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国留学党员组织关系(精选6篇)
出国留学党员组织关系 第1篇
出国、出境党员的组织关系应如何处理?
因私出国、去港澳台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出境以后,其组织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1)短期请假出国或去港澳台探亲或办理私事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
(2)出国或去港澳台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境以后即停止党籍,其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到县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以保存备查。
(3)党员出境逾期(包括续假)一年以上未归者,其组织关系及档案材料转到县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以保存备查。
(4)经批准出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不保留其预备党员资格。
(5)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在学成回国之前,其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6)党员本人在出国、出境之前提出要求退党的,可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因私出国或去港澳台地区回来后的党员的组织关系的处理:
(1)党员如期回国,应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出境期间的情况,党组织也要主动关心了解他们在外的情况,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2)党员超过假期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诉理由,经过审查,如理由正当且又无问题者,即可恢复其组织生活。无故超假半年左右,或有一般性错误的党员,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在必要时也可给予适当的处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也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3)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的党员,一般不能恢复其组织生活,按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有严重问题者,经审查,如情况属实,要严肃处理,有的还要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学成回国后其组织生活问题的处理:
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在其学成回国后,由本人提出恢复其组织生活的申请,经所在单位党委审查,如证明其在国外期间确无问题,可以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如果是预备党员,其在境外学习期间表现良好,可以按期转正。
(人民网资料)
出国留学党员组织关系 第2篇
印发《关于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组通字[2007]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各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关于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通过适当方式,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有关基层党委。
中共中央组织部
外交部党委
教育部党组
人事部党组
2007年8月29日
关于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的意见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出国留学和留学回国人员不断增多,其中的党员也越来越多。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充分发挥留学回国人员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对于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调动广大留学回国人员服务祖国、建设祖国的积极性;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要坚持党员条件,按规定程序办事,严格把好政治关。主要看党员在国外期间有无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在我驻外使领馆有无不良行为记录,还要看党员回国后的政治态度和现实表现。
二、出国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往国外党组织、在国外期间参加组织生活的留学人员党员,回国后本人凭国外我党组织的鉴定及我驻外使领馆党组织对鉴定的审核意见,向原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报到,所在党组织可以直接接收其组织关系,接纳其参加组织生活。
三、出国时未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往国外党组织、在国外期间与国内党组织保持联系的留学人员党员,本人回国后及时向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以及是否加入过外国国籍或取得过外国长期居住权等情况,党组织经过了解和讨论,认定其在国外期间无损害党和国家利益行为、在我驻外
使领馆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可以直接恢复组织生活。
四、出国时未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往国外党组织、在国外期间未能与国内党组织保持联系的留学人员党员,回国后恢复组织生活,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
