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
采矿权处置探矿权价款
来源:火烈鸟
作者:开心麻花
2025-10-11
1

采矿权处置探矿权价款(精选9篇)

采矿权处置探矿权价款 第1篇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

(2000年10月24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建„2000‟439号)

第一条 为了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促进矿业和地质勘查行业的发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和《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综字„1999‟18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矿业企业和地勘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在申请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将应缴的探矿权采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

(一)勘查、开采国家紧缺矿产资源的;

(二)在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和重点开发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大中型矿山企业因资源枯竭,勘查接替资源的;

(四)国有矿业企业经批准进行股份制改造或中外合资经营时,国有资本持有单位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入股的;

(五)国有矿业企业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

上述国家紧缺矿产资源和国家重点开发区,由国土资源部确定并定期发布。

国有地勘单位转让国有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申请人转增国家资本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必须经有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按规定报经国土资源部确认。

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向财政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书;

(二)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会计报表,或者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复的事业单位会计报表;

(三)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申请人属于股份制企业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以及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转增国家资本的决议文件;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的申请,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依据各自职责范围予以审核,联合发文批复,并同时通知原登记管理机关和申请人的国家资本持有单位。

第六条 直接持有国家资本的申请人收到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同意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的批复后,应按规定在探矿权采矿权权属手续

办妥后增加国家资本,其中国有矿业企业增加国有资本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增作中方资本项下的国有资本金,股份制企业增作国有股,事业单位增加国家基金。同时,及时办理国有资产变更登记。

不属于直接持有国家资本的申请人,其国家资本持有单位应当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批复和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增加国家资本和对申请人的长期投资,并办理国有资产变更登记。

第七条 申请人经批准以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的,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共同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按照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权属和本办法的规定报批。

第十条 地方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采矿权处置探矿权价款 第2篇

第一条 为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者的权益,显化矿产资源的资产价值,依据《矿产资源法》、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财建[2003]53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探矿采矿权人,均须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第三条 探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

探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探矿权空白地出让给探矿权申请人,按规定向探矿权申请人收取的价款。

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空白地出让给采矿权申请人,按规定向采矿权申请人收取的价款。第四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矿业权登记审批机关负责收取,并按有关规定缴入各级国库或财政汇缴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纳入专项收入预算管理。

第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和范围纳入各级财政支出预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管理及相关支出,不得挪用。

第二章 收 缴 管 理

第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收取标准

(一)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至第三个勘查,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500元。

(二)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第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收取标准

企业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矿明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采矿权以及协议出让矿权的,依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依法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按评估确认的价款为最底线协定收取;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按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成交价收取。

对以资金方式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有困难的,经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在探矿权采矿权有效期内分期缴纳。其中探矿权价款最多可分2年缴纳,第一年缴纳的数额不得少于探矿权价款总额的45%;采矿权价款最多可分为10年缴纳,第一年缴纳的数额不得少于采矿权价款总额的25%。分期缴纳价款的矿业权人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

第八条 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必须开具《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收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收据》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其使用管理和缴销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依审批发证权限分级缴库。省级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由省级管理机关负责收取,缴入省级国库。市(区)、县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缴入市(区)、县级国库。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在办理审批勘查、采矿权许可证或年检时,于收到领证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或期满前30日内按规定缴纳,凭收款凭证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年检手续。

第十条 矿业权价款实行中央与地方按2:8比例进行分成,其中中央分成占20%,地方分成80%。按规定上缴中央后,留成地方80%部分实行省、市、县按比例分成,分成比例为省级50%、市级20%、县级30%。具体缴库办法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做好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缴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办建(2006)189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缴纳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第三章 使 用 管 理

第十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治理及管理性支出,也可用于解决因采矿引起的相关社会问题。

第十三条 因采矿引起的相关社会问题方面的支出包括:

1、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含采矿引起水系破坏、水资源损失、水体大气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2、资源型城市、产煤地区转型和重点产业发展,主要包括支持资源型城市、产煤地区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煤化工、装备制造业、材料工业、旅游业、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农业等。

3、支持因采矿引起的分离企业办社会、棚户区改造、与矿业经济发展相关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事业等。

