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森林保护条例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地震灾害的防御与减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发展的地壳表层的岩石、土壤、地下水等地质体及其活动的总体。
本条例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过程中形成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包括有重要观赏或者重大科研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地质剖面、古生物化石及宝玉石产地等。
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对人民生命财产有害的地质现象,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对所发现的地质环境方面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提高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在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第九条申请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由具有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未获批准的,不予核发采矿许可证。
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应当附具地质环境保护方案。
第十条地质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必须与矿山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环境破坏的,采矿权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恢复或者治理措施。
第十二条采矿权人应当确定人员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
采矿权人报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中,应当包括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及保护情况。
第十三条推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制度。
备用金归缴存的采矿权人所有,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采矿权人采矿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的治理,不得挪作他用。
备用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章 地质遗迹保护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遗迹资源进行调查,加强对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工程设施建设应当避开地质遗迹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经批准设立该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采取保护地质遗迹的措施。
地质遗迹保护区内的原有设施,对地质遗迹构成危害的,应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合格的,限期拆除。
第十六条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进行对地质遗迹有损害的采矿、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
第十七条禁止擅自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采集地质遗迹标本。因教学、科研需要采集地质遗迹标本的,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质遗迹保护区在风景名胜区或者森林公园范围内的,还应当依法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资源,应当编制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质遗迹资源在风景名胜区或者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之前,还应当依法征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质公园的设立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灾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在预算内安排防治经费,用于地质灾害监测、应急调查和防治。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加强防灾避灾教育。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发育和分布规律划分地质灾害易发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质灾害危险区的确定,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地质灾害危险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地质灾害危险区边界上设立明显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关的切坡、取土、采石、采矿、爆破、抽取地下水及工程建设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铁路、公路、港口、机场、水库等工程建设项目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在规划选址阶段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勘查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不适于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告知规划部门另行选址;确实无法避开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城市选址和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进行区域地质环境勘查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
第二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大量抽取地下水,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安全的抽取量,防止发生地质灾害。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应当采用合理的施工方案,防止施工不当引发地质灾害。
第二十七条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需要治理的,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治理。
人为因素诱发的地质灾害,需要治理的,诱发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治理责任。
对地质灾害诱发因素有异议的,由自治州、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诱发地质灾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需要建立地质环境监测体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地下水、地质遗迹和城市、矿山等地质环境状况实施动态监测。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情况通报,报同级人民政府,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非法移动地质环境保护设备、设施和标志。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开采,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没有采取恢复或者治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恢复或者治理;逾期不恢复或者不治理的,责令停止开采,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采集的地质遗迹标本,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处所造成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且危害地质环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海南省森林保护条例范文第2篇
审题
四道定律是指在公务员申论考试中放之四海而皆准,以不变应万变的作答申论考试的一种方法或者说是技巧,学会了四道定律,可以说我们可以从容的面对一切申论考试。
四道定律包含四个部分 1审题: 2读旨: 3明理: 4行文:
今天就给大家重点讲解审题
申论考试要想得高分,审题是最重要的。为什么说最重要,因为你想得高分你是不是要明确所答是所问呢?然而事实上大多数同学目前作答申论分数低的一个最直接的原因就是所答非所问.根本不知道命题人到底问的是什么,让我们答什么。学好审题是作答申论的基础,大家要想得高分必须学会审题,审题我们分为两节课来讲因为审题有很多要素,常规要素有5个,特殊要素也有5个。这节课我们先来学习常规的5个要素,这常规的5个要素是什么呢?
