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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纳税研究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漫步者
2025-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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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纳税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溆浦县大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丰花园项目部

大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丰花园项目部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和关怀下,在公司的直接指导下,长丰花园项目部于2009年下半年筹建建房8栋,总建筑面积65000平方米,于2010年5月1日正式动工,到2012年底已全部完工并交付使用,给国家创利税1200多万元,2013年4月被县委、县政府评为协税护税,城信纳税先进单位。 众所周知,诚信纳税是优化经济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诚信纳税,利国利民,同时也有利于纳税人自身的发展。诚信纳税是衡量企业的商业信誉和个人的道德品质、以及对国家和对人民贡献的重要标尺,是遵守市场竞争规则、维护商业道德的具体体现,是最好的形象宣传。我们每一个纳税人都应把诚信纳税作为生存发展的前提条件,立足于自身的长远发展,明礼诚信,依法纳税,树立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企业形象。众所周知,现

在的广告可谓是满天飞,但那是靠大量的资金装饰起来的!只要我们顺理成章依法诚信纳税,就会获得一块既促进企业发展又不用你掏一分钱的广告牌!如今,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经营理念发生了变化,不再是以往的“一次性服务”、“逮着一个是一个”的短期交易,而是归功于“先有诚信,后有客商”、“服务无止境,诚信值千金”的共同发展,因此,规范经营、诚信纳税是关键,并且在纳税上讲诚信是利国。利民即利己的事。

诚信纳税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经济新常态下,各类型企业的成本管控压力进一步提升,财务管理中也要对各项成本予以更为有效的管控。在企业的各项成本中,税务成本是基本构成,规模越大的企业往往税务负担越重。综合运用文献综述法等方法进行调查、分析可以發现,纳税筹划在企业税务管理中的应用空间广阔,应用价值明显。但纳税筹划实际应用上的系统性和复杂性较高,多种因素共同影响和作用下,纳税筹划实际应用中往往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本文将具体分析财务管理中纳税筹划应用状况,并提出更为有效的应用策略。

[关键词]企业;纳税筹划;财务管理

[DOI]10.13939/j.cnki.zgsc.2021.32

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备受关注,一部分企业也在积极进行纳税筹划尝试,并将纳税筹划作为了提升财务管理有效性的重要途径。通过对部分企业财务管理中纳税筹划应用状况进行分析不难发现,无论是纳税筹划的进行,还是纳税筹划价值的凸显都不简单,多种因素的影响和作用下反而容易导致一些具体的纳税筹划问题产生。大部分企业无法较好进行纳税筹划,为此,探寻出有效的纳税筹划策略十分必要和重要。

1  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概述

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越来越多企业积极进行纳税筹划的直接原因[1]。一方面,纳税筹划在财务管理中的应用能够直接提升财务管理创新性,丰富财务管理内涵,税务工作开展上进行的直接调整更加有助于财务管理有效性的提升。另一方面,纳税筹划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发现主要的税务负担来源,有效的纳税筹划也能帮助企业压缩税务成本,从而缓解成本管理与财务管理上的压力。这表明,在财务管理中应用纳税筹划时,纳税筹划价值的充分凸显需要成为一个基本目标。但也要清醒的看到,纳税筹划的现实难度较高,且对财务人员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诸如缺乏纳税筹划经验等因素的影响下,纳税筹划进程中很容易出现一些具体问题。对于众多企业,特别是企业内财务人员而言,如何在财务管理中应用好纳税筹划也值得深思。

2  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现状分析

2.1  纳税筹划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

纳税筹划理论已经十分成熟,但很多企业的纳税筹划意识极为薄弱,特别是中小型企业内,纳税筹划意识明显不足,这也使纳税筹划很难在财务管理中得到有效应用[2]。企业财务工作与税务工作虽然存在一定差异,但税务工作隶属于相应的财务管理体系中。企业核心管理层缺乏纳税筹划意识时,财务管理中的纳税筹划应用环境也相对较差。也有一部分企业给予了纳税筹划一定关注,并在财务管理中进行了一定程度的纳税筹划工作开展尝试,但断断续续的进行纳税筹划并未给予纳税筹划实际有效性提升提供足够帮助与支持。这一情形下,由于思想意识上的不重视,认识上的深入,相应的纳税筹划也并未得到系统规划。久而久之,纳税筹划状况自然较差,无法取得较好的纳税成本管控成效时,一部分企业的纳税筹划积极性也会进一步降低。

2.2  纳税筹划的全面性不足

在很多企业的纳税筹划中,纳税筹划的全面性明显不足,这也导致纳税筹划在财务管理中应用状况并不良好,除了应用深度无法进一步增加外,应用价值也难以充分发挥出来。绝大多数企业持续经营发展中需要缴纳增值税、所得税,也有一部分企业由于业务上的特殊性需要缴纳印花税、教育附加税等。营改增背景下,增值税成为了大多数企业主要的税务负担来源,结合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成为了一般选择。但很多企业往往单纯的结合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并未从自身实际出发,联系不同税种进行不同形式的纳税筹划。因此,财务管理中的纳税筹划带有明显局限性,虽然相应努力也为税负负担的缓解提供了一定帮助,但依然难以掩盖纳税筹划局限性明显的问题。长此以往发展下去,企业很难构建出完善的纳税筹划体系,财务管理下的纳税筹划应用状况自然较差。

2.3  对系列政策的应用缺乏灵活性

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存在着相应政策应用的灵活性不足这一问题,这也明显削弱了纳税筹划的实际有效性。从纳税筹划的基本形式上看,政策性筹划是一种十分基本的纳税筹划形式,基于税收政策、法规,特别是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也成为了基本选择。但从实际上看,很多企业在纳税筹划中并未系统的研读企业业务相关,所属行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一些区域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也并未进行系统研读。因此,政策性的纳税筹划中,相应政策应用上的不到位,灵活性不足自然成为了纳税筹划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对于那些明显缺乏纳税筹划经验的企业而言,一旦政策性筹划这种纳税筹划无法得到最为充分的利用,企业在纳税筹划中自然会十分被动。更为严重的是,对相应政策法规的错误理解甚至会导致纳税筹划风险的产生。