1、申请人向党组织提交恢复组织生活的书面申请。回原所在单位工作或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向组织关系原所在党组织提交申请;到新单位工作的,应向现所在单位党组织提交申请,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及时与其组织关系原所在党组织取得联系,帮助将证明其党员身份的有关材料转至现工作单位党组织。现工作单位如无党组织,申请人可向工作单位所在乡镇、街道或主管部门党组织提交申请。
2、申请人向党组织如实汇报本人在国外期间的思想、学习、工作以及是否加入过外国国籍或取得过外国长期居住权等情况,提交书面报告并提供两名了解其在国外情况的证明人。有关党组织请证明人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证明人一般应是与申请人有在国外共同学习或工作经历且没有近亲属关系的回国人员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或者是我驻外使领馆或驻外中资机构(企业)工作人员中与其没有近亲属关系的中共正式党员。
有关党组织认为确有必要,可报县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函请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党务管理机构,或者通过外交部党委国外工作局转请我驻外使领馆帮助了解申请人在国外期间的表现情况。有关机构和单位党组织应予积极配合。
3、党组织审核有关情况和材料,集体讨论决定是否恢复申请人组织生活。有关党组织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核实有关情况,并派人同申请人谈话。根据申请人在国外期间和回国后的表现情况,认为符合党员条件,可以恢复组织生活的,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即可办理恢复组织生活手续。
对不能提供两名证明人书面证明的,或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党务管理机构、我驻外使领馆等无法提供申请人在国外期间表现情况的,自申请人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须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考察期满,认为符合党员条件的,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即可办理恢复组织生活手续。
4、办理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手续,应填写《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党籍)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审批。
五、取得外国长期居住权但未加入外国国籍的曾有党员身份的留学回国人员,本人要求恢复党籍和恢复组织生活的,按照出国期间未能与党组织保持联系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的工作程序,由党的基层委员会审查,报县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可以恢复党籍和恢复组织生活。
加入过外国国籍、经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曾有党员身份的留学回国人员,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后表现好、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六、留学回国人员党员在尚未恢复组织生活期间加入民主党派的,一般不宜恢复其组织生活,应劝说他们在民主党派内发挥作用。个别工作需要的,按管理权限,由同级党委审议,征得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统战部门同意后,可以恢复其组织生活,其工作程序与其他留学回国人员党员相同。
七、出国留学人员中的预备党员,未加入外国国籍,在国外无法办理转正手续的,回国后本人书面向党组织提出恢复预备期的申请并汇报在国外期间的情况,自党员向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经过一年时间的考察,符合党员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正手续。恢复预备期的工作程序与恢复组织生活的程序相同。
八、对部分留学回国人员党员,因出国时间较长或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发生变化等原因,组织关系及有关材料散失,本人要求恢复组织生活的,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与其原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取得联系,帮助核实党员身份。若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已不存在的,应与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的上级党组织取得联系。若其原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能够出具证明,并经县或相当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核、认定其党员身份的,可根据本人在国外与党组织保持联系的情况,按相关程序确定是否恢复其组织生活。拟对其作出恢复组织生活决定的,现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在其重新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身份的意见,报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连同其组织关系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证明,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九、经批准恢复组织生活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其党龄连续计算并按有关规定补交党费。恢复组织生活前有工作或固定收入的党费补交标准,按同期国内在职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无工作或固定收入的党费补交标准,按现行国内学生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
