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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考核管理办法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
作者:火烈鸟
202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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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考核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考核分为绩效考核与综合考核。

一、绩效考核

驾驶员薪酬由基础工资和绩效考核两部分构成,绩效考核内容为:里程、油料、票款营收、出勤、伙食补助、交通费用等,补助标准根据实际运营情况按月核算。

二、综合考核

综合考核主要针对驾驶员服务质量、服务投诉、车辆卫生、行为仪表、营运路路单规范、轮胎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周期为一个季度;轮胎按使用周期单独进行核算。

综合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合公司的运行管理与公交车的运营特点,考核项目分为六项:

(一)驾驶员服务质量标准( 30 分)

1、按规定佩戴上岗证,统一着装( 3 分)。

2、按规定使用语音报站器或用普通话报站( 6 分)。

3、不拒载、不甩客,尽量照顾赶车的乘客( 3 分)。

4、头班车不拖后,末班车不提前( 3 分)。

5、安全驾驶,遵纪守法,不超员、不超速,( 6 分)。

6、遇公交站亭(牌)无人下车时要减速、靠站、鸣号,注意观察,以防漏载( 3 分)。

7、车辆满员经过站亭(牌)要减速,告知候车乘客,避免投诉( 3 分)。

8、驾驶员要注意使用文明用语,如“请”、“您好”、“谢谢”、“对不起”、“再见”等,严禁使用脏话粗话( 3 分)。

(二)服务投诉( 20 分)

1、发生恶性服务纠纷( 5 分)。

2、谩骂乘客、使用侮辱性语言( 5 分)。

3、和乘客相互吵闹对骂及发生行业管理部门追责投诉及媒体爆光损害公司形象事件发生( 6 分)。

4、对待乘客无礼,态度生硬(2 分)。

5、车辆运行越站亭(牌)未停拒载( 2 分)。

(三)车辆卫生标准( 20 分)

1、车身地板干净卫生,无呕吐物或其它污物( 3 分)。

2、轮胎、挡泥板特别是轮辋要保持清洁,无污泥、油垢等( 3 分)。

3、两侧玻璃、前后风挡玻璃干净明亮,无积尘、无污垢、无其它影响车容的痕迹( 3 分)。

4、车厢内卫生状况良好,无卫生死角,地板无垃圾,地板无污垢( 3 分)。

5、车窗上部定期冲洗,无影响整体车容现象( 2 分)。

6、不准向车窗外乱扔票根或废票( 2 分)。

7、收车途中,不准将车上垃圾扫到街上,污染环境( 2 分)。

8、收车后,车上垃圾要倒在指定地点,果皮、纸屑、票根、废票等废弃物不要随地散落( 2 分)。

(四)行为仪表标准( 15 分)

1、驾驶员要注意行为和仪表,讲究文明礼貌,不做有损公司形象的事( 2 分)。

2、着装统一,注意个人卫生,不穿奇装异服、留怪发(4 分)。

3、驾驶员开车期间不准吸烟、吃零食、接打手机或有其它妨碍安全的行为( 2 分)。

4、驾驶员行车期间不准和同事、熟人聊天或嬉戏打闹( 2 分)。

5、驾驶员夏季开车不准穿拖鞋、穿背心,不准袒胸露背( 5 分)。

(五)营运路单填写标准( 15 分)

1、营运路单书写工整,不允许有涂改、漏填项目( 2 分)。

2、及时规范填写营运路单:时间、班次、里程、金额等数据与实际运行情况相符合( 8 分)。

3、车辆非正常营运,驾驶员要认真填写调度项目、时间、里程及相关金额(如:加油、维修、保养、包车、事假、请假、恶劣天气等)(4分)。

4、休班期间不准干私活,不准从事任何形式的娱乐活动( 1 分)。

(六)营运车辆轮胎考核

未按操作规程对车辆进行检查,致使轮胎出现非正常损坏,降低轮胎使用价值,按轮胎净值的30﹪赔偿;丢失轮胎,或者外借他人使用,按轮胎净值的100﹪赔偿;因轮胎早期磨损而达不到定额里程提前报废的,驾驶员按轮胎净值的20﹪赔偿。

三、综合考核办法

1.综合考核列入日常管理工作之中,由运务科负责考核。

2.综合考核的满分100 分,奖励金额为每季度600元,奖金由运务科根据考核结果按比例进行发放。营运车辆轮胎考核,不计入百分制考核项目,实行周期性考核,考核结果在当季度综合性考核中扣除相应金额。

3.总公司对营运车辆的综合考核,每月以记录方式不定期抽查 2 4 次。

4.以记录方式抽查时,发现的问题原则上按《驾驶员管理办法》进行罚款,并在本办法所列条款分值扣分,情节严重的加重扣分。

5.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情节严重的按规定扣分。

驾驶员考核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安全行车考核管理办法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强化经营车辆驾驶员安全责任意识,确保行车及人身财产安全,全面提升公司安全管理水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安全行驶考核

公司对经营车辆驾驶员行车的考核管理,实行安全行驶奖励、事故违章扣罚的管理办法。

1、驾驶员安全行车奖励以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作计算依据;各单位应严格、准确统计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及各车辆违章及事故情况,并按月上报公司有关考核部门。

2、奖励标准

(1)、以累计安全行驶3万公里为一计奖里程。

(2)、累计安全行驶3万公里奖励1000元,以后累计安全行驶里程每增加3万公里,奖励递增100元,即累计安全行驶3万公里奖励1000元,6万公里奖励1100元,以此类推。

3、违章及事故扣罚安全行车里程

驾驶员因发生责任事故、交通违法、违规操作扣除安全行驶里程的办法(凡扣除安全行驶里程的,至0公里为止):

(1)、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发生一般等级及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取消累计安全行驶里程;

(2)、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发生轻微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负全部责任的,扣除安全行驶里程;负次要责任的,扣除安全行驶里程10万公里;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负全部责任的,扣除安全行驶里程6万公里;负次要责任的,扣除安全行驶里程3万公里(扣完为止)。

(3)、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因个人因素发生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扣六分以上或罚款300元以上),扣除安全行驶里程10万公里;超速20%以上(一般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高速路段限速80公里/小时),取消累计安全行驶里程;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超速10%以上且低于20%以及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一次扣除安全行驶里程3万公里。

4、交通事故等级按“国务院493号令”及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分轻微、一般、较大、重大、特大事故五个等级。交通事故的责任、经济损失、路况考核和统计,以公安处理机关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判决书及各单位在闽运车辆运输信息管理系统上录入数据资料为基础,结合向保险与统筹索赔的数据进行确认。