2.4  纳税筹划风险规避机制缺失

无论是财务管理框架下的税务工作开展,还是纳税筹划的进行都带有一定风险性,特别是纳税筹划中涉及到对一些政策予以具体利用时,不当的纳税筹划以及过度进行纳税筹划都会大为提升纳税筹划的风险性[3]。风险本身无法被完全消除,对风险进行有效的规避、防范也成为了具体选择。但现阶段,很多企业在纳税筹划中并不具备较高的风险意识,同时也并未确立出纳税筹划风险规避机制。财务与税务人员在纳税筹划工作开展中并不具备较高的风险意识,财务部门更加没有定期进行纳税筹划风险因素的排查,抑或相应风险的管理。因此,在一些中小型企业内,纳税筹划的风险性实际上处于较高水平,且一旦相应的纳税筹划风险产生,这部分企业通常无法及时解决相应风险。这表明,相应的风险规避机制缺失也是纳税筹划风险中的一个具体问题。

3  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应用的具体策略

3.1  强化纳税筹划制度建设

为了更为规范、系统的在财务管理中应用纳税筹划,企业需要强化纳税筹划制度建设,借此创设出更为良好的纳税筹划环境,为各个层面与各个时期纳税筹划活动的开展提供更多帮助与支持。例如,某集团企业内一直高度关注制度建设事宜,企业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纳税筹划经验。营改增全面实施后,集团企业具体分析了财务管理下的纳税筹划工作开展事宜,并制定了具体的纳税筹划制度。在相应制度中,纳税筹划权责关系,纳税筹划内容,纳税筹划重点,纳税筹划原则等都得到了进一步明确。相应制度的及时确立与有效实施下,集团企业内纳税筹划环境也得到了进一步优化。近几年,该集团企业的纳税筹划能力不断提升,一些纳税筹划努力也转化为了较好的纳税筹划成效。因此,其它企业在财务管理中应用纳税筹划时也要将制度建设作为一个基础,从而更为规范的进行纳税筹划。

3.2  结合税务负担提升纳税筹划全面性

结合税务负担提升纳税筹划全面性也较为重要,这也是提升纳税筹划在财务管理中应用价值的重要途径。单纯的结合某一个税种进行纳税筹划会导致纳税筹划的局限性过于明显,在一些大型企业内,每年需要结合多项税种缴纳税款,而结合税务负担的不同,针对性进行纳税筹划,并持续提升纳税筹划的全面性自然十分重要。具体来说,企业需要围绕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员工个人所得税等主要税种进行纳税筹划。同时,企业需要在财务报表分析的基础上,通过不同税种对应税款规模的大小,明确出纳税筹划中的主次。除了结合主要税种进行相应的纳税筹划外,企业更加要关注于一般税种相关的纳税筹划。通过预先进行纳税筹划规划的方式,争取构建出一个相对全面、稳定的纳税筹划体系。

3.3  灵活运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性筹划是现代企业纳税筹划中的一个基本形式,为此,企业需要灵活运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借此提升财务管理中纳税筹划的实际有效性[4]。具体来说,企业可以结合相应政策对部分业务进行剥离,通过成立新公司的方式,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借此按照更低的税率缴纳相应税款。也有一部分地区为了快速招商引资,往往会出现一些降税或免税政策,大型企业应当对此类政策保持更好的敏感性,通过转移部分业务的方式,对相应的税务优惠政策予以具体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颁布、實施难以被精准预测,因此,企业内财务人员,特别是分管税务工作的财务人员应当对企业相关,企业所属行业相关,所在地方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予以充分研读,并进行更为灵活、系统的运用。

3.4  构建纳税筹划风险规避机制

构建纳税筹划风险规避机制较为可取,这是确保企业能够常态化进行纳税筹划的重要途径。例如,企业可以将内部审计作为纳税筹划风险规避中的重要途径,将审计小组作为纳税筹划风险排查中的主体。与此同时,纳税筹划风险因素的排查频率、排查形式等也应当确立下来,这一情形下,相应风险规避机制的较好构建、运转也能大为弱化纳税筹划中的实际风险性。由于不同企业的规模不同,纳税筹划中的实际状况与需求并不相同,在相应风险规避机制的构建中,核心管理层也需要对财务管理状况,纳税筹划状况,以往的纳税筹划状况进行系统分析、掌握,从企业实际出发进行纳税筹划,构建纳税筹划风险规避机制也应当成为一个基本原则。

4  结语

各类型企业思想意识层面要给予财务管理中纳税筹划应用事宜更多关注,并积极进行相应的纳税筹划尝试。值得注意的是,动态的纳税筹划进程会受到诸多因素影响与制约,产生一些问题也在所难免。为此,企业需要站在财务管理视角下,定期进行纳税筹划状况的审视、分析,及时发现相应问题的同时,解决好相应问题,将系列问题解决的过程作为纳税筹划有效性不断提升的过程。伴随着纳税筹划经验的不断积累,企业自然可以在财务管理框架下更好进行纳税筹划。

参考文献

[1]张晓慧.现代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运用研究[J].中国商论,2018(21):63-64.

[2]张诗琪.企业财务管理中税收筹划的应用价值研究[J].环渤海经济瞭望,2019(5):57-58.

[3]何炎.新税收政策下纳税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应用研究[J].企业科技与发展,2020(7):88-89.

[4]钟怡.税收筹划在电力公司财务管理中的应用研究[J].纳税,2020(23):64-65.