对经过审查,不予恢复组织生活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办理。
十、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切实搞好有关工作的衔接。要认真进行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摸底登记,积极稳妥地为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并将他们及时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加强经常性教育和管理,激发他们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党员先进性的内在动力。
要把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与加强留学回国人员所在单位党建工作结合起来,与加强在生产、工作、教学、科研一线和高知识群体及优秀青年中发展党员工作结合起来,不断推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并积极与教育、外事、人事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要以做好留学回国人员党员恢复组织生活工作为契机,加强出国留学人员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教育引导出国留学人员党员增强党的观念,出国留学前向所在党组织报告有关情况,出国后以适当方式主动与党组织保持联系。有关党组织要按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1981]19号)和《关于改进接转出国留学、劳务人员中党员组织关系办法的通知》(组通字[1984]1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妥善做好出国留学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等材料的保存或转移工作,并对党员出国留学的地点、时间、留学方式、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及时登记备案。出国留学人员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如发生变动,应将其组织关系及相关材料按有关规定移交。
十一、本意见所称留学回国人员党员,主要是指通过公派或自费等途径出国留学一年(含一年)以上,已经回国工作或定居的人员。
本意见适用于公派留学和自费留学人员党员。其他出国(境)党员回国后办理恢复组织生活工作事宜,可参照上述精神执行。
十二、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出国留学党员组织关系 第3篇
1. 缺乏凝聚力和归属感
很多高校输送到国外的学生党员、积极分子的教育与组织生活制度、后续培训制度、监督制度等不够规范和完善, 造成了海外留学生党员的自主性、分散性明显增强。他们的居住地点比较分散, 相互之间的联系也不够密切, 更重要的是大家都忙于学业, 很难组织统一的学习活动和实施有效管理。由此产生了大量无组织活动、无凝聚力和归属感的党员和积极分子。
2. 理想信念不够坚定, 时有抵触
海外留学生党员和积极分子在学习阶段面对中外不同的教育理念、教育模式, 经历国内外不同的学习环境, 思想政治观点始终处于有意识或无意识的比较、判断、选择甚至冲突的过程中。不少党员的 “个性化” 或 “个人主义”倾向较为明显。对于高校基层党建中一些传统形式, 他们也表现出不解与抵触。
3. 部分海外留学生党员缺乏自我价值和社会认同感
与国内学生集中管理模式不同, 国外学习和生活环境相对宽松, 学生多为自我管理。许多留学生在国外有思乡感、孤独感和挫折感, 缺乏自我价值和社会认同感。部分自律性不强的留学生党员沉溺于谈情说爱、上网游戏, 存在不思进取的现象。有的海外留学生党员虽然制订了学习计划, 但不能有效实施, 影响了学业。
二、现状原因分析
1. 研究对象的特殊性
现在的高校学生几乎都是 “90 后”, 而且多是独生子女, 其身上存在着个性强、个人主义倾向明显等特点。另外, “90 后”还呈现出崇尚发展自我、展现自我、成就自我的信念, 他们不随波逐流, 集体意识淡薄, 喜欢成功, 又畏惧失败。
2. 工作内容的复杂性
现代社会已全面进入互联网时代, 网络信息量大, 传播速度快, 覆盖范围广, 具有高度的开放性和全球交互性。而高校在某种意义上是各种信息的交汇中心, 从而使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所处的环境更为复杂。由于时间和空间的原因, 海外留学生党员、积极分子的培养存在范围的国际性、形式的创新性等特点。海外党员和积极分子等在海外留学期间, 尤其是在日本的留学生, 其政治环境、文化环境、意识形态和生活方式等容易渗透到他们的思想意识中, 使他们在感受高度文明的同时, 其价值观、意识形态和生活方式、思想观念等容易发生改变, 这使得我们培养对象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与理想信念等呈现出较为复杂的趋向, 时常产生模糊意识, 给高校的基层党建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如何把海外留学生党员积极分子培养成具有国家认同、民族认同和文化认同且具有国际化视野的接班人是高校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3. 部分留学生党员、积极分子思想存在误区
不少海外留学生党员、积极分子自身对党性修养的重视程度不够, 他们认为出国就是为了专业进修, 提升专业技能, 因而忽视了自身党性修养的提高。赴海外留学的党员普遍存在缺少归属感的心理状态, 缺少具有号召力的党组织对其进行指导。而且学生留学后, 积极分子和预备党员的考察培养工作存在盲区, 容易出现组织发展的中断和延后, 使得海外党组织出现凝聚力涣散现象, 因此建立海外留学生党员教育培养的长效机制非常重要。
4. 组织设置不够合理
部分党支部的设置缺乏创新性, 对海外留学生党员和积极分子组织关系的管理仍采用传统的管理方式, 将其纳入原来所在的学生党支部进行分散管理。由于空间和时间的限制, 党支部对国外的具体情况缺乏了解, 难以对他们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 更无法结合学习和生活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另外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辅导员或学生党员担任, 没有足够的精力对海外学生党员进行管理,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组织对海外学生党员、积极分子的教育和培养的延续性。
三、加强海外党组织凝聚力建设的对策
1. 加强海外留学生党建工作的远程化建设
