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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生态法律范文
来源:开心麻花
作者:开心麻花
2025-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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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生态法律范文(精选7篇)

草原生态法律 第1篇

1 草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1.1 生态环境稀缺理论

稀缺资源是指不可再生资源或再生速度无法满足人类需要的资源,如石油、稀土、金矿、玉石等。稀缺资源有着匮乏性、局限性等特征,从这种角度看草原生态也属于稀缺资源。因而,在草原生态开发中,人们应保护、改善和补偿草原生态资源,为草原建设提供生态补偿。

1.2 公共物品理论

公共物品是指全体社会成员所共有的物品,公共物品有着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等特征,非竞争性是指某种公共物品的使用不会引起产品成本的增加;非排他性是指人们消费某种公共产品时,不会影响其他人对该物品的消费。草原是一种全体国民所共有的公共物品,有着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等属性,如任何人对草原环境的消费,并不影响其他人对草原环境的消费;草原环境得到改善时,全体社会成员都会受益。正是由于草原生态环境具有公共产品属性,才产生了“公地悲剧”,即人们过度开发草原资源,导致草原环境恶化,草原资源枯竭。因此,应建立草原生态补偿机制,协调草原生态环境的各种利益关系,以实现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目的[1]。

1.3 外部性理论

外部性是指“那些生产或消费对其他团体强征了不可补偿的成本或给予了无需补偿的收益的情形”。外部性可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是指人们的生产或消费行为对他人产生了正的效益,但是这种生产或消费却没有获得相应的补偿;负外部性是指人们的生存或消费行为对他人产生了负的效益,但是生产者和消费者并未补偿后者。草原生态环境有着正外部性,因为草原生态环境改善会给全体社会成员带来福利,而草原生态建设者却蒙受了经济或社会损失,并未得到相应的补偿。显然,建立草原生态补偿制度有利于提高草原生态建设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草原生态环境。

2 我国草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剖析

2.1 草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设状况

我国宪法第十条、第十三条明确提出了补偿机制的法律地位,《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防沙治沙法》等提出草原生态补偿问题,并作出原则性规定。此外,《草原法》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针对休牧、轮牧、退耕还草等作了具体规定,明确草原生态补偿制度问题。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也有许多关于草原生态补偿的规定,如1998年国务院制定了《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提出了建设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2002年国务院出台了退耕还草的若干意见,制定了退耕还草的财政和税收政策;2009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积极推进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扩大退牧还草工程,启动草原、湿地和水土保持试点工作;2011年农业部和财政部联合出台《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草原生态补偿的内容与范围。这些法律法规为草原生态补偿制度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2 我国草原生态补偿法律所面临的问题

草原生态补偿法律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业的生态补偿法律,关于草原生态补偿的内容多散见于法律法规之中,而且这些内容多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和执行性。比如《草原法》提出,在禁牧、休牧、轮牧、退耕还草等过程中要对牧民进行补偿,但是并没有明确提出补偿方法和途径。再如,《退耕还林条例》并未对草原上过度放牧、生态破坏等做出具体规定,也没有配套的政策措施,在实践中很难将法律法规落到实处。此外,许多生态补偿制度多体现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之中,针对草原生态保护的法律条款内容混乱,而且经常出现规章制度相互冲突的问题。比如,《退耕还林条例》与《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在生态补偿方式与内容上就发生了冲突[2]。

2.3 生态补偿的法律性质不明确

当前,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未出现草原生态补偿的概念,所谓的草原生态补偿制度只是散见于法律法规的各种规定的总和。比如《草原法》《退耕还林条例》等都使用了“补助”一词,《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多次运用了“补助”“奖励”“补贴”等词语。此外,政府向牧民提供补贴、补助的行为也值得商榷。在国外,草原生态补偿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由国家或生态服务受益者提供补偿,我国草原生态补偿则以国家为主,涉及行政补偿、行政合同、行政征收等,有着浓重的行政色彩。最后,草原权属不清晰,生态补偿难落实。《宪法》第九条规定,草原是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公民对草原资源拥有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由于草原的公共产品属性及其所有权问题,在草原使用上很容易产生“公地悲剧”,并导致草原生态补偿制度不能落到实处[3]。

草原生态补偿制度有待完善。《草原法》《退耕还林条例》等法律规定,草原生态补偿主体为财政、林业、农牧等部门。这种以国家为补偿主体的生态补偿制度存在许多问题,如生态补偿效率低下,许多补偿金难以落到实处,行政执法中常出现职责不清、职能交叉等问题。当前,草原生态补偿经费多由政府筹措,依靠单一的税收收入弥补财政补贴,导致政府财政补偿资金匮乏。在补偿形式上,《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草原生态补偿的方式,但是这些补偿方式较为单一,多以现金、粮食、贷款优惠、税收减免等方式进行补偿,而且在实际运用中缺乏可操作性和执行性。

3 我国草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建构路径

3.1 建构草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体系

在草原生态补偿制度建设中,应以科学发展观与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坚持“谁受益,谁补偿”的基本原则,建立政府主导、市场为辅的草原生态补偿机制,以更好地完善草业基础设施、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同时,应制订草原生态补偿计划,保障生态补偿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使广大牧民积极参与草原生态补偿。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修改《环保法》《草原法》《生态补偿条例》等,将生态补偿制度融入法律之中,不断提高生态补偿制度的法律地位;应将草原生态补偿纳入法律法规之中,融入部门规章、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之中,建构完善的草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体系。具体而言:在补偿内容上,应协调草原生态补偿各方的利益关系,确保各方的责、权、利相统一;在补偿主体上,应转变以政府为主的补偿模式,将草原生态环境的受益者纳入补偿主体之中;在补偿对象上,应按照草原承包责任制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草原生态补偿的对象;在补偿标准上,要充分考虑不同区域的经济差异,建立公平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在补偿资金上,应建立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渠道,如可以建立草原生态保护基金,征收生态环境保护税等,通过多种方式拓展草原生态补偿的经费来源。

3.2 完善草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内容

第一,进一步明确草原生态补偿主体。补偿主体是草原生态补偿义务的承担者,国家是草原生态资源的所有者,理应担当起保护草原生态环境的义务。因而,中央政府要通过政策法规等确立草原生态补偿标准、范围与方式,并通过转移支付、财政拨款、税收减免等方式支持草原生态补偿建设,地方政府也应积极投入草原生态保护之中,为草原生态补偿提供政策、资金等支持[4]。草原资源不仅有经济价值,还有着涵养水源、净化空气、保持水土等功能,因此享受草原生态资源的企业理应承担一些生态补偿义务。为此,政府可以向受益企业征收生态补偿金,以更好地协调草原生态补偿的利益关系。同时,从国外经验和法律实践看,也应将企事业单位、自然人、社会团体等草原生态受益者列入补偿主体的行列。

第二,进一步明确草原生态补偿对象。草原生态补偿的对象主要是牧民,《中央财政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草原生态补偿的范围与对象。但是考虑到我国草原分布广泛,草原承包使用方式复杂,仅对牧民实施生态补偿的方式并不合理。因而,还应扩大草原生态补偿对象的范围,将草原区域的地方政府、草原资源保护区、退耕还草的利益损失者等均列入生态补偿的范围,以提高利益损失者进行生态补偿的积极性[5]。

