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模拟法庭案例范文第1篇
一、未经法庭允许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或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以及实施其他妨害法庭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不得发言、提问;
五、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寻呼机。
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庭。 (从法庭侧面入庭) 书记员:(审判人员就坐后)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已到庭,被告人已提至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判长:(敲击法槌)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现在开庭,依法审理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正岐涉嫌受贿一案。
审判长:提被告人刘正岐到庭。 (法警提被告人刘正岐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职业状况、家庭住址、因何事被羁押的,何时被逮捕的,以前有没有受过法律处分。(逐项问)
被告人:我叫刘正岐,1979年3月18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大专文化,原佛山市南海区北安机动车检测中心里水大冲分站检测员,住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桂西路31号7座502房,2012年3月2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海区看守所。以前没有受过法律处分。
审判长: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 被告人:收到了。
审判长:什么时候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被告人:2012年8月9日收到的。 审判长:本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正岐受贿一案。本案由审判长李间欢担任审判长,并与人民陪审员都海莲、郑悦东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陈波担任法庭记录。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汹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李月到庭参加诉讼。
审判长: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第185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如下诉讼权利:
1、有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
2、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3、有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的权利;
4、有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的权利。以上权利被告人及辩护人是否清楚?
被告人:清楚。 辩护人:清楚。
审判长:是否需要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回避。 辩护人: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今天的庭审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及宣判四个部分,下面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1 公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佛南检刑诉[2012]1612号,被告人刘正岐,男,1979年3月1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原佛山市南海区南安机动车检测中心里水大冲分站检测员,住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桂西路31号7座502房。因涉嫌受贿,于2012年3月26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正岐受贿一案,由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侦查和补充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
2002年6月至2011年12月,被告人刘正岐在佛山市南海区南安机动车检测中心里水大冲分站工作期间,主要负责汽车的检测工作。2011年11月至2011年2月,刘正岐与大冲分站职工周运兴、杜海岩三人密谋后,各自利用职务便利,互相配合,为承接代办汽车年审和新车入户业务的单位及个人在办理车辆过线检测及尾气检测的过程中提供方便,违规使车辆顺利通过检测,并按每放行一台车辆向代办单位个人收取约50元、100元、150元不等的好处费,所得好处费由三人均分。
2011年3月至2011年10月间,刘正岐、杜海岩、周运兴与新加入该单位的检测人员叶定(另案处理)再次密谋后,继续使用上述手段在车辆检测过程中收受好处费,所得好处费由四人均分。
刘正岐先后伙同杜海岩、周运兴、叶定于2010年11月至2011年10月,共同收受佛山市南海区大沥旺龙汽修厂、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安太汽修厂、官窑鹏益汽修厂、汉通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佛山市顺肇汽贸南海分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五菱4S店、刘小宇等单位及个人的好处费共17.16万元,刘正岐个人分得共47487.5元。刘正岐于上述期间还单独收受佛山市南海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五菱4S店好处费3000元。
于2011年12月28日,刘正岐向中共佛山市南海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后退出赃款5万元。
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正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正岐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按照《中法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处罚。此致,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审判长:被告人刘正岐,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何辩解意见? 被告人:没有了,我认罪。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问题需要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需要。 审判长:请进行。
公诉人:被告人刘正岐,你第一次收受好处是什么时候,那时候就有收受好处的念头了吗?
被告人:第一次收受好处是在2010年的11月份,具体日期不记得了。第一次收钱是别人主动给我的,那个时候那个人的车尾气排放不符合标准,本来不想放他过的,后来他硬塞了几百块给我,没等我反应过来,他就开车走掉了。
公诉人:后来为什么会继续收受好处?你难道不知道不合格汽车上路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吗?
被告人:我就是个小小的检测员而已,一个月的工资才三千多。第一次收受好处以后,我发现这是条财路,多收几次我白赚一个月工资。那些机动车的问题也不是什么大问题,只要谨慎一点开应该就不会出事,就算出事了也怪不到我头上,就打算继续做了。
公诉人:你通常是怎么操作的?
被告人:那些车要年检,不过标准,但修车又要花一笔钱,手续又很麻烦,再加上要
2 等手续办出来。这个时候我就会暗示他们,只要他们给点钱,我就会帮他们办好手续,他们都情愿花点钱省麻烦,所以都会给钱的。给了钱,在检测的时候我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然后说通过检测,再让办手续那帮人优先办他们的手续。
公诉人:你有没有同案犯? 被告人:啊?
公诉人:就是说,有没有同伙,有没有人跟你一起做? 被告人:额,(考虑了一下),有,周运兴跟杜海岩。 公诉人:他们是自愿的还是被你强迫的?
