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者范文(精选12篇)
创业投资者 第1篇
一、概述
有关学者指出引导基金运作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偏离政府引导制度目标和市场化的运作要求两个方面。政府作为非盈利机构, 设立引导基金的目的不在于盈利, 因此与单纯追求利润回报的创业投资不同。从另一博弈方来看, 社会资本的商业性和逐利性驱使创投企业按照市场规则运作。还有学者指出, 政府与创投企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创投企业将力求自身收益最大化而进行市场化运作, 由于项目具有高回报而投资于不属于政府所要求的投资领域。基于此, 很多学者对投资者、创业投资家、创业企业三方动态博弈间的双重委托关系进行了研究, 但在运用博弈方法分析时, 忽略了引导基金投资者中政府这一重要角色及其特殊的利益追求。因此, 本文在分析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背景下政府与创投企业行为时, 运用演化博弈的方法重点研究当投资者具有强烈的政府背景, 且目标不仅局限于获利时, 二者的行为演化和各自得益。
二、模型假设及建立
(一) 模型假设
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投资效率和投资收益是政府和创投企业行为博弈的结果。假设在不完全信息和博弈双方有限理性的情况下, 政府和创投企业之间的策略反应是一个不断演化的动态过程。政府出资成立基金, 可干预创投企业投资于本地符合经济发展的政策产业, 且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 (以下简称“干预”) ;也可不对其投资进行限制 (以下简称“不干预”) 。创投企业投资过程中, 可选择遵循政府的引导方针 (以下简称“执行”) ;也可追求利润最大化, 投资处于成长和成熟期的更有赢利前景的项目 (以下简称“不执行”) 。
为便于分析, 本文对模型做出如下假设: (1) 政府和创投企业是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的两个群体, 即两个博弈方。 (2) 在不完全信息的委托代理关系下, 博弈双方均有限理性。 (3) 模型中的政府指设立引导基金的区域政府, 创投企业指通过市场化招聘, 对基金进行具体运作的管理团队。
(二) 模型建立
政府和创投企业分别用G和I表示。政府的行为策略包括“干预”和“不干预”, 分别用G1和G2表示, 即G={G1, G2}, 政府“干预”行为的概率为x, “不干预”行为的概率为 (1-x) 。创投企业的行为策略包括“执行”和“不执行”, 分别用I1和I2表示, 即I={I1, I2}, 创投企业“执行”策略的概率为y, “不执行”策略的概率为 (1-y) 。博弈双方的收益矩阵如下页表1所示。
可以发现, 当基金完全按市场化运作, 政府不对投资行为进行干预时, 双方按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各自的收益为R1和R2。当政府干预投资行为, 且创投企业执行时, 二者的收益分别为 (R1-e+B) 和 (R2+c-w) 。其中, e为政府的干预成本;B为政府因创投企业按其意愿投资而获得的超额利润, 包括由于当地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所获得的直接财税收入和间接社会效益;c和w分别为创投企业集中于政府部门要求的投资领域而获得的额外收益及未完全按利润最大化方式运作的机会成本。当政府干预投资行为, 而创投企业选择不执行时, 政府同样需要付出干预成本e, 但未能获得超额收益, 此时的收益为 (R1-e) 。创投企业未按政府要求执行而按市场规律运作所需付出的成本为k, 包括创投企业伪装风险企业和未按投资协议进行投资所受到的惩罚, 此时其收益为 (R2-k) 。当政府未干预投资行为, 但创投企业按政府意愿投资时, 即政府在未付出干预成本的情况下获得了超额利润, 政府和创投企业的收益分别为 (R1+B) 和 (R2+c-w) 。
三、模型求解及分析
(一) 模型求解
首先对完全信息下的静态博弈矩阵进行分析。在短期内, 由于政府干预所付出的成本e>0, 因此政府的最佳策略为G2, 当创投企业执行时 (R1-e+B) < (R1+B) ;当创投企业不执行时 (R1-e)
然而, 政府在该过程中希望获取更多的超额收益而非以盈利为目的, 将对创投企业进行干预并希望其完全按政府的意愿执行, 而创投企业为了自身声誉和利益追求, 完全市场化运作和风险企业快速IPO是其策略和目标。政府与创投企业的委托关系之间存在着明显的目标不统一, 加之二者均为有限理性, 从区域经济长远利益的考虑, 其行为将会发生一定的演化。从演化博弈的视角分析, 政府选择“干预”或“不干预”策略将获得收益πG1或πG2, 分别为:
则政府的平均收益为
同理, 创投企业选择“执行”或“不执行”策略将获得收益πI1或πI2, 分别为:
则创投企业的平均得益为
政府和创投企业的策略交往行为随时间演化的复制动态方程为:
(二) 模型结果分析
1. 政府部门的策略演化稳定分析。
由方程 (7) 可知, 当f (x) =0时, 由于政府干预成本e>0, 因此x=0和x=1是x的两个稳定点。对f (x) 求导, 当df (x) /dx=0时才能达到演化稳定策略的要求, f′ (x=0) <0, 即x=0是ESS。通过以上演化博弈分析可知, 政府选择“干预”和“不干预”策略与创投企业的行为无关, 选择后者将得到更高的收益。根据演化博弈复制动力学方程 (7) , dx/dt=-x (1-x) e, 政府选择“干预”行为策略的概率随时间的变化与y无关。在e>0时, x=0是进化稳定策略, 即无论创投企业以多大的概率按照政府的要求执行投资行为, 政府均会以0的概率干预其行为, 即使初始阶段干预的概率大于零, 此后政府也将通过不断的学习和试错将实行“干预”行为的概率演化为0, 完全按照市场化运作, 如图1所示。
2. 创投企业的演化稳定分析。
由方程 (8) 可知, 若x= (w-c) /k, 则f (y) =0, 即所有水平均为稳定状态。若x≠ (w-c) /k, 令f (y) =0, y=0和y=1是y的两个稳定点。同理, 对f (y) 求导, df (y) /dy<0时, 达到演化稳定策略的要求。当x< (w-c) /k时, f′ (y=1) <0, 即y=1是ESS;当x> (w-c) /k时, f′ (y=0) <0, 即y=0是ESS。
当 (w-c)
达到这种情况包括几种可能。首先, 当w
当 (w-c) >0时, 即创投企业认为基金未按市场化运作的机会成本将超过按政府要求运作所获得的额外收益, 如果x< (w-c) /k, y=0是稳定状态, 该博弈的复制动态相位图如图3所示。
经过长期演化, 当x< (w-c) /k且 (w-c) >0时, 有限理性创投家将选择“不执行”策略, 即使初始阶段执行的概率大于0, 但是经过长期的学习将“执行”的概率演化为0, 市场化方式开展投资行为。在该情况下, 创投企业认为不按政府要求进行投资运作所付出的成本足以得到弥补, 一般表现为引导基金的监督制度不够完善, 政府部门较难发现创投企业的欺骗行为, 创投企业只需经过简单的伪装便能顺利完成投资等。其次, 创投企业还可能认为先不按政府要求运作所获得的收益足以弥补所受的惩罚。此外, 还可能由于创投企业的确对政府所意愿投资领域缺乏信心, 或认为政府的激励机制不能达到自己的要求, 且远小于其机会成本。
四、结论与建议
通过博弈分析中的均衡结果可以发现,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政府干预程度及监督、激励机制对基金的投资效率具有重大影响。不干预创投企业的投资运作将获得更多的收益, 同时若想创投企业投资于特定的领域, 则需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充分让利于创投企业, 还需建立完善的决策和监督机制, 防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一) 充分发挥引导基金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作用
引导基金的运作过程中, 政府仅发挥必要的引导作用, 应避免过分干预市场运作的情况。而为避免寻租与过度商业化行为, 政府应以市场化的方式选择社会机构管理引导基金, 适当限制引导基金的投资范围。需要注意的是, 这种限制应通过适当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而非政府干预实现, 以使创投企业自发的以市场化方式投入到政府意愿的基金投资范围。
(二) 建立健全的引导基金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
通过完善基金投资决策流程, 对创投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防止其为获得自身利益而进行欺瞒, 同时加大违规成本。创投引导基金在运行过程中可设立监管机构, 采取公开、公正的方式, 对创投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运作过程中可实行收益补偿机制, 将子基金盈利中政府资本应占份额的一部分用于补偿创投企业, 或允许子基金投资管理团队持有一定比例的股权, 使其收益与子基金的利润挂钩, 将部分超额收益分配给投资管理团队, 从而促进当地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的发展。
