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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货币政策研究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火烈鸟
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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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货币政策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精准扶贫特惠信贷是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联接点之一。通过引入财政转移性扶贫投入和商业银行特惠信贷供给,构建了精准扶贫IS-LM修正模型。模型证明:农村信贷市场存在信贷配给的情形下,实施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协调,可以提高财政金融精准扶贫的整体效率。财政转移性投入的挤出效应会使市场利率上升,抑制银行信贷配给行为。货币政策的利率传导效应可以反向调节特惠信贷市场利率,正向调控特惠信贷供给量。政府行政配给替代银行信贷配给的情形下,货币供给具有“水平主义”内生货币特征,货币政策的利率传导渠道失灵,财政转移性投入的增信效应可以撬动特惠信贷供给。当前,政府行政配给替代了银行信贷配给,抑制了财政转移性收入的消费效应,不利于发挥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协调效应。对此,应优化特惠信贷利率定价机制,加强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逆周期调控,增强财政金融扶贫政策的普惠性。

关  键  词:精准扶贫;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政策协调;IS-LM模型

DOI:10.16620/j.cnki.jrjy.2019.06.005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扶贫领域逐渐形成以特惠信贷为联接点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协调框架。1986年开始实施扶贫贴息贷款,初步构建扶贫领域货币信贷政策和财政政策协同作用机制。2015年1月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改革完善扶贫贴息贷款政策机制,开始实施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评级授信、财政贴息的扶贫小额信贷,更加注重精准扶贫领域货币信贷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协调性。2016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设立扶贫再贷款政策工具,为贫困地区金融机构以基准利率发放涉农贷款提供流动性支持,使特惠信贷上升为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联接点之一。同时,地方财政筹建了扶贫产业担保基金、扶贫贷款损失补偿金和扶贫保险补助金,撬动商业银行特惠信贷供给。可见,特惠信贷是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协同作用下,实施利率管制、锁定投向、流动性补给以及财政担保、贴息及风险补偿等措施,干预金融机构为贫困群体生产活动提供的特惠融资服务。

精准扶贫特惠信贷本质上是信用货币供给方式,因此贫困地区货币供给机制是特惠信贷政策的传导渠道,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协调性影响特惠信贷政策的传导效率, 进而影响精准扶贫的整体效率。目前,财政转移支付、央行再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和商业银行信贷是贫困地区货币供给的主渠道,构成了特惠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政府财政扶贫支出主导着特惠信贷资金的投向,但贫困地区财政自给能力普遍较弱,除了依靠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之外,还通过政府投资项目大量举债融资,甚至通过隐性举债来弥补财政收支缺口。2017年以来,随着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约束收紧,金融精准扶贫贷款增速放缓甚至规模收缩,表明精准扶贫特惠信贷政策传导效应边际递减。对此,中国人民银行加大了扶贫再贷款投放力度,但扶贫再贷款余额和限额使用率双降, 表明精准扶贫领域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协调性减弱。因此,亟需從理论和实践层面,疏通精准扶贫特惠信贷政策传导机制,增强精准扶贫领域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协调性。

二、文献综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机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协调性问题受到各界广泛关注,国家“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要增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协调性,学界从宏观调控角度展开了两大政策协调性的研究,但在政策目标、政策工具、传导机制方面的研究还有待深入。目前,精准扶贫特惠信贷政策相关研究聚焦于具体政策工具层面,普遍认为财政金融精准扶贫的效率不高,但鲜有针对特惠信贷政策传导机制以及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协调性的研究。

从宏观调控角度来看,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调控对象都是货币资金活动,并通过国债、财政存款、外汇储备、铸币税等联接点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具有最终目标一致、手段互补、传导机制互动等关联特征[1]。一些学者围绕国债、财政存款、外汇储备等政策联接点展开研究,认为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协调配合应遵循以制度建设为导向的基本内在逻辑,在经济结构优化调整方面应以财政政策为主、货币政策为辅[1-2]。此外,众多学者运用IS-LM模型和实证方法研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协调性。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宏观组(1998)运用IS-LM模型分析得出,只要IS-LM曲线中任意一条曲线水平或者垂直,则存在政策失效的可能,认为从理论上可以证明不存在独立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3]。张帆(1999)使用我国1980—1998年数据测算IS-LM模型,发现LM曲线向下倾斜,认为是政府利率管制、利率调整滞后和通货膨胀等因素所致[4]。胡海鸥(2001)认为,我国与西方国家货币供给和利率管制方式存在差异, 导致LM曲线的倾斜方向不同,比如西方国家货币供给方式主要是央行买入国债,而我国货币供给方式主要是央行再贷款和外汇干预,并且利率受到管制[5]。马拴友(2001)运用IS-LM模型测算我国1983—2000年财政政策乘数及效应,发现IS-LM曲线具有正常的斜率,其中LM曲线斜率较小但为正值[6]。

当前,我国已经全面放开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管制,广泛使用公开市场操作等政策工具,货币政策的利率传导效应显著增强,但精准扶贫领域仍存在贷款利率上限管制,特惠信贷实际执行政策上限利率。同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仍面临诸多制约,亟需加强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而精准扶贫特惠信贷政策就是财政政策和结构性货币政策的协调组合。 因此,本文尝试将财政转移性扶贫投入和商业银行特惠信贷供给引入IS-LM模型, 构建精准扶贫IS-LM修正模型, 探析精准扶贫领域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协调性问题。

三、精准扶贫IS-LM修正模型

(一)修正IS-LM模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IS-LM模型,为分析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协调性问题提供了框架, 但在确定政策配合格局之前,首先需要从理论层面厘清两大政策的作用机理。由于精准扶贫特惠信贷是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协调作用下的贫困地区货币供给特殊渠道,因此有必要将财政转移性扶贫投入和商业银行特惠信贷供给引入IS-LM模型, 厘清特惠信贷政策的传导机制,进而分析精准扶贫领域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协调性。其次,我国货币政策传导渠道呈现多元化, 除了流动性和利率传导渠道之外,信贷微观机制也是存在的,甚至是货币政策传导的主要途径[7-8],因此将商业银行信贷供给引入IS-LM模型具有政策理论和应用价值。此外,IS-LM模型假设价格水平是外生变量,不能由模型本身来解释,而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滞后,农户拥有的资产财富匮乏,往往是市场价格的被动接受者,即价格是外生变量,满足模型的假设条件。

(二)修正IS-LM模型的理论依据

如果将货币供给划分为央行意愿供给、商业银行信贷供给和实际供给三个层次,则商业银行信贷供给与货币需求相对应,是最具有实际意义的货币供给[9]。但传统的货币理论认为货币供给由央行决定,是经济系统的一个外生变量,因此IS-LM模型未引入商业银行信贷供给变量。凯恩斯流动性偏好理论认为,交易性和预防性货币需求与实际收入正相关,选择以货币或政府债券形式持有财富的投机性货币需求与利率负相关。托宾(1952)借助均值-方差分析法将风险因素引入货币需求分析,认为在权衡风险和预期报酬率后可以选择货币和债券的不同组合来持有财富[10]。弗里德曼(1956)进一步将资产选择范围扩展至货币、债券、股票及实物资产,隐性假设银行可以根据利率变化來调整信贷规模,使利率波动和货币预期报酬率同向变化,货币和其他资产的预期报酬率也同向变化,因此认为货币需求对利率并不敏感,影响货币需求的主要因素只是持久性收入[10]。综上,凯恩斯主义和货币学派在收入影响货币需求方面基本达成共识,但在投机性货币需求对利率敏感性方面存在分歧:凯恩斯理论从非银行主体资产配置角度分析货币需求,选择性忽略了信贷需求;弗里德曼理论隐性假定银行主体信贷资产配置行为自动实现货币市场出清,选择性忽略了信贷供给。

罗伯逊(1937)提出的可贷资金理论同时考虑了信贷供给和需求, 认为可贷资金需求包括投资、窖藏、消费信贷需求和政府借贷需求,其中投资、窖藏、消费信贷需求与利率负相关,政府借贷需求不受利率影响; 可贷资金供给包括储蓄、反窖藏和货币供给,与利率正相关;基于可贷资金供给和需求函数可以构建可贷资金市场的均衡模型,得到均衡利率[10]。显然,储蓄和窖藏都是持有货币财富的形式,因此可贷资金理论未被凯恩斯主义和货币学派接受,但对研究央行货币政策传导问题具有启示作用。比如,在可贷资金理论框架下,商业银行运用超额准备金发放贷款,超额准备金率与利率成反向变化, 而央行可以反向调节超额准备金率,使货币供给与利率成正向关系[10]。这是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操作和传统再贷款政策的传导路径,但精准扶贫特惠信贷政策采用信贷便利、 利率优惠、担保服务、利息补贴等行政配给手段干预商业银行信贷行为,使特惠信贷供给在很大程度上由货币需求决定,央行难以通过加大扶贫再贷款投放力度来扩大货币供给,即货币供给的内生性增强,特惠信贷政策传导路径随之发生改变。

