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范文第1篇
接触了很多建筑工程的老板,在税收方面都会咨询我一个问题:“没有成本票怎么办?水泥石沙没有发票怎么办?”我反问他在没有遇到我之前是如何解决的呢?“购买发票”成了他们的首选,“发票肯定是真的,我们验过了”他们都会这么回答我!
在这里我就要建筑工程的老板们说一下:
不要认为对方开票“虚开“,是对方的责任,这属于连带关系,一家公司有问题会清查跟之有关联的其他企业!
建筑工程企业因为“购买发票”而有牢狱之灾的企业比比皆是!所以,开票有风险、纳税要谨慎!
解决办法:
建筑行业企业可申请到江苏宿城经济开发区注册,因为当地在税收方面是有扶持政策的,这个是地方的红头文件,可以到搜索引擎中查询的。
江苏宿城经济开发区财政局总部经济招商:税收优惠政策
建筑业可享受增值税地方留存的40%-60%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可享受地方留存的60%的税收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可申请核定征收。
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范文第2篇
前 言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战略任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近几年也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其中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发挥了较强的政策效应,扶持了小型微利企业发展。
为使北京市小型微利企业及其财务人员清晰地了解税收政策,正确享受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北京国家税务局全面梳理了有关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政策,特编写了本文,为落实支持小微发展税收政策贡献绵薄之力。
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小型微利企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第二部分为扶持小型微利企业的专项税收政策;第三部分为小型微利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时间仓促,内容难免有疏漏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第一部分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专项税收优惠政策
为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对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作出进一步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了让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自2014年开始,将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提高到10万元,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政策依据
(一)《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税总函〔2014〕58号)。
二、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口径介绍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减低税率政策(减按20%征收)以及减半征税政策(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除应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三)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减低税率政策。
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基础上,还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基础上,还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四)对上年度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或等于0的企业,凡在当年预缴时获利(指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际利润额大于0),预缴期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相关规定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上一纳税年度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在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基础上,还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10万元但小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但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六)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在享受减低税率政策的基础上,还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超过10万元但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可享受减低税率政策;超过30万元的,停止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的办税流程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真实准确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全年平均人数)”、第46行“资产总额(全年平均数)”及第47行“所属行业(工业企业 其他企业)”,将其作为备案资料报送,不需另行报送其他资料。
四、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申报
(一)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一定额度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申报
小贴士: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一定额度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一定额度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1.预缴申报: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一定额度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将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2.年度申报:将减免税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与15%的乘积,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时必须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5-47行的“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三项指标。
(二)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一定额度的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申报
小贴士: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一定额度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一定额度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1.预缴申报: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一定额度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在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将第9行“实际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内。
2.年度申报:将减免税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与5%的乘积,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时必须填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5-47行的“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所属行业”三项指标。
五、小型微利企业的管理要求
(一)对于已经完成2014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企业,原则上不对其一季度预缴申报进行调整。即:对于已经完成2014年一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的企业,凡是符合上述政策口径的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但未享受的,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凡是不符合上述政策口径的企业,不应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但已经享受的,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应在以后季度预缴时进行补缴。
(二)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并及时填写退税申请文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范文第3篇
据数据统计显示,目前A股上市公司中,所得税率低于25%的公司共1443家(不考虑统计数据不全的情况),占全部2282家A股企业的63%。
一、零征收(22家):农业和传媒行业等
1、神农大丰:农业免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规定,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及其持股5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一)项规定,从事农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本公司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根据上述政策规定,报告期内,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湖南神农种业、四川神农种业、福建神农种业、萧县华强种业、广西中农种业从事的自产种子业务免征企业所得税;贵州神农科技自2010年起从事的自产种子业务免征企业所得税。