1材料范围 2问题个数 3题型判断 4作答对象 5字数要求
我们先看第一个:材料范围 你要知道我到材料中去哪找这道题的答案,找对了地方是不是才能得分啊?因为每道题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有材料范围的,你只有明确了材料范围,才能有的放矢的去做题,有的同学会问我,我是应该先通读完所有的材料再答呢,还是做一道答一道呢?今天我想明确的告诉大家对于能够明确材料范围的题目,特别是概括题、对策题这一类题目,你可以审完这道题之后,直接去作答这道题,根据咱们的经验,申论考试大多数情况下,第一题都是概括题,而一般他针对的材料,可能都是前几段材料,所以这个情况下,我们完全可以在审完题目之后,就去读这几段材料,把这个题做完,再去审第二个题,读后面的材料。 例:概括“给定资料3-8”中反映的中国经济领域创新应该注意的事项。(20分)
要求:概括准确全面、语言简练,字数不超过250个字。
这个题就要求你认真读材料3-8就可以了,其他不用读。材料范围很清楚,只限定在材料3-8中找答案。
我们先看第二个:问题个数
说白了就是这道题总共几个问。咱们申论考试的题目中,不一定都只是一个问,考试中曾经出现多个问的情况,比如说最多的一次,2011年的国考,那套卷子副省级的,其中有一道题,让你去概括密西西比河、尼罗河、亚马逊河流域的生态危机以及各国的治理举措,并谈谈对我国治理黄河的启示。这道题严格意义上讲是7个问,密西西比河的生态危机是?尼罗河的生态危机是?亚马逊河的生态危机是?这三个国家的治理举措是什么?最后谈谈对我国治理黄河的启示?所以你首先要知道问数,申论作答的时候我们一定要清楚,每个问一定要单独分段书写,有几个问至少要分几段,这个一定要清楚,比如说让你概括问题再提对策,那肯定是问题写一段,对策写一段,不能混着写,每一个都要单独书写。有的同学会问,怎么判断问数呢?有没有规律呢?当然有了,重点看题干当中有没有表示并列的词,比如“并”、“及”、“和”在题干当中出现时,我们就认定这道题不止一个问。你要引起高度重视。
例:
2、根据“给定资料2”解释“山寨”一词的含义,并分析“山寨”和“创新”之间的关系。(20分)
要求:分析合理,条理清楚,语言简练,字数不超过350字。
这道题第一问让你解释“山寨”一词的含义,第二个问,让你分析“山寨”和“创新”之间的关系。
我们先看第三个常规要素:题型判断 我们可以通过关键词来判断这道题属于哪个题型,然后让我们学习的这类题的解答方法拿出来去做这个题。关于题型判断这块因为它要分成几种题型来不同的讲述,所以等到后面我们讲题型时会详细的给大家讲解,怎么去判断,它有一些关键词,通过这些关键词我一眼就能判断出来,这是一道什么题。我,们先看两个例子,题型判断这块我们后面详细讲解。
例:
问题一:请概括材料3所反映的我国制造业创新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本题20分)
要求:概括全面准确,条理清楚,篇幅不超过200字。
这就是一道非常明显的概括题。
二、依据“给定资料2”,阐述划线句子“城市的水系就像城市的指纹”的意思。(10分)
要求:(1)准确、全面,有逻辑性;(2)不超过200字。
让你阐述一个句子的意思或者对他进行解释他是我们分析题的解释分析题,我们讲分析题时候,会给大家详细讲解每种题型的具体判断关键词。
题型判断都是通过关键词进行判断的。 下面我们看常规要素的第四个作答对象
比如说概括题,那你要知道题干是让你概括是问题、原因、是影响还是其他什么的什么。如果是对策题,你要知道人家让你解决的问题是什么,如果这是一道分析题,你要知道你的分析对象是一个词,是一句话,还是一个社会现象,如果是一个应用文写作,你就要知道你的文种是什么,所以这叫作答对象。
例:
一、 根据“给定资料1”,概括s市为建设美丽水系、打造优美环境实施了哪些主要措施?(10分) 要求:1分条归纳概括;
2表述准确完整;
3不超过150字。 “s市为建设美丽水系、打造优美环境实施了哪些主要措施”为我们的概括对象。
二、
(三)“给定资料1”中y区第六届“德孝文化节”将在2018年12月举行。如果你是该区政府办公室的一名工作人员,拟定一份本届“德孝文化节”的工作方案。(25分)
要求:措施具体,针对性强,条理清楚,350字左右。
作答对象是工作方案。 常规要素的第五个就是字数要求
每一道题都是有字数要求的,字数不符合要扣分,字数要求这儿,我就强调一点,我们这里的字数要求,不是你的实际字数,而是针对格子来说的,比如不让你超过100个字,你就要在四行之内必须写完,比如前面空两格,拐弯处就多写了一个字,那么对不起,你超字数了,没有按要求写。因为申论格子都是标字数的,100字就是4行,200字就是8行,300字就是12行,所以字数判断是以格子为准的不是以实际字数,我们的空格和标点符号是算字数的。 对于字数要求常常四种情况
1不超过、不多于多少字或多少字以内 2不少于多少字 3多少字左右
4多少字到多少字之间 例:
问题二:请根据材料4,分析说明“众创空间”对于“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本题30分)
要求:分析全面透彻,条理清楚,表达准确,篇幅不超过300字。
这道题要求不超过300字,我就在12行以内把它写完就可以了。
这是关于常规要素当中第五个,字数要求这一块。我们常规要素这五个点,我们每一道题都必须要审的,不管他是第几道题,包括文章也要审,所以我们称他为5个常规要素,大家都理解记住了吗?