诚信纳税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3月31日,是2006年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个人向税务机关自行办理纳税申报的截止期限。

然而,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截至3月29日,全国去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137.5万人办理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北京地税公布,截至3月28日25万“潜在申报人”中,还有约2万余人需要申报。

从今年1月到3月的申报期来看,无疑,申报进度是偏低的。

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积极性为什么不高?个税自行申报“试水”遭遇了怎样的“烦恼”?

“个税”如何征?出路在哪?随着个税自行申报带来的问题和尴尬凸显,这一系列事关重大的问题,摆在了人们面前。

个税自行申报“试水”激起波澜

在中国,个税自行申报绝对称得上是一件新鲜事。虽说它牵涉的只是一部分人,只有年收入超过12万,或者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在境外取得收入以及取得应税收入但无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才有自行申报的义务。但是,它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激起的波澜,却非同小可。

从表面看,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实施,只不过是纳税人向税务部门报送收入信息或税务部门采集纳税人收入信息的渠道增加了一条:由以往代扣代缴的“单一”渠道变为代扣代缴加自行申报的“双重”渠道。它既不会由此添增纳税人的税负,也不会因此改变纳税人的纳税方式。

唯一可能的例外是,你在过去的一年当中有漏税的收入项目。不管是出于何种缘故,你都要通过自行申报而补缴上那部分应缴未缴的税款。

个税自行申报,标志着我国的个税走入了“分类计税”加“综合申报”的双轨制运行格局。个税自行申报以及同时推进的税制改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环节。故而,应当积极推进,务使其初战告捷。

但是,近来,这项变革的进程可谓步履维艰,遭遇到了许多不易跨越的难题,很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当前个税自行申报遇到的难题,可以大致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

计税、缴税和自行报税渠道脱节,在形式上使申报表现为额外且无效的负担

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积极性为什么不高?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今年推出的个税自行申报办法,在分类所得税制的基础上“嫁接”综合申报,不仅开了个人所得税“分类计税”加“综合申报”的“双轨制”运行格局先河,也把其带入了计税、缴税和自行报税互不搭界、各行其道的尴尬境地。两个渠道的彼此脱节,至少在形式上,使得自行申报表现为附加于纳税人身上的一种额外且无效的负担。因而,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积极性不高甚至基本没有积极性,便是一件不言而喻的事情。

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收入分配制度尚处于转轨时期,有待规范。一个突出的表现,就是纳税人的收入项目极不规则。而且,每月或每年的收入,变化很大。在如此的收入分配格局下,对于收入来源多元化的纳税人,情况就更为复杂:从多种来源取得了收入,又在多个环节被代扣代缴了税款,不同收入项目的计税规定也极为不同,加之收入项目与水平的频繁变化,其在年收入汇算以及收入信息归集上可能遇到的麻烦和周折,更是可想而知。

开局之年纳税人心理准备相对不足、没有保存收入记录,追溯面临“诚信风险”拷问

在实行与分类所得税制相配套的代扣代缴制度下,不论是哪一项目的收入,纳税人在每月或在每个收入环节实际拿到手的,都是完税之后的税后收入。有些纳税人,甚至从未关心也不知道其税前收入究竟是多少。将税后的收入还原为税前的收入,将各项税前收入及其应纳税额、已缴税额加以汇集并分别申报,是涉及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必须面对的一个难题。这无论是对于具有税收知识背景的纳税人,还是对税收知识所知甚少的纳税人,都不是容易办到的。

进一步看,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虽然写入了一部分高收入者须从2006年起实行自行申报的内容,但具体的实施方案,则是2006年11月间才出台的。出台时间既短,又值实施自行申报开局之年,自行申报的又是上一年取得的收入,故而,对于相当多的纳税人而言,心理准备相对不足、没有保存收入记录,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在如此条件下申报的收入和纳税信息,只能采用追溯甚至估算办法,难以保证其应有的准确性或可靠性。自然,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收入支付人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信息之间的非一致性,更是在所难免。这又会进一步拷问纳税人自行申报信息的有效性,并使税务机关在信息鉴别以及征税依据方面直面新的难题。

更为严峻的问题在于,实行自行申报的一个重要着眼点,就是跳出代扣代缴的制度框架,同收入支付人或扣缴义务人代行申报义务相并行,让纳税人自行承担起纳税的申报义务和法律责任。然而,在现实背景下实行的自行申报,既难以保证纳税人申报的准确性,也存在纳税人申报信息与收入支付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信息的非一致性。建构在如此信息基础上的纳税申报表,又附有须由纳税人签字的诸如“我确信,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的声明。其结果,事实上,无论是涉及自行申报的纳税人,还是为其代行申报的收入支付人或扣缴义务人,都被推上了一个诚信风险的平台。

问题植根于现行税制与综合申报制之间的内在矛盾冲突,加快税制转轨,推动新一轮税制改革迫在眉睫

上述的种种难题,虽然表现各异,程度不同,但总体说来,它们均植根于现行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申报制之间的内在矛盾冲突。

各国个人所得税的通常情形是,要么分类所得税制配合以代扣代缴制,要么综合所得税制伴之以自行申报制。在分类所得税制的基础上“嫁接”综合申报,从而实行所谓“分类计税”加“综合申报”的双轨制,在迄今为止的世界个人所得税发展史上,绝对是一个特例。这就意味着,今天我们所面临的难题,既没有现成的国际经验可供借鉴,也不能指望在现行制度的框架内通过局部微调的办法加以解决。

尽管步履维艰,然而,透过个税自行申报的表面现象而深入其实质,便会发现,个税的自行申报,起码有如下几个层面的深刻意义:

事实上,从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到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颁布的“十一五”规划纲要,“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都是作为个税的改革方向而载入其中的。个税自行申报是未来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的“试验”或“预演”。在这个渐进过程中,让一部分高收入者先行一步自行申报,开启了中国个税迈向综合制的大门。