被告人:是他们主动找上我的。是因为第一次收钱的时候被他们看到了,然后说我不讲义气,有钱不一起赚。他们说如果我不肯跟他们一起干,他们就到站长那里告发我。我本身工资就低,学历又不高,生活不富裕,现在找工作不容易,怕丢了工作,我就跟他们一起做了。
公诉人:也就是你们是一起商量的? 被告人:嗯。
公诉人:你们是怎么分工的?
被告人:老周负责承接代办年审业务,老杜负责办理新车入户手续,我负责车辆过线检测和尾气检测。
公诉人:你们的钱怎么收,怎么分?
被告人:按排量车型。排量大就收多一点,排量小就收少一点。三个人均分。 公诉人:还有没有别的同案犯?
被告人:有。叫叶定,他是后来才来我们检测站的。多一个外人在那里总感觉不安全,做事情也不方便,干脆就拉他进来了。
公诉人:那刚才为什么不说? 被告人:一下忘了。
公诉人:忘了?怎么会忘?
被告人:因为他是后来才加入的,老周和老杜跟我一起做事的时间长一点。 公诉人:你们是怎么拉他进来的?
被告人:有钱赚啊!检测站的工资真的是少。跟他一说,他就答应了。 公诉人:你是怎么跟他说的?
被告人:不是我说的,是老周说的。
公诉人:那你怎么知道他一说叶定就答应了。
被告人:老周跟他聊了一会,回来就跟我们说他答应了。之后我们就一起合作了。 公诉人:那后来他加入之后,你们的分工又是怎么安排的?钱怎么分? 被告人:老叶跟我一起做检测,钱我们还是均分,分四份。 公诉人:你们都收了谁的钱?
被告人:很多啊!现在很多人有车,再加上一些汽修店和一些汽车专卖店什么的。 公诉人:具体一点。
被告人:大沥旺龙汽修,大沥安太汽修,官窑鹏益汽修,汉通汽修,顺肇汽贸南海分公司,还有谁,哦,还有那些汽车贸易公司,当然了,也有一些是个人,个体户什么的。
公诉人:个人?还记不记得一些?
被告人:不记得,那么多。我们干了快一年了,那么多人。 公诉人:你们收受好处有没有留收据?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你自己也收钱?
3 被告人:收过,瞒着他们收的。 公诉人:收了多少? 被告人:3000. 公诉人:为什么收那么多?
被告人:觉得上汽通用是个比较大的企业,应该蛮有钱的。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询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被告人? 辩护人:需要。 审判长:请进行。
辩护人:你说你第一次收受好处的时候被周运兴和杜海岩他们看到,那后来再收受好处的时候,还有没有人看到你们收受好处?
被告人:没有吧,不知道。
辩护人:你自己收钱那一次为什么要瞒着他们?
被告人:那个时候只有我自己在啊,反正他们不知道。自己赚点外快。 辩护人:第一次收受好处的时候心里什么感觉?
被告人:还挺愧疚的。我也知道不合格的汽车上路,说不定哪一天就要出事。 辩护人:那为什么还要继续收?
被告人:因为现在物价那么贵,我的工资,再加上我老婆那些工资,都不够我儿子上一个月幼儿园。我们夫妻赚的钱几乎连生活都不能维持。
辩护人:你为什么还要拉上别人一起干?
被告人:他们看到我收钱,说有钱大家赚,不然他们就告发我。我当时害怕就答应了。 辩护人:后来再收的时候是什么心理? 被告人:钱迷心窍了。收的越多越兴奋。 辩护人:你难道不知道是犯法的?
被告人:知道啊!说实在的,那些贪官收几十万、几百万的,谁不是顶风作案,也还是那样做。我就以为收那么少,应该别人都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没那么容易被抓。
辩护人:那后来为什么想到自首?
被告人:是家人劝我的!第一次收钱的时候那种不安跟愧疚又重新上来了,想想自己做了那么多次,万一真的出了什么事,出了人命,我也是罪人啊,间接害死了人家。就十分后悔。再加上如果再继续干下去的话,就会越陷越深,到时就真的很麻烦了。然后就去自首了。
辩护人:审判长,辩护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公诉人,被告人在什么时候开始收受好处,什么时候投案自首? 公诉人:2010年11月开始收受好处,2011年12月28日向中共佛山市南海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自首。
审判长:被告人有没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下面由控辩双方就本案事实举证质证,在出示、宣读证据前,需说明证据的来源以及证明的内容。首先由公诉人举证。
公诉人:被告人的供述、审讯录像及辨认笔录,记录在卷宗第1-3页,证明刘正岐违规使车辆顺利通过检测,并收取好处费的事实,请法庭予以核实。
审判长:被告人刘正岐以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4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书证:佛山市南海区保安服务总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南安机动车检测中心的工商登记资料、南安机动车检测中心大冲分站的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资料,佛山市弘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及其里水分公司的工商资料,佛山市南海区南安机动车检测中心大冲分站、弘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证明,佛山市南海区南安机动车检测中大冲分站出具的刘正岐的任职证明、佛山市南海区保安服务总公司提供刘正岐的职工履历表、招收合同制工人登记表、劳动合同书、考核升级审批表,关于刘正岐同志违纪情况处理意见告知书,对其违纪处理的情况汇报,刘正岐书写的辞职信,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破案经过的证明,佛山市南海顺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现金支出证明单”,鹏益汽修厂的“已审车辆记录表”,五菱《汽车销售协议》,广东省暂时扣留财物收据,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审判长:被告人刘正岐以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被告人:没意见。 辩护人:没意见。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为证实被告人刘正岐受贿的事实,需要传证人张育新到庭。 审判长:传控方证人张育新到庭。 (法警带证人张育新到庭)
审判长:证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证人张:我叫张育新,27岁,佛山市南海区南安机动车检测中心里水大冲分站职工。与本案当事人系同事关系。
审判长:证人张育新,根据刑诉法第189条的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法庭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明白吗?
