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精选13篇)
a4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第1篇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一)、必送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被鉴定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伤认定书(工伤鉴定的);
4、前次鉴定结论复印件(非首次鉴定的);
5、有关医疗资料(疾病诊断证明书、各种病历、X光片、CT片、MRI片及各种检验报告单等);
6、受伤畸形部位与上身4吋彩色照片1张,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办事程序及时限
1、申请人向窗口提交必送材料;
2、资料齐全的,受理并出具《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3、资料不齐的,暂不予受理,并出具《补齐材料通知书》,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被鉴定人: 身份证号码:
工伤认定书编号: 联系电话:
受伤部位:
最终医疗诊断结论:
申请鉴定类别:
申请人: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填注册号)
住所: 用人单位意见(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二〇〇 年 月 日 二〇〇 年 月 日
惠州市劳动能力鉴定须知
一、鉴定类别包括:工伤伤残等级首次鉴定、工伤伤残等级复审鉴定、伤病因果关系鉴定、延期治疗鉴定、旧伤复发鉴定、委托鉴定、工伤伤残等级复查鉴定、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等。
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应在伤情、病情治愈或相对稳定。申请病退的,本人应写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签明意见并盖章(失业的提交失业证复印件),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三、申请或鉴定时应携带工伤认定书,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所有病历资料和原有的影像及化验资料、6张一寸近期免冠正面照片。并于鉴定之日后的20—40天内到原申请受理部门凭鉴定回执领取鉴定结论及相关资料。
四、申请复审鉴定的,应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交回原来所有鉴定结论文书。申请旧伤复发鉴定必须提供第一次鉴定结论或相关医疗资料,自我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申请伤病因果关系鉴定必须提供疾病的明确诊断依据。申请延长治疗期鉴定必须要有医生的明确意见和治疗方案。申请工伤伤残等级复查鉴定须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
五、申请职业病诊断或鉴定的,请到省及惠州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
六、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时填写注册号,个人填写身份证号码并提交复印件1份。
【扩展阅读篇】
1.∶评论的话2.∶含有说明、解释或评论的话;作说明或讲解用的话偶尔有对正文的讲解和带解释性的注,但无评语3对某人的看法与对这人的感觉详细解释评论的话。清 唐鉴 《廪贡生王府君墓志铭》:“昔年官京师,阅 倭艮峯 日记,见其上方评语,有曰‘子 涵 子 洁 ’者,问之,则其 河南 同志 王检心、王涤心 也。”《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一回:“就将这本册子的记载,改做了小说体裁,剖作若干回,加了些评语。” 赵树理 《三里湾·决心》:“ 玉生 一时想不出适当的评语来,只笼统地说:‘我觉着你各方面都很好!’” 编辑本段评语范文X同学是个文静懂事的女孩,踏实、稳重、有礼貌,时刻起着模范带头作用,给同学们作出表率。上课时用心听讲的神情,让人感到你的专注、认真。你的作业干净整洁、字迹又漂亮,令老师感到非常满意。你思维灵活,接受能力较强,勤于思考,大胆质疑。你的学习成绩一直都很好,在班里是一个的好女生。愿你永远健康、漂亮、快乐、上进,在知识的海洋里遨游,做一个强者、胜利者!你的聪明加上勤奋好学会令你成功,老师深深地祝福你。
a4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第2篇
郭新伏 同志,在我公司担任 总经理 职务,为我公司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林州市太行纸业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5日
申 请
我单位刘翠红同志于2015年6月24日晚21:27分左右在工作中,因卸轴中成品辊自动滑落,在场操作的刘翠红被轴卡住左腿受伤。现已治疗结束,我单位同意为刘翠红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请批准
林州市太行纸业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25日
授权委托书
安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现委托我单位贾庞志同志,男,身份证号:***053,前去贵单位办理刘翠红劳动能力工伤鉴定事宜。
受委托人签字:
浅谈劳动能力鉴定 第3篇
劳动能力是指人类进行劳动工作的能力, 包括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劳动能力可以分为一般性劳动能力, 职业性劳动能力和专门的劳动能力。一般性的劳动能力多指日常所需的劳动能力, 包括为自己服务的穿衣、吃饭等和为他人服务的简单体力及脑力劳动, 就是我们平常所称的生活自理能力。职业性劳动能力, 是指经过专业训练, 具备专门知识的劳动能力, 与后天的培养有关;专门劳动能力, 是指有些职业的专长性很强, 与先天因素有很大关系。
个人身体受到伤害, 损及劳动能力时可以提出赔偿请求, 而根据提出请求的主体不同, 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的程序获得证明力的鉴定结论。
二、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
当身体遇到伤害, 需要到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鉴定伤害程度, 然后到相关部门进行认定, 出具鉴定书, 到法院起诉的时候才能以该鉴定结论得到采信。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受到伤害的主体不同, 适用不同的法律, 从而也需要不同的部门出具鉴定书。
作为劳动者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规定得到补偿。
第一,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认定为工伤的情形。第十四条规定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
第二,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了能够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 可以是用人单位、工会、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 申请主体的顺序不同。职工所在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诊断为职业病后30日内, 先行进行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申请, 有特殊情况的, 申请期限可以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起工伤申请的, 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可以在事故发生后或者诊断为职业病后1年内, 直接向所在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 《社会保险法》中规定了工伤能够享受的待遇。第三十六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且经工伤认定的,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 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 享受伤残待遇。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规定, 因工伤发生的费用, 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这些费用包括治疗费用、康复费用、交通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各项费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 最重的为一级, 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包括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经办机构代表、用人单位代表。