2、中南传媒:传媒免税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以及《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从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享受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优惠政策的转制单位和企业,2005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6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上述单位和企业名单由当地财政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布第二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和新增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财税 1
[2007]36号),长沙市、岳阳市、常德市和张家界市新增为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从2006年1月1日起,上述地区的文化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发布第三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8]25号),将湖南出版集团的若干下属企业列入不在试点地区的试点单位,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第34号)和《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105号),上述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延长5年,至2013年12月31日。
二、7.5%税率(11家):15%优惠税率减半征收
1、华锐风电: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本公司属于在北京市海淀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国务院审批的《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公司自设立之日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且执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2006年至2008年属于免税期,2009年至2011年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2008年12月24日,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签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GR200811001482号),再次确认华锐风电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2009年4月7日,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出具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海国税200907JM0500014),确认公司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7.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10年12月31日之后,经税务部门和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部门复核,如仍认定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2011年的所得税税率将仍为7.5%,此后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将到期,届时公司税后利润将受到税率提高的不利影响。
2、内蒙君正:西部大开发政策
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07年至2008年免征所得税,2009年至2011年所得税减半计征。
公司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内国税所函[2006]178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乌海市海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及乌海市国家税务局下发的乌海国税所字[2007]9号《乌海市国家税务局转发乌海市海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的通知》文件,2007年至2008年免征所得税,2009年至2011年所得税减半计征。乌海国税所字[2009]380号《乌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文件规定,同意公司继续享受西部大开发“二免三减”税收优惠政策,2009年企业所得税按 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征收。乌海国税所字[2010]373号《乌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批复》同意发行人继续享受西部大开发“二免三减”税收优惠政策,2010年企业所得税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征收。
君正化工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内政发[2001]60号文件中第五条第三款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科技厅的有关补充通知中:“经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批,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从认定之日起,其所得税免征五年”的规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国税所函[2008]4 号文件和乌海市国税局乌海国税所字[2008]11 号文件的批复,该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07免征所得税。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下发的内国税所函[2008]96号《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批复》和乌海市国家税务局下发的乌海国税所字
[2008]255号及乌海市海勃湾区国家税务局下发的海国税政字【2008】74号文件的规定,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享受免征2008-2011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渡。
三、10%税率(55家):软件企业
1、神州泰岳
公司2006-2009执行的所得税率分别为7.5%、10%、10%和15%,依据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准并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京政发[1988]49号《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中关村科技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公司2001成立至今,各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因此,公司自2001-2003免征企业所得税,2004-2006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7.5%;
根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被认定为2007、2008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2007、2008享受10%的所得税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高科技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规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08年12月18日,公司取得了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认定有效期三年。因此,公司2009-2010适用15%的所得税税率。
2、拓尔思
根据《2008年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等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报告期内,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政策包括:(1)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2)2008年本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内,公司可执行15%企业所得税税率;2008 年、2009 年和2010
年公司被认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当年执行10%企业所得税税率。
四、12.5%税率:外商投资企业减半征收
1、九牧王
本公司系成立于2007年3月16日之前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本公司于2008年后仍可继续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经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批准,本公司自2008年起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其中2008、2009为免税期,2010年至2012年为减半征收,实际适用税率为12.5%。
2、上海新阳
本公司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2007年正式投产。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第39号文)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起计算。经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松江区分局沪地税松三(2009)000012号《企业所得税优惠审批结果通知书》批准,本公司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即本公司2008、2009免征企业所得税,2010至2012减半按12.5%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15%税率(1118家):高新技术企业
本公司2009年2月16日被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获得编号为GR200843000418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8]111号文),本公司2008-2010年按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根据税务局确认的公司报税资料,2011年1-6月暂按15%的优惠税率计缴。
六、小总结
1、农业企业免税、软件企业10%的税率和高新技术企业15%的税率都有明确的规定,实务操作中不会有大的争议。不过现在经常出的问题是高新技术企业和重点软件企业的资格认定问题,这个都有明确的规定,主要企业不去刻意取巧或造假就好。
2、7.5%的税率小兵倒是有点保留,或许只有中关村现在敢这么做了,根据税法基本原理,税收优惠叠加的只能择一享受而不能累计,而这个显然是累计的。当然,企业取得了当地税务部门的减免税收的批复是可以认可的,小兵也建议不论哪种情况如果有税收优惠尽量取得当地税务部门的批复,这样会好很多也不会有后患。