(三) 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
在引导基金的监督和激励机制下, 必须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 起到有效激励和监督的作用, 使基金运作机制发挥更大的效用。创投引导基金由政府设立, 带有公共性财政的性质, 而引导基金中的社会资本在运作过程中承担的风险有所不同, 因此如何评价引导基金运作的成败至关重要。
摘要:伴随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快速发展,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和经营目标不统一问题日渐凸显, 财政出资的公共性、政策性与社会资本的商业性、营利性之间的冲突普遍存在。本文通过建立演化博弈模型求解和分析, 发现政府的干预程度和基金的激励和监督机制是影响基金投资效率的两个因素, 并据此提出了引导基金运作的建议。
关键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效率,演化博弈
参考文献
[1].郭建鸾.创业投资基金双层委托代理机制研究[J].南开经济研究, 2004,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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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者 第2篇
项目概述:城镇化建设把城乡变成了一个大工地,大规模的建设工程,每天都有大量各类物资运进运出,这就需要装卸队。从事装卸工作基本上不用投资,靠力气和服务吃饭。规模以15~20个身强力壮的年轻人为宜。人数多,装卸也快,30吨左右双桥后八轮,45分钟内就可完成。一天多揽些活,收入自然也多些。
成功要领:一是人多势众,声势大,利于竞争。二是服务,尽力满足客户要求。
适合人群:20~50岁,体格强壮,能吃苦耐劳的城乡中青年。
(3)投资条件:基本不需资金投入。
7.门窗制作和销售
项目概述:全国每年新建、翻建住房保持年均3000万户以上,年建设投入约2万亿元,为建筑门窗提供了广阔的市场。
至止,我国因城市化、城镇化水平提高,将平均每年新增建筑面积约20亿平方米,以门窗面积一般占房屋建筑面积20%来估算,需要建筑门窗4亿平方米。而目前铝门窗用量占建筑门窗市场总量的55%,若按此估计,则需要铝门窗2.2亿平方米。
城镇化进程也推进了我国旧有建筑的更新改造,目前我国既有各类建筑每年平均约有10亿平方米需改造,以门窗面积一般占房屋建筑面积20%来估算,需要建筑门窗2亿平方米,若55%使用铝门窗,则需要铝门窗1.1亿平方米。
我国农村每年新增住宅约8亿平方米。未来,全国农村新增和旧有建筑更新改造住宅每年将达到10亿平方米,以门窗面积一般占房屋建筑面积20% 估算,需要建筑门窗2亿平方米,若55%使用铝门窗,则需要铝门窗1.1亿平方米。其中每平方米门窗需要7公斤铝型材,若按此估计,则旧有建筑更新、改造对铝型材的需求量为77万吨。
在“十二五”经济转型、节能减排的大背景下,节能时代正向我们呼啸而来。而我国已建成的建筑中有很大一部分建筑是高耗能建筑,其中门窗的能耗占50%,因此,建筑节能的关键是门窗节能。采用新型节能门窗,对现有建筑门窗进行节能改造,是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
适合创业人群:任何人,文化程度不限。
投资条件:启动资金10万~30万元,场地50平方米以上。
8.开五金店
市场调研:五金店的选址非常适合选择在人多的小区,特别是一些新建成不久的小区。不同的地段有不同的情况,在调查过竞争对手后,要进行一段时间的“蹲坑”,解析此处居民的显性需求及隐性需求,争取与其它已经经营的五金店不要存在太明显的竞争关系。并且,也要和其它五金店沟通好,方便在货源不足时互通有。
准备货源:品种要多一些,数量不要多,勤于进货。如果不是在高档小区,价格要便宜一些,否则可能没有回头客。
适合创业人群:城乡各类中小投资者。
创业者选择投资者 第3篇
创业者选择投资者的时候,笔者认为需要注意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投资者的专精。目前来看,市场上有的投资者重点在移动互联,有的在生物制药,有的是广义的高新科技,有的在消费品。像飞马旅就专注于创新服务业,尤其是垂直电商平台与移动服务、有O2O潜力的连锁服务、B2B创新服务、数据信息服务四大领域。不同的专精就有不同的洞察与经验,相应的专业资源也不同。
二是服务生态的营造能力。是单独给点钱,还是有更多的产业链资源,还是有相当的产业生态与社会生态塑造能力,这个非常值得大家去重视。尤其是年轻一代创业者包括海归创业者,社会阅历与社会资源有限,因此对于生态化的服务能力的要求比较高,这也大大节省了每个创业企业的成长成本。目前,已经有了不少如阿里巴巴、创新工场、起点创业营、飞马旅、创业接力和政府背景的产业孵化器这类的创业服务业态,它们往往是创业生态的有效营造者。
三是支持创业企业持续进化的能力。笔者观察到,很多创业企业的模式不是一步到位的,而是在进化中优化的,就如史玉柱说的那样,好的企业是在修修改改中出现的。这意味着投资者要有耐心,要给予创业者一定空间,要在创新的周期管理中给予转化的机会与时间。蝴蝶最后的美丽,是经历了若干阶段的,而在不同的阶段要能够给予适当的到位的服务。
创业者当然是孤独的,甚至不能指望投资者真的完全解决自己的问题。投资者在本质上是锦上添花的人。因为如果投资者做的是雪中送炭的事情,那么可能很快就没炭了,创业必须靠创业者主导。但是好的投资者能在创业者特定阶段的80分上加上看起来不多但要紧的5分、10分、15分,有没有这个给分的能力,或者钱与钱以外能力的组合,是创业者进行选择时的重要参考因素。
站在笔者的角度,要特别提醒大家,天使投资固然很好,而天使服务与天使投资的组合才可能是最好的。
创业投资者 第4篇
联合投资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联合投资是指两个(含)以上的创投机构共同投资于某一特定轮次;广义的联合投资是指两个(含)以上的创投机构共同投资于某一特定项目,投资的时间可以不同[2]。创投机构联合投资所形成的创业投资网络将为企业发展带来更多的专业资源,如资金、管理经验、客户等各方面,从而降低投资风险[3,4],联合投资对被投资企业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与此同时,我国创业板推出以来,创投机构突击入股、搭便车[5]现象严重,新上市企业业绩变脸,创投机构解禁期结束立即套现,以上现象与创业投资特别是联合投资促进企业发展的观点相违背。因此,研究我国现实背景下的联合投资对企业绩效影响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1 文献综述
在国外,学者对于联合投资下的创业投资与企业绩效的关系研究较深,多以实证为主。Brander和Amit[6]对联合投资的选择假设和价值增加假设进行了检验,实证结果表明联合投资能够较为明显地增加投资项目的价值;Dirk De Clercq和Dimo Dimov[7]收集了过去二十年200家美国创投机构的数据,对创投公司选择联合投资的目的做了实证研究,知识共享和财务动机是其选择联合投资的主要原因;Berggren和Olofsson[8]则以瑞典的154个创业投资项目为样本,探讨联合投资下企业是否比非联合投资下企业的业绩更好。结果表明虽然联合投资下的企业增长速度高于非联合投资下的企业,但股票市场上业绩差别并不显著。
在国内,学术界对于联合投资下的创业投资与企业绩效的关系研究较少,多以理论研究为主,实证研究较少。张新立、魏东岚[9]利用博弈论理论对创投机构联合投资的目的进行了探讨,模型验证表明,在价值增值假设下,创投机构联合投资是为了使得项目收益最大化。项海容、刘星、李建军[10]对国内外联合投资与业绩的关系进行综述研究,并指出国内缺少联合投资对被投资企业业绩影响的实证文献。王雷、党兴华[11]以南京、合肥、西安以及济南四地的112家被投资企业为研究对象,研究了联合投资中伙伴选择、伙伴关系与被投资企业成长绩效之间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在联合风险投资中,恰当的伙伴选择对建立良好的伙伴关系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恰当的伙伴选择对被投资企业成长绩效有显著的促进作用。
综上所述,国内关于联合投资下的创业投资与企业绩效的关系研究理论较多,实证较少,国外虽然针对联合投资下的创业投资与企业绩效的关系实证研究较多,但是样本不一,结论也有所差异,同时更缺乏中国现实背景下的实证研究。本文正是基于此,从以下两个角度展开研究:第一,相对比单一投资,联合投资下的创业投资是否更能提升企业绩效;第二,检验联合投资下的创投机构从业年限、持股时间、持股比例等指标对企业绩效的影响。
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与单一投资相比,创投机构联合投资所形成的创业投资网络将为企业发展带来更多的专业资源,如资金、管理经验、客户等各方面,从而降低投资风险[3,4],联合投资对被投资企业能够实现更多的价值增值,从而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因此,本文提出假设1。
假设1:联合投资支持下的企业绩效高于单一投资支持下的企业绩效。