《工伤保险条例》的第五章规定工伤保险待遇, 比《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更加细化, 更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对于劳动者非因公受伤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 则按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 (试行) (劳社部发2002年8号) 》, 由劳动行政部门出具鉴定文书。对于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主体因病或因民事纠纷丧失劳动能力, 则通过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文书,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其中第十七条规定, 由赔偿人偿付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 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各种费用的计算在司法解释中都有详细的规定。司法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 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 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
三、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深圳出台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第4篇
据悉,深圳市此前执行的是《深圳经济特区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实施16年来,为深圳市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提供了依据和指导。《深圳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的出台,将适用范围从特区内扩大到深圳宝安、龙岗两区,劳动能力鉴定也由原来的伤、病、残、职业病的鉴定,扩大到包括工伤(含职业病)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伤残等级评定等。
《办法》指出,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由劳动保障、人事、卫生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管理、
组织和监督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鉴定专家库,按照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和标准,客观、独立地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鉴定,提出鉴定意见,并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医学咨询、解释和指导。同时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以处理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中的疑难案件及技术问题。
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其中,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医疗鉴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名或者五名相关医疗鉴定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鉴定专家组根据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规定,客观地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鉴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意见,并在三日内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鉴定专家意见不一致的,劳动能力鉴定意见应当按照多数医疗鉴定专家的意见作出,少数医疗鉴定专家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根据医疗鉴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第5篇
职工姓名:姓别:出生年月:年月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发生伤病日期:是否医疗终结:
申请人:
年月日
单位意见:
年月日 伤病职工意见:
年月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意见:
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第6篇
经劳动部门确认构成工伤后,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要求单位支付相关费用。
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根据伤残等级计算赔偿数额要求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如果单位拒绝或发生争议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二条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工伤职工可以要求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食宿费、交通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生活护理费、工伤复发的费用、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
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第7篇
请求事项:
1、请求鉴定申请人左尺骨损伤为9级伤残;
2、请求鉴定申请人左第5、6肋骨损伤为10级伤残;
3、请求鉴定申请人肝损伤为8级伤残;
4、请求鉴定申请人胆损伤为8级伤残;
5、请求确认延长申请人停工留薪期,从10月20日至12月30日为申请人停工留薪期。
事实与理由:
2010月22日,申请人在湖南某公司工作中受伤,已经过163医院、湘雅三医院、湘阴康复医院、湘雅医院的治疗。207月29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了××市劳(工伤)鉴(2009年)361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结论为:“工伤直接导致的其他疾病”。××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了×劳社工伤认决字(2009)10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对申请人左肝叶化脓性炎、胆道术后腹壁窦道形成并感染、肝形态失常、肝内胆管积气、左尺骨骨折、左第5、6肋骨骨折、以及其他相关病患,予以认定为工伤。