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给基层党务工作者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传统的工作方法由于时空的限制, 使很多党建工作处于 “边缘状态”, 组织生活的开展, 党员的管理和再教育, 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发展等工作都无法正常进行, 许多入党意愿强烈的大学生由于出国导致难以得到培养和再教育。
青年学生已经成为网络最活跃的群体之一。网络对他们的思想认识、思想动机、行为模式、价值取向等的影响日益深刻。因此基层党务工作者将网络平台纳入党建工作中, 积极探索海外留学生党建工作的远程化建设, 开拓海外留学生党建工作新局面, 增强党建工作新活力势在必行。
通过调查显示在学生中比较受欢迎的交流平台主要有微信、QQ、微博等。要加强网上党校和红色网站的建设, 运用网络做好出国前的专题教育和出国后的跟踪教育, 以多种形式引导学生党员了解当前国家的重要新闻, 自觉履行党员义务, 确立正确的舆论导向; 在网站上设立留言板, 及时解答学生在国外遇到的各种难题, 增强海外学生党员和积极分子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切实加强教育和引导。同时要拓展海外党小组, 使党建工作更加系统化和规范化。
2. 建立海外党支部, 创新组织发展形式
( 1) 完善组织建设。组织建设是海外留学生党员教育工作的基石, 要想实现高校海外留学生党员教育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有效化, 完善党组织建设是首要工作。与国内高校集中管理的模式不同, 海外大多数高校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多以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为主。受这种教育管理模式的影响, 海外留学生党员思想容易出现松懈、凝聚力不强的现象。因此要积极设立海外留学生党支部, 健全基层党组织管理机制。海外学生党员及积极分子利用直接面交或者电子邮件等其他方式定期向海外党支部进行思想汇报, 加强沟通和交流。网上党校分别对海外留学生党员和积极分子进行有效的专题教育。运用网络直接向信息库的学生党员和积极分子发送文字或图像等信息, 全方位抢占教育阵地。利用海外党支部集中组织活动, 召开党员大会, 创造海外留学生的精神家园, 不断提高党组织的凝聚力。国内党总支积极引导海外党支部和党小组, 通过网络开展党员教育及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发展等工作。直接采用网络视频的方式发展党员或完成党员转正工作。
( 2) 规范丰富党支部活动。以海外留学生党支部为单位开展系列活动, 如定期开展党的理论知识竞赛、主题党日活动, 鼓励学生参加当地的公益事业等。同时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与所留学国家的华人社区和团体加强合作与联系, 得到他们的帮助。支部活动的内容应根据国外实际情况, 在不违反基本原则的情况下灵活创新, 尽量丰富多彩, 从而调动海外党员参加党支部活动的热情和积极性。从活动参与度考察党员的积极性、觉悟性与奉献精神, 使党支部活动真正做到规范有序。
3. 创建海外留学生党员考评体系
( 1) 加强对党的基本理论知识的考评。为保证海外留学生党员及积极分子能够受到规范化的延续性教育培养, 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海外党支部及党小组定期组织学习党的基本理论知识、最新文件、方针和政策, 并以网上考评的形式对其加以检测, 其考评结果也可以作为评先树优的参考。
( 2) 建立海外留学生党员状况评估报告制度。海外留学生党员及积极分子的学习和生活状况要形成报告, 定期向国内党组织汇报。国内高校相关党组织可以通过听取个人汇报、开展视频交流、听取海外党支部书记和国内一对一联系负责人汇报等方式及时了解每一位海外留学生党员及积极分子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 形成阶段性报告。海外留学生党员及积极分子回国后, 参照其在海外的状况评估报告, 通过民主测评、组织谈话等多种途径了解回国后的行为表现以及变化情况, 形成个人情况鉴定。
4. 树立典型, 发挥榜样的作用
根据考评结果和评估报告, 参考海外党建负责人意见, 定期在网上评出优秀留学生党员。将优秀留学生党员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 加强引导教育, 发挥示范作用, 以此带动更多的海外留学生党员, 进一步树立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 自觉增强党性, 更好地发挥导向作用。
5. 充分发挥高校党员作用, 加强国内外一对一联系
国内指派优秀党员和海外留学生党员、积极分子进行一对一联系, 关注学生在海外的思想、学习与生活动态, 定期向学校的党组织进行阶段性工作和思想动态汇报, 有效加强党建工作管理。
同时积极调动海外留学生党员和积极分子的自我管理能力, 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海外高校实行党建工作专人负责制, 挑选党性较强、觉悟较高、政治素质较硬的学生党员, 负责海外留学生党员及入党积极分子的党员教育和党内日常活动, 对海外党员和积极分子进行集中教育, 提高他们对提升专业能力与服务国家相统一的意识, 并定期与学生进行谈心。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海外留学生党支部的自我管理机制, 对海外留学生党员的组织性和纪律性提出明确要求。进一步探索加强海外党组织凝聚力建设的研究, 使广大海外留学生党员和积极分子自觉增强党性修养, 培养党员意识, 坚定理想信念, 有更强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摘要:当前, 高校海外留学生的数量随着高校跨国合作项目的增多而激增, 海外留学生党员的数量也随之增加。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海外留学生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成为高校党建工作不得不重视的一个环节。本文以大连外国语大学留学生党员和积极分子为研究对象, 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了解和掌握海外留学生党员的思想现状, 从而发现存在的问题, 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 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 使海外党组织进一步增强凝聚力, 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
关键词:党建,海外留学生党员,凝聚力
参考文献
[1]孙忠进.基于校园网的高校党建工作创新与变革[J].中国教育信息化, 2007, (5) .