5、对驾驶员行车安全进行考核表彰前,驾驶员辞职、违规被单位辞退的,将取消其考核奖励资格。

二、驾驶员违章行为考核

1、凡违犯交通管理法规和本公司有关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统称为违章。

2、所有车辆在行车途中因驾驶员个人因素造成的违章罚款一律不予报销;违章被扣的证照,原则上由违章本人自行处理,确需单位出面时,一切费用由违章者自负。因车辆改型、超载等非驾驶员个人因素造成的罚款,由公司承担。

3、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者,罚款50-200元:

(1)、行车不带驾驶证、行车证、营运证、上岗证、危险品操作证、押运证、以及其他必须携带的行车证件者;

(2)、驾驶危货车辆,一边驾车一边吸烟、饮食者; (3)、未按要求配置防火罩或导静电接地者; (4)、未经批准不参加安全例会和安全活动者; (5)、不紧固车辆号牌,造成丢失、损坏者;

(6)、造成运输证、行驶证、附加费、通行证、道路规费、车辆保险卡丢失者; (7)、未经批准搭载无关人员者;

(8)、不按操作流程进行装缷作业,存在安全隐患者; (9)、不按规定进行行车前、中、后检查,形成安全隐患者。

4、严禁驾驶员在工作日饮酒或酒后开车,一经发现罚款500元并辞退。

5、不服从调度,或未经调度私自动用车辆或绕道行驶办私事者,一经发现罚款200500元。

6、运输过程中,临时停车,人离开车辆,造成货物或随车物品被盗、丢失,由驾驶员赔偿全部经济损失,造成事故者,套定等级事故,按负全部责任处理。

三、驾驶员肇事行为考核

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造成事故,其费用一律由本人自负: (1)、酒后驾车造成事故者;

(2)、无证驾驶车辆或将车辆交给其他人员驾驶造成事故者; (3)、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造成事故者; (4)、私自动用车辆或无故绕道行驶办私事造成事故者; (5)、肇事后不保护现场者。

(6)、肇事后逃逸除由交警部门处罚外,另作辞退处理。

2、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00元以下的行车事故,若出现赔偿,费用一律由肇事者或当事驾驶员自负。(保险公司不理赔)

3、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00元及其以上,1000元以下的责任行车事故,按当事驾驶员所负有的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分别按保险理赔后经济损失的100%、80%、60%、40%赔偿。

4、发生经济损失1000元及其以上的责任行车事故,按当事驾驶员所负有的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责任,分别按保险理赔后经济损失的80%、60%、50%、40%赔偿。最高赔偿额为20000元,最低不低于600元。

5、驾驶员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培训教育费、罚款等由驾驶员自负。

6、因维修、养护、例行检查等职责不履行、工作不到位造成机械事故的,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给予材料、工时费及停车造成损失10%-50%的处罚。

四、考核管理

1、《阜阳国祯燃气有限公司经营车辆驾驶员安全行车考核管理办法》和《阜阳国祯燃气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共同构成公司安全生产考核体系,驾驶员适用于《阜阳国祯燃气有限公司经营车辆驾驶员安全行车考核管理办法》,生产经营人员适用于《阜阳国祯燃气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2、本办法考核对象为运行车辆驾驶员。驾驶员在公司内部运营车辆驾驶岗位上调动或在部门内调换运营车辆可累加计算安全行车里程;驾驶员如调离驾驶岗位,安全行车里程终止,再次从事运行车辆驾驶,从零计算安全行车里程。

3、经营单位应确定一名兼职经营车辆安全行车考核员,安全行车考核员按月编制驾驶员安全行驶里程及事故违章情况月报表,分别报送安全技术部和经营管理部。

4、驾驶员违章行为和肇事行为考核按月进行,由安全技术部组织实施,处罚即时执行。安全行驶里程考核按季进行,由安全技术部和经营管理部共同实施,安全技术部审定安全行驶里程,经营管理部核定奖惩标准,按审批流程签批后与经营活动安全生产奖同期兑现。

五、其他

1、本考核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驾驶员安全行车里程从零计算。

2、本考核办法未尽事宜以补充规定下发,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3、本考核办法由安全技术部和经营管理负责解释。 阜阳国祯燃气有限公司

驾驶员考核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肃公督[2010]09号

各科所队室:

现将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 问题举报奖励办法》转发你们,接此通知后请及时传达到全体民警。

附件:甘肃省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举报奖励办法

肃南县公安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甘肃省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

违规问题举报奖励办法

为了增强广大群众对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监督意识,鼓励广大群众举报“警车违规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根据《甘肃省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举报奖励,是指在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期间(截止2010年11月30日),向甘肃省公安厅“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举报本省公安机关警车违反使用、管理规定和涉案车辆违规的问题,经核查属实,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的奖励。

第二条甘肃省公安厅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0931-8535450,0931-8816479,9441-4500(专线),传真:0931-853546

1、电子信箱:83312726@qq.com,通信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98号(甘肃省公安厅警务督察总队),并认真受理举报,建立健全相关的登记、核查、处理、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制度。

第三条举报人向甘肃省公安厅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举报,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的问题,经核查属实,根据举报时效、

2举报线索、案件核查情况等,按照查出问题的多少给予举报人100元-500元不等的奖励。

第四条举报奖励的范围包括:

(一)公安机关警车方面

1、使用的警车属于走私的,被盗抢的,非法扣留、扣押的,借用外单位或私人的,应当报废、拼(组)装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2、挪用、套用、使用伪造、变造的警车牌证的;

3、转借警车、牌证的;

4、未携带警车准驾证驾驶警车的;

5、警车未依法进行登记或者牌证不全的;

6、擅自喷涂警车外观制式或者安装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7、酒后或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警车的;

8、非执行紧急公务驾驶警车超速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标志、不服从交警管理、滥用警灯警报器等交通违法的;

9、警车私用,非因公务将警车停放在餐饮、娱乐场所门口的;

10、驾驶警车违规参与婚庆、葬礼及为社会车辆带道的。

(二)涉案车辆方面

1、违法扣留、扣押的;

2、挪用、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涉案车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和要求处置涉案车辆的。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无法证实举报人真实身份的;

(二)举报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无关的;

(四)省厅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同一“违规问题”被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省公安厅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第七条 省公安厅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根据举报及查处情况,对举报有功人员,通知到指定地点查验举报人身份信息后,当场兑现奖金。举报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不到指定地点办理手续,视同放弃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受到奖励后,不能亲自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其办理。代办人代办领奖时应持有委托人的授权委

4托书、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同时,代办人也应持有本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第九条省公安厅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受理举报和支付举报奖金时,应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为其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情况及举报内容。如故意或无意泄漏举报人身份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条 各市州公安机关专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公安厅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驾驶员考核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营销员工的日常管理,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整体业绩,形成团体凝聚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营销团队自上而下,按金字塔结构进行管理,上一级管理下一级,下一级对上一级负责,上级对下级负有部署、检查、管理、指导的职责。努力形成上下一致,协同拓业,共同进退的团体机制。

第三条晨训制度:即全体营销人员必须在每个工作日在指定地点(会议室或营销部)参加晨训,晨训由相关负责人主持,主要目的是通过晨训使全体营销人员坚持成功信念、保持高昂的斗志,培养和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晨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1、考勤点名或签到;

2、整理着装仪态;

3、调整工作心态(可集体喊口号“健康每一天、开心每一天、收获每一天,成功!成功!)