第十四条 中央下达省级和省级按规定比例分成的价款主要用于建立省级地勘基金、矿产资源勘查、保护、治理及管理性支出以及因采矿引起的相关其他支出。包括:

1、省级地勘基金;

2、由本省各级登记管理机关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治理;

3、国家及省级地质遗迹保护;

4、因采矿引起的相关社会问题方面的支出;

5、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相关支出。省级地勘基金使用按照《省级地勘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费用及成本费用支出范围:

(一)管理支出: 勘查区块和矿产资源开采的审批、登记业务费,探矿权采矿权纠纷调处费,油气和固体矿产督查员工作经费,探矿权采矿权项目审查经费,矿产资源储量核查经费,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经费,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维护费,矿区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经费,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重大政策调查研究、制度建设、宣传、业务培训费等支出。

(二)成本费用支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票据的购置费、登记公告费以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形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所需的相关成本费用支出。

用于管理和成本方面的支出不得超过省级分成价款总额的0.5-1%的范围内。

第十六条 省级下达市县和市县按规定比例分成的价款及市县收取的使用费主要用于中央和省级安排的矿产资源勘查、保护、治理项目资金配套、管理费用支出以及因采矿引起的其他相关支出。市县用于解决因采矿引起的相关社会问题的资金总额不得高于市县可使用价款的40%,具体使用按项目安排,报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管理及成本费用支出,由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本办法确定的范围和原则,按照实际工作需要编制支出预算,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报同级财政审批,列入国土资源部门的部门预算。

第四章 项 目 管 理

第十八条 对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地质遗迹保护、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保护及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支出,由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确定当支持方向和重点,并随项目申报通知下发各有关部门和市县。各有关部门、各市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按通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联合报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

申报的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附件为每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目的意义、实施方案、技术路线和方法、投资概算、申请财政资金数额及使用方向、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以及项目的风险与不确定因素等。

申请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资金的矿山企业还应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采矿许可证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厅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后,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及财力状况确定项目预算,由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达。项目实施单位按批准的项目任务书编写项目设计,报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备案。对符合国家要求的项目将上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争取中央资金的支持。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部门,或者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的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应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资金使用及项目完成情况及时上报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

第五章 监 督 检 查

第二十一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健全完善内部稽核制度,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取、解缴、减免、使用的稽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专用票据使用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保管、缴销专用票据的行为,按国家关于违反票据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国土资源厅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截留、挪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一经发现,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发布前的本省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煤矿企业采矿权价款摊销探析 第3篇

(一) 概念与特征

煤矿企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权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和期限内, 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煤矿企业, 被称为采矿权人。

采矿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 采矿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 国家对矿产资源依法享有古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国家通过转让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实现矿产资源的使用权能, 因此, 采矿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出来的他物权。采矿权人对矿产资源没有完全支配能力, 只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从而采矿权又是一种限制物权。第二, 采矿权的功能是对已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开采, 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所需的矿产品。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的目的是在采矿许可证规定区域内, 开采或加工矿产品并从矿产品销售中获取收益。

(二) 采矿权的资产属性

采矿权属于无形资产范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第三条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无形资产, 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1. 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 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 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2. 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 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采矿权具备无形性 (无实物形态) 、可辨认性、非货币性资产等特征, 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采矿权不同于其他无形资产的特点是使用周期长、投资多、风险大。

二、采矿权价款的摊销方法

实际工作中, 采矿权价值的摊销方法一般采用直线法。

直线法, 是将煤矿企业按照规定上缴国土资源部门的采矿权价款, 按预计采矿年限平均分摊。预计采矿年限是根据已探明的储量、矿山设计规模、矿产品的市场需求及发展趋势等因素来确定的。

采用该摊销方法的原因在于:第一, 符合谨慎性原则。储量是采矿权价值评估和矿山建设的主要依据, 储量的确定是由国家权威部门认定的, 因此, 采矿权预计摊销年限可通过确认的储量与矿山设计规模来确定开采期和摊销期, 这样既有利于企业合理科学地确定开采规模和周期;又有利于防止人为操纵损益现象的发生。第二, 符合配比原则和一贯性原则。预计采矿年限一旦确定, 在不同的会计年度, 摊销额比较均衡, 采矿期与摊销期能有效配比。