一、申请人左尺骨骨折应鉴定为9级伤残。
申请人在163医院实行了“左尺骨骨折开放复位钛板内固定术”及“左尺骨骨折内固定取出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 ):“i)9级: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之规定,申请人左尺骨损伤应鉴定为9级伤残。
二、申请人左第5、6肋骨骨折应鉴定为10级伤残。
申请人左第5、6肋骨骨折,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 ):“j)十级: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之规定,申请人左第5、6肋骨损伤应鉴定为10级伤残。
三、申请人左肝外叶部分切除应鉴定为8级伤残。
申请人在湘雅医院实行了“左肝外叶部分切除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 ):“h)8级:52)肝部分切除;”之规定,申请人肝损伤应鉴定为8级伤残,
四、申请人胆总管切开、胆道吻合术后应鉴定为8级伤残。
申请人在湘雅医院实行了“胆总管切开,T管引流术。”及“胆道术后腹壁窦道切除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 ):“h)8级: 53)胆道修补术;”之规定,申请人胆损伤应鉴定为8级伤残。
五、依法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人从2006年10月20日至2009年12月30日为停工留薪期。
2006年10月20日~2006年11月28日,申请人在163医院住院治疗;2006年11月28日~2006年12月15日,申请人在湘雅三医院住院治疗;2006年12月15日~2006年12月18日,申请人出院后服药治疗;2006年12月18日~1月8日,申请人在湘阴县康复医院住院治疗;201月8日~年6月26日,申请人出院后服药治疗;2007年6月26日~2007年7月30日,申请人在湘雅医院住院治疗;2007年7月30日~2007年12月8日,申请人出院后服药治疗;2007年12月8日~1月25日,申请人在湘雅医院住院治疗;201月25日~年9月22日,申请人出院后服药治疗;2008年9月22日~2008年10月6日,申请人在163医院住院治疗;2008年10月6日~2009年12月30日,申请人出院后服药治疗至今(此期间:2009年2月25日,湘雅医院诊断为:肝内胆管积气,胆囊右移,处方服药治疗;2009年4月24日,湘雅医院诊断为肝内胆管积气,处方服药治疗,半年后复查;2009年9月23日,湘雅医院诊断为:肝内多发钙化灶,处方服药治疗,3个月后复查,建议全休。)
申请人认为:从2006年10月20日至2009年12月30日,申请人一直处于住院治疗、出院服药治疗、及病休期间,属于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之规定,依法应确认延长申请人停工留薪期,从2006年10月20日至2009年12月30日均为申请人停工留薪期。
申请人经过治疗,目前伤情已相对稳定,但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第31条之规定,特此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请求依法鉴定伤残等级及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 第8篇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基本原则
在社会发展中,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遵循着一定的规律和原则, 我们在做任何事情中都要遵循事物发展的规律, 在一定的原则指引下, 依法、科学的处理问题。俗话说, 无规矩不成方圆, 关于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 同样要遵循一定的原则。通过近几年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 本文总结出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坚持的几个基本原则。
1. 客观公正原则
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 要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 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致残等级的判定, 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标准, 根据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客观情况, 确定其劳动致残等级, 最大限度的避免鉴定人员的主观因素, 在遵循一定规律的前提下, 确保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的真实性, 使得工伤职工得到公正公平的待遇, 为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2. 公开透明的原则
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 要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对被鉴定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 要依据法律规定对相关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进行公开, 确保鉴定过程中的活动及结论的公开性和透明性。遵循劳动能力鉴定的公开透明原则, 能够为当事人的知情权提供保障, 更好的确定鉴定程序的客观公正性, 进一步提高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效率, 积极化解涉及到的相关人员之间的矛盾, 为劳动能力鉴定制度公正价值的实现提供保障。
3. 劳动能力丧失状况与鉴定政策标准相对应原则
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 要保证职工劳动能力丧失状况与鉴定政策标准的对应, 根据鉴定政策标准, 对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部位和程度予以评定, 保证每个损伤部位和程度都有相应的标准与之相对应, 避免无依据设定条款的情况出现, 保证劳动能力鉴定在一定范围和标准内进行, 充分做到公平公正、以人为本、依法办事, 为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 一切从实际出发, 维护社会的公平, 有利于社会保障事业的稳定发展, 对科学的鉴定手段和方法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4. 依法办理和独立办理的原则
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 还要遵循依法办理和独立办理的原则。所谓依法办理, 就是指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 相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要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 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结合在一起, 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及逆行那个劳动能力鉴定。所谓独立办理, 就是指相关专家要利用专业知识, 借助一定的诊断设备和先进仪器, 来独立的完成被鉴定人丧失劳动能力状况的鉴定情况, 做出相关的评定。除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外的其他机构和个人, 不能随意干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鉴定工作, 保证鉴定工作依法、独立的完成。
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