创投机构从业时间越长,其积累的行业经验会越丰富,从而为企业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务,企业绩效可能会越高。从我国创投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业绩较为优秀的创投机构均成立时间较早。因此,本文提出假设2。
假设2:在联合投资背景下,创投机构的从业时间对企业绩效有正向影响。
Gompers[12]指出,一些成立时间较短、资历较浅的创投机构由于缺乏良好的历史业绩,因此容易产生“逐名”的倾向,从而导致其入股时间和上市时间间隔特别短,即突击入股、搭便车[3,4]。我国这一现象较为严重,从我国20092010年创业板已上市公司统计来看,创投机构平均投资年限仅为2.085年。而对于从业时间较长、经验较为丰富的创投机构来说,他们并没有强烈的“逐名”倾向,因此会认真选择投资标的,关注企业的长期发展而不是是否快速上市。因此,本文提出假设3。
假设3:在联合投资背景下,创投机构的投资年限对企业绩效有正向影响。
Keuschning[13]认为,创投机构的持股比例越高,则能够通过董事会参与决策,从而对企业的控制力就越强。而创投机构往往都是行业内的专家,他们的参与会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因此,本文提出假设4。
假设4:在联合投资背景下,创投机构的持股比例对企业绩效有正向影响。
3 研究设计
3.1 研究样本及数据来源
为了验证联合投资下的创业投资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本文选择20092011年创业板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研究,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共计153家,其中剔除了苏州恒久,其因专利问题上市后被撤回。
本研究主要通过查阅上市公司IPO所发布的招股说明书、律师工作报告及上市后的年报和业绩快报来获取创投机构和上市企业相关情况,所缺失的数据通过相关金融财经网站进行补充。
为了验证联合投资下的创业投资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本文将创业板上市公司划分为两类:有联合投资支持企业和单一投资支持企业,其中对于联合投资支持企业本文采用第二种概念,即两个(含)以上的创投机构共同投资于某一特定项目,投资的时间可以不同。
3.2 实证模型
为了检验有无联合投资背景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本文以85家有创投背景的企业为样本构建模型1如下:
其中,被解释变量Growth为企业绩效,利用公式(2011年净利润-2010年净利润)/2010年净利润计算;Vc为哑变量,其中如果企业有联合投资背景,则取值为1,如果有单一投资背景,则取值为0;控制变量中,Age为上市公司从成立时到上市时的年限,计算方法为企业上市的日期和成立日期之差;Lev为企业的负债水平,用资产负债率进行表示,计算方法为上市前一季度的负债除以上市前一季度的资产;Size为企业上市前一季度的资产,取其自然对数进行表示。
为了进一步检验联合投资和企业绩效的关系,本文选择有联合投资背景的企业作为子样本,用模型2来检验投资年限、成立年限、持股比例对企业绩效的影响:
其中:解释变量Vc_year为若干创投机构自入股企业到企业上市时年限的平均值;Vc_age为若干创投机构自成立到企业上市时年限的平均;Vc_own为被投资企业里所有创投机构上市前持股比例总和;控制变量Vc_num为联合投资背景的企业可能入股的创投机构数量;被解释变量Growth、控制变量Age、Lev和Size与前面定义类似。
4 实证研究结果与分析
4.1 描述性统计与分析
如表1所示,在153家上市企业中,有投资背景下的企业共有85家,占比55.56%。其中联合投资背景下的企业共有63家,占比41.18%,单一投资背景下的企业共有22家,占比14.38%。从企业行业分布情况来看,联合投资支持下的企业主要分布在机械设备、信息服务和医药生物行业,共有37家,占比57.82%;单一投资支持下的企业主要分布在机械设备和医药生物行业,共有13家,占比61.91%,体现出创投机构本身的行业偏好性。
如表2所示,从资产规模来看,联合投资背景下的企业资产规模居中,高于无投资背景下的企业资产规模,低于单一投资背景下的企业资产规模;从资产负债率和成立年限来看,联合投资背景下企业资产负债率均高于单一投资和无投资背景下的企业,联合投资背景下企业成立年限均低于单一投资和无投资背景下的企业。
如表3所示,联合投资机构投资年限和成立年限平均值略高于单一投资机构,联合投资机构投资年限平均值为2.1年,单一投资机构投资年限平均年限为2.07年;联合投资机构成立年限平均值为5.46年,单一投资机构成立年限为5.21年,体现出创投机构入股企业时间不长,成立时间较短的特征。同时,联合投资机构持股比例平均值远低于单一投资机构,结合机构数量和联合投资主投机构持股比例平均值这两个指标可以得出原因:跟投机构因为持股比例少且机构数量众多稀释了该指标。值得关注的是,联合投资机构数量平均值为3.17,这说明每家企业平均有3家机构参与投资,且联合投资主投机构投资年限和成立年限较高于单一投资机构,体现联合投资主投机构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和较好的投资前瞻性。
家,%
注:此处主投机构的确认采用以下步骤:如果只有一轮,该轮有两家,份额多的为主投方,如果有多轮,按照以下步骤确定主投方1.参与首轮投资,2.最终累计投资金额最多
4.2 多元回归分析
表4显示了有无联合投资背景对企业绩效的影响及在联合投资背景下,投资年限、成立年限、持股比例对企业绩效的影响。
注:估计系数下括号内的数值为t值
模型1的结果显示,与单一投资相比,联合投资对企业绩效有负影响,不支持假设1;
模型2b的结果显示,在联合投资背景下,创投机构的从业时间对企业绩效有正影响,支持假设2;
模型2a和2c的结果显示,创投机构的投资年限与持股比例对企业绩效有负影响,不支持假设3和4。
4.3 实证结果分析
在我国创业板市场,为何会出现联合投资相对于单一投资反而不能促进企业绩效的现象呢?本文认为可能存在以下原因:(1)我国创业板推出不到三年,高市盈率高发行价而导致的高额回报令创投机构趋之若鹜,纷纷争抢拟上市项目,因此往往会出现单一项目有众多创投机构入股的现象,联合投资并不能发挥其为企业带来更多增值服务的价值;(2)我国创投行业是个较为年轻的行业,创投机构普遍成立时间较短,经验缺乏,即使是联合投资给企业带来的附加价值也比较有限;(3)创业板上市公司上市前包装痕迹严重,上市后业绩容易发生变脸,从某种意义上影响了联合投资背景下的企业绩效。
6 结论与建议
本文以我国20092010年创业板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了联合投资下的创业投资与企业绩效的关系。结论如下:
(1)相对于单一投资,联合投资并不能提高企业绩效;
(2)联合投资背景下,创投机构投资年限和持股比例与企业绩效负相关,从业时间与企业绩效正相关。
根据以上结论和我国创投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国家应加强创投行业的整体制度设计。创投机构会从“逐名”的角度突击入股,趋利现象明显,因此国家应该延长创投机构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周期,如对于突击入股现象延长锁定期;
(2)加强创业板企业上市审核和退出机制设计。我国创业板上市企业上市前包装痕迹较为严重,国家应严格以创新性和成长性为尺度加强企业上市审核,使得真正意义上“两高六新”、有成长性的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同时需要加强创业板企业退出机制,使盈利情况较差的企业直接退市。
摘要:以我国2009—2010年创业板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实证检验联合投资下的创业投资与企业绩效的关系。研究表明,相对于单一投资,联合投资并不能提高企业绩效,投资年限和持股比例与企业绩效负相关,并提出建议。
创业投资者如何寻找项目 第5篇
相信对于大多数的创业投资者来说,项目的选择是一个非常重要而有漫长的过程,那么项目应该如何选择呢?下面我们来简单的分析下:
第一:对自己的现状进行系统分析,对自己现有的资金、能力、人脉三大要素进行定位。其次,市场的需要是相当重要的,去了解人们在关注什么,哪些和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最后,对项目及其方向进行分析,确定项目是否真实可行,是否符合市场需求,详细了解市场前景、利润回报以及后期的发展支持正所谓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无论是自己、市场和项目都要详细了解并逐个定位。
第二:项目必须是适合你自己的,切不可盲目跟风,别人做什么赚钱了,你也去做。第三:选择潜力大的项目来发展,对自己所感兴趣的项目要作一个全面系统的了解!下面针对如何找项目,就如何选择一个服装的项目来举例说明:
选择服装项目,先要定位经营哪种服装,是男款还是女装亦或者童装等等!我们金可以到各大家服装卖场去看一下,琳琅满目的商品,多种品牌,不同款式,看看大家都在关注什么,其实你不难发现一般男性的服装看中的是质量的牌子,一般男性一年只会买几套服装,而女性的则不一样,其实大部分女性看中的是款式,女性是服装消费的大头,女性永远都是少一件衣服的!在这里不是让你就去经营女装了,只是说明一种现象!
其次,考虑是加盟代理还是自创品牌,代理的话因为可能有品牌的存在,后期就会少一个品牌推广的过程,自创的推广的力度要更大些,这些也是隐忍而异,需要你做个彻底调查!