来自出国展会组织者的声音 第4篇
周卫东 中国贸促会机械行业分会副会长
李葆生 中国贸促会电子信息行业分会副会长
走出国门,参加境外展览已逐渐成为我国机电企业了解世界市场,产品推向全球的一条重要途径之一。组织展览会是全国各类商會、贸促会的一个重要职能。它们作为展览组织者的重要代理机构,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种展览会,特别是组织企业参加国外展览会的业务更是占到了绝对的比重,约占全国出国展览营业额的60%。
一直为机电产品出口竭诚服务的三大中介组织——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简称机电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机械行业分会(简称机械贸促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电子信息行业分会(简称电子贸促会),在组织企业出境参展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他们对机电国际贸易服务的理解和对国际市场走向的把握、特别是出境参展方面积累的丰富经验对广大出口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为此,2005年岁末,本刊记者专访了上述三大中介组织主管展览业务的领导,请他们谈谈有关出国展方面的体会。
《进出口经理人》:首先请简要介绍一下2005年的出国展览情况。
机电商会:回顾2005年的出展工作,我们共有17个国家的33个展会项目,大部分是涉及我国主要出口机电产品和主要市场的国际著名专业展览会,如家电展、五金展、电子元器件展、电子消费品展,汽配展、电子消费品展和自行车展等。同时配合我国外贸发展战略,组织企业参加国家鼓励开发的中东、南美以及非洲市场展览会。
商会的职责之一就是服务,所以在展览业务方面我们也更侧重于服务,我们的目的就是要有组织地把企业带出去。随着我国出口结构的变化,我们也在不断调整出展工作。前几年主要是五金、工具、自行车、家电展比较多,现在汽配、摩托车的展会也很有市场。
机械贸促会:2005年我会组织企业分别参加了13个国家不同的专业展和综合展(博)览会项目共27个,总展位数465个,参展企业390家,出团人员783人次。其中我会自行组团23个,配合中国贸促会出展工作,我会与总会合作了4个项目,总体规模较2004年有所提高。
2005年我们重点组织了机床、五金工具、汽车零配件、空调采暖和制冷、工业配件、动力传动等机械行业的生产企业、外贸公司和工贸公司参加的国际专业性展览会。同时配合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战略,还重点开拓了波黑和伊拉克两个国际市场。通过组织参展,企业反应强烈,认为组团机构应加大拓展市场力度,特别是针对战后重建国家的市场开拓,使中国的商品通过直接展出的形式进入这个国际市场,以给企业架桥铺路,搭建一个贸易平台。为了不断拓展机械产品市场,使我国更多的专业生产企业进一步了解和掌握适合他们产品的专业性强、规模大、效果好的展览会。我们加大了宣传和推介力度,不断地掌握市场发展动向,积极地与企业间进行沟通和交流。近两年,我会做得有特色的展览会是:欧洲国际机床展览会、美国国际制造技术(机床)展览会,巴西国际机械展览会、科隆国际五金工具展览会、美国拉斯维加斯国际五金工具展览会、澳大利亚国际机械制造周、美国拉斯维加斯国际汽车零配件展览会、巴西国际汽车零配件展览会及巴黎国际工业配件贸易展览会等。
另外,我会还通过参加总会组织的投、竞标活动,成功取得了“2005年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国际制造技术展览会”的组展任务,该展会取得了较满意的效果。我会从参展企业的根本利益出发,以诚信服务、专业知识、市场信息及良好外语技能等优势为支撑,尽心配合参展企业拓展和巩固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和地位。
电子贸促会: 2005年我会共组织出国(境)参加展览会项目23个,总摊位数865个,总规模比2004年的778个增长了11.2%。其中有5个项目摊位数达到50个以上,2 个项目超过100个摊位。这些项目我会独立组团的20个,配合总会组织3个。为了帮助更多的电子企业不断扩大产品出口的领域,我会在广泛征求企业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积极开拓新的市场领域,探索开发新的潜在的适合我国电子信息产品出口的国家和地区,适时地向企业推出新的出国展览项目。今年我会成功开发的新项目共有6个,包括日本电子设备展、芝加哥家电展览会、俄罗斯消费类电子展、日本高新技术展览会、意大利国际通信技术展览会,马来西亚机电产品展览会等。这些新项目带来新增加的100多家企业、120多个摊位参展,取得了较好的贸易效果,受到广大出口企业的欢迎和肯定。
遵照贸促总会开展多种形式办展的改革思路,我会积极参与投标竞标活动,并取得了委托负责承办的俄罗斯消费类电子展览会的组展任务。
为了积极培养自主品牌的展览会,我会积极参与总会组织的马来西亚中国机电产品展览会的组织工作。组织了30多个摊位。
我会还积极参与了总会牵头组织的美国CES消费类电子展览会,组织了29家企业参展。
《进出口经理人》:商会和贸促分会作为本行业企业的服务机构,在组织出国展览的工作中是如何体现服务精神的,2006年都将有哪些具体举措?