确立并强化了纳税人的申报义务和法律责任。在现行分类所得税制的格局下,纳税人的申报义务和法律责任是由扣缴义务人代为履行的。在纳税人与其应履行的纳税义务之间,事实上形成了一个隔离层。让一部分纳税人自行申报,实质是将纳税人放进了依法治税的制度框架。

让个人所得税担负起拉近贫富差距以所谓“劫富济贫”为特征的重任,建设一个融收入与调节功能于一身的“功能齐全”的现代税制体系。在现实中的贫富差距日趋扩大、可用于调节贫富差距的手段又极其缺失的背景下,实行个税自行申报并逐步逼近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目标,正是为此而走出的一步棋。

面对个税自行申报的尴尬,唯一可行且根本性的办法在于,缩短“双轨制”的过渡期,加快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转轨的步伐:除一部分以个人存款利息所得为代表的特殊收入项目继续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之外,其余的收入统统纳入综合所得税制的覆盖范围。以此为基础并与之相对应,前者继续实行代扣代缴制,后者则实行自行申报制。

鉴于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条路早晚要走,也鉴于现行“分类计税”加“综合申报”的双轨制并非长久之策,而是一种权宜之计或临时安排,所以,应下定决心,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加快实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转轨,既是走出个税自行申报困境的现实需要,也是同新一轮税制改革方向相契合的根本举措、“十一五”时期必须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教授、博导)

诚信纳税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纳税评估是税收征管的组成部分,并在税收征管中居核心地位。要推进我国纳税评估向纵深发展,必须加快纳税评估机构设置和完善纳税评估法制建设的配套改革。

[关键词]税收征管;纳税评估;定位;配套改革

一、纳税评估的定位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为纳税人提供自我纠错的机会,并采取相应的征管措施,以增强税源管理,提高税收遵从度的管理行为。可见,纳税评估是一种介乎于税务管理、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之间的相对独立的管理活动,它与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一起,共同构成税收征管体系,并在税收征管中居于核心地位。

(一)纳税评估不同于税务管理

纳税评估侧重于对纳税人申报真实性、准确性的分析,其工作主要涉及案头评估、税务约谈和评估处理。分析工具一般采用“人机”结合,评估主要是根据事先掌握的信息,通过一定的数学模型和人工逻辑分析进行,税务约谈主要是引证或搞清评估中发现的疑点。它强调事前涉税信息的充分、评估方法的科学和评估技能的过硬。因此,纳税评估不同于税务管理涉及各种税源管理及其纷繁复杂的纳税人管理事宜,在业务上相对单一和专业,除在评估中采用税务约谈和落实纳税评估处理结果外,评估员一般必须直接与纳税人接触。

(二)纳税评估不同于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属于现场检查,主要通过查账、询问、现场勘查、异地调查等方式,以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收问题;税务稽查可以涉及纳税人当年和以前年度的纳税情况,稽查期一般视案情的复杂程度而定。而纳税评估是属于非现场检查,主要通过案头审计、约谈纳税人等方式进行;纳税评估对象主要是申报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评估期限一般在下一个申报期来临前结束。案头审计主要是根据评估部门预先设计的评估指标和预警值等,运用计算机对纳税申报涉及的各项相关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对存在的疑点通过人工分析和约谈纳税人等方式予以解释。在评估中,评估员一般不应进行实地检查和查看纳税人的账册。纳税评估中发现的疑点,通过约谈仍未能解释清楚的,应转入税务稽查环节,由稽查部门做进一步调查。

不赋予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权是有道理的。一是纳税评估的主要任务是评估纳税人当期申报的数据与预警值是否相符,申报资料的各项指标之间是否存在逻辑关系。在评估中,评估员若发现申报数据及其资料出现较大差异,其责任是约谈纳税人并要求其作出解释或举证,以消除疑点。疑点若不能消除,则可判定纳税申报存在问题,进一步查核则是稽查部门的事情。其二,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的日常管理工作,也不允许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介入过深的调查。因为纳税评估工作一般在下一申报期开始前就要结束,如果允许其对案件审计中发现的疑点实地调查,将耗用较多的评估资源。由于纳税评估期限较短,因此,即使允许实地调查,在短期内也难以发现问题,而在匆忙之中作出调查结论,恐怕也是有问题的。其三,允许纳税评估介入实地调查容易与税务稽查相混淆。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在实行纳税检查时,具有“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的职权。如果纳税评估也允许介入实地调查,就行使了纳税检查的职权,使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在某些职权上存在混淆。明确规定纳税评估不介入实地调查,可以使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职权更加清晰,分工更加明确。

(三)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中处于核心地位

税收征管的基本目标在于贯彻税收法律政策,确保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地入库。税务管理涉及大量的基础性工作,从各方面构筑有效的征管平台,并通过执行一系列的征管制度以规范纳税人行为;而税务稽查则通过事后检查来判断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对各种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并追缴流失的税收。可以这样说,税务管理与税务稽查分别通过柔性与刚性的方式对纳税人实施管理。但这一柔一刚怎样才能有效地结合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仍缺乏联结点,纳税评估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纳税评估使税务管理柔中带刚,使税务稽查刚中带柔,从而使税款征收更有保障。

1 由于纳税评估是在申报后立即展开,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问题能够及时被发现和处理,因而能够有效地消除纳税人对申报不实的侥幸心理,改善了税务管理过于柔弱的一面,也给纳税人依法申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虚假申报构成一定的震慑力。

2 纳税评估的目标定位决定其具有服务的功能。在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一般不像税务稽查那样强调处罚,而是更加注重帮助纳税人识错、纠错,提高其正确纳税的能力。虽然纳税评估中发现的涉税问题不能完全免责,但相对于税务稽查而言,其免责范围相对较广,处罚力度也相对较小。这种相对温和的处理方式深受纳税人的欢迎,尤其是因税收无知而造成申报错误的纳税人,往往能从中获得不少的纳税帮助,这对于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3 纳税评估为税务稽查提供可靠案源,有利于稽查资源的有效运用。当然,硬性地把纳税评估作为税务稽查前置的做法并不可取。这是因为,一是由于纳税评估本身的局限性,它不可能发现所有的涉税问题,即使是纳税评估通过的纳税户也不一定就没有问题;二是所谓前置是指没有通过纳税评估不得进人税务稽查阶段,因此,建立前置程序将限制税务稽查的选案权,并打乱税务稽查的具体计划。然而,不管怎样,纳税评估对于推动税务稽查走向科学化、高效化的作用是不可置疑的。