但是, 以预计采矿年限作为采矿权价款的分摊依据, 存在着一些局限性:矿井在不同使用年限提供的产量和经济效益不同, 矿井在高产期和衰竭期, 矿井技改前后, 政策性停产期间都要进行等额分摊, 显然成本负担不尽合理, 不能真实反映矿井当年的利润水平。

三、典型案例及争议

xx煤矿有限公司是一家整合后主体煤矿, 各项资料如下:

1.2013年末资产总额116702.09万元。其中:固定资产81342万元, 流动资产6332.09万元, 无形资产29028万元 (全部为采矿权价款) 。

2.根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提供的矿产资源储量备案证明显示, 该矿煤种为贫煤, 批准开采5-15号煤层, 井田面积12.4756K, 保有储量17919万吨, 按照2.7元/吨收取标准, 应缴纳资源价款48381.3万元, 与国土资源局签订的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合同书中确定先按30年缴纳采矿权价款29028.78万元。可采储量为10354万吨, 核定生产能力150万吨/年, 根据国务院令第241号《矿产资源登记管理办法》, 采矿许可证最长年限为30年。按照1.5的储量备用系数计算煤矿服务年限为10354/1501.5=49.3年。

该矿对于采矿权价款按照直线法进行摊销, 但是, 如何确定摊销期目前有三种年限可供选择:

1.按10年期限摊销, 理由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 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因此, 按照不低于10年的期限摊销, 不违背税法的规定, 在效益比较好的年份, 将采矿权价款尽早摊销完毕, 也符合会计上的谨慎性原则。如果按10年摊销, 每年应摊销:29028.78/10=2902.88 (万元) 。

2.按30年期限摊销, 理由是:该矿的采矿许可证年限为30年, 那么, 采矿权价款就应该在该许可年限内匀速摊销。否则, 一旦采矿许可证年限到期不允许该企业继续开采, 没有开采完部分已交纳的资源价款将得不到补偿。如果按30年摊销, 每年应摊销29028.78/30=967.61 (万元) 。

3.按4 9.3年期限摊销, 理由是:该矿井的服务期为49.3年, 那么采矿价款支出就与这49.3年的收入相关, 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采矿权价款就应分49.3年来摊销。如果按4 9.3年摊销, 每年应摊销29028.78/49.3=588.82 (万元) 。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 三种摊销期限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 但是, 不同的摊销期限选择, 年摊销金额会有比较大的差别, 对应缴企业所得税也有较大影响。

四、对不同期限下的直线摊销法进行分析

目前, 煤矿企业在采矿权价款摊销时多采用直线法, 但存在摊销期的争议。通过上述案例, 下面对10年期限、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矿井服务年限这三种摊销期分析如下:

10年期限:从税法角度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然而, 矿井的生产年限往往高于10年, 如果企业选择按10年摊销, 那么在采矿期的前10年, 企业成本负担重, 利润低;后20年, 成本负担轻, 利润高。造成各年度摊销金额以及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均衡。虽然说税法规定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但这10年是税法摊销的最低期限, 不是唯一期限。具体摊销年限还应考虑企业所得税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例如, 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的要求。

采矿许可证年限:《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 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小型的,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 需要继续采矿的, 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 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按照规定,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并没有与矿井服务年限挂钩, 而是与矿山规模和审批机关的权限有关, 采矿许可证年限一般要远小于矿山服务年限, 如上例中, 采矿许可证的年限只有30年, 矿山服务年限尚有40年。因此, 如果按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进行摊销, 会造成摊销期与受益期不配比, 摊销期内虚增成本;而摊销期后, 由于没有与收入相配比的费用, 又会少计成本。

矿井服务年限:矿井服务年限, 是以矿山储量核查报告核定的可开采储量 (吨) 除以年设计生产能力 (吨/年) , 乘以储量备用系数计算得出的。服务年限到期后, 若仍有可开采资源则应重新核定储量, 重新计算服务年限。

五、采矿权价款摊销的建议

为了克服直线法摊销的局限性, 部分上市煤炭企业在尝试资源价款的产量法摊销。

产量法, 是以矿井当期实际开采量与可采储量的比例作为分摊比例, 计算确认当期应摊销的采矿权价款。即采矿权价款当期摊销额=采矿权价款 (当期实际开采量÷可采储量) 。