4、气场练习(互相对视/问侯);

5、自由发言(工作现状,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6、管理发言(小结与工作安排);

7、各就各位。

第四条例会制度:每周三下午3:30召开沟通会议;每月底(最后一周的星期五下午3:00)召开总结会议。对近期所开展的营销工作进行回顾、总结,同时安排下一阶段的重点工作。

作息管理与报告制度:每位营销人员都要自觉遵守营业部、营销部的自律作息管理,按规定参加各种集会、培训等活动;

客户经理一般应按预定计划开展工作,如临时改变或外出联系客户等,应及时报告主管人员;

客户经理应按规定逐天填写《营销人员工作日志》,详细记录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的走访或电话记录、当日开展的主要工作;每星期向主管提交一次。主管对工作日志要仔细阅读,归纳重点,并在次日的晨会或总结会中提出并解决。

第五条职业习惯养成:

1、每天主动打5-10个电话给客户(新旧客户)(目前建立个人的潜在的客户发展名册);

2、每天随机发放个人名片或业务联系卡5-10张;

3、每星期拜访客户1-3次;

4、每月与驻点渠道搞一次活动。

第六条营销管理人员应及时协调处理好客户经理开发客户时所遇到相关问题,给他们做好支持与帮助;营销人员必须服务统一管理。

第七条营销工作相对分工,营销人员按预定渠道拓展客户,营销管理与支持人员,负责对客户经理每天的工作情况进行动态跟踪、评估与考核,协调解决各种问题,建立信息公示与奖惩制度。

第八条营销管理人员负责向营业部领导报告营销计划并推动相关方案的落实。

第九条营销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敬业爱岗,勇于开拓,规范执业;对工作无敬业精神的、有客户投诉的、工作无业绩的客户经理,按公司规定给予谈话告诫、责令改正、经济惩罚、待岗培训、辞退等。

驾驶员考核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外聘专家管理,明确外聘专家责任、权利、义务和管理要求,引导外聘专家正确发挥作用,为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活动提供提供顾问服务并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聘专家,是指由公司董事长办公室依照既定程序选聘、参与公司管理咨询和技术咨询等工作、纳入公司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办公室负责建立统一的外聘专家管理库,统筹外聘专家资源。

第二章

专家资格条件

第四条 外聘专家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二)在相应专业领域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工程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了解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项目管理、PPP项目、工程设计、BIM经营开发等领域发展趋势;

(四)管理咨询专家应当是所在领域的资深专家,在本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在社会上享有较高声誉和威望;

(五)身体健康,年龄在55岁以下。特别突出者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六)本人愿意以外聘专家身份参与工作,并接受我司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专家职责与任务 第五条 外聘专家的主要职责如下:

本着科学、客观、中立的原则,参与公司组织的各种论证、咨询、决策等工作,为公司相关业务的开展提供理论指导、政策建议、业务咨询和技术支持。

第六条 外聘专家的主要任务如下:

(一)为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指导建议;

(二)对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技术难题进行专题调研,并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技术攻关;

(三)参与公司的重大经济活动、项目建设、合作、合资、投资的谈判、可行性研究,提出指导建议;

(四)接受公司委托,参与重大项目合同的谈判及审议;

(五)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专题讲座,传递最新行业信息,开拓员工视野;

(六)可协助公司承接或依托公司资源承接业务,进行项目开发管理;

(七)利用本人社会威望和资源为公司经营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八)协助公司领导开展其他临时性任务。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外聘专家在接受公司聘任时,享有以下权利:

(一)承担公司相关业务板块的工作;

(二)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对外活动的情况;

(三)独立、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与建议;

(四)参加公司召开的有关会议;

(五)按照有关协议规定获得相应劳动报酬;

(六)根据本人意愿提出辞职;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外聘专家在参与公司相关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管理规定;

(二)客观公正、严谨负责地提供具体明确的专业意见和建议;

(三)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同意,不得将有关事项擅自发布、抄录和外传;

(四)签署无利益冲突声明,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和利益关系的相关活动,主动提出回避;

(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召开的会议及活动;

(六)除公司同意或委托以外,不得以公司外聘专家名义参加商业及其他活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聘任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办公室为外聘专家库的遴选、聘任和管理机构。

第十条 外聘专家的筛选方式:

(一)优先选用行业内认可的专家;

(二)已与我司合作或参与过我司工作的专业人士;

(三)公司内部、各行业协会、权威机构等渠道推荐的方式;

(四)网络招聘、自荐的方式。

第十一条 外聘专家的聘用流程:

(一)由公司董事办组织或委托相关专业机构进行面试;

(二)董事办确定合格的人员并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

(三)决定录用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人事聘任手续;

(四)董事办安排专人建立外聘专家库。

第十二条 外聘专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教育背景及工作简历;

(二)学历、学位及专业资格证书;

(三)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表彰奖励等;

(四)本人所在单位、学会(协会)或其他组织出具的推荐意见;

(五)本人过去和目前在企业兼职或参与企业项目情况。

第六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聘期:

外聘专家任期1年,任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可以增聘和解聘,期满后可续聘。

第十四条 解聘条件:

外聘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予以解聘。

(一)聘用期间不能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

(二)因本人主客观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经申请同意其解聘的;

(三)以完成某一项工程或技术项目,项目已完成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经查实,提供虚假个人材料的。

(六)日常考核不合格的;

(七)未经公司同意或委托,以公司外聘专家名义参加商业及其他活动的;

(八)影响其正常履职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工作汇报:

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由单位主要领导参加的工作汇报会议,听取外聘专家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等情况汇报及下阶段工作计划的安排,及时总结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六条 工作考核:

聘用期满,外聘专家进行工作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董事办,由董事办组织公司高层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

第十七条 专题研究:

外聘专家每年至少提交一份关于公司经营管理或技术项目方面的的专题研究报告,董事办组织公司高层进行考评,有重大贡献或产生效益的按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八条 奖励:

为调动外聘专家的工作积极性,公司根据其为公司所作贡献,按公司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外聘专家聘期届满的,经专家本人申请和董事办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七章