根据内生货币理论,货币供给由利率、物价水平和实际产出水平等经济因素决定[11-12],而货币需求创造货币供给[13]。Moore(1988)提出“水平主义”货币理论,将货币分为贵金属商品货币、政府债券及硬币、银行信用货币,认为大多数主流经济理论适用于商品或政府货币经济,但不适用于现代信用货币经济[14]。现代经济中,信贷供给由信贷需求决定,货币供应量不受中央银行控制,在既定利率水平下货币供给曲线是一条水平线。Goodhart(1989)和Wray(1992)进一步提出“结构主义”货币理论,认为商业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导致货币供给曲线是一条向上倾斜的直线[15-16]。当前,我国贫困地区经济发展滞后, 对金融资源的吸附能力较弱,居民消费品和投资设备主要从发达地区采购或者进口,货币资金通过支付结算渠道外流,部分储蓄资金也通过银行同业、理财和互联网金融等渠道分流。同时,政府投资成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源动力, 构成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向贫困地区输血的“大动脉”,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性银行贷款和央行再贷款只是外部输血的方式,因此可以认为贫困地区货币供给是由货币需求决定的,即货币供给具有鲜明的内生性特征。在这种货币市场敞口循环运行机制中,银行机构作为支付中介、信用媒介和信用创造主体, 既是交易性和预防性货币资金的被动供给者,也是投资性信用货币的主动创造者。商业银行信贷创造信用货币的过程中,信贷需求由利率和资本边际产出等因素决定,信贷供给由利率和抵押品价值决定,而抵押品具有资本品的特性,即抵押品价值与利率负相关,因此信贷供给与利率不是单调的关系[9]。尽管精准扶贫特惠信贷主要是信用贷款而非抵押贷款,但贷款贴息、担保、风险补偿等财政扶贫资金实际发挥担保品的作用,因此财政转移性扶贫投入也会影响特惠信贷供给。

(三)精准扶贫IS-LM修正模型的构建

1.产品市场的均衡:IS曲线

产品市场的均衡条件为总收入等于总支出,考虑到贫困地区的外向型经济发展滞后,可以忽略进出口需求,则Y=C+I+G。消费支出C由可支配收入YD决定,可支配收入越高,消费意愿越强,并考虑农业税减免和财政转移支付等政策因素,可支配收入由收入Y和财政转移性收入构成,则C=C0+

C(YD)=C0+C(Y+TR),其中,TR为扶贫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财政转移性投入,■为边际消费倾向(■>0),■为财政转移性投入的消费效应(■>0)。投资支出I主要受利率影响,利率由市场供求决定的情形下,利率越高,投资意愿越低,则I=I0+I(i),其中,■为投资对利率的敏感性(■<0)。政府支出G受预算约束,可看作外生变量,即G=G0。可得精准扶贫产品市场IS曲线的表达式:

Y=A0+C(Y+TR)+I(i) (1)

其中,A0=C0+I0+G0,为自主性支出。

2.货币市场的均衡:LM曲线

货币市场的均衡条件为货币需求等于货币供给。从货币需求端看,贫困农户的资产匮乏,为满足日常交易和预防意外支出的需要,主要以货币形式持有财富,交易性和预防性货币需求与收入呈正向变化; 贫困农户对融资成本承受能力较弱,信贷货币需求与贷款利率呈反向变化; 扶贫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财政转移性投入可以降低贫困农户实际融资成本,促进形成有效信贷需求。参考凯恩斯货币需求理论,精准扶贫的货币需求函数可表述为:

■=L0(Y)+Ld(i,TR) (2)

其中,■为货币需求的收入弹性(■>0);■为货币需求的利率弹性(■<0);■为财政转移性投入的增信效应(■>0)。

从货币供给端看,交易性和预防性货币需求必然引致等量的货币供给,信贷供给由投资性货币需求决定。财政转移性投入发挥担保品的作用,撬动商业银行特惠信贷供给。参考内生货币理论和陈浩等(2003)[9],精准扶贫特惠信贷供给函数可表述为:

m=Ls[i0,Ld(i,TR)]  (3)

其中,i0为农村信贷市场均衡利率,受再贷款、再贴现、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以及普惠金融定向降准等货币政策的利率传导效应影响;■为特惠信贷供给对农村信贷市场均衡利率敏感性(■>0);■=?姿,为商业银行信贷配给参数。 如果存在信贷配给现象,则0<λ<1;按照“水平主义”理论,信贷供给完全取决于信贷需求,则λ=1;按照“结构主义”理论,商业银行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扩大信贷投放,则λ>1。

综上,精准扶贫的货币供给函数可表述为:

■=L0(Y)+Ls[i0,Ld(i,TR)] (4)

根据(2)式和(4)式,可得精准扶贫货币市场LM曲线的表达式:

Ls[i0,Ld(i,TR)]=Ld(i,TR)  (5)

3.产品市场和货币市场的一般均衡:IS-LM曲线

产品市场均衡时,由(1)式可得收入的增量表达式:

dY=?琢(dA0+■dTR+■di) (6)

其中,?琢=1/(1-■),即投资乘数。

货币市场均衡时,由(5)式可得均衡利率的增量表达式:

(1-λ)di*=(1-λ)?茁dTR-?酌di0 (7)

当λ=1时,di*=di0=0,均衡利率为农村信贷市场均衡利率或者特惠信贷政策利率。

当λ≠1时,di*=?茁dTR-■di0。

其中,?茁=(-■/■)>0,表示财政转移性投入的增信效应与特惠信贷需求对利率敏感性之间的比率,即财政转移性投入的挤出效应乘数,实际反映商业银行与政府之间的利率定价博弈程度, 比如政府实施特惠信贷利率管制的同時,运用财政资金激励商业银行发放特惠贷款,商业银行在盈利动机下运用财政存款发放较高利率的非特惠贷款, 导致农村信贷市场均衡利率水平上升,促使特惠信贷利率上升。扶贫再贷款运行中也存在利率定价博弈现象,比如金融机构借用的扶贫再贷款余额增加时, 全部涉农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不降反升。?酌=

(-■/■)>0,表示特惠信贷供给对农村信贷市场均衡利率敏感性与特惠信贷需求对实际利率敏感性的比率, 反映货币政策向特惠信贷市场的利率传导效应乘数,γ值越大,货币政策的利率传导效应越高。

产品市场和货币市场同时均衡时,联立(6)式和(7)式可得均衡收入的增量表达式:

dY*=?琢(dA0+■dTR)  λ=1 (8)

dY*=?琢[dA0+■dTR+■(?茁dTR-■di0)]

λ≠1  (9)

综上可知,均衡收入与自主性支出、投资乘数、投资对利率的敏感性、 货币政策的利率传导效应、财政转移性投入的消费效应和挤出效应均衡利率与农村信贷市场均衡利率、货币政策的利率传导效应、财政转移性投入的挤出效应等相关。

四、基于精准扶贫IS-LM修正模型的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协调性

(一)精准扶贫特惠信贷联接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协调机制

对(3)式求导数,并与(7)式联立,可得均衡特惠信贷供给的增量表达式:

dm*=λ■dTR     λ=1 (10)

dm*=[■/(1-λ)]di0  λ≠1 (11)

当前,受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影响,农村信贷市场普遍存在信贷配给现象,即0<λ<1,由(7)式可知,均衡利率由农村信贷市场均衡利率和财政转移性投入的挤出效应决定,由(11)式可知特惠信贷供给量与农村信贷市场均衡利率正相关。但是,特惠信贷利率上限R0管制措施扭曲了货币供给曲线,导致精准扶贫货币市场的内在均衡机制失灵。当i0<R0时, 货币市场能够在利率价格调节作用下实现自我均衡(如图1上图所示);当i0≥R0时,特惠信贷利率管制措施发挥约束作用,均衡利率由特惠信贷政策利率决定,即λ=1,di*=di0=0,财政转移性投入的挤出效应受到抑制,农村信贷市场均衡利率的调节作用失效, 货币市场的自我均衡机制失灵,只能借助财政转移性投入的增信效应实现供需均衡(如图1下图所示)。 这表明精准扶贫特惠信贷政策是运用政府行政配给手段,抑制银行信贷配给行为,从而突破贫困群体缺乏融资担保的瓶颈约束。

从图1可以看出,货币政策的利率传导渠道也被特惠信贷政策利率分割。当i0<R0时,货币政策可以通过调节农村信贷市场均衡利率实现对特惠信贷供给的间接调控;当i0≥R0时,货币政策利率传导效应的调节作用失灵,如果扶贫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不能使农村信贷市场均衡利率降至政策利率水平以下,或者运用扶贫再贷款资金发放贷款的利差收益难以覆盖特惠信贷资金成本、 经营费用、风险溢价等综合成本时,金融机构借用扶贫再贷款的需求减少, 扶贫再贷款余额和限额使用率下降,使扶贫再贷款政策传导陷入“流动性陷阱”。

(二)精准扶贫特惠信贷利率管制下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协调效果

从精准扶贫特惠信贷政策实践情况来看,金融机构特惠信贷一律执行政策利率上限R0,说明i0≥R0,精准扶贫货币供给曲线和LM曲线扭曲为政策利率水平线,即λ=1,di*=di0=0,政府行政配给手段替代了银行信贷配给行为(如图2上图所示)。产品市场和货币市场同时均衡时,根据(4)式、(8)式和(10)式,可得均衡货币供应量的增量表达式:

d(■)*=?琢■dA0+(?琢■■+λ■)dTR

λ=1 (12)

由(12)式可知,均衡货币供应量由自主性支出、投资乘数、货币需求的收入弹性、财政转移性投入的消费效应和增信效应等因素决定。货币供应量与财政转移性投入正相关,因此地方政府举债融资约束收紧后,金融精准扶贫贷款增速放缓甚至规模收缩。由(8)式可知,均衡收入在自主性支出和财政转移性投入的消费效应作用下增长,并受投资乘数约束。当前,特惠信贷资金不得用于消费用途,只能用于生产活动,这要求贫困群体不断扩大自主性投资,增强生产致富内生动力,而贫困群体的投资能力偏弱,需要依靠“能人”带动,存在“输血”带动“造血”的路徑依赖,容易滋生“精英俘获”现象。

(三)农村信贷配给情形下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协调优化

农村信贷市场存在信贷配给的一般情形下,即0<λ<1,当i0<R0时,产品市场和货币市场在Y■■处实现一般均衡;财政转移性投入的挤出效应使均衡利率i*上升至R0时, 精准扶贫货币供给曲线扭曲为政策利率水平线(如图2下图所示)。根据(8)式和(9)式,可推出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协调关系。