3、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现在比较纠结,主要是国发【2007】29号文的解读,小兵总结一下,应该是这个意思:①如果以前有合规的“两免三减半”之类的优惠,那么可以享受到期满;②如果以前是合规的15%的低税率,那么要逐年过渡到15%;③如果是以前没有国家级依据的税收优惠,则一律自2008年起执行25%税率。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是否合规的依据就是该文后附的表格中的那些情形,当然现实中还是有很多地方只执行政策不关注限定条件。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范文第4篇
(一)严把政策落实关。一是按照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标准,逐户核对落实,确保福利企业达标,为日常税收管理奠定基础。二是严格核对残疾人员比例,基层税务机关应加强与民政、残联等部门的协作,对区域内的残疾人员情况严格普查,建立残疾人电子档案,及时进行电子数据比对,消除 “一人多挂”现象。要对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既要审核残疾人员的残疾证、残疾人员身份证、签订劳动合同、岗位工种安排、工资表以及残疾人员签字情况,还要审核企业在职人员的数量,以及工资发放情况,准确掌握和控制残疾人员占企业总人员的比例。三是严格审核残疾人员上岗率,按照福利企业税收政策规定残疾人员上岗率标准,逐户核对,定人定岗,管理到位。
(二)严把日常监管关。对福利企业实行分级负责、层层监管,税收管理员作为福利企业税收管理第一责任人,应从以下方面加强监管:一是建立福利企业监管台账,不定期深入企业,对企业的生产规模、资金来源、经营状况、残疾人员上岗情况、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用缴纳以及各种涉税资料等逐项核查,并记入监管台账实行动态监管。二是加大评估检查力度,调查落实福利企业房产价值、占地面积,生产经营情况,准确测算税负。对低于税负的福利企业纳入评估范围,实行税负警戒线管理;对低于税负警戒线的福利企业列为重点评估对象,有偷税嫌疑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三是加强福利企业日常管理。实行残疾人签到考勤制度,对有条件的福利企业可实行电子考勤,考核残疾人员上岗情况,考勤资料归档备案。四是随时掌握残疾人员的变化情况,对已到退休年龄或不能上岗的残疾人员予以调整,确保残疾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标准。五是要求企业建立残疾人员工资储蓄账户,使残疾人员的全部工资均通过工资储蓄账户支付。税务机关根据拨付工资的银行付讫单,掌握残疾人员的工资发放情况,维护残疾人员的合法权益。六是加强福利企业用工合同管理,企业必须与招收残疾人员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报劳动部门备案,并给残疾人员缴纳政府规定的“五金”;按照 “一户式”管理要求,建立台账。七是规范财务核算,督促纳税人建帐,积极与财政等部门配合,强化会计人员的培训辅导。
(三)严把税收减免关。对符合标准的福利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予以审批,减免税情况向社会公开。对年审不过关,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福利企业,税务机关要停止审批,对不应享受而已经享受的,要依法追回。同时强化执法内部监督,如果发现执法人员在福利企业管理上责任心不强、把关不严管理不到位造成税款流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四)严把部门协调关。为了保证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劳动保障、民政、工商、残联等部门的联系,建立长期的信息互通制度,搭建服务平台,依法支持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实现共同富裕做出积极贡献。
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范文第5篇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与原有的政策相比有哪些比较明显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税法相比较,在促进科技创新上的政策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的执行范围取消地域限制,原政策仅限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法将该项优惠政策扩大到全国范围,以促进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凡是按照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均可享受15%优惠税率。
二是新法新增加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三是技术转让所得税起征点明显提高。旧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新法规定:一个纳税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新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科技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要具备哪些条件?
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第172号)已出台,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近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的其他指标,如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三、企业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过渡优惠政策的同时可否同时申请所得税15%低税率的政策优惠?
不可以。根据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7]39号)第三条所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因此,企业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四、深圳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否还有特区内的减免税优惠?
有,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 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目前软件企业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主要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00年 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所退税款,
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软件企业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享受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以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七、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创业投资企业对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是我国新兴产业。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对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以企业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就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八、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如何享受20%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需办理什么手续?
纳税人在申报时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对应项目,视同备案。由综合征管系统从主、附表采集相关数据生成“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清册”。
十、税法中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应符合什么条件具备?
创业投资企业要享受以上税收优惠,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经营范围、工商登记名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要按规定完成备案程序;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4、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十一、研发新产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具体有哪些税收优惠?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购置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软件,经主管税收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十二、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什么条件?
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三、非居民企业能够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二条的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企业则不能享受:
1、非居民企业;
2、核定征收企业;
3、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十四、只要真实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吗?
并不是真实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就可以加计扣除。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应具备真实性,并且资料齐全。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十五、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加速折旧固定资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十六、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税前扣除标准和一般企业有什么不同吗?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但考虑软件生产技术更新快、人员素质要求高的特点,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七、享受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中加计扣除政策应该在什么时间向税局备案? 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审核工作应在企业所得税申报前完成。
十八、新办软件企业是指什么时间之后成立的企业?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是指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
十九、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两免三减半”期间,享受15%税率的减半吗?