薪资待遇

第二十条 外聘专家聘期的薪资待遇由董事办与其本人沟通确定。

第二十一条 外聘专家参加公司相关工作的交通费、食宿费和劳务报酬由公司确认后给予报销,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工作成绩显著和作出杰出贡献的外聘专家,公司视情况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驾驶员考核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第一条 根据“服务工作,提高效率”的原则,为加强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保障正常工作顺利开展及用车安全,避免公司财产遭受损失,特结合公司实际制定《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的购置、使用、加油、维修、调动、报废管理及交通事故处理等。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加强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力度,确保交通安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车辆”为所有权或管理权隶属于公司的机动车辆,所指“司机”除特别说明外,均指专职司机人员。但公司所有车辆驾驶人员均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公务车辆是指服务外出办理公务的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及与公司业务开展有关的所有车辆,纳入综合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原则上,只有高级管理及以上级别领导可专车专用。

第五条 车辆的维修、保养、油耗、年检、保险等一切费用均按照节约开支、适度从紧的原则执行。并按相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下属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节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为办公车辆管理的归口部门, 除保险公司由控股总裁办指定外,其他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设定专职或兼职的车辆管理专员负责落实,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公司车辆的购置、维修、加油、年检办理等事宜。

(二)负责沟通、协调、保持与交警、车管等部门的良好合作关系。

(三)完成车辆的保险缴纳、事故处理及索赔等相关事宜。

(四)负责车辆管理制度、规定的修订、细化,规范车辆管理事宜。

(五)负责司机的管理、培训、考核、业绩评定及推荐提名等。

(六)审核车辆发生的交通费用(包括过路过桥、加油、维修等)并做好台账登记工作,指导司机做好车辆维修保养。

(七)随时掌握公司车辆状况,建立车辆档案,将每辆车的《车辆购置审批单》、《车辆登记表》、车辆证件、保险资料、行驶记录表、维修审批单及台帐等相关资料放置在档案袋或档案盒中统一保管,以备查考。

(八)负责对下一级公司办公室进行车辆制度培训及车辆管理的指导工作,协助外埠公司办理有关事故处理、保险索赔等。

第八条 车辆驾驶人员作为公司车辆的使用者及保管者,对车辆的安全驾驶及停靠保管负有责任。具体职责是:

(一)在行车时携带齐全各种证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文明行车,确保驾车安全。

(二)定期对车辆检修、保养,精心爱护车辆及随车工具,做到车辆及时检修、设备正常运转及每天的检查。

(三)合规使用车辆,按公司要求执行用车、油耗、报废、事故处理等有关规定。

(四)将车辆停放至公司要求的安全位置,尤其是在驾车外出等非停放地产大厦广场时,须做好车辆的安全保管工作。

第三节 车辆配置标准

第九条 车辆配备原则及使用年限

(一)公司根据员工岗位级别按标准配置车辆,详见附件一《车辆配备标准》。

(二)高级及以上级别管理人员在试用期期间由办公室调配车辆专车专用,正式任命之后公司将统一为其配备公务车辆;如办公室无车可调配的,按照标准配置由办公室负责为其购置专车。

(三)除高级及以上级别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公务用车均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所在系统/部门车辆或由办公室协调安排。

(四)车辆的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

第十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每年更新车辆的配备标准,使之与实际工作需求相匹配。但购置费用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车辆配备标准》有关规定。如因工作需要更改车辆配备标准的,申请部门须写明原因报董事长特别批准。

第四节 车辆购买

第十一条 车辆购置原则上以年初购置预算为依据,由车辆所属部门或单位填写《车辆购置审批单》(详见附件二),经主管领导、财务总监、总经理逐级审核后报董事长批准,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购置。

第十二条 购置车辆时,综合管理办公室联合会计核算部进行市场调查、询价、谈判,最终确定每一次车辆购置的供应商,采购价格不应高于市场内同类车辆的市场平均价。如一次性购置三辆以上同款车型,须按公司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综合管理办公室须从审批单批复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车辆购置到位,如遇市场内该类车型紧缺,购买时间可做相应顺延。

第十三条 车辆购置10个工作日内,综合管理办公室要及时完成有关车牌、行车本、附加费、保险等手续办理,并将车辆移交使用部门。

第十四条 车辆办理车牌后,由车辆管理专员组织驾驶司机及用车部门进行车辆验收,并填写《车辆验收登记表》(详见附件三),验收后无异议的移交使用部门。

第十五条 车内装饰及用品购置

车内装饰及用品由司机根据需要提出申请(详见附件四《车辆内饰及用品申购单》),逐级审批后由综合管理办公室统一购买、登记并交付使用。车辆驾驶员应妥善保管车内配饰,人为原因造成车内用品损失的,由车辆驾驶员负责补齐。

第十六条 以抵顶、奖励等形式产生的车辆,使用前应到综合管理办公室、会计核算部分别办理实物登记及财务入账手续。

第五节 车辆管理

第十七条 车辆使用分为专用车辆和共用车辆

专用车辆范畴为高级管理及以上级别领导所驾驶的车辆,由高管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用车,原则上应由专职司机驾车前往,需要自行驾车的高管人员,应取得国家《机动车驾驶证》且实际操作熟练。涉及的车辆维修、油耗、保险及安全防盗等均应遵循本办法有关规定。

共用车辆由综合管理办公室统一调配,按照车辆使用申请送达先后及轻重缓急优先安排办公室车辆出行,调配不开的可调度其他车辆,但在用车前应事先征求车辆使用部门负责人同意。

第十八条 满足下列任一条件时,司机应按要求出车:

一、收到公司批准的“长途用车申请单”(详见附件五)或《车辆外借申请单》(详见附件六)。

二、接到董事长、总经理、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的指示。

三、业务部门车辆用车经部门经理同意。

四、车辆管理专员许可。

不符合以上规定私自用车的,视为司机违规出车,出车所产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司机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派车原则为:

一、对市内不足两站路程的不予派车;

二、单一事项或单个员工因公外出办事导致综合用车成本过高的,外出人员可乘汽车或火车前往;

三、对市内超过两站路程的因公用车,对相近方向、时间的用车尽量合并派车,减少派车次数,降低车辆使用成本。

第二十条 共用车辆出车管理

一、长途用车:前往廊坊市以外地区的共用车辆外出用车实行派车单制度。

第一,业务部门车辆接到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长途外出任务时,填写《长途用车申请单》逐级审批后出车。

第二,需要综合管理办公室派车的,用车部门应提前一天向办公室预定申请,填写《长途用车申请单》,经用车部门负责人和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批准后,交车辆管理专员备案并安排司机出车,收车后由用车人签字确认,出车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用车部门承担。车辆管理专员于次年1月5日前将各部门上一使用共用车辆的用车事由、次数、费用等统计数据报使用部门备核,并作为次年综合管理办公室交通费用预算编制的参考依据。