令di0=0, 可得财政转移性扶贫投入引致的均衡收入增量表达式:

dY*=Y■■-Y■■=-?琢?茁■dTR (13)

令dTR=0,可得货币政策的利率传导效应引致的均衡收入增量表达式:

dY*=■■dT0 (14)

根据(13)式和(14)式,可得出财政转移性投入与货币政策利率调节的等价关系:

?茁dTR=■di0  (15)

综上可知,农村信贷市场存在信贷配给的一般情形下,货币政策的利率传导效应对特惠信贷需求缺口的调节作用等于财政转移性投入的挤出效应时, 精准扶贫产品市场和货币市场实现一般均衡。从图2下图中可以看出,当i0<R0时,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协调作用使均衡收入从Y■■增大至Y■■,财政金融精准扶贫的整体效率得到提升。

五、结论及启示

贫困地区经济对金融资源的吸附能力较弱,产品市场仍以政府投资为主,货币市场呈现敞口循环运行态势,一方面货币储蓄资金外流,另一方面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借助转移支付、银行信贷等渠道“输血”,货币供给在很大程度上由交易性、预防性和投机性货币需求决定,具有很强的内生性,而财政转移性扶贫投入会影响产品市场和货币市场的均衡。本文将财政转移性扶贫投入和商业银行特惠信贷供给引入IS-LM模型, 构建精准扶贫领域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协调分析框架,通过数学推理证明: 农村信贷市场存在信贷配给的一般情形下,实施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协调,可以提高财政金融精准扶贫的整体效率。财政转移性投入的挤出效应会促使市场利率上升,抑制银行信贷配给行为。货币政策的利率传导效应可以反向调节特惠信贷市场利率,正向调控特惠信贷供给量。政府行政配给替代银行信贷配给的情形下,货币供给具有“水平主义”内生货币特征,货币政策的利率传导渠道失灵,财政转移性投入的增信效应可以撬动商业银行特惠信贷供给。当前,特惠信贷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 特惠信贷资金不得用于消费用途,政府行政配给替代了银行信贷配给,也抑制了财政转移性收入的消费效应,不利于发挥货币财政政策的协调效应。

本文研究结论的政策启示如下:

一是优化特惠信贷利率定价机制,促进特惠信贷政策传导。通过测算贫困地区农村信贷市场均衡利率和特惠信贷综合成本,调整特惠信贷利率上限管制措施,确保特惠信贷利率上限高于扶贫信贷的综合成本,并接近农村信贷市场均衡利率水平。同时,在精准扶贫货币市场的内在均衡机制下,通过调节特惠信贷的财政贴息利率,抑制银行信贷配给行为,实现财政金融精准扶贫政策效益的最大化。

二是加强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的逆周期调控,促进贫困群体收入持续增长。 在经济上行周期,农村信贷市场均衡利率上升, 特惠信贷供给增加,即“量价齐升”,无论是货币政策的利率传导效应还是财政转移性投入的增信效应和消费效应,都可以促进货币供应量和收入均衡增长。当前贫困地区投资萎靡导致“量价齐跌”,货币政策对贫困地区货币供应量的调节作用有限,亟需加强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在精准扶贫和防风险方面的协调配合,继续加大财政扶贫支出力度,有效刺激特惠信贷需求。

三是增强财政金融扶贫政策的普惠性。改进农村信用评级与特惠信贷供给捆绑模式,着力开发各类征信平台的农户信用资源, 改善农村信用环境,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同时,继续改善农村支付环境, 增强财政金融政策的风险缓释和兜底保障作用, 优化农户交易性和预防性货币金融服务,激发农户生产性和生活性消费需求, 着力提升人力资本,引进先进技术,实现农村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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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Coordination of Monetary Policy and Fiscal Policy in the Field of Targeted Poverty Alleviation

——Reasoning Analysis Based on IS-LM Modified Model

Song Xugang

(Guyuan Municipal Sub-branch PBC, Guyuan 756000, China)

Key words: Targeted Poverty Alleviation; Monetary Policy; Fiscal Policy; policy coordination; IS-LM Model

(責任编辑:龙会芳;校对:卢艳茹)

财政货币政策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缩小政府财力差距,确保各级政府工作稳定运行的重要推动力,有利于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进程,加速区域经济的稳定、协调 与可持续发展。为促进吉林省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推进吉林省建设进程,本省要不断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更要对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优化加以重视。

关键词:吉林省;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政策建议

完整意义上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由中央对省、省对市、市对县和乡的纵向转移支付制度以及省与省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构成。目前,中央对省级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断完善,而地方转移支付制度步履缓慢。由于地方政府层级多层化及各级政府间财权与事权的不匹配,因此,改革和完善省以下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对促进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吉林省目前的转移支付形式主要有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原体制补助、专项转移支付、税收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出口退税基数返还、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等形式。通过不断完善吉林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逐渐缩小地方各级政府财力差距,确保各级政府工作运转稳定,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进程,从而促进吉林省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一、进一步完善以纵向为主、横向为辅的转移支付制度

目前,中央对省级政府的转移支付制度相对于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来说较为完善。现阶段,应逐渐建立中央对省级以下政府的直接转移支付,这样有利于防止资金被层层截留,使得基层政府得到的财力有限,导致基层财政困难。吉林省应大力推行“省直管县”和“乡财县管”的改革试点,逐步取消市管县的财政体制,实行省级财政直管市、县级财政,市级财政只管市辖区,市、县级政府可以行政不同级但可以财政同级。中央政府应考虑越过省一级政府直接向市县级政府转移支付,即让接受中央直接转移支付的县乡政府及时足额得到中央对其的跨级转移支付资金,进而实现省级以下财政收支平衡,降低转移支付的行政成本,提高转移支付的效率,实现公共服务水平均等化。为了促进长吉图区域的发展,中央政府可以从吉林省与中央政府共享税中提取一定的比例来建立专项扶持资金,专门用于长吉图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国际合作开发等重大项目的开发与实施。

中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一直以纵向转移支付为主,应适度引入横向转移支付制度作为补充。德国政府所实行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对经济的发展就取得了重大成效:一方面,横向转移支付促进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有利于平衡各地区的财力,使各地获得基本上均等的财力来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另一方面,多层次的调节制度提高了转移支付的透明度,还可以更迅速、简捷地划转和结算资金,省掉许多中间环节,执行起来简便易行,更有利于促进地区之间的团结合作。

目前,东北地区已经形成比较强劲的经济增长极区域,主要包括辽宁省以大连为中心的沿海经济带,以沈阳为中心的辽中城市群,黑龙江省的哈大齐经济带等地区。而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作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其经济一体化进程缓慢,产业结构不合理,经济联动不紧密,使得吉林省缺乏足够的竞争力,经济实力与大连、沈阳、哈尔滨等城市相比还比较落后。因此,吉林省要加强东北地区的项目合作,加强技术创新,金融创新与人才交流,实现黑吉辽东北三省间的横向转移支付模式,促进东北地区经济的联动。还要加强与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经济区域在经济、技术、资金、人才等领域的互补合作,扩大招商引资规模,引进先进技术,提升吉林省的综合竞争实力。

二、合理划分省以下政府间财权与事权

中央十七届二次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就明确提出,要“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科学配置各级政府的财力,增强地方特别是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因此,吉林省应合理划分政府间财权与事权的关系,合理界定省以下各级政府职责,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利益分配关系,进一步明确划分省以下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处理好长春、吉林和图门之间以及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与省内其他地区之间的政府财政资金分配问题,确保财权和财力相一致,财权与事权相匹配。

三、科学构建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结构

(一)进一步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完善资金分配方法

在我省转移支付结构中,各大地区财力性转移支付比重最大,税收返还比重最小,税收返还虽然占比最小,但仍占有一定的比例,由于税收返还的性质是保障地方既得利益,它不具有均等化的作用,所以应逐渐取消税收返还,将其全部资金归入中央对吉林省的一般转移支付。一般性转移支付具有平衡财政收入的作用,可以使公共产品的供给均等化,而专项转移支付则作为中央和省调控县乡经济发展、解决特殊情况的重要手段。因此,吉林省要建立以一般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一方面,吉林省要不断扩大财力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例,特别是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所占比重,这样有利于稳定资金来源,缩小各地区财力差距。另一方面,吉林省要加大对三农、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领域的专项转移支付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

由于各市县人口、环境等因素的不同,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大不相同,吉林省应根据各市县的实际发展情况以及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科学测算各市县标准收入和标准支出,不断调整和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测算中选取的因素,合理确定对各市县的转移支付规模,进一步缩小市县间财力差距,缓解基层财政矛盾,加快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步伐。同时,积极研究按照不同的主体功能区定位分配转移支付资金,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作为重点开发区域,应提高对长吉图的财政支出比重,不断建立和完善对长吉图开发区域的转移支付扶持政策。

(二)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配套政策,提高市县财政的统筹能力

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配套政策的出台程序,将市县转移支付配套的总体负担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今后,除中央有明确规定外,省里应严格控制出台新的要求市县配套的政策。对属于省级事权的项目,由省政府全额负担,不再要求市县配套;对属于省与市县共同事权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制定不同的配套政策;对属于市县事权的项目,为了鼓励市县推进工作,可逐步采取按地方绩效予以奖励或给予适当补助。财力根据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予以分配,力求财力与事权相匹配。

(三)规范专项资金设置,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管理的透明性

规范专项资金设置,对于属于同一部门性质和用途相似的专项资金,应予以整合,减少资金项目个数,避免专项资金重复交叉,从而扩大专项资金的规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方式和分配依据,在核算专项转移支付中采用“因素法”,通过选取影响专项转移支付的重要因素来设定规范化的计算方法,从而能够更准确的确定对特殊项目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避免专项补助的随意性,增加其准确性和公平性。

四、建立健全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法律法规体系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有力保障。目前,中国尚缺少明确而又规范的法律法规来约束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省以下政府财政资金分配缺乏规范性和透明度,不利于监督资金拨付方式和拨付程序的公正性,人为干预转移支付资金的划拨和执行等情况屡见不鲜,政策制定和执行的随意性较大。为了实现公平公正的政府间转移支付,保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应加快转移支付制度法律体系的建立,对各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政策目标、计算标准、分配过程、执行过程等程序都要加以明确的规定与规范,使转移支付资金划拨和执行的流程做到有法可依。因此,要不断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法》、《预算法》、《财政监督法》等法律法规,运用立法手段增进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的规范性、公开性和权威性。

五、健全省以下政府间转移支付的监督机制

各级财政监督部门,要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作为监督的重点,对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对于教育、医疗等关乎重大民生及和谐社会建设的专项转移支付,应针对每个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对实施项目的验收、效益考核、经验总结等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绩效考评机制和奖励制度

积极探索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管模式,逐步建立健全转移支付的绩效评价制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扩大纳入绩效评价范围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同时,进一步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监督,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转移支付的绩效评价结果给予相应奖励,奖励资金作为均衡性财政收入的一部分下拨。

参考文献:

[1] 李登全,付小华,陈格楠.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 根本缓解县乡财政困难[J].中国财政,2012,(19):33-35.