简而言之,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包含以下几方面程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申请者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受理, 在一定的时间内判定结论, 将结果送达给申请者, 申请者对结论不服或产生争议时, 劳动鉴定委员会对争议进行处理, 在一定时间范围内, 相关申请者对鉴定结论有权进行复查。
1. 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相关各方代表组成的非常设性机构, 分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两个层级, 它是劳动能力鉴定的直接受理机构, 对劳动能力鉴定实施管辖职能。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进行初次受理,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则进行鉴定再次申请的处理。《工伤保险条例》中提到,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主体包括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伤职工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依据来获得完整、合法的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用人单位有义务、有责任为工伤职工的致残程度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同时, 通过劳动能力鉴定的准确结论, 用人单位能够以此为条件来分散工伤风险。《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 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之前, 用人单位要承担一部分工伤职工的治疗费用, 例如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就医交通费、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当工伤职工就医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 其所在单位要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的法定权利和义务。根据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来确定职工应当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有权通过劳动能力鉴定来正确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工伤职工本人无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有权交由其直系亲属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此外,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也是工伤职工的法定义务, 工伤职工如果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 就会取消其所拥有的工伤保险待遇资格。因此, 工伤职工要依法执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义务。
2. 劳动能力鉴定的受理
申请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时, 要提交包括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在内的相关材料。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要有工伤认定资格, 即相关机构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除了受理工伤职工的申请外还对非法用工主体的职工申请进行受理, 因此这些职工或童工则不需要提供相应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职工工伤医疗的相关材料为主要依据来判定鉴定结论。委员会成员将以申请者提交的工伤医疗资料为意见, 根据实际情况来做出鉴定结论。职工的工伤医疗资料有着重要的作用, 在一定程度上将直接影响到委员会的鉴定结论。申请者出具完整的资料后,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受理此申请, 委员会要抽取有经验的专家成立专家组, 严格按照相关条例的规定,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提出鉴定意见。之后委员会在专家组意见的基础上, 进行详细的鉴定结论判断, 对工伤职工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做出认定。相关条例明确规定, 为了确保鉴定程序和结论的公正客观性, 与申请者有利害关系的委员会成员不能出席劳动能力鉴定活动。
3.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中相关条款明确指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要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遇到复杂的鉴定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 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是以鉴定结论为依据的, 因此相关机构要将鉴定结论及时送达给个人和申请鉴定的单位, 确保工伤职工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享受到应有的待遇。申请者收到鉴定结论后, 如果对结论有争议或者不服, 根据相关条例规定, 申请者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省鉴定委员会再次申请鉴定, 此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对申请者争议的处理可以维护劳动能力鉴定的公正性, 为鉴定申请人获得合法权益提供充分的保障。通过二次鉴定结论的判定, 为工伤职工争取权利, 保证工伤职工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
此外, 工伤职工对劳动能力鉴定享有复查鉴定的权利, 相关条例明确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给定之日起一年后, 申请主体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 可以向有关机构申请劳动能力的复查鉴定。复查鉴定的申请主体包括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对复查鉴定的规定能够更加确保鉴定结论的公正合理性, 虽然在初次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 工伤职工的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 但是由于职工的伤残情况不同, 可能会随着时间的延长, 其病情程度会发生变化, 如果工伤职工的病情趋于严重, 他们就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充分保障自身利益, 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对工伤认定完善及劳动能力鉴定的建议
相关调查显示, 目前我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还存在着一些不完善的方面, 例如司法救济程序较为繁琐, 工伤保险范围过于狭窄, 存在一些不公正现象等。本文对工伤认定的完善和劳动能力鉴定提出一些建议。