二、市内用车:

第一,需要综合管理办公室派车的,用车人员应提前1小时以电话或口头形式向综合管理办公室申请,由车辆管理专员统筹安排司机和车辆。

第二,共用车辆(包括业务部门车辆)司机出车须填写《车辆行驶记录表》(包括市区、长途,详见附件七),由用车人填写使用时间、公干事项及行车路线,并签字确认,返程后由用车部门负责人在《车辆行驶记录表》签字确认。其中,业务部门无专职司机的,《车辆行驶记录表》由公司批准的驾驶人填写,除此之外均由专职司机负责填写。每月26日司机将当月《车辆行驶记录表》交车辆管理专员,作为司机考核及计算车辆油耗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除高级管理及以上级别人员、公司特批的准驾人员可驾驶公司车辆外,其他车辆均由专职司机驾驶。

第二十二条 车辆借用

借用公司车辆的,车辆借用人需填写《车辆外借申请单》,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车辆借用审批

(一)公务借车

短期(5日(含)内)借用公司车辆:集团范围内及外部单位借用车辆的,由总经理批准。

长期借用公司车辆的(5日以上):集团范围内借用车辆的,由总经理批准;集团范围外借用车辆的,由董事长批准。

(二)个人借车

公司内个人用车借用车辆的,短期内的由总经理批准,长期借用公司车辆的须报请董事长审批。所发生费用由借用人自行承担,借用人须于用车次日主动向综合管理办公室交纳,否则停止其以后的车辆借用权。

二、车辆借用权责关系 借出车辆在借出期间发生车辆毁损、被盗及交通事故的,产生的相关责任和义务,由借用车辆方自行承担,同时公司将保留对其责任进行追偿的权利。

车辆归还时,由车辆管理专员检查车辆使用状况,确认借车人行驶公里数与用车时间。若交接车辆时存在破损或零部件问题的,由借车人承担责任并负责维修。车辆管理专员未能按规定履行职责,交车后再发现车辆存在问题的,由车辆管理专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车辆停放

一、公车回公司后一律到指定地点停放,除高管及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综合管理办公室及主管领导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车开回家过夜。

二、因司机值班、公务驾驶车辆出差、回家的(包括高管驾车),要将车辆停放到车库或小区监控系统覆盖点及小区值班保安视线范围内等安全的停车地点,加强防盗和安全保护。

三、节假日期间凡公司有明确规定的,除高管及业务部门专用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在公司指定地点封存。车辆钥匙交由车辆管理专员保管,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封存车辆做好防盗管理工作。节假日期间未封存车辆的保存及防盗义务由准驾人员负责。

四、各级车辆驾驶人员要增强防盗意识,汽车钥匙、防盗报警控制器及车辆证件均应随身妥善保管。无停车场时司机不得远离车辆;司机临时离开车辆时,必须锁好车窗和防盗锁,启动防盗报警器;严禁将行驶证等有关车辆证件及贵重物品放在车内;严禁私自配制车辆的钥匙。

五、车辆驾驶人员未按以上规定执行导致发生车辆或车内物品被盗、被损的,按照《办法》第八十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车辆卫生清洁

工作时间内司机没有出车任务的,应随时擦拭、检修车辆,保证车辆内、外整洁和性能完好。卫生清洁标准为:

一、车内无杂物,空气干爽清新无异味,仪表盘、坐垫、脚垫、地毯、出风口、顶棚、车门、车窗等无灰尘、无污渍。车身表面清洁美观,后备箱内干净整齐,除必备的清洁物品外,不得存放贵重东西;如有暂存物品,放置须整齐有序,严防久置霉变产生异味。

二、工作时间内逢雨雪及风沙天气,待天气晴朗1小时内司机须保证车身及玻璃干净,并达到第一款所述卫生标准。

第二十五条 车辆调动

一、车辆发生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填写《车辆调动审批单》(详见附件八)办理调动手续,董事长审批后进行实物资产调动。《车辆调动审批单》原件由调出单位财务部门留存。

二、实物调动时由调出部门填写《车辆交接表》(详见附件九),与调入部门完成车况和实物交接,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监交。

三、车辆调动之前,车辆相关问题及责任由原使用部门负责,调动之后相关问题及责任由调入部门负责。调入、调出部门在《车辆调动审批单》及《车辆交接表》中须注明车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未明确的,车辆维修及调入部门在使用中发现的问题所属责任均由调入部门承担。

第二十六条 车辆盘点并入资产盘点管理,具体按照《资产管理制度》第二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六节 油耗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加油的统一管理,除出差外,公司所有车辆须到各公司谈判确定的定点加油站加油,且不得使用现金加油。

第二十八条 加油站的选定

一、选择定点加油站时,要选择油质好、服务优,并能为公司把控风险(非公司书面允许车辆不予加油)的加油站。综合管理办公室应联合会计核算部确定,并对选定的最终结果负责。

二、综合管理办公室联合会计核算部于每年3月份组织对加油站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的另选新合作单位。

第二十九条 加油管理

一、市内加油

(一)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准在加油站加油的车辆,加油站须按照综合管理办公室提供的车牌号名单进行加油,对非公司车辆所发生的加油费公司不予承担。

(二)由综合管理办公室每月26日结算当月加油费并预存下一个月份的加油款,车辆登记用油与加油站加油数量必须一致。否则会计核算部门不予办理,并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费用。

二、长途用车加油

长途用车在外加油所产生的费用须经车辆使用人确认和车辆管理专员审核,在报销发票上签字确认,填写《车辆外出油耗统计表》(详见附件十)计算百公里油耗标准。对于超出油耗标准值且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超出费用由司机自行承担。

第三十条 公司执行油料考核制度,做到车辆油耗有定额,里程有记录,每辆车(含领导用车)每月所加油料按耗油标准计算的公里数应与实际行驶公里数相符。

第三十一条 车辆油耗标准定额

一、新购车辆:

(一)梅赛德斯奔驰3498CC轿车S350 四驱3.5油耗为16升/百公里;

(二)奥迪A62.0TFSI自动标准型油耗为12升/百公里;

(三)帕萨特1.8 T手自一体尊杰型及新领域手自一体型油耗为13.5升/百公里;

(四)现代moInca名驭2.0 GL自动舒适型>油耗为13升/百公里;现代索纳塔2.0自动档油耗为12升/百公里;

(五)别克商务3.0自动档油耗为16升/百公里;

(六)新宝莱1.6L手自一体油耗为10升/百公里;

(七)伊兰特悦动1.8GLS 自动豪华型油耗为10升/百公里;

