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平面构成概述范文第1篇
通过本章节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并掌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的分类,以及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重难点:
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的分类、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时数: 2个学时。
教学步骤和内容:
引言
人们(法人及自然人)在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几乎时时处处与合同打交道,不管你对合同的知识知道的有多少,也不管你对合同法的内容知悉有多少,我们都将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合同的当事人。一个好的合同,能够使合同当事人双方或某一方受益;一个缺陷的合同,会导致合同当事人无所适从;一个无效的合同,有可能为我们留下无法挽回的祸根。
在现实的生活中,合同广泛的、普遍存在的,我们经常遇到的有些合同没盖印章,写错单价就开始履行了;有些根本没有合同,不断供货,到最后发现对方债台高筑,一走了之;有些没有注意对方的"皮包",给对方的一些假象迷惑,急于推销或赚钱,匆匆签约,上当受骗。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怎么样防范合同的风险。什么三角债、赖帐、建设工程合同中收回扣、送红包,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低劣,造成桥倒屋蹋,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
建设工程合同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工程质量。这和一般的合同不一样。一般的合同只损害当事人自己的利益。比如买了一台彩电,因质量不合格这台彩电在家里爆炸,把房子炸飞了,这是只是买受人一家遭殃。但是如果一个大桥,因质量不合格垮塌,50个甚至更多不相干的人就死去了(50个冤魂呢!);一个大厦一下子倒塌,所造成的损害是触目惊心的,不仅给发包人造成损害,而是其他广大人民群众也遭受损害。这个问题不是现在才看见,前几年设计合同法时已经有所预见。当韩国的桥梁垮塌的时候,已经预见到中国要出现比它更严重的问题。问题出在哪里呢?出在建设工程合同上,建设工程合同和中国的民族传统结合起来,一个红包、一份回扣,就潜伏着这些危险。有了红包、有了回扣(这是中国人最擅长的东西),什么招标投标都变成了假的。再加上行政机关强大的权力,结果招标投标就成了纯粹的“程序”,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建设工程不仅造成人民财产的极大损害,还败坏国家机关的作风,官场的腐败相当一部分是在建设工程中。面对这种特殊的问题,合同法必须采取相对应的策略,而且这个策略还必须是多方面的。所以合同法立法时专门对建设工程合同做了规定。
为此,签订一个好的合同是十分重要的。而好的合同必然源于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了解和熟悉合同内容和掌握合同法律。
合同法对建设工程合同所作的规定,可以概括为如下方面:
(1)规定招标投标的原则(第271条)。招标投标作为建设工程首先面对的必经程序,是一个较为负责的操作问题,合同法不可能在这里作详细规定,而需要另行制定一个附属的法律专门规定。但合同法必须为招标投标设计一个基本准绳,使得招标投标不流于形式。基于合同法确立的原则,建立一套与行政管理脱钩的统一的科学的招标投标体制。严格的招标投标不仅可以保障承包人是技术水平高的,有相应的合理的资质的,还能保障造价各方面的优惠。
(2)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限制(第272条)。规定发包人不得将一个工程分解和分包;承包人禁止将工程转包或者分包。对发包人来讲,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好象是损害发包人的利益,其实不然,发包人如果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的正当程序进行的话就收不到红包和回扣了,因此发包人要规避招标投标程序。为了达到规避招标投标的目的,发包人首先将工程分解,分解成达不到招标投标标准的许多小工程。所以,法律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工程分解和分包。对承包人来讲,法律不允许其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主要是针对现在我们社会中出现一种靠揽工程赚钱的现象。揽工程的人根本不进行施工,甚至他根本没有施工队伍,而是将揽来的工程转手从中渔利。这样的结果,就造成层层转包,一转两转三转最后转到最后的施工人,即使施工队有技术和能力也没有钱,经费被层层卡了,剩下的就不够施工了,剩下的只是通过偷工减料以完成工程任务。红包、回扣、层层转包的结果必然是将工程转到了一点不懂技术的、没有什么资格的农民工手里去,彩虹桥一样,工程最后转到了连起码的技术都没有的施工队手中去了。法律必须明确禁止转包。此外,第272条第3款还规定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由承包人自己完成。
(3)推行监理制度(第276条)。监理就是拥有很好技术、在施工现场随时监督建设承包工程承包人的施工过程的工程师。监理在施工现场对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等行为随时提出纠正,如果施工人不纠正,在工程验收时监理可以不签字,施工队的费用、报酬就得不到或者下一期的工程款就不会再拨给这个施工队。如果严格按照监理制度来对工程进行如此严格的监督,就可以保障有技术的施工队严格按照技术、设计来施工。但如何保障监理能够真正行使监理的职责?这是我们现在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宁波大桥的主桥为什么断裂?不是没有监理,而是因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兄弟单位,是一个总公司下面的两个公司,兄弟之间怎么监督,监理工程师怎么可能发挥其监督的职能。所以,关于监理这一条有待于我们建立科学的监理制度,不能让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来当监理人。
(4)明确承包人的赔偿责任(第282条)。这条更厉害,讲的是因为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的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条是起草人设计的,借鉴了法国的制度。但当时设计时没有现在这么厉害,当时叫做直接请求权。建筑队把房子盖起来,开发商卖给了用户,如果用户在使用期间发生了质量问题,发生了人身、财产伤害,按照原来的制度只能找开发商(即出卖人),这就是我们买卖合同上的珊疵担保责任。我们在开始设计时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殊问题,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人可以直接找建筑公司、施工队、承包人,这就叫直接请求权,即便中间有很多环节,比如开发商卖给中间商,中间商又卖给了用户、用户又卖给了别的用户,只要是在一定期限(保修期2年)内发生质量问题,最后的使用人也可以直接找施工队、建筑公司来赔偿。这是个创造,很大的创造。但只有这一点还不够,尤其在期限上限制较短,比如说保修期两年,这是远远不够的。后来在修改合同法的过程中把2年期限删掉了,改成合理使用期限。砖木结构的房屋合理使用期限大概至少要有五十年吧,五十年之内凡是发生人身、财产损害,如果最后查明是承包人的原因,是设计、施工的原因,谁都逃脱不了责任。一个大桥合理使用期限至少百八十年,这样如此长的时间当中,也是如此。这样的条文是现在各国法律当中最先进的制度,弥补了现在我们产品责任制度的不足,产品质量法第四章规定的损害赔偿,其中第29条到第34条规定产品责任,认为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生产者承担责任,缺陷是指产品具有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危害的不合理危险。问题是产品责任制度说的是“产品”,什么是“产品”?法律上说是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是否包括不动产(比如建筑物)?不清楚。我们的产品责任制度是学了美国、欧共体的制度,欧共体的产品责任制度规定的产品仅指动产,明确不包括不动产。依此解释我们的产品质量法也只管动产,建筑物就管不着。直到现在,各地法院受理的因建筑物有质量问题而发生的纠纷中,直接告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判决还没有作出过,基本上都是让开发商承担责任。因此产品责任这样的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比较优越地适于保护消费者、买受人的制度,却保护不了房屋的买受人。关于不动产怎么办呢?其他国家也没有解决,就用过错责任和买卖合同上的假疵担保制度,出了问题只能去找合同的直接当事人即出卖人,一层一层这样进行。而我们的合同法第282条规定可以直接找承包人、设计者、施工者,并将发生质量问题的期限定为合理的使用期限,这个条文现在是最先进的,不仅保护买受人,还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我估计这个条文将对建筑单位施工单位、设计人造成很大的压力,促使他们精心地设计,严格地施工,将来有希望靠这样的制度来在可以预见的时间内基本解决建设工程中的那些重大豆腐渣工程、解决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到现在我还没有看到别的国家法律中有类似的规定,这是我们合同法一个了不起的创造。
一、合同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也叫契约,是民法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但在世界两大法系中,对合同概念的基本理解是不一样的,存在两种不同学说。大陆法系主张协议说,认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英美法系主张允诺说,认为合同是一种单方的允诺。
我国民法理论基本上继受了大陆法的概念,一般都认为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协议或合意,在我国的民法教科书中也是这样界定的。并且,这种观点已被我国立法所确认和接受,如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这就强调了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协议。但这实际上是狭义的合同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无论哪种形态的合同,只要它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都可以被看作是我国合同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以适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继续沿用了《民法通则》第85条的规定,《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行为。合同是发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合同法中的合同的当事人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它们尽管在法律上的人格可能不完全一样,但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却是平等的。因此,诸如有关部门与单位之间订立的计划生育协议、综合治理协议都不属于民法上的合同,因为它们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一种主要的法律事实,即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产生、变更或终止的行为。合同是一种最基本的民事行为,是以协议的方式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因此,不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协议也不属于合同,如两人达成结伴出游的协议,就不是合同。就像民事行为有合法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和非法行为之分,合同也有合法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与非法合同(无效合同)之分,所以,合同不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成立必须有两方以上的当事人,他们相互作出意思表示,并且取得一致。如果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就不会形成合同。
注意:切忌实务中不把借条、欠条作为合同认定,机械地认为有书面合同的才能认定,因为合同(关系)不能等同于合同书,合同书只是用来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
(二)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就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合同的相对性主要从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合同责任的相对性三个方面来体现:
1、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中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具体说,首先,由于合 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 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的当 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 求或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应该提出的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为保护某些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也赋予了某些债权以物权的效力。例如《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种规定在理论上称为“买卖不能击破租赁”,实际上是 赋予租赁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当然这种债权物权化的情形只是例外的情况。
2、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为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另一方承 担义务才使一方享有权利,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因此权利人的权利必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 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从合同关系内容的相对性原理中,可以具体引出如下几项规则:
(1)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当然,随着现代产品责任制度的发展,许多国家立法扩大了产品制造商、销售商对许多与其无合同关系的消费者的担保义务和责任。但承担此种责任,也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
(2)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一般来说,权利会给主体带来一定的负担或使其蒙受不利益。如果合同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则在第三人未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法律推定此种设定是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但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条款是无效 的。在实践中,即使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如长期供货关系等 ),也必须在征得第三人的同意后才能为其设定义务。
(3)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一般合同之债主要是一种对内效力, 即对当事人之间的效力,但是,法律为防止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的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 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某些行为行使撤销及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这两种权利的行使,都涉及到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并对第三人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因此,合同的保全也可以看做合同相对性的例外现象。
3、责任的相对性。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义务是责任产生的前提,而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表现,责任与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由于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合同债务则主 要体现在合同义务之中,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所谓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9条和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债务人应对其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所谓债务履行辅助人,是指根据债务人的意思辅助履行债务的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债务人的代理人,二是代理人以外的根据债务人的意思事实上从事债务履行的人。履行辅助人通常与债务人之间具有委托合同关系,但他与债权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 因此债务人应就履行辅助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如果因为履行辅助人的过错而致债务不履行,债务人应对债权人负违约责任。
(2)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21条对此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债务人在承担违约 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规则 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需的。当然,如果第三人行为已直接构成侵害债权,那么,第三人得依侵权法规定向债权人负责。我国民法也确认了债务人应就第三人行为向债权人负责的原则。《民法通则》第11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 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 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我国合同法虽未重申这一规定,但在第121条中明确规定:“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这就是说,对于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有约定的应依据约定,无约定的应按照法律规定解决。
(3)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其他人因不是合同的主体,所以,债务人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为违约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害的,债务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所以,在违约的情况下,法律为制裁违约当事人的行为,对违约方处以罚款、收缴其非法所得等,都不是违约责任,而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尽管多种责任有时同时存在,但并不丧失其各自固有的性质,违约责任依然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而罚款和收缴非法所得属于其他责任范畴。
总之,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但集中体现于合同的主体、内容、责任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的相对性也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三)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合同在法律上有无名称,可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凡是法律上已经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就叫做有名合同,又叫典型合同,我国《合同法》分则中规定了买卖、租赁等15种有名合同;凡是法律上没有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就叫做无名合同,又叫非典型合同,如旅游合同,但无名合同并非没有自己的名称,而是法律对这类合同未明确规定。