海南省森林保护条例范文第3篇
【章名】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设计、施工管理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和集镇(以下简称村镇)规划,以及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本条例。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的规划和实施,国家《城市规划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乡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村镇规划建设,应当以现有村镇为基础,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鼓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支持在村镇建设中推广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章名】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村镇建设必须编制村镇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镇规划的编制;组织各村民委员会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第七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村镇规划的技术标准。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建设的规模、速度、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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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村镇新建、扩建各类企业,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经审查同意核发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六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必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七条 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村镇建设工程选址的,按照审批权限,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章名】 第四章 设计、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 兴建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二层及二层以上楼房住宅等建筑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建设单位或个人要求使用标准设计、通用设计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提供通用设计和标准设计图纸。
第十九条 承担村镇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施工任务。异地施工的,须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从事村镇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必须到乡级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登记,方可承担建筑施工任务。
严禁无证或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建筑设计、施工任务。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应当确保施工质量,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禁止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应无偿修理或返工;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二十一条 在村镇从事建筑构件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严禁出售不合格的建筑构件。
第二十二条 村镇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一)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关证件和相应的建筑设计图,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建筑许可证,并经验线后方可开工。
(二)住宅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证件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批准证件;对边远村庄和村民居住分散的村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手续。住宅建设,经村民委员会验线后方可开工。对符合开工建设条件的,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机关应自接到建设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证件,并及时验线。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审定的建设位置、用地面积、建筑设计图和环境设计要求等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自领取建筑许可证件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建筑许可证件自行失效。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
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章名】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镇的房屋产权、产籍实行统一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力,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和重点村镇公共设施建设。集镇规划确定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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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铁路、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气)管道、交通运输等设施的;造成村镇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阻碍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阻挠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章名】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未设镇建制的国有农场、林场等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条例执行。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依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在办理村镇建设证照时,只准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核定。
海南省森林保护条例范文第4篇
(2002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8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库的移民安置和后期扶持及有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移民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和有移民工作任务的设区的
1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移民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库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督促移民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逐步改善移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协调解决移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全省的移民工作,指导、协调、检查、督促下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的移民工作。
有移民工作任务的设区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移民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移民工作。
第六条 大中型水库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对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经济责任,及时足额支付移民资金,并配合人民政府做好有关的移民工作。
第七条 移民依法享有获得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以及监督移民资金使用的权利,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搬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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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移民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的需求;
(二)顾全大局,服从国家整体安排,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三)节约利用土地,合理规划工程占地,控制移民规模;
(四)可持续发展,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第二章 移民安置
第九条 已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库,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审批机关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3 的意见。
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库,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条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经批准后,已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库,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没有成立项目法人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移民安置规划。
移民安置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后,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并审批或者核准。审核移民安置规划,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意见。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移民安置规划未经批准,不得审批工程建设文件、办理征地手续,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在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前,应当编制设计工作大纲。设计工作大纲应当经项目法人和移民管理部门共同审定,需要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定的,应当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定。