从创业者创业到投资人创业 第6篇
这四个领域由于需要大量的投资,与其说是创业者创业,不如说是投资人创业。这样的模式,很难保持理性的公司成长路径,更多的是在强烈的“投机”心态下的“赌博创业”。而“酷豆合并”是“投资人创业”领域的一种必然结果,这种形态在中国互联网行业还会不断地持续上演:在团购、电子商业领域、移动互联网领域、新能源领域、生物技术领域等。这也是中国式创业的一道独特风景,其本质原因是缺乏“创新意识”,从创业者到投资者都高度信奉“复制创业”哲学的结果。“复制创业”必然导致资金高度集中,从而大大降低创业者的作用,直接结果就是“投资人创业”。“酷豆模式”将会在中国不断重复上演。
“酷豆模式”各方的心态和得失到底如何?
王微,土豆创始人,最讲究生活格调的创业者,生活型的王微,是这种交易的大赢家,合并后,其股票兑现的能力大大增强,身价1亿美元,足够王微继续追求自己的格调生活。而事业型的王微,就必须接受自己亲手打造的“土豆”被吃掉的现实,甚至很快被消化。
土豆的众多投资者,将土豆的股权换成“酷豆”股权,增加了回报的确定性,收获不小。当然,这也是迫不得已的一种选择,土豆上市不到一年,当年在公众投资者市场上信誓旦旦的语音还在,信誉损失是必然的。
土豆的员工,期权问题恐怕比较复杂,不确定性大大增加,职业进入动荡期,“不裁员”的承诺铁定是一场新的骗局。当然,任何事有失必有得,土豆员工可以放下沉重的生死压力,好好享受一下轻松的职业环境了。
古总,事业肯定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作为成功的创业者,此次“酷豆”合并,是商业竞争胜利的标志;不过,合并后的公司,对业绩的压力肯定更大,对管理团队的错误容忍度则会大大降低,而视频领域还远没有建立壁垒的阶段,古总需要更加注意身体!
优酷的投资者,清醒认识了“长视频”模式的问题后,合并土豆的UGC,保持两条腿走路,获得了更多的安全感,应该也是一种收获。但是,一种新的风险也正在诞生,UGC视频模式本身正在快速向移动互联网和开放平台转移。开放平台的玩家随时有可能进入这个领域。意味着“酷豆”的两条战线,都是没有“防御纵深”的领域。“酷豆”的长期价值依然充满不确定性。
优酷的员工,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可能很快到来,无论视频领域战争的最终结局如何,在一家长期领先的公司工作,有助于职业生涯的发展,两年内,HOLD住,别跳槽。
视频业的其他玩家们,优酷花钱,消灭了一个竞争对手,应该很高兴,尤其是销售团队,优酷和土豆的两座大山,很快就是一座大山了,市场的第二名出现空白。但是,独立的视频玩家将会面临艰难的融资环境,PPTV、PPstream、暴风、迅雷,可能会更加困难,卖身也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
创业投资者 第7篇
关键词:创业,法律适用,投资风险
创业是主动转型失业、回馈社会的最好方式, 因为可以创造其他人的就业机会、增加国家税收、改善社会福祉, 而且, 最成功的企业家 (创业者) 也是捐款最多的善心人士, 充分发扬了“人饥己饥、人溺己溺”社会人道主义精神, 是值得我们学习和仿效的目标。因此, 想要体现人道关怀的价值精神, 唯有从创业做起, 一旦创业成功、守业有道, 最终可以达到人生财富自由的境界。
创业有风险, 从商须谨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创业总是有风险的, 不敢承担风险, 就难以求得发展。关键是创业者要树立风险意识, 在经营活动中尽可能预防风险, 降低风险、规避风险。
在广泛的创业指导书籍、文章和讲座中, 多数的专家都谆谆告诫创业者需要关注财务风险, 更加切实和深入地考虑一些创业成本的问题, 但是在关注资金的硬件指标之前, 还有一个软件指标的大前提必须掌握, 那就是“法律框架”的设定, 因此, 站在法学教育工作者的立场, 我认为应该提醒创业者把相关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框架作为牵动一切程序的主轴。
一、熟悉法律规范保护自身权益
在日常生活的媒体报道和教学实务工作中, 身为法律工作者的我们听过太多因为事先没有白纸黑字签订合同最终导致合伙纠纷、经营纠纷的惨痛案例, 或许这与我们“怕得罪人”、“怕没面子”的民族性有关, 尤其在中原省市一带, 对于合伙创业居然要签订书面合同有着潜意识的抗拒, 特别是当对方是你的亲朋好友时, 这样的人情压力更大, 于是只能鸵鸟心态的安慰自己“我应该不会那么倒霉被骗才是”, 结果, 最终创业者自己成了最大的受害者, 投诉无门、欲哭无泪。
时代在改变, 现在社会的道德约束力相对古代较弱, 期待人人重承诺、守信用只是美好的理想, 因此, 国家出台了各类法律规章, 尽可能的在各个方面保护市场参与者的最低权利, 一旦触犯这个最低底线的约束, 国家有权惩罚违规者, 要求其恢复原状、补偿损失等;因此, 舍弃国家的保护自行采用虚无缥缈的道德感召无疑是舍本逐末的行为, 对方当事人若真有诚意, 他是不会拒绝和你签订书面合同的。
以下针对创业者应该熟悉的法律规范列举重要者如下:
1. 公司法或合伙经营法:
不论创业者是考虑一人独资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创业形态的决定都是首要考虑的因素, 若是决定采取公司 (包括一人公司) 的形态经营, 对股东来说, 权益的保护较大;反之, 若是采取合伙的形态经营, 对初期资金不甚雄厚的创业者来说较为便利, 这两种形态都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
2. 劳动合同法:
今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加大了企业主在劳工保护方面的责任与力度, 创业者招聘员工, 必须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在三险一金上的最低要求, 并随时关注地方 (省级、市级) 政府出台的办法、文件, 配合实施, 以免遭遇员工的抵触, 尤其河南又是一个劳动力供给大省, 地方规章制度在劳工保护方面的监管强度是比较大的。
3. 税法:
正常纳税、依法纳税是每个人 (包括企业法人、自然人) 应尽的义务, 当然, 合理的节税只能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进行, 超过规定, 恶意的逃税、漏税, 情节严重的, 不仅要处罚补缴税款, 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4. 知识产权法:
近年来, 科技创业、信息创业成为许多掌握独特信息人士偏好的创业选择, 殊不知随着世界潮流对知识产权的重视, 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亦逐渐加强, 若是自主研发的创新技术一定要申请专利保护, 以免被他人盗用造成经济损失;若是非自主研发的技术, 在采用前必须先行查阅正确的出处、来源, 以免因为误用造成侵权纠纷, 很多时候该项技术的发明者会考虑通过起诉盗用者侵权来创造收益, 并同时达到消灭对手于坐大之前的商业目的。对很多创业者来说, 只有掌握独门技术是远远不够的, 欠缺足够的保护, 可能让你辛苦研发出来的知识成果在一夕间所有权易主, 只因对手早你一步先行注册登记。
5.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 我国正在逐渐完善法律监管体制, 各项与创业有关的法律规章有如雨后春笋般颁布实施, 若创业者本身不具备法学专业的相关知识, 最好聘请一位法律顾问随时咨询、指导, 以防范于未然。
二、关注财务风险创造最大收益
很多创业者往往认为钱越多越容易创业成功, 事实果真如此吗?按照统计数据和成功创业者的经验分析来看, 钱数多寡与创业成功没有必然关系, 只有具有成本意识, 并切实执行原定计划, 按预算办事, 不好高骛远的人成功的概率较高。
对创业者来说, 必须学习一定基础的财务知识, 看得懂基本的财务报表, 不仅要考虑资金的来源, 更要追踪资金的去处, 明白钱是如何运作的, 这样才可以做到“心中有数”, 在有效控制成本的前提下, 创造最大的收益, 也就是说, 先让企业活下来, 然后再追求企业的发展壮大, 切忌怀抱一步登天的幼稚想法。必须脚踏实地, 辛勤付出, 随时掌握市场脉动, 才有可能将创设的企业从襁褓中的婴儿培育成人、开花结果。
创业之路如同先结婚后生儿育女的人生过程, 先结婚是指创业团队或合伙人在主张创业的构想前必须依照法律规范的程序签订彼此权利义务的书面合同, 无异议后按条文内容按部就班的进行, 就如同办理合法的婚姻登记手续后, 从此夫妻齐心协力, 向同一个目标迈进;接着组建生产经营团队, 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销售, 将产品发扬光大, 就如同生儿育女, 把子女养育成人, 必须步步为营、小心谨慎, 在这个过程中, 每一步都不可任性、躁进;只有加快学习的速度, 与时俱进, 如此一来, 才可以规避投资风险, 做一个快乐、充实的创业者。
参考文献
[1]《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劳动合同法》等法条
创业投资者 第8篇
(一) 创业板上市公司发展的需要。
从创业板上市公司来看, 我国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东结构显示, 公司中的控制性投资者 (例如股份公司的大股东等) 通常具有绝对的控股地位。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股权集中、两权合一 (甚至三权合一) 、外部监管薄弱的情况, 投资人代理问题是其主要存在且亟待解决的问题。而机构投资者作为市场参与者中的重要一员, 代表的是众多的社会民众, 其利益与社会利益更趋一致。而且机构投资者有其特殊的资源优势, 使其有能力获取到一般投资者无法得到的信息, 也能更加敏锐地发现控制性投资者的道德风险行为, 从而加以制止。在提高非控制性投资者与控制性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传递灵敏度上, 机构投资者扮演着制衡控制性投资者的重要角色, 对于破除控制性投资者的内部人控制现象意义重大, 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自身的发展也是极为有利的。