2、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中是一方负有义务还是双方互负义务,可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的合同是单务合同,如赠与、借用合同;双方都负有义务的合同是双务合同,如买卖、租赁、运输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又分为完全的双务合同与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形成对价关系并互为前提的是完全的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不具有对价关系、彼此不构成前提的是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如无偿的委托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因给付而获得利益,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凡双方当事人都因向对方给付而获得相应利益的合同就叫做有偿合同,它是大量的,如买卖、租赁、有偿保管、运输、承揽合同;凡向对方给予而不能取得利益的合同就叫做无偿合同,它是少量的,如赠与合同。有的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它必定是有偿的,如买卖、租赁合同;有的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它必定是无偿的,如赠与、借用合同;有的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保管、委托合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是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以是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可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凡是仅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生效要件的合同就叫做诺成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如买卖、承揽、租赁合同;凡是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就叫做实践合同,又叫要物合同,如赠与、保管合同。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履行特定的形式和手续,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凡法律规定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是要式合同;凡法律规定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在现代各国,虽然以合同自由为基本原则,即以不要式合同为原则、以要式合同为例外,但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对特殊财产如不动产合同仍然规定为要式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能否独立存在,可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依附于主合同才能存在的合同是从合同,如保证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唯一例外的是合同中的解决争议的仲裁条款,它作为从合同,具有独立性,主合同无效,从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仍然有效;从合同无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7、本约(本合同)与预约(预备合同)。根据订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约定的关系,可分为本合同与预备合同。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是预备合同;而将来应订立的合同就是本合同。如约定将来要购买房地产开发商的商品房是预备合同,而将来要买卖商品房就是本合同。
8、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根据订立的合同是为谁的利益,可分为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仅订约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是为自己订立的合同;订约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缔约人,也不通过代理人参加订立合同,但他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权利,可以直接基于合同取得利益,如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
此外,根据不同的标准,合同还可分为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与其他形式合同,还可分为附条件合同与不附条件合同等。
二、合同法
(一)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在1999年10月1日以前,我国合同法体系是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已经废止 以前合同常用适用法律的语句三足鼎立,加上著作权法等单行法中的合同规范,辅之以有关合同的条例、办法、实施细则及司法解释的格局。其中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是我国合同立法中的一部重要法律。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旧的合同法暴露出越来越多缺陷。1999年10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式施行,该合同法弥补了旧合同法的不足,变《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为统一的合同法,完善了我国合同法的体系。
新的《合同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构成,共计428个条文。总则包含了:合同的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和其它规定。分则包含了:买卖、供用电水气热力、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合同制度。
而除《合同法》本身以外,1999年12月29日、2009年2月9日(2009年5月13日施行)分别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两个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有效地补充细化了合同法中的部分条款,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合同法的两个司法解释成为重要的判案补充依据,与合同法本身一起构成了我国合同法体系。
合同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有效和无效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合同作为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并不是适用于各种经济活动的法律形式,而只是反映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和劳务交换的法律形式。我们所说的交易是指平等主体基于平等自愿及等价有偿原则而发生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由这些交换所发生的交易关系构成了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在市场中,各种交易关系不管是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法人之间,还是法人之间,不管这种关系的客体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是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财产,还是个人所有的财产,只要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都应当由合同法调整,并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准则。由此可见,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
具体来说,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1)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3)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由此也可见,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具体来说,这些关系不应当由合同法调整:(1)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适用有关政府管理的法律,不适用合同法;(2)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也不适用合同法;(3)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也不适用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合同法的根本准则,是制定、适用、解释和研究合同法的依据和出发点。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学说和各国立法上有不同的意见。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它在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分别规定了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这条规定了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主要表现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间不存在服从与命令、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当事人必须平等地协商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合同属于一个民法体系,民法体系的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平等,当事人意思自治。因此,平等协商原则也是合同法最大的基本原则,它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对于是否缔结合同,缔结合同内容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条规定了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及中心内容,它贯彻于合同动态发展的整个过程,包括订约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等。也就是说你可以选择是否订立合同,订立合同的内容是什么,你是否需要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你是否愿意承担对方给予的义务。合同自由原则将民法体系中的意思自治发挥到极致,只要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出现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双方当事人可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自由地缔结合同,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内容,构成繁荣的合同交易市场。这一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体现在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各方的权利义务。”这条规定了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本来是道德上的规则,但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就成为了法律准则。它坚持正义与效益的统一,既要求当事人按照公平原则设立权利义务,也要求按照公平原则履行合同,按照公平原则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公平原则是法的精神,法之正义的最大体现。在合同自由的前提下,公平原则有效地调节了市场经济中出现的强势地位与弱势地位之间的关系。这种公平原则,除了要求订立合同的双方原则上总体上承担着对等的权利义务外,更是一种实质上的公平,强势主体可能从形式上看有更多的义务,但从实质上看,是公平的,是符合逻辑的,是合情理的。这就是公平原则最大的正义感。我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条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一样本来都是道德准则,但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就成为了法律准则,它通常被称为“帝王规则”,可见其重要性。它既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权利上不得滥用权利,不损害他方的合法利益,也要求在履行义务上不欺诈,严格遵守诺言;要求当事人既依约定履行主义务,也应依要求履行附随义务。市场经济条件下,整个市场的生产、流通、分配、消费都没有严格的指令性计划,都靠当事人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候,你说我的这个产品如何好,有什么优点,有什么效用,对方买回去一用,实际上不是那回事,就说你说了假话,你不诚实。签订合同的时候信誓旦旦,说保证到期交货,到期付款,结果到合同的履行期满了,他不交货,不付款,就说他不守信用。因为相当一部分的合同签订了以后要经过好长的时期才履行,才付款,才交货,这样在签订了合同以后他不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我们就说他不讲信用,签定合同的时候说假话,我们就说他不诚实。
第一章平面构成概述范文第2篇
消息概述(6000字)
1现代
消息,通常是指以最直接、最简捷的方式报道新闻事实的一种文体。○新闻学认为,新闻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新闻,指的就是消息形式的新闻作品;广义的新闻则包括了消息、通讯、特写、评论、深度报道等所有的新闻形式及作品。其中的消息,是新闻报道的多种形式中最基本的体裁、最常见的品种。与其它的新闻形式相比,消息用最快的速度、最直接的方式、最简练的文字,向受众报告最有价值的新闻信息。
第一节 消息的产生与演变
任何一种体裁都有一个兴起、发展、演变、完善的过程。消息这一新闻体裁也是如此。
消息的雏形最早可以追溯到唐代“邸报”上传播的皇帝谕旨、臣僚奏章和宫廷动态等信息,起着传递新闻的作用。我国古代的消息体裁,由于受到中国传统文学的影响,一般比较重视叙事的要素,文字比较简短,开头部分已经具备了现代新闻导语的某些特征。
我国报纸上刊登的第一条消息出自于1815年出版的第一份中文近代报刊《察世俗每月统记传》,月刊,由伦敦布道会的传教士在马六甲创办,该刊将“新闻”即消息列为专栏,从此消息便成了独立文体,并且该刊在第一卷第二期(1815年9月出版)上刊登的一篇题为《月食》的报道,被认为是近代中文报刊上的第一条消息。《察世俗每月统记传》上同时刊登诗歌、对话体、小故事、长篇记事等多种文体,在写作上则大量采用中国传统的章回体形式。
随着1861年《上海新报》的创刊和后来《申报》的崛起,上海的商业报纸竞争异常激烈。在竞争中,各报刊开始注重写作手法的运用,叙中有议,叙中有情,重情节和描绘,吸引了读者的阅读兴趣。如1876年《申报》为迎合小市民的阅读需要,曾出版通俗报《民报》,该报“专门民间所设,字句俱如寻常说话”,大量登载消息,并设置了“访事人”专门采写消息,许多报道已具备了当代新闻五要素。
写作上,《申报》、《新闻报》等一批国内商业报纸,纷纷在多个城市甚至国外聘请了特约记者,每天可收到发自北京、杭州、南京、武昌等地特约记者的消息,各记者力争自己的稿件能够被采纳,于是加强时效性、提高写作质量、创新稿件形式,使消息的写作在新闻竞争中千姿百态,客观上促进了消息体裁的迅猛发展。形式上,外商所办的中文报纸由书册改为单页,开设了“各埠要闻”、“本埠要闻”等消息专栏,消息占据了版面空间的二分之一。从此,消息在报纸上的比例和地位发生了显著变化,而电讯消息的出现更使得消息的来源和内容进一步获得拓展。
紧接着的两次国内办报高潮,即维新运动中的改良派报刊和辛亥革命时期的革命派报刊都对新闻文体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维新改良运动时期,改良派的报刊活动家们为了扩大其报刊宣传的影响,已经注意到报刊文字通俗化问题,试办过一些白话报纸,一般报纸上的文字也力求通俗易懂。《时务报》《清议报》、《新民丛报》,都是典型梁启超“时务体”。这种文体打破传统格式,摒弃陈词套语,采用或文或白,或中或外,时杂以俚语、韵语等报刊语言,对读者有极强感染力。
辛亥革命时期,革命派报刊的受众面进一步扩大,除了士大夫和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外,还包括国内识字不多的新军、会党、手工业工人和华侨中的小贩、农业工人和个体劳动者。所以,办报者努力使报刊文字通俗化。著名报人林獬在《中国白话报》发刊词中说道:“深的文法,列位们又看不懂;就是说把你听,列位们又是听不来的。我为着这事,足足和朋友们商量了十几天,大家都道没有别的法子,只好做白话报罢,内中用那刮刮叫的官话,一句一句说出来,明明白白,要好玩些,有要叫人容易懂些。倘使这报馆一直开下去,不上三年包管各位种田的、做手艺的、做买卖的、当兵的、以及孩子们、妇女们,个个明白,个个增进学问,增进见识,那中国自强就着实有望了。”于是,他们创办一些完全用口语编写的报纸,其品种、数量和编辑水平也比戊戌时期有显着提高。
五四新文化运动之后,知识分子对白话文大大予以推崇。后来白话文学的大量涌现和读者群体的拓展延伸,就是文化观念的进化,这种观念的解放大大促进了白话文的推广。这样,由于文化传播技术手段的提高与民众需求相结合,使传统文化难以成为少数知识精英的独占品,促成近代末期一种普遍的文化样式大众文化,而消息这种体裁正是大众文化时代新闻的主体。
第二节 消息的特点
一、“快”报事迅速,时效性强。
新闻的时效性,是新闻价值五要素中被列入首位的重要标准之一。时效性又称及时性,即所报道的事件从发生到编辑部发稿为止的这段时间的长短。这段时间愈短,新闻的时效性就愈强。时效是新闻的生命,在新闻媒体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尤其是这样。甚至在网络新闻中,对时间性的要求往往用实时性取代了及时性,强调报道的时间与新闻事件发生、发展的时间同步,将新闻的时效性又提到更高的要求。
在新闻实践活动中,新闻的首发,不仅在于夺得新闻事实本身的第一传播的优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它还能为我们争得政治上的主动、经济上的利益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新华社消息《拉萨发生暴力事件》(英语)(第十九届中国新闻奖一等奖消息)
文稿摘录:新华社拉萨3月14日电西藏拉萨14日发生暴力事件,商店遭洗劫,清真寺被烧,人员伤亡严重。
骚乱始于午后,一些人在小昭寺附近与执勤民警发生冲突,并向民警投掷石块。
14时左右,暴徒开始在小昭寺周边集结,纵火焚烧市区两条主要街道和大昭寺、小昭寺以及冲赛康市场附近的店铺。至少5处着火,现场浓烟密布。
目击者看到,一些商店、银行和旅馆被烧毁,电力、通讯中断。大昭寺和小昭寺附近的店铺被迫停业。
、、、、、、
记者在拉萨城区看到许多暴徒身背装满石头的背包和汽油瓶,有些人手持铁棍、木棍和长刀,可见他们是有备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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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击者还看到有人被暴徒纵火焚烧。许多伤者被送往医院。死亡人数尚不清楚。
、、、、、、、 警方说,民警不得对暴徒使用武力,但被迫动用了少量催泪弹,并鸣枪示警。许多民警被暴徒打成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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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夜,消防队员和民警仍在清除北京中路上燃烧着的车辆。警方加强了管制和巡逻,以防暴徒再度出击。
新华社在当天17时12分42秒在全球首发第一条英文快讯,随后展开昼夜不间断的滚动报道。采写这条消息的新华社西藏分社记者连夜奔波于暴力现场,千方百计采集第一手资料,确保了报道的时效和质量。稿件用事实说话,以细节取胜,真实的记录了震撼人心的暴力现场。英国《泰晤士报》在刊登这篇报道时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中国官方通讯社发表了记忆中有史以来最为生动、最为详细的新闻报道。”
二、“实”用事实说话
新闻的体裁有两种,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的区别在于一个是“说事”,一个是“说理”,新闻报道只讲发生了什么事,不讲为什么会发生,以及发生这件事之后又会怎么样。新闻报道的体裁又具体分为消息、通讯、新闻特写和新闻述评,其中消息在叙事方面更为侧重于通过事实简要概述新闻事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以及新闻人物的事迹、经历。通讯、特写、新闻述评虽然也是以事实为核心,但在叙事过程中往往夹杂描写、说明、议论等文学手法,以更加形象、生动地说明主题。如报纸消息《小读者横穿大半个上海来还书》:
本报讯 (记者 乐梦融) 家住浦东金桥的孩子,穿过大半个上海到位于市中心的图书馆还书。今年寒假,市少年儿童图书馆举办“在阅读中播撒诚信的种子”活动,向全市小读者出借新书,无需任何凭证、没办任何手续。从上周末约定还书日到昨天下午,图书馆出借的八成图书已如约归还。“诚信种子”在数百小读者心中“生根发芽”,让活动主办者甚感欣慰。
1月下旬寒假之初,市少儿图书馆与博库书城合作推出这一读书活动。当天在大礼堂内,从全市各区县来的小朋友,包括很多外来务工者子女学校学生,不用办理任何手续即可从数千本图书(大多为近年出版的优秀儿童文学作品)中,挑选1本回家阅读。每一本图书都盖有活动纪念章,提醒小读者在指定日来图书馆还书。馆长韩筱芳说,活动不仅要激发阅读兴趣,也给了孩子们充分信任,希望他们从小养成诚实、守信、重诺的品格。
上周六是约定还书日。9时不到,董家渡路第二小学的不少农民工子弟学生就手捧借阅的图书,排在了南京西路的少儿图书馆门口,准备归还。全市988个孩子参加了借阅活动,共挑选了1997本书,第一批的两天,共接待了800余名还书者,占总数的八成以上。
《新民晚报》2011年2月22日
这则消息介绍了2011年寒假发生的一桩小事:上海市少儿图书馆向全市中小学生出借新书,无需任何凭证,不办理任何手续,结果在约定日子里,8成图书如期归还。整篇消息围绕着借书、还书展开,通过对上海少儿图书馆馆长,集体借书的董家渡路第二小学的师生,以及负责活动馆员的采访,运用详尽、准确的事实为倡导社会诚信挖掘出一个十分生动的典型案例。
从这则消息所揭示的主题来看,消息也是要表达观点和倾向的,消息写作并非没有立场、观点的纯客观的“有闻必录”。重要的是作者通过对事实的选择和叙述较间接地流露出自己的观点和倾向,寓观点于事实之中。主要不是讲道理,而是讲事实,显示事实本身的逻辑。如稿件中所陈述的“家住浦东金桥的孩子,穿过大半个上海到位于市中心的图书馆还书”,“图书馆出借的八成图书已如约归还。”,这些鲜活的事实无不表达了作者对孩子们诚信品质的肯定和褒扬。
三、“短”篇幅简短
在所有的新闻文体中,消息的篇幅最简短。简,即简捷、简练、简单、浓缩,要求主题集中、材料精当、层次分明;短,即短小、精悍,要求篇幅短、字数少。“简”与“短”二者相辅相成,稿件做到了“简”,篇幅自然会“短”,而做到了“短”,也会促进主题、材料、结构的“简”。如二战期间,希特勒自杀后,一位西方记者就此写的消息只有五个字:希特勒死了!