目前我国现行的工伤认定程序较为繁琐, 劳动者不能有效维护自身的权利, 工伤赔偿救济的周期较为漫长, 一些劳动者不得不放弃应有的权力, 因此, 相关机构要处理好司法救济程序和工伤认定程序之间的关系。相关机构要解决我国工伤认定行政化的问题, 行政化现象的存在导致恶性结果的出现, 简化司法救济程序, 提高解决问题的质量和效率。完善工伤认定程序, 还应进一步扩大工伤认定的范围, 由于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 社会要给予劳动者更多的人文关怀, 减轻劳动者的负担, 另外, 由于企业又各种保险等制度的入住, 并不会因为对职工进行相应补偿而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对于工伤认定应当适当倾向于劳动者。国家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对工伤认定给予统一的标准, 由于标准的统一, 将会解决很多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 相关机构还要设置合理的工伤争议处理程序, 进一步提高工作的效率, 更完善、高效的解决问题。相关机构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时存在违背权益制衡原则的现象, 由于相关规定的不完善, 导致一些工作人员由于一己私欲而越权、违法。相关机构要彻底贯彻权利制衡原则, 进一步细分各级权力, 使各个阶层的工作人员都明确各自的权力范围, 形成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的关系, 避免权力集中化, 对各级干部进行定期的思想教育, 最大限度的减少权力私有化, 使之为了共同的利益更好的服务群众。
劳动能力鉴定制度作为证据的一种, 要求具有法律性, 因此, 劳动能力鉴定制度应当在法律基础上来加以完善, 确保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仅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利益, 也关系到用人单位、保险机构的利益, 劳动能力鉴定如果没有科学的程序保障, 就会在鉴定过程中产生种种矛盾, 因此, 可以采取以下途径来完善劳动能力鉴定的法律制度:废除原有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设置, 委托由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来处理问题, 由司法鉴定机构来解决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障碍鉴定问题, 可以大大提高鉴定的效率, 进一步提高劳动争议解决的效率;完善现有的劳动能力鉴定制度, 确保鉴定结论的证据属性;可以引入鉴定质证和听证制度, 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 鉴定人与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同为诉讼参与人, 他们的区别在于鉴定人是聘请的诉讼参与人或者由司法机关委托。鉴定人属于中立的诉讼参与人, 如果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在鉴定之前已经了解案件情况, 则其只能作为证人, 不能担任案件的鉴定人。如果在鉴定过程中了解案件情况的, 则其鉴定结论就不再是证人证言, 参与诉讼的鉴定人不能同时兼任证人。鉴定结论需要经过质证、认证后被采纳和采信, 引入鉴定听证会制度能够进一步为劳动能力鉴定的公正性提供保障。
四、结语
总而言之, 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保险的一个重要环节, 又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主要依据。通过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可以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 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或者伤残抚恤金。工伤职工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工伤认定之后做出劳动能力鉴定, 来进一步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自身的义务, 为工伤职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 各行各业都呈现出繁荣发展的景象。各个行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基层职工的辛勤工作, 在时代高速发展的今天, 劳动者的职业危险大大增加, 由于意外等因素导致职工伤亡的现象时有发生, 对职工的家庭生活都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因此, 对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成为社会日益关注的问题。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是评价工伤康复和办理因病提前退休、退职等的重要手段, 也是确定工伤职工的待遇、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支付待遇的主要依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方法。本文主要针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问题进行阐述。
关键词: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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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9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
(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第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鉴定程序
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第八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第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工伤职工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
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第十二条 因鉴定工作需要,专家组提出应当进行有关检查和诊断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检查和诊断。
第十三条 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参加鉴定的专家都应当签署意见并签名。
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伤情介绍,包括伤残部位、器官功能障碍程度、诊断情况等;
(三)作出鉴定的依据;
(四)鉴定结论。
第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七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第十八条 工伤职工本人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再次鉴定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第十九条 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程序、期限等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每3年对专家库进行一次调整和补充,实行动态管理。确有需要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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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聘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续聘任。