不可以。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增值税部分)
一、国家对软件企业有哪些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法定税率(其中电子出版物适用13%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纯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或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的增值税额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可否享受软件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三、什么是本地化改造?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四、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需取得什么证书?
已获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软件产品获得深圳市软件协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五、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应如何开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相关内容一致。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销售某一已登记软件的个别模块业务时,如在发票或产品清单上同时列明相应的登记软件名称及所售模块的名称,也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模块及分类由深圳市软件协会在软件产品评审报告中列明。
六、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是否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不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是否需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八、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可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因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需重新核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应当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未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不需重新核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不征收增值税。
十、申请纯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开票、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哪些要求?
(一)纯软件产品的开票和核算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同时应注明纯软件的名称、内容、价格,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并按下列公式核算当期软件产品实际应纳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实际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17%(或13%)-软件产品进项税额
“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是指销售软件产品的销售额。
“软件产品进项税额”是指用于生产软件产品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包括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按纯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纯软件产品。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
(二)纯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1、纯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计算填写。
2、纯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
3、申请软硬件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的软件企业按本指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分摊,并按分摊后的金额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
十一.申请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开票、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哪些要求?
(一)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开票和核算
嵌入式软件产品在开具发票时按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按下列公式计算算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当期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实际成本利润率低于10%的,按10%确定。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1、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计算填写。
2、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填写。
3、实际生产(或采购)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取得的当期进项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
十二.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应报送哪些资料?
符合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当月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实际增值税负超过3%或销售的嵌入式软件产品能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纯软件部分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于申报纳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同时按以下规定报送资料:
(一)主表
1、《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
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可从深圳国税网站下载)。
(二)附报资料
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取得证书的软件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如属上次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在报告中说明上次的退税情况;
2、《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4、软件产品的销售清单(见附件6);
5、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
(三)特定资料
1、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2、软件产品测试报告复印件。(由销售软件产品模块的纳税人提供)
3、纯软件产品税负计算说明;
4、《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 (见附件2);
5、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和成本利润率(包括成本组成部分)计算说明;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应签署(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十三、发票如何开具才符合申请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要求?
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等有关规定,划分软件和硬件部分的销售额,并应尽量在发票的票面有关栏目(包括备注栏)单独注明软件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
对于因货物或软件项目众多,在票面反映困难的,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有关要求,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在清单上分别详细注明所申请软件和其他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通过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比照办理。
深圳软件企业认定申请指南
行政审批条件
(一)软件企业认定:
1、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是指经我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从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研发、销售,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
1、以从事仪器设备销售,且仪器设备中内含自主研发的嵌入式软件类的企业:已经实现的软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不能单独销售的嵌入式软件销售收入以嵌入式产品销售收入的35%计,年纳税额(包括在我市国税和地税部门缴纳的各种税款,下同)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2、以委托进行软件开发或从事系统集成为主业类的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及软件服务,系统集成软件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自行开发且未单独销售的系统集成软件收入以系统集成总收入的35%计,年纳税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3、以销售自主开发的套装软件类企业:纯软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纯软件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的80%为软件收入,年纳税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4、以承接出口软件外包服务或软件出口为主业类企业,软件年收入不低于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5%以上;
5、符合深圳市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软件重点领域销售收入列全市前二位,年软件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的企业。重点领域依据当年主管部门结合产业发展现状所确定的目录为准。
以上数据必须与企业提交的软件产业统计年报及经审核后的审计报告相一致。
申请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需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签署初审通过意见)原件1份;
2、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1、《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1份,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企业增值税完税证明;人员社保清单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一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上一销售额排名在前五位的合同的首尾页、合同金额页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的企业还应提供当年软件出口总额的证明材料、结汇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表格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
下载:
行政审批程序
(一)软件企业认定:
申请人(指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申请企业向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递交初审材料)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审查材料,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准。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申请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贸易工业局、国税局、地税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软件行业协会对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进行现场考察、组织专家评审、核准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贸易工业局、国税局、地税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出具批准文件;对按照上述程序审查不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准。
行政审批时限
(一)软件企业认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每年一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
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软件企业认定:
证件:《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有效期:1年。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证件:《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有效期:1年。
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一)软件企业认定:
企业凭《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企业凭《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享受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深府〔2001〕11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行政审批收费 无
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无年审,软件企业认定每年年审一次。办法如下:
(一)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以下年审材料:
1、《软件企业年审申报表》(需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签署初审通过意见)原件3份;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
3、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软件产品列表(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审查材料,作出年审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三)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公告,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认定条件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软件企业认定流程
软件企业认定所需资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资料的组成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须用电脑填写, A4 纸打印,一式一份;
2、 《软件企业认定审查表》须用电脑填写, A4 纸打印,一式一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A4 纸复印,盖公章一式一份(验原件);
4、企业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或 上审计报告盖公章,(验原件);
5、企业上完税凭证(纳税缴款清单或纳税申报表), A4 纸复印盖公章,一式一份(验原件);
注:( 1 )如果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提供税务部门出据的上完税凭证(完税凭证可到所在地的国、地税分局打印) 或 提供全年的纳税申报表;
( 2 )如果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若在地税完税的需提供地税部门出据的上完税凭证,若在国税完税的部分需提供具有全年累计数的纳税申报表;
( 3 )如果申报的企业上无销售收入的,则按本相应月份或季度的财务数据填写申报表中的数据并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及完税凭证;
6、《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A4 纸复印盖公章,一式一份(验原件);
注:( 1 )如果企业申报的软件产品登记与软件企业认定是同批申报的,则无需提供此项;
( 2 )如果企业具有有效的国家级或深圳市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临时资质无效),则提供有效的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7、企业“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的说明”原件, A4 纸打印,一式一份;
注:( 1 )如果企业具有 ISO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则提供有效的 ISO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 2 )“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的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企业产品情况介绍、企业的研发及技术力量情况、企业在产品研发过程中采用什么技术及手段来保证产品的质量、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介绍;
( 3 )本说明不需要写得太长, 1000 - 1500 字即可;
8、《技术人员情况表》须用电脑填写, A4 纸打印,一式一份;
9、企业经营场地证明材料, A4 纸复印盖公章,一式一份(验原件);
注:如果企业所在的办公场所为自己的物业则提供有效的房地产证书;如果企业所在的办公场所为租赁的则提供有效的租赁合同;
10、企业国税、地税登记证书复印件, A4 纸复印盖公章,各一式一份(验原件);
11、从“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中以导出数据方式导出的《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电子文档 (.zip 或 .rar 为后缀 ),电子文档使用3.5”软盘、光盘或用U盘拷贝均可;
12、《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承诺书》 ,A4纸打印,一式一份。
二、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资料的装订
1、上述材料的 1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12 各按此顺序装订成一册;
2、电子文档及上述资料的第2项单独。
软件产品登记所需资料及填写规范
为了规范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资料的填写,避免企业因误填、漏填等原因反复修改上报资料的情况发生,特制定以下填写规范,请各企业务必按此规范填写及准备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资料。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资料的组成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用电脑填写,A4纸打印,一式一份;
2、《产品登记审查表》下载,用电脑填写,A4纸打印,一式一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A4纸复印,一式一份;
4、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一式一份;
5、所登记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6、需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软件产品登记声明原件,A4纸打印,一式一份;
7、由指定测试机构出据的《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复印件,A4纸复印,一式一份;
8、企业国税、地税登记证书复印件,A4纸复印,各一式一份;
9、从“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中以导出数据方式导出的《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电子文档(.zip或.rar为后缀),电子文档使用3.5”软盘、光盘或用U盘拷贝均可。
二、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资料的装订
1、上述材料的
1、
3、
4、
5、
6、
7、8按此顺序装订成一册;
2、电子文档及上述资料的第2项单独。
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范文第6篇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与原有的政策相比有哪些比较明显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税法相比较,在促进科技创新上的政策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的执行范围取消地域限制,原政策仅限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法将该项优惠政策扩大到全国范围,以促进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凡是按照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均可享受15%优惠税率。
二是新法新增加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三是技术转让所得税起征点明显提高。旧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新法规定:一个纳税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新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科技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要具备哪些条件?
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第172号)已出台,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近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的其他指标,如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三、企业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过渡优惠政策的同时可否同时申请所得税15%低税率的政策优惠?
不可以。根据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7]39号)第三条所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因此,企业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四、深圳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否还有特区内的减免税优惠?
有,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 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目前软件企业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主要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00年 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所退税款,
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软件企业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享受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以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七、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创业投资企业对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是我国新兴产业。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对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以企业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就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八、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如何享受20%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需办理什么手续?