第三,完善草原生态补偿标准。补偿标准直接关系着生态补偿的效果,也关系着草原生态环境建设。当前,我国草原生态补偿标准仍比较低,以内蒙古为例,草原生态补偿标准约为每年48元/亩(1亩≈667 m2),远远低于草原生态补偿的实际需要。因此,应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状况、草原生态保护成本等确定科学合理的生态补偿标准,以更好地提高牧民参与生态补偿的积极性。

第四,创新草原生态补偿方式。当前,我国仍采用财政补偿为主的生态补偿方式,这种单一的补偿方式给政府带来巨大的财政压力,也影响草原生态补偿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应根据草原生态补偿的实际需要,创新草原生态补偿方式。比如可以制定财政转移制度的法律法规,健全草原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地方生态补偿的财政支持力度;可以制定草原生态补偿税收政策,对草原生态环境的贡献者减免税收,对草原生态环境受益者征收生态环境税,用税收促进草原生态环境发展;此外,还应探索草原生态补偿的市场机制,可以通过放牧权交易制度明确每块草地的承载量,用放牧收费的方式控制草原过度放牧。

第五,落实草原生态补偿的法律责任。目前,草原生态补偿的法律性质不清晰,在法律实践中常出现无法可依的问题。因此,应落实草原生态补偿法律责任,明确利益各方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比如,应完善草原生态补偿责任追究制,明确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严查占用、挪用、贪污草原生态补偿经费的行为,追究失职、渎职的行政责任。再如,草原生态受益者应与生态服务提供者签订生态补偿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职责[6]。

健全草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改善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原生态平衡的重要途径,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通过多种方式完善草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更好地保护草原生态环境。

摘要:草原生态补偿是解决草原超载放牧、草原沙化退化的重要方式,也是改善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原生态平衡的重要途径,对促进人与草原和谐、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有着重要意义。笔者从生态环境稀缺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外部性理论等出发,分析草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建设所面临的种种问题,探究完善草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方法路径。

关键词:草原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生态保护,补偿主体

参考文献

[1]马莉,王蕾,罗晓玲,等.草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进展[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09,22(5):4-5.

[2]李笑春,曹叶军,刘天明.草原生态补偿机制核心问题探析:以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草原生态补偿为例[J].中国草地学报,2011,33(6):1-7.

[3]郭建.充分挖掘草原碳汇功能助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J].现代农业,2010(12):3-4.

[4]汪劲.论生态补偿的概念:以《生态补偿条例》草案的立法解释为背景[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4(1):1-8.

[5]袭亚珍.世界各国实施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经验对中国的启示[J].林业科技管理,2002(3):19-21.

呼伦贝尔草原生态保护法律规制建议 第2篇

一、呼伦贝尔草原生态保护现状

1、呼伦贝尔草原破坏现状

呼伦贝尔市草原面积约1.49亿亩,占全区草原总面积的13.1%。其中,天然草场面积1.26亿亩,占草原总面积80%,主要分布在新巴尔虎左旗、新巴尔虎右旗、陈巴尔虎旗和鄂温克族自治旗这四个牧业旗。近年来,破坏草原的违法犯罪行为高发,据统计,2011~2013年全市发生破坏草原违法案件624件,生态环境日趋严峻。

2、草原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

1)违法开垦草原。发案比较集中的扎兰屯、莫旗、阿荣旗和鄂伦春旗地区,因草原不连片,违法开垦者利用管理部门难于发现的“拱地头”方式,“蚕食”草原,开垦草原面积不大但逐年进行。这类违法开垦草原的违法案件,已经占破坏草原案件的90%以上。

2)非法采集野生植物。呼伦贝尔广袤的天然草牧场,生长了珍贵的野生防风、白芍等中草药材。随着药材价格的上涨,每年春、秋季一些不法分子开始有组织的挖掘,挖掘过后不到50厘米就一个土坑,不仅使珍贵的野生物种濒临灭绝,也严重破坏了草原生态平衡。

3)违法开发旅游景点。据统计,仅陈巴尔虎旗2013年就有旅游景点120多个,这些景点,不仅占据水草最为丰美的地段,也占用大量天然草场。每年来旅游的人数有三千多万人次之多,游客贴近草原感受自然的同时,对草原的踩踏破坏也非常惊人。

4)非法采砂、取土。呼伦贝尔草原植被非常脆弱,薄薄的植被下即是沙层。挖沙、取土破坏草原案件时有发生,并以季节性、流动性、分散性为特点,加之草场面积大,监管人员有限等因素,使草原监管难度加大。事后发现,取证困难,即便发现一般多以罚款处罚为主,即便限定期限对草原植被恢复,但罚款过后,被处罚人下落不明,无法执行。

二、草原违法行为法律规制不足

针对大量破坏草原的行为,近年来呼伦贝尔市委、政府及草原监管部门加大了监管力度,使此类案件有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存在法律规制不足、执法理念、执法措施落后等多方面的问题:

1、法律理念过于陈旧

1)重行政处理、轻刑事惩罚。据呼伦贝尔草原管理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每年有两百件左右破坏草原案件的发生,均以草原管理部门处罚而结案,按照刑法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非常少。

2)重草原经济价值、轻草原生态价值。露天矿的开采破坏的不仅是草原植被,更严重的破坏了底下的水资源。当前,呼伦贝尔地区煤电开发,已经成为呼伦贝尔支柱性经济产业;各类金属矿业还在不断的开发当中,这无疑严重破坏了草原生态平衡。

3)重事后救济、轻事前预防。每年春季采集草原野生植物案件,发现就处罚,处罚后还采集,恶性循环。采挖后对草原的破坏,相关部门没有建立有效彻底杜绝的有效机制,事前预防也显得力不从心。

2、法律制度尚不健全

1)法律规定较为模糊。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破坏草原刑事案件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前,草原管理部门针对破坏草原的行为,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但《草原法》对哪些破坏草原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界定非常模糊。

2)罪刑设计存在缺陷。如《草原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对构成犯罪的情形界定不明确,所以草原监管部门对无论破坏多少亩草地,就只能罚款责令恢复植被,对被处罚人不予恢复的,草原监管部门一般都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3)立法衔接存在疏漏。《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临时占用草原不足30亩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草原30亩以上500亩以下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草原500亩以上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样的规定,给草原管理将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临时”如何理解无法界定,多长时间为临时?何种形式的“占用”为合法?改变草场性质的占用该如何处理?

三、加强草原生态保护的法律完善建议

1、及时更新法律理念

1)强化事先预防机制。呼伦贝尔市政府于2014年4月22日下发《关于严禁采挖收购运输草原野生药用植物的通告》,要求各旗市区政府公安、工商、农牧、环保、交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要通力协作,联合作战,对无视法律在呼伦贝尔境内采挖、收购、运输草原野生药用植物的行为严厉打击。与此同时,建议由市委、人大和政法委建立公检法司及相关部门成立打击采挖收购运输草原野生药用植物犯罪联席会制度,对此类有组织违法猖獗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确保集中整治活动顺利开展。

2)重视草原生态补偿。自2010年10月国务院作出草原生态保护奖励机制实施以来,已经补偿了三年,每年补偿给牧户资金达143亿元。在加大补偿力度同时,各级草原管理部门应加大对草畜平衡、牧草良种补助的有效监督,使资金得到合理利用。

2、完善现行法律制度

1)借鉴民族生态习惯法。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生活,是生活在草原牧民的一种科学生活方式,牲畜不同的季节需要不同的饲草。为了草原恢复,牧民每年有计划留出夏营地和冬营地便于牲畜流动,以利繁衍生息。因此,各级政府应加强公共草场的利用和管理,使牲畜符合自然规律生长。