根据中国新闻奖评奖办法规定,文字消息1000字以内,广播电视消息在4分钟以内,文字通讯在3000字以内,广播电视新闻性专题节目在15分钟以内,广播电视新闻性节目排在30分钟以内,文字评论在2000字以内,广播电视评论在7分钟以内。②而当读者翻阅每天的报纸会发现,篇幅不足500字的短消息占据了版面的较大空间,在广播电视新闻中时长在3分钟以内的短消息也不少见。网络新闻中的“快餐式阅读方式”更是给消息的篇幅长度提出高要求。如下面两条消息篇幅都在200字左右,主题鲜明、事件表述简洁清晰、层次清楚、叙事流畅。
《贝卢斯科尼着眼重新选举》
据新华社电 意大利前总理贝卢斯科尼23日在首都罗马说,已经为重新选举做好准备。
贝卢斯科尼当天在罗马发表一个小时讲话,告诉数以千计支持者:“我们已经为再次竞选做好准备。这次将获得大胜。”
意大利上月选举议会,中左、中右两大阵营均未能取得明显优势,中左阵营虽然在众议院取得微弱优势,但不足以组建多数派政府。
贝卢斯科尼说,贝尔萨尼拒绝组建左右共治的大联合政府,是在“玩火”。
《广州日报》2013年3月25日
《台湾6.1级地震致174所学校受损 损失逾2千万元》
中国台湾网3月28日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南投昨天上午发生里氏规模6.1地震,台当局“教育部”统计各级学校灾情,初估损失达新台币2250万元,以台中、南投、台南最严重。
台当局“教育部”统计截至今天下午3时,全台共有174校在地震中受损,其中最严重的包括明道高中、水里商工、三育高中、朝阳科技大学、台中高工。
各校损失状况包括磁砖脱落、围墙倾斜、轻钢架倒塌、水管破裂及设备损坏等,台当局“教育部”将持续统计各级学校灾情中。受伤学生总计39人,较昨天统计增加2人,所幸均为轻伤。(中国台湾网 朱炼)
台海网
2013年03月28日22:47
两则消息尽管篇幅简短,但事实清楚、简洁迅捷,信息量很大,这类短消息应该大力提倡,而本可以几百字说清楚的报道却动辄一两千字的消息稿件既占用了版面空间,又增加了受众获取新闻的时间成本,得不偿失。
四、“活”形式灵活多变。
“实”是针对消息的内容特点而言,“活”则表现的是消息的形式特征。“活”的消息,首先是其反映的事实鲜活、生动,捕捉到了社会发展、生产生活的最新动态和最热话题;其次,结构灵活,不能死板,避免稿件千篇一律,陷入消息写作的窠臼;再次,段落活,每段只表达一层意思,不能冗长沉闷;最后,语言活,词句新鲜生动,句式多变,不能单调干瘪。
第三节
消息写作的要求
消息的特点决定了消息写作的要求,正是因为消息与其他新闻体裁在时效性、篇幅、文风、结构、语言等各方面有差别,所以要写好消息,必须遵循其特有的要求和原则。尽管中国和西方对消息写作的基本要求各不相同,但比较起来有许多共同的地方,即迅速、准确、简明、新鲜。
一、迅速
迅速是消息报道的最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媒体竞争的必然要求,衡量一家媒体是否是主流媒体的一条重要标准,就在于能否迅速报道社会上发生的重大事件。那么,如何做到迅速及时地报道新闻事实呢?消息写作中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增强时效观念。时效观念强,是保障消息迅速及时最重要的一点。
《人民日报》贝尔格莱德1999年5月8日电记者吕岩松报道:当地时间7日午夜(北京时间8日早5时45分),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至少使用3枚导弹悍然袭击我驻南斯拉夫大使馆。到目前为止,至少造成3人死亡,1人失踪,20多人受伤,馆舍严重毁坏。
当地时间7日晚,北约对南斯拉夫首都贝尔格莱德市区进行了空袭以来最为猛烈的一次轰炸。晚9时始,贝尔格莱德市区全部停电。子夜时分,至少3枚导弹从不同方位直接命中我使馆大楼。导弹从主楼5层楼顶一直穿入地下室,使馆内浓烟滚滚,主楼附近的大使官邸的房顶也被掀落。
当时,我大使馆内约有30名使馆工作人员和我驻南记者。新华社女记者邵云环、光明日报记者许杏虎和夫人朱颖不幸遇难。据悉,这是外国驻南外交机构第一次被炸。
爆炸发生后,中国驻南联盟大使潘占林一直在现场指挥抢救。许多华侨对使馆给予了极大帮助。潘大使在被炸毁的使馆废墟前,愤怒地指出:“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攻击。” 南联盟外长约万诺维奇说:“使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北约炸弹是对外交的轰炸。”
当地时间8日下午,中国在贝尔格莱德的数百名华人举行抗议游行,数千南斯拉夫人参加了游行。
《人民日报》1999年5月9日 这篇动态消息以极强的时效性、独有的传播效果,在第十届“中国新闻奖”评选中,被评为消息类一等奖。1999年5月7日午夜(北京时间5月8日5时45分),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袭击我驻南使馆。当时使馆内唯一幸存的中国记者吕岩松,在事件发生后仅15分钟,从事件现场用手机向国内报回了使馆被袭的消息,随后,又书面撰写了这篇报道。而国内、国际其他媒体则在数小时之后,才陆续有相关报道。面对重大新闻事件,能够迅速、客观地报道才称得上是记者、媒体的“专业精神”。
2、较强的新闻敏感。新闻敏感,有人称为新闻“鼻”,能在事情刚刚发生或刚刚露头时,就能很快地估量出它的新闻价值,立即捕捉住它,写出新闻来。新闻敏感尽管更多是判断记者采访过程中对新闻线索、新闻价值的灵敏度和捕捉能力,但新闻敏感的迟钝与否也往往在新闻写作中体现出来。
如比较下面两篇2007年两会开幕的报道: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京开幕(主题) 胡锦涛贾庆林曾庆红黄菊吴官正李长春罗干等出席 吴邦国主持 温家宝代表国务院作政府工作报告(副题)
新华社北京3月5日电
在“十一五”规划实现良好开局、全国各族人民朝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迈出坚实步伐之际,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5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向大会报告今年政府工作基本思路和任务时指出,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肩负全国各族人民的重托,出席今天的盛会。在11天半的会期里,他们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权,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议物权法草案
雄伟的人民大会堂气氛庄严热烈。万人大礼堂里灯火辉煌,主席台帷幕中央国徽高悬,10面鲜艳的红旗分立两侧。
上午9时,吴邦国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开幕。随后,全体起立,军乐队高奏国歌。
温家宝代表国务院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报告共分六个部分:(以下略)
《中国青年报》2007年3月6日
《掌声35次 温总情动全场》 在本届人大开幕式上,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共历时2小时又20分钟,全场观众一共鼓掌35次,平均每4分多钟就有一次。其中,观众鼓掌次数最多的是与教育相关的内容,一共鼓掌了7次。三次讲到共享,三次掌声最响。而掌声最响亮时间最持久的,则是当温总说到「中国的完全统一一定能够实现」。代表和委员们的积极回应,折射出民意对政府过去一年工作的认同,更寄托着对政府未来一年工作的期待。
总理向来谦和,作报告之前和之后都要向台下代表和主席台鞠躬致意。但当他讲到反腐倡廉和食品安全等问题时,也尽显激动之色,不仅提高嗓音,然后略作停顿,双唇抿紧,并且举起右手来表达自己的坚定意志。温总理作报告期间只喝了9次水,大部分时间他都用左手翻动报告,右肩前倾,右手支撑在演讲台上。温总随身带着两副眼镜,可能度数不同,坐在主席台上时戴其中一副,起身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又换上另一副。(以下略)
香港《文汇报》 2007年3月6日 两篇稿件的传播效果孰优孰劣一目了然。前一篇稿件按照传统会议新闻的报道模式来安排结构,导语简要介绍某时某地召开某次会议,接下来第二段重要领导人的发言重点,第三段写哪些人出席,第四段会场的场景和气氛,再往后陈述会议由谁主持,谁在主席台就座等等。后一篇标题《掌声35次 温总情动全场》读来很重的人情味,情感真挚。导语用诸多数字“2小时又20分钟”、“ 35次”、“ 4分多钟”、“ 7次”、“ 三次”,描述了两会开幕式上的细节,而这些细节折射出温总理心系民众,民众对温总理的爱戴和对政府工作的肯定。第二段细致入微地写到温总理在讲话时的动作、表情、佩戴的眼镜,读到这些形象的细节描写,读者仿佛亲临两会现场,近距离地接触到温总理。而温总理谦和的谈吐、严谨的工作态度、心系民生的真情实感也跃然纸上。香港《文汇报》的记者显然在这则新闻的采写过程中更有新闻敏感,捕捉到两会开幕式上更有价值的信息,并通过消息的写作突出这篇会议新闻的亮点。
3、扎实的新闻业务能力。具备较强的时效观念和新闻敏感是迅速采写消息的能力储备,再结合扎实的新闻业务能力,方能创造性地写作出优秀的消息。文化科学知识、新闻业务理论、新闻道德情感等个性特征是新闻工作者采写新闻作品的特殊工具。新闻工作者的能力,表现为新闻工作者劳动对象的启发性和创造性,所以说新闻的劳动是富有创造性的劳动。任何事物的每一步发展都需要有一定的创造性,没有创造性就不能有创新局面,没有创新就没有前进。没有创造性,事物的运动只能是停留在简单的重复上,就不会有什么发展。
二、准确
迅速而准确的消息才能实现其传播信息、报道最新事实的功能,如果马虎草率,错漏百出,必然影响新闻事实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影响新闻报道的质量,甚至降低媒介和新闻行业的公信力和社会评价。迅速地报道社会上新近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不意味着只讲速度而不论准确与否。具体而言,准确性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首先,消息的基本要素是准确无误的。消息的基本要素即所谓的五个W一个H。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为何,结果怎么样。这是保证新闻准确的一个基本方式。这就要求记者能深入现场,仔细询问、观察,对事实的叙述应以客观事实为基准,恰如其分,不能有任何虚构、歪曲或夸大的成分。
其次,细节准确。细节真实是一个记者在采写过程中应该做到的。即记者在采访中遇到数据、地名、人名、职务等时一定要注意核准。
再次,语言表述准确。如某些职务名称、行政区域的划分随着时代变迁会发生变化,媒体需要适时调整,语言表述准确无误。2003年12月1日《人民日报》头版头条《吴川:变上访为下访》中的一句:“去年,潘水生被村民们推举为村长”。现在已经没有村长叫法,这个称为已时过境迁。在建国初期,我国农村基层组织设有“村长”一职。但是,新颁布的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一级基层组织设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这样一来,从法律意义上说,我国已经没有了“村长”一职。不能把“村民委员会主任”称为村长。“村民委员会主任”简称村委会主任,村主任,现口头上仍也用村长,甚至一些文艺作品中也这么说,但村民委员会主任是法定称谓,报纸的新闻报道和其他文章中,不应再使用村长一词。
再比如,正确使用法律语言。如,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不得被认为有罪,即使是经公安机关侦查结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刑事被告人,也只能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不能称之为“罪犯”。又如,“前科”是指过去曾经触犯刑律而又有新的犯罪行为;但对于过去曾经触犯刑律而没有新的犯罪行为,则不能称为“前科”。在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中,原、被告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能因为某人被推上“被告”席而使用贬词。
三、简明
简明,即将新闻事件叙述得简洁明白。对稿件中多余的事实材料,表达多余的或不当的语句进行删削,使稿件顺畅精练。同时对稿件中重复、啰嗦的字词进行删削,使稿件语言简洁干练。文学史上有这么一桩佳话;相传宋代大文学家欧阳修有一天和同事外出游玩,看到一匹奔驰的马把伏在路上的一条狗踩死了。欧阳修问同事,你怎么把这件事记下来?同事回答:“有犬卧通衢,逸马蹄而死。”欧阳修听了笑着摇摇头说,如果请你去编史,恐怕万卷都写不完哩!那同事问怎么写这件事才好,他答道:“逸马杀犬于道。”同一件事,欧阳修就要比同事的叙述精练得多。
四、新鲜
消息写作的新鲜性要求具体可从四方面来实现,即事实新、思想新、角度新、以新代旧。下面这则消息即是从角度来体现新鲜性。
世界杯走进布达拉宫
[美联社拉萨7月7日电]在西藏最神圣的寺庙里,年轻的僧侣们早上3点就起床了不是为了祈祷,而是为了看世界杯。
布达拉宫里闪烁着灯光,而本周法国队也击败了葡萄牙队,将于周日在决赛中对阵意大利队。
剃着光头的27岁的洛桑张着嘴微笑着说道,僧侣们看的是21英寸的彩电,喝的是可乐,吃的是方便面。他说:“我非常高兴,非常兴奋,因为我能看到那么多著名的球员。”
西藏的僧侣虽然不鼓励踢足球,但他们能够看球赛。在普通的西藏人中,足球赛非常流行,他们对体育运动的热爱不逊于中国的其他地方。
曾在西藏足球队踢后卫的边巴说:“大多数西藏人喜欢足球,也爱踢足球。”边巴目前在布达拉宫工作,为游客提供帮助,同时也看管着这里的珍宝。
拉萨那些彻夜营业的餐馆里挤满了看球的藏族人和汉族打工者。
在大昭寺,年轻僧侣们宿舍的墙上挂着贝利、罗纳尔多、卡洛斯等人的海报。僧侣们称他们是“足球皇帝”。
一名年轻的僧侣坐在地垫上,专心致志地读着足球杂志,上面的文章讲述着有关英格兰队的贝克汉姆以及其他球星的故事。
来自布达拉宫的洛桑说:“足球这种活动带来了欢乐。它对谁都没有坏处,它能把人们团结在一起。”
《参考消息》2006年7月9日
这位美联社的记者很会抓新事物,青藏铁路刚通车,就跑到拉萨去,他发现在拉萨那个佛教城市里,和尚也同大城市里的小青年一样,每天也如痴如狂地看电视,特别爱看正在德国举行的世界杯比赛。不但爱看,而且自己也踢起足球来。记者用一些视觉材料把一个现代化的西藏展示在西方人面前。青藏铁路通车的意义,不仅是政治、经济上和内地的大沟通,而且将必然对西藏的人情、习俗引起重要的影响。媒体关注西藏的变化,除了对重大变化写综合性的报道以外,还可细心地观察西藏人民生活习惯,社会习俗、文化意识的变化,从某些生活细节联系到大局写一些生动活泼的新闻。
第一章平面构成概述范文第3篇
通过本章节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并掌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的分类,以及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重难点:
合同的相对性、合同的分类、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时数: 2个学时。
教学步骤和内容:
引言
人们(法人及自然人)在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几乎时时处处与合同打交道,不管你对合同的知识知道的有多少,也不管你对合同法的内容知悉有多少,我们都将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合同的当事人。一个好的合同,能够使合同当事人双方或某一方受益;一个缺陷的合同,会导致合同当事人无所适从;一个无效的合同,有可能为我们留下无法挽回的祸根。
在现实的生活中,合同广泛的、普遍存在的,我们经常遇到的有些合同没盖印章,写错单价就开始履行了;有些根本没有合同,不断供货,到最后发现对方债台高筑,一走了之;有些没有注意对方的"皮包",给对方的一些假象迷惑,急于推销或赚钱,匆匆签约,上当受骗。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怎么样防范合同的风险。什么三角债、赖帐、建设工程合同中收回扣、送红包,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低劣,造成桥倒屋蹋,造成严重的人身、财产损害。
建设工程合同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工程质量。这和一般的合同不一样。一般的合同只损害当事人自己的利益。比如买了一台彩电,因质量不合格这台彩电在家里爆炸,把房子炸飞了,这是只是买受人一家遭殃。但是如果一个大桥,因质量不合格垮塌,50个甚至更多不相干的人就死去了(50个冤魂呢!);一个大厦一下子倒塌,所造成的损害是触目惊心的,不仅给发包人造成损害,而是其他广大人民群众也遭受损害。这个问题不是现在才看见,前几年设计合同法时已经有所预见。当韩国的桥梁垮塌的时候,已经预见到中国要出现比它更严重的问题。问题出在哪里呢?出在建设工程合同上,建设工程合同和中国的民族传统结合起来,一个红包、一份回扣,就潜伏着这些危险。有了红包、有了回扣(这是中国人最擅长的东西),什么招标投标都变成了假的。再加上行政机关强大的权力,结果招标投标就成了纯粹的“程序”,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建设工程不仅造成人民财产的极大损害,还败坏国家机关的作风,官场的腐败相当一部分是在建设工程中。面对这种特殊的问题,合同法必须采取相对应的策略,而且这个策略还必须是多方面的。所以合同法立法时专门对建设工程合同做了规定。
为此,签订一个好的合同是十分重要的。而好的合同必然源于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了解和熟悉合同内容和掌握合同法律。
合同法对建设工程合同所作的规定,可以概括为如下方面:
(1)规定招标投标的原则(第271条)。招标投标作为建设工程首先面对的必经程序,是一个较为负责的操作问题,合同法不可能在这里作详细规定,而需要另行制定一个附属的法律专门规定。但合同法必须为招标投标设计一个基本准绳,使得招标投标不流于形式。基于合同法确立的原则,建立一套与行政管理脱钩的统一的科学的招标投标体制。严格的招标投标不仅可以保障承包人是技术水平高的,有相应的合理的资质的,还能保障造价各方面的优惠。
(2)对发包人和承包人的限制(第272条)。规定发包人不得将一个工程分解和分包;承包人禁止将工程转包或者分包。对发包人来讲,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好象是损害发包人的利益,其实不然,发包人如果严格按照招标投标的正当程序进行的话就收不到红包和回扣了,因此发包人要规避招标投标程序。为了达到规避招标投标的目的,发包人首先将工程分解,分解成达不到招标投标标准的许多小工程。所以,法律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工程分解和分包。对承包人来讲,法律不允许其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主要是针对现在我们社会中出现一种靠揽工程赚钱的现象。揽工程的人根本不进行施工,甚至他根本没有施工队伍,而是将揽来的工程转手从中渔利。这样的结果,就造成层层转包,一转两转三转最后转到最后的施工人,即使施工队有技术和能力也没有钱,经费被层层卡了,剩下的就不够施工了,剩下的只是通过偷工减料以完成工程任务。红包、回扣、层层转包的结果必然是将工程转到了一点不懂技术的、没有什么资格的农民工手里去,彩虹桥一样,工程最后转到了连起码的技术都没有的施工队手中去了。法律必须明确禁止转包。此外,第272条第3款还规定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由承包人自己完成。
(3)推行监理制度(第276条)。监理就是拥有很好技术、在施工现场随时监督建设承包工程承包人的施工过程的工程师。监理在施工现场对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等行为随时提出纠正,如果施工人不纠正,在工程验收时监理可以不签字,施工队的费用、报酬就得不到或者下一期的工程款就不会再拨给这个施工队。如果严格按照监理制度来对工程进行如此严格的监督,就可以保障有技术的施工队严格按照技术、设计来施工。但如何保障监理能够真正行使监理的职责?这是我们现在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宁波大桥的主桥为什么断裂?不是没有监理,而是因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兄弟单位,是一个总公司下面的两个公司,兄弟之间怎么监督,监理工程师怎么可能发挥其监督的职能。所以,关于监理这一条有待于我们建立科学的监理制度,不能让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来当监理人。
(4)明确承包人的赔偿责任(第282条)。这条更厉害,讲的是因为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的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条是起草人设计的,借鉴了法国的制度。但当时设计时没有现在这么厉害,当时叫做直接请求权。建筑队把房子盖起来,开发商卖给了用户,如果用户在使用期间发生了质量问题,发生了人身、财产伤害,按照原来的制度只能找开发商(即出卖人),这就是我们买卖合同上的珊疵担保责任。我们在开始设计时鉴于建设工程的特殊问题,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受害人可以直接找建筑公司、施工队、承包人,这就叫直接请求权,即便中间有很多环节,比如开发商卖给中间商,中间商又卖给了用户、用户又卖给了别的用户,只要是在一定期限(保修期2年)内发生质量问题,最后的使用人也可以直接找施工队、建筑公司来赔偿。这是个创造,很大的创造。但只有这一点还不够,尤其在期限上限制较短,比如说保修期两年,这是远远不够的。后来在修改合同法的过程中把2年期限删掉了,改成合理使用期限。砖木结构的房屋合理使用期限大概至少要有五十年吧,五十年之内凡是发生人身、财产损害,如果最后查明是承包人的原因,是设计、施工的原因,谁都逃脱不了责任。一个大桥合理使用期限至少百八十年,这样如此长的时间当中,也是如此。这样的条文是现在各国法律当中最先进的制度,弥补了现在我们产品责任制度的不足,产品质量法第四章规定的损害赔偿,其中第29条到第34条规定产品责任,认为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生产者承担责任,缺陷是指产品具有对他人人身和财产造成危害的不合理危险。问题是产品责任制度说的是“产品”,什么是“产品”?法律上说是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是否包括不动产(比如建筑物)?不清楚。我们的产品责任制度是学了美国、欧共体的制度,欧共体的产品责任制度规定的产品仅指动产,明确不包括不动产。依此解释我们的产品质量法也只管动产,建筑物就管不着。直到现在,各地法院受理的因建筑物有质量问题而发生的纠纷中,直接告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判决还没有作出过,基本上都是让开发商承担责任。因此产品责任这样的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比较优越地适于保护消费者、买受人的制度,却保护不了房屋的买受人。关于不动产怎么办呢?其他国家也没有解决,就用过错责任和买卖合同上的假疵担保制度,出了问题只能去找合同的直接当事人即出卖人,一层一层这样进行。而我们的合同法第282条规定可以直接找承包人、设计者、施工者,并将发生质量问题的期限定为合理的使用期限,这个条文现在是最先进的,不仅保护买受人,还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的安全。我估计这个条文将对建筑单位施工单位、设计人造成很大的压力,促使他们精心地设计,严格地施工,将来有希望靠这样的制度来在可以预见的时间内基本解决建设工程中的那些重大豆腐渣工程、解决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到现在我还没有看到别的国家法律中有类似的规定,这是我们合同法一个了不起的创造。