[2] 张光.财政转移支付对省内县际财政均等化的影响[J].地方财政研究,2013,(1):4-22.

[3] 王爱君.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探讨[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1,(4):1-5.

[4] 吕雅琼.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制度的思考[J].商业文化:上半月,2012,(4):113.

[责任编辑 吴明宇]

收稿日期:2013-08-06

作者简介:李晶(1988-),女,吉林吉林人,硕士研究生,从事财政理论研究。

财政货币政策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元朝为了维护皇室、贵族的集体利益,施行的财政政策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在其财政政策扶持下,通过北方政治权力调拨南方经济中心的物资,漠北地区的经济发展出现繁荣景象,但也因此导致了元朝南北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区域关系出现对立与冲突。随着元朝政治权力的丧失,便很难再对南方经济中心的资源进行随意支配,元朝政治中心及漠北地区在失去持续稳定的物资供给后,经济迅速衰落。

關键词:元代;财政;区域关系

目前学界对元代区域性财政政策施行与区域经济的发展状况有一定的研究①,然相关研究却很少涉及元代区域性财政政策施行下区域关系的考察,仅《宋元时期政府救荒应对与区域关系研究》一文对元代区域关系有所涉及,但该文以宋代为主,文中涉及的元代部分,仅以“博弈论”对区域关系进行解读,②因此本课题尚有较大研究空间。

中国古代各区域关系的变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中央财政政策宏观调控下区域间物资的转输状况,尤其在生产资料剩余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区域间差异性财政政策的施行会成为区域关系恶化的导火索。虽然区域间差异性财政政策是整个古代社会的普遍政策,然而元朝财政政策的制定与施行具有一定特点,诸如蒙古草原旧制与诸王、贵族等群体的利益,是元朝制定财政政策的出发点,而中央对于漠北地区施行的财政扶持以及利用其他地区的物资促使该地区短暂的经济繁荣,是元代财政的另一个重要表现等等。本文旨在考察元朝区域性财政政策施行所带来的财政效果以及区域性突发事件对元朝政权产生的影响,基于此探讨元朝财政政策影响下的南北区域关系,以期对元代区域关系问题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中央财政扶持下漠北地区经济的繁荣

元朝起于漠北蒙古高原,称漠北地区“乃太祖肇基之地”③,中统建元后,元朝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对漠北地区进行经济建设,因此需要大量的物资输入。元朝在占领江南初期,虽没有对南宋的财政政策进行大幅度调整,然其后因元朝财政压力日益严重,开始逐渐调整江南地区的赋税政策。④中央利用江南地区的财政收入,凭借政治支配权对漠北地区进行财政扶持,实现该地区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元朝在和林、称海等地区,派驻军队开垦荒田,并完善当地的基础设施。在元朝对漠北地区提供财政扶持与物资供给的形势下,漠北地区的经济也随之快速发展,一批城镇成为全国的商品集散地,漠北地区形成了多个商业中心,并推动了该地区经济的短暂繁荣。如和林“在元朝,漠北地区逐渐与全国联系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从草原通往内地的驿道四通八达,每年都有大量的粮食及生产资料和生活用品从内地运往草原。和林是元代在塞北的一个比较热闹的商业都市”⑤。漠北地区出现了哈剌浩特、中都、全宁府等新兴城镇。⑥元朝对漠北地区的财政扶持,是其经济得以迅速发展与繁荣的保障。

第一,对商业发展采取扶持政策。元朝对漠北地区的商业发展极为重视,运用政治权力对该地区进行财政扶持。据《元史·食货志》载,中统四年(1263)五月诏:“以上都商旅往来艰辛,特免其课。”⑦至元七年(1270),“定三十分取一之制,以银四万五千锭为额,有溢额者别作增余”⑧。同年五月,以“上都地里遥远,商旅往来不易,特免收税以优之,惟市易庄宅、奴婢、孽畜,例收契本工墨之费”⑨。至元二十年,“始定上都税课六十分取一”⑩。元朝虽自此开始对上都征收商税,但其税率仅为全国税制的一半,财政倾斜意图十分明显。至元二十二年,元朝再一次削减上都的税率,“于一百两之中取七钱半”B11。元朝施行的免税、降税举措对外地客商极具吸引力。“蒙古本部仅上都一地的年商品交易额就达到747600锭,而此还仅仅是上都一地的交易额。在全国仅低于大都、河南行省、陕西行省、江浙行省、江西行省和湖广行省,商品交易量在全国名列第七位。”B12可见以上都为代表的漠北地区商品经济发展之繁盛程度。

第二,对手工业发展采取扶持政策。在中央支持下,漠北地区官办手工业也得以快速发展,主要分布在镇海、谦州、和林、上都、集宁路等处,手工业生产品绝大部分供应皇室与政府。漠北地区从事手工业的工匠很多,以上都为例,至元三十年“上都工匠二千九百九十九户,岁縻官粮万五千二百余石”B13。元朝专设上都奥鲁提领所,“掌理人匠词讼”B14。在成吉思汗时期,朝廷曾将中原大批匠人迁到吉利吉思、谦州等地,谦州已然成为蒙古高原重要的工匠聚集地。中统建元后,漠北地区从事手工业的工匠,已经成为弥补其他地区匠人不足的重要来源。至元二年正月,“敕徙镇海、百八里、谦谦州诸色匠户于中都,给银万五千两为行费”B15。元朝对于以谦州为中心的手工业者聚集地给予了极大关注,如至元六年二月,“赈欠州(谦州)人匠贫乏者米五千九百九十九石”B16。在中央财政扶持下,漠北地区曾一度成为国内手工业匠人的输出地。

第三,对畜牧业采取扶持政策。元朝历任君主对漠北地区畜牧业的发展亦是极为重视,然因漠北地区的灾害较为严重,B17对畜牧业的发展造成巨大影响。如至元二十五年三月,“北边大风雪,拔突古伦所部牛马多死”B18。大德五年(1301)七月,“称海至北境十二站大雪,马牛多死”B19。此等记载不胜枚举。元朝为维持漠北地区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加大了对其财政扶持力度。因漠北地区屡遭天灾侵袭,牛马羊等死伤无算,元朝对此地进行了大量物资援助。以和林为例,至元二十六年十二月,“命上都募人运米万石赴和林”B20。大德元年三月,“遣阿里以钞八万锭籴粮和林”B21。元朝从外地调拨物资,对漠北地区进行赈济、扶持,但此举毕竟只是权宜之举,仅能暂缓灾荒所带来的困境,并不能彻底改变漠北地区畜牧业发展不利的局面。

第四,对粮食供应采取扶持政策。随着漠北地区城镇的兴起,漠北人口也日益增多,粮食问题成为中央急需解决的重要难题。元朝对此采取了免税、降税等政策来吸引外地粮商,以保障粮食的持续供给。如中央“重利诱商贾,致谷帛用物,轻法以怀其人”B22。延祐年间岭北行省“大雪,深丈余,车庐人畜压没,存者无以自活。走和林乞食,或相食,或枕籍以死”B23。致使该地粮价迅速上涨,岭北行省郎中苏志道上奏曰:“愿急募富商大家,先致开平沙静附近之粟,别设重购实边。”元朝诏令:“有能至粟和林,以三月至石与直五百千。四月至石与直四百五十千。五月至又减五十千,至皆即给直。”B24上都等城镇每年所需的粮食,又大多是靠中央施行和籴之策转输而来,如中统二年(1261),“省臣奉旨,命户部发钞或盐引,令有司增其市直,于上都、北京、西京等处,募客旅和籴粮,以供军需,以待歉年,岁以为常”B25。同年九月,“置和籴所于开平,以户部郎中宋绍祖为提举和籴官”B26。

漠北市镇对于粮食的需求量巨大,城镇居民的用粮“全借客旅兴贩供给”B27。元朝除了每年从中原和江南等地转输官粮之外,又以较为优厚的价格与较低的税率,鼓励外地粮商运粮到漠北地区。上都、和林等地曾出现外地粮商争抢转输物资的现象,以至于上都等地曾出现官仓满溢仓官不再买粮的局面。如至元八年,“今体知得外路客旅于上都和籴所中纳米粮,皆揭利钱于随处籴到白米,至元七年十二月内,搬载到和籴所永盈、万盈两仓下卸中纳。其两仓见百姓搬载米粮数多,推称元籴粮数已足,不肯收受。百姓在客日久,牛只损死,盘费俱尽,将所载米粮不得已折本贱粜。本都官豪富要之家厘勒减价收籴,却赴仓中纳,仓官通同看循便行收受”B28。上都等城镇成为全国著名的商品粮交易基地。