可见,确立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的核心地位,可以使征管体系更加严谨,征管工作更具活力,精细化程度更高,税收的管理与服务功能更加凸显。而一旦把纳税评估的核心地位确立下来,我国的征管模式也将随之发生较大的变化,弱化管理的状况必将得到根本的改变。

二、纳税评估的配套改革

确立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中的核心地位,将面临着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其中,纳税评估机构的设置和完善纳税评估的法制建设,已经成为推进我国纳税评估向纵深发展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纳税评估的机构设置

纳税评估的专业性与基础性特点,决定了纳税评估工作必须在相对独立和稳定的环境下开展。建立独立的纳税评估机构,明确纳税评估的职责,配备高素质的评估队伍,完善对评估人员的激励机制,是推动我国纳税评估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关键。在国外,大凡纳税评估搞得较好的,无不与之有关。例如,新加坡成立了独立的评税部门,并分别设有税务处理部、纳税人服务部、公司服务部、纳税人审计部和税务调查部,各部门职能界定明确,各司其职。法国设有专门的税务审计机构,分为中央级、大区级和地区级,其内部审计则以各级税务局的管辖范围为界,各负其责。德国联邦财政部和州财政局也下设了税务审计局。而澳大利亚的纳税评估机构和稽查机构是分设的。相比之下,我国的纳税评估,无论是机构设置还是人员

配备都相差甚远。一是除个别地方外,基本都没有设置独立的纳税评估机构。目前的纳税评估工作主要是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在个别地方是由税务稽查员兼办的。二是纳税评估的职责不明,特别是与税务稽查的界线更是含糊不清。三是缺乏适应纳税评估工作要求的高素质的评估队伍,难以满足纳税评估工作的需要。四是纳税评估队伍建设的激励机制尚未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纳税评估工作的深入。因此,要推动我国纳税评估的发展,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以上问题。

1 尽快成立独立的纳税评估机构。设置的纳税评估机构属于税务机关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1)设计评估指标体系,测算、确定相关指标的峰值和预警值。(2)负责评估软件的开发工作。(3)实施案头评估,对案头评估中出现的疑点,约谈纳税人,对评估结论作出相应处理,并制作纳税评估报告。(4)帮助纳税人正确处理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并开展相关的税法教育和纳税指导。(5)在法定时间内向稽查部门移交有重大违法嫌疑的案件。(6)建立纳税评估信息体系,不断开发信息来源渠道。(7)维护纳税评估资料数据,实施纳税评估档案管理。(8)把纳税评估信息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

为了更好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可在纳税评估机构内划分五个部门(或岗位,下同),分别从事五种不同的评估业务。(1)专门从事预警值和评估指标制定的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各税种的特点及其影响申报质量的相关因素,设计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搜集相关的涉税信息及其经济信息,运用经济分析学、计量经济学等原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经验数据,测算、修改、确定相关评估指标的预警值和峰值,为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供前提和基础。(2)专门从事纳税评估对象筛选工作的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运用计算机和人工方式对纳税申报期内的申报资料进行初步评估,把初步评估发现的问题户转交纳税评估分析处理部门处理。初步评估的面应逐步从重点户向所有纳税户过渡,使初步评估的对象覆盖到所有的纳税户。该部门应积极参与纳税评估软件的开发工作,不断改进纳税评估手段。(3)专门从事纳税评估分析与税务约谈工作的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筛选部门转来的有问题的申报进行案头分析评估,对疑点作出解释;约谈纳税人,搞清申报疑点;对纳税人解释相关的税收政策;制作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并把案卷移交纳税评估处理部门处理。(4)专门从事纳税评估处理工作的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纳税评估分析部门转来的材料制作处理结论:对纳税评估暂无异议的,制作“纳税评估暂无异议结论”;对纳税评估发现的已被确认的申报问题,制作“纳税评估问题及其处理建议”,并交由纳税人,由其对已申报的税额自主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疑点问题,通过案头分析和税务约谈仍不能搞清的,制作“纳税评估待处理报告”,转交税务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根据“纳税评估问题及其处理建议”作出相关的纳税调整,或调整不理想的,制作“提请税务稽查建议”送交税务稽查部门。(5)专门从事纳税评估处理落实和归档工作的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把“纳税评估问题及其处理建议”文书送达纳税人,跟踪纳税人是否按处理建议对已申报的税额作出更正,并把纳税人更正纳税申报的情况及时向纳税评估机构报告以及向税务管理部门通报;把“纳税评估待处理报告”、“提请税务稽查建议”送达税务稽查部门,并向其提请对相关纳税人实施进一步调查的建议。把纳税评估机构分成五个部门(或岗位),既符合纳税评估的专业化要求和评估权的相互制衡,也有利于纳税评估岗位责任制的推行。

2 配备业务素质高的有一定规模的专业评估队伍。纳税评估的性质要求评估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有一定的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尤其是对从事预警值和评估指标体系制定的人员要求更高。因此,不改变当前我国纳税评估队伍的状况,纳税评估工作将难以向广度和深度推进,纳税评估的目标也难以实现。因此,建议从下列几个方面予以改善:(1)增加评估员编制。根据评估机构设置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评估人员,确保纳税评估工作能够有效运行。随着纳税评估核心地位的确立,税务人员的配置应更多地向评估员方面倾斜。(2)实行评估员定级制。把评估员划分为高级评估员、中级评估员和初级评估员,实行不同的待遇。实行评估员定级制,将有利于激发评估员自觉学习、自我完善的积极性,对促进评估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评估员的评级可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进行。(3)加强对评估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评估技能,以适应纳税评估工作的要求。(4)建立奖惩严格的机制。对在评估工作中成绩突出,能为国家挽回重大损失的,给予物质与精神奖励;对评估工作不努力,工作马虎,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二)完善纳税评估的法律责任