(八)桑塔纳(含3000型)轿车、捷达1.6手动档、雪铁龙爱丽舍1.6手动档油耗为9.5升/百公里;奔腾B50AT油耗为 9升/百公里;

(九)各类皮卡车柴油发动机油耗为10升/百公里;汽油发动机油耗为15升/百公里。

以上系新购车辆在春、秋季节的百公里标准油耗值,冬、夏季节在此基础上增加1.0-1.5升/百公里。

二、使用年限在一年及以上的车辆:

使用年限在一年及以上的车辆,综合管理办公室根据车辆行驶及保养情况,于每年12月底核定下一车辆的油耗标准值,并作为各车辆编制交通费预算及司机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二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每月5号前出具上月的《车辆油耗统计表》(附件十一),计算出各车辆的百公里油耗,与确定的标准油耗进行对比,超标的要查明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节 维保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要建立每辆车的《车辆维保台帐》(详见附件十二)。每次维保前认真检查车辆,对于不该保养、非正常损坏及未到部件更换寿命等进行维修的,要查明原因依责处理。

第三十四条 维修地点的选择

一、选择定点维修厂时,综合管理办公室联合会计核算部寻找5家以上维修厂进行谈判,选择技术过硬、诚实守信、服务优良、节约成本作为合作商,并报总经理审批。

二、综合管理办公室、会计核算部于每年3月份组织对维修厂的评估,并结合市场调查情况做出综合评价,不合格的另选新合作单位。

第三十五条 保养规定

车辆的定期维修保养既要防止任意延长保养时限和里程而使车辆技术状况恶化,又要防止随意提前维保造成的浪费。车辆保养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例行保养

司机在每天出车前,行驶中,收车后进行的保养,以清洗、检查、润滑、紧固为主,主要内容是打扫、清洗汽车内外卫生; 检查安全机构,各部机件紧固和轮胎气压; 检查并添加汽油、润滑油。达到车容整洁,连接牢固、三滤通畅,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气、不漏电。

二、常规保养

车辆每行驶5000-7500公里进行一次常规保养,由司机到专业4S店进行。常规保养除执行例行保养作业内容外,还要调整、检查发动机和底盘各部件工作情况,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三、专业保养

车辆每行驶50000公里进行一次大保,由司机到专业4S店进行,对制动系统、动力转向系统、变速箱等进行保养,使变速箱换档平顺,防止出现转向及驾驶失灵等风险。

第三十六条 维修规定

一、车耗维修:是指车辆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因机件常规损耗不能继续使用所产生的维修。该类维修按公司程序报批,凭维修单送指定修理厂进行修理。

二、车换维修:是指车辆因事故、第三方破坏、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机件损坏而发生的维修。其中,保险范围涵盖的按照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保险赔付金额的损失按照第七十六条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罚则对责任人进行处理。保险未涵盖的由综合管理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责任大小及本办法有关规定,出具意见提请公司处理。

第三十七条 维保审批程序

车辆在报修前,由司机填写《车辆维保申请单》(详见附件十三),申请单作为报销依据附后。在未经审批前,任何人不得随意送修维保,违者公司将不予报销。

一、车耗维修审批:维保费用在1000元以下的经车辆管理专员、会计核算部审核,车辆使用部门负责人及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后进行维保;1000元以上维保费用需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

二、车换维修审批:除按车耗维修审批程序执行外,车辆管理专员应在《车辆维保申请单》后附保险赔付情况说明及责任人处理意见,作为车辆维保的审批依据。

第三十八条 维修要求

除需要到4S店维修档次较高(帕萨特及以上级别车辆)、公司特批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一律到谈判确定的维修厂修理,任何人在批准前不得自行到指定维修厂以外的地点维修。车辆在外地或行车途中发生故障需修理时,报车辆管理专员、使用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就近维修。费用报销时须有用车部门人员证明,车辆管理专员登记在案并对维修费用进行核查。具体要求是:

一、车辆送修时司机需随车进厂,提供车辆使用情况和故障情况说明,并检查修理情况。车辆出厂后,应对维修单上的修理项目和更换零部件须逐项核对并进行试车,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

二、凡更换价值200元以上的车辆配件,司机应负责将旧件取回交至车辆管理专员逐一登记,旧件未回收的不予以报销。以季度为单位,经会计核算部经理、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核准后,车辆管理员负责对回收的废旧配件进行处理,所获收益由会计核算部进行账务处理。

三、由综合管理办公室于每月26日结算当月维修费用。车辆实际维修数额与结算数额必须一致,存在差异的要查明原因,并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费用。

四、司机违规驾驶车辆导致维修的,费用及责任由司机自行承担。

第八节 保险管理

第三十九条 保险单位选定、评价由控股公司统一管理,所有车

辆须按控股有关规定到指定的保险公司投保。在廊坊地区投保的外埠公司车辆,具体保险投保、事故处理、理赔等事宜,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车辆管理专员协助各公司办理。

第四十条 购买车险时,险种要涵盖以下内容:车辆损失险、车上责任险、全车盗抢损失险、涉水损失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玻璃险、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不计免赔特约险。确保事故发生后将公司损失降至最低。

第四十一条 车辆保险到期需要续保的,车辆管理专员须于到期前3天完成保险的续保,因续保不及时导致出现事故无法进行理赔的,公司所遭受损失由车辆管理专员承担。

第四十二条 各公司车辆保险缴纳受当地有关规定限制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更换保险公司的,报董事长特批后可在当地缴纳。在险种相同的前提下,投保费用不能高于控股公司指定的保险公司。

第九节 事故处理

第四十三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员应即刻停车,在保护现场的同时立即报案,进行伤员抢救,并通知车辆管理专员及保险公司。未报车辆管理专员私自处理事故者,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和费用由司机承担。

第四十四条 车辆管理专员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查明事故发生原因及责任,并向上级领导进行报告,配合交管部门妥善处理。

第四十五条 根据事故原因及交管部门的裁定结果,车辆管理专员负责处理赔偿等事务。待外部事务处理完毕并得到保险公司赔付后,按第七十六条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综合管理办公室及责任部门应及时组织分析原因,总结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四十七条 事故处理后3日内,事故发生时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交通事故裁决书》复印件及《交通事故备案表》(详见附件十四)报车辆管理专员存入驾驶员档案。

第十节 报废管理

第四十八条 车辆行驶里程数已超过标准值,折旧已提足且丧失使用价值或维修费用高于其资产净值时,车辆使用部门可申请车辆报废。

第四十九条 车辆报废申请由专用者本人或车辆使用部门填写《车辆处置申请单》(详见附件十五),经综合管理办公室、会计核算部审核,车辆使用部门主管领导、财务总监及总经理复核,报董事长审批。《车辆处置申请单》原件由财务部门留存。