(二) 机构投资者自身发展的需要。
从机构投资者来看, 首先, 目前看来, 创业板公司治理机制在约束公司管理层行为方面并未表现出令人满意的结果, 因此, 出于保护自身利益的需要, 机构投资者不得不行使股东主权中的其他权利, 特别是在卖出股份 (“用脚投票”) 有困难时, 选择介入公司治理的决策就是逻辑上的必然结果。其次, 机构投资者虽然根据安全性和谨慎性原则将其投资进行广泛的分散化, 但由于其资产规模之大, 不可能轻松地出售其持有的股份。就单个的一种股票来说, 即使仅持有该公司股票的10%, 出售该股票也会引起市场的剧烈震荡, “用脚投票”的方式常常使机构投资者遭受很大的损失。许多机构投资者在进退两难时, 就会变被动为主动。第三, 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公司治理, 带来了所投资股票的市场价值的增长, 所获回报大大超过了其投入, 这也是其参与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原因或动力。机构投资者持有众多公司的股票, 在公司治理方面, 各个公司中均有某些成功、有效的, 甚至是各个公司可以通用的最佳做法和基本准则, 机构投资者在参与公司治理过程中, 积累了一些可以移植的专业知识。这种“知识分享”减少了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单位成本, 使其参与公司治理的总体或长远收益可能远远大于成本。这也是国际上出现那么多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机构投资者的原因。
二、机构投资者介入创业板公司治理的策略分析
(一) 积极行使投票表决权。
投票表决权是股东行使权利最本质、最基本的手段。股东大会汇集了广大股东的权力, 最终股东大会的决议能否体现股东意志则取决于掌握在股东手中的投票权多寡。积极股东相对于消极股东的主要表现就在于其积极投票, 即不再将投票权授予管理层或者“用脚投票”, 而是亲自认真的行使投票权, 甚至与管理层争夺委托投票权。机构投资者积极的行使投票权, 可大大提高对管理者事中监督的力度, 强化监督机制,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破除内部人控制现象。对于创业板而言, 其上市公司本身规模比主板市场上市公司要小, 机构投资者在行使公司投票表决权时, 成本相对较低。但创业板上市公司市盈率普遍高于主板上市公司, 这使得机构投资者在取得较高比例投票表决权后, 参与公司治理, 提高公司效益, 反映到股价的上涨会更明显。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收益大于成本, 此策略可行。但是目前在我国市场上还存在制度缺陷和限制, 在政策未放宽之前, 机构投资者若想有效参与公司治理, 可在掌握好自己手中投票权的前提下尽可能通过争取委托投票权的方式掌握消极股东手中的投票权, 进一步扩大机构投资者的话语权。不过, 从长远来看, 仍有必要在制度上进行改进, 一方面, 可以通过严格创业板上市公司申请上市条件, 强制性提升机构投资者在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 从而提高其在决策和监督机制中的影响力, 通过外部力量的强制性介入破除我国创业板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另一方面, 可以通过立法放宽机构投资者在单个上市公司中持股比例的限制, 增强机构投资者的控制权基础, 为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提供所有权基础和制度环境。
(二) 发起股东决议。
机构投资者可凭股东身份提起股东决议, 也就是提交要求管理层采取某些特定措施的报告。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 机构投资者的提案内容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改进公司治理结构、维护股东基本权利、反对管理层的自利行为、改变不利的股东权利行使规则, 以及要求公司关注社会责任问题等等。机构投资者发起股东决议成本并不高, 可以口头上收集代理投票权, 而不必要求得到代理投票权的正式批准, 也不需要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文件。但是提议是建议性的, 不对管理层具有约束力, 管理层的抵制也是存在的, 收效不如第一种策略直接明显。但管理层大多会对发起的股东决议做出反应, 许多公司管理层与发起者谈判, 力求不使提案在股东大会上进行投票表决。这会使得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部分目标得以实现, 从而优化公司治理, 提升公司价值, 实现收益。
(三) 施加影响。
当机构投资者在对其所投资的公司的经营业绩或者治理状况不满意并打算采取积极行动时, 首先与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在私下进行沟通, 表达自己的看法。当私下沟通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时, 机构投资者会考虑将有关分歧公开化。在有关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之前公开表明自己立场和提案内容, 以引起其他机构投资者跟进和广大中小股东的注意或重视。这种策略相对前两种成本较小, 但其利益可能是巨大的。管理层迫于外界压力, 多数会采取合作的态度, 改善一些上市公司的经营与管理。若仍未改善, 通过信息的公开也会提高非控制性投资者与控制性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传递, 从而优化创业板市场。
日本创业投资体系的启示 第9篇
创业投资 (V e n t u r e C a p i t a l Investment) , 也称风险投资, 是指通过向没有公开上市的新创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并为其提供管理和经营服务, 期望在企业发展到相对成熟后, 通过股权转让收取高额中长期收益的投资行为。国家介入创业投资产业的理论依据不是因为该产业本身存在着市场失败, 也不是因为该产业本身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效果 (比如创造就业机会, 促进经济发展等) , 而是试图通过发展创业投资产业来扶持有创新能力的中小企业, 从而在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基础上, 通过被投资企业的创新行为扩大生产可能性的前沿。
从现实中看, 试图通过制定政策来促进本国创业投资产业发展的国家很多, 但是取得成功的却寥寥无几。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开始这方面的探索, 1998年出现了较快的发展势头, 2001年以后又出现了倒退现象。影响我国创业投资产业发展的原因可以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 宏观上主要包括:能够合法流入创业投资产业的资金有限;创业投资公司的组织形式有待改进;投资资金退出渠道不完善。微观上的问题主要指投资人才的短缺, 运行模式社会效益低下, 等等。随着时间的推移、经验的积累以及国际交流, 投资人才的问题有可能通过市场本身得到解决。但是, 运行模式的改变, 则需要政府的介入, 需要首先解决宏观上的三个问题。可以说, 宏观上的问题是制约我国创业投资产业发展的主要矛盾。
在政府和创业投资产业之间的关系上, 日本的事例值得研究。日本是一个以间接金融为主体的国家, 其创业投资产业诞生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 受国家政策以及产业内部条件的影响, 日本的创业投资公司形成了一个经济效益合理、社会效益低下的运作模式 (虽然这个产业的先驱者曾经试图把美国模式引进日本) , 这种运作模式影响了创业投资产业整体应发挥的社会职能 (发掘和培育有创新性的高科技中小企业) 。下面, 我们简单分析一下日本的事例。
日本政府与产业之间恶性循环的形成
1972年11月, 日本公正取引委员会 (独占禁止法的执行监督机构) 发表了对创业投资公司的管制意见 (通称创业投资公司宪章) 。其中包括:投资的目的是为了支援风险企业的发展, 而不是为了支配风险企业;不得派员担任或兼任被投资公司的董事;无论在何种情况下, 创业投资公司的股权不得超过49%;投资股权超过25%时, 创业投资公司必须能实证没有支配其他投资者, 等等。只有在这些前提条件下, 日本公正取引委员会才会认定创业投资公司的经营是合法的。受此法影响, 日本的创业投资公司无法象美国同行一样介入被投资公司的业务, 无法强制被投资公司执行自己的战略, 甚至无法参与被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
这份创业投资公司宪章和严格的公开上市基准是政府政策阻碍创业投资产业发展的集中表现。这种十分不利的初始条件以及其他特定的原因, 促使日本的创业投资公司形成了虽然合理但是却没有社会效益的运作模式, 即放弃本来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而退化为非银行性金融机关 (即:投资, 融资, 租赁等业务并存) ;主要投资于成熟企业;对被投资公司很少提供经营服务 (hands-off) , 这种运作模式使其没能在培育日本的新兴高科技产业方面起到应有的作用, 反而在一段时期内卷入了违法的高利贷行业, 因此社会对它的评价一直不高。