证人张:明白。
审判长:你能做到吗? 证人张:能。
审判长:证人在证人保证书上签字。 (证人在证人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长:证人张育新宣读保证书。
证人张: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愿负法律责任,证人张育新。2012年10月24日。
审判长:法警,将证人保证书提交法庭。 (法警提交保证书给审判人员)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
公诉人:证人张育新,你见过在法庭上的被告人吗? 证人张:见过。我们是同一检测中心的。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询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证人进行发问。
辩护人:需要。证人张育新,你们检测中心检测车辆是否需要收费,有没有统一的收费方式?
证人张:我们都有专门的收费处。
5 辩护人:那你是否曾经亲眼看到被告人违规使车辆顺利通过检测,并私下收受好处费? 证人张:没有。
辩护人: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没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证人张育新退庭(法警带证人张育新退庭)。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为进一步了解案情,需要传证人刘小宇到庭。 审判长:传控方证人刘小宇到庭。 (法警带证人刘小宇到庭)
审判长:证人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年龄、住址、职业,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 证人刘:我叫刘小宇,34岁,我是个开摩的的,我跟他没关系。
审判长:证人刘小宇,根据刑诉法第189条的规定,你应当如实向法庭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你明白吗?
证人刘:明白。
审判长:你能做到吗? 证人刘:能。
审判长:证人在证人保证书上签字。 (证人在证人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长:证人刘小宇宣读保证书。
证人刘:我作为本案的证人,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如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愿负法律责任,证人刘小宇。2012年10月24日。
审判长:法警,将证人保证书提交法庭。 (法警提交保证书给审判人员)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
公诉人:证人刘小宇,你见过在法庭上的被告人吗?
证人刘:见过。我开摩的,经常用车,我今年去年审,就是他负责帮我弄的。还多收我50,说是可以快点搞定。因为正规年审要等很久,既然他说可以快,我就给他了。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讯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证人进行发问。 辩护人:需要。证人刘小宇,你为什么给他钱? 证人刘:我不是说了嘛,为了手续可以快一点啊! 辩护人:这么说你是自愿的?
证人刘:我(有点泄气的样子)是。
辩护人: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没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方向法庭出示由中共佛山市南海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本案被告人刘正岐2011年12月28日向纪检委投案自首的电话记录证明。证明其有投案自首的行为。以及广东省暂时扣留财物收据,证明被告人有主动退还赃款的行为,有悔罪表现。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无意见?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意见。 公诉人:证据出示完毕。
6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证据需向法庭出示的?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被告人:不需要。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证据需向法庭出示的?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辩护人:不申请。
审判长: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是否确认,待合议庭评议后再作决定。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今天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刘正岐受贿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智能,为进一步揭露犯罪,弘扬法制,现就本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被告人刘正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刚才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已逐项对证据进行举证、示证,出示的证据包括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审讯录像、辨认笔录、其他书证等,证据与证据之间能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告人刘正岐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按照《中法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处罚。请合议庭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法作出公正判决。公诉意见发表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自行辩护。 被告人:由我的律师发表意见。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我作为佛山市正义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为被告人刘正岐提供辩护,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案卷,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又参加了法庭审理,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并非十分恶劣,实为生活所迫,因一时贪念收受好处。被害人也因为自身需要主动向被告人行贿。伙同他人作案,也只是受他人胁迫。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按照《中法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处罚。同时主动退还所分得得贿赂款项五万元,证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而且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希望法庭酌情考虑从轻处罚,给被告人刘正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辩护意见发表完毕。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答辩。
公诉人:被告人刘正岐长时间违规使车辆顺利通过检测,并从中收受好处费,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受贿罪,并造成极恶劣的社会影响,而且通过检测的不合格车辆会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不确定因素,社会危害性极大。因此,对被告人的行为应依照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的规定处罚。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新的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鉴于控辩双方都没有新的意见发表,法庭辩论结束,根据法律规定,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法庭辩论阶段结束,下面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尊敬的法官、检察官,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本应是以维护国家、人民、社