纳税人在申报时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对应项目,视同备案。由综合征管系统从主、附表采集相关数据生成“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清册”。
十、税法中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应符合什么条件具备?
创业投资企业要享受以上税收优惠,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经营范围、工商登记名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要按规定完成备案程序;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4、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十一、研发新产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具体有哪些税收优惠?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购置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软件,经主管税收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十二、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什么条件?
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三、非居民企业能够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二条的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企业则不能享受:
1、非居民企业;
2、核定征收企业;
3、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十四、只要真实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吗?
并不是真实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就可以加计扣除。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应具备真实性,并且资料齐全。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十五、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加速折旧固定资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十六、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税前扣除标准和一般企业有什么不同吗?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但考虑软件生产技术更新快、人员素质要求高的特点,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七、享受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中加计扣除政策应该在什么时间向税局备案? 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审核工作应在企业所得税申报前完成。
十八、新办软件企业是指什么时间之后成立的企业?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是指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
十九、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两免三减半”期间,享受15%税率的减半吗?
不可以。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增值税部分)
一、国家对软件企业有哪些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法定税率(其中电子出版物适用13%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纯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或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的增值税额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可否享受软件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三、什么是本地化改造?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四、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需取得什么证书?
已获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软件产品获得深圳市软件协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五、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应如何开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相关内容一致。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销售某一已登记软件的个别模块业务时,如在发票或产品清单上同时列明相应的登记软件名称及所售模块的名称,也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模块及分类由深圳市软件协会在软件产品评审报告中列明。
六、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是否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不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是否需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八、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可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因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需重新核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应当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未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不需重新核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不征收增值税。
十、申请纯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开票、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哪些要求?
(一)纯软件产品的开票和核算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同时应注明纯软件的名称、内容、价格,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并按下列公式核算当期软件产品实际应纳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实际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17%(或13%)-软件产品进项税额
“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是指销售软件产品的销售额。
“软件产品进项税额”是指用于生产软件产品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包括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按纯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纯软件产品。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
(二)纯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1、纯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计算填写。
2、纯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
3、申请软硬件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的软件企业按本指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分摊,并按分摊后的金额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
十一.申请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开票、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哪些要求?
(一)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开票和核算
嵌入式软件产品在开具发票时按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按下列公式计算算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当期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实际成本利润率低于10%的,按10%确定。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1、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计算填写。
2、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填写。
3、实际生产(或采购)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取得的当期进项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
十二.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应报送哪些资料?
符合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当月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实际增值税负超过3%或销售的嵌入式软件产品能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纯软件部分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于申报纳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同时按以下规定报送资料:
(一)主表
1、《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
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可从深圳国税网站下载)。
(二)附报资料
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取得证书的软件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如属上次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在报告中说明上次的退税情况;
2、《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4、软件产品的销售清单(见附件6);
5、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
(三)特定资料
1、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2、软件产品测试报告复印件。(由销售软件产品模块的纳税人提供)
3、纯软件产品税负计算说明;
4、《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 (见附件2);
5、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和成本利润率(包括成本组成部分)计算说明;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应签署(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十三、发票如何开具才符合申请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要求?
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等有关规定,划分软件和硬件部分的销售额,并应尽量在发票的票面有关栏目(包括备注栏)单独注明软件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
对于因货物或软件项目众多,在票面反映困难的,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有关要求,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在清单上分别详细注明所申请软件和其他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通过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比照办理。