2)修改《刑法》及相关的法律。破坏草原违法犯罪行为仅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中规定了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等相关罪名。由于草原野生中草药并没有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打击此类犯罪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在刑法中应增设专门打击挖掘草原野生药用植物罪,并对具体挖掘的品种、数量和造成的危害进行明确界定,有利于预防和打击该类犯罪。

摘要:呼伦贝尔草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近年来,其生态破坏的现状令人震惊,从法律保护的角度,亟需更新法律理念,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对草原的保护。

关键词:呼伦贝尔,生态保护,法律规制

参考文献

[1]乔世明.论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环境法制[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2001,(2):135.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 第3篇

从2011年开始, 在内蒙古、新疆 (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西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和云南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 (区) , 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

中央财政安排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134亿元, 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是实施禁牧补助。对生存环境非常恶劣、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牧的草原, 实行禁牧封育。由于我国草原类型多样, 各地草场产草量和载畜能力存在差异, 以全国平均水平估算, 中央财政按每亩6元给予补助。二是实施草畜平衡奖励。对禁牧区域以外的可利用草原, 在核定合理载畜量的基础上, 以全国平均水平估算, 中央财政按每亩1.5元对未超载放牧的牧民给予奖励。三是落实对牧民的生产性补贴政策。增加牧区畜牧良种补贴, 在对肉牛和绵羊进行良种补贴基础上, 将牦牛和山羊纳入补贴范围;实施牧草良种补贴, 对8省 (区) 0.9亿亩人工草场, 按每亩1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实施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 对8省 (区) 约200万户牧民, 按每户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四是安排奖励资金。中央财政根据各地绩效考评结果, 安排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省份的奖励资金。

草原生态文化的传承与挑战 第4篇

文化传承, 是指文化在民族共同体内的社会成员中纵向交接的过程。在历史过程中, 文化传承就是文化与主体的有机结合。草原生态文化是指草原上生活的人们为了生存和发展, 形成的正确认识和处理人类社会与草原生态系统相互关系的理念、态度及生产生活方式, 以实现人与草原的相互和谐, 以及为达到这种和谐做出的所有努力和取得的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的总和。草原文化的本质特征是重生态, 或者说是其生产与生活方式等具有显著的生态性。草原文化的生态性即草原地区人与自然的相互关系, 是草原生态文化学的研究内容。

草原生态文化的传承是指有利于人与草原相互和谐的理念、态度及其生产生活方式的纵向传递。草原生态文化传承的主体是生活在草原上的人们, 内容包括生产生活方式、法律制度、宗教信仰与思想观念、文学艺术等方面。草原生态文化传承与文化传承一样也具有选择性, 不是对前文化和他文化的简单继承和吸收, 而是对已有草原生态文化的选择性继承, 既包括对体现人与草原和谐的具体的生产生活方式的继承, 又包括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的精神理念的继承。

二、草原生态文化传承的价值分析

(一) 草原生态文化的生态伦理学价值

生态伦理学是运用生态学和伦理学的综合知识, 研究人们在自然关系方面的道德本质及其规律, 探索人们对待自然环境的行为准则和规范, 维护自然环境的生态平衡, 达到使人类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目的。运用生态伦理学的观点, 我们对草原生态文化可以进行以下两个方面的探究:一是精神上, 人与草原关系上的道德责任;二是物质上, 人对待草原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精神上, 草原上人们的生命观和自然观独具特色。敬畏生命和尊重自然是草原上的人们两个非常重要的伦理原则。在草原人的心目中, 一个人只有把植物和动物的生命看得与人的生命同样神圣的时候, 他才是有道德的;大自然及万物始终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 大自然是有用、宝贵、神圣、不可替代的, 大自然大于人+畜+草之和。这两个伦理原则一直在指引着他们从远古走到今天, 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草原一直保存至今的关键。物质上, 草原上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更为切实地体现了草原生态文化的伦理思想。游牧生产是草原文化形成的经济基础, 最生动地体现草原生态文化的价值。游牧就是四季轮牧, 其核心和关键是按季节转移放牧场地。游牧不仅有利于牲畜防疫、长膘, 而且能保持草原生态平衡。马背民族生活习惯的细微之处也凝聚着生态之光, 蒙古包就是典型的生态环保建筑。这种建筑不需要土坯和砖瓦, 也不用金属, 只需要少量的木材、毡子和皮条就能做成, 把建造房屋对自然的消耗降到了最低点。

(二) 草原生态文化的制度价值

草原生态文化起源于草原人对自然、对草原的朦胧认识, 对生命的敬畏和对草原的保护, 是自发的无意识的。草原生态文化逐渐从自发到自觉, 从无意识到有意识, 真正作为一种制度固定下来, 依靠的是法律制度, 包括习惯法和制定法。早期的习惯法规定, 严禁挖掘草地、遗火、春夏季狩猎和污染水源等行为。元代以后形成的成文法几乎都涉及了生态问题, 对蓄意破坏草场、盗猎等行为制定了严厉的制裁法规, 《元典章》、《阿勒坦汗法典》、《喀尔喀法典》等还列出了保护动物的名单, 反映了蒙古民族高度自觉的生态保护意识。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维尼指出, “法律和语言一样, 没有绝对中断的时候, 它也像民族的其他习性一样, 受着同样的运动和发展规律的支配;这种发展就像其最初阶段一样, 按着其内部必然性的法则发展。法律随着民族的发展而发展, 随着民族力量的加强而加强, 最后也同一个民族失去它的民族性一样而消亡。”在现实中, 民间法的存在并且与国家法并存, 作为指引和矫正人们行为的规范体系以及纠纷的自我愈合机制, 发挥准法律的作用。

(三) 草原生态文化的现代价值———草原生态文化与可持续发展思想一致

可持续发展理论的产生与环境问题的突出和生态学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通过了名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 其中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需要, 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一方面, 从来源上看, 草原生态文化和可持续发展思想都来源于人们对生态危机的认识和反应。草原生态文化来源于北方严酷的草原自然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思想来源于全球化的生态危机危及人类生存与发展的严峻形势。另一方面, 从概念和内容上可以更确切地反映出二者的一致性, 二者都关注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并以生态文明的理念为指导。游牧是草原生态文化的主要内容, 最为典型地体现人———草———畜的和谐共生;可持续发展关注代内和代际的发展问题, 强调环境和发展两者密不可分、相辅相成, 把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作为一个复合大系统看待, 人类共同追求的应该是自然———经济———社会复合系统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草原生态文化的传承机制

草原生态文化作为一种具有民族性、地域性的文化, 它的传承与一般的文化传承一样也应当具有一定的传承机制。我们可以尝试分析出草原生态文化的传承机制的属性:

(一) 草原生态文化传承是一种草原人与生俱来的社会强制

草原上的人们, 生来就是牧民, 处在牧民这个群体中, 以自己是一名草原人而自豪。在蓝天白云下和无边的草原上, 骑马放牧的牧民承袭了热爱草原和热爱动物的草原生态文化, 并将这种文化毫无保留地传给后代, 形成了一种社会强制。草原上的民族自古以来就以草原为家, 这是由草原的自然条件决定的, 更是日积月累的文化使然。因此, 草原生态文化存在于草原, 更存在于每个蒙古族家庭和蒙古人的心中。