一、合同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合同也叫契约,是民法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但在世界两大法系中,对合同概念的基本理解是不一样的,存在两种不同学说。大陆法系主张协议说,认为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英美法系主张允诺说,认为合同是一种单方的允诺。
我国民法理论基本上继受了大陆法的概念,一般都认为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协议或合意,在我国的民法教科书中也是这样界定的。并且,这种观点已被我国立法所确认和接受,如我国《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这就强调了合同本质上是一种协议。但这实际上是狭义的合同概念。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无论哪种形态的合同,只要它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都可以被看作是我国合同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可以适用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继续沿用了《民法通则》第85条的规定,《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行为。合同是发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合同法中的合同的当事人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它们尽管在法律上的人格可能不完全一样,但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却是平等的。因此,诸如有关部门与单位之间订立的计划生育协议、综合治理协议都不属于民法上的合同,因为它们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一种主要的法律事实,即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产生、变更或终止的行为。合同是一种最基本的民事行为,是以协议的方式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因此,不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协议也不属于合同,如两人达成结伴出游的协议,就不是合同。就像民事行为有合法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和非法行为之分,合同也有合法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与非法合同(无效合同)之分,所以,合同不都是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成立必须有两方以上的当事人,他们相互作出意思表示,并且取得一致。如果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就不会形成合同。
注意:切忌实务中不把借条、欠条作为合同认定,机械地认为有书面合同的才能认定,因为合同(关系)不能等同于合同书,合同书只是用来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
(二)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它不同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就在于合同关系的相对性。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合同的相对性主要从合同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合同责任的相对性三个方面来体现:
1、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中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具体说,首先,由于合 同关系仅是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 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的当 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其次,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 求或诉讼,而不能向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应该提出的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为保护某些合同关系中的债权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也赋予了某些债权以物权的效力。例如《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种规定在理论上称为“买卖不能击破租赁”,实际上是 赋予租赁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当然这种债权物权化的情形只是例外的情况。
2、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在双务合同中,合同内容的相对性还表现为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另一方承 担义务才使一方享有权利,权利义务是相对应的,因此权利人的权利必须依赖于义务人履行 义务的行为才能实现。从合同关系内容的相对性原理中,可以具体引出如下几项规则:
(1)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约束力。当然,随着现代产品责任制度的发展,许多国家立法扩大了产品制造商、销售商对许多与其无合同关系的消费者的担保义务和责任。但承担此种责任,也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
(2)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一般来说,权利会给主体带来一定的负担或使其蒙受不利益。如果合同为第三人设定权利,则在第三人未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法律推定此种设定是符合当事人的利益。但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条款是无效 的。在实践中,即使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如长期供货关系等 ),也必须在征得第三人的同意后才能为其设定义务。
(3)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一般合同之债主要是一种对内效力, 即对当事人之间的效力,但是,法律为防止因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的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 的债权带来损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某些行为行使撤销及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这两种权利的行使,都涉及到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并对第三人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因此,合同的保全也可以看做合同相对性的例外现象。
3、责任的相对性。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义务是责任产生的前提,而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表现,责任与义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由于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的存在为前提,而合同债务则主 要体现在合同义务之中,合同义务的相对性必然决定了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所谓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09条和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违反合同的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债务人应对其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所谓债务履行辅助人,是指根据债务人的意思辅助履行债务的人。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债务人的代理人,二是代理人以外的根据债务人的意思事实上从事债务履行的人。履行辅助人通常与债务人之间具有委托合同关系,但他与债权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 因此债务人应就履行辅助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如果因为履行辅助人的过错而致债务不履行,债务人应对债权人负违约责任。
(2)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21条对此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债务人在承担违约 责任以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债务人为第三人的行为向债权人负责,既是合同相对性规则 的体现,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所必需的。当然,如果第三人行为已直接构成侵害债权,那么,第三人得依侵权法规定向债权人负责。我国民法也确认了债务人应就第三人行为向债权人负责的原则。《民法通则》第11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不能履行合 同义务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 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我国合同法虽未重申这一规定,但在第121条中明确规定:“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这就是说,对于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有约定的应依据约定,无约定的应按照法律规定解决。
(3)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其他人因不是合同的主体,所以,债务人不应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因为违约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损害的,债务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所以,在违约的情况下,法律为制裁违约当事人的行为,对违约方处以罚款、收缴其非法所得等,都不是违约责任,而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尽管多种责任有时同时存在,但并不丧失其各自固有的性质,违约责任依然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而罚款和收缴非法所得属于其他责任范畴。
总之,合同相对性规则的内容是十分丰富的,但集中体现于合同的主体、内容、责任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的相对性也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
(三)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合同在法律上有无名称,可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凡是法律上已经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就叫做有名合同,又叫典型合同,我国《合同法》分则中规定了买卖、租赁等15种有名合同;凡是法律上没有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就叫做无名合同,又叫非典型合同,如旅游合同,但无名合同并非没有自己的名称,而是法律对这类合同未明确规定。
2、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根据合同当事人中是一方负有义务还是双方互负义务,可分为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义务的合同是单务合同,如赠与、借用合同;双方都负有义务的合同是双务合同,如买卖、租赁、运输合同。在双务合同中,又分为完全的双务合同与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形成对价关系并互为前提的是完全的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不具有对价关系、彼此不构成前提的是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如无偿的委托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因给付而获得利益,可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凡双方当事人都因向对方给付而获得相应利益的合同就叫做有偿合同,它是大量的,如买卖、租赁、有偿保管、运输、承揽合同;凡向对方给予而不能取得利益的合同就叫做无偿合同,它是少量的,如赠与合同。有的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它必定是有偿的,如买卖、租赁合同;有的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它必定是无偿的,如赠与、借用合同;有的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保管、委托合同。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单务合同原则上是无偿合同,但有的单务合同也可以是有偿合同,如有息贷款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根据合同的生效是否以标的物的交付为要件,可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凡是仅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生效要件的合同就叫做诺成合同,又叫不要物合同,如买卖、承揽、租赁合同;凡是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就叫做实践合同,又叫要物合同,如赠与、保管合同。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履行特定的形式和手续,可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凡法律规定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是要式合同;凡法律规定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的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在现代各国,虽然以合同自由为基本原则,即以不要式合同为原则、以要式合同为例外,但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对特殊财产如不动产合同仍然规定为要式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根据合同能否独立存在,可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是主合同;依附于主合同才能存在的合同是从合同,如保证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唯一例外的是合同中的解决争议的仲裁条款,它作为从合同,具有独立性,主合同无效,从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仍然有效;从合同无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7、本约(本合同)与预约(预备合同)。根据订立合同是否有事先约定的关系,可分为本合同与预备合同。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是预备合同;而将来应订立的合同就是本合同。如约定将来要购买房地产开发商的商品房是预备合同,而将来要买卖商品房就是本合同。
8、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根据订立的合同是为谁的利益,可分为为自己订立的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仅订约当事人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是为自己订立的合同;订约的一方当事人不是为了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是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在这种合同中,第三人既不是缔约人,也不通过代理人参加订立合同,但他可以直接享有合同的某些权利,可以直接基于合同取得利益,如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保险合同。
此外,根据不同的标准,合同还可分为书面合同、口头合同与其他形式合同,还可分为附条件合同与不附条件合同等。
二、合同法
(一)合同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在1999年10月1日以前,我国合同法体系是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已经废止 以前合同常用适用法律的语句三足鼎立,加上著作权法等单行法中的合同规范,辅之以有关合同的条例、办法、实施细则及司法解释的格局。其中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是我国合同立法中的一部重要法律。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旧的合同法暴露出越来越多缺陷。1999年10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正式施行,该合同法弥补了旧合同法的不足,变《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为统一的合同法,完善了我国合同法的体系。
新的《合同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构成,共计428个条文。总则包含了:合同的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和其它规定。分则包含了:买卖、供用电水气热力、赠与、借款、租赁、融资租赁、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合同制度。
而除《合同法》本身以外,1999年12月29日、2009年2月9日(2009年5月13日施行)分别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两个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有效地补充细化了合同法中的部分条款,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合同法的两个司法解释成为重要的判案补充依据,与合同法本身一起构成了我国合同法体系。
合同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只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范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有效和无效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反合同的责任等问题。
合同作为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并不是适用于各种经济活动的法律形式,而只是反映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品和劳务交换的法律形式。我们所说的交易是指平等主体基于平等自愿及等价有偿原则而发生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由这些交换所发生的交易关系构成了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在市场中,各种交易关系不管是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法人之间,还是法人之间,不管这种关系的客体是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是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财产,还是个人所有的财产,只要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都应当由合同法调整,并遵循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准则。由此可见,合同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规则。