采用该摊销方法的原因在于:

第一, 符合配比原则。煤矿企业受政策性因素、地质构造条件等影响, 存在停产、限产、少产状况, 生产量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如按年限法就可能导致不生产也在摊销, 或者是前期摊销大, 而后面受益年限没有费用摊销的情况。而采用产量法进行摊销, 多产多摊, 少产少摊, 不产不摊, 符合配比原则。

第二,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时 (即其达到预定用途) 开始至终止确认时止。在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其应摊销金额, 存在多种方法。这些方法包括直线法、生产总量法等。对某项无形资产摊销所使用的方法应依据从资产中获取的预期未来经济利益的预计消耗方式来选择, 并一致地运用于不同会计期间, 例如, 有特定产量限制的特许经营权或专利权, 应采用产量法进行摊销。只有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无形资产才采用直线法摊销。

由于矿山可采储量一般有国土资源部门认可的储量评估报告, 采矿权价值会随着可开采资源的消耗而减少, 其价值摊销应与消耗的可采储量相对应, 因其资源消耗方式容易确定, 可按产量法进行采矿价款的摊销, 该方法能使摊销期与受益期 (采矿期) 有效配比, 从而提供更客观可靠的会计信息。如果按产量法摊销, 吨煤应摊销:29028.78/10354=2.80 (元) 。

其局限性在于:第一, 必须能合理预计在期满前可以把经济可采储量采完。如果预计不能采完的, 就不能以总储量作为计算基数。第二, 对税法而言, 尽管利用产量法进行采矿价款的摊销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性原则的要求, 但目前税收法规并未对产量法的适用加以明确。

六、结论

从会计核算角度分析, 采用产量法进行采矿权价款摊销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性原则的基本精神, 能够提供更客观可靠的会计信息。

从税法角度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 准予扣除”。直线法又称平均年限法, 是将无形资产均衡地分摊到各期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摊销额均是等额的。

产量法是假定无形资产的服务潜力会随着使用程度而减退, 各期摊销额随着产量的不同而增减变化。因此, 产量法有待于有权的税务机关以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

七、建议

综上所述, 资源价款采用产量法进行摊销符合煤矿企业产量受客观条件影响变动较大的实际情况, 符合会计与税法权责发生制原则及配比性原则, 能有效避免直线法摊销各期不均衡的缺陷, 是采矿权价款摊销的一种比较合理的方法。

尽管从税收法规角度, 对产量法摊销未予以明确, 但是, 我国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 新的经济现象层出不穷, 法规滞后于经济发展是一种客观现实。希望有权税务机关尽早出台相关政策对产量法的适用加以明确。同时, 建议企业积极与税务部门沟通协调, 及时去税务部门备案, 取得理解与支持。而且, 该方法一经选用, 不得随意变更。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S].20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Z].2007.

煤炭探矿权继续冻结 第4篇

未来三年,煤炭探矿权将继续冻结。

2月10日,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继续暂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的通知》(下称《通知》)称,为保障和促进我国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防止煤炭资源勘查投资过多而出现产能过剩问题,决定在2013年12月31日前继续在全国范围内暂停受理新的煤炭探矿权申请。

“主要是表达一种政策意向,并不会使中国煤炭企业无煤开采。”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秘书长赵家廉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预防产能过剩

事实上,煤炭行业对继续暂停煤炭探矿权应该并不意外。

在《通知》出台之前,煤炭行业产能过剩的“警告”不绝于耳。

来自于国家能源局的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煤炭产量达到29.73亿吨,比2005年增加了7.68亿吨,年均增长1.92亿吨,并预计今年煤炭产量超过32亿吨。

刚刚卸任的国家能源局局长张国宝2010年10月称,按照旺盛的需求,中国煤炭供需每年增长2亿吨,到“十二五”末就是40多亿吨;但是从开采的强度、运输、排放、结构的转换,包括能源结构的转换来看,中国可能无法承受40亿吨的供需规模。“就我个人观点来讲,我不主张搞到40亿吨”,“不能‘有水快流’,有了煤炭资源都要规划成矿井,都要开发出来,我们要科学地设定一个‘十二五’煤炭生产和开采的总量目标”。