聘任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第二十二条 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专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鉴定,严格执行劳动能力鉴定政策和标准,客观、公正地提出鉴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如实提供鉴定需要的材料,遵守劳动能力鉴定相关规定,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鉴定终止: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
(二)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
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出具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各项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
第二十五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人员以及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劳动能力鉴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或者组织劳动能力鉴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审核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送达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
(四)未按照规定随机抽取相关科别专家进行鉴定的;
(五)擅自篡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七)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予以解聘;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一)提供虚假鉴定意见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四)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参与工伤救治、检查、诊断等活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一)提供与病情不符的虚假诊断证明的;
(二)篡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材料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鉴定结论、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因工(公)致残的劳动能力鉴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再次鉴定结论书、劳动能力鉴定材料收讫补正告知书等文书基本样式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第10篇
我叫,是的职工,因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此致
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第11篇
请求事项:
1、请求鉴定申请人左尺骨损伤为9级伤残;
2、请求鉴定申请人左第5、6肋骨损伤为10级伤残;
3、请求鉴定申请人肝损伤为8级伤残;
4、请求鉴定申请人胆损伤为8级伤残;
5、请求确认延长申请人停工留薪期,从2006年10月20日至2009年12月30日为申请人停工留薪期。
事实与理由:
2006年10月22日,申请人在湖南某公司工作中受伤,已经过163医院、湘雅三医院、湘阴康复医院、湘雅医院的治疗。2009年7月29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了××市劳(工伤)鉴(2009年)361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结论为:“工伤直接导致的其他疾病”。××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了×劳社工伤认决字(2009)107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对申请人左肝叶化脓性炎、胆道术后腹壁窦道形成并感染、肝形态失常、肝内胆管积气、左尺骨骨折、左第5、6肋骨骨折、以及其他相关病患,予以认定为工伤。
一、申请人左尺骨骨折应鉴定为9级伤残。
申请人在163医院实行了“左尺骨骨折开放复位钛板内固定术”及“左尺骨骨折内固定取出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 ):“i)9级:23)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之规定,申请人左尺骨损伤应鉴定为9级伤残。
二、申请人左第5、6肋骨骨折应鉴定为10级伤残。
申请人左第5、6肋骨骨折,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 ):“j)十级: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之规定,申请人左第5、6肋骨损伤应鉴定为10级伤残。
三、申请人左肝外叶部分切除应鉴定为8级伤残。
申请人在湘雅医院实行了“左肝外叶部分切除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 ):“h)8级:52)肝部分切除;”之规定,申请人肝损伤应鉴定为8级伤残,
四、申请人胆总管切开、胆道吻合术后应鉴定为8级伤残。
申请人在湘雅医院实行了“胆总管切开,T管引流术。”及“胆道术后腹壁窦道切除术。”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 ):“h)8级: 53)胆道修补术;”之规定,申请人胆损伤应鉴定为8级伤残。
五、依法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人从2006年10月20日至2009年12月30日为停工留薪期。
2006年10月20日~2006年11月28日,申请人在163医院住院治疗;2006年11月28日~2006年12月15日,申请人在湘雅三医院住院治疗;2006年12月15日~2006年12月18日,申请人出院后服药治疗;2006年12月18日~2007年1月8日,申请人在湘阴县康复医院住院治疗;2007年1月8日~2007年6月26日,申请人出院后服药治疗;2007年6月26日~2007年7月30日,申请人在湘雅医院住院治疗;2007年7月30日~2007年12月8日,申请人出院后服药治疗;2007年12月8日~2008年1月25日,申请人在湘雅医院住院治疗;2008年1月25日~2008年9月22日,申请人出院后服药治疗;2008年9月22日~2008年10月6日,申请人在163医院住院治疗;2008年10月6日~2009年12月30日,申请人出院后服药治疗至今(此期间:2009年2月25日,湘雅医院诊断为:肝内胆管积气,胆囊右移,处方服药治疗;2009年4月24日,湘雅医院诊断为肝内胆管积气,处方服药治疗,半年后复查;2009年9月23日,湘雅医院诊断为:肝内多发钙化灶,处方服药治疗,3个月后复查,建议全休。)
申请人认为:从2006年10月20日至2009年12月30日,申请人一直处于住院治疗、出院服药治疗、及病休期间,属于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之规定,依法应确认延长申请人停工留薪期,从2006年10月20日至2009年12月30日均为申请人停工留薪期。
申请人经过治疗,目前伤情已相对稳定,但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1条、第31条之规定,特此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请求依法鉴定伤残等级及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程序 第12篇
一、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病)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工伤职工近期一寸免冠正面照片;