具体来说,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1)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3)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由此也可见,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具体来说,这些关系不应当由合同法调整:(1)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适用有关政府管理的法律,不适用合同法;(2)法人、其他组织的内部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也不适用合同法;(3)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也不适用合同法。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合同法的根本准则,是制定、适用、解释和研究合同法的依据和出发点。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学说和各国立法上有不同的意见。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它在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分别规定了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这条规定了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主要表现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间不存在服从与命令、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当事人必须平等地协商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合同属于一个民法体系,民法体系的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平等,当事人意思自治。因此,平等协商原则也是合同法最大的基本原则,它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对于是否缔结合同,缔结合同内容的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这条规定了合同自由原则。合同自由原则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体现及中心内容,它贯彻于合同动态发展的整个过程,包括订约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等。也就是说你可以选择是否订立合同,订立合同的内容是什么,你是否需要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你是否愿意承担对方给予的义务。合同自由原则将民法体系中的意思自治发挥到极致,只要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出现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双方当事人可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自由地缔结合同,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内容,构成繁荣的合同交易市场。这一原则在我国合同法中体现在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立各方的权利义务。”这条规定了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本来是道德上的规则,但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就成为了法律准则。它坚持正义与效益的统一,既要求当事人按照公平原则设立权利义务,也要求按照公平原则履行合同,按照公平原则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公平原则是法的精神,法之正义的最大体现。在合同自由的前提下,公平原则有效地调节了市场经济中出现的强势地位与弱势地位之间的关系。这种公平原则,除了要求订立合同的双方原则上总体上承担着对等的权利义务外,更是一种实质上的公平,强势主体可能从形式上看有更多的义务,但从实质上看,是公平的,是符合逻辑的,是合情理的。这就是公平原则最大的正义感。我国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条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一样本来都是道德准则,但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就成为了法律准则,它通常被称为“帝王规则”,可见其重要性。它既要求当事人在行使权利上不得滥用权利,不损害他方的合法利益,也要求在履行义务上不欺诈,严格遵守诺言;要求当事人既依约定履行主义务,也应依要求履行附随义务。市场经济条件下,整个市场的生产、流通、分配、消费都没有严格的指令性计划,都靠当事人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候,你说我的这个产品如何好,有什么优点,有什么效用,对方买回去一用,实际上不是那回事,就说你说了假话,你不诚实。签订合同的时候信誓旦旦,说保证到期交货,到期付款,结果到合同的履行期满了,他不交货,不付款,就说他不守信用。因为相当一部分的合同签订了以后要经过好长的时期才履行,才付款,才交货,这样在签订了合同以后他不能够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我们就说他不讲信用,签定合同的时候说假话,我们就说他不诚实。
第一章平面构成概述范文第4篇
一、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 A、经济管理关系 B、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C、所有的财产关系 D、纵向的财产关系 答案:B
2、下列社会关系中,应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是( ) A、王某代李某去传达室领取信件的关系 B、王某和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C、王某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关系
D、王某因驾车违章与交管部门形成的处罚与被处罚的关系 答案:B
3、我国公民某甲与某乙同乘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飞机到泰国旅游。在飞机到达泰国时,二人在机舱内因取随身行李发生争执,甲将乙打伤。乙后来治伤花去费用若干,甲要求赔偿,该案审理应适用:
A、中国民法 B、泰国民法
C、中国民法或泰国民法 D、第三国的法律 答案:A
4、法国人汤姆到中国旅游,租车驾驶过程中将王某撞伤,因此,发生纠纷。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
A、适用中国法 B、适用法国法 C、由法院决定适用中国法或法国法 D、由王某决定适用中国法或法国法 答案:A
5、下列法律中是私法的是( )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D、《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 答案:C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不可为我国民法渊源的是( )。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B、民间订婚的习惯
C、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 D、某大学教授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专著 答案:B C D
2、下列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有( )。 A、张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一套商品房而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 B、国家因建设需要征用甲村的土地而形成的土地征用关系 C、小张因与小刘恋爱向小刘赠送MP3而形成的赠与关系 D、甲父死亡后其子甲取得遗产而形成的财产关系 答案:A C D 解析:本题涉及对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理解问题。A选项、C选项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流转关系,D选项属于民法调整的财产归属关系,B选项不具有平等、自愿性质,故不为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3、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人格关系的有( )。 A、生命权法律关系 B、健康权法律关系 C、姓名权法律关系 D、配偶权法律关系 答案:A B C 解析:本题涉及民法调整的人格关系。人格关系式人身关系的一部分,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赖以存在的基础。人格关系是与身份关系相对应的。身份关系与人格关系的区别是,它是通过当事人的行为取得或丧失的,如配偶权法律关系就是通过当事人的婚姻行为取得的,其属于身份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格法律关系。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法律关系不以人的身份而取得,故为人格权法律关系。
4、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有( )。
2 A、自然人甲鱼自然热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B、中国公民丙与中国公民丁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
C、税务机关甲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旧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D、税务机关甲与自然人乙之间的税款征收关系 答案:A B C 解析:本题涉及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只要明确了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这一要义,对本题的回答就十分有利。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之间的税款征收关系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故不为民法调整对象,其属于行政法调整对象。
5、甲男和乙女外出旅游时偶然认识,后来常常网络聊天,双方交往一段时间后约定于某日在某餐厅见面。乙女为此专门向公司请假,并坐长途汽车抵达,但是等了一天始终未见甲男前来约会。乙女为此将甲男诉至法院,问两人关系属于何种?( )
A.侵权关系
B.合同关系
C.道义关系
D.道义关系但同属民事关系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民法调整的对象。题中所述男女约会属于私人情谊交往关系,二人虽然属于平等主体但是不具有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的内容,所以应该交由道德习俗调整,而不属于民法调整。
三、判断正误题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对)
2、任何财产关系都是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错)
3、在我国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无法律明文规定时应适用习惯和一般法理。(错)
四、简答题
1、简述民法的概念、特征及其调整对象。
2、简述民法与商法的关系、现有立法例的利弊即我国的立法选择。
3、如何构建我国的民法体系。
五、案例分析题
1、刘某某与王某某是朋友,刘某某在某市郊区经营一个服装厂。2004年2月25日,两人在饭桌上协商于2004年2月26日的日期签订一份服装厂转让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刘某某于2004年2月26日将其所拥有的服装厂整体一次转让给王某某,王某某在2004年2月29日前支付刘某某服装厂转让费31.5万元。同时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后,应支付对方违约金4万元。2月26日,双方签订了该服装厂的转让合同,并在服装厂完成了清点移交。2月27日,王某某在支付25万转让款后,得知刘某某曾于2月25日下午和晚上偷运走厂内价值5万余元的服装和部分设备,于是王某某以此为由,要求抵扣未付的转让费。刘某某以服装厂在2月26日之前应当归其所有,而且王某某在接收服装时,并没有对此提出异议,拒绝抵扣。
试分析本案中刘某某和王某某各享有哪些民事权利,其性质如何。
参考答案:
对于刘某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王某某是否有权要求刘某某返还25号运走的财产或者用这部分财产折抵未支付的转让款,每个人都有自己不同的看法。每个人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不同,得出的结论也有很大的差异。
为方便本案例的分析,我们作如下假定:案例中2月25日,双方对于在饭桌上达成的口头协议中约定的转让“整体财产”,双方内心的认识都是转让整个厂子的所有财产,包括刘某某后来偷偷运走的财产。
结合各个参加讨论人员的观点,分两个角度对本案例进行讨论:
一、理论角度讲,刘某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呢?
从理论上讲,本所律师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刘某某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信息等。刘某某在口头答应把整个服装厂转让给王某某后又私下把财产转移,这种行为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刘某某应该把转移走的财产返还给王某某,并要求王某某支付剩余价款。
第二种观点:刘某某的行为正当。因为双方在2月26日签订合同并对服装厂财产进行清点移交,王某某在清点移交时没有异议,这表明他认可31.5万元的对价为清点所得财产,刘某某转移走的财产不包含在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中。
刘某某的行为看起来不太道德,但是签订合同前他可以处分自己的财产。所以,王某某无权要求刘某某返还运走的财物,王某某应当支付剩余的价款。
二、从实务角度讲,王某某请求返还财产的行为可以得到支持?
从实务角度讲,即使刘某某的行为确实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法官也未必会判决刘某某返还其转移走的财物。因为审判实务注重证据,“谁主张谁举证”。如果王某某主张刘某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那么王某某就得证明2月25日,刘某某说过把厂子整体转移给他,这个“整体转移”具体指转移什么。假如说王某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话,法院只能认定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清点移交的财物。
总结:以该案例为例,我们认为在交易的过程中为了避免口说无凭,使自己的利益遭受损失,在交易的过程中每个协议都以书面形式记载下来。另外,针对本案,对于转让的财产应当具体明确,不要以笼统的“整体”来表述,比如把转让的财产一一列在清单上后再确定价格,双方确认后载入合同中。
五、案例分析 案例1:
为了参加朝阳区举办的篮球赛,实验小学和农业局各自从本单位抽调部分职工进行训练,王小亮、张大鹏分别是各自单位抽调的队员。1992年8月16日,该两单位的球队进行练习比赛,当王小亮正准备接本队员传球时,张大鹏上前抢球,其肘部撞击了王小亮的左胸,裁判员当即鸣笛,判张大鹏犯规,王小亮因伤疼下场。事后,王小亮经医院诊断为“左胸外伤、肋骨骨折、继发血气胸”,并在医院住院50天,花去医药费4000多元。原告王小亮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所在单位实验小学赔偿其经济损失9000元。
【问题】
(1)被告为什么是实验小学而不是张大鹏或农业局? (2)本案应适用哪一部法律?为什么? 【分析】
(1)王小亮、张大鹏参加球赛是一项正当的体育活动,在比赛中,张大鹏无意中撞伤了王小亮,不应承担责任。王小亮是实验小学的职工,受单位指派参加球赛受伤,单位应按工伤事故处理。所以,王小亮向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 5 验小学赔偿其经济损失而不是张大鹏或农业局。
(2)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因为本案的原告王小亮参加篮球赛是受单位指派,是履行单位工职任务的活动,在比赛中受伤属工伤,应由本单位实验小学赔偿其经济损失。虽然王小亮是实验小学的职工,但王小亮和实验小学在此次诉讼中的地位是平等的,而不是隶属关系的上下级关系,只能适用《民法通则》。
案例2:杨金刚诉长沙市公安局损害赔偿案
原告杨金刚原系长沙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关押的囚犯。1992年11月4日晚,杨在看守所的电视室看电视,而另一囚犯刘某违规擅自在监舍用汽油烧水,不慎引燃汽油桶着火。刘某当时即将燃烧的汽油桶盖抛向电视室,燃油溅到杨金刚身上,致其全身多处烧伤。第一看守所当即将杨送医院抢救。1993年6月,杨金刚转院作截肢手术,成终身残废。1993年6月 11日,杨金刚写报告要求提前释放治病。1993年8月1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3)长中刑执字第862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杨金刚的余刑。杨金刚被释放后,经第一看守所出面联系,被安排到长沙市某工厂当门卫,后因其工作失职,被该厂退回原籍。杨所在村委会照顾其实际困难,动员全村集资为其建了两间土砖房。至此,杨原来就职的工厂已停发了其工资。
原告杨金刚起诉要求法院判令长沙市公安局偿付生活费、继续治疗医药费共计8万元,或者给予安派工作。
被告长沙市公安局辩称:杨金刚烧伤致残并非被告的直接责任所导致;原告起诉亦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实事求是公正裁决。
长沙市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长沙市第一看守所对人犯将汽油带入监舍查禁不严,给监舍及被监禁人员带来隐患,有一定责任。但第一看守所并未直接致伤杨金刚,杨金刚也无证据表明第一看守所对自己实施了人身伤害,故对杨金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杨金刚的诉讼请求。杨不服,提起上诉。
对此案的处理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是同意原审法院的观点,主张对本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应以肇事者刘某和监管者长沙市公安局为共同被告,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裁定撤销原判, 6 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
法院最终以第三种意见结案。 【问题】
您认为前三种观点哪种正确?或者有其他不同的看法? 【分析】
第一章平面构成概述范文第5篇
天车的概述
天车又称桥式起重机、行车等,它是起重机械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天车在许多部门已成为必不可少的设备。在现代化大生产的条件下,随着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天车在生产过程中已不单纯起辅助作用,而成为连续作业生产流程中的一种专用设备。天车横架在车间、仓库及露天堆放场合固定跨间的上方,作为吊运物体,以及做某些特殊工艺操作的起重机。它具有构造简单、易于操作,在起升机构极限高度与大、小车轨道所允许的空间范围内,能在任意位置吊运。而且维修方便、起重量大、不占地面作业的面积,不仅减轻工人的体力劳动,还能提高生产效率,所以它广泛地使用于工业生产之中。
§11 天车的种类
天车一般分为通用天车、冶金天车和龙门式天车三大类。 其中通用天车主要用于一般车间的物件装卸、吊运;冶金天车主要用于冶金生产中某些特殊的工艺操作;龙门式天车用于露天堆放物件的搬运。各类天车由于取物装置、专用功能 的不同,所以在构造特点及作用方面也有所不同。
天车分类如下:
一、通用桥式天车
通用天车又分梁式天车和桥式天车两种。这里主要介绍几种常用的桥式天车。
1. 吊钩桥式天车
吊钩桥式天车如图11所示。它在起重机械中占的数量较多,用途最广。它是由桥架(大车)、小车、桥架运行机构、桥架金属结构和电气控制设备等几部分组成。
图11 吊钩桥式天车
1一大车运行机构
2一小车
3一司机驾驶室
4一桥架金属结构
一般讲起重量在10吨(t)以下的天车,采用一套起升机构,也就是一个吊钩;15吨以上的天车采用主、副两套起升机构,即两个吊钩。其中起重量较大的吊钩为主钩,起重量较小的吊钩为副钩。主钩起重量大,但起升速度较慢。副钩起重量小,但起升速度较快,可以提高轻载吊运的效率。主副钩的起重量一般表示为主钩/副钩,通常用数字表示,例如20/5,即主钩起重量为20吨,副钩起重量为5吨。主、副钩有时也称大、小钩,其起重量的比值一般为1/6~1/4。它的起重量系列在部颁标准中规定为3~250吨。
2.抓斗桥式天车
抓斗桥式天车如图12所示。从图中不难看出它只比吊钩桥式天车多一个抓斗。它们的区别就在于取物装置的不同。吊钩桥式天车的取物装置是吊钩,抓+桥天车的取物装置是抓斗。由于取物装置的不同,它们的作用也不同。吊钩桥式天车主要吊运捆绑的整体物件,而抓斗桥式天车主要吊运不易捆绑的散碎物料。抓斗桥式天车也是专用天车,有四绳抓斗和电动抓斗两种。这种天车的起重量系列在部颁标准中规定为3~20吨。
图12抓斗桥式天车
3.电磁桥式天车
电磁桥式天车(又称起重电磁铁)如图13所示。它的基本构造与吊钩桥式天车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在吊钩上挂一个直流电磁盘,并利用电磁盘作为取物装置,主要用来吊运具有导磁性的金属材料,例如钢板、型钢和废钢铁等,尤其是散碎导磁性的金属材料。
这种天车的起重量有
5、
10、
15、20、30吨几种。
4.吊钩、抓斗、电磁桥式三用天车
这种天车如图14所示。它是一种一机多用的起重设备,除取物装置外其它结构与吊钩桥式天车完全一样。由于它具有吊钩、电动抓斗、电磁盘三种取物装置,所以它可根据不同的工作性质,变换使用其中任意一种吊具。对于物料经常改变的生产场所,应使用这种天车。
电磁盘使用的是直流电,电动抓斗使用的是交流电,因此在使用时要通过转换开关来改变电源。这种天车的起重量有
5、10吨两种。
图13电磁桥式天车
图14 吊钩、抓斗、电磁桥式三用天车
5.两用桥式天车
两用桥式天车如图15所示。它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吊钩桥式、抓斗天车,一种是桥式电磁、抓斗天车。它的特点是一台小车上设有两套各自独立的起升机构。一套为吊钩用、一套为抓斗用,或一套为起重电磁铁用、一套为抓斗用。虽然两套起升机构不能同时使用,但它不必象吊钩、抓斗、电磁桥式三用天车那样,用其中一种取物装置时,而把另外一种卸下来。这样就可以根据工作的需要随意选用,所以它比三用天车的生产效率高,这种天车的起重量有5/
5、10/
10、15/1 5吨三种。
图15两用桥式天车
1一抓斗
2一电磁盘
6.双小车桥式天车
双小车桥式天车如图16所示。它具有两台起重量相同,可以单独工作,也可以联合工作的起重小车。在某些(如250吨、275吨)双小车的两个小车上配有可变速的起升机构,因此轻载时可以采用高速运行,重载时可以低速运行;在吊运较重物件时,两台小车可以并车同时吊运。 由于这种天车具有两台起重小车,而且根据不同的工作情况来确定作用一台或两台小车,使用两台小车时最适合于吊运长形工件。这种天车的有效工作范围广,它的起重量有2x 2.