在这种情况下, 创业投资产业完全失去了使政府制定政策改变自身不利环境的理由 (更不用说出台优惠措施扶持自身发展) , 使其只能充分利用市场机制, 寻求自身发展的空间, 从而形成和强化了下列恶性循环:不利的外部环境歪曲的运作模式微弱甚至负面的社会效益失去政府的支持依旧不利的外部环境。这种恶性循环严重阻碍了日本创业投资产业的健康发展, 使其不能发挥应有的社会职能 (发掘和培育有创新性的高科技中小企业) 。
日本政府与产业之间恶性循环的打破
1994年, 细川内阁发表了政府政策大纲, 首次提出了通过创业投资公司来扶持风险企业的战略, 对创业投资公司寄予了很大的期待。受此影响, 日本公正取引委员会修改了1972年公布的创业投资公司宪章, 从而为其介入被投资企业的经营 (包括监督和帮助) 提供了法律保证。之后, 日本政府又从其他方面相继制定了一系列针对创业投资产业的法律, 从而彻底改变了其不利的外部环境。
政府的政策可以分为四个方面。首先是从量上扩大创业投资产业的可投资规模。这包括促进民间机构者的投资和增加政府对创业投资产业的投资。第二个方面的措施是完善创业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 比如1998年, 日本议会通过了《有限责任合伙制基金法》, 并且公布了有限责任合伙制基金的合同样本, 被投资企业价值的计算方式等相关文件。第三个方面的措施是扩大对创业投资的需求, 包括促进高科技企业的创业活动, 为管理层收购企业 (MBO) 提供法律环境, 等等。近10年来, 日本的创业活动非常低迷, 这不但不利于经济结构整体的更新换代, 也自然减少了对创业投资的社会需求。为了促进高科技企业的创业活动, 日本政府参照美国以及中国的经验, 对大学等学术机关进行了改革, 使其能够参加经济活动, 具体措施包括制定《大学等技术转移促进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最后的措施是解决回收资金的出口问题。虽然被投资企业的公开上市不是唯一的资金退出渠道, 但是成功的创业投资几乎全部是通过这种方式回收资金的。在这方面, 日本政府已经为创业投资产业 (区分产业和企业的不同) 提供了很好的环境, 并且在很大程度上诱导民间创业投资公司改变了其运作模式。
综上所述, 日本政府为了重振本国经济, 根据国外的经验重新评价了创业投资产业的作用, 并着手制定措施扶持其发展。由于外部环境的变化, 对处于发展早期的高科技小企业和处于成熟期的中坚企业的投资所带来的相对收益发生了变化, 前者正逐渐变得优于后者。正是在这种情况下, 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民间创业投资公司开始修正传统的运作模式, 政府政策变化外部环境改变相对收益的变化运作模式的修正 (社会效益的出现扶持政策的正当化扶持政策外部环境的进一步改变) 这一新的良性循环正在形成之中。
几点启示
经过30年的发展, 日本的创业投资产业虽然规模扩大了, 运作模式也发生了质变, 正朝着社会所期待的方向发展, 但是与日本的经济实力相比, 其创业投资产业发挥的作用还很小, 发展的潜力还很大。试想, 如果日本在80年代就开始重视创业投资产业的作用并扶持其发展, 使其能够更多地参与金融市场的资源分配活动的话, 也许日本的银行根本就不会陷入巨额的不良债权之中。前车之鉴, 后世之师, 我们期望日本的教训能使包括中国在内的国家少走些弯路。
结合日本的事例和我国的具体情况, 我们认为, 在宏观上日本的经验和教训可以总结为三个方面。第一, 包括二板市场在内的出口措施至关重要, 这不但关系到创业投资产业的量, 而且决定一个国家创业投资产业的质 (即是否能对最需要资金支持的早期高科技中小企业进行投资) 。实际上, 出口问题 (特别是设立二板市场的问题) 正是制约我国创业投资产业发展的首要问题。通过几次的回国调研, 我们感觉到国内的政策制定者对这个问题也很清楚, 往往是因为政治原因和历史遗留问题使中国政府在这个问题上慎之又慎。第二, 投资机构的法律形式问题有待研究。关于创业投资公司的最佳组织形式问题, 美国和日本的实际经验以及代理人理论 (agency theory) 表明, 有限责任合伙制基金可能是目前最适合的选择。
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 现行的《公司法》存在许多不适合并限制创业投资发展的规定, 必须加以修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必须马上导入有限责任合伙制基金体制, 正确的方向是结合我国国情, 引入有限责任合伙制基金体制在吸收外部资金, 避免双重纳税, 有效的治理和激励机制等方面的优点, 制定合理有效的法律形式。
第三, 促进资金流入创业投资产业的政策措施效果有限。我们来看日本的例子, 1997年, 日本政府模仿美国的先例, 修改了养老基金运用法规, 期待以此扩大日本风险投资产业的可投资规模, 可实际效果如何呢?
2003年7月, 日本经济产业省公布了对养老基金的调查报告, 结果表明, 在724个回答的基金中, 真正对日本国内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的基金只有一个, 因为基金运用者认为对日本的创业投资产业进行投资的条件还不存在。
在我国, 有的学者主张应该尽早把蓄积在银行、证券以及养老保险业的资金导向创业投资产业。我们不同意这种观点。这是因为:资金短缺不是阻碍我国创业投资产业发展的主要问题;为了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 我国应该逐步许可养老基金以及银行等机构投资者进入创业投资产业, 因为这样做既可以分散风险, 又扩大了创业投资产业的可投资规模。但关键是进入的时机, 我们认为至少要到出口问题、投资组织的法律形式问题得到解决, 创业投资产业进入了良性竞争, 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创业活动, 而且投资者和创业投资公司之间出现了专业的中介机构 (gatekeeper) , 各个创业投资公司之间的投资业绩有了可比性等基础条件完备或基本完备后, 再考虑养老基金以及银行等机构投资者进入风险投资产业的问题。这些条件虽然苛刻, 但是完全必要的, 而且是可行的。否则, 贸然许可养老基金以及银行等机构投资者进入创业投资产业, 其政策效果或是不明显或是灾难性的。
日本的事例表明, 政府可以阻碍也可以促进创业投资产业的发展。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创业投资公司不会因为舆论的说教而改变自己的嗜好 (经济效益合理, 社会效益低效的运行模式) , 只有通过政策措施, 改善外部环境, 创造出合理的社会激励体制 (social incentive structure) , 从而使创业投资公司的利润最大化行为客观上支持高科技风险企业的快速成长, 才能实现公司目标和社会效益的统一。这才是最理想的政策效果和制度安排。
农民养猪创业投资行为探析 第10篇
1.1 模仿
我国长期以来城乡差别较大, 农村社会处于相当封闭的状态, 农村社会发展水平较低, 农民活动的圈子与范围比较狭窄, 农民创业所需的资金筹集、情感支持、信用合作等主要来自于亲戚朋友。亲戚朋友提供的市场行情、运营经验、管理方法是农民创业的宝贵资源。选择养猪创业的农民, 常常是由于有亲戚朋友也从事这一行业。有亲戚朋友的成功模式作为参考, 可以“照葫芦画瓢”, 降低创业探索的风险与成本。随着现代信息传播手段对农村社会的渗透, 农民获取信息的途径逐渐方便快捷, 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对农村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 农民创业可模仿的对象和视野越来越广。有部分养猪创业农民是在模仿媒体上宣传的成功典型。但是, 这类模仿的难度与风险较大, 创业过程一般比较曲折。
1.2 外部引导
农村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千方百计促使农村经济发展, 帮助农民脱贫致富, 切实增加农民收入, 改善农民生活, 维护农村社会健康稳定发展是政府的重要职责。种养是农村传统的生产项目, 农民靠祖祖辈辈言传身教积累了丰富的种养实践经验。政府在引导农民发展农村经济的时候当然不会忽略这方面的优势。发动农民养猪创业往往成为政府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之一。在政府的发动宣传以及扶持政策的引导下, 很多农民就会投身养猪行业。除了政府之外, 一些具有一定实力的养猪企业或者个体养殖户, 为了自身的发展需要, 也会通过“公司+农户”等模式发动农民投身养猪行业, 这些经济实体一般会为农民提供投资、技术、销售等方面的支持, 对农民养猪创业有较大的吸引力。
1.3 理性选择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一些具有驾驭市场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的农民, 面对有持续而且广阔市场需求的养猪行业, 他们能够捕捉到其中的商机, 在理性思考的基础上投身其中。当然, 政府部门作为农村社会的管理者, 为了维护社会的良性发展, 也会经常通过宣传教育等手段来帮助农民理性地选择养猪创业, 避免盲目投资。
1.4 感性投资
投资总有风险。在风险面前, 人们的决策往往夹杂有感性的成分, 思想倾向、志趣爱好往往支配着人们投资方向的选择。农民对养猪都比较熟悉, 很多养猪创业的农民之所以选择养猪就是因为对养猪比较熟悉而已, 而其他行业由于陌生而不敢轻易涉足。当然, 有些农民由于自身素质的局限性, 难以理性分析市场, 通过模仿别人或者受到引导才选择养猪创业, 他们的决策也会带有感性成分。感性导致投资的盲目性, 会加大投资风险。
2 农民选择养猪创业的内在动力
2.1 人力资本的提高