机电商会:2006年,是我们的“服务年”,要提高服务,深化服务。具体体现在:(1)为每一个参展企业提供我们的统计资料及展会所在国的经济、贸易及市场情况,使参展企业能够有的放矢、有针对性地参加展览。(2) 提供法律资讯服务,如参展企业经常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在产品外观、商标等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与当地法律事务所联系,免费为企业提供服务。(3) 为企业在展后的业务反馈、业务跟踪及业务考察方面提供帮助。利用商会与当地相关贸易机构的合作关系,加强与他们的联系和沟通,帮助企业更深入地了解合作对象的全面情况。(4 )在尽可能不增加企业参展成本的情况下,全面提升展团装修标准,全面提升中国展团的整体形象。
工作效率要有大的提高,从2006年开始,企业参展的全部申报工作都将在网上进行,简化手续,保证信息准确,所有会员企业及参展单位,都可免费共享商会机电贸易网的信息资源。
机械贸促会: 2006年我会将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服务,规范管理,积极开拓,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继续提高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坚持全心全意为企业服务的宗旨,为机械行业的出口企业做好参谋作用。以多种形式向企业介绍宣传我国的出口政策和国外相关的法律法规、贸易及市场发展状况和趋势。使参展企业真正做到目的明确,心中有数,取得有实质性的参展效果。2、对我会已开展的适合国内企业出口的展会项目加大宣传推介力度,为参展企业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争取做大做强,做出特色,创出品牌。3、继续贯彻我国外贸出口多元化的发展战略,积极开拓中东欧、中亚及东南亚、南美和非洲等国家和地区的展会市场,为中国的企业创造更多的贸易机会。4、继续配合中国贸促会,做好专业展的合作项目和招标竞标展会的项目,充分发挥我会的行业资源和渠道优势,共同办好有中国特色的展览会。
电子贸促会:展望2006年的出展工作,我们的工作重点主要是:
1、出展规模要扩大。扩大出展规模,一是要扩大参展国别,参展热点国家和地区一定要去,对有出口潜能的国家和地区也要去;二是要扩大参展展品的覆盖面,根据本行业的主要出口产品的类别,多选一些国外著名专业展览会立项,组织不同类型的产品参展;三是尽量多的组织企业参加展览会,从整体上扩大我会出展工作的对外影响。这不但扩大了本行业对外影响,也扩大了我会的对外影响,提高了我会的组展能力。
2、出展服务要向专业化发展。出展工作,从一系列的对外联络,到对展商的一系列服务,一定要向专业化发展。所谓专业化,不仅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重要的是要会做,要做好,让国外合作伙伴感到愉快,让参展商感到顺心,愿意跟我会长期合作。 比如,对参展商的吃、住、行安排一定要到位,国际机票一定要选好合理便捷的路线,要早定,要尽量做到价格低廉,居住的地点、环境、价格、设施要综合考虑好,就餐问题不可小视,要根据展商的人员构成情况,安排好吃的问题。总之,一定要细,要人文化,要使整个展团和谐,其乐融融。
3、出展组织者外语素养要大提高。外语好有助于对外沟通,可以给展商更全面的服务,从整体上提高本会的对外形象。在对外交往中,外语讲得要地道,可以增强国外合作伙伴的信心,可以吸引更多的国外有实力的同仁与我们合作。所以,原来已有一定外语基础的人要加强学习提高,另外对新进会的人员要严把语言关。
《进出口经理人》:最后,请您对我们的参展企业及广大读者说几句话。
机电商会:希望我们的会员及所有机电类产品生产企业积极参加机电商会组织的出国展览,并注重利用参加展会的机会深入了解当地市场,注重学会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还要注重在参展过程中产品的运输及人身的安全性。
机械贸促会:在此我要向2005年随我会组团出国参展的企业表示感谢,同时希望所有想要进入国际市场的企业,积极参加国外展会,这是一条使企业快速壮大,迅速成长的快捷之路。
出国党员的个人思想汇报 第5篇
敬爱的党组织:
我自从参加援外医疗队来到马耳他已快11个月了,在这些日子里,我在大使馆和经商处领导的关心帮助下,通过自我学习,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对我们援外工作的意义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我虽然身在海外,但时刻关注着祖国的发展,像这次又成功发射的神舟九号飞船,让我感到无比的自豪。这说明我们的国家在不断地强大,也让全世界的人不敢小瞧我们了。
在我来马耳他之前,就听说了利比亚的中国同胞回国经过马耳他的事情,在中国驻马耳他使馆、经商处、文化中心、医疗队、中资公司和在马耳他的华人们无微不至的关心和帮助下,大家齐心合力,奋战了几天几夜,把同胞们安全的送回了祖国的怀抱,令我深受感动,每当我去大使馆,都会去看看他们战斗时的照片,感慨万千啊!