(二) 草原生态文化传承是一种具有浓郁宗教色彩的精神传承

在自然生态系统的复杂性面前, 传统的经验知识只是对其表征现象的感知和领悟, 而对其更深的基本物质运动规律还无法认知和掌握, 从而产生了对自然界的崇拜心理———宗教。北方游牧民族主要信奉萨满教。萨满教是一种原始的宗教形态, 主张“万物有灵论”, 主要崇拜自然、天神和祖先, 认为草原上的一草一木、飞禽走兽、河流湖泊都有灵性, 不能轻易地扰动、射杀和破坏, 否则将受到神灵的惩罚。在16世纪藏传佛教传入后, 逐渐取代萨满教的地位。不论是萨满教还是藏传佛教都以神灵的名义进行环境意识教育, 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生态保护方式。

(三) 草原生态文化传承的结果———草原文化传统的形成

草原生态文化的传承也是草原生态文化的积淀过程。文化传统是不死的民族魂, 它产生于民族的历代生活, 成长于民族的重复实践, 形成为民族的集体意识和集体无意识。简单说来, 文化传统就是民族精神。草原生态文化是草原文化的精髓, 草原生态文化的传承使得草原文化传统的生态精神得以形成。这种不可或缺的生态精神体现了草原上生活的少数民族的特点, 反映了他们与草原和谐统一的深层心理。

(四) 草原生态文化传承蕴涵着选择机制

草原生态文化的传承离不开价值判断, 更离不开以价值判断为特征的选择机制, 因为草原生态文化传承内涵着草原文化内在属性的传递。只有在选择机制的作用下, 才能保证草原生态文化在发展中具有稳定、模式化的特征, 并通过草原人的价值判断对不断变化的环境做出时代性的选择, 使草原文化传统具有时代特征。如果说过去的草原文化传统是热爱草原、热爱动物, 那么具有新的时代特征的草原文化传统的内涵则更大, 体现为热爱大自然以及人类与自然的和谐。

四、草原生态文化传承面临的挑战

面临现代化和全球化的冲击, 草原生态文化传承受到挑战, 也是草原生态文化传承的难点。

(一) 草原退化, 草原生态文化传承的根本遭到破坏

草原生态文化根植于草原, 没有草原更何谈草原生态文化。在建国前的上千年历史中, 北方的游牧业既具有维护天然草原的经济功能, 又具有维护草原生态的功能。由于开垦、沙漠化等原因, 目前全国约90%的可利用天然草原不同程度退化, 中度和重度退化面积达23亿亩, 产草量比20世纪80年代平均下降30%—50%, 部分草场完全丧失生产能力。内蒙古大草原面积减少了, 而牲畜量却增加几倍。这些生态恶化的现象如果得不到有效遏制, 将意味着草原生态文化之源的枯竭。

(二) 对草原生态文化价值认识不足, 草原生态文化传承的自觉意识缺失

“任何一个民族, 一个社会, 如果本民族的人自身不能敬畏, 尊重本民族的文化, 就会失去自身的文化之根。”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 草原上的少数民族对草原生态文化的认识不足, 甚至缺乏传承草原生态文化的自觉意识, 使草原生态文化难以传承。很多草原牧民或主动或被动地离开草原, 无疑是草原生态文化传承自觉意识逐渐缺失的一个重要体现。草原上蒙古族民俗村反映草原生态文化的很多民族风俗已经形式化了, 使得草原生态文化的传承失去了自觉意识, 显得被动并且生硬, 在传承中流失了草原生态文化的活力和本质。

(三) 牧区人口流失, 草原生态文化传承的主体出现断层

文化主体的价值判断和选择机制是民族文化传承的有机组成部分, 是文化传承机制中主体能动作用的表现。草原生态文化传承的主体就是生活在草原上的牧民。由于牧区居住分散和牧民对文化教育需求的提高, 牧民家的孩子们一般从小学开始就离开家到外地求学了。牧民都期望孩子们接受好的教育, 将来的职业和生活有更多的选择。除此之外, 还有很多牧民走出去打工, 放弃了在家从事牧业的生活。就是这样, 牧区人口在流失, 草原生态文化传承的主体出现断层。2008年上半年,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劳动力输出达到199.4万人, 比年同期增加7.5%, 输出劳动力占农村牧区总劳动力的27.6%, 比上年同期增加1.3%。

(四) 草原生态保护的政策不够完善, 需要加强草原生态文化传承的制度保障

近年来, 国家实施了退牧还草、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等草原生态修复和草原保护建设项目, 草原生态状况正在好转。但是, 草原保护政策还是不够完善:草原承包制实行以来, 牧区超载过牧日趋严重, 导致草原不断退化、沙化;还出现了围栏外的草场比围栏内的草场破坏严重, 无畜或少畜的草场比养畜大户的草场破坏严重, 通过租赁等形式发生了流转的草场比没有发生流转的草场破坏严重的现象;在退牧还草项目区, 给予农牧民一定的生活补贴已经到期, 接下来的补贴还有待继续。

五、草原生态文化传承的重点

(一) 汲取草原生态文化的精华, 完善国家政策支持

尽管现行政策已经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是仍未能扭转草原退化的局面。因此, 在制定和完善政策的时候, 应当尽量多考虑牧民的意愿, 从下而上形成决策, 正如草原生态文化传统一样。“由下至上”的方法是指政府制定政策时先深入基层调查牧民对政策的态度及想法, 将调查结果及时反馈给政策制定者, 可减少制定政策的盲目性。经采纳农牧民意见和建议后制定的政策较符合农牧民自己的意愿, 执行实施的效果较好。

(二) 关注草原生态文化的价值, 加强传承主体的自觉意识

草原生态文化的价值不仅应当为从事草原文化研究的学者熟知, 更应当通过宣传让脚踏实地在实践这些价值的草原人加深认知。加强草原生态文化传承主体的自觉意识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入手:1.对草原生态文化进行深入研究;2.通过教育来增强草原生态文化传承的自觉意识;3.社会环境和文化潮流对草原生态文化传承的影响。目前, 内蒙古自治区对草原文化的研究就是加强传承主体自觉意识的重要方式。草原文化节的举办, 是让广大人民了解草原生态文化价值的重要途径, 也传承草原生态文化的重要手段。

(三) 实现牧民增收, 留住牧民, 保证草原生态文化的主体不流失

人是一切文化的主体, 是文化的创造者和传承者。各民族群众是民族文化的创造者, 又是民族文化的实践者和传承者。在生态建设的同时, 只有让牧民增产增收, 才能充分调动其自觉保护草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才能留住牧民, 保证草原生态文化传承的主体不流失。目前, 牧民收入水平总体偏低的状况依然存在, 甚至在一些地区还存在着差距加大的趋势。国家实行的退牧还草、禁牧休牧等政策实际上在保护生态的同时却限制了草原上放牧家畜的数量, 并增加了家畜草料成本, 从客观上直接影响牧民的牧业收入。2010年的中央1号文件强调要逐步完善适合牧区的农业补贴政策, 并再次提出了建立草原生态补偿机制的要求, 这对促进牧民增收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 借鉴蒙古族生态法、完善草原法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是制度上对草原生态文化的传承。