纳税评估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纳税评估后被税务稽查部门发现评估所属期存在纳税问题,则该涉税责任应由谁承担;二是在纳税评估中发现被评估的纳税人存在涉税问题,是否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三是评估部门是否拥有行政处罚权。

1 纳税评估后被稽查部门发现的涉税问题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纳税评估后被税务稽查部门发现的涉税问题,通常有两种情况:(1)被纳税评估部门认定为暂无异议,而事后被税务稽查部门发现涉税问题。由于纳税评估主要是根据评估指标实施案头分析和税务约谈,在信息并不充分的情况下,评估人员对被评估人存在的涉税问题未能及时发现是在所难免的。因此,纳税评估没有发现的涉税问题后被稽查部门发现的,由纳税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是理所当然的。虽然现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第22条的“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给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规定,已把纳税评估可能引起的麻烦降至最低,但为了避免纳税人对纳税评估责任的误解,征管制度还是应该明确规定,纳税评估后被稽查部门发现的涉税问题,属于纳税人原因的,由纳税人承担法律责任。(2)纳税人根据纳税评估部门发出“纳税评估问题及其处理建议”,对相关纳税事项作出调整、更正,但事后被稽查部门认定为错误的。如果该错误完全是由于纳税人遵循评估部门的建议而形成的,则责任在税务机关,纳税人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2条的规定承担责任。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在法定时间内发现纳税人少缴税款,可以追征,但不得加收滞纳金,更不能罚款;如果该错误并非完全是由于纳税人遵循评估部门的建议而形成的,则责任应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划清,并按征管法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理。确认这一法律责任,将给纳税评估提出更高的要求,即纳税评估部门建议纳税人调整、更正相关的纳税处理方式,应以文书形式下达,事后税务稽查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问题,纳税人应负举证责任,说明其涉税处理是在税务机关建议下进行的。

2 纳税评估发现的涉税问题的法律责任。不少实施纳税评估的国家或地区,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大多采取较宽容的态度,即对确实因为税收无知造成申报错误或情节较轻且初犯,并能积极补税的,一般都免予行政处罚。我国现行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第18条“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的规定,便含有对此种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之意。但对需要进一步到市场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并因此发现有关的涉税问题,“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也就是说,对纳税评估中认定的某些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应该说,对纳税评估发现的问题,采用有区别的处理方式是可取的,它给纳税人提供了纠错的机会,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纳税评估的服务功能。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这些规定,仍与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现行征管法仅对“因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少缴税款予以免责,而在《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中,因“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也给予了免责,便超出了征管法的免责范围。因此,为使我国纳税评估能在法治基础上健康发展,应对现行税收征管法规作适当的调整和补充,明确纳税评估发现的涉税问题的法律责任。建议对确因税收无知造成申报错误或情节较轻且初犯,并能积极补税的给予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而对涉税问题情节较严重以及非初犯者,应给予一定的处罚,但处罚的起点及其力度可考虑轻点,例如对偷税行为可处以所偷税款0.1-1倍的罚款;但对恶意违法的,则必须按现行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3 纳税评估处罚权的界定。由于纳税评估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评估申报期内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客观地评定,并出具评估结果,因此,对评估中发现的涉税问题的具体行政处罚,应由相关的职能部门作出,纳税评估部门不应拥有行政处罚权。这有利于理顺各职能部门的职权责任,也有利于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我国《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这已明确规定了纳税评估中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是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罚,纳税评估部门并不拥有行政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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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纳税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有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两种,它们的会计核算方法比较特殊。税法将投资性房地产列作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处理,从而导致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在会计期末企业需要将两者之间的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并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税法;差异;纳税调整;账务处理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由于投资性房地产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比较特殊。加之财务会计与税法遵循的原则不同。服务的目的不同,因此。其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有一定的差异。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必须按照税收政策进行分析,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并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

一、成本计量模式的纳税调整与账务处理

(一)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外购的投资性房地产或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按其实际发生的成本入账。对于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建筑物而言,应当比照固定资产准则对其计提折旧,计提折旧的政策与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政策完全一致;对于投资性房地产中的土地使用权而言,应当比照无形资产准则对其进行摊销,摊销的政策与无形资产摊销政策完全一致。投资性房地产如存在减值迹象,应当按照资产减值准则的规定进行减值测试。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而且减值损失一经确认,由于其价值恢复的可能性极小或不存在,因此,应当视其为一项为永久性减值,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

(二)税法规定

税法没有将投资性房地产单独列出,而是将其分别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处理。同时规定,对外出租的房地产,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按税法规定计提的折旧或摊销,但出租的房地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从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投资性房地产在不存在减值迹象的情况下,如果会计上计提折旧的政策与税法的折旧政策完全相同,那么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会计规定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与税法规定计提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是一致的,即投资性房地产期末会计的账面价值(初始计量成本或原价一会计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与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初始计量成本或原价一税规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相同,不存在计提折旧方面的暂时性差异。反之,则存在计提折旧方面的暂时性差异。投资性房地产如果存在减值迹象。且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那么,不论会计上计提折旧的政策是否与税法的折旧政策相同,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都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对于存在的暂时性差异,在会计期末应进行纳税调整。