7 会的利益为己任,应当以身作则,却无视国家法律,因为一己私利而收受贿赂,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我辜负了国家的培养和人民的信任。我对不起国家,对不起人民。也对不起我的家人。请念在我有自首情节与悔罪表现,希望法官能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恳请合议庭对我从轻发落。
审判长:将被告人刘正岐带出法庭。(敲击法槌,法警将被告人带出法庭)(30分钟后:公诉人和辩护人入席)
(审判人员进入法庭) 审判长:继续开庭。
审判长:法警,带两被告人到法庭(法警带被告人到法庭) 审判长:(敲击法槌)本院在认真听取控辩双方的辩论,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受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现在进行宣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正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伙同周运兴、杜海岩、叶定以及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共174600,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并积极退出分得的贿赂款,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
一、被告人刘正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10 月23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李间欢,人民陪审员都海莲,郑悦东,书记员陈波。.2012年12月24日。审判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听清楚了?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是否上诉。 被告人:(考虑一下)不上诉。 书记员:坐下。
审判长:现在宣布闭庭。把被告人刘正岐带出法庭,送回佛山市看守所继续羁押。(审判长敲击法槌)(法警带被告人刘国东下)
书记员:请审判人员离开法庭。
经济法模拟法庭案例范文第2篇
案由:
开庭时间:2014年11月18日
开庭地点:
审判长:
审判员:
书记员:
公诉人: 被告人:
证
人:
庭前准备
书记员宣读:
请全体旁听人员坐好,下面宣读法庭规则:(略记)
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就座后)
书记员: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全体起立。(审判长、审判员就座) 书记员:大家坐下。
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等有关人员已经到庭;多位证人已经在庭外等候出庭。被告人已经在羁押室候审,被告人XX在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报告完毕。(书记员就座)
开庭
审判长:现在开庭。(敲法槌)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粟平、邱英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事业单位印章、居民身份证一案进行公开审理。请法警带被告人粟平、邱英到庭。(待被告在被告席就坐后解除刑具) 审判长: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被告人粟平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 被告人:
审判长:有没有曾用名、化名或者卓号?
被告人:
审判长:出生年月?年龄?
被告人:
审判长: 籍贯?
被告人: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
审判长:工作单位?
被告人:
审判长:家庭住址?
被告人:
审判长:你什么时候被拘留?
被告人: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过刑事处分?
被告人: 审判长:同上
审判长:下面依照法律规定宣布有关事项:负责审判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XX、XX、XX组成,由XX担任审判长,书记员XX担任并作法庭记录,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检查员XX、XX出庭支持公诉。
审判长: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议庭成员以及书记员、公诉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被告人对上述人员申请回避吗? 被告人: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9条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条和第32条的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 今天出庭为被告人粟平辩护的是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磊,被告人粟平是否同意其担任你的辩护人? 被告人:
审判长:为被告人邱英辩护的是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向伟,被告人邱英是否同意其担任你的辩护人? 被告人: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0条的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你们听清楚没有?
被告人:
审判长:今天法庭审理分四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法庭调查;第二阶段,法庭辩论;第三阶段,被告人最后陈述;第四阶段,当庭宣判。
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起诉书另附)
公诉人:现在我宣读起诉书:(略记)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的第一阶段。被告人粟平、邱英,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们听清楚了没有?与你们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
被告人:
审判长: 请法警带被告人邱英下庭。
审判长: 被告人粟平,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
审判长:公诉人有什么要向被告人发问的吗?
公诉人:
审判长:辩护人你有什么要问的吗?
辩护人:
审判长:现在请法警带被告人粟平下庭,带被告人邱英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邱英,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意见? 被告人:
审判长:公诉人有什么要向被告人发问的吗? 公诉人:
审判长:辩护人你有什么要问的吗?
辩护人:
审判长:现在请法警带被告人粟平到庭。
审判长:下面进入法庭调查的第二阶段。公诉人你指控被告人犯有伪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请举证。 公诉人: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何意见? 被告人: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何意见? 辩护人: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审判长:被告人对上述证据有何意见? 被告人:
审判长: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何意见? 辩护人: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请法庭允许传证人XX出庭作证。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XX到庭。(法警带证人XX入庭)
审判长:请书记员核对证人身份。
书记员:审判长、审判员,证人身份属实。
审判长:证人你的年龄是多少?
证
人:
审判长:民族?
证
人:
审判长:在何单位工作?
证
人:
审判长:家庭住址?
证
人:
审判长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证人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要负责法律责任。证人你是否听清楚?