我们这期医疗队在来之前,就感受到了非常大的压力,又碰到了中心房屋的改造,很多事情要我们来处理。为了让医生们能更好的为病人服务,我放弃了休息的时间,不要他们帮厨,一星期7天都由我来做饭,让他们能好好地休息,用更多的精力去看好每一个病人。由于大家的努力,在这11个月里,我们这支医疗队受到了来自各方的好评,虽然我不需要直接接触病人,我也感到很欣慰。
因为驻地装修改造,我们经历了两次搬家,每次搬家厨房都是重点。“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厨房设备和物资必须优先考虑,大包小包一大堆。7月1号是党的生日,我却在为搬家的事情忙的焦头烂额。家刚刚搬好,新的家具和生活物资却也到了,为了让大家吃上可口的饭菜,我顾不上整理个人物品,先安排搬运生活物资和厨房设备,油盐酱醋一样都不能少,一天下来,背疼得我直都直不起来。中心终于改造的差不多了,现在在做一些收尾的工作了,我们也住进了宽敞明亮的房间,看着中心变漂亮了,前面的苦也就不算啥了,算是给党生日的礼物吧。
今后,我要更加的努力工作,做好我的后勤保障,虽然出去买菜我也能沟通了,但我的英语水平太差了,还要好好的提高,希望党组织考验我,让我早点向党组织靠拢,争取早日入党.此致
出国留学党员组织关系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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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干部因私出国规定篇一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条例: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旗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监督管理,严格因私出国(境)的审批程序,加强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照的统一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额济纳旗科级领导干部(含科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条例: 审批原则
第三条 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批。
(1)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2)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3)因涉嫌违法违纪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退(离)休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可酌情审批,在外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在职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须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批准,有特殊情况经批准的,在外期限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第五条 全旗科级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符合下列特殊情形的,可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
(1)本人的直系亲属病重病危或去逝,需探望或处理后事的;
(2)本人是港、澳、台侨胞或者党外干部需探亲的;
(3)专家需以私人身份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
(4)本人配偶在驻外机构工作需探亲的,直系亲属在国(境)外工作、学习生活需探亲的;
(5)因病确需到国(境)外治疗的(需提供主治医师的诊断证明);
(6)其他在职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明确可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的特殊情形。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条例: 审批权责
第六条 正科级实职领导干部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或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事前报盟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后,由旗委组织部审核,报旗委审批,由旗委主要领导在因私出国(境)意见上签署“同意”意见并署名后,加盖“中共额济纳旗委员会”公章。
第七条 其他科级干部(含退休)和退(离)休处级领导干部申请因私出国(境)由旗委组织部审批,一般工作人员(含退休)申请因私出国(境)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条例:审批程序
第八条 办理因私出国(境)证照的人员需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关于同意XXX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必须写明申请人姓名、所在单位及职务、身份证号;配偶及子女姓名、所在单位及职务、身份证号;出国(境)事由、时间,由单位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公章,送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第九条 已持有因私出国(境)证照的人员申请因私出国(境)的,直接向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申请出国(境)人员的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一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申请人携带个人申请,到组织人事部门领取并填写《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表》和《干部证照借取登记表》,填写和审签内容包括:出国(境)人员姓名、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工作单位、职务,出国(境)事由、时间,在国(境)外停留的时间,本人的政治表现,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分管旗级领导、纪检、检察对其出国(境)的意见等。
第十二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审查表》和《干部证照借取登记表》经纪检、检察、主管部门、分管旗领导签字盖章后,交回组织人事部门,方可领取因私出国(境)证照。
第十三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十日内,由所在单位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汇报。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条例: 证件管理
第十四条 因私出国(境)人员回国后七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照上交组织人事部门进行集中统一保管。
第十五条 已退(离)休的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照交由所在单位集中管理,且申请因私出国(境)时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对无特殊情况,逾期未交回因私出国(境)证件人员,组织人事部门将于逾期5日内通知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注销因私出国(境)证照。并对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5年内不得审批其因私出国(境)申请。
第十七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丢失无法交回的,由本人前往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证照作废,并将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证件作废回执或证明于归国(境)7日内按照因私出国(境)审批权限送交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的沟通联系,对工作单位及职务发生变化的干部,按照因私出国(境)审批权限,在任命文件下达7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照移交相应组织人事部门。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条例: 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登记备案人员范围:全旗各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一般工作人员及2012年以后退(离)休人员(二级单位由一级主管单位统一备案)。今后,凡本单位、本部门出现新录用或调入人员,于录用或调入15日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供登记备案人员信息。
第二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因私出国(境)审批人员签字及因私出国(境)审批用章样式。审批人或印章变更后,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更改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我旗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数据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时,应当先核实有关单位登记备案情况,再确定是否颁发出入境证照。已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如未提交相关审批部门对申请人因私出国(境)的意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办理。