5、2
5、2
10、220、230吨几种。
图l一6双小车桥式天车
1一吊钩
2一桥架
3一小车 情况来确定作用一台或两台小车,使用两台小车时最适合于吊运长形工件。这种天车的有效工作范围广,它的起重量有2x 2.
5、2
5、2
10、220、230吨几种。
7.防爆吊钩桥式天车
这种天车的构造与吊钩桥式天车相同,只是所用的整套电气设备具有防爆性能,以防止天车在工作中产生电火花,而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这种天车最适用于具有易燃易爆混合物的车间、库房或其它易燃易爆的场所。
8.绝缘吊钩桥式天车
这种天车的构造与吊钩桥式天车基本相同,只是为了防止在工作过程中,带电设备有可能通过被吊运的物件传到天车上,危及司机的生命安全,故在吊钩、小车架、小车轮三个部位设置了三道绝缘装置。绝缘材料多用环氧酚醚玻璃布板。这种天车适用于冶炼铝、镁的工厂。它的起重量有
5、lO、15/
3、20/
3、30/5吨几种。
二、冶金桥式天车
冶金桥式天车是冶金工艺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专用天车,通常有主副两台小车,每台小车都在各自的轨道上行走,按其用途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
1.锻造桥式天车
锻造桥式天车是锻压车间为锻造工艺服务的专用天车,如图l一7所示。
图17锻造桥式天车
1一副小车
2一主小车
3一转料机
4一平衡杆
这种天车一般具有主、副两台小车,并在各自的轨道上行走。主小车主要为吊运钢坯和在锻造过程中吊、翻钢坯的翻钢机构(翻转器)用。副小车主要用来支持套锭器重量的。套锭器是为了在锻造过程中夹持和平衡钢锭(或锻坯)重量的工具。这种天车主副小车的运行速度大致相同,以便主副小车共同工作时能协调。
2. 加料桥式天车加料桥式天车如图18所示。
图18加料天车
1副小车2一运行机构3一主小车4一桥架5一装料杆6一操纵室
这种天车主要用于炼钢车间平炉的加料。在主小车上装有加料机构,把料杆插入料斗,通过主小车的运行、起升、回转机构及加料机构的上、下摆动和翻转,将炉料伸入并倾翻 到炉内。副小车用于炉料的搬运及辅助性工作。这种天车有一个特点,即主、副小车不能同时进行工作。
3.浇注桥式天车
浇注桥式天车如图19所示。它用于冶炼车间运送钢液和浇注钢锭。其中它的主小车的起升机构用于吊运浇包,副小车的起升机构用于翻倾浇包和做一些辅助性工作。它的特点是:主、副小车不在同一轨道上运行,主小车在两根主梁的轨道上运行,副小车在低于两根主梁的两根副梁的轨道上运行;而且主、副小车可以同时使用。另外,有的副小车是双钩,但副小车的主、副钩是不能同时使用的。
4.淬火桥式天车
淬火桥式天车是专供零件热处理时淬火及调质工作的专用天车,它
图19浇注桥式天车
1 一桥架
2一主小车
3一副小车 与普通天车大体相同,但由于热处理工艺上的要求,它的升降速度要比普通天车的起升速度高2~3倍。故不难看出,这种天车具有比普通天车高得多的起升速度和可变的下降速度。因此淬火桥式天车的起升机构较为复杂,它的下降速度一般在45米/分(m/min)左右,有时由于工艺需要有的也达到60~80米/分。
为了预防热处理时的下降过程中,突然发生停电或其它电气故障,设有一套手拉或脚踏松闸机构,来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和防止事故。这种天车除用于热处理工艺外,日常还可以担负一般机件的吊运工作。这种天车的起重量有
3、
5、
10、15/
3、20/’
5、40/
10、75/20、150/’30吨几种。
5.夹钳、脱锭桥式天车
夹钳、脱锭桥式天车是以夹钳作为取物装置,用在轧钢车间把钢锭装入灼热炉或从炉中取出,还可以用于炼钢车间将钢锭从钢锭模中脱出。
三、露天天车
凡是室外的天车统称为露天天车。例如:龙门天车、装卸桥、汽车吊、塔式吊等。这里仅介绍龙门天车和装卸桥两种。
1.龙门天车
龙门天车又称门式天车,它与通用天车相比,主梁的构造以及传动机构基本相同,只是金属结构部分多了两条腿,工作环境是室外。图110中的a、b图分别为双梁龙门天车和单梁龙门天车。
一般用途的龙门天车的起重量多在50吨以下,跨度一般在35米以下,主梁与两个支腿做成刚性连接。跨度一般在35米以上的龙门天车,为避免温度影响,主梁和支腿的连接形式一个为刚性连接,另一个为柔性连接,以改善卡轨现象。由于龙门天车的两腿在地面上行走,为了避免伤人,大车运行速度一般不超过60米/分。
龙门天车通常都做成带悬臂的,悬臂部分的长度一般为龙门天车跨度的o.3~0.4倍。另外根据它在室外露天工作的特点,龙门天车还必须装设防风装置,电气设备装有防雨罩等。
2.装卸桥
装卸桥的构造与龙门天车有些相似,但由于用途不同,它们的结构与参数也有若干差异,装卸桥多用于冶金厂、发电厂、海港等生产部门,用抓斗装运矿石、煤炭等散货。它的起重量不大,一般不超过30吨。装卸桥与龙门天车的区别在于:
(1)龙门天车的小车运行速度与通用天车的小车运行速度相近,一般在40米/分左右,但装卸桥的小车运行速度可达150~200米/分,故设有特殊减震的小车架。
(2)龙门天车的大车运行速度一般在40~50米/分,而装卸桥的大车运行速度只有
图110龙门天车
A )双梁龙门天车
B)单梁龙门天车
20~30米/分左右。由此可见,装卸桥适合于定点装卸物料,而且单位小时的生产率是相当高的,而龙门式天车用在露天场所进行各种物料的吊运,它不完全强调生产效率。
装卸桥如图111所示。由于龙门天车和装卸桥在露天工作,具有较大的挡风面积,所以必须在安全的风力范围内工作。一般设计规定风力大于7级(包括7级)时不准工作。并且设有防风装置(夹轨器、锚定等)、防雨罩子,以防天车倒塌和下雨时漏电等。
图111装卸桥
A)抓斗装卸桥
B)集装箱装卸桥
§12 天车的主要结构
天车的主要结构由机械、电气、金属结构三大部分组成。
机械部分包括大车运行机构、小车运行机构、起升机构;电气部分包括电器设备和电器线路;金属结构部分包括桥梁、驾驶室等。大车运行机构安置在桥架走台上,起升机构和小车运行机构安置在小车架上。
一、机械部分
1.大车运行机构天车的大车运行机构是由电动机、传动轴、联轴器、减速器、制动器、角型轴承箱和车轮等组成。
其主要作用是驱动大车的车轮沿其大车轨道运行。大车运行机构的驱动方式分为集中驱动和分别驱动两种形式。
(1)集中驱动方式
用一台电动机通过减速器及传动轴,带动大车的两个车轮的驱动方式叫集中驱动方式,如图112所示。
集中驱动方式又分为低速轴集中驱动、中速轴集中驱动和高速轴集中驱动三种形式。在使用集中驱动方式的天车中,大多数采用的是低速轴集中驱动的方式。这种驱动方式是在跨度中问装有电动机与减速器,减速器输出轴分两侧经低速传动轴带动车轮,如图112a所示。这种运行机构的特点是传动轴转数与车轮转数相同,一般不大于50~1 O()转/分。中速轴集中驱动的方式的特点是扭矩较小、直径较细、传动机件的质量轻、需采用三个减速器,如图1126所示。高速轴集中驱动的方式如图112c所示。这种驱动方式,对传动轴的加工精度要求高,振动大,用量较少。集中驱动一般只用于小吨位的天车,一些旧式天车还在使用。
-
图112大车集中驱动方式
A)低速轴集中驱动B)中速轴集中驱动C)高速轴集中驱动 (2)分别驱动方式如图113所示。
图113分别驱动方式
分别驱动方式是用两台规格完全相同的电动机分别通过齿形联轴器直接与减速器高速轴联结,减速器低速轴经联轴器与大车车轮联结。分别驱动省去了中间传动轴,减轻了大车运行机构的质量,而且不因主梁的变形影响运行机构的传动性能,便于维修。由于它具有以上的优点,因此被广泛采用在国产的大吨位天车或新式天车上。
3. 小车运行机构
天车的起升机构是安装在小车上的,小车运行机构的主要作用是:用来驱动小车沿主梁上的轨道作吊运重物的横向运动。小车运行机构如图114所示。
图1一14小车运仃机构
A)减速器在中间的小车运行机构B)减速器在外侧的小车运行机构
小车运行机构主要包括电动机、制动器、车轮、浮动轴、半齿轮联轴器、立式减速器、全齿轮联轴器等。
图114A是减速器在中间的小车运行机构。小车两个主动车轮固定在小车架的两个角,另外两个从动轮分别安装在两个角形轴承箱的旋转心轴上(不传递扭矩的轴)。运行机构的电动机安装在小车架的台面上,由于电动机轴和车轮轴不在同一水平面内,所以使用立式三级圆柱齿轮减速器。在电动机轴与车轮轴之间,用全齿轮联轴器或带浮动轴的半齿轮联轴器连接,以补偿小车架变形及安装的误差。减速器在外侧的小车运行机构如图114B所示。这种结构的特点是安装和检修都很方便,但它占据了较大的空间。
起重量大于100吨的天车上的小车,通常装有平衡梁(运行台车),即在起重小车的每个支点上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车轮,这些车轮装在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平衡梁上,平衡梁与小车架铰接,使车轮压接近均匀。
3.起升机构
起升机构是天车中最基本的机构,它的主要作用是用来实现物料升降的。
(1)起升机构的组成起
起升机构 主要由驱动装置、传动装置、卷绕系统、取物装置、制动装置和安全装置等组成,如图115
1)驱动装置
起升机构的驱动装置安装在小车架上,它是实现物料升降的动力源。一般都是采用分别驱动方式。
2)传动装置
起升机构的传动装置,也布置在小车架上,传功装置包括传动轴、联轴器、减速器等。
图1一15起升机构 l一减速器2一制动器 3一制动轮一联轴器 4一电动机5一轴承箱 6一卷筒7一钢丝绳
3)卷绕系统
起升钢丝绳从卷筒上绕出,通过滑轮组,把取物装置联系起来,即构成了天车的卷绕系统。卷绕系统直接影响起重吊运作业的安全,其造成人身伤害的事故起数每年都占全部起重伤害事故的30%~40%。
4)取物装置
天车上的取物装置,也称吊具,有吊钩、抓斗、电磁吸盘等,其中应用最广泛的是吊钩。
5)制动装置 主要是指制动器,它通常安装在高速轴上,是天车上非常重要的机械部件和安全部件。
6)安全装置 桥式天车和露天天车的起升机构的安全装置,主要有限位器(限制吊钩上升的高度)、起重限制器(防止超负载吊运)。
(2)起升机构的传动原理
起升机构是由电动机通过联轴器与减速器的高速轴相连。当机构工作时,减速器的低速轴带动卷筒,将钢丝绳卷起或放下,经过滑轮组系统,使吊钩实现上升和下降的功能。机构停止工作时,制动器使吊钩连同货物悬停在空中。吊钩的升和降取决于电动机的旋转方向。
二、电气部分
天车的电气部分是由电器设备和电器线路组成的。
1.天车的电器设备
天车的主要电器设备有:供电装置、电动机、保护箱、控制屏、各机构控制器、电阻器、限位开关和安全开关等。
(1)供电装置
供电装置包括电源集电器和导电滑线两部分。导电滑线一般采用角钢制作,也有采用圆钢、裸铜线及软电缆等制作。前者一般用于大车导电滑线;后者则常用于小车导电滑线上。
(2)电动机
电动机是天车上最重要的电器设备之一,不论天车上的大车运行机构、小车运行机构还是天车的起升机构都是靠电动机来驱动的。目前,天车上采用的电动机主要有JzR
2、YZR以及冶金三相异步电动机。但由于JzR2系列电动机设计上存在某些缺点,即将被YzR系列电动机所代替。
(3)保护箱
保护箱放置在驾驶室内,箱内装有由刀开关、交流接触器、过电流继电器、熔断器和信号灯等组成的配电盘。
(4)控制屏
控制屏上装有零压继电器(失压保护)、过电流继电器(保护电动机)和控制电动机转子电路工作的反接接触器、加速接触器、单相接触器、换相继电器等电器元件,与主令控制器相配合,用于操纵功率较大的电动机的启动、调速、改变方向和制动等。
(5)各机构控制器
控制各机构的控制器,主要有凸轮控制器和主令控制器。其主要的作用是控制各机构电动机的启动、调速、改变方向和制动。
(6)电阻器
电阻器串接在电动机转子回路中,通过接触器的吸合和断开,逐级增加或减小电阻的阻值,从而限制电动机的启动电流和调节电动机的旋转速度。
(7)限位开关和安全开关
限位开关用来限制各机构的工作范围;安全开关包括舱口门开关、端梁门开关和紧急开关等,起安全保护作用。
2.天车的电器线路
天车的电器线路由照明信号电路、主电路和控制电路三大部分组成。
(1)照明信号电路
它包括桥上照明、桥下照明和驾驶室照明三部分。它的电源取自保护箱内刀开关的进线端,因此,在切断动力设备电源时仍有照明用电。
(2)主电路
主电路是带动电动机工作的电路,它由电动机的定子外接电路和转子外接电路组成,由控制回路控制。
(3)控制电路
它控制主电路与电源的接通或断开、电动机正转或反转、快速或慢速等,同时对各机构的正常工作起到安全保护作用。
三、金属结构部分
天车的金属结构部分包括:桥架、驾驶室等。
1.桥架
天车的桥架是一种移动的金属结构,它承受起重负荷及小车的重量,通过车轮支承在轨道上,因此它是天车的主要承载结构。
(1)桥架的结构形式
桥架的结构形式主要取决于主梁的结构形式。桥梁主梁的结构形式繁多,主要有箱形结构、四桁架式和空腹桁架式等几种。
箱形结构的桥架是天车桥架的基本形式,如图1一16所
它的特点是制造工艺简单、通用性强、易于安装和检修。5 0、一80吨的中、小天车系列中,主要采用这种结构形式,缺点是自重大。
四桁架式结构的桥架如图117所示。它的特点是自重轻、刚性大,缺点是制造工艺复杂,不便于成批生产。这种结构仅适用于小起重量、大跨度的天车。
图117四桁架式结构的桥架图
1一主桁架2一下水平桁架3一辅助桁架4一上水平桁架5一钢轨
空腹桁架结构的桥架如图118所示。它的特点是自重轻,整体刚度大,制造、装配、检修方便等优点,一般100~500吨通用天车和冶金天车多采用这种结构形式。
§13天车的主要参数
天车的参数是说明天车工作性能的指标,也是设计的依据。天车的主要参数有:起重量、跨度、起升高度、各机构的工作速度、轮压及天车各机构的工作类型。为了保证天车的合理使用,安全运行和防止事故的发生,天车工必须了解天车的技术参数。
一、起重量
天车允许起吊的最大质量为额定起重量,用Q表示,单位为吨。
天车的取物装置本身的质量除吊钩和吊钩组外,都包括在额定起重量之中,如抓斗、电磁盘、挂梁、料罐及各种辅助吊具等本身的质量等都在额定起重量之中。
二、跨度
天车的大车运行轨道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称为跨度,以L表示,单位为米。
三、起升高度
天车的起升高度为吊具上极限位置与下极限位置之间的距离,用H表示,单位为米。下极限位置通常以工作场地的地面为准,上极限位置,使用吊钩时以钩口中心为准,使用 抓斗时以抓斗最低点为准。
四、工作速度
工作速度是指天车各机构的运行速度,用y表示,单位为米/分,
1.起升速度
起升机构电动机在额定转速下吊具的上升速度,以米/分表示。
一般的起升速度为8~12米/分,大起重量时为1~4米/分。
2.大车运行速度
大车电动机在额定转速时大车的运行速度,以米/分表示。
. 大车运行速度一般为80~1 20米/分。
3小车运行速度
小车电动机在额定转速时小车的运行速度,以米/分表示。
小车运行速度一般为30~50米/分。
五、轮压
天车的轮压,是指桥架自重和小车处在极限位置时小车自重和额定起重量作用在大车车轮上的最大垂直压力。
六、工作类型
天车的工作级别是表示天车受载情况和忙闲程度的综合性参数。天车的工作级别是根据天车的利用等级和天车的载荷状态来定的。
习
题
1.通用天车有哪几种?
