认了申报处置的资产数据真实有效,将资产处置纳入了动态监管范畴,以后每个环节都处于资产管理部门的掌控之中。现在全市每年处置资产100多起,全部网上申报、网上审批,无一例外。

2. 把好资产评估关

资产评估价是资产处置价格的最基础依据,基本参照指导价,按照财政部“两令”规定,他们要求对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处置的房屋、土地、车辆及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一律先经过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底价后,才能对外公开竞价拍卖。2009年7月,该市张集派出所因该镇修建公路占用了部分土地房屋,影响办公,被迫搬迁。该所要求以原地房产置换新的办公场所,他们组织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了原派出所房产,对新办公场所房产进行项目评审,按照等价原则进行了置换。既解决了张集派出所正常的办公场所,又确保了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不流失。

3. 把好调查审核关

由于资产种类复杂,使用状况不一,处置工作难度很大,如果不作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盲目从事,就会造成工作失误。为防止处置工作的盲动性,他们对单位申报处置的每笔资产,都安排专人现场调查核实,查看资产数量、价值和使用状况。尤其对于房屋、土地、车辆及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处置,由他们向市政府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可行性的处置方案,为市领导当好家、把好关。如:2009年3月,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将上海146.31 m2的房产,按8000元/m2的价格处理给个人,当时房价正处于低谷,他们安排专人到上海进行了调查摸底,向钟祥市政府提出待房价升温后再处置的建议,市政府采纳了他们的建议。同年9月,市财政局组织专班到上海进行挂牌处置,处置价格15310元/m2,处置金额224万元,比低谷期处置收益净增106万元。通过对单位申报的资产认真调查审核,全面了解掌握情况,有的放矢提出处置建议,就有效避免了资产处置工作的盲目性,实现了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

4. 把好处置拍卖关

对于进入拍卖环节的资产,进入产权交易中心公开拍卖,由市纪委和市财政局共同实施监督,确保资产交易公开透明。否则,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并将处置收入没收上缴财政。如2010年,该市洋梓镇党校闲置土地2658.54 m2,中介机构评估了21.7万元,很多人通过各种渠道找人托关系,要求按评估价购买。但他们不徇私情,不讲面情,都予以耐心宣传解释,最终将土地交给荆门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驻钟祥办事处,委托中介机构拍卖,拍买价64万元,比评估价翻了两番。因而,把好“处置拍卖关”既防腐拒变,又增值增效。

5. 把好收益入库关

对于资产处置产生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市财政局督促单位全额缴入“国有资产收益汇缴结算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只能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单位使用时,由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填写用款申请表,经行资科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再拨付到单位使用。2010年全市处置资产收入2642.18万元,全部进入资产收益专户,严格做到了收支有序,规范操作。

6. 把好批复执行关

资产按规定处理完毕,并将资产处置收益缴入“国有资产收益汇缴结算户”后,财政局下达批复文件并做好网络批复,督促单位及时调整账务、下载网络批复、做好处置执行,确保资产账目与资产网络系统软件数据一致,真正做到了“帐帐、帐实、帐表、”相符,实现了资产处置的全过程动态监管。

几年来,由于他们在资产处置中,认真把好了上述“六个关口”,每个关口又都紧密相连,环环相扣,涵盖了资产处置的全过程,做到了阳光操作,科学创新,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现在该市的资产处置工作单位满意、群众满意、社会反映良好。仅2010年,全市处置各类资产116件,处置资金2642.18万元,处置收益1327.49万元,既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又有良好的社会效益。他们成功的经验就是:

1.领导重视是关键

钟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取得的一点一滴成绩,都得于省厅、荆门市局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2008年省厅将钟祥市纳入资产网络化管理试点县市,使该市在全省率先建立了资产网络化管理系统,率先进行资产管理软件升级,为规范化、科学化管理资产打下了坚实基础;钟祥市委、市政府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成立了“钟祥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亲自抓,亲自管,并且严格规定处置房屋土地大型资产时,必须要听取财政部门汇报,研究最佳处置方案。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为抓好资产管理工作鼓足了干劲,增添了信心,增强了活力。

2.科学管理是基础

钟祥市资产管理处置工作能够创新发展,实现新的飞跃,主要得力于资产网络化管理的先进技术和操作方法,使资产处置管理的质量和效益大大提高。在实行资产网络化管理之前,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主要靠手工操作,速度慢、效益低。2007年清产核资后,开始建立资产信息管理平台,2008年全市实行资产网络化管理,资产管理软件不断升级,优化功能。2010年,该市加快了资产网络化建设步伐,采取“抓网络基础信息建设、抓单位管理人员培训、抓单位软件功能升级、抓行资队伍优质服务”等措施,增强了单位管理意识,提高了操作人员素质,规范了资产处置行为,实现了科学管理目标。

3.制度建设是保障

结合该市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前后的变化,我们深有感触:搞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建立健全资产处置管理制度是最基本的保障。财政部“两令”颁布前,由于管理制度不健全,资产管理部门无计可施,监管不力,该市相当一部分单位在资产管理上,重购置、轻管理,随意处置,闲置浪费,单位资产流失严重,职工怨声载道。“两令”颁布后,钟祥市以财政部“两令”为依据,从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和规范程序入手,出台了《钟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钟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资产监管办法,制定了《钟祥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工作流程图》,以制度来约束单位,用程序来规范行为。现在各单位照章行事、规范运作,资产处置管理工作逐步走向了规范化、科学化、效益化的发展轨道。

4.队伍建设是根本

资产处置管理是一项极其繁重的工作,没有一支优秀的干部队伍很难担当重任。按照省厅的要求,钟祥市财政局着力加强了资产管理干部队伍建设,组建了“钟祥市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与行资科合署办公,壮大了行资管理力量;组织科室干部职工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利用每周四下午,集中科室全体同志,安排科室业务能手,主讲资产管理有关政策和资产配置、购置、使用、处置、收益各环节业务操作流程,共同交流学习,互相取长补短,全面提高了干部职工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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