漠北地区依靠元朝的财政扶持,成为元人文集中常为称赞的殷实之地。如“和林实我天府百年,生殖野马布野天胡”B29以及“金山、称海沿边诸塞,蒙被涵煦,咸安乐富庶,忘战斗转徙之苦”B30等。

漠北地区对于外地物资的依赖可从以下案例得知,元初阿里不哥以漠北为根基与忽必烈争夺汗位,因漠北地区处于“地穷荒徼,阴寒少水,草薄土瘠,大抵皆砂石”B31的地理位置。忽必烈对阿里不哥占据的地区采取了经济封锁,断绝了该地与其他地区的商路,由于缺少来自于外地的物资支持,阿里不哥占领区在饥荒和物价飞涨的压力下陷入绝境,成为其失败的重要因素。元朝弃大都北迁后,严重依赖中央财政扶持的漠北地区,在失去中央政府的财政扶持与物资支援后迅速衰败。由此可见漠北地区对中原和江南地区物资供给的依赖程度。

二、元代政治中心与经济中心的关系及其矛盾表现

中国古代经济中心至南宋基本完成南移,江南地区的经济地位更加突显。在经济中心南移过程中政治中心与经济中心出现了分离,形成了北方黄河中下游流域的政治中心和江南长江中下游流域的经济中心,由此导致政治中心的物资供给问题日益严峻,如“唐西都至岁不登,关中之粟不足以供万乘,荒年则幸东都”B32。唐高宗在位时曾有“逐粮天子”之语传世。北宋定都开封,虽无险可守,但却处于南北漕运枢纽之地。刑部侍郎王觌言:“自祖宗以来,军国之费,多出于东南。”B33汴河成为南粮北运的重要渠道,其“岁漕江、淮、湖、浙米数百万,及至东南之产,百物众宝,不可胜计”B34。户部尚书蔡京亦曾言:“本部岁计,皆借东南漕运。”B35元代北方政治中心对于南方经济中心的物资供给更为倚重,“元都于燕,去江南极远,而百司庶府之繁,卫士编民之众,无不仰给于江南”B36。

元代因受蒙古游牧生产方式的影响,华北大片耕地转而成为牧场,如滨州“军士多占民田为牧地,纵牛马坏民禾稼桑枣”B37。因北方自然灾害频发致使元朝更为依赖江南地区的物资供给,朱德润言道:“比年中原水涝相仍,谷麦不登;湖广地接猺蜑,难制易扰,供给之余,耕桑俱废,国家经费独仰于东南而已。”B38此外,“国家疆理际天地,粮饷之富,吴独赋天下十之五,而长洲一县又独擅吴赋四之一”B39。可见元代江南地区对中央财政收入的重要性,江南地区成为朝廷财赋的主要来源,元朝为满足调度全国物资的需求而开设海运,如默书民先生统计元代海运粮食的转输量,至元十九年初通时为四万六千余石,至元二十七年达一百五十九万五千石,至天历二年(1329),达到三百五十二万二千一百六十三石。B40郑元祐曾言:“既定鼎于燕,有海民朱(清)、张(瑄)氏设策通海运,用海艘赶顺不浃旬而至于畿甸。其初不过若干万,兴利之臣岁增年益,今乃至若千万,于是畿甸之民开口待哺以讫。”B41

元朝利用运粮施行赈粜之制来维持大都较低的粮价,“至元二十二年(1285)始行其法于京城南城,设铺各三所,分遣官吏发海运之粮,减其市直以赈粜焉,凡白米每石减钞五两,南粳米减钞三两,岁以为常”。在赈粜之制的基础上元朝又行红帖粮之法,“其价视赈粜之直,三分常减其一,与赈粜并行”B42。大都粮价波动深受外地粮食供给的影响,“大都里每年百姓食用的粮食,多一半是客人从迤南御河里搬将这里来卖有。来的多呵贱,来的少呵贵有”B43。然元朝利用海运转输的江南物资来维持大都的日常需求,对于大都的经济与社会持续稳定而言却存有巨大风险。如元前中期海运粮食转输量维持在三百万石左右,元后期随着南方灾荒频发造成粮食产量锐减,江南的物资供给量开始减少。至正元年(1341)元朝“以河南之粟,通计江南三省所运,止得二百八十万石”;至正二年“又令江浙行省及中政院财赋总管府,拨赐诸人寺观之粮,尽数起运,仅得二百六十万石而已”,“自仍改至元之后”,“岁运之数,渐不如旧”。B44至正初海运转输量仍能维持在二百五十万石左右。江南动乱后,伴随着元廷对江南控制的减弱,元朝制定的具有明显区域倾斜的财政政策便无法再正常施行。因各地方势力的阻拦与拒绝供粮,江南地区的粮食也绝少再入京城,“粮得入京者仅十一万石,自是岁以为常”B45。

元朝持续对经济中心物资的大规模调拨必然会引发南北区域间矛盾的激化,元朝的部分官僚对中央攫取江南物资的举措亦有清晰认知,秘书少监虞集曾在泰定帝时期即奏言:“京师恃东南运粮为实,竭民力以航不测,非所以宽远人而因地利也。”B46虞集希望元朝通过在大都附近开垦荒田,并在京东沿海地带采用捍海围田的办法解决国家用粮问题,减少对江南粮食的征集以缓解区域间的紧张关系。但因当时大都来自外部的物资供给尚且充足,其提议未被采纳。江南红巾军起义后,至正十二年中书右相脱脱建言在大都周边施行屯田之策,“京幾近地水利,召募江南人耕种,岁可得粟麦百万余石,不烦海运而京师足食”。帝曰:“此事有利于国家,其议行之。是岁,海运不通。立都水庸田使司于汴梁,掌种植之事。”B47但此次屯田效果不善,“秋收,课所得不偿所费。次年,农民皆散罢去。冬,复立庸田使司于江南”B48。到至正十六年,京师因粮食紧缺而再次恢复屯田,以“危素为司农司丞,于京师雄、霸等州屯聚粮以给京师,号曰京粮。为浙西被陷,浙粮不通故也”B49。

江南动乱后出现地方军阀割据的局面,导致政治中心长期面临粮食短缺的窘境。至正十九年张士诚已占据浙西粮仓,方国珍占据浙东海道,因二者不合致使海道中断运粮不至。B50虽然在此期间福建陈有定为大都供应粮食,但转输量不过数十万石,B51是时,“赖福建滨海,又为王土,独能运粮至京师,由是京师民始再活”B52。僅福建一地供粮难于维持大都的日常消耗,尤其是在大都发生灾荒之际局面就更难维持。B53因缺乏救灾物资北方流民普遍向江南迁徙,吴松弟先生在考察元代饥民的流亡路线之时,亦称江南是北方灾荒后流民的主要迁徙方向之一。B54如士人程钜夫言:“大德之末,岁凶,民流江南逾甚,死者无算。”B55至元十九年九月,“真定路饥,民流徙鄂州”B56等,民众在灾荒之后的流亡现象,便是受灾区域物资不足的表现。至正十九年京师爆发饥荒,因粮食供应严重不足,元朝不得不派遣官员到地方督粮,使臣在山东督粮之时参政张志道感慨曰:“三十二年天子,岂可使无一顿饱饭吃耶?”“以山东粮米五千石运入京师。”B57

随着海运主导权落到地方军阀之手,物资转输也主要依赖地方军阀的忠诚度。元后期在中央财政收入中江南地区占据较大比重,如天历年间元朝的科差总额为“包银差发钞九百八十九锭”,“丝一百九万八千八百四十三斤,绢三十五万五百三十匹,绵七万二千一十五斤,布二十一万一千二百二十三匹”。B58而江浙地区占居其半。元末海道中断造成元朝财政无法正常运行,如“数年以来,寇盗梗化,吴郡之米不输,海运之舟不发,京师外馈军旅,内给百官俸禄,粮饷乏绝”B59。权衡曾言:“及张士诚有浙西,方国珍有浙东,而京师索然。识者以为元之气数,不推可知也。”B60元代南北区域间持续稳定的物资需求与供给局面,在政治中心拥有支配权之时尚能够维持,随着元朝对南方经济中心控制力的减弱,南北区域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即会凸显出来。元代前中期利用海运物资维持大都经济与社会秩序的稳定,其中存在的风险在元后期区域间矛盾尖锐之时彻底爆发。如元后期自然灾害频发,元朝急需调拨大量物资以应对灾荒,但元朝在失去政治支配权后,双方很难在物资供给与需求方面维持平衡的状态。至正十九年“京师大饥,民殍死者几百万。十一门外各掘万人坑掩之,鸱鸮百群,夜鸣至晓,连日乃止”B61。大都在爆发灾荒后出现的此类现象,尤其说明了政治中心在失去经济中心的物资供给后,灾荒爆发之时所呈现的窘迫景象。

三、元朝倾斜性财政政策形成及南北区域矛盾冲突的原因

元朝为促进漠北地区的经济发展与获取政治中心的所需物资,施行了一系列倾斜性的财政政策,B62使得南北区域之间經济发展产生不均衡性。元朝秉行“重农而不抑商”之策,使得商品经济发展拥有良好的社会环境,也为区域间物资流通提供了便利条件,其中政治中心对经济中心资源的征集与再分配,成为漠北地区经济快速发展与大都秩序稳定的重要政策基础。元朝对经济中心长期的资源调拨,引发南北区域间发展不平衡,矛盾不断激化。江南船户为躲避沉重的赋役,纷纷逃入海岛并成为海寇。B63如“往年小丑(海寇)掠海,民之饥者偷生而从之,盖以征输之过,民失其食,仓廪羡余,州县剥之而不留恤”B64。至正十二年方国珍甚至率众进入海运港口刘家港劫掠运粮B65。江南红巾军以“人物贫富不均,多乐从乱”为由起义后,“从之者殆数万人”。B66元朝在失去江南经济中心的物资供给后,虽在大都周边开荒屯田,但因经营效果不善而未能避免灾荒所酿成的恶劣后果。因政治中心对经济中心资源的严重掠夺,酿成区域间明显的对立关系。此形势的形成既有经济中心南移的因素,又是元朝财政政策施行的结果。