民族地区草原生态法制保障研究 第5篇

一、我国草原生态的基本情况

我国拥有草原面积4.17亿公顷, 其中2.2亿公顷已被利用, 人均占有量0.2公顷, 相当于世界人均量的四分之一。我国草原90%存在不同程度的沙化、退化和盐碱化;全国共有260万公顷草原变为流沙, 平均每年减少5.2万公顷。较为严重的“三化”草原面积已达1.35亿公顷, 占草原总面积的1/3并且每年以200万公顷的速度增加。[1]我国的沙漠面积由解放初期的16亿亩增加到目前的9.2亿亩, 增加了20%。目前草原沙化面积占草原总面积的58%。草原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 沙尘暴、荒漠化的不断加剧, 对草原地区及全国的居民和经济社会的生存与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草原生态遭到破坏的主要原因在于:

第一, 过度放牧。畜牧生产技术水平日益提高, 草原地区牲畜繁殖水平大为增加。大量农业人口兼营牧业, 牲畜数量远远超过草原承载能力。无序扩张, 过度放牧导致草原退化、面积减缩, 严重影响草原生态, 造成草原生态环境恶化。

第二, 过度开垦。20世纪50年代以来经历的四次草原大开荒, 使我国1930多万公顷优良草原被开垦。四次开荒后50%己开垦草原因生产力逐年下降而被撂荒成为裸地或沙地。[2]草原开垦是造成草原沙化、退化的重要原因。经济利益驱使下的开荒活动广泛蔓延, 但这种垦草种粮的做法, 一般并不会得到很好的经济效果及带来当地经济质的改变, 因为草地一般比较贫瘠, 缺乏配套设施, 粮食作物往往产量不高, 最终导致草原生态遭受破坏, 草场沙化、退化。

第三, 过度开发。地方政府出于追求GDP和经济增长指标的目的, 无科学规划地在草原地区进行探矿采矿、修路建厂、旅游区开发等项目, 使大量草场被占用。在矿产资源的大规模开采利用过程中, 由于缺乏科学指导, 环境保护意识淡薄, 当地政府和企业只注重开发, 忽视环境保护、生态恢复和污染治理, 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第四, 虫害、鼠害严重。例如, 2009年,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蝗虫危害面积3547万亩, 草原草地螟发生面积7737万亩。[3]草原鼠害也十分严重, 2012年, 内蒙古草原鼠害危害面积已达3700多万亩, 严重危害面积达1300多万亩。[4]人类对草原生态的过度破坏, 导致草原生态系统失衡, 虫害、鼠害等严重。

第五, 过度采挖。草原生态资源丰富, 珍贵中草药等资源丰富, 例如, 芍药、发菜、冬虫夏草等。但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 人们无序采挖, 严重破坏了草原植被, 长期难以恢复。

总之, 我国当前草原生态环境不容乐观, 国家虽采取了退耕还草等措施, 但草原生态环境仍退化严重, 十分脆弱。草原生态环境的退化将影响我国整体环境的保护与改善, 并带来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长远影响, 我们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我国草原生态法制的现状及问题

(一) 草原生态法制建设的基本情况

保护草原生态需要通过政治、经济、行政、法律等多种途径, 形成“组合拳”, 其中草原生态法制建设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实现“依法治草, 依法管草, 依法护草”是草原生态保障的重要途径。我国在草原生态法制建设方面的主要内容有:

1985年, 第六届全国人民常委员会通过了《草原法》, 该法是为了加强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合理利用, 保护和改善草原生态环境, 发展现代化畜牧业而制定的专门法律。2001年,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防沙治沙法》;2002年, 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对《草原法》进行了修订, 在立法宗旨中明确了保护草原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还规定了全面保护、重点建设、合理利用草原的一系列规范。

2000年9月5日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 规定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实行“谁退耕、谁造林 (草) 、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颁布实施《退耕还林条例》, 要求遵循自然规律, 因地制宜, 宜林则林, 宜草则草, 综合治理。

各草原地区根据草原法及国务院的政策法规, 结合本地方实际也陆续出台了本地区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如, 内蒙古结合本区实际, 1991年对《草原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1998年制定了《基本草牧场保护条例》。自治区政府先后制定了《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草畜平衡暂行规定》等规章, 还发布了进一步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 (所有权、使用权、承包制) 的规定、加强草原保护和建设的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二) 我国草原生态法制保障存在的问题

1. 立法不完善

主要表现在:立法比较原则, 例如《草原法》对开垦破坏草原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处罚力度也不够。《草原法》修订后虽然规定了单位和个人遵守草原法的义务和享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但比较重视草原行政执法, 公民、法人的参与权仅仅是监督、检查和控告的权利, 而对诸如环境诉讼等权利则未加规定。各个草原地区将草原法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出台地方法规的工作不到位, 草原主要分布在少数民族地区, 而从整体上看, 各民族自治地方针对草原生态保护的变通或补充立法仍处于明显不足或是空白的状态。

2. 执行不到位

随着我国环境保护立法的加速, 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也逐步得到了发展。但是, 环境行政执法难、执法软、执法无力等现象更是各地普遍存在的问题。当前, 草原法制保障中的最薄弱环节就是草原执法不到位。草原执法受行政干预情况也时有发生。受地方经济利益的趋使, 往往因领导一句话使该收取的资源管理费不能收取, 大片草原被越权审批而开垦。[5]草原法律在人们意识里是不如刑法等法律普及与让人心生敬畏, 法律、法规在落实中打了折扣。

3. 草原生态恶化趋势未能整体扭转

如, 内蒙古草原面临着巨大的生态压力:过多的牲畜头数使草原严重过牧, 不得不实施“禁牧”;旱灾、火灾、雪灾、风灾和鼠虫灾等连年发生;为追求眼前利益, 毁草种粮、滥采、滥挖等破坏草地的行为屡禁不止。

三、草原生态法制保障的完善对策

草原生态的法制保障是一项系统工程, 我们既要注意草原法制的构建与完善, 也要注意草原生态法制的动态运行, 应从立法、执法、守法等方面实现草原生态法制的综合推进, 还要注意草原生态法制的因地制宜, 与当地的民族风俗与习惯相融合, 从而使草原生态法制的保障作用发挥地更加全面与充实。笔者认为, 当前, 我国草原生态法制建设的保障可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完善:

(一) 立法方面

首先, 加强地方的配套立法与变通立法。我国草原主要分布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 如, 内蒙古、新疆、西藏等, 这些地区属于我国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 这些民族自治地方具有一般的地方立法权的同时还具有变通立法权。我国地域广袤, 各地社会文化等情况不一, 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因地制宜的制定配套的草原生态法制保障制度。对于国家没有特别授权的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也有权根据《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在不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 进行变通立法。如对《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矿产资源法》进行变通立法等。

其次, 完善草原法律体系。草原法律仅仅是草原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与草原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有《种子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草原防火条例》、《自然保护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及自治区的法规等, 各种具体的草原法律法规, 其立法机关、法律效力、形式、内容、目的和任务等往往各不相同, 但从整体上看, 又必然具有内在的协调性、统一性, 组成一个完整的有机体系。而这种对有关草原的保护、建设、利用和改善草原生态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 就是所谓的草原法律体系。完善草原法律体系的关键就是制定自治区级相应的配套法规和有关标准、规程等。[6]

第三, 建立草原生态补偿制度。草原环境保护上的区域不公平是明显的, “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没有得到执行。应加快实施生态补偿机制, 用宏观调控手段来解决发达地区对草原牧区的利益补偿。补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提供, 如现金补偿、政策优惠、实物补偿、技术服务支持等。

(二) 执法方面

加强政府责任, 将草原生态法律执行到位, 实现政府部门与人员的依法行政是草原生态保障法制工作的重要环节, 此方面的完善建议包括:

第一, 改变“以罚代管”现象。在草原生态保障的行政执法方面, 广泛存在“一罚了之”现象, 对草原生态功能的恢复没有进一步的跟进与监督。执法的目的仅仅在于收取罚款, 而不是恢复草原生态功能。因此, 需要转变执法理念, 改革执法机制, 增强执法力度, 并完善有关政府部门、农牧民、媒体、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对草原生态保障的执法监督机制。

第二, 加强草原生态执法队伍建设。法律的执行离不开人的因素, 建立一流的草原执法队伍是草原生态法制保障的关键。草原保护不是一般的行政管理工作, 而是一项社会管理工作, 并且专业性很强, 需要有一批既具有监理公职的人员, 又是素质较高的称职人员。[7]我们需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训练,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通过多种层次、多种形式的培训、考核, 实现草原执法人员精通草原生态保障的法律业务和充分掌握实践执法技能。

(三) 守法方面

草原生态法制实现的根本还是需要人们自觉自愿的遵守草原生态法律的各项规定, 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 当前, 在遵守草原生态法制方面需要加强的工作主要包括:

首先, 要加强草原生态保护的法制宣传与普及。当前, 草原生态保障的法律法规的普及程度很低, 人们对草原法律生态保障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了解不多, 很多草原违法行为人根本不知道草原保护法律的内容。因此, 我们要加强草原法制的普及宣传工作, 让草原地区的干部、群众知道草原生态法制的内容和重要意义, 形成他们自觉遵守与执行草原生态法制的内在动力。

在草原地区千百年来流传的少数民族习惯法对保护草原生态, 维护草原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促进草原地区人们自觉遵守草原法制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如据《察哈尔正镶白旗查干乌拉庙庙规》规定:“放羊人在夏季早晨太阳出来到晚上太阳落山时归牧, 冬春季早晨太阳升到半个鸟尼杆子高时出牧, 下午太阳到陶脑一指高时归牧。放牧人放牧时要注意查看四季草的草色, 选择最好的水草放牧。遵守这个规定如果繁育增长牲畜, 根据放牧人增殖的程度赏给马、牛。如违犯这个规定不执行, 撤销那个人的吃穿, 让他自力过活。”[8]在我国很多草原民族中都有类似的民族习惯法, 我们应该发挥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的双重作用, 通过让草原地区的人们自觉守法, 自觉护草来促进草原地区的生态建设与保护。

总之, 草原生态的保障离不开发挥法制的作用。我国当前的草原生态保障形势严峻, 草原生态法制保障仍不充分, 我们必须对此予以充分重视, 进一步强化草原生态法制保障工作, 维护我国草原生态系统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

摘要:我国大部分草原分布在民族地区, 民族地区草原生态面临严峻形势, 过度放牧, 过度开垦, 过度开发, 过度采挖, 虫害、鼠害等现象严重。虽然制定了《草原法》等草原生态保障的法律法规, 但草原生态法律保障机制在立法、执行和现实效果等方面存有不足, 草原生态遭受破坏的趋势没有得到根本扭转, 需要进一步通过立法、执法、守法等方面的完善来保障民族地区草原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草原生态,法制保障,问题,完善对策

参考文献

[1]田孟清, 曾铮.生态环境建设与民族地区的全面小康[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 2004 (1) :14.

[2]谷继承.对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几点认识[J].中国牧业通讯, 2003 (4) :12.

[3]董云静.内蒙古虫害暴发草原蝗虫危害面积达3547万亩[EB/OL].中国广播网.http://www.ce.cn/xwzx/gnsz/gdxw/200906/12/t20090612_19303435.shtml.

[4]内蒙古草原鼠害严重3700多万亩草原受灾[N].13版.北京日报, 2012-4-23.

[5]李萍.浅谈<草原法>执行中的几个问题[J].新疆畜牧业, 1999 (3) :26.

[6]王国钟等.论草原法律体系建设[J].内蒙古草业, 2006 (6) :22.

[7]施文正, 丁文英.草原、草业及其依法治理[J].前沿, 1997 (7) :32.

《草原日出》中的生态伦理反思 第6篇

多丽丝阅历丰富, 命运坎坷。她出生在伊朗, 父母都是英国人。幼时即随父母移居罗的西亚 (今津巴布韦境内) , 一直生活在贫困中。先后经历两次结婚离婚之后于30岁时又来到英国生活, 终于在此以写作成名。坎坷的经历加上常年生活在非洲大草原得到大自然的滋养和熏陶, 使多丽丝莱辛经常反省人和社会的关系, 人和自然的关系, 具有朴素的生态整体主义思想。这一点在她50年代创作的短篇小说《草原日出》中尤为突出。

短篇小说《草原日出》篇幅不长, 内容也很简单, 只是讲述了一个非洲草原上一个少年在15岁那天对生命及自然的感悟。然而这篇小说内在张力却很大, 其中蕴含的生态伦理意义尤其值得关注和探讨。小男孩对自我生命认识成长过程可以折射出人类对自己与自然关系的反思。

一、男孩的成长与人的力量人类中心主义意识

人类与自然的关系经历了几个阶段。在远古时期, 由于人类生产能力地下, 人类对自然的依赖性很强, 对自然充满了敬畏之心, 主张在顺应自然的前提下达到人和自然的和谐统一。这一点无论是在东方的天人合一的古老哲学还是古希腊神话传说中都有明显的反映。东方的“道”“天”的概念和西方的“神”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是自然的反映和投影。顺应天道和信奉各方神圣其

比例, 值得玩味。初看古爷, 实在惊艳于演员自身痕迹的消隐, 老态龙钟的躯壳之下, 完完全全就是古爷纨绔、败家、胸无大志又潦倒的灵魂, 直到古爷开口说长台词, 才在独有的断句和节奏上找到了演员的影子。再看何家老三, 在以大学教授的身份发表言论的时候和金鱼池家中面对妻子或母亲时的性格体现, 本身就是不同的, 笔者认为濮存昕在这两种表象的处理上就调整了理性与感性的博弈结果:家中的老三, 更多由戏感而发, 传递给观众的也更多是无奈的情绪;而事业上的何老师, 则运用陌生化的效果, 给观众一个思考角色缘何要披着两张皮过活的空间。而雷雨中的周萍, 角色本身的设定就已经有一定的距离感, 周萍身上也很容易看到夸张了的表演痕迹, 所以这个角色才更多的引发观者的思考, 而非像对四凤的单纯同情。三部戏, 三种博弈, 濮存昕没有在任何一个角色里彻底的放弃理性, 而是把它作为一种工具, 去主动地调节与观众的思想距离和情感距离, 我想这就是一实也是顺应自然的反映。而随着人类生产力的提高, 人对自身对自然以及对这两者之间关系的认识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从文艺复兴时期开始, 人类开始强调人自身的力量和价值。到工业革命时期, 尤其是现代后工业时代, 人类凭借科学技术的力量, 对自然显示出了前所未有的控制改造能力。改变物种, 改变天气, 改变地理结构等等都成为可能。人类自身俨然成了造物主。人类的贪欲也随着人类对自然占有索取和利用能力的增强而不断膨胀。为了满足自身的贪欲, 人类不惜一切代价对自然疯狂掠夺, 这是一种典型的人类中心主义意识。这种人类中心主义意识给自然, 给地球, 也给人类自身带来了深重的灾难和无穷的隐患。威胁全球的生态危机, 地球生态系统被破坏之后的环境危机, 人类自身被物欲异化之后呈现的精神危机, 等等, 都给地球的可持续发展, 给人类的延续带来了巨大的威胁, 是人类必须正视的问题。也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 回归自然, 以地球整体利益为基础的生态整体意识应运而生, 成为有识之士力倡的解救全球危机的切入点。