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新一轮“过剩警告”又开始被频频端出。

2010年8月,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上书国家能源局,要求企业限产。

2010年8月,国家能源局副局长吴吟也对外表示,要考虑设置煤炭产量的“天花板”,因为“十二五”期间将出现产能集中释放,供过于求几乎无法避免,应当对各地上马产能情况进行严控。

中投顾问能源行业研究员宋智晨指出,在2005年之后,我国的煤炭产量和消费量在长时间内都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煤炭在我国能源结构中的主导地位也在不断地增强。伴随着煤炭产量与消费量的迅速增长,煤炭产能过剩问题也逐渐成为了行业所关注的重点。在2010年行业内就对煤炭产能是否面临过剩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最后普遍认为我国煤炭行业存在产能过剩的危机。

数据证实,未到收官,“十一五”规划的煤炭总量控制已经“完败”。

“十一五”规划的全国煤炭产量为26亿吨。截至2009年底,中国煤炭总产能已经高达36亿吨,产量30亿吨,另净进口1亿吨,煤炭大国首次成为煤炭净进口国。

意在控制源头

梳理国土资源部暂停申请煤炭探矿权的政策轨迹,从源头防止煤炭行业过热的意图明显。

“煤炭行业投资过热早在2004年就出现了苗头”。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此苗头,其实在2003年、2004年,全国范围内出现“电荒”、“煤荒”时就已露出端倪。为此,2004年2月19日,国土资源部还发出了《关于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同时暂停了审批颁发新的煤炭、煤层气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有专家注意到,事实上,从2004年起,国土资源部对新的煤炭勘查许可证就已经下了停审令。而2007年,这项政令又有了升级版———从2007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暂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

其后国土资源部于2009年3月发文要求继续暂停受理煤炭探矿权申请至2011年12月31日。

“这与探矿权的‘源头’意义有直接关系。”国土资源部这位负责人认为,与以往宏观调控采取总量控制、采矿权暂停等措施不同的是,这次宏观调控的切入点是探矿权。过去人们认识到采矿权不合理投放会产生诸多弊端。事实上,与采矿权相比,虽然探矿权代表较为间接的产能,但勘查风险低的矿产如煤炭,其探矿权较容易上升为采矿权、形成产能。因此,如果其探矿权投放不合理,仍然会改变煤炭供求关系。这次国土资源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暂停受理新的煤炭探矿权申请,是从源头上给煤炭勘查开发投资热“降温”,表明我国严格管理煤炭资源,在管理上更有针对性。从暂停审批到暂停受理申请,显然,国土资源部是想在限制煤炭勘查、开采上把“事情”做绝。

对湘煤集团影响有限

国土资源部继续冻结煤炭探矿权抑制资本过热追捧煤炭行业的冲动,也顾及到保证经济建设的因素。

据湘煤集团有关负责人表示,暂停煤炭探矿权对湘煤集团和湖南煤炭资源的供应影响有限。

实际情况是,作为湖南能源保障的主平台,湘煤集团由原涟邵矿业集团、资兴矿业集团、白沙煤电集团、长沙矿业集团、湘潭矿业集团和湖南辰溪煤矿六家省属煤矿企业整合而来。而这六家省级矿企掌握了湖南省内优势的煤炭资源。

记者从湘煤集团旗下的资兴矿业集团了解到,资兴矿业已经不存在找矿的问题,重点是如何通过技术手段,来开采剩下的煤炭资源和进行煤炭的深加工。

2007年9月,湘煤集团与华菱集团、华银电力贵州能发电力燃料开发公司共同出资成立贵州湘能实业有限公司,开发贵州六盘水地区煤矿项目。湘煤集团占股51.06%,原计划建成500万吨生产能力的矿区,2008年后被重新调整,将目标确定为800万吨到1000万吨的矿区。

资料显示,新疆的煤炭储量在2万亿吨以上,依据湘煤集团2008年底与新疆签署的协议,湘煤集团将获得在吐鲁番、哈密等地200亿吨煤炭资源的开采权,在其目前控制的128平方公里煤炭勘探区内,估计可采煤炭储量在100亿吨以上,开采的煤炭资源将优先供应湖南。