宋元时期处于历史转型和过渡阶段,赵世瑜先生在看待这段历史的影响时曾言:“两宋时期的人口重心不断南移,直到南宋末期,南北方人口比达到了有史以来的顶点,农业上,棉花、占城稻两大标志性农作物引入和推广,对于推动人口的增长和防御灾荒起到了显著效果,而漕运和海运的发达,又推动了北方对南方高度依赖性的运河社会格局的形成。”B67由宋入元形成了北方政治中心和江南经济中心的高度分离,政治中心对经济中心资源的依附性也进一步增强。元朝施行的区域性财政政策,是诱发区域间矛盾爆发的导火索,也表明元朝财政政策施行下,对南北区域间关系良性发展造成的不利影响。而考察区域关系恶化的最终出发点,则是元朝统治者的利益考量。

保证诸王、贵族等群体的利益,是元朝制定和施行财政政策的出发点,虽然忽必烈自建元伊始便以行汉法自居,但其推行汉法从开始就不彻底。因诸王、贵族的特权身份与利益需求,需要依靠政府颁行的特殊政策来保障,若汉法彻底推行其特权地位就会受到冲击,此举也与自成吉思汗时期便形成的“黄金家族”共享帝国财产的理念不符,从而以汉法改造草原旧制,也仅是流于表面罢了。因此草原旧制仍然保留在元代国家体制的诸多领域内并发挥着重要作用。

元代从中央到地方、从政治体制到财政政策,都集中体现了蒙古贵族利益至上的理念。如元朝平定江南后,以五户丝分封的形式将江南地区的民户封授于诸王、贵族。此外,皇室成员亦可设立相关机构负责封地内的财政事宜,如中政院及其下属机构在中宫封地内主持财政事务的决策与运行。在元朝失去政治权力绝对支配力量时,无法再一如既往地给予漠北地区财政扶持与物资支援,漠北地区短暂的经济繁荣也难再维持。

除元朝中央财政政策的因素外,自然灾害频发也是导致南北区域关系变化及其矛盾冲突的重要原因。B68在灾荒情况下,区域间物资转输更加频繁,因元代政治中心与经济中心在政治地位上的不对等,造成区域间资源产出和占有的不平衡,致使政府在制定和施行救荒政策之时,出现明显侧重。朝廷以高度中央集权的财政体制为依托,在前中期习惯性地利用掌握的政治支配权,对经济中心物资的惯性索取,已经造成了南北区域间关系的对立,元末大都灾荒发生时,其经济政策仍然一贯性实施,造成救济举措不能取得良好的成效,甚至于出现“京师饥穷,人相食,遂不能师矣”B69的局面,这就是南北区域矛盾激化的结果,也是元代这种倾斜性中央财政政策失效后的必然结果。当政治中心的支配权削弱之时,这种对立关系也就无限扩大,使得政治中心的救荒措施难以有效贯彻施行。元代灾荒情况下区域关系的演变,自然环境因素虽是重要原因,但根本上还是由资源分配机制导致的。

四、结语

元代带有地域倾斜性的财政政策造成其政治中心与经济中心在区域发展中的不平衡,这种不平衡性使元朝南北区域间出现冲突和矛盾。元代这种财政政策的形成,其根源是“黄金家族”共享帝国财产的理念,其区域性财政政策制定的出发点,是为促进漠北地区的经济发展以及维护诸王、贵族的特权利益。元朝既要维持诸王、贵族的既得利益,又要满足政治中心的日常用度,维系政权的正常运行,其所需物资就必定要不断从经济中心征集和调拨,然而经济中心持续稳定的物资供给,则是建立在政治中心拥有绝对支配权的基础上。元末在政治中心失去对经济中心的绝对控制后,即便是京畿地区的灾荒救济举措,都难以获取足够的物资支持。中央在无力对京师地区施行救荒举措的情况下,更遑论对漠北地区提供持续稳定的物资供给与财政扶持。

注释

①目前学界关于元代财政政策的论述主要有:陈高华、史卫民:《中国经济通史·元代经济卷》,经济日报社,2000年;李幹:《元代社会经济史稿》,湖北人民出版社,1985年;李治安:《元代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述略》,《南开学报》1994年第2期等。有关元代区域经济发展的成果丰硕,如植松正、伊藤正彦、陈高华、高树林等诸位专家,对此论题都有较为独到的见解,在此不作一一介绍。对于漠北地区经济发展的研究有:包高娃:《成吉思汗经济改革探讨》,《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萨日娜:《元代蒙古族经济史研究》,2013年中央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等。

②金勇强:《宋元时期政府救荒应对与区域关系研究》,2013年陕西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③⑦⑧⑨⑩B11B13B14B15B16B18B19B20B21B26B36B37B42B44B46B47B65宋濂等:《元史》,中华书局,1976年,第766、2397、2397、129、256、2398、373、2256、105、121、310、436、317、410、74、2364、3928、2475、2482、4177、903、4412页。

④有关元代江南地区赋税与差役制度的论述,植松正、伊藤正彦、陈高华、高树林等诸位专家,都对此论题专门撰文进行考证与辨析,本文不再赘言。

⑤李幹:《元代民族经济史》,民族出版社,2010年,第880页。

⑥《黑水城出土文书》详细记载了哈剌浩特出土的数百件用汉文、八思巴蒙古文、畏兀儿蒙古文、藏文和西夏文等文字书写的各种文书以及大量元代的纸币。参见李逸友编:《黑水城出土文书》,科学出版社,1991年,第95页。

B12阿岩、乌恩:《蒙古族经济发展史》,远方出版社,1999年,第160页。

B17详参王培华:《元代北方灾荒与救济》,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王氏对于元代漠北地区的自然灾害进行了详尽的论述。

B22B24B25苏天爵编:《元文类》,商务印书馆,1958年,第776、775—776、543页。

B23B30虞集:《道园学古录》卷一五《岭北行省郎中苏公墓碑》,《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07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218—219、218页。

B27B43拜住等撰,黄时鉴点校:《通制条格》卷二七《拘滞车船》,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288、288页。

B28魏初:《青崖集》卷四《奏议》,《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98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749—750页。

B29许有壬:《至正集》卷四七《苏志道神道碑》,《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11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337页。

B31郝经:《陵川集》卷三八《复与宋国丞相论本朝兵马乱书》,《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92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448页。

B32马端临:《文献通考》卷二六《国用四》,中华书局,2011年,第775页。

B33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四六六,元祐六年九月癸丑,中华书局,2004年,第11141页。

B34B35脱脱等:《宋史》,中华书局,1977年,第2316、2333页。

B38朱德润:《存复斋文集》卷五《送顾定之如京师序》,《续修四库全书》第1324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98页。

B39郑元祐:《侨吴集》卷九《长洲县儒学记》,《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16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531页。

B40默书民:《元代海运粮食数量的变化》,《元史及民族史研究集刊》第16輯。

B41郑元祐:《侨吴集》卷八《送徐元度序》,《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16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514页。

B45钱谦益:《国初群雄事略》卷七《周张士诚》,中华书局,1982年,第173页。

B48B57权衡著、任崇岳笺证:《庚申外史笺证》卷上,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70、38页。

B49B52B60B61权衡著、任崇岳笺证:《庚申外史笺证》卷下,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87、100、101—102、99页。

B50在元朝的多方斡旋之下张、方虽合作运粮,然至正二十三年,“士诚托辞以拒命,由是东南之粟给京师者,遂止于是岁云”。宋濂等:《元史》,中华书局,1976年,第2482—2483页。

B51至正十九年“朝廷除户部尚书,俾分部闽中,以闽粮易盐,由海道转运至京师,凡为粮数十万石”。宋濂等:《元史》,中华书局,1976年,第4296页。

B53据王培华先生统计,元代北方一共发生了七次特大饥荒,元顺帝时期便发生了六次。王培华:《元代北方灾荒与救济》,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76页。

B54吴松弟:《中国移民史》,福建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678页。

B55程钜夫:《雪楼集》卷二一《王君墓志铭》,《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02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307页。

B56柯劭忞:《新元史》卷四五《五行志》,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第1145页。

B58因《元史》未载顺帝年间的科差数额,而天历距顺帝时期最近,故以天历年间科差数额作为参考。宋濂等:《元史》,中华书局,1976年,第2363页。

B59陈高:《不系舟渔集》卷一一《送顾仲华督漕入京序》,《元人文集珍本丛刊》第8册,新文丰出版公司,1985年,第380页。

B62元朝施行的特色财政政策,除了文中主要论述内容之外,滥赐之风的盛行以及由此引起的财政危机,是激化元末社会矛盾、导致元朝崩溃的重要原因之一;元朝为保障诸王、贵族利益而施行五户丝分封制,并给予投下主部分财政特权等举措,需要元朝增加财政收入来维持中央财政正常运行。

B63詳参陈波:《海运船户与元末海寇的生成》,《史林》2010年第2期。陈氏认为船户因不堪忍受重赋而逃入海岛,成为方国珍势力得以崛起的社会基础。

B64朱德润:《存复斋文集》卷五《送顾定之如京师序》,《续修四库全书》,第1324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98页。

B66B69叶子奇:《草木子》卷三上《克谨篇》,中华书局,1959年,第51、47页。

B67赵世瑜:《明清史与宋元史:史学史与社会史视角的反思——兼评〈中国历史上的宋元明变迁〉》,《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7年第5期。