第五十条 属于车辆保管、使用不当,或责任事故等人为原因使车辆未到使用年限而丢失或导致提前报废的,综合管理办公室应结合车辆行驶里程数及使用现状出具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经董事长特准后方可进行报废处理。

第五十一条 报废后的车辆按抵账、变卖及废弃的顺序依次进行处理。综合管理办公室联合会计核算部、车辆使用部门做出评估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并报总经理审批后执行。所得收益由会计核算部入账处理。

第十一节 司机管理

第五十二条 司机任职资格基本要求:身体健康,四肢健全,取得国家《机动车驾驶证》且实际操作熟练;无色盲、色弱,无嗅觉、听觉及视觉障碍;无酗酒史,无交通肇事劣迹,无驾驶证被吊扣记录等。由招聘部依据此基本条件按招聘程序择优录取。

第五十三条 新司机入职当日,车辆管理专员负责组织培训,培训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交通安全法规、公司车辆管理制度、公司反违章禁令、车辆运行管理、员工手册等。

第五十四条 新司机入职后7天内,车辆管理专员组织司机签订《驾驶员交通安全承诺书》(详见附件十六),存入驾驶员档案。对于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两年以上的公司员工,确因工作需要兼职驾驶公车的,须由本人和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批准签订《驾驶员交通安全承诺书》后,方可在办理公务时兼职驾驶公车。第五十五条 司机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业务知识,提高驾驶技术,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和学习,增强安全行车意识,确保行车安全。

第五十六条 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司机应注意以下事项:未经批准,不允许将公司车辆私自转借(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允许公车私用;严禁把车辆交给未经批准的其他员工驾驶;严禁超速行驶和强行超车,避免因违章行车给公司带来损失。

第五十七条 所有车辆驾驶人员要坚决做到“一安、二严、三勤、四慢、五掌握”。“一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二严”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三勤”对车辆做到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四慢”情况不明慢、视线不良慢、起步、会车、停车慢、通过交叉路口、狭路、桥梁、弯道、险坡、车站和繁华路段时慢;“五掌握”掌握车辆技术状况、掌握道路情况、掌握气候变化情况、掌握所装载货物情况、掌握车、马、行人的动态和儿童活动情况。

第五十八条 为保证交通安全、克服不良驾驶习惯、杜绝交通事故发生,特对司机驾驶车辆做如下要求:

一、司机上车须系好安全带,同时要求副驾驶座位乘客系好安全带,否则不能出车。

二、行车期间,司机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精力集中,避免超速行驶,严禁擅自搭载人员,严禁超员、超载行车。

三、司机在执行公务期间严禁喝酒,因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者公司将给予开除处理且永不续用。

四、行车中,水杯、书包等易滚动物品不得放在司机脚旁。驾驶中不得接打电话、查阅手机信息或其他资料。

第五十九条 为提高司机礼仪修养,对外展示良好形象,特对司机提出如下要求:

一、前往机场或火车站迎接首次见面或重要来客时,司机应手持接站牌,在客人抵达前10分钟在接站口等候客人。

二、与乘客见面时,要保持良好精神状态,面带笑容,使用礼貌用语。

三、当乘客携带行李时,应主动帮助提拿行李物品,并根据行李大小和乘客意愿,决定是否将行李放置在后备箱内。

四、乘客上车时,要主动打开乘客所坐座位的车门,同时用手挡住车门上框,避免碰伤客人头部。

五、不得将个人情绪带到行车过程中,当乘客询问路线、行程等相关事项时,应礼貌作答,为乘客创造一个宽松愉悦的乘车环境;但涉及公司业务及个人隐私等不属司机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司机不得外泄。

六、到达目的地时,司机应提醒乘客有无物品遗落在车上,并主动帮助乘客提拿行李。如发现物品遗忘在车上,要迅速设法归还客人。

七、在没有出车任务时,司机不得在公开、公共及办公场所聚集吸烟、聊天、嬉闹、赌博等。

第六十条 车辆管理专员负责司机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司机培训、出勤管理、行车外派、行驶里程、车辆油耗、维修保养、卫生清洁、票据审核等,并做好车辆日常管理、检查及登记工作。

第六十一条 严格落实车辆检查制度,检查结果作为司机月度考核及年终考评的依据。

一、车辆管理专员每天对车辆的清洁、《车辆行驶记录表》填写情况等进行检查。

二、车辆管理专员对动用的机动车辆应做到出车前巡回检查,收车后督促保养。每月对车辆安全和技术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司机每天必须坚持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自查,保持车况良好,不开带病车,杜绝事故的发生。特别要对转向、制动、灯光、车轮、机油、水箱等影响安全行车的主要部位进行检查,每三天至少检查一次。

四、凡因日常保养维护不善造成车辆损坏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司机及车辆管理专员承担责任和损失。

第六十二条 严格落实安全教育及培训机制,提高司机的安全行车意识。

一、车辆管理专员负责组织司机每月26-30日召开工作例会,例会至少涵盖以下内容:交通安全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培训、安全行车教育、通报车辆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要求、部署下个月的主要工作任务等。

二、车辆管理专员须将交通安全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进行上墙管理,要求司机熟知并切实遵照执行。安全教育工作要结合实际案例,做到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司机必须人人参加,做到有记录、有签到,并将学习情况计入月度考核。

三、车辆管理专员每季度至少组织司机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考试,80分为及格线。未达标准的择期安排司机补考,连续两次考试不及格的,扣罚司机当月绩效考核分5分。

第六十三条 车辆管理专员要按时完成车辆年检及保险缴纳工作,负责安排公司来宾及会议的用车。同时严格核查司机票据,出车所发生的停车费、过路过桥费、长途用车加油费等7天内要完成审核,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出,车辆管理专员承担连带管理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为应急突发事件用车,综合管理办公室应于下班后预留机动车辆值班,以备紧急情况用车。司机值班时间冬、春季节为17:00-20:00;夏、秋季节为18:00-21:00。 第十二节 司机评优

第六十五条 为体现“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 ”,综合管理办公室以为单位组织开展优秀司机评选活动,并对当选的前三名进行表彰。条件不符合时奖项可以空缺。

第六十六条 优秀司机评选条件为:全年安全行驶无事故、无违章,驾驶技术娴熟,车辆清洁、维护、保养到位,油耗控制得当,个人思想品德、作风纪律、服务态度、工作表现等成绩较为突出,结合用人部门评价及司机互评结果综合评选确定。

第六十七条 司机工作考评实行“一票否决制”,凡有一次月度考评分低于75分、或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或违章超过3次/年的个人,不得参加优秀司机评选活动。

第六十八条 优秀司机的评比程序

一、由车辆管理专员组织参选司机于1月1日前填写《优秀司机奖项申报表》(详见附件十七)及上工作总结(内容需涵盖车辆运行情况,包括清洁维保、安全驾驶、遵章行车、行驶里程、油耗标准、工作纪律等),向综合管理办公室进行申报。