《草原日出》中的小男孩一开始显然是人类中心主义者的典型化身。在小说一开场, 小男孩对自己作为一个人, 一个独立个体的成长充满信心、喜悦和骄傲。他认为自己的力量是无穷的, 不可战胜的。小说从几个方面展现了小男孩对自己力量的认识和感知。

这种力量首先体现在控制自己战胜自己的意志力上。在小说一开始的时候, 小男孩对自己作为人的力量充满信心, 踌躇满志。他每天用意志力命令自己四点半醒来, 而且在寒冷的冬夜战胜自己对温暖被窝的留念立即起床。他知道自己留恋温暖的被窝是一种弱点, 他能毫不费力地战胜这种弱点。人最大的敌人就是自己。他能轻松战胜睡意, 战胜寒冷, 战胜疲劳, 这使他内心充满了骄傲和自豪的感觉:“我连自己的思想都能战胜, 我更能控制身体的每一部分!”“没有什么他不能做到, 没有!”“他觉得自己将来的生命是一件伟大而神奇的东西, 这东西完全是他自己的”。

其次这种力量体现在对权威的抵制和解构之上。小男孩生日的早猎行动是刻意瞒着父母的。他想体验自己成长成为一个独立的男子汉的力量。他蹑手蹑脚地起床, 生怕吵醒父母。并且带领猎狗出门时也特别注意让猎狗保持安静。当他带着一群猎狗出发的时候, 房内还是一片漆黑, 父母还在睡觉。这样成功进行的秘密而安静的独自行动让小男孩十分得意“他讽刺般地微笑着”“把闷声闷气睡在其中的父母甩在身后, 彻底忘掉他们”。

个好演员对布氏体系理性精髓的实际诠释。

总结:

笔者以为, 布莱希特代表的表现派表演体系精髓是对理性与思考的重视, 理性的运用不是要取代感性, 而是要升华感性。是以一个好演员在表演中智慧的体现, 就是对不同角色、不同时刻下情绪与理智博弈结果的拿捏, 也是对与观众情感交流及思想交流的把握。重要的是在情绪与理智的混沌中调和, 而不是单纯地放弃或选择两者之一。

参考文献:

1.《演员的双重人格》.哥格兰.

2.《关于演员的是非谈》.狄德罗.

3.《表现派与体验派的争论》.张守镇.

第三这种力量体现在男孩对周围事物和环境的控制意图上。男孩在对自己生命力量狂喜和骄傲的同时, 自信心极度膨胀, 认为自己是宇宙的中心“只要我愿意, 世界上没有哪个国家不能成为我的一部分, 我能囊括整个世界;只要我愿意, 我能把世界变成我想要的样子;只要我愿意, 我能改变世界上正在发生的一切。这一切都取决于我, 取决于我现在的决定。”在这里男孩显然认为自己可以控制整个世界, 整个世界为他而存在。”只要愿意, 他就歌唱, 这个世界必须响应他!”

这种面对大自然狂妄自大唯我独尊的思想显然是典型的人类中心主义意识。而人类中心主义正是现代社会生态危机总的根源。自《圣经》开始, 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就占据了统治地位。在《圣经》中, 人被塑造成了万物的统治者, 地球上的其他资源都是为人类所用, 为人类服务的。美国史学家同时也是生态学家林恩怀特认为“犹太基督教的人类中心主义”是“生态危机的思想文化根源”。基督教的教义认为自然除了服务人类, 没有任何存在的理由。这就为人类为了自身的利益无限制地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奠定了思想基础。欧洲文艺复兴打破了封建神学对人性的桎梏, 对人性的自由和解放有极大的进步意义。但是另一方面正如莎士比亚那段著名的独白:“人是一件多么了不得的杰作!多么高贵的理性!---宇宙的精华, 万物的灵长“文艺复兴将人的地位抬高到至高无上宇宙中心的位置, 并且开启了现代科技飞速发展的大门。这对地球生态环境来讲, 是遭受破坏的肇始。

这种将人类视为地球的中心理直气壮对自然资源进行疯狂掠夺的行为必将遭受自然的报复。恩格斯曾公开警告人类:“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 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文中的小男孩在感觉良好的巅峰时刻叫喊歌唱聆听自己的回音仿佛整个世界都在回应他的时候, 他听到了来自自然的平静的警告, 自然将用自己的方式给小男孩上一堂课, 让他重新认识自己作为人和自然的相对位置。

二、公鹿之死与自然的威力生态整体意识

这深刻一课是通过一头雄鹿和一群蚂蚁之间的关系来完成的。就在小男孩沉浸在对自己生命力量认识的狂喜之中, 认为自己是整个世界的主宰万物都是他的臣民在朝贺他, 回应他的时候, 他听到了一种陌生的奇怪的声音。这种声音将他从狂喜的近乎迷失的状态中拉回现实。这时猎狗也不知跑到哪里去了。孤立无援的小男孩感到了一丝恐惧。他谨慎地循着声音走过去。眼前的一幕令他目瞪口呆难以置信:一头受伤的雄鹿正在一群蚂蚁的攻击下挣扎呻吟。垂死雄鹿的惨状引起了小男孩本能的同情, 他的第一个念头是开枪射击, 结束雄鹿的生命, 这样可以尽快结束雄鹿临死的痛苦。但是小男孩最终没有开枪, 不是因为他发现雄鹿其实已经死了, 它此时的抽搐只是一种条件反射。而是因为小男孩突然意识到了他, 作为一个人, 一个生机勃勃似乎有着无限能量的人在自然面前其实什么都干不了。他来与不来, 开枪与不开枪, 对草原上的一切并没有什么影响。这样的事情每天都在丛林里发生, “活着的东西在痛苦中死去, 这就是生命的演变规律”, 小男孩的来与不来, 人类的在与不在, 其实对自然的规律没什么影响。意识到这一点, 小男孩异常痛苦, 甚至是愤怒。他“感到四肢里有千万般痛苦在翻涌”。然而, 小男孩的感觉并不能对自然规律产生任何影响, 小蚂蚁从容不迫地在倒地的雄鹿身上忙碌, 几乎是顷刻之间, 雄鹿只剩下了一副白骨。

一只跟蚂蚁相比无比高大的雄鹿须臾之间在蚂蚁的围攻之下化为白骨, 而小男孩目睹这一切却无能为力, 无法改变什么。这一幕使小男孩第一次认识到了自然的力量, 以及人类在自然面前的渺小, 尽管这样的认识使他痛苦。

小男孩对自身力量与自然力量之间关系的重新认识其实也折射了人类自身与自然关系的重新认识。正如前文所述, 现代工业文明的发展, 尤其是当今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类自身力量不断增强。人类可以随意增加新的物种, 改变物种存在的方式以及繁殖方式, 改变季节, 改变地理环境, 似乎人类已经成为万物的主宰无所不能。但是越来越严重的环境污染, 越来越紧迫的资源枯竭, 越来越频繁的自然灾害, 越来越严重的精神危机, 已经清楚地表明, 人类, 在自然面前, 并不是万能的, 并不是为所欲为的。人类对自然每一次所谓的“胜利”都必将会招致自然的严厉惩罚。越来越多的人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 生态批评的兴起就是这一认识的最好证明。