2.两用桥式天车的特点是什么?与吊钩、抓斗、电磁桥 式三用天车有哪些异同?
3.吊钩桥式天车由哪些部分组成?
4.冶金桥式天车按用途的不同,可分为哪几种?
5.淬火天车有哪些特点?
6.龙门天车、装卸桥各有哪些作用及特点?它们有哪些区别。
7.天车的机械部分由什么组成?
8.小车运行机构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9.天车的起升机构由什么组成?其作用是什么?
10.天车的主要电器设备有哪些?
11.天车的电器线路由哪三大部分组成?
12.什么是上拱度?上拱度有什么作用?
13.弹性变形和永久变形的含义是什么?
14.天车的主要参数有哪些?
15.什么是起重量?
15.什么是起升高度?
16.什么是工作速度?各运行速度一般为每分钟多少米?
第一章平面构成概述范文第6篇
消息概述(6000字)
1现代
消息,通常是指以最直接、最简捷的方式报道新闻事实的一种文体。○新闻学认为,新闻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新闻,指的就是消息形式的新闻作品;广义的新闻则包括了消息、通讯、特写、评论、深度报道等所有的新闻形式及作品。其中的消息,是新闻报道的多种形式中最基本的体裁、最常见的品种。与其它的新闻形式相比,消息用最快的速度、最直接的方式、最简练的文字,向受众报告最有价值的新闻信息。
第一节 消息的产生与演变
任何一种体裁都有一个兴起、发展、演变、完善的过程。消息这一新闻体裁也是如此。
消息的雏形最早可以追溯到唐代“邸报”上传播的皇帝谕旨、臣僚奏章和宫廷动态等信息,起着传递新闻的作用。我国古代的消息体裁,由于受到中国传统文学的影响,一般比较重视叙事的要素,文字比较简短,开头部分已经具备了现代新闻导语的某些特征。
我国报纸上刊登的第一条消息出自于1815年出版的第一份中文近代报刊《察世俗每月统记传》,月刊,由伦敦布道会的传教士在马六甲创办,该刊将“新闻”即消息列为专栏,从此消息便成了独立文体,并且该刊在第一卷第二期(1815年9月出版)上刊登的一篇题为《月食》的报道,被认为是近代中文报刊上的第一条消息。《察世俗每月统记传》上同时刊登诗歌、对话体、小故事、长篇记事等多种文体,在写作上则大量采用中国传统的章回体形式。
随着1861年《上海新报》的创刊和后来《申报》的崛起,上海的商业报纸竞争异常激烈。在竞争中,各报刊开始注重写作手法的运用,叙中有议,叙中有情,重情节和描绘,吸引了读者的阅读兴趣。如1876年《申报》为迎合小市民的阅读需要,曾出版通俗报《民报》,该报“专门民间所设,字句俱如寻常说话”,大量登载消息,并设置了“访事人”专门采写消息,许多报道已具备了当代新闻五要素。
写作上,《申报》、《新闻报》等一批国内商业报纸,纷纷在多个城市甚至国外聘请了特约记者,每天可收到发自北京、杭州、南京、武昌等地特约记者的消息,各记者力争自己的稿件能够被采纳,于是加强时效性、提高写作质量、创新稿件形式,使消息的写作在新闻竞争中千姿百态,客观上促进了消息体裁的迅猛发展。形式上,外商所办的中文报纸由书册改为单页,开设了“各埠要闻”、“本埠要闻”等消息专栏,消息占据了版面空间的二分之一。从此,消息在报纸上的比例和地位发生了显著变化,而电讯消息的出现更使得消息的来源和内容进一步获得拓展。
紧接着的两次国内办报高潮,即维新运动中的改良派报刊和辛亥革命时期的革命派报刊都对新闻文体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维新改良运动时期,改良派的报刊活动家们为了扩大其报刊宣传的影响,已经注意到报刊文字通俗化问题,试办过一些白话报纸,一般报纸上的文字也力求通俗易懂。《时务报》《清议报》、《新民丛报》,都是典型梁启超“时务体”。这种文体打破传统格式,摒弃陈词套语,采用或文或白,或中或外,时杂以俚语、韵语等报刊语言,对读者有极强感染力。
辛亥革命时期,革命派报刊的受众面进一步扩大,除了士大夫和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外,还包括国内识字不多的新军、会党、手工业工人和华侨中的小贩、农业工人和个体劳动者。所以,办报者努力使报刊文字通俗化。著名报人林獬在《中国白话报》发刊词中说道:“深的文法,列位们又看不懂;就是说把你听,列位们又是听不来的。我为着这事,足足和朋友们商量了十几天,大家都道没有别的法子,只好做白话报罢,内中用那刮刮叫的官话,一句一句说出来,明明白白,要好玩些,有要叫人容易懂些。倘使这报馆一直开下去,不上三年包管各位种田的、做手艺的、做买卖的、当兵的、以及孩子们、妇女们,个个明白,个个增进学问,增进见识,那中国自强就着实有望了。”于是,他们创办一些完全用口语编写的报纸,其品种、数量和编辑水平也比戊戌时期有显着提高。
五四新文化运动之后,知识分子对白话文大大予以推崇。后来白话文学的大量涌现和读者群体的拓展延伸,就是文化观念的进化,这种观念的解放大大促进了白话文的推广。这样,由于文化传播技术手段的提高与民众需求相结合,使传统文化难以成为少数知识精英的独占品,促成近代末期一种普遍的文化样式大众文化,而消息这种体裁正是大众文化时代新闻的主体。
第二节 消息的特点
一、“快”报事迅速,时效性强。
新闻的时效性,是新闻价值五要素中被列入首位的重要标准之一。时效性又称及时性,即所报道的事件从发生到编辑部发稿为止的这段时间的长短。这段时间愈短,新闻的时效性就愈强。时效是新闻的生命,在新闻媒体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尤其是这样。甚至在网络新闻中,对时间性的要求往往用实时性取代了及时性,强调报道的时间与新闻事件发生、发展的时间同步,将新闻的时效性又提到更高的要求。
在新闻实践活动中,新闻的首发,不仅在于夺得新闻事实本身的第一传播的优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它还能为我们争得政治上的主动、经济上的利益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新华社消息《拉萨发生暴力事件》(英语)(第十九届中国新闻奖一等奖消息)
文稿摘录:新华社拉萨3月14日电西藏拉萨14日发生暴力事件,商店遭洗劫,清真寺被烧,人员伤亡严重。
骚乱始于午后,一些人在小昭寺附近与执勤民警发生冲突,并向民警投掷石块。
14时左右,暴徒开始在小昭寺周边集结,纵火焚烧市区两条主要街道和大昭寺、小昭寺以及冲赛康市场附近的店铺。至少5处着火,现场浓烟密布。
目击者看到,一些商店、银行和旅馆被烧毁,电力、通讯中断。大昭寺和小昭寺附近的店铺被迫停业。
、、、、、、
记者在拉萨城区看到许多暴徒身背装满石头的背包和汽油瓶,有些人手持铁棍、木棍和长刀,可见他们是有备而来。
、、、、、、
目击者还看到有人被暴徒纵火焚烧。许多伤者被送往医院。死亡人数尚不清楚。
、、、、、、、 警方说,民警不得对暴徒使用武力,但被迫动用了少量催泪弹,并鸣枪示警。许多民警被暴徒打成重伤。
、、、、、、
午夜,消防队员和民警仍在清除北京中路上燃烧着的车辆。警方加强了管制和巡逻,以防暴徒再度出击。
新华社在当天17时12分42秒在全球首发第一条英文快讯,随后展开昼夜不间断的滚动报道。采写这条消息的新华社西藏分社记者连夜奔波于暴力现场,千方百计采集第一手资料,确保了报道的时效和质量。稿件用事实说话,以细节取胜,真实的记录了震撼人心的暴力现场。英国《泰晤士报》在刊登这篇报道时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中国官方通讯社发表了记忆中有史以来最为生动、最为详细的新闻报道。”
二、“实”用事实说话
新闻的体裁有两种,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新闻报道和新闻评论的区别在于一个是“说事”,一个是“说理”,新闻报道只讲发生了什么事,不讲为什么会发生,以及发生这件事之后又会怎么样。新闻报道的体裁又具体分为消息、通讯、新闻特写和新闻述评,其中消息在叙事方面更为侧重于通过事实简要概述新闻事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以及新闻人物的事迹、经历。通讯、特写、新闻述评虽然也是以事实为核心,但在叙事过程中往往夹杂描写、说明、议论等文学手法,以更加形象、生动地说明主题。如报纸消息《小读者横穿大半个上海来还书》:
本报讯 (记者 乐梦融) 家住浦东金桥的孩子,穿过大半个上海到位于市中心的图书馆还书。今年寒假,市少年儿童图书馆举办“在阅读中播撒诚信的种子”活动,向全市小读者出借新书,无需任何凭证、没办任何手续。从上周末约定还书日到昨天下午,图书馆出借的八成图书已如约归还。“诚信种子”在数百小读者心中“生根发芽”,让活动主办者甚感欣慰。
1月下旬寒假之初,市少儿图书馆与博库书城合作推出这一读书活动。当天在大礼堂内,从全市各区县来的小朋友,包括很多外来务工者子女学校学生,不用办理任何手续即可从数千本图书(大多为近年出版的优秀儿童文学作品)中,挑选1本回家阅读。每一本图书都盖有活动纪念章,提醒小读者在指定日来图书馆还书。馆长韩筱芳说,活动不仅要激发阅读兴趣,也给了孩子们充分信任,希望他们从小养成诚实、守信、重诺的品格。
上周六是约定还书日。9时不到,董家渡路第二小学的不少农民工子弟学生就手捧借阅的图书,排在了南京西路的少儿图书馆门口,准备归还。全市988个孩子参加了借阅活动,共挑选了1997本书,第一批的两天,共接待了800余名还书者,占总数的八成以上。
《新民晚报》2011年2月22日
这则消息介绍了2011年寒假发生的一桩小事:上海市少儿图书馆向全市中小学生出借新书,无需任何凭证,不办理任何手续,结果在约定日子里,8成图书如期归还。整篇消息围绕着借书、还书展开,通过对上海少儿图书馆馆长,集体借书的董家渡路第二小学的师生,以及负责活动馆员的采访,运用详尽、准确的事实为倡导社会诚信挖掘出一个十分生动的典型案例。
从这则消息所揭示的主题来看,消息也是要表达观点和倾向的,消息写作并非没有立场、观点的纯客观的“有闻必录”。重要的是作者通过对事实的选择和叙述较间接地流露出自己的观点和倾向,寓观点于事实之中。主要不是讲道理,而是讲事实,显示事实本身的逻辑。如稿件中所陈述的“家住浦东金桥的孩子,穿过大半个上海到位于市中心的图书馆还书”,“图书馆出借的八成图书已如约归还。”,这些鲜活的事实无不表达了作者对孩子们诚信品质的肯定和褒扬。
三、“短”篇幅简短
在所有的新闻文体中,消息的篇幅最简短。简,即简捷、简练、简单、浓缩,要求主题集中、材料精当、层次分明;短,即短小、精悍,要求篇幅短、字数少。“简”与“短”二者相辅相成,稿件做到了“简”,篇幅自然会“短”,而做到了“短”,也会促进主题、材料、结构的“简”。如二战期间,希特勒自杀后,一位西方记者就此写的消息只有五个字:希特勒死了!