人力资本理论认为, 人力资本在创业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有助于促进创业成功的人力资本要素包括:行业经验, 即在与创业活动相关产业内的工作经历;职能管理经验, 即从事或担任的职能管理岗位的工作经历;创业经验, 即从事其他创业活动的经历。这些要素是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做出正确决策的依据和保障。农民养猪创业当然也离不开自身人力资本的提升。一部分农民通过自身人力资本的积累, 并看好养猪行业, 自然就会萌生养猪创业的冲动。
2.2 风险偏好
每个人都会希望提升自己的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 过上富足美满的社会生活。而创业正是广大农民实现这一愿望的主要途径之一。农民通过务农、承包开荒、建筑等简单劳务工作, 或者外出打工, 有了一定的积累, 就会面临着就业还是创业的选择。不愿意承担风险的人更倾向于就业, 拿稳定的薪水, 听从调遣, 心理上的压力和经济上的风险较小。但这种选择主要靠出卖自己的劳动获取收入, 收入有限, 无法获取超额利润, 短期难以发财致富。那些具有风险偏好的农民, 更倾向于选择创业, 他们愿意冒风险来换取高额回报。
2.3 成本与收益的预期
创业作为一种投资行为, 每个创业者都会对创业成本与收益进行预期。收益大于成本, 投入创业的可能性大, 相反则小。成本是创业进入的壁垒, 成本高则进入的障碍就大。养猪投资的进入壁垒不高, 这是很多农民选择养猪创业的主要原因之一。当前猪价尽管频繁波动, 但有政府的扶持, 总体效益还是可观的, 这对部分面临创业的农民有较大的吸引力。机会成本也会影响农民投资创业。农民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 打工待遇较低, 缺乏各种社会保障, 就业所获的收益相当有限, 放弃就业去创业的机会成本较低, 这也是很多农民创业的原因之一。创业与就业相比, 有可能获取更高的收入和发展平台, 能够控制自己的命运, 实现自我价值。另外沉没成本也对农民选择创业有较大影响。沉没成本是指对一件事情已经发生的且不可回收的成本, 如时间、精力、金钱等。有些农民长期从事与养猪相关的工作, 熟悉了养猪行业的各项操作技术, 也就是积淀了很高的沉没成本, 为了更好发挥沉没成本的作用, 获取更高的收益, 就会选择养猪创业。
3 农民养猪创业合作投资发展过程的3个阶段
出于对资金筹集、风险分摊、资源组织等方面考虑, 有些农民养猪创业会寻求合作伙伴。合作投资养猪创业的成败取决于合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农民选择合作投资养猪创业的历程一般可以分为3个阶段。
3.1 合伙投资
农民养猪创业初期, 由于自身资本和能力的局限性而倾向于与他人合伙创业, 这样可以克服个人的不足, 达到优势互补的效果。初次养猪合作伙伴一般都在熟悉的社会圈子中寻找, 多数是亲戚朋友, 靠亲情和感情维系, 缺乏必备的契约和严格的制度约束。企业做大后就会争权夺利, 造成内部分裂。
3.2 单独投资
由于创业初期合伙投资的失败, 农民养猪创业者在再次投资时会对合伙投资心有余悸, 这个阶段会更倾向于单独投资。这样可以避免内部意见分歧、责任推诿、互相指责, 有利于运作效率的提高。但是, 单独投资方式个人承担风险大, 并且由于资源有限而发展较慢, 难以快速形成规模。
3.3 重新合伙投资
经历过初次合伙经营失败和再次单独投资后, 农民养猪创业者就会意识到, 共享投资资源, 集思广益, 才有利于产业的持续快速发展。于是部分养猪创业者又会重新走上合伙投资之路。不过这一阶段的合作形式呈现多样化, 除资金参股之外, 也技术占股。合伙的股东出现异质化趋势, 有着不同的资源背景, 不同的专长, 不同的性格、价值观、利益观等的股东结合在一起, 采用现代企业制度, 通力合作, 和谐多赢, 实现高效运行, 快速发展。
摘要:通过对农民养猪创业决策的常见类型, 农民选择养猪创业的内在动力以及农民养猪创业合作投资发展过程的探析, 为进一步加深对农民养猪创业投资行为的认识提供参考。
创业投资:支持创业的重要资本力量 第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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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投资之所以能够成为支持创业的重要资本力量,关键是在于创业投资作为一种支持创业的投资制度创新,能够有效满足创业活动的特殊资本要求。
1.为创业企业提供“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期股权资本
创业投资资本主要来源于:(1)极其富有的个人;(2)具有较多闲置资金的实业企业;(3)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4)养老基金;等等。由于这些投资者通常具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高风险鉴别能力、高风险承受能力,因此,一旦形成对创业企业的投资意向,通常能够给创业企业提供“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期股权资本。如果是具有以上特征的多数投资者通过集体投资方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以创业投资基金形式从事创业投资,则由于投资者在长期投资理念上具有一致性,就更能为创业企业提供长期性的股权资本。
2.为创业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创业资本的显著特点在于其是一种能够带来价值增值的资本。一是创业投资家通常本身就出身于创业家,即使不是出身于创业家也通常只有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才可能进入创业投资界,因此,能够为企业管理经验不足的创业者提供重要的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二是创业投资家通过对多个企业的投资并参与所投资企业的管理,通常积累有较丰富的社会资源,在市场中具有广泛的人脉关系,因此,能够为创业企业承担起物色战略伙伴和关键人才甚至社会公共等方面的责任。三是创业投资家是一种介入实业与金融业之间的特殊社会群体,可以依托其自身的资本运作经验和在金融界的社会关系,为创业企业重构财务结构和进一步融资提供咨询服务。
3.改善内部治理机制,为创建现代企业奠定制度基础
创建现代企业的关键是构建起适应产品创新和市场营销模式创新需要的企业组织管理体系,而企业组织管理体系的核心是企业的内部治理机制。有学者曾经对小型创业企业、大型上市公司和受创业资本支持的创业企业的董事会结构及其作用进行过比较分析,结果分析:受创业资本支持的创业企业的董事会结构是最佳的。
我国创业投资:现状·风险·对策 第12篇
(一) 政策环境引领市场发展
我国创业投资与国外相比, 起步较晚, 1985年由国家科委牵头发起成立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 标志着创业投资在我国的开始。2005年11月, 国务院批准颁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成为我国创业投资行业第一部国家法令。后来又相继颁布《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等政策, 鼓励多方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 但也不断出台政策规范对创业投资的监管, 体现了国家和各级政府对整个创业投资行业的关注和支持。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 我国创业投资法律体系日趋完善, 扶持和引导创业投资的政策不断出台, 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
(二) 创业投资推动中小企业快速成长
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 我国的创业投资呈现出持续增长的良好格局。据有关统计, 2011年中国创业投资市场共募集完成382支基金, 募集金额达282亿美元, 相比2010年分别增长141.8%和152.5%。创业投资市场完成投资案例1 505起, 投资总额130亿美元, 相比2010年分别增长84.2%和141.4%。我国的创业投资偏向于高新技术产业和传统产业中的技术创新项目, 2011年创业投资市场行业投资共涉及18个行业, 其中, 互联网、制造业、IT是融资最为活跃的三个行业, 且有1 184起处于初创期, 投资金额93.17亿美元。
(三) 白热化竞争加大了创业投资风险
到了2011年上半年, VC/PE投资者对预期可上市项目资源的竞争达到白热化程度, 由于受中小板和创业板财富效应的刺激, 沿海一些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的项目估值近20倍市盈率, 导致成本虚高、竞争加剧、投资市场秩序混乱。经过最近三年的资本高价争抢项目热潮, 并随着国内二级市场的持续低迷, 作为VC/PE投资主要退出渠道的证券市场估值水平也不断降低, 甚至一二级市场估值出现了倒挂, 创业投资收益大幅缩水。从2011年8月起, 投资公司的投资热度呈现下滑态势, 对项目的判断日趋谨慎。
二、我国创业投资的风险分析
企业的发展一般要经过种子期、开发期、成长期和成熟期四个阶段, 而创业投资项目基本上处于前两个阶段, 从投资到增值、退出至少需要三至五年。在出资者、管理人、被投资企业三方动态博弈中, 出资者是风险最大的一方, 因为被投资企业成长初期资金需求量大, 但外源性资金融资渠道狭窄, 主要靠创业投资资金持续投入;相反, 出资者在委托管理情况下, 又是项目信息的弱势群体, 要掌握某一个被投资企业的真实信息比较困难;同时由于存在委托管理关系, 投资行为一旦完成, 出资者每年需要支付一笔管理费, 很有可能项目股权分红抵不上管理成本。因此, 创业投资公司的高风险性是不可避免。笔者认为, 创业投资过程的风险除受全球经济环境、国家宏观政策、证券市场表现等宏观因素影响外, 更应从微观角度来深入分析与节点把控。