干部因私出国管理条例: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旗纪检、检察、组织人事、公安、安全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进行清理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旗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党员干部出国管理规定通知篇二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纪委、组织部、外事办公室、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监察厅(局)、人事厅(局)、商务主管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外事部门、监察局、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下发一系列文件,对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规定,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但是,随着国际交往日益增多,人员和资金跨境流动日益频繁,近年来一些党员干部出国境私自不归的情况屡有发生,甚至少数党员干部携赃款外逃,给党和国家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为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人员的管理
(一)加强教育,防范在先。要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针对性地对出国(境)党员干部进行理想信念、爱国主义、民族精神、外事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要把教育与管理结合起来,坚持和完善出国(境)人员行前集中培训、谈话提醒等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制度。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出国(境)人员的思想动态,发现苗头性问题,提前采取措施,防止问题的发生。
(二)强化管理,从严把关。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境),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规定》(中办发[1991]8号)和《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补充规定》(中办发[1993]23号)规定的批准权限进行审批。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因公出国(境)的审批,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23号)的有关规定。
(三)健全制度,规范党员干部在因公出国(境)期间的行为。对派驻国(境)外工作的党员干部,派出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定。临时出国(境)的团组,应建立临时党支部(党小组);团组成员未经团组领导同意,不得单独活动;不得擅自变更出访路线;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期限;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派出单位和外交部等有关部门。
二、对因私出国(境)党员干部进行严格审查
(一)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的审批,要严格执行中办发[1999]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或变相下放审批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和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以及其他重要岗位的党员干部,要严格审查,着重审查近期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对法律规定不准出境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二)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事部等五部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进一步完善国家机关在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厅(局)级以上干部和涉及国家安全、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等人员因私出国(境)的登记备案工作。
(三)加强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后的管理。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每季度要把在国(境)外的情况向所在单位和单位党组织汇报一次,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党员组织关系的处理,要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1981]19号)。回国后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三、切实做好出国(境)证件的管理工作
(一)因公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应在回国(境)后15天内,将所持因公出国(境)证件交由发证机关指定的部门统一保管或注销。对拒不执行规定的,吊销其所持证件。
(二)党员干部申领因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后,以及每次因私出国(境)前,要向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各单位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并登记。本通知下发后,各部门要对党员干部申领上述证照的情况进行清理,对未报告登记的,要组织补报和登记。
(三)因私出国(境)的国家机关登记备案人员,应在回国(境)后10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四)各单位要建立出国(境)证照专人负责制和护照使用登记保管制度。
(五)党员干部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前往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县(处)级以上党员干部的配偶出国定居或办理上述证件的,要严格执行中办发 [1999]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要高度重视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明确一名领导同志负责这项工作,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健全具体的工作程序和制度。各业务主管部门特别是外交、商务、金融等部门及负责出国(境)审批、出入境证件颁发部门,要分别负起责任。
(二)加强对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做好日常监督工作,定期逐级上报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情况。下级组织人事部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党员干部出国(境)情况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作书面报告,重大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加大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力度。对党员干部出国(境)私自不归的,要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对给国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要从严惩处;对涉嫌犯罪的,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要加大缉捕力度。对党员干部在出国(境)或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甚至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出国(境)证件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对驻国(境)外机构或临时出国(境)团组发生人员擅自脱离组织出走、叛逃,或者有其他严重违纪(境)行为的,除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还应当依照规定追究该机构或团组领导人以及派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的党员干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在出国(境)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失职渎职导致党员干部出国(境)私自不归,或发生问题后不报告、不处理的,要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对一些出国(境)后私自不归和外逃后被引渡或遣送回国的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国法惩处的典型案例,要及时通过内部通报或公开报道,警示广大党员干部。
(四)纪检监察、组织、外交、公安、国家安全、人事、商务等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负其责,严格管理,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要加强联系,及时沟通情况,形成有效预防和处理党员干部出国(境)私自不归问题的工作协调机制。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和完善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证照审批、资料管理和出国(境)情况信息数据库,并实现出国(境)相关管理部门间联网,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地外事部门要定期通报因公护照收缴保管情况,及时准确上传颁照数据。财政、金融部门要对巨额资金和外汇使用流动等情况进行汇集和分析,并加强监管。纪检监察机关要对党员干部持有和使用出入境证件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及时掌握涉嫌违纪违法且有出国(境)动向人员的情况,并向公安机关提出依法采取措施、控制他们出国(境)的建议,公安机关要积极予以协助。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监察等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和加强国际警务合作问题,完善有关政策,并提出相应措施。教育、科技、国家安全、人事、商务等部门,要研究防范科技骨干、高级管理和技术人才出国(境)私自不归问题,提出防范措施。
五、非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