设计工作大纲经审定后,设计单位方可开展设计工作。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编制移民安置规划,不得有与项目法人串通擅自降低移民安置标准以及其他损害移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水库淹没和工程占地的实物指标是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和淹没补偿投资概算的依据。实物指标调查由设计单位、项目法人与当地移民管理部门组
5 织实施。实物指标调查结果应当由设计单位、项目法人、当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被调查者分别签署意见认可,并对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三条 移民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被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零星果木补偿费等的标准,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移民补偿具体方案由当地人民政府在移民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农村移民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零星果木补偿费、搬迁运输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等,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发给移民本人。
海南省森林保护条例范文第5篇
【章名】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村镇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设计、施工管理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和集镇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村庄和集镇(以下简称村镇)规划,以及在村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本条例。国家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城市规划区内村镇的规划和实施,国家《城市规划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其具体工作由乡级村镇建设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村镇规划建设,应当以现有村镇为基础,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鼓励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支持在村镇建设中推广先进技术,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章名】 第二章 村镇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村镇建设必须编制村镇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镇规划的编制;组织各村民委员会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第七条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和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村镇规划的技术标准。
村镇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当地自然环境、资源条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和现状,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镇建设的规模、速度、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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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村镇新建、扩建各类企业,建设单位或个人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经审查同意核发选址意见书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六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必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七条 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村镇建设工程选址的,按照审批权限,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章名】 第四章 设计、施工管理
第十八条 兴建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二层及二层以上楼房住宅等建筑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建设单位或个人要求使用标准设计、通用设计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提供通用设计和标准设计图纸。
第十九条 承担村镇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施工任务。异地施工的,须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从事村镇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必须到乡级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登记,方可承担建筑施工任务。
严禁无证或超越规定范围承担建筑设计、施工任务。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应当确保施工质量,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禁止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施工质量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应无偿修理或返工;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第二十一条 在村镇从事建筑构件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严禁出售不合格的建筑构件。
第二十二条 村镇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开工建设手续:
(一)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关证件和相应的建筑设计图,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建筑许可证,并经验线后方可开工。
(二)住宅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有关证件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批准证件;对边远村庄和村民居住分散的村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办理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手续。住宅建设,经村民委员会验线后方可开工。对符合开工建设条件的,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机关应自接到建设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证件,并及时验线。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审定的建设位置、用地面积、建筑设计图和环境设计要求等进行建设,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自领取建筑许可证件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工建设又未申请延期的,建筑许可证件自行失效。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村镇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
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章名】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村镇的房屋产权、产籍实行统一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力,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革命老区、贫困地区和重点村镇公共设施建设。集镇规划确定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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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铁路、邮电、通信、输变电、输油(气)管道、交通运输等设施的;造成村镇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阻碍村镇建设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阻挠依法批准的建设工程施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村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章名】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未设镇建制的国有农场、林场等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条例执行。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依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在办理村镇建设证照时,只准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核定。
海南省森林保护条例范文第6篇
《云南省少数民族教育促进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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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13年第10期
本刊讯(记者 矣勇) 云南省教育厅今年承办的65件人大代表建议,已于8月底全部办复。9月12日上午,省教育厅向省人大常委会视察组汇报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省教育厅副巡视员张福东出席汇报会。
今年,省教育厅共承办省第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65件,比去年增加7件,占省第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总数的8.5%。其中,单独办理或主办30件,分办28件,协办7件。省教育厅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已于8月底全部办复。
从省教育厅承办的代表建议来看,今年的人大代表较为集中关注建设项目资金扶持、教师队伍建设以及学前教育发展等问题。其中,24件人大代表建议呼吁对州市普通高中教育规模发展、集中办学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加大投入力度;15件人大代表建议呼吁调整教师编制,提高教师待遇;6件人大代表建议呼吁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力度,整合优化民办幼儿园布局结构,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张福东在汇报会上说,省教育厅根据《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规定》,以及省第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交办会精神,在认真总结往年工作的基础上查找不足,明确责任,突出质量、时限、协商、实效等四个重点环节,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办理工作的各项制度,做到事先早谋划,事中勤督促,事后有总结,既重视“复”的质量,更重视“商”的结果和“办”的实效,较好地完成了今年的建议办理工作。今后,省教育厅将进一步加强承办人员培训,提高人大代表建议答复效率;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面对面沟通、交流,切实提高面商率;进一步加强续办续复工作,及时、主动向人大代表通报教情,不辜负人大代表对教育工作的支持和期望。