证
人: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名。请法警拿保证书给证人签名。询问证人均应遵守以下规则:
1.发问的内容应与案件的事实有关;
2.禁止提示或诱导证人;
3.不得威胁证人;
4.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控辩双方是否听清楚以上规则?
公诉人:
辩护人:
审判长:请公诉人发问。 公诉人: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证人发问?
辩护人:
审判长:被告人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告人:
审判长:辩护人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辩护人: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XX下庭。公诉人还有没有其他的证人传唤出庭作证? 公诉人:
审判长:辩护人、被告人有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的吗? 被告人:
辩护人:
审判长:辩护人、被告人是否需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的?
被告人:
辩护人:
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先由公诉人发表意见。
公诉人: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粟平自行辩护。被告人粟平你可以发表你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邱英自行辩护。被告人邱英你可以发表你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粟平的辩护人发表意见。
辩护人: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邱英的辩护人发表意见。 辩护人: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同意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没有补充?
被告人:
审判长:下面进行第二轮的辩论,控辩双方可以对第一轮辩护发表补充意见和辩论。公诉人有没有补充?
公诉人: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补充?
辩护人:
审判长:通过法庭辩论,控辩双方意见已经表示清楚,法庭辩论到此结束。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人粟平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
审判长:现在由被告人邱英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
审判长:现在休庭5分钟,由合议庭进行评议。
宣判
书记员:请公诉人及诉讼参与人按其座位座好,请全体安静。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本庭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护、被告人作最后陈述,合议庭在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评论并作出了决定。现在进行公开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审判长:被告人粟平你是否上诉? 被告人:
审判长:被告人邱英你是否上诉? 被告人:
审判长:现在我宣布:闭庭(敲法槌)。
经济法模拟法庭案例范文第3篇
最近,我观摩了一次模拟法庭大赛的一场,案件讲述的是在校园里一个公司老板和一个他公司的司机在一辆车上赶着去开会,途中在校园的街道上将两个人撞倒,在司机撞人之后老板曾指示司机先送他去开会,同时司机拨打了120,于是两人在此之后离开了现场,但是司机和老板再也没回来。最终,造成一死一伤的后果。
这次观摩我收获很多。
首先是对模拟法庭大赛的评分细则有了初步的认识。大赛主要是从
1、案例选择精彩度,
2、法言法语运用度,
3、角色胜任程度,
4、团队协作能力,
5、法律适用精准程度和说理透彻度,
6、演绎流畅程度这六个方面去点评。所以,如果我们以后有机会去参赛,或是上模拟法庭这门课程我们也可以从这几方面去注意。
其次,我还对一些程序上的东西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1、在开庭时,书记员在公诉人、辩护人到庭之后要向法官说明情况,这一点,我认为我们学校的同学在进行这门课程时没有做到。
2、法官在宣布开庭时还应说明是依照某个法律第152条依法开庭审理。
3、法庭调查阶段的顺序是: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法官文当事人有无异议------公诉人讯问当事人-----辩护人提问。在这个过程中,辩护人与公诉人可以相互对对反提出的问题进行质疑、反对提问等。例如,与本案没有关系的可提议法官制止对方发问;对方说话有诱导性,可以制止提问。
4、公诉人和辩护人在询问、提问被告人时均应问有利于自己的问题。
5、证人要签保证书,保证自己会说实话。
6、被告人的权利可以有陪审员宣读,(不知是不是一定)。
7、没有到庭的证人证言由公诉人当庭宣读。
8、举证质证阶段,公诉人应该先有一个证据目录,分别说明什么证据证明的是什么。 但是对程序上,我还有一些问题:
1、公诉人举出的证据到底应该是一个一个地给被告人看还是应该举证结束之后一起拿给被告人看,这一点武大的与我们学校的学姐学长做的不同,武大的是举证之后一起拿给被告看,而我们学校是举一个让被告看一个。
2、到底确认被告的身份是在询问被告是否要求回避之前还是之后,每次看都有不一样的时候。
最后我还获得了一些实体上的法律知识。
1、交通肇事罪没有结果加重犯,直接用行为来定罪量刑,逃逸行为不能算作加重结果。
2、公诉方应该对刑事案件做出附带民事案件赔偿的公诉意见,这是一个经常的做法,而且这样可以对被告少判或不判刑罚。最起码要有一个简要的说明。
3、要说明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结果不仅要有诊断书,还应有鉴定书。
4、当原被告双方争论很激烈时可以暂时休庭,这样可以使我们的庭审过程更加丰富。