按照规划,湘煤集团将在以上地区各投资100亿元,用5~8年时间建成年生产规模达5000万吨以上的矿区,并进行煤炭深加工。

分析人士称,湘煤集团在省外西部地区的煤炭资源储备充分,近期内不会直接受到探矿权冻结的影响。

究其制度根源,《通知》中提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资源开发项目及使用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和使用省级财政安排的地质勘查专项资金开展预查、普查和必要的详查项目,以及为国家煤炭工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煤炭资源开发项目配套的勘查项目和大中型矿山企业资源枯竭的已设煤炭采矿权周边及深部的不宜单独设置采矿权的零星分散煤炭资源勘查项目均不在限制之列。

“国家出台暂停探矿权申请的政策应是考虑多方面因素的结果,是控制资源开发进行经济转型的组成部分。”赵家廉称,在暂停探矿权申请的政策中,仍有三类项目获得例外,“这就是保证经济建设的考虑,是有规划地向市场投放煤炭矿产资源,保持煤炭产业的持续增长”。

此外,根据中国矿产实行谁勘探谁受益的原则,即勘探到煤矿的单位可优先获得煤矿的开采权,而据赵家廉介绍,中国煤炭企业一般不参与煤炭勘探,大都通过招拍挂向勘探单位购买煤炭探矿权进而申请开采权,而暂停探矿权申请无疑就是限制煤炭企业所能获得招拍挂资源。

事实上,在《通知》中,亦特别强调“如发现有违规出让煤炭探矿权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中国煤炭经济研究会秘书长赵家廉分析称,暂停探矿权申请并不会明显地限制中国煤炭产能的扩张。他认为,“短期内并不会对煤炭产能产生实质性影响。煤炭企业可以通过技术改造和扩建来增加产能,中国煤炭的快速增长是市场与企业双向作用的结果。煤炭产能的扩张与收缩是市场行为,计划生产已成为历史。”

而且“暂停煤炭探矿权申请并不会使煤炭变得更热”。赵家廉称,中国煤炭供需总体正常,之所以会出现缺煤的情况,主要是运输等问题造成的,“中国并不缺煤”。

根据宋智晨的分析,国土资源部继续暂停煤矿探矿权申请受理也并不意味着在“十二五”期间我国煤炭行业的发展速度将会放慢。

采矿权价款减免申请报告样本 第5篇

XXXXXXX国土资源厅:

XXXXXXXXXXXXXXXXXXXXXX

46XXXXXXX28XXXXXXXXX

46XXXXXXX28XXXXXXXXX

46XXXXXXX28XXXXXXXXX

46XXXXXXX28XXXXXXXXX

限采标高2650米至2350米。

我公司于2007年12月19日依据采矿权评估结果,已一次性交清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内采矿权价款XXXXXXXX元。

由于该锰矿是一个有四十多年开采历史的老矿山,在资源接近枯竭的情况下,我公司投入XXXX万元资金,在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范围之外(空白区)进行风险勘探,在标高XXXX至标高XXXX范围内探明资源储量为8.02万吨,先后做了《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等,并于2012年12月28日,就该范围储量,提交了变更采矿权范围(采深)的申请登记资料。

鉴于我公司是自行出资在空白区域勘查探明资源储量、并没有国家出资成分的实际情况,特申请不需处置采矿权价款,望上级主管部门核查批准。

联系人:XXX联系电话1890000000

XXXXXXXXXXXXX

关于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申请 第6篇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根据贵厅委托的云南君信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所编制的《青海金洋煤业有限公司大柴旦行委东柴旦分矿采矿权评估报告书》,我公司所拥有的青海金洋煤业有限公司大柴旦行委东柴旦分矿,采矿权范围内及外围划定矿区范围新增资源采矿权价款为4580.03万元。

由于近年煤炭市场持续低迷,价格一再下降,煤矿企业已无利润可言。现我公司在该矿区,正在筹建30万吨/年露天采场,如一次性缴纳该笔采矿权价款,公司现有资金确实困难。故此,特向贵厅申请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在十年内缴清,第一年缴纳总价款的20%的价款即916.006万元,将剩余价款3664.024万元分九次缴纳,每年缴纳407.12万元,全部采矿权价款于2025年缴清。望贵厅研究后,予以同意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为盼!

特此申请!