4.有效的疾病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资料。职业病患者,还应当提供具备资格和条件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精神病患者,还应当提供精神病诊断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精神病鉴定机构出具的精神病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影像学检查资料(X光片、CT片、核磁共振片等); 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申请人提供资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
四、申请人提供资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再次鉴定的时限,如果最后一天恰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第二条规定的资料外,还需要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原件和复印件、领取初次鉴定结论书送达回执单原件。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本次鉴定最终结论。
六、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其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上述第五条的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浅谈劳动能力鉴定与风险管理 第13篇
1风险管理理论概要
风险管理最早于一战期间出现在德国,以1915年莱特纳的《企业风险论》为标志。美国也在一战期间把风险管理作为经营合理化的手段提出,并于1929年到1933年提出风险管理的基本构思。20世纪70年代,生产事故的频频发生,科学家开始把风险概念应用于技术性事故。 随着风险概念的应用逐步广泛,风险管理的方法也逐步扩展,20世纪70年代开始,澳大利亚、新西兰、 美国等国家都先后开展风险管理。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社会矛盾冲突的加剧以及自然灾害的频发,公共安全管理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将风险管理理论应用于公共安全管理,是对公共安全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和突破。一是将管理对象从危机拓展到风险。从应对灾害到管理风险,拓展了管理对象的范围,看似大大增加了管理内容,但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减少了灾害实际发生的可能性和一旦发生后可能的强度,危机灾害减少了, 将之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将风险评估作为安全管理的基础。风险管理理论将风险评估概念从工业、商业社会中借鉴到公共安全管理中, 强调风险评估的重要性。一方面, 风险评估为后续的风险管理提供了管理依据;另一方面,风险评估也是一种有效拓展管理对象——从事件到风险的重要手段。通过动态的评估过程,不断排除风险,安全管理的水平也将不断提升。
风险管理的整个过程包括“风险准备、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处置”四项内容。其中,风险评估是风险管理理论的核心所在,体现了一种更主动、更积极、更前沿的管理手段,强调了应急管理工作的“关口前移”。通过风险管理, 能够避免或减轻组织可能遭受的各种不确定风险,从而大大增强其实现整体运行目标的可能性,以及保持组织长期稳定的能力。
危机管理专家罗伯特·希斯则提出了危机管理“4R模式”,具体包括:(1)缩减阶段(reduction)。 通过风险评估与管理,预防危机的发生和减少危机发生后的冲击程度。(2)预备阶段(readiness)。通过预警、培训和演练,做好处理危机情况的准备。(3)反应阶段 (response)。在危机爆发后,合理运用各种资源和管理方法,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遏制危机的发展,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4)恢复阶段 (recovery)。确认危机带来的冲击和影响,对危机管理工作进行评估。 在4R模式中,缩减管理是核心,它贯穿于整个危机管理的过程。在预备模块中,运用缩减管理的风险评估法可以确定哪些预警系统可能会失效,并及时地予以修正或加强; 在反应模块中,缩减管理可以帮助管理者识别危机的根源,找到有利于应对危机的方法;在恢复模块中,缩减管理可以对恢复计划在执行时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评估,从而使恢复工作产生更大的效果。
2劳动能力鉴定及其风险特征
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等级鉴定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其中, 前者属于工伤保险政策范畴,是工伤职工获得工伤补偿相应待遇的前提和依据,后者属于养老保险政策范畴,是职工享有提前退休待遇的基本条件。我国各地都成立由人社、卫生、工会及企业联合组织等部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指导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具体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从劳动能力鉴定职能来看,它是执行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环节,是社会保障工作的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公共事务范畴,具备社会公共事务风险管理的共同特征。首先,风险源头不是自然事件,而是社会个体的愿望与公共政策的目标发生冲突。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的价值取向是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是由于现实社会存在各种情形,公共政策的实施效果难以符合所有社会个体的愿望。其次, 人的因素既是风险产生的原因,也是风险化解的关键。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提倡以人为本,实现人性化管理,对于防范风险、减少风险、降低风险损失,具有重要意义。再次,在风险处置过程对违法违规行为需要适当运用强制措施。 各类社会公共事务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公权力的运用,反映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为了避免公共利益受到风险侵害,在风险处置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况,需要依法运用强制力进行处置。比如,对于超越法律界限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3劳动能力鉴定风险管理要素
在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实践中, 部分被鉴定人对鉴定结果存在不合理的预期,加上各类历史和社会因素,信访、闹访、缠访事件时有发生,甚至有个别人员使用危险手段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如何加强劳动能力鉴定风险管理,确保工伤、养老等社会保障政策的有效实施,应受到管理部门和社会重视。 结合风险管理基础理论,对劳动能力鉴定风险管理的基本要素分析如下。
3.1风险的识别与评估
社会公共事务包含管理依据、 管理主体和管理客体三个方面。劳动能力鉴定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可以从这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是来源于政策制度本身的风险。各类政策制度的形成属于不同层面的立法过程。政策制度的合理性、科学性受到立法技术、社会经济环境条件、政策制度的历史变迁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同时,虽然政策制度能够确保符合社会公众绝大多数人的利益,但是难以做到对所有情况下所有个体利益的穷尽。如何保障小部分特殊情况人群的利益,是确保政策制度公平性的难点问题,也是减少社会公共事务风险源头的重要方面。在涉及劳动能力鉴定事务的工伤保险、养老保险制度体系中,同样存在这样的情形。 同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作为政策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否科学合理,是否与工伤保险、养老保险政策待遇相契合,也是劳动能力鉴定事务风险控制的源头之一。