5、公诉书不仅要起到一个控诉犯罪的作用,还要细化一点,例如,在说明被告有犯罪的心态时,要说得更有力,虽然被告拨打了120,但是没有尽到救助的义务,除了拨120,就没有别的办法了吗?“生命是最重要的”,所以不应该先去开会。
6、在法庭辩论时,一定要突出案件的焦点,这样才能辩论出案件实质问题。在本案中,两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学校的道路是否为公共交通道路?两人的行为是否为逃逸?两人的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关系是什么?拨打过120能否成为二人不是交通肇事罪的抗辩事由?这些问题要成为案件的焦点才反映实质。
7、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所以不应纠结与“。。。。。。的行为不是故意的”。
另外,还有一些实务上的要求,比如辩护人的辩护方向要明确,法官要能把握全场的审理节奏与全场的焦点问题,辩护人要沉稳老练等等。
经济法模拟法庭案例范文第4篇
书记员宣布原被告双方入场,宣读法庭纪律,审判人员入庭,审判长确认原被告双方身份,询问原被告双方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
(一)原告陈述自己的诉求与事实理由
原告法定代理人: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3947.67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2000元,残疾用具费5000元,继续治疗费20000元。并按照伤残评定的等级,给付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和赔偿金,参照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接下来是事实与理由。2010年9月3日下午,原告与其同学陆飞一起到离家不远的被告作业区玩耍。原告出于好奇,掀开了导电电缆上的铁板,结果右脚不慎踏入地沟,导致身体右侧被380伏电压大面积烧伤,经抢救幸免于难。被告的作业区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在案发现场100米长的地下电线盖板上,有4处用红漆写上“有电危险”字样,原告为8岁的小孩子,不能完全清楚这四个字的含义,且被告并没有设置其他明显的标志提示或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足以使任何年龄段的人能够引起注意。被原告掀开的防护板只有外侧是固定的,内侧并无固定措施,虽然这些防护板每块都有21斤重,但仍存在危险因素。案发时并没有保安人员在场,说明被告作业区内保安人数的配备不能满足整个作业区的需要。经鉴定,原告被认定为八级伤残,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3947.67元,营养费3000元。此外还有残疾用具费5000元。我因要护理原告,在其住院的近两个月内也未出去找事做。根据上述事实及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港务三区对原告电伤具有过错,构成对原告的一般侵权。请求法庭依法判决。
(二)被告答辩
被告或被告委托代理人:
1、首先我方作业区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我公司的经营活动都是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原告是由于自己的过错导致人身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里面的1000伏以下的电造成损害的,都是属于一般侵权。所以有过错才承担责任,而,而原告所说得防护板也是经武汉市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检测合格并安全使用。
2、而原告所说的没有保安人员在场是恶意中伤,我方配备了多名保安人员轮流查岗,事出当天的保安人员曾多次把原告等小孩赶走并告知这个地方是危险的地方,不能玩耍,并清楚的记得是赶了三次,最后一次还是严重警告。而被告太调皮,被赶三次后还不死心,等我方保安不留意的时候偷偷的溜进去,请问这样的情况还可以说是我方保安人员没有尽到责任吗?并且我认为我方保安配备人数够了,在正常情况下,根据正常标准人数是充足的,这样还发生危险,只能说原告太顽劣。
3、而且我方在作业区100米长的地下电线盖板上,有4处用红漆写上“有电危险”的大字样,原告为9岁的小孩子, 应该可以懂得这几个字的含义,所以我方认为足以尽到了告知提醒的义务, 所以原告所说的没有足以使任何年龄阶段的人能够引起注意是没有根据的。基于以上几点,我认为我方不存在任何过错,根据一般侵权的原则,我方不应该负任何的责任。
(三)举证与质证
1、原告举证被告质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方一共有一位证人以及三组书证,首先请法庭传召我方证人陆飞出庭。 (略去审判人员的活动)
原告委托代理人:陆飞小朋友,你今年几岁了?跟李小白(原告)是什么关系啊? 证人陆飞:8岁,跟李小白是同学。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小白出事的那天下午,你跟他是怎么进入那个作业区去玩的? 证人陆飞:一开始那里的保安叔叔不让我们进去,后来我们看他走开了,就进去了。 原告委托代理人:你们是第一次去那里玩吗?
证人陆飞:不是,我们去那里玩过好几次了。
原告委托代理人:每次都是这样进去的吗?
证人陆飞:恩,那里的大门没有关,而且有时候保安叔叔也不在。
原告委托代理人:你有没有看见李小白是怎么掉下去的?
证人陆飞:我当时走在他前面,没有看见。
原告委托代理人: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略去审判人员的活动)
被告方向证人提问:
被告委托代理人:陆飞,你当时为什么要进去?
证人陆飞:进去玩
被告委托代理人:当时是不是有人阻止你们进去?
证人陆飞:是
被告委托代理人:阻止了几次?
证人陆飞:三次
被告委托代理人:你看到写着红色大字“有电危险”的警示牌没?
证人陆飞:看到了
被告委托代理人:那你懂不懂意思?
证人陆飞:懂
被告委托代理人:那你为什么还要进去玩?
证人陆飞:因为我们觉得很好玩,觉得不危险
2、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被告委托代理人:你叫什么?