(一) 创业投资公司自身层面的投资风险
1. 盲目投资风险。
一般来说, 创业投资的对象主要是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企业, 常为一些非主业的短平快投资项目, 与自身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并无多大关系。从投资者本身来看, 很多创业投资都希望自己投资的项目能够早日上市, 从而获得高额利润, 这种博弈型的投资没有与自己的专业、管理及资源的有机组合, 除给予一定的创业投资资金外, 势必不可能让被投资企业获得持续竞争优势的管理资源服务。创业板的推出, 进一步刺激了创业投资的疯狂欲望。在以高额回报为唯一动机的创业投资中, 促成了一批狂热的投资者, 采取撒网式的创业投资, 导致了“创业投资跟风族”高价疯抢项目现象, 具有收益不确定性, 极大地加大了项目经营风险。
2. 风险控制缺失风险。
创业投资的高收益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潜在价值, 是否能独享或分享被投企业的高成长性, 取决于对投资项目的甑选、分析、判断及决策的系统过程。许多创业投资公司并没有懂经济、金融、财务、企业管理等知识的高素质复合人才, 而是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凭个人经验、或者人脉关系来决定, 没有对产品市场前景进行科学的调查, 没有对所要投资的企业管理和运作方式进行分析, 没有对所投资企业掌握的高端技术进行比较。对创业投资的风险估计不足, 对拟投资项目缺乏详细风险评估, 甚至用未来年份利润预测企业估值。在选择和确定投资项目时缺乏专业、系统、细致的挑选, 投资活动风险不容小视。
3. 资本退出方式风险。
大多数创业投资的目的不单纯是为了分享被投企业的账面利润, 而是要在证券市场上完成资本退出赚取高额回报。投资成本高更需要良好的资本回收和高增长利润, 不然就会无法补偿可能失败项目的亏损, 如果再缺失回购退出等条款, 风险将会大大增加。目前所有投资者都希望从资本市场退出, 但我国中小企业IPO比例仍然很低, 僧多粥少、高价争抢现象明显。因此, 在股权交易不通畅、退出渠道相对狭窄的形势下, 创业投资资本退出风险很高, 影响了创业投资的热情, 制约了创业投资的发展。
(二) 被投资企业层面存在的风险
1. 投资项目成长风险。
我国创业投资项目很多集中在种子期, 技术产品处在研发阶段, 提供的是样品、成果, 技术的应用前景和市场范围都具有不确性, 企业组织管理体系也不够健全。在后续的工业化生产中, 尚需要大量资金以及相关技术的配套支持, 只要有一项配套技术满足不了需要, 都会导致被投项目的失败。同时被投资企业由于自身规模较小, 往往被上下游企业所牵制, 一旦企业外部生存状况恶化, 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就存在极大风险。一旦达不到投资时预期的盈利能力, 尤其对于高价哄抢的投资项目, 就会给创业投资公司带来高额的亏损。
2. 信息不对称风险。
精确完整的信息对于投资者来说非常重要。但对于要投资的项目, 由于多处在种子期, 创业投资信息难以获得或者获取信息的成本太高, 只能依靠被投资企业有关人员的解释和项目资料说明, 创业投资公司无法采用科学的风控机制, 客观评估创业投资的风险, 从而会影响对投资项目的正确判断。信息不对称可能会导致“博弈性投资”, 或者错失一个好的投资机会。
3. 经营团队素质风险。
企业的成功主要取决于企业经营者, 取决于经营者人品和能力, 取决于经营者的创新和务实, 取决于经营者的决心和毅力。创业投资公司在选择项目时, 往往更关注项目的成长性, 关注被投资企业的财务指标、经济效益和行业趋势, 却往往忽视对企业经营者的全面了解。一旦发现经营者的创业理念与创业投资公司不一致, 会影响到预期的投资回报率的实现, 对投资来讲也是一种失败。
三、控制创业投资风险的对策与措施
(一) 外引内培, 组建一流经营团队
人才是创业投资行业最为核心的竞争要素, 人才结构及人才质量直接决定创业投资公司的服务能力和竞争水平。创业投资公司应构建结构合理的经营团队, 除了积极从外部引进一批懂经济、金融、财务、企业管理的风险投资家外, 更应注重团队文化, 推行团队内部新老从业人员的传、帮、带, 指导、培育一支既充满工作激情又具有实践经验的经营团队。另一方面由于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 投资人不可能监控每笔资金的去向。因此, 创业投资公司在选择被创业投资时, 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团队也是首先考虑的关键因素。创业投资公司必须与企业家深入接触, 多方了解, 包括其道德品质、专业能力、工作态度、人际关系等方面, 从源头上控制创业投资风险。
(二) 规避风险, 形成专家决策机制
创业投资的风险控制要从项目信息收集开始, 通过对被投企业技术、产品、市场等进行系统的调研、论证与分析, 然后对合作模式做出最合理的设计, 如优先股、可转股债权或分次增资等形式, 再根据协商好的预期收益率测算投资总额, 形成项目投资方案。做好基础工作后, 将投资方案提交项目决策机构。项目决策机构不是指公司管理层, 而是由创业投资公司的管理层牵头, 针对投资项目的投资领域聘请行业内专家, 这个行业内专家不仅包括资本投资方面的资深人士, 也要有精通被投资企业所涉及行业的技术专家参加。项目投资后, 应成立项目管理小组, 负责提供创业投资的增值服务, 并定期反馈项目运作情况, 直到创业投资资本退出为止, 最终完成项目总结经验报告。同时, 创业投资公司应有自己特定的投资模式, 即有特定的投资原则、渠道、领域, 充分利用自身优势, 在自己熟悉领域里从事投资;投资资金分阶段投资, 依据投资项目的阶段性评价结果, 再考虑是否进一步追加投资, 尽可能有效降低投资的风险。
(三) 开拓转型, 提供创业投资增值服务
创业投资的真正价值不仅仅是单纯提供资本, 不是为了获得被投资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 更重要的是通过投资和提供增殖服务培育企业成长, 最终通过资本退出实现投资回报。这是创业投资区别于传统投资的最大特征, 也是创业投资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创业投资成功的关键所在。投资者在投入资本后, 要积极主动参与被投资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 通过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的各种创业管理服务, 如协助制定发展战略、物色战略合作伙伴、提供财务、融资咨询等, 在密切合作中全面准确地掌握被投资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 用优质增值服务换取被投资企业的最大效益, 从而最终实现自身效益最大化, 达到互利共赢的目的。
(四) 期权激励, 构建低薪水高分红制度
由于创业投资行业的火爆, 使创业投资人才成为稀缺资源, 大大推高了人力成本。大部分投资机构都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存在, 经营团队按募集资金总额的1.5~2%/年提取管理费 (主要用于员工工资) , 按利润额的20%提取绩效 (奖金部分) , 如果被投资企业没有在预期内上市, 投资机构 (主要是出资者) 的风险日益增大, 甚至出现亏损。在薪酬制度设计上, 创业投资公司应遵循公平性、竞争性和激励性原则, 将收入与经营业绩密切挂钩, 以充分激发员工的积极性。要通过“低薪水、高分红”的薪酬制度, 尤其加大核心创业投资人员未来激励比例, 将经营团队与企业长远发展紧紧绑在一起, 不仅是对创业投资公司经营层的期权激励, 也是对被投资企业经营层的期权激励。同时, 要求被投资企业经营层的个人投资与创业投资公司的投资行为统一起来, 把创业投资资本的长期收益和被投资企业的长期收益联系起来, 促使多方实现利益最大化。
(五) 合作创新, 选择最佳方式退出途径
创业投资公司主要是以投资股权的增值和最后出售价格的差额来取得投资的回报, 资本退出作为创业投资运作过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 减少投资风险的关键是安排好创业投资的退出途径。创业投资公司应积极进行调整及新的探索, 在退出方式上构建多元化格局, 除了争取在IPO完美退出方式外, 也要积极尝试管理层回购、企业并购、股权补偿或现金补偿、出售给其他股权基金等方式, 保证创业投资的合理回报率。
(六) 政府要对创业投资进行政策支持与资本引导
首先, 以政策法规手段推动创业者积极创业, 以货币市场的手段促进创业者大胆创业, 以资本市场的手段促使创业企业持续成长。其次, 要大力发展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专利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 为创业投资提供会计审计、法律咨询、专利调查等专业服务。第三, 要建立一个高效率的信息网, 构建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平台。第四, 要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除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外, 积极推进非上市公司产权交易市场 (如OTC) 建设, 促进创业投资在我国更好更快发展。Z
参考文献
[1].ChinaVenture2011年中国创业投资及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统计分析报告.
[2].范大良, 程杨.浅论我国公司创业投资的现状与发展对策[J].现代经济, 2009, (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