深圳软件企业认定申请指南
行政审批条件
(一)软件企业认定:
1、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是指经我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从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研发、销售,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
1、以从事仪器设备销售,且仪器设备中内含自主研发的嵌入式软件类的企业:已经实现的软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不能单独销售的嵌入式软件销售收入以嵌入式产品销售收入的35%计,年纳税额(包括在我市国税和地税部门缴纳的各种税款,下同)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2、以委托进行软件开发或从事系统集成为主业类的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及软件服务,系统集成软件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自行开发且未单独销售的系统集成软件收入以系统集成总收入的35%计,年纳税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3、以销售自主开发的套装软件类企业:纯软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纯软件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的80%为软件收入,年纳税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4、以承接出口软件外包服务或软件出口为主业类企业,软件年收入不低于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5%以上;
5、符合深圳市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软件重点领域销售收入列全市前二位,年软件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的企业。重点领域依据当年主管部门结合产业发展现状所确定的目录为准。
以上数据必须与企业提交的软件产业统计年报及经审核后的审计报告相一致。
申请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需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签署初审通过意见)原件1份;
2、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1、《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1份,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企业增值税完税证明;人员社保清单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一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上一销售额排名在前五位的合同的首尾页、合同金额页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的企业还应提供当年软件出口总额的证明材料、结汇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表格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
下载:
行政审批程序
(一)软件企业认定:
申请人(指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申请企业向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递交初审材料)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审查材料,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准。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申请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贸易工业局、国税局、地税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软件行业协会对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进行现场考察、组织专家评审、核准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贸易工业局、国税局、地税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出具批准文件;对按照上述程序审查不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准。
行政审批时限
(一)软件企业认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每年一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
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软件企业认定:
证件:《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有效期:1年。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证件:《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有效期:1年。
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一)软件企业认定:
企业凭《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企业凭《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享受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深府〔2001〕11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行政审批收费 无
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无年审,软件企业认定每年年审一次。办法如下:
(一)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以下年审材料:
1、《软件企业年审申报表》(需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签署初审通过意见)原件3份;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
3、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软件产品列表(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审查材料,作出年审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三)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公告,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认定条件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软件企业认定流程
软件企业认定所需资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资料的组成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须用电脑填写, A4 纸打印,一式一份;
2、 《软件企业认定审查表》须用电脑填写, A4 纸打印,一式一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A4 纸复印,盖公章一式一份(验原件);
4、企业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或 上审计报告盖公章,(验原件);
5、企业上完税凭证(纳税缴款清单或纳税申报表), A4 纸复印盖公章,一式一份(验原件);
注:( 1 )如果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提供税务部门出据的上完税凭证(完税凭证可到所在地的国、地税分局打印) 或 提供全年的纳税申报表;
( 2 )如果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若在地税完税的需提供地税部门出据的上完税凭证,若在国税完税的部分需提供具有全年累计数的纳税申报表;
( 3 )如果申报的企业上无销售收入的,则按本相应月份或季度的财务数据填写申报表中的数据并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及完税凭证;
6、《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A4 纸复印盖公章,一式一份(验原件);
注:( 1 )如果企业申报的软件产品登记与软件企业认定是同批申报的,则无需提供此项;
( 2 )如果企业具有有效的国家级或深圳市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临时资质无效),则提供有效的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7、企业“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的说明”原件, A4 纸打印,一式一份;
注:( 1 )如果企业具有 ISO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则提供有效的 ISO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 2 )“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的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企业产品情况介绍、企业的研发及技术力量情况、企业在产品研发过程中采用什么技术及手段来保证产品的质量、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介绍;
( 3 )本说明不需要写得太长, 1000 - 1500 字即可;
8、《技术人员情况表》须用电脑填写, A4 纸打印,一式一份;
9、企业经营场地证明材料, A4 纸复印盖公章,一式一份(验原件);
注:如果企业所在的办公场所为自己的物业则提供有效的房地产证书;如果企业所在的办公场所为租赁的则提供有效的租赁合同;
10、企业国税、地税登记证书复印件, A4 纸复印盖公章,各一式一份(验原件);
11、从“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中以导出数据方式导出的《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电子文档 (.zip 或 .rar 为后缀 ),电子文档使用3.5”软盘、光盘或用U盘拷贝均可;
12、《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承诺书》 ,A4纸打印,一式一份。
二、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资料的装订
1、上述材料的 1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12 各按此顺序装订成一册;
2、电子文档及上述资料的第2项单独。
软件产品登记所需资料及填写规范
为了规范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资料的填写,避免企业因误填、漏填等原因反复修改上报资料的情况发生,特制定以下填写规范,请各企业务必按此规范填写及准备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资料。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资料的组成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用电脑填写,A4纸打印,一式一份;
2、《产品登记审查表》下载,用电脑填写,A4纸打印,一式一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A4纸复印,一式一份;
4、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一式一份;
5、所登记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6、需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软件产品登记声明原件,A4纸打印,一式一份;
7、由指定测试机构出据的《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复印件,A4纸复印,一式一份;
8、企业国税、地税登记证书复印件,A4纸复印,各一式一份;
9、从“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中以导出数据方式导出的《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电子文档(.zip或.rar为后缀),电子文档使用3.5”软盘、光盘或用U盘拷贝均可。
二、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资料的装订
1、上述材料的
1、
3、
4、
5、
6、
7、8按此顺序装订成一册;
2、电子文档及上述资料的第2项单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