证人袁野:袁野
被告委托代理人:你跟被告是什么关系?
证人袁野:我是被告的保安
被告委托代理人:案发当天你当班吗?
证人袁野:是的
被告委托代理人:案发当天你见过原告没?
证人袁野:见过,而且我还阻止他们进去作业场地
被告委托代理人:阻止了几次?
证人袁野:三次
被告委托代理人:之后出事的时候你为什么没看见?
证人袁野:因为我们是轮班的,所以当时正好换班,所以没注意。
(原告方向证人提问)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人陆飞的证言足以说明被告没有尽到安全管理的职责。下面向法庭出示
我方第一组书证事发现场的三张照片。从照片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事发现场的轨道及其周边环境。很明显在这个上面我们只看到了四处写有“有电危险”的盖板,在轨道周边我们并没有看到其他明显的提示标志或者安全防范措施,这组证据证明了被告作业区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被告质证(可以有异议也可以没有)
被告委托代理人:有异议
原告委托代理人:接下来想法庭出示的两组证据是原告的伤残等级鉴定书以及其住院期间的各项治疗费用。它们分别证明了此次电伤导致原告八级伤残以及原告因此而花费的各项治疗费用。
被告质证(可以有异议也可以没有)
被告委托代理人:有异议
2、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四)法庭出示现场勘验笔录以及原告谈话笔录,原被告双方质证。
法庭辩论
审判人员指出两处争议焦点,原被告依次针对每个焦点发言
(一)武汉市港务三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经济法模拟法庭案例范文第5篇
书记员宣布原被告双方入场,宣读法庭纪律,审判人员入庭,审判长确认原被告双方身份,询问原被告双方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
(一)原告陈述自己的诉求与事实理由
原告法定代理人: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3947.67元,营养费3000元,护理费2000元,残疾用具费5000元,继续治疗费20000元。并按照伤残评定的等级,给付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和赔偿金,参照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接下来是事实与理由。2010年9月3日下午,原告与其同学陆飞一起到离家不远的被告作业区玩耍。原告出于好奇,掀开了导电电缆上的铁板,结果右脚不慎踏入地沟,导致身体右侧被380伏电压大面积烧伤,经抢救幸免于难。被告的作业区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在案发现场100米长的地下电线盖板上,有4处用红漆写上“有电危险”字样,原告为8岁的小孩子,不能完全清楚这四个字的含义,且被告并没有设置其他明显的标志提示或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足以使任何年龄段的人能够引起注意。被原告掀开的防护板只有外侧是固定的,内侧并无固定措施,虽然这些防护板每块都有21斤重,但仍存在危险因素。案发时并没有保安人员在场,说明被告作业区内保安人数的配备不能满足整个作业区的需要。经鉴定,原告被认定为八级伤残,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3947.67元,营养费3000元。此外还有残疾用具费5000元。我因要护理原告,在其住院的近两个月内也未出去找事做。根据上述事实及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被告港务三区对原告电伤具有过错,构成对原告的一般侵权。请求法庭依法判决。
(二)被告答辩
被告或被告委托代理人:
1、首先我方作业区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我公司的经营活动都是根据国家有关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原告是由于自己的过错导致人身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的司法解释里面的1000伏以下的电造成损害的,都是属于一般侵权。所以有过错才承担责任,而,而原告所说得防护板也是经武汉市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检测合格并安全使用。
2、而原告所说的没有保安人员在场是恶意中伤,我方配备了多名保安人员轮流查岗,事出当天的保安人员曾多次把原告等小孩赶走并告知这个地方是危险的地方,不能玩耍,并清楚的记得是赶了三次,最后一次还是严重警告。而被告太调皮,被赶三次后还不死心,等我方保安不留意的时候偷偷的溜进去,请问这样的情况还可以说是我方保安人员没有尽到责任吗?并且我认为我方保安配备人数够了,在正常情况下,根据正常标准人数是充足的,这样还发生危险,只能说原告太顽劣。
3、而且我方在作业区100米长的地下电线盖板上,有4处用红漆写上“有电危险”的大字样,原告为9岁的小孩子, 应该可以懂得这几个字的含义,所以我方认为足以尽到了告知提醒的义务, 所以原告所说的没有足以使任何年龄阶段的人能够引起注意是没有根据的。基于以上几点,我认为我方不存在任何过错,根据一般侵权的原则,我方不应该负任何的责任。
(三)举证与质证
1、原告举证被告质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我方一共有一位证人以及三组书证,首先请法庭传召我方证人陆飞出庭。 (略去审判人员的活动)
原告委托代理人:陆飞小朋友,你今年几岁了?跟李小白(原告)是什么关系啊? 证人陆飞:8岁,跟李小白是同学。
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小白出事的那天下午,你跟他是怎么进入那个作业区去玩的? 证人陆飞:一开始那里的保安叔叔不让我们进去,后来我们看他走开了,就进去了。 原告委托代理人:你们是第一次去那里玩吗?