B68据据邓拓统计,元代爆发的旱灾八十六次、水灾九十二次、蝗灾六十一次、雹灾六十九次、风灾四十二次、疫灾二十次、地震五十六次、饥荒五十九次等,受灾共达五百十三次。从至元十八年到至正二十七年,江浙行省爆发旱灾二十三次、水灾六十九次、饥荒八十九次、虫灾六次、火灾九次、疫灾九次、地震十八次、风雹霜雨等十八次。邓拓:《中国救荒史》,上海书店出版社,1984年,第30页。

责任编辑:王轲

The Regional Relations Unde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Featured Fiscal Policy in the Yuan Dynasty

Sun Pengpeng

Key words:the Yuan Dynasty; finances; regional relations

财政货币政策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 近些年,我国财政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其发展,但其政策仍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与不足。在当今的经济形势下,中小企业的缺陷日益暴露出来,使其陷入了发展危机,针对此情况,对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将如何通过财政手段加大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这个问题的提出建议。

【关键词】 中小企业发展存在问题;财政政策措施;政府采购;财政投融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

一、中国中小企业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中小企业在世界各国经济发展与经济增长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资料表明,目前全国在工商注册的中小企业已超过10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实现的工业产值占全国的60%,实现利税占全国的40%;中国城镇就业岗位近80%都是由中小企业创造。这些具有冲击力的数字充分表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举足轻重,然而中小企业面临的外部环境却与其对整个社会的贡献相比极不协调:中小企业风险较大,银行不愿为其提供贷款;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上市条件;过高的增值税征收率使得大企业因无法抵扣税款而不愿购买其产品;地方政府经常假借各种名义乱收费……这都使得中小企业步履维艰。

二、面对经济危机,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通过财政手段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措施

1.进一步明确财政政策的着力点。结合实际现状,财政应着力支持中小企业三个方面的活动:其一是创业与技术创新;其二是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其三是开拓国际市场,这也是世界贸易深入发展的要求。

2.解决融资难。融资是中小企业最普遍最突出的困难,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有利于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通过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提高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等措施,切实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充分发挥财政等政策的杠杆作用,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培育、扶持力度;扶持区域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发展,探索建立担保损失补偿机制;引导创业投资的发展,规范创业投资的组织和管理形式以及运行机制,运用政府资金吸引社会资金向中小企业投资。

3.加强政策的统筹规划与协调配合。其一是在统筹整合现有专项资金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项资金的功能定位,突出支持重点,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其二是充分运用税收手段让所有的中小企业获得公平的激励,当前主要是制定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税收政策,对金融企业呆坏账准备金税前扣除比例进行适当调整,以鼓励投资机构、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所需的金融服务。

4.努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政府对中小企業的公共服务,主要是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建立有利于中小企业成长的良好外部条件,在产业集群和高新技术园区培育中小企业技术服务机构,搭建共性和关键技术攻关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和管理咨询;开展对中小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保障中小企业的人才需求;加强信息化服务,通过网络发布市场信息,开辟交流渠道,使中小企业及时、全面、准确地获取所需信息。政府通过制定工作目标和考核标准,对从事上述服务的机构实行绩效评价,对符合要求的予以补助或奖励。

5.将把促进小企业发展和实施再就业工程相结合。如对下岗职工自行创业给与扶助支持;对于积极录用下岗职工的小企业,在所得税上给与支持;对吸收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就业的中小企业,给与一定的补助;对利用个人资金投资创办的中小企业,免征个人所得税,消除重复征税。扩大中小企业的市场准入范围,使它能够公平准入,使得中小企业能够尽快地恢复它正常的增长趋势。

6.政府采购可以为中小企业开“绿灯”。政府是市场上最大的卖家,如果政府能将采购额中的一部分分给中小企业,必将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针对各国的办法,我们可以采取:(1)将政府采购定额量化出一定比例给中小企业。(2)在商品和服务无明显差别的情况下,可适度优先采购中小企业商品。(3)从中小企业的商品质量、技术水平、信用状况等方面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招标资格审查,从客观上促进中小企业改进技术、改善管理、增强市场竞争力。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发展的保护是有前提,即中小企业必须有过硬的产品或服务,在价格质量同等的条件下可以实行中小企业优先的原则。

7.加强财政投融资资金投入。财政投融资的资金投向应主要投向风险大或收益低的政府资助与政策鼓励的产业的中小企业,如高新技术产业,出口创汇产业等,实现产业结构的合理化。也应根据我国落后地区经济建设的需要,投资于较偏远,欠发达地区的中小企业等。可以在财政部下设一个专门管理向中小企业进行财政政策投融资的管理机构,在各省设立该管理机构的分支机构,合理确定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投融资机构的职能,营业范围,方式等,切实加强对发展中小企业财政投融资活动的领导和管理。

参考文献

[1]俞建国.中国小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人民出版社,2002(1)

[2]罗正英.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11)

[3]马爱涛,姜爱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4)

财政货币政策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政策,虽是新近第一次明确提出,但其法规基础却是由来已久。站在时代发展的新高度,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规还存有确定性的法律依据不足、法律操作性不强、政策规范性不够、法律问责机制不健全等局限,需要对其进行改进完善,为促进民办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公共财政;民办教育;扶持政策

文献标识码:A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四大确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民办教育的发展,并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规范、调整、保护和促进民办教育又好又快发展。2010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颁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教育规划纲要》),第一次在国家政策性文件中明确提出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从而揭开了我国政府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新篇章。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政策,虽是第一次明确提出,但其法规基础却是由来已久。本文以改革开放以来若干民办教育法规文本为线,考察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规基础,分析其存在的局限,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规基础

早在1995年颁布教育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时(以下简称《教育法》,其他国内法律法规同理),就对各级政府扶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了原则性、指导性的法律规定。《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在当时综合国力不强,义务教育尚未基本普及的时代背景下,在教育根本大法中规定对民办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实属难能可贵。这也为以后出台一系列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和专门法规,提供了法律依据。

虽然《教育法》对扶持民办教育的发展作出了原则性、指导性的规定,但是,由于该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的条款或实施细则,再加上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实现之前,各级政府的公共财政相对较弱,对民办教育的公共财政扶持政策并未出台,也鲜见有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的实际行动。

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使得民办教育在21世纪迎来了发展的春天。《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该规定不仅对民办教育的性质,即民办教育属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作出了权威回答,还对国家发展民办教育的基本方针,即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作出了法律规定。因此,民办教育无论其办学经费来源的多渠道,办学主体的复杂性,还是办学投入是否有盈利,都不能改变其公益性的性质。民办教育也只有在不断促进社会公益性事业发展的过程中,才能实现自身的动态良性发展。

此外,《民办教育促进法》还以“扶持与奖励”为专章,共计九条,规定如何实施对民办教育的扶持与奖励政策。《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这样,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基本方式与手段就有了法律规定。即可以设立专项资金,可以采取经费资助,也可以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第四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这样民办学校不但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还能获得国家金融政策的支持。第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应当按照委托协议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该规定是对《教育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延续、拓展和超越。《教育法》第五十六条只是一般性地对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进行专项资金扶持,并未区分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也未对扶持的形式作出具体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则克服了这种立法局限,开创了政府在教育领域实施公共治理的新形式,即政府可以购买民办学校的教育服务。这种政府购买教育服务的方式,无疑是现代政府职能和公共治理方式转变的一种重要体现。政府在无财、无力,或无需亲历、亲为的公共领域,可以采取更加灵活有效的方式,来实现公共治理。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不仅是公共事业建设“市场”的监控、规范主体,也可是一个“参与主体”。这样的立法理念,既为政府以委托的方式,用公共财政购买民办职业教育服务、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等学历教育服务,也为购买民办学校承担的对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下岗再就业培训、成人扫盲培训、社区培训等非学历教育的服务提供立法导向。这些,都是政府对民办教育进行公共财政扶持的法律依据。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于2004年制定了专门的行政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的一些规定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和细化,使得《民办教育促进法》在落实过程中更具操作性。呼应《民办教育促进法》专章规定对民办教育的扶持与奖励,《条例》也专章、十一条规定如何落实对民办教育的扶持与奖励。《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该条规定是《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细化,将国家对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为依据进行了区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举办的民办学校申请贷款用于学校自身发展的,享受国家相关的信贷优惠政策。”该条规定是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细化,明确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地区与贷款用途。即凡是在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举办的民办学校申请贷款用于学校自身发展的,享受国家相关的信贷优惠政策。其他则不在鼓励支持之列。《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该条规定是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细化和补充。一是考虑各地的地情,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二是明确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部门,以及使用部门的使用批准程序。《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可以与民办学校签订协议,委托其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该规定是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细化。明确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部分义务教育任务,拨付教育经费的标准,应当根据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数量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的生均教育经费标准来确定。

二、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规局限

(一)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确定性的法律依据不足

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缺乏确定性的法律依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除《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外,《民办教育促进法》、《条例》两部重要的法律法规虽然包含着对民办教育的诸多扶持政策,但是并未明确使用“公共财政”概念来保障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当然,这与两部法律法规的立法时代背景有关。当时,政府的公共治理方式、公共财政、公共服务型政府等尚未成为时代主流。二是两部法律法规中对民办教育公共财政的扶持性规定是“可以性”,而不是“应当性”。如《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经费资助,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换句话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既可以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也可以不设立。这就为各级政府对民办教育发展采取不作为的方式提供了可能。

(二)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操作性不强、政策规范性不够

《民办教育促进法》、《条例》分别对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的形式,针对民办教育的类型、层次、区域不同,给予不同的扶持等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然而这些规定本身尚存在一定的抽象性和不易操作性,如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来源、占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的比例或占整个教育经费的比例等并未作出原则性规定;对用于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公共财政的使用、监管、效益评估、奖惩机制等并未作出原则性规定;对于民办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金融优惠政策、土地优惠政策等也缺乏指导性的规定。而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条例》的相关政策也并未就此作出可操作性的规定,更多的是法律法规条文的翻版,有的甚至还不如法律本身的规定。导致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规定和政策目标被部分架空。