二是来源于公务人员的职业风险。社会公共事务的各级管理者和政策执行者都是政府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职业能力和操守对社会公共事务风险的产生和控制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认知风险。表现在管理者和执行者对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规范、鉴定标准的认知、理解和把握上。其次是能力风险。表现为管理者和执行者对鉴定组织管理的把控、秩序的维护和风险的应对等工作能力。再次是道德风险。表现为管理者和执行者对本职岗位的忠诚度、责任感和工作热情,以及正确对待自由裁量权、正当使用公权力等方面。
三是来源于管理相对人的社会风险。首先,劳动能力鉴定管理相对人大部分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其服务对象具有老、弱、病、残四个特征。老,即年龄接近老年;弱, 即低收入者居多,抵抗风险能力较弱;病,即多数患有各类疾病; 残,即多数因病或因工伤导致身体残疾。一方面,这类人群需要得到政府和社会的救济和帮助;另一方面,在这类人群之中隐藏了诸多不稳定因素和社会矛盾。其次,部分工伤人员、患病职工对鉴定等级存在不合理预期,希望通过提高鉴定等级,获取更多个人利益。再次, 劳动能力鉴定具有很强的医疗学科性质,而申请鉴定的民众普遍不具有医疗知识,往往会对鉴定标准及结论产生异议和不满,如果处理不当容易激发矛盾。
3.2风险的预备与控制
一是提升政策制度公平性。在政策制定前,加强政策调研,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充分依靠专家、学者专业力量,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形成比较科学、符合社会管理实际需求的政策方案。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综合社会各界对政策方案的具体意见,进一步完善政策方案形成制度。在政策制定后实施过程中,建立制度反馈评估机制, 及时回顾总结政策实施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反响,适时修订完善政策制度。通过严谨科学的立法过程,吸收公众和专家学者各方参与,减少政策制定过程中各种主客观因素对公平性的影响,确保政策实施的最大公共利益。
二是规范工作流程和标准。海恩法则给出了安全管理的主要步骤,其核心在于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在劳动能力鉴定中,包含了申请、受理、缴费、通知、医疗检查、专家鉴定、审核、结论送达等管理流程。对此,要严格对照鉴定时效的要求,明确每一环节的岗位职责和岗位要求,并且落实到人。 在规范流程的同时,加强医疗鉴定专家培训,统一鉴定标准的执行, 避免在标准执行过程中产生人为差异,确保标准执行的公平性。加强鉴定结论的审核,要求审核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规范和鉴定标准,具有良好的道德操守,能够较好地把握政策执行的公正公平性要求。
三是加强鉴定人员培训教育。 一方面,要加强鉴定工作人员和医疗鉴定专家业务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和专家对政策法规和鉴定标准的理解和把握, 统一认识,统一执行口径;另一方面,要加强鉴定工作人员思想教育,提高工作人员责任心,强化服务意识,善于情绪管控,增强风险意识,对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 及时处理,及时报告。
四是提供人性化服务管理。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在流程规范的前提下,力求简化程序,减少不必要的审核流程,方便群众接受鉴定。对一些病情危重或者行动困难的鉴定申请人,提供上门鉴定。 完善鉴定场所和鉴定设施的建设, 营造良好的鉴定环境,通过绿化、 装饰等心理学应用技术手段,缓解鉴定申请人情绪,缓和信访矛盾。 对信访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或者政策制定部门反馈信息。
3.3风险的反应与处置
一是建立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单位一把手为风险管理主要责任人,由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组成风险管理小组,负责日常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预备等相关工作,决定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理方案。同时,建立风险管理责任分担体系,发挥每一位员工能动性、积极性,按照岗位分工,明确各人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二是建立风险应急管理流程。 针对每一类风险可能产生的不同情况,建立相对应的应急流程,按照首问责任制、逐级上报、逐级应对、逐级处理原则,形成多道应对环节,逐步缓解闹访人员情绪,逐级消减风险程度。
三是建立 多部门协 作应对机 制。加强与信访人所在单位、居住地所在街道居委会等相关方面的沟通,结合信访人实际情况,多渠道化解矛盾。加强与公安部门协作,对个别极端突发事件建立应对预案,及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加强与上级信访部门、政策部门联系,建立个案报告制度,及时反映信访工作中的风险问题,共同化解矛盾。
3.4恢复与重建
风险管理的重点在预防,同时要善于结合具体风险事件,完善管理措施,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按照海恩法则分析,当一件重大事故发生后,我们在处理事故本身的同时,还要及时对同类问题的“事故征兆”和“事故苗头”进行排查处理,以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发生,及时解决再次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在社会公共事务风险恢复与重建中, 更要善于总结,及时完善。
一是惩处与教育。分析风险发生的原因,如果是由于工作人员责任造成的风险,必须进行严肃处理,惩前毖后,同时加强教育培训,举一反三,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二是修正服务管理规范。对源于服务管理规范或流程不完善引起的风险事件,或者由于风险应对处理措施不到位造成风险持续得不到解决甚至进一步扩大等情况的,及时修正完善相关规范。
三是建立政策反馈机制。对由于政策制度不完善,或者信访人确有实际困难,而现有政策范围内无法得到解决的情况,要及时向政策部门反馈,结合具体情况,研究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4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是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重要方面,是工伤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顺利实施的重要环节,与群众能否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密切相关,同时蕴含了众多潜在的管理风险。因此,在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中,需要运用风险管理、公共安全管理理论,建立风险识别、风险预备、风险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基本模式,也要按照人性化管理的要求,提高管理服务意识,注重程序规范的应用,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在有效化解风险、 确保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顺利开展的同时,促进有关政策制度和执行标准的不断完善,保障社会公众利益需求。
摘要:风险管理起源于企业经营管理领域,并逐渐向公共安全管理拓展。而将风险管理运用于社会公共事务风险处置的研究和实践不多。本文运用风险管理的基本理论,探讨了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工作的风险特征,研究分析劳动能力鉴定风险管理的基本要素,为相关领域的研究提供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