证人陆飞:不是,我们去那里玩过好几次了。
原告委托代理人:每次都是这样进去的吗?
证人陆飞:恩,那里的大门没有关,而且有时候保安叔叔也不在。
原告委托代理人:你有没有看见李小白是怎么掉下去的?
证人陆飞:我当时走在他前面,没有看见。
原告委托代理人: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略去审判人员的活动)
被告方向证人提问:
被告委托代理人:陆飞,你当时为什么要进去?
证人陆飞:进去玩
被告委托代理人:当时是不是有人阻止你们进去?
证人陆飞:是
被告委托代理人:阻止了几次?
证人陆飞:三次
被告委托代理人:你看到写着红色大字“有电危险”的警示牌没?
证人陆飞:看到了
被告委托代理人:那你懂不懂意思?
证人陆飞:懂
被告委托代理人:那你为什么还要进去玩?
证人陆飞:因为我们觉得很好玩,觉得不危险
2、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被告委托代理人:你叫什么?
证人袁野:袁野
被告委托代理人:你跟被告是什么关系?
证人袁野:我是被告的保安
被告委托代理人:案发当天你当班吗?
证人袁野:是的
被告委托代理人:案发当天你见过原告没?
证人袁野:见过,而且我还阻止他们进去作业场地
被告委托代理人:阻止了几次?
证人袁野:三次
被告委托代理人:之后出事的时候你为什么没看见?
证人袁野:因为我们是轮班的,所以当时正好换班,所以没注意。
(原告方向证人提问)
原告委托代理人:证人陆飞的证言足以说明被告没有尽到安全管理的职责。下面向法庭出示
我方第一组书证事发现场的三张照片。从照片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事发现场的轨道及其周边环境。很明显在这个上面我们只看到了四处写有“有电危险”的盖板,在轨道周边我们并没有看到其他明显的提示标志或者安全防范措施,这组证据证明了被告作业区内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被告质证(可以有异议也可以没有)
被告委托代理人:有异议
原告委托代理人:接下来想法庭出示的两组证据是原告的伤残等级鉴定书以及其住院期间的各项治疗费用。它们分别证明了此次电伤导致原告八级伤残以及原告因此而花费的各项治疗费用。
被告质证(可以有异议也可以没有)
被告委托代理人:有异议
2、被告举证原告质证。
(四)法庭出示现场勘验笔录以及原告谈话笔录,原被告双方质证。
法庭辩论
审判人员指出两处争议焦点,原被告依次针对每个焦点发言
(一)武汉市港务三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经济法模拟法庭案例范文第6篇
被告王某某答辩称,自己从未申请过该号码的开户,也未实际使用,一定有人冒用其名义所为。
庭审上原告某移动通信公司提供了开户表以及身份证复印件,但审理查明开户申请表上的“申请人”签名并非李某本人书写,而系他人所签,但又无任何书面的委托手续。
法律问题:请组成原告方和被告方两组,由合议庭判决结果,并予以分析。
移动电话欠费属合同之债,因此,法院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要审查电信合同是否成立,而证明电信合同成立的举证责任在移动公司。移动公司仅凭开户申请向李某主张权利显然证据不足,还应就他人与李某之间存在代理关系或者构成表见代理负举证责任。
被告负举证责任
1如果移动公司证明了李某与他人或该移动电话持有人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如通过通话记录的查询发现李某与他人或该移动电话有联系,移动公司就有理由相信这两者之间具有代理关系或者有恶意串通等行为,此时就可适用举证责任转移,
由李某就其与他人或该移动电话持有人间系何关系、他人为何持其身份证件申请开户及该移动电话持有人为何持有该移动电话负举证责任。
2 这是因为,如果一味地要求移动公司就他人或移动电话的持有人与李某之间具有代理关系或构成表见代理负完全的举证责任,则移动公司还必须能证明他人是凭李某的身份证原件办理了开户申请手续,因为移动电话开户必须要有身份证件才能办理。办理的是原件,我们尽到了省查的义务。
如果他人只凭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了开户申请手续,则移动公司在审查上存有瑕疵,主张李某与他人是代理关系或者构成表见代理显然不能成立。而移动公司往往无法对此提供证据。
而李某相对移动公司而言,其与他人或移动电话持有人关系比较密切,取证较为容易,由李某对相关待证事实通过举证加以证实并不十分困难,不会因此加重李某的举证责任。因此,在移动公司证明了李某与他人或者该移动电话持有人间有联系后,由李某举证更为适宜。同时,这样的举证责任转移,也有利于彻底查清事实。即使移动公司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也便于通过李某发现真正的不当利益获得者,使其履行支付话费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这有利于公平地保护移动公司和李某的合法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