(三)纳税调整及账务处理

1 若期末:投资性房地产会计的账面价值-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初始计量成本或原价-本期会计折旧或摊销额-本期计提的减值准备)-(初始计量成本或原价-税法规定的本期折旧或摊销额)=[税法规定的本期折旧或摊销额-(本期会计折旧或摊销额+本期计提的减值准备)]>0。则本期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是本期转回前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依税法应调减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因而,在不考虑其它纳税调整因素的情况下,企业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的税前会计利润-本期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本期转回前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再按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的所得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为本期应交的所得税;同时将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本期转回前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的金额(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作为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增加额(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减少额)]。账务处理为: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再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2 若期末:投资性房地产会计的账面价值-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初始计量成本或原价-本期会计折旧或摊销额一本期计提的减值准备)-(初始计量成本或原价-税法规定的本期折旧或摊销额)=[税法规定的本期折旧或摊销额-(本期会计折旧或摊销额+本期计提的减值准备)]<0,则本期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是本期转回前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依税法应调增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因而,在不考虑其它纳税调整因素的情况下,企业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的税前会计利润(即按会计准则计算的本期利润总额,下同)+本期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本期转回前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再按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的所得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为本期应交的所得税;同时将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本期转回前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的金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作为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增加额(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减少额)]。账务处理为: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所得税”科目。

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纳税调整与账务处理

(一)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外购的投资性房地产或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其发生的实际成本入账。在其后续会计期间,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也不对其计提减值准备。企业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其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二)税法规定

前已述及,投资性房地产在税法中是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处理的。对房屋按税法规定分期计提的折旧以及对土地使用权分期摊销的费用,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无论增减均不确认所得和损失,即持有损益在没有真正实现前。不得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从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存在着折旧、摊销费用的暂时性差异以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暂时性差异。这两种暂时性差异,参照前述“一、(三)”中的分析可知,前者依税法规定应调减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因而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后者如果是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依税法规定也应调减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也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如果是公允价值变动损失。依税法规定应调增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因而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它们在会计期末都应进行纳税调整。

(三)纳税调整及账务处理

1 若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期末(资产负

债表日)形成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则它与按税法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允许扣除的折旧或摊销费用,在本期都是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因此,在不考虑其它纳税调整因素的情况下,企业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一本期产生的全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再按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的所得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为本期应交的所得税;同时将产生的全部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的金额(递延所得税负债)作为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增加额)。账务处理为: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再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2 若投资性房地产在会计期末(资产负债表日)形成公允价值变动损失,它产生的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而按税法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允许扣除的折旧或摊销费用,在本期产生的是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因此,在不考虑其它纳税调整因素的情况下,企业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的税前会计利润+本期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本期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再按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的所得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为本期应交的所得税;同时将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的金额(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作为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增加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增加额)。账务处理为: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

三、两种计量模式处置的纳税调整与账务处理

(一)会计准则规定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性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税法规定

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处置,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让,按取得的收入扣除计税基础净值(初始计税基础扣除税法折旧或摊销额)及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从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成本模式与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在处置时,会计处理与税法处理存在着处置损益与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会计期末应进行纳税调整。

(三)纳税调整及账务处理

首先,应计算纳税调整的金额。为此必须计算以下两项。

1 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处置损益的金额

(1)成本计量模式确定的处置损益的金额=处置收入-账面价值(初始计量成本或原价-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累计已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发生的相关税费

(2)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确定的处置损益的金额=处置收入-账面价值[初始计量成本或原价+公允价值上升额(或:-公允价值下降额)]-发生的相关税费

2 税法规定确定的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处置收入一计税基础净额(初始计税基础-税法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额)-可扣除的相关税费

则:处置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纳税调整的金额=成本或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确定的处置损益的金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然后,调整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计算出的“纳税调整的金额”为正数(会计>税法),那么依税法规定应调减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反之,为负数则应调增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在不考虑折旧、摊销费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及其它纳税调整因素的情况下,企业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的税前会计利润-处置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纳税调整(正数)的金额”[或:+处置投资性房地产产生的“纳税调整(负数)的金额”],再按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与适用的所得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为本期应交的所得税;同时将结转以前会计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作为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本期所得税费用=本期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增加额(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本期减少额)+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减少额(或:-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增加额)]。账务处理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再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第二种情况是,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再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至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已结平无余额。

结束语

文章所阐述的内容,只是笔者根据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以及现行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两者形成的差异、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及账务处理所作的一些浅薄的研究。今后,还需要同行们根据该准则的实际执行情况及税收政策的变化,对两者各方面的差异、纳税调整及账务处理作进一步的探讨研究,以便更好地指导会计实务工作。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学习组,企业会计准则2006[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4)

[2]高金平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6)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题讲座》编委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题讲座[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诚信纳税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没有纳税服务现代化就没有税收管理的现代化,这是税收事业发展前进的规律。现代纳税服务是当代税务部门适应国民经济高速发展的必然趋势,纵观国际税收发展方向,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或正在将服务机制引入税收工作。

我国自从上世纪90年代初期正式提出纳税服务的概念以来,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纳税服务意识不断增强,推进的力度日益加大,由尝试性、分散性向规范化、统一化迈进,在积极大胆的探索中,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由于税务机关长期以来形成的“重管理、轻服务,重收入、轻辅导”的习惯思维模式,使纳税服务渲染过浓,实效不足,理论体系也不够成熟。本文对纳税服务的发展提出以下几点见解:

一、充分了解纳税人对纳税服务的期盼

在新的历史阶段,时代在前进,经济全球化、科技现代化、信息网络化,也给我们的经济结构、生产管理、经营方式、消费理念带来了巨大的变化,给税收工作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纳税人对税收工作也有了新的认识,对纳税服务也有越来越强烈的期望,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期盼增强政策透明度。随着纳税人的素质越来越高,法治观念和维权意识不断提高,“明明白白缴税,按政策规定缴税”的心态也日逐成熟。有的纳税人建议,国家重大税收政策出台或调整前,是不是也可以开一个纳税人听证会,同时通过税收网站、新闻媒体,广泛听取纳税人和专家学者的意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民众关切度。二是期盼办税的便利性。享有高效便捷的办税服务是纳税人的权益。纳税人希望合理简化办税流程,全面清理并取消重复报送的涉税资料;大力清理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切实减轻办税负担,降低办税成本。三是期望增强执法公正性。新时期经济结构调整,生产经营创新,税收执法标准难把握,尺度不一,纳税人期望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程序和税务行政裁量权,提高执法公正公平公开性和纳税人认同度。四是期盼避免税务检查的重复性。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不时出现多头进户、重复检查行为,这不仅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也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此,纳税人呼吁,税务部门应统筹整合各种调查和检查事项,全面推行国税、地税联合检查,并严格限定每年的检查次数。