采矿权处置探矿权价款 第7篇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建[2006]3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规定,为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理顺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关系,合理划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现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是指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机关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出资(包括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和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共同出资,下同)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时所收取的全部收入,以及国有企业补缴其无偿占有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价款。

二、自2006年9月1日起,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其中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省、市、县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强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收缴管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探矿权价款缴款期限不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款期限不超过10年。

具体缴库程序是: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价、协议价或招标、拍卖、挂牌成交价填具缴库通知书,通知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缴款;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在接到缴款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办理缴费手续。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的收缴,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国土资源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3]6号)和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的收缴,已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按照地方财政部门有关改革规定执行;暂未实施改革的地方,采取就地缴库方式,办理缴库手续时,使用“一般缴款书”,预算科目根据当年《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的有关规定填写,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各预算级次的分成比例,各级国库在收到库款时,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将库款的20%逐级上划国家金库总库,将库款的80%部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省、市、县分成比例进行划解。

四、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的监督管理。各级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据加盖银行(国库)转(收)讫章的相关缴款凭证各联次及相关资料、凭证等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不得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手续,不得发放探矿权许可证或采矿权许可证。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需要,对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业务所需经费给予保障,确保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的足额收取并及时上缴财政。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中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要依法对违规减免,不履行收费职责,应收不收,不及时足额缴库,截留、坐支、挪用及商业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从严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知下发后,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采矿权处置探矿权价款 第8篇

一、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相关概念

1. 探矿权。

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块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这种权利是公民、企业、地勘单位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据法律法规与国家之间建立的一种对矿产资源准予使用的权利。

2. 采矿权。

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这是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和采矿权相分离的一种法律形式。

3. 探矿权价款。

是探矿权人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形成了矿产地的探矿权的一种经济回报。

4. 采矿权价款。

是采矿权人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采矿权的一种经济回报。

5. 探矿权使用费。

指探矿权人向国家支付的准予使用权利的费用。

6. 采矿权使用费。

指采矿权人向国家支付的准予使用权利的费用。

二、相关规定

《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财政部财会字1999[40]号]:

1. 企业申请取得探矿权,向国家所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及价款应直接计入“勘探开发成本”,借记“勘探开发成本”,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应交探矿权价款”;勘探结束形成地质成果时,随勘探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转入“地质成果”;不能形成地质成果的,一次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2. 企业通过交纳采矿权价款取得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按规定应交纳的采矿权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在采矿权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交款”,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贷记“无形资产采矿权”。应交纳的采矿权使用费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借记“管理费用采矿权使用费”,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使用费”。

三、非矿山企业会计核算处理

1. 需增设会计科目

(1)勘探开发成本。核算企业缴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及探矿权价款,形成地质成果时,勘探开发成本全额转入“地质成果”科目。

(2)地质成果。核算勘探形成地质成果的增加,贷方反映地质成果的减少,即办理采矿权许可证时,地质成果转入“无形资产采矿权”核算。

(3)无形资产采矿权明细科目。核算企业通过交纳采矿权价款取得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

(4)管理费用采矿权使用费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开采过程中,按规定交纳的采矿权使用费。

2. 账务处理

(1)取得探矿权时,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款全额借记“勘探开发成本”,贷记“其他应交款”。

(2)勘探形成地质成果时,借记“地质成果”,贷记“勘探开发成本”;不能形成地质成果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勘探开发成本”。

(3)勘探形成的地质成果办理采矿权许可证时,按照取得采矿权应交纳的价款以及地质成果的余额,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其他应交款”和“地质成果”。支付的采矿权使用费,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交款”。

(4)分期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无形资产采矿权”。

(5)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的核算。国有企业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在转让时,应首先补交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部分。

借:地质成果(探矿权)、无形资产采矿权,贷:实收资本(按规定转增资本的部分)、银行存款(按规定上交的部分)。

转让时:

借:银行存款,贷: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结转探矿权和采矿权成本,借:其他业务支出,贷:地质成果(探矿权),无形资产采矿权

国有企业按规定转让由本企业自行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时:

借:银行存款,贷: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结转探矿权成本借:其他业务支出贷:地质成果(探矿权)。

企业按规定转让由本企业自行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时:

借:银行存款,贷: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结转所转让采矿权的摊余价值借:其他业务支出,贷:地质成果(探矿权)。

3. 列报披露

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下增设“地质成果”项目和“勘探开发成本”项目,分别反映因地质勘探而获得的地质成果的实际成本以及在勘探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四、存在的问题探讨

取得探矿权时,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款全额借记“勘探开发成本”,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其他长期资产中,贷计“其他应交款”或“银行存款”,由于探矿权价值较大,如果企业暂时有资金问题,则会导致长期资产与流动负债同时增大,势必会影响流动比率与速动比率的降低,不能客观地反映企业短期偿债能力。

而且根据《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符合以下条件的国有企业可以申请探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

1. 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确定鼓励勘查、开采的矿产资源范围的。

2. 在国家确定的贫困地区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3. 因国有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改制等,以探矿权或采矿权价款出资或入股的。

4. 大中型矿山企业因资源枯竭,在矿区深部或外围勘查、开采接替资源的。

5.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转让探矿权或采矿权的。

6. 国家有明确规定允许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的其他情况。

采矿权处置探矿权价款 第9篇

济宁市财政局

文件

济国土资发〔2011〕42号

关于认真做好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价款审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我市各级国土资源局、财政局认真贯彻执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和配套规章制度,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征收管理,有效地维护了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益。但个别县市区补偿费、价款征管工作仍存在着征收不到位、入库不规范、截留挪用等问题。今年5月上旬省审计厅将对我市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的征收管理进行专项审计,为做好迎检准备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计征,做到应收尽收。要规范建全补偿费、价款征收台帐,加

强对矿山企业提供的矿产品产量、销售收入等资料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补偿费、价款征收管理的检查工作,对存在欠缴补偿费、价款的矿山企业,要责令其5月10日前缴清,拒不缴纳或不依法足额缴纳的,依法进行处理。

二、各县市区财政局要对补偿费、价款入库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将矿山企业缴纳的补偿费及时全额上缴中央金库,不得设立过渡帐户,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坐支或挪用。要加强补偿费征收专用票据的管理,补偿费征收要使用规定的专用票据,不得使用其他票据代替。

三、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审计工作,抓紧时间进行整改,确保审计不出问题。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将于近期对各县市区补偿费、价款征收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矿产资源 补偿费 价款 审计 通知 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

相关文章
创新公共服务范文

创新公共服务范文

创新公共服务范文(精选12篇)创新公共服务 第1篇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对国家或区域的技术创新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科技...

3
2025-10-24
匆匆中学生读后有感

匆匆中学生读后有感

匆匆中学生读后有感(精选9篇)匆匆中学生读后有感 第1篇匆匆读后感500字_读《匆匆》有感当细细地品读完一本名著后,大家心中一定有不少感...

1
2025-10-24
草莓教学范文

草莓教学范文

草莓教学范文(精选17篇)草莓教学 第1篇“风儿轻轻吹,彩蝶翩翩飞,有位小姑娘上山摘草莓,一串串哟红草莓,好像……”优美的歌词,动听...

3
2025-10-24
仓储类课程范文

仓储类课程范文

仓储类课程范文(精选7篇)仓储类课程 第1篇物流产业是复合型产业,发达的物流能加速传统运输、仓储和零售等行业向现代物流服务领域延伸。...

1
2025-10-24
创造性批评:解说与解读

创造性批评:解说与解读

创造性批评:解说与解读(精选8篇)创造性批评:解说与解读 第1篇创造性批评:解说与解读作为诗性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审美批评,同文学艺术实践...

2
2025-10-24
初二地理试卷分析

初二地理试卷分析

初二地理试卷分析(精选6篇)初二地理试卷分析 第1篇莲山 课件 w ww.5 YK J.COM 4 初二地理试卷分析二、试题所体现的新课程理念和...

4
2025-10-24
常州市河海中学文明班小结

常州市河海中学文明班小结

常州市河海中学文明班小结(精选2篇)常州市河海中学文明班小结 第1篇常州市河海中学2008~2009学年第一学期 八(1)班创 文 明 班 ...

4
2025-10-24
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

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

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精选14篇)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 第1篇财务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兹证明为我公司财务负责人。特此证明。身份证复印...

3
2025-10-24
付费阅读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