根据中国新闻奖评奖办法规定,文字消息1000字以内,广播电视消息在4分钟以内,文字通讯在3000字以内,广播电视新闻性专题节目在15分钟以内,广播电视新闻性节目排在30分钟以内,文字评论在2000字以内,广播电视评论在7分钟以内。②而当读者翻阅每天的报纸会发现,篇幅不足500字的短消息占据了版面的较大空间,在广播电视新闻中时长在3分钟以内的短消息也不少见。网络新闻中的“快餐式阅读方式”更是给消息的篇幅长度提出高要求。如下面两条消息篇幅都在200字左右,主题鲜明、事件表述简洁清晰、层次清楚、叙事流畅。
《贝卢斯科尼着眼重新选举》
据新华社电 意大利前总理贝卢斯科尼23日在首都罗马说,已经为重新选举做好准备。
贝卢斯科尼当天在罗马发表一个小时讲话,告诉数以千计支持者:“我们已经为再次竞选做好准备。这次将获得大胜。”
意大利上月选举议会,中左、中右两大阵营均未能取得明显优势,中左阵营虽然在众议院取得微弱优势,但不足以组建多数派政府。
贝卢斯科尼说,贝尔萨尼拒绝组建左右共治的大联合政府,是在“玩火”。
《广州日报》2013年3月25日
《台湾6.1级地震致174所学校受损 损失逾2千万元》
中国台湾网3月28日讯 据台湾“中央社”报道,台湾南投昨天上午发生里氏规模6.1地震,台当局“教育部”统计各级学校灾情,初估损失达新台币2250万元,以台中、南投、台南最严重。
台当局“教育部”统计截至今天下午3时,全台共有174校在地震中受损,其中最严重的包括明道高中、水里商工、三育高中、朝阳科技大学、台中高工。
各校损失状况包括磁砖脱落、围墙倾斜、轻钢架倒塌、水管破裂及设备损坏等,台当局“教育部”将持续统计各级学校灾情中。受伤学生总计39人,较昨天统计增加2人,所幸均为轻伤。(中国台湾网 朱炼)
台海网
2013年03月28日22:47
两则消息尽管篇幅简短,但事实清楚、简洁迅捷,信息量很大,这类短消息应该大力提倡,而本可以几百字说清楚的报道却动辄一两千字的消息稿件既占用了版面空间,又增加了受众获取新闻的时间成本,得不偿失。
四、“活”形式灵活多变。
“实”是针对消息的内容特点而言,“活”则表现的是消息的形式特征。“活”的消息,首先是其反映的事实鲜活、生动,捕捉到了社会发展、生产生活的最新动态和最热话题;其次,结构灵活,不能死板,避免稿件千篇一律,陷入消息写作的窠臼;再次,段落活,每段只表达一层意思,不能冗长沉闷;最后,语言活,词句新鲜生动,句式多变,不能单调干瘪。
第三节
消息写作的要求
消息的特点决定了消息写作的要求,正是因为消息与其他新闻体裁在时效性、篇幅、文风、结构、语言等各方面有差别,所以要写好消息,必须遵循其特有的要求和原则。尽管中国和西方对消息写作的基本要求各不相同,但比较起来有许多共同的地方,即迅速、准确、简明、新鲜。
一、迅速
迅速是消息报道的最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媒体竞争的必然要求,衡量一家媒体是否是主流媒体的一条重要标准,就在于能否迅速报道社会上发生的重大事件。那么,如何做到迅速及时地报道新闻事实呢?消息写作中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增强时效观念。时效观念强,是保障消息迅速及时最重要的一点。
《人民日报》贝尔格莱德1999年5月8日电记者吕岩松报道:当地时间7日午夜(北京时间8日早5时45分),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至少使用3枚导弹悍然袭击我驻南斯拉夫大使馆。到目前为止,至少造成3人死亡,1人失踪,20多人受伤,馆舍严重毁坏。
当地时间7日晚,北约对南斯拉夫首都贝尔格莱德市区进行了空袭以来最为猛烈的一次轰炸。晚9时始,贝尔格莱德市区全部停电。子夜时分,至少3枚导弹从不同方位直接命中我使馆大楼。导弹从主楼5层楼顶一直穿入地下室,使馆内浓烟滚滚,主楼附近的大使官邸的房顶也被掀落。
当时,我大使馆内约有30名使馆工作人员和我驻南记者。新华社女记者邵云环、光明日报记者许杏虎和夫人朱颖不幸遇难。据悉,这是外国驻南外交机构第一次被炸。
爆炸发生后,中国驻南联盟大使潘占林一直在现场指挥抢救。许多华侨对使馆给予了极大帮助。潘大使在被炸毁的使馆废墟前,愤怒地指出:“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攻击。” 南联盟外长约万诺维奇说:“使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北约炸弹是对外交的轰炸。”
当地时间8日下午,中国在贝尔格莱德的数百名华人举行抗议游行,数千南斯拉夫人参加了游行。
《人民日报》1999年5月9日 这篇动态消息以极强的时效性、独有的传播效果,在第十届“中国新闻奖”评选中,被评为消息类一等奖。1999年5月7日午夜(北京时间5月8日5时45分),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袭击我驻南使馆。当时使馆内唯一幸存的中国记者吕岩松,在事件发生后仅15分钟,从事件现场用手机向国内报回了使馆被袭的消息,随后,又书面撰写了这篇报道。而国内、国际其他媒体则在数小时之后,才陆续有相关报道。面对重大新闻事件,能够迅速、客观地报道才称得上是记者、媒体的“专业精神”。
2、较强的新闻敏感。新闻敏感,有人称为新闻“鼻”,能在事情刚刚发生或刚刚露头时,就能很快地估量出它的新闻价值,立即捕捉住它,写出新闻来。新闻敏感尽管更多是判断记者采访过程中对新闻线索、新闻价值的灵敏度和捕捉能力,但新闻敏感的迟钝与否也往往在新闻写作中体现出来。
如比较下面两篇2007年两会开幕的报道: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京开幕(主题) 胡锦涛贾庆林曾庆红黄菊吴官正李长春罗干等出席 吴邦国主持 温家宝代表国务院作政府工作报告(副题)
新华社北京3月5日电
在“十一五”规划实现良好开局、全国各族人民朝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迈出坚实步伐之际,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5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向大会报告今年政府工作基本思路和任务时指出,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肩负全国各族人民的重托,出席今天的盛会。在11天半的会期里,他们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权,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议物权法草案
雄伟的人民大会堂气氛庄严热烈。万人大礼堂里灯火辉煌,主席台帷幕中央国徽高悬,10面鲜艳的红旗分立两侧。
上午9时,吴邦国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开幕。随后,全体起立,军乐队高奏国歌。
温家宝代表国务院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报告共分六个部分:(以下略)
《中国青年报》2007年3月6日
《掌声35次 温总情动全场》 在本届人大开幕式上,温家宝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共历时2小时又20分钟,全场观众一共鼓掌35次,平均每4分多钟就有一次。其中,观众鼓掌次数最多的是与教育相关的内容,一共鼓掌了7次。三次讲到共享,三次掌声最响。而掌声最响亮时间最持久的,则是当温总说到「中国的完全统一一定能够实现」。代表和委员们的积极回应,折射出民意对政府过去一年工作的认同,更寄托着对政府未来一年工作的期待。
总理向来谦和,作报告之前和之后都要向台下代表和主席台鞠躬致意。但当他讲到反腐倡廉和食品安全等问题时,也尽显激动之色,不仅提高嗓音,然后略作停顿,双唇抿紧,并且举起右手来表达自己的坚定意志。温总理作报告期间只喝了9次水,大部分时间他都用左手翻动报告,右肩前倾,右手支撑在演讲台上。温总随身带着两副眼镜,可能度数不同,坐在主席台上时戴其中一副,起身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又换上另一副。(以下略)
香港《文汇报》 2007年3月6日 两篇稿件的传播效果孰优孰劣一目了然。前一篇稿件按照传统会议新闻的报道模式来安排结构,导语简要介绍某时某地召开某次会议,接下来第二段重要领导人的发言重点,第三段写哪些人出席,第四段会场的场景和气氛,再往后陈述会议由谁主持,谁在主席台就座等等。后一篇标题《掌声35次 温总情动全场》读来很重的人情味,情感真挚。导语用诸多数字“2小时又20分钟”、“ 35次”、“ 4分多钟”、“ 7次”、“ 三次”,描述了两会开幕式上的细节,而这些细节折射出温总理心系民众,民众对温总理的爱戴和对政府工作的肯定。第二段细致入微地写到温总理在讲话时的动作、表情、佩戴的眼镜,读到这些形象的细节描写,读者仿佛亲临两会现场,近距离地接触到温总理。而温总理谦和的谈吐、严谨的工作态度、心系民生的真情实感也跃然纸上。香港《文汇报》的记者显然在这则新闻的采写过程中更有新闻敏感,捕捉到两会开幕式上更有价值的信息,并通过消息的写作突出这篇会议新闻的亮点。
3、扎实的新闻业务能力。具备较强的时效观念和新闻敏感是迅速采写消息的能力储备,再结合扎实的新闻业务能力,方能创造性地写作出优秀的消息。文化科学知识、新闻业务理论、新闻道德情感等个性特征是新闻工作者采写新闻作品的特殊工具。新闻工作者的能力,表现为新闻工作者劳动对象的启发性和创造性,所以说新闻的劳动是富有创造性的劳动。任何事物的每一步发展都需要有一定的创造性,没有创造性就不能有创新局面,没有创新就没有前进。没有创造性,事物的运动只能是停留在简单的重复上,就不会有什么发展。
二、准确
迅速而准确的消息才能实现其传播信息、报道最新事实的功能,如果马虎草率,错漏百出,必然影响新闻事实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影响新闻报道的质量,甚至降低媒介和新闻行业的公信力和社会评价。迅速地报道社会上新近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不意味着只讲速度而不论准确与否。具体而言,准确性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首先,消息的基本要素是准确无误的。消息的基本要素即所谓的五个W一个H。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为何,结果怎么样。这是保证新闻准确的一个基本方式。这就要求记者能深入现场,仔细询问、观察,对事实的叙述应以客观事实为基准,恰如其分,不能有任何虚构、歪曲或夸大的成分。
其次,细节准确。细节真实是一个记者在采写过程中应该做到的。即记者在采访中遇到数据、地名、人名、职务等时一定要注意核准。
再次,语言表述准确。如某些职务名称、行政区域的划分随着时代变迁会发生变化,媒体需要适时调整,语言表述准确无误。2003年12月1日《人民日报》头版头条《吴川:变上访为下访》中的一句:“去年,潘水生被村民们推举为村长”。现在已经没有村长叫法,这个称为已时过境迁。在建国初期,我国农村基层组织设有“村长”一职。但是,新颁布的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一级基层组织设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这样一来,从法律意义上说,我国已经没有了“村长”一职。不能把“村民委员会主任”称为村长。“村民委员会主任”简称村委会主任,村主任,现口头上仍也用村长,甚至一些文艺作品中也这么说,但村民委员会主任是法定称谓,报纸的新闻报道和其他文章中,不应再使用村长一词。
再比如,正确使用法律语言。如,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不得被认为有罪,即使是经公安机关侦查结案、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刑事被告人,也只能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不能称之为“罪犯”。又如,“前科”是指过去曾经触犯刑律而又有新的犯罪行为;但对于过去曾经触犯刑律而没有新的犯罪行为,则不能称为“前科”。在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中,原、被告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能因为某人被推上“被告”席而使用贬词。
三、简明
简明,即将新闻事件叙述得简洁明白。对稿件中多余的事实材料,表达多余的或不当的语句进行删削,使稿件顺畅精练。同时对稿件中重复、啰嗦的字词进行删削,使稿件语言简洁干练。文学史上有这么一桩佳话;相传宋代大文学家欧阳修有一天和同事外出游玩,看到一匹奔驰的马把伏在路上的一条狗踩死了。欧阳修问同事,你怎么把这件事记下来?同事回答:“有犬卧通衢,逸马蹄而死。”欧阳修听了笑着摇摇头说,如果请你去编史,恐怕万卷都写不完哩!那同事问怎么写这件事才好,他答道:“逸马杀犬于道。”同一件事,欧阳修就要比同事的叙述精练得多。
四、新鲜
消息写作的新鲜性要求具体可从四方面来实现,即事实新、思想新、角度新、以新代旧。下面这则消息即是从角度来体现新鲜性。
世界杯走进布达拉宫
[美联社拉萨7月7日电]在西藏最神圣的寺庙里,年轻的僧侣们早上3点就起床了不是为了祈祷,而是为了看世界杯。
布达拉宫里闪烁着灯光,而本周法国队也击败了葡萄牙队,将于周日在决赛中对阵意大利队。
剃着光头的27岁的洛桑张着嘴微笑着说道,僧侣们看的是21英寸的彩电,喝的是可乐,吃的是方便面。他说:“我非常高兴,非常兴奋,因为我能看到那么多著名的球员。”
西藏的僧侣虽然不鼓励踢足球,但他们能够看球赛。在普通的西藏人中,足球赛非常流行,他们对体育运动的热爱不逊于中国的其他地方。
曾在西藏足球队踢后卫的边巴说:“大多数西藏人喜欢足球,也爱踢足球。”边巴目前在布达拉宫工作,为游客提供帮助,同时也看管着这里的珍宝。
拉萨那些彻夜营业的餐馆里挤满了看球的藏族人和汉族打工者。
在大昭寺,年轻僧侣们宿舍的墙上挂着贝利、罗纳尔多、卡洛斯等人的海报。僧侣们称他们是“足球皇帝”。
一名年轻的僧侣坐在地垫上,专心致志地读着足球杂志,上面的文章讲述着有关英格兰队的贝克汉姆以及其他球星的故事。
来自布达拉宫的洛桑说:“足球这种活动带来了欢乐。它对谁都没有坏处,它能把人们团结在一起。”
《参考消息》2006年7月9日
这位美联社的记者很会抓新事物,青藏铁路刚通车,就跑到拉萨去,他发现在拉萨那个佛教城市里,和尚也同大城市里的小青年一样,每天也如痴如狂地看电视,特别爱看正在德国举行的世界杯比赛。不但爱看,而且自己也踢起足球来。记者用一些视觉材料把一个现代化的西藏展示在西方人面前。青藏铁路通车的意义,不仅是政治、经济上和内地的大沟通,而且将必然对西藏的人情、习俗引起重要的影响。媒体关注西藏的变化,除了对重大变化写综合性的报道以外,还可细心地观察西藏人民生活习惯,社会习俗、文化意识的变化,从某些生活细节联系到大局写一些生动活泼的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