(三)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问责机制不健全

《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四条专章规定法律责任,但是,有三条是针对民办学校或社会组织与个人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仅有一条是针对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这仅有的一条中,也没有一项与公共财政或政府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相关。而且对审批机关和有关部门违法行为,一般情况下也只是“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只有“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在什么情形下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法律则并未作出规定或列举性的说明。《条例》有关法律责任的三条规定中,全部是针对民办学校的,没有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作出另行规定或细化性的规定。此外,以《教育法》为统领的现行教育法律体系,在问责主体、问责情节、问责形式、问责程序等事关法律责任追究落实的规定方面,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模糊性,制约了教育法律中有关扶持民办教育发展规定的有效落实。

三、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规完善建议

(一)明确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依据

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条例》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公共财政支出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经费。并且就公共财政对于不同类型、层次、区域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形式、扶持力度作出原则性规定,为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一是协调解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之间的不衔接问题,对客观存在不一致之处的相关条款作出必要调整,增强法规规章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在现有实体法基础上,重新规划、研制更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的民办教育程序法。三是修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事业单位”的法律定义,明确将民办学校列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从法人属性上保障民办、公办学校的同等地位,消除对民办学校实际存在的诸多身份歧视。四是立足国情,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法人分类管理制度,从立法上将民办学校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大类,并在行政规制上采取不同办法,以实现民办学校的良善治理。12]另外,对于违反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行为,要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二)完善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及配套政策

将民办教育纳入公共财政扶持体系。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形式应该多样性,构建多维立体的扶持体系。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有直接和间接两种形式,具体可以通过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也可以采取包括拨付生均经费、提供奖励性资助、给予税收优惠、对具体项目的资助以及为学生个人提供学费补贴、奖学金、助学金等形式扶持民办学校发展,还可以帮助民办学校教师解决养老保险问题、资助民办学校教师专业培训以及奖励优秀教师等。另外,对于为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或取得重大成就的举办者、管理者和教职工给予一定奖励。

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政策,应区分民办教育的办学层次与类型。从办学层次看,民办教育有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及高等教育。从办学类型看,民办教育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中又有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之分;非学历教育中有面向市场的职业技能培训,也有受政府委托承担农民工就业培训或其他带有公益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因此,对于不同层次和类型的民办教育应给予不同的公共财政扶持。

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发展的扶持政策,应区分民办教育的性质。《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的出资人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对于民办学校出资人放弃取得合理回报和依法取得合理回报的,公共财政应给予不同的扶持政策。《教育规划纲要》规定,要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对于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公共财政应给予不同的扶持政策,而且应主要立足于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即使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公共财政扶持,也应根据这类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类型、营利状况及社会效益等给予区别对待。

上述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扶持政策的建立、健全和落实,离不开配套的保障性政策。比如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公共财政的来源、拨付、使用、监管、评估;对民办学校是否营利的核算制度和会计审核制度;对民办学校办学质量的评估制度等。

(三)健全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长效机制

“政府在公平实施多样性的扶持政策时必须坚持对民办教育的宏观管理,坚持公共财政扶持的条件,落实公共财政支出的使用,加强监管,完善政府扶持机制。”为此,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应着眼于建立一种长效机制。这种长效机制至少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一项政策执行的效果如何,与该项政策本身的科学性密切相关,如该项政策的目标定位是否准确、清晰,制定过程是否民主、透明,研制政策方案是否进行了充分的调研,获取了足够多的信息资源,政策内容是否有针对性、可行性等。第二,公正、合理的执行机制。政策总是需要一定的组织机构、人员去执行,总是需要必要的物质资源加以保障。所以,“那些在理论上看上去很好的东西,在现实生活中并不一定奏效。”到了实践执行层面,各种复杂的因素会交织在一起发挥意想不到的作用。公正、合理的执行体制,一要提高政策的认同水平。“政策实施者不太可能支持他们认为与其自身利益对立的政策。如果可能威胁其工作保障、晋升机会和现状,新政策必定会遭到政策实施者的反对。”二要完善政策执行各环节。三要优化政策执行主体的行为。现实中,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政策执行活动不理想与政策执行人员的行为方式存在问题密切相关。正如美国政策科学专家安德森所言:“为了使某一项政策有效,需要的不仅仅是广泛的权威和用以支付实施代价的拨款。良好的控制和政策实施技术也是必不可少的。”第三,便捷、高效的监管机制。在社会没有发展到公民素质普遍足够高尚的时代,用制度约束权力比用人品约束权力更让人放心。“在民办学校的办学监管上,相关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建立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积极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教育工作格局。”第四,规范、有序的修正机制。政策法规总是有一定的时效性,经济社会的发展、教育自身的变革等都会提出新的问题和挑战,制定规范、有序的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政策法规的修正机制,将会促进这一过程变得更加动态和良性。

[责任编辑 朱媛美]

财政货币政策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目前,学术界对金融支持农业促进农村减贫的实现机制整理出了许多相应的代表性成果,并且对它们进行前瞻性的探索,最终得出了许多有益的结论。学者们主要从以下两个角度证实了这一命题。

有的学者则是注意到了在充满包容性的政策对农民收入和农村贫困的正面影响之下,财政支持对农业的规模的影响,以及对农村减贫的影响。秦建军在特定的经济环境和技术水平的约束下的背景下,总结出在增长农业财政支持的同时,农村扶贫效果呈现出边际递减规律。

还有另一个研究领域则是关注于,内部结构检查和异构细节对金融支持农业农村减贫的影响,然后呼吁支持农业的结构优化和调整,进一步提高准确性和减贫的驱动力。

如上所述,不难发现,对于中国而言,财政支持农业在缓解农村贫困方面是有效的,这一事实得到了国内学者的一致肯定。然而,这一理论仍然是一个理论。如何更好地将理论转化为实践,真正让基层农村获得实际的优惠利益和效益,是值得我们冷静看待的问题。当下,现实财政支农政策的推行虽然顺利但仍有不尽人意之处,因此,笔者进行广泛的资料搜集,结合对现实实际的考察,思考出财政支农政策的优化对策。

二、财政支农政策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在财政支农政策实施过程中,随着不断扩大的农村规模经济,财政支农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它是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内容。

(一)资金投入农村的缺乏

大部分地区属于欠发达地区,除了少数的沿海省市外,因为中国的基本国情处于发展阶段,有限的地方政府财力,严重匮乏的人均可用的财力,虽然农业资金的总量每年都在增加,但是在经济发展水平的落后且远离增长率的偏远地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将会致使不足的地方的财政资源日益的紧张,也势必拉长财政对农业的支出。

目前,中国经济发展总体水平相对较低。因此,关注农业生产支出和农业基础设施支出的比例相对较低,各级政府更加关注投资效果快、收益高的公共部门,在利用国家财政支持农业资金时,人员和组织成本快速上升,经营成本增长逐渐放缓,管理机构、部门对资金使用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教育相关支出也明显低于农业、林业和水利方面的支出。2006年以前,在支持农业投入方面,我国财政对农林水利的支持资金比例保持在70%左右。虽然2007年以后增加了资金管理的成本,我国财政支农支出从分类上进行了划分,但实际上财政资金的配置和使用,在管理模式和各政府部门之间的转移方式上都没有实质性的变化,资金配置方式没有发生变化。加上缺乏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直接导致各部门责任不明确,出现资金管理流程简单等问题。

(二)支农方式不科学

对于农业项目的财政补贴机制而言,农业补贴在流通中的过度使用是农业财政支持不足的突出表现,补贴目标主要集中于粮食、石油、蔬菜等主要农产品,但是存在着许多“隐性补贴”操作,尤其是运行、下降、泄漏等突出问题。另外补贴政策存在短期行为,由于农村支持农业管理模式的滞后,资金长期处于过渡状态,利用率低,忽视了长期规划,支农资金管理不完善,资金使用率低。使得基层政权的事权和财权完全不相适应,但这些补贴大多用于流通环节。我国每年在粮食、棉花、石油等流通环节的补贴超过300亿元,约占农业支持总额的30%左右,约占国家政策补贴的70%左右,在这种情况下,乡镇财政将变得越来越困难。对财政支农政策的优化对策

在农业财政支农政策的现行的整体结构的体系中,由于农业支持在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中资金比例普遍较高、支持和行政支出数量大,农业金融支持利用率低。政策整合、宏观规划和政策取向进一步加强,农业扶持政策得到适当调整。目前已形成补贴,中间环节的间接补贴减少,生产环节的补贴增加。农业补贴直接关系到农业供给和生态建设。实施可持续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

此外,从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可以看出,可以引入补贴以提高农业补贴的效率,许多补贴是可行的,尤其是对于农业支农补贴方面的支持。还应充分注意多种支持农业的政策工具的多样化,不仅在价格补贴上,同时积极运用更多的投资激励措施,灵活运用优化农业,要加大生态环境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信用体系,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科技发展的促进,提高农业科技含量。根据区域发展的特点,增强政策的准确性,对区域政策进行分类细化,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加大。因此,在支持突出的农业现代化,加大农业科研和农业技术引进的投入。

结语

近年来,虽然农业财政支出大幅增加,但农业财政支出占比有所下降。中央对粮食、农资、农机的补贴也大幅度增加,但目前我国农业财政支出仍处于管理和政策层面。农业财政支持总量不足,农业财政支持缺乏灵活性,农业财政支持缺乏合理性等问题。因此,要加强国家对农业的财政支持,灵活运用各种对农业政策工具的财政支持,优化对农业的财政支持。加强对农业的财政支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农业财政支农政策施行和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针对这些现实问题,提出提高农业资金资助管理效率的建议和措施。

关键词:财政支农政策,问题,优化对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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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迪.我国财政支农资金支出现状、问题与对策分析[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30(0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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