二、进一步提升各项办税服务水平

在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有很大发展,纳税人的税收观有很大变化,税企关系更加融洽,我们有理由相信现在的纳税人已不能与30多年前的个体户同日而语,更多的纳税人能够遵纪守法,能够诚信纳税,能够合法经营,在做大做强企业的同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纳税义务。现在的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度创新都要基于这项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体现以纳税人为主体的办税服务本质,使纳税人感受到自己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依法纳税的荣誉感和自觉性,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履行纳税义务。

就税务机关而言,在新的经济发展阶段要不断提升办税服务水平,创新办税服务业务,就必须了解纳税人的祈求。为此,首先要走进纳税人,倾听纳税人的呼声。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都要经常深入到纳税人中去,了解纳税人最关心的是什么事情,最希望解决的是什么问题,然后才能有的放矢,将纳税服务工作贯穿于始终。其次,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贯彻“把困难留给自己,把方便留给纳税人”的理念,在制度设计、流程运作、办事准则上得到充分体现。办税服务窗口要统一受理纳税人的各种涉税事项,加快内部流转,及时、准确、有效地提供导税服务、全程服务、提醒服务。第三,税务机关必须根据经济发展变化、环境变化等情况,不断调整思路,改进工作,并通过内部服务绩效测算、服务质量反馈和外部监督评价及第三方调查等方式,发现问题,持续改进。

三、全面推行现代税收的信息化网络化

推动办税服务的新跨越,必须充分掌握运用当代高科技新技术研究成果,利用现代高科技信息技术实行网上办税。网上办税既减轻了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负担,提高了办税效率,又方便了纳税人,节减了办税成本,应尽快推广普及这项业务。实行网上办税服务应对原有的实体办税服务厅的流程和设施进行信息化改造,通过应用“一站式”服务管理系统,将办税服务厅与后方管理部门的各项工作流程有效衔接,使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认证、税款缴纳、发票验旧、涉税信息查询、下载等6大类100多个服务项目全面实现办理提速。通过建立办税服务终端系统(ARM机),为纳税人提供24小时自助办税。对于网上办税,为了保证其安全性、保密性,网上办税服务可采用数据加密传输和接入技术,可确保纳税人数据信息无忧。推广这项新技术,要加强宣传,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派遣人员赴网上办税先进单位学习取经,本着“统一组织,分步实施,纳税人自愿,积极引导,服务为本”的原则,采取税务人员上户辅导和网上办税辅导相结合的方法,帮助纳税人提高网上办税能力。

现代科技成果应渗透到具体办税业务之中,对于税务证单报表,可采取电子填单、签字、免表单等多种方式,逐步减少纳税人需要手工填写的涉税表单,扩大税务登记、外出证明、代开发票等免填单业务范围;拓展网上办税功能,扩大网上申报缴款履盖范围,推进网上审批,加快推广网络发票,使纳税人可以足不出户办理多项涉税事宜。

四、大力培养纳税服务专业人才

在税收现代化的新征程中,需要造就一支能打硬仗,能打胜仗的队伍,需要一批业务精湛,技术过硬的办税服务专业人才。各级税务机关要落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新”的方针,努力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上级税务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选拔培养,通过滚动式选拔,连续培养,最终达到培养造就一大批专业人才队伍的目标。要积极开展评选服务明星、巾帼建功岗、文明服务办税厅等创优争先活动,组织纳税服务人员经验交流、岗位轮换、潜心创业,激发他们的学习热情、创新潜力、思考能力、感悟能力,不断超越先进、超越自我,立足本职,加强磨炼,形成开拓进取,人才辈出的生动局面。

对于专业人才的培养既要有典型性,又要注重群体性,领军人才与创新团队紧密结合。要实施全员培训,全方位培训,注重提高纳税服务队伍整体素质,必须贯彻“大教育、大培训”理念,坚持单位集中培训和院校脱产培训两条腿走路的方针。逐步构建“三结合”的培训模式,即:脱产培训和在岗实践相结合,理论学习与研究应用相结合,集体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在内容上突出前沿理论、先进技术和创新能力的培训。在教育环节上注重提高学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建立健全考核奖励机制,以调动学员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造就一大批热爱本职工作,富有奉献精神,既有理论知识又精于实际操作的复合型人才。

五、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

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党中央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是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的必然要求。

纳税服务与人民群众利益祈求相关密切,税务部门的“四风”问题易于被“放大”,严重影响税务机关的形象,干扰税收事业的发展。为此,我们要牢记“两个务必”,搞好“三个服务”(即服务税户、服务基层、服务大局),认真贯彻落实总局“三个服务”30条规定。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纳税服务机关办税人员必须“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认真对照检查自己在理想信念、宗旨观念,发展意识、工作作风、廉洁自律方面的差距,紧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个主题,切实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宗旨贯穿于税务工作的始终。

纳税服务是直接与纳税人关连的涉税环节,我们必须紧紧抓住“想纳税人之所想,急纳税人之所急”这个根本,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察实情,办实事,求实效。坚持以“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为目标,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自觉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让纳税人缴明白税、公平税、便捷税;努力构建网络监控与传统监督的对接机制,开展网上效能监察、网上民主评议、网上绩效考核,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满意度。

(作者单位:进贤县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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