二、综合管理办公室组织车辆使用部门、人力资源部联合对申报人的业绩进行审核,所得成绩占总权重的75%;同时由综合管理办公室抽取司机对申报人工作表现进行互评,所得成绩占总权重的25%。以上权重按审核部门及司机互评人数平均分配。

三、综合管理办公室主要从制度遵守情况、油耗数值、维修频次、出车纪律等方面进行评价;车辆使用部门主要对有无虚假报票、所辖车辆是否存在费用超支、司机日常表现及出车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人力资源部主要对单月考核分数是否低于75分及入职后的整体表现进行评价。

四、通过综合管理办公室、车辆使用部门、人力资源部联合审核及司机互评的,个人综合成绩超过80分且满足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前三名申报人,由办公室出具评选审核报告,上报总经理进行审批,获批后将在OA上公示获奖个人名单7天,期满后无人提出异议的,择当选为优秀司机。

第六十九条 优秀司机的奖励办法

对于当选的优秀司机,将优先获得晋级及评先创优个人常设奖项的参评权。参评程序执行《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评先创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三节 罚则

第七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有关条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给予相关人员500至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处以警告、记过等处分。

一、未按《办法》规定程序购置、维修、加油、投保车辆的。

二、未按规定用车或未经批准私自挪用车辆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车辆调动、报废手续的。

第七十一条 对于变卖车辆、恶意使用或破坏车辆、以及非法处置车辆者,责任人员须赔偿车辆并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视其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责任人2000至5000元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警告、记过、降级、开除等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二条 由于使用不当和没有尽到维修、保养、保管义务,造成公司车辆损坏、丢失而导致车辆提前报废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及责任大小,按车辆评估值扣除保险赔付额后的20%-50%对责任人进行处罚。不能确定损坏责任人的,由车辆管理专员、办公室负责人、用车部门负责人按以上标准进行赔偿。车辆评估值由会计核算部、办公室联合确定报总经理批复后生效。

第七十三条 司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服务态度较差,或不注意用语,被客人及员工投诉的,将给予责任人50至200元罚款,屡教不改超过三次者(含三次)将给予开除处理。

二、工作时间存在聚众赌博等行为的,将给予责任人50至100元罚款,给予车辆管理专员50元罚款。

三、出现迟到、早退、旷工等行为的,按公司相关制度处罚。

四、车辆清洁情况较差,未达到第二十四条有关工作标准要求的,每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车辆管理专员50元罚款;累计超过三次者(含三次)司机工资降一档处理。

第七十四条 司机因违规、违章、违法和其他个人行为,导致驾驶证、行车证、购置税、通行证及车辆等遗失、吊扣、停驶、罚款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等一律由司机自行承担。

第七十五条 未经公司批准,司机利用公车办私事或擅自搭载人员,将对驾驶车辆人员给予100元至500元罚款。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论保险公司赔偿与否,所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均由本人承担。

第七十六条 司机在正常执行公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分类详见附件十八)的,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除保险公司赔偿以外,在事故处理完毕,公司内部按照以下规定对司机进行处罚:

一、轻微、一般事故:给予“记过”处分,一年内累计三次“记过”以上给予“辞退”处理。相应经济处罚如下:

(一)负完全责任:扣直接责任人300元,担负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50%。

(二)负主要责任:扣直接责任人200元,担负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20%。

(三)负同等责任:扣直接责任人100元,担负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10%。

(四)负次要责任:扣直接责任人50元,担负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5%。

二、重大事故:如无亡人,且未受治安刑事处罚,给予责任人“记大过”处分,一年内累计两次“记大过”给予“辞退”处理,并承担相应经济处罚:

(一)负全部责任:扣罚1000元,担负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50%。

(二)负主要责任:扣罚800元,担负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20%。

(三)负同等责任:扣罚500元,担负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10%。

(四)负次要责任:扣罚300元,担负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5%。

(五)无事故责任:扣除司机月度绩效分5分,且取消评优的资格。

(六)如有亡人,除承担上述

(一)-

(五)款所述经济责任及相应刑事责任外,公司将辞退该责任人并永不续用。

(七)负责任的事故单位,给予车辆管理专员及主管领导处200元罚款。

三、特大事故:公司将辞退该责任人并永不续用,并由责任人承担刑事责任及相应经济处罚:

(一)负全部责任:扣罚1500元,担负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80%。

(二)负主要责任:扣罚1000元,担负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50%。

(三)负同等责任:扣罚800元,担负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30%。

(四)负次要责任:扣罚500元,担负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的15%。

(五)无事故责任:扣罚300元。

(五)负责任的事故单位,给予车辆管理专员“记过”处分,并处500元罚款,给予主管领导300元罚款。

四、交警部门无法对事故定责的,公司的处罚决定按“负完全责任”的条款执行。

第七十七条 所有车辆驾驶人员,驾驶不符合驾驶证准驾车型的车辆、把车辆交给无《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及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无人员伤亡的,扣罚责任人2000元至5000元,经济损失(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全部由责任人承担;对专职司机予以辞退,对非专职司机给予行政“记过”一次,取消其驾驶公司车辆的资格。有人员伤亡的,除责任人接受司法处理、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全部由责任人承担外,公司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在办理公务期间,对劝酒者及纵容驾驶员酒后驾车的负责人和参与者,分别处以200元罚款。

第七十八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出现隐瞒不报、弄虚作假及私自处理等情况,一切责任和修理费由驾驶人负责承担。对于隐瞒不报者处以1000元罚款,对其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并保留进一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权利。

第七十九条 司机存在虚报车号加私车燃油的,一经发现扣除其当月绩效工资,将处与其所加燃油十倍的罚款。对违规乱加油的加油站,一经发现即坚决终止与其业务往来,由办公室重新选定加油站点。

第八十条 所有车辆驾驶人员,无论公务、出差、回家(包括节假日期间驾车),均须将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或车库及其他安全的停车地点,未按规定停放造成车辆损坏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个人承担,并扣罚责任人600元罚款。造成车辆丢失的,工作原因按车辆评估值(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后)30%赔偿;非工作原因按车辆评估值(扣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后)100%赔偿;特殊情况需另行处理的,须报董事长批准。

第八十一条 车辆管理专员负责司机及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例行检查必须有参加人员、时间、地点、内容、检查处理情况的详细记录,车辆管理专员未能按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行使检查与管理权的,办公室主任每发现一次,扣罚车辆管理专员50元罚款,当年累计超过三次者(含三次)月度绩效工资降一档处理。

第十四节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各公司在不违背本《办法》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但须向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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