三、男孩的困惑与人的反思生态伦理反思

在《草原日出》中, 作者虽然没有直接描写自然对人类的报复。但是面对少年狂妄无知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的萌芽, 自然给他上了一课, 让他开始重新思考人类和自然的关系以及自然界各物种之间的关系。

在受伤的雄鹿在蚂蚁的攻击之下垂死挣扎的时候, 显然, 小男孩本能地同情雄鹿, 憎恶蚂蚁。他认为这些蚂蚁“又肥又丑”, “眼里闪着贪婪的光”, 他让他们“滚开”。他曾想开枪帮助雄鹿结束痛苦。这里, 小男孩俨然以动物界的法官自居。动物界, 或者说自然界有自己弱肉强食优胜劣汰的丛林法则, 而且正是在这一法则作用之下, 物种一步步进化, 人类的出现也是这一法则作用的结果。在自然界内部, 这一法则自然能够维持一种生态食物链的平衡。人类以法官自居自以为是的介入只会破坏自然界本身的平衡带来一系列负面效应。

好在小男孩并没有在法官角色中走远, 而是用生态理性提醒自己“蚂蚁也要吃东西啊!”。这说明小男孩具有一种朴素的原始的物种平等观念。任何物种, 攫取食物是他们的本能, 是无可指责的。狼吃羊, 狐狸吃小鸡, 其实这种本能的反应。

但是毕竟近距离目睹一个小生灵转眼之间化为白骨, 生命的消失还是令小男孩耿耿于怀。他在思考, 正常情况下, 一只活蹦乱跳的雄鹿是不大可能成为一群蚂蚁的口中之食的, 这只雄鹿被蚂蚁生食只是因为它原本就受了伤。那么它到底是怎么受伤的呢?

他总结出的几种可能的原因:自己摔跤, 和同伴争斗受伤, 被土著人的石头所伤, 被自己的子弹打伤。其中, 可能性最大, 他自己最不愿意面对的就是第四种原因:被他自己的子弹所伤。

这一情节具有显著的生态隐喻:人类的介入给一些生物带来了灾难性的后果, 而人类自身却不愿意承认和面对。动物之间的相互捕杀只是为了获得赖以生存的食物, 而人类对动物的捕杀却显然不止于此。

在小说的结尾, 小男孩走回家中“他确实累了, 脚步沉重”, 与小说开头小男孩从不知疲惫, 感到自己有无限力量对比, 可以明显地看到小男孩对于自身力量和自然力量的重新认识和反思。他意识到了作为人类一员的自己的渺小, 因而疲惫。他认识到了人类在自然界中, 对其他生物可能造成的人为干预和伤害, 并开始反思自己的行为, 因而“脚步沉重”。并且, 小说最后一句话是:他想:明天早晨, 我要避开所有人, 再去那片灌木丛, 好好地想一想。

这里毫无疑问表明, 小男孩将对自己与草原的关系, 其实也就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进行深刻的反思。

小男孩对自身力量的认识, 从一开始的无所不能, 到后来的面对自然规律的无可奈何, 再到最后对自己与自然关系的若有所思, 这一过程正好可以折射自现代工业文明以来整个人类自身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过程。现代工业文明的迅猛发展使人类的自然的控制力和占有欲急剧膨胀, 认为自己无所不能, 自然只是人类的奴隶和工具, 然而面对人类疯狂的掠夺和侵占, 自然也有自己无声的反抗, 各种直接威胁到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危机和精神危机显示, 人类的狂妄和贪欲将人类自身逼上了绝境。在自然面前, 人类应该认识到自身的渺小, 人类应该敬畏自然规律, 并且像文中的小男孩一样, “好好地想一想”, 反思自己对自然犯下的错误, 以及可能的弥补措施。

参考文献

[1].王诺.欧美生态批评[M].上海:学林出版社.2008

[2].胡志红:西方生态批评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3].多丽丝.莱辛:草原日出[J].外国文艺2008 (1)

草原生态系统的保护与利用 第7篇

1 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与利用的意义

草原生态系统是草原地区的基本机能单位, 是重要的生态屏障, 是我国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 在防风固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净化空气以及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 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草原是重要的畜牧业生产基地, 是农牧民增加收入的重要途径。草原可以为养殖业提供饲料原料, 有效增加畜产品供给, 增加农牧民收入, 繁荣牧区经济。

2 草原生态系统的现状

目前, 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 草原牲畜饲养量逐年增加, 超载过牧现象严重, 受到鼠害、虫害等原因, 我国的草原面积正在不断减少, 产草量在下降, 有些地区正面临着沙漠化的威胁。人为盲目的开垦以及垦后的管理不当, 常常造成既达不到粮食增产的目的而又使草原原有植被遭破坏的局面。对草原资源如发菜、蘑菇和药材等珍稀植物的掠夺式开采, 也使得一些草场遭受严重破坏[1]。

3 对草原的保护与利用措施

对草原的保护与合理利用要坚持生态化和产业化的目标, 同时也要加大财政的支持力度, 发展适度规模经济, 确保畜牧业产业化推进草原循环经济战略的实施。

3.1 建立人工草场

通过给牧民补贴, 发展人工草场, 宣传草原生态保护知识, 合理的建立和管理人工草场是增加草原面积、促进畜牧业发展, 恢复草原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有效措施[2]。

3.2 建立和完善草原保护制度

草地要实行严格的保护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用、占用基本草地或改变其用途, 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 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基本草地的划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3.3 实行草畜平衡制度和推行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

根据草原提供的饲草量, 确定载畜量, 做到草畜平衡, 健康发展。在春季牧草返青期和秋季牧草结实期实行季节性休牧, 促进草原植被的生长与繁育。对于草原退化严重的地区实行休牧或禁牧[3]。

3.4 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做好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建立草原防火责任制度。同时加大草原鼠、虫害防治力度, 采取生物、物理、化学等综合防治措施, 减轻草原鼠虫危害。

3.5 退耕还草

坚持生态效益优先, 兼顾农牧民生产生活及地方经济发展, 对于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水土流失严重的、有沙化趋势的已垦草原, 实行退耕还草。在实施中可向退耕还草的农牧民提供粮食、现金、草种费等补助[4]。

3.6 适当转变草原畜牧业经营方式

推行舍饲圈养方式, 减轻对在草原牧区的依赖性, 建设人工草地和饲草饲料基地, 增加饲草饲料产量, 或者圈养与放牧结合的饲养方式。

3.7 加快引进草原新技术和牧草新品种

科研单位要转变观念, 加强技术引进与交流。当前要重点引进抗旱、耐寒牧草新品种, 加强草种繁育、草原生态保护、草种和草产品加工等先进技术的引进工作。

3.8 加强对草原保护与利用过程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政府部门要增加草原保护与建设投入, 地方政府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在加强宣传、合理确定草原载畜量、增强农牧民的生态保护意识、改良牲畜品种及防灾减灾等工作中实行动态管理。

参考文献

[1]滕有正, 乌海芝.草原循环经济与畜牧业产业化经营[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 2007 (1) :23-28.

[2]盖志毅.草原产权与草原生态环境保护[J].草原与草坪, 2005 (6) :12-16.

[3]丁国梁.草原生态系统的合理保护建设与利用[J].中国牧业通讯, 2010 (24) :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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